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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体系范文1
2010年3月,我国地沟油事件;2010年7月,三聚氰胺事件;2011年3月15日,河南双汇公司火腿肠“瘦肉精”事件;2011年3月,重庆沃尔玛超市将过期板鸭油炸当熟食销售;2011年4月11日,“染色馒头”事件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发生,说明我国食品安全形式非常严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问题,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题成为我国社会的迫切需要。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目前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尚未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着不同的概念定义。一般意义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指指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为了保障人们食品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度、方法的总和。
1965年《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进入法律规范管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一次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概念;1995年《食品卫生法》是第一部最全面对食品卫生、安全做出相关规定的法律;1997年,我国相继颁布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法规,逐渐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2002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9年6月1日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分段管理体系,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项目繁杂。
总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可以总结为: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非常频繁、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数量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用的是分段管理的方式,将食品按照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分段分为不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的是政府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管理的方法,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地方政府负总则,中央部门对其所对应的地方职能部门进行指导。该体制存在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浪费。监管部门数量多,财政支出大。其次,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监管效率较低。最后,我国食品监管主体还比较狭窄,还局限于政府组织。我国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共同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还没有形成。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法律制度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保障,对我国食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国制定了数量较多的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各种标准,但是我国现存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是法律部门化划分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施行,造成了我国法律之间的协调性较差,这种划分各部门之间的势力范围的做法造成了在实际过程中部门之间不能有效整合的后果,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的实施。其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律可操作性不够强;再次,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不能满足人们对食品的要求。最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对食品事件行为者的打击力度不够,赔偿数额不够高,违法成本低。
(三) 我国食品追溯体系不完善
食品追溯体系是在欧洲食源性恶性事件在全球范围爆发的背景下产生的,食品追溯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以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者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者追踪能力。可以发现食品链的最终终端,从而识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3
2002年,我国开始研究食品追溯体系。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逐步制定了一系列食品追溯体系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并在我国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了食品追溯试点示范,初步搭建了我国食品追溯信息体系和食品追溯信息网络交换平台。但是和国外食品追溯体系相比较,我国食品追溯体系不够完善。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后,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比较困难,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屡次发生。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首先,改变分段监管模式目前。我国食品监管采用的是地方政府监管为主的分段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导致了个部门相互推诿的产生,笔者我国应该采取垂直监管的食品监管模式,有利于各食品监管部门之间职能的衔接。现行的食品监管体制不改变,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很难有较大的改观。
