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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措施范文1
关键词: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采取措施
Abstract: City planning plays a very important guiding ro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but for a long time, because the city planning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imitations, resulting in a series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faces water pollution, city air quality deterioration of disaster caused by flooding water, solid waste, garbage siege phenomenon is serious, the noise phenomenon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problems. Therefore, in the city plann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lanning is very important.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to be taken.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ity planning;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84
前言:近年来,由于我国的各种城市建设不断增加,城市在不断的升级和更新,在城市变得越来越现代化的同时,城市污染正以与其相同或更快的速度扩展。过度的扩张已经引起了城市很多居住环境的不良反应,威胁到城市的发展与城市发展规划,因此解决城市中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城市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问题之一。但我国主要负责各个县市城市规划的规划局在城市建设上面对环境的管理比较缺乏,城市规划局大都是从整个城市的整体规划上着手考虑,但是对城市建设而带来的各种环境的污染,水污染的不断产生,空气污染的增强、噪音污染的增加,对于这些造成的环境破坏的各种问题都没有详细进行考虑。都是带有当环境问题发生了恶化在去解决的态度进行规划城市的发展,但是等待环境已经恶化在解决的方法,需要花费比在建设初期就注意环境问题更多的成本与社会资源。因此,如何在城市规划初期就解决城市中的环境问题,成为了城市环境保护的重点。
一、城市环境污染问题
1.空气质量恶化
随着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排放量逐渐增大,越来越多的粉尘、硫氧化物和碳氧化物等使城市大气质量严重恶化,温室效应越来越严重,直接威胁着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此外,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由于城市绿地规划面积较小,植物的净化功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些都制约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水资源污染严重
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资源。然而,在人类享受物质文明极大发展的同时,对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的污染却日益严重。目前,我国城市人口激增,工业发展迅速,由于水资源保护意识的淡薄,导致大量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在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入水体,严重破坏了城市水环境,导致水体以及水体周围的环境恶化,危害生物圈以及微生物群落的发展,威胁人体健康,进而威胁到整个城市环境。此外,由于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地下水资源日趋枯竭,这些都加剧了城市水资源短缺危机。
3.噪声影响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
随着城市工业、交通运输以及文化娱乐事业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日益严重,干扰着人们的正常生活。高强度的噪声会对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使人们易疲劳、易产生消极情绪。
除此之外,由于城市人口的增多,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所造成的污染日益严重,尤其是在城市老城区,有限的土地资源被固体废弃物所侵占,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还可能诱发其它污染问题的发生。
二、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措施
近几十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开始运用科学的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的基础上,依据对城市环境质量现状的调查分析所制定的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能源为目标的规划体系。按照我国环境保护应“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统一”的总方针和总战略,为了提升居民的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活氛围,针对城市规划中受到的环境问题,应主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前期准备,这些准备包括城市的自然环境资料,例如地理位置、生态环境、气象、水文等;城市的社会与经济状况,如人口、国民生产总值等;环境状况的调查分析,如大气、水体、噪声的监测资料等;城市生态环境现状分析与功能区划等。环境规划部分就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的基础上,依据对城市环境质量现状的调查分析所制定的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为目标的规划体系。
2.大气排放规划是根据城市大气质量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功能区划并按拟定的环境目标计算各功能区最大允许排放量,从而制定排放规划。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由采用落后燃烧方式燃煤和汽车尾气引起,由此而来的首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总悬浮颗粒,因此规划的远景目标应该是改进落后的然煤方式,提高燃烧效率,尽量使用气体燃料、型煤、太阳能、地热等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能源,实行区域集中供热、消灭千家万户的小烟囱,通过强化污染源治理和提高污染控制技术等手段创建无烟控制区。调整工业布局,根据大气自净规律科学便理的利用大气环境容量;强化污染源的治理,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提倡公共交通,推广新型能源汽车以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量;城市规划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划一支笔,建设一张图的原则,各部门在敷设管线时要一次到位,否则不允许破路施工,以避免“天天挖沟”现象发生。提高城市绿化率、选择抗污染性好的树种,大力发展植物净化。
3.水污染控制规划是在对水污染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计算最大允许排放量并计算出排放标准。根据我国水污染的具体情况,控制排放量应该通过改革落后的生产方式,采用少废、无废工艺实现清洁生产,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和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修建有效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治理,最终达到有效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4.垃圾本身是放错位置的资源。垃圾处理可分为四个层次,首先是尽可能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其次是尽可能对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进行堆肥处理;再次是尽可能对可燃物进行焚烧处理;最后是对不能进行其他处理的垃圾进行填埋处理。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属厌恶性项目,选址在建成区经常遭到居民强烈反对甚至上访,且与其他市政设施相比,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具有占地面积大、防护距离要求远的特点,城市规划必须与环境卫生规划同步进行,环卫设施规划中对垃圾产生后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用地布置必须结合实际,纵观全局,统筹安排,立足长远,远近结合,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改造与新建的关系。
5.提高居民自身素质修养,培养人人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加强普及、宣传生态意识,树立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价值观。
