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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范文1
一、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环境安全是一项事关全局、事关发展、事关长远的重要工作,是环保工作的最基本内容和最底线保障。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环境安全防控工作,不断加大环境应急管理投入,强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特别是今年,面对邳苍分洪道砷污染事件的严峻挑战,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环保系统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强化环境安全防控能力建设。截止目前,共排查企业10941家,存有环境风险隐患企业2856家,关闭取缔615家,限期治理442家,初步建立了环境风险防范机制。
二、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数据库。在开展的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反复查、查反复,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切实做到排查整治“乡不漏村、村不漏巷、巷不漏户”,全面掌握环境风险隐患信息,建立隐患档案和数据库,并纳入环境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落实环境风险隐患整治措施,切实按照“着力改造一批、重点监管一批、限期整改一批、清理取缔一批”的要求,坚决按照整改标准彻底进行治理。结合“12369”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管检查,对各类环境风险隐患发现一个、彻底整治一个。及时组织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落实后督察措施,确保排查到位、整改到位。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实行隐患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实行“排查—评估—审定—治理—验收—监管”的环境风险隐患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对涉重金属和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后督查,监督指导企业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对隐患突出而又不能有效整改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实行停产整治或予以关闭。
三、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加强河流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污染源特征污染物监测,重点加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和能力建设,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目前各县环境监测站都具备了29项基本水质指标的监测能力,市环境监测站具备了100项以上水质指标的监测能力,要进一步优化监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位,充分发挥监测预警作用。严格落实有毒有害物质三道监控防线的监测预警。督促所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配置必要的监测设备,开展企业排污监测,建立企业环境监测制度,实行企业排污超标预警机制。在增设的两条有毒有害物质监控防线上,认真执行每月监测三次的要求,严格落实监测预警制度。充分发挥在线监测作用,进一步扩大在线监控范围,将具备安装在线监控条件的企业逐步纳入在线监控,并与监控中心联网运行。严格执行数据会审制度和监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分析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出境河流断面的实时监控数据,异常问题要立即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出现严重持续超标的、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立即上报。另外,冬季灰霾天气多发,容易对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要加强大气环境风险源集中区域的大气环境监测,建立大气环境监测预警网络,一旦出现连续污染情况及时启动大气污染预警,采取特殊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
四、推进环境安全全过程管理。重点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继续严格控制和限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及生产工艺。凡是存在严重环境风险而又不能有效落实管控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已经审批的不得投入试生产,必须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方可投入生产。还要把环境风险评估与落实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将企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作为环评验收的基础条件,具备相关要求方可通过验收。要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三级联动”制度,出现在线监控超标、违法排污等行为环境监察机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送,与省厅搞好衔接。要对号称“零排放”、“废水循环利用”的类似罗庄天正氨基酸厂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深入地查一查是否存在暗管偷排等违法排污行为。充分利用“12369”等群众渠道,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严厉打击土小污染企业。
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范文2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能职责
(一)办事处成立辖区2021年冬季蓝天保卫战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二)宣传指导组
职 责:负责加强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宣传引导、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三)监测预警组
职 责:对接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提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为各级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四)应急工作组
职 责:负责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相应等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监管。
(五)网格工作组
职 责:专业公司负责做好辖区街道路面清扫保洁工作,处环保办、城管办做好巡查和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坚持工作原则
全面做好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范和应对冬季重污染天气,确保空气质量持续达标,定于2020年1月5日至2021年2月18日期间重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确保辖区范围内不发生持续时间超过一周的污染天气过程,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坚持工作原则,一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二是属地负责,区域防控;三是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四是明确责任,强化落实;五是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三、落实重点任务,层层压实责任
(一)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是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为重点领域,以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管控对象,加大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力度;二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二)强化“散乱污”企业“清零”。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对辖区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清理、再整治,实行动态管理,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反弹。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加大辖区老旧车辆淘汰力度,推广宣传使用新能源车,确保新能源车辆数量同比有所提高。
(四)加强面源污染管控。加强辖区施工现场、道路和堆场管控,严防扬尘污染。加强渣土车、垃圾车运输管理,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加强辖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提高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率和清洗率。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强化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销售环节管控。加大巡查力度,严控辖区露天熏制腊肉,加强宣传引导,防止辖区腌腊制品污染大气环境。严禁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杂草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联防联控联治。加强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充分发挥网格员监管作用,大力推行“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依法依规开展专项督查巡查。
