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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应急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 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思考
【中图分类号】 F5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247-2
“十一五”期间,甘肃省新增高速公路986公里,连霍国道主干线甘肃境内75%的路段实现了高速化。建成了少数民族地区第一条高速公路:康家崖至临夏高速公路,2013年,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突破3000公里。几年来,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实现了保通保畅能力、通行费征收能力、交通服务质量、协调监管能力、运营管理水平、专项工程质量、职工队伍素质、基础管理成效、行业文明建设9个显著提高,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任务。2011年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中确定了“十二五”期间“中心辐射、东西推进、区域带动、全面提升”的核心战略,制定了全省高速公路新增里程达到1600公里以上的建设目标,可以说,“十二五”期间,随着十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战略规划的深入实施,高速公路的发展进入新一轮的黄金期和机遇期,高速公路的政治地位及社会价值将更加凸显,高速公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将更加突出,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为此,作为一名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本人认为,今后,要全面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必须要做到“五化”,即:“运营管理精细化”、“文明服务礼仪化”、“保通保畅日常化”、“应急保障连动化”、“队伍建设人本化”,从而全面促进甘肃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健康全面可持续发展,推动甘肃经济社会发展。
一、运营管理精细化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收费、服务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调度水平,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优质的服务”,这是2008年5月通过的《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赋予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同时,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还承担着对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路政执法、服务区经营等工作的监督,承担着高速公路的保通保畅保安全“三保”等工作。可以说,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要全面做好这些工作,精细化管理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一种文化,是整个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核心工程。精细化管理具体应用到管理工作中就是将复杂的事情简单化、将简单的事情流程化、将流程化事情定量化、将定量的事情信息化。以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为例,精细化管理就是制定各部门对通行费征收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制定管理人员、监控人员、收费人员、警卫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通行费征收管理责任,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将通行费征收任务从局、处、所、站、班、最后落到每个收费员身上,将管理责任从省高管局领导层层分解落实到站、班长;拟定出各岗位详细的工作流程图;出台出各岗位的定量考核办法、每月(季)或在每个活动中进行定量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一种信息进行公布,将考核中的先进进行表彰奖励,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在职工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要做好这一切,就要求每一个管理者、工作者工作都要到位、尽职。所有的工作要日清日结,每天都要对通行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在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使得全行业人人都参与到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中来,将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细小的方面都做好做实,那么,高速公路管理事业必将取得良好的、突出的发展成效。
二、文明服务礼仪化
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是一个“窗口”单位,这个“窗口”不仅仅承担着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要为司乘人员、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安全、畅通、文明、舒适的行路环境。尤其是一些重要的收费站点,如中川、兰州、海石湾、刘寨柯等,被称为兰州的名片,乃至甘肃的名片。几年来,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相继开展了通行费征收“四加强”、“紫光杯”收费员技能大赛、“文明收费优质服务”、“百万元收费无差错”以及标准化管理等活动,还有每年的春训活动,通过对职工军姿、步伐、队列、内务整理等一般科目训练和站姿、坐姿、仪容仪表、招手礼、送行礼等文明礼仪方面培训,改变职工散漫的工作习气,培养严明的工作纪律和团队精神,提升全行业的文明服务水平。但同时我们在提倡招手礼、送行礼、微笑服务,实施标准化管理工程的同时,却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服务不规范,手势不统一,微笑不到位等现象。因此,作为一个行业管理单位,就必须制定统一的文明服务礼仪规范,这其中包括统一规范的微笑服务标准、手势服务标准、形象服务标准、文明用语标准、电话服务标准、接待礼仪标准、收费业务服务标准、畅通服务标准、便民服务标准以及收费环境设置标准等。做到从一线收费人员到机关管理人员,从河西到河东的高速公路收费“窗口”所有的文明服务礼仪化,标准化,统一化、规范化,在职工中形成“人人是窗口、人人是形象”的理念,让南来北往的司乘人员,让社会各界的办事人员感受到赏心悦目,感受到我们的服务,感受到我们的真心、公心、精心、诚心、热心。
三、保通保畅日常化
