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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环保建议范文1
一、跨区、跨界污染是造成我国环境保护目标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
解决环境问题离不开政府,加强环境执法,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把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到各级政府的考核体系,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途径,但是,这种制度安排要有效地发挥作用,其前提是,环境保护责任界定明确。但事实上,我国环境问题相当程度上表现为跨区、跨界污染,明确界定一地的环境保护责任有很大的难度。
(一)资源的跨区流动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我国工业资源消耗量大,资源开采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形成一批因资源衰竭而陷入贫困的区域。如山西是一个采煤大省,现在几乎成了一个“塌陷大省”。截至2005年10月,山西省矿区面积累计已达8000平方公里,其中采空区面积约占5000平方公里,引起严重地质灾害的区域达2940平方公里以上,每年新增塌陷区面积约94平方公里。发生地质次生灾害的范围波及1900个自然村,涉及95万人。煤炭开采造成水利设施报废、地表植被死亡、粮食减产甚至颗粒无收。全省主要矿区内,平均每公顷耕地粮食减产250公斤,每年减少粮食产量1.17亿公斤。山西每年新增煤矸石在1亿吨以上。煤矸石在堆积过程中发生的自燃,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更为重要的是,煤矸石经雨淋,渗透到水系,会污染地下水资源。
我国的自然资源在空间上的分布很不均匀,经济发展的分布与自然资源空间分布不匹配,从而产生资源开采和消费的空间分离,产生资源的跨区流动。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我国要通过生产的合理布局,要尽可能减少资源的跨区流动,但随着我国经济规模在今后的不断扩大和人口向城市的集中,资源的跨区流动仍会显著加剧。西部地区水能、煤炭、天然气资源将通过国家兴建的大型工程继续加速向东部地区和大城市转移,矿产资源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它们也将被加速开采并流动到经济发达地区,水资源将从南到北出现大规模的转移。在资源出现跨区转移,资源开采带来严重的环境破坏和污染,对资源开采区,不实行生态补偿制度,就会加剧资源开采区与资源消费区间的矛盾,对资源开采区也是极不公平的。
(二)跨区环境服务与实现当地经济利益的矛盾日益尖锐
由于我国生产技术水平不高,产业和企业竞争优势主要依赖于低成本竞争,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矛盾是客观事实,这一矛盾不仅表现在地区内部,而且表现地区之间。如河北的张家口地区为京津的重要水源地,为了保证向京津输送清洁用水,张家口地区一律禁止建设有可能污染当地水源的项目,而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接续生态产业或旅游产业,又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发育和增长期,这就产生了生态建设和保护与实现当地经济利益的尖锐矛盾。内蒙古之所以成为北京沙尘暴的一个主要风沙源,也是因为那里的牧民除了放牧外没有别的收入来源。
(三)跨区环境污染十分突出,并已日益成为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严重障碍
我国的水污染十分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跨界污染、客水污染十分突出。2004年七大水系的412个水质监测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1.8%、30.3%和27.9%。七大水系的121个省界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36.3%、33.9%和29.8%。污染较重的为淮河和辽河水系的省界断面。省界面水质较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跨界污染的严重性。这一问题因为涉及到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充分运用经济手段才能很好地得以解决。
二、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机制还不足以解决跨区、跨界污染问题
要解决好跨区、跨界污染问题,国际上近来比较流行的做法,就是建立和运用生态补偿机制。相比于只强调处罚的其它环境保护措施而言,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积极的办法,它可以有效地平衡各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利益。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已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但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仍不完善,不足以支持解决我国的跨区、跨界污染问题和生态修复工作。
(一)我国的生态补偿缺乏有针对性的、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
根据现行生态建设的布局,西部地区是我国生态建设与治理的重点区域,也是实施生态补偿的重点区域。《中国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对我国的生态建设投资规模作了比较详尽的估算,其中包括植树造林、草原建设、水土保持三大项,而这三项工作的展开主要集中于西部地区。在西部地区大规模开展生态环境建设,不但需要投入巨额的建设资金,而且对生态环境建设所在区域的某些利益相关者造成经济社会利益的损失,比如,地方财政收入减少,森工企业转产或破产,工人下岗,农民收入下降,日常生产生活受到不良影响如烧柴来源受到限制、牧业发展受到限制等。而从当前地方财政的财力看,即使依靠地方承担部分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补偿的成本,执行起来也有相当难度。
尽管目前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中,为了尽快恢复已遭到严重破坏的生态环境,仍需要有针对性的在某些区域运用大规模工程性资金投入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但是,工程性资金具有不稳定性,因为工程性资金没有对应固定的财政收入项目,它主要是从政府专项拨款、补助或发行国债的收入中实现,当政府财政出现收支不均衡需要削减财政开支时,很可能会影响生态工程财政资金的到位情况。可是,一项生态效益工程要持续地发挥效用,必须有持续的生态补偿资金渠道与之相对应。缺乏稳定充足的资金投入已成为制约西部生态环境效益作用发挥的最大阻碍。
我国与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也很多,如《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等等。由这些法律所规定的资源开发、利用的税和费多少也与生态补偿费性质有关,但是,上述种种资源税或费,都只是解决了资源经济补偿问题,即就单种资源的消耗(稀缺性和有用性)对资源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补偿,而自然资源固有的生态环境价值仍然没被考虑。实际上,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价值来赢得其现实的经济效益的,整个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重视。一些部门征收的资源费,只是考虑对本部门所管资源的保护或更新,而不考虑对其他资源或生态环境要素的破坏及其危害进行补偿。即便最具“生态补偿”特性的资源补偿费,严格地讲也没有包括对资源的生态属性的补偿投入,而只是对寻矿勘探的劳动投入的补偿,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未将采矿所造成的地面塌陷、水上流失、泥石流、森林草地及耕地破坏等纳入补偿范围。我国征收的各类税收中,虽有不少与环境保护相关,但由于这些税种不是基于生态税原理设计的,显得系统性、整合性、针对性不够,总体力度有限,不足以为生态补偿筹集到足够的资金。
