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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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性质

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1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财政部于2007年12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执行)共同构成了我国农村会计制度体系。本文就两个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研究。

一、资产的比较研究

1.资产组成内容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将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则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资产分类具有以下特点:(1)将农民专业合作的所有投资统一为对外投资,不区分为短期和长期投资;(2)增加了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

2.存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存货的核算有以下两点不同:(1)存货核算范围扩大了,增加诸如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内容的核算;(2)仅对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即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价值计入其他支出,而对存货盘盈未规定其处理方法。

3.对外投资的比较。关于对外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并分别规定其会计核算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未将对外投资进行短期和长期之分。

4.固定资产的比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主要有两项变化:(1)增加了接受捐赠旧固定资产的计价内容,即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2)未对盘盈固定资产确认、计量和记录做出规定。

5.无形资产的比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形资产的内容,并对无形资产计价、摊销方法、转让无形资产的处理等均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未有相应的规定。

二、所有者权益的比较研究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关于所有者权益有以下不同:(1)部分项目的称谓不同,如收到投入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股金”;(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的核算;(3)部分核算内容更为细化,如接受捐赠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计入公积公益金,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单独计入专项基金。

三、收入和收益(盈余)的比较研究

(一)收入的比较

收入内容的比较。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两个制度关于各项收入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差异不大。

(二)收益(盈余)的比较

1.称谓不同。作为反映和考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果的综合性财务指标,《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

2.构成不同。虽然两个制度均将收益(盈余)区分了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盈余),但其构成确不同。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收益总额=经营收益+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3.收益分配核算内容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对其当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公益金;(2)提取应付福利费;(3)外来投资分利;(4)农户分配;(5)其他分配等,其核算内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应付福利费、外来投资分利和进行农户分配等内容。

四、会计报表的比较研究

(一)会计报表组成的比较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和年度终了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种类有所不同:

1.年度中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中间(即月份或季度),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其中。科目余额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月或按季度编制,用以反映月末或季度末会计科目余额的会计报表;收支明细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月或各季发生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情况的会计报表。

2.年度终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度终了,应当提供两张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其中:资产负债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收益分配表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内收益实现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其中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性质、结构等内容基本相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增加了成员权益变动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二)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比较

1.资产负债表的比较。由于两个制度关于资产、所有者权益组成内容的差异,进而影响了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部分的结构以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四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三项内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将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和其他资产三部分,所有者权益分为股金、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五个项目。

2.收益(盈余)及收益(盈余)分配表的比较。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实际情况的会计报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称为“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而《农民专业合作财务社会计制度(试行)》则称为“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不仅称谓不同,其结构也不同: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采用的是报告式结构,其上端为收益的形成,分为经营收入、经营收益和本年收益三个层次,下端则为收益分配,包括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和年末未分配收益部分。

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则采用账户式结构,左边为“本年盈余”,右边则为“盈余分配”。每一方分为若干具体项目,左边项目是依据“本年盈余=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的依存关系排列,而右边“盈余分配”则是根据“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转入-提取盈余公积-盈余返还-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的依存关系排列。

3.成员权益变动表的比较。为了使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明晰界定和有效保护,反映成员权益变动情况是合作社会计报表应提供的重要信息之一。

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2

问题在于,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还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都没有涉及到联合社问题,因此,不仅是税收优惠问题,一些地区连登记注册都不允许——准生证都没有,更谈不上成长了。

实际上,在《合作社法》中没有涉及到联合社问题,是由于当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谈不上联合问题。其他相关政策也是根据这部法律制定的,当然不可能超越这部法律,单独对联合社进行规定。但是,这部法律已经实施5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下,广大农民对进一步合作的要求意愿越来越强烈,联合社发展的空间也越来越大。有关部门应该顺应广大农民的要求,要认识到《合作社法》刚刚实施5年,在短期内进行修订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必须突破现有法律限制,在政策上对农民的进一步联合——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进行支持。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点:

联合社的性质及等级管理问题。应该明确,联合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高级形式,也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性质上等同于专业合作社,有关部门应按照专业合作社进行管理。换句话说,联合社是合作社,而不是联合会或者协会。

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3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经营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谋求共同利益开展专业合作的互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伴随着农村改革发展产生的新生事物,它的迅速发展,对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有着重要意义。中央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20xx年起,国家先后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减免政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

我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20xx年,省委、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鄂发[×]×号);省人大出台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xx年和20xx年省委、省政府两次召开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场会;从20xx年起,省财政每年专列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经费;20xx年,省编办专门批准成立了“湖北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办公室”。从20xx年起,我省还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工程、示范工程、人才培训工程、农超对接工程、品牌培育工程等“五大工程”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截至20xx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由20xx年的×个发展到×个,同比增长×倍。

虽然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总体形势看好,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合作社水平参差不齐,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主要原因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期,缺乏合作知识与合作能力。这与政府部门扶持指导和服务不够密切相关。为此,政府部门有必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上加强引导,从而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提高合作质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1、发展速度快

截止20xx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家,比20xx年增加×家,增幅×%。其中京山县、钟祥市、长阳县等×个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家,京山县达到×家。

2、领办主体多

一是能人大户领办型,占×.×%。孝昌县冠昌源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就是由果品产销大户程国庆领办的。二是科技人员创办型,占×.×%。沙洋县曾集镇五洋农机专业合作社,就是由该县曾集镇农机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蔡代兵牵头组建的。三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占×.×%。湖北长阳常家洞茶叶专业合作社就是由省级龙头企业湖北常家洞茶叶专业合作社异地投资组建的。四是村级组织牵头型,占×.×%。郧县合叶桑蚕专业合作社,由郧县胡家营镇土地沟村支部书记湛宏远牵头领办。

3、覆盖产业广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种植、养殖、农机、农村能源、林业、水利等多个行业。其中,种植业占×.×%,养殖业占×.×%,其他行业占×.×%。

4、典型示范强

各地培育和发展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充分体现了为成员服务、民主管理和谋求共同利益的合作社性质。截至20xx年底,全省共培育典型合作社×家,其中省级指导扶持×家,各地指导扶持×家。老河口市春雨苗木果品专业合作社的创办者姚凤君同志,是当地果树行业的老专家,该合作社引进培育了×多个果树新品种,推广了×多项新技术,并有多个新品种和新技术在国内领先。联合购买生产资料和联合销售达×%以上,统一培训、修剪、机防、嫁接率达到×%,还有冷藏保鲜、品牌经营,办公和培训大楼等,为成员增收节支效果显著,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以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缺乏合作知识的宣传培训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很多人知之甚少,主要原因是宣传不到位。虽然国家20xx年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发展原则、组织管理、设立登记等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宣传不够,又往往停留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和领导讲话上,很多干部群众没有听到,也没看到,从而造成对发展合作社的必要性和对合作社的性质与作用认识不够。近几年省里通过开现场会和培训会,解决了各级政府和农业(经管)部门的思想认识问题,培养了一批合作知识辅导员,但还是难以适应合作社发展的需要。各地也开展了一些针对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培训,但培训人数太少,合作社对成员的培训就更少了,往往只有一些技术性培训。由于缺乏平等互助的合作意识,导致合作社发展中存在“利益驱动”现象,有些政府官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营主体,又不纳税,没有好处;有人还认为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不要去管;有些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龙头企业领办者,看到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扶持,纷纷包装挂牌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些专业大户领办者,以为办合作社等同于办公司,在盈利分配上完全按股金分配,在民主管理上,也是投资多的成员或理事会少数人说了算,完全不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交易额(量)分配为主,成员有平等管理合作社的权利。有些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只是为了得利,没有履行义务的意识,没有管理合作社建设合作社的主人翁意识。