做好甘肃省高速公路的保通保畅工作,使保通保畅工作日常化,努力为社会提供安全、快捷、畅通的高速公路。一是要认真执行收费公路法规。不折不扣地执行《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收费道口全部开启后,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200米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启动应急措施,保证道口畅通”。二是加强收费站现场管理。各收费处、所、站在车流高峰期要加强收费站现场管理,配备足够人手,开足收费车道,提高通行能力。自动发卡设备要配备专人负责协助发卡,以提高发卡速度。加强对ETC不停车收费车道、绿色通道、军警免费车辆专用通道的管理,确保专用车道畅通。三是科学疏导交通。要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成网的优势,共享信息资源,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利用各收费站及路网内的电子可变情报板,及时预告交通拥堵信息及疏导分流方案,引导车辆分流行驶。四是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严格落实养护管理制度,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严重病害的,及时向养护单位发告知函,切实履行养护监督职责;建立健全服务区管理制度,加强服务区管理,全力打造安全快捷的通行环境。五是加强协作机制。加强与路政、交警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多方联同协作机制。对交通量特别大,经常发生交通拥堵的路段,要完善交警、路政联合巡逻机制,增加巡逻频率,及时引导交通。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应立即互通信息,并及时配合做好事故处理和道路疏导分流工作,及早清理路障,确保道路畅通。
另外,在特殊路段,特殊天气下要全面检查设备、融雪剂等储备情况,调整充实应急储备;在开设“绿色通道”专用车道的基础上,临时增设电煤等重要物资运输车辆专用通道,保证重要物资运输;搞好应急救援服务,如果发生车辆滞留,要积极配合疏导和救援工作,开展送温暖延伸服务,尽最大努力向被困在高速公路上的司乘人员提供应急救助。
四、应急保障联动化
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除了在管理的软硬件方面采取的一些措施外,还需要建立协调联动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保障机制,尤其是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急需建立完善。
目前,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和支持下,甘肃省高管局已与养护、路政、服务区以及交警、气象、石油、消防、急救、和新闻等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解决影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等重大问题。其中省高管局主要承担着对内监督协调养护、路政、服务区等管理部门,对外联席公安、交警、消防、急救、新闻媒体等部门的责任。今后,各基层管理单位要切实行动起来,与辖区养护、路政、交警等单位建立长效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应急保障联动工作的落实,只有各单位建立起工作联系、协调、会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才能建立高速公路应急保障工作的新机制,实现应急保障连动化。
在做好协调、联动的前提下,甘肃省高管局近年来不断实践,已经建立了一个系统、规范的应急保障救援体系,组建了覆盖全省高速公路路网的9个清障救援大队、配备了应急救援设备,制定了应急救援制度、预案,经常进行应急救援知识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监控、应急救援调度指挥等,深入推进路警联合协作机制,参照武警消防部队的管理模式,逐步推行应急救援队伍半军事化管理,通过邀请消防官兵培训、参观武警消防部队基地建设、联合演练、协作应急处置等形式,全力塑造了甘肃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保障队伍精干高效、文明执法、保障有力的良好形象。建立健全了全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5分钟响应机制,即在发生突发事件或接到省交通调度指挥总中心指令、司乘人员求助电话时,能够在5分钟之内完成整理着装、车辆启动、人员集结等应急响应工作,按照救援路段里程,规定到达现场的最短时间,分工协作、迅速熟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高效完成事后评估、信息上报等工作,全面提升了甘肃省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的能力和水平,从而全面提高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紧急事件的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防止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了全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五、队伍建设人本化
随着甘肃高速公路的蓬勃发展,截止2012年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到3000公里,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系统职工人数已近8000人,面对这样一支庞大的年轻的职工队伍,如何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严峻的课题。
“以人为本”是职工队伍建设一贯遵循的一个基本理念,“以人为本”就是要重视人、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今后,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行业要全面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一是强化实施人才工程,研究制定职工队伍建设规划,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改善人才队伍知识结构,加快引进机电、信息等专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二是将以体制改革、机构调整和薪酬改革等为契机,积极引进竞争机制,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将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岗匹配。三是创新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大力推行职业生涯设计,明晰职工的职业通道,建立起能使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四是突出基层骨干队伍建设,选拔年轻干部到基层任职锻炼,充实和加强基层管理力量。五是开展大规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有计划地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素质,教育职工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制定一整套激励职工学习的长校机制,并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职工教育培训计划,采取讲进来,送出去,办培训班、专业讲座和职工自学等方式,坚持不懈地抓好职工教育培训,把职工的学习培训结果与职工的职称评定、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等紧密结合起来,在全行业形成人人讲学习、爱学习、比学习的良好风气。六是加强基层收费(隧道)站基础设施建设,为基层职工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全省高速公路大多数收费站点偏僻,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单调枯燥,管理单位要尽可能地建立起职工亲情网吧、办好“职工书屋”,配备好娱乐、健身等器材,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培养职工以站为家、以所为家,增加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
道路应急管理制度范文2
