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对外投资的优惠政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对外投资的优惠政策范文1
[关键词]WTO;国际投资;资本出口中性
中国目确立改革开放方针以来,国际投资活动十分活跃。到2000年,中国的外资流入占到世界份额的5%以上,成为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对外投资占世界份额的0.6%,成为世界第资本输出国。中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经过16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意味着中国即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到世界经济的主流中去,中国的国际投资也将会更加活跃、更加扩大。对此,我们必须适时地对我国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修订,以适应入世后中国的国际投资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一、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众所周知,WTO规则是针对其成员国的产品贸易、服务贸易及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进行约束规范的,而对各国间的跨国投资并无直接的要求,但它的透明度原则对各国选择制定国际投资税收政策却是有约束力的,尤其是各国依据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对各国的跨国投资税收政策有许多具体的规定要求。在所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这与WTO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精神是一致的。税收无差别待遇是缔约各方向对方提出的税收待遇要求,它要求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能比后一国的国民相同条件下享受的待遇差,具体包括:(1)国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支付无差别;(4)资本无差别。在此条款的约束下,各国可以对外商投资提供与本国资本相同的税收待遇或优于本国资本的税收待遇,却不能使外商投资承受比本国资本重的税收负担,否则,会被视为税收歧视,影响国家间的对外投资关系。
(一)对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反思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是依据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制定的,其核心内容是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给予前者以全面的、综合的税收优惠,使跨国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负明显低于本国纳税人。显然我国的政策选择并未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相违背,而且对外商投资者提供了远优于本国资本的“超国民待遇”。这种选择在国际上是少有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这样做当然有利于加速吸引外资,但作为资本输入国,却往往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和代价。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一直实行这一政策,其间有过一些调整,但两套税制、税负外轻内重的基本格局始终没有改变。随着国内外投资环境的变化,这种多层次、多环节、全方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积极作用正日渐消减,而其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却在日益增多。
1.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木利于公平竞争。近年来我国一直投资乏力,内需不足。而外轻内重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的投资回报率大大高于内资的投资回报率,本国资本明显受到歧视,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内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入世后,国内市场准入政策将大大放宽,外资企业会长驱直入。如继续执行这种政策,势必会使内资企业处于更加不利的劣势地位,难以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2.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有研究资料表明,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及由此造成的税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税收优惠刺激了假外资企业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亿,这说明我国的引资政策成本相当高。
3.造成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自改革以来,对外商投资逐步形成了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等的差别税收待遇格局。这种地区导向上的偏差,一方面扭曲了外资的地区选择,使整体投资环境原本就优越的沿海省份在吸引外资时具备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又使中西部地区有限的资金,因竞相追逐税收优惠也纷纷流向东南沿海地区,更加剧了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匮乏,扩大了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二)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合理取向
入世前,我国在对外商投资实行全面优惠的同时,尚有一些能够对内资企业予以照顾保护的税收、行政措施。一旦入世,那些照顾保护措施很快会被取消,国门洞开,外资将大量涌入。届时,内资企业将面临与外资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如果不改变现行的全面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将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劣势地位,难以生存发展。因此,尽快调整改革现行政策已是势在必行。而政策调整的合理取向应是涉外税收平等原则,即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实行无差别待遇,一律平等对待,按照同一套税法规定的相同征收范围和税率征税。这样调整的合理性在于:
1.可以兼顾吸引外资和保护民族产业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这决定了我们需要大量吸引外资以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另一方面,我国的工业化程度还不够高,亟需鼓励本国的民间投资,以发展壮大本国的民族经济。在内资和外资都需要鼓励的情况下,选择平等原则恰可兼顾这两方面的需要。
