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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1
服务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成为20世纪下半叶以后世界经济发展的显著特征。据统计,服务业在世界发达国家已经占据了GDP70%以上的份额,且每年都以2%-4%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很多就业机会都源自服务业。服务经济已经成为国家核心竞争优势,是决定各国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利用经济全球化与信息化两大趋势,及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服务业呈现强劲发展势头。近年来,美国生产业的增长远远超出其服务业的平均增长水平,占美国服务业总量的70%左右,约占美国经济总量的二分之一,已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其中,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的增幅显著。美国的专业服务业整体实力全球领先,如管理咨询公司全球前50强总部全部设在美国;美国的信息服务业引领全球产业发展,其中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产业主导全球市场,雅虎、谷歌、亚马逊等一批美国互联网企业引领整个互联网产业,不断推出新的服务形式和商业模式。上世纪80年代末,德国经济逐渐向服务型经济转型。近年来,德国服务业中尤以贸易、旅游和会展业等发展最为迅速,如德国会展业居世界第一位,境内每年举办约150场国际性的展会,各行业的领先国际性展会中三分之二来自德国。德国拥有现代化的物流基础设施和装备,是当今世界现代物流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根据世界银行2012年全球物流绩效指数排名,德国排在第四位。
当前,各个国家都将服务业作为经济发展中的主要推动力量,通过制定产业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服务业开放等多种措施予以大力推动。
(一)制定实施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制定服务业产业政策、形成服务业发展战略来推动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是很多国家和城市发展服务业的主要策略之一。日本政府2006年颁布的“新经济成长战略”提出服务业与制造业双引擎带动日本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战略,重点发展商务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并将提高商业运营效率和生活质量作为服务业的发展目标。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一些政府运用较多的产业扶持措施之一,各国根据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将税收优惠的侧重点放在本国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尤其是生产业,较好地引导了服务业的发展。如韩国政府通过税收减免支持服务业发展,扩大减免税种,并增加特别税额扣除,尤其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中小企业给予了大力支持。
(二)构筑高端服务业集聚区
各国政府十分重视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努力打造特色服务,形成区域核心竞争力,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如美国服务业以金融、信息、创意等知识密集型行业为主,形成了纽约华尔街金融业、洛杉矶好莱坞电影业、加州硅谷电子业等完整的产业链区。欧盟各大都市将构建核心区域、形成产业集群作为发展服务业的主要策略。亚洲很多城市也高度重视服务业功能集聚,韩国首尔、日本东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都形成了高端服务业集聚区。日本政府强调核心区服务业功能集聚的重要性,将东京定位于全球金融和商务中心,并将东京及其附近地区发展成以知识和信息为基础的服务业基地,目前东京已经集中了金融、物流、信息服务和专业服务等生产业。
(三)积极推行服务业标准化
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对标准的需求日益增强,因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发达国家的标准化研究机构越来越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为了给各国提供指导,ISO提出“服务标准化指南”,指出各国在制定服务标准时应主要考虑服务组织、服务人员、顾客、合同、支付方式、服务的交付、服务结果等12个要素。2007年以来,ISO加强了服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相继成立了若干新的工作机构。目前发达国家主要围绕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行业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如日本积极推行信息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在国内推行ISO制定的开放型系统互联标准,推动了高度信息化社会的进程。
二、世界服务业发展的新趋势
当前,全球服务业经济延续增长趋势。2012年12月,JP摩根全球服务业商务活动指数为54.8%,连续41个月保持在50%以上。其中,美国、俄罗斯、巴西、日本、爱尔兰、印度、中国香港高于50%。2012年12月,全球服务业从业人员指数达到52.9%,环比上升2.8个百分点,指数创下自2012年3月以来的最高水平,服务业就业增势强劲。当前服务业的发展态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生产业成为主导产业
生产业技术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发展潜力大,成为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典型,不仅改变了以往的服务业生产和经营方式,也带动了传统服务业的升级改造,成为现代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的高端环节。近年来,生产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支柱产业,其增长远远超出服务业的平均增长水平,金融保险、专业服务、信息服务等生产业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超过了三分之一,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以服务业为主导的经济形态,其产业结构呈现出生产业占绝对主体地位的格局。
(二)高新技术促进服务产业不断提速
随着全球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浪潮的兴起,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高新技术对服务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日渐增强,使服务业不断向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变。高新技术的加速发展使现代服务业新行业不断涌现,同时使高新技术向传统服务业产业不断渗透。如以健康、教育、法律、咨询、创意等为主的基于新技术、新管理方式、新经营模式而形成的新兴服务业,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商贸、流通等领域由于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使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更加便利,如可通过电子银行付款、电子商务购物等;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业由于采用了先进技术手段,赋予了新的内涵。
(三)服务外包发展潜力巨大
服务外包作为推动全球产业结构转型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已经成为一些国家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的重要途径,对形成新的贸易格局具有重大作用。当前全球服务外包业正逐步摆脱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和全球性通货膨胀的影响,处于产业恢复和快速发展时期,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全球服务外包市场多元化发展十分明显,传统的ITO外包近几年发展依然良好,但BTO和KPO外包迅速扩张,尤其是KPO展现出巨大潜力和升级空间。KP0专注于价值链的高端环节,其高速成长和纵深拓展的空间十分巨大,充分展示了服务外包高端化的趋势。外包业务的技术复杂性将不断提高,外包市场结构将不断升级,服务外包逐步向高端化、科技化方向发展。
三、对我国发展服务业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服务业的发展。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服务业发展虽已初具规模,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服务业在规模、结构和质量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结合前文对国外发展服务业的经验分析和全球服务业发展的新趋势,并针对我国服务业发展现状,总结出以下启示。
(一)政府政策引导是发展服务业的重要保障
从现阶段国际经验看,众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服务业发展。政策涉及推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减免、开放服务业市场等多个方面。日本政府2006年提出的以服务业与制造业作为双引擎推动本国经济发展的新战略——“新经济成长战略”,明确了现代服务业的国家战略地位。韩国政府为提升本国服务业竞争力水平,专门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帮助本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业,如扩大减免税种的范围、增加特别税额扣除以及增设税收补贴项目等。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较发达国家尚处在初级阶段,更加需要各级政府在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扶持,从而为其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二)高端专业人才是发展服务业的核心要素
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政务服务、信息技术与网络通信服务等服务业具有高知识含量和高技术含量的特点,都属于高端产业,其发展离不开相应的高端专业人才。国外经验证明,只有加大高层次人力资本的投入,并制定积极的人才激励制度,才能刺激行业工作效率的提升,例如德国的“绿卡”项目,主要就是为了推动高新技术服务行业的发展,大胆从国外引进人才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该项目已为德国获得了数万名信息技术行业的外国高级人才。韩国企业则通过与高校合作,构筑产学研合作体系,为发展现代服务业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我国虽然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但服务人才短缺,尤其结构性短缺现象较为严重,成为制约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绊脚石。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服务业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研究探索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的措施,切实增强国内对各类高端人才的吸引力。
(三)科技创新是发展服务业的内在动力
金融服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2
上海最近喜事连连。从国务院推进两个中心建设意见的,到上海世博会倒计时一周年,以及南汇区并入浦东新区、崇明岛开发、迪斯尼项目待批等,无不使上海成为全国乃至世界关注的目标。
经济增长减速
目前上海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刻,国际金融危机给上海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上海正在寻求如何摆脱危机影响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上海市GDP为3150亿元,同比增长3.1%,相比去年同期,增幅缩小了8.43个百分点。相比近年来同期始终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幅则明显回落。一季度,上海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为1055.23亿元,同比下降9.7%,其中,重工业增加值下降11.5%。在上海市统计局的公开材料中,这是工业增加值季度数据首次出现同比负增长。不过,经济增长仍不乏亮点。在GDP构成中,第三产业占比大幅提高,达到60.1%,成为支撑上海经济的主力。这预示着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将有进一步突破。
“双中心”建设促经济转型
在经济增长下滑的时候,政策的支持可谓是雪中送炭。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4月29日正式,这可以看作是中央政府对上海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支持。
“这不仅对上海经济转型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中国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和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战略部署。”分析人士表示。
在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布局中,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加强金融机构和业务体系建设,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是主要任务。
税收优惠有利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最新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从上海“两个中心”主题的最新动态来看,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法律和税收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两大要件。
在上海上报国务院的推进“两个中心”建设的有关文件中,实施优惠税收政策的建议不在少数。在具体实施方案中,上海有关部门正加紧制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措施。此外,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产品试点正在酝酿中,上海方面将同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一起研究出台具体方案。
上海将积极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研究借鉴航运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航运支持政策,提高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实施国际航运相关业务支持政策。
有关部门还将研究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具备后,将在上海试点。同时,还在研究进出口企业海上货物运输保费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在推进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过程中。加快推进上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上海将深入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进程,在浦东新区开展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政策的试点工作。 分析师认为,在上海“两个中心”建设中,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预期将对上海金融业的资产整合注入新的推动力量,金融行业是未来上海国资整合中的一个重要看点。
因此,在“两个中心”的建设中,一批与之相关的上市公司将从中受益。上港集团、中海发展、中远航运、中国远洋旗下的中远集运等,都可能不同程度受到政策的恩惠。而金融方面,浦发银行、中国太保也被众多分析师看好。世博会拉动上海经济
在世博会进入倒计时一周年之际,上海世博园也进入了建设高峰期。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世博会的举行将有助于上海加快走出目前经济的低迷状况,促进上海经济结构的调整步伐。
世博会筹办期间大规模的建设项目,将给上海经济带来较大的投资拉动效应。大规模投资的项目主要涉及到的部分是基础建设项目以及一些搬迁改造项目,这为建筑类企业和下游原材料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会。
除此之外,每一届世博会的举办,都将给举办地的旅游服务、商业零售业带来一次大发展,进而促进当地第三产业的快速成长,有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世博会的筹办和举办都会对当地经济起到很大程度的拉动,上海及周边城市第三产业将会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上海及周边城市经济将明显受惠,而且世博会建设成果仍将继续成为上海今后的旅游资源。
在兴业证券近日举行的世博主题茶话会上,世博局资深专家、部分机构投资者等共同探讨了世博会带来的投资机会。
根据世博局的估计,上海世博会将吸引7000万游客前来参观。也有乐观的观点认为,7000万人可能低估了上海世博会的吸引力。若取平均60万人次厌,粗略估计世博会参观人数可达1.1亿。相对于2007年5月~10月的上海旅游人数增加50%以上。
上海世博会将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届世博会。专家介绍,世博期间,将有2万多场国内、国际活动在上海举行。这对上海物流、旅游酒店、零售、餐饮将产生巨大的拉动作用。
而上海市政府也将致力于服务好游客,留住游客,借此机会推动服务业产业升级。
哪些企业直接受益
目前来看,世博会将有哪些企业直接受惠呢?
