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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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

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生产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1 我国现行生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1.1 制约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依据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应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对于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的交通运输业而言,外购货物、劳务及新增固定资产占收入比总体水平较高,尤其是交通运输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运用的船舶、车辆等运载工具与港口码头泊位等基础设施具有高额价值,如2010年全国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达2.8万亿元。但在营业税制下,外购货物、劳务及新增固定资产所含的已纳增值税额无法得到抵扣,这就造成重复征税,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运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动力。

1.2 制约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1)现行营业税制不利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首先,现行营业税制规定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仓储、包装、装卸等为服务业税目实施5%的税率,兼营不同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否则按照全部营业额从高适用税率。而在实践中,物流业无法将一体化运作下的营业额进行人为拆分,不得不承受从高计税负担。其次,依据现行营业税制规定,现代物流业所涵盖的各个环节均需按每次交易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而目前网络化经营、一体化运作是物流企业的基本运行模式,物流企业一般都是依靠加盟或者成立子公司来扩大网络以吸引更多客户,此外转包、联运、挂靠等多种合作方式也能整合物流资源降低运营成本。但在计征营业税时,物流环节拆分越多,重复纳税额度就越大。最后,现行营业税制下现代物流业的各项外购成本无法得到抵扣。其中,尤以固定资产投入值为最大,2010年全国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3.07万亿元,这就导致企业必须承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双重负担。

(2)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门槛过高、力度不足

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针对符合条件要求列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实施了允许进项抵扣的营业税、增值税优惠。但由于试点条件较高,大部分亟须扶持的中小物流企业都无法享受优惠政策。截至2011年,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仅接近600家,仅占全国600多万家物流企业的万分之一,且这些试点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控股机构因条件限制也不能享受试点政策。

(3)现行所得税缴纳不利于现代物流业扩大发展

目前物流企业只能在同一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范围内符合条件且经报批后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再缴纳。而在实践中,现代物流企业必须依靠网络化运营扩大经营规模来求发展,这就必然使得一些分支机构要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经营。这种情况下,由分税制导致的地方税收利益的驱动以及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核算审批的难度较大,企业往往无法就总部所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得不就分支机构所得在当地纳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盈亏被割裂开来,不能互补,无形中加重了企业所得税负担。

1.3 制约我国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金融业应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除此之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我国金融服务业进行税负转嫁的可能性极低,且计税依据为行业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其税率高低对该行业的税负影响很大。

另外,在金融服务业中,银行业除了外汇转贷之外的大部分业务都以收入全额计税,得不到经营过程中提供服务时已承担的营业税、增值税等进项税额抵扣。而证券业中债券转让、股票转让、外汇转让及其他金融商品的转让按照卖出买入差额计税,这就使得银行业的整体营业税负重于证券业,造成金融服务业内部税负不公的问题。

1.4 制约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第一,税收优惠门槛较高。目前针对信息服务业最有力的优惠政策是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征税。但适用这一政策的企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研发费占销售收入一定比例;高新科技产品收入占总收入一定比例及科技人员占企业总数一定比例等。高门槛阻碍了实力较弱但又最需要扶持的中小型企业,也容易诱发高新企业虚假繁荣。

第二,税收优惠方式单一,应用环节不合理。目前我国鼓励信息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采用侧重行业性普惠、难以突出重点的税率优惠方式和侧重事后优惠、强调利益转让的税额优惠方式,而侧重事前引导行业发展的税基优惠方式则基本上没有采用。而且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应用在信息产业链的下游阶段,即技术创新成果的应用阶段,忽视了对产业链发展而言最重要的上游和中游,即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和试制阶段的投入。

第三,税收优惠缺乏多税种支持。目前针对信息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上,而由于信息服务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长周期大额投入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科技咨询费用等无形资产和技术开发成本都无法得到差额抵扣,削弱了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1.5 制约我国商务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在商务服务业中,人力资本是促进其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但我国在引进人才方面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却缺乏对人力资本投资的鼓励。目前我国仅对根据世界银行贷款协议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籍专家、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的外籍专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而绝大部分企业引进的外籍专家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2 进一步促进我国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2.1 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扩大增值税应税范围

