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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管理生产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六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十)、(十一)、(十三)项的具体办法,掌握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项的情况。
第七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九)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保证海上消防设备、海上救生设备、海上无线电通讯设备、起货设备、航行信号、火灾和天然气监测报警设备、油气生产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及压力释放系统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的要求;
(二)海上移动式钻井设施必须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等安全证书;
(三)海上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四)海上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五)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具有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
(六)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危险区,并配备满足该区域要求的防爆电器;
(八)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九)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守护船进行守护;
(十)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十一)陆上油气终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低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要求。
第九条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条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四)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九)排土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第十二条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三)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三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第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石油天然气设施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变更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企业安全管理生产制度范文2
在建筑施工现场,通常我们看到的人员伤亡只是安全事故的结果,而引发事故的原因虽然表象各异,但归根结底不外乎两个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而改变物的不安全状态相对直观:(1)提高施工机械、设备完好率;(2)规范机械设备的操作;(3)控制物或材料来源,保证使用合格产品。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大量的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说明,“三违”是引发事故的结症所在,人是事故的受害者,同时又是事故的制造者,人是主导安全的第一要素。
2以人为本,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建筑行业具有流动性大、高空和露天作业多等特点,属于事故高危行业。近些年,大量富余农民改变传统的务工性质,以劳务分包的型式参与工程施工,已成为水利建筑行业不可缺少的一个特殊群体。但其流动性大,受教育程度低,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相对较差,对水利工程施工中的基本专业知识和安全常识,特别是安全教育与培训及易被忽视,不重视员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薄弱点。其有效的途径是重视全员的教育与培训,强化全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才能减少直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详细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安全教育培训要适时、适地、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做好安全教育培训,首先必须制定符合本企业安全培训的计划,建筑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有参加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专项培训等。培训可以集中授课和自学相结合,通过专家面授、多媒体教育、班组班会、员工交流等方式进行。学习内容应包括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行业和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国家及行业有关规程、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生产基本常识等应知应会知识。
(2)注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的实用性。
建筑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严格按照“三级”安全教育程序进行,应有针对性地适时调整、补充。教育培训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各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现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现场紧急救护等。还应把适应性、季节性、应急性等多方面的安全培训内容纳入日常安全教育中。教育培训的重点是生产前沿的施工人员,他们操作现场设备、机具,是各生产工序的作业者,是各项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措施的具体实施者。安全培训不能走过场,应严格考核,建立个人培训档案,颁发内部培训合格证或上岗证。
(3)强化项目经理在教育与培训中的领导与带头作用。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与实施,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因此企业负责人在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时,应将培训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从而督促项目经理策划、督导项目经理部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目标和效果;
