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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趋势范文1
论文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货币政策;调控
0 导语
为了保证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安全、稳定与效率,客观上需要建设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否认金融监管,而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是建立在对尊重市场自主权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审慎的监管。同时要求有更为深入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个体系应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对金融进行管理,尊重市场的调节和金融体系的效率,对市场的不完备进行补充。
1 金融危机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1.1 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原因评析
2007年引爆于美国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危机持续升级,影响逐渐加剧,最终演变成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此次危机爆发于金融体系最完善、金融创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论和人才最丰富发达国家——美国,而且起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这一金融创新领域。危机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发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主要集中在货币和银行的危机。然而,IMF前首席经济学家罗格夫等人根据有关金融危机的标准研究,通过将此次危机的资产价格、增长和政府债务等指标同二战以来发生的重大金融危机进行一系列对比,研究结果表明此次危机和以往的危机并无本质差别。
但是在客观忽略资产价格泡沫极度膨胀的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宏观经济理论,以及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监管的宏观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资产价格泡沫,积聚系统性风险,在金融体系内埋下重大隐患。泡沫一旦破灭,积聚的风险迅速释放,最终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
1.2 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危机爆发后,国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深刻反思。为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变革在所难免。综合G20、FSB、BIS和IMF报告文件来看,金融监管改革目的是保证金融稳定,防止类似的危机的冲击,预防系统性风险。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块:
(1)增加资本和提高资本质量,同时改善流动性和缓冲机制,缓解资本监管顺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维护金融稳定。
(3)增强会计准则实效性。
(4)改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
(5)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妥善处置。
(6)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强化遵循统一监管标准。其他方面还包括对冲基金、信用评级公司和证券化等方面的监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渐付诸行动并进行了效果评估,有些改革尚处在讨论和研究阶段,监管改革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当然,以往的微观审慎监管对于保证单一机构安全,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微观监管的固有弱点表明了其不仅强化了顺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单个金融机构安全的同时却有可能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因而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随着此次危机的爆发显着上升。“宏观审慎监管”目前尚无明确定义。据已有的来看,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相对“微观审慎监管”而言,金融监管当局从金融体系而非单一机构的角度实施监管,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念,维护金融稳定,密切关注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宏观审慎监管同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目标、最终目标、风险性质的对待、机构间风险暴露相关性的重要性和审慎控制的实现方式上都有着本质区别。
当前,金融监管改革依然处在成型阶段。为维护金融稳定,总的改革趋势将向立足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方向发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将体现在逆周期性监管政策工具的选用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
2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与改良 1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变革。总得来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统一监管体制时期,人民银行履行统一监管职能。
第二阶段为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的过渡时期。1992年10月证监会的成立标志分业监管的开始,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标志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明确分工,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1998年后的分业监管体制时期。
其中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最终形成,即分业多头监管的格局形成。为加强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监管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会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席会机制。然而监管联席会已长时间没召开,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定期召开金融旬会来加强监管政策协调。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
尽管我国目前分业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传染效应,但如同大部分分业监管模式一样,我国当前的监管体系存在不足。钱小安认为我国监管体系不足体现在监管重复与监管空缺并存、监管资源配置低效、监管协调机制较弱等方面。根据引发此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方面的缺失,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稳健的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对金融体系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来源,发出风险警示。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分析平台,一方面整合各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另一方面同时整合分析宏观部门和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搭建这样一个平台。 转贴于
其次,系统性风险防范不足,存在监管盲区。此次金融危机表明,由于缺乏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集团)有效监管,致使这些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最终加剧金融危机程度。
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不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先进监管理念的同时,还需要有效的完备的金融监管政策工具。而无论是在时间维度上的逆周期监管政策,还是在行业维度上的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监控政策,我国都存在不足。 3 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构建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分析提出了我国在金融监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国未来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中,我们要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总得来看,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有赖于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搭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组织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协调机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观审慎分析平台,建立预警机制。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构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这一环节的构建大体可分为四步。首先确定平台,即明确微观和宏观数据整合分析的职能的具体承担部门,可以是“一行三会”当中一个也可以新建一个部门。其二,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平台构建后,相关职能部门就得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特别加强微观和宏观数据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统性风险变化趋势。其三,系统性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即从金融体系宏观层面又从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微观层面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检测与评估,加大各行业微观层面风险评估对金融体系宏观层面风险评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机处理机制。从时间维度上说,我国应完善包括逆周期贷款损失拨备和逆周期的信贷政策等在内的各种逆周期监管政策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杠杆倍数的检测,从微观和宏观角度有效控制金融体系的风险过度承担。完善相机抉择机制,有效避免危机扩大和扩散。从行业维度上说,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立法,完善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工具,有效监管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完善危机处理机制,设计多层次的应急处理监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最后,合理架构组织,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协调机制。组织结构铺排,各部门政策协调是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关键因素。首先,系统性风险信息的获得、预警机制的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设定需要各部门明确职责并加强沟通协作。其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组织架构设定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有极大的影响。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组织安排,首先是确定宏观审慎分析平台,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总的召集人;其次是三会要加强对各自监管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意识;其三,要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同宏观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实施部门要加强同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发改委等部门协调,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并有效执行,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3 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的联系
在金融监管中,有一项监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银行监管。这是由于:首先,银行业在金融体系占主体地位。其次,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银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部门。因此,作为我国货币政策执行机构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必然在宏观的金融监管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机制改革中,基于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约束监管机制。但在当前的新的金融运作形势下,对于资金的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导致雁行的信贷减少,进而导致整个社会总投资的下降,这自然不是金融监管希望的结果。
但是在新的宏观审慎的监管机制下,政府实行货币调控政策则可以利用这样较为完整系统的机制来进行整体的调控,不仅可以提高货币政策在有效引导国民经济向更好的发展方向上进步,还可以在这一较为拔高的视角上有效的规避一些金融风险,更加有效的将我国经济引导至又好又快发展的康庄大道!