三、结束语
城市环境是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城市经济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标志城市社会文明的象征。在实际的城市规划各种污染上,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对城市污染中的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固体污染、噪音污染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与解决。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和掌握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参考文献:
【1】 环境规划指南 国家环保局计划司.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
【2】 杨虹,秦丽媛,李哲莹.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思考[J].科技资讯,2008,.(16)
【3】 刘海涛,王娟; 生态型城市规划设计分析[J].建材发展导向.2012年第3期
环境规划措施范文2
关键词:城市规划;环保教育;防治措施;城市污染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国民经济的提高,我国城市在规划建设上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城市规模在不断的扩大,努力使城市变得越来越现代化。然而,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往往由于太过注重开发建设而忽略环境保护,城市污染正以与其相同甚至更快的速度在扩展。因此,考虑解决城市中的环境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但我国主要负责各个县市城市规划的单位在城市建设上缺乏环境管理的经验,加上我国的“环保教育”起步比较晚,意识较为薄弱。城市规划单位大都是从整个城市的整体规划上着手考虑,并未对城市建设而带来的各种环境问题加以考虑,例如,水、空气、噪音污染等,因此,如何在城市规划初期就解决城市中的环境问题,成为了城市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
1.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主要内容
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涉及经济、人口、资源等多个方面,是一个综合问题。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布局、功能区划分、污染物总量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项目等方面,实行综合规划。近年来,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并开始运用科学的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克服了以往城市建设发展的无序性、随意性与盲目性,为城市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技术保证和法律保障。环境保护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它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了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的基础上,依据对城市环境质量现状的调查分析所制定的以保护人类的减少污染、生存环境、节约资源为目标的规划体系。按照我国环境保护应“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同步规划、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统一”的总方针。
2.城市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环境问题
城市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形成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受经济的发展情况制约,同时也受上层建筑的影响。近些年来,我国城市人口的的规模在迅速增长,经济也在高速的发展,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水体污染和空气质量问题严重。由于城市人口规模的急剧增长和工业化的迅速推进,大量的污水没有经过污水处理而直接排入到江河水体,致使水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加上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化工燃料的大量使用,粉尘、碳氧化物、氮氧化物、硫氧化物、臭氧等物质排入大气层,使大气质量严重恶化,我国受季风影响,被污染的空气会将污染源带到其他地方,使得国内整体空气健康指数逐渐降低。
2.3固体废物泛滥成灾和噪声扰民现象普遍存在。随着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大量由生活、生产生成的固体废弃物被堆放在城市的各个角落。这样不仅影响城市形象,还威胁着每一个人的健康。由于我国城市的发展,文化娱乐等各项事业也在快速推进,各类影视娱乐也充斥着城市的每一处角落,甚至于有些城市因此而被称为“不夜城”。噪声扰民的现象愈发突出。
3.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应重点做好以下三个综合整治规划:
3.1水污和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是在对水污染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计算最大允许排放量并确定最佳治理方案。而大气是我们生活所赖以生存的必备要素。根据城市大气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功能区划,并按照拟定的环境目标计算各功能区最大允许排放量和削减量,从而制定污染治理方案。
3.3城市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规划。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是根据环境目标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率与处理、处置指标体系,并制定最终治理对策。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的目的是依据城市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城市对固体废物的承载能力,制定处理方案。达到减少废物产出量、有效利用、降低消耗的目的。在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中在控制室外、设计室、车间或职工长期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强度要低,城市规划的时候可以分别采用隔声、吸声、减振、消声等技术进行治理,减少噪声污染。
4加强环保教育,增强环保意识。环境保护,教育为本。因此,学校环境保护教育就显得极其重要。社会是学生生活的大环境,社会环境是中学生能否形成良好的环保行为的重要条件。社会资源也为学校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学校的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结合,可以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环保能力。
4.1学校加强学科教学利用课堂教育,多学科渗透环保意识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我国的中小学“环保教育”起步比较晚,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教育课程,“环保教育”的内容往往蕴藏在各学科知识中。因此,在实际教学中,老师应采取深入研究,善于发现,灵活渗透的原则。环境教育是新兴的课程,具有综合性、边缘性的特点。教师结合各自学科特点,探求并确立学科环境教育渗透点,抓住学科与环保知识的显性和隐性关联,将环保教育有机渗透于学科教学中。学生的环保意识提高了,环保习惯就自然养成了。
4.2学校开展开展多种活动活动,深化环保教育。学校或企业要开展宣传活动,强化环保意识,围绕环境节日或开设绿色环保基地强化环保教育。良好的校园文化影响着学生美好性格的塑造和心灵的陶冶。它能让学生时刻感受环境教育,自然地诱发学生们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意识,等将来他们就会为环境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4.3学校和社会互动,使校园绿色文明活动走向社会。学校环保教育不能只局限于校内,还因结合学校实际走出校园,形成学校和社会全方位的环保教育网络。学校积极主动联系社会有关方面的力量,争取他们对学校环保教育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我们要利用公园、生活区等社会资源培养中学生对大自然的情感,使之萌发环保意识,还要充分挖掘家长资源,促进环保教育的有效开展和利用城市公共设施、社会生活场所,共同构建环保互动场。