据悉,世博会的售票将借助于4家公司的渠道,即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移动和中国电信。世博会门票采用电子芯片,芯片制造商是上海华虹。
世博会的媒体服务由文广集团(东方明珠)等提供。世博IT部分将在计算机报(塞迪传媒)上进行宣传。腾讯享有网上直播权。中国移动在世博期间将推出3.5G手机的试商用。
在消费方面,伊利股份和可口可乐是世博会赞助商,因此,拥有排他性垄断供应权。
世博会期间,园区内也可以供应其他品牌的饮料和饮品,但是需由这两家赞助商。分析师认为,炎热季节,至少7000万人次的消费量,对伊利股份的雪糕产品、酸奶等乳制品,将有巨大的带动作用。
在上海地区的酒店,锦江股份的酒店是世博局的推荐酒店,开往景区的大巴由锦江酒店提供;上海机场、东方航空等受益客流增加;锦江投资是主要的物流提供商;长江投资也有望获得部分物流业务。
在保险方面,中国太保是主要的产险及寿险提供商。
金融服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3
[关键词]浙江;生产业;市场化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3-0091-02
一、浙江省生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业垄断现象明显,无法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
目前,浙江省主要生产行业仍以国有资本为主,如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和金融业。全省约有1/4的公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由政府部门设立,而其中大多数政府设立的公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没有真正实现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和独立核算,甚至不同程度地存在寻租现象。而生产业中的一些新兴行业普遍存在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和无人管理现象,这势必会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导致对行业发展难以进行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不利于形成统一、高效的生产业监管体系,也导致政府对集群服务业的支持难以形成整体合力,甚至会给集群服务业的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带来新的障碍。以杭州市为例,服务业引导资金超6亿,但均分散在各个部门中,从省到县,服务业归口管理不统一,上下不协调,政府综合性的服务业管理工作由多个部门监管。
(二)生产企业融资困难,税收负担较重
浙江省生产企业大多注册资本规模小、固定资产投入少,通常以拥有知识产权、人力资本和开发工具(软件)等无形资产为主。长期以来,此类企业办理银行贷款时难以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知识产权等又无法进行质押,在现行金融体制下,容易出现融资难的问题。另外,现代生产业的某些行业和高端领域,如现代物流和商贸业等,或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和回收周期较长,单靠民间资本难以解决其融资困难;或资产流动性较强,难以在商业银行取得贷款抵押担保资格。根据浙江省发改委的一项调查显示,约有56.2%的科技服务机构和53.6%的专业网站面临资金不足的困扰。
近年来,中央政府和浙江省政府对生产业已经推出了税收优惠政策,为生产业的发展注入了动力,但由于税费优惠政策创新滞后,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仍相对较重。
(三)生产业供给水平偏低,市场化程度较低
生产业中不少行业要么衍生于政府职能,要么依附于政府机关而生存,导致生产业出现行政垄断,缺乏市场竞争,创新不足等问题。有的生产业或缺人才,或经营思想不端正,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无法令人满意。同时,生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很低,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基础性的资源配置作用,很难形成产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主要表现在:一是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市场化;二是部分行业发展尚未产业化;三是企业服务外包程度不高。
(四)土地资源紧缺,人才储备不足
都说浙江是“七山二水一分田”,土地资源非常匮乏。近年来,浙江省房地产价格涨幅一直居于全国前列,使得标准化的服务经营场地短缺且价格普遍较高,加上生产业用地大都属于商业用地,取得项目用地格外困难,因此土地因素大大制约了行业的发展。而现行的高等教育中,生产类专业设置时间较晚,数量偏少,专业人才供给总体上难以适应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另外,现有生产业从业人员中,职业道德教育亟须加强,专业素质也有待提高。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专业人才短缺,特别是领军型、管理型和复合型高级人才极为缺乏。如在软件行业,一方面大批本科、硕士毕业生从事国外蓝领才从事的编程工作,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能进行系统设计、构架和测试的高端人才严重缺乏。
二、加快浙江省生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推进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政策体系
政府要调整服务业管制框架及对其政策,进一步放宽行业进入的限制,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浙江省生产业发展,利用多种渠道和手段吸引产业要素投向现代服务部门,增加竞争主体供给,推进非基本服务行业的资源配置由政府为主导向市场为主导转变。
建立健行业法律法规体系、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从而提高浙江生产业的服务效率。
(二)合理减轻税收负担,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由于调整服务业税收制度难度较大,且需要时间长,因此可通过一些具体举措来降低税收负担。一是对生产业各领域征税对象进行全面摸底,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消除对服务外包、科研服务、商务服务、物流和人力资源服务等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实行差额征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二是把研发、设计、软件和创意等高技术服务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将这些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三是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提高开放程度,大力促进生产外包业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浙江省的对外开放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是生产业由于起步较晚,开放程度有待于提高。要促进企业全面了解和掌握服务业领域的国际惯例和规则,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经营方式,提升企业应对国际竞争的能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吸引国内外知名生产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来浙江省投资,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引进先进的运作方式和管理经验,提升生产业的发展水平。
全球产业战略转移的大趋势正从生产外包转向服务外包,服务外包是现代生产业产业链的延伸和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正成为浙江省生产发展的新生力量,对于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因此,要鼓励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将一些服务业支持活动(如人力资源、统计、研发、采购、仓储、运输和售后服务等)通过外包的形式完成,实行专业化经营。实践证明,一些外包出去的业务如中介、会计、统计和人力资源等逐步形成了独立的产业,这些产业在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同时,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也得到不断提高,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外包业的发展。
同时,政府也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积极承接服务外包,加快培育一批具备国际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形成一批外包产业基地。支持有实力的服务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建立健全国际营销网络。加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CEPA)下浙港澳台生产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合作,在合作中发展壮大生产业。
(四)大力推进生产业的集聚式发展
浙江省是资源小省,同时又是制造业大省,尽管近年来在产业集群改造和产业转型发展方面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但相当一部分产业仍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处于产业链末端,当前发挥服务业的集群式作用已势在必行。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从战略的高度进一步重视服务业集群的发展,解决其面临的问题和瓶颈制约。要结合浙江省产业结构特点,将杭州、宁波等中心城市建设成面向全球的生产集聚中心,培育一大批以生产为主要业务的专业供应商。同时,着力打造中央商务区和现代物流园区、创意产业园区等形态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积极鼓励生产企业进驻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完善区内产业集群的生产体系,充分发挥生产业与制造业的互动作用及支撑作用。浙江省生产业行业内企业集聚程度较高,但地理分布并不均衡,要改善这一格局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培育物流龙头企业,提高物流产业集聚程度;2.引入竞争机制,加大服务业的开放度;3.提高政府在服务业集聚过程中的导向作用。
(五)突出重点,加快生产业的发展
从浙江省生产业发展的现实基础和制造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来看,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重点应落在以下六个行业中:
1.现代物流业。要着力构建以大型物流基地为核心、综合性物流配送区和专业性物流配送区为节点的物流网络体系。建立物流标准化体系,逐步建立与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杭州、宁波—舟山、温州和金华—义乌等现代物流枢纽,合理规划建设一批现代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和配送中心。
2.金融服务业。浙江省金融业发展在全国比较领先,但在金融主体多元化、中小企业及农村融资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必须进一步加大改革发展力度,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加强金融服务创新,稳步发展农村金融业。
3.商贸流通业。浙江省商贸流通业发展基础较好,属于生产业范畴的主要指批发业。应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新型交易业态,用无形市场的信息流,带动有形市场的商流、物流和资金流的集聚,使专业市场逐步成为全国性资源甚至国际性资源配置中心。
4.商务服务业。浙江省商务服务业普遍存在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较低等问题,必须分类指导加快发展。加大商务服务开放力度,积极吸引国际知名的会计、法律、咨询和评估等中介企业入驻浙江,扶持有实力、有品牌和有信誉的中介机构向综合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5.信息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主要包括网络传输服务、计算机与软件服务以及数字内容服务等,是实现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支撑。浙江省要大力发展软件产业,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加快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6.科技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是提高创新能力的关键,必须大力扶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金融服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4
在西方国家,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与一般企业并无二致。依照企业的类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单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这些企业属无限责任制企业,其特点是不必支付企业所得税,只需缴付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轻,但无权以债券和股票的形式向直接融资,并且还要对其经营风险负完全的责任。这类企业一般规模较小,都是些微型企业,或一些初创的企业。它们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业主(或合伙人)的个人资产,一部分是向亲戚朋友借来的资金,其它则来自机构的借贷和政府的资助等,但量极少。
从各国的比较来看,意大利和巴西的这类小企业向亲戚朋友借来的资金比较多一些,政府也鼓励他们这样做。美国和英国的这类小企业则较少靠亲戚朋友的钱,他们主要靠自己的积蓄。法国对这类小企业的政府资助则较大一些,一方面政府对个人新建的自顾型小企业给予较大的税收减免,另一方面还对其雇佣的员工给予直接的就业补贴。
二是公司制中小企业。这类企业属有限责任制企业,其特点是必须支付高额的企业所得税(也要缴付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重,但由此得到的好处是有权以债券和股票的形式向社会直接融资,并且对其经营风险只承担以股本金为限的有限责任。当然,除少数公司制中小企业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债券和股票都只能以柜台交易的方式进行,而难以实现公开上市(因为无法满足公开上市的苛刻条件),即使要到条件要求相对较低的所谓“第二板块”上市也是不容易的。相对而言,柜台交易方式的成本是比较高的,而且风险也较大。因此,虽然公司制中小企业同其它公司制企业一样拥有直接融资的权利,但是,实际上它们在直接的金融市场上,仍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总之,无论是单人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中小企业,都客观地、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融资难的。这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运行,以及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金融业的特殊性等共同决定的。具体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运行规律来看
市场机制讲究的是效益和利益最大化,资金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其市场流向也必须符合这一要求。如果没有其它机制的干预,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在资金市场上是难以与大企业竞争的。
(二)从中小企业的特点来看
1.中小企业易受经营环境的,变数大、风险大,难以吸引投资者的注意。据美国统计,全国近2000万多个各种不同类型的小企业,其中1/3甚至1/2的企业将在3年内关闭,特别是在衰退时期,小企业关闭率更高,只是由于小企业的开办率更高,才使企业总数逐年不断增长。但这丝毫也不能掩盖中小企业的易变性和其巨大的经营风险。这给其融资带来根本性的影响。
2.中小企业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一般而言,企业的负债能力是由其资本金的大小决定的,通常为资本金的一个百分比例数(由法律规定),如80%或60%等。中小企业资产少,相应地负债能力也就比较低。从各国的情况来看,美国的中小企业强调独立自主和自我奋斗的精神,因此企业的负债水平较低,一般都在50%以下:而意大利、法国等欧洲国家比较注重团队精神和社会的力量,提倡相互协助,中小企业的负债水平较高,一般在50%以上。