其次,建立多元化的食品监管主体。目前,我国食品监管的主体还比较狭窄,仅限于政府监管。在国外,存在诸多非政府机构组织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吸取外国先进的食品监管经验,应该扩大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范围,仅仅依靠政府食品监管,显然无法防范当今日益增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的产生,我国应该建立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保障,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有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我国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第一,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虽然我国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涉及到食品供应者的一些法律责任,但是都没有对食品安全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明确规定;第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有力的监督有利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扩大监督主体,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第三,加强我国食品安全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划工作,明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各自的具体权限,避免法律部门化的现象,缓解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协调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形成统一、协调的食品监管体系。第四,制定《食品安全犯罪法》,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
(三)完善我国食品追溯体系
我国的食品安全还处于发展初期,食品追溯制度的适用还比较少,我国应该完善食品追溯制度,建立良好的食品数据库系统,储存食品的各种具体信息,包括食品识别系统、食品代码系统、详细的记载了食品生产、运输、销售、原料等各个环节、相关信息,详细记载了食品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对食品进行详细的监控,完善良好的食品标签制度,这样可以及时的识别和控制食品的病源,从而实现我国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安全保障,具体的做法是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经营记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从而完善我国食品追溯制度。(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陕西;西安;710061)
参考文献:
[1] 裴山.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指南[M].北京:在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2] 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注解
① 刘北辰.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概览[J]. 湖南包装, 2007, 2: 3 - 7。
安全监管体系范文2
一、英国、西班牙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情况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构设置
英国食品安全监管由中央(联邦)政府、地方主管当局以及多个组织共同承担。在中央一级,由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负责,地方各郡、区设立相应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为强化监管,1997年英国政府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于20__年正式开始运作。食品标准局是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事务及制定各种标准,实行卫生大臣负责制,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西班牙的食品安全监管事务由农业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活体动物的卫生检疫;卫生部门主要对肉类生产加工及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制,具体工作主要由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二)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法律责任
英国和西班牙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由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两部分构成。国际条约包括全球性条约(如wto有关协定)和区域性条约(如《罗马条约》等欧盟条约),分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调整该国与其他国家或与国际组织间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是一国对外进行食品贸易,开展合作交流的依据。国内法由基本法律和专门规定组成,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效力高,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如1984年《食品法》,1990年《食品安全法》和1999年《食品标准法》等;专门规定数量众多,调整对象广泛,是基本法律的必要补充,如1995年《甜品规定》、1996年的《食品标签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调整对象涵盖所有食品类别,调整范围囊括从农田到餐桌整条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两国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提供了有力依据,同时也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严密的法律支撑。
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英国、西班牙等欧盟国家都对违法主体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制裁。责任主体违法,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根据违法程度和具体情况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英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制裁大致分为三个层次:1、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千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2、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3、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由于法律责任规定明确、衔接紧密、处罚严厉,对违法者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
(三)以食品质量检测为手段,注重监督检查
英国、西班牙法律授权其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取样分析。两国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为监督检查提供了强大技术支持。遍布全国的权威检测机构和实验室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检测人员,可以对种类繁多的食品进行各种专业检测化验。这些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主要为政府服务,经费由地方政府提供,不接受私人委托。除了权威的官方检测机构,西班牙还有一些私人检测实验室,这些实验室得到授权,其检测结果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建立机制和完善制度提高对市场的控制力是英国、西班牙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中比较突出的是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食品追溯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对食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制度。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监管人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对于农产品,不仅可以查出源于哪家农场,甚至连使用的农药剂量都有据可查。在此基础上,英国还开发应用了“食品危害报警系统”、“食物中毒通知系统”、“化验所汇报系统”和“流行病学通信及咨询网络系统”等,通过信息的汇总、综合和分析,使食品追溯机制反应迅速、功能强大、跟踪管理到位。疯牛病出现后,西班牙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动物源食品的跟踪监管力度,围绕牲畜的养殖、屠宰、加工等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识别和追踪机制。农场的每头牲畜自出生起便钉上识别牌,将信息录入电脑,建立档案。牲畜在屠宰时,要调查原档案,并进行严格检疫。食品公司、超级市场所售的各种肉类均有产地证明。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均能迅速追溯其来源。
