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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奖励优惠政策范文1
为此,要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激励机制。借鉴国际经验,实行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激励政策。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加快设备更新。将税收优惠的政策重点调整至研发环节。如,提高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比重,放宽技术开发费加计范围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 ; 对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减免其用于研发的房产和土地税收。
实行更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科技创新企业设置免税期,并在缴税期适用 15% 的低税率 ; 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将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 7 年 ;对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装置、房屋实行加速折旧 ;企业购置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的科技创新专用设备,按投资额的 10% 允许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实行更有利于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 30% ;对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政府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减半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建立规避自主创新投资风险的税收政策体系。不分投资来源,对创新成果所得的收入均给予所得税、营业税等免征或降低税率优惠。企业将投资高新技术获得的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在经济主体采购和使用创新成果的相应成本中,应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降低经济主体采用技术创新的风险。
允许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特色,“先行先试”一些区域性税收激励和扶持政策。在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区内从事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消费电子产业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及以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人员的奖励转增个人股本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个人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级政府给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个人的各类奖励或资助,凡用于创办或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个人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奖励优惠政策范文2
一、研究意义和背景
小微企业是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一个概念,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3年末,贵州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8.91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4.7%。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53.67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1.7%。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14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6.1%。①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对贵州省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解决就业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尽管国家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使得贵州省的小微企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应,但是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有时好的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部分企业仍感觉税收负担偏重。对贵州省小微企业的税收环境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找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进行改进,使小微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优惠,帮助它们更好地发展,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二、贵州省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税收环境
(一)中央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收费优惠政策
2012年以来,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收费清理力度,取消和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
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等22项。
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0月1日起,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根据财政部、发改委的《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包括土地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在内的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对小微企业免征,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政府确定。③
2.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④2014年9月,中央决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底,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之后又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⑤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10万元。这是国家进一步扩展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并适当延长执行期限的又一重要举措。具体内容为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工业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其他企业来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5年3月,继续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一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由10万元调整至20万元,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2014年扩大范围之后的再一次调整,是国家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释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的重要举措。⑥
2015年8月中央决定,延长月营业额2万至3万元小微企业免税期限至2017年底,并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从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此次出台的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减税的规模超过1000亿元。⑦
4.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⑧
5.印花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⑨
(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2年,贵州省政府出台“3个15万元”政策,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每年全省对小微企业扶持名额是2万户,2015年贵阳市的指标是3500户,按政策规定,贵阳市从实际出发,采取“3个20万”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政府给予10万元补助;20万元的税收奖励和20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不过最后是否可以获得政策支持,有关部门还会进行集中评审,如果通过,就可以享受政策支持。