将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和信息服务业纳入消费型增值税征税范围,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外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劳务总额,尤其是对购进的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系统技术和通信技术及设备实行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的设备、仪器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并适当降低这些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使其实际税负低于现行营业税的税收负担。

2.2 进一步推进营业税改革,实行结构性减税

在营业税中增设“物流业”税目,实行3%税率,将大部分物流企业都纳入试点名单,并对运输、仓储等外包业务和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另外,针对物流业使用发票种类繁多的问题,建议整合与物流业务相关的现有发票,推出统一的物流服务业专用发票,实行税控装置开具,适当降低该发票的抵扣税率。

改金融服务业按营业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的方法为差额征收,建议可直接以企业损益表中的营业利润作为计税依据。这样既可以减轻纳税人营业税负担,也可以规范各金融企业由于产品差异带来的收入确认差异,解决金融服务业内部税负不公的问题。同时应考虑降低营业税率,把现行金融服务业5%税率降到3%,直接减轻其营业税负担。

2.3 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促进生产业发展

针对固定资产投入大的现代物流业,建议允许物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法,将企业的技术革新费用比照工业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办法执行。此外,允许物流企业按照本年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设置“企业技术革新基金”,作为企业技术革新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针对现代物流业网络化运营和规模经营的特点,建议在《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打破原有区域限制,即在全国范围内,凡是符合条件的、由总部统一规范管理的现代物流企业,由其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实现总部与分支机构盈亏互补,减轻其税收负担,以鼓励其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扩大物流网络系统。

2.4 完善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第一,适当降低优惠门槛,大力扶持弱小企业。加快现代物流业和信息服务业试点发展工作,将亟须扶持的实力较弱企业也纳入试点名单中来,才能变锦上添花为雪中送炭的优惠政策,才能让税收优惠的效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第二,转变税收优惠方式,重视对技术研发与试制阶段的优惠。建议我国改变原有以税率、税额优惠为主的优惠方式,转而实施以税基优惠为主,促使其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对于生产业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侧重引导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优惠方式,发挥税制对资金投入的导向功能,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改善税收管理,简化税收优惠审批程序。

2.5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力度

将引进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法制化,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确切落实“以人为本”的信息服务业在实际发展中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重视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如允许个人所得税扣除教育、研发等人力投资费用,给予高科技人才较高的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实行减征,返还高科技人员技术成果相关税费等办法。

参考文献:

[1]赵胜君.我国物流业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取向[J].地方财政研究,2010(2).

[2]吕敏.我国生产业优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J].税务研究,2010(9).

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2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十报告明确的工作重点,也是保障民生、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必经之路。

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优化税制结构,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科技进步、管理创新和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税改促进“调结构”

对不同产业的税制进行调整,可以改变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运行惯性,促进国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要稳定第一产业发展。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生产用地、生产用房应有相应的税收优惠举措;支持农村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惠政策,对在农村从事旅游、观光等新兴产业的企业予以营业税或所得税优惠;同时放宽农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拓宽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面。

优化第二产业内部结构,加快产业升级。首先,完善固定资产税收制度,促进传统产业设备更新改造。其次,完善资产重组税收制度,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再次,完善新兴产业的税收制度,加大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人才就业、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加大新兴产业创业初期的优惠力度,对成果转化初期或者市场开拓期的高新技术产品,应给予强有力的税收扶持。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鼓励科技创新。完善科技税收制度,鼓励基础理论研究,促进科技应用研究;鼓励技术自我创新,支持技术引进,推动高科技产业发展。

“绿色税制”推动循环经济

发挥税收理顺资源性要素的作用,应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法,为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加快循环经济的立法步伐。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社会经济主体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权限和责任,国家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措施等,为我国构建循环经济社会,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提供法律保障。

注重税制体系的规范和税种之间的协调。要避免宏观税负过快提高,必须依据“有增有减”的原则,对现行税制体系进行结构性调整。在主要税种优惠的基础上,对符合减排的设备、产品、技术、行业等,给予一定的税收调整。