(六)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加快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增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针对性有效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一厂一策”等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工作保障,严格考核问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关相关各科室、各社区及辖区单位,把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战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分解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按照“管环保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指导、监管、巡查力度,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企业是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一厂一策”要求,落实污染治理措施。
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范文3
一、总体思路和防治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治污,统筹规划、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持之以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以实施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为抓手,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集中攻坚抓好扬尘污染整治,切实加强机动车尾气和燃煤型污染防治,深化工业污染治理,优化工业布局,调整产业及能源结构,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二)防治目标。2017年,平安区平安镇、乐都区碾伯镇、民和县川口镇、互助县威远镇环境空气优良率达到78%以上(按GB3095—2012标准);化隆县巴燕镇、循化县积石镇环境空气优良率达到80%以上(按GB3095—2012标准)。同时,落实2017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各县(区)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年度实施计划,统一措施要求,分解工作责任,强化联防联控,倒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工期,确保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实现;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围绕PM2.5浓度下降任务,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强化颗粒物污染防治;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xx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中的要求履行职责。
(一)确保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对照《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定的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逐项梳理,对进展缓慢的治理任务加强督办,确保如期完成。空气质量改善进度缓慢的县(区),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把污染物浓度降下来,努力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黄标车和燃煤锅炉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等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要倒排工期、严格督办,确保年度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二)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 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要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激励作用,引导公众提前淘汰黄标车,加大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上路行驶车辆的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黄标车限行制度,对进入黄标车限行区内的黄标车,依法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
2. 加强高排放车辆监管。加大冒黑烟车辆的上路检查力度,杜绝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对发现超标排放车辆及时进行处理;开展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3. 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1. 强化燃煤污染源管控。列入省级财政支持的淘汰燃煤小锅炉项目,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采暖期前取得实质性进展。各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散煤销售和使用。积极开展“禁煤区”巡查检查工作,及时取缔违规建设或使用的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 加大煤改气力度。全市完成140蒸吨燃煤锅炉“煤改气”改造工作,其中,平安11蒸吨、乐都32蒸吨、民和16蒸吨、互助43蒸吨、化隆8蒸吨、循化30蒸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3. 加强煤质管控。定期组织开展煤质检测工作,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严控销售和使用高硫份、高灰份燃煤,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符合质量标准,抓紧制定区域内煤炭质量标准。对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使用,要积极推广使用型煤等洁净煤进行替代。(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4. 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利用采暖季对区域内燃煤锅炉进行全面监测,对污染排放不达标的锅炉督促限期整改。对燃煤锅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
5. 推进锅炉升级改造。鼓励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燃煤锅炉在改燃气的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防范工业企业污染
加大对涉气工业企业环保设施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快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及时进行维护检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高效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企业将设备维护检修时间安排在冬春季,有错峰生产要求的行业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同时加大对从事熔炼、冶炼、铸造、破碎等小型加工生产企业的清理整治,依法对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企业进行查处。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纳入年度治理计划的企业加强调度督办,督促按时完成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五)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1. 严控建筑施工扬尘。强化建筑施工场地和拆迁场地扬尘监管,加强对拆迁工地和建筑施工地停工前落实各类物料、堆料密闭或遮盖、裸露地遮盖或硬化、渣土垃圾清运或覆盖等抑尘措施的监督检查,对老旧和破损的遮盖物及时督促施工方进行更换。(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2. 严防道路交通扬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细化冬春季道路清扫方案,积极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切实加大城区主干道和重点区域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道路扬尘。同时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严查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行为。对城区路面破损严重的道路要抓紧维修,近期内无法完工的采取路面铺设砂石等临时性措施。(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3. 严禁露天焚烧。抓好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保护区域内的秸秆、落叶、垃圾、荒草等露天禁烧工作,全面提高秸杆综合利用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开展秸杆禁烧专项巡查。因宗教风俗习惯确需露天焚烧的,当地政府应指定焚烧区域,引导群众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焚烧。大力倡导减少燃放烟花爆竹,节日期间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应采取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以减轻污染影响。(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发展委、市环境保护局)
