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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行业政策范文1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高速发展。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导致了金融市场运作的低效率。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技术降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形式灵活高效,拓宽了投融资渠道。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发展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信息技术化特点以及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与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研究
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学术界还未形成一致意见。学者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下金融中介不再发挥作用,交易双方直接通过互联网交易,它和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以及从资本市场融资的方式完全不同。2014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指互联网企业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的金融业务。广义概念将金融机构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的业务包括在内。颜伟荣等认为网络金融是以网络为媒介,将网络技术应用到金融业务中,通过金融机构的用户终端办理业务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各有侧重,但一致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网络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相融合的产物,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金融业务的一种方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研究
对于互联网金融究竟该如何监管目前没有统一的看法。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全面融合发展的产物,它同时面临金融活动和网络技术引起的风险。杨群华认为应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等入手,以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刘海二等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认为放松监管可能会导致互联网超额利润和金融超额利润的叠加,进而引起社会不公;提出政府需要加强鼓励有序竞争,强化金融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魏鹏提出为改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应明确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发挥行业自律,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发展的趋势,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路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有必要对其风险种类、特点进行分析,并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复杂局面,政策制定者要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路径及类型
第一阶段始于1995年,特点是金融的互联网化即将金融业务通过网络手段实现,网络技术为金融服务,各大银行都纷纷拓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第二阶段始于2000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迅速,网络借贷纷纷出现,人民银行自2011年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第三阶段从2012年开始。P2P个人信贷业务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基金直销和第三方销售网络出现。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阶段的特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方式包括自营商城模式、互联网平台公司、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和综合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四大类(见表1)。
1. 自营商城模式。这类模式是指通过互联网的应用来完成一些传统的金融业务,如网络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现在各大银行都在拓展电子银行业务。自助银行将越来越多,银行将会出现社区化、楼宇化、平民化的现象。
2. 互联网平台公司。这种类型是指由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发展金融业务,提供网络金融服务。这一类型的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等。如阿里小贷就是从互联网公司进入小贷领域,向阿里平台上的卖家发放贷款。
3. 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此类模式是金融业务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业务创新,这一类型的业务包括众筹以及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融资方式。如众筹融资是指利用互联网取得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融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方式。社会公众通过投资获益,网络平台通过收取佣金获益。
4. 综合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这个模式提供贷款等金融产品搜索比价与信息服务。如融360、好贷网、搜钱网这样的贷款产品搜索平台。用户不但可以找到贷款,也可以进行股权融资。
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机构除了面临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还面临由网络信息技术引发的风险。从宏观和微观风险两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
(一)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其业务处理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计算机网络技术风险如互联网传输协议安全性较低、数据加密技术不完善、计算机病毒传播等因素引起的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系统面临瘫痪的技术风险。各种网络信息技术稳定的运行是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营的保障。IT技术是决定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否长久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旦网络运行出现故障、数据收集处理模式出现偏差或者软件设计存在漏洞,金融交易双方就会面临损失,并且网络环境下风险扩散的速度快范围广。例如P2P平台人人贷、拍拍贷、好贷网在2014年先后遭遇黑客攻击,说明技术风险的防范迫在眉睫。
(二)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指由于系统、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本身的缺陷或外部事件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在互联网应用行业是普遍存在的。例如,客户带来欺诈、伪造、纠纷等风险,内部人员发生越权、勾结、差错、盗窃的可能性,也可能由于系统设计缺陷而使某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通过技术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而使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产生损失。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三)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有本质的区别,整个流程、操作模式以及形成的业态都完全不一样。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具备了金融机构的属性,但是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却又使其缺乏金融机构应有的监管和政策法规约束。国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法规的缺少、监管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等问题非常突出。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