3.中小企业类型多,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加大了融资的复杂性、增加了融资的成本和代价。中小企业以多样化和小批量著称,资金需求也具有批量小、频率多的特点。这使融资的单位成本大大提高,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少量的资金需求量将使其融资利率比上规模的资金融资利率平均高出2-4个百分点。从各国的比较来看,美国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水平最高,一般可高达3-6个百分点;欧洲为1.5-3个百分点左右。
(三)从金融业的特殊性来看
1.金融业实行的谨慎原则,不利于风险性较高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金融业是特殊产业,经营的是资金这样一种特殊的产品。由于资金或货币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涉及面的广泛性以及其对国民经济影响的全局性,各国都对金融业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经营规则,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及流动性,以有效避免金融危机给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带来的不利后果。事实上,这也是广大从事金融服务业的人员和机构自身的要求。谨慎原则对国民经济的健康非常重要,但在客观上也给风险性较高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往往会使一些非常有前途的中小企业丧失极好的发展机会。
2.金融企业融资手续繁琐,耗时耗精力,影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积极性。如前所述,中小企业融资量少、频率高,需要简单快捷的服务。然而,金融部门为安全起见,必须有一套完整的融资手续,这就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简单快捷的要求。繁琐耗时耗力的融资手续,无数有意融资的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3.金融企业“嫌贫爱富”,喜欢“批发”,不喜欢“零售”,使中小企业融资处于不利地位。大企业信誉好、融资量大,深得金融机构的喜欢,往往是信用资金追着贷,而且常常用不完;相反,中小企业缺乏良好的信誉,融资额度有限,常常捉襟见肘。
从西方各国的具体情况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许多共同的原因,然而从比较的角度看,美国和欧洲之间还是一定的区别的:美国人崇尚独立自主的自由主义精神,再加上金融管理相对较严,因此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的偏好上。而欧洲人更强调彼此间的合作精神,因此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倾向较大,融资难主要表现在企业自身的原因(如风险大、管理不善等等)上。
二、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和融资方式(金融产品)
中小企业的资金的来源无非是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自筹,二是直接融资,三是间接融资,四是政府扶持资金等。
关于自筹资金。它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业主(或合伙人、股东)自有资金;向亲戚朋友借用的资金;个人投资资金,即“安琪儿”资金;风险投资资金企业经营性融资资金(包括客户预付款和向供应商的分期付款等);企业间的信用贷款(有些国家对此是禁止的);中小企业间的互助机构的贷款;以及一些社会性基金(如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的贷款等等。
关于直接融资。是指以债券和股票的形式公开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渠道。显然,这种筹资方式只有公司制中小企业才有权使用,而且,一般公司制中小企业的债券和股票只能以柜台交易方式发行,只有极少数符合严格条件的公司制中小企业才能获得公开上市的机会,或进入“第二板块市场”进行融资。
关于间接融资。主要包括各种短期和中长期贷款。贷款方式(即金融产品)主要有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
从总体上看,中小企业的资本构成主要以自筹资金为主(自筹资金的比重相对大企业要高得多)。其中以美国中小企业的自筹资金的比重最高,一般要超过60%左右;欧洲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自筹资金的比重在50%左右。在自筹资金中,又以业主(或合伙人、股东)自有资金的比重最大;亲戚朋友借用的资金次之。其次,是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美英和德国等自由主义意识较重的国家一般是直接融资的比重高于间接融资的比重;而法国、意大利、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则呈现出间接融资比重高于直接融资比重的现象。最后,政府的扶持资金比重最小,一般仅占企业总资产的5%~10%左右。其中以中央集权制国家,如日本、韩国、法国等国家政府扶持资金比重相对较高;德国、意大利、英国等国家居中;而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直接资金扶持的比重最低。
根据各国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结构情况,可以将它们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种是以业主(或合伙人、股东)自有资金为主,注重直接融资的作用,强调企业的自主意识的自由主义类型,如美国和英国等。另一种是以家族融资为重要渠道、注重间接融资的作用,强调社会和政府作用的集体主义类型,如意大利和法国等。第三种是介入以上两者之间的类型,如德国、日本和韩国等。
三、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中小企业对融资的不同要求
(一)不同类型中小企业对融资的不同要求
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融资特点不同,当然对融资渠道和条件的要求也不同。从融资的角度看,中小企业可分为制造业型、服务业型、高型以及社区型等几种类型。各类型的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和要求如下:
1.制造业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是比较多样和复杂的,这是由其经营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无论是用于购买能源原材料、半成品和支付工资的流动资金,还是购买设备和另备件的中长期贷款,甚至产品营销的各种费用和卖方信贷都需要外界和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一般而言,制造业企业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周转相对较慢,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涉及的面也相对较宽,因此,风险也相应地较大,融资难度也要大一些。
2.服务业型中小企业。服务业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主要是存货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促销活动上的经营性开支借款。其特点是量小、频率高、贷款周期短、贷款随机性大。但是,一般而言风险相对其它中小企业较小,因此是一般中小型商业银行比较愿意给予贷款的对象。
3.高科技型中小企业。高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可通过一般中小企业可获得的融资渠道融资外,比较重要的一个资金来源就是各种各类、层出不穷的“风险投资基金”。这类基金既有政府设立的,又有私人建立的,也有政府和私人共同建立的,其性质一般属于产权资金。美国、日本和英国的“风险投资基金”比较发达。
4.社区型中小企业(包括街道手工)。社区型中小企业(包括街道手工工业)是一类比较特殊的中小企业,它们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因此,比较容易获得政府的扶持性资金。另外社区共同集资也是这类企业的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
西方国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是各有侧重的:如美国是一个具有创新传统的国家,因此比较重视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日本在支持中小企业吸收引进技术方面也是具有特色的。意大利比较注重制造业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融资问题,这与其着力解决南部相对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增加该地区经济活力和“造血”功能有直接的关系。法国比较重视就业问题,因此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重点主要放在了就业潜力比较大的服务业型中小企业上。瑞士和西班牙(包括法国)则在解决社区型中小企业(包括街道手工工业)上具有特色。
(二)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对融资的不同要求
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对融资有不同要求,从企业创办一直到企业因种种原因而退出,都有对融资的不同的要求。
1.创办阶段。需要产权(自有)资金,或称股金,一般来自个人投资者和风险资金也需要商业银行以举债方式筹借少量资金。
2.投入经营阶段。主要从商业银行及其它渠道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优势仍要从个人投资者、风险资金和小企业投资公司等方面增加产权资金。
3.增长发展阶段。外部融资是关键,主要从商业银行及各种小企业投资公司、社区开发公司获得债务资金;也会从前述渠道筹借产权资金。
4.开始成熟阶段。主要以大公司参股、雇员认股、股票公开上市等以及从投资公司、商业银行筹集发展改造所需产权资金。
除上述四个发展阶段外,西方国家对中小企业在退出阶段的金融服务,也很具特色。以美国为例,政府和民间设有专门的破产清算基金,目的是尽量减少企业破产给当事人、债权人以及整个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合理地安排好有关方面的合法利益,实现企业的顺利退出。
从比较的角度看,在西方各国小企业的创建都相对比较容易,但在企业的成长的道路上却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来说,由于美国社会比较重视企业的成长和做大,因此中小企业容易成长为较大的公司;而欧洲的意大利和法国则主要重视的是中小企业对就业的贡献,因此,对企业的成长并不太关心,企业一般难以做大;其它国家,如德国、日本和韩国则介于两者之间。
四、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专业化
,西方国家金融业的发展,既有业务不断综合化的趋势,也有金融机构不断细分的专业化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特点。实际上,这两个相反的发展趋势是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的。因为金融业务的专业化和金融机构的多样化发展是不矛盾的。
这里仅就金融业务的专业化和专业性金融机构的发展作一概述。从总体上来看,西方金融业务的专业化主要有以下趋势:一是主要从事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和主要经营中长期固定资产融资业务的投资金融机构的日益分化。近年来,从事消费信贷的金融储蓄机构也有逐步分离的趋势。二是从事实业投资的产业基金(包括创业基金)和从事证券业务的投资基金的逐步分离。而且,在产业基金中,不同产业由于经营特点和程序不同,对资金需求的数量、时间和目的也不同,因而也需要专门化的既懂金融业务知识又了解该产业生产和经营特点的金融机构提供十分到位的服务。因此,产业基金的进一步分化也日益明显。三是从事对大型企业巨额贷款的大型金融机构与从事向中小企业微型贷款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分化。
这第三种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直接导致了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融资机构的建立,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据统计,美国有上万家专门从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这些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具有很不一样的名称,如妇女投资公司、企业金融服务公司、社区投资公司、街道投资所等等,但它们都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美国的这些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是1958年小企业局按一项国会批准的法案,倡导社会建立的。美国国家小企业局下属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项目署(是一个由国会批准创建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管理和注册工作。这些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极大地弥补了市场上有限的创业(或风险)资本与创办中小企业及其发展所需的巨大的资金缺口。这些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都是完全由私人拥有、管理并使用自有资本的投资公司。它们在小企业管理局注册,并得到有关许可证,在小企业管理局的担保下向中小企业发放利率优惠的贷款。
五、国外政府中小融资扶持政策的比较
政府的资金支持是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的资金支持一般能占到中小企业外来资金的10%左右,具体是多少则决定于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相对重视程度以及各国企业文化的传统。各国对中小企业资金援助的方式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风险投资和开辟直接融资渠道等。
(一)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最直接的资金援助方式,有利于中小企业资金的积累和成长。发达国家企业税收一般占企业增加值的40%-50%。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税负相对轻一些,但也占增加值的30%左右,负担仍较重。为进一步减轻税负,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有: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通过各种税收优惠可使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少一半以上,使其赋税总水平由占增加值的30%降到15%左右。这笔免税资金是普惠的,对中小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
应该说,各国都制订了程度不同的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但相对而言,以德国最为典型。德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1984年开始实行对中小企业有利的特别优惠条款;1986年开始税制改革。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大部分中小手企业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营业税起点从2.5万马克提高到3.25万马克,对统一后的德国东部地区营业税的起点更是从1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提高中小企业设备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所得税下限降低到19%;对周转额不超过2.5万马克的小企业免征周转税;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固定资产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等。德国的财政补贴主要做法:按《中小企业与技术政策总方案》设立专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提供资助,1995年以来,这项资助费已达12.1亿马克;为中小企业承担培训任务,可得到政府的补贴,1994年政府培训补贴支出达1.417亿马克;对在德国东部投资的中小企业提供总投资额15%-23%的财政补贴。
(二)财政补贴
补贴是政府为使中小企业在国民及的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而给予的财政援助。财政补贴的环节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出口等。主要补贴类型有:就业补贴、研究与开发补贴、出口补贴等。一般说来,政府的财政补贴是有限的,而且是非普惠的(与税收优惠不同),其功能在于引导。
