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救助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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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救助总结

法院司法救助总结范文1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发育、完善和健全需要一个过程,对各种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还不到位,市场交易风险较大。同时,各种社会保险正在建立健全,化解社会风险的能力有限,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当事人履行生效判决的自觉性不强,大量难以调和的社会矛盾纠纷通过诉讼渠道进入法院。我们知道,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与执行案件数量成正比关系,诉讼案件的化解难度与执行案件的执结难度也成正比。基层法院每年均有20%左右的案件难以执行,中级法院约有30%以上的案件得不到的有效执行。因此,“执行难”和“难执行”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开展“执行年”活动和“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当年新收案件结案率达了85.8%,旧存积案结案率为75.3%,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和长效机制来看,“执行难”和“难执行”的问题依然严峻。一是从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来看,有40%以上的案件都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的问题。

二、案多人少,效率不高的问题

案多人少,法官断层,办案效率不高,已经成为制约全市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全市法院现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336人,法官226人,书记员63人,专职法警31人,另有合同制法警及其他工勤人员95人。其中市中院中央政法编制93人,后勤服务编制8人,空编11人,退居二线和长期有病占编不在岗的8人。三年来,全市法院调离工作人员36人,退休14人,辞职4人,载止目前全市法院中央政法专项编空编74人。法官人数逐年呈下降趋势,而案件却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自20*年到2009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50596件,案件争议标的额约占全市gdp的3%左右。其中,20*年受理案件12053件,20*年受理案件15111件,20*年受理案件18109件,2009年1-3月受理案件5323件。尤其是20*年以来,各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猛增,平均增幅达24.6%,青铜峡和利通区法院增幅达45%以上。以上情况给全市法院的发展带来严重困难:一是办案力量严重不足,法官断层严重。全市法院20*年受理的案件数与十年前同比增长90.2%,法官人数却同比下降了12.4%。去年,各基层法院合议庭法官人均审理案件数过百件,有9个基层法庭是“一人庭”(一个法官带一个书记员)。二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加多元化、多样化,处理案件难度不断增大,法官处理完毕一件案件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均比过去增加。全市法院案件办理呈现出收案多、结案多、余案也多的现象,民商事案件的实际结案率88.6%,有的案件出现超审限,有的久拖未结。三是案多人少,致使一线法官超负荷工作,工学矛盾加剧,近十年以来,有66%的基层法院法官由于工作忙,未离岗进行过系统的业务培训,新的审判理念更新慢,新的法律知识学习少,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工作需要,成为案件审理质量不高、工作效率低的重要因素,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形象。

为了有效应对和解决这个突出矛盾,全市两级法院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挖工作潜力,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从工作机制改革和加强管理入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争取支持和提速增效并重,作为缓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一要应事实求地向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工作,反映困难,争取党委的领导和其他机关的支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近三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支持下,法院人员编制得到了一定的补充,调入6人,公务员招录27人,特别是今年以来,为了应对案件“井喷式”增长,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汇报,调查了解队伍建设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在全市其他机关未补充人员的情况下,同意今年优先补充司法机关人员,其中解决法院中央政法空编60名,这将极大地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二要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诉调对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在立案阶段,认真准确地审查判定法律关系,对事实简单,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在排期审理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案情及时作出裁判。对一些不需要进入诉讼程序可以化解的案件,在立案庭设立调解室,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为了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乡村,调动社会力量,把调解关口前移,聘请有经验的乡村干部和民族宗教人士作为法院的特邀调解员。今年初在全市法院工作会上推广了红寺堡法院的这一经验,他们把600余件民商事纠纷案件解决在了进入诉讼渠道之前,前不久,青铜峡法院制定了诉前调解员制度,在不同行业聘请了103名具有法律知识、社会威信高、品德好的公民担任法院的诉前调解人员,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三要提高案件审理质量,降低上诉率、申诉率和发回重审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在全市法院开展以优化审判管理资源,规范办案流程和实行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执行质效年”活动,不断提高案件的审结率、执结率和息诉服判率。市中院加强对民商事案件的指导工作,按案件分类成立了指导组,对一些典型案件审理经验进行总结,对发回改判的案件实行“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剖析、一案一问责”,举一反三,杜绝审理案件中的随意性,促进案件质量提高。四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做到案结事了。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和自治区高级法院制定的《**法院五年发展规划》,推进全市法院法官职业化培训计划的落实,通过对法官的业务培训,亲民爱民理念的培养,提高法官综合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司法能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五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不断完善案件管理系统,逐步实行案件质量微机化监控,实现程序化、科学化、自动化、客观化,把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有机结合,杜绝案件超审限现象。六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提高法官政治生活待遇,对法院工作人员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机制,激励调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把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与个人的年终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相挂钩,进一步促进法院效能建设。