(六)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气象部门第一时间将预测的重污染天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通报。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统一的四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明确各级别预警减排措施和减排力度,分解细化至具体污染源,并向社会公布。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果断采取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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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和工业布局,保证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资金的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条例规定,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交通、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市政、农业、林业、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划分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县(市)、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防护林带和城市市区绿化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气以及沼气、风能、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大气污染事件。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核定的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大气环境容量,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许可证制度。
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定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委托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未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并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任何单位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第十五条 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方,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又不能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限期搬迁。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可能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项目。
第十六条 对大气环境质量可能造成一定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并认真研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报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排放单位的在线监测系统纳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测网络。
第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
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专项预案。
第三章 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市市区建成区一定范围内划定无燃煤区并予以公告。无燃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在划定和扩大无燃煤区时,应当充分听取该区域内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无燃煤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具备条件的县(市)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市市区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新建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及炉灶。已经建成使用的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灶及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下的锅炉、茶(浴)炉,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上(含十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应当采取高效除尘和脱硫措施,并对产生的氮氧化物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原有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第四章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不予核发牌证、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地机动车船转入本市办理入户登记前,应当到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对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经治理并检测合格后,及时发还。
第二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行年度检测制度。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到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年度检测。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检测合格的,由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检测合格标志,并将检测合格标志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营运的机动车选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车型。
生产、进口、销售的机动车车用燃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鼓励推广使用车用清洁燃料。
拥有机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采取使用燃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或者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等措施,使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章 废气、尘和恶臭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居民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开办产生恶臭、粉尘污染的修理、加工等服务企业,不得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向大气排放恶臭等刺激性气体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影响周围居民。
对城市旱厕应当进行改造,对流经城市市区的河流应当进行治理,防止产生恶臭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 储存、运输、装卸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
第三十一条 城市市区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施工、爆破施工等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不透视围挡,并采取喷淋、遮盖等措施,有效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二条 露天堆放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或者物料,应当采取遮盖、设置围挡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和施工车辆,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尘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施工车辆进入城市市区建成区、驶出施工现场,以及运输车辆进入城市市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车身及车辆轮胎携带的泥土。
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遵守《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四条 除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场地外,禁止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内设置露天烧烤饮食摊点。
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设置的露天烧烤饮食摊点,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设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具备防治污染的条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以及罚没物、违禁物、废弃物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或者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逾期不改正的,对锅炉使用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茶(浴)炉使用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停放地管理单位和机动车驾驶人员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抽测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特殊区域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其他区域内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炉灶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防范措施储存、运输、装卸有毒有害气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本市市区建成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农用拖拉机除外)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发放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二)在农作物桔秆禁止焚烧工作中措施不力,对大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船核发牌证、办理年检手续的;
