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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范文1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据对全镇7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情况的调查,主要有以下问题:
1.财务会计岗位及人员存在的问题,大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设出纳岗位,会计只是临时指定一人做账,且会计人员大部分是合作社的成员,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较低,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占92%以上。
2.会计核算不规范,由于会计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在会计核算也只采用较简单的方式进行,未能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更无法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去执行。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规定的盈余分配方式中的按交易量分配方法,据对全镇23个村(场)7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几乎均无按交易量分配合作社经营盈余,只有个别要申报示范合作社的才补办。
3.未设置成员账户进行明细核算,调查显示,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采用的是不验资不年检的办法,因此大多数成员不知道也不关心股金的份额情况,造成了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成员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4.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无力,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从目标前情况来看,由于合作社是独立的法人,具有企业自主经营的性质,乡镇经管站未介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二、鉴于上述调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第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乡镇经管站的角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乡镇经管站要增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岗位和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应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并规定在指导过程中不得向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防止变相摊派,增加合作社的负担。
2.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在指导过程中应分别进行指导、培训,如今年省农业厅就对全省的省级示范社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培训,南平市也对全市的示范社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培训,在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对会计基础知识进行更深层次的培训,让所有的合作社财务人员都能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同时鼓励合作社的财务人员通过参加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更好地为合作社提供会计服务。
3.建议所有的合作社均设立独立的财务人员,即出纳和会计。合作社可视自身的规模大小及工作量业务量的大小设专职或兼职的会计和出纳,但会计和出纳不得一人担任。
4.建议合作社有条件的实行会计制度,合作社可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专门的会计机构记账。在条件成熟的乡镇,也可由乡镇经管站会计记账,以快速提高会计专业水平,更好地执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5.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中规定的盈余分配办法,设立成员账户明细账。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方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分配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对盈余分配做出特别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要不折不扣地执行。
参考文献: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范文2
论文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
合作社自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RochdaleSocietyofEquitablePioneers)诞生以来,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活跃主体。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推进了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降低了生产和交易成本,从而给农民带来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加速了农村自然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的整合,大大提高了农民的专业化合作化水平。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关乎农村与农民,而且关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稳定;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关键在于其治理结构的设计与运作。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公司,其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皆较为成熟,本文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比较分析,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
一、相似之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其成员的开放性和财产权利的明晰性与公司具有相似性。总的来说,合作社是一种由客户掌握所有权的企业,而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只是合作社众多客户中的一种,所以,商事公司其实只是合作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川公司治理已有了丰富的经验,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自然就成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主要借鉴来源,其相似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均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为法律所创造,在使法人得与社团的社员或财团的财产分离,而以独立的单一体,经由其机关从事法律交易。私法上的法人是通过私法行为设立的长期存在的人的联合体或组织体,它本身是与其全体组成人员和管理人员相互分开的实体。它本身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通过其机关的行为取得权利并履行义务,由此发挥自己的作用并参与法律交往。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法律所拟制的一种民事主体,它可以独享权利并独担责任。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曾遇到过设立、登记、贷款、交易等障碍,都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直接相关,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从合作社的制度特征和现实情况来看: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场所,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一般由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和合作社章程,有独立支配的财产经费(一般来源于社员股金、银行贷款和积累资金),并以这些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登记注册方可有效成立并运转。这些显然符合了民法通则中法人的成立条件。如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从法律上确立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商业生产经营者,改变了过去的模糊认识,消除了体制上的障碍,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和运作。
