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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监管政策范文1
“在中国,目前绿色信贷的优势在于我们建立起跨部门的领导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现在地级市一级有信息联网,在环保方面若有企业违法违规,那么银监会就能随时监控,在这些企业信贷支持方面不予以考虑。”银监会统计部副主任叶燕斐在第二届关注气候中国峰会的“绿色金融・创新共赢”金融论坛上表示。
针对绿色信贷,叶燕斐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加大指引力度:一是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二是严密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不能为环境违法违规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三是关注并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
据了解,截至2013年第三季度末,21家主要银行机构“两高一资一剩”行业贷款(扣除转型升级部分)增速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9个百分点。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总额的比重较2013年初有所下降。
针对推动绿色信贷的方向,叶燕斐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制定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的财税政策,发挥金融支持节能环保的杠杆作用;第二,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在引导资金投向中的基础作用;第三,逐步提高产能过剩行业准入和营运标准,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绿色金融监管政策范文2
论文关键词 绿色信贷 环境风险 社会责任
一、绿色信贷的含义
实现可持续金融发展需要“维度”、“发展”和“兼顾盈利激励”的政策环境。“维度”就是经济的发展要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一个平衡点,经济不能盲目发展,企业不能在追求经济效益时以环境为代价,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去维护这个度。“发展”是硬道理,就是在环境承载量、环境保护许可的范围之下去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兼顾盈利激励”就是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拓展银行业务和提升服务水平相结合,在保护环境、减少排放等社会责任活动中,保持一定的盈利激励,确保银行责任的内在动力和承受能力。而绿色信贷就是在国家倡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理念的条件下作为舶来品引进我国的。它作为绿色金融政策的核心内容,具有不可忽略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所谓绿色信贷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和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和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和绿色制造以及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同时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金融政策手段,其目的是引导资金和贷款流入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从而实现资金的“绿色配置”,促进社会与经济朝着更加健康以及更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
二、绿色信贷的监督机制
我国目前的一个现实是,包括节能、环保及新能源产业在内的企业尚未将污染成本内在化,他们往往可以通过逃避治污成本的付出而扩大盈利空间,其经济效益会在账面上呈现“虚盈”,从而成为银行竞相追逐的客户资源。这是伴随着国民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为避免“环境风险”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而采用绿色信贷的方式来支撑自身的发展,于企业、于银行都是双赢的,同时也促成了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修复了生态环境,实现了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然而在这一政策真正践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各种复杂棘手的问题,譬如,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监督机制问题、企业的信息披露机制问题、环境经济成本的负担问题以及银行对贷款企业的信息核查和信息反馈问题等等。那么,如何才能让绿色信贷政策落到实处,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工具,做到“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一致性”,需要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只有合法、有序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绿色信贷的循序渐进。
(一)建立立法监督机制
2007年7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旨在加强环保和金融监管部门合作与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法治意识,促进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意见》第四条只是原则性地说明对监管部门的违规操作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没有具体的可行标准,这就成为立法上的空白,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监管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现阶段最主要要做的就是出台更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来指引绿色信贷的实施。
1.将绿色信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绿色信贷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意味着政府对绿色信贷的重视程度又提升到另一个层面上,以法律的形式将其付诸实施,这不仅提升了绿色信贷的权威性,显现出绿色信贷本身的内在价值,而且也是国家对生态文明的一种内在肯定。真正的在法律层面上去构建和谐、良性的社会环境,使绿色信贷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2.颁布实施《绿色信贷促进法》。《绿色信贷促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一样,同样隐含着国家和人民的某些内在的意愿,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投入到生产生活中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容忽视环境成本,达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和企业的“环境风险”,在制度层面上有了保障。同时立法层面上的不断创新和投入,对环保监管部门、银行、企业都有实实在在的指引性作用,使三方在法律的保护下去履行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义务,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