没有有效的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手段,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负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法制观念淡薄,不能积极协助法院查找执行财产,特别是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为被执行对象的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法院独撑局面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解决“执行难”问题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执行工作体制机制不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上下级执行机构的权属、职能关系不明确,执行案件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三是制度不健全。没有执行风险评估制度和执行风险救助制度,对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法终结。四是市场交易风险和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大量案件难以执行。据统计,因被执行者无财产、下落不明、企业倒闭、歇业等客观原因,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约占整个“执行难”案件的63%。五是司法救助基金无法落实,当出现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而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时,法院没有能力帮助和解决,申请人把矛盾焦点转向法院,因执行不能而引发涉法上访,因执行问题引发的涉法涉诉案件,占全部涉法涉诉案件的76%。

面对执行难和难执行的问题,各级法院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执行体制改革,创新执行工作措施,全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市两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也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一要建立新收执行案件科学管理机制,争取杜绝出现新的积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和分期履行执行义务的案件分类造册,把“执行难”、“缓期执行”和“执行不能”区分开来,防止“前清后积”现象。二要积极探索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纪检监察、公安、工商、税务、国土资源、房产、金融机构等部门参与的有组织形式、有工作内容、有操作章程和信息交流畅通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纳入征信系统,限制投资、经营承包、出境、高消费等,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三要总结推广好的执行工作经验。在去年执行年活动中,全市法院实行了立案、审判、执行、执行联络员、申请人的“五方联动”机制,采取了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方式调动执行申请人协助法院查找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的积极性,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的“老赖”在新闻媒体曝光,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有阻力的执行案件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实施“阳光执行工程”,把执行规定、执行排期、执行过程、执行措施、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全部公开,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下,建立《执行日志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取得了突出成效。四要积极探索困难群体司法救助措施,争取多途径的执行司法救助方法,取得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与资金帮助,提出了建立对特困申请执行人的生活救助基金意见。最近自治区人大已制定了执行工作司法救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五要加强上下级法院执行领导体制建设,完善执行案件评查和执行效能评比,将执行工作纳入法院质效评估体系综合考核,促进执行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高级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我们将制定细化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考核细则。六要按照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边学边改,认真查找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树立为民、利民执行理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执行工作的廉洁与公正。

三、队伍素质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问题

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格局多元,社会分配多样,经济关系多种,文化生活多面,人们的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受各种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法官队伍是社会的整体的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社会思潮的影响,法院队伍建设面临形势严峻,法官中出现问题的人数越来越多,司法腐败现象屡见不鲜,这些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近五年,**市法院系统受刑事处罚的人有3名,受到党政纪处理的11人。去年举报法院工作人员的共有55件(次),经查证有2人因违规办案受到处分,其他多是反映法院工作人员纪律作风、思想作风、办案作风问题的。从120多份调查问卷中看,究其原因,一是法官队伍的思想观念与职业道德要求不相适应。一些法官没有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把独立行使审判权与人民的群众对立起来,没有真正认识到权力来源于人民,司法为民的意识淡漠,对当事人存在生、硬、冷、横现象。二是没有摆正规范司法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存在案件处理上的片面化、极端化和机械化问题,不能很好地把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统筹兼顾。三是缺乏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精神,程度不同地存在老法官凭经验办案,年轻法官唯书本审判的情况。四是一些法官存在作风不实,责任心不强,满足现状,敷衍塞责,存在办案暇疵较多,质量不高的问题。五是有的法院工作人员宗旨意识不牢,职业纪律观念不强,存在接受当事人吃请现象,甚至有,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

法院司法救助总结范文2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用工需求的突增猛长,劳资纠纷日益凸显,随之而来的则是部分企业和无良企业主无故拖欠大量务工人员工资的境况,恶意欠薪已逐渐发展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基于此,笔者对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近年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执行情况进行了初步梳理,在大量执行实务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和分析,寻求解决良策,以期对深入解决企业欠薪问题,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所现实助益。

江都法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执行的基本情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欠薪,是指用人企业或用工个人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发放薪酬的条件成就时,故意拖欠、克扣、甚至逃避支付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其反映到诉讼领域的案由即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近年来申请至全国各地法院的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件数量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久治不绝,且案件牵涉到农民工、社会困难群体等弱势主体生存利益,社会关切度高。

