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纳税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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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纳税政策

金融行业纳税政策范文1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险、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

金融行业纳税政策范文2

【论文摘要】 2009年1月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全国开始实施。新增值税条例的主要内容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改革,并在税率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本文根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精神,结合火力发电企业的实例,从税负、会计核算等方面对发电企业的影响进行了简要分析。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国务院令第538号),这是我国增值税改革中里程碑式的重要一步,不仅对我国宏观经济将产生积极作用,而且对发电企业税负及会计核算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背景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至今已15年。但受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宏观经济同比开始呈现负增长,其危害快速向实体经济蔓延。电力工业方面,发电企业因煤炭价格的大幅飙升,利润被大幅蚕食,五大发电集团利润同比负增长高达95%以上。据统计,2008年全国燃煤电厂因煤炭价格的大幅飙升,导致亏损700亿元,五大发电集团中的华能国际(sh 600011)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亏损37亿元,同比下降161.72%;华电国际(sh 600027)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亏损25.58亿元,同比下降287.85%;不少地方发电企业利润也发生巨额下滑,如粤电力(sz 000539)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仅为0.29亿元,同比下降95.60%。资产负债率的居高不下,使电力企业购买煤炭的资金匮乏,由于财务状况不断恶化,金融机构从自身风险控制角度出发明显惜贷,这使得电力企业更加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危险局面。在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和深化、国际金融市场仍处于动荡的背景下,为抵御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国税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方案,适时进行增值税改革。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比较,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有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 

以计算抵扣(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除外); 

2.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 

4.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 

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5.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电力企业成本的影响 

 

(一)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轻电企税收负担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电力企业可以抵扣购进生产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对于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发电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构成实实在在的利好。2009年广东沿海某火力发电厂,扩建二期工程2台100万千瓦的超超临界发电机组,总概算为68.8亿元,折算造价为3 440元/千瓦时,其中仅汽机、锅炉、电机三大主机招标价合计为23.67亿元(含税),根据2009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改革,其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3.439[23.67÷(1+17%)×17%]亿元可以抵扣,这样使得发电企业的折旧费相应降低,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国家以降低财政收入的方式,向企业直接让利。而转型改革消除了原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了发电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盈利水平,有利于鼓励电力集团公司加大投资规模,对应对煤价大幅上涨的不利影响,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从而提升电力行业的竞争力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按照新条例规定,由于火电企业购进的三大主要设备等生产用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而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应减少,使企业无论以何种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费也将减少,从而大幅降低了作为电企主要固定成本之一的折旧,使得发电企业提高了盈利能力,增强了发展后劲。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在火电资产中占比较小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新会计准则下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按照新条例规定不得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新条例规定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其主要原因是:小汽车、摩托车等主要由企业管理使用,不直接用于生产,实际操作上难以界定其用途哪些属于生产用,哪些属于消费用。3.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的载货汽车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载货汽车的用途明确,实际操作上较好界定。 

(二)减轻了火力发电企业的税负 

转型改革前,作为非金属矿产品的煤炭,一直执行13%的增值税税率,转型改革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而火力发电厂的生产以煤炭作为主要燃料,进项税额相比原条例可增加4%的可抵扣金额,从而使火力发电企业的应交增值税相应减少,并进一步影响了以应交增值税计缴的两个附加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明显降低。 

(三)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这是避免与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制度上打架的配套政策 

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对进口设备实施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均相应取消,从制度上进行配套改革。由于政策层面的衔接已经考虑了配套,故对发电企业而言,不论是否外商投资,其税负不会产生变化。 

(四)适当延长纳税期限,有利于发电企业节约财务费用 

根据新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申报时限的延长不仅方便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提高了纳税人的申报质量,而且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节省了财务费用。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得到降低 

原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本次改革鉴于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普遍混业经营,难以准确区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按工业和商业分别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这样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也得到降低,尤其是原来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幅降低了50%,得到实实在在的税收大优惠。 

 

四、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购建固定资产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1.增值税转型前:购建固定资产时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必须计入成本 

例1,某火力发电厂为一般纳税人,通过招标程序购入需要安装的#1发电机,价款为25 000万元,增值税款为4 250万元,已到货,款项已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292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292 500 000 

上述工程已验收交付使用,竣工报告已编审通过,假设为一次性付款,电厂支付某省火电安装公司安装费1 840万元时,在建工程一并结转固定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310 900 000 

贷:在建工程 292 500 000 

银行存款 18 400 000 

2.增值税转型后:购建固定资产时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须单独计算,承上例,其分录分别为: 

借:在建工程250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2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292 500 000 

