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税收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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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税收政策

金融业税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06701

1 金融危机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经济发展同样出现了困难,特别是抗风险能较差的中小企业,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危机中。岁末年初,国务院相继召开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打出了保增长促就业的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其中就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金融信贷扶持力度和税收优惠政策。这说明政府已经开始对中小企业采取救助措施了。就普通百姓而言,中小企业大规模的破产、减产与自身联系的更加紧密,比如说城镇就业人群中的大多数,都在中小企业就业。一旦一批中小企业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关门,就会有大批的平民百姓失业。这样就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社会压力和就业压力,对于每个小家庭来说,它的后续效应更加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不得不重新探讨我国对中小企业所采取的措施。当然,税收优惠措施只是这众多措施中的一种。

2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国务院前不久公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积极扶持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主要有:

(1)落实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3)中小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中小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1 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的政策

(1)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2.2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

(1)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中小企业设备更新。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扶持创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3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

(1)鼓励中小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发展生产。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鼓励中小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中小企业从事动漫产业。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鼓励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4 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发展循环经济方面

《意见》明确,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动漫的中小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意见》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中小企业(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金融业税收政策范文2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税收;国际借鉴

一、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美国对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公益行业、中小服务企业等领域,以鼓励这些产业与行业的发展。美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与贸易、商业活动或高新技术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支出;2.若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3年的研究与发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3年,后结转15年;3.对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4.服务业净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2年,如果亏损还有剩余,还可以向后结转20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营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二)韩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韩国服务业的发展源于第二产业的带动。90年代以前,在服务业内部结构中,批发、零售、饮食、旅店,一直居于第三产业增加值之首,90年代后期由于政策倾斜和对外开放,加上信息产业的带动,金融保险不动产与运输仓储、通讯业等生产业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

韩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自2002年起扩大税收减免范围,对属于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及创业型中小企业实行税收减免由6个税种增加到18个,对中小企业特别税额扣除由13个增加到24个;2.服务企业自新建后首次盈利年度起享受6年减半征收的优惠;3.5-10人以上创业企业自所得税发生的第一年起减免法人税50%,之后3年内按雇用人数增加比例最高可享受100%的法人税减免优待;4.为在国内服务的外国技术研发人员,从其提供劳动之日起5年内的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其年底资产价值为20%以内设立的投资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对相应企业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准备金也可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对技术转让和风险投资的资本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自2005年起,影视业、表演业等一些服务业实行50%-100%的法人税减免。

(三)新加坡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新加坡在金融、会计、律师、审计、交通、商业、酒店餐饮等领域发展迅速,被公认为是东南亚地区的金融中心、运输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现代服务业是新加坡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中商业服务(包括对外贸易)、交通、通信、批发零售、金融服务等是服务业最重要的行业。

新加坡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对具有新技术开发性质的产业给予5至15年的免税期;对计算机软件和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医药研究、试验室和检测服务等生产和服务公司用于研究和开发的支出允许双倍扣除;2.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性营运总厂提供优惠,只征收10%的公司所得税,为期十年,对这类公司的分配股利免征所得税;3. 金融等风险性较高的服务业在投资的最初5-10年完全减税,若连续三年亏损者,可获得50%的投资津贴,对在新加坡进行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4.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新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或营业额在100万新元以上的咨询服务、技术指导服务等企业,所得税可减半。

二、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一)构建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体系

许多国家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停留在对原有优惠政策的重申,而是以独立、集中制定出台专门、系统的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制定税收优惠特别法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优惠法律的权威性,消除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条款之间的重复和低效,加大税收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力度。

我国可以借鉴此经验,来解决现行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繁杂、零散问题。这里所指的 “特别法”,区别于我国现存的特别行政区域相关法律,此处提到的“特别法”限于现代服务业行业性质,不限于区域位置,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考虑到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实施的可操作性,在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中,应明确规定优惠的对象、目标、原则以及审批程序等。尤其需重点考虑的是优惠对象,即我国现代服务业具体包含哪些行业,应进一步凝练出衡量现代服务业行业的定性及定量标准,并实行动态跟踪评估,以确保享受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身份“名副其实”。

