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金融扶贫政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金融扶贫政策范文1
实践中,财政投入、金融支持一直都是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影响农民收入的增长。但中国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截至目前,中国贫困人口还有3000多万人,要确保在2020年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且脱贫人口不返贫,就需促进财政金融联动、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帮扶机制。
一、目前财政扶贫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财政资金总量不足。2016年我国在整体宏观经济下行、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安排专项扶贫资金667亿元,比上年增长43.4%。财政扶贫资金为农村扶贫攻坚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相对于庞大的扶贫需求,财政投入的资金很有限,只能起到补充作用。
第二,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形同虚设。贴息的主要目的是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帮助贫困农户与企业更好地利用银行资金。但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格外重视风险控制,真正贫困的贷款人大多不能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或担保人,既然借不到钱,财政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就起不到作用。
第三,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目前,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资金和项目管理费。资金的管理涉及扶贫办、财政局、民宗局、发改局等多个部门。有些部门独断专行,不与其他部门协作,为了政绩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了“好看的扶贫”上。此外,管项目的部门不管钱,管钱的部门不管项目,常常使扶贫资金难以按时足量到位,导致项目错过最佳实施时间。资金到位后,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也常常缺位,只采取事后审计监督的方式,使得财政拨给的扶贫资金发挥不了应有的效益。
二、目前金融扶贫面临的主要问题
主观上,金融机构扶贫积极性不高。目前,国家主管部门并没有指定某个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扶贫的职能,所以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地方政府的要求下参与扶贫事业。表面上看各个金融机构都在扶贫,实际上全力、深入扶贫的金融机构并没有几家。金融机构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出于政治任务考虑而扶贫只能短期奏效,长期还需遵循市场规律,形成良性的市场扶贫机制。
客观上,制度上的因素使得金融机构扶贫资金配置效率较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扶贫政策性金融机构缺位。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县级是很少有分支机构的,而交通不便、自然环境恶劣的偏远地区正应成为扶贫工作的重点,在对这些地区的支持上,政策性金融机构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其次,扶贫政策性担保缺失。金融机构虽然将金融扶贫看作一項政治任务或社会责任,但企业的属性决定了其在放出贷款时必须考虑到风险和效益,对利息和担保的要求遵循金融运行的一般规律。目前,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降低扶贫特色产业的贷款利率并延长贷款期限,要求金融机构对贫困村的“两基”建设贷款利率进一步优惠,并设立了比支农再贷款利率更低的扶贫再贷款利率,但都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也没有明确中央或地方财政是否贴息等问题,使得金融机构难以执行。
再次,扶贫政策性保险和风险补偿机制缺乏。贫困户可用于抵押及质押的资产质量差、数量少,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要求,国家缺乏相应的保险和风险补偿的顶层设计,加之地方财政可用于风险补偿或贴息免息的资金又很有限,使得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都对扶贫贷款持保守谨慎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金融机构都很难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指标,持续性、长期性的金融扶贫投入更是难以实现。
三、财政金融联动的必要性
金融业本身是高负债经营的行业,农业又具有天然的弱质性,这使得金融扶贫事业面临较高风险,农村信贷的信息不对称性、高分散性等特点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单纯依靠金融扶贫很难实现如期脱贫的宏大目标。而财政本身资金总量少、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又使得财政资金无法在扶贫攻坚工作中扮演主力军的角色。结合上文对财政扶贫、金融扶贫面临的主要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要提高扶贫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脱贫不返贫的目标,就要利用好财政和金融各自的功能和优势,建立完善合理的机制,使两者能相互配合、协同结合。
四、财政金融联动的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基础设施,减少金融扶贫成本。农户的资金需求主要源于基本生活保障、住房、医疗、教育、生产等方面,其中大部分是生活性消费支出,属于公共产品,应主要由财政投入解决,政策性金融辅助。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以降低商业性金融机构辨别生活性消费和生产性消费的信息成本,降低信用考察的难度和信息不对称。此外,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的农村公共道路、农业工程建设,可以降低商业性金融机构贷后指导的管理成本,也有助于增加贫困农户的经济实力,减少了不能如期收回贷款的风险。
第二,给予税收优惠,减轻金融扶贫主体的负担。我国目前的金融业营业税税率约为5%,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是偏高的,重税政策虽然有利于筹集财政收入,但对于农村金融机构或非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业务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农村金融领域管理成本大、风险性高,不合理的税收负担往往会造成金融业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下降,影响金融扶贫事业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此外,财政还应加大对扶贫龙头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金融扶贫对象的负担减轻了,金融机构放出的贷款也会更有保障。
第三,健全农村担保体系,完善保险和风险补偿机制,降低金融扶贫的风险。担保公司为农户和村镇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村金融机构惜贷的问题,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因此,各级财政可从支农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发展农户融资担保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的基金,以较少的财政投入,撬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此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探索适合贫困地区发展的特色保险产品,开发连片承保、统保等方式,降低贷款人的损失风险,也有利于增强金融扶贫的积极性。财政还应以县为单位设立扶贫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达到考核要求的金融机构发放奖励。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不良资产,规定适当的比例由基金进行注资,并制定鼓励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的财税政策,以此减轻金融扶贫资金投放的后顾之忧。