2、政府部门指导力度不够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涉及到合作知识和组织管理,又涉及特色产业和技术、市场等问题,还涉及领办者带领成员共同致富的奉献精神,没有懂合作知识和有技术、有管理经验的人去指导,很难做到依法办社,很难成为政府推动“三农”工作的抓手,也很难得到农民群众的拥护。过去政府部门指导不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懂合作知识的辅导员太少。每个县(市)只有×-×人参加过培训,而且往往只有×个专职人员,有些还是兼职。乡镇一级基本没有专职人员。村里基本没人管,指导服务很难到位。二是深入农村指导服务的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现在的指导最多只能跑马观花,很难做到深入细致开展调研和指导。而这项工作唯有直接向群众宣传,有针对性地指导合作社的管理人员,才能取得良好效果。我国解放初期的初级农业合作社,就是依靠各级干部深入农村宣传指导的。三是典型示范不够。典型示范是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最有效的工作方式,但由于政府扶持和部门指导不够,导致典型示范太少,规范运作欠佳,服务效果有限。四是没有正确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我们的基层指导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强调“先发展,后规范”和“边发展,边规范”的合作社发展思路,缺乏“以规范促发展”的指导思想,一个县(市)、一个行业做几个盆景式的合作社,还不能做到规范运行,最后必然影响发展。老百姓看不到好处,影响加入的积极性,合作社也可能没有生命力,政府的政策扶持也很难加大力度。只要能办出一部分规范的合作社,让广大农民偿到甜头,夯实合作社服务基础,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合作社就会加快发展,政府也就会下定决心加大力度支持。

3、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目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普遍存在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内部机构不健全、决策不民主、分配不合法等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利益关系不顺,核心是合作社能否给成员带来增值利润,这是合作经济的实质。实际上,国家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规定得既有原则又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由于我们的领办者和指导者一般只有企业、事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管理经验,往往凭借经验管理和指导合作社,恰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其特殊性质,不同于其他任何组织。只要合作社领办者和指导者都能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弄清了合作经济的实质和作用,就是使合作者都能享受通过合作带来的增值利润,农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得到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增值利润的好处。就不难理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

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关系不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龙头企业运作型。有些合作社,在为成员服务时,往往局限于优惠供应生产资料和保护价收购社员农产品,这种服务对农户成员确实有好处,但他只是一种盈利的市场买卖行为,而合作社行为应该是在此基础上,让成员分享生产资料和购销产品带来的增值利润。二是行业协会运作型。有些合作社,将生产资料供应商、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生产者社员联合起来,既为生产者社员优惠供应生产资料,又以保护价收购生产者社员的产品,既为加工者社员带来稳定的货源,又为生产资料供应商带来薄利多销和稳定的销售渠道。这种运行机制看起来大家都能利用合作社这个平台得到好处,互利共赢,其实,还是“企业+农户”的翻版,核心问题是,往往生产资料和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利润没有分给生产者社员,只是生产资料供应商和加工销售企业联合起来的一种营销策略,还可以减免税收,或争取政府资金扶持。三是核心成员运作型。有的合作社是以几个能人大户联合发起,作为核心成员,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当地一些小型生产者农户参加,作为“一般成员”,不在工商登记。“核心成员”完全按股份分红,“一般成员”则以购销合同结算。当然“一般成员”还是享受了进入市场、改进价格和技术服务的好处。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至关重要,在运行中应当依法规范,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应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合作社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

要让合作社知识深入人心,成为推动合作社发展的动力,就必须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利用各级行政组织资源,通过会议形式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有关职能部门结合业务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宣传合作知识。三是通过各级党校、高等农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及相关涉农培训机构开设合作社专业课程。四是通过典型示范宣传合作知识和管理人员。五是通过合作社向成员以及农村青少年宣传合作知识。