改革消费税。适当拓宽消费税征收范围,在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中充分考虑资源耗费量大、生产工序及后续使用中破坏环境的高污染产品。

调整资源税。一方面适当考虑扩大征收范围,另一方面进一步调整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再次,有效整合现有税费。

逐步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结合资源产品价格调整和收费制度改革,适时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提高资源税税率,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

开征环境保护税。可将目前的各种有关环境污染的收费项目进行整合,具体税目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音污染等。

税收优惠扶持自主创新

将税收优惠转变为“以间接减免为主,直接减免为辅;过程优惠为主,结果优惠为辅”的政策模式。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具有发展科技愿望但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允许按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基金,在规定时期该项基金必须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对中小企业税后利润进行研发和再投入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提高风险投资的税收支持力度。对创投企业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收入可给予较长期限的免税优惠,扩大投资抵免范围,允许股权转让损失抵扣企业所得税。对法人或者居民投资于创投企业获得的持有期的投资收益,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

完善对科技人才培养与激励的税收制度,鼓励对教育科技的投入。放宽计税工资的扣除额,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对科技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科研开发的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实行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支持创新激励政策向民间企业和中小企业倾斜。降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鼓励中小企业进入国家鼓励类产业,激励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动力。

税收政策支撑服务业

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领域,急需税收政策作支撑。

加快现代会展业、高科技行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和潜在国际竞争实力。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的国产设备给予投资抵免。培育促进会展业的发展,对展览馆、会展中心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减免房产税。对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适度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推动现代金融服务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的实施。让利于金融服务企业和旅游企业,促进现代金融服务业和旅游产业的加速发展。

大力扶持咨询、法律、会计、资信评估、市场等中介服务业及各类经纪机构。为企业提供创业辅导、诊断、咨询、评估、培训等服务。对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按月减除一定的学习费用,用于知识的更新。

引导企业对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投入。要从资金、税收政策上大力支持科技服务业,包括委托研发、科技咨询、工程设计、生产力促进、技术交易、科技信息、科技孵化等服务。加快科技服务建设,搭建平台并建立多层次技术服务体系。

改善民生,税制有为

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家的税收政策重点应更多倾向民生,以更好地改善和促进民生的发展。

积极实施工薪家庭减税政策。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积极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实行多方面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改革消费税征税范围,抑制奢侈品、高污染、高耗能产品的消费,鼓励引导居民更多地消费具有环保功能、科技含量高的产品。

调节收入分配政策。运用税收手段,大力提高居民收入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更加注重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缩小贫富差距,不断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潜在的消费能力。

开征社会保障税。通过税收优惠激励社会慈善事业发展,营造更有利于消费的心理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

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3

1.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目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农村经济的增长系数,从而促进农村、农业和农民三方的全面发展。例如,可以通过调整农村贷款利率来减缓农民的贷款压力,从而使农民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或农业技术学习之中,进而在提高农民农业生产率的同时,增加农民的农业收益。2.农村金融发展的依托保障:政府的宏观调控。由于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生产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加之收益周期较长,很多农民不得不向金融机构申请补给。但是由于正规的金融机构手续烦琐,且供给能力不足,从而致使很多农民不得不向风险系数较高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因此,农村金融的发展势必需要政府加以宏观干预和调控才能有序、健康地发展。3.农村金融发展的控制要点:加强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由于农村金融的服务对象整体经济基础薄弱,主要为部分中小企业和农民群体,一方面,服务对象不符合正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抵押物条件;另一方面,该群体的贷款业务存在周期短、频次高的特点,所以很多农村金融机构不愿意办理涉农业务,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农村金融、农村经济的协同发展。因此,要将二者的协同一致发展纳入到农村金融发展的本质内涵之中。

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现状

目前,在农村金融领域发展中,涉农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村镇银行等。1.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近些年,农村信用社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主要包括:第一,对于中西部地区、参与试点改革的农村信用社而言,实行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第二,对于其他普通地区、参与试点的农村信用社而言,要按其应缴纳税额的50%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农村信用社按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税额等等。2.涉农银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就农村金融机构而言,财税(2014)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次,对村镇银行、有银行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最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3.金融企业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业务、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而言,其实行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在对贷款风险进行识别分类的基础上,要按照相应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且能够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进行扣除。