2.客观认识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改革开放的实践已使我们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虽是大量吸引外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它并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对外商投资者而言,一国的市场潜力、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劳动力的价格和素质起着更为重要的导向作用。
3.统一税收优惠,规范税收制度,有利于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体系,涉及面广、层次多,纷繁复杂,缺乏政策透明度,往往使外国投资者不得要领,这种做法虽然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不相抵触,但木符合WTO规则中的透明度原则。将现行的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改为平等原则,统一对内、对外的税制、优惠,可使税收政策透明规范,会更有利于吸引外资。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竞争、公平税负,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设计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就可以为中外投资者营造出一个公平、有效的税收环境。因此,调整改革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思路应当是:
第一,统一地方税。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不同地方税,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改按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以实现与国际接轨;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使用税,同时调整税额,改进计征方法;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合理修订,使其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统一适用。
第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1)合理确定纳税人。改变目前内资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按国际通行做法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划归个人所得税。(2)统一税率。鉴于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税率多在20%-35%之间及周边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情况,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25%的比例税率,另设20%和15%两档低税率,以对我国众多小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保护。(3)统一税基。两税合一后,应在工资福利开支、交际应酬费列支、捐赠扣除、坏账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残值估价等方面实现统一。
第三,统一税收优惠。(1)按照平等原则,统一设计优惠政策,对鼓励投资的行业和地区,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一律给予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以鼓励公平竞争。(2)统一的税收优惠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今后对国家鼓励投资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应使内资与外资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彻底消除优惠外资、歧视内资的不合理现状。(3)对在西部地区举办的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也应不分内外资实行相同的税收优惠,以实现国内市场对内、对外的统一开放,从而诱导国内外资金向西部的转移流动。
在实行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的同时,为使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连续性、稳定性,也为了在国际大环境的对比中,使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具有吸引力,我国可借鉴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制订单独的《引资法》,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规划、阶段发展目标将利用外资的投资规模、项目的各种投资优惠政策,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样,一方面可给投资者以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又可遏制各地区的优惠攀比,从而保证税收政策在全国的统一性。
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对外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长期以来,由于受对外投资规模的限制,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研究一直限于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个人方面,而对我国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对外投资所涉及的国际税收政策关注较少。相应地,这方面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也不够系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对外投资发展。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角度将进一步扩大,发展海外投资,对外输出劳务的项目会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制定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鼓励我国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带动设备和零部件出口,发展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以促进跨国资本的双向流动。
我国经济经过20年的调整改革,已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并积累了相当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实力。到2000年底,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64300亿元人民币,外汇储备超过1656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超过89404亿元人民币。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能力已大大增强。但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加快实现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要求以及国际税收规范的要求,从税收上来讲,我们应对海外投资实施一种既不鼓励也不限制的政策,而按照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来设计税收政策恰能符合这种要求。从理论上讲,所谓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是指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使其投资地点的选择不受税收因素的影响,从而使稀缺资源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依据这一原则,我们可对我国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做出如下的安排设计:
1.对国外缴税实行限额抵免。纯粹的资本出口中性,要求对本国居民的国外缴税给予全部抵免,但这样有可能侵占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各国在采用抵免法时,都实行了限额抵免,我国也是如此。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均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据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税率高,本国税率低,投资者会有一部分超限额税款得不到抵免,重复征税将无法彻底消除,从而对资本输出中性会有所偏离。不过采用超限额结转抵免,可使这一问题基本化解。目前,美国、日本及中国等国都采用了这一做法,使资本出口中性得以保持。在今后的税法调整改革中,我国应保留这一规定。
2.用综合限制抵免代替分国限额抵免。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多国直接抵免我们选择了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这意味着,当各个非居住国的税率高低不一时,采用此法会由于各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使适用高税率的分公司的已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得不到抵免,形成国际重复征税,从而偏离资本出口中性。但它有利于维护居住国的财政利益。考虑到我国的境外投资者要面对比国内更加激烈的竞争,而国际上采用综合限额法的国家又日渐普遍,我们认为应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这样既可减轻我国境外投资者的竞争压力,免受歧视待遇,又能更好地体现资本出口中性原则。
对外投资的优惠政策范文2
【关键词】受控外国公司制度;对外投资;完善
所谓受控外国公司即CFC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缩写),是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但受本国居民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CFC制度主要规避对外投资企业利用避税地进行延迟纳税。总体来说,我国CFC制度已经建立起基本框架,但和CFC制度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CFC制度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同时针对我国当前国情,CFC制度也有需要改进的方面。
CFC制度的实行,一方面要考虑尽量减少税基的流失,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在进一步完善我国CFC制度,还要考虑CFC制度实行的背景。这里首先对美国实行CFC制度的背景及实行后经验作简要介绍,再引入中国当前的背景。
一、我国当前实行CFC制度的背景及要求
(一)我国对外投资状况
我国的对外投资刚刚起步,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流量)688.1亿美元,累计净额(存量)3172.1亿美元,分别占全球当年流量、存量的5.2%和1.6%。尤其在存量上,明显与我国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不符。中国香港(占56%)、英属维尔京群岛(占8.9%)、开曼群岛(占5.1%)等传统避税地仍是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流向。①
当前避税地仍是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跳板。可见避税地对我国企业走出去具有重要作用,它们以避税地为跳板,展开进一步的对外投资,与众多国际巨头竞争。在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经验不足的先天弱势下,避税地的延迟纳税效应往往成为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的一个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利润来源、生存动力。
(二)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类型
过去我国企业利用避税地对外投资的情况主要为假外资型,即中国企业在避税地注册企业然后回国进行投资经营,享受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1]这种假外资型企业不仅侵蚀了我国的税基,还对国内注册企业有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应大力治理。但是随着我国内外资企业统一征税,这种情况越来越少,涉外投资的企业走出去,去国外经营的大量增加,因此在CFC制度中,对企业的积极所得应加以鼓励。
(三)当前我国对外投资背景对CFC制度的要求
配合“走出去”战略、“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和鼓励自主创新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要求。
1.“走出去”的要求:(1)我国受到的反倾销案越来越多,由1995年至2009年我国已经连续15年成为遭受全球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2008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更一度达到全球立案调查的35.1%。[2]当前我国企业迫切需要走出去来规避反倾销调查。(2)我国用工成本逐渐增加,调查显示,我国2004年至2009年,农民工月平均工资由780元涨至1417元,城镇职工由1327元涨至2687元。[3]当前应走出去利用全球的廉价劳动力,跟进世界制造业转移趋势,并同时推动国内工人跟随企业参与全球市场,减轻国内就业压力。2010年末我国境外企业就业人数达110.3万人,其中雇佣中国员工31.9万人。②
2.“走出去”企业的压力:(1)“走出去”企业与国内企业相比。我国“引进来”税收优惠措施很多,国内企业也有一系列优惠以及出口退税,但相关“走出去”战略的优惠措施较少。所以所得税优惠中,可以考虑将给与国内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惠及至对外投资企业。对于CFC制度,给予“走出去”企业相关“延期纳税”优惠才能增加走出去动力。(2)“走出去”企业与国外企业相比。“走出去”企业往往要与发达国家境内或境外投资企业进行竞争,而它们往往具有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或者显形隐形上的国内保护。并且有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它们自己走出国门时世界上CFC制度还没普遍形成时,当CFC制度普遍发展起来时,它们已经成长起来了。而我国的“走出去”企业仍然“年轻”,若再有严厉的CFC制度,它们很难与发达国家企业竞争。