3.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扶持性信贷政策。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绿色信贷相关指引性文件,建立绿色信贷目录和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引入项目环保分类和环境社会风险评级规范等措施,为银行开展绿色金融指明方向,帮助其尽快掌握绿色信贷的核心能力,并建立实施有效的绿色信贷政策体系。2012年2月24日,银监会出台的《绿色信贷指引》就是很好的扶持性信贷政策。《指引》从流程、内部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几个方面准确而详细地介绍绿色信贷的实施方式,《指引》的制定是环保领域的一项重要革命,必将带动绿色生态产业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向良性发展,带动绿色产业。
(二)建立银行、企业信息披露监督机制
银行、企业的信息披露直接关系到绿色信贷的落实。由于我国目前在信息披露这块的规定比较单一,不能起到规范银行和企业的信息公示,从而导致他们对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内容的认识不到位,报告内容比较散乱,存在相互抄袭,语言修饰等现象;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定性的结论多,定量分析少,过于简单,还远不能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他们社会责任情况的需求,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的真实性也缺乏必要的监督。因此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刻不容缓。
1.信息披露内容。在银行和企业的年度报告中,除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审计报告外,还要有股东报告。其中股东报告中必须包含两部分内容:其一是在报告期间内银行、企业内部和外部所发生的重大事件;其二是“社会报告”,也就是社会责任报告,包括雇员信息、环境报告信息。
2.加大对银行、企业信息披露的审计力度。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知,主要有三种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其一是授权专业化的审计人员来进行监督,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可以对银行和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是否符合绿色信贷执行的策略、程序、对环境的影响、生态效益,定期出台审计报告。其二是法律授权监管当局的工作人员监督。我国目前的情形是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但是没有从审计这块着手,对企业的信息披露更谈不上。因此还是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督的力度也不够,而绿色信贷本身的特点决定他是一种周期长、短期效益不明显的金融理念,而银行和企业都会追求经济效益第一为本位,所以会规避绿色信贷的贯彻落实。然而监管部门的监管会有效的督促他们去实现这一理念,不论是法律上的保障还是资金上的扶持都是他们的坚强后盾,从而为勾勒“两型”社会创造条件。其三是监管机构和负有特殊监管责任的机构。在我国环保部门可以从环境政策、环境技术和资金支持三方面去落实绿色信贷的执行,建立有效的数据库,做到银行和环保部门数据共享,而监管机构和负有特殊监管责任的机构要在技术上革新,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审计部门,定期出具报告,而且报告的发行也要做到公开,可以通过大众容易得知的网络、电视、报纸,让媒体和民众成为最有效的监督者。
(三)建立健全绿色信贷的监督主体
若要有效的实施绿色信贷,必须在监督主体上做到全面、可行。可以有以下几个监督主体。
1.政府监管部门。在我国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环保部门都负有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落实绿色信贷的情况进行审查,披露商业银行的信贷信息,而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进行督察,通过督察建立违法违规信息数据库,而环保部门的有效数据库可以为银行使用,为其发放贷款提供参考依据,避免因“环境风险”而造成资金的损失。同时环保部门也可以通过数据库共享查阅到银行发放贷款的企业信息,加大对企业的环境监测和督察力度,从而使有效的金融资金发挥最大功能。
2.大众媒体。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媒体是最好的信息披露手段,媒体的曝光不仅能使企业的违法违规得到有效的遏制,而且也能有效地监督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社会公共利益陷入监管维护松弛的境地。同时使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更加刻骨铭心。媒体作为监督者,可以起到辐射效应。因为银行和企业的负面新闻必将造成他们形象受损,从而造成资金的流失,也为政府的监管提供违法违规线索,更加克尽职责,强化环境执法,营造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为一体的和谐社会。
3.司法机关的独立监督。司法机关的独立监督就会达到遏制执法部门与企业联合牟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而让绿色信贷成为“形同虚设”的局面,而且也能制止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一体的局面,进而更好的相互牵制,达到法律实施的目的,促进法的良性运行。
绿色金融监管政策范文3
关键词:金融危机;资产泡沫;金融监管;系统性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11-0045-04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理念变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分业和混业之争
危机过后,华尔街的投行委身于商业银行。这引起了对分业和混业监管的新讨论。投资银行的转型缓解了暂时流动性的不足。但防控金融危机的根本在于纠正为活跃金融交易而过度放大的杠杆率;否则,投行转变为银行控股公司并产生大量关联交易,会蕴藏更大的危害。
与分业经营比起来,混业经营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可言。混业经营是在金融自由化的诱导下,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防火墙被拆除,风险可以交叉传递。投资银行激进的文化向传统保守的商业银行渗透,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可以观察到的是,在此次危机中实施综合化经营的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因此,混业经营与否并不是金融机构深陷危机的最主要原因。从长期来看,实施混业经营更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抵御经济周期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目前,中国处于分业监管的体制。但金融综合经营正在不断推进,一些金融机构正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总体上业务结构和股权关系比较简单,同时银行和资本市场之间有严格限制,两者过度融合而放大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综合经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多头监管和统一化监管之争
此次金融危机之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呈现出“双重多头”的特点:“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利: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近十个机构。这充分体现了分权和制约的原则,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美国新近通过的《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体现了统一化加强的趋势:美联储的权利得到进一步扩大,强化对缺失地带的监管:整合金融监管机构以有效解决监管重叠和协调问题:谋划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再加上各部门之问的协调成本,相对反应慢和时滞长。