总之,城市环境是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城市经济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标志城市社会文明的象征。在实际的城市规划各种污染上,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对城市污染中的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固体污染、噪音污染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与解决。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和掌握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的问题归结起来都是相关于“人”的问题,对于人类自身的思考是这些问题的最根本的出发点,在城市规划中研究环境保护问题,就是要寻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为人类自身聚落环境的发展提供可持续的路线。最终,实现时间与空间的、历史与地理的、城市与环境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先锋.浅谈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J].现代经济信息.2009.8
[2]付俊会,付春晓.谈城市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J].土木建筑学术文库.2009.(09)
环境规划措施范文3
兴安盟土地整治规划的范围包括全盟6个旗、县(市、区),土地总面积551.31万公顷(兴安盟2010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规划基期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规划目标年为2015年,展望到2020年,围绕全盟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针对全盟当前土地供需中的突出矛盾和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署和要求,本轮的规划目标如下:
1.农用地整治成效显著。到2015年,农用地整治规模达到24.73万公顷(370.90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规模达到11.30万公顷(169.50万亩),形成50处万亩连片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开展内蒙古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建设,建设规模3.30万公顷(49.50万亩);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建设,建设规模2000公顷(370.90万亩),提高基本农田和耕地的质量,经整治的耕地平均提高1-2个等级。
2.建设用地整治规范有序推进。在严格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废弃居民点的复垦规划等措施,加强散乱、废弃、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使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得到优化,整治后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大幅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明显提升,到2015年,农村居民点的整治规模达到2723.00公顷(4.08万亩)。
3.土地复垦明显加快。工矿废弃用地复垦取得重要进展,生产建设新损毁土地全面复垦,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及时复垦,到2015年,复垦土地4647.13公顷(6.97万亩),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
4.限制宜耕未利用地开发,转变未利用土地的利用方式。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开发宜耕未利用地600公顷(0.90万亩);开展盐碱地、沙地治理的试点工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改变土地利用方式。
5.加大对牧区人工饲草料基地的建设,到2015年,建成优质人工牧草地1.47万公顷(22万亩)。
6.土地整治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土地整治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制度规范更加完善,科技支撑更加有力,公众参与更加充分,监督管理更加有效,为土地整治的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一、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兴安盟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可能导致原生或次生天然植被减少和退化,为单一的人工植被所替代,降低了景观多样性,使病虫害发生的频次与强度增加,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生存空间受到影响;公路、铁路建设在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导致兴安盟生态景观的破碎,并造成水土流失,天然植被破坏,使土壤理性结构发生不利变化,耕地复耕后地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恢复,影响作物生长;水利设施的建设改变了原来水文条件和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能源工程使当地大气环境和水环境承载压力增加;矿产资源开发破坏地表景观,占用大量土地,地下矿产的开采还可能改变当地水文条件,并在选矿、冶炼中产生的“三废”对区域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内蒙古规划期内各项重大工程的实施,应基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引,在统筹安排、优化布局、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强化项目环评工作。
二、减缓措施
由于任何规划方案都会带来环境影响,因此,作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一种表现形式的土地整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最终落脚点就是提出减缓不利环境影响,增加有利环境影响的措施。根据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价结果,提出以下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一)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
重点未利用地开发,要以防止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等为前提,开发利用荒草地,整理沟渠、农村道路及田坎等农用地中的非耕地来增加耕地面积,同时,要积极探索未利用地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和方法,避免在具体开发活动中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
(二)以加强土地综合整治为手段,强化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充分发挥各类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生态功能,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缩小非生态用地规模,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基础;积极推进以土地整治复垦和开发为重点的国土综合整治,统筹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探索建立与生态建设、产业发展和人口集聚相适应的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三)大力推进优化开发区域土地利用转型,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积极开展废弃土地复垦,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将综合利用效益差的土地逐步纳入复垦范围。对依法需要复垦的土地,应当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依据适宜性评价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的用途,并采用先进复垦技术,能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加强工矿用地复垦利用;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区内集中连片、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保留城市间开敞的绿色空间,保护好水系、林网、自然保护区等用地,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四)开展生态环境建设,规避生态灾害
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巩固生态退耕成果。在进行城镇建设时,注重对城镇的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在广大农村则要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加大对田水路林村等规划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减少生态灾害的发生。
(五)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
坚持节约用地,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解决土地供求矛盾,严格用地定额标准,工商业项目用地应明确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和开发进度。要大力推进土地利用集约化,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用地集约化单位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在有关政策上给予优惠。鼓励建设多层厂房,提高土地容积率。鼓励利用荒地、废地等搞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环境规划措施范文4