第四,政府提供培训服务,创造诚实守信的农村金融环境。扶贫类贷款对象一般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他们居住分散、抗风险能力差,很多人的诚信意识不强,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难度大。财政应增加培训经费的投入,不仅让农民有一技之长,更要宣传法律法规、强化农户的诚信意识,增强其主动还款的意愿,培育可持续发展的农村信贷市场。
总体来说,打好扶贫攻坚战的关键在于整合,由财政打好基础,撬动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利用金融市场强大的投融资能力,增强精准扶贫政策合力,从而达到从“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的转变。
作者:常婧
参考文献
金融扶贫政策范文2
一、全面启动有难度:瓶颈较多,原因复杂
基层金融机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主在调查中反映到:《规划》所出台的金融优惠政策涉及面广,内容也比较丰富,但缺乏差异化的实质性倾斜,与张家界实情不匹配。具体来说,金融政策缺乏针对性,未体现片区差别性,着地难度大;基层金融难逾越体制与机制的束缚,加之信息不透明,想发力难发力。
(一)政策设计没有质的突破
《规划》虽出台了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但调查发现,操作层面正因为准入“门槛”偏高,全市至今仍只有1家公司上市,1家公司获准发行企业债券,片区融资仍依赖银行贷款。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机构放贷要求提供足值的担保或抵押物,而农户拥有的土地、住房,农业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的农业生产设备、租赁的土地经营权,不符合抵押要求,农户和农业企业贷款极易被拒之门外。因贷款门槛高而造成的“融资难”已经成为农村中想干事的农户、能人创业的最大“瓶颈”。即使能融资,贷款利率也普遍遭到上浮,据估算,全辖涉农贷款利率较发达地区至少高出60%,最高150%。针对片区扶贫贷款难、贷款贵问题,《规划》未降低贷款准入门槛,有效缓解农户、涉农企业贷款难、贷款贵等问题。
(二)政策本身不符合片区实情
一是与区域特殊性不符。《规划》出台了涉农贷款奖励政策,于2010年实施。调查发现政策仅包括县和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而张家界市所辖永定区、武陵源区虽定位于城市区,但管辖36个乡镇,17.9万农户,90%地域、60%人口均属农村。2010年、2011年,两区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在各项贷款中的占比达75.7%、77.5%。但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适用县级金融机构,把名属于城市区而实服务于农村的两区金融机构排斥在外。政策规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对增量超过15%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调查了解到,担负支农主力军的慈利县、桑植县农村信用联社因历年来涉农信贷投放基数大,同比增幅未超过15%而未得到一次奖励;相反其他涉农金融机构断断续续涉足支农业务,同比增幅有时超过15%而得到奖励。政策落实效果与初衷存在较大反差。
二是与基层职能不符。《规划》出台了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在片区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搭建跨省融资平台;建立并利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多方拓展发展融资渠道等政策。但政策的制定话语权均集中在国家部委,地方政府不能越俎代庖,即使有自,但因协调难度大,无法组织实施,片区引进、组建金融机构难度大。张家界市政府试图引进2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至今因银监会未出台配套的监管办法被搁浅。
三是与片区需求不符。首先,扶贫贷款贴息期、贴息利率难满足贷户实际需求。扶贫贴息贷款的期限以一年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统一执行年利率为3%的优惠利率,贷款超过贴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贴息政策。调查了解到,农村申请扶贫贷款,主要是解决种植业、养殖业资金不足。由于产业附加值低,加之自然灾害频发,贷户收成不可观,往往还没有实现增收,贴息期限已满,被迫承担后期利息。其次,适合片区好扶贫政策在萎缩。永定区系原大庸县,在市区成立前能享受两民贷款贴息政策,成立后仅可享受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而且实行滚动管理,该区所辖新企业户只能在老企业退出后才能享受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政策。
(三)政策实施欠缺有利的支撑因素
一是资金实力不足。一方面,金融资金实力偏小难满足需求。到2012年12月末,全市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余额343.77亿元、246.85亿元,存贷比接近71.81%。在全市资金实力不足全省的2%、而存贷比超出全省5个百分点的情况下,信贷资金已满负荷运转,仅凭全市自身资金实力,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面临着较大的资金供需矛盾。另一方面,地方财力不足,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不能及时提供适当风险补偿、补充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也无法拿出更多的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扶贫贴息资金投入,无法吸引金融机构加大扶贫贴息贷款的投入力度。
二是部门间尚未形成联动机制。调查发现,各级扶贫办、财政、民委、金融机构并未建立通畅的联系渠道,每年下发的扶贫贷款贴息计划文件根本没送达承办金融机构,就连2007年下发的工作委员会成员职责与分工的纲领性文件于2012年3月才送达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也没有形成定期召开成员间联席会,通报全辖扶贫贷款进展,商讨亟待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全市涉农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多,“九龙治水,各行其是”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比比皆是,资源分散、项目建设重叠,信息传递不及时,致使政府的扶贫开发与金融信贷投放难以并驾齐驱。
三是担保瓶颈制约性。金融系统仅认可有政府背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把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排斥在外,全市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仅1家,担保资本金1亿元,按放大5倍原则,只能对中小微企业提供5亿元额度担保,担保能力有限。该融资性担保机构未遵守经营准则,违规放贷,已遭到工总行授信否决,工商银行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间的担保业务已停止合作。企业寻求担保时,反担保及附加条件较为严格,不仅要提供反担保,而且也收取融资额10%的保证金、2.5%的反担保费。
四是涉农政策保险业务边缘化。调查发现,基于涉农保险赔付率高,收益偏低,加之农村地域广,路程远,农户居住较分散,办理难度大,保险公司不愿推广,相关业务人员也不愿意受理。目前张家界市94个乡镇,财产保险公司只有人保财险公司在区县城区周边的7个乡镇设有营销服务部,1561个行政村没有一个村有财产保险公司的服务机构。
(四)政策执行缺乏监督约束力
一是《规划》出台的金融优惠政策在实施环节上主要采用鼓励、引导、深化、完善等手段,缺乏有效的督导督促,极有可能给金融机构在服务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不作为留下“空子”。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均在追求经营利益最大化,支持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履行更多的是社会责任、政治责任,需要牺牲更多的商业利益。在利益面临挑战时,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会采取收缩战略,退出片区扶贫战场,会削弱金融参与扶贫支持力度。二是《规划》仅提及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70%以上留在当地使用,按此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可随意将所吸收存款转移、上存,势必造成每年有大量资金借自该地区,却贷给其他地区,造成当地资金流失、失去反哺当地的扶贫资金“造血功能”。
(五)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因管理权上收而无法自主参与片区扶贫
