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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政策范文1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纵观近期文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这种关系表现得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阻滞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威胁。
一、相关关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从2000年开始,在我国农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撤出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从而导致农村金融供应机构以及资金供应出现严重缺口,与当时农村经济机制改革产生重大矛盾,随着矛盾的日益尖锐,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积重难返的威胁。
(二)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一是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观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四是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行业冲击金融市场
在农村,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构成了农村借贷的主要方面。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有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常困难。调查显示,农民借贷的问题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显然有其必要性,但问题是非正规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可能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体系不健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防止挤兑危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现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外部支持环境
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分别来自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度。因此应该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农村金融改革同时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一是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需要相关准备金管理,再贷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观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促进农村商业金融服务的改善;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协调发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这就造成了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改革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农村经济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在逐渐地削弱二元结构特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也成为政府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互动式发展”一文中提到,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地域的广阔性而导致经营管理难度较大,而使以利润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因此,应注意农村金融系统改革与城市金融系统改革推进的协调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齐的农村信用环境,设置强制投保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并且强化准入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经营效益差的信用单位排出农村金融市场,确保农民的财产安全。
(四)注重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实现小额信贷组织创新。
虽然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充斥了正规农村金融市场,但我们不能否认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同性质市场的存在可以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双方会不约而同地改善经营模式,加强管理,而最终获益者为广大农民,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
例如,进行以利润为导向、成本收益平衡、运行效率高的小额信贷组织创新,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从多个渠道减少对捐赠的依赖。
(五)区别化对待,满足不同地区的农村建设要求
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状况、耕作环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异显著,因此出台政策应区别化对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区的等级划分,逐层削减规模,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农村,切实为农民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节省农民办理事务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从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结构,加快资金回流
有数据显示,农村建设常出现资金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可规定对资金运用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贷资金投入,或者减少存款,或者自动退出农村存款市场。加快资金的回流,为农村的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流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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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政策范文2
关键词:欧债危机;政策措施;农村金融
作者简介:马占平(1969-),男,汉族,河南新安县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寨信用社主任,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3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0-77-02
一、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监管措施问题分析
(一) 监督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村地区需要集合地方政府的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制定适合本地发展要求的农村金融间断机制,保证金融监管能够和相关的政策紧密结合在一起,同时能够在具体机制实施上产生良好的效果[1]。欧债危机下需要改变以往农村金融风险由国家承担的局面,把监督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各个金融机构,提升其执行政策的水平,同时能够更好的规范农村金融监管责任,提升农村金融监督管理水平。
(二) 积极探索多元化产权组织形式和改革模式