四、基于监管效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基本上是空缺的,监管的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具备了金融机构的属性,却又缺乏金融机构应有的监管和约束。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两难选择”。传统的监管模式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更多地采用跨界混业经营模式,分业边界模糊。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使监管机构面临着监管尺度选择、监管模式、监管内容等方面的协调问题。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曾说:“监督和管理机构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监督和管理政策,并对金融机构所出现的新情况和金融市场因电子金融所产生的变化作出适应性的正确调整。”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复杂局面,政策制定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及监管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容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网络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是指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络系统和数据库正常运行,不存在人为或非法干扰;金融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资料及交易过程是安全的,交易行为是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监管包括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进行评估,对产生系统风险的各种网络环境及网络技术条件的监管。其次是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监管。由于网络金融的虚拟性和隐蔽性,所以要防范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将由主体监管转向行为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处理好主体与行为监管之间的关系,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监管对象是侧重与参与主体还是参与主体的行为。主体监管即对金融主体进行严格的准入监管;行为监管是指对持续经营业务的监管。主体监管在于审慎监管防范风险,行为监管重在监督行为披露。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促使金融业务向综合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从主体监管转向行为监管,可以促进市场参与主体的平等竞争,促使市场更加开放和有效。当然,行为监管是偏重并注重行为监管,并不是完全放弃对参与主体的监管,而是在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同时以行为监管为主。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健全的网络金融规章制度、法律和政策法规来保障。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和管理规定,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比如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其次要制定行业激励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现场行为监管的难度。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统一执业标准和自律规则的制定。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按照信息经济学激励机制设计原理,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通过定期信息披露,信息共享,规范业务运营等工作,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政策选择朝着监管当局预期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颜伟荣,郝博策,李涓.初探中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构建[J].经济研究导刊,2013(06).
[3]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07).
[4]刘海二,张晋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南方金融,2014(12).
[5]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07).
[6]邓宾劲.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探析[D].电子科教大学,2005.
[7]王雷.网络金融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东北财经大学,2003.
互联网金融行业政策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法律建设
在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报告中,为保障金融创新,政府部门提出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间,互联网金融在政府报告中从未“缺席”,充分体现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将互联网、计算机等技术与传统金融机构配合应用,共同开展融资、投资与支付等金融业务。我国互联网金融概念最早出现于2012年,经过数年发展,已经形成相对规范的产品类型,包括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与融资类三种;推出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财产品、融资平台等,如余额宝、阿里小贷。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的成本低、效率高、多元化与高风险等特征,各类风险严重阻碍行业发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其发展迅猛,相关立法存在滞后性,集资诈骗及洗钱等违法现象频发,法律风险较突出,需受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有一般风险、安全风险、特殊风险与法律风险等多种类型。法律风险可以看作是其他风险的关键点,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引发其他风险的主要原因,其关键点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落脚点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一般风险、安全风险与特殊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规的实施,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力惩处,来约束行业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法律风险为其他风险的落脚点,政府部门需从法律风险入手,明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完善政策法规,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避其他风险的出现,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隐患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空白区域。互联网金融业属于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备金融行业的风险连锁效应,极易出现多种风险爆发的现象,从而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法律风险出现后,连锁效应会引发其他风险隐患。如果法律风险爆发的领域涉及到境外业务,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因此需加强对法律风险的管控。