基层金融机构处于微观与宏观结合处,各地实情差异较大,支持“三农”更需要基层金融机构自主发挥,酌情实施。但当前由于受体制与机制的约束,农村金融上级行均掌握着授信控制权、制度制定权,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基层金融机构仅是执行者、贯彻者,没有自。即使基层金融机构想自主创新,推行符合当地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也得向上级行汇报请示,势必影响农村金融创新时效性,极有可能因超出权限无法实施。纵观张家界近几年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活动,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参与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关键是受上级行(社)制约所致。
二、几点完善建议:突破创新,找准切入点
(一)出台差异化的倾斜政策
呼吁国家考虑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情,尽量出台更加有份量、货真价实的差异化金融优惠政策,切实发挥出金融扶贫作用。
一是对片区给予资金倾斜。加大中央或省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解决片区地方政府财政在贷款风险补偿、扶贫贷款贴息、担保基金等资金不足问题。央行应在片区执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适度降低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片区银行体系流动性,增强贷款投放实力。安排一定规模再贷款,为片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保障。
二是解决片区扶贫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性问题。对片区拥有土地、住房的农户以及拥有价值不菲农业生产设备、土地经营租赁权的农业企业融资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提供担保,下调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扶贫贴息贷款业务,满足广大贷户融资需求,尽可能不上浮贷款利率或适度下浮,切实减轻片区经济实体融资成本。对片区金融机构发放扶贫贷款所减少的利息收入应通过减免税收、抵扣利润上交等途径弥补,保护好基层金融机构利益。
三是扩大基层权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总行尽可能下放授信权及转授权,从根本上赋予基层行参与片区扶贫的主动权。基层行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符合片区扶贫的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增加有效供给与服务,满足扶贫攻坚、改善民生的多样性信贷需求。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是加快设立跨省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协调好各片区关系,搭建跨省融资平台,在片区城市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安排充足的资金,支持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适度放宽片区引进异地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条件,特事特办,力争早批早进早发挥作用。
二是完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合理区分纯城市区与非城市区,及时把纯农业人口占60%以上农业大区的金融机构纳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范围。调整奖励标准,对农村信用联社发放涉农贷款额占总贷款90%以上,且由于历史原因,涉农贷款平均余额较高的,增量奖励比例可适当降低到10%左右。
三是强化金融扶贫责任。明确金融机构年度贷款有多少比例用于扶贫贷款,保险机构要每一个扶贫项目提供保险。扶贫贷款风险由银行、保险部门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损失由自身盈利来弥补。
(三)落实风险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应按政策规定安排充足资金,及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年度新增10%以上的给予适当风险补偿。保险机构可以选择委托制,委托乡镇村组干部涉农政策保险业务,切实将涉农政策保险落到实处,提高农户种植水稻,种养能繁母猪、育肥猪积极性,减少农户损失。
(四)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片区扶贫综合协调中心,全面做好政策传导反馈工作,协调好片区部门间关系,督促相关能部门落实各项政策,适时反馈片区落实政策所面临的问题,争取国家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金融扶贫政策及时跟进。财政、扶贫、发改委、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力度,整合资金,有机捆绑、相互衔接、匹配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配合做好金融扶贫开发工作。
(五)创新金融扶贫方式
在当前金融机构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如何参与扶贫开发,又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回报,只有加快金融扶贫方式创新。根据张家界农村实情,可尝试如下几种金融扶贫创新模式:一是“公司+农户+基地+扶贫贴息”模式。产业化龙头企业运用其产业化基地与农户签订订单,为农户生产提供贷款担保,政府利用扶贫资金向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利用银行贷款致富。二是“以扶贫资金作抵押”模式。将各种扶贫资金有机打捆,作为银行抵押。金融机构将扶贫资金放大一定倍数,结合扶贫项目安排,投入扶贫信贷资金,推进整村扶贫开发。三是“担保机构+合作社+银行(信用社)”模式。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由融资担保机构向合作社中的抵押、担保不足成员提供担保,满足贫困户、贫困村贷款需求。通过此模式,金融扶贫寻求解决贫困户(村)获取贷款的抵押、担保问题,找到“三农”经济发展与农村金融支持的结合点。
金融扶贫政策范文3
1.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要体现以下优势
为了真正发挥金融扶贫在未来连片特困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我国金融扶贫工作应该在吸取过去扶贫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重点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优势,避免金融扶贫重复过去的老路。
(1)利用市场化经济手段推进扶贫。
财政扶贫方式具有政策性、直接性等特点,但同时也属于一次性的、无偿的扶贫方式。行业和社会扶贫方式则更多的依靠对各行业和机关单位的道德层面约束来开展,一般难以获得可持续性。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应采取有偿的资金投入方式,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使金融机构在提高贫困户生活水平的同时也追求利润。
(2)充分发挥金融扶贫中各经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未来金融扶贫要改变政府“一头热”的扶贫模式,避免贫困户以往存在的“等、靠、要”的心理,充分发挥被扶贫对象的主观能动性,改变贫困户过去传统的被施舍的角色。贫困户应该是金融机构的客户,通过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
(3)改变“漫灌式”扶贫,提高扶贫精准性。
过去漫灌式扶贫在主体选择以及扶贫效果上均不佳,未来金融扶贫要提高扶贫的有效性与精准性。金融机构通过有效的客户定位筛选出帮扶对象,而后按需给予相应的金融服务。通过“到人到户”的方式,节约了人力、物力的浪费,有效达到“扶真贫、真扶贫”的目的。
2.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的重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扶贫不再是解决温饱问题,而是要提高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能力,进一步增加收入。而增加收入就意味着要扩大再生产,需要扩大经营规模,需要技术创新,更需要金融的支持。基于我国2011年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重点开展连片特困地区扶贫,笔者认为未来我国金融扶贫应该重点在以下三方面展开。
(1)贷款给连片特困地区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贫困农户,实施“精准”扶贫。
金融扶贫是开发式扶贫,应该对贫困人口实施“精准”金融服务供给。金融机构通过合理的信贷机制设计,开展有效的贷款客户甄别,贷款给真正贫困而且需要金融支持的贫困户,使得贫困农户拥有启动资金进行生产生活。贫困农户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扩大再生产来还贷并且改善自身的生活水平。