食品召回制度适用于那些违反国家或行业食品安全标准、被证实存在或可能存在相当风险的问题食品。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危害警报系统便开始运作。由地方主管部门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卫生部,以便考虑在全
国层面上采取适当的统筹工作,以尽早控制事态,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20__年2月的“苏丹红”事件中,英国食品标准局紧急责令全国各大超市和商店下架召回359种被怀疑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该事件是目前英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食品召回行动。
二、启示与借鉴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政府各部门的重视。相比发达国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英国、西班牙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在很多方面值得借鉴。
(一)探索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建立规范合理的食品市场秩序,必须注重从体制、机制等方面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一是加强事前防范和源头治理力度,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二是加强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将食品质量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对食品质量从准入、交易和退市进行全程监管,对食品有计划地组织质量监测,严把食品质量关。三是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入市检查验收和验证验票、质量查验、食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确保市场监管到位。四是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等方式不断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开发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系统软件,搭建信息平台,并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行政执法管理等工作相衔接。五是积极引导开展企业、行业自律,提倡诚信经营。
(二)尽快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食品市场监管提供系统的法律支撑
要在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平衡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严格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加大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付出的成本。一是建议尽早出台《食品安全法》,以其为核心,形成统一协调、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二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科学的清理,杜绝政出多门现象,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都纳入到法制管理的轨道中来。三是加大食品违法行为的成本,严格法律责任。四是建议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的立法,以解决当前标准欠缺、交叉混乱等问题,为食品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职能,推动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环环相扣监管格局的完善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目前我国对食品市场实行“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农业、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对食品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这种模式理清了过去各部门职能不清、权限不明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多个部门的执法合力。但与英国、西班牙监管部门相对集中的体制相比,这种体制容易引起监管资源分散、职能权限衔接环节过多等弊端,建议在现有监管体制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职责,严格职能法定化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个环节食品安全。
(四)强化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英国、西班牙两国行政与检测一体化的模式有效保证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检测机构在食品质量监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我国工商部门在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如检测费用过高、程序繁琐、期限过长、检测机构的独立性有待加强等,建议:一是完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检测的行政法规,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明确工商部门组织食品质量检测的程序、检测机构的义务等内容,完善委托检测的经费保障制度。二是推进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检测机构真正成为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社会中介机构。加强检测机构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保障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三是明确检测结果信息定期制度,以警示相关责任人,提醒消费者,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四是尽快明确工商机关对食品快速检测的法律效力。
安全监管体系范文3
1 客车管理现状和做法
由于驾驶人员和外界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汽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这种事故的发生不仅仅会对车辆本身造成一定影响,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自身经济都产生非常严重的威胁。在对现在社会上发生车辆交通事故进行全面研究中,发现在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主要交通工具就是客车。而且对于人们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对于这种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需要进行全面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从根本上减少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进一步保证人们的人身安全。