关键词:城镇环境规划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1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根据环境规划的工作程序,结合我国城镇发展的特点,当接受某项城镇环境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后,就必须制定详细的计划,以逐步实施,最终顺利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可以把城镇环境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①规划准备阶段:包括规划领导小组和编制技术组的组建、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召开动员会等;
②调查研究阶段:包括现状调查、环境现状监测与试验研究、资料搜集整理和统计分析、环境影响预测分析;
③规划编制阶段:确定环境规划目标,包括环境保护总目标和各个分目标,提出环境规划的指标体系;拟定规划方案,包括大气、水、声、固废和生态五个方面的规划方案;规划方案的优化与协调;
④编制规划文本阶段:规划草案内审通过后,可正式编制环境规划报告,包括环境规划(草案)和必要的规划附件,规划报告作为报批和监督实施的文件,在编写时要突出重点,文字简练、准备。报告内容应以规划结论为主,辅以必要而明确的论证,对技术过程不必陈述。
⑤提交审判和实施:县级市以及现政府所在城镇的镇级环境规划经地市级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一般乡级镇环境规划由所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镇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2环境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第一部分总论
①确定城镇环境规划的指导思想
城镇环境规划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加快城镇化进程。结合区域环境建设现状、城镇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及水资源利用规划等,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实施方案。
②城镇环境规划编制的主要原则
应坚持整体性、连续性的原则。全面贯彻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③确定规划范围、期限和规划重点
规划的范围应与城镇的发展规划相结合,一般可与城镇的总体规划相一致;规划期限可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其中应以近、中期作为规划的重点,远期可作前瞻性规划。
④制定环境规划的技术路线
为保证环境规划的顺利实施,实现规划的超前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结合区域的现状和发展特点,制定出相应的技术路线。
第二部分现状调查、环境现状监测以及资料的统计分析
通过资料的收集、现场调研,介绍城镇的区位、自然环境,论述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对规划区环境现状进行监测,统计主要污染源并进行评价,找出该城镇的主要污染因子,确定环境改善的主要途径,对搜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对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进行预测分析,为下一步规划目标的确定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介绍城镇有关计划、规划,论述与环境规划的关系
搜集有关城镇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规划,对城镇的总体规划进行介绍,对比城镇的总体规划和城镇发展现状,找出城镇发展现状与总体规划的不同,提出城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城镇发展和总体规划修改的意见,为总体规划的修订提出建议。
第四部分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规划目标的提出
①环境功能区划
环境功能区划是从整体空间观点出发,根据自然环境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不同区域在环境结构、环境状态和使用功能上的差异,将特定区域合理划分为不同功能的环境单元的技术过程。其目的主要在于:一是研究各环境单元功能承载力(环境容量)及环境质量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不同环境单元功能的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管理对策;二是研究不同环境单元的环境特点,结构与人们经济社会活动之间的规律,从环境保护要求出发,提出不同环境单元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要求。
环境功能区划应依据城镇的总体规划、国家的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该城镇的环境质量现状和评价结果,以及生态适宜度的评价结果,本着保证城镇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有利于满足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遵循区域与功能类型相结合和科学性但不失灵活性的工作原则进行。
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可分为单要素环境功能区划和综合环境功能区划,单要素环境功能区划可分为:大气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声环境功能区划,综合环境功能区划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分为:工业区、商贸区、文教区、居民生活区、混合区等。进行环境功能区划时要特别注重对规划区内饮用水源地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小区、自然保护点的保护。各功能区应合理布局,对在各功能区内的开发、建设提出具体的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控制在城镇的上风向和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内建设有污染的项目(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②环境规划目标的确定
环境规划目标就是在一定条件下,规划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环境规划的目标可分为三个层次:总目标、单项目标和环境指标。环境规划的指标体系又可分为:环境质量指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环境规划措施与管理指标、相关性指标。不同的地区其环境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可有所不同,但都应该能够反应该地区的环境规划目标,表明规划所要达到的环境状况。规划目标要与该城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针对当地的环境状况与经济实力、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制定出切合实际的规划目标及相应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地发展。
第五部分环境规划草案的拟定和筛选
根据所提出的环境规划目标,以及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量的预测结果的分析,结合污染物现状评价的结果,从已确定的该城镇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因子入手,拟定出若干种环境规划草案,以备择优。根据地区的财力、物力和管理能力的实际情况,对拟定的草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排除不可行方案,筛选出具有可行性的规划方案,同一个规划目标,可有多种方案。
第六部分优选环境规划草案和规划最终方案的形成
对已有的规划草案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可以通过请专家论证,进行对比分析,权衡利弊,筛选出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佳的环境规划草案。根据环境规划目标和完成任务的要求,按照草案对比分析优选中专家的意见以及各方面的合理建议,进一步对环境规划草案进行修正、补充和调整,最后形成正式的环境规划方案。
第七部分总体规划方案
环境规划方案确定后,应对方案进行结论性论述,最终形成一个总体的规划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该城镇的城镇性质、区位特点,给出环境规划的总体目标,汇总出各个单要素的指标体系,另外应该提出城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对城镇的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对城镇总体规划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最终使规划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为城镇坚持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
第八部分环境规划文本及图件的编制
应将规划编制成文本,作为政府和主管部门执行规划的法律依据,文本的编制应简洁明了,措词严密,体现方案和污染的防治措施。规划图件的组成:生态环境现状图、主要污染源分布与环境监测点位置图、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图、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图、环境质量规划图、人居环境与景观建设方案图。规划图的比例尺一般应为1/10000~1/50000;规划底图应能反映规划涉及到的各主要因素。