3.我国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建立创新性国家的要求。当前我国提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但我国目前在新兴产业上的科技实力并不占优势,而且通过进口往往解决不了国际上普遍的技术封锁。所以鼓励企业走出去,到国外雇佣高科技人员或收购建立高科技实验室,从而转化为我国企业的专利和技术,这样便能较为容易地冲破技术封锁,实现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
基于我国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应对对外投资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技术收入做出鼓励。CFC制度所针对的来源于境外的“消极所得”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等,而这些主要来自于无形资产、智力和知识的开发和利用,例如金融投资、风险投资、研发中心、技术转让等方面,而这些方面恰恰是我国企业所缺乏所需要大力发展的地方,同时也是我国提倡建立创新型国家以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的要求。因此应对消极所得来源于技术方面的收益予以充分考虑,来刺激企业的在这些方面的积极性。
二、我国CFC制度适应当前环境下的完善措施
针对当前我国实行CFC制度的环境,在实施中应充分考虑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竞争力。有鉴于此,在完善我国CFC制度中,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进一步规定。
对外投资的优惠政策范文3
关键词:TRIMS协议 国际直接投资 边际产品价值 外资法
一、TRIMS协议产生及内容
1、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状况
国际贸易古典与新古典理论均假定生产要素不能进行国际移动,新贸易理论则放松了这一假定,从而使新贸易理论更加适合当今的国际贸易现实。国际直接投资(ForeignDirectInvestment,简称FDI)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利用资本或其他生产要素,以获取或控制他国企业经营管理权为核心,获得利润或稀缺生产要素为目的的资本对外投资活动。国际直接投资是在国际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直接投资呈现的特点主要有:国际直接投资仍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国际直接投资流入的发展中国家的数量虽分布严重失衡但有明显增加、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也在迅速发展、国际直接投资重点逐步转向服务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
2、国际社会对国际直接投资法律规制的努力
从20世纪70年代起,国际直接投资法律规制不断创新,一些国际组织或机构为协调国际投资关系所做出了不断的努力。分别是:关于《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关于解决东道国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待遇标准》、《关于国际投资的多国企业宣言》。但这些协调活动的范围和领域不全面,仅是部分国家或国际投资的个别领域。另外,已经付诸实施的规则或协议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难以发挥较大的作用。
3、TRIMS协议主要内容
通过多次艰苦谈判产生的并于1993年3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之一问世,即成为WTO法律体系框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TRIMS协议的正文部分包括9个条文,具体内容是:对东道国引进外资的限制的规定、例外条款与发展中国家成员、通知与过渡性安排、透明度要求、建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磋商与争端解决、货物贸易理事会检查。TRIMS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①TRIMS协议仅为与投资措施有关的多边贸易协议,并非国际投资法典;②TRIMS协议是对既有GATT规则的重申,未有重大突破;③TRIMS协议虽条文简短,但弹性较大;④TRIMS协议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的产物,但发达国家的观点略占上风。
4、TRIMS协议的意义
TRIMS协议的诞生,对于完善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促进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推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深远意义。该协议的法律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大大促进了世界多边贸易法律体制的完善、实现了投资领域国际立法的重大突破、促进各国完善与修改外资立法、完善了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法律机制、加强了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进程。
TRIMS协定是到目前为止在国际范围内第一个正式实施的有关跨国投资方面的多边协议,它扩大了多边贸易体系的管辖范围,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到了多边贸易体系之中。其宗旨在于避免投资措施给贸易带来的限制和扭曲,从而促进世界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并促进跨国投资,以达到增进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经济增长的目的。
二、TRIMS协议对我国投资影响的经济学分析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一般分为激励措施和限制措施。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资采取激励和限制相结合的政策,即一方面制定优惠的激励措施,注意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另一方面,又通过各种政策和立法手段对外资进行多方面的限制,以保护民族工业和本国资源。
1、对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福利分析模型介绍
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认为:产品的边际产出价值MRP=VMP=MPP*P,其中MRP与VMP是分别用实物量与价值量表示产品的边际产出,MPP是对总产品产出求导得出的边际产品产出。麦克杜格尔(MacDougal)在1960年提出的新古典主义的模型仍然是分析国际投资的福利效应的主要工具。
图一中,有A、B两个国家,各自的资本边际生产率由左右两方斜线表示。在开放资本流动之前的初始均衡中,国家A持有OA-Q的收益率为OA-Ra的资本;B持有OB-Q的收益率为OB-Rb的资本。假设允许资本流动,A国把Q*―Q投资于B国,A国产出减少Q*QDG,B国产出增加Q*QFG,两国收益率为Q*R*,世界福利增加GDF。产出的增加是所有资本运动的结果。在新均衡下,数量Q*QKG代表A国的资本所有者在东道国投资取得的资本收益,收益净增加GDK,B国净收益增加为GKF。A国内部资本-劳动比率降低,增加了资本的相对收益,但减少了劳动相对收益,B国相反。这是在资本自由流动状态下的福利情况。
2、对外商直接投资限制政策的经济分析
如图二所示,东道国政府对外商投资实行限制,假定实施的效果相当于投资的资本边际生产率从Q*R*降至Q1J,外资的流入量也出Q*Q减少为Q1Q。从东道国的角度看,现在使用外资的收益为QFCQ1,其中由外商投资者得到的收益为JLQQ1,而东道国的收益为CFLJ,同资本自由流动时相比,东道国减少支付外国投资者收益JLKI。然而,东道国得到的收益额比资本自由流动时的减少GCI。