3建章贯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其体系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资金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制度、重大危险源识别办法等等。
4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生产一线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
水利建筑业企业,不仅需要制定严谨的安全生产制度,更要保证制度在项目管理中得到有效执行,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效率和效能。但众所周知:“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所以,提升项目生产一线安全制度的执行力尤为重要。
(1)建立健全项目一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要将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安全职责细化和量化,安全管理人员能充分行使安全管理职权。明确各班组、各岗位之间的工作流程和安全要求,做到环环相扣,相互监督,相互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既是强制性的又要有可操作性,配套细则要涵盖到每个人员、每道工序、每台设备和工器具,安全管理要实行动态管理,工期相对长的项目要定期对其全面性和适应性进行评审和改进。
(2)科学规范制定程序。
好的生产一线安全管理制度一定是科学立制、结合项目实际立制的结果。有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管理办法照抄照搬,脱离实际,无法执行。只有紧密结合项目特点、施工环境,施工方法,广泛地听取收集作业人员的合理建议,汲取他人的经验教训,才能切实保证安全制度的质量和可操作性,大家才能自觉遵守。
(3)明晰责任,保证制度执行。
明晰安全管理职责要把复杂的工作程序化,对安全生产制度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具体责任人,做到责任层级清晰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负好其责。让每个作业人员明确本职岗位必须遵守哪些制度,知道自己该做什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和后果。避免推诿扯皮,保证制度执行。
(4)强化监督管理机制。
没有监督,安全生产制度就成了不带“电”的高压线,更谈不上执行力。只有加强监督,制度才有震慑力。一是项目部管理层要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到不违章指挥并接受监督;二是项目负责人和要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保驾“护航”并充分授权,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尽职尽责;三是作业人员要相互监督并自觉接受监督。运用好监督管理,始终绷紧制度执行这根弦,让项目部全体成员自觉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5)严格责任追究机制。
项目部建立一个科学的考评机制,通过考核把项目部成员的行为纳入到制度化范畴内,通过赏罚、聘用与解聘等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手段实现全面管控。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体现制度的刚性,坚持制度制定与执行的“知行合一”。确保安全责任追究落实到项目部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从而形成引导项目部全体成员自觉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的长效机制。
5结束语
企业安全管理生产制度范文3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建议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现状
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正处在发展完善阶段。由于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2003年以来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框架初步构建了起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世界人口第一大国,劳动力充足且成本偏低,建筑业的劳动力比发达国家更为密集,完成同样的工作量大概需要2.5^'10倍的工人,事故的数量也比发达国家多得多。据统计,2009年我国建筑业共发生伤亡事故2278起,死亡2722人,同比增加48起,上升2. 2%,死亡人数增加176人,上升6. 9%(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840起,死亡1011人,同比下降5. 4%和3. 53%。其中,较大以上事故38起,同比下降2. 5%;死亡159人,同比上升8. 9% )。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 1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到人员素质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方面,根据对企业的访谈和实际观察,总承包单位总部基本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设置,但一般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设置单独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较少,普遍都是设置工程管理部,安全只是工程管理的一部分内容,且主要侧重于工程进度与质量的管理。即便是总承包单位,较大部分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不能到位,不能配备齐全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甚至有的企业和项目部根本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一人身兼数职,起不到应有的安全监督检查的作用。
2. 2安全责任不落实
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管理责任脱节,是安全工作落实不下去的主要原因。虽然企业建立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但主要领导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开会时说起来重要,工作时做起来次要”的现象较普遍,安全没有真正引起广大员工的高度重视。发生事故后,虽然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对相关责任人、与事故密切相关的生产、技术、器材、经营等相关责任部门的处罚力度不够,也直接导致责任制落实不下去。除此,安全管理手段单一,多数企业未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还是停留在过去的经验做法上。有些企业为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建立了一些规章制度,但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是从其它企业抄袭来的,不是用来管理,而是用来应付检查的,谈不上管理和责任落实。
