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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现状范文1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 留守老人 养老保障
问题的提出
由于长期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保障功能显得相对薄弱。在社会转型、工业化、城市化、人口老龄化等多种社会趋势的影响下,农村留守老人面临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社会关注的焦点。
笔者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出发,对贵州省兴仁县农村留守老人进行了问卷调查,主要包括留守老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其中回收298份,回收率为99.33%;有效问卷286份,无效问卷12份,有效率为95.97%。
欠发达地区农村留守老人养老现状
留守老人基本特征。根据实地调研数据,笔者从人口学角度,对留守老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和婚姻状况进行了统计:1.在接受调查的286份有效问卷中,男性132人,所占比例为46.15%;女性154人,所占比例为53.85%。男女性别比为0.86,男性数量略少于女性。2.留守老人样本的年龄分布为:60~69岁(低龄老人)182人,占63.63%,70~79岁(中龄老人)64人,占22.38%,80岁以上(高龄老人)40人,占13.99%。结果表明,本研究所调查的留守老人主要集中在低龄和中龄阶段。3.留守老人样本的文化程度非常低,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水平的占96.8%,其中文盲或半文盲占70.18%,女性留守老人占57.2%,男性留守老人占12.98%;初中文化程度的留守老人仅占3.2%,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者为零。4.在婚留守老人所占比例为81.4%,丧偶留守老人所占比例为18.6%,其中以女性留守老人为主,占63.7%;无离婚留守老人。婚姻状况对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需求满足有直接影响,特别是日常生活的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从笔者实地调研来看,农村留守老人的离婚再婚现象非常少。
留守老人经济供养情况。本研究主要从留守老人的家庭生活来源结构和家庭支出结构两方面来考察其经济供养的情况。
第一,留守老人家庭的生活来源结构。(见下表)
这一结果表明,留守老人除了依靠自身劳动收入,家庭成员的支持占绝对的比重。另外,只有极少数的留守老人有自己的退休金和社会养老保险金,获得的政府或村委会帮助的留守老人数量也不多,只占7.52%。这说明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比较低,政府和社会对留守老人的经济供养支持非常有限。
第二,留守老人家庭的支出结构。(见下表)
这一结果表明:留守老人家庭除了日常生活支出外,最主要的家庭支出是农业生产投入、看病就医和抚养孙辈支出。留守老人看病就医后不能报销的那一部分仍然是留守老人重要的支出项目。绝大多数的留守老人在劳动之余,还要帮着照顾孙辈,孙辈的生活开销也占了家庭支出的很大比重。
第三,留守老人生活照料情况。(见下表)
根据上表,留守老人的起居照料主要依靠自己,占97.54%,这主要是因为本研究中的留守老人样本大多是低龄老年人,身体状况较好,自理能力比较高。其次是依靠老伴照料,占53.8%。可见婚姻状况对留守老人的生活照料有重要的影响。子女外出打工,只能夫妻间相互扶持。另外,未外出子女和邻居朋友对留守老人的生活照料比例也比较高,分别占28.52%和16.37%。这些未外出子女一般离老人比较近,在同一个社区,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一般会提供必要的帮助。但留守老人没有得到村委会任何帮助。这表明基层政府在留守老人生活照料的缺位。
第四,留守老人精神慰藉情况。本研究主要从其闲暇活动情况、社会交往情况和心理压力情况这几方面进行调查分析:从闲聊活动来看,串门聊天和看电视是留守老人最主要的闲暇活动。这两项活动分别占86.63%和 58.38%,其次是散步,占45.84%。还有少量的人听广播和读书看报。可以说,欠发达地区留守老人的公共文化生活几乎是一片空白。从社会交往情况来看,除了未外出子女,留守老人与其他家庭成员的交往频率并不高,大多数亲戚只能在逢年过节或者红白喜事的时候才会有所交流。可见,留守老人平时从其他家人获得的精神慰藉是有限的。从留守老人自我心理感受来看,78.6%的老人会觉得孤独,46.2%的老人会觉得害怕,21.54%的老人会经常觉得情绪低落,这些都是缺少心理安全的表现。留守老人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压力,家庭经济情况、劳动负担、健康状况和管教孙辈等是诱发和加重留守老人心理负荷的主要因素,子女外出务工一方面会缓解留守老人因经济压力所产生的心理负担,但同时也加大了其劳动负担和管教孙辈的心理压力。
欠发达地区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困境
经济供养不稳定。国内许多学者研究发现,子女外出务工对留守老人经济供养方面的影响是积极的,在传统孝悌思想的影响下,外出子女会通过对老人的经济补偿来弥补照料等方面的缺位,有利于提高留守老人的生活质量。但是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外出务工子女可以使得一部分留守老人生活改善,但绝大多数留守老人依然通过自身劳动来获取生活来源,子女对留守老人的经济供养非常有限,很多外出子女给老人寄钱都是为了农业生产投入或者自己小孩生活和教育费用的支付,只有在留守老人患了重病时才会予以支持。
就医难且费用高。农村的医疗水平还比较落后,医疗卫生条件较差,许多留守老人生病只能去乡镇或县城,由于交通不太便利,往往求医比较困难。虽然电话在农村慢慢开始普及,但仍有相当部分留守老人家里没有电话,而子女又不在身边,老人突发疾病时因无人知晓或就医不及时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统计数据,留守老人生病的医疗费用最主要靠自己承担的占56.82%,主要靠外出子女承担的占47.35%,主要靠未外出子女的占12.40%,主要靠其他家庭成员和村集体或政府的比例很低。医疗费用的支出对于原本经济条件就比较糟糕的留守老人家庭来说无异于是雪上加霜,很多留守老人因为无钱看病,只能拖着,遭受病痛的折磨。
患病后生活缺少照料。对于低龄留守老人,日常生活的自理能力相对较高,而对于中高龄留守老人来说,由于子女不在身边,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事,如换个灯泡都成了难题。而留守老人生病时缺人照料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老人身体不好,需要子女陪同去医院看病时,子女不在,老人更是觉得孤苦无依,感到很失落。尽管许多留守老人在生病时能获得配偶、未外出子女等其他群体的照料支持,但因为照料的负担比较重、照料周期比较长等原因,照料的质量不是很高,甚至有相当一部分留守老人生病时身边无人看护。
农村养老现状范文2
元经济结构通过工农生产“剪刀差”等形式将相当部分农业剩余转移到工业,结果过多牺牲了农民的利益,削弱了农业资本积累、技术革新的实力,窒息了农业发展的后劲。农村经济基础的薄弱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缺乏足够的财政支持,从而造成城乡养老保障水平差距过大。
城乡养老保障体系是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城镇的养老保障水平相对较高,服务较为完善;而在农村这方面的情况则恰恰相反,二者之间有较大的保障差异。在财力来源、保障内容和范围等方面二者均自成体系、互不影响。如果要从水平较低的农村养老保障进入水平较高城镇养老保障,必须要跨越“农转非”等一系列制度障碍。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城乡养老保障体系之间的差距将会慢慢缩小,最终达到发展水平协调一致。
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为20岁到60岁的农村居民,60岁以上的居民是被排除在外的。可是我国农村老龄化现象严重,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67亿,其中一亿以上的老年人口在农村。而且由于生活条件的进步,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超过73岁,老年空巢家庭将进一步增加,面临老龄化、高龄化、空巢期的同时发生,这些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城乡二元养老保障体系的形成与长期存在是与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相联系的。可以说,二元养老保障体系的形成是我国工业化起步阶段的客观要求。最初形成的养老保障制度没有包含农民,除农民可凭借土地取得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这样的设计是为了保证为推进工业化提供稳定的原料、农产品与资金来源。二元养老保障体系在特定的时期内,使国家以极低的成本维持了农民的最基本生活,辅之以其他社会经济政策,农业积累被源源不断地转化成为推动工业化的资金和原料,从而保证了我国的工业得以迅速发展。然而,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系列城乡分割的政策安排却导致二元社会格局的凝固化,使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型过程大大延长,并由此导致了养老保障二元化的长期存在。这与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新形势极不相符,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也日益突出。
