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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税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国际金融中心;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12-0039-03
一、引言
目前中国正面临从传统经济向高附加值和知识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如果要想在未来的区域和全球经济中担当重要角色,就必须力争建立亚洲乃至世界一流的国际金融中心。因此,紧密围绕金融市场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建设,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提出了近二十年,但从上海金融市场的现状看,与目标依然有一段距离,[1]与伦敦、纽约等国际金融中心相比,缺乏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若干必要条件。[2]
从国际金融中心形成机制看,比较有说服力的理论是金融积聚论。该理论基于规模经济学与区位经济学理论,将聚集经济效应用于解释金融积聚,它强调了在影响国际金融中心形成的诸多因素当中,积聚所带来的巨大效益。而在金融中心建设的初期,加强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的建设,是增强当地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重要内容,其中税收制度是一个地区或城市投资环境质量的主要方面。依照正确的路径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关键是要找准建设的切入点,而从税收入手是一个可行的途径。国际金融中心除了具备人才、语言及商业环境等有利因素外,优惠的税收政策也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对于任何金融中心来说,税收政策都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通过分析税收政策对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作用以及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存在的的税收问题,指出我国无论场内还是场外交易,实行的是营业税和所得税双主体课税结构且税率较高,这将不利于增强上海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及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金融市场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
金融中心的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因素复杂,其中的税收因素越来越成为增强金融中心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因素。2005年,英国伦敦金融城的《关于伦敦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竞争力》的报告中,通过对人力资源素质、监管环境、商务成本与商务环境、政府效率、税收优惠以及法治环境等指标的考核,比较了伦敦、纽约、法兰克福与巴黎四个全球金融中心的竞争优势,认为人力资源素质是衡量全球金融中心的竞争力的最重要的指标。[3]时隔两年,英国伦敦金融城于2007年3月公布的全球金融中心竞争力指数的调查报告显示,监管环境与税收制度已成为提升全球金融中心整体竞争力最重要的指标。[4]
与全球金融中心指数同时公布的由Z/Yen Ltd.调查公司编写的伦敦市中心区企业团体的一份报告显示,英国税收制度已经促使许多公司离开英国迁往具有更好税收环境的金融中心。金融服务专业人士也认为一个国家的监管和税收环境是一个公司决定业务经营场所的最重要因素。英国工业联合会称,英国在过去10年在税收环境方面丧失了很多竞争力,英国1997年是欧盟成员国中企业税率第三低的国家,但2007年却成为第六高的国家。
随着伦敦可能因税收问题失去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许多新的金融中心则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而迅速崛起,最为典型的就是新加坡和迪拜。[5]新加坡将税收优惠与产品创新、法规建设等方面紧密配合。1968年8月新加坡废除非新加坡居民的利息收入预扣税,1973年将亚洲货币单位境外贷款利息所得公司税率从40%削减为10%,并免征非新加坡居民亚洲美元债券利息所得税,1980年免征亚洲美元债券存单印花税,1988年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成员在黄金和金融期货交易保证金帐户利息收入免征预扣税,1989年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成员的石油期货所得获减为10%的税率,亚洲货币单位与非居民间非新元掉期交易免征预扣税等。上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在新加坡金融中心的形成中吸引了大批外国银行及其它各种金融机构涌入,为金融中心的繁荣与稳定创造了前提条件。
同样,迪拜国际金融中心自2004年设立后,就体现出在政策上和制度上的不同,使得其极具吸引力。全资外资企业可以享有零所得税和营业税,并且无外汇管制,资本及利润可全部汇回,以美元为主的交易体制,高标准、透明的操作环境,对洗钱进行严格监管,以及现代的办公设施、高效率的基础设施、安全的客户资料保护、专业的服务等。
三、我国金融市场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上海目前是我国各类金融市场最为集中的城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四家场内交易所和一家OTC场外市场。无论从场内市场的竞争能力还是场外市场的发展程度,与国际市场仍有较大的差距,并且税收负担较重。根据从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和经验看,公平且具竞争力的税收体系是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关键。反观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却存在一些障碍和不足,不利于上海金融市场的发展。
(一)营业税和所得税双主体课税结构使企业税收负担过重
世界银行与普华永道公司2006年对全球23个金融中心的税收负担评估可以看出,上海的总企业税率和员工实际税率综合排名第22位(见表1)。总企业税率和员工实际税率是世界银行与普华永道公司采用数学模型对该城市的所得税、社会保障或其它劳动税、财产税以及流转税进行综合计算得到的一个税率水平,可以全面衡量城市的税收环境。因此,在税收优惠方面与世界其它金融中心相比,上海的税收环境不容乐观。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步完善,已形成流转课税和所得课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金融现货和衍生产品交易课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交易环节上,营业税税率偏高,重复征税严重,税收负担过重;所得环节上,在所得发生时间、所得的种类、所得归属上也存在许多问题。较高的营业税使得大量利润税收化,挤占了金融企业的利润。
从具体的产品看,无论是交易所产品还是OTC产品,与国际金融市场相比,我国的营业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以银行间市场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外资银行进行外币拆借的营业税(5%)是按照利息收入的全额征收,而不是按照国际惯例以利息收入的差额(拆出利率-拆入利率)征收。由于目前我国银行间外币拆借和拆出只能是机构的自有资金,因此按拆出的贷款利息收税,其税基远大于拆借利差。营业税的征收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外资银行在资金成本上的优势,影响其外币拆借的收益。其它产品如买断式回购,目前是按融资交易对融资利息征收5%营业税,即当回购交易发生在金融机构间时,应视为同业往来,对相应的融资利息免征营业税;而当有非金融机构参与回购交易时,还须按有关规定对逆回购方的融资利息征收营业税。对于利率互换等其他衍生品交易,实践中是作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月30日 国税发[2002]9号)中的“其他金融商品”缴纳5%的营业税,营业额为会计季度所有交易实现的利息收入,不采用盯市原则。由于营业税的税基是经营收入,税基远大于所得税的税基,尤其是对于金融的现货和衍生产品,如果宏观经济处于升息周期,缴纳的营业税将随着利率的升高而增加。
(二)现行税制无法适应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对金融衍生产品税收管理滞后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课税的法律依据尚未明确,目前对衍生工具的征税规定仅限于期货和股票期权,对其它金融衍生品是否征税、如何征税还没有明确规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有:一是期权费全额按“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期货合约按历史成本计价。现货市场价格波动不影响合约的账面价格,未实现损益不征税,资产实现交换后在损益实现环节征税;三是平仓合约按平仓数量及市场价征税。至于互换、掉期等较为复杂的衍生交易该如何课税还没有明确的政策。
四、我国金融市场税制的改进思路
从国际金融中心形成过程看,虽然有自然形成和政府推动两种模式,但每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都不可能完全离开政府的作用。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对市场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建立市场秩序和良好的环境上,而不是对市场微观主体的直接干预上。[6]而税收政策是政府在建立市场秩序和良好的环境上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快金融中心的建设,我国在税收方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确定科学合理的税负水平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税收承受能力仍十分脆弱,为体现对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鼓励和扶持原则,在当前乃至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实行轻税政策是明智的选择。具体可以在出台各种征税规定时,通过设计过渡性质的低税率或一些减免优惠规定,一方面利用好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机遇,引导国际和社会闲置资金流向我国金融现货和衍生工具市场,扶持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鼓励过多元化的市场参与者参与市场交易,推进我国金融现货和衍生市场由不成熟向成熟、不规范向规范的发展进程。
对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应征收预提所得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可以不对非本国居民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取得的收益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已转化为利息或股息的实际收益部分应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建立覆盖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
1994年以来实施的税收制度尽管存在较多的不完善之处,但其总体构架被证实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为维护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当前研究构建金融现货和衍生工具税制,应在尽量不突破现行税制框架,不对整体税制结构作大幅调整,不开征或少开征新税种的基础上,结合整个金融税制的修改,对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税制规定进行增补和完善。与发达国家不征间接税,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系不同,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建设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建立覆盖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即对标准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环节征收印花税,对交易环节征收流转税,在收益环节征收所得税。
