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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政策范文1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冲突的研究起源于资本充足性管制对信贷影响的研究。随着巴塞尔协议在世界范围内的逐步推广,资本充足率对贷款和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涌现出对此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的大量学术研究。Blum和Hellwig(1995)指出,银行资本水平将影响银行贷款的增长,从而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国外学者在上个世纪90年代对美国、日本、韩国所作的实证研究都证明了由于受到资本监管的约束,银行会减少信贷供给。国内学者如尚静河和王哲华(2004),黄宪、马理和代军勋(2005)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资本监管会对银行信贷产生紧缩效应;温信祥(2006)同样认为资本约束可能会影响银行的信贷供给,尤其是银行体系受到的资本约束比较严重时,从而对经济周期产生影响。随着资本监管对信贷影响的实证文献增多,开始逐步转入资本监管与货币政策关系的研究。VandenHeuvel(2002)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利率政策对商业银行贷款供给能力的影响取决于其资本金充足情况:资本金率低的商业银行与资本金充足的商业银行相比,其对利率政策的冲击将出现延迟且扩大的反应。Bliss和Kaufman(2003)以逻辑演绎的形式探讨了在商业银行无法调整资本金水平的情形下,监管当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所造成的货币政策非对称影响。Tanaka(2003)通过在利润函数中植入惩罚函数的静态模型来研究在资本约束下,中央银行的利率政策是如何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结果发现随着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对贷款的敏感度将减低。Kopecky和VanHoose(2004)通过银行利润最大化的静态模型分别研究了无银行资本充足率约束、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和高于监管当局要求三种情形,并讨论了资本约束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戴金平、金永军和刘斌(2008)根据对我国的实证分析,认为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行为在短期会产生显著的信贷收缩现象,对货币政策传导及经济稳定产生负面影响。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发生冲突的原因源于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金融系统具有使金融持续、显著地偏离长期均衡也即金融失衡的潜在倾向,随后以金融动荡和金融危机的方式释放金融失衡,从而导致金融体系过度的繁荣和萧条。Borio、Furfine和Lowe(2001)认为,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来源是金融市场参与者随时间变化对风险作出的不恰当反应。这些不当反应主要是由于对风险时间维度的衡量困难所造成的,同时也源于市场参与者对风险的个体理性反应可能导致集体非理性的反应。另一个被普遍认为顺周期性来源的是金融体系内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表现为银行信贷的顺周期性。在经济上升期,获取贷款越容易,资产价格越高,以这些高价资产作为抵押品再获取更多的贷款;反之则反是。金融系统的这种周期性特征在金融市场上表现为信贷和资产价格的“高涨—萧条周期”。由于《巴塞尔协议》中银行资本监管规定了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关系,即两者之比不得低于8%,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也导致了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而旨在提高资本监管风险敏感性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II),则进一步强化了对信贷资产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经济高速增长时,风险权重通常较低,资本充足率因而较高,资本约束自然弱化;而在经济衰退时,风险权重通常较高,资本充足率则较低,资本约束更加严格,造成银行最低监管资本要求事实上的波动。短期内,对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的强化会造成经济萧条期本已减少的信贷供给更多地下降。因为在经济衰退、筹集新资本成本比较高时,为了满足监管资本要求,银行最佳做法是减少信贷供给。如果许多银行同时采取这种方法,会导致银行体系对经济的整体信贷供给减少,这样会造成市场利率上升,中央银行实施刺激经济复苏扩张性货币政策的效果会因此被削弱。理论界逐步认识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协调的重要性。很多学者认识到在过去几十年里世界范围内金融、货币和实体经济机制的变化,可能使得经济的运行以及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面临的挑战正在微妙地发生改变,货币政策需要与审慎监管政策进行配合协调才能保证金融稳定。Borio和Shim(2007)认为长期以来,货币政策和审慎政策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互补关系。经过广泛的讨论,改善审慎监管关键的一步是强化框架的宏观审慎监管导向。其核心内容是将监管焦点从单个机构转向整个金融体系,应对金融体系过度顺周期性的风险。
准备金和资本双重约束下的信贷供给:基本模型
借鉴Bliss和Kaufman(2003)的理论框架,本文通过一个简单模型分析银行在受到准备金和资本双重约束下的信贷供给情况,以此分析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存在的冲突。考虑一个简单的资产负债表结构,假设由收益资产EA、准备金R、存款D和资本C构成,根据会计恒等式有:R+EA=D+C。银行在实际经济中会受到双重约束:准备金约束和资本约束。①首先考虑准备金约束的影响。当准备金比率要求不得低于r时,有:r×D≤R,代入D=R+EA-C,得到:r(R+EA-C)≤R⇔EA≤R()+C。②再考虑资本约束的影响。假设银行被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k,于是得到:ⅰ、根据收益资产EA计算,有:k×EA≤C⇔EA≤ⅱ、根据总资产R+EA计算,有:k×(R+EA)≤C⇔EA≤-R综合考虑准备金约束和资本约束,我们得到如下结果:在k×EA≤C的情况下,准备金R变化对资本约束k×EA≤C没有影响。因此,在银行受到资本约束的情况下,中央银行注入准备金不会增加银行的收益资产量,这意味信贷供给不会增加。在k×(R+EA)≤C的情况下,准备金会对资本约束和收益资产的上限的降低产生影响,最大可能的收益资产量由R×()+C=-R决定,即:R=r×C×,EA=C×(+r)上述双重约束可以由图1和图2直观地描述。上述模型表明,准备金和资本约束中任何一个约束存在都将阻止收益资产的增加。由于货币政策一般只能对准备金约束产生直接影响,而无法直接影响到资本约束,因此,中央银行想要通过注入准备金达到增加收益资产的效果,其前提条件是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并超过最低资本要求,或者市场条件允许银行筹集到所需的额外资本。另一方面,如果货币政策试图通过限制银行盈利资产的增长来给经济降温,那么通过提高准备金率就可以实现这一目标——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必须削减贷款和证券投资,否则便无法在维持同等水平存款的条件下来支持这些投资。实际上,在银行受到资本约束的情况下,注入准备金不会使银行收益资产增加,甚至可能会下降,这意味中央银行通过注入准备金或降低利率未必能够增加银行体系所持有的资产,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此时会受到信贷紧缩的限制。资本监管具有顺周期特性和紧缩信贷的作用,会在短期内产生增强或削弱货币政策的效果。在经济过热时期,资本监管与紧缩性货币政策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对治理经济过热效果明显。特别是当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较差时,使银行信贷紧缩的资本监管与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效用叠加,其抑制效应尤为明显。在经济萧条时期,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会因企业贷款违约率提高和银行利息收益减少而下降,同时监管当局由于意识到经济萧条所致的商业银行风险加大,会提高监管约束程度,从而导致商业银行贷款的下降,在这一情况下资本监管与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发生冲突,货币政策扩张经济的效用被削弱。
