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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相关政策范文1
【论文关键词】国际旅游岛;离岸金融业务;离岸金融模式
一、引言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传统的离岸金融业务包括货币信贷、投资、结算、外汇买卖、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和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伴随着新一轮全球性经济衰退,各国对游资监管力度加大,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前景逐渐黯淡,离岸金融业务也积极寻求着转型发展之路,在此背景之下,海南省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相关研究更显必要、紧迫。
二、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宏观环境
(一)天然优势的地理区位
海南省位于华南和西南陆地国土和海洋国土的结合部,内靠我国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外邻亚太经济圈中最活跃的东南亚。海南省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对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亟需大量的资金及金融服务的支持,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能有效满足此类需求;其次,毗邻香港有利于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加快发展,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兴起能有效辅助、巩固香港确立全球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最后,海南省与祖国大陆间的天然屏障可以作为防范省内与大陆境内金融系统协同干扰的“防火墙”。
(二)增长迅速的国民经济
海南省2010年国民经济总值达2064.5亿元,同比增长24.8%,增速位居全国首位,同年地区产业产值均达到历年来的最高点,且第三产业增加值达953.67亿元,同比增长27.1%,较2009年同比增速5.27%①。
(三)发展迅猛的金融行业
银行业快速健康发展。2010年末,全省银行类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4217.3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2.8%。金融机构效益显著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470.36亿元,比上年增长32.8%。证券业发展势头强劲,全年通过发行、配售股票共筹集资金122.14亿元,比上年增长8.16倍。保险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全年保险机构承保金额21727.19亿元,比上年增长23.9%。实现保费收入47.95亿元,增长45.0%。
(四)持续加快国际化进程
随着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海南省抓住与国际市场、机构、法人等接触的契机,推动海南省产业升级转型。一方面,海南省不断强化自身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核心地位,加强与东盟国家在旅游、交通、商贸等方面的互惠合作,另一方面,海南省寻求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旅游、金融、环保等领域的交流。
三、海南省离岸金融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现有国际离岸金融市场模式特征及要素需求的考量,不难发现海南省省域内要素不满足内外一体型关于区域建设环境的需求。而避税港型模式本身即为了让离岸公司机构规避母国关于税收等非运营支出而诞生的一种形式,且随着近年来全球性受游资冲击而导致的全球、区域性金融危机频发,黑市洗钱现象不绝,现阶段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国联盟加强对此类模式地区的监管,从而使得一些区域离岸市场“形同虚设”,不仅如此,海南省较其他避税港型地区并不具有明显横向竞争优势,因此本文认为海南省不适宜避税港型模式。
剔除了以上两模式后,本文侧重与海南省选择以内外分离型为基础的适用性模式。首先就内外分离型模式而言,海南省现阶段国际旅游岛建设亟需相应配套资金的支持,据中国发展改革委员会相关专家的测定,海南省国际旅游岛至少需要15万亿元资金的注入建设,而相对于海南省入不敷出的财政资金而言,数目之庞大犹若星河,因此本文认为海南省应采用单向渗透型的离岸金融市场模式(OUT IN),即允许离岸市场内资金有限渗透到在岸市场的模式。但受限于现阶段海南省金融软硬件实力,初期阶段仍以内外分离型模式,待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档次,再权衡利弊适当冲破“屏障”,施行有限渗透的策略。
四、海南省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目定位
(一)助力海南省经济增长产业升级为核心
必须遵循关于“十二五”时期的规划路线,从而进一步助推海南省经济增长、产业升级等改革目标的实现升华规划中关于相关产业发展的理念,拓展海南省经济、产业发展的可行域,创造海南省与国际优秀产业、高新技术接触的契机,争取将海南省提升为“离岸金融-旅游服务”复合型海岛特区。
(二)开展以境外人民币离岸业务为内容
人民币国际化是指人民币能够跨越国界,在境外流通,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计价、结算及储备货币的过程。尽管目前人民币境外的流通并不等于人民币已经国际化了,但人民币境外流通的扩大最终必然导致人民币的国际化,使其成为世界货币。
(三)形成“港琼”离岸金融犄角为目标
香港作为全球范围内重要的国际化金融中心,离岸金融业务规模大、服务水平高、市场监管有效性强。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就其本身规划而言,具有浓烈的地域性特色,因此可以有效完善犄角内“业务池”构建,且海南省离岸金融的发展可以有效减缓香港受指向性游资的冲击,发挥犄角规模优势,有效规避相应风险。
五、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内容框架
(一)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品种遴选
1.银行类离岸金融业务
一是离岸存款业务。可接受开立“非居民”的美元、港币等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存款账户,亦可接受开立人民币非自由兑换货币存款账户。