公司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公司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公司本由投资者出资组成,公司不过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工具,对营利的追求是公司名正言顺、无须掩饰的目的。作为法人已成为不容置疑的事实,在此不多赘述。
(二)社员、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通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例来看,社员对合作社债务的责任形式有多种,既包括有限责任,也包括无限责任、保证责任。学界普遍主张采取有限责任制度,其理由主要是:我国经营规模小,小农占主体是客观事实,如果采取无限责任或保证责任,从事小农生产的农民可能不会加人到合作社中来,这样势必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确实,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尚处于开始发展阶段,且地区性差异严重,为了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合作社的发展,结合我国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采取有限责任制度是可取的。
对公司的投资者来说,面对商业环境中各式各样的经营风险,公司组织形态在法律上的责任设计自然是其所关注的焦点。《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明确了有限责任的原则,这与公司的独立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公司形式有效地在公司与其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增加一项默认条款:公司的债权人只能针对公司的财产行使债权,而无权针对股东或经营者的财产行使债权。对投资者股东而言,公司在经营上所可能遭遇到的风险责任,仅止于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不及于其个人财产,此一制度设计,对于投资者的风险控管具有相当意义。
二、不同之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和公司一样具有法人独立地位,但作为一种新型的法人类型,其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与运作,不应只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翻版,而应综合考虑我国的国情、农村经济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特征及其法律属性等情况。其不同主要体现在:
(一)所属法人类型的不同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法人,应属创设的合作社法人。合作社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却从事经营活动。虽不强调公益性,但由于社员身份与特定区域密切关系,因而其在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以及环境保护方面又体现出其公益性。由此可知,合作社是一种介于企业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之间的中间状态的经济组织。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合作社法,几乎都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具体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设立专门的合作社法人,如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法国、日本等;另一种是把合作社视为公司法人的一种,如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之所以两大法系在此问题上存在着差异,是因为英美国家公司法的覆盖范围广泛,不仅包括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司和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司,而且还包括了按特别法成立的合作社法人。另外,这两个国家的合作社既可以按照公司法中的特别注册合作社法人,也可以按照民法或者州颁合作社法登记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如美国各州的法律,是将合作社确定为按公司法建立的法人企业。我国立法总体秉承大陆法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亦应采设立专门的合作社法人,以利于体系的协调和统一。
2、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我国由于受社会制度的长期影响,将法人根据其管理职能和设立方式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公司存在的目的就在于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简而言之就是营利,固公司显然属于企业法人,这是不可置否的事实。
(二)目的不同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获得合作社的服务,互助各需。合作社制度是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创立的以服务成员为目的的自助组织。他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因此,合作社不赚取其交易对象、服务对象—合作社成员的钱。合作社以劳动为核心,强调劳动支配资本,虽也有资本联合,但以劳动联合为主,是人的结合,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原因在于:社员之间因相同的经济和生活境况而拥有类似或相同的身份和地位;社员之间具有相同的经济利益,至少有一种利益相同,群体的目标也就是成员个体的目标。
“虽然合作社社员也要缴纳一定的出资(股金),但出资不是他们合作的基础,合作社成员的联合基础是从事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劳动,及所有社员都对某种服务有需求。"
合作社的服务,包括服务性合作社通过与社员交易提供的服务和生产性合作社组织社员合作劳动、创造就业并保障社员分享劳动成果的服务,这种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关系即是社员联合的基础。以这种基础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其目的在于实现一种集体形式的自我帮助,是对合作社社员进行资助,可以说合作社的目的就是为满足成员的社会和经济的需要。也就是说,通过社员之间的合作而互利,注重的是社员之间的共同合作与平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不以营利为目,仅是把所获得的可分配盈余(利润)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
2、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在公司中,资本成了公司的核心,资本支配着劳动,具有典型的资合性,全体参与者是通过资本联合起来的,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的企业。正如美国法律研究院于1994年修正的“公司治理原则”中规定的那样:营利公司从事商业行为,应以提升公司利润与股东利得为目标。公司是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实现资本增值的企业形式,其根本目的就是营利,营利是其天性,没有营利就没有公司,不能营利公司就不能生存,为股东谋取利润是其初衷也是其最终目的。公司发行股票及股东购买股票都是基于营利目的,股东是为了分红、资本增值或赚取股市差价,而公司是为了筹资用于营利性经营,因此公司和股东是为了营利的资本交易关系。
(三)出资者的权利性质和权利实现方式不同
1、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的权利来自其成员资格,它是一种成员权(社员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员所有、社员控制和社员受益,反对资本控制和资本雇佣劳动,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企业,其社员权利平等,故社员在选举和表决中的议事规则实行“一人一票”制(法律中称其为基本表决权,就是指对于合作社重大事项的表决,不管社员股金的多寡及一般社员还是理事社员,一名社员只有一个表决权),这样可以将理事会或监事会置于全体社员监督下,有助于促进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事务,有助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有效地保护了普通社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消除了个别人控制合作社的隐患。