(三)爆发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各类风险均通过法律风险呈现,法律法规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风险的出现会引发利益失衡,从而触犯法律法规,导致法律风险。例如,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出现的消费者信息泄露问题,可称之为操作风险。而站在消费者角度,个人信息泄露表示自身的隐私权被侵害,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例,可将其归纳到法律风险的范畴[1]。
二、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管控中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到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远快于我国金融法律的出台效率,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某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法律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市场监管不到位。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与金融业务的了解,均来自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在我国大部分支付宝与余额宝用户中,很少有人了解其担保公司;且政府部门在担保公司的监管方面存在缺位问题,一旦担保公司出现问题,将会影响金融产品的正常使用,严重时会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2.缺乏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股权众筹业务较受欢迎,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认可该模式,可将其认定为非法集资。同时,网络银行的开通是否需营业执照、网络银行的监管等工作,均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极易导致行业乱象。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严重的市场中准入机制缺位问题,极易引发法律风险。
(二)现有法律法规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产业,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所以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与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矛盾。在《商业银行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存在矛盾。该法律指出,只有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信托与保险等行业的服务项目,且上述三个领域需分行经营管理。在第三方支付出现后,其业务涉及到证券、信托与保险,这与《商业银行法》相悖。同时,在“一行两会”管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缺少行业标准与准入机制等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在《担保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融资理财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担保方式包括买卖、货物运输等传统形式,虽然融资理财也属于网络买卖服务,但《担保法》中并未提及服务双方的担保责任与义务,易引发融资风险。例如,在P2P业务中,某平台提出会为融资人提供本金保障,但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该平台的风险备用金出现问题,则融资人的损失找不到承担主体[2]。在《证券法》方面,其与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资金存在矛盾。该法律涉及的证券包括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类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并未纳入《证券法》中的众筹资金,极易引发非法集资案件。
(三)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虽然政府部门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其关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具体司法解释与操作细则,并未涉及;针对互联网用户面临的隐私权与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侵害问题,政府部门出台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相关法规,但并未涉及消费者的财产权;针对互联网刑事案件,政府部门修订了《民事诉讼法》,但由于互联网交易的电子证据具有易改性与易删性,刑事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收集与应用难度较大,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建议
(一)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针对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法律风险,政府部门需加强监管,创设健康互联网金融环境,保障该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欧美国家的成效显著,可借鉴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创新监管法律与监管模式。欧美国家主要采用分类监管模式,制定市场准入制度与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健康。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美国会对金融机构开展资质审查,向符合要求的机构发放相应的牌照,明确其责任义务及享有的权利;欧盟出台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只有金融类企业才可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信贷方面,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及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约束,实现市场监管,美国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负责P2P的管理;欧盟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约束互联网金融交易。参考欧美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从以下三方面开展行业监管:第一,制定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类型,将其划分到不同部门,分别负责支付结算类、投资理财类、融资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工作,避免多头监管或推诿责任现象的出现;第二,制定市场准入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如第三方支付机构、销售基金等机构的许可制度等,结合金融机构信用制度,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水平;第三,开展专项立法,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结合现有政策法规与指导意见,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法规,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3]。