二是离岸结算业务。海南省可以依托离岸金融机构为平台,开展一系列如客户办理汇兑、接受和开立信用证、提供保函、光票托收、跟单托收等业务。
2.证券类离岸金融业务
海南省证券类离岸金融业务也应选取金融机构债券、利率掉期(SWAP)等为主的相对低风险性业务为主,从而做到降低风险,有限提升市场流动性。
3.保险类离岸金融业务
开展有利于海南省海洋产业发展的船舶险种,根据海南省特殊海洋、渔业状况,推陈出新具有离岸属性的创新型保险品种。
(二)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监管体系
1.离岸金融机构准入及退出机制
海南省离岸金融机构的准入应遵循“机构规模优先、良性内控优先、业务面广优先、效率服务优先”等原则,准入机构在进驻省内以前应具备外汇汇兑、业务办理、业务结算等基础性资质,并在此基础上报备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政府等相关机构审批、备案等基本程序。
2.离岸金融业务范围约束性
主要监管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的五项原则主要:一是审慎性原则,以风险相对较易控制的业务为主;二是可操作性原则,即以简单可行出发,以传统业务为主;三是灵活性原则,在监管下适度放宽业务选择的区域;四是锁定交易性原则,通过账户的分设和严格管理,确保离岸业务的有效监控;五是差别监管原则,对外资银行及中资银行进行区别性管理。
(三)海南省离岸金融业务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借鉴国内外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海南省实际,对在离岸区内开展离岸服务外资金融机构,可考虑在2020年以前按10%税率减征所得税,免征印花税,对风险较大的离岸贷款实行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由金融机构申请,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同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金融机构高管个人所得税按三免两减半征收。
金融相关政策范文2
一、电子货币发展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电子货币产品,主要被设计用来替代流通中的通货,而中央银行发行的用于流通的通货是整个货币供给的一部分,因此对流通中通货的影响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供给,影响最大的是狭义货币M1。许多国家都将M1定义为:流通中的通货加活期存款。由于流通中的通货在M1中占的比重较大,因而电子货币的替代作用会对它产生较大影响,而其他层次的货币供给,如M2和M3,由于流通中的通货在其中所占比重较小,因而影响也较小。电子货币对M1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规模;(2)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所要求的准备金规模;(3)传统上对M1的定义。
在现代银行体制下,存款是通过对基础货币的再创造过程而产生的,货币供给等于基础货币量与货币乘数之积。基础货币等于流通中的通货加上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也就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数量。电子货币对流通中通货的替代作用会通过三个途径影响M1:(1)由于流通中的通货数量减少而影响M1;(2)通过改变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数量而影响M1;(3)通过货币乘数对M1产生影响。
由于电子货币的替代作用,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规模会缩小,中央银行一般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调节货币供应量,缩小的资产负债规模将会加大调节难度。
在货币需求方面,流通中通货的减少加快了货币的流通速度,根据货币数量理论,电子货币的替代作用使得利用通货进行交易的次数减少,因而对货币的需求减少。而电子货币在信用创造方面的作用,又使得对货币的需求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导致利率波动。根据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货币需求与利率直接相关,利率的波动反过来又导致货币需求的不稳定。这样金融当局在利用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影响利率而实施货币政策时,会由于上面的反作用而使利率的传导作用减弱。
电子货币的发展会逐步减弱人们对流通中通货的需求,降低通货在广义货币和金融资产中的比重,使得只盯住基础货币的货币政策效力不可避免地大打折扣。
商业银行作为直接货币供给者,其进行创造存款货币的存贷活动,提供货币供给的数量,都建立在基础货币这个基础上。基础货币及其增减变化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准备金的增减,从而决定着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能量,而电子货币对流通中通货的替代作用使得这种能量减弱。电子货币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使传统的基础货币结构和内涵受到冲击,如果电子货币对流通中的通货只是完全的替代作用,那么只需将电子货币余额加入到基础货币中,即基础货币应由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流通在银行体系之外的通货和电子货币余额三者构成。但是,由于目前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可能不是中央银行,因此电子货币还没有起到对创造货币产生作用的高能货币的作用。同时由于电子货币的信用作用,也使得它的创造货币能力与传统的存款货币创造能力不同。
电子货币的发行,扩大了货币供给主体,加大了货币乘数,对现实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使货币供应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央银行的控制,从而使货币供应越来越多地受到经济体系内部因素的支配,以及市场因素的支配。货币供应内生性的增强,要求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货币供给体系进行变革和完善。
二、电子货币与金融监管