(2)通过金融方式支持连片特困地区优势产业与龙头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连片特困地区的贫困户不仅可以通过自身发展生产来增加收入,也可以通过发展一批龙头企业带动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的顺利开展能够使得贫困户的就业机会增多,使贫困户通过积极劳动来扭转贫困的面貌。因此,金融机构通过发挥自身的资金优势以及有效的信贷机制贷款给龙头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社,使得优势产业的融资渠道得以拓宽,为贫困地区走产业化道路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3)完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
金融扶贫不仅看重向贫困人群发放贷款,更加看重贫困人群的自力更生发展生产的能力,要做到贷款发放以后及时收回以至重新开展新一轮放贷。因此,要确保连片特困地区长期金融服务的供给,需要把连片特困地区基础设施做好。连片特困地区基础设施包括两方面。第一是如交通运输、通讯服务等物质性基础设施,良好的物质性基础设施是提高连片特困地区贫困人群自力更生发展生产能力的前提;第二是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环境、信用环境等方面,这就需要不断加大金融投入力度,采取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服务不断流入连片特困地区。
3.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的主体和基本思路
构建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体系,需要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政府协调发挥作用。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资金充裕的优势,采取“批发+零售”的模式开展金融扶贫。微型金融要充分发挥信贷机制方面的优势,加大微型金融制度和技术创新,实施“精准”扶贫,改变原来的“漫灌式”扶贫方式。政策性金融通过深化改革,实施市场化运作,打造我国开发性金融,完善连片特困地区基础设施,为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同时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吸引其它商业性金融进入。另外,还需要发展连片特困地区合作性金融,发挥贫困户“互助”优势,弥补前面两者金融供给的不足与漏洞。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工作离不开政府的参与,政府应该加强各项金融扶贫工作的政策完善,开展有效的引导和激励措施,促使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工作。
二、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中的金融机构行为分析
1.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扶贫:发挥资金优势
因信息不对称等多方面原因,商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直接扶贫发展存在很多障碍,但具有资金充足、技术发达、管理到位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大型金融机构可以采取间接扶贫模式,具体有以下三种模式值得推广。①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龙头企业+贫困户的扶贫模式。龙头企业是市场与贫困户的纽带,是国家进行产业扶贫的重要载体。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资金优势,给当地的龙头企业发放贷款。拥有资金来源的龙头企业再促进贫困户的发展,带动贫困户增收。龙头企业的发展不仅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对于贫困户的脱贫与农村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连片特困地区培育和支持具有特色优势产业的龙头企业,对于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具有重要意义。②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专业合作社+贫困户的扶贫模式。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通过贷款给专业合作社来帮助贫困户,解决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难的问题,有利于专业合作社将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相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有机联合到一起,解决贫困户的切身需求,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加工、销售、运输等服务。③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微型金融机构+贫困户的扶贫模式。由于大型金融机构与贫困户之间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原因,使得直接扶贫效果并不显著,而缺乏资金来源是微型金融机构难以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因此通过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微型金融机构的对接,使得微型金融机构充当大型金融机构的“脚”走到基层,走到每家每户,将资金零售放贷给真正需要支持的贫困户,这样的方式可解决微型金融机构贷款难的问题,也可减少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直接发放信贷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2.微型金融机构扶贫:发挥信贷机制优势
目前我国的微型金融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NGO小额信贷机构,微型金融机构以服务“三农”及小微企业为主要目标,对于扶贫工作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它通过直接贷款的方式来填补大型金融机构扶贫的空白。微型金融机构的规模虽然不大,资金也没那么富足,但是往往具有独特的优势,它可以深入基层,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也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微型金融机构在我国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中的作用,除了通过与大型金融机构合作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以外,还应该大力发挥微型金融机构的信贷机制优势。①完善小组联保信贷机制。小组联保模式属于担保创新,社区居民自愿组成联保小组,通过互相承担担保连带责任的方式来解决无抵押物的状况。小组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总额控制,按期还款”,这样相互制约,相互管制,能够带动成员还款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后续贷款工作的有序进行。这种贷款模式的理念在于认为穷人是讲信用并且有能力的,甚至有时比富人更讲信用,因为他们手中的资源稀缺,因此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信贷机会。而且任何人都不想在熟人社会失去信誉,而“小组联保贷款”就很好地利用了这一点。②实施分期还本付息的信贷机制。分期还本付息这种人性化方式可缓解贫困户的还贷压力,有利于贫困户资金的周转,符合贫困户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客户及时还本付息是微型金融机构能够自负盈亏甚至稍有盈利的保障,也是一种监控客户的贷款资金流向,控制信用风险的途径,并且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通过不断回收资金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一种平等借贷的机制来促进贫困户和微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和谐发展。
3.合作性金融扶贫:发挥“互助”优势扶贫
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名义上应该属于合作性金融组织,但农村信用社事实上已经偏离了合作金融的轨道,走上了不可逆转的商业化发展道路,使我国出现了事实上的合作金融组织残缺。众所周知,合作性金融在连片特困地区扶贫乃至全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迫切需要重构我国合作金融体系,发挥合作性金融在连片特困地区扶贫中的“互助”优势。当前我国存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资金互助社和贫困村互助资金三种具有合作性质的组织,它们虽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如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手段比较落后、资金周转速度较慢等问题,但拥有“互助扶贫”的基础,政府应该对他们进行有效引导,充分发挥熟人互助模式扶贫。由于合作性组织成员来自一个“熟人社会”,对于贷款人的信用和在资金使用情况都比较清楚,可省去许多交易费用与交易时间。通过这种模式可以有效解决贫困户担保缺失的问题,贫困户不再以常规的担保品来贷款,而是通过贫困户之间长期维护的信任来担保。其次,能够适应农村贷款资金使用的特点,开展村庄内贷款。由于农业生产、农村市场以及农村生活的原因,贫困户对资金的需求额度小,频率高,在“熟人社会”更能满足这种基本特征,人与人之间也更容易产生同情心而互相帮助。