(二)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在传统金融领域,主要通过《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管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后,政府部门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与《反洗钱法》等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市场。但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相比,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显著滞后问题,并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现状,导致法律风险得不到有效管控。就此,政府部门需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法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促进不同部门的协作。在以往的金融立法中,由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差异较大,涉及多个部门与法律,传统的金融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就此,政府部门需促进多个职能部门的协作,共同参与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确保互联网金融法律涵盖交易的各个方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发展。同时,不同部门的协作,可避免职能部门从自身入手,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存在矛盾,保障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统一性与协调性。2.加速法律法规的更新修订。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的最新业务与产品,政府部门需出台相关的法律条例,约束其交易流程与手段,避免互联网金融法律出现空白区域,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3.整合政策法规。互联网金融不仅与金融法律法规相关,还涉及刑法等内容,为避免现行刑法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政府部门需整合多项政策法规,合理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界限,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例如,政府部门需从《刑法》等角度入手,准确界定正常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概念、表现等内容。
互联网金融行业政策范文3
中国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上有机会领先世界,而适度的行业监管是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前提。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业虽然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已领先于欧美同业。在支付、投资理财、借贷等领域,中国从业者中均已出现世界范围的领军企业,其快速迭代的业务模式与产品服务创新直接绕过欧美成熟市场的某些发展阶段,带领整个行业成功实现“弯道超车”。
究其根本,中国发展互联网金融具有独特的市场基础:一方面,中国消费者快速数字化的行为与对新事物的高度接受度;另一方面,中国大型互联网企业广泛涉足“互联网+”领域,带来基本的客户信任、深度的客户关系、制定基础的行业标准以及长期资源投入,从而快速孵化互联网新生力量。过去十年中,市场基础推动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充分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市场单边驱动的缺点凸显,“适度监管”日益成为业内共识。《指导意见》这一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法”的出台,有望结束行业发展无法可依的状态,并开始走上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可以预见,《指导意见》及其相关细则的出台将深远地影响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创新将会持续,新形态、新模式还将持续涌现
过去数年中“互联网+金融”更多地体现在互联网企业主动向金融行业渗透。这一过程带来了突破性的创新,也在部分领域积聚风险和隐患。监管机构持续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进行互联网创新,正是为保障金融行业整体稳健发展的深谋远虑之举。向互联网企业颁发金融牌照、《指导意见》首条提出的“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均可窥见监管机构推动互联网公司、传统金融机构双方竞争和融合的良苦用心。下一阶段“互联网+金融”将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即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的融合发展:双方将通过价值链上的深度协作,实现产品服务的创新及差异化发展。在进一步理解并尊重互联网企业在基础设施、平台、渠道、场景方面的优势的同时,持牌金融机构需要进行自身核心能力的全方位主动升级,由此激发出市场化创新的活力。持牌金融机构将在监管鼓励创新精神的助力下,进行包括产品、业务模式、风险管理、渠道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创新。可以预见,互联网金融的新形态和模式将不断涌现,促进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坚守资金安全底线,维护基础金融秩序,利好行业后续发展
搭乘居民财富积累的顺风,新生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以其高收益、易操作等特性快速被大众接受的同时,资金的安全性也成为了投资者最为担心的问题。资金安全关系到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心,也即关心到行业持续发展的本源。近期发生的资金安全事件,更是向全行业发出了警示,滥用投资者信任即是透支行业发展的未来。资金全面托管给持牌金融机构,能有效分离平台运营资金与投资者资金,并确保所有金融交易行为的真实性、资金流与交易的一致性等。通过资金托管,夯实投资者资金安全、反洗钱等基础金融秩序,也为监管进一步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分业监管框架,坚持监管公平
《指导意见》第一次系统性地勾勒了针对互联网金融分业的监管框架。互联网金融的常态是传统与创新业务的融合,需要各监管部门之间更为密切的合作,这也给分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遵循市场规律,尽量减少对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干预;另一方面又要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这是监管的底线。如何把握这个度,还要看未来各部委对行业细分领域的细则。但无论如何,分业监管的框架应将有效促进监管公平的实现,即同类业务的不同运营主体将受到同样监管规范的约束。建议对于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监管均采取一致性的审慎宽松的监管政策,从重视对客户和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提供一个透明、清晰的法律环境。
建设全面的行业和监管数据平台,提升数据共享和透明度
互联网金融行业政策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国模式;金融创新;信息技术
[DOI]10.13939/ki.zgsc.2016.40.108
1 中国模式下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Internet of Finance)有了更加深厚的技术背景,中国经济态势的上扬也给互联网金融模式创造了契机。网络信息技术的提升为互联网金融的稳固发展创造了坚实的条件,也正是以互联网通信技术为基础的最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大数据、移动支付)的不断完善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1]
除了技术发展对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作用外,社会需求的影响也不可忽视。随着电子商务额快速发展,我国新一代消费群体对便捷性的消费方式产生了依赖性,居民生活方式、消费习惯的改变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提供了社会人文背景。在新时代背景下,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云计算、搜索引擎[2]等新型金融模式的出现,逐渐渗透、覆盖传统的金融行业,加快了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的结合进程,产生了新一代的互联网金融热潮。
2 互联网金融实质