省国税局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办税的方式方法,明确从2014年起,凡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预缴时可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无须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年度终了后,企业通过升级电子申报软件,实现申报自动识别,对应政策计算减免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已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2015年“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核事项,省地税局也已将这项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全省明察暗访事项。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分析
(一)政策效应分析
从以上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国家和地方给小微企业的让利越来越多,减税的范围越来越大,政策执行的时间也在逐步地延长,小微企业享受到的税优惠政策的效应也是非常直观的,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适用,减税幅度相同,更具公平性。更长远的,小微企业将每年留下利润积累起来,缓解了资金不足,有利于小微企业扩大再生产、科技创新、市场开拓、业务发展、产业链条的延伸等。
(二)经济效应分析
一是大量小微企业直接受惠。2014年,贵州省地税共减免小微企业4063户,减免税额1594.54万元。省国税局为全省小微企业减免税收1.34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受惠面达100%,涉及16763户,减免税额4955.05万元;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累计64.3万户(次),减免增值税8400万元。随着国家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调至30万元,税收优惠范围不断扩大。在现行税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到2017年底,全省将有8万户次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税款2.1亿元。
二是提高了全省经济增长的速度。2014年贵州省地区生产总值9251.01亿元,比2010年翻一番,比上年增长10.8%,增速位居全国前列。在贯彻落实省政府“3个15万元”扶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2013年全省共1.86万户微型企业产生税收,省级及以下税收入库总额为3802万元。有14137户微型企业获得税收奖励,奖励总额达3605万元,比2012年度增长2760万元。在小微企业政策的刺激下,全省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在新增小微企业中70%为第三产业。2014年小微企业实现国税收入369.1亿元,第三产业实现国税收入331.76亿元,增长20.38%。2015年1-9月,全省国税系统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累计122.74亿元,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加4.44亿元,增长3.62%。充分反映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所释放的红利。⑩
(三)社会效应分析
由于国家优惠政策的出台,小微企业像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已成为社会经济的支柱力量,支撑着贵州经济的健康发展。截至2014年,全省累计扶持小微企业60871户,注册资本76.34亿元,带动就业33.48万人。其中,2014年新增扶持小微企业20871户,注册资本27.85亿元,带动就业11.4万人。2014年,贵州省实际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的企业共安置60万人就业,较上年增加20万人。2015年,如果全省所有小微企业全部实现有效安置就业,将惠及120余万人。
在“3个15万元”政策的带动下,全省投资创业热情高涨,市场主体活力迸发。2012年以来,全省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总量净增16.787万户,112.092万人,微型企业户数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36.26%,带动就业人员占私营企业新增从业人员的29.86%。两年多时间,私营企业由政策实施前的9.46万户猛增到2015年初的26.24万户,增速较“十一五”期间提高20%,连续两年位居全国前列。贵阳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一直领跑全省,2014年共发展微型企业5325户,带动就业28523人,带动民间投资58550万元,其中3205户经创业评审享受“3个20万”政策扶持。
可以预见,未来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初次创业者去投资开办小型微利企业,解决更多的就业问题,开办企业的同时也将吸收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四、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力度不大,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尽管国家已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调整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但具体到单户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企业,仅增加3万元的所得税减免,总计享受所得税优惠仅为4.5万元。在当今物价指数上升的经济现状下,4.5万元的税收减免,对企业发展的实质性影响不大,导致部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不高。
(二)纳税人的主观因素导致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是小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部分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企业资产及收入核算不准确,然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有严格的规定要求,导致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认定难。一些兼职会计嫌麻烦或责任心不强,不愿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手续,放弃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从而丧失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利,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兑现难。二是部分纳税人不能准确把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不能准确计算优惠税额,以致不能准确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税制设计的问题,影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
划型标准不统一,使主管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难。《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与税法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认定标准上不能完全统一,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定义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定义的小微企业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指标体系不统一,小型微利企业概念要求政出多门,不仅影响了税法的规范性,在实际执行中也增加了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工作难度。
(四)信息管税能力不足,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兑现滞后
一是基础信息不准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初始信息录入的不完整,比如行业分类信息、从业人员以及资产总额等不准确或漏填,直接影响到企业划型的准确性。个别划型行业与企业实际所属行业不匹配,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全面兑现。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仍需加强。尽管税务机关利用各种方式开展政策的宣传咨询辅导工作,但接受咨询辅导的对象往往多数为会计人员,企业法人了解税收政策的并不多,因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能真正意义上引起小微企业的重视。
五、改善税收环境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税制设计
建议将工信部等部门明确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与税法明确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规定进行整合,形成全国统一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避免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使小微企业在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时,不至于因部门认定标准不一,而产生对国家政策执行力的失信。
简化税制设计,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升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现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两部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显得复杂,不易操作。建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取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理由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所得税适用税率25%计算,年减免所得税额仅为2.5万元,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不大,但对企业雇用一名普通员工支付工资而言,基本能满足其需求。理由二,小微企业优惠税率由20%放宽到15%,可与国家支持高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地区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保持一致,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理由三,取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实现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简便性,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填写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核查工作,达到简化税制的目的。