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运作过程和市场退出。其中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又包括资本充足性监管、流动性监管、业务范围监管、贷款风险监管、外汇风险监管、准备金管理和存款保险管理等几个方面。
电子货币的发行使流通中的货币需求减少,减少了金融当局的货币发行数量,从而减少了金融当局的铸币收益。
电子货币的流动性也同样影响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其发行的规模越大,可用于结算的余额就越多,但同时也要求有更多的传统货币随时准备赎回相当数量的电子货币。这一点要求中央银行有足够的货币储备,以便应付可能出现的人们对某一电子货币系统产生的信心危机。因此,电子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挑战,对货币当局的货币供给调控能力提出了质疑。
中央银行不仅应当有效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数量,还必须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和电子货币的种类进行必要的限制。目前,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类发行机构:银行、受管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但是多数国家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主要还是信用机构,这—点非常重要。我们认为,在中央银行制定电子货币的监管措施时,应当首先考虑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并根据其信用等级决定获取电子货币发行资格、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应当每年进行核定,考核的指标可以选择资本金、已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及其余额,流通速度、外汇交易额、准备金和存款保险等内容。
此外,要对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特别是发行电子货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必须将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进行同等的控制与监管,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要求在中央银行存有相应规模的准备金,以便加强对货币供给的控制。当然,目前世界上发行电子货币的大多数国家对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没有额外的准备金要求,仍然按照现有金融业的规则进行管理。但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如果能够将电子货币和传统货币区分开来,分别制定各自的准备金率,更有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稳定。
为了实现对电子货币信用创造功能的有效监控与测度,还应建立一套完备的监控体系,增加对货币需求以及货币流通速度的定量测度,以便控制货币供求,使货币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和贯彻。
三、网络银行与金融监管
网络银行通过因特网或其它公用网络与客户直接联系,进行各种资产、负债业务或表外业务,它与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不同。网络银行具有方便、快捷、超越时空等特点,它所使用的运作工具更是有别于传统银行。与网络银行的发展相适应,电子货币在其业务传递中占据了主要的地位。过去传统银行使用的票据和单据等将全面电子化、改用电子货币;所有银行业务文件和办公文件也将完全电子化,采用数字签名、数字验证技术和公共钥匙密码技术等;而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则直接使用数据通信和网络传递等方式。
网络银行的整个交易过程几乎全部在网上完成,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银行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由于多种原因,银行对客户的了解往往是不够的,这也加大了贷款监测的难度。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使习惯于集中管理的金融监管当局和监管制度变得难以适应这一新变化。特别在对网络银行业务范围的划分上,到底采用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和尺度,显然是必须最先考虑的问题。
通过计算机与网络,可以在瞬间将巨额资金从地球的这一端传送到地球的另一端,大量资金的突发性转移无疑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而网络的快速传播特征,会使这种波动迅速蔓延,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例如,大量资金短期涌入某个国家,会造成该国汇率和利率的大幅波动,造成该国本币的急剧升值或贬值,甚至会影响该国的货币信用,造成该国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而这种波动会迅速蔓延到其他国家,造成整个金融市场动荡,甚至全球经济动荡,金融风险演变成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会造成社会经济的动荡与衰退。网络银行资金的大规模快速流动还将导致中央银行难以准确了解其资产的实际情况,造成信息不对称,使风险集中,速度加快,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显然,传统的金融稽核手段尚没有非常适合网络银行金融监管的方法。
在网络银行面前,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现场监管将变得苍白无力。网络银行金融服务的延伸,扩展了金融业务空间,也使金融监管的范围变得更加广泛,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监管力度。网络银行主要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不仅无凭证可查,而且一般都设有密码,使监管当局无法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稽核审查。同时,许多金融交易在网上进行,其电子记录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使确认该笔交易的过程复杂化,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务难以核查,造成监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银行实际经营情况。