就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来看,其并未完全摆脱传统金融业束缚,而是传统金融业向互联网方向的一种延伸与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不是对传统金融的实质颠覆,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更多是理念和思维的创新,金融服务依靠互联网技术实现多元化的途径。[3]当前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往往有其颠覆性的论断,这是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中国体制和市场分析不足的结果。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的基础功能效率得以提升,即清算、结算及融资功能更加方便快捷。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的特点使得它在风险控制方面表现良好,因为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市场信息的不对性,而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特点可以很好地化解信息不对称性问题。
总而言之,一定要客观、冷静地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将其风险调控在可控范围内。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金融体系改革力度和方向,除此之外,实体经济的需求决定着互联网金融必然会向实体经济靠拢。
在互联网成为一个独立的金融生态系统之前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要想将互联网金融从传统金融体系中独立出来就要突破原有体系,建立新的规章制度,然而这在当前中国模式下并不太可能实现。
3 互联网金融国内优势
互联网金融能得到长足的发展除了上文所述的技术推动、人文社会环境推动等因素外,还有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比传统金融行业更加具有竞争力的优势,顺应了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潮流。中国模式下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满足社会需求。电子商务的繁荣极大地催生了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网上购物模式的推广为第三方、网上借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提供了广阔的运营平台,同时也满足了居民日益改变的消费习惯,将线下消费移到线上,使消费方式更为便捷。
(2)覆盖面广,包容性强。互联网金融的用户覆盖面极大,消除了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差异性,使他们站在同一个平台上,资源完全开放共享,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在面向对象上的缺失。
(3)互联网金融的演化与发展使得中国金融体系格局更加多元化,加快了传统金融行业的转型步伐,提高本行业的运营效率,提高了行业内部、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竞争力,同时也加速了不同行业之间的整合,因为就互联网金融而言,其实质即是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的融合。
(4)提高了金融系统效率。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通信效率提高,业务人员能够及时获取行业内外的最新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决策活动。金融服务也能快速响应用户的需求,提高了客户体验度。
(5)倒逼传统金融行业探索发展新模式,进而推动整个金融业的演进与发展。中国的强政府模式下,政府的支持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着莫大的推动作用。[4]
4 中国模式下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
4.1 互联网金融关联性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融合了网络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使得二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互联网的数据库泄露、身份认证等技术层面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对金融行业造成严重的后果。这种跨界性质的组合使其风险三重化,风险耦合性也大大提高。
4.2 互联网用户信用风险
目前,中国对互联网用户的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身份认证等关键性步骤仍存在漏洞,对信用业务的监管也不太到位,消费者保护机制也不健全,这些不利因素都使得互联网用户面临信用危机。
4.3 法律法规、政策风险
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金融模式,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上还存在很大的漏洞。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性,使得不法分子可能会打法律法规上的球,利用互联网和金融服务这种跨界组合钻法律的空子,给中国金融业带来不小的损失。特别是以互联网作为“外衣”的传统金融异化业务受到的政策、法律以及金融风险将更为凸显。[5]
4.4 资金链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对资金流向的监管力不足,导致民间资金极易通过互联网平台流向房地产以及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的“两高一剩”产业,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起到消极作用。
5 互联网金融发展意见与建议
5.1 鼓励、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对于新兴的诸如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P2P信贷等互联网业务模式,我们应该秉承着开放、包容、可持续的心态对待其产生与发展,积极鼓励、支持其演化与发展进程与风险防范并举,使互联网金融更好地弥补当前金融体系的不足之处,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5.2 互联网金融应立足于保护消费者财产信息安全上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受众群体是广大消费者,因此,保护消费者消费安全及互联网信息安全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消费者群体覆盖的领域非常广泛,因此在监管难度上可能会有些大,但是务必要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5.3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能更好地保证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6],保障消费者财产信息安全。要尽快建设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管理体系,将个人、团体在互联网进行金融服务时产生的信用信息与居民个人或团体的信用挂钩,作为日后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标准。此外,还要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宣传信用评价制度,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进行业内部的良性竞争。
5.4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预测与控制
实行鼓励与防范并存的监管原则,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进行适度引导与控制。注意风险控制,一旦发现威胁到消费者、企业等使用群体利益的风险,要及时叫停相关服务并问责相关单位、个人。
5.5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并未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因此要加快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更好地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网络银行、众筹融资等金融活动的监管。[7]
6 结 论
在现今中国经济发展模式下,要想发展好互联网金融,就要努力引导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互补、协调发展,弥补互联网金融在经济调节功能上的缺失。总之,互联网金融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我们的消费方式和支付、理财习惯,是时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王曙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与金融创新[J].长白学刊,2014(1).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3]郑连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5).
