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的典型案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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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的典型案例

计划经济的典型案例范文1

你院(89)宁法研字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村委会要求村民按照土地承包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征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1号《国务院关于切实抓紧抓好粮食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6]9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签订粮食定购合同,催收国家定购粮,追究拒交国家定购粮行为人的责任,均属国家行政职权范围。虽某些地区将农民应上交国家的粮食定购数额写入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但这并不影响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向农民征收定购粮。国家向农民征购粮食同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国家向农民征购粮食属于国家计划定购,除依法减免外,应作为义务完成定购数额。因此,对村委会要求村民按照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定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委会要求村民按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征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

                                     (89)宁法研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

计划经济的典型案例范文2

【关键词】银行;不良资产构成;解决对策

引言

银行不良资产指的是处于不良状态下的资产,它不能在短时间内给银行带来利息收入,或者是很难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先行的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银行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重心,对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对于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大作用,同时还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具有许多现实意义。

一、提出问题

只要存在信贷活动就不可避免不良资产的产生,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并与我国的经济体制的形成和特殊的国情有着密切关系,如何处置这些银行不良资产将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银行不良资产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过程:

(一)1983年以前的不良资产未发期

1983年以前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产、供、销都是由国家制定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拨款的。银行相较于国家财政部门来说属于被从属的地位。总的来说,我国的国有银行在那个时期是没有任何市场竞争的,一切都是由国家把控的,占据了全中国的所有市场。那个时期的企业是没有贷款的主动权的,所以根本不用对贷款承担任何后果。

(二)1984年至1988年的不良资产产生期

虽然那个时期的银行信贷采取的完全是按照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的投资和生产而进行的贷款。由于我国的银行业起步比较晚,发展比较慢,制度不全,管理缺失,积累过快,加速了不良资产的产生。

(三)1989年至1994年的不良资产急速扩张期

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银行对企业进行信贷最大化,致使银行机构出现了无序扩张以及恶性竞争的现象,加速了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

(四)1994年以后的不良资产增长减速期

1994年后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得到加速发展,但是总体来说增速较之前缓和。因此,这一时期的不良资产的生长速度并没有之前那么急速,相对来说比较缓慢。

二、分析问题

(一)宏观经济的诱因

金融风险产生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经济周期的波动,经济周期的波动会加速经济体制运行中的矛盾激化,银行信贷在利息和利润计算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经济不景气,整个市场经济发展处于萎缩状态下的话,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利润水平也在降低,但是却由于之前的贷款需要承担高额的贷款利息,所以,不良贷款率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另外,当市场经济处于迅猛发展时期,整个社会的经济加速都在加快,企业利润成长空间在不断豁达,这个时候的银行不良贷款率则在下降。

(二)金融体制的原因

1、银行资金财政化与经济体制转轨不对等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资金来源一部分来源于财政拨款,一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但是我们往往不能理顺财政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我们有可能会将银行资产被当做财政资产来用,其结果是占用了大量的银行资产,企业经营要通过利润实现才能够偿还银行贷款,这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资金的流动性太差,这类资金长期得不到使用,最终形成了不良资产。

2、政策性贷款加大不良资产的产生

固定资产贷款主要是由政府部门指定的,一旦指令性计划管理出现弊端就有可能导致投资决策的失误,那么,银行不良资产就产生了。而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部分来说,它主要用于比如说农业扶持、救灾或者是科研等等,往往由于财政困难,政府没有足够的钱用于这方面,只能把贴息负担转交由银行来承担,这是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隐性因素。

3、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

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期,我国银行的金融监管机制侧重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金融机构的发展,但是监管力度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市场经济游戏规则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但是由于企业和银行的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外加监管体制的不健全,这又导致了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

(三)法律制度欠缺

法律制度直接关系到银行业务开展运营程度,但是,目前为止,我国对于不良资产处置处置的制度很不完善,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获取利息,企业向银行贷款运作企业运营,银行与企业之间有着大量的往来,制定适应二者良好关系往来的政策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解决问题

(一)加快不良资产市场化

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市场化可以提高资产的市场利用率,可以最大限度的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并且对于优化市场经济,对于促进经济转型也具有重要意义。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市场化可以采用卖方信贷或者是资产分断处理方式吸引买家的方式进行。将不良资产运用到具体的市场运作中,提高不良资产的特殊市场利用,使不良资产得到可发挥余地。

(二)制度创新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对于处置不良资产的办法。日本主要通过以市场手段为基础手段,通过市场运行,自行运用于市场运作中,以财政手段加以辅助,使得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能够开展的更加有成效。除了借助日本国家的制度创新,我们也可以通过学习其他国家的制度,通过整合与利用,寻找到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解决关于如何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办法。

(三)借助外部力量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处置不良资产仅凭一国之力是有限的,并且绝大的财政支持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压力巨大。所以,适当引用外资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可以将一部分风险分担出去,同时还能够解决因为国内资金不足的问题。

四、小结

现如今,我国银行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越来越重视,也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做出了显著成效,但是总体来说任务还很艰巨。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快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并且降低不良资产比率,全面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加速我国银行业的持续发展。加大对银行不良资产的转化利用,提高我国银行业应对挑战的能力。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产权改革和发展,并且对于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也有着相当重要的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郑万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关键技术探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1

[2]侯建杭.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典型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2011.10