从各国的比较来看,财政补贴以法国最全最好。法国的税收优惠主要做法有:新建企业一般可减少80%的税额;新建中小企业可免3年的所得税;在老工业区等重点开发区兴办公司免征3年地方税、公司税和所得税,期满后仍享受50%的税收优惠;新建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由原来的5%提高到25%。法国财政补贴的主要做法有:中小企业每新增一个就业机会,政府给予2-4万法郎的财政补贴对3年内新增6名职工以上的中小企业,每名新增加职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1.5万法郎;对3年内增加30人以上的服务行业,每增加一个员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万法郎;对每个雇佣学徒提供1.6万法郎的补贴津费;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可补贴其投资的25%;对雇佣青年和单身妇女的中小企业也给予一定的补贴;对节能企业,每节约1吨石油补贴400法郎。
(三)贷款援助
政府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贷款援助环节是中小企业的初创、技改和出口等最需要资金的地方。
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援助以贷款援助为主国家主要是美国和日本。其中,美国又以贷款担保形式为主,而日本则以政府建立的专门的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低息贷款的方式为主。美国中小企业局(SBA)的主要任务就是以担保方式诱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具体做法有:一是一般担保贷款。SBA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对1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0%的担保,贷款偿还期最长可达25年。二是少数民族和妇女所办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SBA对它们可提供25万美元以下的90%额度比重的担保。三是少量的“快速车道”贷款担保。对中小企业急需的少数“快速”贷款提供50%额度比重的担保。四是出口及国际贸易企业的贷款担保。做法与一般担保基本相同。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援助以政府设立的专门的金融机构为主。目前,这样的金融机构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等。它们向中小企业提供低于市场2-3个百分点的较长期的优惠贷款。此外,日本政府还设立“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公库”以向中小企业从民间银行所借信贷提供担保。
(四)风险资本
风险基金是政府、或民间创立的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的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率的专项投资基金。其中欧美等国家多由民间创立、而日本等国主要为政府设立。
美国的风险基金最为发达,遍及全国500多个“小企业投资公司”,其中大部分主要是向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基金的。1995年共有7万多小企业获得总共110多亿美元的风险基金。
日本的风险基金也很发达。70年代后,日本开始实施中小企业化政策,进一步提出了中小企业要实现知识密集化、高技术化的政策,同时鼓励政府金融机构向新兴的高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目前,日本“风险企业”已达2万多家,“风险企业”已成为日本机器人的主要需求者。
英国则成立了由100多家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小型金融公司组成的专设“风险资本协会”(BVCA),为高科技“风险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援助。
(五)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中小企业规模小,其股票难以到一般的股票交易市场上与众多的大企业竞争。为解决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一些国家探索开辟“第二板块”,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
六、对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启示
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资金的严重不足。最近以来国家已采取措施,如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并提高了中小企业借贷的上浮利率的幅度,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然而,目前效果还不理想。其原因在于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和资金扶持政策尚处于起步阶段,融资渠道和政策体系还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中小企业的要融资渠道尚未明确;政府扶持政策的作用对象也缺乏针对性或重点。为建立有特色的中小企业正常的资金融通体系和渠道,完善我国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快现代规范的企业制度建设,还公司制中小企业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要求的的直接融资权。
按照公司制的法理要求,还公司制中小企业的基本的直接融资权。目前,我国各类公司制企业,虽然尽了上缴公司所得税的义务,但仍然不能完全享有自由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权力。如果公司想发行债券或股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符合一定条件者,才能获得发行权;而且所发行的债券,特别是股票,必须进入公开市场,不允许柜台交易的存在。这与国外公司制企业直接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做法是很不一样的。在西方国家,公司制企业发行债券或股票只需获得证券监察部门的审核和备案,所发行债券或股票主要通过柜台交易进行,而通过证券交易所(或所谓“第二板块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或股票只占全部公司债券或股票的极小一部分。因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的公司债券或股票是有相当严格的要求的,只有表现较好的公司发行的债券或股票才能进入到证券交易所去流通上市。而大量的一般公司的债券或股票只能通过柜台交易来完成。当然,债券或股票的柜台交易和证券交易所上的公开上市是有密切关联的,并且还不断地相互转化。一方面,柜台式交易为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提供了广泛而坚实的基础(许多债券或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必须有一定的柜台式交易的良好记录);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市场也为柜台式交易提供了合理的价格参照体系。
因此,为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还公司制中小企业的基本的直接融资权,建议尽快建立我国正常的债券或股票的柜台交易市场体系。在此,还有必要指出的是,规范的符合市场机制要求的企业融资体系的建立,将为解决我国部分中小企业“过度”融资问题创造条件。
(二)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鼓励中小企业间建立互助金融组织
随着我国金融机构专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必将应运而生。实践证明,金融机构是偏爱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的,特别是大型的金融机构更是主要为大型企业提供服务,即使它们设有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也往往是一种摆设,并不起什么作用。专门化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则不同,它们的金融实力与中小企业相当,或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可以专门从事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从而有利于不断积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质量,促进金融业和中小企业的共同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间也可建立互助金融组织,加强共同发展和风险共担的能力,并为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二板块市场”
目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二板块市场”的条件已基本具备。首先,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中小型科技企业的作用日益增强,为保证这类关系未来我国经济增长潜力的企业的发展,必须尽快建立符合其融资特点的“第二板块市场”。其次,是我国证券市场已日渐成熟,国家的金融监管能力大大加强。第三,经过几年的调查和了解,我国已基本掌握了有关“第二板块市场”的运行。必要的物质条件上的准备也已基本就绪。
(四)鼓励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向亲朋好友借资
我国是一个比较重亲情的国家,亲戚朋友之间的相互接济是经常发生的,并常被视为一种美德。在新的形势下,完全有必要将这种亲情关系引导到一种正常的规范的创业投资关系上来。借鉴意大利和法国的做法,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向亲朋好友借资的措施,以建立一条中小企业便捷有效的融资渠道。
(五)要从税收、财政支出、贷款援助和直接融资等各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
金融服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5
[关键词]金融市场;税收立法;金融交易课税;税收功能选择;量能课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12)02-0069-11
由于金融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其发展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各国均采取各种措施推动、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次贷危机爆发后,各国纷纷采取多种措施恢复受损害的金融市场。在这些措施中,尤以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措施最为典型。然而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为目标而实施税负减免是否符合宪法上的平等原则,违反量能课税原则的差别待遇是否具有正当合理性,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尤有重新反思和考量的必要。
一、各国及地区金融市场税收立法的基本趋势从现代金融市场逐步形成至今,各国对金融市场的税收负担进行了多次调整,但基本上遵循了税负从轻且不断调低的基本趋势,赋予金融主体的税收优惠措施名目繁多、形式各异。尽管曾有个别国家力图适当提高金融交易的税收负担,如重新开征证券交易税或取消优惠税率,却仍因随之而来的金融市场效率的丧失而放弃。
(一)各国及地区金融税法的基本趋势:金融交易的税负从轻
证券交易税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税种之一,在多数国家经历了“先征后废”的调整趋势,如美国于1966年、德国和瑞典于1991年、意大利于1998年、日本和丹麦于1999年、新加坡于2001年均相继废除了
[收稿日期]2011-11-10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在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税法与公共财政研究所承担的博士后研究项目“Income Tax Issues on Structured Financial Transactions”的部分研究成果;本文同时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年教师科研专项项目(项目编号:182040308)资助。
[作者简介]汤洁茵(1980-),女,福建漳州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德国马普税法与公共财政研究所研究人员。
证券交易税。Tax Note International and World Tax Daily(省略)。根据美国国库伯斯•里伯兰德国际税收网提供的95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情况来看,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只有27个。即便在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国家,其税收负担也较轻且呈现下降的趋势。各国或地区无论是单方或双方征收,其总税负一般在0.1%~0.3%左右。除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外,各国仅对买方或卖方实行单边征收。在中国大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自2008年4月28日起由3‰下调至1‰,并于2008年9月19日实现单边征收。
各国对金融资产收益的税收课征通常不单独设立税种,而是并入公司或个人普通所得征税,但多规定各种优惠的税收待遇。在资本利得税方面,希腊、奥地利、比利时仅在将本国股权出售给外国公司的情况下,才按16.5%课征税收。对资本利得给予免税的待遇。在中国,对股票转让所得则免除个人所得税。大多数国家对资本利得给予特殊的免税待遇。如法国对短期资本利得并入企业所得按1/3征税,长期利得可抵减以前损失后按普通所得征税。西班牙、爱尔兰等国则按不同资产项目和持有期长短规定了减税幅度递增的方法。此外,各国大多允许资本损失在资本利得范围内充抵和结转。美国、英国等为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也采取诸多措施加大资本市场的税收优惠力度。在利息所得税方面,虽然大多数国家对利息所得征税,但各国一般均对利息所得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实行低税率,或规定一定的扣除项目。在中国,从1999年开始恢复对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应对金融危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先由20%降至5%,并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完全免税《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为应对此次破坏力巨大的金融危机,各国纷纷制定了名目繁多的经济对策,其中,减税作为重要的财政政策之一而倍受推崇。从各国为救市而实施的减税政策来看,针对金融市场的税收减免依然为不少国家所采用,如日本、韩国、中国、罗马尼亚、巴西等。在日本,个人从股票中获得的资本利得和股息所得享受10%的优惠税率的政策延长至2011年。罗马尼亚2009年度对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免税,个人的资本损失可以用同类型的资本利得冲销,从2010年1月1日起,未冲销的资本损失余额可以向后结转1年。在匈牙利,35%的股息税税率被取消。在巴西,个人消费金融操作税的税率由3%降至1.5%。在韩国,资本利得税的起征点从6亿韩元提高到9亿韩元。
(二)各国及地区金融税法的立法意图
税收的课征对各国政府的机构运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金融自由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了一股指引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1],促进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成为各国、地区政府放弃或削减金融市场税源的最重要的立法考量。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8]61号)中强调,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目的在于“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则称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目的在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我国台湾地区停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为增进公共利益,权衡经济发展阶段性需要与资本市场实际情况,而采取的合理的差别规定”。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对金融市场采取减免税措施的国家,其目的则主要在于以减轻税负使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量得以恢复。