在全球金融监管政策选择的大国博弈中,我们必须要把握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任何一个围家的监管体制都必须要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程度相适应,尽量做到风险的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无论风险管理工具如何先进,金融机构体系如何完善,都不能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其高杠杆率、高关联度和高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因此,对于中同的金融监管而言。多头监管依然是近期和未来一段时间内要追寻的目标。
(三)创新过度和创新适度之争
华尔街的衍生品市场作为世界范围内的资金“黑洞”,大量依据复杂数学公式设计出来的结构性金融工具以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名义被创造出来并脱离实体经济进行天量高杠杆率交易。各路风险偏好和期限不同的资金都逐利于这一市场,期待着脱离了实体经济的高盈利。在这一过程中。一旦某一环节出错,再加上杠杆的超放大效应,投资者的亏损就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危机之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着重强调了对大型金融集团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英国也提出了应建立宏观审慎分析框架,并在监管方式上从关注微观层面向关注整个金融体系和系统性风险管理转变:欧盟则将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负责整个欧盟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在监管部门的强大压力下,国际大银行开始业务的“回归”,产品创新呈现出“去杠杆化”倾向。
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金融创新相对略显不足。产品过于单一,衍生产品品种少、交易规模小,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亟待提高。国外产品创新的回归与国内产品创新的适度发展将呈现鲜明对比。在当前推进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应时刻警惕打着创新旗号但不切实际的所谓金融改革,要从实体经济金融服务需求本身出发探索金融改革的着眼点和创新点,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上强调先内后外的原则。
(四)激励过度和约束不足之争
激励过度和约束不足分别体现在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高管的行为之中。本次金融危机中,标普、穆迪和惠誉三大评级都在美国国会听证上承认“把灵魂出卖给了魔鬼”。世界公信力最强的评级公司减信程度尚且如此,说明在激励和约束的天平之前。自身的利益永远是摆在第一位的。这一事实也告诉我们: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要建设自身独立的风险评估机制,培养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同时也要加强对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完善约束机制。而这一过程需要监管机构的介入。
当前,中国评级市场中三分之二的份额都掌握在美国评级机构手中,中国评级机构在世界市场上没有一点“话语权”:中国本土评级机构屡次进入美国市场都被拒之门外。这种实力和准入的不对等,使得中国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处于弱势地位,对中国评级机构的长远健康发展将产生极大制约。因此,建立自己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已经成为攸关金融的国家核心利益。另外,就世界范围来看,中国金融机构高管激励过度的现象并不严重,但这参考的是美欧日等金融高管薪酬水平,相对国内其他行业而青,金融高管薪酬仍稍嫌过高。因此,监管方仍应时刻告诫金融高管在分配制度上要加强自律。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不仅要大力创新激励机制以调动积极性,还应加强各种渠道的约束以限定在可控的范围内。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一)形成一个中心指导:可持续发展
金融监管目标的中心应是促进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始终引导金融业规范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使其坚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来配置金融资源,重点支持优势行业、重点企业、基础产业和自主创新项目,践行低碳经济: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增长摆在长期发展的战略位置。
大力支持金融业在低碳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金融机构要扮演好两个角色:一是低碳经济服务。要积极探讨金融环保机制、经营策
略、管理机制、激励考核体系,从业务流程与规则上把好项目关,完善惩戒机制。二是低碳金融创新。近年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面向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的金融衍生产品正成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新型金融资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绿色信贷及其他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高产品的定价能力,争取在全球碳金融体系当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参与权和主动权。积极促进金融业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支持。2006年底,中国推出了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是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方面最为重大的一次政策调整。市场准人的放松,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都将出现跳跃式的增长。根据以往监管的实践和经验来看。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将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值得关注和考虑的因素。
此外,在金融监管的方法上也应由标准化监管向相机选择监管转变。标准化监管不适应于风险多样、市场复杂的金融市场,灵活性的选择性监管则更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目标是可持续发展,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必须始终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
(二)稳固两个平台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
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国际金融组织和相关国家金融监管当局预警不力、监管失职的批评不绝于耳,建立危机跟踪监测和防范指标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而这离不开基础设施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