论文摘要:随着物流业的迅猛发展,道路运输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是深化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确保道路运输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道路运输管理存在的问题,阐述了构建道路运输管理体系的意义,提出了具体建设举措。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陆续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自然灾害,灾害发生时如何确保道路畅通、转移受灾群众、运送救灾物资等问题给交通运输应急机制屡屡带来考验,也逐渐暴露出了很多问题,集中体现在我国当前的道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机制不够健全。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机制,搞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及运输保障已刻不容缓。
2 构建道路运输管理保障体系的意义
2.1交通运输管理保障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社会各个方面及各个层面都在发生深刻变化,道路交通也不例外,市场经济形势下的运输业是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交通格局,这种变化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此新形势下,研究和探索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已成为交通运输管理者工作内容的重中之重。
2.2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当前,道路运输方式已发展成为交通运输行业的主体,但与运输业的快速发展相比,运输安全管理还显滞后,特别是近些年呈现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重特大事故频发。针对道路交通运输的特点,构建有效的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发生,降低交通事故损失,对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及提高运输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具重要意义。
2.3客观经济环境促进了运输业的快速发展
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会有力促进运输业的大发展,交通与经济两者是紧密相连的。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加入加入WTO后,经济一体化进程逐步加快,人员的流动和物资的流通日趋频繁,形成了全国商品大流通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格局。随着交通量的大幅度增加,交通事故频发,这是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进程中都无法回避的有一定规律性的现象。依据国外专家的统计分析和对比研究表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超过6%即会引起交通事故的大幅增长升,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自1994年始GDP增长率已连续十几年超过8%,处在一个经济快速增长时期,所以说客观的经济环境是目前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诱因。
3 构建道路运输保障体系的措施与建议
3.1不断完善道路运输管理技术支撑体系
与交通相关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交通部,应提高交通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速度,要重视运用科技途径提高针对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不断加强道路交通保障相关理论及政策的研究,以及对决策技术和事故救援及处置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提高道路交通保障的科技水平。
3.2加强运输队伍建设,强化运输保障体系
要加大对道路事故救援及运输保障方面的人才建设力度,特别是要加强专业人才、技能人才及应急救援管理人才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技术专业优势及特长;以地市为单位整合组建应急救援及运输保障队伍。合理规划省级运输保障队伍和应急救援布局,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及运输保障的覆盖面;发挥和利用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努力构建“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运输保障体系。积极构建运用市场机制组织协调专业运输企业、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的应急管理服务长效机制,逐步形成专兼职队伍结合的道路突发事故救援及运输保障队伍,勇于探索建立健全社会参与的动员机制,力争实现道路突发事故应对工作的社会化。 转贴于
3.3加快对道路运输应急救援机制的建设进度
加快对道路运输事故预警机制的建设步伐,结合现实情况可建立四级预警体系,形成规范科学的预警信息、更新及解除程序,并对有关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逐步构建起与相关政府部门及新闻机构的信息沟通制度,及时准确地收集道路突发事故的相关信息,实现信息筛选、统计及分析的相关机制,提高信息分析研判的能力和预警水平。加强信息报告制度的建设,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的报告、举报、传递和共享机制,建立事故应急值班、渠道联络、应急会商、信息报告等制度,明确各个级别的应急信息报告标准、时限及相关程序,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决策机制建设步伐,尽快建立责任明确的科学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危机决策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相关细则,积极探索构建应急保障事后独立调查制度。加强对事故相关信息机制、社会动员机制、恢复重建机制、应急运输补偿机制等的建设。
3.4加强道路交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演练
构建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各级、各类交通应急预案的衔接和互补,针对事故损害严重程度编制相应级别的事故救援应急保障预案,形成覆盖面广、种类齐全,有很强实用性及操作性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对道路交通应急危险源的相关调查,结合风险隐患进行风险评估方面的调查分析,尽快建立分级和分类管理制度,就道路突发事故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详细设置相关人员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工作责任的追究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努力实现动态监控和管理。规整现有的各类各级道路事故应急救援及保障的相关培训和演练设施等资源条件,逐步构建起事故应急科普、宣教、培训及演练基地,进一步规范培训内容,逐步形成基本上能覆盖各类道路突发事故的应急培训和演练体系,推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深入全面开展。
结束语
道路运输管理保障工作是积极有效应对当前交通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道路运输保障能力和事故应急处置效率的重要手段。因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务必要下大气力积极构建运输管理保障体系,开拓思路,提高认识,全面提升道路运输管理保障水平,维护运输企业合法权益,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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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殿良,田雨佳.公路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现状及对策[J].交通企业管理,2009,(1).
