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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税优惠政策范文1
关键词:融资租赁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已经有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经历了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也经历了税收政策的从无到有。可以说融资租赁业的蓬勃发展极大的盘活了我国的经济市场,促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推动了金融市场工具的创新。在我国经济中低速增长已经成为新常态的背景下,在去库存的口号下,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也逐渐放缓,有必要以税收政策的完善激励高质量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我国现行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营改增”的过渡政策在融资租赁业的不完善之处
“营改增”政策中将融资租赁业根据业务实质的不同,分为以贷款业务为实质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两大板块,同时在每个板块下面又分设有形动产和不动产。根据以上的分类情况有着6%、11%、17%几档不同的税率级次。
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来说,将其划分为贷款业务并且按照金融业的6%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还享受3%即征即退的政策。但是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在此发生中断,即售后回租这部分的增值税是无法进行抵扣的。
此外,对于融资租赁中直租业务中有形动产以17%征税,而对于无形资产按照11%征税,体现出对于不同业务的差别对待,但是这种税率的划分是否真正的能够做到在不同征税对象之间的公平,在短期也是难以预见的。融资租赁企业可能会因为有形或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税后利润的不同而更倾向于选择其中的某一种作为重点发展的业务,开发市场并进行金融创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另一种融资租赁方式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在融资租赁业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融资租赁业的折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而国际上通用的则是由资产的所有人计提折旧。
同时,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的使用寿命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会短一些,而我国对于资产的折旧年限有着明确的最低限额。资产的折旧虽然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是这种扣除与资产的实际损耗相比却是滞后的,这样就会占用企业的资金同时限制企业进一步用于投资的资金额度,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我国税法中有融资租赁企业投资税收抵免的条款,但是这仅仅是针对融资租赁期间的规定,而对于租赁期满之后与资产的所有人以及受益人的税务处理方式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税收优惠政策在融资租赁业激励及刺激作用的缺失
我国在融资租赁业方面并未形成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体系。
从关税方面来讲,融资租入的进口设备是要征收进口关税的,同时也有免税的情况存在。但是这些免税的融资租赁设备都是以各种批复的形式存在,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同时这种个案的存在是针对个别企业的,因此也会导致融资租赁行业内部出现税收不公平的现象,扰乱融资租赁市场的正常运转。
此外,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角度来说,对于融资租赁业都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融资租赁其实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但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是关注货币相关的金融工具,而对于实物资产相关的金融创新工具的激励不够。
二、我国现行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完善的建议分析
(一)增值税税收政策及未来立法应当完善方面的建议
就“营改增”来说,不论是对于金融业,还是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规定都相对笼统、不够细致规范的,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盲区。
“营改增”中对于金融业的规定本来就相对简单,同时关注点也都在传统的金融行业,涉及到金融创新工具的则少之又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布试点政策之后,又陆续出台了关于税收征管,或者集中于某一行业的税收问题的集中解答的文件,但这其中关于融资租赁业的也是寥寥。税收政策的完善能够使融资租赁企业提高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增加税务处理的确定性,降低税务处理的风险,减少税务管理的成本。也就是说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的完善离不开健全的税收政策的支持。
所以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十分有必要建立健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以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遵从度,减少税企双方的税务摩擦给双方带来的成本。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仅仅完善融资租赁业还是远远不够的,而是需要将“营改增”的整体打通,将融资租赁业的上下游打通,加快增值税的立法工作。
同时,还应当平衡融资租赁业不同种类之间的税收负担,简化税种,减少税率级次,降低增值税税收征管的复杂程度。以公平税收的方式促进融资租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二)以企业所得税促进融资租赁业进一步的税收公平
首先,应当对于融资租赁业的经营范围和适用的税收政策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在此基础上实现融资租U业与企业行业的纵向的税收公平,同时实现融资租赁业内部横向的税收公平。
比如,税法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定义为贷款服务,但是却不能享受金融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待遇,这就会增加融资租赁业相对于传统金融业的税收负担,加剧融资租赁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
此外,从承租方的角度来说,从金融租赁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从非金融融资租赁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形成的利息费用能否全额扣除还是一个问号,因为要参考金融业同期的利率水平并以此作为扣除限额的标准。所以,从承租方企业的角度考虑,为了增加税务处理的确定性同时降低税务处理的风险,选择金融租赁公司进行交易将会更为有利。以上这些具有导向性的政策就会造成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的税收不公平的现象。