另外,建议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的制定可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分三步走:第一步,将各个税种中涉及到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进行梳理,在各税种中独立成章;第二步,将逐渐成熟的独立成章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整合,形成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第三步,适时将整合的条例和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上升到法律层次,单独立法。

(二)推行税收信贷优惠方式

税收信贷一词是本课题提出的新提法。在已有的研究中,虽然在形式上把税收、信贷两词合并使用,但所表达的意思仍然各自独立,税收调控和信贷影响两方面含义。但此处税收信贷,无论从形式上还是本质上,都将二者合二为一,原理在于使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即通过税收的形式实现信贷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

从现行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税收优惠形式偏重于结果优惠,而忽视过程优惠、起点优惠。借鉴国际经验,在采用直接优惠的同时,配合使用投资抵免、亏损结转等注重长期效果的间接优惠形式,例如韩国通过提取风险、科研准备金,美国对研究开发所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有关研究试验支出可进行投资抵免,新加坡对于某些服务业的研究费用实行双倍扣除等,对于生产业的税收优惠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的方式,保持一种系统的、一以贯之的政策取向。从根本上解决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升服务业发展的质量水平,就要注重把服务性企业的创业和经营过程纳入到税收优惠政策当中,降低服务性企业创业初期的投资、经营风险。以加速折旧、即征即退为代表的优惠政策,会使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加快机器设备更新换代的作用,这就实践了税收信贷的机制理念,倡导“授之以渔”的“蓄水池”政策意图,避免“授之以鱼”的政策导向。

(三)契合行业特点解决瓶颈问题

按行业特点划分,将我国现代服务业分为高附加值类,高技术类和高风险类。建议针对于不同类型,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由于现代服务业涉及面广,因此,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服务业,分门别类制定鼓励投资和业务拓展的税收政策,有的放矢地促进各项服务业齐头并进。

以金融业为代表的高风险服务业,应侧重从降低行业风险角度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业本身经营风险较大,并决定着一个国家整体经济状况的稳定,因此,应对这些经营风险较大的服务业采取相应的减免税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通过多个税种优惠政策的实施,来降低金融业经营的风险性,例如新加坡对高风险服务业创业实施完全减税政策,在规定的经营初期,还对亏损者实施投资补偿。韩国允许金融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风险基金等。对金融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讲,应逐步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在税率上体现国家对金融保险行业的鼓励和扶持,并改革目前金融保险业以营业额全额征税的征税方式,实行差额征税,降低金融业行业风险,为高风险服务业创设良好的经营环境,促使部分资本从其他行业流向金融业等高风险服务业,促进其发展和繁荣。

以信息服务业、科技教育业为代表的高技术服务业,应侧重从鼓励技术研发角度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应多采用间接优惠方式,例如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具体来讲,首先,建立加速折旧制度,使用的先进设备或专供开发用的设备、建筑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来核定加速折旧的程度,这样可以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加企业用于更新设备和技术进步的可支配资金,并且缩小资金的周转周期;对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允许企业将R&D投入以一定比率或全部从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对信息服务业、科技教育业实行税收抵免政策不仅可以增强企业开发、运用和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也可以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率,提高高技术业自主创新的能力。通过税收手段,降低开发与研究成本,提高社会、企业人力资源开放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全力推进服务业的技术进步。

参考文献:

[1]王良杰,石丽丽. 现代服务业概念界定[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

[2]黄海梅.对现代服务业财税政策的探讨[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6.

金融业税收政策范文3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政策经验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5-0107-02

界定现代服务业,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种角度入手。狭义的现代服务业是指那些与传统服务业相对的新型服务业,是技术、人力资本含量和附加值相对较高的新兴服务产业。本文指的是广义现代服务业,不仅包含狭义的内涵界定,还包括那些由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而来的产业。税收政策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影响,而这种直接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定税收政策的能力。因此,借鉴国际间发展现代服务业制定的税收政策成功经验,可促进现代服务业更好发展。

一、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订促进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发展的税收政策。美国一直以来都很注重发展区域产业链,这使得现代服务业可保持较大增速。为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美国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重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配合。

2.制订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主的商业振兴计划。美国对现代服务业实施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政府规定现代服务业发生的营业亏损可向前结转2年,若仍有剩余还可向后结转20年。这种规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抵消产业的经营风险。