2.3安全教育培训严重不足
现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缺乏系统培训,是安全隐患产生的最大根源。现场作业人员90%以上是农民工,他们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自我保护能力低下,侥幸心理严重,易出现群体违章或习惯性违章现象,是安全生产中最大隐患。根据对三个省份的调研发现,目前绝大部分项目的新工人在进行之前的安全培训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两小时,一般是边干边学,而且一般是以老师傅带的形式来进行,不组织专门的安全培训。另一方面,现场工人来源于劳务分包企业,总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直接签订分包合同,总包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不直接负责工人的安全培训,导致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事故频频发生。
3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主要对策
下面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一些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
3. 1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标准
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制度的内容齐全、针对性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应该体现更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面向生产一线贴近员工生活,让员工体会并理解透彻。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业和企业员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诸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定期检查整改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消防保卫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文明施工制度、现场用电管理制度、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等)以及应急预案与响应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3.2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通过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责任人要负起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构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企业--项目部--作业队(班组)--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链,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理顺企业、项目、作业班组、作业岗位的安全管理关系,安全责任要明确到位,落实执行到位,达到下抓一级,上保一级。企业要与项目部、项目部与作业队(班组)、作业队(班组)与作业人员之间要及时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分解并落实安全目标,由此建立横到边、纵到底、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全员管理格局,有力的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企业在平时的工作中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发现哪个环节出现漏洞就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推行的“问责制”就是具体表现。
3. 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根据管理理论中的人本原理,在管理活动中必须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在教育培训中首先要做好进场教育,对于项目新入场的员工和调换工种的员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一般企业对于进场的员工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它也是新员工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内容包括劳动保护意识和任务的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的教育;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等。其次,要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企业和项目在做好新员工进场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的对象和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最后,对项目施工现场作业的劳务作业人员,利用“农民工夜校”的形式加强教育、培训、考核,持之以恒,也能收到提高安全意识和作业技能的目的。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2009年度)
【2】王力争,韩乱《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对策》《理论导刊》2009年02期8一13
【3】王子宏((国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模式》《中国工程咨询》2008年05期15一18
【4】黄吉欣((国际建筑安全现状与发展趋势》《国际工程与劳务》2008年6月02期4一9
企业安全管理生产制度范文4
[关键词]煤矿安全 安全管理 人本原理 制度
中图分类号:X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8-0329-02
1 灵北煤矿概述
灵北煤矿位于山西省灵石县两渡镇境内,是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井工程。设计年生产能力3.0Mt/a。灵北煤矿采用斜井上、下组煤双水平开拓,主采2#下、5#、9#、10+11#、11#煤层。灵北煤矿现有职工739人。组织机构由“两区七科”――通风区、机运区、生产调度室、安全监察处、综合科、经营科、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政工科,以及各采掘队组组成。采掘辅助队组的相当一部分职工都是近几年分配的大中专院校以及集团公司技工学校的毕业生,不熟悉规范操作工序,实际操作能力也不熟练。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严重威胁着灵北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2 灵北煤矿现行安全生产制度分析
2.1 风险抵押金制度