(二)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扶持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它的领办者一般都是农村能人大户、农技人员、龙头企业等,生产的都是优势特色农产品,而且是专业化、规模化、无公害化生产经营。合作社的发展既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又能提高农业效益,最大的好处是能促进农民增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好。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力度扶持。各级财政应当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板块基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合作社的资金投入。目前,我省对合作社的扶持资金主要是对示范性合作社给予补助,一般一个县(市)只有一个,而且资金额度只有×-×万元,只能用于规范化建设和一般。对于发展生产和解决加工销售问题,资金是个重要瓶颈。一般农民社员资金都有限,贷款又没有什么抵押。要想解决资金困难问题,一是争取金融部门出台支持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二是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建议省财政每年拿出×万元,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从发展现代农业看,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合作社,才有能力运用农业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出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产品,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建设的支点,它能把农民的组织化、现代农业和农民增收有机结合起来,创造中国特色的农业农村发展新机制。扶持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农民、农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着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4

农民合作社是农村发展产业化的一种产业组织形式,同时也是农村先进生产关系的一种实现形式,推动了农民的集体行动意识,整合了有限的农村社会服务资源。一个运作良好的农民合作社是维护农民根本利益、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如大的农业跨国公司、农业龙头企业等市场领跑者和中坚力量正在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要素加快发展。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公正,政府应在技术、资金、信息等多个方面给予处在弱势地位的农民合作社必要的支持,在另一方面,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应该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念,市场可以完成的,应该交给市场,只有对市场无法靠自身力量达到的公平和公正等方面的问题,才需要政府的介入。可见,政府在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角色是多重的、复杂的,涉及到市场、政府职能、农民合作社的角色等诸多问题,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手段来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

在美国,合作社的概念是社员所有、社员自治、社员自主管理的企业,这种定位使得合作社受到各种优惠政策的支持。美国政府制定的“合作社销售法”、“农业营销协定法”、“农业公平交易法”等法案把政府对合作社的仓储、销售、技术援助等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次: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税率水平不到普通企业的三成;美国国会通过的《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案》规定合作社的适当垄断可以免受法律的制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在资本、技术、销售等方面存在着先天的弱势,政府通过立法、政策等手段的介入势必为合作社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有的观点认为,既然合作社的定位是“民办、民管、民受益”那么政府应该对合作社不闻不问。没有理由为合作社单独提供优惠的政策,这样会破坏市场公平。应当看到,合作社发展到今天有个实践和认识的辩证问题,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合作社尽可能避免与政府发生关系,试图保持中立,政府不干涉合作社的事务,当然也不会专门为合作社制定某种特殊政策。然而,当前的合作社性质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在我国,合作社逐步成为政府推行“三农”政策的载体,成为政府为了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一种有力工具,因此,政府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也就势在必行。如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等方面无不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和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农民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新品种引进、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灾害补贴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农民合作社必需的信贷金融服务方面提供优惠条件,政府也可以为农民合作社各种科学合理的市场行为提供担保。

二、政府应对农民合作社进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在资本、技术等方面均处于较低的层次,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在我国解放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村由于长期处于信息闭塞状态,农民的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农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不能适应国内外环境的要求,对农民合作社成员进行技术指导、教育培训成为政府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援助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根据具体情况为农民合作社制定中期、长期规划;帮助农民合作社的生产和再生产行为进行可行性分析;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农民合作社方面的研究;将农民合作社骨干成员的培训纳入到职业技术教育规划中,有计划地开展短期培训;采取相互观摩交流,总结各地区经验,循序渐进地发展壮大一批农民合作社;为合作社应用农产品新品种提供平台等。

三、政府不应包办农民合作社的事务

在某些地方,农民合作社从组建、组织、运行等均由政府作为原动力来实施,农民合作社的成立由政府出资,合作社带头人由政府确定,合作社的成员范围由政府规定等,政府过多介入农民合作社的具体经营活动,出现了“为合作社而合作社”的不良倾向,背离了农民合作社的初衷,阻碍了农民合作社的健康运行,留下了诸多隐患,有的农民合作社由于在经营上过度依赖政府,丧失了发展的主动权;有的政府介入导致农民合作社的产权不清,致使合作社的发展陷入人为制造困难的局面;有的地方政府看到了合作社的良好前景,采取各种方式侵占合作社利润。可以看到,过去相当一部分合作社运行不畅的原因是政府与农民合作社职能的混淆,导致农民合作社处在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之下,决策不能反映外部环境的客观需要。