4.政策性金融扶贫:发挥开发性金融优势
完善基础设施是连片特困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但基础设施的完善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资金投资回收期很长,因此,政策性金融在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过程中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从其诞生起就担任着填充财政直接支出和商业性融资之间的“中间角色”,但我国传统的政策性金融只是将财政资金简单信贷化,没有真正实施市场化运作,因而不能解决数以亿计的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当前,应该不断深化我国政策性金融改革。①运用开发性金融理念,实施市场化资金运作方式,实施政策性资金的有偿使用,运用银行信贷“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经营机制来促进所支持项目的发展。提高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效率。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主动寻找市场,改变传统的“政府挖坑,金融种树”的被动模式,把支持基础设施领域的成功经验拓宽使用到连片特困地区新的资金需求领域,一方面寻求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做大做强”,为连片特困地区扶贫贡献更大的力量。③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连片特困地区运用市场化的运营管理模式,给予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在金融扶贫过程中注重培育连片特困地区的市场化作用机制,逐渐增强经济主体参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构筑连片特困地区政府力量与市场机制之间的有效沟通桥梁,将融资优势与政府组织优势有效融合,高效率的实现政策性资金在连片特困地区扶贫中的作用。
三、构建连片特困地区金融扶贫体系的补充性对策建议
1.完善金融扶贫政策,构建有效的引导和激励机制
我国连片特困地区的金融扶贫离不开政府的作用,政府需要完善各项政策,引导和激励各项扶贫工作的开展。对于在扶贫工作中有较大贡献并且利润微薄的公益小额贷款机构,给予免除所得税的激励政策;规定连片特困地区农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贷款必须按照一定比例投放该地区,对于超过该比例的贷款给予相应的奖励等政策来激励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合作性金融组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于在绩效考核中扶贫效果好、资金回收率高的合作性组织给予财政资金的倾斜,从而形成激励作用。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创业,享受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以及用地、用电、用水等优惠政策。政府应该为金融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保障。完善连片特困地区农村社会的保障体系,建立系统化的农业保险体系,设立专门针对连片特困地区贷款难问题的担保机构;政府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社会责任,通过宣传、法律等手段来规范以及提高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政府要在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微型金融机构合作中起中介作用,为微型金融机构从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融资牵线搭桥。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并且提高贫困户自主劳动的积极性。
2.不断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
金融机构要注重金融业务、金融产品以及金融工作人员选择上的创新,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满足贫困人口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金融需求。对于贫困农户,一般是不能提供正规金融机构要求的担保抵押品的。因此,要扩大担保抵押品的范围,例如宅基地,土地承包权,林权等等都可以作为贫困户贷款的抵押品,要结合农村生态资源丰富的特点,创新绿色信贷产品。针对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贫困人民金融服务的需求,金融机构在提供简单的存款、汇兑、贷款等基础的金融服务外,还要加快服务方式的创新,并且大力提倡通过现代化科技来降低扶贫业务的成本;人员选择方面也需要创新,不应以学历的高低作为人员选择的硬性指标,而应选择有亲和力的,最好是出身农村,从而能切身体会村民的需求的人。
3.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要根据现代金融风险的多样性以及复杂性,着眼于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的统筹管理,积极推进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利用现代化技术,例如建立客户金融信息管理系统、规范信息处理以及制度来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评价考核机制,无论在金融机构正常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中,都要对于机构的每一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以及评价总结;在实践中探索多样化形式的风险补偿方式,建立“奖补资金”模式推进扶贫资金到户,它在扶贫中的作用相当于担保基金,但是“奖补资金”的损失补偿比例与贷款回收率挂钩。并且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扬长补短,及时进行信息的反馈,分享最优风险控制方法。不断加大金融人才培养力度,要建立适应经济战略发展、年龄合理、层次清晰、有专业素养的农村金融人才队伍。
4.实现金融机构财务绩效与社会绩效协调发展
金融机构是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工作的主体,过去政府作为金融扶贫工作的主体的效率低下,对于贫困户的生活水平提高并不明显。金融扶贫应该体现以金融机构为主,政府为辅的扶贫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机构应同时注重财务绩效以及社会绩效。对于任何一个企业,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所追求的,但是一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顾及社会绩效,将会对企业与社会造成不利影响。而扶贫工作本身就是一项注重社会绩效,强调公平发展的工作,因此在这项工作中金融机构应摆正位置,坚持成本控制,加强技术创新,坚持商业运营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尽最大的努力来推动金融扶贫工作的健康持续科学发展。身处贫困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自身责任意识,把支持扶贫攻坚作为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同时,从长远来看,通过金融扶贫扩大服务范围,建立新的客户群,也是金融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5.提高贫困户的金融意识
金融扶贫政策范文4
一、乌蒙昭通片区基本情况
(一)扶贫开发规划及贫困人口概况
昭通位于云贵高原与四川盆地结合部,是典型的高原山地构造地形,这里山大沟深,交通闭塞,生态脆弱,洪涝、泥石流等灾害时常发生。辖内纳入乌蒙山片区扶贫开发规划的10县区为:昭阳区、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镇雄、彝良、威信县(占片区38个县的26.32%),国土总面积22585平方公里,是乌蒙山片区的腹心地带。2011年末,总人口515.54万人,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196元的扶贫统计标准,辖内还有贫困人口174.94万人,贫困发生率38.57%,比全国高33个百分点;依据2011年新10年《纲要》2300元的新标准,贫困人口有309.99万人。10县区还有5.2万户贫困群众居住茅草房,近30余万人生活在丧失基本生存条件的地方,有工程移民需异地搬迁人口近20万人,剩余贫困人口大多居住在革命老区、高寒边远的深山区石山区等。片区内公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严重滞后,条件性贫困十分突出,是扶贫攻坚的硬骨头,解决此类问题困难大、成本高。
(二)经济金融发展简况