3.制定鼓励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缺乏资金是新兴现代服务业发展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之一,为了将更多的资金引入现代服务业,政府规定减免风险投资收益的60%税收等税收优惠政策。

4.制定鼓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美国政府制定了诸多鼓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第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在进行基础性、公益性科研活动中,得到的收益减免所得税。第二,为解决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在筹集资金方面的困难,规定若其发行债券额度少于15亿美元,对购买者免征利息税。第三,向其捐款的个人或单位可免征部分所得税。

5.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企业研究开发的税收政策。基于知识、技术对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以鼓励各产业重视研究开发。如:纳税人可将研究开发支出作为当前费用而不是资本性支出,这样该支出就可在税前扣除;对大于3年平均水平的研究开发支出增额进行25%的税收抵免。

6.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在区域间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美国经济虽然相对发达,但区域间仍存在一定差距。政府在构建联邦税制的同时还设立了针对各州的分层级税制模式,和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协调区域发展。

(二)欧盟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如今,欧盟已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服务经济体。取得这样的成果,是因为各成员国都很重视利用税收政策,调整现代服务业的税负,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以英国为例,列举相关税收政策。

1.制定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使信息服务业获得更多发展所需的资金,政府规定对投资于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减免公司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也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流入信息服务业。

2.制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在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中,起到明显成效的政策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终结了对资本和外汇的管制工作,这就使得大量外资流入本国,必然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第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金融服务业的纳税额度。

3.制定促进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生产业的快速发展是英国经济结构得以转型的重要条件,规定降低所得税税率,包括把本来33%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至20%,以及将公司所得税税率从52%降至30%。

4.建立较为完善的服务贸易税收制度。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以及贸易活动日趋复杂,这使得税收制度的漏洞逐渐显现,所以政府不得不对服务贸易的税收政策体系加以完善,以推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

(三)新加坡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定促进新兴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由于新兴现代服务业是符合新加坡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带动本国经济发展的特征,所以新兴现代服务业一直很受政府重视。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鼓励其发展,包括对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产业给予较长免税期,以及降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2.制定促进扩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扩展现代服务业是指那些正在扩大规模和业务的现代服务业,政府对这种现代服务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政府规定扩展现代服务业可享受为期5年的免税期。

3.制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促进金融业在新加坡的发展,政府规定:第一,对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银团离岸贷款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第二,对保险公司在从事离岸风险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时,获得的收入只征收10%的所得税。第三,如果金融产业拨款于研究开发基金,则予以一定额度的减税。第四,对于经批准的技术服务费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相应税收。

4.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加坡政府很看重外国资本对本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助力作用,制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资现代服务业在本国发展。例如,第一,不限制外商在新加坡任何银行汇出利润、提成费、分红、利息,并对所得利息予以免税;第二,对在新加坡境内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获得的管理服务收入仅征收10%的公司所得税;第三,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从其海外子公司处获得的红利,免征公司所得税。

二、各国发展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相同点

1.通过税收政策缩小各区域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差距。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其发展均始于某经济发达的集聚区,之后再逐步扩散到各区,这必然会导致现代服务业在各区的发展出现差距。鉴于经济持续发展的长远考虑,必然要制定配套的税收政策加快发展落后区的现代服务业,以缩小区域差距。各国都对投资于经济落后区的企业给予更高的税收优惠,以及更低的税率。

2.通过税收政策引导各类资金流入新兴现代服务业。新兴现代服务业的出现,是顺应经济发展要求的,会对一国经济的继续发展提供后续力量,是攻克如今经济发展瓶颈的关键。不难看出,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新兴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新兴现代服务业给予一定额度的税收补贴,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额度,从而促进更多元的社会资金流入新兴现代服务业。

3.通过税收政策鼓励现代服务产业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先进的技术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服务业保持生命力的源泉。规定对于研究先进技术所耗费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外,加速现代服务产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从而鼓励各现代服务企业及时更新先进设备。

(二)不同点

1.根据各国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发达国家的现代服务业已经处在成熟期,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通常都会将优惠重点放在新兴现代服务业上,对这类产业给予一定的税收补贴。而发展中国家的现代服务业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因而新加坡将税收政策的优惠重点放在了扩展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上,也就是说鼓励现代服务业扩展其发展的规模和业务。