2. 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
以国家法律保证强制实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也必然以国家立法为保证。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缺乏法律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法律制度的缺失给农村养老保障建设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
法律是农村养老保障实施的基础和可靠保障,西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无论是1601年英国制定的《济贫法》,1889年颁布的《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以及1935年美国制定实施的《社会保障法案》等,都使得这些国家社会保障工作走上法制化和强制化轨道。然而,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工作之所以进展不力,法律责任很难得到真正的落实,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首先,缺乏正式的家庭养老保障法。长期以来,家庭养老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一种道德约束行为,对于家庭养老的良好表现可以得到赞扬但缺少法律的认同,这样就难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宣传和普及。相反,对于家庭养老的反面行为也只能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而无法得到法律的制裁而减少这种不良行为的再次发生。
其次,缺乏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立法工作对农村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促进作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虽然进行了十几年的探索,但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比较缓慢,中央立法机关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来规范和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社会保险法(草案)》仅仅是提出了国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只是政府机关的行政性法规,而不是由立法机 关颁布的法律规定。尽管我国已出台了几部相关法律法规,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农村五保户供养工程条例》等,但由于其针对的调整对象和保障范围的特定性,及较低的层次性,没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3. 政府财力投入不足 近年来,城镇
职工养老金的政府投入和国家财政补助总额近三千亿,但占人口总数60%的农村居民的养老金投入力度及其有限,只有城市的10%左右,人均保障额差距非常大。即使按现在较低的水平,每人每年660块钱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覆盖到全国,也要支付将近700亿的资金,而且老年人口是不断增长的。
政府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障投入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政府财力偏向,养老保障资金的投入分配不均,存在重城市而轻农村的现象。第二,虽然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增加了,但其增长速度滞后于当前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投入,可是相对于物价上涨的速度而言,每人每月55块钱的基本养老金确实太低,其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不相适应。此外,未纳入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所以农村的养老金水平总体上是必然要提高的。
国家在城镇养老保障方面负担沉重,但不能因此忽略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城乡差距和国家财力有限都影响了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国家财力的快速增长表明政府承受能力在增强,循序渐进的推进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应当放在重要位置。只为农村居民提供养老金是不够的,政府对于农村老年人生活服务的需求未加以足够重视,没有考虑到养老制度的可持续性和如何更好的满足老年人保障的需求。只有通过政府投入的加大和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来使农民年老以后有可靠的经济保障,加上基本均等的老年服务,农村
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才能得以解决。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明确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责任,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过分强调个人责任,个人交纳是主要部分,但是农民的经济收入并不宽裕,国家资金投入的减少势必会造成资金来源的不足。政府作为推动农村养老保障的责任者,必须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和运行提供资金。但是目前的现状是,农民因为交不起资金而无法参加政府为他们提供的养老保障制度,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即使当地政府为之建立了一些保障模式,也由于没有持久的资金支持,大部分最终以农民“退保”而终结,政府无力顾及规模如此巨大的农民群体。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使得在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资金缺乏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不到位。首先,每年中央政府由于受到财力所限和城乡二元体制局限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难以保证均等性,因此往往忽略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设。其次,我国的财政体制仅仅明确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制度,省和省以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而县以及县以下的乡镇政府作为建立农民养老保障的直接责任者,其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普遍不足。
4. 政府管理监督不规范,组织引导不到位
4.1 管理监督机制不规范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有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因而对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但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实践中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各级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障部门既是管理机构也是其监督机构,既要负责对当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又要对自身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在这种监管不分的情况下,不仅会使部门成本较高,效率低下,而且也不利于监督,从而管理和监督都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地方的民政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会出现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或有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后期又不能及时补充到位。在这样征收状况和管理条件下根本无法保证基金的安全性。