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政策需要采取多元化发展策略,构建强化约束机制、明晰产权关系的总体战略,提升欧债危机的应对水平。农村金融需要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积极探索和推进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改革,按照产权制度模式实施新的政策,从根本上提升农村金融的发展水平,为新形势下农村各项工作的全面推进奠定重要的基础。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需要积极稳妥的推进合作制改革,建立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的金融机构产权模式,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迈进一个新的台阶,为降低农村金融风险,提升农村经济的整体实力创造良好的条件。农村金融政策改革需要在合作制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产权模式,通过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
(三) 化解农村金融风险
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风险需要进一步化解,欧债危机下可以实施减税政策,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需要通过资产捐赠、政府补贴、置换不良资产等方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当前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把农村金融的不良贷款比例控制到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提升金融市场化解各种风险的能力。欧债危机下世界经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村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机构需要通过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软实力,帮助金融机构化解各种风险。
(四) 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需要增强服务三农的水平
农村金融最终目标是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欧债危机下农村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农村金融机构需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扶持农村优势产业,提升农村经济的综合发展水平,农村金融机构需要为农户提供小额信用贷款,帮助中小农户摆脱欧债危机对其产生的影响,通过对农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可以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对搞活农村经济、提升农村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五) 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需要改变传统观念
欧债危机背景下农村金融政策需要融入现代金融管理理念,并且能够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发挥作用,提升欧债危机下金融发展的整体水平。为适应欧债危机和金融改革新形势的要求,银监会需要加大对农村金融的监管力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农村金融政策,提升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需要按照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升透明度的基本要求开展工作,这种管理理念需要和商业银行利润结合在一起,形成良性循环机制,对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机构突出问题分析
(一) 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信用风险问题分析
欧债危机背景下农村金融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体系,信用风险仍然是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需要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才能促使农村金融健康稳定的发展。欧债危机背景下农村金融不良贷款实际比例呈现上升的态势,高风险对农村金融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虽然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但是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发展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于一些不符合实际发展需要的贷款需要进行风险防范,逐步规范贷款流程,提升金融服务发展水平。欧债危机下国家需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宏观调控力度,解决行业过剩等问题对金融系统产生的风险,把农村金融风险控制到一个合理的状态,当前农村金融如果不能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控制,不良资产将面临很大的反弹压力,需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二) 欧债危机下解决农村金融操作风险问题
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非常薄弱,因此实施过程中存在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问题,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很多案件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金融机构通过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对于一些未暴露的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解决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需要对操作风险进行全面的控制,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升金融发展水平。农村金融风险缺口比较大,农村很多中小企业受到欧债危机和金融危机的影响,存在经营不善和长期亏损的局面,对农民工就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当前金融机构需要采取分类核算控制风险的策略,解决农村金融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三) 欧债危机下需要解决资本充足程度的问题
从账面的情况看,欧债危机对农村资本金融市场的冲击是很大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虽然已经达到监管的要求,但是把其与农村快速发展的经济相比还存在很多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提升金融市场的活力,为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资本和资金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的稳定性和真实性存在很多的问题,其发展过程中会受到金融风波的影响,特别是欧债危机对其冲击力度很大。农村金融机构需要划清边界线,发展资本金融市场,规范资本行为,提升资本的效益水平,为农村经济注入活力。从整体情况看,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制度政策等方面的影响。另外,农村金融机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还没有全面实施,导致金融市场的秩序不是很稳定,存在资本市场越位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一局面,以提升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
(四) 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需要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股权极度分散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容易产生股东吃股东的局面,我国农村经济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市场还存在不稳定的局面,农村经济对金融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只有建立稳定健康的金融市场持续,才能推动农村金融各项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中社员参股的机制还不健全,不能对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约束,这样一旦产生欧债危机和金融危机,金融机构的风险自然会暴露出来,对股东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农村金融政策制定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制度执行过程中需要拥有完善的监督体系,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为农村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随着农村金融机构的逐步壮大,需要解决董事会职能发挥不充分的问题,把权责不明确问题产生的金融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政策实施过程中监事会缺乏独立性,不能对金融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农村金融才能经受各种危机的考验。农村存在很多的中小金融机构,当前对这些机构的治理费用和成本比较高、效率较低,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三、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监管措施