2013年以来,江都法院共受理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件112件,基本表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案件结案方式上,强制执行执结的28件,和解方式履行的23件,终结执行程序的18件,目前在手案件43件。当前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欠薪案件数量多。2013年以来,共受理各类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件逾百件,在所有执行案件中占有一定比重。随着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经济的下行压力,传统产业倒逼转型升级,欠薪案逐年递增,呈高发蔓延态势,成为司法顽疾。

2、欠薪主体多元化。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涉及到企业和个人,其中企业59件、个人53件。比较集中的是扬州市江都区大运豆制品有限公司15件,扬州市辰隆燃气焦化设备有限公司、郭继荣11件,葛志春、杨明妹12件,周兴军7件,王勇7件。行业集中明显,从总体上看,中小加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租赁型企业、建筑企业以及个体户、个人作坊等依然是欠薪案件的主体。

3、欠薪缘由复杂性。有的企业因对外负债较多濒临破产而无力发放工资;有的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暂时无法发放工资;有的企业或个人与工人存有矛盾而拒付工资;有的因产业或市场因素影响陷入经营困境而拖欠工资,甚至携款逃匿转嫁危机,从而诱发群体性讨薪纠纷。

4、案件矛盾尖锐性。讼争到法院的群体性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多为劳资双方多次交涉未果,矛盾冲突较为尖锐的纠纷,劳动者为了达到讨薪成功的目的,往往采取极端手段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案件涉及的工人人数众多,数额大,欠薪追讨的申请执行人多数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企业欠薪后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责任人逃匿,工人维权能力薄弱,使得整体劳资关系形势紧张。

5、案件社会危害性。就业是民生之本,拖欠劳动报酬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切断了劳动者应有的生活来源,容易激化社会矛盾,诱发和极端讨薪事件,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无形中挑战了诚信体制和法治建设的基础,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执行的困难和问题

(一)现行立法的缺陷

根据当前的法律设置,劳动者在处理被拖欠薪金的争议中的权力救济途径有以下几种: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讼。对于恶意欠薪的行为,中国当前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劳动者薪酬的规定,无不强调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但对劳动者工资关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易操作执行。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造成处罚手段乏力,对恶意欠薪行为缺乏相应的惩治力度,最终导致政府出于社会稳定大局及民生考虑不得不为欠薪者买单,将欠薪的违法成本转嫁到公共财政身上。

(二)违法者欠薪成本低。

欠薪现象之所以长久得不到根治,欠薪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付出的代价与所获得的利益相比,违法成本较低,一些私人老板甚至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谋取高额利润的惯用手段。从总体制度环境看,讨薪难是因为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还不够明确,约束力不足,缺乏一个刚性的、明确的工资支付制度。《劳动法》虽有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违反此规定的企业老板,即使被查处也只需要支付工资和赔偿金,一般的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不触及刑法,违法代价很低,难以得到制度层面的遏制。

(三)司法救助力量薄弱

现行司法制度中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救助途径比较单一,主要依靠执行救助基金。执行救助基金,是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之能力,针对申请执行人为特困人员进行救助的专用基金,主要适用于涉及民生类的执行案件。执行救助基金总量微薄,而且还要兼顾分配赡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型的涉民生案件。面对群体性欠薪事件,执行救助基金额度有限,也仅能对欠薪案件的执行起到辅助和减压作用。

(四)恶意欠薪罪入罪门槛较高

通过行政或民事手段难以解决恶意欠薪行为,有必要采用刑法加以规范调整,恶意欠薪入刑符合社会的客观需求,刑法的严厉惩罚性亦是恶意欠薪行为定罪入刑的立法初衷。日常办案过程中,恶意欠薪案件取证大多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而公安机关立案有着十分严苛的条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犯罪客观要件标准把握严格,特别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条文理解,排斥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公安机关对恶意欠薪的侦查标准较高,立案积极性不足,使得不少恶意欠薪案件被排除在刑事程序之外,起不到刑法震慑典型的积极作用。

三、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执行案件的意见建议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从江都法院受理的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件的分析情况来看,欠薪案件执行工作难度依然很大。为遏制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行为,有效规范劳资市场秩序,从根源上解决欠薪难题,笔者特建议:

(一) 加强立法完善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尽管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力图构建全方位的法律体系来保护被侵害的法益,但实务操作中始终对恶意欠薪缺乏相应的惩治力度。我国可以选择性借鉴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成功的立法例来完善本国的立法,出台符合国情的相关司法解释、执法细则和配套措施,使刑事司法与民法、行政法相互衔接、有机补充,形成一条严密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有效防治欠薪行为。