[3]武魏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8.8

计划经济的典型案例范文3

1.管理会计在我国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制度及管理体制的特殊性。我国目前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转轨经济的基本特征首先表现为政府对于企业经营的过度干预①。政府对于企业的干预通常出于政治目的。正是这种特殊性造成了我国管理会计的应用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异,但是目前我国的管理会计仍旧处于对外国理论的介绍与引入阶段,所以使得一些先进的管理会计理念在我国“水土不服”。

没有形成规范、健全的管理会计基本理论体系。对于管理会计的研究,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是偏重于方法而忽略理论结构,偏重于具体问题的分析而忽略了整体性。但是理论体系作为任何学科的基础,它的全面与系统是其独立存在并推广应用的关键。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对于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并不注重体系的研究,而我国管理会计仍处于对西方理论的翻译和介绍阶段,并且和企业管理实践相脱离。所以,我们重复别人的多、开创性少,专题研究多、理论体系研究少,使我们在管理会计研究上难有更大作为②。

实务界缺乏对管理会计的重视和系统应用。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从西方引进管理会计知识体系至今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但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我国及国外和港台的会计学者所做的各项调查结果表明,迄今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中仍未得到广泛重视和系统应用。目前管理会计的应用主要是在沿海地区和外资企业,而西部、内地应用极少。这主要是因为管理会计的基层教育滞后,普及率低,很多企业领导根本不懂管理会计,对其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没有清楚认识。会计人员素质低是制约管理会计推广应用的关键,而我国管理会计应用软件开发滞后是制约其推广的重要因素。

管理会计应用经验亟待系统总结和提高。管理会计学现已成为许多高等院校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我国学术界对管理会计的研究也已具有一定的深度。从实践上看,我国部分企业已有了一些开展管理会计的成功经验,如20世纪70年代大庆油田开展的内部结算、80年代吉林省开展的厂内银行、90年代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推行的“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邯钢经验等。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会计界对实践中已有的一些典型成功案例明显缺乏系统的研究和归纳总结,到目前为止只有很少的案本文由收集整理例得到了系统的研究与总结。缺乏具有示范性或样板性的典型案例研究报告,是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未能得到有效普及和推广应用的重要原因。

2.我国管理会计应实施的对策

现阶段,中国式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很薄弱,对管理会计的理论研究仍局限于国外情况的翻译介绍。而中国的国情西方国家是有很大差别的,这使得被全盘吸收的西方管理会计很难在中国企业普遍应用。所以要推广管理会计,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体系。

要理论联系实际。管理会计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推广和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及时地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进行归纳、总结、整理、推广,形成示范效应。及时总结我国开展管理会计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成果,以全面推进企业的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调整拓展管理会计内容,大力发展战略管理会计。将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成本会计教材中内容重复交叉的部分进行适当删减,将应用性较强的作业成本法等内容纳入管理会计,突出管理会计的特点。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我国应加紧进行战略管理会计理论与应用研究,将成本管理重心由制造成本逐步转移到战略总成本上,由成本控制转移到成本计划上;使业绩评价紧紧围绕企业价值最大化及员工价值最大化目标,体现企业的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兼顾,实现企业的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的有机结合;将物力资本向知识资本转化,坚持以人为本,充分挖掘和使用知识资本,将提供的会计信息与知识资本结合起来。

努力提高企业决策者和会计人员的素质。企业经营决策者对管理会计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普遍应用,因此有必要提高企业领导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并把懂管理会计作为企业领导者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有了懂管理的领导队伍还不够,企业还要有精明强干的管理会计专业人员,进而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这样能使管理会计在企业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和推广。

计划经济的典型案例范文4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众多代表委员直言需破除央企垄断。晨风集团董事长尹国新代表以石油为例,政策放开后,民营企业可以经营加油站,但是,现在一缺油,他们那边就先无法供应了。这生意怎么往下做呢?石油行业的垄断是最典型的了。经过近年的国企改革,央企已从当初的“老弱病残”转为生机勃勃乃至霸气十足,2010年央企实现营收166 968.9亿、净利润8489.8亿。然而,毋庸讳言,这一切在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垄断。北大教授张维迎曾批评,资源垄断是中国企业进入全球财富500强行列的最重要因素。

2011年4月7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彭森表示,“十二五”时期将加快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如何打破央企垄断,这一直以来是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通过对我国汽车产业市场化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出汽车业打破央企垄断的大量有益经验,并从中总结出相关启示。“十二五”新时期,打破央企垄断需要新思维。

汽车业市场化有例可循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1988年前,我国的汽车产业几乎全部被央企垄断,本国民企和外国资本遇到了极高的市场进入壁垒,此时汽车为奢侈度极高的商品,价格远非普通民众所能承担,且产品类型较少,质量水平很低,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印记。此后,国内汽车产业逐步开放,引入了大量外资及先进技术,价格相对降低,品牌逐步增加。但从总体上说,开放程度依然有限。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吉利、奇瑞、长城、比亚迪等这些中国汽车民企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国外知名品牌的汽车也纷纷进入了中国汽车市场,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汽车产业的竞争结构。央企的垄断地位不再如以前那样稳固,愈来愈重视成本控制、技术研发、品牌打造等。在市场竞争的作用下,汽车产品的价格不断降低,种类大规模增加,很多不同层次的收入人群都有购置、使用汽车产品的能力,汽车逐步由奢侈品向普通消费品过渡。时至今日,在中国汽车行业当中,央企的垄断势力仍旧存在,一汽等央企仍然占据了很大的市场份额,有着很强的市场控制力,但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已经初步形成,市场竞争机制的功能日益显著。