(三)明确纳税主体
对涉及或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各种主体,包括交易所、结算单位、经纪商、交易者等,应区分其在交易中充任的角色,或根据所交易的衍生工具的性质,分别确立为相应税种的纳税主体,并根据不同交易目的使用不同所得税率。衍生品交易由保值和投机交易两种构成,这两种交易对课税的弹性或敏感度是不同,建议借鉴美、英、法等成熟市场经验对交易进行区分,从而使税收收入和市场发展能够和谐统一。
(四)在法律上明确征税环节及税种
签发金融衍生工具的行为大致有三类:一类是交易所提供标准化衍生工具合约的行为;一类是场外市场提供非标准化衍生工具合约的行为;一类是企业为激励员工向其提供股票期权的行为。这三种行为应区分不同类型和特征,按比例或定额缴纳印花税。
在交易环节,金融市场和所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介服务,结算单位从事日常清算和监管实物交割等业务,按服务收费或业务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市场参与者进行的衍生工具交易,缴纳增值税。比如,到期交割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按交易金额依率计征增值税。金融期权交易中卖方事先收取的期权费,按全额计算增值税,不得扣减任何费用。金融期货的对冲虽不发生增值,但应比照以货易货行为分两次购销行为计算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额。考虑到现行增值税率档次少、税负高,应对金融衍生工具增值税税率作专门规定。
在收益环节,对交易所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或自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以及结算单位办理各种业务的所得计入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抑制投机行为,可根据交易完成后至到期期间合约空方是否拥有相应的实物和现货资产,以及合约多方是否有未履行的出售相应实物和现货资产的合约,区分正常所得(投资所得)和非正常所得(投机所得),设定差别税率和减免税措施,对过高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进行调节。
对带预期性质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合约,在其交易后至交割前所持资产已发生但未实现的损益,是否确定为收益并征税,可区别个人和法人实体两类纳税人,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个人纳税人采用实现法,不对未实现损益征税,只是当资产被售卖、交换或处置后,才确认收益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法人实体的纳税人采取盯市法,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其未实现的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到期卖掉期权并采取与签发者清算等方式终止期权,在实现时,以售卖收入或清算收入与期权费之差作为持有者收益。对互换合约,不分定期支付和非定期支付,一经支付,便应确认为损益并征税。■
参考文献:
[1]潘英丽.中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崛起―沪港的目标定位与分工[J].世界经济,2003,(8).
[2]贺瑛,华蓉晖.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政府一以纽约、伦教为例[J].国际金融研究,2008,(2).
[3]Z/Yen Limited, the Competitive Position of London as a Global Financial Center, Nov.2005.
[4]Z/Yen Limited, "The Global Financial Centers Index", 2007.
金融产品税收政策范文2
关键词:环境税 自然资源 污染环境 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经济手段
(一)“外部不经济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经济根源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主体完全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既不考虑宏观经济效益,也不会考虑生态效率和环境保护问题。因而,那些高消耗、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外部不经济性”,使得市场主体在决定不同层次的生产、投资、消费等活动时,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考虑所面临的各种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而对经济活动中所需的环境要素的投入和产出,特别是由此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后果,却没有或没有完全折合成与该市场主体有关的成本和收益,因而不能很好地影响其决策。在竞争的压力下,市场主体即使意识到了其活动给社会造成的环境成本代价,只要其行为不受社会的严厉惩罚,也往往置之不理,而是将该环境成本转嫁给他人和未来。
(二)法律制度缺失是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面对市场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失灵”,政府必须加以干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资源,鼓励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即通过促使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达到社会所期望的环境目标。现代法治社会是“通过法律控制的社会”。环境问题之所以产生,源于人们不合理的生产和消费行为,而人的不合理行为之所以产生,根源于法律制度没有很好地履行其规范人类行为职责,没有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有利于环境的激励,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危害环境的行为,这正是我国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
(三)环境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经济手段为了促使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解决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类型:直接控制型、间接调控型和自我调控型。(1)直接控制型。直接控制型,是制定和实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其主体是“命令和控制”措施。其突出特点在于其严格性、强制性,即污染环境者或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直接控制是各国普遍采用的环境资源管理模式,美国则是该模式的典型。(2)间接调控型。间接调控型,是采用经济手段,其实质在于按照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原则”,通过市场机制,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将环境成本纳入各级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促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者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更加有利于环境资源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方式,同时也可以筹集资金,由政府根据需要加以支配,以支持清洁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以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污染源治理、污染防治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某些特殊类型的环境受害者的救济等,改变过去无偿或低价使用环境资源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作法,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目标。间接调控的经济手段主要有征收环境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财政信贷刺激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押金制度、执行鼓励金制度以及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等。因此,纠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只要政府采取措施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则资源配置就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3)自我调控型。自我调控型,是通过宣传、教育、合作与交流等,鼓励公众、非政府组织、工业企业改变其环境行为。从各国实践来看,如果仅仅依靠企业的“自我调控”,环保责任难以持续,而依靠“直接控制”的行政手段,事实证明,效果也不理想,而且事后监管付出的社会成本也相当高昂。但是,日益成为全球之痛的环保问题警示我们,节能减排已刻不容缓。而敦促和约束企业实施节能减排责任的最有效办法,可能还是经济约束。其中“庇古税”方案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应用,如―些国家征收的环境税、碳税等。因此,我国应适应科学发展的要求,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环境类税制,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规范环保行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健康、协调发展。
二、西方发达国家及我国主要环境税收政策
(一)发达国家主要环境税收政策