作为一种例外性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规定合作社的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这种附加表决权在整个表决权中占有得分量很小(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且合作社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根本无法动摇合作社“一人一票”制这种民主管理的基本特征。
2、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权利来自其对公司的投资,它是一种财产权利(或主要体现为财产权利)。公司的资合性(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略显人合性,但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起来还是具有明显的资合性)特征决定了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按出资比例形式表决权,即所谓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称“股份多数决原则”),如果我们将股东的投资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数股,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一股一票”制,这充分体现了资本对公司的控制,实质上是一种“财阀制”。这样一种“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只是实现了股权(股份)平等,股权平等是一股权衡量(或以股份平等为表象)的权利平等,股东虽然都有权选举董事会,但由于按股权多少分配投票权,真正能选举和控制董事会的,事实上只有股权相对集中的少数大股东,没有解决由股份平等所导致的表决力差异引发的地位的不平等问题。
(四)成员权利的流通性不同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社员权不可转让。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一定的单位或团体,也就是需要合作社服务的人或单位团体,在履行了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后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成员的权利是一种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为了取得社员资格而在人社时缴纳的人社股金,是不可以转让给他人的。如果社员不再和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并抽走人社时缴纳的股金或人社费。退社成员的社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2、公司股东的股权可以转让流通。当股东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且成立了公司之后,便不得抽回注册资金,否则便构成了法律禁止的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业已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认缴的出资暗中抽回的情形),我国法律对股权转让做了一定的限制;而股份具有财产性,财产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实现其最大价值,禁止转让股权将导致财产的退化,并且阻碍财产的改进,从而对公司财富造成损害,同时,禁止股份的流通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故法律赋予了股东以股权(股份)转让的权利,股东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其股权(股份)转让给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五)收益的分配依据不同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它所奉行的是惠顾额返还原则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所谓惠顾返还原则是指合作社不以社员为营利对象,合作社盈余按社员同合作社交易额比例(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等)或者按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劳动贡献比例(生产合作)返还给社员。联合社对成员社也同样实行惠顾返还。所谓“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是指合作社利益分配上虽然也会体现按资分配,但按股金分配的红利不得超过法定比例或章定的比例。“合作社清盘时,所有的净资产无论是来自企业的利润留成,还是来自企业的资产增值,都要依照每个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的累计数额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社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范文3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现状;对策
1研究目的和意义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崭新时期。截至到2013年底,全国依法注册的合作社达98.24万家,实际入社农户74.12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28.5%。但在合作社繁荣的背后却隐藏着许多问题,融资难就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现状
2.1合作社的资本结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的获取主要是由其成员提供,资金的结构理论上应该是以农民的股本金为主,但事实并非如此。中国三农中心对安徽省6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发现,现金出资占实际总额的12%,农民出资只是总资本的一小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刚成立之初已经出现资金不足。具体如表1所示。根据表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金规模小,使得可利用的资金不足。而且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要购买各种原材料、进行人才培训等,就需要大量的现金,进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扩大造成了阻碍。
2.2合作社资金需求状况
自2007年7月正式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身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之而来家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将近有9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遇到了资金不足的问题,从这里也可以推断极可能正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的问题造成了合作社没有多余的财力去引进技术、招聘人才以及去扩大销售渠道,资金的短缺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壮大。
2.3目前合作社资金主要来源
目前资金的来源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来自合作社内部,主要来自社员自己的初始投入资金;另一部分是主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政府补助等外部的,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从表3中可知在2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中有80%的合作社主要是通过成员内部集资来获得合作社发展所需要资金,能通过政府以及银行得到贷款的合作社基本都是规模较大或是示范合作社,其他的合作社很难能得到补助与贷款。
3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成因
3.1内部因素
3.1.1自身制度不足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社员进退合作社自由,当社员身份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把社员账户内所有属于该社员的资金全部退还,并且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这样就使合作社的自有资本不断的变化,难以稳定发展。