4 结语
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趋势范文2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混乱;完善;最佳路径
一、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在优化货币资源配置、服务“三农”建设,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彰显了其重要的作用。为保证金融核心作用的有效发挥和高效运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设计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色彩,造成了“金融抑制”。当前的改革也只是在机制上作了局部调整,并未对制度体系和核心内容进行深入变革,致使形式上的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人们所共识的“制度供给危机”。农村金融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也呈现出同样的状况。正确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仅是防范金融组织风险、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保证,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障碍和缺陷
由于强硬的干预政策导致金融机构具有城市导向型的倾向,金融融资的各种形式的障碍不利于金融市场,特别是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系统性、体制性和功能性的缺陷。这些障碍都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性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大多数障碍都与金融合同约定许诺的特点有关。例如,银行会向客户贷款,而客户就要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正是因为金融合同这种许诺约定的特点和时间因素,金融中介和它们的客户就都需要足够的信息来判断交易的风险,需要一个稳定的经济和政治环境以不断延长合同的期限,并且能够对预期的风险自主定价以及当合同条款无法履行时能够采取补救措施。但实际上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不合理的宏观经济政策会对金融市场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负面的外部冲击会使情况更加恶化;部门政策政府的价格控制,贸易政策和公共投资倾向都会通过金融中介对资源配置造成扭曲;金融市场的限制金融市场缺乏弹性,信息不完全以及在某些情况下金融交易的社会障碍都不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法律和监管的缺失会形成金融风险的漏洞的增多等等。
三、构建农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经济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保障金融体系运行安全和效率,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目标。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于金融市场存在着诸如垄断、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制度安排,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金融监管有两大目标可供选择: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虽然,现代金融监管越来越注重两者的融合与均衡,但是在某一时期,监管当局必然要考虑是以稳定金融体系为重心,还是以鼓励金融机构竞争以提高金融体系的活力为重心。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可以说是形成中国金融市场风险隐患的更为主要的原因。但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则必须以秩序为前提。因此,要实现中国金融市场建设应以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监管为最终目标,必须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建立金融市场秩序,协调金融关系、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而这些只有在金融法制健全和完善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四、建立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
建立以央行为主的法律监管制度要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1)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2)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主要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途径筹集金融机构的资本金。3)加强对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管。清偿能力监管的核心问题是资本的流动性问题,其关键是对不同负债的对比。如果银行负债之间不保持一定的比例,那么就可能因资本流动不足而发挤兑风潮。4)尽快建立事后保护性监管制度为避免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而给社会造成多种负面效应,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及金融体系的安全。
2、制定并完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近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外汇管理法》等法律,为金融监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上述法律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期货交易法》、《金融监管法》、等法律,为对金融业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提供完整的法律体系。[1]由于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立法层次过低、农村金融组织法律不完备是我国当前农村金融组织立法形式上的突出问题。因此,提高立法层次、完备各种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应当成为农村金融组织立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只有加快相关的立法工作,才能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允许多种组织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竞争,并依照相应的管制法有针对性的控制金融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正常、健康、有序发展。[2]健全金融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当前,首要的任务是抓紧修改和完善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已有的金融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然后是及时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规则,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特别是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及时出台金融法律规范,尽快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促进其规范、良性运转。
3、优化监管制度,推进金融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作用表现
1)金融监管制度的制定要有前瞻性。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适应金融业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口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和有关措施时,要考虑未来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资产的变化等。此外,建立金融监管的预警系统,加强对金融体系社会性的监测,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2)以鼓励积极金融创新、抑制消极金融创新为原则。金融监管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一面,即鼓励积极金融创新,同时减少其消极的一面,即抑制消极金融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除弊取利,利用金融监管使金融创新真正成为推动金融改革深人的生力军。3)监管模式上,应内外部监管相结合。对金融业的日常监管主要由行业协会等组来进行的监管属内部监管;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属外部监管;金融创新具有复杂性及危机隐蔽性强特点。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弊端的反应往往较迟钝,而金融行业协会则反应灵敏,因此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需要更多地依赖于内部监管,适时调整金融监管以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成为金融监管的迫切任务。
参考文献
[1]李祖坤.浅议我国金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J].商场现代化,2009,1.