(二)受益者支付和补偿建设者制度不完善,补偿不足的现象较为普遍
对环境保护,我国贯彻的是“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的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没有得到很好贯彻,而且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缺陷,就是缺乏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补偿规定。
生态补偿从要求补偿的主体包括三类:
第一类,对为生态保护做出贡献者给以补偿。由于生态保护是一种公共性很强的物品,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是不可能提供市场所需要的那么多数量的。如森林绿化、内河治理、生态环境科学研究、生态环境信息等,这些物品都属于公共物品。既然是公共物品,就存在生产不足甚至产出为零的可能性,这就需要另外一种机制来解决。通过补贴那些提供生态保护这种公共物品的单个的经济主体,以激励他们的积极性。
第二类,对在生态破坏中的受损者进行补偿。由于这类主体是生态破坏中的受害者,给受害者以适当的补偿是符合一般的经济原则和伦理原则的。生态破坏中的受害者又可以分成性质不同的两种受害者:一是生态破坏过程中的受害者,另一是生态治理过程中的受害者。
第三类,对减少生态破坏者给以补偿。有些生态破坏确实是迫于生计,是“贫穷污染”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从外部注入一种资金和机制就不可能改善生态环境。因此,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者也不得不给以补贴。
上述三类补偿中,第一类和第三类都属于保护者补偿,这二类补偿普遍存在补偿不足、覆盖面有限的问题,特别是当上述三类主体发生重合时,政府采取的是最低化补偿标准原则,对主体的生态保护贡献者角色重视不足,影响了环境保护效率。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生态环境建设,采取了诸如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牧等措施,其中就采用了以粮代赈的补贴手段,即由政府发给一定数量的粮食和现金补贴,让农民、牧民植树造林、种草,减少对水土易流失的山地、草地的过度耕作、过度放牧。在这里,农民和牧民既是生态保护的贡献者――植树造林,又是生态治理过程中的受损者――放弃可耕种和放牧的土地,同时也是减少生态破坏者――放弃耕种和放牧就是减少生态破坏。但在实施补偿的过程中,我国往往只考虑第三类补偿,结果是造成补偿不足。
(三)补偿网络与途径不健全,补偿主体和方式没有实现多元化
从国际上的情况看,生态补偿可以采取如下的途径和手段:生态补偿费与生态补偿税;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市场交易体系;国内外基金。
对照上述生态补偿途径和手段,我国的生态补偿途径和手段还比较缺乏,补偿途径和网络不健全,没有实现补偿主体和方式的多样化,我国目前的生态补偿以财政补偿为主,而在财政补偿则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造成不受益者付费和受益者支付不足。生态服务具有公共性,因此,要求以国家为主体来予以实施,并促进生态补偿中的财政纵向转移支付,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生态服务又具有地域性和层级性,生态服务收益在不同人群、地区、部门之间分配总是不均匀的,鉴于生态补偿的公平性,就需要实施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
(四)环境和生态产品的估价技术与制度不完善,严重阻碍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
各地在推行生态补偿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约束是确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难度较大。由于生态系统的复杂性,生态产品及其服务定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从理论上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化方法主要有生产函数法、避免成本法、替代/恢复成本法、旅行成本法、享受价格法和条件价值法等,但实际操作要么是计算复杂,要么是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方法,导致结果差别很大,很难取得一致。这就需要探讨科学的制定生态补偿的办法。制定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有如下两个思路:一是根据某一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来定价,二是根据生态系统类型转换的机会成本来确定。从目前来看,根据机会成本来确定补偿标准的可操作性较强。由于这种方法没有考虑生态服务的价值、环境效益等因素,补偿标准偏低。从有效地实现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根据生态服务价值来确定补偿标准更合理。但目前大量的生态服务、环境效益的价值估算,结果差异很大,价值都很高,如按这些估算进行补偿,政府根本无力承担。
三、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一)以生态税改革为主线,进行系统性的税收改革,建立建设者受益制度
在我国原有的税种中,有部分税种和环境保护是有关的,这些税虽然客观上起到了环境保护的作用,但并不是专门针对环境保护而设计的。近年来,随着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日益迫切,我国也开始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消费者和生产者行为,但都是局部的、零散行为,和我国要求实施节约发展,清洁发展的要求不相称。目前应以生态税改革为主线,整合各种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优化我国的税收结构。
开征生态税要坚持在不削减现有税收规模的基础之上进行,但也不能把开征生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开征生态税的目的就是要改变我国目前的税收结构,提高生态税在税收总量中的比重,开征生态税之后,社会总的税负不应增加。这就需要在开征生态税的同时,必须降低其他税率。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我国提高了部分产品的税率,但在提高这部分税率的同时,没有出台与其对冲的相应减免措施,实际上是提高了社会的总体税收负担,对经济发展和产业竞争力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在税收改革中,要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基础上,增加“谁建设,谁受益”原则。对有利于生态修复、环境建设的行为,实行减免税政策。减免税政策是很多国家用来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我国除继续保留原有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促进保护者补偿的落实。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成为环境的建设者。
(二)建立区域性环境保护委员会,在流域补偿上引入综合补偿机制,建立双边、多边区域生态补偿基金
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在大多数情况下,生态环境保护者、建设者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受益者不一致。这就要求受益者对保护者进行补偿。根据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将生态补偿划分为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纵向补偿是指政府通过税收的形式向生态环境破坏者和生态环境受益者征税,然后政府以补贴的形式向生态环境的建设者、贡献者,生态环境破坏中的受损者,以及减少生态破坏者给以补偿。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重点是流域补偿机制。
由于区域生态保护涉及到受损补偿、建设补偿等多种类型的补偿,所以,在区域、流域补偿上可以引用综合补偿机制,就是建立区域补偿金,受益地区按经济总量的一定比例支付,由利益相关的地区以及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区域性环境保护委员会,共同管理基金,协调各方利益。