汽车产业不断市场化、央企垄断逐步被打破的案例告诉我们,打破央企垄断其实有办法可循。

降低垄断市场进入门槛。之前汽车产业进入的门槛十分高,存在大量的政策及行政审批程序障碍,外资及民资很难进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有效的政策供给不断加大,进入门槛不断降低,非国资进入的不确定性与机会成本大大降低,吸引了大量非国资的进入,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垄断行业的垄断程度。

政府职能的转变。改革开放30年来,政府对汽车行业的管理变动很大,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逐步演进。许多汽车产业央企政企分开的改革效果较为显著,企业从过去单一依靠行政力量获得垄断利润,逐步向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转变,政府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多为间接的引导作用。此外,汽车行业中涌现出的众多民企也与政府职能的转变密不可分。地方政府为了扶持本地民营经济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于有实力的民营汽车企业的扶持力度很大。例如吉利汽车,作为中国轿车界最大的民企,自成立之日起,其每一步的发展都离不开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扶持。

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打破央企垄断会触及诸多利益集团,受到很大的阻碍。对此,对央企进行有效的体制改革是有效的措施之一。不断深化公司制改革,充分利用股份制等有效的组织形式,吸收大量非国资的注入,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弱化央企中导致垄断进而产生非效率的因素,例如固步自封、效率低下等。此外,垄断行业尤其是关系到国家战略安全的行业如石油、通讯等,对于有进入意愿与能力的非国资可以采取股份制等多种灵活形式来吸收,一方面增强国资的控制力,保障国家的战略安全,另一方面增加了垄断行业的竞争程度,弱化了垄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重新定位央企职能

我国已经迈入“十二五”新的发展时期,面临着新的发展任务与目标,要实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任务,就需要真正地打破央企垄断这一难题,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有新思路与方法。

重新定位央企职能。长久以来,央企作为国家战略意图的重要实施者,承担着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稳定国民经济、国资的保值增值等重要职能,效率虽然一直被强调,但是重视程度却相对欠缺,这也成为导致央企垄断的重要原因。然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规模及质量的不断提升与央企的不断做大,国企尤其是央企的职能有必要重新定位,经济效益目标应当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应切实深化改革,消除不符合市场要求的规制及保护,建成完善的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做强央企。

深化垄断央企的董事会制度改革。董事会制度有助于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防范决策风险,形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这对于打破央企垄断,塑造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是极其关键的。进行董事会制度改革一直以来是央企改革的重点,但是效果并不明显。董事会制度建立存在很多障碍,例如当前遇到的问题之一是缺乏符合要求的优秀领导者。此外,人事制度不健全、不合理,董事会与原有职能部门如党委会的职能冲突等也是重要因素。在今后的改革中,必须加快深化央企董事会制度的改革,使央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与竞争实体,依靠自身实力而非行政垄断去参与市场竞争。

计划经济的典型案例范文5

【关键词】铝制品行业;成本控制;中小企业;财务管理

一、我国铝行业及相关企业发展现状

铝产品生产经过最近几年的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铝工业大国,电解铝产量居世界第一位,氧化铝产量仅次于澳大利亚(2005年产量1792万吨)居世界第二位,铝加工材产量也仅次于美国(2005年产量 658万吨)居世界第二位。我国既是世界铝产品生产大国,也是世界铝产品进出口贸易大国,在世界铝产品进出口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由于全球经济放缓原铝生产商都面临着铝库存增加、价格下跌等困难。对于中国来说,首先,从政策环境来看,中国电解铝行业的出口限制政策持续深化,铝合金、铝板带或将成为调整对象。与此同时,国储局伸援手收储30万吨电解铝。因此中国铝制品企业经营压力有所减少。

二、我国成本控制问题研究现状

我国的现代成本管理研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开始的。二十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成本管理研究主要是引进和学习日本的成本管理理念,如持续改善理论(Kaizen)、成本节省、成本企划、全面质量管理和适时生产等。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成本管理研究以战略成本管理为主,研究的重点不再只是生产阶段的成本,而是整个生产过程的成本,成本研究的范围也不仅只是企业内部的成本,同时也对整个社会成本进行研究。

近年来,国内学者主要针对成本管理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相关研究,如夏云宽在《战略成本管理》一书中对战略成本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介绍;按照现代成本控制目标体系,焦跃华、袁天荣从不同层次对成本控制进行了分析;陈轲在《企业战略成本研究》一书中从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两个方面对战略成本进行了系统研究;吴从署针对结构性成本控制和执行性成本控制进行了阐述;郭道扬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本管理模式的构想(会计研究,2005年);乐艳芬在《战略成本管理与企业竞争优势》一书中对如何通过战略成本管理帮助企业取得持久竞争优势进行了系统研究(2006年);杜勇和陈建英在《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研究综述》中对我国现有的成本管理办法进行分类,并逐一作出分析(商业研究,2007年);徐凤霞、路娟在《目标成本管理和作业成本管理融合研究综述》中提出,企业在进行成本控制时,应当将目标成本管理和作业成本管理融合,从而更高效的完成成本控制工作(财会通讯,2010年);从实践方面来讲,邯郸钢铁厂颇具成效的“模拟市场机制,实施成本否决”制度使我们认识到成本观念和成本控制观念更新的力量,即需要根据市场需要和顾客需求来控制成本。

虽然我国的成本管理研究一直跟随着世界先进成本管理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成本管理研究和应用仍处于相对滞后状态。在理论研究方面主要表现为:①会计界对成本管理研究的热情不高,成本管理方面的论文和学术专著较少;②成本管理理论教育与实践脱节,成本管理的教育以理论和方法介绍为主,缺乏与实践的结合和案例研究。这恰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本文针对铝行业的特点,结合典型案例,围绕成本管理和控制问题展开研究。