三、加强税式支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要点

1.不宜采取以财政直接投资为主的农村金融发展策略。(1)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正向推动作用有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典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一方面,其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存款、财政支农资金等;另一方面,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业务、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的中长期贷款业务和农业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业务。由此可见,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模式上有所拓展,突破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限制,但是其对农村整体经济的发展和推动作用仍然十分有限。(2)农村正规信贷机构的放款效率低下、手续复杂。农村正规信贷机构在业务办理上不具有资源优势,且在合同执行上也不占优势。首先,当放款机构为政府机关时,出现违约情况时则难以有效应对;其次,对信贷机构员工的激励作用难以找到准确的借力点;再次,信贷分配受政治要素的影响较大;最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难以发挥独特优势。总之,我国不宜采取以财政大规模直接投资为主的农村金融发展策略。因此,可以适当地扩大业务范围,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财务压力。2.从税制结构出发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影响。首先,在税制结构上,我国的税制主要将商品课税作为税收主体,这是因为我国尚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要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如果强制推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则容易造成税源的流失,进而影响国家财政系统的稳定性。其次,从农村金融机构的本质属性来看,其属于金融保险业的范畴,因此,按照现行的税收机制,农村金融机构需要承担金额较大的流转税。因此,为了促进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运而生,虽然这些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如税收政策与税制结构的不匹配和不对称、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狭窄等。最后,通过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激励政策,能够有效地提高农村金融运营的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涉农金融机构的流转税负整体偏高。由于营业税的计税标准是应税务劳务而向业务人收取的全部款项,包括利息收入部分,而且其征收具有强制性,不会考虑企业或金融机构是否盈利。因此,营业税与所得税相比而言,会加重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从而使农村金融机构不得不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上。另外,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较低,其单笔贷款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与城市金融机构相比要高出许多,加之其风险高、收益低,所以其流转税负整体偏高。2.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机构主体确定减免政策。目前,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主体为金融机构,即以机构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而不是将金融业务作为主体,这种主体定位的缺失,会致使部分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以后,难以再继续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削弱了整个农村金融的发展。3.缺乏健全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由于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改制中变化的频率较高,如果长此下去,不仅不利于健全的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的形成,而且在政策变化的影响下,农村金融发展会面临着外部市场环境变化风险和政策风险,从而不利于促进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良性、有序和稳定的发展。

五、构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的策略

1.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流转税税负。首先,就营业税政策而言,为了减少对农村金融机构税负的重复征收,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差额征税政策,从而降低了应纳税额的额度;其次,要加强对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流转税税务的优惠和减免,必要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对农村金融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将其纳入到增值税范畴;最后,在出台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后,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试行和监督,以确保农村金融流转税税负的有效降低,从而增强农村金融为三农提供长远金融服务的能力,进而解决三农资金问题。2.加强税收优惠主体由机构向业务的转变。首先,要对涉农金融机构所从事的涉农业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涉农业务或涉农贷款的金额,给予相应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借助优惠政策来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涉农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其次,采用“涉农业务+纳税主体”的方式来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和创新,从而使所有农村金融机构都能在涉农贷款上实行普遍优惠;最后,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对农村金融机构起到激励的作用。因此,在财政政策的改革上要坚持以税收优惠为中心,并在确定农村金融发展指标的基础上,确定税收优惠的标准。3.积极构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修改频率的加快,虽然能够对农村金融发展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但是反过来看,整个税收优惠政策机制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则较差。因此,积极构建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至关重要。首先要加强对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场调研,然后在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用长期发展的眼光和预测工具,对农村金融税收政策进行优化和调整,从而提高财政税收优惠体系的稳定性。4.积极大胆地试行和推广新型税收优惠政策。要建立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就要加强新型税收优惠政策的创新,从而在试行成功的基础上,选择适合于我国未来农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长效机制构建。例如,推行免除部分涉农机构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此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应用的灵活性,如对部分农村金融税收进行特定比例的财政返还等等。六、结语综上所述,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长效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政府机关的辅助和支撑,还需要加强税收优惠主体的转变。因此,要在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效用,以切实解决三农问题。

作者:张春瑜 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徐春培,尚勤.用财税政策引导金融定向惠农———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谭珩就延长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答记者问[J].中国农村金融,2015,(2).

