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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方案范文1
结合理论公式和国内外类似经验拟定的公司的股权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计草案,分别不同的公司类型,如公司是否上市和公司的技术含量等方面,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1.计划设计与实施的目的
本公司本年以下述的术语和条件为基础设立该股权激励计划。本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吸引、激励(包括约束)并保留有资格的经营人才来达到提高本公司的利润的目的。本计划通过提高经营者在公司的所有权利益,使经营者在公司的经济利益会和本公司的其他股东的利益更趋一致。在董事会批准的前提下,本计划可以得以实施。
2.激励条款
2.1 股权激励的授予者与授予对象
股权激励的授予主体应是经董事会批准的薪酬委员会,如没有专门成立,则分成以下三种情况处理: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辖的国企董事长的激励主体由国资委担当;对国资委管辖的国企下属的企业(即子公司)由母公司的董事会担当;对国有企业的经理的激励主体由董事会担当。
2.2 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
(1)国有股股东所送红股的预留。部分高科技企业的试点中,国家有关部门给出的指导性意见是:“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应在资产增量部分中解决”,“以有偿购买的方式取得股份期权。”
(2)可以通过法人股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通知,目前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即只要在总股本的5%以上,就可以实施转让。
(3)国有股股东现金分红的配股,以此作为股权激励的股票储备。
2.3 股权激励的授予时间
经营者一般在下列几种情况下获得股权激励:受聘、升职和每年度的业绩评估三个阶段。通常在受聘和升职时获取股权的激励数量较多,而年度的业绩评估时获取数量较少。
2.4 受激励者的资格认定
首先是公司的经营层(含高科技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成员;其次是达到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制订的业绩指标;第三,根据该名经营者的个人工作业绩情况、同行业的平均业绩水平以及本公司的业绩状况决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数量。
2.5 股权激励的行权方式(即兑现方式)
(1)现金行权:
股票期权与期股:个人直接向指定的证券公司支付行权费用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费用,证券公司按行权价格为个人购买股票,个人持有股票到指定行权时间再选择适当时机出售股票以获利。
(2)非现金行权:鉴于行权金额的巨大会造成受激励者的不便,公司也可以采用以下办法来兑现股权激励。
另外,也可以采取证券公司预扣成本费用的办法来支付行权费用。即证券公司先将一部分股票售出,将其收益作为对其行权费用的补偿,然后再将剩余的收益交付给经营者,这样也不用通过现金,但意味着经营者需要更多的股权才能有相应的收益。这对于目前缺乏必要的外部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国内,也不失为一个变通的办法。
3 股权激励的起止期间
国外一般为10年或以上,但根据中国的国情似乎不太理想,(因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任期一般不会这么长),所以一般建议为以4-5年为一期,每年一次,下年年初授予当年的股权(含业绩股票、受限股票、期股及股票期权,根据各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当年业绩评估情况授予股权,如果连要求的下限都未达到,则该年不授予股权。
二、适合我国国情的股权激励制度设计的重点
由于我国实行股权激励约束机制还有许多尚未具备的外部环境因素:诸如目前证券市场处于弱式有效市场的特征,不具备股票期权等一些与股价直接联系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激励功能的环境;股权激励的来源――股票从何而来成了方案设计的瓶颈;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经理人才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等原因。另外还有一些尚未必备的内部条件:诸如公司的治理机制还不完善;股权结构不合理;由于公司经理人短期利益,虚假财务信息行为等因素。
因此我们要充分吸取发达国家股权激励制度的成功经验与教训,总结我国在试点和探索中的存在问题。目前全面推行西式的股权激励约束机制并不适合我国国情,但我们不能翘首等待,一方面应加快经济改革的力度,积极推行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的相关条件与环境的建设尝试;另一方面,在过渡阶段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的办法,重点应做到如下几点:
1.必须高度重视股权激励制度的严密性
杜绝以股权激励为借口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发生,杜绝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违法违规行为。
2.国有上市与非上市公司经营者应多采用股票而慎用期权计划
国有上市与非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在股票的行权价可参照授予期的每股净资产值认购。股票享有的分红、送股权与股权的兑现,其经费计入激励基金帐户中,全部作为成本费用。
3.兑现时国有上市公司采用的财务指标
在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股票兑现时,采用每股净资产值作为主要定价指标。当每股净资产值小于行权价时,按净资产值兑现;如大于行权价时,考虑到净资产值作价时客观上存在着人为因素,此时要使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当EVA达到某个标准时才能兑现。因为EVA与股东财富增加是趋于一致的,能更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就能更好地体现经营者的工作成效。