2.根据区域发展不同的主要矛盾制定税收政策。各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成熟度存在明显差异,在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都将税收政策的优惠重点放在了加快形成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上,促进集聚区内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速度,提高发展质量,以期加强随后的辐射力量。而在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则将税收政策的优惠重点放在国内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区,注重各区域的协调发展,缩小不同区域内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差距。

三、启示与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启示

1.注重利用各税收优惠政策的组合作用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为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发达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配合产生合力,共同发挥作用。各政策相互配合后所产生的作用不仅仅是各政策效用的简单相加,而是会产生大于该和的溢出效用。

2.注重利用税收政策鼓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是以高新技术为依托的,像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很重视扶持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制定了全面和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3.注重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利于增加竞争合力,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必然方式,因而,各国都努力提供利于集群发展的制度软环境,力争提供一个自由开放的市场环境。

4.注重利用税收政策调整区域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各国无论采取何种顺序发展本国不同区域的现代服务业,其发展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实现各区域的共同发展。通常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较大,使得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向欠发达地区现代服务业,促进其发展。

(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与启示

1.逐步完善税收政策体系。发展中国家的现代服务业一般都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体系还有待完善,发展中国家都在努力地增强各政策间的配合,发挥合力作用。

2.利用税收政策吸引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领域。资金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现代服务业来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应通过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刺激外资流入本国现代服务业,从而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树文,钟巧玲.我国现代科技服务业发展中政府管理创新研究[J].当代经济,2010,(2):82-83.

[2] 杨晓嫩.西安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的动因与策略研究[J].商业研究,2010,(8):140-143.

[3] 王一卉.现代服务业发展潜力研究——基于我国30个省市的实证分析[J].科技与管理,2010,(1):39-41.

金融业税收政策范文4

【关键词】国家级新区 哈尔滨 税收政策 优惠政策

一、哈尔滨新区相关情况

哈尔滨新区致力于打造东北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本着大力发展高端装备、绿色食品、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产业的原则,努力形成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相互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产业发展新格局,为建设黑龙江省乃至东北振兴新的经济增长极,为东北地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2016年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一要在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由服务外包扩大到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其他服务行业,给予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并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据实扣除。

截至本文成文为止,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相关文件,本文探讨的政策范围仍是现行的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哈尔滨新区现行税收政策存在问题

(一)服务业技术资本投资优惠方式不够灵活

当企业进入成熟阶段后,生产达到了巅峰,生产、销售和管理等各个环节运行流畅、搭配协调,盈利水平也逐步稳定下来。这一时期,企业需要的是降低税负,这一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体现在降低税率水平上。信息服务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理来说,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税法规定只有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六个条件才能享受这项税收优惠。单一税率式优惠难以满足高技术、高附加值的服务行业。

(二)服务业人力资本投资优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生产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为了激发企业引进人才的积极性,就要加大企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优惠力度。目前职工教育经费的比率为2.5%,这样的扣除比率难以适应知识密集型行业知识体系更新速度快,学习成本高的特点。不能调动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的意愿,不利于企业人才的稳定和发展。

(三)证券投资基金穿透原则应用范围较窄,不能满足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和不断创新

所谓穿透原则,通常适用于信托关系下,即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受托人通常不就其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做法目前使用的具体情形有限,在证券投资基金形式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以下三种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权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二是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三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权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税收政策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灵活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优惠力度

第一,加大研发活动的优惠力度。目前,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没有区分技术密集型企业和物质密集型企业。但是,对于一些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来说,企业亏损周期可能很长,允许研发费用不足抵扣的部分向未来结转5年仍然无法足额扣除。笔者建议,可以学习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技术密集型企业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在加计扣除后还有剩余的,向后结转的年限延长至10年,并允许纳税人可以向前结转2年。

第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企业投资高风险行业。例如,当风险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为了激发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允许投资亏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给予税前扣除,或者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另外,可以允许信息服务业本身计提风险投资准备金,在企业盈利年度,准予其按风险准备金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可以帮助企业度过成立初期的融资困难。