电厂支付安装费1840万元,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268 400 000 

贷:在建工程250 000 000 

银行存款18 400 000 

由此可以看出,当实施增值税转型后,该电厂形成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要比转型前少4 250万元(31 090-26 840),而电厂的累计折旧相应减少、影响利润总额相应增加4 250万元。 

(二)购入发电用煤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1.增值税转型前:资源类的金属矿、非金属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 

承上例,该发电厂购入发电用煤一船,为50 000吨,价款3 500万元,增值税款为3 500×13%=455万元,已验收,货款已付,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燃煤 35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 550 000 

贷:银行存款 39 550 000 

2.增值税转型后:作为发电用的动力煤,其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承上例,其进项税额=3 500×17%=59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燃煤35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950 000 

贷:银行存款40 950 000 

由此可以看出,该电厂购入煤炭时,应交增值税转型后比转型前,可多出4%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即140(595-455)万元,应交增值税的减少进而影响电厂应交城建税(税率7%)及教育费附加(税率3%)相应减少、利润总额相应增加14万元(140×10%)。 

仍以上述电厂为例,其投产的五台共1200mw机组,以2008年实际购煤240 962万元(含税)计算,实施增值税转型后,为方便比较,假设2009年购煤量维持2008年的水平,则应交增值税比2008年可减少8 530万元[240 962/1.13×(13%-17%)],从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减少了853万元(8 530×10%)。 

(三)建造领用材料时会计核算的变化 

例2,某电厂安装工程到材料仓库领用一批钢架,价值40万元。 

1.在增值税转型前,其相应的进项税6.8万元必须转出,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468 000 

贷:原材料 4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 000 

2.增值税转型后,因对购进生产用的固定资产或材料的增值税均单列,已经在购入时抵扣,没有计入成本,故领用时也就无需对进项税额进行转出进行处理。承例2,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400 000 

 贷:原材料 400 000 

由此不难看出,此种情况下不会对电厂的税负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发电企业在这次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由于政策的变化,在税负方面不仅有所降低,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亏损,得到一定的实惠,而且会计核算方法也必须按转型要求与时俱进地发生相应的变化。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2008年以来发电企业发生的利润巨幅下滑甚至亏损,这种困境不是依靠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所能摆脱的,因为行业性亏损的根源在于燃料价格——煤价的巨幅飙升所导致,故国家从政策层面合理地理顺“市场煤、计划电”的电价形成机制,才是火电企业扭亏为盈的希望所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j].财会月刊(会计),2009(1). 

[2] 王学军.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五大看点 财会月刊(会计),2009(1).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j].会计之友,2009(1下). 

金融行业纳税政策范文3

在健康的经济体中,作为中坚力量的大企业与灵活性强的中小企业应是共生的,二者各有优势。“船大抗风浪”和“船小好掉头”就是分别对二者形象的比喻。一段时间以来,企业做大做强似成主旋律。对国人来说,“世界500强”最初只是一个梦。如今,许多企业梦已成真。可是,我们除了慨叹中华企业之大,还有多少值得夸耀的?大不等同于强。各国政府不遗余力地扶持中小企业,正是看中了其在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中的不可替代的地位。

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是经济的薄弱环节之一。中小企业吸纳了大量劳动力,对充分就业政策目标的实现有着特殊的意义,对于维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也功不可没。政策层面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应更具针对性。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政策变量只是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之一。从根本上说,企业内在的竞争力至关重要,如果企业所属行业本来就属于夕阳行业,那么政策的支持也不见得有效。这种情况下的政策支持,只会延缓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结构自动调整的过程,妨碍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的有效发挥。只有那些所在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企业,才应该从政策面上予以支持。也就是说,经济政策的支持应顺势而为,不能逆经济结构调整方向而为。

在同样的政策支持下,也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能够得到正常的发展。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前途是不一样的,有的中小企业经过发展之后,可能成长为大中型企业;有的中小企业因为行业特点是永远不会做大的,或者因为经营者的个性是不会选择做大的,发展的最终结果,仍然是保持较小的经营规模。这是企业个性所决定的,并非某人某个机构甚至是政府能轻易改变的。因此,有效的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抓住中小企业发展的共性问题,还必须尊重企业的个性,并加以协调解决。这是设计具体的相关财税政策时,应特别加以注意的。

二、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

中小企业发展遭遇到许多制约因素。需要说明的是,现在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并非今日首次遇到,金融危机和国家经济政策选择放大了问题。融资问题一直困扰中小企业的发展,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中小企业融资的“麦克马伦缺口”,从根本上说,需要通过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来加以解决,需要更多的直接融资来加以支持。