4.兑现时国有非上市公司采用的财务指标
在非上市公司经营者股票兑现时,由于EVA指标难以取得,把每股净资产值作为主要定价指标。因此当每股净资产值小于行权价时,按净资产值兑现;如大于行权价时,建议选用如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指标,对三年内的情况作加权平均,如将本年权数设为60%,前两年权数设为40%,当财务指标达到既定数额时,才允许经营者兑现股票,真正做到激励与约束并存。
5.对经营者的股票奖励应将财务指标与市场性指标相结合
股权激励的方案范文2
关键词:变电运行;安全管理;事故防范措施;电力企业;供电质量
中图分类号:TM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33-0110-02
在变电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外部环境以及自身设备性能的影响,经常会发生运行事故,进而导致大范围的停电,影响到人们正常的生活和生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变电运行实施有效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通过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能够确保变电的安全运行。
1 导致变电运行中出现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
1.1 变电设备因素
在变电运行中发生安全事故,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变电设备造成的,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变电设备质量方面存在着问题。由于变电设备在生产的过程中就存在着质量上的问题,而电力企业购买了存在着质量问题的变电设备,并且将其应用到实际的电力传输中,进而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二是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相关的技术人员没有对变电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导致存在故障的变电设备高负荷工作,最终出现安全事故。
1.2 技术操作因素
技术人员在进行技术操作的过程中是否按照规范的流程进行操作对变电运行的安全性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变电运行中,技术人员需要接触和操作较多的变电设备,操作的次数也比较频繁,再加上技术人员在长期工作中可能出现精神不集中的问题,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技术人员自身如果在工作中没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对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和危险性认识不足,就会在工作中犯下粗心大意的错误,对细节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事故发生,严重地影响到变电安全运行,对电力企业的良好发展也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2 变电运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分析
2.1 加强对变电设备的管理
变电设备是变电运行过程中主要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加强对变电设备的管理工作:一是对于变电设备的采购环节进行管理。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电力企业购买回来的变电设备存在着质量问题,如果相关的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就会造成日后安全事故的发生,因而,对变电设备的质量检测工作非常重要,管理人员应该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变电设备的质量检测,确保使用合格的变电设备。二是加强对变电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管理人员应该制定科学的检修和维护制度,每月按时进行变电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对于在检修和维护过程中存在着问题的变电设备,需要进行及时的更换,避免由于变电设备存在着故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而通过加强对变电设备的良好管理,确保变电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电力企业的长远
发展。
2.2 提高技术操作的规范性
在针对于变电运行进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还应该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不断地提高技术人员操作的规范性。由于变电运行环境非常复杂,并且变电运行技术工作内容较多,技术要求较高,如果技术人员操作得不规范,极易引起变电运行安全事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采取如下两个方面的措施提高技术人员操作的规范性:一是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电力企业应该定期地组织相关的技术人员参加培训,通过培训的方式,使技术人员了解到技术操作规范的重要性,并且通过系统的学习,也能够进一步提高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操作的正确。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在技术人员平时的工作中,变电运行的安全管理人员就应该对技术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其能够在工作中做好变电运行的技术工作,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减少工作中的失误,确保技术操作的科学和合理,进而有助于进一步减少变电运行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变电运行事故的防范措施