三、案例分析

1、新疆某铝业公司概况

本文以新疆某铝业公司(以下简称新疆A公司)为例,该公司于2000年12月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4,530,398.00元。企业类型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石灰石、水泥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及深加工,汽车运输及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该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2、新疆A公司成本分析

本文主要采用杜邦分析体系和财务比率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以企业实地调研获取的财务数据为基础展开研究。杜邦分析法利用几种主要的财务比率之间的关系来综合地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这种分析方法最早由美国杜邦公司使用,故名杜邦分析法。杜邦分析法是一种用来评价公司赢利能力和股东权益回报水平,从财务角度评价企业绩效的一种经典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将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逐级分解为多项财务比率乘积,这样有助于深入分析比较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详见图1和图2。

图1 2009年天龙股份公司杜邦分析图

杜邦分析是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的综合分析,它通过几种主要的财务指标之间的关系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

从杜邦分析系统图得知,该企业资产净利率有所增强,它揭示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综合性增强。其中,它反映了总资产周转率有所增强,说明企业利润及资产进行经营的能力增强;它反映了股东权益比率与同期相比有所增长,说明企业的负债比率减小,企业的财务风险变小,偿债能力增强;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提高说明企业年度内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增多;营业成本比率较高,其盈利能力处于劣势地位;由此推测该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营业周期、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数额和存货周转速度都有所提高。

3、新疆A公司成本控制与管理概况

新疆A公司在成本控制中,只注重对生产过程中各种耗费进行控制,而忽略了对生产前的研究开发成本、供应成本和生产后营销成本的控制。从而导致后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开支增大,不利于资金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在成本控制的环节上出现漏洞,资金未发挥最大效用创造最大利益。

图2 2010年天龙股份公司杜邦分析图

四、铝行业成本控制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结合新疆A公司的成本控制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整个铝行业均存在如下问题:

1、铝制品企业局限于传统的企业管理思想

其特点是以降低铝产业成本为主要目标,以成本维持和成本改善为主要表现,成本管理仅从单一铝制品企业出发,以企业内部生产过程等局部为主要对象,以月度、年度等短期时间为周期,较少考虑竞争。而在新的竞争环境下,特别是当国外先进的铝工业巨头进入时,这样的承恩管理方法将不能适应与满足市场竞争的要求,必须结合铝制品企业的实际,从全面、长远、系统的张略发展角度引进新的成本管理理念和新的管理方式方法,改进成本管理体系。

2、铝行业成本控制局限于制造成本,不能进行全方位成本控制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是企业的基本任务、决策、供应、销售由国家统筹管理,企业只能进行生产过程的成本控制,所以传统的铝企业成本管理只注重对生产过程中各种耗费进行控制,而忽略了对生产前的研究开发成本、供应成本和生产后营销成本的控制。成本控制必须首先是全部铝制品生产过程的控制,不应仅是控制产品的生产成本,还应从采购成本、销售成本的各个环节加以控制,只有这样,成本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成本才会显著降低。

3、成本管理局限于财务人员,不能实现全员成本控制

中国企业实行的是一种以计划价格为基础,以时间核算为重点,已完成成本法为内容的记账报账型的成本管理模式。上述模式是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不相适应。这种做法虽然对降低铝制品成本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归根结缔成本核算还是事后控制,对成本没有做到预先控制和发生过程中的控制,不能以成本核算来代替成本管理。

4、成本的基础工作做得不够

成本分析、成本考核的实施依赖于成本管理的很多基础工作,如消耗定额管理、成本的原始记录、材料物资的计量验收等,因为这些基础工作若做得不够,则成本分析、成本考核缺乏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导致企业做出不当或错误的决策。

五、完善铝业企业成本管理的对策

1、突破传统思维,提出创新型管理理念

一是打破铝制品成本管理界限。为使铝企业产品在市场上具有强大竞争力,成本管理就不能再局限于生产过程,而是应该将视野向前延伸到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分析、相关技术的发展态势分析。按照成本全程管理的要求,对涉及技术成本、后勤成本、生产成本、库存成本、销售成本等所有这些成本内容都应以严格、细致的科学手段进行管理,以增强企业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是加强对非物质产品成本的研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物质产品日趋商品化。与此相适应,成本管理的内涵也应由物质产品成本扩展到非物质产品成本,如人力资源成本、资本成本、服务成本、产权成本、环境成本等等。

三是拓展成本管理范围。在新的形势下,铝企业管理的重心由企业内部转向外部,由重生产管理转向重经营决策管理,研究分析各种决策成本也就成为企业成本管理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如边际成本、可避免成本、未来成本等等。

四是成本管理思想革新化。传统的算账报账型成本管理模式只计算财务成本,不计算管理成本;只重视事后算账,不重视事前预测和决策;只采用手工操作,不考虑先进的管理手段;只依靠企业财务部门,不注意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因而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在成本管理上,要树立竞争观念、效益观念、经营观念、法制观念和开拓观念等新的观念。

2、建立现代化的企业成本管理模式

成本管理组织合理化,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合理化控制。成本管理组织化就是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要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度,保证目标成本的顺利实现。同时,还要按照成本管理的职能,建立科学的成本指标体系、成本核算体系、成本决策体系、成本控制体系和成本考核体系。