从各国的情况来看,与其他产业不同的是,适用于金融市场的税收规则被赋予了更多的宏观调控职能,而其固有的收入职能却被大大弱化了。在制定金融税法规则时,对金融市场征税能够为国家获取多大规模的财政收入并非最主要的考量因素;相反,如何以税收利益为诱导,推动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已成为最根本的制度考量。也正是基于宏观调控的目标,金融市场成为税收规则变动最为频仍的领域,金融交易税的开征、停征、减征或免征均视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势而定。而由于金融市场本身对税收的潜在排斥性,对金融税法的修正也主要集中于金融交易税收的减免或停征。
金融资产发行和交易的成本主要由费用和税收构成。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税负高低将会增加或降低金融资产的交易成本。随着交易成本的提高,投资收益将有所降低,由此影响参与金融交易的投资者数量以及投资者购入金融资产的数量和品种,甚至影响金融资产的资本总量,减少金融资产的交易总量,缩小金融市场的规模。有学者利用美国的经验数据证明,如果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从28%下降到0,那么,股票的资本成本可以从15.1%下降到12.7%。不仅如此,作为“无对价给付”的税收,一旦对金融交易征收,也将造成部分资金流出金融市场,并不会直接流回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市场的存量资金。据估算,如在中国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提高2个千分点,以目前每天约3 000亿元的交易金额计算,每天上缴的交易印花税将高达9亿元,净增加6亿元。但每个月因此从证券市场上多流出的资金超过120亿元,相当于每个月发行一个大盘股。因此,对金融市场征税对其运行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将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减少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在“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本身创造流动性”的悖论下,各国对金融市场开征任何税种或采用增税的措施都极为慎重;相反,停征金融交易的相关税收或赋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以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减少金融交易成本,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却成为各国金融税法制定的基本选择。
基于扶持和培育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考量,税收也成为各国、地区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各地区的金融交易逐渐产生同质化,其交易条件、交易规则和交易的金融产品并不存在实质的差别,加上各国、地区纷纷放松对外汇的管制,资金的无国界流动使各国金融市场之间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在此情况下,交易费用的差异,包括对同一金融产品课征的税收,将对资本的进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可以说,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逐渐提高,税收将成为影响金融交易产品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维护并增强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金融市场也成为各国税收竞争的重要领域之一。如果一国金融交易的税收负担过重,将会迫使本国金融市场上的资金转向税负较低的相似或类似的金融市场。“除非在全球针对广泛的金融工具征税,否则后果只会是异地转移和所使用工具的变化”[2],即使对本国金融市场的征税确实能够“挤出”一部分窖藏于金融市场的过剩资本,但由于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的可替代性,从本国金融市场流出的资本并不会进入本国的实体经济中,相反却为相同或类似的其他金融市场所吸纳,由此,对金融市场征税,不但改善本国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初衷无法满足,反而会大大降低本国固有的资金量,对本国金融市场发展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并无任何实质性的益处。税收课征对本国金融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减损,最为突出的案例为瑞典和我国台湾地区。为增加税收收入,并惩罚被视为“非生产性和”的金融服务部门,瑞典从1984年开始征收股权交易税,交易税收入占到往返交易本金的2%。随后,瑞典本土的股票交易量下滑,同时,投资者将交易转向伦敦和纽约的交易场所。瑞典市场上11家最活跃的上市公司60%的交易量及所有上市公司30%的交易量被转移到伦敦。为减少“社会不良行为”,1987年瑞典对货币市场工具开征了交易税。结果同样导致了债券和票据的期货交易量下降了98%。在现金市场,交易也转向相似的不征税的债券工具市场。于是,瑞典于1991年12月1日取消了所有正在征收的证券交易税。详细可参见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小组编撰的《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新加坡SIMEX1997年1月推出台湾股价指数期货,而台湾期货交易紧随其后在1998年7月推出台湾加权股价期货。同样是台湾股价指数期货,由于SIMEX不征收交易税,台湾则征收0.05%的交易税,众多投资者纷纷投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导致新加坡的台湾指数期货扩大一倍左右。为增加吸引力,台湾交易所不得不在2000年5月、2006年分别调低期货交易税。详细可参见李瑞林、薛立言撰写的《交易税政策对台湾期货市场效率绩效之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尽可能降低本国金融市场的税收负担成为各国的必然选择,各国在金融领域的税收竞争也因之愈演愈烈。在此竞争压力下,各国、地区立法中的税收优惠方式也日益繁多,优惠程度和范围也日渐扩大。有些国家甚至放弃对创新金融产品制定相应的课税规则,形成立法的空白,实际上也使其处于无税的状态。如1993、2002和2006年,美国政府多次向国会提交征收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税的计划,但都引起了各大交易所的强烈反对,导致立法计划未能获得通过。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而言,向金融市场提供程度不同的税收优惠,对推动金融市场的整体运行无疑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单纯在金融产业中强化税收的政策调控功能而弱化其本应固有的财政功能,并由此形成金融主体与其它市场主体的差别税收待遇,这是否能以金融市场发展作为其合理正当化的理由仍有待进一步的探讨。而在税收立法中,经济效率的追求是否应作为最根本的合法性判断,同样有待研究。
二、金融市场税负从轻的正当性分析税负减免成为金融税收立法的主要趋势,但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为立法意图,仍不足以成为其合法化的基础。以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为核心的金融税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仍需在考察对金融市场税收优惠的必要性、是否合乎比例原则及由此所形成的差别税收待遇对纳税人权利的影响等之后才能予以确认。
(一)金融市场税负从轻的比例原则审查
根据传统税法理论,以经济调节为目的的税收的正当合理性在于立法者对于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基于公共利益有诱导促进或管制的必要,因此,有必要采用税收减免或加重征收作为工具。[3]税收政策形成对不同主体的差别性税收待遇时,应当具有“合乎理性的、从事物本质所导出的理由或其他明白的理由”[4],否则即构成对税收平等原则的违反。所以有必要对该税收优惠的目的与手段之间、政策采行与实施效果之间是否合乎比例予以斟酌。
1.金融市场税收减免措施的必要性审查。金融立法规定,判断金融交易的诸多税收减免是否具有正当合理性,首先应考察此税收优惠是否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所必需。由于税收减免所形成的差别待遇将构成“税收公平”这一税法上具有重大特殊意义的法益的牺牲,因此,只有在除税收优惠政策外,别无其他可达成政策目标的手段或根据经济形势所确定税收政策能够以最小成本、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的方式达成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目的时,才可选择使用。
如前所述,各国在立法中规定,实行金融交易的诸多税收减免措施其基本的前提在于,通过税负的降低,能够使金融交易维持低成本和高收益,从而吸引资金进入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市场的高效发展。但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否有必要以低税负提高金融交易的收益水平,进而增强金融市场的吸引力是值得怀疑的。随着各国推行宽松的货币政策、放松对金融市场的管制,金融交易的收益率一直居高不下,金融市场也实现了膨胀式的发展。以我国为例,据估算,我国工业企业年平均利润率为1.96%左右,2001年以后,中国的证券市场收益率大约维持在37%左右,证券市场的收益率一般是工业企业年利润率的8~20倍。[5]在畸高的收益率的刺激下,中国证券市场的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市值全球排名第三位。证监会:《截至7月底沪深股市总市值23.57万亿元》,资料来源:省略/jrzg/2009-08/26/content_1401371.htm,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9月21日。从全球来看,1990年全球金融资产总量为328 818亿美元,GDP总量为208 139亿美元,金融资产总量相当于GDP的1.6倍。2003年全球金融资产总量达到3 169 741亿美元,增长了9.6倍,全球GDP总量达到361 698亿美元,仅增长了1.7倍,金融资产的总量与GDP的比值达到8.8的高水平。到2009年,全球的虚拟金融资产超过270万亿美元,实体经济的总资产不到它的2.5%。可以说,税收的减免并非维持金融市场高收益的根本原因。排除税收的原因,基于众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政府所采取的除税收外的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的税前收益已经远远高于实体经济,这是导致货币结构扭曲、金融市场吸纳过度资金而造成急剧的膨胀式发展的根本原因。从这个意义上看,税收减免并非金融市场发展所必需的政策手段。
2.金融市场税收减免措施的政策效果审查。对金融市场所采行的税收减免措施为实现“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一目的所达成的政策效果如何,同样是衡量其立法正当合理性的重要方面。
就这一目的而言,并不单纯意味着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更意味着金融市场发展的安全与秩序,及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税收优惠通过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如美国1977年资本利得税税率为49%时募集的创业资本仅为0.68亿美元,而1983年资本利得税税率降低至20%时募集的创业资本高达50.98亿美元。优惠的资本利得税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资本市场。[6]在实物与金融资产差距如此巨大的税收负担下,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的收益率差异更加明显。随着各国逐渐降低本国金融交易的税收成本,随之降低的交易成本和增加的收益水平促使过剩的资金转向追逐全球范围内的各种金融资产,最终促成了金融资产的过度膨胀与流动性过剩。据测算,从1996年起全球的流动性快于全球名义GDP的增长。此次金融危机的发展,并非导源于金融市场流动性的不足,而在于全球金融市场的过度无序发展而导致投资者投资信心的丧失进而所引发的市场流动性黑洞当利率降到很低水平,市场参与者宁可持有货币也不愿贷款或购买金融资产,市场参与者只愿意卖出债券,持有现金,经济学上称这种现象为“流动性黑洞”。。在此背景下,单纯交易成本的降低也难以刺激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采取金融市场减税政策的国家中,其金融市场并未如期恢复,其政策效果由此可知。
如果说税收优惠推动金融市场的高速运行乃至形成全球流动性过剩的话,那么,在金融市场发展的安全与秩序方面,税收优惠的作用却极为有限。金融市场的安全与有序发展从总体上看应包括金融资产的安全,金融体系的稳定、正常运行和发展等核心要素。因此,所采用的税收措施应当能够对金融交易的价格波动和交易总量予以适度的调节与控制,维持虚拟资本与实体资本之间的相应比例,并通过税收的安排,降低频繁进出市场的国际投机资本的流动频率,从而抑制金融系统中不协调的因素与力量,保障金融制度的稳定、金融体系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防止金融动荡、金融危机的消极状态[7],最终有利于金融安全。为实现这一目的,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托宾提出,资本的过度泛滥是金融市场风险的重要根源,为此,必须增加短期交易成本,降低资本流动速度,获得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8-10]对金融交易提供税收减免恰恰与此背道而驰。随着金融交易税收优惠的增加,金融交易成本降低反而为短期投机行为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更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所蕴藏的无序与风险。
税收优惠制度不仅在实现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秩序方面差强人意,在促进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同样备受质疑。只有实体经济部门与金融市场的投资收益率大体相当时,资本在两大部门之间的配置才会大体均衡。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其目标在于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与其发展规模并不相适应的税收负担则进一步加大了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投资收益率的差异。当金融市场的投资收益率远远高于实体经济部门,那么,就将产生资本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偏好,导致大量的货币流向金融市场。资本在金融市场的大量积聚,使金融资产的交易规模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资本总额既定的情况下,金融市场货币规模的极大膨胀必然挤压实体经济的发展。当各国立法为金融资产提供更为丰厚的税后收益时,大量资金将从实体经济领域中不断流出,实体经济部门的投资供给则相对减弱,造成经济的虚假繁荣和经济泡沫的不断累积,形成对生产性投资的挤出效应,造成了金融市场极度繁荣而生产部门相对萎缩两者失衡的局面。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联系断裂的情况下,由于商品和劳务依据价格信号做出反应的速度远远低于金融资本流动的速度,由此将形成产品市场的价格扭曲,造成社会福利损失,由低税负所形成的金融市场“效率”将导致实际的无效率。
因此,在税法中肯认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并非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必要措施;事实上,它只能推动金融市场量的发展,即只能实现金融市场整体市值、交易速度和交易总量的增长,却无法真正改善金融市场的运行效果,减少金融市场的风险,实现金融市场的安全、有序乃至健康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税法中肯认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这一立法意图两者之间欠缺必要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因此是无效率的,不具有正当合理性。
(二)金融市场税收优惠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影响评估
任何税法规则的适用,均不应侵及或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对当前金融税法的评价,除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方面的政策效果外,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影响程度同样值得关注。
1.金融市场税收优惠对纳税人自由权的影响。根据传统的税法理论,作为资本投资所得,其性质为“非勤劳所得”,与工资等勤劳所得在性质上有所不同,具有更强的支付能力,因此认为对资本性收益并不适宜给予优惠的低税率待遇。在金融税法中确立金融交易的诸项税收优惠,由此形成金融业与其他产业的税收差别待遇,对平等权的损害自不待言,但其对公民工作权、自由权的限制却往往被忽视。