最后,应结合我国当前信息服务业发展状况和规模,重新合理的界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例如,降低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降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取消科技人员在企业职工总数比例限制等等。

(二)提高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的比率

首先,提高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的比率,由目前占工资总额的2.5%提高到10%,这样可以激发企业对职工进行在职培训的意愿;其次,可以建立企业人才教育投资税前扣除制度,允许企业在员工教育支出和在职培训支出据实扣除的基础之上,再按一定比例加成扣除,这样既可以调动企业引进、培养员工的意愿,还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最终引导企业走上良好的发展道路。而目前的扣除比率和税前扣除制度不能有效刺激企业引进人才的积极性。

(三)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有特殊的税制来配合

由于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金融业税制特别是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制应作出相应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穿透原则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其适用范围过窄,应考虑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类似的投资主体和投资形式,以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

金融业税收政策范文5

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税收政策

(一)香港相关税收政策

香港实行简单税制,征收税种较少(主要为直接税),税率水平也较低。其税收可分为直接税、间接税两大类,直接税主要包括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等。

1、利得税。利得税为纳税人为其在香港经营业务取得的利润所缴纳的税款,相当于世界各国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法团的税率为16.5%,适用于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为15%。

2、薪俸税。薪俸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收入所缴交的税款。政府会对薪俸税纳税人提供各种免税额,扣除免税额后会按一个累进的征税率征税。目前个人免税额为HK$108000,已婚人士免税额为216000港币,子女免税额:第一辑第二名子女每名30000港币,第三至第九名子女每名15000港币,供养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税额为30000港币,单亲人士免税额108000港币,供养兄弟姐妹免税额为30000港币,伤残收养人免税额为60000港币。累进办法为:超过HK$108000的首个40000元税率为2%,次个40000元税率为7%,第三个40000元为12%,余额为17%。税法还规定,薪俸税的最高限不超过薪酬总额的15%。即如按上述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缴税款高于薪酬总额的15%,则纳税人只需缴纳薪酬总额的15%作为薪俸税。这一政策对高薪人士起到积极的挽留作用,这部分人主要是一些高级专业人士和贸易、投资、金融方面的顶尖人才。此外,非居民股息收入和利润汇出免征预提所得税。鼓励了大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股票经营者、经纪人移居香港或作长期、短期居住,极大地带动了香港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旅游业的增长。

(二)新加坡相关税收政策

新加坡的税收体系较为简单,其整体税赋水平较低,在亚太地区仅高于香港。主要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新加坡实行区域征税,即纳税人的海外收入不需纳税。此外,新加坡政府根据不同的企业总部类别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措施,比如,差别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股息红利和预提税免税政策、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以及增值税或商品劳务税的优惠政策等。具体政策如下:

1.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自2010年估税年度起所得税税率调为17%,且所有企业可享受前30万新元应税所得的部分免税待遇:一般企业前1万新元所得免征75%,后29万新元所得免征50%;符合条件的起步企业前10万新元所得全部免税,后20万新元所得免征50%。

2.个人所得税税率规定。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扣除费用、捐赠和税务减免后的所得。适用税率为0%-20%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规定如下:首个20000新元免税,随后的10000新元、10000新元、40000新元、80000新元、160000新元、320000新元及以上的税率一次分别为3.5%、5.5%、8.5%、14%、17%、20%。

3.地区总部的税收优惠。来自国外的各项所得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而不是适用普通的22%的税率,期限为3年~5年;对于达到地区总部最低要求的公司,经跨国公司与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协商,还可获得更为优惠的一揽子奖励,包括适用更低的所得税税率。地区总部获得拥有股权的海外附属子公司或有关企业的红利可免缴公司所得税,该公司若将其转给区域子公司或汇入新加坡总部也不增加任何税项。

4.全球总部的税收优惠。跨国公司如果将其全球经营总部设在新加坡,则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根据各自经营状况及与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协商的结果,按0.5%或10%的税率纳税,期限为5年-20年。

5.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的税收优惠。向新加坡以外的关联企业或联属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对其向境外提供有关服务所得按10%征收所得税,对其提供的某些高附加值服务所得按5%的税率征税,对其向境外支付的利息免征预提税,期限为5年-10年。