监督管理是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手段,只有严格的监督管理,各个环节才能效衔接,在错误刚开始阶段就及时得到纠正,从而保证下面环节的正常运行,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的收益。由于农村养老保障工作立法滞后,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使得农村养老工作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在开展工作时只能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中普遍存在随意性。检查监督力度不足、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缺乏明确的制度约束,国家投入资金的有限导致资金短缺,阻碍了基金的增值保值。此外,在基金的投放中还存在着经费被挪用和非法占用等现象,基金安全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 4.2 政府组织引导不到位 我国城镇养老保障
制度借鉴了国外社会保障制度较成熟国家的经验,其发展日趋完善。政府在财政拨款后只是给予监督和指导,进行宏观控制,而诸多运营管理上的细节工作,都是由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完成的。但农村相关制度的发展因其经济基础薄弱等限制,没有能力建立相关组织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同时,政府也没有在相关方面进行引导,使之建立相关团体来帮助农村居民在缺乏养老保障的情况下维护自身的权利。农村居民自身限制和政府责任上的缺失可以说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受阻的又一重要原因,如果政府能帮助建立专门的以组织来代表农村居民的利益,去疏通政府和农民间问题沟通、协商的渠道,切实做到农村居民养老利益和要求有保障,那么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一定会有较大的进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晓庆,黄大薪,我国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职责研究[J],黑龙江对外贸易,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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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现状范文3
关键词:农村 “空巢老人”生存现状养老
中图分类号:F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9-268-01
自我国大规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投入到城市化和现代化建设,流动人口从1997年的3890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2.6亿人,其中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如今,打工携妻带子外出渐成趋势,农村将出现越来越多的留守老人,他们生活上缺乏照料,成为“空巢老人”。老年人――这个体力和健康正走向衰弱的群体,将面临怎样的困难?计划生育政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户均人数减少趋势明显,传统家庭结构在慢慢消失,农村“空巢老人”如何养老?因此,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村“空巢老人”的生存现状,探讨其养老的可行路径,是理论和现实都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目前农村“空巢老人”面临的问题
1.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生活艰难。家庭养老依然是现阶段我国养老的基本模式。对农村而言,养儿防老依然是比较传统的观念。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拥有子女人数减少,人口流动规模扩大,增加了家庭赡养的难度。对“空巢”无子女老人讲,由于他们能较顺利享受到社会福利,也无养育下一代的劳苦,后顾无忧;而有子女“空巢老人”的生活主要靠自己,处于自养状态,同时还要承担照料下一代和从事农活等体力劳动,他们自我经济收入预期下降,其额外经济收入主要看儿女的收入状况或道德水准。相对无子女老人来讲,他们经济保障不足,生活更为困难。笔者曾对豫东部分农村做过调查。发现大多“空巢老人”是自己养活自己,活到老干到老,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因无固定收入,生活风险和困难程度均高于城镇老人,生活较为艰难。
2.社会地位下降。当前,农活在很多村仍是一种重体力劳动,而且收入少、不稳定,这也是农村青年外出务工的诱因之一。外出务工较农业劳作收入高而且稳定,随着经济能力的增强,相对仍停留在自然经济思维下的农村老人而言,其家庭和社会地位逐步提高,而熟悉耕作技术,有丰富生产经验。掌握传统家庭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老人则由优势地位沦为弱势群体,也缺少了家庭中的话语权。尤其在当夸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传统养老观念受到挑战,年轻一代行为上表现出敬老爱老意识的匮乏,致使家庭养老的主体责任正在淡化、丢失。
3.缺乏情感慰藉。传统的父慈子孝文化还深深影响着农村老人。在养育子女、盖房娶媳、抱孙子,掏干了自己的财力和精力后,期盼能与儿女共享天伦的老人们,但是外出务工的子女,工作忙,没时间交流;毗邻而居并未外出的子女,由于“代沟”等问题,疏而不亲。除了天伦之乐的缺失,农村“空巢”老人“冬天站墙根,夏天找树荫”,精神文化生活和日常社交极其贫乏。终日生活在封闭的狭小空间里。情感得不到倾诉和释放,使许多老人产生孤独、空虚和自卑感。老人心理上存在的焦虑、不安、孤独、失落、抑郁等情绪,与病痛等肉体上的伤害相比,是一种更大的伤害。笔者调查的一位老人说“过去是吃饱等饿,现在是吃饱等死”,一种深深地落寞和伤感溢于言表。
4.有病要撑着。当前,绝大多数农村老人参加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但由于自费部分难以承担,“空巢老人”仍普遍存在“小病拖、大病熬”的现象,加之农村青壮劳力大多外出务工,农村剩下的是“386199”人员,家庭安全成为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此,要么有病撑着。外出就医,因无人陪伴,户里户外两牵挂。调查发现,“空巢老人”最怕的是生病卧床,若卧床在家,只能由老伴照顾,毫无外援;独身“空巢老人”生病后,则几乎无人照料,更是艰难。
二、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对策
1.进一步强化传统孝道教育宣传力度,鼓励、奖励恪尽孝道的好儿媳、好女婿(儿媳当家是农村的普遍现象),政府要鼓励,社会要提倡,引导子女“见贤思齐”。鉴于目前宣传尽孝、赡养、扶助老人的正面信息较少。即便有,也往往是常人所不及。改变宣传内容和形式是为当务之急。
2.注重家庭养老功能的挖掘。传统家庭养老是单一家庭为核心,辅之以宗族亲友。而此功能逐渐丧失的情形下,农村养老服务业势必应当加快发展,以弥补子女及宗族亲友力量之不足。农村养老服务业可以以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为基础,以邻里照料为纽带,以村民自治组织为工作平台来发展,使每个村庄都成为“没有围墙的敬老院”。
3.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设立农村老年人基金会,强化个体防范风险能力。集体经济在农村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农村集体经济较好的村,可建立以村集体经济资金投入为主体,以社会募集、农村“空巢老人”入股资金及政府扶持资金为补充资金来源的“村集体”老年人基金。在农村集体经济较弱或无集体经济收入的村,基金资金来源可通过农村“空巢老人”土地部分转入基金责任田而获得入股资金为主体,以政府投入、社会募集为补充的“责任田式”老年人基金。由村里威望较高或投资较多的老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共同支配资金的使用。以提高个人防范风险的能力。