1.1 建立高端协调机制
在客车运行的过程中需要采用有效的机制对其自身进行有效管理,在这种管理实施的时候还需要对其自身的道路配建标准进行统一制定,并且在这里还需要有安全联合会议的配合,这样不仅仅能够减少客车运行中违法的行为,对提升客车运行安全性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2 设定行业准入门槛
在对客车进行研究中,了解到目前我国客车由于制造厂家不同,其自身安全和功能上也存在一些差异,很多客车由于自身安全系统的缺失,使得客车整体安全系数有很大的下降。针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采用合理有效的安全执行系统对客车运行进行有效监督。这种执行系统的实施不仅仅能够对客车行驶状态做出有效监督,对客车自身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也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减少汽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1.3 实行科技动态监管
在车辆上安装有效的监管系统,可以将汽车运行和道路状态等相应数据全面反映,并且这项系统本身就是一项24小时监督平台,对汽车行驶过程中涉及的相应数据也能够全面合理的监督,保证客车整体在设备控制的状态下。这一系统的实施能够从根本的角度上实现客车驾驶人员、企业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合,这样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监控便利也有很大的提升。对于这种实时监控系统来说,由于其自身具备非常多的优点,这就促使这项系统手段在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得到十分广泛的应用,对于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1.4 开展联动执法监管
在客车运行的时候,要想全面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仅仅指依靠相应监督系统是根本不够的,还需要在实施交通安全监督系统的时候开展合理的联动执法监管。其根本实施过程在于执法人员通过对汽车行驶数据进行分析,对相应数据有一个全面掌握,并在这个过程中对数据进行比较评定,对驾驶人员的优劣进行有效区分和处理,促使我国交通行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1.5 加强道路隐患治理
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滚动排查机制。高速公路交巡警、交通路政、经营企业组成“一路三方”联动力量,落实高速公路隐患治理。地方党委政府通过挂牌督办等形式,落实国省道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和城市道路交通组织不合理等隐患的治理工作。
2 客车监管面临的挑战
虽然近年来某市积极探索和实践加强客运车辆安全监管的机制、方法和技术保持了交通安全形势的总体平稳但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安全隐患、重点违法等问题的治理难度仍然较大,需要从源头上、根本上、制度上予以研究解决。
2.1 高层协调管理客运车辆的力度不够
由于针对客运车辆的管理职能分散在公安交巡警、交通运政、旅游等相关部门且执法所依据的法规相同,交巡警部门执法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依据是《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政出多门的情况难以避免难以形成合力。
2.2 车辆安全技术硬性规定不够系统
国家对客车,特别是超长途双层客车的生产、运营、管理等环节缺少整套管理政策,现行的客车安全技术过于强调整体,且标准过低,缺少车辆安全部件的硬性安装规定。
2.3 职业驾驶人培训实习机制存在缺陷
A类驾驶证培训重前期技能培训、轻后期实习管理。A1类驾驶员不能直接培训,驾驶员来源紧缺,企业一般不轻易辞退、淘汰驾驶人。营运车辆的职业驾驶人培训和私人汽车的非职业驾驶人培训使用同一套机制,没有区分导致职业驾驶人素质不高。
2.4 客车公车公营模式推广不足
部分“转制”成为私营的客运企业,表面上是企业化、公司化管理实际上挂靠车辆与挂靠公司管理松散,经营各自为政,存在安全风险。
3 有关对策建议
3.1 强化综合协调机制
建议在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统筹全国、全省公路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把好客运市场源头、运行、监管关口。
3.2 提高车辆准入标准
建议车辆生产主管部门会同交通管理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大中型客车的关键性安全设施的生产标准,将车身强度标准提高,将智慧运营系统、车身稳定系统、应急逃生系统、爆胎应急系统纳入准入标准。
3.3 严格驾驶人职业培训
建议将大客车驾驶人培训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建议进一步严格A类驾驶人实习环节和后续管理;建议人社部门建立驾驶人分级技术考核管理体系。
3.4 明晰公路客运的交通定位
建议交通运营部门进一步明晰交通连续性原则,科学规划运行线路,发挥公路短途运输作用,从结构上、制度上要求超长途运输退出交通客运市场。
安全监管体系范文4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体系
引文:
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欧美式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但由于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国情的差异性,如果单纯的直接采用欧美发达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的效果难免会在我国大打折扣。本文将联系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之间客观国情的差异性,提出一些补充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影响食品安全状况的国情差异分析
(一)经济水平差异
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有一定的差距。以恩格尔系数为例,我国2010年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5.7%,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1.1%,而欧美发达国家的恩格尔系数均低于20%,从恩格尔系数可看出,我国居民的富裕程度和欧美发达国家居民之间有很大的差距。
若我国现阶段建立如欧美发达国家般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食品价格上涨。原因主要有二:首先,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必然将很多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显然在我国不符合欧美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很多)拒之于市场之外,造成供求失衡,供过于求的局面必然造成食品价格上涨,三聚氰胺事件后,国人抢购国外品牌奶粉导致国外品牌奶粉大幅涨价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其次,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要求食品在生产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这无疑会加大食品生产商对相关设备的资金投入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监管难度,造成成本上涨,从而导致食品价格上涨。