3、成本管理方法科学化

要总结我国铝制品企业成本管理的经验,引进国外现代化成本管理方法,相互融合、发展提高。主要有目标成本管理、责任成本管理、厂内经济核算、本量利分析、价值工程、成本与效益分析、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控制、班组成本管理、作业成本管理等多种方法。在成本管理中,重视和加强对这些管理决策成本落畴的研究分析,可以避免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的巨大损失,为保证企业作出最优决策、获取最佳经济效益提供基础。做到全员控制,事先控制,积极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制相适应。

4、从各项基础工作为企业成本控制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铝成本管理手段电子化。在成本管理中应用计算机,不但可替代一些繁重的事务性劳动,而且可以加速信息处理,便于建立成本管理信息系统,使管理人员及时作出正确决策。同时,还应推广应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和显示监控装置,加强对物质消耗和流向的控制,为成本控制和计算创造条件。

二是成本管理人才专业化。要培养一支能够适应成本管理现代化需要的专业人员队伍。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成本管理工作不断前进,保证成本管理现代化目标早日实现。

六、结论

以铝行业中典型企业为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加强铝业企业的成本控制就必须要突破传统思维,提出创新型管理理念打破成本管理界限,建立现代化的企业成本管理模式,加强对铝产品成本的研究,拓展成本管理范围,做到成本管理思想革新化并从各项基础工作为铝企业成本控制打下坚实基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合理控制企业成本,做到利润最大化,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实力,在整个铝制品行业中赢得机会,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孟凡生,张高城.双重动态成本机制研究[J].会计研究,2011(11).

[2]王力.对财务管理与成本控制的思考[J].财务月刊,2008(6).

[3]李丽萍.企业成本控制对策探讨[J].财会通讯,2010(6).

[4]冯艳玲.成本控制与企业长期发展目标分析[J].财会通讯,2010(6).

[5]杜勇,陈建英.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研究综述[J].商业研究,2007.

[6]佟成生.企业成本控制研究[J].财会通讯,2008(1).

[7]王宝剑.现代企业成本管理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08(1).

计划经济的典型案例范文6

内容提要:物权观念从绝对到相对,物权变动模式从要件主义到对抗主义,是物权基本范畴的必然逻辑进化规律。我国当代物权变动规则的形式主义化有德国法影响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管制”型产权治理模式的弊端体现。推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政府职能从“管制”到“激励”、从“规范”到“引导”,突出物权变动中的自治性因素,是实现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从形式主义到对抗主义变迁的必由之路。

一、从“逻辑层面”到“政治维度”:物权变动理论研究的范式反思与路径转型

作为三个相互关联的基本概念,物权、物权行为和物权变动模式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对应关系,以物权观念为基础,物权行为和物权变动模式分别是其法律行为和权利变动意义上的动态化表达。因此,不同的物权对应着不同的物权行为和物权变动模式。单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假定物权存在简约和复杂两个理论模型,那么,简约物权与事实物权观、事实物权行为、要件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间是一一对应的,而复杂物权则与诺成物权行为、对抗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正相对应。从制度发生学的角度来看,简约型物权和复杂型物权并非并列存在的事物,而是随着物权历史的演变表现出从前者向后者的进化。

上述进化规律在普通法和法国法上得到了较好的体现,而在罗马、日耳曼——德国以降的大陆法系却出现了分歧。罗马法中期以来的物权制度在正式确认了“诺成合同”物权变动法律效力的同时,仍然保留了“交付”作为物权变动临界标志的“唯一性”法律地位,从而形成了制度进化过程中的矛盾现象和暂时性失调,这可以看作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最早原型。不过,这种制度演进过程中的建构性逻辑障碍尚符合认识进化的过程性规律。然而,近代德国民法在复兴古典罗马法制的过程中,不仅完全接受、并且形成甚至加剧了这种形式主义传统——近代德国民法在承认诺成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同时,仍然保持了绝对物权的理解,从而导致了制度建构方面的异化,是为物权变动之“形式主义”——使其成为大陆法系至今难以逾越的障碍。

毋庸讳言,作为一种外部性因素,我国近代以来对德国法制的继受以及这一传统的当代复兴都毫无疑问地使我们落入了“形式主义”的立场中“难以自拔”,而理论上侧重于德国法进路的探讨也使得问题意识的推进捉襟见肘。然而尽管如此,如果注意到改革初期学术立场上的“意思主义”进路以及当下物权立法中的“对抗主义”化倾向——而理论上并未作出太多推动的话,那么,单纯理论层面的束缚显然难以解释这种制度进化的分野。相反,对抗主义模式的异军突起表明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更多地体现了立法者的刻意安排。因此,表面上德国物权理论的推动一定假借了某种尚不为我们意识的因素,才得以使形式主义模式成为当下物权变动法制中的主流格局,这不由让我们将问题研究的重心从纯粹私法层面的逻辑规则转向某些更为实质性因素的考察。

二、我国当代物权变动的制度起点: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古典模式”复兴

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的春风带来了中国民法的生机。在物权变动规则问题上,一种意思主义的进路迅速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考虑到民国以来我国继受德国的私法传统,当时在物权变动问题上的开拓性立场似乎再次表明,单纯理论上的意识形态似乎难以构成制度推动的绝对动力。很快,随后的变化迅速证明了这一点,随着上述观点与现实处境的碰撞,学者意见的一厢情愿和不切实际显露无疑,于是,原本对对抗主义模式演进颇为有利的意思主义潮流在短暂的风起云涌之后迅速烟消云散。而对这背后实质性因素的思考,不可避免地将制度考察的目光引向了宏观经济体制对物权变动法制的影响,而这无疑也构成了我们理解和把握当代物权变动规则演进的起点。