[2]谌英.建立以税收优惠为主的促进农村金融发展财政政策探析[J].农业经济,2014,(2).

[3]张金茂.农村金融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J].纳税,2012,(1).

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4

关键词: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就业问题

就业问题关乎国计民生,故其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诸多政策予以改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严峻的就业形势,但效果并不显著,且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在国际环境变化莫测、国内市场竞争升级的大背景下,必须不断优化税收政策,完善配套措施,以此加快就业问题的解决进程,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一、税收政策与促进就业的作用机制及其实施现状

1.作用机制。一方面是作用于劳动市场;受税收政策影响,劳动力供给状况会有所变化,如计划生育费的征收会对人口增长起到控制作用;调整个人所得税产生的收入和替代效应会影响公众行为;适用于就业培训、教育等机构的优惠政策,利于间接提升劳动者素质;而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可减轻企业负担,进而增加就业机会等;同时劳动力需求也会发生变化,如优惠政策可使就业需求得以直接扩大,可通过刺激投资、稳定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促进中小企业、第三产业、外向型企业等的良好发展间接吸纳社会劳动力,也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用于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等。另一方面则是作用于人力资本投资;具体而言,主要是通过对政府、企业、个人的投资决策的影响促使社会正规教育、岗位培训、医疗保健、工作活动等发生变化,进而在劳动者数量和素质的变动下影响就业。

2.实施现状。自我国实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以来,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士兵等特殊群体就业形势有所缓解,社会负担随之下降,同时一、二、三产业的从业人口均不断增加,促使产业结构和人力资源配置得到了一定的优化,此外非公有制经济也得到了较大发展,进而吸纳了更多的社会劳动力。但也存在诸多不足,制约了就业问题的解决,如因税收政策强调直接促进就业而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故难以在根本上解决就业问题;重视劳动需求忽视劳动供给,致使政策难以奏效;具体设置有失合理,主要表现为针对性强,优惠面广,税种形式有限,操作性较差等,影响了实施效果;此外法律约束不强,保障体系缺失、执行不力等也不利于促进就业。

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研究

1.构建长效的税收政策体系。新形势下,我们应看到现行税收政策的缺陷,并使其与时俱进,促进就业,故我们要立足实际构建税收政策长效机制,以此促进就业增长稳定。

具体应兼顾就业和经济两者的稳定增长,继续深化免征农业税、统一企业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等对就业有积极影响的税收政策,并针对经济滞后地区的宏观产业和税收政策,对资源税进行适度改革,以及为当地企业实施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促使宏观税负合理化和区域发展平衡化;同时专设政策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如对农业病虫害防治、农技推广培训、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减免所得税、营业税,以鼓励其吸纳更多的劳动力;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除了统一就业登记信息外,还可给予符合条件的毕业者一定的购房贷款利息补贴、教育费附加等优惠;此外还应赋予税收政策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以此使其能够顺利推广实施。

2.注重提高税收政策的层次。针对当下税收政策的不合理之处,我们应结合实际致力于税收政策广度的扩展和深度的增加,以此将其提升至一个新的层次,尽快解决就业问题。

首先应扩大政策的覆盖面,既不再局限于特殊群体,而是着眼于所有社会群体的待遇公平,故需要基于现有的扶持、优惠群体,将农民工、高效毕业生以及非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等纳入其中;其次是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以《再就业优惠证》为例,可对其人员界定、具体优惠、时间期限以及造价处罚措施等加以明确规定,以此使其得到合法、合理的利用;再者是增加税种形式,可以减免从事个体经营下岗人员的增值税,使合作企业、独资企业等与个体工商户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大中央对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等;最后是提高政策期限的灵活性,如调整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规定期限,摒弃与当前形势不符的政策,适当延长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期限等。