风险抵押金制度是现在我国煤矿企业中颇为流行的一种安全管理方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国字号部门都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极具潜力的安全工作方法。若能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制度,可以使职工达到“我要安全”的要求。
2.1.1 灵北煤矿现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灵北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年初收缴,每季度返还本金的一半。其中正科级(生产部门)抵押8000元,正科级(政工部门)抵押6000元,副科级抵押4500元,队级抵押3000元,一线职工抵押2400元,辅助队职工抵押1200元,科室人员抵押600元,。例如,正科级(政工部门)在煤矿不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年底可收益12000元,即使在煤矿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年底亦可收回本金。
2.1.2灵北煤矿现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分析
灵北煤矿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一年以来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笔者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种:1、领导层对风险抵押制度理解不深,只是机械的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2、奖惩金额过低,职工对其只抱有一种投资的态度,并没有起到安全激励作用;3、奖惩制度过于宽泛、简单。基于此,笔者依据“人人都是安全员”的理念制定了一种新的分配制度。正科级抵押10000元,副科级抵押8000元,队级抵押6000元,一线职工抵押6000元,辅助队职工抵押4000元,科室人员抵押2000元。年初强制收缴,年底统一返还。正常情况下年底收益=本金×200%。若本年煤矿发生一次及以上人员死亡事故,全矿所有人员年底收益扣除200%;每发生一次重伤事故,全矿所有人员年底收益扣除100%;每发生一次轻伤事故,相关队组、科室(包括安监处)人员年底收益扣除50%,事故责任人以及其队组领导扣除100%;每发生一次“三违”,相关班组人员年底收益扣除20%,事故责任人扣除100%,其队组领导扣除20%;每发生一次危险操作,直接责任人年底收益扣除50%,其队组领导扣除10%。
2.2 索赔制度
索赔制度是灵北煤矿2014年二季度以来实行的一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井下队组由于安全责任事故(包括人、机、环境)而对其他队组的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经安监处事故追查分析确认后,由被影响的队组对造成影响的队组按照影响时间进行经济索赔。
2.2.1 灵北煤矿现行索赔制度
灵北煤矿索赔标准暂定为每工15元/时,制度如下:
(1)全矿各采掘队组由于内部管理不到位,导致本班生产不能正常组织,经生产调度室事故追查分析确认后,处罚该队组500元/时。如该影响导致其他队组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由被影响的队组对其进行经济索赔,索赔标准为每采掘工15元/时(人数为当班人数,下同)。
(2)全矿井下各辅助队组由于因检修不到位或误操作等原因,造成采掘队组生产不能正常组织,经生产调度室事故追查分析确认后,由该辅助队组对涉及影响到的采掘队组进行经济索赔,索赔标准为每采掘工15元/时。
(3)全矿各采掘,辅助队组每月必须根据生产计划的要求,合理编制好设备、材料、配件计划。各管理职能部门一定要根据各队组报送的计划,及时组织到位。如因供应不及时,造成生产不能正常组织,视影响情节,对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处罚。
3 灵北安全生产制度初步设想
3.1 因公病假制度
因公病假的处罚制度属于笔者初步设想,尚未形成有效体系。该制度适用于由于职工的不安全行为、机械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队组领导的管理失误导致的人员工伤或生病,并且需要请病假就医的情况。经矿安监处和生产调度室共同确认后按照月度队组请病假时间对队组工资进行梯次式处罚。队组有一人请假5天以内(包括5天),处罚队组工资300元/天,处罚队组干部(队长、书记、副队长,下同)工资100/天;5天―20天(包括20天),处罚队组工资500元/天,处罚队组干部工资200/天;20天以上处罚队组工资1000元/天,处罚队组干部工资300/天。病假人员就医费用,5万元以内的部分(包括5万元)由队组承担(队组干部承担50%),5万元以外的部分由煤矿企业承担。以上处罚金额,均由处罚对象平摊。例如2014年11月25日综采队职工王某和李某在井下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砸伤脚趾,王某请假就医25天,李某请假就医32天,共花费医疗费用34000元。11月份处罚队组工资1000×(6+6)=12000元,队干工资300×(6+6)=3600元。12月份处罚队组工资1000×(19+26)=45000元,队干工资300×(19+26)=13500元。共计处罚74100元。12月份扣除队组工资34000÷2=17000元,队组干部工资34000÷2=170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3.2 制定内部规范操作工序以及奖罚制度
由博德(Frank Bird)的因果连锁理论可知,事故的基本原因包括个人原因以及与工作有关的原因。目前灵北煤矿的安全现状,个人原因主要是缺乏知识或技能,工作有关的原因主要是操作不合适、异常的使用方法等。基于此笔者制订了一种适用于灵北煤矿队
组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队组按照各自工种制定内部规范操作工序,并形成牌板上墙。例如表3.1。由跟班验收员负责考核、记录,出井后汇报核算员汇总,月底算入工资。满分为100分,月内违反一项每次扣1分,月底清零,按比例核算工资。例如张三一个月之内违反5项,其中3项累计违反两次,扣8分,其实领工资=应领工资×(100-8)/100×100%-“五险一金”。
4 结语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最重要的是人的管理。煤矿企业职工个人素质普遍偏低,只是单纯凭借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手段要达到“我要安全”的程度是不现实的。只有制定一套简单、易懂、与职工自身利益有直接关系的制度,用制度约束,用制度考核,才能由量变引起质变,才能确保煤矿企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
企业安全管理生产制度范文5
第一是思想认识问题。企业管理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光想着能多挣点钱就多挣点。项目经理不认真负责任,遇到监管部门检查时,或遇到处罚,只掏钱不改。没有树立“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和谐发展、长远建设”的理念,根本没有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理念。第二,对法律法规置若罔闻,不知、不学、不运用。不参加开会和继续教育培训,考试顶替。从总承包企业到项目部、监理企业、机械租赁安拆单位,几乎没有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企业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差,持证上岗及到岗到位率低。随着工程数量规模的逐年剧增,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现象的突出,持证上岗的项目经理、总监在工地很难见到,有检查时才打电话通知到工地。即使在位,有的对存在问题也不重视,如对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宿舍管理,视而不见。有些安全员、监理员一问三不知,不检查、不跟班监督、不制止违规行为。第四,安全法规制度落实不力,安全监管手段单一。安全施工投入不足,安全保障能力受限。安全监理工作滞后,没有尽职尽责。