(二)提速科技管税
加大纳税人端“税收电子申报软件”与税务端“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匹配数据接口整合力度,促使纳税人“税收电子申报软件”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的适时对接,提升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识别小微企业的能力,减轻基层税务机关认定小微企业的工作难度,实现科技管税。
首先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基础数据,将与认定小微企业工作有关的信息数据完整采集。如:行业分类信息、从业人员数据以及资产总额等,为准确认定小微企业奠定基础;其次是加强纳税申报真实性的监控和审核。税务机关“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监控数据应能准确反映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真实情况,纳税人应当真实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共同规避税收执法与税收遵从风险,使国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收到实效。
(三)做好服务工作
一要帮助小型微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升核算水平。针对小微企业建账能力、会计与核算水平较低的现实,加快推进税务服务,创立初期的小微企业采用税务服务的,建议可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并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知识和涉税知识的咨询,支持中介机构规范记账业务,结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落实,帮助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二要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帮助小微企业健全账、证,规范核算,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同时应主动下企业、送政策上门、通过申报系统提醒服务等方式使小微企业更加快捷地掌握、了解税收政策,切实落实国家政策。三要强化对小微企业服务意识。开辟小微企业“绿色通道”,进一步精简报送资料,简化办税流程,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为小微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办税辅导、人才培训等全方位服务,解读小微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有效促进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小型微利企业内部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财务核算的工作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经营利润、从业人数等财务指标,使其具备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顺利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本身要加强财务人员的管理,要督促财务人员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要从企业利益出发,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六、总结
近年来,中央及贵州省政府给予了小微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简化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使小微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市场繁荣增添了活力、带来了契机。但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改进税制设计,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有助于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提高其生产和投资积极性,促进贵州小微企业和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注释:
①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②2012年以来减少中小企业收费支出290亿[N].人民日报2013-05-31
③(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④财税〔2013〕52号
⑤财税〔2015〕96号
⑥财税〔2015〕34号
⑦杨亮.财政部:继续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N].光明日报2015-08-22
⑧财税〔2014〕122号
⑨财税〔2014〕78号
税收奖励优惠政策范文3
近年来,宁夏国税局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税收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的职能作用,服从和服务于宁夏经济发展大局,为实现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了应有的贡献。2012年,全区国税系统累计组织税收收入229.9亿元,增长25.8%,增收47.2亿元,依法为各类纳税人减、免、退税31.79亿元;落实增值税转型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2.03亿元;税收增速在全国36个省(区、市)国税局中位列第2位,连续3年超过20%。为此,连续3年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宁夏国税局始终不忘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思想,强化结构性减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及落实工作。2011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和免征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个体纳税人的负担和菜篮子压力,各级国税部门积极执行这一惠民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1年11月1日起,全区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后,全区个体工商业户户数由调整前的74429户增至93749户,增长25.96%;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由20183户减至7173户,降幅达64.46%;新增享受起征点免税优惠政策户数24558户,占全区个体工商户总数的26.20%;新增免税7573万元。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全区九成以上个体工商户因达不到起征点而免征增值税。
2012年,全区申请享受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共293户,共申报免税销售额2.13亿元。过去,上述企业销售蔬菜一般要按13%缴纳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后从事蔬菜流通的企业税收负担减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蔬菜流通成本,促使蔬菜零售价格下降,给菜篮子减负,让消费者受益,从而为稳定物价、保障民生发挥积极作用。
宁夏国税局紧紧围绕沿黄经济区建设、宁东、太阳山、固原盐化工等新型工业基地建设和生态移民工程、“黄河善谷”、宁南中心城市和大县城建设等自治区确定的重大民生计划和“三大千亿”“五大十特工业园区”、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银川综合保税区等建设,局领导多次深入全区各类企业及个体纳税户中,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增值税和消费税、房产税、资源税等税收改革和纳税人的税负调研工作, 全面落实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运用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出口退税政策,形成政策合力,重点支持新兴产业跨越发展;加大对我区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以及所得税减计收入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支持我区环保产业的发展;全面落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增值税转型、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支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龙头的各类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投入,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运用所得税投资抵免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的专用设备,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落实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鼓励企业加大减排设备的投入,推进节能减排;全面落实推动区域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运用结构性减税以及重点公共基础设施、创业投资股权优惠等政策,推动我区城乡协调发展。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降低至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以及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推进创业就业;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机等鼓励“三农”发展以及支持农产品种养殖和初加工等优惠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截至今年4月底,全区国税系统累计组织税收收入82.3亿元,同比增长19.7%,共为各类纳税人减、免、退、抵税13.2 亿元,为全区经济转方式、调结构和支持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税收奖励优惠政策范文4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2.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税收奖励优惠政策范文5