道路应急管理制度范文3
本文对我国公路交通运输应急以及保障体系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公路交通应急及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应急及运输保障体系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运输经济;应急运输管理体系;系统分析;公路应急运输
一、综述
在面对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件所引起的应急情况时,通常会出现运输物资的保障问题、机场关闭、公路和铁路封闭等问题,这就会给人民群众的出行以及物资运输等带来极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交通应急运输的需求就显得更加地迫切。本文对我国公路交通运输应急以及保障体系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旨在为我国各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在灾害应急事件发生时,能快速处理;以保障应急的物资运输的及时、充足;有效地防御和减轻灾害等应急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从而保障国家以及人民群众之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稳定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
二、我国应急物资运输保障体系现状
目前针对各种应急事件,出现了一下保障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绿色通行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交通应急处理预案》,煤炭运输车队,《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我国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体系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这种“一事一议”的临时处置措施,以逐渐地暴露出我国公路的应急运输保障相关工作的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总体的应急保障相关规划,相关应急保障体系的建设明显滞后;
(二)公路交通的预案体系相当的不健全,以致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不能与时俱进;
(三)应急保障的相关技术支撑体系相对薄弱,且应急保障的技术水平低,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四)由于缺乏相关的利益保障以及约束力,公路交通应急的保障队伍存在不健全的问题;
(五)公共财政的应急保障机制也不健全,以致财政资金的保障不充裕;
(六)应急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滞后,应急保障的工作不能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
四、构建我国应急物资运输保障体系的措施与建议
依据有关精神和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的应急运输及保障工作总体的发展思路可定为:完善公路交通相关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保障队伍的建设,建设应急管理机制以及法规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数据库与指挥信息系统,以实现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一)公路交通的应急体系建设
制定统一政策规划,指导各级公路交通的应急保障体系相关建设与发展,明确其发展目标以及重点任务。
加强交通应急的组织领导,建立并强化领导负责制与责任追究制。建立公路交通应急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性决策和指挥,并充分发挥出政府在发生应急时的管理主导和综合协调作用。
(二)交通应急的工作机制建设
加强预测和预警机制建设。要建立完善的预警体系以形成预警信息的、修改、解除的规范程序,并完善违规的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应急的决策机制建设。以建立出科学的责任明确的决策机制。加强信息机制、调查评估机制、社会动员机制、应急运输补偿机制以及恢复重建机制的建设。
(三)公路交通应急的预案体系建设以及预案演练工作
整合现有的各级各类的公共安全和应急救援以及应急保障的知识的相关培训和演练设施资源,建设应急科普和演练基地,形成可覆盖各类突发的公共事件的有针对性的应急培训及演练体系。
(四)应急运输队伍的建设,应急运输的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应急运输队伍的建设,应急运输的保障体系建设。尤其是要加强应急的管理人才,以及技能人才的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各位专家学者其专业特长与技术优势,成功组建应急抢险救援以及运输保障队伍。
除此之外,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全社会动员的机制,以实现突发的公共事件应对方面的社会化。
(五)规范应急响应的工作流程
(六)公路交通应急的管理与技术支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各级交通的主管部门,尤其是交通部,要加快应急的交通技术与支撑体系的建设,重视科技手段的利用,以提高应对相关公路交通的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能力。
(七)国家财政作为保障的应急补偿机制的建立
首先要建立以各级的政府,其财政资金作为保障的补偿赔偿机制,并要在法律上作相关的明确界定,以切实地保护到被征用方的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参与应急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公路交通的应急保障之长效机制。
要建立公共财政的应急机制,需加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 建立相关的预备费的管理制度,设立财政应急的专项资金。
(2) 建立相关的风险分担的框架制度。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政府的各个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构建一个相应的风险分担的框架制度,细化,明确各个机构的风险责任,以减少相互推诿,相互依赖,以确保应急相关资金的分担合理和拨付及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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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J]・综合运输, 2006, 10: 54-57・
道路应急管理制度范文4
(1)2012年4月17日15点02分,一辆从宁波开往金华方向的小货车,在甬金高速公路(G1512)宁波段大庙山隧道内停留,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监控中心通过隧道内监控视频发现小货车轮胎自燃,监控员立即通过隧道内广播指导驾驶员利用隧道内灭火设施自救,同时将隧道内车道信号指示灯切换为红色(禁止车辆进入隧道),调高隧道灯光亮度,开启风机,并迅速报警。15点14分,高速交警、消防队、本路段兼职消防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设置安全警示带,封闭行车道。15点28分,明火扑灭,15点58分现场清理隧道,恢复正常通行。本此事故造成隧道封闭近1个小时。
(2)2013年1月21日19时41分,从宁波开往金华方向的一辆大货车,装满整车钢筋,在经过甬金高速公路金华方向K7+800处,由于车上钢筋没有捆扎牢固,约有1吨多重的钢筋从车上掉落在路面上,造成后方连续3辆小车撞击,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多元。
(3)2013年10月5日,台风“菲特”在浙江沿海登陆,由于连续几天的暴雨使甬金高速公路(G1512)宁波段山体边坡浸透。10月7日夜间11时23分,金华方向两头坞1号隧道与2号隧道之间,右侧高边坡上泥石流约有2000多方冲入路面,占据整个车道,导致洪水直接冲入1号隧道内,该路段临时停止运营,车辆拥堵长约10公里。由于应急救援车道被停留积压的车辆堵死,抢险救援的机械设施和车辆无法进入灾害地点,通过高速交警采取强制措施后,用了3个多小时才打开应急救援车道。救援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入灾害地点,仅用了2个小时就将灾害地段道路泥石流清理干净,具备了临时放行车辆的条件。
(4)2014年7月31日4时15分,甬金高速公路(G1512)宁波往金华方向50K+000发生3车追尾事故,车辆侧翻,物品撒落,人员受伤,致使后方车辆拥堵,一时间交通瘫痪。在救援该起事故中,4时41分,后方49K+400又发生第二起连续4辆集卡车追尾,其中一辆集卡车厢内液体货物渗漏,渗漏液体疑似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临时指挥部按照危化品应急预案进行处置。至12时50分,事故处理完毕,但由于堵车时间长,部份集装箱卡车司机已在车内睡觉休息,造成恢复通行缓慢,车辆拥堵到K14。此次事故造成中断本路段正常营运约8个多小时,路面上堵车长约36公里,经济损失无法估量。
2高速公路突发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特点