3.1 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
要减少变电运行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需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考核机制的不健全、不科学导致对变电运行的检查与监督工作流于形式,造成多种变电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这种情况,进一步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日常的每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且对其进行考核,考核涉及到的内容很多,因而考核要具体和全面,考核主要涉及到平时的工作人员、涉及到工作的具体事项等。在考核的过程中,应该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工作人员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例如,在平时的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存在着问题,对于变电运行中的一些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地进行检查,进而最终导致变电运行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这样的工作人员应该采取惩罚措施,如扣除工资等措施,以起到警示的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而针对在平时工作中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也应该采取提高工资待遇、提供晋升的机会等措施对其进行奖励。总之,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采取合理的奖惩措施,能够有效地减少变电运行中的安全事故,确保变电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另外,在管理人员方面,也应该提高自身的多方面能力,才能够通过有效的考核,实现对变电运行的良好管理,具体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的能力如图1所示:
图1 安全管理能力分析图
3.2 增强安全意识,明确相关责任
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将变电运行的安全明确到个人的身上,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变电安全事故的发生。电力企业应该通过各种方式灌输安全意识,并且要求员工时刻牢记安全责任,应该将安全责任制度进行进一步地完善。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日常的工作内容、具体的职责范围等,通过建立安全责任制度能够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避免变电运行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电力企业的良好发展。
3.3 构建应急方案
由于变电运行存在着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构建应急方案,以更好地应对突发的安全事件,避免造成人员的伤亡和经济财产的损失。应急方案主要包括对变电运行现场的勘察、降低高风险作业的安全隐患等,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同时,电力企业还应该多做事故应急处理的演习,以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
4 结语
变电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变电运行的安全性有着重大的作用,这也是确保电力企业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关键。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将管理工作做得具体和全面,减少管理中的盲点,对于变电运行事故能够及时地进行防范,减少变电运行事故的发生率,有助于实现变电良好的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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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方案范文3
关键词:煤矿安全;通风管理;通风事故;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 TD8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长期以来,人们在从事煤矿作业中,缺乏安全意识,思想松懈,没有把煤矿通风安全放在首位,因此,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威胁到人们的生命。根据相关统计,由煤矿通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率逐年上升,加之人们对煤矿安全管理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为通风安全工作埋下了隐患。因而,系统地、科学地做好通风安全工作,结合矿井的各种资源情况,提出科学、可行、有效的消除、预防或降低危险的安全措施,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1煤矿通风安全管理误区
在很多煤矿企业的操作中形成无瓦斯论,对煤矿中瓦斯安全认识不足,忽视了瓦斯的防治和管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对瓦斯的检查只是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入实质。虽然煤矿的监控措施完善,但是真正使用并发挥作用的地方不多,成为了摆设。对于煤矿作业而言,瓦斯安全很关键。在管理中,很多工作人员认为煤矿通风管理只是局部管理,重视对通风单个局部的防范,安装了多种通风防范设备,但是由于在实际中并没有加强监管和使用,导致设备无法发挥应有的效用。加上设备日久未修、陈旧漏风,就很容易发生事故。日常的管理只确保了局部的通风管理,对于用风量大的地方满足其要求,而忽略了最低巷道的风速,有些小煤矿为了节约成本,日常作业中依靠自然风,这样就更加无法保证通风安全。当前煤矿市场前景发展良好,很多关闭的开采区又重新开采,在原有陈旧的系统上简单恢复之后就开始作业,员工认为有风流动就好,对于风的来源并不清楚,往往会造成回风流路线,严重威胁煤矿安全。