农村养老现状范文4
论文摘要:论文从研究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出发,指出了现存的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低、农村老年生活照料状况不理想、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障状况令人担忧、农村老年生活救济体系不健全、农村老人精神生活一片空白等问题。具体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城乡二元体制长期存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村养老保障缺乏法律支撑、农村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农村经济落后等,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对策。
农村养老保障,就是由国家、社区和家庭成员等为满足老年农民的养老需求而提供的经济供养、照料服务和精神慰藉。无论在哪个国家养老保莽韩a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老年人口比较多的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更是成了中国社会保障的重中之重。
一、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
本文要研究的农村养老保障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社会养老保险,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医疗保障,老年生活救济,老年精神生活等。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低,覆盖对象有缺失
首先,农才蒯二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低。1986年民政部开始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995年民政部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a出“在农村群众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此后的几年之内,农村养老保障一直处于发展缓慢的阶段。2003年底,全国有1870个县不同程度地死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5428万人参保。2005年底,全国有31个省约1900个县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5400多万农民参保。2001-2005年农村人口都在74471万左右,这样算来,2003年与2005年实际农村人口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仅在7%左右。农村养老保险7%的覆盖率远低于农村人口对养老保险的需求。
2009年中国在全国10%的县(市、区、旗)展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来看,90%的中国农村暂时还无法享受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未来10年左右的时间里,还将有部分农村没有覆盖在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的范围内。
其次,覆盖韶寸象有缺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的速度加快,农村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以致大量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养老问题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虽然国家正在加大对农民工群体的保障力度,但剥也们还没有全部被纳人到保险体系内,对农民工的保障力度还比较弱。
2.农村老年生活照料状况不理想
一直以来中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主要是由家庭负责。近年来,随着打工潮的出现,扣工族携妻带子在大城市安家渐成趋势,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留守老人。这些留守老人他们生活上缺乏照料,过着“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的寂寥甚三活。部分老年人不但得不到家人的照顾,还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同时还要照顾外出子女留下的孩子,身合压力很大,健康状况也最差。2008年12月1日,《静寞夕阳:中国浏寸留守老人》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所有子女均外出的农村“空巢”老人比例高达48. 5%,子女外出后,这些老人农业生产中因缺少,扶助而面临很大困境护生病受伤时无法及时就医和得到良好照料,而且、更容易出现上当受骗、被偷、被欺负、意外受伤等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健康、安全和生活质量令人堪忧。同时,在农村“重小轻老”现象比较普遍,少数子女视老年人为累赘,一些多子女家庭互相推诱赡养义务。婆媳关系紧张,“媳妇当家,养儿防不了老”。一些外出务工子女忽视家中老年人的生活安排,与老沟三人缺少联系沟通,还有“外嫁女儿不养娘”的传统习俗。
黑龙江省人大代表翟玉和组织的调查组对中国农村的养老现状进行的调查,显示有85%的老人自己干农活,90%的老人自己做家务,仅有8%的老人精神状况良好,有52%的儿女对父母“感情麻木”。翟玉和说:“很多儿女在狱为,父母没冻着,没饿着,就是自己尽孝的最高标准了。”我们从农村都乒人中流传的一些顺口溜中也可以体会出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二能干,俺是儿女的劳力,不能干,咱就成了人家的累赘;老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现在呢,是家有一老,如有一草;人老了,最靠不住的就是儿女呀,歹心的儿女都赶不上好心的邻居。
3.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障状况令人担忧
在中国,浏寸老年人最需要的就是医疗保障。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在训划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建立了合作医疗制度。2002年中国政府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07年全国有2448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参合率85.7%。但从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民仍然受到无钱看病的困扰,医疗费用远远超出了农民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农村老年人的医疗状况令人担忧。
2007年在山东烟台进行的关于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障状况的调查显示,41. 0%农村老年人存在有病不治的状况,其中,因为没有治疗费而不治疗的占了49. 3%。从老年人医疗费用的来源来看:目前,农村老年人医疗保障费用由自己和子女负担的比例高达88.2%;从老年人的医疗照顾来看,老伴、子女是老年人生病时的主要照顾者,分别占了55. 3%和36. 7%。这说明,自己和子女是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险费的主要负担者,老伴和子女是老年人医疗照顾的主要支撑者,也即家庭依然是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主要支柱。而家庭以外的来源(医疗保险和单位保险)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占3.23%),家庭以外的医疗照顾者也很少。从老年人患病时面临的困难来看52. 0%的老年人认为患病时的最大困难是“医疗费的不足”;6.1%的人认为“没有好的医生”。此项调查显示,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山东烟台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的医疗状况也非常不理想,更别提其他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村老人的医疗保障状况了。
4.农村老年生活救济体系不健全