[4]乔海曙,吕慧敏.中国互联网金融理论[J].金融论坛,2014(7).
[5]彭冰.P2P网贷与非法集资[J].金融监管研究,2014(6).
互联网金融行业政策范文5
两会期间,P2P等互联网金融乱象也引起了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马蔚华提案建议:加快落实P2P行业监管,要明确准入和退出规则。“P2P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民间借贷,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马蔚华认为,中国的部分P2P已逐渐成为一个中介,主要通过成立资金池、找项目从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P2P不是银行而做了银行的业务,因此必须进行规范。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易纲在驻地接受《中国经济信息》记者专访时,对互联网金融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易纲委员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很有发展前景、很有竞争力的业态,是一个全新的范畴。我们要及时看到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实行有效监管和监测,保证政策既能有效促进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又可以防范风险。把监管、监测政策设计在前,使整个监管政策能够运作平稳。
2014年,作为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的王岩岫曾提出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十大原则,其中包括规定P2P机构不能建立资金池、做信息中介、需要有行业门槛及资金第三方托管,引进审计机制、信息充分披露、坚持小额化等多项内容。但是,对于P2P行业的具体监管细则一直没有出台,监管行为也没有到位。
如今,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监管部门态度已日益明朗,行业监管的具体措施也有望在2015年进一步落地。业内普遍认为,从1月20日银监会宣布由普惠金融部正式负责P2P网贷以来,政策上正酝酿着巨大动作,监管明确将为未来网贷发展的合法性奠定基础,同时也将有利于P2P平台告别“野蛮生长”的发展乱象。
3月2日上午,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北京市副市长张工等领导共同出现在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中心,考察互联网金融建设情况,并实地调研了银客网、融360这两家代表性平台。这是开年后首次副省部级领导调研互联网金融行业,更是央行领导对互联网金融建设的实地考察,更为重要的是,在两会召开前夕考察互联网金融及P2P网贷平台,有着重大的意义。
互联网金融行业政策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风险防范;具体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的有机结合,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行业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进行网络上的借贷、投资以及资金支付等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包含着许多方面的内容,主要有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金融以及互联网货币基金等。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这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的主要不同之处。互联网金融通过现代的金融管理模式将所有的客户连接在一起,并应用互联网以及大数据等先进的技术来为客户打造一个广泛的互联网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无论是资金供给方还是资金需求方,都可以获取自身想要的金融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交易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真实性以及透明性。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的有机结合,这使得互联网金融既有互联网的特点,也具有传统金融行业的特点,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既包括开放性、公平性的特点,也包括资源共享以及合作共赢的等联网方面的特点。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还具有“去中介”“去中心”“扁平化”“轻资产”等金融方面的特点,并且互联金融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金融方面,主要体现金融的功能。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多样,其中既包括互联网方面的风险,也包括传统金融方面的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不能忽视传统的金融行业风险,也不能过度的依赖互联网技术,应全面分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类型,概括来讲,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一)技术风险
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传统的金融行业为基础,并应用互联网技术,其重点体现在金融功能方面,无论是客户还是企业,都会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资金收益方面,在选择投资的过程中,会更加注重金融服务,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的技术要求比较高。互联网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会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质量,一旦存在互联网风险,会给客户以及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由于计算机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尚不够完善,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网络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等都会对互联网的安全性造成一定的威胁,互联技术的应用难度较高,一旦互联网技术应用不当,便会导致更大的风险问题。
(二)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所提供的一切金融方面的服务,都要借助互联网平台以及互联网系统,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风险,尤其体现在操作方面。互联网平台以及互联网系统的操作风险不仅仅只是体现在操作方面,而且也体现在网络病毒与黑客的威胁等方面,例如,电子货币支付、大数据经营以及互联网金融账户转变等,这些活动都会受到黑客入侵的威胁。除此之外,在互联网服务程序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也会存在操作风险。并且信息技术的设备使用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会选择使用外部的技术,这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金融服务的质量,而且会产生较大的互联网操作风险。
(三)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相关交易的,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对客户难以进行有效的约束,如果在约定的期限之内,借款客户没有根据相关约定进行还款,这时便会出现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所有的金融活动都是虚拟交易,无论是资金的支付方,还是资金的借贷方,都需要应用互联网进行支付活动,这种网络的虚拟性支付会使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质疑,这便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与此同时,也会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