2013年9月27日印发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第三条第二项对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做出了相应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
第一,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第二,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二)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第一,融资租赁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方案规定,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原保税区延伸税收优惠政策。在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对保税(港)区内的进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所涉及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以及退税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体方案在这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则在保留了原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做出了相应的延伸。其税收政策延伸如下:一是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二是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另外,总体方案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规定,将要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并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当前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作用分析
第一,促进上海自贸区投资发展。
在企业和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产生资产评估增值的涉税问题上,按照现行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果是个人出资,则要求按照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如果是企业出资,则一律要求企业视同销售所得或者视同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税。
而总体方案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企业和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这一优惠政策充分考虑了纳税人在投资初期的资金紧张问题,相当于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一笔无息贷款,为纳税人带来了货币时间价值,从而鼓励、促进纳税人在上海自贸区进行投资,从而推动了上海自贸区的投资发展。
第二,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
总体方案的税收政策规定中,对金融服务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对于该行业的出口退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低税率的做出了相应规定。这一政策有利于减轻试验区内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它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能够推动我国上海自贸区高新技术设备的引进,提高我国生产企业生产力;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空运服务业引进更先进的运输设备,提高我国空运服务水平。因此,该税收优惠政策既能促进我国跨境融资租赁业发展,又能推动跨境资源流动及资源配置的优化。
第三,促进上海自贸区生产、出口企业发展。
对于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的生产企业以及生产型服务企业,其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生产企业从境外引进技术更先进的设备,从而提高自身生产力。并且,总体方案制定的税收政策对于从外国进口原材料,再制成产成品销往境外的出口导向性企业来说,进口和出口环节都是免税的,因此该政策对其优惠力度较大,极大促进了上海自贸区生产以及出口企业的发展。
三、思考与建议
虽然上海自贸区现有的配套税收政策已经给自贸区的很多企业带来了优惠与利好,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融资租赁、投资以及贸易等领域的发展,但目前来讲其税收政策仍是不完善的。笔者认为,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应注意以下几点:
税收奖励优惠政策范文6
关键词:科技进步;财税政策;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概念
财政科技投入是指国家通过财政预算和相关科技税收政策等方式直接和间接用于科学技术活动的经费,是一国政府支持科技进步的最直接的切入点和最有效的着力点。
二、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分析
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包括税收、国有资产收益、公债、规费收入等,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财政收入政策的重点就是考察税收政策。
(一)我国科技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在科技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给予了一定的财税政策支持,但在某些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1、税收优惠纵看有优惠,横比无优惠。当前,地区之间的竞争相当激烈,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优惠政策,致使高新技术产业地区分布不均衡。与上海、江苏等省市相比,绝大部分地方由于受自身财力的限制,还无法实施同样的地方税收优惠。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根据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而出台的,也就是说一个地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在其他地方是同样实施的。
2、税收优惠零散,缺乏目标性和系统性。准确地说,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政策体系。作为促进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应该有其明确的政策目标,而不应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具体表现在通过税收优惠来支持和鼓励哪些方面的科技发展缺乏倾向性以及如何协调发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和改革传统技术等方面上。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科技税收政策非常零星、分散,散见于各种决定、办法、通知、函件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很少在税收法律或条例中明确,基本上是针对某个或某些事项,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一项或数项政策措施,没有总体上的规划,政策措施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性和系统性。这种方式虽然较易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一方面会造成政策目标不明确,即从总体上看不出税收优惠促进科技进步的目标性,在如何协调基础研究与应用开发、引进技术与自我开发、发展高新技术与改造传统技术的关系方面目标不清晰;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税收优惠过多过滥,而效果却甚微的状况。更重要的是,这种缺乏系统的政策格局,表面上给企业科技进步提供了足够的扶持,但企业的一些实际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近年的优惠措施主要集中在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减免上,没有普遍采取国外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大费用列支和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方面的措施。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中,虽然也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但有较多限制,且并不直接针对技术进步方面的设备。税收减免虽然有操作简便、易为征纳双方把握等优点,但其缺点也很明显:一是税收直接减免只能在一段时间内使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持续的创新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二是税收减免一般在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初期使用,而成立初期企业很难或很少获利,因而该项政策难以给企业带来实际利益;三是税收直接减免容易导致税收流失。