这一时期,我国尚处于典型的计划经济时代,改革开放初期发展有限的商品经济的政策指向在带来些许经济活力的同时,并没有马上动摇计划经济的地位。众所周知,计划经济以公有制为其财产制度追求,否认私人产权,因此,这一时期实际上并不存在私法意义上的物权变动问题。即便从仅存的物权变动情形来看,也表现出强烈的形式性(古典主义模式)特征——在计划经济时代,物权变动大都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凡未经审批的,物权变动无效。这种对物权及其变动规则的理解伴随了整个计划经济时代,一直延续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

如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指出,房屋买卖关系既未经过国家契税手续,也没有取得房管部门的认可,应认定其买卖关系无效。1983年《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应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他字第50号“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指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从制度的角度看,坚持在国家治理意义上的物权绝对性,就必然要求物权变动的高度形式化,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坚持物权的绝对性,就必然要求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同步。所以,站在特定制度背景下审视我国当时的物权变动模式立法可以发现并无不妥。换言之,计划经济时代的形式化物权变动模式是以产权治理的高度国家干预为正当性基础的。然而问题在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体制的改革渐渐触及到了计划经济体制本身,当计划经济本身的正当性在与市场经济的较量中逐渐削弱,并最终被以私人产权保护为价值主导的市场经济取而代之的时候,最初建立在计划经济与高度公有制下的产权国家干预政策的正当性基础也迅速消失,于是,质疑非经登记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的声音此起彼伏,并推动着物权变动模式理论朝着有利于复杂型物权的方向发展。无疑,制度变革起点的原始性本身足以说明改革不可能一帆风顺,更可能意味着一场艰难的较量。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物权变动立法路径:“形式主义”的形成、弊端及主要根源

虽然面向经济市场化的改革客观上推动了形式化物权变动模式的松动,不过问题并没有因此而终结。检视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以来的物权变动制度演进可以看出,在从古典的形式化规则向对抗主义模式进化过程中,在新的物权变动要素承认和旧的物权变动制度去留之间,未能顺利实现制度构建上的逻辑对应性衔接,从而导致了制度的异化——形式主义。因此,认真审视形式主义模式的结构性成因、弊端及其认识论上的根源,对于突破形式主义的束缚,实现对抗主义模式的制度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物权变动立法路径:折衷意蕴下的形式主义

物权变动模式设计乃以一定的物权观念为基础,在古典物权法时代,囿于人们认识和把握物权的能力尚低,物权以唯一的表象——占有为公示手段,物权观念具有突出的绝对性,物权变动模式也因之表现出强烈的形式性。但随着人们控制物权能力的逐步提高,多样化的公示表象被引入,由于不同表象在公示机能上存在天然的差异,因此按照物权基于公示获得排他效力的基本原则,物权观念也必然因之表现出效力相对化的趋势。与此相对应,物权变动模式也从一元的形式化规则进入多元表象判断下的对抗主义模式。

按照上述规律,我国物权变动制度的演变同样面临着向“对抗主义”转型的历史使命。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要件性物权变动表现为对交付或登记的一元化控制。因此,物权变动制度变革的方向就是突破交付和登记对物权变动的控制,实现物权变动规则的对抗化。而对抗化规则的确立,首先就是登记外合同效力的认可,其次就是突破对登记在物权变动过程中的一元化控制,回归其公示制度的本来面目。

然而改革是缓慢的,是阶段性的,这在大背景上决定了物权变动理论进化的阶段性。于是,在立法的限制下,物权变动理论按照另外一种更为“务实”的进路向前推进,这就是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形成和确立。对于这一模式的形成轨迹的考察,基本上可以围绕两条主要线索展开,其一是登记外诺成合同的效力认可,其二是登记作为物权变动临界点标志的坚持。

前者基本上是拜改革开放所赐: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与私人产权观念的确立,在民法确立的意思自治理念的迎合下,开始推动理论界对交付和登记的一元化物权变动规则发起冲击。最终,在动产交付规则的平顺破解之后,在1990年左右,理论上关于不动产交易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分离已经基本成为通识。1999年,《合同法》解释正式确认了合同效力于登记的分离原则,从而使得合同作为物权变动中的一支力量获得了明确的认可。

另一方面,凭借政府在计划经济时代确立的强制性的物权制度手段——登记,却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始终保持着管制者的姿态岿然不动,“不动产物权非经登记不得设立”作为改革者眼中的底线性的制度安排始终未被突破。而理论上对物权观念绝对性的认识也凭借官方化的支持依旧大行其道。由此,我国物权变动制度陷入了两种力量较量的胶着状态。在上述背景下,我国物权变动模式走向了一种折衷化的道路——债权形式主义。

由此可见,在当代民法转型过程中,国家干预(管制)与私人自治在物权——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变动问题上的纠缠与博弈构成了当代物权变动理论演进的深层背景。私法自治理念的推动,在这一领域的成功表现为对合同效力的承认,较之于上世纪80年代的非经登记合同无效论,是有其深刻的价值的。而国家的不动产政策管制在登记方面并未退出,仍然坚守在登记制度的堡垒中,所以,目前的登记制度仍然是官方化的管制手段,而不完全是私法层面的公示制度。正是我国当代特定的行政干预的宏观政策背景,决定了当下物权变动模式进化中的的“局部性”和“过程性”。一方面,对抗主义在政府不干预的物权领域部分性地得到实现,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物权制度设计的管制化立场和长期盛行的捆绑式行政管理手段短期内难以改变,因此,债权形式主义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表现出相当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在合同效力认可和作为物权变动形式要素的去留之间,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演进并未顺利实现制度的衔接,尽管登记之外合同的效力终于获得了《合同法》的认可,但不幸的是,由于体制性的变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登记对物权变动的管制性效应仍然被坚持着,从而导致了形式主义模式在我国立法和理论界的长久徘徊。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物权变动立法评价