(四)网络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对网络的依赖性较强,网络的安全性,将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风险的产生。一旦网络存在着安全风险,便会带来金融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的金融交易,这种交易所采取的是第三方支付的形式,这就对第三方的安全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旦第三方的交易信息或者金融信息被窃取,便会造成比较严重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数据库的储存能力较强,一旦互联网数据库出现问题,便会对用户数据产生较大的威胁,这也会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除此之外,互联网信用平台的安全性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互联网的所有金融交易都要通过这个平台来完成,如果平台的安全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便会导致系统瘫痪,进而使客户的数据被曝光,这不仅会使客户产生较大的损失,而且会严重影响金融公司的服务质量,会对金融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缺乏有效的监管
由于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尚不够完善,这使得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很难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进而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使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目前,我国的关于互联监管的政策都是要求金融企业自行监管,通过金融企业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进而起到监管的作用。但实际的情况并不理想,对金融企业的管理和监管,应用这种自律的方式很难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企业越来越多,随着金融企业数量和规模的增加,也产生了更多的问题,单靠金融企业进行自律,很难保障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因此,政府监管政策不完善,使产生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受传统金融行业的抵制
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结合,金融企业与互联网互相融合、共同发展。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的金融企业会产生较大的冲击,影响传统金融企业的发展,因此,会受到传统金融企业的抵制。传统金融企业要想适应新的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需要对自身的管理体系以及管理制度等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并且还要组建电子平台等,虽然传统金融企业已经认识到了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所在,但其往往不能及时进行改革,进而会使其受到比较大的来自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因此,传统金融行业的抵制也是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金融行业缺乏自我管理意识
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给了一些想要获取短期利润的企业以可乘之机,虽然这些企业的相关资质并不符合规定,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并且缺乏自我管理意识,使得一些相关资质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从中牟利,但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风险,影响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及防范措施
(一)提升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安全性
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向人们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因此,要想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防范,首先要注重提升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安全性。应从硬件以及软件两个方面入手,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进而起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作用。就硬件方面而言,需要加大对硬件设施的投入,注重提升计算机的性能,确保计算机的高效运行,并且要注重不断提升计算机的稳定性;就软件方面而言,要注重加强对安全密匙以及身份验证技术的应用,进而实现网络门户的安全访问,这样可以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登录网站。除此之外,还应注重提升相关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培训,使相关操作人员掌握先进的操作技术以及安全防范措施。并其通过培训还可以增强相关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使其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能够主动查找安全漏洞,并对安全漏洞进行修复。这是重要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产生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完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工作有法可依。首先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立法强度,这是目前的重点工作。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压缩影子银行的生存空间,进而降低影子银行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样才能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平稳运作。其次,要注重创建产业规范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制度。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这与传统金融行业的运营模式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传统的行业标准已经不能适用于现代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因此,应创建符合时展需要的行业管理规范。
(三)推动行业自律
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管理和防范,不仅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而且需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这样才能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起到硬性的约束作用,而良好的行业自律行为可以从主观上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因而其具有更加深远、更加持久的效果。由于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使得行业的自律行为显得更为重要,它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补充,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和防范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推动行业的自律,还需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以及专业水平,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因从业人员渎职或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随之而来的风险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以及引发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原因进行全面的分析,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参考文献:
[1]付孝军.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校园网贷的风险防范及监督管理[J].教育现代化,2018,5(42):241-242.
[2]李昱.大学校园互联网金融贷款现状分析及风险防范措施[J].中国商论,2018(23):39-41.
[3]杜亚涛,刘雨晴.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及法律防范措施[J].商业经济研究,2017(16):16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