(三)通过制度设计,克服生态、环境产品科学估价的困难
合理的环保建议范文2
摘要:沪宁高速无锡段沿途村民饱受交通噪声困扰,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举报后向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经双方同意后依照法院的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大利器,但类似噪声污染这类并未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直接损害、仅仅是影n向到特定人的安宁利益,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是否满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有待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 :噪声污染: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救济;主体资格;诉讼提起条件;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2004年,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沪高速公司”)投资的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实施了改扩建双向八车道工程,于2006年竣工营运。根据环保部门要求,该工程将公路用地红线外50米作为噪声防护距离,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从2007年起,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梓旺村、锦阳村、正阳村3个行政村(涉及5个自然村)的村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在部分区域安装声屏障,但声屏障尺寸、标准不一,部分居民家中晚间环境噪声仍超过国家标准。2014年3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宁沪高速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对涉案村庄的危害。法院受理后,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进行了监测,确认涉案村庄确实存在白天噪声基本达标、晚上大部分超标的交通噪声污染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噪声污染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即无法逆转,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居民,其身心健康势必受到不良影响。因此,对于噪声污染案件,更多强调的不是噪声污染环境的修复,而是采取噪声降噪措施预防噪声污染的再次产生。为此,法院咨询了有关专家,提出降噪整改的调解方案:第一,委托环境监测部门作出监测报告,确定噪声污染的现状;第二,统计监测时段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为采取降噪措施奠定基础;第三,确定环境噪声评价标准,虽然噪声污染不应唯标准论,但噪声是否扰民,往往牵涉不同公众的噪声敏感度和环境噪声容忍义务问题,噪声评价标准可以作为客观判断噪声污染的工具,它同时也是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污染定义的度量;第四,咨询有关专家,噪声是否超标,超标后如何整改,专家往往能提出专业处理意见,这也是国际上环境审判中通行的做法;第五,提出经专家审核的整改方案,作为噪声防治措施设计、施工的依据;第六,加强整改过程中的监管,法院要监督宁沪高速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降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所采用的声屏障屏体材料必须提供声学性能检测报告,宁沪高速公司必须每30天向本院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第七,法院应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完毕后噪声的进一步检测,确认噪声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仍不能达标的,宁沪高速公司须进一步采取新的降噪措施。
在法院的主持下,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宁沪高速公司需根据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进行整改,并承担已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法院将全程跟踪该高速公路公司的整改直至降噪达标。
本案裁判涉及的法律问题
从法院裁判结果来看,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中华环保联合会原告资格的确定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是2005年经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多年来在国内提起了大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广泛的影响。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完全符合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对社会组织的要求:第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因而,中华环保联合会虽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事实上,2013年之前,我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53件,其中环保组织以原告(含共同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就有8起。但2013年以来,除少数地方受理了以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外,以环保组织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则陷入全面停顿,即便《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钦定”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屡受挫折,该会在海南、山东、山西、重庆等地提起了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1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一被受理,且理由无一不是主体资格不适格或尚未有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因此,本案作为新《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被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公益诉讼案件,无疑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针对“社会组织”的模糊性,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第一,社会组织的类型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第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直辖市的区民政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第三,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就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则未予限制;第四,成立时间须满五年,一些专门为提起某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临时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第五,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不包括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也不包括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据此,目前我国各类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约有700多个。