(1)直接征收环境税。直接征收的环境税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税和开采破坏自然资源的税两类。在污染税方面具体开征的名目繁多,征收的内容也千差万别,主要有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废弃物污染税、噪音污染税等。第一,大气污染税。比较常见的有对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税、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碳税。如美国、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等国开征二氧化硫税;瑞典、荷兰和挪威开征二氧化碳税;丹麦从1982年起对天然气征收碳氢化合物税;立陶宛政府也于1991年颁布《污染税法》,对排放的空气污染物按一定标准征税。第二,水污染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废水。许多国家都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如德国和荷兰按照水质水量综合概算进行征税;新加坡、纽约和莫斯科则按污水量征税;荷兰按“人口当量”(相当于每人每年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数量)征收的水污染排放费也属水污税性质。第三,废弃物污染税。废物按来源可分为工业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各国开征的废弃物污染税包括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油税等。意大利1984年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对所有的人都征收,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1988年实行“塑料袋课税法”商店每卖一个价值50里拉的塑料袋,要缴100里拉(8美分)税;荷兰的垃圾税每一家庭为一征收单位,人口少的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芬兰和英国于1996年也开征了垃圾税;爱尔兰2002年开始征收塑料袋税,每个塑料袋征收15欧分(约2美元),2007年起塑料袋税从15欧分提高为22欧分,以确保塑料袋的激励效果;美国对废旧轮胎多数州收取l美元价的污染产品税。第四,噪音污染税。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过人和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妨碍人或动物的正常生活的一种现象。噪音税有两种:一是固定征收,如美国规定,对使用洛杉机等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税,税款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民区的隔离费用;二是根据噪音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收,如日本、荷兰的机场噪音税就是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在自然资源税方面,包括对石油、天然气、森林砍伐税等征税。(2)其他税收政策。除了直接征收环境税以外,发达国家还通过实施一些其他税收政策来促进环境保护。―是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对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列支、技术转让费的税收减免、引进高新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环保投资退税、允许环保设施加速折旧、对环保产品适用低税率等措施。二是限制措施主要是对污染产品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征收重税等。以消费税为例,许多国家区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调高
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鼓励使用无铅汽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国外环境税制的设计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球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应尽快开征环境税,并采取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环保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环境税的政策
开征环境税的讨论在学界已经持续了多年,由于受制于技术问题、部门利益等诸多因素,我国的环境税至今没有出台,但对于环境税制建设的讨论一直没有间断。在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环境规划院课题完成了“中国环境税收政策框架设计与实施战略”。该课题设计了中国环境税收政策的基本框架,提出了三种环境税方案及相应的实施建议,即独立型环境税方案、融入型环境税方案和环境税费方案。中国政府首次明确开征环境税是2007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方案》指出,中国将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低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中国将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攻策。我国提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资源与环境问题已经被提至较高的层面。2007年,孙钢等《关于中国环境税制问题的若干思考》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了征收环境税的三种具体方案:―般环境税、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般环境税,即以筹集收入为主要目的,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进行普遍征收。污染排放税征收原则是“污染者付费”,税基与污染物数量直接相关。依据直接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之相对应的税种有硫税、氮氧化物税、碳税、污水税和固体废物税。污染产品税的征收原则是“使用者付费”,征收对象是有潜在污染的产品,主要有能源燃料、臭氧损耗物质、化肥农药、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等。对应可以征收各种污染产品税,如燃料环境税、特种污染产品税等。与专家学者积极支持开征独立环境税的态度不同。在财政部看来,首先对现有税种进行“绿化”更显紧迫,也更为务实。所谓“税种绿化”,即通过对现有部分税种的改革和完善,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以达到与开征独立环境税类似的作用。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和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旨在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和节约资源;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排工作目标的实现;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中对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17%。
三、我国开征环境税制的设想
(一)开征环境税
开征环境税,是建立环境税收体系的核心问题,环境税的设计,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既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还要适合本国国情。(1)环境税的征税目的。环境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对一切消耗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和污染破坏环境的程度征收的一种税。环境税的ioN~,目的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2)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在环境规划院课题组提出的独立环境税实施方案中,可供选择的税种包括:重要资源税、汽车污染税、能源消费税、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废水排放税。笔者认为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消耗自然资源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可以将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并入环境税。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分为消耗自然资源的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两种。建议环境税下设消耗资源、污染环境两个具体征税项目:消耗资源项目的范围:煤炭,石油、天然气、金属矿原矿、盐、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草地资源等;污染环境项目范围:大气污染、水污染、废弃物、噪音、剧毒农药、地膜、塑料包装物等。(3)环境税的纳税人。按照资源价值合理补偿、污染者付费及公平和效率原则。环境税应是对消耗自然资源的行为和污染环境者课征。环境税的纳税人是消耗自然资源的行为者或生产有污染的产品生产者。无论纳税人的经济性质、经营地点和经营方式是否相同,纳税负担均以其消耗自然资源的行为及造成的污染程度作为基本依据。通过征收环境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不仅可以使其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还可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以利于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4)环境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环境税计征依据应为消耗自然资源的行为程度以及生产的产品对环境的污染危害程度。本着有利于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的原则确定。环境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消耗自然资源的征收标准应考虑资源价值补偿和环境损失的因素,应尽可能真实地反映资源本身的价值和稀缺程度,以促使企业节约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自然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按产量计税使企业开采后没有出售而积压的或尚未自用的自然资源也成为应税资源,以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节约资源。同时应合理确定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按资源的紧缺程度从高到低确定税额。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本着污染环境的成本大于治理成本。对污染环境的征收标准应分类确定。第一,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从兼顾公平效率的角度,该税应采取混合征收方式,对有监测数据的,采取按污染物排放量及浓度征税;对监测困难的,采取按含硫量或含碳量来征收;不同燃料的排放量(或含流量、碳量)不同,税率也不同。第二,水污染税。可采取两种征收方式,―是对企业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各异,需要确定―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按其浓度换算成标准单位计征。二是对机关事业
单位、居民根据用水量按比例税率课征,即按水费的比例计算排污税。第三,废弃物污染税。包括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对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应接废弃物的种类、含毒物质的成分及企业处理的方式制定有差别的税率,可以采用重量、体积等定额征收。生活废弃物种类比较多,可以并入消费税征收。第四,噪音污染税。可以考虑对特种噪音,依据噪音的生产量定额征税。第五,剧毒农药、地膜税、塑料包装物税。可根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用定额税率课征。
(二)完善与环境有关的现行税种