因此,就稽核方式而言,在对网络银行进行具体稽核时,报表稽核应当成为重中之重。而报表稽核的重要性和效率性,使得报表格式的统一化和数据转换接口的标准化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由于过去整个金融系统的电子化建设规划不统一,各家银行的电子化水平参差不齐,软硬件系统缺乏必要的兼容性,非现场监督电脑体系网络化和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很低,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率。同时由于稽核指标体系缺乏层次性和统一性,导致宏观和微观监管指标比例出现失调。所以,中央银行在对网络银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当首先考虑整个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的全面规划,建立统一和规范的非现场监督体系,将报表格式标准化,并按银行会计数据管理规则建立科学的监控指标体系,从而达到非现场稽核和报表稽核高效准确的目的。报表稽核的结果也可作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评级依据。
与传统银行的信息披露不同,对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应当更加严格,特别要强调其信息披露的公开性。所谓信息披露是指网络银行及时向公众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有关信息,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使投资者和存款人对其运作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影响他们的投资和存款行为,以避免可能造成的被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有的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还存在许多问题。随着我国金融企业逐步实现股份制,并最终步入上市公司的行列,对于那些从事网络银行业务的上市金融机构,更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披露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除上述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外,网络银行还面临以下几类风险,如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网络犯罪风险
四、结论和建议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电子货币的快速发展对金融体系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传统货币政策体系产生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的,而电子货币和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对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法提出了挑战。
电子货币的产生减少了原有系统的风险,使得封闭和孤立系统由于信息不完备而造成的风险基本消除,但同时也派生出一些新的问题,技术的进步使得风险更加难以测度和控制。
新的电子支付系统发展的关键是要有整体规划,涉及的部门也不仅限于金融当局,我们要将电子支付系统及电子商务涉及到的有关法律、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监管内容方法、税收问题、电子货币的发行体系的建立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金融相关政策范文3
通过调研,考察金融改革政策实施效果,并根据所得数据分析目前温州小微企业的融资状况以及当前温州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温州 金融改革 融资
一、研究背景
国务院于2012年3月28日出台的金融综合改革的本质在于疏通投融资渠道,合理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和规范化,探索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有效途径,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通过金融改革试验,在促进温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两年过去后,温州金融改革的政策实施效果到底如何,小微企业融资状况是否有所改善以及当前温州民间资本呈现出怎样的状况是本研究的中心。
二、研究方法
根据研究需要,在温州鹿城区双屿鞋都的多家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工作。此次问卷发放对象以鞋都多家鞋企业和其他小微企业,共发放调查问卷140份,收回140份,收回率达100%。
三、研究内容
(一)样本描述
(2)分析温州市小微企业融资的现状与特点。
温州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收到国际金融危机、央行紧缩银根等多方面的影响,出现了现金流不足、资金链断裂。且频繁出现“跑路”现象,这不仅使企业、金融机构受到了重创,也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在对温州市宁宇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市达安仪表设备有限公司等小微企业的访谈以及问卷调研中,得到以下的数据。
对于企业而言,在金融改革的两年中,相关政策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对企业的融资状况的帮助并不大,融资难的问题仍然存在于小微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这些被调查的企业中,融资渠道来源基本在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改革之后,并没有较大的改变,融资渠道仍然较为狭窄。
表2-1 改革现状调查
2012年金融改革相关政策实施以来,温州各银行都退出了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关优惠政策。浙商银行温州分行推出期限拉长法,对于有一年以上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只需办理一次手续,贷款期限可达3年,期间定期付息,无需还本,到期一次还本。通过期限拉长,为小微企业提供稳定资金支持。截至2014年7月末,该行已经累计发放“三年贷”3621万元,惠及企业31户。