农村金融在欧债危机的影响下需要逐步树立风险为本的基本理念,对金融市场需要树立谨慎经营意识,建立健全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农村金融监管约束机制,把农村金融以往的外延扩张为主的粗放型经营管理模式转变成以内涵为主的集约式增长方式,从根本上提升农村金融市场的软实力,树立利润可获、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经营管理理念,提高风险识别的能力。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机构需要合理计量风险,对控制能力进行全面分析,完善并且全面执行内控制度,对资本和利润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升欧债危机下农村金融机构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金融机构需要按照分类监管和差别监管的具体措施,积极稳妥的推进各方面的改革,提升农村金融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金融机构地处农村,因此需要把服务“三农”作为自身发展的目标,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以客户为对象、以市场为目标,逐步分析自身的生存环境。农村金融需要肩负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任,积极稳妥的推进各方面的改革,完善各种机制,优化监管体系,提升资本的经营效益,为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农村金融政策范文3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经济社会学;社会网络;社会资本
中图分类号:F830.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01-0071-07
一、引言
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受关注但又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就目前来看,商业性金融机构涉足农村地区金融业务所存在的成本、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导致其本能地“嫌贫爱富”,农信社改革的去合作化和村镇银行的趋利性也日益明显。所以,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和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不可能彻底解决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结构性矛盾(韩俊,2007)。在这种情况下,集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于一体的农村政策性金融必须有所担当。2014年是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领域唯一的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组建和运营20周年。对比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设计的初衷,从农发行运行20年的实际效果来看,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的特殊功能和优越性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体现和发挥,功能弱化现象十分明显,农村社会的融资形势依然严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发展困境?以往的研究大多认为主要是由于农发行的职能定位不清和功能不健全(何广文,2004;刘锡良,2006;贾康、孟艳,2009)。王伟(2011)认为,自动、稳定而合理的风险补偿与利益补偿机制的缺失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理论界对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的研究,大多是从金融制度或机构本身的经济学角度来展开,尚未发现从学科交叉的经济社会学角度,尤其是社会网络的视角对农村政策性金融作深入系统的研究。
社会网络是社会行动者及他们之间关系的集合(刘军,2004),是一种正式性较弱的社会结构。作为一门崭新的学科,新经济社会学认为经济活动不是存在于“真空” 中的,而是“嵌入”社会结构之中。经济社会学家总是在具体社会结构或社会网络的制约与影响中研究人类的“理性行动”。朱国宏等(2005)研究指出,网络结构的各种特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过程及其结果。一般认为,社会网络理论的研究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集体行动者,或者任何能与另一个实体发生联系的实体(特纳,2006)。实际上,使用“行动者”这个词并不意味着该社会实体一定要“行动”或者具有意志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也可以将整个经济定义为通过社会互动和社会结构把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以不同方式联结起来而形成的巨网。农村政策性金融作为一种社会建构,是嵌入在农村社会金融网络之中的。在这一网络内,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与其他行动者之间的“社会互动”,不断优化融资者的“社会资本”,进而改善其融资状况,同时推动自身持续向好发展。可以说,社会资本充当了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驱动因素,社会互动则是其发挥作用的主要途径。社会资本孕育于社会网络之中,“是一种镶嵌在社会结构之中并且可以通过有目的的行动来流动的资源”,社会网络是社会资本的载体;社会互动形成社会网络,是网络中的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通过接近、接触或手势、语言等信息的传播而发生的相互依赖的过程,社会网络影响或制约着社会互动。因此,在有关社会网络的研究中,这三者经常是一并讨论的。很难想象,抛开社会资本和社会互动去考察社会网络,可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基于这一思路,本文汲取了新经济社会学及经济金融学相关原理,将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运行和发展置于其所在社会网络的背景中,力图探究出其与所嵌入的社会网络及该网络中的其他行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内在于这些关系的驱动力。为此,本文先从宏观方面论述了农村社会金融网络场域为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提供的基本载体功能,接着从微观层面分析了嵌入社会网络中的社会资本的需求对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的间接驱动作用,最后分析社会互动对农村政策性金融功能发挥的影响机理。
二、农村社会金融网络场域是农村政策性金融活动的基本载体
社会网络理论告诉我们,任何一个个体或组织都是具有社会性的,是被社会化了的实体。他们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无时无刻不处在社会网络当中。所谓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通俗地讲,场域是以各种社会关系连接起来的、表现形式多样的社会场合或社会领域。虽然场域中有社会行动者、团体机构、制度和规则等因素存在,但是场域的本质是这些社会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网络。据此定义,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网络就相当于一个主要由农户、农村企业、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商业性担保公司等)、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发行、政策性担保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等构成的特定的场域。