所以,从所得税的角度来说,既然将融资租赁的部分业务划分为贷款业务,就应当享受与金融业同等的税收政策。同时,减少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的扭曲,保持税收的中性,均衡行业内部的发展。
(三)以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融资租赁业的再发展
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引导社会资本向融资租赁业的流动,推动行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应当将视同金融业的那部分融资租赁业务享受金融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业务作为金融创新工具在我国的发展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可见税收政策的些许变动都会对融资租赁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并且这个影响是十分深远的。所以对融资租赁业给予一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也将会产生相似的刺激效果。同时,在进口关税免税方面应当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这样融资租赁可以以此进行税收筹划,也使得海关和企业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双方的行为都有可以依据的标准。
此外,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从税前扣除入手。比如,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利息可以全额扣除,或者扣除条件适当放宽。融资租赁企业的所得税具体操作可以更多的参考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方面。
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能够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三、结束语
融资租赁业的经营形式较多,而税收政策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对于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这需要税务机关和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不断的沟通和磨合,才能更好的以税收政策促进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金融行业税优惠政策范文2
关键词:利润来源构成;税负;税收优惠贡献
中图分类号:F810.42;F275.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116(2012)02—0097—06
一、文献回顾
一直以来,各行业利润水平相差比较大,在特定行业毛利率情况下,净利润是来自主营业务活动,还是投资收益,抑或来自国家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影响有多大,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不多,现有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利润来源的研究。郑玉歆,李玉红(2007)研究发现,在考察期内工业利润的增长是结构性的,重工业对工业利润增长贡献了70%以上;采掘业和原材料工业利润率提高的关键因素是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而轻工业和机械工业收益率的改善主要来自于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张杰(2011)研究发现中国企业利润既来源于市场因素,也与转型背景殊政策和非市场化因素有着紧密关联。
二是关于税负的研究。Siegfried(1974)认为平均有效税率ETR有广泛应用前景,在税收政策行业差异和税收补贴等研究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王防(1999)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平均ETR远低于当时33%的法定税率。王延明研究发现,行业间所得税实际负担存在差异,1998年之后规模因素与上市公司税负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较大的公司ETR相对较高。王素荣(2009)得出执行新会计准则降低了上市公司平均所得税税负的研究结论。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对税负影响的研究。李增福(2010)研究发现:法定税率的降低减轻了企业的实际税负,淡化了区域差异,突出了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优惠政策取消和延缓的公司,实际税收负担没有明显提高,实现了旧税法向新税法的平稳过渡,表明降低税率、取消优惠的同时给企业以一定的延缓期是比较成功的政策组合。
以上研究奠定了本文的研究基础,但上述研究中缺乏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影响程度的研究。本文从行业的净利润来源分析开始,进而考察税收优惠对行业净利润的影响,以期揭示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的影响程度。
二、理论分析
1.净利润构成。本文从三个方面考察企业净利润的来源:一是核心利润,二是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三是营业外收支净额。核心利润应该具有持续性,一个企业的核心利润占净利润的比重越大,说明这个企业经营状况越好,收益越有持续性。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的是企业投资活动获利能力和相应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带给企业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并非企业自身能控制,受市场影响较大,这部分收益因不具有持久性,应作为核心利润的补充,如其所占比重过大,会影响企业利润稳定性。营业外收支净额亦不是来自企业经营活动,其占净利润的比重不应过大。因营业外收支净额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税收减免及税收返还,在一定程度上从其所占净利润的比重可以看出该行业享受税收优惠程度。
2.税负理论。现有关于税负的研究基本上限于所得税税负,目前考虑了暂时性差异的计算ETR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费用)/息税前利润(Porcano,1986);
(2)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递延所得税费用/法定税率)(Stickney and McGee,1982);
(3)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递延税款变化额/法定税率)(Shevlin,1987)。
上述方法虽然考虑了暂时性差异,但没有考虑流转税税负。为更加真实反应企业整体税收负担,本文“税负”,不仅包括所得税,还包括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价内税,如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本文衡量税负的公式如下所示。
税负率(修正ETR)=(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利润总额,其中,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额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一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一(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