2 煤矿通风管理存在的问题
2.2 矿井通风设计不足
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有效的设计是降低安全隐患甚至扼杀井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导致矿井事故的原因当然不是独立存在的,其通风不畅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造成的,除了加强内部员工素质培养外,还必须对通风系统进行有效设计,从而确保矿井的通风系统正常运转。
2.3 通风设施规范化欠缺
通风设施的设置主要存在器材选用不合理以及在设计时放置位置的不合理两方面的问题。通风器材选用的不合理的原因分为人为因素和财务开支预算因素。规范化行业内的通风设施管理不仅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有积极作用,还能有效杜绝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杜绝安全问题的发生。
2.4煤矿周围的小煤矿开采影响较大
当前煤炭市场好转,人们为了获取经济效益,在矿井的边界周围开采煤矿,这些小煤矿的开采没有经过国家允许,没有许可证,难以保证其安全。小煤矿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往往没有安全完善的消防通风系统,开采中无序性、随意性大,很容易引发各种事故。小煤矿对于井下地形不熟悉,监控检测不到位,给生产带来安全隐患。
2.5煤矿安全基础薄弱
我国煤矿的开采历史悠久,矿井的技术和设备在开采初期能够满足要求,但是随着开采的加深、范围的扩大和市场需求标准的提高,煤矿的开采难度加大,需要的技术更高,但是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后期开采中未能及时有效地加强系统的改进完善,很多陈旧的设备应该被淘汰,但是,长久以来煤矿安全基础薄弱,技术改造难度较大,资金缺乏,无法在短期内得到完全改善。
2.6技术水平较低
煤矿技术人员水平低下,人员力量薄弱,通风管理人员配置不够,一般只有两个人左右坚守,并且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和学习,处理事故经验不足,导致整个安全系统出现断层。人员技术缺乏,煤矿生产涉及计算机、通信、基点等不同行业,技术要求高,煤矿出现故障时只能聘请外面的专家,内部没有专业人士指导,难以保障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2.7矿井地质构造复杂
煤矿通常都在地下作业,受到地质环境的影响,煤层不稳定,容易出现坍塌,造成煤矿采煤工作面难以形成。煤矿开采面至少要有两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实际的煤矿作业中采用的是残采面生产,无法保证有两个安全出口。安全布局不合理,通风管理存在困难我国目前的煤矿开采存在点多面广的局面,开采战线长,集中生产,而且管理的难度大,为此,需要大量通风调解措施。另外采掘工作面在安排时对通风管理考虑较少,使回采工作面处于对角风路中,由于工作面不断推进,巷道风阻也在不断变化,回采工作面的风量和风流方向很不稳定。
3 通风事故的防治措施
3.1 环境因素的预防
(1)制订和实施矿井通风和瓦斯、煤尘的控制计划和管理方案,建立确保通风系统和瓦斯、煤尘控制的程序,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加强预测预报,实施必要的控制和防范措施。
(2)矿井开拓布置必须事先设计且设计合理,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改善矿井通风系统,保证矿井足够的风量;确保通风设施的位置合理,质量合格,切实提高通风系统的可靠性。
(3)做好火灾危险因素控制,完善矿井防尘系统,坚决做到有巷必有管,有管必有水。
(4)切实做好煤矿安全评估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5)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矿井安全装备水平。各种仪器仪表必须配备齐全,加强瓦斯、粉尘、温度等危险参数的监测,所有数据必须与上级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通信;同时设立专职瓦斯监测员,随时对井下环境进行监测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实行全方位在线监测。
(6)加强机电管理,强化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管理,保证矿井正常通风。
(7)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的地质预测和瓦斯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设立专用同风巷,积极开展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完善手段,坚持走瓦斯、地质、矿压治理相结合,科技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把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3.2 人为因素的预防
(1)创造良好的通防环境,建立本质通风安全系统,突出“一通三防”的安全第一思想,改变通防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企业领导者要从战略的高度去认识,对通防人员的需求由量化向质化逐步转变。
(2)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统一思想,落实法定代表人是瓦斯治理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实现应急救援产业化。