(二)党委政府统筹督导

对于法院受理的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件,考虑到我国各地区劳资市场的实际状况,以及欠薪案件的特殊性,定期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此类面广量大、涉及地区发展与稳定的案件的处理方法和特色途径,整合各职能部门资源,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方、企业及重大群体案件进行挂牌督办、重点督查。

(三)加强欠薪案件源头治理

强化各级领导的法治思维,充分认识解决欠薪问题的重大意义,坚持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成立欠薪案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门联动,综合施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解决企业欠薪工作,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强普法宣传,舆论引导,引导职工理性有序维权,设立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同时完善工会职能,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风险预警,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进一步完善工资保障制度,适当提高工资应急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完善多元化救助机制。

(四)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行政

欠薪案件司法途径解决成本高、周期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担负起牵头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保障工资支付的主要工作,受理并依法查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和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渠道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全面构建工资支付监测信息网。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联动,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法院司法救助总结范文3

论文关键词 司法警察 法院 新条例 暂行条例 训练大纲

2012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正式实施,1997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新《条例》分为总则、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附则等5章34条,相较于《暂行条例》,重点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职权、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规范,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行十几年来的成果总结。新《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前进,促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着“维护审判秩序”、“押解看管被告人或罪犯”、“执行死刑”、“执行司法拘传拘留”等职责,“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种之一”,从这些规定来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代表着法律的公正,稍有不慎,就会损害职业形象,亵渎法律的尊严。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十几年来一直工作在执法第一线,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有切身的感受,在新《条例》出台之际,本人不揣冒昧,谈一谈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巨大的成绩,国家从“一穷二白”的困境中走了出来,人民生活变得相对富裕。与三十年前那种简单的社会结构相比,现在的人们复杂得多,涌现出各种不同社会矛盾,整个社会“处于走向现代化”前的矛盾聚集阶段。矛盾的增多带来了诉讼案件的增多,这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也给司法警察队伍带来了一些问题。

(一)司法警察警力严重不足

根据有关文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人数应为本院在编人员总数的12%,而目前大多数法院的警察人数大都没有达到个数目。司法警察不足,而诉讼案件增加了好几倍,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法警工作任务的完成,造成司法警察超负荷运转的局面。遇到刑事审判案件集中时,法院往往向武警部队救助,由武警押解犯人或被告到庭审判。司法警察警力的不足,也导致了法院“执行难”、“法律白条”等问题。

(二)司法警察的职责不明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但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大为走样,司法警察每天都在院领导眼皮底下过工作,他们就像一块砖,院长、法官有什么需要,他们就被派去做什么,很多法院的司法警察承担着司机、文书保管、会计、收发等工作。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的专业性建设,大大降低了司法警察的职业品格,导致很多从业人员职业神圣感降低。

(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流畅

现在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是《暂行条例》的产物。《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这只是一个大的原则,究竟如何管理、如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相应的细则出台,这就造成了各地法院按照自已的需要进行管理,结果是上级管不了下级,上级领导想管下级法院警察,也无从管起,下级法院警察更多地看本法院领导眼色行事。甚至出现上级法院只调下级法院警察干活,其它事不闻不问,下级法院警察借故推脱上级法院交给的任务的现象。

(四)设备落后法警战斗力偏弱

相对来说,司法警察主要由人民法院系统管理,法院是标准的吃财政饭的部门,不可能有额外的收入,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的设备老旧,很多法院司法警察除了手铐之外,再无其它执法工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大纲》,但限于人手不足、经费有限,司法警察的训练处于空白状态。法警的战斗力不强,导致近几年不时发生罪犯在庭审途中脱逃的现象。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任何问题的产生都有它的原因,作为这支队伍的一员,我认为,造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如此现状,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不明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究竟处于何种地位,我国的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名”,设立若干名法警做什么,并没有一个细则对此详细说明,法警与法官、书记官有何区别,也没有一个比较好的解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但法警如何在法官的指令下执法,也没有一个详细的说法。

(二)法院领导不重视法警工作

对于法院领导来说,法院的主要工作就是判案,法官、执行员、书记员才是法院的主体,司法警察属于法院的辅助人员,这种见解直接导致了法警地位的下降,出现法警当司机、会计等现象也就不足为怪。近几年,“执法难”问题突出,法院领导才想起了法警,但是如何让法警提高执法效率,很多法院领导并没有什么高招,执行难问题仍然不断蔓延。

(三)法院的经费紧张

法院是靠政府的财政拔款来维持运营的,作为法律的代言人,法院不可能通过其它途径来增加自己的收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法院所承担的工作也在快速增长。很多法院领导为了保证主要工作能顺利进行,经常把法警建设的费用划作他用,有些地方的法警,甚至连人民警察的岗位津贴都被法院挪作他用。