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趋势范文3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体制;混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7-0034-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7.07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开始的,其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合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正式成立,这一系列事件表明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从金融监管权力的分配结构和层次来看,采取的是一线多头的“一行三会”模式(如图1);从金融监管对象来看,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机构型监管模式,即按金融机构类型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从监管主体的数量来看,我国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
当前我国建立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分业经营使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更加专业化,这样既便于内部管理,又利于货币当局的外部监控,有助于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现行监管体制面临着多方面的冲击与挑战。
1.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分业监管体制的挑战
混业经营是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业务。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金融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逐渐显露,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逐步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开始崭露头角。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政府层面推动的混业经营正在稳步发展:2008年1月,银监会与保监会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明确了银保相互投资试点的条件;2008年末的《财经》年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今后保险资金将围绕股市适当加大投资力度,保险资金进入股市比例可以达到15%,目前只有8%,还有7%的提升空间;2009年1月,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14家上市银行经核准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事证券交易。可见,银保、银证以及保证之间的混业经营已经真实存在。这样,现行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分业监管体制将会产生更多的监管真空,有可能出现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进而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更加不利的影响。
2.外资金融机构涌入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我国加入WTO后,开始逐步放开金融市场,随着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尽管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需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强行实行分业经营,但是其母行大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其先天优势必将对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提出挑战。同时,随着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出现,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面临失效的危险,金融业风险加大。另外,我国“重进轻出”,进入金融市场审批最为严格,经营次之,而缺乏退出机制,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现实下,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要该清算的清算,该破产的破产,不能政府一味买单,应建立退出机制,逐渐强化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
3.现行监管体制下的监管机构面临诸多挑战
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是建立在一行三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基础上的,但我国的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三会”的事业单位性质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诸多“尴尬”,“一行三会”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如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方于2004年6月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三方在《备忘录》中明确了分工合作框架和协调机制,但由于缺乏协调沟通,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现象没有得到良好解决,导致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降低,金融创新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碍。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当前“分业监管”的实效性。另外,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对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管。监管部门作为政府权力的垄断部门,只有对其权力进行有效制衡,才能保证其对金融机构进行准确有效的监管。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对金融危机的新要求
2009年12月1日,法国财政部长克里斯廷・拉加德称,欧盟各国的财政部长已经就全面整改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达成了妥协,将新成立一整套的监管机构。①而早在去年三月,美国财政部就公布了改革蓝图(简称“保尔森计划”),即“目标导向”的监管改革方向。这项计划也被视为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②2009年6月17日,美国政府正式公布了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白皮书,期望以此恢复公众投资者对美国金融体系的信心。③根据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方案并借鉴欧洲主要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可发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对金融危机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完善金融混业经营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金融混业监管的趋势
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金融立法滞后于实践的发展。这需要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依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经营情况,以及国际金融监管变化趋势,逐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合理确定金融发展目标,体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立法理念;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核心业务下的混业经营;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明确界定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构筑防火墙以有效控制金融风险;充分满足我国入世后的要求,完善与WTO规则及国际金融监管惯例相吻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与基本法规相配套的专业性法规及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应明确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是必然趋势,并对要求进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批;应消除国家财政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建立对各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市场待遇,最后还需要严格执法。
2.建立功能性统一监管机构,逐渐形成统一监管体制
所谓的“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较之传统的金融监管如机构监管,它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统一性。