从进步角度来看,债权形式主义在若干方面冲破了纯粹形式主义的限制:例如,合同效力获得认可,从而实际履行得到支持;在后物权变动结构中,不是基于债权而是基于物权要求返还;善意取得的认可;对合同的物权的认可——在物权行为的解释论上,倾向于将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部分原因。

从局限性角度来看,债权形式主义在决定和制约物权变动的基本物权概念上,坚持和形式主义共同的绝对物权立场,以及同样的物债二分体系;在更主要的物权变动前结构领域,坚持和形式主义完全一致的立场,非经登记不能获得物权;在对合同形式的认识上,没有也不敢进一步阐释出合同的物权性本质。并且,所谓折衷,主要还是偏向要件因素的,因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只能有一个,一旦确立了登记的物权变动标志性地位,模式的主要性质方面也就被限定了,这也正是折衷模式仍然被界定为“形式主义”范畴的根本原因。

由此可见,债权形式主义具有与德国物权形式主义极为相似的结构性特征——绝对物权观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从而也就难以逃脱德国模式的大部分局限性,包括结构性失衡、制度绩效缺失等等。只是在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解释路径上,债权形式主义放弃了德国民法借助无因性物权行为理论以求精神上维护物权制度安排古典化的立场,但债权形式主义者放弃的不仅仅是无因性,还有作为法律行为意义上的物权变动解释路径——在债权形式主义语境中,根本就没有物权行为。

(三)形式主义模式的根本成因:“国家干预”

以上考察表明,当与纯粹公有制对应的高度管制化的物权制度下作为行政管理手段的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否定完全符合体系化和制度正当化解释的时候,当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带来的登记管制化本质的松动对折衷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同样给出充分的正当性理由的时候,这种改革开放视野下的动态变迁在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把握问题进路的同时,也让我们充分认识到,我国当下物权变动理论的根本成因实际上不在于对德国模式的继受,而在于国家基于经济体制——进而是特定物权治理理念而作出的物权行政管制。如果结合在普通动产、交通工具以及农村房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领域悄无声息的对抗主义化改革,以及上述领域明显逊于城市不动产领域的管制性利益,那么,这种“区别对待”式的制度安排足以说明,如何界定物权——究竟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如何安排物权变动的制度模式——究竟是对抗主义还是形式主义,在最根本的层面上,是建立在国家对物权——主要是城市不动产——的政策干预立场上的。因此,主流意识领域中的物权变动,并非一个纯粹的私法问题,而是一个政治维度中的国家干预政策定位问题。

四、从“形式主义”到“对抗主义”:改革视野中的物权变动制度前瞻

如前所述,各国物权变动模式立法演进的基本脉络表明,形式主义是以管制理论为出发点和价值判断的,对抗主义则是以私法自治为导向的,而折衷主义则是上述二者某种程度的调和。然而遗憾的是,我国20多年来围绕物权变动理论的研究路径却严重缺乏这种自觉意识。已有的研究很少注意到登记的公法层面的管制化功能,而是理所当然地将其作为纯粹私法语境下的公示方式对待,在这种情势下,显然寄希望于单纯私法逻辑层面的研究进路取得制度性突破并不实际。

于是,对于物权变动模式未来趋势的研究就自然地演变成了对国家在城市不动产政策上的探讨。从逻辑上看,道路只有两条:要坚持登记的管制与唯一性,就必须回复到计划经济时代否认合同效力的形式化状态,而要承认诺成合同的效力——尤其是物权性效力,就必须突破登记的绝对化立场。换言之,剥离国家经由登记制度对物权进行管制的正当性并还原登记的纯粹私法意义的公示机能是解决当下物权变动的根本途径。这自然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涉及到不同维度的诸多方面,诸如经济安全、公有制、政府职能等等,其复杂性一望而知,甚至短期内难有定论。然而尽管如此,只要我们把这一问题置于改革趋势的大视野中进行宏观性把握,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说正是以产权私有为重要价值目标的市场化改革推动了形式化物权变动模式的松动,那么,进一步向纵深化发展,并且继续以私人产权尊重为导向的改革必将推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的进一步优化,在这一意义我们说,债权形式主义作为一种折衷式的制度安排,其合理性仅仅是以一种过渡时期的暂时性安排为基础的,而并非“长久之计”,将来必将为“对抗主义”所代替。值得庆幸的是,当下理论界对于强行性法律规范与私法效力之间边界关系的研究已经表现出明显的前者向后者让步的倾向。

从微观上看,如果说在城市不动产的进入门槛中,基于公共管理职能而涉及的城建规划、环保、消防、绿化等方面的功能决定了可交易型不动产的市场进入必须经过登记,那么,这只能说明,登记的管制(强制)仅在该种物权的“进入性”环节是正当的,正如机动车的首次登记是强制性的一样,而这种作为进入门槛的刚性限制在普通法“托伦斯”制度的运行中也得到了印证:“要求所有的土地产权人都必须登记是行不通的。因此……只对首次销售实行强制登记。”而在接下来的后手交易中,政府管制的正当性和空间将大为降低,强制登记的意义实际上主要体现为促进和保障税收,然而仅此显然并不足以说明强制登记的正当性。实际上,这一道理在中国古代田产交易制度的官方干预背景下私契(白契)驱逐官契(红契)的最终结局中已经得到了较好的验证。而对抗主义模式在交通工具领域的实施更表明,担心因为放开登记管制而造成税收流失是没有必要的,现实中仅仅基于避税而不登记的情况并不多见。