食品价格的上涨对我国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会造成巨大的影响。不论从长期还是短期来看,物价上涨对低收入户的影响最大,其食品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其他群体的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社会政策制定要充分考虑到广大群体的利益。因此我国在制定和实施如欧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时,必须谨慎而全面的考虑到相关政策所引起的食品价格上涨对我国低收入人群的冲击,并制定相应的机制来降低这种负面的影响。
(二)农牧业发展水平差异
食品原材料绝大部分来源于农牧业,提升食品安全状况要从源头抓起。这依赖于相关的农牧业监管部门和农牧民的共同努力。我国农民人数众多,人均耕地和牧场面积和欧美发达国家农牧场动辄上千英亩的耕种面积和牧草地面积相比,差距很大。正因为欧美农业家庭的耕种面积大,能够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更好的实现农业现代化。而中国农户的土地面积少,这导致甚至连小范围的机械化生产都及其的困难。欧美高水平的农牧业现代化,使得其农牧产品生产的监管难度会低很多,监管成本自然相应很低,而在我国则显然成本巨大。
从农牧业发展水平现状来看,我国若按欧美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严格的进行农业生产,显然在实施阶段会受到相当大的阻力。一是我国农牧民的生产主要依靠的是经验而不是科技,若定下如欧美发达国家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我国农牧业现代化发展的硬件水平没有达到,让农牧民严格贯彻执行难度巨大。二是我国的农牧业生产以小户经营为主,而不是欧美式的大规模农牧场经营模式,即使食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相应标准能被农牧民严格执行下去,其中所付出的监管以及实施的成本也会非常大,这无疑会提高农牧产品的生产成本,而这部分成本上涨必然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这不利于食品市场的价格稳定。
(三)饮食观念差异
我国和欧美国家在饮食观念上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主要体现在西方强调的是食物的营养价值,而中国的饮食观念更强调口感。
讲究各种食材的调和之美,是中国烹饪艺术的一大特色。过分注重味感,强调各种食物之间味道的调和导致了味的掩盖作用。所谓味的掩盖作用是指两种不同味道的呈味物质以适当浓度混合以后,可使每一种味道有所减弱,这种现象称为味的掩盖。例如,中国的一些酒店,将顾客买过去加工的新鲜活鱼用死鱼替换,以此充好的事情频见报端。原因很简单,由中国式的烹调工艺做出的一条鱼,会因为在烹饪过程中,和鱼放在一起的众多的食材产生的味的掩盖作用而掩盖掉了死鱼本身的异味,普通消费者几乎不可能品尝到这种异味,而在欧美发达国家,因为饮食习惯所导致的烹饪工艺的不同,这种情况不被察觉出来的可能性就会低很多。
正因为中国饮食观念和欧美饮食观念相比更倡导“味”的理念,在中国食品安全卫生不容乐观的大环境下,这种饮食观念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助长了一些不良的食品行业经营者的侥幸心理。
二、相关建议
因为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国情的不同,不能单纯照搬欧美发达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成功经验,而应结合我国国情,构建相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一)我国应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从立法、食品行业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促进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这种体系的建立不应该是一蹴而就的,而应该是随着我国居民的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直至全面覆盖。且应先从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食品行业(如乳制品行业)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覆盖到全行业。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食品质量安全体系一次性全面建设的难度,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食品行业全面的价格上涨,减轻食品价格上涨对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
(二)着力发展现代化农牧业,做好相应的科技保障及科技普及宣传工作,提升农牧民食品安全生产理念,逐步建立适用于我国的农牧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乡镇一级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问责体系。
(三)中国固有的饮食文化无可厚非,但可适当引导国民更多的注重食品营养,淡化对“味”的追求,倡导更为健康的饮食习惯。对餐饮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切实保障老百姓最基本的就餐安全。
参考文献:
[1]Chinese land reform in long-run perspective and in the wider East Asian context[J].Journal of Agrarian Change,2004(1):107-141.
安全监管体系范文5
近期,食品安全问题、空气污染和水污染频频挑战着人民的生存底线,在今年的两会会场上,这成为与会代表委员的热议话题之一。
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食品药品安全是人们关注的突出问题,要改革和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综合协调联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的全程监管,加快形成符合国情、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体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施耀忠则认为,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多发,主要原因一是相关部门职能交叉,监管漏洞多。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部门有13个,具有行政执法管理职责的部门有5个,难以做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无缝衔接。二是暴利驱使,违法成本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曾在第三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分论坛上称,2011年上半年全国侦办食品非法添加犯罪案件1100多起,涉案金额达到8亿元,却存在着惩处力度不够的困境,例如在一起销售可以饲养上万头猪的“瘦肉精”案件中,4名主犯只被判了轻刑、缓刑。
施耀忠建议完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借鉴市场经济法制成熟国家的做法,在制度设计上综合考虑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以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款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引入浮动限额制度确定赔偿数额的倍数,以及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企业适用惩罚性赔偿等,加大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其违法冲动。
吴明认为,食品、空气、水、居住安全等涉及到卫生、环保、药监、工商、住建、质检、农业、交通运输、公安等多个政府管理部门。一方面,各部门各自为政,甚至互相掣肘;另一方面,与食品安全、水和空气质量等有关的标准不完善,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和有效约束。
安全监管体系范文6
关键词:食品安全 政府监管 不足 完善
中图分类号:F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10-0037-02