根据美国经济学家、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的奠基人舒尔茨对资本的划分,资本分为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两种形式。两种不同形式的资本投入,其税收负担却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在当前的金融市场的立法选择下,投资于金融资产的物质资本所取得收益的税收负担远远低于作为人力资本投入的价值体现即工资或薪酬。以中国个人所得税为例,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差价收入无需承担任何税收,从上市公司所取得的股息也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由于国家以财政资金的注入拯救金融市场,金融市场上的过度投机风险同样也将转由政府承担。在国家将金融市场发展奉为至上目标的情况下,金融主体有强烈的动机投资于高收入、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中,从而获取高额的利润。而在其遭受投资亏损时,由于政府为其提供财政资助,其过度投机的风险成本也将借助财政转移由全体纳税人承担。某一特定主体的投资风险由全体纳税人承担,而收益却仅由该特定主体取得。相反,个人投入人力资本所形成的勤劳所得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当前的税制体系下,个人投入人力资本的费用,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与学习者自己的学习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实际上并无法获得完全的扣除。个人工薪所得实际上面临并非针对净所得课税的境地。这都使得资金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税后收益差异尤为明显。从薪酬水平上看,金融从业人员的薪酬水平远远高于其他行业。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2006年朝阳区工资水平最高的行业仍属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13 391元,是工资水平最低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10倍。
由于人力资本在当前的税制结构下必须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对同一纳税人而言,人力资本的投入将面临更高的边际税负,这将扭曲纳税人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投资人力资本和做出职业选择的决定,大大降低实体经济生产或劳动的积极性,促使纳税人放弃工作转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从社会整体来看,以人力资本投入为主的中低收入阶层承担社会财富的生产的同时,必须承担远远重于资本投资的税收负担,也将产生“惩罚劳动、奖励投机”的社会效果,此“示范效应”一旦在社会广泛传播,以人力资本形成为目标的资源投入同样可能大大削减,导致人力资本产出的不足,却诱使更多的资金被投放于金融市场,形成投机的羊群效应,导致国民经济的发展弥漫在投机的氛围里。因此,金融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税负差异必然对纳税人选择工作或投机形成一定的强制,从而干预纳税人选择经济行为的自由。
2.金融市场税收优惠削弱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物质基础。税收是文明的对价,公民要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必须向政府让渡一定的财产。作为现代国民经济的核心产业之一,金融主体同样分享了国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金融业本身所固有的系统性风险更要求国家以各种监管手段来保证金融安全,对国家的公共服务有着更高的要求。事实上,金融市场发展所必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如市场机制在全社会确立、完备的商业法律体系、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讲究诚信的文化成为商业文化的主流、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私人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等[11],都依赖于国家拥有足够的资金以履行自身的公共服务职能,从而“为整个社会提供最低社会安全网络”[12]。因此,金融主体与其它市场主体一样,应当分担国家为提供公共服务而付出的成本,从而让渡其部分财产与国家。然而,与此相背离的是,由于在金融税法中明确规定金融交易的诸多税收优惠,金融交易主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远远低于其从政府获得的公共服务所应支出的成本。在政府所需财政规模既定的情况下,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对于一部分人的税收优惠,其实就是对于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加重。[13]为支应金融市场的公共成本所需,政府不得不将取自各产业部门的税收用于金融市场的公共产品的提供。金融交易主体本应承担的税收负担转而由其他产业主体提供,必然大大加重实体经济中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形成税负的不公平。
除日常的财政投入以提供金融市场运作所必需的公共产品外,为防范金融风险、挽救危机破坏的金融市场,各国更是投入数额巨大的财政资金。在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以各种途径向金融机构注资,尤其在2008年10月3日提出以授权政府购买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为核心内容的7 000亿美元的金融救援计划。在欧洲,各国直接向金融市场的注资也达到2万亿欧元。在中国,政府向金融业所提供的财政支持更是数额惊人,政府或向其提供大规模的财政注资,或向被关闭的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或为国有银行提供减免税优惠。可以预见的是,在危机过后,金融创新所蕴含的风险将对政府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也将产生大量的财政投入。这些巨额的财政注资最终均必须由其他产业的纳税人来承受。从资金来源上看,各国救市资金一部分来源于税收,一部分则来源于政府所发行的国债。由于国债是税收的预先支付,因此,可以说救市资金最终均必须由纳税人以税收的形式来承担。各金融市场主体承担了较其他产业主体偏轻的税收负担,却占用了巨额的财政资金,享有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对其他产业的纳税人极不公平。在国家财政规模既定的情况下,金融市场所吸纳的财政资金多,对其他公共产品的财政投入就少,从而影响其他产业纳税人所能够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影响其相关权利的实现。
因此,各国于金融税法中赋予金融交易主体诸多的税收优惠,不仅与“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目标相去甚远,对公民职业自由权也形成一定的限制,更在形成税负转嫁的同时削弱公民基本权利所赖以实现的公共财政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税法中的优惠措施欠缺合理正当性的基础。
三、走下神坛的金融市场:金融税法立法意图的再反思如前所述,在实现“促进金融市场发展”这一立法目标政策效果的有限性及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与限制方面,尤有必要重新反思在金融税法中以税收调节功能为主导的必要性。不仅如此,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日渐背离的趋势下,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作为金融税法的主要立法意图同样值得怀疑。
(一)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间的关系背离: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重新定位
各国对金融市场发展的高度重视,假定的基本前提是,金融市场的发展对实体经济的增长有着极为关键和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金融市场被视作储蓄与投资之间高效的转化途径,为社会闲散资金向各实体经济部门的自由移动提供了充足的媒介工具,扩大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加速了资本的转移运动,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同时,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为资源的重新配置提供了可能,有利于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从而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经营环境。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发展存在正相关关系的前提下,国家通过在金融税法中确立的税收优惠措施能够积极传导宏观经济发展的意图,并借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而进一步调节实体经济的发展。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这一前提却倍受质疑。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金融市场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地位正在被削弱,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的相关性也在逐渐减弱,两者之间的联系正在被割裂,金融市场逐渐脱离实体经济的制约,呈现独立发展的态势。从本质上看,金融交易是一种价值权利的转移,作为其交易标的的金融资产或者独立于所代表的实物资产,或者根本不存在相应的实物资产代表,而仅仅代表虚拟化的符号,如债务、股票或期货指数、天气,如气候衍生性产品所联结的标的资产为全球气候或温度指数。如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即推出日高温指数与日低温指数。金融资产的价格基本上与生产成本无关,而与人们对其未来收入的预期有关,且具有自我维持和自我实现的特质。因此,它能够脱离实体经济的具体生产过程,利用人们心理预期的变化所造成的短期市场波动来赚取价差收益。由此可见,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其与实体经济活动的正相关关系正在断裂,两者不存在相关性甚至出现负相关。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融通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已经大大弱化,金融市场已经不是实体经济活动的晴雨表。
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日益背离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形成了封闭的运行链条,大量资金在金融市场中囤积和沉淀,而不流入实体经济中,形成所谓的“金融窖藏”金融窖藏是指那些用于金融资产投资而没有对实物经济活动起融资作用的资金。金融窖藏对实物经济的影响是没有定论的,这取决于特定的经济环境。当金融资产提供的回报率比实物资本投资的回报率更高的时候,金融窖藏的增长可能会抑制实物资本的投资,从而造成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背离。[14]。在金融市场上沉淀的资金,仅在金融体系内完成自我循环,促使金融市场呈现爆炸式的发展。在金融市场的资本化定价机制下,参与金融交易的投资行为逐渐演化为以资本大小和价格博弈情绪为基础的投机活动。这种投机活动已经完全脱离实体经济的范畴,独立于生产循环过程,其收益的取得也具有博弈性。有人甚至认为,非实质交易证券以该证券市场价格决定给付因素,由于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不确定因素尤其是投资人心理预期的影响,其价格变动实际上已成为随机事件,以金融衍生品为内容的交易实际上与“以未来不确定、偶然的事件确定财物分配”的赌博并无差别。[15]马来西亚前总理马哈蒂尔指出:“金融衍生工具不是一种生意,它和预测赛马中哪匹马会赢的赌博行为没什么两样”。[16]正如凯恩斯所言,当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变得跟赌场相似,则这种发展是有害的。[17]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的投机活动对资源流向“稳健性企业”将有不良的影响。金融发展可能造成金融脆弱性加剧进而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出现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背道而驰的局面,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综合效应和影响方向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变得更加不确定。
随着金融市场由现代经济的核心逐渐演化为投机盛行的场所,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否最终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是否会导致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沉积进而诱发金融风险,尚有赖于特定的经济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基本的立法目标,并以此构建金融市场税收法律规则体系是极不明智的。
(二)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背离对税收调节机制的阻断
以税收作为政策工具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其前提在于税负的减轻能够降低金融交易成本,进而提高其收益。但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日益背离的情况下,金融产品的回报率与工业生产增长率之间存在明显的“剪刀差”,并呈逐渐扩大的趋势。由于金融产品的收益并不取决于实物经济活动,而受众多经济变量的影响,单纯降低金融交易的税收成本,并不能够必然提高其收益。因此,降低金融交易的税收负担能够实现所预期的“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目标,同样是值得怀疑的。
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税收政策的传导受到更多国际、国内因素的制约,而各种因素的影响力度和方向又不尽相同,因而税收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效果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金融市场投资结构和规模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金融市场的投资需求、信息透明程度、本身的流动性以及投资者非理等多种因素都将影响税收政策所预期的传导途径。随着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市场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各个市场间诸要素的变化都将扩散并传导至其他的市场。[18]各市场间的紧密联系使得针对本国市场实施的税收政策也同样必须将国际市场的影响因素纳入其考量范围。从根本上说,在金融创新趋势下,任何可能影响金融市场主体预期收益的因素都将影响其遵循税收政策诱导的程度,因此,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短期资本的流动、对本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信息与预期、金融资产价格水平的变化以及任何足以改变投资预期的突发性事件都将影响其政策效果的实现。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在传统金融工具的基础上,不断衍生、组合新的金融工具。金融创新程度越高,金融产品的交易链条也越多,这将使得税收政策在金融市场的传导环节随之增加。在传导环节中各种经济变量的互动关系更加复杂,税收政策的调整对投资者信心及未来收益的预期效应将随着传导环节的增加而不断改变。各市场参与主体对税收政策在强度和方向上的反应也更加难以预测,各种经济变量间的互动关系和过程更加复杂。税收调节的政策效应实现的不确定性也由此产生。
税收对金融市场发展调节效果的不确定性在投机行为盛行的背景下将进一步加剧。在现代虚拟经济背景下,纯粹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交易急剧增加。投机行为主要为非理性的短线金融交易,并不足以对实体经济产生实质性影响,只会影响金融资产价格的短期波动。在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投机易将对税收政策引起的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加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幅度,并缩短资金供求产生影响的实际过程,加快资金流动与调整的幅度。投机交易的加剧将使得税收政策的实施导致资金短期的过度调整,甚至改变税收政策预期的资金流向。可以说,投机行为的加剧使得税收政策仅仅成为金融资产价格的变量之一,无法真正通过税收利益的让渡诱导资金的长期投资方向,进而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投机行为阻断了金融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配置的传导作用,使得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更加无法预期。