环境损害救济的有效途径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的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本案中居民房屋建设在先,高速公路扩建在后,理应负有义务对其产生的噪声进行控制。
噪声污染作为瞬时性污染,具有噪声排放与侵害发生的同时性,噪声停止排放,侵害随之停止,因而不存在对已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的问题,其重心应在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噪声排放限值在可忍受的限度内。由于噪声属于感觉型公害,不同的人群对噪声的敏感度不同,噪声排放需要控制在何种程度就需要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加以确定,正基于此,法院在调解方案的第3点明确指出需要确定噪声评价标准。同时,由于噪声污染及其控制牵涉到复杂的技术问题,何种方式能够有效地控制噪声,显然非法官所能独立判断,故需要高度依赖专家来提供辅助,而法官则进行全程监督。这也是本案的一大亮点。
环境公益诉讼适用调解的限定条件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是否适用调解,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提起诉讼,诉讼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适用调解等同于认可原告有权处分国家或集体利益,从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而赞同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调解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其不仅能够实现环境案件的快审快结,及时纠正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侵害行为:同时由于是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有利于其对裁判的自觉履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诉讼的目的。本案对此显然持认同态度,同时对于公益诉讼适用调解也提出了一些限定条件:第一,调解方案的制定由法院主导,法院应主动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第二,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即调解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消除环境污染源,是否有利于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第三,环境公益案件的调解只有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由此,满足上述条件的调解,已经在本质上与判决相差无几,且比判决更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从前述解释来看,环境公益诉讼适用调解也得到了认可,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噪声污染损害是否满足公益诉讼提起条件的辨析
尽管本案在原告资格、责任承担和裁判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遗憾的是,并未对本案是否适宜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根本性问题进行探讨,而是先验的将本案界定为“涉及人员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涉及临近沪宁高速公路五个自然村村民及过往公众等不特定多数人享受安静环境的公益,因而属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从《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就是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但相关法律并未对何谓“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界定。结合《环境保护法》第58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来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尤其是从解释所使用的“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等概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至少需以造成“生态环境本身”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损害之虞为前提,噪声污染是否符合这一前提,颇值考量。
从环境科学层面而言,环境噪声污染属于物理性污染,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局限性,噪声传播的范围是局部性的;第二,瞬时性,噪声污染是瞬时性的;第三,感觉性,噪声对人的危害取决于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因而,噪声污染造成的影响本质上是一种感觉性妨害,本身并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有形的损害,这与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学性污染具有本质差异,即后者对人的影响经历了“排放行为——环境介质污染——人身、财产损害”的过程,环境污染首先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而影响到暴露于污染环境中的受体;而噪声污染则是直接作用于生命体,尤其是主要影响到人对安宁环境所享有的利益,并未呈现“对环境的损害”,本质上是一种“拟制”的污染。两者的特征,可以概括为表1。
噪声污染的上述特征,很难满足提起公益诉讼所需具备的“造成生态损害”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受损”的要求:第一,噪声污染并未造成生态环境的有形损害;第二,噪声污染的局限性、瞬时性、主观性,使其与个体的主观感受紧密相关,且由于扩散度低,通常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影响的人数也较为有限与特定,完全可以由受害者依据传统的私益诉讼渠道加以解决。司法是一种极其昂贵的资源,公益心也是一种及其稀缺的资源,不应予以滥用。公益诉讼的设立,不是另行设立一套与传统诉讼机制平行的管道,亦不是对传统诉讼渠道的替代,而是对传统诉讼机制难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时的补充。如果侵害行为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同时造成侵害,依据直接利害关系理论,私益受害者只能对其人身、财产损害寻求救济,而无法对生态损害进行救济,这样就难以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导致违法成本低,甚至起到鼓励违法的负效应,因而需要公益诉讼机制加以弥补;但如果一项侵害行为仅仅侵害到特定人的利益,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再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恐怕在法理上和实践上都难以站得住脚了。
主要
参考文献
[1]徐隽.环保组织可跨省提起公益诉讼[N].人民日报,2015-01-07.
[2]郄建荣.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宁沪高速噪声污染[J].法制日报,2014-04-02.