实证分析与检验
在实证分析部分,本文通过考察1998—2010年货币政策和资本监管要求对银行信贷的影响,来分析我国货币政策与资本监管的关系。(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本文从BVD数据库的BANKSCOPE子库中选取了1998—2010年15家银行(其中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深发展、广发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发、兴业银行、中信银行等10家全国性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规模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贷款和贷款拨备率2组各195个数据,并根据贷款数据计算出各家银行每年的贷款增长率。资本充足率数据也来源于BVD数据库的BANKSCOPE子库,在1998—2002年间,个别银行缺乏其间年份的资本充足率数据,笔者则根据BANKSCOPE子库里相应年份的“股本/总资产”指标、巴塞尔协议有关规定和《中国金融年鉴》各期的相关数据等进行估算。1998—2010年GDP增长率、CPI和房价涨幅三组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贷款利率和准备金率两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在模型变量的选取上,作为银行信贷投放替代变量的是贷款增长率,该指标越大,表示信贷扩张速度越快。在解释变量方面,核心解释变量包括两个:一是用以表示货币政策的解释变量,本文选择的指标是中央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二是用以表示银行监管政策的解释变量,本文选择的指标是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和贷款拨备率要求。在控制变量方面,部分地参考过往研究,我们主要纳入三个基本的宏观经济指标作为影响银行信贷的控制变量: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水平和资产价格涨幅,这三个指标基本可以比较好地描述经济周期运行的基本特征。本文各变量的基本统计描述见表1。(二)模型设定与实证分析在本文面板数据的模型设定方面,针对截面(Cross-section)随机效应(Randomeffects)的Hausman检验拒绝了原假设,而针对时期(Periods)随机效应(Randomeffects)的Hausman检验无法拒绝原假设,故最终选择截面固定和时期随机效应模型。本研究的实证回归方程为:Lit=αi+β1Mit+β2Sit+β3Xit+εiti=1,2,3,…,N;t=1,2,3,…,T在上述回归方程中,作为被解释变量出现的Lit,用各家银行在各个季度的贷款增长率表示。在回归方程的右侧,αi为截距项;Mit是用以表示货币政策的解释变量,具体使用的替代变量包括贷款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Sit是用以表示金融监管政策的解释变量,具体使用的替代变量包括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和贷款拨备率要求;Xit表示其他需要控制的解释变量,本文主要对影响银行信贷投放的三个重要宏观经济指标进行控制,即:GDP增长率、通胀率和资产价格(房价涨幅)。β1、β2和β3为相应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向量,εit为残差项。根据上述模型设定,本研究的实证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的实证分析结果,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基本结论:(1)中央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对银行的信贷增速具有统计上非常显著的影响且约束效应很强,中央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样本银行的贷款增速将下降约7个百分点;(2)相比贷款基准利率,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约束较弱①,两者的相关关系并不十分显著,其效应也较小,存款准备金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信贷增速仅下降约1个百分点;(3)在给定货币政策的条件下,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信贷增速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信贷增速也较低,其资本充足率每高出1个百分点,信贷增速可以在同等情况下相应增加约2个百分点;(4)贷款拨备率要求的提高将使银行的信贷增速显著下降,拨备率要求每提高1个百分点,信贷增速将下降约1.4个百分点。从上述实证结果,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启示:一是在货币政策的两个常用工具中,价格型工具(利率调整)比数量型工具(准备金率调整)更有效;二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要求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冲突,比如,对资本充足率高的银行而言,紧缩性货币政策的约束将下降;而对于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而言,紧缩性货币政策的约束将进一步强化。我们知道,在经济景气时期,中央银行通常会倾向于通过提高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等手段实施紧缩性货币政策,以抑制宏观经济逐渐向过热方向发展,但在宏观经济景气(过热)时期,恰恰是银行资产状态良好和资本充足率高的时期,根据本文的实证分析结论,这种情况下的紧缩性货币政策效应将大大削弱。如果此时监管机构发现经济过热趋势,同时强化资本充足率约束,紧缩性政策效果会很明显。相反,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中央银行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试图刺激经济增长,但由于监管当局意识到经济萧条所致的商业银行风险加大会提高监管约束程度,这些因素导致商业银行贷款的下降,使银行信贷紧缩的资本监管与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发生冲突,货币政策扩张经济的效用被部分抵消。(三)对我国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冲突的进一步分析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我国开始重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作用,逐步强化资本监管的硬约束。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并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各商业银行在2007年1月1日之前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的要求。我国工、农、中、建四大银行1997年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4.9%,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要求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我国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四大国有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财政部1998年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国有银行资本金,并在1999年剥离14000亿元不良资产。