4、科技人员税收激励不足。国际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研发成功与否取决于企业是否有高技术的研发人才。而现行税收政策在激励企业培养科技人才和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上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过低。按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现实情况是,这一比例(2.5%(含)以内)对一般性企业可能已经够用,但对技术要求高、知识更新快的研发企业而言,还远远不能满足其用于科技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方面的需要。当然,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问题是:以后年度仍然需要支出较大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此结转,何时才能结平?结果会造成企业大量的职工教育经费作为待摊费用。据不完全统计,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职工教育培训的费用已占其应税所得额的5%左右。因此,从实际需要看,这一比例还过低。
(2)个人所得税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个人所得税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表现在:一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仅限于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及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高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大的情况,在税前扣除时,没有考虑居民的教育支出等因素,致使居民对高层次教育投入不足。科研领域缺乏吸引力,科技人员队伍不稳定;三是房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增加了高新技术产业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住房问题是高科技企业的大问题,员工较多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为了方便管理,在住房上无力统一租赁,而是发放房屋补贴由个人自行解决。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个人房补能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或按多少标准扣除,在实际执行时,一般要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极大地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税收负担;四是对高科技人才的创造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征收所得税,导致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目前,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竞争说到底是资本和技术的竞争,尤其是人才的竞争。国外大型跨国公司以高薪挖掘人才,引起我国高科技人才的外流,我国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必然受到很大的影响。
(二)完善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构想
1、完善科技税收法律体系,提升科技税收法律效力。针对科技税法体系不够完善的现状,我国应加快有关科技税收政策方面的立法步伐,提高科技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法律的层次较低,权威性差,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因此,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需要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这样既有利于克服由于经常修改而造成税法不够稳定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有关科技税收的法律效力。
2、税收优惠政策应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相结合,以产业优惠为主。通过建立高新技术开发区,对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但这种税收优惠方式主要用于吸引外资并且存在较多的副作用,因此在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与区域优惠相结合,以产业优惠为主。首先要看企业是否真正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然后看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不论其在何处投资都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操作上可进行如下考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的现状,将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分为重点鼓励项目和一般鼓励项目,分别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实行科技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以便监督管理;实行科技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对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名不副实的要从税收上给予惩罚。
3、采取事后鼓励和事前扶持相结合、以事前扶持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后鼓励的税收优惠表现为对最终经营成果的减免税,包括税率式优惠与税额减免,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渡。事前扶持的税收优惠表现为对税基的减免,亦即税基式优惠,强调的是事前调整。两种税收优惠方式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因而西方发达国家往往注意两者的搭配使用。近年来,西方国家的科技税收政策侧重点已普遍转向事前扶持的税基式优惠方面,特别是对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投资抵免等方式的运用尤为偏爱,原因在于税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政府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
就我国来讲,目前科技税收优惠侧重于对科技成果的收入给予减免税的事后鼓励上,而对事前的科研开发活动本身或科研开发活动过程的税收支持不够,所以需要尽快加以改进。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实行科技产业的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二是允许企业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开发准备金”,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对企业的R&D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对比上年新增的R&D费用给予一定的税额扣除;三是允许企业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为企业进行科技风险投资分散部分风险。
4、税收优惠的税种应从以所得税为主转向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尽管是双主体税制模式,实际上流转税仍占第一位,比重占了全部税收的70%以上,诸如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税种,对我国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的影响显然是不容忽视的。但是,目前我国科技税收优惠却以所得税为主,这显然与税制结构不相符合,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作用的力度。因此,从近期来看,应注重从流转税角度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目前,在营业税方面也可以作适当考虑,比如扩大与科技有关的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免税范围。从长远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不断提高,税制的逐步调整完善,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也会提高,到时,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应以所得税为主。但是,目前税收优惠的税种应考虑从以所得税为主转向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
5、强化促进人力资本形成的税收政策。针对现行科技税收政策中人力资本激励措施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强化促进人力资本形成的税收政策,完善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改革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最为直接和彻底的办法是比照软件行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费用予以税前扣除。作为过渡措施可以较大幅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以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其次,强化对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税额减征30%或者更多一些,适当扩大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最后,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且将这一政策规定的实施扩展到企业范围,鼓励和提高各类科技开发人才开展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鲲鹏.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分析.财金贸易,19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