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主要集中于金融法制建设、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和征信体系建设。中国金融法制建设与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风险管理的关系密不可分。中国应借鉴国际立法的实践,科学界定划分金融业务,对现有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修改以保证科学监管,并争取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根本转变。功能性监管不仅能为竞争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能确保消费者或投资者享有公正的保护与细致监管。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金融执法水平,真正将法制化落到实处。支付结算体系是实现货币转移的制度和技术安排的有机组合。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对于加强宏观调控、密切各金融市场的关联、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推动各类金融工具创新和改善金融服务等。近期,应进一步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核心地位,大力支持商业银行行内支付系统和票据支付系统的联合、银行卡支付系统和互联网支付系统的相互渗透,鼓励和促进各类支付工具的发展和创新,努力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征信体系是解决市场经济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其不仅能为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理提供强大支持,也为每一市场主体积累信用财富提供平台和机制,以塑造现代信用文化。
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中国应积极借鉴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推出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FSAP),对金融体系进行监测和全面评估,收集原始数据并建立连续的数据系统,充分利用现代定量分析工具,实现原始数据和加工信息的全行业适度共享。
(三)夯实三个基础支持:金融稳定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与创新推进委员会
一是要成立一个独立针对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的金融稳定委员会。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目前已客观存在,而且也是对内外需求的真实反映。这也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之间差异的不断缩小以及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随着系统性风险范围的扩大,原先监管职能在不同监管部门的重叠以及相互冲突的现象越发严重。通过组建金融稳定委员会将会对可能引起系统性危机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性监管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宏观经济的稳定。当前中国还没有实施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可将存款保险的这一角色交付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和约束。更为重要的是要持续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以减少金融危机事件对宏观经济造成的损失为目标,关注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状况和稳定性,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把整个金融体系当作一个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注重对整体全部风险的控制。
二是要成立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目前中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已相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在加快建设的过程中。但现实来看,每年的“315”投诉中,金融机构的霸王条款都会成为公众的焦点;证券市场由于建立时间短,法制建设和信用建设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股价操纵和“老鼠仓”等问题时有发生:部分存款机构也存在软约束和在利己动机的推动下尽其所能地肓目追求资产扩张。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不同程度地损害着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此次金融危机也暴露出部分金融机构为追求机构和个人利益,不惜牺牲消费者利益。因此,应加快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工作并强化执法。
三是成立金融创新推进委员会。近几年来,全球金融体系有着非常明显的同质化倾向。在经济繁荣时期,大多数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从单个金融单位来看,这时候扩大信贷规模是理性和审慎的,但如果所有金融机构都扩大信贷规模,信贷总量的快速扩张就在所难免,资产泡沫就会积聚。简而言之,个体的理性不一定带来集体的理性,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不一定能带来宏观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各金融机构应实行差别化战略,加强对金融创新和宏观调控政策的研究。
(四)强化四个机制推进:金融创新、市场约束、激励相容和合作协调
一是要强化金融创新机制。此次金融危机充分表明,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它一方面能够发挥转移风险和活跃交易的功能,另一方面,如监管不力而过度创新,它对金融体系的破坏性也会很大。因此,中国应当切实强化对金融创新的联合监管和有效监管。包括对机构、市场的约束和对投资者的教育引导。要保证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创新时充分了解风险、了解市场、了解客户,避免利益驱动下的盲目创新。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不应因噎废食,惧怕、拒绝甚至阻碍金融创新,而是应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市场变化和自身能力,适度进行创新。目前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路径依然以外延扩张为主,这种业务发展路径是典型的高资本消耗特点,风险权重高的贷款业务占比居高不下,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高的要求。这也进一步凸显出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的缺陷。要实现业务经营模式的根本转变,从高资本消耗型业务为主导的外延式增长模式向内涵式增长转变,就必须要强化和促进金融创新。
二是要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市场纪律是一种市场影响机制,这种机制不仅把监督和约束银行的任务授权给国内和国际的监管机构,同时也授权给市场参与者,而市场参与者的持续约束行为会让银行更加安全和稳健地经营。新巴塞尔协议也将市场纪律列为监管的第三支柱,强调市场参与者同银行监管机构共同来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和约束。市场参与者可通过其市场行为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和影响,这一过程也会同时影响银行未来的经营决策。在中国当前金融综合化经营中,要始终以风险为本来控制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对大金融机构不宜放松风险控制和杠杆率约束;对衍生产品应坚持“穿透性”原则,让客户了解基础产品,务必强调资本约束,限制衍生产品的杠杆率并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以防止道德风险。金融业的发展应始终围绕服务于实体经济并保持相对稳健的杠杆水平。