各地区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政策建议

(一)在各地税务机关设立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

由于各地的特殊性,建立独立的专业税收征管机构对各地发展尤为重要,有利于各地税务机构业务衔接和对各地企业的管理。各地应建立完善的税收收入分配制度并设立独立的内部税务部门,负责对各地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上报,在各地税务部门建立以行业税收管理为单元的组织构架。按照“典型行业统一管理、专属类型专门管理”的思路,针对各地需重点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在税收部门内部分设相关行业管理单元,从而进行专业化管理。

(二)税收政策方面配套改进

我国的多数税收政策都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有些条例很容易与现实脱节,鉴于这种时效性的缺失,国家不得不继续颁布一些“政策”作为补充,因此我们应当在各地以特殊税收立法的形式,将税收优惠制度固定下来,并采取“联席会议制”,针对各地的实际问题和需求,定期召开(不超过季度)“税收沟通联席会议”,解决在金融创新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创新中所遇到的新型税务问题,提升税制创新机制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创新。总体上我国各地应着力建设税收简单、税种较少且税基窄的地方税收体制,使法律法规完善且与国际发达国家接轨,提升我国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国际竞争力,鉴于香港的私募股权投资相关税收制度的发展成熟度及其和内地的高关联度,建议各地应当借鉴香港现行税收政策制定优惠政策:

1.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香港公司利得税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其中无限公司税率为其净利润的15%,有限公司为其净利润的16.5%。目前各地争取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这一点的优惠基本与香港持平。

2.调整个人所得税。为吸引金融方面的高端人才,需要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吸引并留住高端人才与吸引知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是相辅相成的。根据各地新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对人才进行税收优惠:首先,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于高端服务业基本上都是取得高工资收入的人员,因此为吸引高级人才从事高端金融,可以适当降低此类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香港地区的薪俸税免征额为108000港元,建议各地私募股权投资中心设定至少100000元人民币的免征额;其次,在采取累进征收标准的基础上,设定最高15%个人所得税税率标准。参照香港税负水平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其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款超过应纳税所得额20%的部分,实行先征后退,有效的降低入驻总部企业高管的税赋负担,以吸引高端总部企业入驻。

3.调整金融业营业税税率和税基。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征收的营业税占整体税负中的很大一部分。虽然,金融业营业税率已降至5%,但如加上城建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一般综合税负也在5.5%以上。而国际上对金融业的主营业务一般免征流转税,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等也设置了较高的起征点,实施低税率,且只对卖方征收。未来建议各地降低企业营业税税率至3%,或者根据企业业务性质给予一定的营业税税收优惠年限,如在企业将全球总部或地区总部迁至各地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最初5年免征营业税等。另一方面,可以调整税基,尝试由目前按照银行贷款业务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改为按照营业净额计征。

4.免征非居民股息收入和利润汇出预提所得税,对于非居民股息收入和利润汇出,免征预提所得税,从而吸引大批跨国企业地区总部、股票经营者、经纪人移居各地或者长期、短期居住,带动各地形成高端金融人才优势,为形成全球私募股权投资中心提供人才基础。

金融业税收政策范文6

一、互联网金融涉税及其效应分析

首先,课税会对金融业规模的发展造成影响。国家对金融业征收的各种税收其最终均是落在金融机构的收益上。当税负过重时,会导致金融资本流向其他行业,导致金融业发生萎缩。当金融业税负过轻时,也会对金融业的发展规模产生影响。其次,课税会对金融业发展的结构和风险产生影响。金融企业作为中介机构存在,其经营成果除了依靠日常收益外,还取决本金是否可以及时、足额地回收所产生的滞后风险。例如,根据权责发生制纳税会计核算制度相关规定,处于合同期时,不管债务人是否可以还款均需要纳税,那么企业现金流负担会大大加重。最后,课税会对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功能发挥产生严重影响。国家对金融业的征税形式主要表现为证券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在其他因素均保持稳定的情况下,交易税税负的高低会对价格的高度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阻碍其相关功能的发挥。