随着高速公路路网建设和交通流量的增长,各类突发交通安全事故逐年增多,仅宁波剡界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辖的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G1512)42.25公里内,近3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交通事故400多起,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通过对上述案例分析,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突发交通安全事故主要有以下特点:
(1)突发性。突发事故成因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①自然因素,如台风、暴雨、大雾、雨雪冰冻等灾害突发,造成的塌方、泥石流、洪涝灾害引起桥梁断裂和高速公路大面积损坏,或无法正常通行;②人为因素,如驾驶人员超速、违法停车、疲劳驾驶、不文明驾驶等;③其他因素,如危爆物品爆炸或泄漏、轮胎突爆、制动失灵、货物掉落抛洒等。
(2)危害性。高速公路突发性事故给人最直观的印象是,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根据2014年国家检察机关查办的十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中,就有两起是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分别是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案,和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案,仅这两起事故共造成98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3亿元人民币。
(3)延伸性。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突发交通安全事故后,很容易在短时间内出现整路段、大范围的社会车辆堵塞,导致交通瘫痪,现场秩序混乱。由于大部分驾驶人员赶路心切,往往导致前方事故刚刚发生,后方又发生一连串的追尾或撞击事故。甚至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或是在突发事故灾后恢复过程中,也可能引发次生灾害事故。例如,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案和本文的案例回顾(4)就是典型的事例。
(4)社会性。高速公路的发展和进步,给人类带来无数的生活便利、经济效益及社会的繁荣。但同时,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也给成千上万的受害者家庭带来了灾难性的悲剧。根据中国道路运输在线网公布的数据,仅2014年一季度,全国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40283起,造成10575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2.1亿元人民币。有些交通安全事故经新闻媒体传播,引起社会各阶层高度关注,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如2012年8月26日,陕西省包茂高速安塞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中,引发的“表叔”事件至今网友还记忆犹新。
3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高速公路突发交通安全事故虽然有其突发性,但通过人们的主观努力,也是可以制约和预防的。笔者结合多年来在高速公路建设和营运期间安全管理经验,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浅谈以下看法: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大力普及交通安全文化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人”是交通安全中最重要的因素,要把“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放在交通安全文化教育的第一位。利用全国“安全生产月”“世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纪念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活动形式,提高全社会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重视。
(2)根据2012年9月17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第九条,已明确将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界定为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既然高速公路在法律意义上被界定为“高度危险活动区域”,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有必要出台一部有别于普通公路行车要求的“高速公路安全行车规则”,并加以宣传教育,让驾驶人员只要进入高速公路行车,就感受到有一套更严格的行车规则约束驾驶行为。将安全关口前移,把事故隐患堵在路外,严格禁止违规车辆和“带病”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3)要做到事前管理,避免事后诸葛亮。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发生的多起重特大交通事故,虽然发生的地点、时间不同,但事故的性质和形式完全一样,已经成了系统性案例。这除了驾驶人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外,与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管理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互相依赖也有关连。
(4)保持应急救援车道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了,高速公路行车道两侧的应急车道任何社会车辆禁止驶入,或者以各种理由在车道内停留。然而,实现中很多驾驶人员对于这条“生命线”的理解都不深刻,致使在紧急情况下许多本该可以救活的生命贻误了抢救时间,一些本该可以快速处置的灾害事故延迟了抢险最佳时机。因此,高速交警要像查酒驾一样,利用监控视频和现代科技手段,严格查处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占用应急救援车道的行为,使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真正成为生命救援和抢险救灾的绿色通道。
(5)加强恶劣气候的预警,减少事故的发生率。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突发交通安全事故中,因恶劣天气造成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是在夏季暴雨台风和冬季冰雪雨雾天气。为此,要深入探讨研究恶劣天气下影响行车安全的课题,不断积累资料,利用交通电台和广播及时恶劣天气信息,加强恶劣气候的预警,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6)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是确保高速公路安全营运的责任主体,是预防突发交通安全事故产生的重要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突出一个“防”字。一是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结合路段行车环境和车辆流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企业自身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通行保障机制,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二是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道路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设施设备养护维修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高速公路路面、路基、桥梁、隧道、高边坡、高挡墙、机电和消防等设施设备处于结构稳定和状态良好。三是要做好交通安全动态控制。一方面,设立路段监控中心,利用科技手段,尽可能实现全路段视频监控,做到24小时不间断地对全路段车辆运行和路况实时动态监控。监控中心既是路段的信息中心(包括突发交通安全事件信息、交通流量信息、路况信息、气象信息等)、日常工作的调度中心,也是营运公司处置突发交通安全事故的协调指挥中心;另一方面,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路况巡查队,昼夜对路况和路面车辆通行情况定期巡查,对发现的道路安全隐患或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监控中心汇报,保持路面整洁畅通无阻,防止因交通安全隐患发现不及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7)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集约型的高速公路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在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交通安全事故中,突出一个“快”字。一是信息要快。无论是高速交警指挥中心(浙江省报警电话12122)、高速路政路网中心(浙江省报案电话96266),还是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公司监控中心,一旦接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事故报案,经确认后应立即将事故信息通过交通电台、路网信息中心和交警指挥中心向社会,视案情通知相邻路段监控中心,启动应急预案。二是出警要快。高速交警、路政、消防、施救、路巡队等应急抢险救援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最先到达现场的单位要迅速了解现场情况和事故危害程度,及时向上级指挥中心报告。并迅速封闭现场和道路交通,划定警戒区域,清理疏导现场车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确保救援通道畅通。三是应急救援快。事故现场要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建立起快速救援机制,以救人为第一要务,迅速确立施救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四是车辆疏导快。根据突发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现场可以分别采取双向全线封闭和从相邻收费站引导车辆分流,借用对向车道放行,限制车速、间断放行车辆,封闭部分车道等方式。尽可能地将现场滞留的车辆和后续车辆“快速”疏导放行,并严防“二次事故”发生,同时强化施救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道路应急管理制度范文5