绿色金融监管政策范文4
编者按
第五届“中青年改革开放论坛(新莫干山会议・2016)”第二分论坛于9月25日上午召开,与会代表聚焦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模式、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与中国银行业改革创新等议题,结合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研判,对下一阶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具体建议。
自2014年起,我国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开始持续低于实际融资成本,经济逐渐陷入“庞氏增长”阶段,具体特征包括:资金不愿进入传统实体经济;行业出现分化,传统行业(煤炭、有色、钢铁、基建等)进入周期性调整阶段;资本市场受流动性和风险偏好推动,市场波动性加大。与会嘉宾预测,未来国内外市场仍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美国处于经济长波下行期(2002-2025年),预计2018年将再次出现危机;欧洲大型经济体德国、荷兰和法国,均将于明年进入换届周期,欧盟未来充满不确定性;我国为实现稳增长保就业,去产能的极限是产能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仍需2-3年时间,同时人民币贬值压力约为6%。为助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需明确新供给背景下新金融的改革思路和具体路径。
厘清新供给新金融改革思路
(一)全局去杠杆需局部加杠杆,宏观微观均需定制化政策支持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别于需求侧简洁认识框架,需要更复杂的制度设计。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表示,需有特定宏观政策的加杠杆服务于全局的去杠杆,并且提高财政赤字率,在地方及行业层级制定微观层面的定制化设计及发展战略,从而为全局去杠杆匹配合理的局部加杠杆。开发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均带有此类特征,有助于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具体实施。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曹文炼指出,如果在通货紧缩、结构调整、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宏观上不增加货币供应、不增加需求,微观上很难去产能、去杠杆。瑞穗证券亚洲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认为,去库存将使房地产企业杠杆下降,使居民加大杠杆,目前广义货币(M2)增速远远高于名义GDP,整体去杠杆与局部加杠杆的协调推进仍存在较大难度。
(二)去杠杆与移杠杆并行,金融改革核心是资产负债表的修复
1985-2016年,我国M2年均增长21%,名义GDP增速为16%,这意味着每年有5%购买力消失并转化为杠杆和泡沫。在低效率、高杠杆、高流动性的情况下,居民日渐突出的政策博弈趋势蕴藏着重大隐患,政策倾斜会立即带来杠杆和泡沫的集聚,在下一轮去杠杆过程中,资本的迅速撤离将引发一系列的风险释放,诸如股灾、一二线房市差异、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等市场强烈反应。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指出,改革的共识已经达成,重点应建立执行、问责和确保实施的动力机制。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移杠杆修复资产负债表,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央地重构,通过地方移中央、财政移货币、平台移开行来修复政府资产负债表;二是企业完善,通过国企移民企、传统移新兴、政府移居民来修复企业资产负债表;三是金融脱媒,通过影子移标准、商行移投行、国内移国外实现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转移,修复金融体系资产负债表。
(三)去产能去杠杆应侧重市场推动,将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
产能过剩,伴随着高能耗、高污染、低工资,使经济增长未能有效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经济转型、结构调整的重要切入点,去产能和去杠杆是相通的,产能过剩多存在于高杠杆所在的企业和行业,而高杠杆主要存在于地方政府及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在于市场和政府分工的重新定位。诺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官金海年指出,污染和能耗定价过低、外部成本没有内部化导致产能过剩,直接融资占比过低导致杠杆过高,以此为逻辑推演供给侧改革,重点应放在市场的职责,而非政府的职责。如果企业存在高污染或高能耗问题,可通过征收资源税、污染税提高企业成本,致使投资回报率改变,市场机制导致落后产业破产,最终完成结构调整。此过程中需落实国企改革相关举措,使国企有效发挥市场价值发现和激励的功能。
加快金融监管改革步伐
(一)把握经济下行期改革时间窗口,坚持“稳定优先、兼顾效率”
借鉴美国经济长波与金融监管改革实践经验,长波下行期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时间窗口,主导产业转换带来的金融体系重构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内生动力。当金融体系处于以银行为主导期,改革注重金融安全;当处于证券化快速发展初期,改革偏向金融创新;当进入以衍生品市场蓬勃发展阶段,改革更加注重宏观审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吴劲军表示,我国现阶段金融改革务必把维护稳定放在首位,并注重加强对新兴产业的支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强化中央银行伞形监管,完善功能监管标准;健全和完善多层次政策性金融体系,包括完善住房金融体系、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着眼于增强中国的金融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经济金融治理,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稳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并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金融支持。
(二)加快大部制改革,合并有关部门部分职能
近年来,伴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我国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可逆转。然而,现行“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与这一发展趋势相悖,导致金融市场被机械分裂,监管真空区与监管套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与此同时,现实危机已拉响警钟,股灾、钱荒等一系列危机频现。瑞穗证券亚洲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提出,“十三五”期间金融监管框架可行的三种调整路径:一是强调把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做实,比如在国家层面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从更高层面协调“一行三会”;二是集中“三会”监管职能,成立综合监管机构;三是仿效危机后国际央行改革新经验,将“三会”并入央行,采取超级央行模式。
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
(一)提升银行业内在核心竞争力,“银行+科技=金融的未来”