农村老年生活救济体系主要包括五保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五保制度。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了以社会救济为主要特征的五保制度。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很多农村集体经济体制遭到了破坏,使很多五保户和乡、村力、养老院的资金缺少了来源,经费难以落实。
为了使得农村五保户人员全部得到救助,中央要求各地加强集中供养,无论集中供养还是分散供养,五保户的医疗需求都不能得到起码的保障,条件最好的乡镇,一年最多也只能给每个五保户报销200元至300元的医疗费用。这些钱对于年老体衰、营养不良的五保户们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五保户特别是老年人都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只能自己撑着,靠天养活。有些五保对象从本来就非常有限的生活费中硬挤出一部分,以便应急。然而,这必然导致营养状况的进一步下降,从而增加罹患疾病的可能性,陷人恶性循环。
以2005年六月在湖北省咸安调查为例,马桥镇筹集20万元用于五保户居住的福利院改造,这些资金勉强完成了改造任务,但是每年1200元/人的给付际准只够维持五保户的低水准生活,福利院的水电费、房屋等设施的维修费、工作人员的工资等难以保证。尤其是2006年国家宣布取消农业税后,五保供养资金全部由财政转移支付,列人乡镇、村的转移支付预算。乡镇干部、村干部为了保障个人不隘最大化,顾虑五保物件多了会占用本镇或本村的上级转移支付经费,因此有的村不愿意上报或少报五保户,出现了一部分应保未保的情况,致使部分困难群众得不到及时救助。2007年,湖北省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原来每年1200元和800元提高到1500元和1000元,但还是存在供养资金不足、缺乏专职人员对五保户进行日常管理、医疗救助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2)最低生活保障现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人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2006年,中国有大约3000万农村贫困人口,享受低保待遇的有1593.1万,在低保实施中也呈现出了很多问题。
首先是关于农村低保的实际救助水平比较低,截至2006年底,低街;R寸象实际邻倒的低保金为月人均33. 2元。从补助水平的地区分布清况来看,2006年全面实施了农村低保的23个省份,平均补助水平为月人均35. 4元,其中,东部地区50. 9元,中部地区25. 3元,西部地区25. 5元。2009年,在安徽进行的一项关于农村低保现状的调查显示:以经济较为发达的合肥市包河区为例,该区2009年上半年累计保障农才低保对象3205户次、6930人次,发放保障金149. 73万元,月人均补割又为36. 01元。这种标准只能保障绝对贫困人口.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受伤织寸象勉强填饱肚子。
其次,中国当前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面对的对象并不是全体农村居民,而仅仅是一部分“三无对象,’.赤贫和有困难的残疾人,对新出现的贫困人口重视程度不够,不能及时将其纳人保障范围。
笔者认为对贫困人口来说,提供物质帮助无疑是急需的,但低保制度不是简单地让贫困人下去,而是要让他们“体面”地生活,农村低保水平还有待提高。
5.农村老人精神生活一片空白
目前在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普遍是基本物质生活保障,农村老人除了享受家庭的天伦之乐之外,基本没有精神娱乐活动。老年孤独是普遍问题,可以说孤独是老年人最突出的感情障碍。当老年人的这种感情障碍在家庭当中无法解决的时候,社区或集体就应该承担这种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足。总体来说,目前中国农村社区文化发展相对滞后,社区服务体系不健全,还满足不了老年人的情感需求。不过,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质量会逐步得到提高。
二、农村养老保障现状产生的原因
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出现了诸多问题,严重的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长期存在
首先,长期以来中国在处理城乡关系时一直采用城乡分治的处理政策。在城乡分治的政策主导下,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这种政策导致了长期的农业支持工业,城市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政策过度的吸取农村剩余,致使农村经济一直无法决速发展,城乡经济发展差距进一步扩大。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存在不但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还使得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农村养老保障一直处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与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伴随而生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这一户籍制度明显的标示出了农村人和城市人的身份不同,人为的限制了农村人口不能自由向城市流动。在这种身份的限制下,农村居民无法享受和城市居民相同的保障待遇。
其次,农村的养老工作一直是在家庭中进行,长期以来农村的养老问题处于隐形状态,因此农村养老问题没有得到国家的重视。以致国家把养老保障的政策一直往城市倾斜,有限的物力和财力也投六压纽了城市养老保险发展中,使得城乡之间在养老保障方面的差距逐渐扩大。
2.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
中国目前在农村推行的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是造成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首先,养老保障体系层次的不完善。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政府没有因地制宜的根据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一套符合中国农村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可以从各个层次给农民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障,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也能享受到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但是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在农村建立这种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只是在几个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施行试点。
其次,养老保障体系内容的不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内容应该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医疗保障,老年生活救济,老年精神生活等。一方面,对老年人来说最主要的应该是医疗保障,但是中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的医疗保障状况都十分不理想,曾经对保障农民的基本健康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其赖以存在的集体经济遭到破坏而被大大地削弱了保障功能,同时新的医疗保障制度又没有完全覆盖全体农村人口,导致农村合作医疗保健网络出现了“底破线断”的局面,相当一部分农民医疗状况恶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又普遍在农村发生。另一方面,由于打工潮的出现及农村家庭结构发生变化,造成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打击,农村老人生活缺乏照料,精神生活一片空白;同时由于农村集体经济体制遭到破坏、国家财政投人过少等,导致农村社区养老缺乏必须的物质基础,农村救济体系不完善。
第三,农村养老保障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体制混乱。目前已经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区,只在县级以上才设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乡镇还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各个行政村更是没有任何管理机构。再加上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与技术落后,造成了管理机构的混乱管理,甚至还出现了违规现象。 3.农村养老保障缺乏法律支撑