3.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形式较多,有优惠税率、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税收返还等,加之流转税优惠政策还有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这么多的税收优惠数据难以从上市公司公开的资料中获取到,本文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法定税率,减除当期所得税”来衡量所得税优惠,以“收到的税费返还”来衡量企业享受到的流转税和所得税返还优惠。计算公式如下。
税收优惠=(利润总额+资产减值损失+暂时性差异)×0.25-当期所得税+收到的税费返还。
其中: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税率一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税率。
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统一乘以法定税率25%再减除当期所得税,其结果体现了税率优惠金额;利润总额加资产减值损失,考虑的是会计与税法的永久性差异,资产减值准备是显著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故计算法定应纳税额时加以调整;公式中没有调整的其他永久性差异绝大部分恰恰就是税收优惠,比如免税收入、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免所得额、税后分得利润免税等;当期所得税=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体现的是会计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收到的税费返还体现了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其数额从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中获得。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影响的统计分析
1.样本选取
本研究选取了新税法实施后2008年至2010年连续3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种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数据源于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样本选取标准如下。
(1)剔除了利润总额为负值或O的公司,因为此时计算出来的税负为负数或0,指标没有意义。
(2)剔除了“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的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公司。
(3)剔除了税负率大于1的公司。这类公司可能因违反国家法律支付罚款、补缴前期拖欠税款等原因造成不能合理反映公司税负的情况。
经过筛选,选出符合规定的样本公司共计3944家,分别为2008年1378家,2009年1415家,2010年1151家。数据分析采用SPSS统计软件计算。
2.行业净利润分析
首先分析行业净利率、行业净利润的构成,为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影响奠定基础。
净利率反映的是净利润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净利率高低体现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表1反映的是各行业连续3年的净利率。
从表1可以看出,2008—2010年各行业问净利率差距较大,净利率最高的是房地产业,连续3年都在12%以上,而且逐年增加;净利率最低的是建筑业,仅是房地产业的七分之一,这正反映出近几年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的现状,因房地产行业有2—3年的建设周期,2008年至2010年所销售房屋用地基本上是2008年以前取得的,取得土地时的成本较低,加之,房地产领域监管体制不完善等导致了房地产业的高净利率。而建筑业因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劳动力成本的提高,行业发展比较完善且竞争激烈等因素使得该行业的净利率低。全部上市公司平均净利率2008年为5.99%,2009年为6.88%,2010年为8.43%,连续3年平均为7.1%。连续3年各年净利率都在平均值以上的行业有传播与文化产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除这3个行业外,2010年净利率显著高于平均值的还有交通运输仓储业和农林牧渔业。
从表1可知,各行业的净利率相差较大,行业净利率最高的房地产业为14.24%,行业净利率最低的建筑业仅为2%,为说明各行业净利率差异产生原因,下面分析各行业净利润的来源构成。表2是对上市公司11个行业2008年到2010年3年平均净利润构成情况的统计数据。
从表2中可以看出,采掘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的核心利润占净利润的比重高,其净利润主要来自其核心利润,这与行业资本投入量大、生产经营活动是其主体活动等行业性质有关,说明这三个行业的收益持续性较强,受公允价值变动及对外投资活动影响小。除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外,其他十大行业的核心利润占净利润的比重几乎都在100%以上,而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及供应业核心利润占净利润的比重偏小,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之和占净利润的比重很大,这说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受市场影响较大。从税费返还占净利润的比重看,信息技术业和批发零售贸易是享受税费返还较多的行业。分析表1和表2可知,各行业净利润率差异大的原因,不仅在于核心利润,还在于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税费返还。
3.行业整体税负分析
上市公司税负与税收优惠有一定的关系,一般来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多的行业税负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少的行业税负重。表3是根据上市公司2008~2010年数据计算的各行业整体税负情况。
从表3可以看出,整体税负较高的是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负较轻的是农林牧渔业和信息技术业,这与现实情况吻合。建筑行业的营业税计税基础较大,不允许扣除建筑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加之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致使其税负较高;房地产业因其在流转环节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所得税环节又很少有优惠政策,故其整体税负较高。从流转税税负看,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的税负较重,这也说明我国应尽快进行流转税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和社会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表3还可以看出,农林牧渔业的整体税负最轻,这是因为该行业流转税和所得税大多享受免税或减半的优惠。
4.税收优惠对行业净利润贡献的分析
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实施了内外一致的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农林牧渔业减税或免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15%优惠税率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奠定了本文分析行业税收优惠的基础。