我国银行业尚还处于业务规模先于产出效益、市场扩张先于客户价值、客户获取先于客户挖掘的阶段,内在核心竞争力偏弱,管理方式与发展模式均较为粗放。民生银行研究院宏观研究中心负责人王静文指出,在战略层面,中国商业银行改革转型的发展方向应为综合化、国际化、轻型化、数字化、集约化,这也是全面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所在;在管理层面,打造“银行+科技”跨界合作新模式,通过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信用社会”,实现银行资产质量的提升、投资回报率的稳健、以及客户需求的智能化服务,并建设全方位精细化管理平台;在经营层面,针对差异化的分层竞争,聚焦于丰富产品功能、加强金融创新、整合内外部资源、调整业务结构、改变盈利模式、加快全球布局、构建IT支持等方面,提供高度智力化的银行业务、一揽子金融服务将是商业银行保持持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二)打造“社会主义”资本市场,借资本市场实现财富再分配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和王亚南经济研究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周颖刚提出“社会主义”资本市场的新构架,包括两个核心设计:一是“公众基金”终身保荐上市和优先获益;二是资本市场差异化处理机制。两个制度组合起来,能够共同服务于社会财富共享和扶持实体经济两大目标,以期兼顾公平效率、富民强国。“公众基金”的设计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原则,将上市企业通过对公众利益贡献有无、多寡加以区分,有利于制定不同的企业政策和税收政策。市场差异化制度的设计理念类似于都江堰――将灌溉需要的“水”(资本)引入“灌区”(高回报和低风险区段);将多出灌溉的洪水(流动性),分流到下游蓄洪区(高风险区段)和泄洪区(“赌博”区段),切断虚拟经济的套利渠道。
绿色金融监管政策范文5
“十一五”期间,危险废物产生量增加46.4%;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而无害化处理率仅为70%左右。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37.2%。污染正由城市向农村转移并有加速趋势,部分地区生态损害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当前我国环境形势呈现出一个新的特点,即环境风险上升、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居高不下,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2009年,陕西凤翔、湖南武冈、云南东川等地发生12起重金属、类金属污染事件,致使4035人血铅超标、182人镉超标,引发32起。2011年云南曲靖发生剧毒工业废料铬渣非法倾倒案件,2012年初广西柳江龙江河段发生重大镉污染事件,给当地饮用水安全、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另外,大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环境也越来越多,包括交通、电力、垃圾焚烧厂等;大型现代工业企业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流域性、区域性的污染事件增多。“十一五”时期,国家更加重视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国务院的《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文件,均对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服务节能减排提出了明确要求。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推动出台了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燃煤机组脱硫电价、绿色税收等环境经济政策。通过有效运用经济政策,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转型,取得积极成效。我国绿色信贷取得积极进展绿色信贷是“十一五”期间我国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引导资金流向节能减排、优化产业结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包括两方面核心内容:一是利用优惠的信贷政策和手段支持环保、节能项目或企业;二是对违反环保和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停贷、缓贷甚至收回贷款等信贷处罚措施。我国绿色信贷的发展历程起步阶段(1995~2005年):绿色信贷的理念开始在一些政策中得以体现。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在信贷工作中注重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2004年,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人民银行与原国家环保总局建立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的合作机制。但是由于当时环保部门和银行业对绿色信贷政策的需求不足,缺乏促进政策执行的内在动力,加之约束机制不强、信息沟通不畅等不利因素的影响,早期的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稳步推进阶段(2006~2008年):绿色信贷政策得到稳步发展,环保和金融部门建立了信息交流共享机制。2006年以来,原国家环保总局和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开展了绿色信贷的政策调研。2007年,环保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绿色信贷政策在全国全面正式启动。随后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的政策性文件。
较快发展阶段(2009年以来):绿色信贷政策在我国取得了较快发展。金融部门越来越重视环保在信贷中的重要作用,了一系列文件(见表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开展绿色信贷,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明确要求。今年2月,中国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作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在信息沟通与共享方面,2008年初,银监会和环保部签署环境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2009年,环保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关于全面落实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信息交换的范围、时限和方式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4万多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和7000多条项目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强制清洁审核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1.3万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被银监会转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将环境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从源头切断了一大批污染企业的资金链条。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以严格环保监管防范信贷风险的良好机制正在形成。