南昌市消防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消防事业经费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消防工作任务的变化、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逐步增加。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做好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本辖区消防工作的重点问题。
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队(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距离消防队(站)五千米保护半径之外的大于一百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大于五十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消防队(站)。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消火栓。
商业密集区、文物保护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六十米。
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现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达到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低洼危旧房、棚户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区进行改造,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开辟消防疏散通道并保障畅通;
(二)设置消防水源,并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和灭火器;
(三)按规范进行电气线路改造。
第十三条 农村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和公共消防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和维护。
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取水设施;没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和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第十四条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不得设置固定隔离桩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
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并保持畅通。在住宅区道路上设置停车位,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面、消防车回车场等消防车作业场地。
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随施工进度保障消防供水;
(五)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场所与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新建建筑高度大于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夹芯板。
建筑物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构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等,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外墙和屋面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灯杆、架空管线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第十八条 新建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原有农村居民自建房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二)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防火巡查;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四)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情况应当进行记录,由参与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名,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
(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当及时维修,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维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应当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二十四小时安排人员值班;设有简易消防控制设备的单位在工作时间应当安排人员值班。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不得在车站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商铺、广告设施和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建设消防站。
第二十三条 隧道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持设施完好有效。
隧道内应急通道应当设有明显标志,通道门应当便于开启。
第二十四条 燃气线路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和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节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一)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建筑;
(二)地下室;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
(四)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的厨房。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下列建筑内设置合用场所: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以下的建筑;
(三)厂房和仓库;
(四)建筑面积一千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建筑;
(六)公共娱乐场所。
前款规定的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室内场所。
第二十七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多产权公共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各产权人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住宅区、多产权公共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住宅区、多产权公共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在单位、居住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并配备灭火器材,做好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可燃物品。