环境规划措施范文5
关键词:台湾《环境基本法》预防类制度启示
一、台湾《环境基本法》预防类法律制度研究的意义
大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在原先《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其立法初衷是作为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统筹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然而由于其立法时间早,立法理念落后等原因,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整体性使我们必须对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和规范予以修改,而预防类制度的完善是修改《环境保护法》的重点,预防类制度在环境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预防类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中体现预防原则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和环境标准制度。
现今预防原则先已被公认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首要原则。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各国在处理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几乎都是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然而以牺牲环境换来的经济发展却使人类付出了更惨痛的代价。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逐渐将环境政策的重心从末端治理转移到事先预防,并在环境基本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预防类制度,落实预防原则。大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把重心放在预防类制度上,以体现预防原则。制定于2002年的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是人类跨入21世纪后颁布的第一个环境基本法,该法预防类制度的规定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原因如下:
首先,台湾的《环境基本法》制定于2002年,该法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美、德、日等国先进的立法理念与体例,贯彻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顺应了循环经济的浪潮,这使该法的很多规定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大陆的环保法制定于1979年,1989年虽作修订后至今,但均在1992年第二次世界环境与发展会议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前,其立法理念仍然停留在末端治理的阶段上,已不适应时代的潮流。因此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对预防类制度的规定可以为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提供借鉴的范本。
其次,大陆和台湾地区本是同根生,同文同种,共为一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现在两岸经贸关系十分密切,人员往来也日益增多,大陆是台湾最大的出口和投资基地,衍生出很多环境保护问题。学习台湾《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经验,使两岸的环境保护法律得以沟通和协调,并以此促进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为两岸的和平统一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在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之际,对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予以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环境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基本任务和措施的规定,环境规划制度是环境规划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作为环境保护的预防类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是最适当且最能实现预防原则要求的一种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标志着国家的环境政策已从消极的“污染防治”跨越至积极的“环境管理”。台湾《环境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7条对环境规划制度作了总的规定,“‘中央政府’应制定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策定环境保护计划,建立永续发展指标,并推动实施之。地方政府得视辖区内自然及社会条件之需要,依据前项法规及环境保护计划,订定自治法规及环境保护计划,并推动实施之。各级‘政府’应定期评估检讨环境保护计划之执行情况,并公布之。”第二章规划及保护对环境规划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第16条“各级‘政府’对于土地之开发利用,应以高品质宁适和谐之环境为目标,并基于环境资源总量管制理念,进行合理规划并推动实施。前项规划,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相关设施。”;第17条“各级‘政府’为维护自然、社会、人文环境,得视自然条件、实际需要及兼顾原住民权益划定区域,采取必要之措施或限制人为活动及使用。各级‘政府’应视土地使用及人为活动限制程度,予以补偿及回馈。”;第18条“各级‘政府’应积极保育野生生物,确保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湖泊、湿地环境,维护多样化自然环境,并加强水资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绿化工作。”
(一)《环境基本法》环境规划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台湾《环境基本法》的环境规划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环境规划遵循环境优先原则
环境规划是一种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合理战略,牵扯的内容十分广泛。环境规划的制定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各种利益,环境保护规划必须要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如国土利用规划,其是从宏观角度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较长时间内国土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所作的总体安排,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规模、布局和步骤;人口、生产、城镇的合理布局;交通、通信、动力和水资源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合理安排等等此类。所以环境规划要考量到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不能顾此失彼。制定环境规划的过程也就是衡平各种利益的过程,衡平即分出主次,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有取舍,有侧重。台湾《环境基本法》第7条和第16条均规定,环境规划的制定必须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相适应,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环境生态保护应优先考虑,即环境规划应遵循环境优先原则。过去末端治理环境问题的失败,使许多国家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必须提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程度上,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出现矛盾时,环境保护优先。环境优先原则已经成为世界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已在环境法规中肯定了环境的优先保护地位。台湾《环境基本法》规定环境规划应顺应了持续发展理念,遵循环境优先原则,无疑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潮流。
2、定期评估环境规划的执行状况
《环境基本法》第7条规定各级“政府”推定实施环境规划,并应定期评估检讨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把评估的结果作为肯定政府绩效或作为环境规划修改的依据。这一规定就使环境规划具有了法律上的执行力和拘束力,环境规划并不仅仅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和调控作用。环境规划的执行力表现在环境规划制定出来后,各级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完成环境规划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使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环境规划的拘束力表现在各级“政府”应定期评估环境规划的执行情况,评估结果是考量政府绩效和环境规划是否应修改的依据。环境规划的执行力和拘束力使环境规划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力,这避免了环境规划制定出来后被束之高阁、形同虚文的情况,确保环境规划下达的目标和任务能及时完成,推动环保工作的顺利进展。