地方积极开展绿色信贷试点地方积极开展信贷试点,结合当地特色,开展了创新性的尝试。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20多个省份和城市(福建、山西、江苏、浙江、河南、河北、江西、辽宁、黑龙江、四川、陕西、青海、广东、辽宁、北京、重庆、深圳、沈阳、宁波和西安)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银行部门,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一些地方政府将企业环境行为表现评价结果与实施绿色信贷政策相结合,创新绿色信贷政策。如从2009年起,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三省市联合对长江角洲区域内的企业,按照其环境行为表现,分为5个等级,并将评价结果及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述企业实施“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政策。2010年,广东省环保厅印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对各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信用状况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抄送给广东省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其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实施绿色信贷效果评价,考评银行绿色信贷绩效。如河北省和山西省相继颁布了绿色信贷效果评价方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环保信贷政策的情况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银行评优重要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取得初步成效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创新信贷产品,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取得了初步成效。许多银行将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为自身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了有效的绿色信贷促进机制和较为完善的环境、社会风险管理制度。一些银行已制定了相应的绿色信贷政策和实施办法,从操作层面上落实国家绿色信贷政策,逐步减少或退出“两高一剩”和落后产能的信贷投放,逐步增加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仅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贷款余额已达1.9万亿元。全国19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水泥制造业、炼焦业和印染业等“两高一剩”行业贷款增速比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低3.3个百分点。深入开展绿色信贷面临的主要问题绿色信贷政策体系尚不完善。因行业、区域不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应遵循的环保标准和规范均有不同,但现有的绿色信贷政策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要求,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和行业环保绩效评价指南等技术性政策,银行难以制定有效的信贷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绿色信贷的有效实施。通过调研了解到,最近一些地方出现了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数量下降、不及时提供等情况。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目的,限制环保部门将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银行机构。
地方保护主义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绿色信贷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障碍。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还有待完善。从目前来看,环保部门自身的环境信息交流体系还不完善,向银行提供的环境信息不完整或没有及时更新,而不完善或者未及时更新的环境信息,有可能使银行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出现判断失误,从而影响其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绿色信贷的执行能力不足。环保部门和银行业在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方面的能力不足,也制约了绿色信贷的贯彻落实。主要表现在:环境金融风险评估能力不足,缺乏专业人员和社会中介力量;绿色信贷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不足,信息对接和及时交换等方面存在障碍;人力资源和管理能力缺乏,不能为执行绿色信贷政策提供有效支持。完善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建议抓紧制定配套的实施规范,提高绿色信贷政策的可操作性。目前,需要抓紧制定与绿色信贷政策配套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判断贷款企业或者项目的环境风险。建议:进一步推进环保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一套基于环保要求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操作性强的绿色信贷的准入标准,特别是重点行业的绿色信贷指南和标准;借鉴国外经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也需要在环保部门的协助下,构建一套完整的企业或者项目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基础是获取企业环境行为表现信息。这首先要求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库,进一步健全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度。其次,搭建环保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建立部门间有效的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时获取企业环境表现信息,供其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策。今后可以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逐步构建一个统一标准、细化分类、动态管理的数据中枢,以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数据与决策支持信息,并能够与其他行业相关数据信息系统进行关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绿色金融监管政策范文6
[关键词]金融创新;家具产业;转型升级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11-0088-02
[作者简介]荣华英(1979-),女,湖北荆州人,硕士研究生,教师,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国际经济与贸易;李倩玮(1986-),女,河北张家口人,硕士研究生,教师,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
[基金项目]河北省廊坊市科技局项目“金融创新支持廊坊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研究” (项目编号2012023116)。
一、廊坊市家具产业发展现状