金融危机引发了各个监管当局的反思。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谋求建立一个统一综合的、对系统风险能保持高度警惕的功能导向型监管体系;2009年5月,欧盟委员会也提出了组建“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改革方案,负责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在发达国家中率先掀起,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有效监管交叉地带、建立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系统性风险的预警体系是目前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方向。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式的监管框架。由于时间较短,这套体制不可能很快磨合到位,而且类似于英美式的协调磋商机制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从我国现实出发,政府可以考虑参照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模式,建立固定的金融协调委员会。最后,可以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像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那样的统一监管组织。
3.适当控制金融产品的过度衍生化、过度资产证券化
金融衍生品在规避市场波动、价格发现、增加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如果金融衍生品被集中发行或过度衍生,进而引发出金融市场风险时,它又会演变成为风险“放大器”。此次金融危机就是最大的佐证,当金融业务相互交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衍生品经过多层级派生,其基础价值和产品信息已很难被认知,衍生出的金融风险也远远超出监管的预料。因此,我国在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过程中,对衍生品的派生层次和杠杆率的监管尤为重要。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杠杆率与市场基础建设、参与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整个金融安全网的发展状况应当是互相匹配的,金融衍生品管理体系的目标应定位为“促进发展、控制风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金融创新尚处在起步阶段,在国际金融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不能由于担心市场风险而阻碍金融创新,而是应变教训为经验,对金融创新的应用及推广作辩证分析,坚持发展具有可控性、适度性和规范性的创新,通过加强监管,事前规避风险,使监管和创新始终保持动态平衡,在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同时,促进金融改革不断深化。
4.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监管和金融机构管理层监管机制
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自身的要求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要充分体现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特征,而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形式是规范的公司制。只有有效的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建立,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较好处理。
促成此次危机的原因之一便是金融机构管理层经营行为短期化,它与不合理的激励机制分不开:一方面,薪酬激励机制与经过风险评估后的公司业绩脱钩;另一方面,薪酬结构和年度分红形式导致了过度的短期化行为的发生,有损股东的长期利益。对此,欧美国家已认识到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变革亟待进行,以尽快弥补目前薪酬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奖励真实的业绩表现,惩罚高风险套利行为。
当前金融危机下的高管限薪问题引起了我国社会的广泛关注,但薪酬激励机制的变革却被忽略,管理层经营行为的短期化现象在我国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管理层与员工间的薪酬差距需要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但又不能失去薪酬激励的作用。管理层的高薪不应来自短期表现,而应着眼于长期的业绩表现。因此,本次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机构薪酬制度改革的启示是机制的变革,而非简单地限薪。
三、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实选择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加快,混业经营趋势深化。理论界对我国政府金融监管体制现实选择问题的争论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一些学者认为面对混业经营的国际化趋势,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实现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模式的过渡。如:曹红辉(2006)认为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所面临的竞争形势相当严峻。及时调整以往“分业经营”的发展战略,采取金融功能型监管理念,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已成必然[1]。曹凤岐(2009)提出,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可以考虑在必要时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或国家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2]。即将所有金融机构都置于其监督之下,实行功能监管,消除监管真空,强化协调。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安排,分业经营在一段时期内仍然是中国现实状况,所以采用分业监管比较合适。如: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认为关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问题,现在的确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但是中国的金融不同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不仅管理风险,而且要兼顾改革、发展、开放和解决历史包袱等问题,现在分业监管符合初级阶段的状况。①目前的任务是加强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互相协调。中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认为,中国目前的金融发展水平与西方国家处于不同阶段,金融综合经营和混业经营还处于初步阶段,分业监管能够适应目前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②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金融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为前提,在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同时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因此,从我国现实出发,政府可以考虑参照美国以前的“伞形”监管模式,建立固定的金融协调委员会。从长期来看,最后可以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统一的监管组织,具体监管架构如图2所示。
1.坚持多头监管体制
“伞形”监管是美国自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颁布后,在改进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形成的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特点是“双重多头”监管。“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3]。美国在此次金融危机前一直采取这种监管模式,且其曾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然而,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缝隙”,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金融危机后美国的改革蓝图则顺应了金融发展的潮流,逐步实现从分支机构、分业监管向综合、统一监管的转变,究其原因是美国全面实现混业经营的事实与分业监管相悖。但我国目前分业经营仍较为严格,坚持多头监管体制仍是我国现实选择。
2.通过金融监管委员会渗入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可以通过构建金融监管委员会,采取联席会议等例会与临时会议的形式对金融业的联合监管以及专业领域监管的协调与通报工作进行讨论。其成员构成应是来自三家专业性的监管部门,即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在金融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银行“一业独大”特征显著,因此该会议的协调人应是银行监管部门[4]。
3.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体现功能型监管
我国可以构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采取母子公司组织结构,其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分别由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经营,母公司则主要承担管理、控制和协调的职责。金融控股公司又按其经营业务的不同接受金融监管委员会下设的三大监管主体的监管,监管权力在业务性质的基础上划分,而不再按从事业务活动公司的机构性质划分,充分体现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的转变。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与各监管职能分开后,将主要致力于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使金融服务得到进一步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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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全球财经中文频道(.
①资料来源:韩雪萌.刘明康在银监会2006年工作会议上强调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监管工作全局[N/OL].省略/bencandy.php?fid=60&id=2961.