二、安全生产必须抓好基础管理
施工安全事关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转变安全监管方式,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与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是一项刻不容缓、丝毫不能松懈的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和制度措施,力求做好以下几点:(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监管部门、施工和监理单位都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逐级落实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二)严格审查备案手续。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充分发挥安全监理对消除隐患的职能作用。(三)严格落实施工现场企业领导带班责任。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继续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力度。要加大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事故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坚持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施工安全的日检、周检、月检制度,认真排查安全隐患,详细分析安全形势,切实把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到位,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四)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采取各种措施深入广泛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使安全生产意识入心入脑,每时每刻不忘记,人人都是宣传员。
三、抓好安全生产必须抓住关键岗位责任制
企业安全管理生产制度范文6
关键词:煤矿采矿;安全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X75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对人的不断重视,煤矿采矿对人的安全的威胁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我们通过提高煤矿采矿技术,提高煤矿采矿现场管理,制定煤矿采矿安全管理制度等措施来防范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很多煤矿企业依然存在着安全隐患,对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乃至煤矿企业的长治久安都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我们需要对煤矿采矿安全事故造成的原因进行全面探析,从而探索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提升煤矿的安全生产效率以及煤矿采矿的形象。
1、煤矿开采中发生事故的原因
由于历史和政策的原因,煤矿采矿企业在安全投入方面欠账非常大。小煤矿违规开采引发煤矿事故居高不下,煤层赋存条件差,瓦斯灾害严重。地下水防治难度增大。我国煤炭资17%,绝大部分为地质工作程度极低的普查找煤资源量。采、掘、机、运、通各大系统新技术与新设备开发相对滞后。大多数新技术与新设备处在摸索阶段,尚不成熟、不稳定,最终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2、煤矿采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煤矿采矿中管理及监管力度不够
当前,很大一部分煤矿开采企业的管理部门,监管部门,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部门,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从思想与认识上真正意识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从而造成了实际的煤矿开采中,安全生产没有作为首要标准来执行。当生产效率,生产效益和安全生产发生冲突时,没有严格基于安全生产的要求与标准进行,而是迁就生产效益或生产效率,从而造成了煤矿开采的安全隐患。
2.2、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不足
煤矿开采企业对煤矿内部安全生产措施的重视不够,使得对于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资金不足,造成了部分煤矿企业安全防范的设备陈旧,一旦发生煤矿安全事故,安全防范设备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2.3、煤矿企业管理松懈
据我们调查研究发现,很多煤矿企业的管理比较松散,给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很大的隐患。首先,很多煤矿采矿管理者没有亲自下过井,不了解矿井下的实际情况,造成了外行管内行的情况。这造成了很多时候管理并不到位,没有找出安全隐患,没有进行及时改正等情况。这是很多煤矿企业都存在的现象,给事故的发生留了很大的空间。其次,煤矿企业的管理浮于表面。很多时候,煤矿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煤矿企业及上级部门重会议安排,轻检查落实,煤矿安全工作重在落实。在很多煤矿的具体生产过程中,对煤矿管理缺乏落实,管理松懈。这是煤矿企业长期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对煤矿企业的管理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重视,提升煤矿企业的管理质量。
2.4、煤矿企业工人的安全技能不足
通过我们的研究发现,很多煤矿企业的工人安全技能不足,导致安全生产没有办法进行,同时,在煤矿事故发生后没有办法进行自救,这也是造成煤矿采矿事故发生之后伤亡人数过多,财产损失过重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我们对煤矿业的实地调查发现,煤炭行业由于生产任务过重、生产环境过差、生产安全难以保证等情况,造成了煤矿也从业人员大都是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基础技能的人员,这是煤矿企业招人过程中的一大难题,也煤矿企业发展过程的障碍。这些煤矿工人的存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但是煤矿企业却为了自身的利益没有为其提供相应的安全技能培训。这些工人因为自身的知识水平低所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安全技能差,不能够很到地保护自己,而企业也缺乏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培训,所以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缺乏必要的应对能力,伤亡人数的增加。
3、煤矿采矿安全管理的措施
3.1、矿场各部门要按照矿场下发的政策各司其职