一国通过获得外资可享受外资带来的一系列好处,但对外资实行一定的限制,并不一定影响国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反只要限制得当,投资国和受资国双方都可从中获益。图二中,对于投资国,只要东道国限制政策实施后的资本边际生产率仍然大于其本国的资本边际生产率,就会有资本的流动,投资国也从中获得收益。对于东道国,在面积JLKI大于面积GCI的情况下,实行限制政策为国民带来的福利要大于资本自由流动时的福利,对东道国来说,实施这样的限制政策是有利的。这不但在国际经济学中得到证明,而且也为战后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所验证。
与其他贸易保护政策具有负面效应一样,限制性的投资措施也具有相应的负面效应,实施这些措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图二中,如果东道国采取的限制政策的幅度过大,使外资的资本边际生产率降低,面积JLKI缩小,面积GCI扩大,当JLKI小于GCI时,东道国会由于实施限制政策,整体福利小于资本自由流动下的情况,即东道国利益受损。如果考虑到外资进入会影响东道国资本投资的边际生产率曲线向上移动,由此增加的产出为东道国居民获得的情况,东道国潜在的损失将会更多。
3、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的经济分析
如图三所示,东道国给外商投资企业高于本国企业的优惠措施,期望能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可以假设使外资的边际生产率高于资本自由流动时的边际生产率,为Q1M。这时资本流入量由QQ*增加至QQ1,东道国引进外资的总收益为QFHQ1。然而,东道国应按照外资的资本边际生产率支付给外商收益,数额为QPMQ1,其中,HML由东道国从自己所得中支付。LFP由东道国所有,但比资本自由流动时少获收益GKPL。总的说,东道国由于采取优惠措施,使收益减少GKPL+HML。
东道国之所以给予外资优惠待遇,在于外国直接投资通常含有不能单独获得的新技术、提高工人的技术水平等好处,即东道国可得到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这种影响使东道国中资本投资的边际生产率曲线MPKb向上方移动,由此增加的产出为东道国居民获得;同时外商直接投资使东道国国内竞争更加激烈,并因此提高各种国内资源的利用效率;另外两国贸易条件的变化会以各种方式对福利产生更多的派生影响。
因而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对东道国的影响是复杂的,关键在于能否真正有效地吸引外资的进入。除了数量的增加外,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构成和地区构成应作为重要的衡量指标。
三、我国实施的投资措施分析
1、对外资实施限制政策的分析
几乎在所有国家中都对外资实施一定的限制。我国从外商直接投资进入的领域到对外资企业经营行为都有法律限制规定。通过对外商投资的投资领域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我国的民族工业的幼稚产业的发展,也体现了经济利益。
然而,实施限制政策的负效应也比较突出。如削弱了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反而不利于产业的发展,我国的汽车工业的发展就反映了这种缺陷。
我国成为世贸成员后,考虑我国目前拥有8000亿USD的外汇储备,之前我国的外资法规中关于外商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出口实绩要求、外销比例、当地成分要求等均不适合世贸的贸易政策评审的要求,国家相继修改与完善了外资外贸方面的法律正是符合世贸的要求
2、对外资实行激励性投资措施分析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弥补投资环境的缺陷,需要通过实施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的进入。我国的对外商投资的优惠程度比较高,在我国引进外资、发展国民经济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外资是否流入我国,取决于我国能否使外资在我国的边际生产率高于国际市场上的资本利息率,取决于我国是否能对外资形成真正有效率的需求。我国可以通过给外资某些特殊的优惠来将外资的利润率拉到国际通行的利息率之上,但这样形成的对外资的需求不会是真正有效率的需求,这一类作法是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的。会导致相应的不良后果:优惠政策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和低效率的国际热钱的过度流动、优惠政策可导致国家利益受损、优惠政策加剧我国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的不平衡从而削弱了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过高水平的优惠政策不利于提高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质量水平。
3、TRIMS协议对我国吸引投资及对外投资的启示
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利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引导外资流向,保护相关产业,而随着TRIMS协定的实施和这些措施的逐步取消,与此有关的产业政策将不复存在。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进口用汇限制的禁用,各成员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放度将会扩大,这无疑十分有利于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发挥比较优势,缩短发展周期,从而使入世真正成为中国海外投资事业发展的契机。TRIMS协定对我国海外直接投资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我国要实现资源最佳配置,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谋求利润最大化,壮大我国的经济实力,海外直接投资是必由之路。成为世贸成员不仅可以为我国对外贸易和吸引外资带来机遇,而且还可以为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创造更为方便和有利的条件。TRIMS协定作为其中最重要的法律规则之一,构成了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有力的约束和限制。东道国对国际投资管制的放松、政策法规透明度的提高、投资环境的改善,为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必将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成长机会。
参考文献:
1、张相文、曹亮,国际贸易学.武汉大学出版社,P285-288
2、海闻,林德特,王新奎国际贸易,上海人民出版社,P210-238
对外投资的优惠政策范文4
报告称,国际并购和收购的总量在2012年可能将出现迅速下滑,最终总量约为6750亿美元,同比去年的1万亿美元下跌34%。
在私有企业减少国际并购时,国有企业正加大国际并购,而所有进行国际并购的国有企业中,又是中国一支独大:中国国有企业的国际并购案总量有望达到国有企业全球并购总量的44%,远远高于排名第二的加拿大22%。
报告撰写人、经合组织投资部资深经济学家盖斯特林分析称:这一下滑主要是因为国际经济前景的不确定性,以及地区保护主义越来越严重,同时加大了投资环境的风险系数。这直接带来国际性公司采用了与“国际化”截然相反的新策略:不仅在减少它们的国际投资,甚至在精简它们的国际资产。
在第16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上,商务部合作司副司长刘迎军表示,“目前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中央企业是‘主力军’,下一步民营企业将成为‘生力军’。”