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趋势范文4
论文摘要:在世界金融危机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加大信贷风险管理的力度,将商业银行自身价值的所有来源包含在管理范围内,通过分析找出引起商业银行不确定性的内、外部变量,对其变化趋势持续地进行监督其,这样就可以帮助管理层在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间找到平衡点,使商业银行躲开前面的未知风险,保持持续健康的发展态势。
一、世界金融危机的概念及爆发诱因
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是由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引起的,从表面上看,次级债问题是由美国低收入者的房贷所引发的。实质上,本次危机是源于刺激经济的目标下过度的信贷以及信用风险互换等衍生工具的滥用,使状况愈演愈烈终致危机恶化。而贯穿始终的问题是:无论是监管者、金融机构和个人都存在着忽视信贷风险管理的通病。金融机构特别是投资银行,在追求业绩的利益驱使下,片面的追求业务规模和业务利润的快速增长,而忽视风险甚至无视风险。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与风险管控水平直线下降;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过分信任,认为一切风险可以通过工具创新转嫁给别人,忽视了衍生工具内在的风险,最终导致金融风险被成倍地放大。
商业银行作为专门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具有高负债性和高外部性的特点,这就使其不仅追逐收益性,也必须关注安全性和流动性。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商业银行又担负着“转型与发展”的双重使命,这必然使信贷风险不断积累。在当前的外部环境下,信贷风险管理已不再是对风险的规避和对冲的博弈术,而是一种保值增值的差别化技能。信用评级机构则在此中扮演了极其不光彩的角色,甚至故意为投资银行提高其产品的信用等级,某种程度上对金融风险的扩散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从监管者的角度,由于长期的经济繁荣和市场繁荣,自由主义的理念在监管者的头脑中占据上风,放松管制、让金融更加自由化成为这一阶段监管者的核心价值观。比较而言,美联储对银行的监管是严格的。而恰恰次级债以及衍生产品均由美国证监会监管,作为长期监管股权资产的机构,对债权资产的利害关系肯定不如美联储,监管错位也可以看作是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二、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可能面对的信贷风险及存在的问题
1.信用级别管理不严及住房贷款比例增大可能导致个人住房贷款者信用风险的集中爆发
由于信用体系的缺乏,我国商业银行在实际贷款发放过程中,无法得到借款人的信用保证。相对于美国的信用等级而言,我国的借款人甚至达不到次级信用级别。我国商业银行在审核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时,主要是通过申请者从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审查其收入状况,导致资信较差的借款者可能凭借虚假证明从银行得到贷款,进入房贷市场。银行为了扩展业务规模,按揭成数都比较高,近几年仍然维持在70%左右,甚至是“零首付”。目前,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进一步进行法规及商业银行控制风险的要求,2005—2006年按揭成数下降到了60%左右,但是这个数值还是偏高,依然蕴含着很大的风险。
2.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相对较高且缺乏更新机制致使商业银行过度放贷
商业银行发放的大量贷款中,有部分贷款是抵(质)押贷款,其中有很多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是在我国经济上行时进行的,那时的宏观经济背景还比较乐观,现在经济处于下行中,银行的抵(质)押物的价值已大幅缩水。而住房按揭贷款又被我国商业银行视为优质资产业务而大力发展。行业间的激烈竞争和巨大的利润空间又促使其不断降低办理条件,进而对贷款审查流于形式。许多银行还通过推出各种优惠业务刺激个人房贷消费,从而抢占市场份额。这种风险意识的缺失使银行业的风险正在不断累积。而且,商业银行对在建工程、未办理产权证件房屋作抵押的抵押物跟踪管理薄弱,没有建立动态更新机制,甚至会出现抵押的在建工程已经完工,还没有办理好后续抵押登记手续,使银行的抵押权“悬空”。
3.信贷投放过于集中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房地产业促使风险加大
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房贷风险暴露期通常为3到5年,而我国房地产行业个人信贷业务是最近4年才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我国银行业已进入房贷风险初步显现的时期。基于房地产市场在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它已成为宏观政策重点调控的行业。2006年以来,住房市场的持续繁荣使借款者低估了潜在风险;同时,贷款机构风险控制意愿下降,使行业风险加大,最终导致从紧的货币政策出台。2007年连续加息导致住房开发成本高,同时也推高了贷款买房者的还贷成本。随着次级债危机影响下的经济下行,收入预期下降,还贷压力增大,个人住房贷款者可能选择提前还贷或断贷,出现类似美国次贷市场上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形。
三、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措施
商业银行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进行信贷风险管理,首先要明确信贷风险管理的目的不仅是保护资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提升构成银行经营模式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组合水平。信贷风险管理应遵循保本、稳健的原则,保护银行资产的安全,保证存量资产质量的稳定,这是银行生存的基础。对内生不确定性引致的风险,如银行由于内部的信息传导不及时、相关制度不完善而发生的操作失误、贷款抵(质)押物价值没有及时更新等,可通过加强控制程序和业务检查力度来实现。
1.严格控制个人住房贷款者的信用级别
商业银行必须使用内部控制的标准流程从严控制个人住房贷款者的信用级别,严格检查每一笔房屋按揭贷款业务,信贷员必须要与贷款申请人见面,而且必须面对面地签订贷款合同。对于新收到的房屋按揭贷款申请,由信贷工作人员到单位核实收入证明,通过核实贷款者真实身份。
2.增强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流动性
从宏观层面看,2007年央行10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6次加息、每周发行定向票据,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回收了银行体系内相当数量的流动性。而在金融危机过程中,保持自身流动性成为银行渡过难关的重要手段。
3.加强金融创新监管