(四)法警的自身素急待提高

无庸讳言,造成司法警察队伍问题的原因,与法警本身有很大关系。前些年,我国法院的司法警察,好多人是从司机、收发员、会计、行政干部转岗而来的,也有的是从法官、书记员系统淘汰而来的,专业才能无从谈起,个人素质不高,也导致执法能力低下。

三、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措施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一直站在执法的第一线,他们的一言一行关系整个法院的形象。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提高法院的办事效率,破解执行难等难题。

建设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认真学习落实新条例,明确法警的职权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是对暂行条例实施了十几年的一个总结,解决了暂行条例存在问题:在职责职权方面,对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配合民事执行等职责的定位做出了相对细化、准确的表述;明确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备的7项职权,尤其是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解决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地位问题与工作问题,为司法警察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提高法警的个人素质,将不合格者淘汰出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人员担任,并实行警官、警员职务序列。在司法警察的管理章节中,新条例对新入职的人员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应根据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原则,对所有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考核,不合格者转岗或退休,提高司法警察的战斗力。

(三)落实司法警察经费来源,提高警用装备水平

《人民法院司法警条例》第四章规定,司法警察经费要纳入法院的预算、警用装备要现代化,并用一定篇幅对司法警察的工资福利等做出细化和明确。根据这些条款,司法警察的工作纳入法律条文,有效地制约了各级法院领导随意施政的行为。作为司法警察的从业人员,要通过认真学习新条例,争取更好的工作环境,提高法院的警用装备水平。

(四)认真学习训练大纲,提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警工作需要,制定了《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大纲》,明确教育训练的课目和课时,各级法院也相应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在新条例实施的大环境下,司法警察应根据教育训练大纲的要求,进行学习和比武,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学好程序法;提高自己的竞技格斗能力,让自己真正成为一个警察。

法院司法救助总结范文4

1.反对现行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规定的理由及分析

2013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限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与民事侵权中的损害赔偿范围相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均未纳入赔偿范围。于是类似上述案例中实际赔偿数额与请求赔偿数额差距过大的情形频频见诸报端。针对这些情形,重庆巴南区法院刘秀荣副院长建议,为体现法制的统一性,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刑事、民事同等保护,应扩大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与民事侵权同一标准。[1]宋高初副教授认为,为了体现司法为民、诉讼效益的价值考虑,应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物质损失赔偿金,从而可以纳入附带民事赔偿范围。[2]梳理之后可以发现,无论是实务界人士、还是理论界学者,反对现行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理由更多涉及的都是规范分析、理论说明、价值取向,并没有考虑扩大赔偿范围的现实基础。然而笔者认为,法律制度作为一个世俗性的制度,调整的是人们共同的行为模式,任何完善措施、构建意见均应建立在社会实践的现实基础之上。正如苏力所言,由于法律本身的世俗性和实践性,法律真正要考虑的并且首先要考虑的是它是否可行。[3]另外,社会控制是一个整全的系统,应更多的考虑多元的社会控制方法,而非仅仅依赖于成文法的完善。上述学者突出的缺陷就在于这两个方面,没有从社会因素中论证他们建议的可行性,及其是否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达致解决同一赔偿救济问题。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经济情况

案件判决的执行最终会落实到个人,能否扩大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必须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笔者对被告人罪名和被告人的职业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被告人的经济水平普遍不高,无力承担扩大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责任。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将是扩大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最大障碍。2.1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罪名分析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合理性的实证分析广东省佛山市2002至2007年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的罪名最多的前五名分别为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占了21.4%、19.0%、18.0%、9.8%、8.0%。[4]这一数据也可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附带民事案件中得到印证。2004年至2006年,山东省高院审理的刑附民诉讼案件的罪名前五名均为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5]因此,可以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多发、常发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暴力犯罪,即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另一类是交通肇事罪。前一类暴力犯罪的被告人一般都是经济收入低、法治意识淡薄、教育程度低的人群。很多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尤其是抢劫案件的犯罪人,就是为了获得钱财,当然就更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支付民事赔偿。

2.2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的职业

被告人的职业也可以从侧面反映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浙江瑞安市法院曾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职业状况做过统计:2007年至2010年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将近三分之二的人员是无业或务农的低收入群体,其次从事的职业是务工。[6]由此可知,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所犯罪行大多数为暴力犯罪,且多数从事的职业薪水不高,经济状况较差。这些情形是扩大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得不考虑的现实基础。如果忽视这些要素,大幅度增加赔偿数额,超出了被告人的承受范围,将会导致判决的执行十分困难,出现大量的“打白条”现象;另外,沉重的经济负担会弱化被告人改造的积极性,不利于其再次融入社会。因此,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对于暴力犯罪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2.3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情况