通过注入资本金和剥离不良资产,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在1998年和1999年大幅提高至7.8%和8.7%。但随后由于银行贷款规模快速增长和不良贷款的增加,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很快又跌至8%以下,2000—2002年平均为6.9%(图3)。此后,随着四大国有银行陆续通过股份制改造上市来充实资本金,再通过发行可转债、长期次级债等其他融资渠道,资本充足率又逐步回升,并在2007年后全部达到8%的要求。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之相比较高,但在1998—2004年间同样呈下降趋势。1998年,前述全国性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北京银行共11家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3%,但从2001年开始逐步下降,最低降至2004年的5.9%。这些数据显示,当时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远没有达到监管要求。如果监管当局没有采取强化资本充足监管的措施,那么资本不足对商业银行的微观行为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监管当局强化了风险防范,银行资本充足率日益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的硬约束。与此同时,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增速减缓。为摆脱通货紧缩的局面,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了积极的货币政策,包括连续9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含利息税的调整)、大幅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等。1998—2002年我国基础货币增速较快:1998—2000年年均为6.9%,2001年和2002年平均达到11.9%,同时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大幅下调,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大大增加。于是货币供应量和存款增长率在1998—2002年间居高不下,年均分别达15.26%和16%,但贷款却并未相应增加,年均增幅仅为11%左右,其结果是银行存贷差飞速上升,从1998年的不到1万亿元猛增至2002年的4万亿元。四大国有银行由于受资本充足率等因素的约束,1998—2002年平均信贷增长率仅为8.41%,工行、中行和农行2000年的贷款增长率甚至接近为零或为负数;虽然此期间上述11家银行总体不受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但随着其资本充足率下降,资本约束开始显现,其贷款增长率也呈明显下降态势(图4)。从整个银行体系来看,此期间银行信贷紧缩效应明显。根据前文的实证检验和数据分析可知,资本充足率的硬约束减小了商业银行贷款的意愿和自由度,强化了扩张性货币政策传导的梗阻,中央银行扩张性货币政策的意图难以实现,由此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发生冲突。
结论与政策建议
金融监管政策范文2
近年来,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总行将系统内分支机构的主要功能定位于加强金融监管,确保一方金融平安。从保持金融秩序稳定的角度看,这一措施是对的,但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职能转换过程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淡化了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实施货币政策的基本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对金融监管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很高,而对正确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发挥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了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实施有效的监管手段的同时,如何改善货币政策运行环境,是中央银行必须认真并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货币政策目标及金融监管定位面临着困难的选择
(一)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与金融监管力度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近年来,人民银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措施已收到了相应的效果,如加大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盈利水平考核的力度,但是这种做法却使信贷活动的交易费用倍增,在客观上起到了体制壁垒的作用。在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下,防范金融风险受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各金融单位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把贷款风险与个人利益挂钩,加大了信贷人员的责任。但是在风险约束机制加强的同时,未建立起相应的比较完善的利益激励机制,责任与利益不对称,信贷人员镇贷、畏资压力沉重。同时,人民银行把建立金融安全区作为首选监管目标,把风险监管放在首位,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盈利水平的考核,并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层层把关负责,从金融机构外部形成风险抑制机制。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重越高,其降低不良贷款的任务就越大,放款的意愿就越不足,目前商业银行关心的是贷款的风险,而不是贷款的盈利。这种状况形成了金融机构的“镇贷”,制约了总需求的扩大。总需求相对不足,销售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企业还贷能力下降,金融机构正常贷款转化为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上升,其盈利水平就会下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使其在发放贷款时更加保守,将进一步加重企业生产与经营的困难。由于监管与整顿规范的力度在增强,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工作力度没有相应加强,资金从金融部门进入产业部门的通道变窄了,只得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内循环,使货币信贷的扩张作用难以实现。