截至2014年8月26日,温州辖内共有1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了29家小微企业专营支行,2014年 6月末,贷款户数7588户,比年初增加3187户;贷款余额35.4亿元,比年初增加14.3亿元。
从上述数据中,我们发现,银行层面落实了相关政策,为小微企业创造发展的有利条件,但企业层面,除了融资渠道狭窄外,对于金融改革政策的期望程度并不高。这是由于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市县两级为主体进行探索,各有侧重,错位发展,相互促进。但金融体制以条线管理为特色,项目的推进落地需要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改革主体和推进目标往往受制于业务主管单位条线的政策准入和审批效率,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改革效应的显现本身需要一个过程,与人们急迫改善经济金融状态的预期有落差,也使得企业对金融改革的信心有所下降。
四、总结
通过以上的调查研究,我们对于目前金融改革政策的实施情况及其效果有了更深一步的认知,同时,也对其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得出以下启示:
1.政策有效性与社会期望的脱离。
企业对于金融改革政策持有乐观态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融资政策大多只能解决一时之需,但对于筹集企业长久发展所需要的长期资金仍然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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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融资困境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1
自2007年我国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作为全国重要商品粮基地的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末,黑龙江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2.1万个,涉及种植、养殖、贮藏、技术和信息服务等领域,发展成员20.63万人,带动农户近100万户,约占全省农户总数的25%。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的发展势头相比,针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还相对滞后,金融支持还不十分到位,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面临融资难的困境。
一、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融资困境
根据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绥化等地合作社的调查发现,目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普遍面临融资难题。2010年初成立的讷河市优质高蛋白大豆合作社联社,目前拥有8700多户农民,51.8万亩土地,经营范围跨10个乡镇、66个自然村。据联社社长反映合作社面临最大难题就是缺少收购资金。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从银行获得约2000万元贷款,仍然不够。一旦错过收购和销售的最佳时机,合作社和社员都会遭受损失。海伦市海北镇现代农业农机作业合作社,一期投资2200万元,但继续发展资金短缺,有时甚至赊账维持运营。由于大型农机具价格昂贵,一次性投入大,日常维护费用高,单靠合作社无法承担。此外,合作社每年春耕统一购买种子化肥等农资,但有些农户经济困难一时拿不出钱,资金无法到位,部分农资只能靠赊购。
金融机构方面,虽然金融部门积极开发金融产品,努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取得一些成绩和经验,但企业的趋利性必然导致对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开展信贷服务动力不足。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以后,在商业化目标的推动下,农业银行已经不是完全为农村和农民服务,各商业银行在农村也没有营业网点。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农贷业务风险较大、回报率低,这些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持谨慎态度,再加上存款准备金率高等原因,贷款难度加大,即使申请成功,贷款规模也难以满足需要。合作社的资金需求大和金融供给不足,导致了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融资困境,严重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
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融资困境的原因
目前,合作社运作不规范,缺乏有效抵押物,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已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主要制约因素。
1.合作社自身发育水平较低、管理不规范,导致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虽然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多方位的金融需求,但不论从社内还是社外,都未能提供与其需求相适合的金融支持,极大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与发展。首先,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受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大,效益比较低,信贷存在很大的风险,阻碍了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的信贷投人。其次,专业合作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尤其是财务制度不健全,账务混乱,难以提供银行贷款所需的财务报表。因此,金融机构难以对其进行资信评估和信贷决策。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盈利能力差,还款来源也缺乏保障,难以达到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要求。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初级合作为主,缺乏以资本为纽带的深层次合作,产业链短,市场化程度低,收入来源少且不稳定,自有资金严重不足。