根据理论分析部分税收优惠的计算公式及上市公司2008~2010年的相关数据,计算出各行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重,见表4。
从表4可以看出,各行业税收优惠对行业净利润的贡献差异很大,税收优惠对行业净利润贡献最大的是信息技术业,占52.82%,较大的是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贸易业、传播与文化业和制造业。税收优惠对行业净利润贡献最少的是房地产业,其次是社会服务业,这也佐证了上述税负分析中的结论。税负高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优惠少,而税负低的农林牧渔业和信息技术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多。在2010年的1151家样本公司中,税收优惠占净利润比重在300%以上的有11家,在200%一300%之间的有9家,在100%~200%之间的有107家,在50%~100%的有91家。表5列示的是2010年享受税收优惠排名前十的上市公司。从表5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税收优惠对非金融上市公司净利润的贡献情况。
四、研究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非金融上市公司连续3年年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研究结论。
1.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为高利润率行业,但其税负重、税收优惠少;农林牧渔业及信息技术业利润率低,但税负轻,且存在着大量税收优惠政策,这说明税收优惠是某些行业,特别是某些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如果没有国家的税收优惠,某些企业将无法生存。
2.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的流转税税负较重,说明我国应尽快进行流转税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和社会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减轻企业税负。
3.从行业来看,农林牧渔业、信息技术产业和文化业享受着大量的税收优惠,说明国家的税收优惠显著地提高了这些行业的净利润,也说明新税法以产业优惠的政策效果明显,起到了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我国应继续坚持这一政策,积极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
上述研究结论表明,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的影响非常大。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过重的流转税税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因流转税固有转嫁性,这种负担又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致使消费者承受了较高的服务价格。从某种程度上看,我国的高房价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高税负有很大关系。为了控制房价,为了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建议降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流转税税负。
金融行业税优惠政策范文3
【关键词】战略性 新兴产业 税收政策 金融支撑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至今,为加快经济复苏的步伐,各国够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和措施,而实体经济是各国政策的侧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更是重中之重,涉及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共七大类产业,这些产业普遍被大家认为是经济新常态下应对发展环境变化,增强发展动力,转换发展形式,带动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最尖端产业。机遇和挑战并存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前所面临的主要形势。尽管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很多领域取得了巨大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迄今还没有完全摆脱起步晚、转化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少的状况①。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一样也具有周期,也要历经萌芽期发展期成熟期等发展过程,这是一个完整的产业发展的周期演变过程。在如今的经济发展形势下,抓住创新就抓住了经济发展的“牛鼻子”,越来越多企业更加注重技术创新,经济社会中的那些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高,产出潜力大的产业就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萌芽,这是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因为规模经济的原因,这些萌芽期的产业会扩大生产规模,进而其发展潜力将逐渐减小,此时战略性新兴产业步入发展期。第三阶段根据报酬递减规律之旅新兴产业的发展潜力逐渐减小至零,此时产业发展达到了了顶峰,产业处于成熟期。其中第一阶段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演变过程的基础,第二阶段是保障,产业结构升级与优化才是演变进程的最终目标。战略性新兴产业历经新兴性产业主导性产业支柱性产业的业态转变过程,也是实现国家社会经济繁荣目标的最佳路径我们知道,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家产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支持作用②。
通常情况下,市场失灵和金融支撑不足会对企业的技术革新过程产生负面影响,这时就需要有形之手―政府来采取措施,弥补市场失灵。税收作为重要的财政政策,政府可以通过它来进行宏观资源调控,并借此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快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是把握未来经济发展趋势,激发新的经济增长源泉,让经济走向持续,健康,强劲增长之路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政府和市场都应尽力发挥自己的职能,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这一重要财政手段来鼓励和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金融市场要切实发挥好其金融支撑作用,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出的建议
(一)从税收政策角度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提出的建议
税收作为重要的财政政策在经济社会的运行中起着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适应性、主动性。因此可以通过改变税收的激励政策,使其给予那些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产业更多的优惠和扶持,这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应该从站在本国的立场,立足中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考虑我国的政治,经济,安全的方方面面,把握国际发展大趋势,制定并实施有效的税收政策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而目前现有的税收政策在设计和运用上还存在的一些弊病,以下将就这种现象提出建点建议:
1.更注重产业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是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形式。这种优惠政策在经济发展的开始阶段还是十分有效的,可以帮助该地区吸引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我国对于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也导致后期经济发展遇到了瓶颈。为此我们需要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加快以地区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的步伐,对那些从事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等七大行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特殊优惠政策,而不论其是否在高新园区。例如我国对于集成电路、学习软件行业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低税率,增值税“即征即退”。这类政策正好满足了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
2.更注重过程优惠为主。科技含量高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最主要的特征,这类产业的发展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发明开发设计试制产品化商品化这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的必经之路,研究和开发阶段是任何一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头戏,自主创新能力也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环节,为激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产业进行技术革新,税收优惠政策应更多的侧重于研究和开发环节,更加注重过程优惠。以后的再设计税收制度时,政府应以重要的技术攻关、发明创造等环节作为税收的重点。
3.更注重间接优惠为主,实现多种税收优惠的组合。为促进经济增长,各国的税收制度各有不同,我国主要还是以直接优惠为主,西方发达国家则多采用的是间接优惠制度。两者相比之下各有长处,就直接优惠而言操作简单、透明度高、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而间接优惠可以延迟应纳税时间。在操作方面,直接优惠多采用降低税率、减半征收、免税期、亏损结转等优惠政策,这是一种事后的减免方式;间接优惠方式为主的政策多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提取风险准备金等,这是一种事前的减免方式。根据参考文献和研究,我们发现了这样一种现象:间接优惠在鼓励各行业进行技术革新,提高科技对于企I发展的贡献率,激发各行业各部门的创新活力等方面有很大的贡献。为此我们更应将税收政策从直接优惠型转向间接优惠型。我国是一个双主体税的国家,存在着技术水平相当条件下由于非公平竞争的政府所造成的市场失灵,为此,减少流转税的直接优惠成了最有效的举措。现如今我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也存在着区域不平衡的现象,东部尤其是沿海地区的经济一直以来都较发达,战略性新兴产业在这些地区的发展也比西部要好多。对这两种地区的不同情况,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施策。对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实施间接优惠政策,而对经济发展状况较落后的西部采取直接优惠政策。让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以期达到共同促进各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繁荣发展的目的。
(二)从金融支撑的角度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提出的建议
1.创新商业银行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政策。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占据着主导性的地位,各产业可以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的支持,同样,商业银行也可以从这些产业中获得不菲的收益。为此,创新商业银行应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政策不论是对商业银行还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都是一项互利共赢的选择。可以选择的方案有:第一,把握发展大势,明确方向,区别对待。经济新常态条件下,银行应主动配合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大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加优质客户数量。对那些发展较为成熟的新兴产业应重点关注,对那些还处于研发阶段的产业则需小心谨慎对待。第二,根据新兴产业的资产组合情况与之相适应的信贷方式。新兴产业普遍都是无形资产占比大于有形资产,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取无形资产抵押(如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同时还可以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合理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改进信贷管理方法。
2.充分发挥风险资本的动力作用。金融市场有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作用,新兴产业的发展则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必然措施。这项措施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我们应增加资金来源。对国内盛行的各种私募行为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管制,适当鼓励私人进入风险投资产业,合理引进外资。另一方面,需要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者们都是追求高收益的,自然希望可以有完善的退出机制。推动风险投资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金融资金作用,需要更大的二板市场和降低上市条件。
注释
①姜大鹏,顾新.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现状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17:65-70。
②顾海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及其政策设计[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1,09:76-83。
参考文献
[1]顾海峰.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的传导机理与路径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0(9):27-33.
[2]顾海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及其政策设计[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1,09:76-83.