3.强化劳动力供给政策管理。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症下药,故面对当下岗位空缺与失业并存的局面,应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效用,以此不断增加就业岗位,提升失业人员素质。

如针对第三产业,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差别实施比例不同的税率,采取降低注册标准、税收发票营业额,大力建设公益性的就业服务机构,减免新媒体税费等,并为其提供多渠道的金融服务;同时对中小企业税费进行革新,如给予更多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以及贷款营业税免征等优惠,并优化其纳税服务机制,以此促进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顺利发展,进而促进就业增长[4];另一方面则要借助税收优惠政策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办民办学校,如减免接收实习学生企业以及培养技能型、实用型人才私立学校的税收等;而针对失业人员则要增设相应的培训机构,适当扣除培训、教育费用,并适当延长教育期限等,以此提高失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进而促进就业。

4.团结更多的力量促进就业。要想真正发挥税收政策促进就业的效用,仅靠税务部门加强管理显然不够,毕竟促进就业涉及面广,关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为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群体享受政策福利,并抑制税收犯罪行为,要求税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和广度,提升税收服务水平,并强化管理、监督和执法,以此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与劳动、工商等部门的交流协作,可以基于信息共享确保政策的严格落实,如严格审查受惠群体资格,依法发放《失业证》等相关证件,结合社会力量进行监督,用于弥补管理部门的盲点等,进而促进就业稳定增长。

三、结束语

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中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实施效果并不乐观,这就要求我们从现实问题出发,探索更为切实有效的税收政策,同时我们也应明白,促进就业是一项长期、系统而艰巨的任务,仅依靠税收政策是不够的,故我们还应协调配合其他政策和措施,以此尽快解决就业问题,促进我国更快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康绍大,陈金香.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思考[J].财税金融,2012(02).

[2] 张彦英.当前我国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J].经济研究参考,2011(18).

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5

【关键词】银行税收;营业税;贷款损失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营改增”以来,这项改革全速推进,国务院会议明确表示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届时营业税将推出历史舞台。从目前试点的地区和行业看,银行业并没有纳入试点范围。我国银行业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发挥金融核心作用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税收制度直接影响银行业的经营绩效和发展前景。如何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税收制度,为金融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是当前应该深入研究的课题。

(二)文献综述

中国银行业的税负问题一直为业界和研究者所关心。特别是随着我国开始尝试”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银行等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的税负情况更是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国内学者在对我国银行业税制进行研究时,发现我国银行业税负偏重,银行业税制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并对银行业税制改革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如李文宏(2011)通过对税负与银行经营绩效的实证研究得出我国银行业的税收负担重,对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产生消极影响,同时也降低了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方重(2012)论述了银行业征收营业税的弊端,包括不利于政府避免重复征税、不利于减少银行风险、不利于降低银行融资成本、不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建议取消征收营业税。韩克勇(2010)在研究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后得出金融税收制度已经成为影响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上表现的重要因素,需要政府调整税收政策尽快扶持银行业发展壮大,通过调整税收结构,降低银行税负。安体富、王在清(2004)认为我国的银行税制应该区别于其他行业和企业的某些税收制度,而我国商业银行的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税负偏重、税种失当等,因此应该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等税收入手进行税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课题组(2008)在对湖南省158家银行机构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银行赋税过重,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意见。以上学者基于不同的视角、方法得出共同的结论,即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税收制度不够完善,税收不够合理,迫切需要进行新一轮税制改革。

二、我国银行业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1.税收制度有失公平合理

营业税按照银行营业额全额征收,银行购进的含有增值税的各种物品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银行一方面要缴纳营业税另一方面要全额负担进项增值税税额,增加了银行业的税收负担。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目前正在有序进行。在大部分行业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制度下,银行等征收营业税的少数行业会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2.银行业营业税税负较高