在第16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主任马宇指出,由于企业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层层审批,企业容易将可批性代替可行性,这些问题民营企业也不能避免。针对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很多阻力和困难的情况,在投洽会期间,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等部门纷纷表示,将继续完善政策体系,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商务部合作司对外投资处处长李健透露,正在酝酿的具体举措包括:进一步提高对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完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改进民营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相关的外汇使用制度,提高通关和人员出入境便利化;完善财税促进政策,逐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专项合作资金,研究更多优惠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保险服务,加快推进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进程,继续发挥优惠性质的贷款和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金融工具的作用;下一步将重点建立民企和国企沟通合作平台,加强民企和国企的合作等。
但是,中国的海外投资成功率低,是目前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外交部政策规划司副司级参赞梁才德介绍:“在境外投资的1.8万家企业中,1/3不成功,1/3勉强维持”。
对外投资的优惠政策范文5
关键词:国际贸易;对外投资;条件分析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所积淀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国际地位的提高,均为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打下良好的基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日趋成熟。从各国贸易和投资的历史看,贸易先于投资。任何一国,贸易的充分发展势必会使其积累大量资本,国际竞争能力也会随之增强,向外国投资也就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借鉴国际经验,分析我国对外投资条件,有助于对外投资事业的发展。
一、经济增长、国际贸易地位上升及连年贸易顺差的有利条件
1978年至2010年,中国GDP年均增长9.67%,远高于世界同期的增长速度;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列全球第二;1996年至2010年每年贸易额均为顺差,外汇储备24000亿美元,位居全球第一。如果说人均GDP1000美元以上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条件,那么,我国外汇储备超2万亿美元,则成为对外投资的有利条件。资本在流动中增值,中国外汇需要寻找出路不仅仅是自身增值所必需,且央行持有过多外汇所兑换出的人民币流动性过大,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资增势过猛、隐性通胀压力过大,都需为外币寻找出路。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消化外汇储备,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的重要策略。
二、利用国际资源和输出劳动力的发展需要
人均资源少和劳动力富裕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但耕地只占9%,水资源只占6%,森林只占4%,石油只占1.8%,天然气只占0.7%,铁矿石只占9%。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要发展,资源必须有保障。中国13亿人口,利用两种资源:国际资源和国内资源,开拓两个市场: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发展中国经济,是中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13亿多的人口,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速是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面对每年以千万计的农村新增就业劳动力和以百万计的城镇新增就业劳动力,国外资源的利用和本国劳动力的输出,也是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所必需。
三、对外投资,有利拓展发展空间
我国对外投资的增长,与我国经济总量增长、特别是和对外贸易增长呈正相关系。1978年到1992年间兴办海外企业共148家,累计投资10.6亿美元。2001年以后,对外投资步伐加快,2004年之后更是上了快车道,2004、2005两年的对外投资之和占到累计总投资的31%,其中2005年当年达69亿美元,而2006年一年就达160亿美元。以上数据显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逐年增加,并呈加速度增长趋势。但与外资的“引进”相比较,则显示出不平衡态势。截止2006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共733.3亿美元。而我国自1993年起,连续14年成为吸引外商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2000以来每年利用外资都在500亿美元以上,2002年当年利用外资额占到世界第一。由此看出“引进”与“走出”极不平衡。二者比较,世界平均水平为1:0.84,其中,发达国家正常比例为1:1.15,我国2005年为1:0.11。以世界平均水平衡量,我国资本走出去的空间还是较大的。
四、中国企业积累了走出去的成功经验
改革开放近30多年来,中国企业不仅仅走过体制转轨之路,更走过上规模、上水平和技术变革之路。美国经济学家威尔斯提出的小规模技术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由于拥有小规模生产技术,生产民族产品和低价营销等特点,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呈现比较优势。国际直接投资经验也表明,对外直接投姿的技术未必全部是尖端技术,能够成功的恰是那些被东道国消化吸收的实用技术。中国走出国门成功的不仅仅是投资于美国的远大集团、进入欧洲市场的海尔集团、并购德国“耐德”品牌的TCL等大企业,一些中小企业也以其比较优势予以立足并得到发展。
五、对外投资的配套政策不断完善
2000年,为了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走出去到国外投资办厂,财政部和原外经贸部印发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制定下发了《对外投资国际产业导向目录》,列入了一些国家有投资潜力的领域,涉及农业、林业、交通、通讯、制造、矿山、能源等诸多行业。截止2005年底,中国与117个国家签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95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增税协定。2005年国家发改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了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