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二条 每年11月为消防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消防宣传月组织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设立或者确立消防安全教育场所,为群众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普及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对消防志愿者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向公众开放消防站普及消防知识。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司法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学普及和普法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免费消防公益广告。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相关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并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公布安全疏散逃生路线、消防设施使用方法和有关消防安全提示,利用场所内的平面媒体、公共视频、广播等设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宣传相关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火灾预防、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教育,每半年至少组织师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其他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有关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有针对性地培训员工在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第四章 消防组织和应急救援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和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器材装备、学习训练等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 公安消防队人员不足或者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用符合条件的合同制消防员,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任务;招用合同制消防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安置退役消防人员。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和改善灭火救援装备。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和志愿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熟悉交通、道路、水源、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灭火演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修建道路、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应急救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应当即时告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或者避难层(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外墙和屋面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灯杆、架空管线等,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影响建筑物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的单位,未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维护或者检测的;
(二)设有消防控制室或者简易消防控制设备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人员值班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内设置商铺、广告设施或者装饰装修影响消防安全的;
(二)隧道运营单位未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或者未保持设施完好有效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瓶装燃气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未按照规定清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管理的特点行政管理
根据消防管理体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防火责任制度,各级防火责任人要履行其防火职责
技术管理
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设备及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城市生活现代化,要求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同时加强技术管理。
法制管理措施
道路应急管理制度范文6
公路管理主体决定了公路管理职能的范围和内容。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公路管理主体规格不一、组织结构多样化,这种情况严重导致每个省份相关部门所行使的职能范围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现状大体可分为4种模式。
1.建管养职能分离下的单一路政管理主体模式这种模式
将公路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养护职能进行分离并交由3个不同的部门行使,3个部门按照建、管、养的职责分别对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两者进行全面管理。这种方式的特点主要是专业化分工、职责性强,发生相关问题时有关部门能做出快速的反应。实行这种模式的省(自治区)主要是陕西、新疆和云南。
2.建管养职能整合下的单一路政管理主体模式
这种模式将对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职能三者进行整合,不另设省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由单一的公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实行这种模式的省市主要有上海、海南、广东、海南、浙江、安徽和山东。
3.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建管养职能分离模式
这种模式将公路按照公路的技术等级分为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并对其分别进行相应的管理。高速公路管理局主要负责管理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公路局则主要管理辖区内的普通公路。实行这种模式的省(自治区)主要有甘肃、内蒙古、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河南和湖北等。
4.交通综合执法模式这种模式
将对整个交通行业的执法、监督、管理职能单独划出来交由交通执法总队(有些地方也叫交通执法局)实行对整个交通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这种模式的省市主要有北京、重庆、天津、山西和广东等。根据以上所述,不难看出全国公路管理机关的职能配置状况并不统一。一些省市(自治区)按照公路等级将管理职能拆分,同一职能交由不同的管理主体行使,导致公路管理职责交叉,权限边界划分不清,影响了公路管理的执行的效率。一些省(自治区)将本应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行使的建管养职能进行拆分,分设不同部门,这样易导致部门间信息传递慢,无法对公路应急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二、公路管理机构职能改革的必要性
1.职能重心与国家政策不符