在这一场域之内,各行动者因其地位的不同,占据的金融资源或权力也有很大差别。农户、农村企业等是资金的需求方,各金融机构则是资金的供给方。由于农村金融资源的稀缺性,农村金融市场本质上是一个需求明显大于供给的卖方市场。这就导致了农户、农村企业等资金需求者在融资时面临一系列的尴尬与困难。尤其是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设立以前,由于农村合作性金融早已名不副实,异化成了事实上的村镇商业性金融;民间金融还不够正规,风险较高加之资金规模远不及需求,农村融资市场上便形成了商业性金融独大的单边垄断局面。此时,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等群体想要融资时,因为很难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就只能求助于农村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可以说,他们能不能顺利取得所需资金几乎完全取决于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一方的行为。这样,出现“信贷配给”或“资金饥渴”等现象就不足为怪了。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是提高担保或抵押门槛不肯放款,就是以风险较高为由借机抬高利率,致使农户或农村中小企业等面临严峻的融资难题。1994年农村政策性银行设立以后,农村金融网络的状况得到极大的优化(见图1)。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等在融资时,不再仅仅依靠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而是多了一个替代选择——向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这无疑降低了融资者对农村商业性金融的过度依赖,大大提高了他们融资的成功率。当然,场域中各行动者的行为均要受法律法规等规则要素所施加的约束和激励,他们是农村金融场域健康运行的外部保障。由此来看,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安排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提高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等所需资金的可得性,或是被要求提供的担保条件降低了,或是以前根本得不到的贷款现在能得到了;二是在农村商业性金融垄断力量被削弱的情况下,融资者的融资成本自然会有所下降。一些弱势的群体、行业或领域,可以以较低的利息率获取政策性资金的强力扶持。换句话说,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立是金融场域结构优化的内在要求和均衡发展的必然结果,必须坚持和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不动摇。
图2:融资者的社会资本与融资的可得性
社会资本的作用机理可以概括为信息流动、决策影响、信用证明和身份认同等4个方面(林南,2004),这些因素正是事关农村弱势群体能否顺利融资的重要资源。融资者拥有较丰富的社会资本,就相当于有了一个隐性的信用证明。这样,贷款人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其产生一定程度的身份认同,进而正向地影响到信贷决策。相比之下,他们能更容易或以更低的条件获得所需资金。但是,受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我国农村地区目前面临的情况是,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等群体的社会地位较低,社会资本是受到约束的。农村的社会资本正不断流失,存量越来越少。农村群体拥有的强关系十分有限,可供参加的经济和社会组织也寥寥无几,社会资本长时间内得不到扩展和丰富,这种状况对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融资者非常不利。就宏观层面而言,征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有关的金融政策正在逐渐地向农村弱势群体倾斜,但是具体落实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融资者在动员他们可以利用的最好资源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归结到一点,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放款时是以社会资本为重要依据的,而融资者的社会资本却先天不足,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他们通常无法顺利地取得商业贷款。
(二)社会资本需求对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的驱动机制
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相比,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并不以贷款对象的社会资本的优劣来决定贷与不贷。换句话,并不是说谁有“关系”或有“路子”(这里指可以调用的强关系),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就贷款给谁。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恰恰是以农村地区的弱势群体为特定的服务对象。这些群体大多社会地位较低、社会资本不足,尤其是可以帮助自己融资的强关系极其有限。当他们从商业性金融机构得不到或不易得到所需资金的时候,便可以向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他们是关乎国计民生、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殊战略性地位的弱质产业、弱势领域或群体,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之下,便可以为他们提供资金支持。这主要体现在优惠性(贷款期限长、利率低)和可得性(较低的担保或抵押条件)两个方面。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政策性担保机构,应该帮助农村融资者走出对血缘、亲缘、地缘关系的单纯依赖,不断增加和优化他们的社会资本,改善其博弈弱势的地位。农村弱势群体融资难的一个普遍原因是其信用度不明确,商业性金融机构在此情况下不可能“贸然行事”。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给融资者发放前期贷款或提供担保的举动,可从侧面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号:这些项目、行业或领域是政府支持或将要重点发展的。这样,商业性金融机构就会认为这些项目、行业或领域的信用较好、风险是相对较低的,可以考虑为其发放贷款。在这一过程中,融资者的社会网络得以明显扩大,增加了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个关键的行动者,他充当了众多的融资者和大量的其他性质的金融机构之间唯一的“桥”②。通过牵线搭“桥”,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融资者注入了新的社会资本,这就是隐性的信用证明。也就是说,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优化融资者的社会资本结构,间接地提高了他们在融资时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讨价还价的能力。
反过来看,因为借力于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融资者可以更顺利地获得商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所以,理性的融资者为了尽可能地改善自己的社会资本状况、提高自己融资的成功率,一定会增加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需求。这样,受社会资本的需求拉动,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只有不断地创新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改变过去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发展方式,“自下而上”地按“需”发展,才能满足融资者日益增长的农村政策性金融需求,同时促进自身持续向好发展。
四、良性的社会互动是农村政策性金融功能发挥的主要途径
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我国农村金融场域中的一分子,在运行的过程中必定会与其他组成部分进行一系列的社会互动,这是普遍存在且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当然,这些互动既有良性的,也有恶性的。良性的社会互动意味着农村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渠道得到扩展,有利于其更充分、更灵活地发挥出应有的功能;恶性的互动乃至冲突则可能会导致组织机能失调,甚至是金融生态网络的严重失衡。现阶段,逐步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制度为保障,鼓励和引导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同融资者的良性互动以及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农信社的协作、互补,约束和惩治设租寻租行为及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的越位竞争,及时纠正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错误和偏差,强化农村政策性金融的特有功能体系,势在必行。
(一)农村弱势融资群体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社会互动