(四)对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办理营业执照的;
(五)利用职权在监督管理过程中非法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
(七)对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八)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七章 附则
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范文5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相关部署,严格落实《安徽省2021年应对气候变化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1〕3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宣城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继续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措施;县级以上主城区内施工现场严禁露天(或未密闭)搅拌混凝土、砂浆和灰土拌合,其中市规划区建筑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砂浆。实现规模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属地相关部门联网。
(二)持续提升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质量。根据《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标准》要求,排查和解决标准落实不高、措施不严等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内部管控机制。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搅拌站布点规划和取缔无资质搅拌站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实现搅拌站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全覆盖。
二、职责分工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市市政园林公用建设管理处、市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处负责各自在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落实建设单位扬尘防治首要责任;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规划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外)其他在建工程和混凝土搅拌站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开展各自辖区内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扬尘防治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为切实强化当前我市建筑施工和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工作,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8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及混凝土搅拌站等3个专项行动,督促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落实责任,确保“六个百分百”等措施落实到位。
1.开展房建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扬尘防治专项行动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配合;重点工程扬尘防治专项行动由市公共重点工程建设处牵头。
2.开展市政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行动。由市政园林公用建设管理处牵头,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落实扬尘防治责任。对国有投资为主的市政道路,严格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编制并上报本项目扬尘防治专项工作方案,并加大对此类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
3.开展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专项行动。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牵头、建筑业科配合,一是对照《安徽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标准》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三单制台账”,对照台账中问题,限期整改到位。重点解决已建料场大棚规模不能满足产能需求问题,铲车作业区无抑尘措施,筒仓和搅拌主机收尘不符合强制性脉冲除尘设施要求,废水废渣管控不严等问题;企业需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二是进一步提高搅拌站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安装率,并与属地有关部门联网。三是推进绿色搅拌站建设,新建、迁建搅拌站原则上按照绿色搅拌站要求建设,扶持有条件搅拌站改建为绿色搅拌站。四是配合属地政府做好非法混凝土搅拌站的依法取缔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各自监管职责开展相应扬尘防治专项行动,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督查建设单位在开工和拆除前组织编制并上报扬尘防治专项工作方案实际落实情况;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监理单位扬尘防治监理责任落实情况。对扬尘防控措施不到位的项目,要加大监督整改力度;对屡改屡犯、消极整改、拒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书面和电子版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做好差异化管控,开展秋冬季扬尘防治攻坚行动
秋冬季静稳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扩散,重污染天气频发,是全年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期。为切实做好秋冬季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根据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控形势实施差异化管控,我局决定自2021年10月9日至2022年3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秋冬季扬尘防治攻坚行动。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落实,确保工地封闭围挡、易扬尘物料覆盖、土方开挖除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渣土运输密闭等措施落实到位。持续提升建筑施工工地及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质量,对违规施工单位和企业,责令停工,并依法处罚。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按各自监管职责开展相应秋冬季扬尘防治攻坚行动,并于2022年1月1日前上报攻坚行动阶段性总结,于2022年3月25日前上报攻坚行动总结,阶段性总结和行动总结均需将书面和电子版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实行重污染天气期间分级分类管控,强化部门联动
结合《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和本地实际,强化部门联动,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联动,在属地大气办统一指挥下,互通工作信息,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分级分类管控,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时严禁“一刀切”。注重奖优罚劣,差异化管理,对扬尘治理成绩突出的工地,优先推荐申报文明示范工地、省市优质工程等。
(四)提高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信息水平
积极推动“智慧工地”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扬尘防治技术和设备,发挥科技在扬尘防治中的作用,提升施工现场文明和智慧化施工、信息监管水平。规模以上建筑工地需按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鼓励试点超标预警,远程控制施工现场降尘设施联动自动降尘措施。建筑工地出入口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对车辆冲洗情况应可进行核查,视频监控资料需保留1个月,供监管部门核查和倒查。
(五)加强清单管理制度和首要责任落实
一是建立健全扬尘防治“三单制台账”(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清单动态管理。各类建筑工程(含市政道路)开工前要严格落实《标准》主要措施,相关监管部门强化现场督导,定期开展检查,监管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三单制台账”,按月更新“三单制台账”。二是督导建设单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方案,检查“六个百分之百”等扬尘措施落实情况。压实建设单位扬尘防治首要责任,严格检查建设单位落实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和扬尘防治费支付情况,对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新开工项目要暂缓开工。
(六)深入开展《标准》宣贯,强化《标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积极开展《标准》宣贯、做好“六个百分之百”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具体解释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好宣传,对照《标准》边查边改。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创建高标准的项目或企业,树立典型引路,适时开展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企业扬尘防治观摩活动,使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广大从业人员人人知晓,提高扬尘防治意识。二是开展《标准》宣贯督查工作,把《标准》实施落到实处。