我国现行税制与环境有关的税种散见于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如果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国现行税制主要有两大缺陷。一方面,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税率的选择都未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与国际上已经建立起来的环保型税收体系的发展趋势还有很大差距。尽管开征了部分资源税(仅占国家税收收入的8%左右),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环保税,因为它主要是针对使用比如煤、石油、天然气、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而征收,其目的不是促进国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使用,而是调节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因资源本身的优劣条件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由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实际上鼓励了地方进行资源开发。另一方面,环保类税种少,覆盖面小,特别是消费品税收的作用还未发挥出来。本人认为,除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并入环境税外,尽快开征燃油税,同时对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进行调整。(1)开征燃油税的同时对消费税进一步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2008年对消费税政策的调整,目的是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和节约资源和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从实践看,效果不是很好。就汽车消费税来说,因为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对消费者只是一次性成本负担,无法对消费者产生持续性的影响。试想,买得起几百万元车的人,会在乎那点税钱吗?能买得起汽车,也能负担起消费税。调整汽车消费税不如实施燃油税,将现有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转换成燃油税,“多用多缴,少用少缴。国际经验表明,推行燃油税不但可以推动汽车节油事业的发展,而且对国家筹集交通维护经费有着重要的意义。从我国海南省的试点看,燃油税的征收确实促进了道路畅通,提高了车辆的运行效率,起到了节能降污的目的。笔者建议调整消费税同时开征燃油税:对于消费税调整。―是将消费税中成品油系列并入燃油税;二是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把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对于燃油税的开征。燃油税进人立法议程已有十余年,相关管理部门一直期望把油价长期低于60美元/桶,作为推进燃油税改革的有利时机,而11月份国际油价已连续多日跌破60美元,中国应抓住国际油价大幅回落的契机,推出成品油价税改革的整体方案。燃油税的功能应定位于节能和环保,―是促使有车族减少驾驶,二是抑制购车需习之或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型汽车。其税制设计的思路是:第一,将所有的燃油都纳入征税范围,对军队用油、农业用油、城市公交车辆用油和公益性事业用油等,可先征后返或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第二,在生产环节征收,按生产企业对外销量为计税依据。第三,燃油税税率的高低,既要考虑节能环保作用的发挥,又要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2)在现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税种中增加环境保护性条款。增值税结合2009年1月1日起的转型改革,应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尘、除尘、污水处理、节能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的同时,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措施。对关键性的、节约能源效益显著且因价格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国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措施。对剧毒农药、不可降解的农膜按17%税率征收,取消其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对新企业所得税中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优惠措施还应该加大。关税在进口环节,对进口的节能产品,取消或制定较低的进口环节税,对环境有污染的产品可按产品技术标准和卫生检疫标准实行差别性进口关税政策,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国外产品阻在关外。对出口环节,特别是不可再生能源的出口,应加强管理,限制出口的同时,增加出口关税,取消出口退税。
(三)完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环境税收制度的构成内容,我们应该结合建设节约型社会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加以调整和完善。―是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各种减税和免税规定,重点是对节能技术研发和节能产品的税收优惠,以零税率鼓励人们对风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的利用。二是取消税制中对环境保护有负面效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即使符合其他税种的优惠条件,也不能享受。根据环境保护政策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使企业等经济主体有意识地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环境资源,并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环境的改善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环境税的开设、完善与环境有关的现行税种、完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三者密切结合、缺一不可。
作者简介:
吕献荣(1963-),女,山东博兴人,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金融产品税收政策范文3
关键词 服务业 税制 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 42
文献标识码:A
上海提出了“转型驱动,创新发展”的“十二五”战略主轴,并承载着以完善城市功能为核心的“四个中心”加速发展的重要任务。这将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最终构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先进制造业支撑的新型产业体系。然而,我国目前服务业面临的税收环境仍为1994年形成的税制体系,与当前的经济环境相比不相适应。上海目前已经正式确立为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城市,同时,上海还将继续深化实施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鼓励和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制造业主辅分离等政策,以此突破服务业税制瓶颈。
一、上海市服务业发展趋势及税制环境分析
(一)服务业面临的税收现状和趋势分析。
在我国现行税制下,第三产业服务业开征营业税进行调节,在征收营业税之外,若有利润,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给个人的收益,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有财产或行为发生时还应缴纳相应的财产、行为税,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在这一税制构架之下,上海的税收收入结构表现出以下特征。
1、从服务业税负总水平来看,上海税负处于高位,总水平有待减轻。
上海税负水平39.5%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但低于北京58.0%,上海宏观税负水平要大大高于临近的省份江苏16.7%和浙江15.6%,从历年变化的趋势来看,上海宏观税负总水平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2003年到2007年逐步由31.9%提高到了60.8%,增长了近1倍,2007年以后开始下降,但仍保持在40%的高位,税收成本的高昂是上海服务经济发展明显的制约因素,随着上海市增值税扩围试点在明年的进行,服务业税负总水平有望大幅下降。
2、从二三产税负来看,三产总体低于二产,但波动明显,未来服务业税负会显著下降。
2003-2006制造业的税负水平都较为平稳,维持在42%左右的高位,2007、2008、2009年开始出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方面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税税负降低,但另一方面内外资所得税合并、居民收入上升,征管的加强,使得税收收入最终呈现上升趋势。服务业2007年以前税负水平呈逐年上升的态势,2007年达到峰值,2009年又开始回复到制二产税负水平之下。说明随着上海服务业产业能级的提升,分工的细化,重复征税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但随后的营业税差额征收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大大降低了服务业的税负,但相比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江浙地区,仍然处于高位,随着未来改革的深入和试点的推进,服务业的税收负担会显著下降。服务业税负低于制造业,这与上海市产业发展的方向是相适应的。
3、从服务业内部的税负结构来看,部分行业税负畸高,面临调整。
从服务业内部的税负结构来看,批发与零售、金融、房地产和租赁与商务服务业都出现过超过50%的情况,特别是批发与零食商贸业流转税税负畸高,而批发环节综合税负更是如此,超过80%;同时金融业的税负也超过40%,且从近年来的趋势来看,呈现增加态势,金融业税负上升,这是由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流动性增加,金融业存贷余额不断增长,导致全行业景气指数攀升,行业利润增加。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税收负担波动明显,2006年超过80%,而2008年不到20%,2009年又回到了60%的水平,主要是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商务服务业迅速萎缩,2009年又迅速恢复。
4、从税收的来源来看,制造业居高不下,金融业稳步提升。
从税收的来源情况来看,税收主要来自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根据近年来的情况,来自第二产业的税收先降后升,目前接近50%左右,而其增加值仅占40%。从2010年的情况来看,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本市工业企业产值增加、利润回升,来自工业的地方财政收入增加13%。其中逾七成增量来自于汽车、石化、成套设备、生物医药等重点发展行业、重点行业对经济增长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来自服务业的税收已经超过50%。服务业的税负低于制造业,这对上海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是非常有利的,但也有待于未来税制改革的配合。在服务业内部,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金融服务业的集聚态势明显,来自于金融服务业的税收迅速增加,从2006年的4.32,逐年递增到2009年的12.27%,2010年本市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增强,产业集聚效应逐步显现,来自金融业的财政收入增长14.5%;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资源配置能力逐步提高,国际标准集装箱吞吐量跃居全球第一,来自航运等交通运输业的地方财政收入在消化税收减免政策影响后增长15%。但要进一步加速现代服务业集聚,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
5、从税种的结构来看,所得税比重上升,增值税比重迅速下降,消费税大幅上升。