农村弱势融资群体和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处于同一个金融场域中,前者对资金有着强烈的需求,后者则是为缓解他们的融资困境而专门设立的,他们之间的社会互动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政策性资金能否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到达最需要它的人手中。
首先,这种互动的进行必须以融资者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充分认知为前提。但是,从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并不乐观:有52.13%的农户或企业只是听说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但从未接触过;有26.12%的企业表示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一些了解,但很难从那里贷到款,仍有21.75%的企业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其基本制度一无所知。这说明,仍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弱势群体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即便知道有这种机构,对它也不抱希望。认知不足,将会使得农村弱势群体向政策性金融机构融资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反过来,只有农村弱势群体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认知充分了,才会及时地把自己对资金的渴求以递交融资申请的形式表达出来。其次,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接收到融资者的融资要求之后、发放贷款之前,也需要对融资者有一个认知的过程。这里的认知主要指对融资者资质的考察,看其是否符合政策性融资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农村政策性银行将会及时地为其发放资金,或者政策性担保机构给其提供担保。之后,还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以防范道德风险。至此,融资者如愿从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那里融得了资金,但是他们之间的互动过程并没有结束。融资者在获得并使用资金之后,会对审批手续的繁简、审批时间的长短、客户经理服务质量的优劣、资金期限的长短与自己是否匹配、资金成本是否承担得起等做出评判。与此对应,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会将融资者的评价作为今后工作的参考依据,在相关方面做出改进。总之,融资者和农村政策性金融之间合理的双向互动,必将使其政策性扶植功能更加突出,支农效果更加显现。
必须指出,融资者与农村政策性金融之间还存在着另一种互动形式——设租寻租。这种恶性的互动源于关系嵌入和社会信任的“异化”。设租者和寻租者主要是通过金融网络中具有“桥”作用的“中间人”取得联系。这个“中间人”在网络中一般处于更关键的位置并拥有更丰富的社会资本,掌握着交易正常进行所必需的关键“社会资源”。交易双方和“中间人”之间都建立了高度的“信任”,“接头”之后经过反复试探和重复博弈,逐步获得身份认同,进而达到让公共金融资源在由“自己人”组成的“小圈子”中流动的目的。这种丑恶的交易扭曲了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的本质,妨碍了其功能的发挥,必须依法惩治,坚决制止。
(二)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社会互动
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可以甄别出农村地区的一些潜在的优质群体、产业或领域,为其提供前期的融资或担保。由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背景,这种投资行为无意之中便增加了融资者的社会资本。商业性金融机构看到后,自然会觉得这个项目“比较可靠”。这样,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就会“免费搭车”、大举跟进,为其提供后续的资金支持。这时,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见好就收”,及时撤出,重新发掘其他项目,开始新一轮的循环。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的上述互动过程被称为“虹吸诱导”机制,结果是二者“双赢”,它完美地体现了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最本质最核心的功能,巩固了这一制度存在的现实根基,对其长远发展意义深远。其中,相较于农村政策性银行,农村政策担保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更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农村政策性银行毕竟资本金有限,不可能事事躬亲,都为其放贷:一方面它缺乏自动稳定的利益补偿机制;另一方面如果这样做,要么等同于政府财政,要么等同于商业性金融。相反,农村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够以小搏大,通过杠杆作用“虹吸”多倍的商业性资金,不仅降低了金融风险,而且大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着力促成农村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良性互动,将成为政策性金融制度改革创新的主攻方向。
然而,由于利益诉求方面的矛盾,农村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之间的业务摩擦与冲突不断显现。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制度是随着改革的深入,自上而下设计的。它一诞生就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和约束。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部分政策性金融机构时常以市场化改革的名义,越过特定的业务“红线”,主动寻找有利可图的投资项目,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展开正面竞争。很明显,这种“竞争”是有失公平的,结果只能是政策性金融的“单赢”。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这种“越规”行为是不可能长久的,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势必会使其逆向选择和“虹吸诱导”等功能不能充分地体现。因为这些功能的发挥,需要依赖于“遵守非主动竞争性盈利”这一基本前提。
(三)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社会互动
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网络中的又一个重要支点,与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相得益彰。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在实现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提高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方面是一致的。这使得他们具有相互配合、融合与合作共赢并形成一种特殊耦合机制的天然基础和条件。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无不与本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典型代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的密切联系是由农业服务对象的分散性和业务运行成本决定的。一方面,农村融资者人数众多且分布面广,政策性金融则一般具有确定的边界和资源数量,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处处设立分支机构。相反,只建立一些宏观性的机构,将具体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交由合作性金融机构,既可以减少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又可以利用合作性金融机构植根农村的特点了解农村弱势群体真正的融资需求、信用状况等。借此,农村政策性金融犹如建立了一个新的支点,可以更方便、更快捷地与融资者的需求对接。另一方面,依靠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及信息优势,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快速地跟随投资,并及时掌握国家的政策意图和行业动向、调整发展战略,为自己赢得发展良机。
注:
①如果人们在关系上投入的时间越多、情感越紧密,并且彼此更为亲密也更为频繁地提供互惠性的服务,这种关系就是强关系,反之是弱关系。
②“桥”这个概念是由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73)提出来的。当从一个网络组织传讯息到另一个网络组织时,有时仅仅依赖于两个网络中各有一名成员相互认识,而形成唯一的一条通路,这条唯一的讯息通路就被称为“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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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政策范文4