六、国际税收优惠吸引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的优惠政策范文6
[关键词] 两税合一 经济开发区 影响 对策
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选择在宁波等14个东部沿海城市设立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揭开了开发区在中国的历史。目前我国共有54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市级的经济开发区近3000个,这些地区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龙头。为了鼓励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我国政府对经济开发区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各种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都以各种各样繁杂的税收优惠措施来争夺外资。
而新的税法则规定,取消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取消地域的优惠,变区域优惠为产业优惠。实现“统一税法、统一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优惠政策”,这对各级经济开发区吸引外资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两税合一”对经济开发区利用外资的影响
1.总体影响不大
外国投资者到我国进行投资最看中的并不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是我国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巨大的国内市场等其它有利条件。我国拥有13亿的庞大消费人口,市场潜力巨大。加上我国近几年均保持8%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相对稳定的政局、日渐发展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廉价的劳动力等,都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
根据荷兰财政文献局提供的数据,2005年~2006年度世界159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8.64%,其中有116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或等于25%。因此,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降至25%,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低于世界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对外资企业而言仍有一定的吸引力。因此,随着整体投资环境的完善,经济开发区对外资的吸引力只会增强而不会减弱。
2.税收优惠政策弱化,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影响招商引资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投资国的政治安定情况、基础设施情况、人才保证情况、政策优惠情况等。在其他条件基本相同的前提下,资金向政策优惠地区流动是永恒的规律。实行“两税合一”税制改革后, 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将冲击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3.区域优惠弱化
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总体上以“产业优惠”取代了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
经过整合的新优惠政策对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投企业的优惠尤为突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草案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由于上述政策的出台,使一些享受区域优惠的经济开发区部分丧失了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其吸引外资受到了一定的挑战。
4.开发区内企业避税将加剧
有数据显示,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在1988年~l993年约占35%~40%。在1994年~1995年增至50%~60%。在1996年~2000年平均达60%~65%。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反避税官员认为,有相当部分的跨国公司是为了避税而制造的人为亏损,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内外资所得税并轨后,外资企业在华的税收成本上升,为了应对企业所得税税负增长给外资企业所带来的影响,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将利润转移到境外,企业避税行为将加剧。
二、经济开发区应对“两税合一”政策调整的对策措施
1.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不断改善投资环境
通过完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增强综合投资环境的竞争优势,保持吸收外资合理增长。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持吸收外资政策的相对连续性和稳定性。
2.由政策招商转向产业招商,优化吸收外资产业结构
“两税合一”政策并不是取消了税收优惠政策,而是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调整。“两税合一”政策出台后,招商政策应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的调整,尽可能淡化区域性优惠,注重产业性优惠,努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吸引高附加值的外企,要适时改变发展模式,抓紧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高项目的科技含量,通过自身调整应对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倾斜。
3.利用外资应注重由“求量”向“重质”跨越
经过多年的发展,当前吸引外资的经济背景与改革开放之初已不可同日而语,必须从最初来者不拒式的求量,跨越到有选择性的重质。引进外资的目的是要促进工业化进程,提升综合竞争力,靠税收优惠只能降低引资的质量和水平,只有靠提高信誉和服务水平,完善市场规则,才能吸引到高质量、高水平的外商投资。
4.进一步研究并加强反避税措施
内外资所得税并轨后,外资企业在华的税收成本上升,为了应对企业所得税税负增长给外资企业所带来的影响,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将利润转移到境外,企业避税行为将加剧。对此,各级开发区应深入研究并进一步加强反避税措施,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流失。
5.构建和谐开发区,增创新优势
要积极应对相关政策调整给经济开发区带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认真研究和制定各项应对措施,鼓励和引导级经济开发区率先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努力打造外资密集、内外结合的经济增长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