从世界范围看,大部分国家对银行征收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从而规避征收营业税对银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营业税的扭曲效应。我国银行业目前的做法与国际并不接轨,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与国外其他银行之间的竞争。与国内其他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相比,我国银行业的营业税负也是很高的。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其营业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6%左右,2012年更是接近7%。税收负担过重,影响银行业的发展。

3.银行业营业税制约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银行业是服务性行业,目前我国的税法规定服务出口和服务进口均要征税,在金融国际服务中,出口劳务要征收营业税,出口方购进时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同时服务进口征税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这些都会增加银行的成本,不利于银行离岸金融的发展。

(二)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过多

企业所得税对税前扣除项目限制很多。包括计税工资标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和坏账准备的提取。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多属于国有性质企业且银行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人力成本占总支出很大的一部分,但我国税法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贷款损失税收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不承担风险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这些资产包括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应收财政贴息等。金融企业计提的专项准备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不能再税前扣除,由于专项准备金的特殊性,这项规定一定程度上制约商业银行提取足额的专项准备金。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即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从这项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准予扣除的比例相对偏低,加上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高的特点,会造成银行准备金提取不足,增加银行经营风险。

(三)其他方面的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衍生品种大量涌现,特别是银行业的金融衍生工具种类多,设计复杂且交易量大。但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从目前的税收政策看,国内商业银行从事期权交易、货币互换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于远期利率协议等众多金融衍生工具,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我国金融衍生品税制的相对空白。现行税制对衍生工具征税的规定多是分散于各大小税种中,缺乏完整的税制体系。

三、完善我们银行业税收制度的建议

(一)推进银行业增值税改革

银行征收营业税的税基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服务手续费收入和有价证劵和外汇等金融商品的买卖差价收入。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多元化,但主营业务仍然是存贷款业务,而营业税对存贷款业务征税税基是贷款利息收入而不是贷款利息收入与存款利息支出的差额,因此在银行重复征税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加重银行的税收负担。自2012年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来,部分以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已征收增值税,为了规避银行征税营业税弊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建议取消银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我国实行增值税发票抵扣制度,这种制度根据具体的服务费用计算税金。我国银行业向服务多元化方向发展,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具体包括存贷款业务、中间业务、金融商品购买和转让、回购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金银业务和其他业务。根据增值税征收的特点以及各种业务取得收入的方式不同,将这八种业务分为增值税应税业务和非应税业务。存贷款、中间业务具有货物买卖性质的金银业务计入增值税应税业务;金融商品买卖和转让、回购业务和金融机构往来为非应税业务。对于增值税应税业务的贷款、中间业务和其他应税业务应设计合适的计税方法和税率,不断完善我国增值税的链条。

(二)修改税前扣除规定和改革贷款损失税收政策

1.我国税法规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额,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我国银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多且高素质人才较多,人员工资高,工资支出较大。我国银行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属于国有性质的银行,其工资薪金支出超过政府规定的部分不能再税前扣除,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银行的税负,因此应该修订税前扣除规定,扩大银行业的工资薪金限定数额,使得银行业正常的工资薪金支出都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殊准备金。我国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准备金是指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过低,加重银行税收负担。因此,一方面,应该提高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准备金计提比例;另一方面,应该允许银行计提的专项准备金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超过该比例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我国税务部门对贷款损失的认定标准和核销过于严格,因此应该降低贷款损失认定标准,简化核销手续。首先,应该减少银行内部不良贷款的审批和处理环节,应取消不必要的环节。其次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合作,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可以共同前往银行调研情况,了解银行贷款损失的情况,对于应该认定的贷款损失要及时认定。在严格界定认定标准的同时,较少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节省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三)不断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严重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导致大部分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方面的空白,因此我国应该加紧完善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促使形成完整的税制体系,规避金融衍生品市场税收的流失,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稳健发展,避免投机行为的猖獗。由于国外的金融衍生品税制较中国完善,外资银行在金融衍生品市场有较丰富的经验,因此我国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健全和规划金融衍生品税制,构建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公平竞争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徐珊.金融改革背景下的银行业税制问题研究[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2.

[2]马李哲.促进银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1.

[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课题组.关于完善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思考[J].海南金融,2011.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课题组.商业银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探讨及应对策略[J].金融会计,2012.