立法先行是各国社会保障建立和发展的显著特点,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宝贵经验。但在中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律文件,只有1992年1月3日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和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障重要性的相关条款。从外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历史来看,丹麦、瑞典、葡萄牙、西班牙分别于1891年,1913年,1919年,1949年开始通过立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任何一部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律文件,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律缺失严重地制约了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没有法律的约束力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障工作无法操作,各地在制定本地农村养老保障时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没有高度统一的法律约束力,使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障政策产生了怀疑,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也受到了巨大的打击。
4.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
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责任一直由家庭负担,“家庭养老”是中国农村老年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以及在中国实行了独具特色的计划生育政策后,造成农村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核心家庭”、“空巢家庭”大量出现,农村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由于“家庭养老”是建立在农村大家庭结构的基础之上的,农村家庭结构逐渐小型化,造成“家庭养老”正在解体,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日益突出。1991年中国老龄科研中心老年人供养体系调查资料表明,中国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完全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为6300;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农村家庭变化课题组调查资料表明,这一比例已经下降为5000左右。
5.农村经济落后
农村养老保障发展缓慢归根结底是资金缺乏的问题。虽然近几年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也使农民得到了一些实惠,但农民增收缓慢却是事实,农村经济比城市落后了很多,直接导致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发展缓慢。
农村经济落后一方面造成了地方政府没有过剩的财力物力投人到农村养老保障事业中,没有政府的支持农村养老保障无法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居民收人过低,大部分家庭的收人除了日常花费外都没有多余的钱财参加养老保障,没有农民的参与,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就无从谈起。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新思路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障存在很多问题。要想尽决地解决这些问题,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1.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尽快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
首先,城乡二元体制是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现在实行的养老保障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以是否具有城市户口为依据实行农村和城市不同的两种养老保障制度。历史证明,这种户籍制度的差异不仅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更是一种资源享有权的确认,这种制度性的歧视、身份的差别使得大部分的农村居民承受了巨大的压力,难以获得资源和发展的机会,也被排除在养老保障体系之外。要想发展农村养老保障、尽快地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必须取消城乡有别的城乡二元体制,施行城乡一致的身份体系。
其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障是中国养老保障事业发展的最终目标。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要求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其社会地位、职业、贫富等,均被强制性地纳人到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越高,这种公平性就表现得越充分。现在中国的养老保障具有明显的身份特征,只有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才能把农村居民全部纳人到养老保障体系中,让每个公民都能平等的享受相同的待遇。
2.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首先,应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国国土面积比较大,经济发展程度严重不一,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符合中国实际国情需要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应该包括:自我保障层次、政府负责层次、政府主导责任分担层次、单位负责层次、市场提供层次。各个地区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全面展开各个层次,快速发展;经济条件差的地区可以选择最基础的保障层次发展,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推进。
其次,还应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内容,分别从社会养老保险、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医疗保障、老年生活救济、老年精神生活等方面来进行。依据农村老年人对各个养老体系内容的需求程度,可以优先发展老年人最需要的医疗保障及能保障老年人基本物质生活的救济制度,然后依次发展其他养老保障体系的内容。
第三,应该健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政府应该从健全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专人监督、专款专用等方面着手建立符合中国农村现状的养老保障管理体制。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各个县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且在各个村设置一个代办点,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本事务的处理。适当放宽农村养老保险金的投资渠道、尝试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来提高基金的收益,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在基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务必做到专款专用,政府还可鼓励社会上的舆论对此进行监督,以弥补政府监管机制的不足。
3.尽快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律是工作的标准,是一切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同样需要法律的保障。