合理的环保建议范文3
关键词:农村环保;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14.065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工业和畜禽养殖等行业对农村环境带来的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农村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进而关系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保工作,彻底解决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1 农村环境现状及产生主要原因
1.1 群众对环保工作的参与度较低
农村环保工作不仅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齐抓共管,更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目前,环保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群众对农村环保工作的认识不够深刻,自我约束力不强,主动参与度不高,主观能动性较差。
1.2 地方政府重视力度不够
目前,对工业造成的污染认识较高,而对农药化肥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生活污水处理、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够、污染防治的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受“重经济轻环保、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重发展轻生活”等思想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国家有关环保方面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使环保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从而制约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农村环境得不到明显的改善。
1.3 农村环保工作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一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不明晰。当前,农村环保工作仍然依靠环保部门的“单打独斗”,认为是环保部门的责任,但具体工作中需要农业、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二是乡镇缺少环保机构和专职环保人员,以致环境监管“鞭长莫及”。三是农村环保经费投入不足。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工业制造业、畜养殖牧业、三产服务业的剧增,农村环境面临着许许多多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投入大量的治理资金。但只有少量的资金也分散在政府的相关部门,难以从整体上进行统筹考虑,难以进行高标准的“顶层设计”,导致个别项目存在规模小、效率低,甚至重复建设的问题,很难让农村的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1.4 农村环保缺乏科技力量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量且较复杂,存在于社区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秸秆还田利用、土壤污染防治等多个方面,需要大量科学技术的推动和支持。即使建设了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治理设施,但由于缺少必要的专业人员,导致设施运行效率较低,远远达不到治理的要求。
2 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建议
农村环保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农村环境得到不同程度的破氖俏颐撬面临的严峻现实问题,务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彻底改善农村环境,使其逐步走上良好生态环境的轨道。
2.1 科学编制农村环境保护规划
政府成立农村环境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结合农村环保工作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长期环保发展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逐步实施环境治理项目,促进农村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还农村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2.2 注重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
农村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科学合理的设定各个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通过围栏进行保护,并在显要位置竖立标志牌,提醒广大农民自觉进行保护,防止各种污染物的对其造成污染。开展经常性的农村水源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对重点水源地内的企事业排污单位加强监管,对达不到环保相关要求的要坚决取缔,确保水源地的饮用水安全。
2.3 科学制止农村工业污染
不仅要对现有的工业污染进行严格的管理,而且要对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坚决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坚决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全面淘汰污染重、能耗高等不符合环境规划要求的项目。
2.4 注重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按照畜牧养殖规划,对分散养殖户,要加强政策引导,变分散为集中,在养殖区域内建设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利用国家资金扶植政策,切实做好规划内的沼气和堆肥项目建设,对因养殖产生的有害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不仅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而且带来经济效益。同时推广农村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合理的环保建议范文4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3.111
0 概述
建设项目环评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管理的两个重要环节。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环境管理方,是在相关决策和规划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实现更具相容性的人类活动。环保竣工验收是依据环评文件对项目在建设过程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最终检查,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对环评文件的质量起着验证和反馈作用。近年来,随着建设的快速发展,竣工环保验收在有效防止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1 竣工验收遇到的问题
1.1 环评工作滞后于项目建设