2.金融支持相关政策不足,导致供给主体不明确
主要表现在没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农户主要通过联保形式从信用社获得小额贷款,难度大且贷款利息较高。金融支持政策不足的原因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虽然得到法律的确认,也在法律上确认了其承贷主体的地位,但法律规定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支持的相关政策尚未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提到,金融机构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农业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但这些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且缺乏具体的落实措施,金融支持的主体、权利义务、风险防范机制等处于无法可依状态,究竟是由政策性银行发放贴息贷款,还是由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或者由农村金融机构承担主要的支持合作社功能,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3.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机构较少,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合作社资金需求
我国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截至2009年4月,全国只有114家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他们非但不能满足合作社的融资需求,其本身就存在着融资难问题,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表现得尤为突出。1998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追逐高利润和低风险,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领域,撤销及合并了大量的农村地区网点,并收回贷款权限,导致农村营业网点越来越少,支农能力明显弱化,仅中国农业银行截至2004年撤销乡镇网点就达到1/3左右。
三、解决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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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瓶颈;政府扶植
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由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最先提出,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如家早已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其对就业岗位的提供、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等发面都发挥着其独有的重要积极的作用。然而,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却和其获得的信贷资金相互矛盾。
众所周知,政府政策的支持对一个群体的发展相当重要。尽管如今小微企业对我国社会经济、就业状况等发面的贡献已经为社会所认同,政府也针对其发展做出了相应的反应,但不可否认的是真正能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体系仍未妥善地建立,甚至依然处于缺乏的阶段。在此,笔者试图对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制约的因素加以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
1.政府对小微企业融资制约因素
1.1 政府政策支持程度低
近年来,国家也在重视之余出台了针对小微企业贷款以及担保方面的相关政策,但金融政策体系依然不够完善,小微企业融资瓶颈的问题也依然客观地存在着,社会资源和银行贷款大部分流向大企业的局面没有改善。而证券融资就有操作时间长、相应费用多、标准门槛高的特点,加之我国的证券市场宗旨是扶持国有企业的改革,难以为小微企业所利用。因此,多数小微企业从出现开始一度缺少人力财力,生产经营尚且踽踽独行。还是拿银行信贷来说,我国的银行受到严格的税前核销政策的监督,上市银行更是需要如实对其经营状况进行披露,小微企业没有自己的倾斜政策,又有着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率,尽管有社会效益的督促,银行还是持有“惜贷”态度。可见,小微企业这类多而杂群体贯彻实施相应扶植政策十分复杂,加之这类政策由于刚刚出台,具体操作不明确,力度也远远不够,这些不可避免地限制了小微企业融资。
1.2 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的原因
我国在长期以来并没有意识到小微企业的重要作用与地位,所以很少制定专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设立特定的监督管理辅助机构可以为小微企业的发展过程,融资过程所提供的法律保护相当有限。
由于小微企业是一个极具特殊性的群体,所以在融资方面时常有许多问题与困难,而这些问题解决的途径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靠政府的相关政策与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在2003年出台,却也没有单独针对小微企业,而是将中小企业进行捆绑,更何况由于其局限性,没有对地方贯彻落实该法的强制措施和具体方法,因此很难完全解决小微企业的实际问题,使小微企业的相关权益得到妥善的维护,作用甚微。可见,若想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部分得到更好地发展,法律保障体系还有待改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依然是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一个重要限制因素。