近年来,经济平稳运行和企业效益改善,将带动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再加上CPI上涨等因素,个人所得税收入迅速上涨,虽然2008年将免征额提高到2000,2011年又提高至3500,个税所得税总收入仍然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由2000年的67.79亿元,占比4.6%,提高到2010年的1567.31亿元,占比提升为19.6%。企业所得税绝对数不断上涨,但相对占比较为稳定,一直保持在总税收收入的12%左右。个税的迅速提高是上海市税收结构优化的体现。增值税占比近两年内迅速下降,主要是由于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由于未来国家和本市对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行业有望加快发展;同时在国家扩大内需政策取向支撑和社会购买力刚性增长带动下,在“四个中心”的建设相关政策突破和引领下,市场仍将保持繁荣,也将推进批发零售商贸业的发展,这些因素将有利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稳步增长。营业税方面,金融市场总体保持活跃,以及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深入推进,集聚效应进一步显现,金融业营业税有望实现较快增长。但是,由于上海世博会结束后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增长将有所放缓,影响相关行业营业税增长;因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房地产业营业税将会出现大幅下降,同时,由于营业税的差额征收和增值税的扩围,未来营业税还会大幅下降。
(二)现行税制对上海服务业发展的障碍分析。
从我国税收制度与服务经济发展关系看,对产品征收增值税,而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二元税收体系,使现代服务业发展正面临着税收制度挑战,税收制度与服务经济之间的关系正由基本适应向不适应演变,现行税制对服务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逐步显现。
1、服务业面临总体税负水平过高,不利于国际竞争。
随着上海对外开放,跨境交流增多,国际业务拓展,服务业呈国际化趋势。一是服务业务国际化;二是服务机构国际化。服务国际化使服务由国内转向国际,服务不但受国内政府的管辖、同时也受到国际上其他政府的管辖。一国政府对跨境服务制定的政策和制度不但要考虑本国政府利益,也要协调和平衡相关国家政府利益。相比其它国际城市,上海市服务业的税收水平明显偏高。主要原因是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营业税重复征收等现象越来越严重,除此之外,从企业所得税税率来看,我国内、外资所得税并轨后,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远高于新加坡(所得税率为17%,对个别机构仅为10%)、香港(所得税率为16.5%,对特殊企业仅为8%-9%)。上海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达到45%,也远高于新加坡(最高20%)和香港(最高17%)。
2、现行税制与服务业分工精细化不相适应。
我国现行服务业所适用的营业税制是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从全额征收的产品税分离而来,面对传统消费业而设立的。由于传统消费业以生活消费为主,服务对象为最终消费者,服务行业之间边界清晰,实行产品和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营业税以营业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规定的服务业购入产品和服务不允许抵扣等制度规定与服务业之间虽有矛盾,但并不突出,可以通过较低的营业税税率来解决。而现代服务业以生产业为主,服务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企业,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不但服务业自身购入产品和服务得不到抵扣,而且为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服务生产经营企业也得不到抵扣,使消费业在服务环节的一次重复征税,到了生产业就变为服务环节和生产环节两次重复征税,重复征税引发的矛盾自然就更为突出。
3、现行税制与产业融合化趋势不相适应。
服务业内部、不同的服务业之间、以及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由于产业融合化的发展使产业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其具体表现一是一个企业从事多种服务业务;二是一件产品融合多种服务项目;三是一个产业形成多种服务业态。企业的多种经营融合、产品的多种项目融合必然导致产业的多种业态融合。产品、企业、产业之间相互渗透、互为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产品之间、行业之间、产业之间横向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与此对应,目前服务业税制要求要求明确区分产品和服务分别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以及不同服务业务适用不同的税率,使服务业的相关税收征收和管理也变得越来越困难。
二、上海市服务业税制改革的方向
为促进生产业纵深发展,以着力突破制约服务经济发展的税制瓶颈为切入点,上海要加快推进财税体制特别是营业税改革,对重点发展的高端服务业、重点吸引的国际人才、跨国公司、国际性行业协会组织等方面试点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营业税差额征收范围,创新有竞争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等,逐步形成有利于服务经济发展的财税体制。
(一)积极研究推进增值税扩围试点。
要加快服务业发展,实施服务经济转型,就必须改革不合理的营业税制,通过增值税改革来解决服务业重复征税矛盾,消除服务业税收制度,对服务业收增值税,是解决目前领域领域税收领域难题的根本出路,也是国际大多数国家通行的作法。目前国家已经明确增值税扩围改革,把部分营业税征收的范围纳入增值税范围(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避免重复征税增加企业负担。今后上海应结合市产业发展目标方向,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不断扩大增值税税收的范围,重点支持现代金融、航运物流、文化创意、旅游会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
(二)深化实施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
作为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前期替代政策,在对服务业行全面征收增值税之前,不断深化实施营业税的差额征收政策。参照了增值税的征收方式,针对上海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探索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在《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指导下,进一步研究确立合理的营业税计征基础,继续扩大深化实施营业税差额征收,从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文化体育、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入手,不断扩展到其它服务领域。但由于差额征税主要是解决同质服务业务重复征税问题,如建筑施工业务的总包和分包之间抵扣,金融保险业务的初保和再保之间抵扣,而不同质业务如建筑施工和金融保险外购产品和服务重复征税矛盾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另外,对于服务业与制造业之间由于产业融合化的发展使产业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的矛盾问题,我们也寄希望通过兼营和混合销售征税规定的办法来确认并加以征税处理,但从重征税的处理结果看,往往会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并使部分地方的营业税收入变为中央的增值税收入,也给制度执行和管理带来难度。无论是营业税征税范围还是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都已陷入无法一一列举的困境。因此,待条件成熟后,营业税需要将差额征收转变为全面征收增值税。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剥离分拆生产。
探索生产业税制改革,制定有利于专业化分工的税收政策。产业发展规律表明,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分工越来越细,更多的专业化服务从制造业中分离是必然趋势,因此,实施企业主辅分离不仅顺应产业发展规律,而且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本着“突出重点、化解难点、培育新的增长点”的原则,选择部分从本市先进制造业中剥离出来、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强代表性、面向社会从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和供应链管理的生产业特别是高端生产业的加快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施主辅分离主要是支持具备条件的制造企业,剥离分拆内部专业化服务功能(如:鼓励制造企业在生产的上、下游阶段剥离出生产业环节)并予以税收优惠。未来上海将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制造业主辅分离,推动和促进生产业发展。
(四)继续完善服务业税收优惠制度。
结合增值税扩围试点工作,探索和改革现有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制度。减少行政干预和垄断,在大力发展公共服务业的同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这些垄断行业,制定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软件研发、技术开发和工业设计等高科技含量的现代服务业的优惠力度。加大第三产业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力度,对科技人员的科技收入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促进职工提高个人技能,加强教育和培训,提升服务水平。一是对金融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进行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建议对金融机构为研发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发活动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印花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担保机构为研发贷款提供担保所取得的担保收入,也给予同样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保险公司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提供的科技、创业保险实行税收优惠。二是建议对保险公司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的科技、创业保险收入免征相关税费,投保企业所获得的赔偿额则全部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促进保险的运用和推广。注重在创业初期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和鼓励,在成长期则侧重于对收益的优惠等。这样,既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又能与必要的政策微调相结合。三是通过整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人力资本支出的扣除。加大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促进个体人力资本投资。如在个人所得税中设置直接扣除或减免的教育费用项目,对正规教育支出和在职培训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列为税前扣除项目,引导相应人员进行更多的人力资本投资;对在技术成果和技术与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比照稿酬所得,减征或免税;对科技人员获得的企业发明创造奖和科技进步奖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等等。
金融产品税收政策范文4
一、西乡塘区房地产行业重点税源概况和税收实现情况