同样性质的经济政策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影响是不一样的。在货币政策扩张时,容易得到资金的是大企业;货币政策紧缩时,直接感受到资金压力的是中小企业。货币政策扩张与紧缩的收益和成本的不对称性,决定了中小企业在当前货币政策环境中面临更大的压力。

现今融资机制对中小企业极为不利,银行天生“嫌贫爱富”,在同样的经营成本下,大银行更容易与大企业结盟。国有银行最初偏爱国有企业,现在,所有银行都喜欢大客户,即使是新成立的股份制银行,也是如此。在可贷资金极为有限的情况下,银行更是向大企业倾斜,结果是,中小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只能借助于各种各样的民间融资。

即使中小企业顺利融资,资金成本也远高于银行融资,仅仅资金成本一项,就让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那些有望成长为大企业的中小企业,就可能因此而夭折。就直接融资而言,股市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投机者的狂欢所在,企业上市“圈钱”成为最重要的功能,发展反而变成了次要功能。在扭曲的融资环境中,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专门的金融机构的支持,需要更加有序的直接融资体系的配合。

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是负担的一方面,不规范的政府与企业关系,同样可能成为压倒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一纸公文就可能让中小企业受不了。据《新京报》2011年7月27日报道,北京市东城区的咖啡店、酒店、小酒吧等场所大都接到警方通知,要求店方安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用于监控用户信息,才能为顾客提供无线网络,商家要为此支付2万元安装“网络监控软件”才能为顾客提供免费上网。 Wi-Fi为商家招揽顾客提供了方便,本是企业竞争力的一部分,现在,一些部门觉得不方便了,就要设置障碍。不方便也罢,要装软件也罢,为什么就不能由这些部门付费呢?显然,这类商家中有许多只能算是微型企业,2万元的开支并不算小。再退一步,即使是数百元,企业能负担得起,也不见得应由企业来负担,因为这不是企业经营应该付出的成本费用。如果从所谓保证互联网安全的目标视角来看,此类费用当由有关部门的经费来承担。作为纳税人,企业已经支付了各种各样的税款,再付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再来说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税负问题。宏观税负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常见的看法是狭义的税负不重,广义税负重。但是,对企业来说,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税费和其他支出都构成了企业实实在在的负担。有关部门似乎已经习惯了出台种种规定,也习惯了将费用转嫁给企业的做法。关注企业负担,不应该只是观察狭义税负,而忽略了大量透明度不够且带有较多不确定性的税外负担。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这将直接降低中小企业的负担。

当然,外部环境再重要,企业自身竞争力的增强也不可忽略。企业练内功的同时,也要注意外部环境,特别是要顺应当下经济结构可能面临剧烈调整的形势,并从中分得一杯羹。企业生死,犹如生命之来临与逝去。企业,是苦苦支撑,还是寻找突围?不同企业有不同的出路,有的必须做好掉头的准备,有的则需要咬定青山不放松。企业家的决策胜过了外人的指指点点,但是,如何减少企业骤然消失所带来的失业等后遗症,是政府必须考虑的问题。政策的着力点应在何处?政策至少不应该保护落后,更不应该让企业永远处于襁褓状态。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从财税政策选择来看,一是进一步推行减税政策,二是扩大相关财政支出,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构筑良好的环境。

1.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从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已经上调。增值税起征点调整的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从2000元至5000元调整为5000元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从1500元至3000元调整为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从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至200元调整为300元至500元。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从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调整为5000元至20,000元;按次纳税的,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高为300元至500元。此次起征点上调幅度较大,将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人(个体工商户)的负担,而且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上调起征点比降低税率更有意义,更多的企业将会因此受益。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本来到2011年12月31日就已到期,如今该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而且还扩大了适用范围。无疑,这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也是一件好事。

显然,仅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是不够的。达到起征点的企业税负就一点儿没减轻。因此,为了更有效地帮助中小企业,应扩大中小企业减免税的范围。

此外,还应该进一步加快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该平台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够促进中小企业共性需求问题的解决。现在已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2.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基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政府应该放松规制,发展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除此之外,还应努力通过减税政策,积极引导现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必要的服务。降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成本,就是很重要的一项举措。现实中,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也有助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3.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在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扩大专项资金规模,意味着将有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设立并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应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作为一种间接的扶持政策,在具体操作中,要特别注意防止政府对中小企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4.减税应落在实际税负的下降上。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种怪现象,东部企业到西部投资,享受了西部一些地方极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是,来投资的东部企业还是觉得负担重,原因出在税收征管力度的差别上。东部地区虽无税收优惠政策,但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征收有度,只要所纳税款大致达到销售额(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之后,就不再追究了。企业负担适度,赢得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这固然有税款应收未尽收之嫌疑,但是税收制度的设计与税收政策的选择如果不能以经济发展为前提,那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可见,合理的做法应该是适时改革税收制度,选择适宜的税收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以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金融行业纳税政策范文4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解读:上述两条明确了36号文件对归属于“贷款”税目的具有利息收益兴致的金融产品,对今后金融产品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判断,有了新的更明确的依据。