从项目建设环保竣工验收实际情况分析,也存在少数边施工边报批情形,环境影响评价尚未完成,项目建设便已开展。项目工程周期长,如果环评滞后于项目建设,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不说,还会增加施工期间的环保压力,影响生态保护工作效果。
1.2 施工期环境监测落实不到位
无论是项目还是其他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落实一直是短板,普遍存在环境监测计划落实不全面(如监测频次、监测点位设置不符合环评报告书要求)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方面,建成后的运营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属不同主体,部门间缺少沟通和衔接,环境监测计划内容落实缺位;施工前的项目招投书中所提供的环境监测措施操作性不强,对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以及落实程度缺少应有的监督检查。
1.3 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不力
总体上来看,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督查力度的加大,项目施工期间的各项环保措施都能落实。例如港口项目建设,也存在少数项目存在夜间施工,以及没有考虑避开项目周边鱼类迁徙期和产卵孵化期等特殊时段。导致相关环保措施落实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为了赶工期也因素,也有管理措施不力导致的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不全面。在环保竣工验收时虽已发现,但工期已结束只能采取一定的恢复和补偿措施。
2 项目环保验收存在的问题原因
2.1 环保设施不当
在噪声防治中,环评报告书中往往会提出“隔声、降噪、消声”的原则性措施,并未对声源设备的安装位置进行合理分析,也没有对项目建成后声源的布局进行指导,一些中小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缺乏经验,导致验收时监测的厂界噪声达不到合格标准。提出的环保措施与实际联系不紧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例如在生活污水处理中要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建设项目,环评单位照搬建议采用地埋式无动力生化处理设施,提出的项目环保措施明显不当,造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无法通过。
2.2 总量指标不合理
环评时提出的总量控制目标是基于对拟建项目的工程分析的结果,计算的主要是污染因子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据此确定项目所在地区的排污总量控制主要污染物,这只是一个纯理论或经验值。此外,项目单位为了顺利通过评审,在工程分析或采取环保措施论证中就工程排污系数选择性地取了下限值,当项目建成后实际运行时,虽然环评项目建设了相应的环保设施,也实现达标排放,但在总量指标时经常出现超标现象。
2.3 基础数据不足
受环评时间、经费以及人员业务素能等因素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现场调查不具体、不充分,存在随意套用现有资料或监测资料,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和污染物现状基础数据掌握不充分,对项目建成后具体会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难以有效掌握,即便发生数据超标或异常,也由于基础数据的缺乏而难以有效说明原因,不能很好地说明项目实施后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导致了项目环保验收延误甚至是无法通过。
3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问题对策
3.1 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
积极做好预防工作,组织施工企业和人员加强对环评法,以及交通部关于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学习和贯彻落实,提高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环保意识,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要性认识。此外,对于违反环评工作要求,要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甚至可以比照“区域限批”政策来督促环评工作的落实。
3.2 严格落实环境监测制度
严格做好项目施工建设环境监测工作,建立施工期环境监测备案制度,在项目申请开工时,要求施工承建单位同时要向项目所在地的环保机构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所要求编制的施工期环境监测计划,明确施工期间项目环境监测单位的资质、名称、监测内容,在项目建设进行中,承建方要定期向项目所在地的环保机构报送施工期间的项目环境监测结果,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做好施工期间环境监测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备检查验收时需要。
3.3 严格施工期环保措施的落实
作业周期长、范围大,施工期间对环境的影响也是最主要的阶段,因此要严格落实好施工期间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全面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对项目建设采取全过程的环境监理制度,及时发现施工期环保落实不力的予以监督纠正,增强施工期环保工作的监管力度。
4 结语
建设项目的类型和企业的生产情况千差万别,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难以预料的问题,但要认真做好研究,要严格把握验收的每个环节节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客观、公正、全面地审核项目建成竣工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帮助企业污染防治做好分析,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为项目顺利通过环保验收做好各项工作,也是加强环境管理,保护环境的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
[1]谢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几点思考[J].科技风,2015(08):174.
合理的环保建议范文5
xx生态环境调查报告模板
一、xx乡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农村环境治理作为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为进一步改善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升xx乡整体面貌,对xx乡生态环境保护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有争对性的提出合理的建议,为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奋斗。
二、xx乡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xx乡建制于1984年,全乡总面积73.3平方公里,辖4个行政村,42个村民小组,1564户6631人,距离寻乌县城50公里,广东兴宁市区62公里,是江西省南下广东发达地区的主要通道出口。
(一)xx乡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