2.对策与建议——小微企业发展需支持
目前,小微企业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已让人不得轻视,而今在小微企业面临发展困境、融资渠道不顺的情况下,政府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撑,使小微企业得以有办法继续发展。为此,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提供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2.1 出台相关扶植政策
金融机构的作用在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显而易见,然而单单靠金融机构从自身角度出发全力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则并不现实,这则需要政府从中协调并出台相关的扶植政策,引导和鼓励商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小微企业的融资金融环境,相应的调低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中的所得税税率。目前政府已经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了减税政策,但就力度和执行情况还远远不够,这类政策应该向临时变稳定,短期变长期方向发展。
2.2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很多方面都没有完善,通常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近年来,我国适当对小微企业的问题加以关注,重新修订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并对企业类型进行了更细致的的划分。但是这些还不足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的难题。除此以外,还应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程序,为合法合理惜贷提供保障,建立贷款保险机制,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给债券人带来的金融风险,间接为小微企业顺利融资降低难度。
2.3 助推信用体系发展
政府作为小微企业发展宏观环境中的一项主导因素,应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起引导带动作用。鼓励促进专门针对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的政策性公司的创办、扶持发展实力强、规模大的小微企业担保机构,指导创建小微企业专用信用信息数据库,为银企的联络牵线搭桥,建立信用档案,为企业备案信用状况,对小微企业推行统一的信用申报监测制度.督促引导小微企业重视信用状况、正确看待合同的法律地位,倡导小微企业主动信息批露,为其日后信贷的申请奠定良好的基础。
2.4 健全融资担保机制
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中,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一个重大课题。近期,国家已经研究通过了优惠政策、逐步开始建立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为发展中的小微企业减轻税负、降低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和风险性检测的权重,这些举措都为保险业介入小微企业融资优化了宏观环境。但客观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不同的资本类型进入担保业,引导不同所有制下的多种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合作,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2.5 引导民间借贷步入正轨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达到瓶颈有一点重要原因,即民间资本没有一个正规的金融渠道通向小微企业,而可以着重于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有没有充分的发展。民间借贷需强化其监督与管理,抑制民间借贷不合理的高利倾向,对金融传销、非法集资等暴力行为更需要坚决打击,降低民间资本渠道融资的成本与风险。
参考文献:
金融相关政策范文6
【关键词】汽车金融服务 现状 对策
汽车销售中的分期付款业务逐渐带动了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汽车金融指的是在汽车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由金融及非金融机构向汽车生产、流通及消费环节提供的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包括对生产商、经销商提供的短期融资、库存融资和对用户提供的消费信贷或融资租赁等,是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资金融通的方式、路径,包括从资金供给者到资金需求者的资金流通渠道[1]。
中国是一个汽车消费大国,根据研究,将成为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汽车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一个新的关键点,我们正在进入汽车需求量大的时期。但是在现在国内的汽车金融服务业中仍存在一些不容乐观的体制性和消费性环境,虽然金融以及非金融机构都在为金融服务的发展采取实践,但是收效甚为,效果不佳。由于市场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业务风险控制和金融监管经验。所以,营造有利于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制和消费环境,是当前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政府是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主导,是我国在私家车产业发展一开始,为了促进消费,满足客户需求应运而生的,政府在这项制度的设立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我们可以从有关汽车消费信贷及汽车金融公司的各种管理办法等中明确的得到印证。因此,发展初期基本上确立了政府主导的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模式。这种模式下都是问题出现后政府才能出台相关政策,制度建设比较滞后,对汽车金融业的发展不利。