房地产行业税源监控工作是西乡塘区地方税务局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行业企业对西乡塘区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力,可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动直接影响到西乡塘区地方税收收入的变化,并且其影响力是持续和较稳定的,在制造业税收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数据解读可以推断地方经济发展态势,解释税收增长原因,探寻税收增长点,为税收征收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因此,房地产行业税源监控是西乡塘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西乡塘区重点税源管理股管辖的房地产企业共29户,其中国家总局重点监控20户,区局重点监控4户,城区局重点监控5户。分年度看,*年、*年、*年1-9月分别征收6189.56万元、8178.47万元、9853.89万元,税收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分别为8.93%、14.30%、23.75%,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因此房地产开发行业税收收入在西乡塘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西乡塘区房地产税收监控管理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强化素质,落实制度。一是选调政治、业务素质强的税收人员从事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二是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研讨,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年来,通过研讨解决了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务处理、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税务处理等问题,形成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确保房地产行业税收有条不紊的开展。其次,建立了严格的控管制度,将制度涵盖于管理的方方面面。用监控管理办法明确房地产项目情况收集、税务登记、税收政策执行等事项要求,结合*市地税局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重点开发项目税收月报表、项目预售、销售前后的保全清算制度等。三是结合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检查和监管。税源管理最重要的因素是人的因素,西乡塘区地税局在完善一系列的征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内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坚持以制度管理人和事,对执行不到位的及时限期改正、纠正和责任追究,切实保证制度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二)收集房源,处处留心。一是留心广告找房源。我们高度重视房源信息,从广告入手查找房源,要求税收管理员密切关注报刊和“房交会”、互联网上的房产信息。二是全面清查房源。对辖区内房地产项目和企业进行了全面调查清理;同时,设立专职外勤人员深入到房地产项目进行调研,跟踪监控。三是发动群众探访房源。定期深入楼盘、大街小巷进行宣传,向群众了解在建房地产项目,并通过城区税源办、居委会、中介公司等组织掌握房源状况。
(三)建立网络,时时互动。在城区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与城区税源办定期召开房地产管理联席工作会议,协调房地产企业及项目管理,强化了日常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形成了税源控管体系。部门互相配合是关键。我们主动上门,逐个走访城区开发办、房产局、规划局、建管站等涉税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它们的工作职能和工作程序,寻找加强管理的途径和手段,同时收集了大量最新楼盘立项、审批、开工、预售等信息,进行落实。通过召开地方政府参加的房地产企业座谈会,宣传房地产各项政策,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实现执法与服务有机融合、征税与纳税良性互动。
(四)宣传政策,面面俱到。一是定期下户,政策宣传到位。对在管的房地产企业,有管理员定期下户,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宣传房地产税收政策。二是加强辅导,规范管理到位。督促企业强化财务管理,帮助企业做好财务会计资料规范管理,为税收征管提供准确资料。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保存完整的合同、协议、工程结算发票、预收账款收据等财务资料。
(五)纳税评估,严格把关。按照“广泛借鉴、规范流程、指标对比、务虚与务实相结合”的思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细化评估方法步骤;通过一系列指标、系数横向、纵向比对发现问题;务虚与务实相结合、指标数据与实物现场相结合、纳税人这一“点”与对应行业这一“面”相结合。*年,通过对房地产行业纳税评估,评估入库各项地方税95万元。
三、西乡塘区房地产税收监控管理的存在问题
一是部门沟通不到位。地税、工商、国土、规划、房产、建设、金融部门往往各自为政,根据部门职能实施行政管理,不能有效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换,对房地产业社会化综合协调管理水平尚处于较底层次,客观上导致了税收源头管理困难和有效管理滞后等实际问题。如: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照样可以通过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资质审查;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财政、土地管理、规划建设管理、房产管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不到位,不能做到信息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二是税源监控乏力。具体表现在税收管理员对房地产业的经营方式、开发程序和经营规律还不十分熟悉,对所得税及房地产业相关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不足,对企业财务核算尤其成本核算知识的掌握不够熟练。三是纳税意识淡薄。一些开发商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在项目开工后不依法履行其纳税义务,往往不择手段以达到其偷逃或挤占国家税款的目的,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其应税所得,而采取多种手段偷税。主要表现在:一是预售收入不入账,不按规定计提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收取的房租收入、广告费收入不申报,以完工房产抵付各种应付款项,如借款、工程款、租金、广告支出、奖励支出等。三是采取虚报成交金额、协议少开发票手段,达到房地产企业少缴所得税的目的。四是虚增建筑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税款。四是帐目资料欠规范。由于房地产企业是个特殊的核算主体,开发周期长,少则三、四年,多则七、八年,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多,工程建设编制的预算、签订的合同、变更书,各级项目审批部门的批文等没有作为税务机关必须审核的资料妥善保管,或者无法提供,造成税务部门对成本确认困难,加之跨年度审核工作量大、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变更频繁,且财务核算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帐目资料保管不善,带来审核工作难以到位。加之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少数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度不高以及税收管理滞后而导致地税机关对房地产业的登记管理难度增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存在征管盲区。
四、加强西乡塘区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辅导,整顿征管秩序。要以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为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财务办税人员的税法宣传辅导,对其财务核算上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使纳税人懂法、知法、守法,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要采取如开座谈会、上门宣传、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向企业宣传解释税收政策、增强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营造房地产行业良好的税收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金融产品税收政策范文5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在建筑节能的某些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起步晚,技术相对落后,依然存在众多问题。
(一)能耗高且能耗强度大
能耗高是指建筑能耗占我国总能源消耗的比重高,能耗强度大是指单位建筑的能源消耗高。静态看,目前我国既有城乡建筑面积约为400亿平方米,其中的节能建筑面积只有3.2亿平方米,不到总量的1%。截至到2013年末,我国95%以上建筑是高耗能建筑,建筑能耗达到10.5~11.28亿吨,占全社会终端能耗总量的近1/3[2]。与普通住宅相比,大型公共建筑由于外表华丽、大量使用中央空调而消耗更多能源并且排放大量温室气体,仅建筑用能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就占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25%[3]。而且,很多地区的建筑片面追求造型标新立异、建筑空间大,完全忽视能源消耗,成为建筑能耗高且能耗强度大的推手。动态看,我国目前处于建设鼎盛时期,如果按照每年新增16至20亿平方米的发展速度估计,到2020年全国高能耗建筑面积将会突破700亿平方米[4]。而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建筑规模和建筑能耗总量还将继续高速增长,建筑将成为最主要的用能增长点。
(二)技术落后且浪费严重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建筑节能起步晚,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目前,我国北方城市已普及集中供热采暖设备,但由于技术有限,能源在转化和运输过程中造成大量流失和浪费,而且余热利用也不充分。例如,有些地方供热温度过高,用户开窗散热导致热量浪费;有些建筑已经实施了节能改造,但由于分户计量没有普遍推行,导致热能大量闲置。欧洲许多国家住宅的实际采暖已普遍达到每平方米每年耗能6升柴油,这一数字换算为标准煤,大约相当于8.57公斤。在我国,达到节能50%的建筑,每平方米的采暖耗能至少也要达到12.5公斤标准煤,约为欧洲国家的1.5倍[4]。
(三)建筑能源消耗的主要是不可再生资源
随着人们对建筑舒适度要求的提高,使用的家用电器的品种越来越多,使用时间也越来越长,建筑能耗的提高是一个必然。但是,目前我国能源消费的结构是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近70%,可再生能源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3%。因而,建筑能源消耗的主要是煤、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我国目前在建筑领域中,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最多最成熟的技术是太阳能热水器。虽然国家2012年末鼓励分布式发电,但目前家庭能够申请成功的多是知悉该领域情况的专家或爱好者,普通居民受技术、资金甚至没有屋顶搁置太阳能板的限制,申请的很少,总体发电量还微乎其微。