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对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公路通行、超限运输、监督检查以及收费等职能。2008年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的实施,将公路管理机构的养路费征收职能取消。这意味着公路管理机构在行使具体的公路管理职能时,不能再以收取养路费为工作的重心。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公路管理仍然存在着“重收费,轻监管”、“重处罚,轻服务”的现象。超限运输作为久治不愈的公路管理顽疾,一直是一些公路管理机构实行收费处罚的重点对象。但由于有的单位过多地注重收费而轻视对超限行为的有效管理,导致了部分地区的超限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甚至还有个别单位的一些执法人员为寻求自身利益而并不希望车辆超限现象完全消失。许多基层公路管理机构从事治超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打击超限运输行为,但其中有的单位对超限运输的准入条件把关却不严,这种行为的目的或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与收取罚款费用有着一定的关系。另外,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其收费项目还有通行费、路产补偿费及各项违反《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相关处罚,收费内容的广泛性容易导致一些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把工作重心放在罚款上。这样一来,往往造成了职能重心的错位和对管理服务工作的忽视,从而影响了其本来职责范围内许多重要工作的推进,如应急管理工作、公路安全监管、公路清障、公路绿化设施建设、农村道路养护工作等。
2.职能方式传统化与依据不足
公路管理职能方式,即公路管理方式,是指为实现公路管理职能而采取的各种手段、方法,即如何实现职能的途径。公路管理方式多种多样,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有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有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有事前管理、现场管理、事后管理;有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它主要强调的是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的手段与方式。以超限运输为例,有时因为场地条件限制或者卸货成本过大,有的公路管理机构就以扣车、卸货、罚款等传统行政手段为主,警告教育等手段为辅,有的管理人员只是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罚,而并不强制卸载车辆货物,致使超限工作达不到其应有的管理效果。当然,有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公路法》赋予了路政执法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强制执行权,对违法违章建筑及非交通标志的强拆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公路法》并没有赋予执法主体对超限货物的强制执行权,若强制执行则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并不明晰。现实条件的约束,致使执法主体在实际中更多运用的是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在对公路进行管理时,缺乏相应的完善、明确的规律条款容易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管理相对人的质疑。在目前一般的公路管理方式下,在有些情况下公正执法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员的主观意识,如果行为出现偏差较容易与管理相对人发生冲突,容易对公路管理职能的行使造成消极的影响,当个别管理人员对个别事件处理出现较大偏差时还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公路管理主体整体产生不良印象。
3.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范围不够明晰
一般来说,对职能范围的划分是如何划分各个机构职能的边界问题。公路管理机构基本上是性质为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但是,由于这几年我国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时法律依据不足等因素,相应出现了公路管理机构与企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三者之间在职能上的边界问题。
(1)公路管理机构与公路经营企业。近几年,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里程迅速增加,如此快速的发展带来了投入不足的问题。为了缓解资金压力,国家将高速公路的经营权转让给了经营企业。在此背景下,部分省市将公路管理权力下放,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行使部分高速公路管理的职能。也有部分省份在高速公路派驻路政执法大队,由于这部分路政执法人员的费用由经营企业支付,使得这些路段的路政执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公路经营企业,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
(2)路政管理机构与公路经营市场。2013年,国家审批制度朝着简约化的方向发展,将行政权力下放,激发市场活力。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财政较紧,加上2004年《行政许可法》主张服务质量先行,就有一些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将养护职能划出,引入服务质量招投标制。为此,在公路管理机构将市场机制引入养护管理之后,便出现了公路管理部门与养护企业职能之间的边界问题。有些人开始认为公路管理机构现有的养护职能是事业职能,应该将市场化后公路的养护责任转移给公路养护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应再承担经营性公路的养护责任。
(3)路政管理机构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面对公路应急事件时,所行使的职能既有联系,但有时也存在职能交叉的现象。例如,公路应急事件发生后,路政管理依法对肇事者进行“责令”,但当当事人对路政管理人员的“责令”漠然无视时,路政人员面对当事人的消极违抗只能将“责令”演绎为口头劝阻和下达书面通知,路政管理部门并没有扣押事主车辆的权利。然而,在面对这类安全性事件时,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也有管理的义务,一是为事故定性,二是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同时,公路管理机关也需要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的协助,如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不参与保险理赔方面的认定,则将影响事主对被损害路产的赔偿。
三、公路管理机构职能的转变方向
1.明确公路管理机构与企业、市场、相关管理机构职能的范围
(1)公路管理机构与企业。就全国范围来看,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主体呈多样化。公路管理机构的收费职能、养护职能部分是由相关经营企业在行使。这种状况并不符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大方向。笔者建议,公路管理机构作为主管公路运行的部门,要么对整个行业实行宏观的行业管理,将微观的市场运营完完全全的交由给企业,其职责就是如何引导企业提供更好更优的服务;要么就是统一职能权力主体,将经营企业的经营权收回,经营企业不能有任何的管理职能。
(2)公路管理机构与市场。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的公路管理机构,应该是带有一定公益性的管理组织,它不应以赚取利润为目标,不应与企业抢占市场份额。因此,应将建、管、养职能予以分开,将建设、养护职能下放给市场,由市场竞争机制去选择素质好的企业。这样,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精简不必要的人员,提高公路管理机构的执行效率。
(3)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公路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但是在职能行使时依然出现多头管理、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的现象。以上文提到的例子为例,公路突发事故的发生牵扯到两个部门的管理。因此,管理职能的统一是非常有必要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其法律地位明显高于公路管理机构。因此,笔者认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统一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职能改革的大方向。
2.转变公路管理职能重点
充实公路管理职能200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重视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自此,政府职能的重心由经济职能转向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2008年成品油价格与税费改革的实施,也促使公路管理机构职能转变的重心向服务职能靠拢。笔者认为,今后的改革方向有3方面:一是强化市场监管职能。严控违法超限车辆,规范市场秩序。二是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制定与建、管、养三者相匹配的管理制度,挑选优质企业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三是强化协调服务职能。规范行政执法,建立信息系统,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为相关部门的管理做好信息储备。
3.不断完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