一、宏观调控对基层金融经济的影响
(一)压缩了中小企业利润空间
从紧货币政策实施后,对纺织业和房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突出 (三)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县内某支农金融部门存放央行款项由去年年底的2.5亿元,增加到今年6月底的3.6亿元,可用资金减少0.9亿元,县内可用资金约5000万元,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一是利润倒挂。央行连续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形成信用社利润倒挂。按央行存款准备金率计算,2007年该单位利率倒挂557万元,到今年上半年已经倒挂366万元。二是准备金上调,有资金不能用于发放贷款。去年底该单位存放央行存款准备金余额为2.2亿元,到今年6月增加到3.1亿元,增加了0.9亿元。三是贷款风险有所增加。受纺织业、房地产业等行业利润空间减少和生产成本增加的影响,企业还贷能力有所弱化,从而增加了信贷资金风险。四是对农产品收购影响较大。由于农产品价格上涨较快,相应扩大了农产品收购资金的规模,而从紧货币政策又限制了农产品收购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二、几点建议
(一)实行特殊的存贷款利率政策。中央银行应当根据基层金融支持“三农”的特点,对存贷款利率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实行特殊的政策。存款利率:将存入中央银行款项实行优惠利率,可以采用特殊存款,或发行优惠利率的债券等方式,从而改变利率倒挂现象。贷款利率:支农金融机构的核心工作是支持地方经济特别是支持地方三农经济的发展,应树立“大支农”概念,中央银行可以采用差别贷款利率,有效解决县域经济在“工业化、产业化、城镇化”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信贷资金的支持问题。
农村金融政策范文5
关键词:农村金融 民间资本 供需分析
我国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尽快在农村地区建立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于一体的金融体系,实现农村金融资本充足、功能完善、服务健全、运行安全”、“鼓励市县级单位探索建立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准许私人资本和外资参与股份”、“大力培育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社会团体法人等在内的小额金融信贷组织”以及“抓紧引导农户建立资金合作组织,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发展”,这就为我国发展农村政策金融体系和完善多样化资本流入农村生产建设领域提供了法律和政策层面的参考。
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的主体功能类型
整合农村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提升农业经济竞争力。在政策性农村金融发展体系下,金融资本通过优先制定的信贷扶持项目而流向政府引导发展的地区,相应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得到满足,一系列经营活动得以在国家产业经济政策规则下正常进行,农村地区数量众多的小规模经济组织也因此得以整合,形成规模经济下的核心竞争力。此外,农村地区政策金融利用“政府赋权”的先天优势,可以扭转地区生产力的非均衡性分布,融合信贷与产业倾向政策,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整体布局意图,直接参与社会经济资源的多次配置,直至达成最优均衡状态。
扶持弱势群体,缩小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差距。相对于较早发展起来的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经济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然而却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发展潜力。目前的农村信用社组织远不足应对农业发展的巨额资金需求,而城市商业银行的短期逐利特性使得其投入农业领域的资金流量有限,即便是有限的资金也会附加一系列严苛的约束条件。因此,在市场金融力量不足以支撑农村金融发展的条件下,政策性金融支持就是发展农村经济、提升农业产出水平以及增加农民劳动收入的重要实现平台,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特色化和收入差距水平缩小化的长期战略实现依赖于此。
带动商业金融资本流入,搞活多元化农业资金支持渠道。政策性金融活动在农村地区的广泛开展具有带头示范作用,通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吸纳社会资本、商业资金以及风险基金等而进行农业产品开发和农业生产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经济政策并具有很强的引导和自主决策性质,经济学也称这种现象为“虹吸效应”。政策性金融活动可以体现国家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态度和意向,逐利资金通过预期效应和揣摩政策而增强对农村地区的投资信心,形成规模化和市场化的农业资金流动体系,更加提升农业被投资领域的产出效率,以市场和计划手段相融合的方法引导农业金融和经济发展。
供给和需求转移角度的农村政策金融发展现状
(一)供给角度
农村地区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较为局限,业务发展模式单一。我国目前农村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中央银行的再贷款,2009年以来,虽然也出现了债券融资等资金融通形式,然而却并没有实现较大的购买发行规模,债券融资比例占据融资总规模的20%左右,央行的再贷款仍然是农村政策金融资金的主要供给来源。政策性金融机构出于营利需要和对央行的贷款还息考虑,通常对融通资金设置较为严格的使用流向限制,这既不符合国家支持农村金融的政策初衷,也扰乱了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制约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央行提供的农村政策性金融贷款呈现逐年增长率下降趋势。
农村政策性金融功能趋于弱化,供给效率走低。截止2012年12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达到133.6万亿元,较2011年同期增长17.9%,其中负债总额121.8万亿元,较2011年增长22.4%,所有者权益11.8万亿元,同比增长40.6%,政策性银行占比11%,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占比12.5%,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累计资产占比下降0.92%。2012年农村地区贷款额度较2011年减少1.8%,个体农户贷款额度下降4.2%,林业、渔业贷款额下降9%,较同期本外币贷款增速低0.8%。信贷资金补贴是农村地区政策金融供给的主要表现形式,农业发展银行利用粮棉收购款而无法融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方面资金需求,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主要提供扶贫贷款,对于政府的小额贷款补贴依赖性较强,在这种形势下,我国近年来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扶持体系实质上处于功能弱化区间,不具备较高的资金供给效率。
民间资金融通和借贷体系发展缺乏秩序,资金风险性高。2013年1-6月份,我国农户以信用社为正规融资渠道所获贷款数量为全部监测样本的41.3%,而民间自主性借贷比例则达到55.2%;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信用社贷款率为监测样本比例的45.7%,民间自主借贷率则为22.6%。从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资金融通流向看,农户通过信用社渠道融资较自主借贷融资水平低13.9个百分点,而中小企业信用社融资则超出自主借贷融资23.1个百分点,可见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借贷资金渠道具有很强的偏好差异性,前者借贷融资主要依靠自主民间借贷,利率高、风险大、融资盲目、缺乏监管,很容易积累农村系统性金融风险。甚至诱发触犯金融法律事件。
(二)需求角度
我国农村金融的需求结构近年来发生调整。从农村多元化的经济结构来看,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已逐渐趋于消失,转而以技术集约型和劳动密集性经济成为主导发展趋势,通过区域间的资金互助融通,农村地区产业和经营方式趋于混合,农民经济收入也摆脱了单一的农业产品销售来源,多样化收入方式已经具备一定的实践基础。在表1中,我国农村居民收入近三年来发生显著变化,体现在产业经济发展上,2012年农村地区服务业收入水平实现显著增长,在传统种植业和工业企业增长乏力的情况下,服务业增长体现了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结构转移,政策性金融向农业服务业倾斜,优惠的信贷担保和产业经济政策都加剧了这种金融需求结构的变化。