(二)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传导所需的利率市场决定机制之间的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间接调控作用。目前,在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可能太高,货币政策工具配置的市场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弱化了货币政策的效应。人民银行虽然扩大了利率调整及浮动的范围,并对外币利率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但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从总体上还是一种管制体制,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利率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资金的价格和供求状况,也难以有效发挥对资金的调节作用。单纯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利率浮动范围来影响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效果不明显。当景气状况不佳、企业效益下降、信贷风险上升时,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将自动减少贷款,资金供给下降。如果利率由市场决定,资金供给减少会推动利率上升,从而使金融机构预期收益增加,会相应增加一部分贷款,相反在利率仍未开放的条件下,资金供给下降并不能推动资金价格上升,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难以有效激发。加之我国货币市场虽已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但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尚未形成规模,票据市场缓慢,使人民银行通过再贴现调控金融机构贷款、增加基础货币投放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人民银行没有树立起督促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难以真正落实。基层人民银行在督导金融机构实施货币信贷政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窗口指导”只是一种道义的劝告,是一种软约束,贷款程序、贷款投向和数量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各金融机构手中。基层人民银行虽然强调了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资金引导,但忽视了对其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效果的监管、检查,即督促的多,检查的少,“软约束”多,“硬措施”少。由此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线路发生了反向变化:一是商业银行正在自下而上集中资金、集中权力、集中客户;二是中央银行正自上而下放权力、下拨资金。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大响身生存空间,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整就不再步步紧跟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比较有效的手段是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但总、分行对再贴现实行额度管理,控制较严,难以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中小机构风险,忽视了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应有作用,中小金融机构游离于货币政策传导之外。由于内外部原因,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出现一些支付风险,引起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高度关注,在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上采取综合治理,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风险,而对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作用没有给以足够重视。这就出现了两种状况:一是信贷重新向国有银行集中,与此联系,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主要面对国有银行,了货币政策的全面传导。二是存款向大银行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缓慢,为防范流动性风险保持了较高的备付金率,金融体系的货币衍生能力受到抑制。
二、强化金融监管,促进货币政策发挥效能的构思
(一)明确金融监管根本宗旨,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与的关系、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当前,从严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经营、稳健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但若监管失当,金融机构经营困难,货币政策的传导就会失去稳健的金融基础,从而给国民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监管必须把握好力度。要处理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促进其发展,又可抑制其发展。因此,一方面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稳定的竞争环境和发展空间,积极鼓励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又要对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并把金融创新纳入法制和规范的框架内,确保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要增强与被监管者的沟通,形成互动式监管,事实上,监管是互动的、双向的,沟通与交流是监管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监管人员要正确理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加强沟通与交流,掌握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使得被监管者进一步了解央行的政策与标准,自觉接受监管。
金融监管政策范文3
我国现行的政策性银行监管架构存在缺陷
政策性银行自1994年成立以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加大对重点产业、基础设施、进出口企业和农产品流通等领域的政策性信贷支持,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政策性银行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较大的问题;其中最关键和最重要的是现行监管架构存在着重大缺陷,一定程度上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监管空白与监管过度并存。长期以来,对政策性银行的监管延续了国有商业银行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的监管模式由人民银行负责审核其高管任职资格、信贷规模和市场行为(银监会成立之后转由银监会负责)财政部负责核定其财务费用;原外贸部(现商务部)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其他相关业务。这种监管架构难以体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点,同时带来了监管缺位和监管越位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对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方针、年度经营计划无人过问,特别是对其经营绩效无人评价考核,很大程度上放任自流;另一方面,微观上又管得过多过细,限制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自,使得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不频繁奔走于政府部门之间,为设立分支机构、购买办公用品等枝节问题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事实上,目前三家政策性银行存在的问题和引发的争论,恰恰是监管架构的缺陷所造成的,监管架构的缺陷导致政策性银行从一开始就缺乏规范,在运行中有关部门实际上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也未能及时加以总结并进行政策调整,使得矛盾和问题不断累积,不良贷款率高、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不足等问题已比较突出。