3、规定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基本法》第16条、17条规定了自然资源规划制度。为了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自然界基因库的完整,并保存社会及人文环境资源及景观,《环境基本法》规定各级“政府”视自然条件及实际需要,分别划定若干自然保护区域,对保护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作总体规划。目前“政府”规划的各类保护区总面积非常之大,约占台湾陆域面积的百分之九十,为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区内限制某些人为活动,这会对原住民的权益带来侵害,因此,《环境基本法》又规定,“政府机关”应对受限制着的权益给予一定的补偿及回馈,以体现公平正义。自然资源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基本法》规定了自然资源规划制度,注重自然资源的保育。这一规定对确保生物多样性,从而维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环境保护法》第4、12、22、23、24条对环境制度的作了规定。《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规划制度规定的比较笼统,还停留在宏观阶段,规范性较差。从已有的规定来看,环境规划主要还是针对污染防治,对自然资源的规划并没有提及。环境规划的理念依然是末端治理,没有贯彻了持续发展理念,体现环境优先原则,并且《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环境规划的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导致环境规划的指标每年都无法完成。
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借鉴台湾《环境基本法》的规定,环境规划应遵循环境优先原则,增加对自然资源的规划,并建立环境规划的定期评估制度,以保证规划能按时完成。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开发建设或其他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供有关审查批准等一系列行为规则的总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出现在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其后被很多国家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是运用科技手段对环境影响做出的科学评价,具有预测性和综合性的特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体现了预防原则,被认为是预防类环境制度的支柱。
台湾《环境基本法》第24条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中央政府’应建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预防或减轻‘政府’政策或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之不良影响。”同时该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共参与制度也作了规定:第11条“各级‘政府’得聘请环境保护有关之机关、团体代表及学者专家备供谘询。各级‘政府’得邀请有关民众与团体共同参与加强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第29条“‘行政院’应设置‘永续发展委员会’,负责永续发展相关业务之决策,并交由相关部会执行,委员会由‘政府’部门、学者专家及社会团体各三分之一组成。”;第34条“各级‘政府’疏于执行时,人民或公益团体得依法律规定以主管机关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讼。”
(一)《环境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台湾《环境基本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开发行为和政府政策
《环境基本法》第24条明确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一般的开发行为和政府政策。一般的开发行为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行为,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业、旅游等建设行为,这些开发行为在动工之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很多国家和地区环境法规中都对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除此之外,台湾《环境基本法》把政府政策也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从环境的整体性和人类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来说,政府政策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远远高于一般开发行为对环境的影响,重大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事件都很多是由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所造成的。政府政策不当,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往往是长久性、整体性和难以恢复性的。因此,比起一般的开发行为,把政府政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更具有实际意义,更能体现环境影响评估制度预防环境破坏的功能。另外《政府政策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办法》对应当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的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工业政策、矿业开发政策、水利开发政策、土地使用政策、能源政策、畜牧政策、交通政策、废弃物处理政策、放射性核废料之处理政策和其他政策。规定这些政府应当进行评估的标准是政策可能使环境负荷超过当地涵容能力,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危害国民健康或安全,危害自然资源之合理利用,改变水资源体系,影响水质及妨害水体用途,破坏自然景观之和谐性,其他违反国际环境规范之要求,或有碍环境生态之永续发展。
2、注重公共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
公共参与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环境法中的公共参与原则是一国政治活动民主理念在环境管理领域的体现和延伸,得到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承认,如美国在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确认了公共参与原则,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予以落实。台湾《环境基本法》第11条、29条也对公共参与原则作了规定,公共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影响涉及到每个人,公共参与环评保证了环评决策过程的透明,结果的公正。另外《环境基本法》第34条规定了环境诉讼制度,环境诉讼是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法律保障。当环境决策机关剥夺了公众参与的权力,或者决策机关没有慎重考虑公众的意见,或公众对环境决策机关的最终结果有异议时,公众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讼,要求司法机关对决策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因此,环境诉讼是实现公共参与的重要救济手段,真正使公共参与环境决策落到实处。《环境基本法》对公共参与原则的规定,保证了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公开,环评决策结果符合公众的利益。