2010年,10县区生产总值完成350.09亿元,财政总收入为71.26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到16.88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长了2.76倍、4.75倍和4.26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12093元和2745元,比2001年分别增长0.97倍和1.93倍,城镇化率由11.5%增长到20.7%。10县(区)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44家,小贷公司20家,金融机构网点110个,从业人员2890人,金融空白乡镇3个,2010年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为520.35亿元和286.34亿元,比2001年分别增长5.6倍和3.1倍。几年来,昭通片区经济金融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贫困人口多,底子薄,欠发达地区的现状突出,片区内经济金融发展仍然缓慢,困难重重,农业、工业等仍停留在传统的自然半自然状态,产业化程度低,城镇化水平不高,自我发展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增收步伐缓慢,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考验。
二、乌蒙昭通片区的金融扶贫工作现状
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国家把包括昭通在内的乌蒙山片区列入新一轮扶贫开发的重点区域之一,加之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规划为昭通提供了改革创新的新机遇,乌蒙昭通片区的金融扶贫工作也得到积极推进。一是成功推出农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公司+农户”的组合贷款模式,积极开办了适合贫困区需求的巾帼创业贷款、返乡农民工贷款、小额农户构建房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业产业化农头企业贷款,从资金供给层面上满足扶贫开发的需要。二是推广金融扶贫服务新方式。如:建立惠农支付服务点,缓解贫困片区群众的金融服务需求及金融机构的发展瓶颈。农行、农信社在抵押足值的情况下,让有信誉能力的贷款人办理生产经营贷款,最高可突破100万元,贷款人可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举办了小微企业融资超市“无缝”对接活动,促进辖内9家金融机构与28家小微企业现场签约,融资额达2.04亿元。推出“补1奖2贷3”政策(即根据贫困户发展需求,先由地方政府补助资金,发展情况较好的政府再以奖代补给予支持,如还存在资金缺口就由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地方财政给予贴息),成功将“农户、金融、财政”三方资金聚集,调动了各方参与扶贫建设的积极性。三是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前已为贫困地区80多万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向50多万农户颁发了信用证,评定信用农户近32万户,建立了454个信用组和60个信用村镇,进一步提高了农村贫困人口贷款的可获性。四是推出扶贫互助资金试点工作。辖内永善县务基乡组建扶贫互助社,在互助资金发放过程中,逐步探索出“一户担保,一户贷”担保模式,即以2户联保的方式进行放贷,一户农户提出贷款,提供财产抵押证明,另一户农户为其担保,从而降低金融机构面对千家万户的市场交易成本,架起大银行与小农户的信用桥梁。
但金融扶贫工作中也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金融支持扶贫工作缺乏与《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配套的长远规划。目前,各金融机构的扶贫措施还比较分散、步调不一、进度不同,未统一制定长远的扶贫规划。从调查了解看目前的金融扶贫工作只是改善贫困群体最起码的生活生存问题,而解决贫困群体的发展及小康建设问题仍需要更多有关金融领域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二是金融机构扶贫开发存在局限。一方面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在体制改革中,纷纷从贫困县市撤并,目前昭通辖内纳入扶贫开发规划的10县区中就有7个县没有工行,5个县没有建行和农发行,9个县没有中行,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受上级行信贷规模的控制,有限的承贷能力难以满足众多贫困农村中小企业和贫困户的资金需求。再者扶贫贴息贷款金额小、时间短、涉及面广、贷款农户居住分散,金融机构在办理过程中需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缺少相应的担保机制,扶贫贴息贷款缺乏可持续扶贫的活力,且目前辖内只有农信社一家机构开展扶贫贴息贷款业务,缺乏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2011年末全市各项贷款余额355.6亿元,扶贫贴息贷款3.83亿元,仅占贷款比重的1.08%,扶贫贷款总量也远不能满足昭通数百万计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和项目建设的需求。三是金融生态环境和农村信用环境脆弱。贫困片区群众信用意识淡薄,加之金融知识、法律、法规普及力度不够,金融债权维护难,逃废银行债务情况时有发生,加之信用中介体系建设不完善,信用担保机制不健全,资本金不足,没有有效发挥担保作用。四是贫困地区金融网络建设滞后,支付结算工具单一,服务效率不高。贫困片区仍以支票、电子汇兑和个人账户转账结算为主,商业票据、网上银行结算等未开通使用。自动存取款机、POS刷卡机等产品农村推广使用较难,银行卡业务发展较慢。有关投资理财、政策法规咨询、市场经济信息提供等服务少,此类相关业务在片区开展明显滞后。
三、深化金融扶贫工作的思考
(一)探索建立可持续的金融扶贫机制,科学编制金融帮扶长远规划
金融机构应制定符合《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金融支持扶贫工作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同时加强与“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政策衔接,探索出一套适合片区长远发展的扶贫开发新模式,抓紧制定片区优惠信贷政策,构建多元化金融扶贫供给体系,要把支持扶贫开发与加快金融自身发展结合起来,通过扶贫开发和金融区域发展互促共进、相得益彰,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效果。
(二)不断深化片区金融服务发展的能力,夯实农村金融服务基础
片区金融机构应转变观念,练好内功,提升资本资产质量,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完善片区金融机构网点布局,尽快实现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全覆盖;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来片区设立机构,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积极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完善片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要加强支付结算环境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POS机、ATM机具的布放力度,扩大银行卡在农村的使用范围,积极推广网上银行、手机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方式在片区的应用,提高资金汇划速度和资金周转效率;要加快片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村经济特点,进一步扩大贷款担保抵押的财产范围,探索发展林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用设备等担保方式,切实解决贫困片区融资抵押难的瓶颈;要重视和鼓励片区保险机构设立基层服务网点,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和小额扶贫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建立小额保险保费补贴扶贫机制。同时,要发挥惠农支付服务点贴近农户的优势,将惠农支付服务点作为非现金支付结算知识宣传、反假知识宣传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阵地,不断拓展助农惠农功能。
(三)建立金融扶贫的正向激励机制
应鼓励和支持片区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留在当地使用,督促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的落实。鼓励片区金融机构增加投放当地的信贷比例,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贫困片区。要降低门槛,提高贴息贷款额度和使用范围,真正让贫困农户都能享受到国家扶贫政策的优惠。同时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片区金融机构支持和落实扶贫政策的情况监督,做好综合评价,并纳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两管理、两综合”考评。