首先中央应该以《宪法》中相应规定为依据尽快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体系。这个立法体系应该包括农村养老的原则、对象、机构、形式,及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的内容,以及农村养老保障金的筹集发放办法等。其次,各个地方政府应该从本地实际出发,在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障法律体系内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切实保障农村养老法律的贯彻实施。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发展的过程证明,不健全的法律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障事业无法可依,以致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发展缓慢。
4.继续提倡家庭养老在农村养老保障中的作用
家庭保障主要是家庭中的成年子女通过物质帮助、月民务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情感需求,体现成年子女对老年人的反哺。由于长久以来历史的积淀,家庭养老在中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和现实基础。虽然目前树指袋养老面愉着许多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家庭养老将被其他养老方式代替。政府可从制度建设上、思想宣传上倡导和鼓励农才指碳济老。继续倡导家庭养老在农村养老保障中的作用是中国解决农村即将到来的老龄化问题的切实途径。
农村养老现状范文5
关键词:养老保障 人口老龄化 农村 家庭养老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人口老龄化是全球性的人口发展趋势。据2007年的人口资料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人1.53亿,超过全国人口的10%,其中农村老人占70%以上,而且增长速度也要比城市快。人口学家预测,未来二三十年我国将迎来人口老龄化的。我国农村在21世纪初已经进人了老龄社会,而且老龄化的趋势在不断增强。农村老龄化使农村社会面临着沉重的养老压力,由于农村生活条件与城市相比较差,加之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因此目前农民的养老、医疗都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因此,深人了解和分析农村养老保障现状,探讨现阶段农村养老的可行路径,是理论和现实都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的养老需求。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导致了农村养老需求的不断增长。两种观点都认为由于政府推行严格的人口政策,以及医疗技术的进步使人均预期寿命延长,我国农村人口年龄结构迅速老化,其程度不断加剧,而且甚于城市。与城市相比,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人口老龄化同养老需求增长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这是因为老人与其他年龄人口相比,需要家庭和社会提供更多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人口老龄化对养老需求最直接的影响是增加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导致养老功能日益弱化。目前全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人数不到全国农业人口的9%,而90%以上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几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而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实施,农村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压力与日俱增,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使农村老年人“养儿防老”的压力增大,农村老年人生活非常艰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养老需求。
(二)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
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保障对象一直限于“困难的人”“光荣的人”和“富裕的人”,农村的大多数人由于种种原因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87个县,但自2000年以来,参保人数逐年下降,到2005年只有5400多万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仅占不到农村总人口的6%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是很窄的。资金筹集标准过低,保障能力极其有限。与城市老年人不同,农村多数老年人一生无储蓄或储蓄很少,他们除了家庭外没有工作单位,因此养老负担全部落在家庭,老来生活更为拮据。再从保障水平看,由于人们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认识不足,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大部分农民采纳了最低标准,即每月交2元。这在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递增10%,现行养老基金计息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农民从20岁交保险开始,40年后农村老人领取的养老金仅为当年农村人均收入的2.8%,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真正需要保障的人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照顾,出现了保富不保贫的现象。
(三)法律保障缺失,管理混乱。
农村养老现状范文6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
2009年《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形成城乡经济一体化社会发展新格局起着很好的政策指导作用。《意见》第22条特别指出“要抓紧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湖南省新邵县是一个农业大县,1993年开始试点推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1994年在全县推广。经过15年的发展与探索,已初步建立一套比较规范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如政策宣传、保费收缴、养老金支付、基金管理、个人信息管理等。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经过多年的发展,新邵县的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历经了试点推广、快速发展阶段,后来逐步放缓,到现在基本处于停滞不前、维持现状的阶段。鉴于新邵县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现阶段及时总结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新路子,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很有意义的。
一、新邵县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参保人数趋向平稳
1993-1999年,新邵县新参保人数呈快速增长趋势,参保人数27784人,平均年增长率为43%。投保对象大多是原乡镇企业职工、老民办教师、村干部等,投保范围覆盖全县15个乡镇,参保人数占农业人口的4.08%。2000年以后,因农保基金规模太小,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太大,该县未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参保人数绝对数趋向平稳。
(二)农保基金规模小,支付压力较大
农村养老保险于1993年在礼坪乡试点时,采取每人每月缴纳2元的征收方式,后考虑到农民无稳定收入,实行一次性缴纳100元或200元以上的征缴方式。1993-1999年,该县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热情高涨,缴费金额快速增长,6年共收缴保费450万元。2000年,由于收入水平较低,对农保的认识不足,农民的参保热情不高,该县暂停农村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农保基金只付不收,基金规模的增长仅仅依靠银行利率的提高而增长。截至2008年底,农保基金总额为752万元,而每年有1103人领取养老金,每年需发放养老金70万元,农保基金的支付压力比较大。