矿山采矿工作是一个大工程,需要有不同的部门分工来完成采矿工作。这就要求所有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自己的工作要求,无论发生什么,或者是在任何情况下,工作人员都要尽职尽责。不要因为一点私利,从中投机取巧谋得小利润,而影响其他部门的工作,甚至威胁到直接进行采矿工作的员工安全。此外,采矿工作也需要有程序性,不要因为一个部门的员工因工作不认真而影响整个矿场的采矿工作。
3.2、完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只有建立科学的、可行的、符合煤矿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制度,才能够让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做到有据可循,安全生产。首先,完善国家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制度。细化和完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使得不法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没有办法钻孔子;加大对于违规违法煤矿企业的处罚力度,使得煤矿企业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不敢违规违法操作;落实监管机制,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茶的监督。其次,煤矿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建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应该做到简洁明了、通俗易懂、可操作性强等,并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认真落实这些规章制度,做到照章行事,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3、提高煤矿企业采矿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煤矿工人处于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所以提高他们的素质对于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尤为重要。首先,对工人进行规范操作培训,使得其在采矿的过程中做到规范合理操作,不能违规操作。其次,提升煤矿企业工人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使得其在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保护自己,阻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最后,变招工为招生,从而彻底提高煤矿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对口招生能够整体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防范事故的发生。
3.4、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设施的投资力度
很多煤矿企业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设备老旧,缺乏基本的安全保障设施等。这就要求企业首先要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力度,提升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其次,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后,通过建设有效的管理系统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3.5、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各项工作均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进行,并按照“企业全面自查、市县重点督查、省级同步突查”的交叉方式组织开展。检点为各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主体企业对“不放心煤矿”挂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以瓦斯、水患、火灾防治为重点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及治理工作情况;防治水、防汛、瓦斯等专项检查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演练情况以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领导带班和应急值班情况等。
3.6、企业应转变思想,完善制度
企业应为煤矿采矿作业的管理与事故防范提供一个良好解决措施。应该尽快转变思想,思想决定行为,加快思想观念的转变,应把安全管理的重点放到企业管理人员上,所以,企业的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意识的强化教育,应该了解采矿的安全防范知识,这样可以有效改善企业管理,最终形成稳定体系。此外,我们还要对企业的安全和效益方面进行平衡指导,要明确安全生产的主导地位,要清楚地认识到没有安全,煤矿采矿业也就不会获得良好的效益。通过对上述煤矿采矿作业和生产过程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基本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在实践过程中总结并解决出现的实际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开采工作的安全生产问题,需要从企业的制度改革入手,提升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与能力,要将安全开采的观念和管理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中,这样才能有效的增进管理和生产双效率。
3.6、把握好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煤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基础,企业的经济效益则是目的,两者缺一不可,而且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才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也就要求煤矿企业一定要将采矿施工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协调稳妥,尽量避免因为安全事故而带来的一些经济损失。这就要求企业要竭尽全力做好各方面的相关工作,确保企业能安全生产,进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4、结语
安全管理工作对于煤矿企业而言非常的艰巨,因此,煤矿企业必须充分重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对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给予足够重视,加大安全设备资金投入的力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构建现代化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从而确保煤矿开采的安全顺利进行,保障煤矿企业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和谐发展,从而促进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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