金融扶贫政策范文5
对甘肃来说,扶贫攻坚依然是发展的最大任务之一。贫困人口数量大、贫困程度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连片特困区域多、发展难度大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致贫因素较多、返贫压力大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收入差距拉大、相对贫困凸显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群众对加快扶贫攻坚步伐、改变贫困面貌还有太多期盼。如何加快扶贫攻坚的步伐,依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1236”扶贫攻坚行动是甘肃作为西部贫困省份对深入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实践,是在新形势下打好扶贫攻坚硬仗、持续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努力与全国一道实现小康目标的重要举措。当前,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会议精神,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入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关键要实现扶贫攻坚的“六大突破”,特别是“金融资金支撑”的突破,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切实解决贫困地区发展和群众增收致富产业的资金制约,做好金融扶贫这篇大文章,加快全省扶贫攻坚进程。
强化金融支撑是解决扶贫攻坚投入问题的现实选择
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已到了啃硬骨头的攻坚阶段。目前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大都处在自然条件严酷、交通不便的深山区和边远地区,致贫因素多、贫困程度深、发展难度大、扶持成本高,要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必须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实施集中攻坚。但仅靠目前有限的财政扶贫资金,难以满足扶贫攻坚资金需要。必须将财政资金和金融资金有机结合,充分发挥金融资金在扶贫攻坚中的作用,形成集中攻坚的强大合力。
多年扶贫开发的实践表明,越是贫困的地区,越是金融的“盲区”。一方面,农民贷款难、贷款贵,扩大再生产或转变生产模式缺乏金融资本;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基础设施薄弱,基础金融服务供给不足。要让这些地区的人们“拔穷根”,必须“输血”与“造血”并行。
据调查,由于县域及以下金融机构少,有的贫困村长期得不到银行贷款;贫困户由于难以提供有效担保,无法获得贷款,小额资金需求主要靠生产积累、托亲靠友、民间借贷等,遇到大额需求甚至要背负沉重的高利贷。因此,按照“1236”扶贫攻坚行动的统一部署,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延伸服务网点、加大信贷投放、强化金融服务、健全和完善金融扶贫机制,顺应金融规律“修渠引水”,为解决最贫困乡村、最贫困群体、最迫切问题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成为加大扶贫攻坚投入的现实选择。
创新运行机制是强化金融支撑的主要途径
首先,需要财政资金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通过组建政策性担保公司和组织联户信誉担保等形式,为贫困户贷款提供担保,从而降低准入门槛,让贫困户能贷款、金融机构敢放款,让贷款不再难。同时,各级政府要深入研究,通过出台优惠政策、搭建合作平台、完善激励考核机制等方式,加大财税、货币等支持金融扶贫的力度,探索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农业保险补贴的新型扶贫保险融合机制,变“财政资金直接扶贫”为“保险保费间接扶贫”,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风险抵御和贫困农户自我发展能力。金融机构也要积极参与,勇于担当,探索金融参与扶贫开发的新路子。
其次,通过加大政府贴息、金融机构让利等方式降低农户贷款的利息负担。通过增加金融网点、缩短服务半径等方式,减少农户贷款成本,使贷款不再贵。在继续加大财政资金贴息力度的同时,把“1236”扶贫攻坚行动提出的“支持省农村信用社尽快在贫困地区增设2500家村级金融便民服务站,确保农牧民在2.5公里半径内享受到金融服务”的要求落到实处。力争到2015年,实现各种金融机构对8790个贫困村金融服务全覆盖。
第三,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为金融机构“保驾护航”。在加大路、水、电、气、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发挥自身优势,在政策宣传、产业规划、技术培训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给贫困户提供更多、更好、更及时到位的服务,并协助金融机构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同时,把诚信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金融扶贫工作的重要基础,发挥县乡政府和金融机构工作力量,广泛开展群众宣传教育,引导树立诚信观念,培育信用文化,加快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企业,积极促进信用评价成果转化利用,实现金融机构间资源共享,引导涉农金融机构依据信用等级逐步提高授信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投入。
第四,创新思路,完善机制。大量实践证明,为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必须要有区别于传统金融体系的特殊政策和做法。当前,金融扶贫应围绕“整合联动、贴息撬动、多元担保、服务保障”等机制的建立,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财政资金整合,加大贷款贴息力度,提高金融扶贫工作水平;金融主管部门要在资金规模、利率定价、贷款审批、产品开发、担保准入、风险容忍、费用保障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基层金融机构服务创新自,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允许和支持“摸着石头过河”,开展创新性业务;金融机构要放眼长远,把推进金融扶贫作为培育潜在信贷客户、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战略,在优化信贷业务流程、提高金融服务效率、调整优化物理网点布局的基础上,大力拓展电子渠道、流动服务、委托等渠道,弥补农村网点少、服务能力弱的不足,消灭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打通农村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目前,我省金融扶贫工作在总结多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初步探索出了“突出一个核心、提高两个水平、构建三大平台、完善五种模式、做优十二类型”的金融扶贫思路,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金融部门参与的生动局面。
金融扶贫政策范文6
本届论坛回顾了过去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贫困地区金融政策、小额信贷贷款等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发展历程,肯定了小额信贷以及其他资金互助形式对于处于贫困线以下地区的微小企业、农户产生的积极影响。与会专家通过互动式的对话交流,共同探讨中国通过小额信贷等小微金融方式扶贫的未来发展方向。
范小建:深化贴息贷款改革加大小额信贷投入(时任国务院扶贫办主任)
近年来,在农业银行、信用社等银信机构积极改革,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事业的同时,全国扶贫系统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为破解贫困地区金融服务不足,企业和贫困户贷款难的问题,也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
一是不断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改革。2008年,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全面改革了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制度,改革五年来,扶贫贴息贷款总量大幅增加,五年共安排了1800亿元。改革之前,财政贴息总的规模是5.3亿,能够带动的资金规模是144亿,但实际上这个规模有的时候还实现不了,最低的一年还不到100亿。但是改革之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到去年已经达到538亿,所以改革的效果还是很明显的。承贷机构多元化的局面也基本形成,贷款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是深入开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的使用。2006年以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联合开展了贫困村互助资金的试点,该试点是以财政专项资金为引导,以村民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互助资金为依托,以其他资金为补充,按照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的原则,在特定区域建立生产发展资金。截至2012年底,全国累计有1286个县,17913个村开展了资金试点,资金规模已经达到44.98亿元。