在金融市场与实物经济日益背离的情况下,金融产品可以不依赖于实物资产,而仅以任何虚拟性的符号为基础而无限量地被凭空创造,甚至根本仅仅是头脑中的想象。金融交易以不具有任何实际价值的数字符号或虚拟资产作为交易标的,这就使得金融产品的提供者甚至可以根据风险和收益的变化,精确地调整金融工具的风险特性,以适应交易者对风险的偏好和容忍程度。[19]一旦税收政策的调整造成不同金融资产的收益乃至风险的相对状况变化,投资者将改变其持有的金融资产的组合。[20]当税收政策调整其规制的方向和重点时,新的金融工具便可能被创造出来,以适应新的政策规则所产生的市场风险和收益水平。金融产品之间的替代效应越明显,税收政策越难以对某一特定的金融工具的交易给予特定的激励,其调整预期甚至可能因金融产品之间的替代效应而落空。
如果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增长存在正相关关系,那么,对金融市场实施低税负而减少的税收收入有可能通过金融发展所带动的经济增长得以弥补。但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背离的情况下,税收激励可能仅仅引发金融市场本身的膨胀,无法透过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和资源配置功能推动实体经济的增长。更重要的是,脱离实体经济控制的金融市场,犹如一匹脱缰的野马,对其实施的税收政策无法通过预期的成本―收益调节机制,对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预定的引导效果。因此,在金融税法中是否肯认税收规则对金融市场的调节功能,应有必要对金融市场在当前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重新予以评估。
四、回归正途的金融税法:量能课税原则的重新确立无论从该制度对金融市场发展所产生的政策效果、对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影响,还是从金融市场的功能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定位,于金融税法中明确金融交易的特殊税收优惠,实现“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立法意图,都是值得商榷的。因此,税收在金融市场上应当如何予以定位,而这一定位在金融税法规则中应当如何予以体现,尤其值得关注。
(一)金融市场上的税收功能选择
税收作为公民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承担的强制性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则上,应以“支应国家任务的财政需求为目的”[3]。随着市场经济矛盾的加深,国家职能日益扩张,成为社会秩序的重要维护者和促成者。税收作为经济调节工具也日渐受到重视,并被广泛用于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社会、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进而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予以干预和调节。自此,税收不仅具有财政收入功能,更形成了市场调节的经济功能,在税法中也形成了一部分非财政目的的“经济调节规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下,税收的调节功能日益受到重视,“经济调节规则”和“财政目的规则”成为税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以税收优惠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显然是税收的市场调节经济功能的重要体现之一。但如前所述,税收措施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效果极为有限,却在很大程度上干预了经济自由权的行使,并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公民基本权实现的财政基础。就性质而言,对金融交易提供税收优惠,本质上是对金融交易主体所提供的补助金、补贴或社会给付。[21]在金融交易足以维持远远高于实物交易的收益水平的情况下,对金融交易主体给予补贴显然并无实际的必要。对政府而言,放弃来自金融市场的部分税收收入,在金融资产规模日益膨胀、金融交易日渐频繁的今天,却可能导致税源的流失,加剧财政资金的短缺。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例,1986年末到1994年末,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合同的名义总值平均每年增长40%,从6 000亿美元增加到89 000亿美元,年交易量从3.5亿份合同增加到11.42亿份合同。[22]如此频繁的金融交易和如此庞大的金融资产,可见,其间必然蕴藏巨大的经济收益,成为政府重要的税收来源。在税收成为各国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例平均为91.1%,美国为93.7%。从2003年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都在98%以上。,对金融交易提供税收优惠,便可能导致国家机关运作、政府职能履行所必需的财政资金无法得到满足。因此,对金融市场征税,应当受到重视的并非其经济调节功能,而是其财政收入功能,对金融交易征税的税法规范也应同样以“财政收入目的的规范”为主。
(二)金融税法的正当合法性基础:量能课税
税收的功能不同,其相应的税法规范的设计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有所不同。在以经济调节为目的的税法规范中,基于经济利益的诱导而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一般应当遵循“奖赏原则”。而在以财政收入为目的的税法规范中,强调的是由全体公民负担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开支,应当依循平等原则在全体国民间进行分摊。
金融税法的构建既然应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为主要目的,则应当使税收在金融市场上尽可能维持中立,尽量使市场机制在金融业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为此,金融交易课税给金融业带来的损失只能限于纳税额,不能给金融主体带来除税收以外的损失或负担,避免因为课税而导致不同主体的交易成本差异,避免税收对资本投资选择的扭曲效果。因此,有必要维持各金融主体之间、各金融交易之间平等的税收负担,依纳税人个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平等课征税收,对金融交易的完成所改变的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当予以准确的衡量。
反对向金融市场征税的学者认为,金融市场的税基具有整体的零和性,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不会产生收益,而只是投资者之间的收益转移,因此,证券市场的税基具有明显的虚拟性,对虚拟的税基无需予以征税。更有学者认为,金融市场作为“资金融通场所”而存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价值权利所代表的实物资本的物量和用途并未发生变化,金融交易本身并不被认为能够创造新增的价值,只是实现交易各方的收入再分配。有学者强调,金融市场的利润不过是一种分配性的转移行为,是对实体经济领域中收入和利润的掠夺和转移。[23]根据税法理论,税收应仅对财产增值额征收,在经济总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新的价值产出,对金融市场则无课税问题。
且不论金融市场本身能否创造价值,金融交易的发生首先改变了交易双方的收入分配。金融市场虚拟化的加深,不仅造成金融市场净产值的虚增,更造成收入分配的扭曲。由于金融市场虚拟化的加深,使得资本化定价的资产越来越多。虚拟资本的运动虽然不创造物质财富,却创造“国民财富”中的虚拟部分。因此,通过金融工具的投机行为往往可以获得更多的货币收入,而真正创造财富的主体所获得的收入远远不如从事金融投机活动的主体所获得的收入高,从而造成了收入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就这些虚拟的国民财富而言,其增减与劳动无关,甚至与自然资源的利用及其技术无关,而仅仅与宏观经济政策、货币资产的膨胀或收缩有关。就资本利得而言,可以视为对金融市场主体所承担的风险的补偿,是投资者愿意承担风险而取得的收入。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不能预期的所得,或是意外利得,或是不劳增益。正因为金融市场投机所得的虚拟性及由此产生的对收入分配的扭曲,在对其进行课税时应当对其与普通所得,如勤劳所得有所区分。在设定相应的税收负担时,不应当对此虚拟所得课以低于普通所得的税收负担,否则即可能刺激金融投机行为,进一步加深金融市场的虚拟化程度。为矫正因为投机行为所造成的收入分配的扭曲,对投机行为所得可以适当提高其税负水平,以强制矫正收入在投机者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分配,并以此税收负担提高金融交易的交易成本,抑制金融投机行为。
金融市场本身不能创造新价值的论调实际上仍是值得商榷的。金融市场的增长本身不仅促进实体经济的增长,其本身也构成现代经济的财富内容,其自身的增长和扩张也构成现代经济增长的内涵。[24]越来越多的实证和理论研究认为,金融市场已经形成独立于实体经济的价值增值机制。[25]有学者强调,金融市场同样具有“生产性”,通过及时将各种相关的信息反映在有关金融工具的变动中,让市场上的各行为主体(金融交易的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加以消化,从而使实际资源的配置更少发生浪费,减少“沉没成本”,使资源的配置更有效率。这便意味着,随着金融工具的交易,市场上同一资源所生产的东西增加了,此即经济的“增加值”或“增量”,构成了所有从事期权或期货交易的收入来源。[26]不仅如此,金融市场通过带动一系列服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通过资本的优化配置使资本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从而创造出新的财富。实际上,金融资产占私人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占居民总财富的比例甚至将远远超过有形资产的比例。[27]如果放弃对这部分私人财富的征税,将造成国家税基的巨大限缩,也将大量削减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
“租税法所重视者,应为足以表征纳税能力之实质的经济事实”,[28]金融交易无论是改变了财产在交易双方的配置状态,还是通过资金的重新配置使用创造新增的价值,都改变了金融交易参与者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应有必要重新评估金融交易参与者因其参与金融交易而发生的经济力量的变化,从而确定其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就所得税而言,金融市场的投资所得,包括资本利得,应当与其他类型的收入如勤劳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而不应当给与过多的优惠。就流转税而言,对金融交易仍应课以一定的增值税或交易税,考虑到金融交易本身的特殊性,为保证金融市场的适度流动性,其税率可以适当低于对实体经济课征的增值税的税率。
(三)金融领域的国际税收竞争的消除
对各国政府而言,放弃对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规则,依照金融交易所引起的经济负担能力的改变对交易主体进行课税,实现从事不同金融交易的主体之间、从事金融交易与实物交易的主体之间的公平课税,其最大的隐忧在于由此可能导致的本国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的降低。如果在一个封闭的经济体内,金融交易与实物交易实现公平课税,税收利益不再增强金融市场对逐利性的资本的吸引力,资本则可以在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之间维持大体的均衡。 但当前的金融市场已经置身于开放的、全球化的经济体之下,一国如果贸然放弃对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从而提高交易主体的税收负担,则从一国金融市场流出的资金并不必然流入该国的实体经济中,而是撤出该国,进入具有同质性的他国金融市场中,反而可能降低本国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因此,要推动各国在金融市场税法规则的制定中真正遵循量能课税原则,必须在全球范围内消除各国在金融领域的税收竞争,在全球范围内对金融市场的税收课征进行协调,消除各国在金融领域的恶性税收竞争,确定并保持对金融市场的合理宏观税负水平,各国对本国境内发生的金融交易课以相同或大体相当的税收,并尽量消除资本跨国流动中的双重征税,进行广泛的税收合作,从而减少从金融市场挤出的资金向其他金融市场流动的机会,迫使其进入实体经济领域中。
五、结语金融业的发展在各国都受到了普遍的关注,甚至被视为关系本国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正是在这一理念之下,一味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为目标的金融交易的税收优惠措施将在降低金融交易主体税收负担的同时,诱发金融市场的过度膨胀。此次金融危机的发生固然促使各国反思其金融监管体制,所奉行的金融税法实际上也值得各国予以重新审度。税收在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扮演何等角色值得关注。在减税浪潮中,实现对金融交易的量能课税,以恢复被扭曲的收益率差异,尽管是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之所必需,但仍可以预见,这必然面临诸多的经济或是政治的压力,加之这一原则在金融税收立法中的确立和遵循更需各国政府携手与共,其实现过程的艰辛与漫长并不难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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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hoice on Tax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Market
――with the Focus on Function of Tax to Regulate
Tang Jieyin
(Department of Law,China Youth University for Political Sciences,Beijing 100089,China)
Abstract:The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had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s on financial innovation risk in the world. Tax policy as one of important fiscal instruments was adopted to deal with this crisis in many states. However, the reasonability of the tax rules which decide the tax burden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has seldom been reflected. The decrease of the tax burden of financial transac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its native financial market is one of the reasons that enlarge the diversity of the profitability ratio between the financial market and industrial sector. The exorbitant profitability from financial transaction has resulted into the expansion of the monetary aggregates in financial marke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legislative intention of the lower tax burden for financial transactions in tax law of most states and believes there is not legitimacy to provide tax incentive or even exempt to financial transactions when the financial markets are becoming speculative places. 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it is important to collect the similar tax on the financial transaction with industrial sector, so that the diversity of profitability ratio between financial market and industrial sector can be decrease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se two sections in modern economics should develop in harmony with each other. Besides that, this article also suggests that the tax competition in financial markets should be avoided since the financial market in different countries can be substituted for one another.