金融行业税优惠政策范文4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财税;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一、不同角度下的概念界定
(一)税法上“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根据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从业人数”按企业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二)行业划分中“小微企业”的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的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中对“小企业”界定为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企业。
通过对以上认定标准的分析,税法上所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其他部门定义的“小微企业” 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
二、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状
(一)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作用
小型微利企业广泛分布于小城市、县、乡镇,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主要渠道。根据世界各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统计,其基本属于劳动资源密集型企业。根据我国工信部最新统计数据: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测算,中小企业的数量占比超过企业总户数的99%。
(二)金融危机后面临的困境
1.融资存在明显“脆弱性”。就当前世界范围内看,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客观情况在于资本的趋利性,注定了商业银行的“嫌贫爱富”。从银行取得贷款,需提供担保、抵押、标准的财务报表等,小型微利企业几乎都没有,只能通过民间高利率借贷,而低利润的压力无疑让他们不堪重负。
2.外部生存环境面临困难和压力。原材料价格逐年上涨,劳动力成本快速上涨,企业招工难和新生代农民工工作短期化等因素的叠加,使得小型微型企业利润和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
三、相关财税政策
( 一)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财税制度分析
(一)积极意义
1.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降低,受益对象范围扩大。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将使我国有40%的企业受益。2009年9月,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司长王黎明公开:2010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额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到年终涉及到五六十亿的所得税。
2.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调整投资方向。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②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以行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措施将引导企业将自身的投资方向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协调一致,实现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3.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措施,通过自主创新提升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1.融资成本高而税负重。现有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使小型微利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可能性变小,不得不采取民间借贷、同业拆借等融资,其借款成本远高于大中型企业。由于税法尚未将超额的借款利息纳入税前扣除的范围,以致小企业的实际税负较重,过重的税负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现行税法中优惠政策缺乏间接优惠。新税法由原来的“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行业优惠为主”。但我国目前所得税的优惠方式是直接减免,纳税人应纳税款直接减少,国家税收直接减少。国际通用的是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方式。间两种优惠方式相比,政府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财务困难,激励企业加速生产周期,从长远来说企业上缴税收是有增无减的。
五、新形势下财税制度改进建议
(一)重视财政政策的作用
1.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利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
2.应通过国家独资或由国家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技术成果的研发中心,提供直接适合的技术产品,并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科研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重视税收政策的作用
金融行业税优惠政策范文5
关键词: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新加坡航运所得税;比较与借鉴
中图分类号:F5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264-02
一、立法比较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比较
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确定的基本点和关键点在于如何扣除赚取的成本,以及对折旧和损失的处理方式。新加坡公司所得税的特点有二:一是新加坡对资本利得不征税;上海的做法则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按公司税税率课税。二是具有特殊的双重扣除制度,新加坡为了鼓励某些经济活动对于出口商品的产品推销支出、发展海外市场的支出、研究与开发支出等进行特殊项目的扣除;而上海企业只能就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进行扣除。对于折旧的规定新加坡的船舶折旧年限为16年,而上海的船舶折旧年限为10年,二者都在符合规定的时候能适用加速折旧法进行折旧。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上海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制所得税制。计税最大的不同在于,新加坡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征税,这种课税模式不但能够反映纳税人的收入能力,而且也充分的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状况,较好的体现了量能纳税的原则。上海目前仍然实行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征税模式,这种征税模式是有违公平税负原则的,并且,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不同的税率征税也不利于社会分工的细化。
(二)税率的比较
新加坡政府不定期地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小幅度地修改,其现行的普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优惠税率为15%。其税率可以说是全世界最低的国家之一。而上海的普通企业所得税税率25%,非居民企业享受20%的优惠税率。单就税率而言,新加坡的低税率显然更具吸引力。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为6档,税率从3.5%-20%。上海的个人所得税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分为7档,税率从3%-45%。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可以看出,新加坡最高税率仅为20%,而上海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则高达45%。
(三)优惠税收的比较
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新加坡与上海都为了刺激某些产业而提供了相应的税收优惠,由于国情的不同,侧重的产业也有较大的差异。上海偏向对高新技术企业、环保企业以及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扶持。新加坡则不仅对新兴工业公司和新兴服务的公司给予一定时期的免税优惠,更加注重的是对金融行业的税收优惠。相对于上海而言,新加坡给予税收优惠的行业更宽泛。