三是大力支持小额信贷方案。从1996年开始,中国扶贫基金会开始在贫困地区实行小额信贷项目,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开展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信贷,支持农户增加生产,增加收入,目前覆盖全国15个省,89个县,累计发放贷款62万笔,49亿元,总体还款率高达99%以上。
四是广泛动员金融机构参与扶贫。国务院扶贫办在动员29家金融机构定点帮扶全国8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上,2006年还先后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国有银行积极开展金融扶贫合作,签订合作协议,有关省市扶贫部门也与地方性金融机构开展了不同方式,不同层面的合作,这些经验和做法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做好新时期的金融扶贫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实践证明,开展金融扶贫,特别是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微型金融服务能有效地弥补正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能较好地解决那些既无抵押又无担保的小微企业、地方农户和贫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在加快扶贫开发,推动贫困地区发展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郑新立: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三次冲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
今年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在金融体制改革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对于今后农村金融扶贫,对于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对于农村,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以至全面实现小康都具有重大意义。
文件中提出“允许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核心是“发起设立”这四个字。最近这十几年,围绕着是不是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各类股份制金融机构,特别是用于扶贫的小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等,可以说出现了三次冲击,两次都失败了。
第一次冲击是曾培炎同志在担任副总理时曾经主持起草了一个“前36条”,其中写了一句话,“允许民间资金发起设立各种股份制的小型金融机构。用于对小企业、微企业发放贷款,特别是解决农户贷款难,重点是贫困地区农户贷款难的问题”。这句话经过反复讨论论证。长达一年时间,最后在国务院总理办公会上讨论时,主管部门的同志提了个意见,把“发起”二字改为“参股”,改了两个字整个味道都变了。之后出台了实施细则,就是民间资金发起设立这些小型金融机构,必须由银行法人作为主发起人,而且要控股20%,这是作为“前36条”实施细则发出来的。这就意味着宁夏边远乡镇搞一个村镇银行。需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总行作为主发起人,还要控股20%,导致很多事情都没法开展,所以,搞了很多年,全国这么多乡镇,最后搞起来的寥寥可数。
到了2011年,国务院又出台了一个“后36条”。把原来“前36条”那句话原封不动地写进去了。这个实施细则明显和“后36条”精神不一致。“后36条”明确讲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各类股份制小型金融机构,没有讲由国有银行作为法人控股作为主发起人。这样就导致“后36条”的这条细则没法落实。
今年7月10日的这个文件,写上了“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所有做农村金融扶贫工作的同志,回去要好好研究研究,把这一调整用足、用好,把它落实好,建立一大批能为农户提供信贷支持的小型金融机构,提供小额贷款,满足农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刘克崮:建立双层金融监管体系(中国小额信贷联席会会长)
金融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实体是企业、个体户、农户,企业1200多万家,其中大的数千,中的数十万,小的数百万,剩下一千多万是微企业。个体户有4000多万个,生产性农户有2亿。这些生产体可以分为超大企业、大企业、小企业、中企业、个体户、农户6个层次,粗分可以分为2个层次:大中型经济体以及小微型经济体。哪儿有金融哪儿就要有监管,否则就会混乱,实体经济是分层次的,金融是分层次的,那么监管也一定是分层次的,分成大金融监管。小微金融监管。
金融里分层次的重点就是要建小微金融层次,叫草根金融,内容就是机构、产品、监管三项。谁来做?中和农信;产品,五户联保;监管,中央指导,地方监管,政府给政策,财政部、央行给支持,然后社会服务。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它的人员培训、产品开发、社会公共服务、会计、评估这一套社会公共服务是小微金融体系的五个方面。
总体思路上,中央管大中,地方管小微,中央管全国,地方管区域;中央管公众类,中央就是股东,上市大家买股票,那就是公众类,三五个股东就是非公众类,地方管非公众类。地方监管部分,由中央负责制定方针政策,指导监督地方执行,地方根据中央的法规定操作办法,实施细则,照童办事。目标是建立一个统一领导。分工明晰、责权一致、协调配合、运行高效的中央和地方配合的中国特色的监管体系。
张俊峰:农村金融扶贫中的制约因素(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副总经理)
我国农村金融扶贫中的制约因素主要是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贫困地区尚未形成分工合作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小额信贷、保险(放心保)、担保、产业发展基金等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体系,导致现行农村金融服务难以覆盖更多的贫困群体,产品和服务方式与贫困地区的金融需求存在一定的错位。
另外,政策扶持力度要加强。贫困地区金融资源相对较少,金融扶贫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仅靠金融机构自身很难做到长期可持续,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对金融扶贫正向激励和引导机制。
同时,农村信用环境有待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和农户征信体系建设与城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不健全、透明度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贫困地区贷款的可获得性。
吴国宝:公益小额信贷组织的两大挑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公益小额信贷组织发展面临两大挑战,首先是准入政策。到目前为止,农村金融政策对小额信贷以及公益小额信贷还设置了很多不合理、不必要的准入限制。此外,几乎所有的公益小额信贷都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公开的、面向公益小额信贷机构的融资政策出台。
第二,大多数公益小额信贷组织的治理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内部管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都存在不足。在行业建设方面,小额信贷联盟在倡导信息共享、行业自律等方面做的很多工作,但在推动政策调整、实现行业自律以及能力性方面还有待加强。
康晓光:为公益小额信贷机构正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反贫困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第一,商业性贷款公司可以名正言顺地追逐利润,但不要用“小额”这两个字,防止混同“小额信贷”引起误解,可以直接叫“贷款公司”。它的社会责任是商业性公司,盈利就可以了,扶贫济困他愿意承担就承担,不愿意承担就不承担。这类公司如果提供社会群众需要的产品,政府的政策也要对这类行为进行优惠。所以我建议还是应该有一个社会责任的评级制度,根据贷款公司各项业务获得评级的结果来给予政策上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