二、我国建筑节能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
建筑节能既有利于环境保护,也有助于提高个人居住舒适程度。但是,开发节能建筑和节能产品的投资较大,出于经济利益驱使,单纯依靠开发商和消费者的自发行为促进建筑节能的发展是不现实的,必须依靠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我国节能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鼓励建筑节能的政策本来就不多,实质性的鼓励政策就更少了。对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即“穿靴戴帽”,以及对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对于高耗能的家用电器,能效为一级的往往价格高出普通产品很多,节能家电补贴给居民带来的实惠赶不上其他厂家的一个优惠活动,用户往往从成本考虑放弃选择能效高的产品。
(二)管理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目前我国关于建筑节能领域的两部大法,但前者所涉及的建筑节能领域有限,后者在节能方面的规定甚少,因而建筑节能工作基本依靠上级的红头文件以及行政性考核来推动。虽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但在法律层面上还未能形成强制性的条文,致使许多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充斥市场。从管理层面来看,建筑节能涉及部门众多,管理分散,难以形成合力。长期以来,我国建筑节能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机构,建设部虽然已经成立了建筑节能协调领导小组,也设置了专门的办公室协调建筑节能,但建筑节能的综合性强,很多地方缺乏协调能力强的综合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导致建筑节能工作进展缓慢。
(三)其他原因
谈到节能,多数人认为是政府的事。由于过去唯GDP论,地方政府单纯注重经济的增长,未将节能工作当成一项日常重要工作来抓,更缺乏对节能技术研发的强有力支持。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各种建筑在我国如雨后春笋般遍地而生,但能耗标准基本没有什么大的变化,能耗高能效低就不足为怪了。节能行动实实在在是每一个人的事,但长期以来普通民众也没有对节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基本的认识,对节能建筑和产品的了解不够。此外,我国房价长期上涨,相对于高企的房屋价格,家庭用能的定价比较低,多数老百姓对建筑能耗的问题根本不关心,对建筑节能的有关规范、规定也不了解。
三、我国建筑节能的财税政策分析
(一)我国建筑节能的税收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规定,对投资北方节能住宅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为零;投资一般性住宅建设的,实行5%的税率;若用公款修建高标准、别墅式住宅的,按30%的税率征收调节税。1993年,又对北方节能住宅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1999年国家为鼓励投资以扩大内需,下发了《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增值税政策。《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文件和《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若原料中掺有不低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以及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给予免征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同时,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也给予了一定的增值税优惠。财税[2001]198号文件以及《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对一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给予增值税减半征收的政策。对于西部地区的一些生产企业,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达标的,在享受增值税减半优惠政策的问题上,也给予适当放宽。但是,上述政策目前已经进行了调整。《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严格了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条件,上述30%调整为60%,而且对上述免征增值税或即征即退的优惠变成了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政策。3.所得税政策。建筑节能的所得税政策主要分散在节能节水设备、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条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所得,实行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部分建筑材料,减按9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购置的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可对投资额的10%进行所得税抵免。对于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国家对此也给予了一定的政策倾斜。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建筑节能的财政政策
1.专项基金政策。国家的专项基金的政策主要是针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早在1992年,国务院就提出了增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2002年国家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者均对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对墙改专项基金支持节能省地建筑工作提出了要求。2007年,国家印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558号)及《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以节能专项资金方式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做了有关规定。2.财政补贴和贴息政策。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节能惠民工程的通知》,对部分节能产品的消费者实施间接财政补贴。具体办法是,中央财政对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生产企业按享受补助后的价格销售,并最终让消费者受益。为鼓励能源消费结构的改善,国家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方面的利用进行扶持。财教[2007]558号规定,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的,中央财政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贷款贴息50%(地方)和100%(中央)。3.奖励政策。国家对于建筑节能的奖励政策,主要体现在北方采暖地区和节能改造方面。财政部在2007年印发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并对奖励原则和标准进行了规范。《绿色建筑行动方案》([2013]1号)要求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该方案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并对节能改造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
(三)对我国建筑节能税收政策的评价
1.停征固定资产调节税,激励作用消失。曾经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1)对节能建筑投资实行零税率,而对普通建筑和高标准建筑分别实施5%和30%的税率。在这一税收政策的激励下,1991~1999年设计建造的住宅较之前建造的住宅节能30%[5],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虽然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社会投资,但对建筑节能的激励作用却消失了。2.税收政策涉及面较窄。建筑产品从生产到消费涉及诸多环节,需要配套完善的税收体系共同作用以促进其发展。我国目前的建筑产品税收优惠只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切入多为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对整体建筑设计达到一定标准的建筑商以及购买节能建筑的消费者缺乏应有的税收激励,致使市场主体缺乏节能投资和节能建筑消费的积极性,最终难以对建筑节能工作起到较大的激励作用。
(四)对我国建筑节能财政政策的评价
1.专项基金用途有待明确和扩大。目前,不同省市都在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节能重点工程项目加以支持,但专项资金的使用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专项基金在使用上不透明,资金和项目做不到公开、公正,即使形成一套完整的节能项目评价指标,也难以对该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评价。再次,专项基金扶持的范围较窄。由于资金有限,只能对有限的项目通过评审制进行扶持,总体上对于建筑节能产品的开发商和消费者的扶持力度不足。2.财政补贴政策设计不合理。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主要依赖政府的财政补贴。政府在设计补贴政策时仅把节能量作为奖励依据,对节能改造工作量、节能资金投入与节能效果对比等综合因素考虑较少。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有效的促进节能的机制,但目前的政策是,仅对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财政奖励,由于融资困难且补贴范围有限,合同能源管理大范围推广受阻。3.激励政策不到位。目前,我国建筑节能的财税政策多是近十年建立的,而且多停留在法律法规层次,针对性不强,操作性和执行力偏弱[6]。而且,国家制定的与节能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并且主要针对新建建筑,主要给予供给方经济激励,而对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和需求方的经济激励不充分,政策效用大打折扣。
四、完善我国建筑节能财税政策的措施
(一)建筑节能税收优惠政策