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全球的金融危机再次印证了金融创新会给银行业带来双重影响。在国际金融市场和交易日趋复杂化的背景下,必须清醒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审视次贷危机的爆发过程发现,即使美国在监管体系完善的市场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监管缺失,尤其是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金融产品的复杂化导致了对其认识上的盲点和监管上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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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趋势范文5
(一)银行业
金融是现在经济的核心,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速度很快,但发育欠均衡,多元化程度也较低。我国对银行市场的依赖度,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仍然很高。在我国现阶段,企业发展与再发展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于银行的贷款和投资,因此银行业发展的差异对各区域发展差异的形成必然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区域间银行业的发展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本文选取我国31个省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1978年-2010年银行业存贷款总和以及各地区年末总人口数作为主要的数据进行研究。从图中可以看出:
(1)从年度变化趋势看,我国区域金融发展总差距在1978年到2002年间大体呈现“U”,2002年后呈下降趋势,但仍然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2)从总差距的构成以及贡献率表上看,2003年之前及2007年后组间差距的贡献率较大。组间差距与总差距的变动趋势几乎一致,组内差距在2003年之前与总差距趋势相近,2003年之后变动趋势逐渐变缓。虽然总差距和组内差距相对1978年总体变小,但组间差距总体变动趋势却是增大的。
(3)区域中的泰尔系数及其贡献率可以看出,东北地区1978-1999年间泰尔指数很小,说明这段时间辽宁、黑龙江、吉林东北三省的银行业发展状况差距不是很大,1999年省际差距为0.00016,但1999年之后差距逐年变大,到2010年变为0.0019;南部沿海,省际差距不大,而且其变化趋势比较平缓;东部沿海和黄河中游的变化趋势相对较小,但黄河中游有间断性的跳跃;长江中游的差距呈现逐年减小的趋势,由1978年的0.0201逐渐减小为2010年的0.0009;近年来,大西南的内部差距减小,但是大西北的内部差距却呈现逐年不断增大的趋势;北部沿海的差距不断增大,2001年之前差距均在0.01之上,2002年之后更达到0.02以上,是区域中差距最大的。北部沿海和大西北对总差距的贡献最大。
(二)证券业
我国证券市场自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为标志,已经有将近23年的发展史,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我国证券业发展是地区试点,首先在东部沿海试行,再加上上证所和深交所的成立,促进了当地及附近地区证券业的发展,由此拉开了不同区域的差距。从图中可以看出:
(1)在07年大牛市之前总差距维持在0.2以下,2006年为0.1914,2007年大牛市,总差距迅速拉大。牛市过后,差距逐渐变小,到2010年为0.3271。
(2)从图2中可以看出组间差距的趋势与总趋势的变动趋势几乎一致,而北部沿海的变动趋势与组内差距的变动趋势几乎一致,由此可以判断北部沿海的差异是组内差距的重大原因。组内差距和组间差距对总差距的贡献率差别不大,几乎是均等的。
(3)从区域各自的泰尔指数及贡献率上可以看出,东北和大西北的差距较小,但大西北地区的证券业发展水平底;大西南地区的省际差异一直保持在全国最高水平,均超过0.02,2008年甚至超过0.03;北部沿海的省际差异变动2007年有一个很大的变动,由2006年的0.0185到2007年的0.1433,省际差异也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而相对的长江中游2007年也有一个大的波动,却是由2006年的0.0018降为2007年的0.00087,但总体差异维持在0.003之下;南部沿海变动较小,南部沿海的省际差异较小,波动范围在0.001-0.004;而黄河中游03年省际差异较小,06年差距突然拉大。由0.0078到0.1956,07年-09年均超过0.2。北部沿海对总差距的贡献率远大于其他地区,长江中游对总差距的贡献率最小。
(三)保险业
作为金融体系的一大保障行业,保险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各地发展状况及文化背景、传统习惯等方面的不同,各地保险业的发展存在差异。文中主要以保费收入为主要测度指标,以各地区人口进行加权研究差异的现状。从图中可以看出:
(1)保费收入的年度总差距呈现1990到1995年比较平稳,1995年之后不断上升,1997年达到0.1721,之后不断波动,2006年达到0.1639;2007年之后差距逐年减少,2010年差距减少为0.0955。近年来保费收入差距呈现不断减小的趋势。
(2)从总差距的构成上来看,2001年之前组间差距占据主要地位,2001年后组内差距占据上风。两者与总差距的变动趋势也大体一致。从图中可以看出,在1997年之前总差距的拉大以及2007年后总差距的缩小中,组间差距都扮演重要角色,由此也说明组内差距的变动相对较平缓。
(3)从各区域的泰尔指数上看,大西北的组内差距最大,其对总差距的贡献率也最大;北部沿海的差距仅次于大西北,其差距先变大后减小;大西南的组内差异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从1990年的0.0046扩大到2010年的0.0203;东北综合经济区、长江中游、黄河中游的组内差异均较小,均呈现不断减小趋势,其最小差距均小于0.0007。其中,大西南、大西北、北部沿海对总差距的贡献率相对较大。总体上看,保费收入的组间差距不断增大,且对总差距的贡献率越来越大;组内差距贡献率逐年减小;大西北、大西南对总差距的贡献率最大。
结论及对策措施
从行业总体来看,证券业的差距最大,保险业的差距次之,银行业的差距相对较小;从各区域组内差距来看,北部沿海、大西北、大西南的组内差距相对较大,东北、长江组内差距相对较小。引起差异与引起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只要知道差距所在,就可以进行调控控制差距。下面分别在政策、机构设置、法律监管、市场环境、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了参考建议:
(一)政策上,对不同地区实行差别化的金融政策。如货币政策中的法定准备金率,由于各地区发展状况及各方面情况不同,统一的法定准备金率对不同区域的冲击和政策效应是不同的。基于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是未来区域政策的发展方向。比如,在货币政策方面,在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准备金率政策、再贴现率政策、灵活的利率政策等,真正起到调节地区间资金平衡的作用;欠发达地区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适当降低准入标准;对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实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区外企业前来投资,促进本地区金融的发展等措施。