(3)实行每月瓦斯评价和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制度,提前预测辨识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隐患。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预评价提出的问题进行改进、改善,在施工完成后,要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进一步确定该矿井在生产过程中还存在什么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强化安全培训,搞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强力推进“岗位描述”、“手指口述”制度。变理论培训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训,采取模块式技能培训方法,将系统知识分成单个知识点,切实提高他们驾驭现场自然环境复杂多变形势的能力。
(5)注重延伸教育,努力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及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思想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责任感和兢兢业业、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
结语
切实有效的做好煤矿通风的安全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煤矿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减少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保障了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做好通风事件的预防工作,加强管理,把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这样才能使煤矿事业得以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股权激励的方案范文4
一、关于医疗事故的界定及立案
《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透过该规定,笔者想说明的是在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关于医患双方到底是医疗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的争议应当停止了。因为该规定已经明确了医疗事故争议为侵权争议。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得到印证。但是《条例》又对医疗事故侵权的构成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则》所调整的人身侵权的一般规定。《民法通则》所调整的人身侵权的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侵权人客观行为具有必须违法性,指违反了保护受害人权利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是根据《条例》规定,只有医方主观上具有过失方能构成医疗事故。这也就是说如果医院故意违反诊疗常规、非法行医等造成的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予赔偿。很明显《条例》主动放弃了对主观上故意而造成的医疗人身侵权的规范。
二、关于医疗事故纠纷的法院地域管辖
很多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很在行的律师并不注重管辖,认为那是程序上的事,“既然国家法律只有一部,在哪儿判都是一样”。笔者认为包括管辖在内的所有程序都不能轻视,绝不仅仅是“程序错误,实体错误”那么简单,熟知程序的律师和轻视程序的律师办案结果往往大不一样,很多实体上占上风的案件最后都输在程序上。对于管辖法院的确定且不说各地法官水平参差不齐,也不论地方保护有多严重,单说诉讼成本就会让人瞠舌。笔者最近临时一起医疗事故争议,患者为某民族地区官员,在成都医疗后导致截瘫,患者为了维护其权益,专门在成都聘请请律师向成都某区法院起诉医院,经过医学会专家鉴定,医方“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并不是导致截瘫的直接原因”,因此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我很庆幸我了医方,但我仍很同情患者,因为他请了个外行律师。根据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侵权结果地法院有权管辖,而患者的身体损害结果就在其居住地,试想如果患者在千里之外的民族地区法院起诉,结果何止是节约一大笔差旅费呢?再变换案由,直接以人身侵权起诉,向民族地区当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后果怎么样不难想像。
笔者还做了一件让人叫绝的案件,通过管辖的规避达到了诉讼目的。这次我是患者,医方的态度一直很坚决,不得已进入了诉讼程序。通过先前的接触我们得知,医方所在的法院对医疗事故案件处理严重缺乏经验,而且法院的公正性也值得怀疑。所以我们决定不在被告也就是医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我们选择向患者转院后的医院所在地法院起诉,好说歹说法院总算立了案。医方很快提出管辖异议,承办法官也一副不容质疑的口气说应当移送。我们在征求了患者的意见后于法院移送前突然向法院追加转院医院为本案第二被告。这样转院医院所在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医院也只好撤回管辖异议,转而抛弃合作多年的法律顾问,另请了其他律师此案。叫绝的是,开庭那天我们当庭撤回对第二被告的起诉。因为根据规定,管辖异议的期限只是15天,过了15天再提异议法院不再审理,开庭时15天早就过了。就这样我们最终将案件“留”在了我们选择的法院。
三、关于争议双方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关键是靠证据,举证不能即意味着败诉,所以举证就显得特别重要,在双方都举证不力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显得尤为重要。
客观地讲如果光有《条例》而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患者的维权积极性可能还没有现在这么高。因为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该规定对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作了倒置的规定,即医院承担医疗行为合法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如果医院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的正确性则法院推定医疗行为违法,医院就得承担败诉责任。