一般来说,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建筑的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提供或购买符合节能建筑标准的生产者或消费者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二是对不符合节能建筑标准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征收额外的税收来增加其成本,从而达到减少高能耗建筑的生产和消费的目的。税收优惠的方式有三种,即税基式、税率式和税额式。适用税率较低时,常见的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基式减免如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得到的优惠就没有税额式多。若企业计税依据小,给予税收优惠意义就不如财政补贴大。所以,灵活的税收政策才能让企业切实得到实惠。税收调控的作用,主要是引导市场在节能建筑领域发挥作用。1.对于消费者的税收优惠。(1)房屋卖买环节。契税是消费者购买住房时一次性缴纳的税种,是一个重要的地方税种,实行“先税后证”管理,具有较强的调控作用。在消费者购买环节给予契税优惠,能直接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更好地带动节能建筑的发展。如所销售的房屋达到当地建筑节能标准的,可对购买者给予低契税率甚至免契税的优惠。在房屋销售时,可考虑对节能建筑给予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的优惠。(2)房屋保有使用环节。房屋在使用或出租时一般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果所使用或出租的房屋达到当地节能标准的,可以按较低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如果该房屋能效极高,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可以免征房产税。同时,可以结合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税制改革目标,引入建筑节能改造投资税收抵免机制。如在一定时期内,对家庭实施供热改造或保温隔热改造,甚至购买节能家电,达到规定节能标准的,可凭发票申请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额抵免。节能投资个人所得税的抵免,可以促进民众对于节能产品和建筑的购买,把节能意识深入到个人,并最终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2.对于开发商的税收优惠。开发商在销售建筑物时,涉及到的税收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由于土地增值税是对由土地增值引发的房屋价格增加进行征税,对其进行节能减税的理论基础不足。由于开发商为提供节能建筑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可在短期内对能效达到或超过标准的建筑给予一定的营业税减免。采用的方式可以是降低了的税率,也可以是营业收入减计。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附加在应纳营业税额之上,营业税的减免也即同时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了减免。企业所得综合反映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所得税则是对这种盈利进行调节的重要手段。当市场上节能建筑份额较低时,投资这种建筑可能会大大降低企业的利润,削弱企业的竞争力。此时,对该类企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直至市场形成一定的规模,非常必要。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方式很多,如加速折旧、成本加计扣除、降低税率、收入减计、免税期以及投资抵免等。
(二)建筑节能财政补贴政策
利用财政补贴刺激建筑能效提高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例如,韩国对安装太阳能电池屋顶和太阳能热水器的住户,补贴最高时甚至达到安装费的95%。财政补贴灵活简单,见效快且效果明显。财政补贴的方式有多种,但适合节能政策的基本上是直接补贴和财政贴息。1.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通过在政府公共预算支出项目中直接安排节能项目支出的财政支持方式。经济利益是市场发育最有效的催化剂。由于节能建筑产品的成本远大于高能耗产品,政府采取一定的补偿措施,鼓励节能建筑的供给非常必要。直接给予节能建筑开发商补贴,可以降低其开发成本,增加利润,进而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开发者预期利润很低时,财政补贴比税收优惠更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节能建筑的供给。政府也可以对节能建筑产品的消费者进行补贴。稳定的需求可以为供给者释放一个稳定的预期。由于消费者对价格敏感,而节能产品价格偏高,此时政府对其给予一定程度的现金补贴,实际上降低了节能建筑产品的价格,税收的替代效应就会发生作用,节能建筑产品的消费需求就会增加。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对节能建筑的补贴采取“退坡机制”。“退坡机制”可以是补贴总额控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谁先申报谁先获得;也可以是时间控制,随着时间推延,补贴逐步递减。2.财政贴息。对投资者来说,财政贴息可能是比财政补贴更具吸引力的优惠措施。财政贴息是指企业或个人就某项目进行投资需要向银行贷款时,财政代为企业或个人支付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的财政扶持行为。财政贴息是政策性融资的重要工具之一。由于节能材料、设备的投资需要大量的资金,财政补贴极为有限。通过财政贴息,企业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到足额的款项,解决制约节能建筑供给的资金瓶颈。
(三)其他财政政策
政府作为特殊的需求方,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节能建筑来促进节能建筑市场的发育。一方面,政府采购本身可以节约成本;另一方面,大量政府采购可以给供给方释放未来发展的信号,让市场更有信心。政府也可以设立建筑节能专项基金,专门用于鼓励节能技术的研发、节能建筑的设计等工作,还可以对企业完成的节能科研、技术实施购买,并在全社会推广使用,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建筑节能产品成本的降低。
(四)相关配套政策
金融产品税收政策范文6
商业保险实现了从“社会保险的补充――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的逐步提升,吴定富(2005)认为,商业保险在不同社会保障层面发挥不同功效:在基础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参与社会保险日常管理,为社会保险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实现社会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提高保障机制运营效率;在成长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开展企业年金和团体福利计划等业务,为企业提供独立运作、专业化管理和适度保障的全程服务,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倡导者和主要承担者;在享受型社会保障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丰富和完善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
本文主要探讨商业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险中作用的发挥。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的提法始于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建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我国比较认同的养老体系的三支柱(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一、商业保险在第一支柱养老中的定位与功能发挥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商业保险在第一支柱养老中作用发挥主要体现在:为基本养老提供技术支持、业务经办(主要是新农合与其他特殊群体)、参与基本养老保险投资运营等。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是由政府部门负责第一支柱养老保险的管理运营,若政府观念与职能不发生大的变动,那么商业保险公司在第一支柱养老中作用发挥空间不大。虽然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保的三种模式(德阳模式、宜兴模式、衢州模式)现状说明已比较完善,但对于发展进行状况及运营中发现存在问题分析不足。新农保试点之初,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的最佳时机,因为政策伊始,政府部门在人员配备、业务经办方面面临困难,如今距离新农保试点已经五年,新农保的经办机构在人员配备、资金划拨、业务经验等方面雏形已成,除非政策或者中央关于政府观念出现大的变动,否则保险公司难以再介入业务经办。
因基础养老金“保命钱”的特殊属性及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保险公司参与基础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存在困难。若能建立起较完善监管制度与明确投资责任,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具有可行性。
二、商业保险在第二支柱养老中定位与功能发挥
我国养老保险中的第二支柱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以企业职工为对象的企业年金和以事关事业单位为对象的职业年金。我国企业年金实施的是信托模式,企业年金涉及的相关主体有: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第二支柱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商业保险公司具有广泛的销售渠道、先进的精算技术、多样的产品设计、综合的管理服务能力等。
虽然目前获得企业年金管理资格企业中,保险公司在数量上不占据优势,但在企业年金管理资产数目上却领先其他金融机构。例如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年金积累资金为6,306.38亿元,而同时期(2014年1-3月)保险统计数据报告显示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2648.21亿元,投资管理资产2313.73亿元,这说明养老保险公司托管的资产约全部企业年金的41.99%,投资管理资产的比重约为36.69%,这也表明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比较有竞争力。
三、商业保险在第三支柱养老中定位与功能发挥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中应发挥主要作用。目前我国第三支柱比较薄弱,主要原因是:国家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大、居民购买力不强、参保意识不高、保险公司产品设计难以适应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要等。
笔者认为,为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中发挥更大作用,应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居民自我保障意识,增加商业养老保险购买数量、加大宣传力度、开办群众喜爱的养老保险险种、健全养老保险监管体系。
四、结论及建议
笔者认为,商业保险在三支柱养老保险中能否发挥更大作用,有赖于以下因素:
(一)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在养老保障体系中该发挥“大政府”还是“小政府”职责影响着保险公司发展前景。若在“小政府”理念引导下,把能交给市场的交给市场,自己负责监督管理,那么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将会发挥更大作用。
(二)资本市场完善及监管政策的加强
资本市场完善与监管政策加强将为我国基础养老金、企业年金及个人储蓄养老金投资运营提供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国三支柱养老目前比重,保险公司会从中获得更大发展机会。当然,也会面临行业竞争加剧、自身运营更为规范等挑战。如何在机遇与挑战中谋求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话题。
(三)政府政策支持
从商业保险发展来看,政策从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2004年企业年金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极大刺激企业年金数量增加,为保险公司提供机会,2013年9月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也促进保险公司业务开展。加快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税收递延政策的试点和推广、制定更为明确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等政策及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颁布也会对商业保险发展产生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