二、互联网金融税收体系建设分析

(1)积极补充有关针对互联网金融税收的相关条款,不断完善现行税法。积极进行网络金融机构交易登记制度建设,应用企业网络交易活动过程中所用的专门发票,对电子申报纳税方式进行建立。同时注重为电子申报数据提供法律效力,确立具有明确性的电子账册法律地位和电子凭证法律地位,并对征税双方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将网络服务商纳入国家税收信息系统时,要求企业在向ISP网络空间提出具体申请过程中,企业必须先要进行具体的电子税务登记,然后可获得网络空间允许,进而才能进行一系列的交易活动。[1]这种做法可有效防止各网络服务商偷逃税款。此外,金融企业在进行实际支付操作时,应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和步骤来进行:第一,消费者对商户网页进行检索和浏览,然后在商户网站下订单。第二,消费者在进行支付时,需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安全支付服务器进行直接连接,在支付页面上对自己所用具体支付方式进行选择,然后点击进入具体的支付页面,进而进行支付操作。第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接受消费者的支付信息后,根据各银行具体支付网关要求,将支付信息传递给银行。第四,各银行对消费者网上支付能力进行检查,由银行来实行消费者支付资金进行划账或扣账、冻结等操作,并将实行结果传递给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结果由三方支付平台来负责对各商户进行通知。第五,消费者支付成功后,商户给予相关服务或者发货。这个时候银行让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户进行交易清算。第六,划账成功得到通知后,税务系统立刻接收到相关商户交易情况反馈,这个过程就有效实现了税收进行的自动化。这样一来就可有效防止虚假交易发生,同时还可有效促进企业征信系统得到不断完善。在互联网金融纳税体系中,也应该应用这种模式,充分发挥纳税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税收的监管作用。

(2)加强进行专门信息中心建设,提升税收数据收集、税收信息分析、税收信息处理的水平。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所有经济业务均离不开对相关数据和信息收集、分析及处理。如果在交易过程中信息失去真实性,或者各商户间,商户与消费者间的沟通机制存在障碍,网络市场将无法正常运行。目前,我国使用的在线税收会计系统还存在较大缺陷,其对企业税收情况进行稽查的效率、相关数据的使用效率等均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加大技术投入,加强对复合型人才进行培养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健全和完善需要既熟悉税收,又能熟练应用各种现代化税收软件,又懂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多元化人才。[2]当然,相应推动电子商务得到不断发展必须从加快税务机关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电子税务着手。电子税务具体指的是将税务机关的相关职能应用于网上,使通过互联网可进行税务办公、征管、稽查、服务、专用发票认证等一系列工作。这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相应的公众信息网上进行站点建立,提供税务机关相关应用项目和信息资源。在建立站点的基础促进办公自动化与税务网站具有良好的联通性,使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各项职责均具有紧密的联系性,真正实现将税务机关站点作为方便民众的服务窗口。应用互联网相关信息技术来实现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储蓄、利用,真正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税收进行有效征管。

(3)不断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网络税管平台,加强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以票控税”是现行税收征管机制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基础内容。众所周知,对发票进行有效管理对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在互联网环境中,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深入,发票无纸化程度日益增高,为了实现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收进行有效征管,可以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后,必须开具相应的专用发票,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开具的发票发给银行,然后才能对电子账号款项进行结算。纳税人在银行中的电子账户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电子账户及信息登记必须要使用真实居民身份证,并根据统一的规则对税号进行编制,提高后期税收征管工作的工作效率。将电子商务税收监管及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稽查具体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税收征管措施。将金融系统与税务系统网络进行联网,建立纳税识别号与其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相互关联,可实现对纳税人资金动态进行即时监控,进而实现对交易资金的流向进行及时了解和掌握。[3]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形式多样的先进技术和手段,给税收征管提供了多种科学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建立针对互联网中发生的虚拟交易、虚拟公司的网络税务登记制度、税务申报制度,要求互联网中存在的相关企业及发生的交易活动必须与传统企业和交易活动相同,严格执行税收制度,并保证所提供的网址、电子银行账号、电子邮箱号码等相关资料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且需要在网络平台上公布其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号等具体信息。此外,还需要设立开具普通发票、电子版专用发票、其他相关票据的管理手段,为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提供健全、可靠的论据,促进金融税收征管水平得到不断提高。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