监管架构的缺陷源于对政策性金融属性的误解
采取现行的监管架构与过去对政策性金融的属性在理论上的误解有很大关系。一直以来,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的方式给政策性金融业务提供了巨额资金,于是中央银行被认为是政策性金融业务资金责无旁贷的供应者。这在过去大一统的财政与银行合一体制下是顺理成章的,然而经过多年的改革,在我国的财政金融体制均已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市场经济越发达,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分工则越明确,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是调控整个社会的货币与信用总量,其他一切业务都要围绕、从属于这一任务。因此,将中央银行视为政策性金融资金责无旁贷的供应者并不恰当。正是由于一直以来将中央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供应者,导致对政策性金融采用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的监管架构。因此,对政策性金融的属性及其与政府财政的关系,有必要从理论上重新认识。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发起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就其本质而言,政策性金融是财政体系延伸,也是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银行本身是由国家财政出资建立起来的,运营目的必须反映政府的政策意图,是国家财政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重要手段之一。政策性银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实际上就是财政政策的一种体现,因为调整经济结构、鼓励某些产业优先发展或者援助某些“后进”的产业,既是财政政策责无旁贷的义务,也是财政政策优势所在,而这恰恰是货币政策无能为力或者力不从心的。另一方面,政府财政的手段和功能毕竟有其局限性,单纯依靠国家财政的直接资金支持不仅是不够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缺乏效率的。国家财政也必须借助政策性金融,通过政策性金融向重点产业、基础设施、进出口企业和农产品流通等领域间接地提供扶持,从而避免财政过多干预经济运行,影响市场的效率。以农业为例,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资本回报率相对较低,对资金的吸引力不大。商业性金融业务从来都是“嫌贫爱富”的,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金融业最密集,金融资本最集中的地区都是城市而不是农村。如果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撑,没有财政政策导入资本,农业难以承担国民经济基础的使命。因此,世界各国在实践中,都由国家财政向农业提供巨额的资金以支持农业的发展。但是,财政资金的直接支持在数量上未必能够弥补农业资金需求的巨大缺口,而且财政直接支持可能是缺乏效率的,因此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策性金融都是国家财政向农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一个重要手段和重要部分。
因此,政策性金融与财政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策性金融源于国家财政、依存于国家财政,但其功能又远远超出国家财政,其实质是以政府信用来弥补市场信用的缺失、体制不完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不畅等“市场失灵”的缺陷;另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按照商业金融的原则实施政策性金融活动,最大限度地淡化传统政策性金融的行政化色彩,避免“政府失灵”。还必须强调的是,政策性金融具有有偿性的特点,是不可能完全取代国家财政对某个行业、某个部门或者某个地区、某个人群的扶持的。因此,政策性“金融”虽然名义上归于“金融范畴”,但其本质却是财政支撑的。必须强调的是,政策性金融之所以采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运作模式,是为了提高财政投融资的使用效率,并不意味着改变了资金的性质与政策性金融的本质。
政策性金融的财政属性要求必须加强对其的财政监管
由于对政策性金融属性的曲解,政策性金融被视为金融范畴,这是我国对政策性金融采取当前监管架构主要根源,并由此导致对政策性金融的监管缺位的问题。目前,财政更多地习惯于一般性财务事项的审核与审批,并在此基础上审核年度财务决算,对政策性银行的持续经营起决定作用的信贷资产质量缺乏足够的关注,未能及时发现、控制和化解风险,最终只能被动地承担经营损失。由于对政策性金融没有负起监管主导责任,以及协调和沟通不足,一直以来财政部门对政策性银行的资产质量状况也缺乏了解,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对政策性银行的执行国家财务会计政策情况知之甚少,至于国家考核各政策性银行是否按照国家赋予的职能在特定的经营范围有效发挥了作用,只能听任政策性银行单方面的自我评价。在监管与调控层面上,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等量齐观,混淆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性质的结果是不利于财政政策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有效地传导,也不利于政策金融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事实上,政策性金融机构无论在业务范围、业务特征及业务对象上都与商业性金融机构有很大的不同,更为突出的运作机制差异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办理各种业务的过程中不
会产生信用创造,存款扩张等行为,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并不归中央银行或者银行监管部门监管,而是直接由财政部门对其实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或财政部门至少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其目的是为了使财政资金得到更有效率的运用。至于要求政策性银行像商业银行一样达到必需的资本充足率,实施必要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手段,也是为了政策性银行能够树立一个良好的外部形象,以便以更加低廉的成本从金融市场以及各类国际性机构获得融资与借款。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各国对其监管一般来说都是比较严格的,在实践中则因各国经济金融环境差异有所不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资本由政府全额提供,营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政府,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实行严格的监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直接介入政策性银行的具体业务活动,指定具体的贷款项目。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情而言,财政部门应当承担起对政策性金融业务监督管理的主导责任。从理论上讲,财政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出资人(即便是将来产权多元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出现了,财政仍然将是一股独大),理应担负起对这部分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而且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还要求财政源源不断地为其注资与补偿,正是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在实践中将国家出资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归于财政部门监管。这一经验值得我国借鉴,考虑到我国现实的国情,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因其经营管理方式与商业银行有类似之处,需要不断加强内控、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可以采取由财政部与银监会联合监管,并以财政部监管为主的模式。这将更有利于国家各项政策意图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传导,也更有利于监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评价财政政策的绩效。