(七)推广新型绿色建造方式
加快我市装配式基地建设,坚持质量安全和宜装配则装配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技术,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培训宣贯
2021年是大气污染防治“十四五”开局之年。各单位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强化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现扬尘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要认真组织,深入到企业和施工现场宣贯《标准》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用好农民工培训学校,对照《标准》边学边改,使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广大从业人员人人知晓,提高扬尘防治行为自觉。
(二)严肃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为切实加强扬尘防治工作开展,强化责任落实,我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暗访暗查相结合,对按照《标准》评定为不合格的建筑工地要加大监督整改力度,对扬尘防治不到位、不履行职责的建设、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强信用监管。对屡改屡犯、消极整改、拒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监管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倒逼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三)及时更新台账,认真做好信息报送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局属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房建工程、市政工程及混凝土搅拌站等各类报表统一改为季报(详见附表),每季度次月3日前报送。2022年1月4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及真实性将纳入市级督查内容。信息和工作总结请发至电子邮箱(地址:xcsjgj@sina.com),联系电话:0563-3023220。
大气污染专项应急预案范文6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党的政治建设工作
一是强化党员示范引领作用。疫情发生后,局班子第一时间落实省州县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医疗废物管理和人口密集区域环境管控工作,党员干部带头做好疫情监察监测、社区卡点值班、高速路口值守等工作,确保24小时在岗,并积极组织为疫情捐款活动。二是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开通局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积极同县内各大媒体对接,实时和向州局报送重点工作动态,目前累计信息70余条;结合“蓝天保卫战、我是行动者”主题,组织开展“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印发宣传手册150份;通过秸秆禁烧宣传活动,印发宣传环保袋500个,宣传单2000份,确保全县秸秆禁烧区“零火点”。三是提升干部队伍整体形象。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尤其是疫情期间,所有工作稳步有序推进,在年后召开的全县工作推进会上,我局被评为全县模范单位,两名干部在扫黑除恶和驻村帮扶上受到全县表彰,绩效考核也被评定为一档。
(二)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加强秸秆防控,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制定《县秸秆焚烧应急预案》,确定11192个包保网格,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在电视台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工作的通告,制作宣传条幅200个,宣传单20000张,宣传手兜2000个。向6个乡镇秸秆离田补助资金78万元;按照《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初步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开采柴油货车路检工作。二是水污染防治方面:协调住建局、水利局处置应对、水质断面超标问题;推动完成罗子沟镇,镇,镇4个入河排污口整改;开展水功能区溯源工作,完成5个养殖场重点流域劣五类水体专项治理和水质提升工程项目建设;修改调整“千吨万人”水源区划。三是行政审批方面:年初以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15个、报告书2个,网上备案109个。完成第二阶段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完成登记企业211家,发证企业9家。组织全县14家重点工业企业开展2019年环境统计填报工作。
(三)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一是推进我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运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安全利用工作,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准入、重金属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等工作力度,积极谋划工业污染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农用地污染治理项目,建立完善本地生态环保项目库。二是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有效实施,完成农业农村人居环境三年计划,开展《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方案)》编制,绘制有关图件等工作。同时编写县“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三是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农村环境现状、问题及整治目标,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统筹谋划全县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积极争取省级和中央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整合各部门农村环境整治相关项目,对已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村,继续监督项目的运行情况。四是加大问题自查力度。督促各自然保护区开展“绿盾”及“侵占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专项自查,确保各类问题不再反弹。
(四)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一是开展各项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持续深入推进重点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等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污染源达标排放等各项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切实推进各行业领域企业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二是化解环境安全隐患。密切关注不稳定环境安全隐患,抓早抓小,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高度关注网络、媒体反映的涉及环保的各类民生问题,在矛盾纠纷初始阶段积极主动开展化解工作。三是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持续开展县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强化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环境应急现场处置能力,努力防范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四是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工作。按期完成排污登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五是抓好环保督察整改。扎实做好中央、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等上级移交问题查处整改、投诉、环境安全和重点时期环境监管等执法检查工作及销号工作,确保问题不反弹。
(五)环境监测工作
一是加强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进行质量管理,按照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维护。定期采取在实际样品监测中加做空白实验、平行双样实验、加标回收实验以及发放标准样品,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定期做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工作,对质量方针和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审核,及时发现不符合项。二是提高监测人员整体素质。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监测人员的学习教育活动,以环保监测工作为主线,积极参加省州组织的技术培训,加强人员素质培训。三是抓好县域生态考核工作。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对国家县域生态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县域生态考核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快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进度。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统筹合理使用,科学有效整合各部门同类型项目,努力推进全县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发展。
(二)强化监察执法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密切关注不稳定环境安全隐患,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高度关注网络、媒体反映的涉及环保的各类民生问题,在矛盾纠纷初始阶段积极主动开展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