(二)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3条,从该条规定来看,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只限于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政府的宏观决策和规划并没有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这不能不说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大缺憾。很多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都是由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所造成的,如当年政府积极发展十五小企业,即小造纸、小制革、小燃料、小土焦等,造成环境生态的严重破坏。现在我们认识到这些企业污染严重,主张取缔。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这些污染企业仍屡禁不止,对环境构成极大地威胁。比如近来出现的太湖蓝藻污染事件,就与太湖周边的乡镇企业污染有密切关系。大量的污水排入太湖,致使水中磷氮过量,造成蓝藻暴发。太湖被污染,自来水无法饮用,无锡市上百万居民上街抢购纯净水。只有对政府经济开发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才能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另外《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公共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出具体规定,第6条笼统性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这条规定远不能满足使公众真正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因此,建议在《环境保护法》时,借鉴台湾《环境基本法》的规定,首先扩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将政府的宏观决策纳入评价的范围,并具体规定哪些政府政策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具体标准是什么。对公共参与环境评价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确实保证公众的参与权,体现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是贯彻污染预防原则的又一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清洁生产意为“更清洁的生产”,是采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通过清洁工艺技术及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方式,对社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控制,制造出清洁的产品。清洁生产本质为从生产和服务的源头减少资源的浪费,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控制污染的产生,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清洁生产制度是清洁生产在立法上的体现,是清洁生产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台湾《环境基本法》第5条对公民个人在生活领域消费绿色产品进行了规定:“人民应秉持环境保护理念,减轻因日常生活造成之环境负荷。消费行为上,以绿色消费为原则;日常生活上,应进行废弃物减量、分类及回收。人民应主动进行环境保护,并负有协助‘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措施之责任。”;第6条规定了进行事业活动的清洁生产要求:“事业进行活动时,应自规划阶段纳入环境保护理念,以生命周期为基础,促进清洁生产,预防及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及其他有益于减低环境负荷之原(材)料及劳务,以达永续发展之目的。事业应有协助‘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措施之责任。”;第37条规定了从事清洁生产和其他环保事业的鼓励措施:“各级‘政府’为求资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应环境保护之需要,对下列事项,应采适当之优惠、奖励、辅导或补偿措施:一、从事自然、社会及人文环境之保护。二、研发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及生产清洁产品。三、研发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四、再生能源之推广及应用。五、研发节约能源技术及设置节约能源产品。六、制造或设置污染防治设备。七、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迁移。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资源作为环境保护之用。九、从事环境造林绿地。十、其他环境保护有关事项。”;第38条规定了‘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各级‘政府’应采行必要措施,以促进再生资源及其他有益减低环境负荷之原(材)料、制品及劳务之利用。各级‘政府’之采购,应以再生资源制品及环境保护标章产品为原则。”
(一)《环境基本法》清洁生产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台湾《环境基本法》对清洁生产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规定了公民个人的绿色消费责任
《环境基本法》第5条规定了公民的绿色消费责任。公民的消费行为和日常生活,均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环境基本法》规定公民应以绿色消费为原则,对废弃物减量、分类及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倡导公民绿色消费、购买清洁产品,不仅可以减少日常消费行为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企业改进生产工艺,生产清洁、对环境污染少的产品。公民消费行为的改变,可以促使企业自觉改进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提高资源利用率,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因此,公民绿色消费可以较低的成本推动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2、规定了企业的清洁生产责任
《环境基本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清洁生产责任。企业进行活动时,应自规划阶段纳入环境保护理念,以生命周期为基础,促进清洁生产。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预防或减少污染的产生,节约与回收可再生资源。清洁生产包括清洁的能源、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产品,对企业清洁生产责任的规定是清洁生产制度的重要内容,贯彻了从生产源头控制或避免污染产生的理念,顺应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了过去被动末端控制污染的手段,强调在污染产生之前就要予以避免或减少。清洁生产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不仅在产品的生产阶段,采用清洁原材料和清洁的生产工艺,同时对可再生资源要回收循环利用。
3、规定了政府对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
《环境基本法》第37条规定了“政府”对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为了有效的推行清洁生产,《环境基本法》规定了对从事研发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及生产清洁产品,研发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再生能源的推广及应用等行为给予一定的优惠、奖励或补偿等措施。政府对从事清洁生产给予鼓励,能有效的促进企事业更加积极的研发和推行清洁生产技术。
4、规定了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
《环境基本法》第38条规定了“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清洁生产不仅仅是对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要求,政府也要采取各种措施,发挥引导和服务功能,促进可再生资源或其他有益于减低环境负荷原材料的使用。这些措施包括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的技术信息和技术支持、优先购买清洁产品等。
(二)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虽然2002年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清洁生产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这一制度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借鉴台湾《环境基本法》,对清洁生产制度的有关内容作出规定,包括企业的清洁生产责任、公民个人的绿色消费责任、政府推动清洁生产的责任和对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并引进循环经济条款,使整个生产过程从原料来源到废物回收能形成一个封闭循环的系统,实现无废物理念,提高资源利用率。
五、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是技术要求和各种量值规定,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具有政策的期待性,对于申请环境开发或利用行为,自要超过了环境标准数据的规定,申请者即可清楚的得知其申请行为无法得到许可。预防原则在事务上的体现,就是各种环境标准的设定。
台湾《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集中在第25条:“‘中央政府’应视社会需要及科技水准,订定阶段性环境品质及管制标准。地方‘政府’为达成前项环境品质标准,得视其辖区内自然及社会条件,订定较严之冠之标准,经‘中央政府’备查后,适用于该辖区。各级‘政府’应采必要措施,以达成前两项之标准。”
(一)《环境基本法》环境标准制度的特点
从条文可以看出,台湾《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环境标准的制定具有阶段性
《环境基本法》第25条规定“中央政府”应以社会需要及科技水平为依据,订定阶段性的环境品质及管制标准。环境保护及环境品质的提升,非一日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环境标准须分阶段制定。不同阶段依据客观情况,制定不同的环境标准,这样才更能体现环境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环境标准的制定遵循地区差异性