在附带民事案件常见的五个罪名中,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较为特殊。在一般情况下,此类被告人的经济水平较暴力犯罪的优越。但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进行整体分析,可以发现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亦不能支持扩大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该罪的特殊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部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经济水平很低。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关键区别在于交通事故是否重大,重大事故的情形之一是指无能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上。而且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之一是无能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在60万元以上。因此,并非所有的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都有宽裕的财产,部分被告人正是因为财产不足才被定罪或加刑。(2)作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易获得谅解。交通肇事罪区别于第一类暴力犯罪的另一重要区别在于它是过失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敌对情绪不深,更容易通过赔偿、补偿、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从而得到减刑处理。笔者分析了北大法宝最近20起交通肇事罪案件,其中有18起案件的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因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告人的谅解,从而得到减轻处理。②因此,无罪或减刑的利益会促使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3.经济补偿被害人的其他途径

社会系统有多元的救济途径,这同样也是持反对观点的学者、人士所忽视的。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今天,并非只有简单直接的修改赔偿范围法律规定才能解决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问题。现实中,对被害人进行经济救济,有两条途径比较成熟,即已经提及到的被害人谅解制度以及正在发展的司法救助制度。

3.1被害人谅解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了被害人谅解制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成为司法判决中的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诸多的赔偿方式中,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是取得被害人谅解最重要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书面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一般都能够得到减刑的处理,这在上述交通肇事罪的分析中已有所体现。而且,针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更是有助于从轻或减轻处理。[7]因此,被害人谅解制度相对于扩大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更能为被害人提供经济补偿或赔偿:首先,更轻的刑事责任会提高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积极性;其次,是否谅解的决定权在被害人一方手中,而且还能主动地提高、减少赔偿数额;最后,赔偿主体、补偿主体不限于被告人,被告人的家属、朋友或其他人员均可以成为赔偿主体,这在现实中具有重要意义。

3.2司法救助制度

由于被告人经济水平不高导致被害人难以获得足够的经济救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面临的普遍问题。在不能扩大被告人承担经济赔偿范围的前提下,由国家拿出财政资金提供司法救助是可行之举。这不仅是英美德法等大多数国家主要采用的解决办法,也是我国近些年在积极推进的救济途径。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救助范围、资金保障、救助机制等相关规定。目前,各省也在逐步探索司法救助的具体操作办法。如2015年3月,广西高院公布施行的《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将遭受犯罪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陷入困难的八类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缘此,利用国家财政资金补偿未获得足够经济救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不仅符合刑事案件被告人经济能力不足的现实,又能够保护被害人的实体利益,防止社会不和谐因素的产生。

4.总结

法院司法救助总结范文5

一、漳浦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基本工作情况

该院交通巡回法庭2008年成立以来,共受理交通事故责任案件1371件,调解撤诉结案1367件,调撤率达99.7%,有效整合了司法、行政、社会资源,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为化解人案矛盾、构建和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机制,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使大量有可能进入普通诉讼程序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也最终大都以调解的形式结案,为当事人提供了快速、高效、便捷、公正的法律审判服务。具体情况详见下表所示。

漳浦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收结案情况表

项目

年度受理数

(件)判决

(件)调解撤诉

(件)调撤率

(%)2008年191418798%2009年2420242100%2010年2410241100%2011年4230423100%2012年上半年2740274100%累计13714136799.70%二、漳浦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具体工作做法

(一)强化服务意识,构建长效机制

为更好开展交通巡回法庭工作,今年初的联席会上,该院与交警部门形成共识,成立以法院分管副院长为组长和交警大队分管副大队长为副组长的诉警衔接联动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联动工作中的沟通、协调,建立了以"交通巡回法庭"为平台,"民一庭"为依托、"诉警衔接联动工作协调小组"为纽带的法院交警衔接联动、三点齐头并进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诉警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民一庭和交警大队事故股相关人员组成,并定期召开联席会(每季度一次),总结衔接联动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使交通巡回法庭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原来由五名法官,每人每星期固定一天到交通巡回法庭办案,人员流动性大,造成诉警之间配合脱节,当事人无所适从,经过联席会议讨论后,改为每个法官轮流到交通巡回法庭办案一周,今年民一庭成立专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庭内小组,相对固定的派驻该组成员到交通巡回法庭值班,实现咨询、立案、送达、开庭、判决、执行“一站式服务”,使有限的审判资源得以公正高效地利用。