(三)农民的社会保险意识逐步增强,更加关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对60位农民的问卷调查显示,55%的农民愿意参加养老保险,其中28%更趋向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说明在致富奔小康过程中,农民已经开始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户籍居民,未包括农业户籍人口。所以先富裕起来的农民盼望像城里人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如果政策允许在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之间做出选择,他们选择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新邵县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非强制性规定
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该县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方式上是以农民自愿参加和政府组织引导相结合,在缴费方式上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而农民个人的缴费受到农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农村集体经济好坏、领导保险意识强弱以及个人参保意识的强弱等因素的影响,推行起来困难很大。
(二)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参保意识不够强
城乡收入差别还相当大。该县统计部门2008年公布的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30.1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859.7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95.85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568.56元。随着生活、教育、医疗成本的不断提高,优先解决生存、教育和医疗卫生等问题已经成为大部分农民的现实问题。在对60名农民的调查走访过程中,因年收入偏低而不愿参加农保的比例占调查人数的85%。同时,相当部分的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了解不够,参保的意识不强。据调查,能比较了解养老保险政策的人数只占总接受调查人数的15%,初步了解的占55%,基本不了解的占20%,完全不了解的占10%。当前经济条件和政策条件下,农村养老保险要想全面铺开还有很大的难度。
(三)农保支付标准低,严重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目前,该县已有1103名适龄老人开始领取农村养老金,根据投保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时间的长短,最高的每月领取90元,最低的每月仅领取1.8元。如此低的支付标准,严重影响农民参保续保的积极性。
(四)农村城镇化、城镇规模化也加速了农村参保人群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变
农村城镇化,城市规模化,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该县县城总人口7.8万人。按照“十一五”总体规划,该县将坚持突出以县城建设为中心,推动酿溪镇、严塘镇、雀塘镇3镇联动发展,促进3镇经济一体化,拉动县城南连北展、西延东扩,打造规模新县城,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加速推进城镇化建设。该县规划纲要指出,到2010年,全县城区面积扩大到12.4km2,县城人口达到12.4万人。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相当一部分农村人群将“农转非”,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也将会相应减少,由于户籍身份的变更以及就业环境的变化,他们可能更多地选择支付标准更高、更具强制性、更有保障性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要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离不开农村的现化化。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
经济发达国家农保制度的建立大都遵循先立法后实施的原则。日本1959年颁布《国民养老金法》,1970年又出台《农民养老基金法》。而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起步较晚,农保立法工作相对比较滞后。目前,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情制定的,各省市区的制度设计方案千差万别,地方色彩鲜明。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建议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
(二)厘定各级财政职责,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组建全国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理顺各种关系,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3方共同负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方面不作为的现状。应厘定各级财政职责,建立持续科学有效的财政投入机制,建议中央财政无偿提供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为特殊家庭如计划生育、烈军属户等建立农保年金,县市财政补贴个人账户。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三)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要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实际情况,要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达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
(四)加强农保基金监管,拓宽农村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渠道
当前,该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完全属于储蓄积累模式,基金规模的增长依靠银行利率的提高。随着人民银行存款利率持续低迷,严重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制定科学合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限制性投资政策,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可以采取以政府担保,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资金管理与运营,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五)妥善解决农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接续转移,逐步由储蓄模式向统账结合模式转变,不断消除城乡差别和两种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待遇,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终极目标。
总之,只有全社会高度认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真正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办成惠民爱民的“民心工程”,做到人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才能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事业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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