(二)在机构设置方面,可以建立区域政策性金融机构,并适当降低较落后地区金融机构的设置门槛。日本等国家均是通过设置区域政策性金融机构来促进不发达地区发展的,这值得借鉴。政策性金融机构除对某些产业按照政府要求直接扶植和推动之外,对于其他的民间金融机构起到重要的诱导和示范作用。但在国家性政策银行的融资执行过程中,不仅业务范围受限制,而且有转化为商业性资金的倾向。作在区域间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优化,促进并协调区域的金融及其他方面的发展。
(三)在法律和金融监管方面,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保证各地区的发展符合国家总体战略目标。有些原本目的是用于欠发达地区地方性开发的下方资金有时由于某些原因大部分都进入了发达地区的腰包,这是需要严格禁止的。相关政策的实施必须有法律做强制性的约束。有效的监管还可以提高某些地区的信用水平,增加其获得投资的机会。
(四)在人才引进方面,人是社会的主导,高素质的金融人才是引领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要素。欠发达地区要适当提高优惠条件吸引优秀人才进驻或是引导优秀人才返乡。在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战略中,国家和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优惠措施,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感觉到真的收到实惠,才会吸引更多人才。各地应积极考虑各种方案以便引进高素质金融人才。
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趋势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同业业务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7)-0043-03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是商业银行与金融同业间(包括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往来。2011-2013年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呈爆发式发展,目前同业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管理资产负债、创新产品和拓展利润增长点的重要渠道。同时同业业务发展不规范、信用透明度低等缺点也加剧了银行业整体流动性风险,加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同业资产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为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三类资产;同业负债业务反映为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三类负债。本文利用16家上市银行2011-2013年的报表数据,分析归纳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特点,深入剖析同业业务迅猛发展的原因,探讨同业业务的发展规范和监管对策。
一、我国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状况
(一)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同业业务已成为银行资产运用和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从总量增长角度,16家上市银行同业资产与同业负债总体呈上行趋势,同业资产从2011年的5.25万亿元增长至2013年的10.21万亿元,增幅94.48%,年均增幅24.82%,高于总资产年均增幅10.59个百分点。同业负债从7.08万亿元增长至12.56万亿元,增幅77.40%,年均增长21.06%,高于总负债年均增幅7.07个百分点。同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震荡上行,2012年2季度达到峰值13.47%,随后比重逐步减少。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重先增后减,2012年4季度达到峰值15.09%,随后所占比重逐步回落。
(二)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的结构变化。上市银行同业资产中主要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平均占比超过50%。具体来看:存放同业款项规模先增后减,2012年2季度达到峰值4.22万亿元后快速回落。拆出资金2011年快速增长,年初为0.73万亿元,年末1.97万亿元,增长1.69倍,2012年以后规模基本保持不变。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总体呈波动上行趋势。2013年末同业资产10.21万亿元,其中存放同业款项2.65万亿元,占比25.95%,拆出资金2.19万亿,占比21.5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5.37万亿,占比52.53%。
同业负债中规模最大的主要为同业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与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规模较小,占比低,统计期内合计占比最高未超过25%。具体来看:同业存放款项2011年增幅明显,2012-2013年增幅较小。拆入资金增长较快,2011年年初为0.67万亿元,2013年年末1.70万亿元,增长1.53倍。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也有较大增长,2011-2013年增长96.87%。2013年末同业负债12.56万亿元,其中同业存放款项9.61万亿,占比76.49%,拆入资金1.70万亿元,占比13.54%,卖出回购金融资产1.25万亿元,占比9.97%。
2013年末上市银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不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的1/4,表明大量资金以同业存放的形式流入上市银行,而上市银行通过买入返售交易将资金投向非上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三)不同类型银行同业业务变化情况。不同类型银行同业资产均反映先增后减的趋势,在2012年之前同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逐步上升,随后比重逐步降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1(5家)同业资产所占比重较低,不超过10%,而股份制银行2(8家)、城市商业银行3(3家)同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高,介于15%-25%之间,反映出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更重视同业资产业务发展。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同业负债占负债总额比重先增后减,小幅波动,基本保持稳定。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同业负债呈波动上行趋势,2013年末股份制银行同业负债所占比重接近25%,而3家地方城市商业银行比重超过30%,反映了这两类银行更依赖于同业负债进行规模扩张。