目前廊坊市拥有家具企业6000余家,是中国家具5 大产业集群和 10 大生产基地之一,香河、胜芳、文安、大城均在中国家具产业版图上举足轻重。其中香河家具城地处京津唐金三角腹地,距北京45公里, 2012年销售额突破245亿元,根据政府规划,未来5~10年,展厅面积将发展到500万平方米,销售额将突破1000亿元。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宏观政策、资源优化、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当前廊坊市家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制约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产品原创设计滞后,抄袭模仿盛行;二是原辅材料供应缺乏,新材料应用少;三是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发展瓶颈凸显;四是出口外销占比低,企业利润微薄。本文将重点研究金融创新在廊坊市家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二、制约廊坊市家具产业转型升级的金融因素
(一)实现产品价值链升级的投融资体系不健全
当前,廊坊家具产业转型升级进程中的突出矛盾之一是投融资体系不健全,资本聚集和转化能力明显滞后于家具行业发展的需要。廊坊家具企业大多数处于微笑曲线的最底端,而产品的价值更多存在于研发和销售阶段,家具产业转型升级要求企业必须在营销理念、品牌建设、材料选择、生产技术、结构工艺、装饰题材、产品功能等大胆进行创新,要想实现价值链升级并获取高附加值意味着必须加强技术、人力资源和资金等要素投入。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限购限贷等政策影响,部分投资界唱衰中国家具产业,部分银行也开始对家具企业“惜贷”。
(二)林业发展金融支持体系不完善
廊坊家具产业中木质家具占主导地位,约占生产总量的80%。由于受资源、政策、汇率、运输费用等因素影响,木材价格不断上涨已成为制约廊坊家具产业升级的一大瓶颈,发展廊坊本地林业显得极为迫切。目前廊坊支持林业发展金融体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贷款成本偏高抑制林农积极性。二是贷款期限与林木生长周期不匹配问题突出。林权抵押贷款90%以上为1年期的短期贷款,而林业生长周期较长,一般树木成材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三是林业评估市场尚未规范。由于林业评估的规定与条例并不完善,造成了评估方法和价格的多样性和随意性。四是抵押物处置困难,处置程序复杂,限制因素较多。五是林权流转市场体系尚不完善。六是风险分散和转移的机制尚未建立。当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后,一旦林业生产遇到森林盗伐或森林火灾等,不仅林企、林农要遭受经济损失,还会影响银行贷款的按期偿还。
(三)缺乏应对家具国际绿色环保壁垒的金融政策
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金融监管是家具产业转型升级中不容忽视的环节。绿色环保已成为家具能否真正赢得市场的制胜法宝,廊坊紧邻北京首都、天津两大机场,天津新港、京唐港、黄骅港、秦皇岛港四大港口,具有得天独厚的海运和空运便利,然而欧美等国频繁出台的技术标准对廊坊家具出口的限制作用正日益增强,如:欧盟2013年3月3日生效的“原产国标签法”要求向其出口的木材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的所有厂商,都必须获得FSC(森林认证)的“身份证”,目前廊坊缺乏应对家具国际绿色环保壁垒的金融约束以及对绿色技术研发和绿色产品生产的金融支持。
三、金融创新支持廊坊市家具产业转型升级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和完善投融资体系实现产品价值链升级
1金融仓储。“金融仓储”是指为银行信贷提供第三方动产抵(质)押监管的专业仓储服务。目前金融仓储应用最广的是动产抵(质)押监管。应用到廊坊家具产业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金融仓储公司调查企业情况,由企业和银行共同商定可以抵(质)押的动产,制定监管方案,银行审核方案后,由银行、企业和金融仓储公司共同签订“浮动抵押仓储监管三方协议”, 通常“保值、保质、易变现”的商品适合做动产抵押。如:木材、皮革、布料等原材料及高档家具、艺术品等收藏品。(2)三方协议签订后,企业将抵(质)押的动产移交给金融仓储公司。(3)当金融仓储公司办完接管手续,银行对抵押物审核后,银行按实际情况向该企业发放抵押物5~7折的一年期贷款。(4)贷款一到达企业账户,金融仓储公司通常在不取代原仓库保管员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派出自己的仓库监管员,对该企业仓库中的货物进出实施24小时现场监管,安装视频远程监控,设立货物进出台账。(5)金融仓储公司定期向银行管理部门提供监管报告,让银行了解抵押物价格变动情况,以及仓库内货值变化状况。仓储公司通常将抵(质)押货物初始值,设定为银行的最低安全线,进行严格监管,并让专业人员每日紧盯抵押货物的国际和国内市场行情。如果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了质押物的贬值,在达到银行规定的最低质押率时,金融仓储公司须要求企业补够存货,或者交付足额的担保金。一旦企业不能按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则银行有权利处置质押在仓库的货物,此时,金融仓储公司又将充当协助拍卖或回购货物来回笼资金的角色。(6)企业如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银行通知金融仓储公司解除监管,一笔第三方动产监管业务至此结束。
2供应链金融。未来家具行业的竞争是一个产业链的整体竞争,产业结构的升级,要由大企业来整合上下游产业链。由于小微企业本身资信能力不够,需要通过增信或捆绑发行提升信用评级,而供应链金融模式的本质是,产业链的上下游中小企业通过核心企业提升信用,获得银行相关金融服务资格。家具供应链金融,要求银行必须深入企业内部,参与到整个家具生产、物流、交易、资金流转与运作的全过程,发掘潜在需求,从收款、付款、对账、资金集中、短期投融资等方面着手,为家具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创造条件建立电子供应链金融服务体系,提升产业供应链整体竞争力。
3商标权质押贷款。商标权质押贷款是指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用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的商标专用权作质押物,从银行获得借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贷款时限通常最长两年。开展商标权质押融资贷款,有效帮助企业盘活无形资产,促进企业将知识产权转化为资本产权。
采用商标权质押贷款推动品牌建设,提高廊坊家具产业发展层次,积极鼓励企业申请著名品牌和商标,针对廊坊家具品牌经济发展迅速的现状,工商、金融、银监等部门,可以联合搭建商标权质押融资贷款平台,引进权威商标评估、机构,规范商标价值评估,全面推广商标质押贷款,将商标权质押引入信贷实践。
(二)完善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与服务
建立并完善支持林业发展的相关金融配套政策与服务。一是要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合理进行贷款定价,科学调整贷款利率水平,做到既有利于银行拓展信贷业务又能降低林农负担。在贷款期限的设定上,尽量与林木生产周期相匹配,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续贷工作。二是政府林业部门在批准每年采伐计划时,涉及银行贷款抵押林木, 要切实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制度,需依据银行出具的同意采伐函进行审批,以维护银行抵押权。三是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评估依法有效。四是建立健全林业保险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金融与保险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积极创新林木资产保险品种,分散林权抵押贷款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同时要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制度。由政府从育林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的损失。
(三)积极运用绿色金融政策
采取绿色金融政策,将“绿色环保”理念渗透到家具生产、设计、原料选用等过程,支持和促进家具产业转型升级。绿色金融的基本形式主要有绿色信贷、保险和证券。可以通过绿色环保金融与货币政策,如利率政策、信贷倾斜政策、中行信贷配给和行政指导等手段鼓励或限制家具企业的发展;加强金融机构对家具企业申领贷款的监管力度;开展绿色环保经营融资业务,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监管;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