五、结语

置于私法演进的历史视野中不难发现,物权并非一个静止的概念,而以物权观念为基础衍生出来的物权变动制度同样有其内在的进化规律。从物权到物权变动,从古典简约物权到现代复杂物权,从绝对物权到相对物权,从要件主义到对抗主义,这是逻辑视野下的物权观念及其变动理论的并不复杂的全部规则谱系。然而在现实物权制度演进的叙事体系中,这一逻辑规律却面临着不同的历史境遇。当普通法系和法国法系从容地实现了由古典简约模式到现代对抗主义模式的时候,德国法系却在强烈的复古倾向的笼罩下陷入僵局,而对德国法的深度继受也使我们不幸地落入同样的窠臼。

不过尽管如此,本文沿着另一条线索的分析表明,对抗主义法制在部分领域的“批量化”实现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当下物权变动理论进化的深层局限——最大的障碍尚不在德国法传统的摆脱,更在于物权治理传统中国家干预立场的变革。易言之,我国当下物权变动法制与理论的最大障碍其实并不在于私法传统的形式主义化,而在于作为计划经济时代滞后效应和惯性思维制约下的“管治化”物权治理理念。正是国家过度干预下以“管制”为价值主导和本质规定的“登记制度”所设定的藩篱,牵制着理论上试图冲破形式主义禁锢的努力百回千转,踌躇不前。在这一语境下,破解当下物权变动制度形式主义的最根本的方法无疑就是推动不动产登记制度领域政府职能从“管制”到“服务”、从“规范”到“引导”的角色转型,而这无疑正是改革持续深化背景下政府职能改革的大势所趋。

注释:

[1]刘经靖:《从古典绝对物权到现代相对物权》,《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2]沿着德国法的传播路线进行考察不难发现,凡受到德国民法理论影响到的法域——诸如中国大陆、台湾及韩国、日本等,物权变动问题无不带着深刻的形式主义理论的印记,尤其日本民法上法国法和德国法两种历史基因的碰撞在物权变动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两种解释进路的消长直接影响了主流理论表述。有关问题的论述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4页。

[3]“当时学界普遍认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买卖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即发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这种观点在当时的学术界占了统治地位。”参见牛振亚:《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南都学坛(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1期。

[4]王利明,郭明瑞:《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69页。

[5]在我国20多年来的物权法语境中,“强行法”、“物权法定”、“固有法性”等极具导向性的理论实际上都潜在地潜含着对国家权力干预私人产权治理的倾向。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1页。“物权法定”原则直接表达了对物权公示表象的限定,而“强行法”和“固有法”则试图将物权变动模式的研究局限在某一特定的法系与社会政治传统中。从结果上看,这无疑限制了物权变动理论研究对英美普通法的借鉴。

[6]因此,债权形式主义之所以能够成为主流,端不在其本身所持的折衷化的立场,而在于行政管制理念的支持,这也正是部分学者尽管已经能够充分认识到形式主义模式弊端,却仍然能义无反顾地支持这一模式的原因。有关这种立场摇摆现象的分析参见刘经靖:《物权变动的模式原理与制度选择》,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8,第42页。

[7]这也就是为什么债权形式主义也常常到德国法上寻求支持,以及为什么债权形式主义屡屡与物权形式主义为敌,但却又在立场上并不彻底的根本原因——债权形式主义往往在与物权形式主义的斗争中貌似激烈,却又暗中暧昧,而在对“对抗主义”的斗争中,却又很容易结成同盟。

[8]也正基于这一原因,形式主义论者倾向于强调不动产规则在物权法制中的决定性地位,并基于这一立场而理解物权。

[9]必须指出的是,目前债权形式主义既坚持登记的强制性效力,又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表面上看似乎比较折衷,但由于现实中合同和登记之间以时空分离为常态,因此,仅仅承认诺成合同的债权地位而又不承认其物权效力恰恰是导致一物二卖的重要因素,从这意义来说,债权形式主义甚至在结构上不如计划经济主导下不登记合同不成立规则。

[10]需要说明的是,否认登记的强制化模式不等于否认登记制度本身,因为“在公权力参与下作成的外观与实体关系保持一致的概率很高,从而具有高度的可信赖性。同时,公权力参与的外观也是公权力引领交易秩序的基本手段,呈现出法政策上的强烈的价值取向性,具备类似于法律的规范性格,也理应成为广泛尊重和信赖的基础。”(参见孙鹏:《民法上信赖保护制度及其法的构成——在静的安全与交易安全之间》,《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7期)因此,以国家公权力为前提的公共登记制度本身的正当性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登记应当以何种姿态出现——是强制的还是任意的。

[11]相关论点参见谢鸿飞:《论法律行为生效的“适法规范”——公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孙鹏:《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解亘:《论违反强制性规范契约的效力——来自日本法的启示》,《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王淑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与物权变动之效力辨析》,《法学论坛》2009年第5期。

[12][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二版)》,施天涛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215页。

[13]郭明瑞:《物权登记应采取对抗效力的几点理由》,《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14]卢忠民:《清末民初冀中土地税契中的规范与不规范》,《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