政策性金融监管架构改革的政策建议
具体而言,为了更好地体现政策性金融的财政属性,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以实现有效监管与自主经营的结合,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策性金融的监管架构进行改革:
一是调整各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分工。财政部以出资人代表身份履行职责,包括提名政策性银行负责人,任命监事,审批预决算;会同发改委审核其投融资计划,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其年度信贷总规模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绩效进行考核。银监会从保障银行体系和信贷市场稳健运行角度、保监会从保障保险市场稳健运行角度、证监会从保障证券市场稳健运行角度、分别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审慎性监管。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角度,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建立政策性银行的风险预警机制。
二是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管协调机制。应建立由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并吸收外部专家参加的政策性银行监管协调委员会,决定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战略和投融资规划、确定重点信贷业务领域和各领域的信贷资金比例;制定政策性银行财务费用核定办法;防范和化解政策性银行可能出现的风险等重大问题。监管协调委员会应建立长期稳定的协调制度和决策制度,注意避免“散”、议而不决或久拖不决的问题出现。财政部门必须参与监管协调机制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是建立和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现行考核指标的问题:一是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方向和经营内容缺乏指导和控制,二是没有区分指令性业务和指导性业务。今后应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科学合理的、符合政策性金融特性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引入资本规模约束负债规模机制,同时要求将指令性业务和指导性业务分设账户,分别进行考核。财政部门应参与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尤其应作为主导部门建立指令性业务的考核指标体系。
金融监管政策范文4
关键词: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冲突;治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我国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升级,对于货币的流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两者之间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因此,建立完善的机制监督是非常重要的。国家经济想要稳步发展,就必须处理好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而如何促进两者保持平衡是国家发展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想要促进我国经济不断的向前发展,就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针对于两者之间的矛盾,本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产生的矛盾给出了相应的治理办法。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督之间的冲突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职能模式并没有得到统一,而是职权分离,这是一种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变迁过程。职权分离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而言,在进行对银行的监管会造成一定的阻碍,进而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致使其公信力与权威性下降,银行在贯彻货币制度时存在偏差,各分支机构管理处于各自为政,各管各家的乱象,很多银行的执行力度很差,对于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中央所颁布的政策很多都监管不到位,政策往往被束之高阁,毫无用处。特别是在中央执行新的货币政策时,在整个传导或者缩短政策的过程中,银行根本反应不过来,政策往往以落空收场,中央与银行之间的信息处于极度不对称的局面,与之相关的分支机构失去了银行的监管能力和大量信息的支撑。中央银行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较弱,严格度不够。更多的是往宏观调控方面发展。
二、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之间的业务冲突
银监会的职能与中央银行的职能有着较为明显的界定,两者之间的相互协助很不理想,想要达到理想的协助状态,还是需要时间不断的进行磨合,在银行监管的分离时期,两者之间的矛盾十分明显,货币的传导机制发展非常艰难,中央银行想对货币进行传导控制也是困难重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针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做出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在宏观调控的引导之下,中央银行也为了抑制相应的通货膨胀等经济问题,往往会进行收紧银根的政策,货币的供应会全面减少。特别是在经济萧条时期,为了缓解国内货币的严重紧缩的现象,中央银行会加大货币的供应量,以确保市场经济发展的平衡。这样的协调方式是中央银行根据市场发展所需而设定的,但是银监会的协调方式却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可以说两者是相反的,基于此,两者之间的冲突从未间断过。
三、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之间的治理方法
过去,我国监管体制处于分业的监管方式,但是在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中,金融市场也开始走向多元化的道路之上,金融机构的形式多种多样,金融产品之间的交融性增强。这对于货币政策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增强,两者之的关系有很多地方都是处于交融的,两者之间的矛盾开始得到缓解。事实上,监管机构对于监管政策的研究是非常深入,这促使两者之间的协作关系迈向了全新的金融领域。中央银行面对多变的市场经济,以及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应该改变自身的传统管理模式,对于威胁金融行业发展的各项风险进行全面整改,提高工作的效率。积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优秀的经验,并针对于我国的基本国性来完善监管机制,这样才能制定出更符合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