(二)中国的金融监管还不到位,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健全,金融体制还有待完善加强
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离不开整个国家金融体制的大环境。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刚刚起步,金融体系不是很健全,这也极大地制约了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汽车消费信贷的坏账率很高,除了信用体系不健全之外,金融监管的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部分放贷机构坏账率很高,贷款者不还款的现象屡屡发生,给商业银行敲响了警钟。
(三)中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中,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得不到发挥,商业银行占据着主导地位
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比较完善的国际车贷市场中,汽车金融公司是该行业的主体,因为他们对汽车行业比较熟悉,而且对市场变化比较敏感,能使防范汽车信贷风险的本能更强大。而且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制造厂商的结合更紧密,跟银行相比,汽车金融公司有技术懂市场,开展业务更专业,在售前售中售后都能与购车者保持密切联系,更容易掌控风险[2]。
(四)中国的汽车消费信贷金融服务模式局限于传统的分期付款销售
融资租赁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与再融资信托租赁等其他的服务方式发展缓慢,这种单一的发展模式使得市场缺乏活力。通过发达国家金融租赁市场我们可以看到,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代买,以租促卖的服务形式,可以有效刺激汽车消费。中国将会成为一个很大的二手车市场。在这一市场中,汽车可以被再次租赁或被出售,但是其中存在巨大风险,并且特别需要相关金融服务作为支撑,在中国这样的汽车金融服务发展还比较缓慢。
二、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对策
(一)改善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大环境
首先要完善与汽车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制度。政府在制定相关制度政策时要以市场为依托,起好调控作用,优先发现市场的不足,进一步善相关政策法规。为了有效防范汽车金融风险,要积极借鉴国外的《信贷消费法》、《征信法》以及与汽车金融服务配套的各种法律,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汽车金融的法规体系,为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一个理想的平台。同时,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也是各项金融制度和金童体系完善的重中之重。其次就是要完善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相关消费环境。现如今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居民收入增加,使得消费信贷成为一种必需。
(二)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角色定位需要强化
商业银行在资金方面拥有优势,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解决分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回笼滞期问题,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和汽车制造商进一步做大时需要大笔资金,商业银行可以提供相关帮助。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企业关系亲密,对汽车专业知识的了解和汽车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更有权威性,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包括汽车消费贷款、技术指导、保修、收回旧车等全套的金融服务支持,而且专业化的经营和快速反应机制,也可以为经销商提供运营协助。各相关金融金钩要做好各自之间的角色定位,利用自身的优势为营造一个良好的汽车金融服务环境努力。
(三)拓宽汽车金融服务的融资环境
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面临资金来源的制约,商业银行在资金份额占有大比例的地位,因此要做好银行融资和汽车金融服务的合理分工。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贷款,保证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在不影响业务扩张的同时获得新的流动性支持,商业银行也由于获得了具有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抵押,大大降低了资金运用的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发行商业票据和公司债,汽车销售融资中拥有大量的具有稳定现金流量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构成其发行商业票据和公司债融资的基础。实行汽车金融公司信用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
(四)发展专业化的汽车金融服务
开展各种汽车金融服务有关的延伸业务。目前国内市场金融服务产品简单,需要参考并借鉴达国家利润率较高的汽车融资租赁和最为吸引消费者的零利率贷款项目,重视金融产品的开发。政府机构也应在相关政策上积极支持汽车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方便产品渗透到汽车工业的制造、销售直到最后的车辆报废的所有环节。
中国的汽车行业发展迅速,消费市场需求量大,优良的汽车金融服务环境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我们要在正视自己现状不足的同时,借鉴国外相关有力经验,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发展处一条适合的道路,为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做出有力的指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