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5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合作社的设立、章程、股金认购、机构设置、内部管理、盈余分配必须按《条例》要求进行规范,确保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正面引导原则。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必须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以正面引导为主,不搞强迫命令。对条件不具备或农民不愿意的,暂不纳入规范对象;有群众基础、条件比较成熟的合作社,要采取积极鼓励的方法促其规范和完善。

(三)分类推进原则。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作社的组建主体、产业特征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坚持条件,不搞一刀切。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通过规范化建设,使全市的合作社建设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过渡,将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清晰、运转高效、机制灵活、管理民主的市场主体。

(二)工作任务

1.坚持依法设立,统一登记行为。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05〕8号)规定,规范登记项目,完善登记行为,统一登记程序。凡《条例》颁布实施以前注册为合伙制、股份制、集体企业性质的合作社一律注销,重新注册登记为合作社法人。

2.合理设置股权,体现生产者利益。彻底改变“一股独大”的股份设置格局,扭转不同组建主体的股金份额比例关系,调整合作社制度安排以外的利益关系。规范分配方式,既要强调效率,又要注重公平,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权责任机制。

3.推进民主决策,维护社员权利。以保障社员的民主管理权和盈余分配权为导向,体现社员对合作社的所有权、控制权和受益权,防止权利滥用,维护社员权益,调动社员和理(监)事会成员的积极性。

4.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运行水平。通过完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财务、分配、决策议事、监督、股份设置、社务财务公开、社员管理、农资管理与供应、生产、质量、技术、营销、商标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培训服务、纠纷调处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5.发挥组织功能,规范生产经营。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生产、服务、市场营销等功能,逐步形成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技术指导、统一使用品牌、统一包装销售的生产经营体系。

(三)时间要求

合作社经济性质变更登记必须在9月底以前完成,10月中下旬市里组织合作社规范化工作检查,并对市级规范化建设合作社进行认定。

农民合作社的性质范文6

(一)规模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少、覆盖带动面小。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覆盖农户、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的比例都不高,特别是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土地不连片、不适合大机械作业,更谈不到规模经营,与我县农业大县的地位不相适应。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作用有限,实体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较少,真正联合起来合作经营的农户少,由成员共同投资搞加工、仓储、包装等项目的合作社就更少,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停留在十几年前的农民协会、研究分那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层面上,带动农民增收的作用还比较弱。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也不平衡,多数地区明显滞后。其原因在于农民的市场意识还不够强,合作经营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时间较短,宣传力度小,显性效果的示范引导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绝大多数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制性质和运作机制不了解,尤其在组建实体合作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上怕担风险。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运作不够规范,民主管理机制有待完善。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组建方式、遵循原则和运作方式差别很大,有按企业组建的,有按合作制组建的,有按社团组织组建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工作机制不健全,民主管理、利益分配和监督约束机制落实不到位,导致成员对组织的依存度不高,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三)骨干人才匮乏,领办人素质有待提高。各地普遍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缺乏,尤其缺少有合作意识、会管理、开拓市场能力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同时,多数农民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达成共识,对合作社的理解和运用还处在初级阶段,缺乏足够信心和兴趣。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目前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多数外出务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多数是文化较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而个别具备能力和条件的农村“能人”或是对合作社不了解,缺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足够信心。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强。虽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实施4年多,但地方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相对滞后,或迟迟没有出台。省里和市、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有一定的扶持,但财政专项扶持的资金数量较少,受惠面窄。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得到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支持,特别是中长期项目贷款更少。二是国农有关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居大不易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自产农产品的品牌注册,有机、绿色、无公害等标识认证过程中,被视同公司、企业、得不到相关政策扶持和优惠。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几点建议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管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使其守法经营,按章程和制度运行。

二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还很不完善,财务核算体系不够健全,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不能完整地反映整个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实情,因此,我们要定期有计划地对合作社的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