此外,还要实现信息共享,在金融行业建立文件抄送制度,对于建设项目进行建立专属档案,各金融机构要相互进行信息的传递与共享。与此同时,中央银行要处理好责任分担到人的管理机制,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银行所颁布的相关政策,一旦出现某些金融机构未执行,那么将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惩处。只有严格执行才能达到协调一致,才能减少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
金融监管政策范文5
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市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市级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邮储银行分行,市级其他金融企业,东区、西区、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钒钛高新园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或县(区)分支机构。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做大金融产业
1.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壮大。全面执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取得银监部门开业批复新增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增加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2.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县(区)及乡镇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积极组建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科技支行,发展社区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创造条件,积极引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基金投资公司等相关机构来攀设立分支机构,扩大金融资源供给。财政对新进入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经费补贴。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文制定。
(二)促进扩大信贷增量
3.实施年度贷款增量奖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规模。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市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市级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邮储银行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综合考虑年度贷款增量占比、增幅等相关因素确定奖补对象。对上述金融机构中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占比或增幅在纳入支持对象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排名全市前5位的,财政按照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3‰给予补贴。
4.实施新增客户首贷奖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客户。对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
5.实施金融专项债券奖补。支持我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按其年度发行额的1‰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激励增加定向贷款
6.实施重点产业固定资产贷款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的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
7.实施基金投资项目贷款奖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给予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融资贷款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省、市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发放的贷款,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
8.实施“支农支小”贷款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三农”、小微企业增加贷款规模。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增量贷款,按年度贷款增量的2%予以补贴;允许市辖区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涉农贷款增量补贴政策,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财政对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按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1%予以补贴。
9.实施精准扶贫贷款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市扶贫攻坚行动。对向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给予补贴。
(四)健全融资分险机制
10.实施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建立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机制,实施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对金融机构为我市创新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企业贷款风险分担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1.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财政部门按保险超赔约定比例予以补贴。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2.促进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鼓励县(区)政府出资设立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增加注资,按照县(区)财政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县(区)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增量的0.8%予以补贴。
(六)改善基础金融服务
14.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村布放ATM机具(含CRS机)、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及提供持续基础金融服务。对在农村地区布放ATM机具(含CRS机)和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新增ATM机具(含CRS机)每台1万元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每个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提供持续服务的ATM机具(含CRS机)按每台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对提供持续服务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按每个每年30元给予补贴。