xx乡农业是以种植业、果业为主导,茶叶和油茶种植为特色。其中油茶种植面积有25500多亩,平均年产油茶24.5万斤,年产值1000万元;茶叶种植面积有1800多亩,年产值达630万元。xx乡矿产和水资源丰富。地下蕴藏着高含量的铀矿、稀土、水晶矿;境内还建有斗晏、大田、铁尺水、龙潭等8个水电站,装机容量计3.95万kw,被水电专家称之为小水电之乡。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环境问题日益凸现,xx乡生态环境令人担忧。目前xx乡农业种植过量使用农药和化肥,在土壤中大量残留,造成土壤物理性质恶化,肥力下降,土壤板结,肥效降低,对生态环境构成威胁。地膜的广泛推广及大量应用,虽提高了产量,可由于废弃的地膜不易分解,造成农田污染,影响农业持续发展。稀土的非法开采造成饮用水水质严重下降,对生活垃圾随意排放到河流,影响了沿河居民的生活用水;畜禽养殖污染,使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环境问题已严重威胁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制约了xx乡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xx乡经济落后、工业基础薄弱、农业种植不合理的现状,以及自然环境条件的限制、上游污染物下泄等主客观制约因素的存在,使得xx乡环境形势不容乐观。
(二)xx乡造成严峻生态环境形势的原因分析
1. 环保意识淡薄,宣传程度不够。对农村环保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总体还不够强,许多群众往往会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而对自身破坏或影响环境的行为缺乏自我约束。
2. 政府环保力量薄弱。一是xx乡没有专门的环保队伍和防保员。乡干部学历参差不齐,专业五花八门,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二是乡干部人员常变。人员变动过快,使环保工作在质量和效率上大打折扣。
3. 农民生产、生活习惯落后。长期以来,xx乡农业生产技术落后,科学文化素质不高,群众养成了许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不良生产、生活习惯。例如缺少科学种田的指导,滥用化肥和农药;垃圾随处扔等等。这种淡薄和落后的环保意识在农民身上根深蒂固,制造污染的主体十分庞大,难以根治。
4.环保方面配套设施不足。环保政策、环保机构、环保人员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均供给不足,使得落后的基础设施与日益加大的污染负荷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直接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加剧。
三、xx乡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按照建设环境优美的新xx的要求,在全乡大力倡导环境保护意识,构建生态文化,大力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实现可持续发展。
1. 加大环保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乡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大环境宣传的力度。把保护环境灌输到每个村民头脑中,不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让农民明白什么是环保,为什么要环保,怎样才能环保。通过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促进他们树立起农产品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从而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2. 落实环保乡村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村委会,固定村级环保员,确保人员流动带来的不便。加强乡镇环保培训,完善体制,健全责任追究制。要加强对乡、村领导干部的环保培训,打破部门行业的条块分割,协调各相关部门,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将行政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有机结合,科学设定执法岗位,明确执法程序。
合理的环保建议范文6
关键词:PPP项目;环保设施;层次分析法;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环保设施,是使影响环境的物质的各项指标达到合法要求所需的设备和装置,而这些物质主要来源于工业、商业及服务行业的生产经营过程。目前,环保领域PPP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极高的重视度。根据2016年环保PPP领域各行业入库项目数量汇总的情况,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污染预防类的项目发起的数量比较多,这显示国家与社会各界对于环境“先治理”模式的认可。此外,因为这些项目投资金额较小,所以更加能够得到社会资本的快速响应。虽然,PPP项目在其创新和优越性上备受赞许,但在实际中PPP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已经有很多失败的案例。PPP模式不是绝对的馅饼,如果在运用过程中没有适当合理,很可能会导致新的地方债务问题。因此,环保设施PPP项目的风险分析将尤为重要。
2文献综述
针对PPP项目风险管理,目前国内学者已展开一些研究,但是研究多侧重于介绍其运作模式,对其风险既缺乏系统分化又缺乏定量研究。
PPP项目涉及面广,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基础设施PPP项目规模比较大、周期相对长、参与人数也比较多,所以表现出比传统的投资模式更为突出的风险不可预知性和难以控制性。张建雄(2010)利用基于熵权的模糊综合评价法,针对PPP项目管理人员提供对待风险的正确方法,结合真实案例对具体风险提出相应的控制策略。从而,为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风险控制提供了参考意见。孙荣霞(2010)在霍尔三维模型的基础上,按照逻辑维、知识维和时间维的三维结构划分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分析和处理了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在整个生命周期阶段的风险与收益问题,以图保证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的顺利实施。王盼盼(2011)以高速公路为例针对基础设施PPP模式的概念进行了比较研究,并结合传统风险的概念,展开了PPP模式风险的特征、分类、识别的剖析。此外,鉴于PPP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的发展情况,展开原因分析。翟永威(2016)通过构建PPP项目风险分担模型,基于政府部门的角度深入研究了特许协议谈判阶段的风险分担。在对单一承担主体的风险进行分配时,构建风险分担指标体系,通过项目专家及各方代表打分。特别地,运用灰色关联分析法确定每一参与方与理想风险承担方的关联度,采用几何比较来反映各因素变化特性。
在环保设施PPP项目方面,郭伟,王国栋(2014)基于委托理论,构建投资者和运营商之间的最优风险分担比例模型,这一模型的提出对现实的实际操作来说是一种思路创新。朱园园(2016)在研究大量文献和分析具体实例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识别并评估了影响污水处理厂PPP项目投资回报的45项风险因素。然后,基于风险分担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32项社会资本应加强关注的风险因素。最后,创新性地构建了项目投资决策模型,结合CAPM和WACC方法,测算污水处理行业的基准收益率水平。以具体污水处理厂项目为例,进行蒙特卡洛模拟分析,探究不同风险因素影响下的项目投资收益率变化情况。