明确了持有至到期的各类资管产品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这样,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的基金产品分红收益\资管产品分红\信托计划分红等等, 不缴增值税,持有至到期收回本金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也不缴增值税。

但根据36号文件,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产品在到期前的转让,还在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下按差额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本文件规定的理解,保本+浮动收益的资管产品,由于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而获得的分红收益属于“保本收益、报酬”,需要按“贷款”税目缴纳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解读: 与36号文件相比,扩大了逾期利息不征税的范围,从原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见与36号文中附件3 第四条) 扩展为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与36号文附件3第一条 第二十三款对金融机构定义的范围保持了一致。

注意,根据之前总局对36号文的解读,增值税一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考虑金融行业内普遍存在逾期贷款利息收取困难的实际情况,对超过结息日90 天的应收未收利息给予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照顾。

90天内的利息在计提当期缴税,与是否收到利息款无关, 90天后发生的利息暂不缴税,前期已缴的增值税销项不做冲回。

实际收到逾期利息款时,再计算90天后发生的利息和相关税金,原90天内发生的利息不再计缴税款。

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解读:针对资管产品运营中纳税人的争辩,终于有了定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收取的管理费,按6% 征税,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方可以抵扣。资管产品管理人代受托人或投资人收取的非保本性质的收益,不征税。

注意,根据36号文件,资管产品管理人,如,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管理人需按金融商品转让,按差额缴纳增值税。

此外,资管产品通常在会计核算上都是“双主体”,这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导致公司收入与税金不匹配等问题。

五、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解读:充分考虑了金融商品转让操作的实际情况,解决了营改增衔接期前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如何结转的问题。之前大多数地方的处理口径是2016年1-4月份,出现负差不缴营业税,也不允许结转下一纳税期抵减后期增值税。但是对于频繁操作金融商品转让的金融机构,转让金融商品实际是个连续的过程,而纳税的截断处理,对经营业绩造成明显的影响,不利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会计核算。

依照此条及最后一条,在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负差的纳税人,可以用负差抵减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转让产生的增值税额,多缴的税款可以结转以后期间抵减。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解读:从批准扩围到了备案,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解读: 终于明确了房地产企业销售额可以扣除的项目,同时给出了可以扣除的条件,旧城改造\一级开发等城市建设项目就有了比较明确的扣除依据。

至此,对于房地产土地扣除项目,基本延续了原营业税下的处理规则。此外,提交的证明材料的范围有了扩展,“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这些只要能证明发生真实性的材料都能作为房地产企业费用扣除的凭证依据。

这部分扣除款项的处理,也是在发生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类科目,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转出,计入销项税额抵减。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解读: 扩大了可以抵扣土地价款的房地产企业范围,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设立项目公司,只要符合三个条件就可以享受土地价款的抵扣优惠。

注意,依照本文件,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与其他房企联合开发,不适用该项条款规定。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对餐饮服务业是个减税好消息。终结了外卖食品按“货物”17%缴税,堂食按“餐饮服务”6%缴税的奇葩规定,餐饮业可以不再纠结“外卖”与“堂食”的分开核算计税,统一按一个“餐饮服务”税目核算计税就可以了。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其实这一规定明确了会议展览服务的条件是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

之前有个别地方要求提供会议场地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则增值税,这次明确了提供会议室并提供配套服务(比如茶水、卫生等)的,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游览场所的这些项目,按照“文化体育服务”计税,税率为6%,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读:对非企业性单位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科技、咨询类服务给出的优惠政策,可以自由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和一般计税方式。

注意,按照36号文件,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读:对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给出的优惠政策,可以自由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和一般计税方式。之前的规定是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注意,按照36号文件,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四、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明确了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税目,解决了各地征收过程中,对其服务是按“

“安全保护服务”(6%)还是“交通运输服务”(11%)缴税的争议,依照本规定最后一条,在此之前按11%纳税的企业,多缴税额抵减以后期间应缴税款。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明确了需要按照“建筑服务”(11%)而不是“物业服务”(6%)缴纳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物业公司需要按36号文件兼营业务的处理要求,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否则将从高适用税率。另,本文件将此项装修服务按“建筑服务”税目,按照之前多数地方的执行口径,通常可以享受该项目下“甲供材、清包工、老项目”等适用简易征收的相关政策,当然也需要纳税人分开核算,相关费用及税金,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终结了"出租建工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是“有形动产租赁”(17%)还是“建筑服务”(11%或3%)的争辩,对有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的企业是减税利好消息,依照本规定最后一条,在此之前按17%纳税的企业,可以将多缴税额抵减以后期间税款。