15.推进基础信用平台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及信用信息采集机构采集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对采集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涉农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采集机构,财政按报送信息户数测算给予补贴。支持县(区)政府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财政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的县(区)政府给予50万元定额财力补助。
三、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本意见所称经办金融机构是指具体办理业务的县域金融机构或县(区)分支机构。
(二)申请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的市级金融机构、企业,按程序向市级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市级金融机构和企业。区级金融机构、企业按程序向区级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经审核后由区财政将奖补资金全额预拨付相关金融机构,并将资金拨付凭证作为申报资料要件一同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预算指标下达区财政。扩权试点县按照目前财政体制,向省、市分别报送相关项目奖补资金。相同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统筹
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落实。市级成立以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为成员单位的市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达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银政企融资对接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县(区)财政部门是开展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的牵头部门,要落实筹资责任,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审核工作,及时兑现应由本级承担的补助、补贴、奖补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职能,各负其责,做好申报、审核相关工作。市、县(区)发改、经信、政府金融办和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保险业协会等单位负责审核相关金融机构、企业申报的基础数据和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金融监管政策范文6
一、当前我国金融证券的发展中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
上文中已经提到,我国发展金融证券的时间比较短,那么自然缺少一定的经验,忽视了监管的重要意义,总体来说现阶段没有完备的体系。第一,国家缺少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对监管金融证券市场的部门缺少明确权责规定,导致现阶段政府根本不清楚哪个部门应该负责这项工作,缺少统一的规章制度,各自有各自的监管方式,而且权责不明确,一旦金融证券市场出现问题,那么没有人会对此负责,相关人员的利益难以保证;第二,现阶段我国各行各业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也不断扩大,需要辅助开展金融证券业务的相关机构,这些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开展监管工作,但是现阶段这项工作却有很大的缺失,主要的表现就是缺少社会责任感,一是不重视监管可以减少投入,增加了自身的经济效益,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与相关企业共同制作虚假信息,过分宣传,给消费者提供假象;第三,当前监管的信息化水平不高,方法比较落后,而且只停留在法律条文或条例的表面上,很多内容可操作性差,不容易让人信服。
二、加强对金融证券市场的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通过监管可以在基本上保证金融证券市场的总体秩序,尤其是利用法律来约束,推动各地区部门明确权责,严肃处理违法的金融证券发展行为,保证有序竞争;第二,通过保证金融证券市场的秩序,那么相关企业依法开展金融证券业务,证券行业稳定发展,提供的信息准确性得到保证,对投资人员来说,自身的财产不会受到损失;第三,上面两点共同作用,推动我国金融证券的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关于提高对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措施的几点思考
(一)国家完善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推动地方政府贯彻落实
首先,国家和相关部门认真分析当前金融证券存在的问题,完善法律法规的内容,为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在这个基础上,明确监管工作的责任;其次,推动各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相关的规定,并且根据地方金融证券发展的情况,明确负责监管工作的部门,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并且加强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感,保证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最后,做好监管的评价工作,相关人员要定期进行实地考察,发现有因监管不严造成的问题,要严肃处理,树立监管的强制形象。
(二)不断增加监管工作的力度和范围
时代在不断发展,那么金融证券市场也会随时出现很多新问题,这就要求各地区政府注意与时俱进,不断增加监管工作的力度和范围,而且要注意政府的作用。第一,各地区政府严格履行职责,完善监管工作的体系,促进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及时了解新动态;第二,注重监管方式的转变,做到引导与法律武器相结合,与发展金融证券的各个企业做好沟通交流,引导他们按照法律的要求开展金融证券业务,并且遵守市场的规律;第三,通过一系列政策扶持经营状况较弱的企业,避免大型企业垄断证券市场,加强监管的力度。
(三)创新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一,政府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在线监管当地证券市场的功能,引进移动办公设备,让监管人员在实地去考察中可以随时交流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而且移动办公设备与主网络相连接,对一些新成立的企业,可以马上查询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避免非法机构恶意宣传;第二,建立网络交流平台,推动上市企业每日浏览,而且开通在线交流平台,及时沟通;第三,对于开展金融证券业务的企业来说,也要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管部门,保证各项信息的准确,尤其是买卖的信息,并且做好统计工作,以这些相关的数据为参考,制定下个阶段的发展方案。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在提高信息化水平的同时要注意安全防护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