综上所示,国内学者在PPP项目的风险方面做出了已有的贡献,本文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以合肥市国祯集团的环保设施PPP项目为例,分析项目存在的风险因素,并建议层次分析法下的PPP项目风险评价模型,得出相关的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3合肥市国祯环保设施PPP项目
3.1国祯环保公司简介
国祯环保,全称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的市场化进程中,国祯环保率先提供“一站式六维服务”的综合解决方案。目前,该公司已逐渐形成了周期性的完整产业链,人才资源雄厚,拥有丰富的设计经验和业绩,在处理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方面绩效高。此外,公司积极地参与建设污水处理工程,运营项目数量和规模均在国内名列前茅。
3.2环保设施PPP项目
为了解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紧张,以及政府在基础设施管理上效率低下的现状,国祯环保公司也推行了一系列的环保PPP项目,主要是污水处理PPP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项目资本金和外部融资,PPP项目一般依靠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来满足资本金的要求。目前,PPP项目融资的方式还比较单一,外部融资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而且,因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成立的项目公司,一般资产规模小、现金流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其自身的融资能力。当然,环保项目PPP为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盈利空间和市场渠道,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使得公司不得不面临一系列的挑战。由PPP项目带来的风险一般分为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不可控风险主要来源于外界的环境,而可控风险则更多的来源于项目的自身建设和经营管理。总而言之,这些风险包括建运营风险、金融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金融风险又可以表现在汇率、利率、通货膨胀率和税率等方面。如果这些风险没有得到及时的识别、有效的控制,那么环保PPP项目将承受一系列的压力。由于环保问题的日益严重,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量又不足,因此合理的利用PPP项目对于环保建设来说至关重要。如果能够充分解决PPP项目的风险问题,对环保公司来说获取经营和管理上的高利润是指日可待的。
4基于层次分析法下的PPP项目风险评价模型
4.1环保PPP项目风险种类
结合已有文献对环保项目风险分类,以及合肥市国祯环保PPP项目的案例,本文主要暮旯邸⒅泄酆臀⒐廴个层次研究环保PPP可能存在的风险。
宏观风险,即项目以外的环境因素导致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涉及国家和企业的层面,外部事件的产生对项目本身和其成果产生影响。这里的宏观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金融风险、自然风险。其中,政治风险是环保项目地区政治环境发生变化而危及项目的风险,金融风险是项目运营期内的汇率、利率以及通货膨胀率变动的风险,自然风险指项目运营期内发生的极大环境污染等不可抗性风险。中观风险,即项目的内在风险,包括项目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其中,技术风险是指环保设备生产和设计得不合理等带来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环保实施过程中的操作不当,环保设备使用效率低下等原因引致的风险。微观风险,是指由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根本利益的差异引发的风险。私人投资者的引入,复杂化了项目合作方的关系。因此,组织结构设置的不合理和沟通管理的不善都会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其中,组织结构不合理风险指项目治理结构以及组织机构内部出现问题,管理沟通不善风险指运营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和管理不善因素影响企业的管理水平。
4.2环保PPP项目风险评价模型
4.2.1建立风险评价的层次递阶结构
首先对指标进行分层,将决策问题分为3个层次:目标层、准则层、方案层。目标层为环保PPP项目的宏观、中观、微观风险;准则层为政治风险、金融风险、自然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和组织风险;方案层为12个因素指标。因此可以建立风险评价的层次递阶结构,如图1所示。
4.2.2构造比较判别矩阵
分析准则层对目标层的影响,用相对重要程度取值表示各个下层目标对上层目标影响的比。对于国祯环保PPP项目,通过调查研究表明三大风险对PPP项目的影响程度情况可以表示为矩阵A:
4.2.3层次单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
利用MATLAB软件求矩阵的最大特征值:λmax=3.0441,对正互反矩阵进行一致性检验,采用T.L.Satty一致性指标CI=(λ-n)/(n-1)=0.02205,根据随机一致性指标,RI=0.5189,得一致性比例CR=CI/RI=0.0425
4.2.4计算组合权向量
根据类似上述计算,可以得出宏观风险,中观风险和微观风险判断矩阵,并得出各自的权重系数,最终均评价指标体系的各权重,见表2。
5总结与建议
5.1总结
根据层次分析法得出的权重,不难看出环保PPP项目的风险重要性依次是宏观风险、微观风险、中观风险。此外,可以发现组织风险的权重系数为0.278,是准则层中权重系数最大的一项。原因其实也很简单,在环保PPP项目的建设中,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由于PPP项目是私人和政府的合作项目,那么组织风险的规避也会是重要的一部分。在方案层中,政府稳定、融资成本、不利气象、设计质量、操作规范和沟通管理均是相对于同一子目标层下权重较大的,这也不难看出政府当局的稳定关系着PPP项目的成败,开拓融资渠道可以为项目带来福利,各种难以预料的气候环境可能会是环保设备在运用过程中的阻碍,因此在设计环节要有大胆的创新和多功能的特性。
5.2建议
结合上述结论,针对环保PPP项目的风险控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完善现有的环保PPP项目法律制度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此外,构建完整的环保PPP风险管理法律体系,保障项目中政府和私人之间关系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第二,增强环保PPP项目风险管理意识,逐渐培养成一种企业文化。既要时刻关注外部环境的变化,又要加大内部的风险意识培训工作,增强公司员工的风险意识,形成风险管理文化。第三,加大环保的创新力度,高效率地实现环保工作。技术上的创新和原材料上的创新,都将提高经济效益,为项目带来更大的盈利空间。第四,摆脱单一的融资渠道,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项目注入丰富的资金流使之长久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剑雄.基础设施PPP项目风险评价及控制研究[D].成都:西华大学,2010.
[2]孙荣霞.基于霍尔三维结构的公共基础设施PPP项目融资模式的风险研究[J].经济经纬,2010,(06):142146.
[3]王盼盼.基础设施PPP项目风险控制机制设计[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12.
[4]翟永威.PPP项目风险分担模型研究[D].大连:吉林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