(二)强化诉警配合,推动和谐解纷

一是加强调解配合。在已形成的“交警行政调解——申请协议确认或请求司法救济——交通巡回法庭审查办理”的流程中,对于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成功的案件,若当事人要求确认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效力,申请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的,驻交通巡回法庭法官在收到申请后当日审查,及时办理,并制作民事调解书。对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而一方不履行的,交警部门引导当事人到交通巡回法庭请求处理,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注重作好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工作,在诉讼中尽量以当事人在交警阶段达成的协议内容为诉讼调解的立足点,使调解工作在一定的基点上展开,大大提高了调解效率。交警大队调解未果的,交通巡回法庭视情形开展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两部门邀请对方相关人员协助调解。对要求的,由交通巡回法庭办案人员采用向立案庭电话报案的方式简便立案,及时受理、及时调解,立案庭对案件情况和审理进度,通过电脑进行全流程跟踪管理,督促快审快结。

二是加强诉前保全工作配合。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已不能再以扣押肇事车辆为由要求肇事方押款救济受害方,导致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肇事车辆的保全衔接存在较多问题,往往是进入诉讼程序,交警部门已经将车辆返还肇事当事人,法院再对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时有较大的难度,加之当事人对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不甚了解,一般不能及时申请诉前保全,给案件的审理、执行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肇事方在事故发生后转移、藏匿、毁灭财产,致使法院裁判难以执行。为此,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经常与交警部门同志加强沟通,交警部门对受害方损伤严重,急需医疗费用救助的案件或造成人员死亡有可能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告知受害人到交通巡回法庭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及时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和告知交警部门,同时由交警部门协助保管扣押车辆至法院对扣押车辆作出处分为止。

三是加强救助措施的配合。虽然交警部门在处理部分交通事故受害方急需医疗费用时,可以要求车辆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但保险公司也只是依据保险合同规定在强制险的医疗费10000元中先行支付,这对于那些家庭经济困难受害方也只是杯水车薪。为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力度,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积极与交警部门办案人员配合,对交警部门已认定事故责任明确,且肇事方或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案件,及时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先予赔付。

四是加强宣传配合。为了增强大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巡回法庭每月每个法官至少一次在交警大队巡回开庭审理一起案件,并尽可能要求已发生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旁听,了解法院审理案件程序和赔偿标准,促进调解,化解矛盾。同时,还与交警联合加强法律宣传释明工作,积极向驾乘人员宣传法律法规,解答相关法律问题,使之提高法制意识,在遵章守法、注意安全的同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在每季度召开联席会上,及时与交警部门就有关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信息及最新动态进行沟通,以加强双方干警相互间的配合。

三、进一步完善交通巡回法庭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创新调解方法,形成化解纠纷合力。一是构建“一元引导,多元互动”调解机制。建立以司法调解为主导,与交警调解、人民调解良性互动衔接,并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衔接,形成“一元引导,多元互动”多元化解决纠纷新机制。由交通巡回法庭与事故中队、基层司法所建立交通事故案件协调化解联动机制,在交通巡回法庭内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与人民调解工作室。事故赔偿纠纷发生后,先由交警进行行政调解,对调解不成或只达成部份调解协议的案件,由交警移送或当事人申请交通巡回法庭受理。交通巡回法庭则予以诉前预立案,直接调取交警前期工作的相关信息资料,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调解,对交警已形成的调解内容予以法律确认,对未达成协议的事项再行调解,创新法院、交警与当事人之间的零距离无缝调解机制;对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争议较大,双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及发生于村道、事后报案或意外事故导致交警对事故责任难认定甚至无法认定的特殊交通事故纠纷,结合人民调解的地缘、人缘优势,邀请村调解委员会或基层司法所协助参与调解;同时,与医疗、保险机构及时沟通、衔接。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巡回法庭与交警及时与医院沟通,督促肇事方预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并通知保险公司预赔相应的交强险款项,保证受害方获得及时救助。 二是创新QQ群网上便捷调解模式。由交通巡回法庭法官与涉案保险公司人共同设立QQ群,借助网络信息化的快捷、便利优势,与保险公司保持在线互动,通知开庭,协商调解方案,通过远程媒体沟通增强调解意愿,进一步提升案件调解的成功率。

(二)创新法律宣传方法,提高宣传针对性。一是共同开展巡回审判进企业、进校园活动。由交通巡回法庭在交警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选取酒后驾驶、超载、闯红灯等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件,共同到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长途汽车站以及学校等单位开展巡回审判活动,通过活生生的实例提高广大驾驶员以及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二是联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周”活动。由交通巡回法庭联合交警部门不定期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周”活动,认真接受群众咨询,主动发放宣传材料,进一步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法院司法救助总结范文6