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不仅仅考虑个人为取得收入而付出的努力,并且更多考虑政府所要实现的特定社会目标,如鼓励结婚、维系家庭、赡养老人、提高工作技能、鼓励个人养老储蓄及为鼓励个人为国家服务等社会目标。为了保证这些社会目标的实现,政府分别设计了各种形式的费用扣除项目。而上海的税收优惠仅对特殊人员的所得、保险赔偿、补助金等基本项目进行免税或减征,对于费用的扣除也只是允许扣除必要的费用。从这个方面看来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对于上海的优惠政策要成熟很多。在征收的同时还考虑到了各种社会目标,这使税收显得更加的公平。
(四)航运所得税的比较
1.航运企业所得税比较
新加坡针对航运企业给予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对悬挂本国旗的船公司营运收入、船公司股息、出售船舶收益、出租船舶收入免税;对于国际船务公司的运营、利息和租金收入免税;对于船舶租赁、船务基金及船务信托的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免税等。新加坡政府意识到巩固其作为全球领先的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不仅要对传统船只租赁及运营产业税务优惠以外,更多的还要扶持航运附属产业的发展,如航运融资、保险公司等。所以,新加坡对航运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涉及的产业很广,既有传统航运企业也涵盖了航运附属的产业。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并没有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航运企业特殊的优惠,与航运相关的企业也无一例外的缴纳与普通企业相同的税率。
2.航运个人所得税比较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新加坡为了降低从事航运行业的个人的生活成本,以吸引更多的航运人才,新加坡对船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船员的培训费也可进行一定的扣除,并且对于航运投资管理人和集装箱投资管理人也适用10%的优惠税率。而我国对航运人才的所得税也有若干优惠政策,主要是远洋运输船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享受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我国远洋运输船员可享受4000元/月的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2008年3月和2011年9月我国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分别提升到2000元,月和3500元/月,但远洋运输船员可享受的所得税标准仍维持在4800元/月,远洋运输船员较普通人群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的倍率关系已由2005年的5倍缩减为1.37倍,船员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力度明显减弱,船员的实际相对收入明显减少。虽然已经有许多学者都提出对于船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免除的建议,但是该建议仍然只是纸上谈兵。
二、行业环境比较
(一)航运企业承担的其他税收
上海航运企业除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关税及进口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而新加坡航运企业则不需要缴纳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收。
1.营业税
上海航运企业缴纳的主要流转税种是营业税,海上运输收入需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租船业务收入营业税率为5%。而新加坡的所有航运企业都不用缴纳营业税。
2.关税及进口增值税
根据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当航运企业购买或建造船舶时,如果船舶来自境外,且需要挂五星红旗,则视同进口货物,须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这两种税率合计达27.53%。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当航运企业出租船舶按租金收入5%缴纳营业税或是按运费收入缴纳3%营业税的时,应该按营业税额10%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需要缴纳进口增值税的企业,还需征收应缴增值税额10%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商务成本的比较
商务经营成本是所有航运企业在做投资决策时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商务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营业成本,二是劳动力成本。
而对上海的企业来讲,营业成本上升最突出的一点是上海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造成企业办公场所的租金上升。房地产的投机泡沫使上海总的租金加上维修费用和每平方米的税收,比新加坡要高50%左右。
劳动力成本也逐渐成为上海企业商务成本增加的关键因素,以廉价劳动力为优势的时期已经一去不复返。从人均工资来讲,2000年上海人均年收入15420元,现在已经变成了46757元,增长了3倍多。工资上涨原因是除了物价上涨外更重要的是员工居住成本上升,航运公司所雇佣的员工在上海购置或租赁住宅价格的近年持续上涨,间接造成了企业经营成本上升。
三、新加坡国际航运中心所得税制度对于上海的借鉴
1.合理的税率是提高航运企业竞争力的关键
新加坡对于航运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非常值得借鉴的。我国航运业的税负较重,不但高于国外同行业税负,也高于国内其他行业的税负。大多数航运企业既要缴纳所得税还要缴纳营业税、关税、进口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而新加坡的航运企业即不用缴纳所得税,也无须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费。这样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航运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也提高了新加坡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所以上海政府应该借鉴新加坡对于航运企业采取的合理的税率,以更具挑战性和发展空间的事业舞台吸引更多的航运企业,同时也降低上海航运企业的营运成本,使之更有竞争力。
2.航运金融业税收的减免是航运业发展的动力
金融和航运是相伴而生的,金融服务发展源于航运业的需求,航运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业的发达也同样为航运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方便和强有力的保障。所以“两个中心”的建设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新加坡所得税制度中,对于亚洲货币机构、证券公司、离岸黄金与期货市场、金融与财务中心、风险公司、受托公司等金融企业给予免税、5%或10%的优惠税收;对船舶租赁公司、船务基金和船务商业信托制定新加坡海事金融优惠计划;对于当地中小企业制定了中小企业金融计划。新加坡对于金融业的税收优惠及对于航运业的融资计划都是推动新加坡航运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3.对航运辅助产业的税收优惠是航运业发展的保障
上海在十多年的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历程中,一直将港口航运的基础设施建设放在首要位置。因此,航运辅助业的培育与完善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上海航运中心建设进程的推进,综合服务功能的不完善逐渐成为制约航运中心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新加坡税法除给予传统船只租赁及运营产业税务优惠外,也推出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以扶持航运辅助产业的发展,这也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值得借鉴的方面。
金融行业税优惠政策范文6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 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
“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通过上述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小微企业”界定的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由于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因而财会〔2011〕17号、财会〔2011〕20号从建账建制,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要求,对“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作了特别强调。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