这里要说的是患者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权利问题。不用多说,患者至少应就医患之间的关系、医疗行为的发生、损害赔偿的计算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中有一个方面的证据不足诉求就有可能被法院驳回。那么患者就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到底能否举证?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笔记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规定医院承担医疗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并没有限制患者就医疗行为违法性的举证权利,因此患者就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可以举证,只要证据符合“三性”原则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四、关于医疗事故案件中的鉴定
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中,对鉴定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市以上医学会鉴定,二是由原法院系统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是由法院委托其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规范第一种鉴定方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通知而不是司法解释,这个通知中说如果不是医疗事故的就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的司法解释办理。这样一个含糊的规定在实务中发生很多争议。一是通知不是司法解释,没有强制适用的法律效力。二是没有鉴定不可能确定是否医疗事故,以医疗事故作为医学会鉴定的前提条件自相矛盾,无法适用。争议归争议,还得尊重规定。所以原告选择案由就得非常谨慎,因为如果选择医疗事故争议则鉴定机构为医学会,选择一般人身侵权鉴定机构为医学会以外的其他机构。普遍来说医学会鉴定较为客观,而其他鉴定机构的专家有的不懂医学,也有的懂医学但不懂临床,鉴定结果往往五花八门。但深谙此道的律师却可从中利用,就拿前面提到截瘫的案例来说,如果变换案由,直接以医院人身侵权起诉,向民族地区当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再利用原告本来的关系做一下“说服”工作,那对医院来说一路狂奔应诉就更未必能得到什么有利结果了。
这样,本是同样的侵权诉讼却因案由的不同法定具有不同的鉴定机构鉴定,此其一。
股权激励的方案范文5
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我们从物的不安全状态分析入手,达到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从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下面我们从沥青拌和站日常维护及生产运行过程分析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探讨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一、触电事故
现场的大负荷用电设备主要有拌和机用电和导热油锅炉用电两种,此外还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拌和机及锅炉终端用电设备是电动机,出厂前生产厂商按国家标准对所用电线、电缆、电器、电控系统、接地保护进行了安全设计和制作。现场使用时应从两个方面进行防范:
1、配电线路(是指连接配电装置和用电设备、传输、分配电能的电力线路)电缆的种类、导线的截面和芯线配置。电缆的类型宜选择绝缘铜线;由于采用三相四线制配电因此必须采用四芯电缆;截面的选择根据装机容量通过计算负荷电流来选择,一般按1千瓦消耗2个电流,1mm2 铜导线允许通过4个电流来计算。如果装机容量是700千瓦,消耗电流是1400个,就应该至少选择240 mm2的四芯铜电缆2根。
2、电缆线路的敷设
电缆敷设应采用埋地或架空两种方式,严谨沿地面明设,以免机械损伤、介质腐蚀等导致的漏电伤人。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沙,然后覆盖砖或混泥土板等硬质保护层,其进出口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为拌和机输电的电缆一般采用埋地方式;拌和机系统内的电缆一般采用架空方式。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分照明用电和电焊机、电动工具等的用电。
1、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
(1)室内照明线路应用瓷夹固定。
(2)电线接头应牢固,并用绝缘胶带包扎。
(3)保险丝应按用电负荷量装设。
2、电焊机及电动工具的临时用电
基本原则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电焊机械属于露天半移动、半固定式用电设备。各种电焊机基本上都是靠电弧、高温工作的,所以防止电弧引燃易燃易爆物是其使用应注意的首要问题;其次,电焊机空载时其二次侧具有50-70V的空载电压,已超出安全电压范围,所以防触电成为其安全使用的第二个重要问题;除此以外,还须考虑到电焊机常常在钢筋网间露天作业的环境条件。为此,其安全使用要求可综合归纳如下:
(1)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2)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测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进线端不得。
(3)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清理、维修以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4)交流电焊机除应设置一般漏电保护以外,还应配装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