一、队伍建设现状

*县法院建于1955年4月,至今已有52年的历史,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县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及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目前现有在编干警66人,由维、汉、回、哈四个民族组成,其中维吾尔族35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53.03%,汉族27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40.91%,回族3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4.09%,哈萨克族1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1.5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4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96.97%;党员44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66.67%;干警中副处级干部2人,正副科级22人,具有审判员以上职称40人,院机关设有行政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监察室、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刑事庭、监督庭、执行局、法警大队十二个庭室,下辖火车站、鲁克沁两个中心人民法庭。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如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成为*县法院工作中面临的十分重要的课题。

二、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自觉服务的意识。

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县是农业大县,绝大多数人口分布农村,农村人口占的比例大。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事实证明,没有广大农村乡镇的全面发展,*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为尽快缩小城乡差别,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县委根据*县实际,提出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联动”的方针,抓住农民持续快速增收,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和加强村镇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三个关键环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的原则,建立多种模式,分类指导,推进三产联动,实现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及城镇化“三化”互动,最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大融合、大发展,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差距。县法院立足*县工作实际,从区情、县情出发,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饱满的精神状态、高昂的工作热情、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服务新农村建设,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目前,*县新农村建设正在全县乡镇按计划分步实施,扎实有序铺开,发展势头良好。自治区已将*县列为新农村建设试点县,将连木沁镇列为试点乡镇,将连木沁巴扎村列为试点村,同时*县确定鲁克沁镇、吐峪沟乡、迪坎乡为全县试点乡镇,另外还确定了3个示范村,20个建设村。县法院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搞好各项审判工作,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为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并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维护农村社会安全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稳定是前提和基础。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县法院必须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坚决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重点打击以及其他坑农害农,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劣质生产资料和农机具,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保障农村群众安居乐业。运用刑法武器,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投毒、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做到从重从快,切实增强农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切实加强诉讼指导,确保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权力。针对*县农民群众文化程度、法律意识的现实情况和土地、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农副产品购销等案件的多发性,不断加强和改进诉讼指导、举证规则和诉讼风险提示及法律释明工作,通过网上立案、巡回法庭等方式及时受理农牧民群众的各种诉求,耐心向当事人讲解有关的诉讼常识,告知其法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提示其诉讼可能存在风险。善于做群众工作,善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农村当事人讲理释法,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理解法律,对待纠纷。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能调解的尽量调解,尽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认真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目标要求,把握好涉农案件当事人利益的均衡点,提高调解水平。乡镇基层法庭要充分发挥前沿阵地作用,大力推行上门立案、电话预约等便民服务措施,把庭开到田间地头,邀请村干部或基层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就地化解矛盾,努力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等项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争使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定纷止争,维护*县农村的社会稳定和谐。

(三)妥善快速审理好涉农案件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有着特有的规律和特点,涉农诉讼纠纷针对审判效率也有着特殊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具有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等因素的案件,如每年3-5月间,*县各乡镇农村出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当事人到*县法院后,因时值春耕季节,应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尽量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时间,使农村当事人尽快从诉讼纷争中解脱出来,确保农时,不误生产。另外,每年不少的农民工进城务工,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时有发生,一到年终,农民工拿不上钱,到*县法院诉讼的也比较多,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给予高度重视,优先办理,快审快结,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地拿到工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是农民,而活跃在城乡各地,从事各行各业的农民工则通过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村经济,促进乡村文明,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生力军。努力加速“农民变工人”、“农民变市民”进程。向农民工广泛宣传,普及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在广大的农村,通过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解决,教会他们如何依法维权,让他们知道只有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才有可能成功地维权,讨回自己的工资,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方便群众诉讼依法维权。司法为民是*县法院的工作宗旨。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广大农村,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司法为民方面,一是要方便农村群众诉讼,从立案、缴费、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入手,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农牧民,依法予以减、缓、免交诉讼费,确保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切实保证当事人法定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赢官司,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为农民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推行小额诉讼速裁制度,大胆改革民事审判方式,继续加强速裁法庭工作,实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涉农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化办案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针对*县辖区面积大、边远乡镇农民诉讼不方便的特点,因地制宜,坚持巡回审判制度,每年制定巡回办案计划,每月选取土地承包合同、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等农村群众十分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2-3件,排期开庭到乡镇、村委会,巡回办案,就地审理调解宣判,以案说法,对农牧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为农忙或边远村队来往不便的农村群众打官司提供便利条件,让农牧民群众实实在在的感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