农村金融的依托主体人群发生了变化。现代意义上的农民已不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业种植者,新生代农民无论是在文化程度还是专业技术水平方面都强过上一代农民,农民外出务工成为当前农村的发展潮流。外出务工农民在城市的收入和保障水平都较低,真正融入城市具有制度和思想意识方面的双重限制,因此更像是农民与市民的过渡状态,很多时候依然更倾向于认知自己为农民,这种心理状态也说明了农民工更想回到家乡寻求发展,只是苦于寻求机会(见表2)。农村金融体系在这种状态下就不再是传统的扶持农业种植者,而是更多发挥城乡统筹的作用。
农村政策金融与民间资本对接的多元选择路径
农村复合型政策金融体系的构建依赖于政府和民间的合作。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信贷结构层次是有效农村金融体系的外在表现,部门垂直合作型金融体系具有这样的运作方式,即:非正规部门放贷人接受正规部门的贷款,然后继续向其他中间人或农村地区的贷款需求者发放贷款,垂直合作是这一体系的核心(见图1)。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发展本质属性要求农村金融体系接入政府和民间的双向资本,政府资本把握宏观,发挥其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能,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政策权力和统一号召来引导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促进政府有效计划经济职能的发挥;民间资本发挥微调作用,以“准正规化”的小额贷款组织、基金互助社或者信用担保公司的形式开展有目的的农业金融服务,发挥自身信息、市场化程度、透明性以及信贷灵活等方面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开展服务于农业经济发展的金融活动。
民间资本流向三农经济需政府给予政策和其他方面的优惠。不同于政府资金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和促进社会福利水平提升的公共性目的,民间资本在追逐利润和维持经营方面都具有很强的私利性。因此,政府寻求民间资本对于农村政策性金融活动的调节,其首要工作依然是引导逐利资金发挥公共利益作用,这就要求政府仿效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民间资本流向农业经济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大幅度放宽民间资本参与农业经济活动的准入条件,可采用央行低息贷款的形式来扶持民间自建资本管理机构,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民间资本对于扶持农业经济的权利主体地位。此外,政府应有针对性的探索企业和公司参股新机制,有条件的放开“民政合一”的金融机构共同注资权,政府不分红或少分红,但提供信用担保,通过与民间资金共担风险、单边收益的形式来让利于民,进而取得民间资金的全力支持。
完善农村政策金融法律、审核监管以及风险保障措施。我国现行的《中央银行法》还没有将民间和政府合作的垂直金融体系职能全部赋予给中央银行,因此,国家应有针对性的出台《政策金融法》和《非正规金融法》,并完善《保险法》,尽早界定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职能,通过立法而以法律形式破除民间资本作为发起人进入农村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超过10%的硬性过时规定,将这一比例交由市场去决定,以此来激发民间资本参与农业投资的热情,提升民间资本的市场和法律地位,引入农业保险辅助农业保障机制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在审核方面,政府应实行“谁投资、谁管理”的市场化金融审核机制,允许工商管理部门直接登记民间资本申请,尊重投资者意愿,政府只发挥引导作用;在风险保障方面,农村金融深化必须以建立多元化农业保险体系为前提条件,推进金融衍生品在农业避险方面的应用,建立民间资本、农村企业、个体农户和政府均参股的担保公司,以多种质押和抵押办法引导商业性农村金融担保。
结论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相对于城市金融体系具有发展上的先天落后性,这其中既有历史因素,也有自然环境和人文风俗等因素,农村政策性金融单一依靠政府扶植和投入已经不能满足农业经济发展的需求,其供给和需求出现脱节是经济和时展的必然产物,基于农村政策金融体系多样化功能考虑的民间资本介入是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改革金融系统结构和培育新型农业发展资金支撑体系的趋势动态,民间资本在农村地区的巨大市场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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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政策范文6
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政府管制;政策
中国在金融领域一直实行着很严格的政府管制。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为达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法定的权利对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施加限制和约束,用以有效实现宏观调控,保证经济稳定增长的一种行为。在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政府管制体现于农村金融流通组织运行的各个环节上,从进入和退出条件、价格、行业服务标准,到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政府都有明确化的条文规定。一切不符合政府管制条文和政策意图的民间金融,都有可能涉及到非法的范畴。
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民间金融,是一种在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具体的表现形式有民间借贷、合作资金互助会、信用互助社、合会、私人钱庄、租赁公担保公司、信贷投资公司等等。按其性质,可以把农村民间金融划分为白色借贷、灰色借贷和黑色借贷。所谓白色金融,指的是合理合法化的、经过银监会正式批准的金融活动;灰色金融一般是指合理化存在但未被银监会正式认可,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益的金融活动;黑色金融则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对社会经济发展有极大的危害且现行法律所不容的金融活动。在许多情况下,民间金融常常被界定为非正规金融、地下金融、场外金融、隐形金融或体外循环金融。掌握政策边界,对于促使农村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民间金融走向阳光下发展,经历了一条曲折的过程。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民间金融在政策上才逐步放开,在现实中呈快速发展之势。
在农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多年来中央的一贯政策导向和强制性做法是在存量上发展,即在国有正规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上发展。所以从20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到21世纪改革开放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无论是在制度安排上,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中,国家垄断下的农村民间金融都无存在和发展的可能,自发滋生的一些农村民间金融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常常作为非法金融而长期遭到严厉打击。
改革开放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在观念上对待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有所松动,但现实中存在发展的法律环境并没有多大变化。1981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中,肯定了民间借贷的作用,认为它是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补充,由此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民间金融迅速崛起,对农村金融体制产生了很大的冲击。然而由于20世纪90年代金融秩序混乱导致了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中央政府开始了长期的金融治理整顿过程,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大部分被收编或关闭,而整个农村民间金融也几乎“一刀切”地被列入到非法之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除国有银行以外的一切农村民间金融,都属于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黑色金融之列。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在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农村民间金融开始逐步脱离地下、非法的烙印,被认同为金融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织部分。2005年4月4日国务院的《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强调,由人民银行牵头探索发展新的农村金融组织。2006年1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允许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由此非政府的农村民间金融终于走向阳光。