[5]王哲.我国商业银行税负水平研究[J].经济参考研究,2012.

金融服务企业税收政策范文6

一、财政支持互助社发展的现状

目前,财政对于互助社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如给予一定金额的开办费、提供办公场地等。在海南省3家互助社开办之初,三亚市财政拨付5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作为众树互助社的开办费,万宁和乐镇互助社获得政府支持30万元,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获得4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是给予财政贴息。以三亚市众树互助社为例,从开业至2012年12月30日,累计发放财政贴息贷款284万元,贴息金额为16万元。其中,2011年贴息金额共计56563元、奖励金额27160.75元。万宁和乐镇互助社涉农贷款贴息金额为70293元,财政给予海口市甲子镇龙潭互助社补贴利息200633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目前互助社的营业税税率为5%、所得税税率为25%,在税收政策方面并没有享受到营业税、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互助社盈利的能力较小,难以承受较多的税收,相关免税政策不明显。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落实不到位。财政部于2009年4月出台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而海南省3家互助社在设立当年出现了费用补贴真空。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在设立当年没有落实,2011年和2012年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也没有下达。

(二)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监督难度大。为鼓励互助社快速发展,国家、省、市三级财政及农业部门每年都通过拨付专款(开办费)等方式予以扶持,但财政资金补贴额度小且可持续性差。这种有选择的现金补贴形式,实际是将权力下放到了某个部门,非常容易导致寻租现象,而且不利于对补贴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贴息政策的杠杆效应弱。由于贴息投入有限,导致贴息贷款规模小,覆盖范围不广,并且现行财政政策对所有的涉农贷款给予同等的补贴和税收优惠,而不考虑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利率水平,不论是微利还是高额利润都得到同样的扶持政策,没有体现出引导互助社提供有效金融服务的目标。

(四)税收优惠力度小。一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措施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及所得税的税收减免上。二是目前的税收政策过于零散,主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体现,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层次,带有临时性特征,如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税收优惠政策均只有几年的期限。

(五)忽视外部环境建设。当前海南省农村信用环境并不理想,加之金融执法力度不够,造成贷款悬空或逃废的现象比较多。另外,由于农村比城市的就业环境相对较差,很多金融专业人才不愿到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机构就业。这些问题不是农村金融机构本身可以解决,需要财政协助有关部门解决。目前财政政策中几乎没有涉及到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的措施。

三、政策建议

(一)改革财政补贴方式。一是取消无偿的现金补助形式,尽快制定《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增信担保办法》,各级财政应建立专项担保基金,按照监管有效、审慎经营、资本约束的原则,为互助社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支持。二是 加大对互助社支持力度,争取更多的建设资金,落实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三是制定财政对互助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是增加互助社试点,增加“以奖代补”的资金。

(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一是严格审核。互助社负责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担保机构负责对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二是设置专账。互助社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三是强化有效监督。互助社负责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扶持项目;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四是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流程。为规范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和拨付时点进行规范。

(三)实行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加大对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税收优惠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水平,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全免;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金融业务收入按照2%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参考2009年所得税法中微利企业20%的税率征收;对在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超过100%的村镇银行、互助社贷款营业收入,不享受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根据互助社提供贷款利率水平的不同,区别对待,更能体现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

(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首先,要建立农村金融生态激励和惩罚机制。在当地推广信用乡、信用村的建设,培养农户的现代金融意识;其次,加大财政对农村金融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农村金融IT设施和结算清算系统。最后,加大对互助社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建议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金和农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互助社发展。

2.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海南省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缺乏,农村经济依然存在“靠天吃饭”的情况,农业竞争力不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这都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风险。因此,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已是当务之急。就海南省的情况来说,农业保险应选择多元化的保险途径,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发挥财政杠杆作用。

参考文献:

[1]符瑞武,邓启峰,陈太玉.海南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11).

[2]张雪娥.发挥政策在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的作用[J].金融市场,2009(8).

[3]王丽娅,李嘉.海南省财政支出规模与结构的分析[J].海南金融,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