二、同业业务迅猛发展的深层次原因
(一)同业业务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利率市场化加速、商业银行息差收窄、信贷规模受限、资本约束和外部监管不断加强, 新增信贷远远不足以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有其他形式的融资来予以补充和满足。由于银行同业业务能够横跨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资本市场,其综合性、交叉性的业务特质使之极具创新活力。且同业业务兼具资本节约、规模盈利、信贷转移等优势,促使同业业务成为商业银行重点发展趋势。
(二)同业业务的资本节约优势。对于银行而言,同业业务相较一般贷款业务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降低资本约束,同业业务风险权重低,根据新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消耗核心资本较少。因此银行倾向于配置低资本占用的同业资产来降低风险系数,提升收益水平。二是同业负债无需缴纳准备金。同业存款中(除保险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外)其他金融同业存款没有准备金要求。三是同业业务没有拨备覆盖率,不受拨贷比束缚,绕开存贷比考核指标。
(三)同业业务做大资产规模、提升盈利水平优势。近几年,银行体系流动性宽松,信贷额度管制相对严格,导致资金大量配置在资金业务上。对于中小银行,同业业务可以相对便利地扩大银行资产负债表,通过发行银行理财资金或拆入同业市场短期资金,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方式迅速扩大资产规模。同时同业业务可以提升多元化收入来源,同业业务的息差小于存贷款息差,但同业业务是批发业务,金额大且较为集中,相比零售银行业务更具有规模效应。同业业务因资本占用少、业务方式灵活、综合收益可观。
(四)同业业务的监管套利、信贷转移通道优势。同业业务对商业银行是一种通道创新业务,银行可以利用信托、证券、基金、财务公司等渠道,采取一系列的协议安排,规避法规限制,寻找监管套利空间,将信贷资产出“表”,节省信贷额度,满足监管要求和客户融资需求。
三、同业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增长有其客观背景和现实需要,但也存在发展不规范、规避监管、期限错配增大和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效果,存在风险隐患。
一是发展不规范,规避监管。部分银行机构利用同业业务不缴存存款准备金、节约资本和拨备、不受存贷比约束以及交易对手互利等特点规避宏观调控和监管要求。如利用同业业务通过信托受益权、票据等各种渠道投入房地产开发、地方融资平台、产能过剩等融资受限行业。
二是期限错配不断加大。为了提升盈利水平,不少金融机构通过较低成本借入短期同业资金,再投资于期限长、收益高的资产来获取超额收益,期限错配不断增加,使得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激增。
三是部分同业业务透明度低,会计核算不规范,加大了风险监测和监管难度。
四是风险传染性的增强。金融机构间资金联动性增强,部分同业业务通过多层“通道”包装,结构复杂,资金划转频繁,造成金融机构整体资产规模虚增,局部风险事件会通过同业链条快速扩散,引发交叉性风险传染。
四、政策建议
(一)商业银行应树立稳健经营的理念, 控制同业业务规模适量。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客户群体、目标定位等控制同业业务总量在合适的范围之内,按照稳健经营、合规管理的原则,进行同业业务产品创新,控制同业业务规模适度增长,保持整体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商业银行应合理控制与管理同业业务的期限错配。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适当方法和模型,对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引起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合理控制错配期限,要从过去简单的存贷比管理,向全口径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转变。
(三)商业银行应加强同业管理,顺应市场周期。商业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加强同业业务操作规范,披露透明性。由商业银行总行实施同业业务集中授信和动态管理。加强对市场流动性变化趋势的研究,宏观微观结合、整体局部结合,加强预警,同时做好应急预案。
(四)监管部门应弱化存贷比指标。存贷比指标、存款准备金制度都是控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手段办法,存款准备金制度相对完善,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运作,风险自担,存贷比指标的实际意义渐趋淡化,建议监管部门弱化存贷比指标。
(五)监管部门应持续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有风险管理、调节资产负债表、平衡风险集中度的需要,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仅处于小规模、小范围的试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量仅有600多亿元,相对于银行70多万亿元的总信贷资产实在是微乎其微。监管部门只有推动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堵住银行利用同业规避监管,挪信贷资产出“表”。
(六)监管部门应切实防范同业业务金融风险。监管部门应切实防范同业业务金融风险,同业业务的整体规模大、速度增长快、创新产品多,同时又横跨多层次市场,资金链条长,已经形成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透明度低监管滞后,风险等级高等问题,一旦某个环节发生风险,极易引发交叉性风险传染。监管部门应加强同业业务信息披露核实,完善金融统计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扰乱市场合规经营秩序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近期监管部门又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叫停三方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严格限制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介入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等,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加强金融监管是国际大趋势,因此监管部门更应用发展的眼光夯实和完善基础制度,用市场的力量来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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