1 引言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关系民生的社会问题,更是对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国家政府有效运作有着显著负面影响的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与此同时,食品的生产又涉及到了动植物养殖与培育、食品生产安全、食品储存安全、食品运输与销售安全等诸多环节,仍和一个环节的不足都会使得食品安全出现重大漏洞。因此,能否开展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就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政府管理运作水平优劣的关键标准之一。所以,不断促进现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完善与进步对实现国家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促进和谐社会构建以及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不足
(1)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首先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在有利于食品安全的制度建设上相对滞后,对诸如责任保障制、安全预警机制、事故赔偿机制等众多有益制度借鉴不足,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制度尚需加强。其次,我国虽已建立起诸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但缺乏良好的整体性,许多法规之间难以相互协调与配合,同时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许多法规政策多为指导性的宏观说明,对具体的解决措施涉及有限,使得实际使用中存在有法难依的现象。再者,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惩罚力度相对不足,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效果。(2)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多达五千多项,可以划分为国家、地方政府、各食品行业、企业四大类,这些标准虽数量极多,缺均存在这或大或小的缺陷,有些甚至相互冲突,在实际的使用中效果不佳,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各类食品安全标准的水准不足。我国现有的大量食品安全标准中水平较低的行业性、企业性标准占主体地位,内容的制定水平上十分有限,同时我国在食品安全标准上的制定严格程度上明显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其次,各个标准间缺少相互的连接。我国现有的众多标准中,为数不少的标准是由各类独立结构所颁布,这使得这些标准彼此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与协调,在实际的管理使用中问题频发。最后,现有食品标准存在诸多盲点。我国众多食品安全标准在制定中缺乏有效的统一性指导,这使得其或多或少存在许多盲点而难以涉及。(3)监管部门权责关系不明确。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中有着明显的权、责关系划分不明确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为以分段监管为核心的,以品种监管相辅。这种监管模式虽然可以使每一个具体的组织及部门的职责有着较为清晰的划分,但在实际运用中各部门间缺少有效的信息沟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多相互推卸责任而不是相互合作,进行事故的有效处理。其次,鉴于我国组织体系间关系的错综复杂化,这使得各组织间在职能划分时因利益牵扯而相互竞争,难以很好的在工作中相互配合,彼此帮助。
3 促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完善的措施
(1)完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整合现有法律资源。《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制体系中的核心所在,是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进行的主要依据,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从而对食品安全在方针、原则、政大纲、监管模式、监管操作规范等宏观层次进行明确指定,使其具备法律效用,并确保其在所有食品安全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全面贯彻。与此同时,政府还应组织相关的专家学者对现有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类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将散存与其他法规条文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编与修缮,从而确保立法与执法中不会出现法规上的相互冲突,进而保障法律法规应有的统一性与有序性。此外,还应确保食品安全有关的立法对食品制作的各个环节实现全面覆盖,即“从农田到餐桌”实现其的完整、无缺。(2)建立全面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系统:①创建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有效弥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不规范、不严密的现象,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必要手段。由于标准制定过程中没有一致的指导机制,我国当前的大多数食品安全标准在实际使用中矛盾重重题,例如质检标准不一、检测方法各异等等,这不仅不利于食品加工企业产品的生产,亦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实际工作的展开存在不小的阻力。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各类食品加工的标准进行统一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建设,为企业的生产和执法部门的管理提供助力。②建立与国际高标准相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体系。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相较国际标准仍有一定差距,政府应积极借鉴国际上施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对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体系进行科学、全面的升级,不读促进食品安全标准的提升,逐步施行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乃至超越。(3)明晰监管部门权责关系。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规对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同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详细划分,而仅仅规定由卫生部门统一管理。而食品的加工是由多个环节相互构成的有机整体,时间与空间上的跨度使其难以进行责权的有效、明确划分。所以,可采取改变现有多部门分阶段管理的模式,而变由一至两个统一的部门进行总体规划管理的模式,将过去各个部门的人员进行挑选与整合,增强彼此间的联系与沟通,在避免权责划分不明的同时,促进监管工作的运行效率。
4 结语
总而言之,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保障人民健康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的重大问题。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食品安全隐患仍然存在,我国相关部门仍需积极探索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为人民获得安全的食品来源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胡怡.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问题与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