(5)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通信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其护套不得破裂,其接头必须绝缘、防水包扎防护好,不应有带电部分。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地线不得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
(6)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施工现场使用的电动工具一般都是手持式的,所以称为手持式电动工具。例如电钻、冲击钻、电锤、射钉枪及手持式电锯、电刨、切割机、砂轮等。
二、火灾事故
沥青拌合站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由燃油罐、天然气、煤气罐、电气设备、燃烧器、导热油锅炉和电气焊等。
1、燃油罐由于拌和机石料烘干和沥青加热所使用的燃料绝大部分是燃料油和劣柴,这两种燃料均属非标产品,进场时应当化验其闪点,若闪点低于600 C时应拒绝使用。此外,燃油罐应有防晒设施,设置防火墙,配备灭火器,并在显著位置悬挂禁火禁烟标志。
2、天然气天然气属于无色无味易燃易爆气体,储气罐及输气管道应安置在安全地带且通风良好,避开热源,并应设置明显的禁火禁烟标志。
3、煤气罐现场的煤气罐主要用于燃烧器点火,点火完毕应立即关闭阀门。减压阀和煤气管应选择质地良好的合格产品,并应经常检查是否有损坏及煤气泄漏,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4、电气设备电气防火技术措施有以下几点:
(1)合理配置用电系统的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2)确保PE线连接点的电器连接可靠。
(3)在电气设备和线路周围不堆放并清除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或做阻燃隔离防护。
(4)不得在电器设备周围使用火源,特别在变压器、发电机等场所要严禁烟火。
(5)在电气设备相对集中场所,如变电所、配电室、发电机室等,要配电可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6)按《规范》规定设置防雷装置。
5、燃烧器用燃料油作燃料时,因为燃料油机械杂质含量高,燃烧时产生大量的焦质积碳,容易堵塞燃烧器的旋风口,如不定期及时清理很容易造成回火烧坏燃烧器。应当注意的是滚筒燃烧器在几次点火未着时,滚筒和石料聚集了大量的燃料油,这时应进石料清理燃油再点火。
6、导热油锅炉
(1)由于锅炉属于特种设备,锅炉安装应该有施工资质单位来实行。
(2)锅炉投入使用前应向当地的地、市级质检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手续,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投入运行。并且每年必须经当地的质检部门年检合格并发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3)锅炉安全运行必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检修和维护保养制度、事故登记报告制度。
(4)锅炉的司炉工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质检部门颁发的锅炉操作证后,方能独立上岗操作。此证三年审验一次。
(5)运行过程中必须定期巡视导热油的温度和压力,发现异常须立即停火,循环泵继续运行一段时间后才能停止检查。特别要防范导热油从高位槽透气孔中飞出起火,此种情况可有三种原因引起,一是导热油内有水,二是循环泵突然停止运行,三是炉体内进油口与出油口的压差太小。
(6)对加热炉及设备应作全面检查,各种仪表应齐全完好。泵、阀门、循环系统和安全附件应符合技术和安全要求,超压、超温报警系统应灵敏可靠。
(7)必须经常检查循环系统有无渗漏、振动和异常,定期检查膨胀箱的液面是否超过规定,自控系统的灵敏性和可靠性是否符合要求,并定期清除炉管及除尘器内的积灰。
(8)导热油的管道应用岩棉包裹等防护设施,既防止热量散失,又可防止烫人。
7、电气焊在现场施工时经常用到电气焊,由于拌和机结构复杂对焊接技术要求很高,常常处于高处焊接,因此其安全技术措施应全面、细致、具体并且有针对性,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
(1)电焊
①电焊机应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点,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②电焊机应设置单独的开关箱,作业时应穿戴防护用品,施焊完毕,拉闸上锁。遇雨雪天,应停止露天作业。
股权激励的方案范文6
伊利股份于2006年4月24日股改后复牌当天出台了股权激励草案。随后在2006年12月28日在公司董、监事会审议通过,正式确定将5000万份伊利股份股票期权分别授予公司高管,占当时股票总额的9.681%。每份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8年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l股伊利股份股票的权利。期权授予日为2006年l2月28日。
1、关于行权价格
该方案的行权价确定为股权激励草案摘要公告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除权后的价格为13.33元。此后由于实施利润分配和发行认股权证,行权价调整为l2.05元。这一价格水平相当于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按市场价格购买公司股票,价格的确定还是相当公平的。
2、关于行权条件
该方案明确规定,激励对象首期行权时公司必须满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l7%,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而在2007年4)130日的公司公告中,这一关键条款已被董事会以确定业绩考核指标计算I:1径为名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为在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基础上加上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本身对净利润的影响数后与上一年相比的实际增长率。之所以这么修改,我认为是由于股权激励幅度非常大,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对等待期净利润的负面影响将非常明显。如果严格执行原计划,激励对象很可能无法行权,从而失去潜在的巨额收益。伊利股份激励对象既想获得股权激励,又要剔除期权费用化对净利润的影响,这种做法不仅在国内绝无仅有,在国外也非常罕见。