《环境基本法》第25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依据辖区内的自然和社会条件,制定较严格的管制标准,经“中央政府”备查后,适应于该辖区。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水文、植被和人口数量等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有些地区这种差别是相当巨大的,因此环境问题与地区关系密切,制定环境标准必须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出适合本地区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标准。如果忽视地区差异性,片面追求环境标准的统一,反而会造成严重的负面效果。台湾《环境基本法》环境标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地区差异性。
3、规定“政府”达成环境标准的责任
《环境基本法》第25条规定各级“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以达成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法律化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一经颁布,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必须严格予以执行。为保证环境标准的实施,各级主管部门应制定一系列实施环境标准的措施,达成环境标准的要求,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二)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集中在第9、10条,具体规定了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两个层次,横向上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类。《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已形成一定的体系,并具有合理之处,但台湾《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仍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环境保护法》应明确规定环境标准应分阶段制定,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标准。其次环境标准的制定应体现地区差异性,大陆地广辽阔,东南西北差异很大,不同地区应实行不同的环境标准。最后,应规定政府为完成环境标准所采取的措施,以及环境标准未完成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陈慈阳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3]金瑞林、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吕忠梅著:《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金瑞林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环境规划措施范文6
[关键词]城乡建设 经济发展 现状分析 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 X3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2-232-1
0引言
城乡居民在城乡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产生一种“乐居”的幸福感,这是整个经济发展取得成效的一个有力的参考。如何使得居民的幸福指数不断的提升,这就需要相关的职能部门在进行城乡环境生态规划的时候能够将“人本”的思想切实的融入工作之中,及时的发现在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绿色生态理念作为城乡规划的着眼点,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发展策略。
1城乡环境规划现状分析
1.1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略政策实效性
在国家大力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城乡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展,这也刺激了一些地方城乡建设机构,在进行城镇以及乡村环境治理的时候,着力将视角放在了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上,在对于环境的治理上面有所忽视。即使相应的政策有所规划,但是却常常出现一时性的治理,而忽略了政策落实之后的实际效应。
1.2工业排污治理不当,环境污染严重化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城乡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作为经济支撑的工业,却有很多企业能源消耗过高,排放在空气中的废气使得城乡的空气质量恶化。同时,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汽车成为了人们代步的重要工具,因此汽车尾气也成为了影响城乡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着眼点。此外,在城乡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也越来越多的显现在城乡的角落。但是由于一些治理不当,很多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却依然存在,影响了城乡环境规划的顺利实施。
1.3强制实施监管规划,降低其幸福指数
伴随着城乡经济发展的进程不断加快,在进行城乡环境规划的时候,往往侧重的是城乡经济效益,实施粗放型的监管计划。在规划一些影响城乡环境的建筑上,一些地方规划部门将强制性的手段作为了主要的治理手段,这样就使得本意是“宜居”的环境规划理念,却没有真正的得到居民在意识形态上的认可,其感受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幸福指数没有得到很好的提升。
1.4监管常“一时”性,匮乏长效性监管
城乡环境规划应当是一项长期坚持的事业,这样才能够将环境治理工作落到实处,让城乡载体切实的感受到治理环境益处,进而推进经济建设的长效稳定的发展。现今的城乡环境治理匮乏清晰的指导规划,上级下达环境治理任务之后,虽然地方也能够响应号召实施整治,但是,后续监管机制也不够完善。
2构造生态生活环境的策略
而今,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世界各国之间加强了彼此的经济文化交流,在共同发展的历程中,构造具有人文主义特点的生态生活环境成为了世界各国发展经济的一种共识。
2.1将效益与生态并举,落实政策监管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来,人们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已经日渐意识到发展经济与同步构建生态型城乡布局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今后的城乡环境规划中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以最大限度的优化产业结构,使得生态理念真正落实到经济发展进程中。
此外,将生态生活的理念真正的融入到城乡经济发展进程之中,还需要从政策领域对城乡环境规划实施监管,构建有法可依的政策监督机制,听取民意,严厉惩治破坏城乡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从而切实推进城乡环境合理规划的进程。
2.2落实生态环保意识,整治“三污”企业
规范城乡环境建设,除了政令的监管之外,最主要的还需要参与主体都能够在主观意识中有一种重视环境规划的意识。在整个的城乡环境规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过相关的宣传以及教育方式让规划主体、监管者以及城乡居民都能够有一种自觉维护生态环境的意识,重视所处周边环境对于经济发展的牵制作用,从而自己担负起个体在城乡环境规划进程中的责任。
“三污“企业是影响城乡环境规划顺利实施的因素之一,因此在使得生态环境意识深入人心的同时,也应当从根本上彻底整治污染环境的企业,从而显现职能部门规范城乡环境的决心以及力度,使得重视环境规划真正的得民心,顺民意。
2.3完善生活保障机制,推进城乡建设
实施城乡规划,不仅仅需要的是政策上的约束力,还应当在资金以及人力上完善对于城乡居民的生活保障机制,构建层出化、规范化的城乡环境规划的便民体系。具体在交通设施的构建,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业化占地的处理,娱乐设施的配备等方面让居民真正的额感受到城乡环境规划的益处,从而使得上下形成一种合理,真正的推进城乡建设的进程。
2.4注重规划的长效性,拒绝表象敷衍
伴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升,国家加大了对于城乡环境规划的实施力度,也使得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真正的落实城乡环境治理还需要一种长效的坚持,拒绝形式主义。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监管机制,有效的监督城乡环境建设实施的进程,严厉打击不正之风,使得这项推动城乡经济建设的惠民举措真正的落到实处。
3结语
城乡建设需要的不仅仅是地区经济的大踏步前进,更需要一种绿色、生态的环境建设,使得经济与环保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强化城乡环境规划需要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参与,从而形成一种合力,推进城乡环境规划实施的进程。当然,相关职能部门在落实城乡环境规划工作时,会不断的发现影响工作实施的新问题,这就需要主管部门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相应监管政策。
参考文献
[1]胡和兵.地方本科院校专业实践教学探讨[J],池州学院学报,2010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