按照现行的相关政策法律规定,除银监会以外,任何地方政府和单位无权批准吸收存款。以是否具有正式审批的资质为标准,政府对民间金融组织所采取的管制方式:管理、默许、取缔。
目前,农村新型金融组织,主要以三种形式存在:一是经过银监会批准并在工商所注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二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如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在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推行“贫困资金扶助项目”所设立的金融互助组织。经地方农村工作办、民政局或相关部门认可,在农村区域中从事金融服务的民间机构。三是民间自发组织,未在银监会注册,也没有在相关的政府部分登记或认可的金融机构。
经过银监会批准的、合法的农村金融组织,是农村民间金融中的佼佼者,他们在工商所注册,有合法从事金融活动的“准生证”和许可证,但数量非常有限。2007年全国只有23家,其中,村镇银行11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2008年底,全国获准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经达到105家。其中,村镇银行89家,贷款公司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2009年6月末,全国共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00家,贷款公司7家,农村资金互助设11家。根据2009年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2009-2011年三年计划将在全国再发展129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全国共有48000多个乡(镇)、691510左右个行政村,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空间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可见一斑。
在实践中,政府默许的农村金融活动主要有三种:一是未经银监会批次、但经过地方农委、扶贫办或妇联等等有关部门认可支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发展农村经济组织的途径,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一定区域内入社农户为主体、在组织内部为社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二是有关研究部门和学者在实践中试行的农民合作信用社、扶贫经济合作社,具有公益性、扶贫性特征的、同时也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小额信贷组织。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小额信贷扶贫研究”中建立的小额信贷实验基地、清华-汇丰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项目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的“小额信贷试验基金”、大学社团/非政府组织(NGO)与非营利组织(NPO)进行的草根金融实验项目等等。三是民间亲友之间的友情借贷。这些金融组织的活动具有“非正规”的特点,“非正规”是指没有纳入银监会的正式监管体系,但有其合理化存在和发展的需求,对此,政府基本上采取“民不告,官不究”的默许态度。
对于一切涉及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金融欺诈等行为的,一贯是严惩不贷。1995年之前,国家金融力量垄断全国,非国家的民间金融全部属于非法之列。20世纪80年代,政府多次在地下钱庄比较发达的温州地区展开过打击“金融投机倒把”活动;1994年北京长城机电公司沈太福非法集资案,1995年无锡大款邓斌非法集资案,沈、邓两人被判死刑震惊全国。1995年之后,民间金融逐渐步入合法化,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强度也随着增加。1995年《商业银行法》首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规定,同年9月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1997年新《刑法》增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并新增“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凡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都被列入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农村民间金融要把握好发展过程中的政策边界,掌握在夹缝中求得生存的本领,力求规范化发展。
在农村民间金融中,未得到银监会正式认可,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益的灰色金融,是农村民间金融的代表,他们不仅在数量中占据着绝对的优势,更重要的是在经营机制上占有天然的优势。民间金融作为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的一个概念,从交易活动的主体来看,参与农村民间金融交易的,基本上是从正式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而这部分经济主体同样对资金融通有着不可遏制的需求,农村民间金融链条短,成本低,手续便捷,机制灵活,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间金融具有天然的“民主”特性,民营、民管、民受益,是所有民营组织特别是一些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征,他们在规模上、业务范围上、市场定位上等许多方面不同于正规金融,而且正是因为非正规、非标准化的操作经营方式,节省了民间金融的成本,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所以,民间金融的民营性与政府严格监管下正规金融的规范性有着天然的矛盾,把农村民间金融完全纳入到政府标准化规范化的模式中,会像农村信用社一样脱离民营的特点失去其自身的优势。所以政府在管理上大可不必用正规金融的资质标准和管理水平来要求和衡量民间金融,农村民间金融不必和不可能全部纳入到政府的监管之中,“非正规化”不等于非法,没有被正式认可不等于没有合理存在的基础。既要发挥农村民间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和民间金融是否纳入正规监管部门的视线之中没有必然的关系。政府应该重点“堵”住黑色金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灰色金融被逐渐认可是大势所趋。在中国农村改革的历史上,从、乡镇企业,到农民工进城,都经历了一个从拒绝到默许、推广,直至政策追加确认的过程。在农村民间金融的问题上,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由政府主导式的政府管制,转向政府指导式的政府管理,由具体化的约束和惩罚到规则化的指导和服务,通过司法监管和自律监管的民事法规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以法律途径解决民间的融资纠纷,是一种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的现实选择。
近年来,随着民间金融逐渐的发展,各种形式的非法活动也借此流行起来。现实中一些居民被高额回报巨额收益所吸引,推波助澜了一些不合法活动。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家的政策方向,但现实中确实同时存在出现了一些问题。在目前政府严格管制仍然是现行规则的情况下,农村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律,把握掌握好发展的两个基本点:一是在经营范围、价格操作上严守组织边界,切忌触犯高压线。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集资诈骗、金融欺诈等活动,是政府在金融监管中严惩不贷的主要对象,也在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可触摸的高压线。二是在运营过程中密切关注资金链的衔接,控制好金融风险。金融组织的最大内伤是金融风险,不论是民间借贷、标会、私人钱庄,还是合作金融,都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来保障存款人和组织成员的利益。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同时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是控制内部金融风险的环节之一。如此情况下,在银监会“不告不理”的夹缝中,农村民间金融同样可以拥有大力发展的开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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