3、关于行权安排
该方案的行权安排是:激励对象首次行权不得超过获得的股票期权的25%,剩余获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在首次行权一年后的有效期内选择分次行权或一次行权。在这种规定下,必将产生后期激励不足,使得激励方案大打折扣。因为伊利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是12.05元,在激励方案推出后,中国股市进入牛市,上证指数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创下了6124点的历史记录,而伊利股份的股价最高达到38元。在牛市中高位变现,高管们将获利颇丰。如果均匀行权,牛市结束,股价可能会深幅调整,高管们的利益显然会受到损失,因此激励对象存在加速行权的动机,这样必将导致后期激励的不足。
4、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股权激励计划按照相关会计制度,需将已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作价计入相应的费用科目。按照伊利股份的做法,股权激励费用在初始两年内按照25%,75%的比例全部摊销完毕。即在06、O7年分别摊销l馏5亿元和5.54亿元,这部分费用不带来现金流的变化,对于公司整体权益无影响,但会导致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滑,2007年还首度出现亏损。根据财政部精神,激励期权费用应该尽早摊销。伊利股份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长达8年,却要在两个年度内摊销所有激励期权费用。而且明知道这种摊销方式会造成账面亏损,也就是说,公司2007年所赚的钱,全部分给该公司激励对象还不够,而留给该公司广大投资者却是利润亏损。上市公司对高管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结果却是让投资者买单。
5、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对管理层实施有效激励,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而伊利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能达到有效激励的效果吗?数据显示,伊利殷~2001年至2005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为22.7%、19.8%、40.6%、l8.6%$H21.5%,均高于股权激励约定的15%的净利润增长率。也就是说,即使伊利股份的管理层无法让公司保持过去五年来的平均增长率,仍然可以从容获得巨额股份,由此可见该方案行权门槛定得太低。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为国内乳业巨头的蒙牛2004年上市前,与大摩等风险投资签署了一份“对赌”协议,即蒙牛幕在未来3年内年盈利复合增长率达到50%,否则蒙牛管理层就必须将所持7.8%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大摩等外资股东。两相对比,不免让人觉得伊利的股权激励有向公司管理层输送利益之嫌。由于缺乏股东的有效监督,目前国内上市公司高管层利用股权激励的最主要方式就是通过设定极低的股权激励条件,使高管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最终有可能演变为“股权分红。
二、
股权激励作为对管理层激励的一种方式,能够将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绑定在一起,使其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进行决策,从而有效的降低了公司的成本。在国外,股权激励的应用已经非常普遍,在美国约9O%以上的上市公司都实行了这一制度。而在国内,股权激励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不少上市公司开始推行股权激励方案,但是对这些方案的评价则褒贬不一。笔者研究了伊利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以此来反映国内股权激励的发展现状。
三、结论
由此我认为,伊利此次的股权激励方案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该方案更多的是从公司管理层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落脚点。以总裁潘刚为例,通过这一股权激励方案,身价增值约两亿元!在这场游戏中,以潘刚为首的管理层才是真正的赢家。
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用得不好,就会成为向管理层输送利益的手段,剥夺了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伊利股份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现今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监管部门加以引导,并尽快出善相应的法规政策,为股权激励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还需要上市公司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构,形成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丁芳艳.“中国式股权激励”的三大难题.首席财务官,2006;(11)
[2]卢燕.新准则下伊利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多重思考[J].华东经济管理,2009;(3)
[3]刘行健.伊利股份股权激励催生一批富豪[N].证券时报,2006—11—28
[4]何军.伊利股份股权激励再施“手腕”[N].上海证券报,2007—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