金融服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6
摘要:当前,全球服务贸易迅速发展,在全球贸易总量中的比重不断扩大,在世界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提高,发展服务贸易成为各国关注和竞争的焦点。加快服务贸易发展是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水平、参与国际分工能力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面对新形势做出的战略选择。
关键词:服务贸易;政策;选择
服务贸易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水平、参与国际分工能力的重要举措。当前,全球服务贸易迅速发展,在全球贸易总量中的比重不断扩大,在世界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提高,发展服务贸易成为各国关注和竞争的焦点。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发挥服务贸易在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我国面对新形势做出的战略选择。
一、发展务贸易急需更好的政策环境
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未来几年服务贸易发展的目标:到2010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目标是4000亿美元,年均增长20%;力争提高服务贸易出口在我国对外贸易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在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稳步提高。
(一)我国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性机遇
1.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国家的战略选择和政策选择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把发展服务业上升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为发展服务贸易创造了基础条件。
2.世界经济结构形成以服务经济为高端,以发展服务贸易为重点,以服务业加快转移重组为特点的新形势
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从制造经济为主向以服务经济为主的转变过程,全球产业结构加快升级,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大大快于货物贸易的增长,国际投资更加倾向于服务业等因素,新一轮产业转移和要素重组以服务外包和承接服务外包为重点,将推动世界服务贸易稳定快速增长。
3.我国近几年服务贸易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面临着加快发展的最好时机
2007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达12165亿美元,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分别位于全球的第七位和第五位,其中出口超过意大利,进口超过法国和意大利。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和进口额的全球占比分别为37%和42%。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各国对中国的开放,将使中国的服务贸易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准入机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部分新兴服务贸易领域加快发展,出口增速正在赶超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已具备了快速发展的条件。
(二)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1.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还占据着主导地位
发达国家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全球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75%以上,其中美、英、德三国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30%左右。很多发达国家制定了加快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建立了完善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立法机构、主管部门、中介机构有机协调。发达国家利用其服务贸易水平领先的优势,通过各种多双边谈判要求世界各国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以此来扩大服务贸易出口,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成为WTO新一轮谈判以及区域性经济合作谈判的主要议题。在发达国家,服务贸易越来越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集聚,服务贸易也处于世界服务贸易的高端,创造了较高的价值和附加值,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
2.来自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日趋激烈
20世纪90年代以来,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纷纷调整发展战略,加快服务贸易发展,服务贸易整体出口竞争力逐步增强,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地位有所改善。尤其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这些发展中国家承接服务外包与离岸服务贸易的能力迅速提高,使服务贸易的世界格局正发生着变化和调整,成为当今全球新一轮产业革命和转移中一个新特点。
在服务贸易全球自由化的大趋势和全新的开放环境下,我国服务贸易仍处于起步阶段,总体上仍比较落后,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我国服务贸易存在着层次低、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不足、服务贸易部门结构不平衡、市场和地区发展过于集中、统计体系不健全、管理体制亟待完善等问题。这与发达国家和世界整体水平,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国家的战略目标实现都有较大差距,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我国各方面的要素资源,推动我国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选择
总结近几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做法,分享发达国家发展服务贸易的经验,把发展服务贸易上升为国家战略,制定并实施推动其加快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改善服务贸易结构,扩大服务贸易规模,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的能力,提升服务贸易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服务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这是新时期对外开放战略和产业调整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政策调整:
(一)研究制定更高水平的全国和地方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2006年我国出台了服务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我国发展服务贸易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对推动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起到重要推动和引导作用。为了满足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迫切要求,需要尽早研究制定国家“十二五”时期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提出新的更高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政策保障。我国必须以世界眼光和全球战略思维研究和制定规划,根据近几年服务贸易规模速度显著扩大的实际,确定快于“十一五”期间发展的目标。建议到2015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7000-8000亿美元,年均增长20%以上,使服务贸易出口我国对外贸易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在世界服务贸易出口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同时,应提出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方向和比重,提高现代服务业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与此同时,组织各地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研究制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服务贸易发展目标,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形成服务贸易能力,服务贸易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应先于全国和各地综合规划,力争在国家和地方制定“十二五”规划时,将服务贸易作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加快贸易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工作任务。21写作秘书网
(二)研究制定更加优化的发展服务贸易指导目录
目前的国家产业发展目录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货物贸易上,应该根据贸易结构调整的需要,抓紧细化、完善服务贸易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要根据服务贸易所具有的特殊性,针对其离岸贸易的可贸易、跨度大、领域广、以创意和高技能、高知识的特点,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服务贸易相关的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服务贸易产业分工、业务外包和承接服务外包等影响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发展服务贸易的产业政策体系。在国家“千百十”工程的基础上,具有发展基础和经验的地方,要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制订并细化本地区发展服务贸易的指导目录,突出本地特色,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和带头作用,使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形成几个象印度班加罗尔那样的服务贸易基地。特别是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和中部人力资源密集的地区,在“腾笼换鸟”产业转移和结构调整中,应把发展服务贸易作为重要战略。通过服务贸易产业指导,促进服务贸易结构不断优化,提高我国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运输、旅游等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水平,促进出口继续扩大。提高计算机信息服务、通信、保险、金融、文化创意、专有权使用费、特许费、咨询、广告等新兴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力争到“十二五”末期服务贸易达到进出口平衡,改变我国长期处于服务贸易逆差的局面。
(三)研究制定更为开放的服务贸易发展战略
顺应世界范围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推动服务贸易多层次发展,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就必须使服务贸易领域形成更加开放的格局。修改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基础上扩大服务业特别是服务贸易利用外资规模。吸引包括新建、并购、风险投资在内的多种服务业跨国投资,扩大在通信、保险、金融、计算机信息服务、文化创意和商业领域利用外资的规模,带动我国服务水平整体提高,国际服务外包承接业务量明显增加,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开拓能力大幅提升。提高已经建立的国际服务外包基地规模和水平,引导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向我国大规模转移服务外包业务。吸引外资能力较强的地区和开发区,要注重提高层次和水平,积极向研究开发、现代流通等领域拓展,充分发挥集聚和带动效应。
要加快实施服务贸易“走出去”战略,推动以商业存在模式为主的服务贸易发展。为发展开放型、走出去的服务贸易创造良好环境,研究采取具体措施,为服务企业“走出去”和服务贸易出口服务。一是积极发展境外服务贸易集群或合作区。鼓励发展贸易采购分销、物流航运、研发设计、远洋运输、现代物流、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咨询、人力资源、留学居住、休闲旅游等境外服务,形成几个境外中资服务企业集群或服务贸易合作区。二是有序促进自然人移动模式下的服务贸易出口。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密切跟踪国际市场需求动态,鼓励中医药、中餐、汉语教育、文化、体育、对外承包工程等领域企业和专业人才“走出去”提供服务,扩大医护人员、律师、教师、厨师、农技、建筑、制造、空乘、海运、医护、农林牧渔等领域人员外派规模。三是加大高技术含量的现代服务业贸易在国外提供服务的能力。顺应科技进步和全球产业结构调整趋势,稳步扩大信息产业、教育、生物、环保、计算机、电信、金融保险、法律、现代流通、旅游等领域的服务贸易出口。增设境外经营网点和分支机构,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先进技术以及营销网络,增强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四是鼓励优势企业到境外设立机构。以优势服务业和大型企业为依托,鼓励各类有实力的企业和机构到境外从事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基金管理、电子信息、旅游、教育、文化传媒和中介服务。五是国家各部门应尽快形成支持保障服务,提供各方面帮助。纳入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并尽快简化出入境手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国内有条件的金融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为我企业参与国际市场服务贸易竞争提供金融支持,对软件、流程外包等服务贸易等出口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
(四)研究制定更为有力的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具体政策
着眼于全面提升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构建充满活力、特色明显、优势互补的服务贸易发展格局,就要认真研究制定促进和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具体政策,象当年支持货物加工贸易一样支持服务贸易。
1.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应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借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适用于服务贸易的税收鼓励政策。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支持服务贸易企业进行服务产品的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所得税、营业税政策试点的基础上,应尽快扩大软件开发、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国推广。在服务贸易领域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试点,促进自然人移动模式下的服务贸易出口,对吸收就业多、不占用资源和无污染排放的服务贸易企业,应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和创造服务贸易的贡献给予补贴或所得税优惠。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的投资项目,在规定范围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实行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城市规划和土地政策
根据我国发展服务贸易的战略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和调控土地规划计划时,应对发展服务贸易留有充分的空间,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服务贸易发展用地,特别是保障国家级服务贸易承接基地的用地。各地区制订城市总体规划也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和服务贸易发展的需要,中心城市应逐步实行土地上的产业替代,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贸易。
3.加大金融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改进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的服务贸易企业的金融服务,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服务贸易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修订和完善有关股票、债券发行的基本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要充分考虑服务贸易企业的特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优先得到支持和批准。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便利,改进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管理,保证合理用汇。抓紧建立中小服务贸易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给予服务贸易鼓励类企业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加大技术引进和创新的政策性金融扶持力度,在业务范围内应积极开展涉及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贷款业务。保险公司在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范围内,积极创造条件,为服务贸易出口项目提供保险支持。简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手续,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境外投资。4.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继续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基础上,根据财政状况及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服务体系。整合服务领域的财政扶持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服务业发展。加大对国家级软件出口基地和产业基地的资金投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加大对规划内重点服务业项目的投入,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服务业项目。有关部门应利用现有渠道继续加大对服务贸易出口的资金支持。鼓励国外资本、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发展服务贸易的投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地方政府也要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金规模,支持服务业发展。
5.加大对服务贸易领域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实施服务品牌带动战略,培育发展知名服务贸易品牌,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和市场认知程度的,应将其纳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等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大力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标。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抓好服务贸易、现代服务业发展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建立一批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对服务贸易领域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及相关的技术改造应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应提供研发资助。在政府采购中,应优先支持采用国内自主开发的软件等信息服务,进一步扩大创业风险投资试点范围。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服务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符合规定的应享受创业投资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服务业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
三、抓紧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社会化统计体系
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为国家制定服务贸易政策提供数据信息服务。加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贸易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贸易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政府统计、行业统计、企业统计和社会抽样调查互为补充的服务贸易统计调查体系,健全服务贸易统计信息制度。建立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建设中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系统、权威统计数据和深入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分析,为国家制定服务贸易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
(二)建设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系统
建设中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系统,是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工作。要通过开展服务贸易进出口运行状况的分析,掌握服务贸易发展的总体趋势;开展分行业的国内外服务贸易状况分析,引导服务贸易结构及时调整和优化升级;进行企业发展和运行态势,及时调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确定新的政策选择;对于双边服务贸易和多边服务贸易的统计分析,把握服务贸易国别(地区)市场发展的重点。建立全口径、多层次的、实时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其价值不在于数据堆积,而在于数据库的分析产品的生产。目前,商务部已经不定期服务贸易进出口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国别(地区)市场分析报告等,对推动服务贸易起了很大作用,随着国内外服务贸易统计信息的收集、展示、预警、分析与构建基础性平台的建立,我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服务贸易信息资源必将得以较好地开发与利用,为国家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和国际交流与谈判提供数据支持。
(三)加快推进服务贸易政策透明化
建立更为完善和迅捷的服务贸易信息服务体系,使服务贸易政策透明化,是发展服务贸易的必要条件。建设和提高服务贸易指南网站的水平,为国内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和海外进口商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特别是适时公开、公布和解读服务贸易政策。应建立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外使领馆为主体的境内外服务贸易支持网络和服务支持体系,为中外服务贸易企业的交流合作提供信息服务和必要的政策支持。这些网络支持和服务支持体系,要向所有服务行业、企业和自然人公开,使在世界各地的服务贸易经营者,都能获取最新的和准确的政策信息。
(四)制定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服务贸易标准化体系
提高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必须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的服务贸易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整体水平和透明度。制定服务贸易标准,重在引导我国的加工贸易形成先进的经营方式、先进适用技术、管理理念和经验,要充分借鉴和利用境外在服务贸易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快形成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开展国际安全认证、质量认证、环保认证等标准。同时,鼓励企业从国际上获得更高标准的服务贸易资格,为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出更高的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