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解读:从海洋工程结构物这项特殊的货物项目,明确了征收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税。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各种新产品新事物、新服务层出,今后这类新特殊项目的征收、减免规定还会继续。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金融行业纳税政策范文5

一、增值税及其转型改革的基本内涵

1、增值税及其转型改革的涵义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为了顺应国际潮流。我国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所谓增值税改革不仅包括“转型”,还包括“扩容”。“转型”是指将目前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其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中的重复征税,增加企业的财力,以提高企业投资及技术升级的积极性;而“扩容”是指将建筑安装业也纳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目的是为了平衡行业间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的扣税链条。目前正在着力推进的是第一步。即增值税“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2、增值税转型改革及若干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及标准。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工业6%、商业4%统一降低至3%。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也被修订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属于固定资产的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指小汽车和摩托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4)纳税申报期限适当延长。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调整为每月的1日15日,小规模纳税人最长可以一季度申报一次,方便了纳税人纳税申报。

(5)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6)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意义

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既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计将为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超过1200亿元。转型改革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1、增值税转型具备扩大投资和结构调整双重功效

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样一来技术比较先进的行业发展反而受到限制。而这些行业正是我国下一步需要大力引导和发展的。增值税转型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

与04年推行增值税改革的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2、增值税改革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

增值税改革意味着企业有更多的资金可以用于扩大生产,创新技术,将从投资的角度来扩大内需。此外,增值税作为我国主要税种,推进其改革不仅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增加经济实力的手段,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作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此次改革还相应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并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和国内外资企业在增值税减免方面今后将享受同等待遇。另外,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有利于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3、增值税转型为企业发展孕育新一轮机会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显现的背景下、增值税转型实际上是给企业减负,将大大减少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成本,我国全面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推动企业成为市场长期投资主体。

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带动就业有积极意义。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需把握的要点

1、增值税转型改革全国通行。固定资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额以2009年1月1日为限。增值税转型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原先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的东北、中部、内蒙古东部地区以及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也均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总体范畴内。执行相同的政策。即不再按照增值税税收增量计算退税。直接计算抵扣,所留存的尚未退税的部分进项税额从当前“待抵扣”状态转变成“可抵扣”状态。另外,值税转型改革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即当前已有的存量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合法抵扣凭证,均不得抵扣税款,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但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购进固定资产。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发票开具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增值税转型优惠。享受征收率降低的实惠。增值税转型是以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为标志的。而现行增值税制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其中,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在应纳增值税中予以抵扣税款。

金融行业纳税政策范文6

2011年中国中小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概述

中国现阶段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方面,但主要表现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同时还在某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也存在优惠政策。

1.增值税2011年10月31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做了如下修改:将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改为(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将(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改为(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将(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改为(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2.营业税2011年10月31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做了如下修改:将(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改为(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将(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改为(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个重大的举措,它的施行也是充满争议的。是否既能有效的增进企业的发展环境,又不损害国家税收,是该政策在具体实施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3.企业所得税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这一条其实对原有优惠政策没有做出调整,只是将延续期加长了,目前是告诉中小企业,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会一直持续。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2011年10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011年11月14日,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其实这些摆在明面上的行政收费并不是很多,政府估计忽略了一些隐性收费,那个才是大头,如何有效杜绝非法收费问题的确是政府应该考虑的一大难题。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效果分析

在众多利好的优惠政策制定下,这些优惠政策能否会使中小企业的状态有所改善成为人们关心的重点。但这些优惠政策的力度也被众多专家学者,以及一些企业家所质疑。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增值税的负担其实是在消费者身上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可以以进项税抵扣的,但抵扣的关键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础的。而在上海部分行业试点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做法,看似将增加最低为6%的税率,与原先5%的营业税相比,能减轻中小企业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中小企业的各种零星购买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不能抵扣成本,增值税率又比营业税率高1个百分点,没准一些企业还会因此而增加税负。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贷款利息可在税前抵扣,但仅限于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这样的规定已与形势脱节。时下中小企业如能幸运地得到贷款,其利息必定远远高于基准利率,应当按贷款实际利率给予全额抵扣。所以,政策的调整因根据事实来制定,如果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话,其调整的意义将被大打折扣。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