3.1.2分配机制不健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润主要是来自合作社出售农产品时获得的差价除去管理费用后的所得,因此就要求合作社对利润进行二次返利,即按照农民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进行分配。因此合作社就必须面临这样的困境,即合作社的大股东希望利润按股分配;但社员农民希望按惠顾额返利的方式进行分配,限制按股分配。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合作社并没有正真意义上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机制。
3.1.3效益不甚乐观
目前我国的合作社收益率较低,一般年收益率大约为6%。而一般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在6%左右,这就意味着即使能从金融机构贷到款,那么合作社因为较低的收益率也很可能无力清偿贷款。让许多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还款能力不放心,从而导致合作社出现融资难的问题。
3.2外部因素
3.2.1商业贷款的风险控制严格
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银行等金融机构会选择那些周期短、风险小、收益高的项目,是不愿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的。
3.2.2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但是并没有在贷款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银行在贷款审批时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大都变相的支持其社员,这样做看起来是支持了合作社,但是合作社的社员以个人身份去贷款,那么就不能享受法人机构在贷款时应享有的在贷款规模、利率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3.2.3政策性配套措施缺乏
(1)相关政策性金融服务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素质不高,资金有限,从整体上看具有先天性不足和后天性脆弱的特征。造成了一些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2)没有建立健全农村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在我国很少有机构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风险担保,农业再保险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农业再保险业务开展得不到有效地规范与指引,进而影响到合作社农产品的补偿,这些限制了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助。(3)政府的相关财政补贴以及激励方式不当。一方面国家、省、市三级财政每年都会拨付大量的财政资金用来帮助那些规模比较大、经营效益好、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这些资金都是直接补贴,这些合作社比较分散,监督难度大,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容易产生寻租行为。从而不能达到政策激励的预期目标。
3.2.4农地经营权流转受阻
我国的度使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济。但是,在《担保法》和《物权法》中作出了规定,禁止耕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因此农户虽然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其经营权流转受到限制,直接后果就是无法真正实现经营权的市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很难从金融机构中获得发展资金。
4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的对策
4.1合作社内部的改善
4.1.1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市场经济的联系,根据公司制来逐步推行其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以及加强管理层的专业化。对于一些发展比较成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农产品深加工、市场营销等后续工作中,可以尝试着在“一人一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拿出相应比例的投票权作为投资股来行使表决权,这样做可以鼓励更多的能人大户和龙头企业注入资金到合作社,提升了合作社的资本实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制定出科学的分配制度。一方面完善分配体系,把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利润区分开来,坚持以生产者为主体和以股份二次返利为根本的分配方式相结合。另一方面在盈余分配时,合理提取风险基金,增强合作社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1.2强化自身实力
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建立生产基地,支持连锁经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进行规范,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来执行,对内部监督机制进行加强与完善,积极外部监事,对合作社的财务报表等进行严格审查,使财务公开透明,获得金融机构信任,为贷款打下基础。
4.2改善外部环境
4.2.1完善相关金融立法
农村金融机构是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长久资金支持的重要主体,在保障和促进其成长与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修改并完善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使这些规定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进而解决融资问题。
4.2.2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
政府的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支撑,没有政府的介入,是解决不了资金困难问题的。首先,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政府的资金扶持一方面缓解合作社资金短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共资产的信誉,提升合作社的融资效率。在增加投入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将有限的财政资源用于所有合作社的公共平台服务。其次,转变政府财政补贴方式。要变财政直补为财政担保基金。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积累起来,设立一个担保基金,以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贷款时可以作为担保金。这样不仅实现了资金的撬动效应,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使用有了还款的压力,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最后,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对合作社的注册程序加强核准和监督,另一方面,建设一批质量过关、主体合法、运作规范的合作社,加强信息沟通,因地制宜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应指导与扶持。这样既降低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风险,又有利于实现有限的资金扶持真正的合作社,实现最大效益。
4.2.3加强信息化建设
我国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地理位置限制了其发展。一方面,可以利用互联网来扩大农民采购生产资料的渠道,大批采购降低生产成本,又可以减少产品的滞压。另一方面,互联网可以扩大合作社融资的途径,一般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通过金融机构来融资,互联网可以集中广大的其他投资者,吸引他们对合作社的关注,进而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一的融资渠道。
5结语
融资难是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再加上我国人多地广,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融资困境又因地而异,很难找出统一的解决方案。破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依靠自身就能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是需要整个国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支持,需要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需要民间资本的流入,更需要自身资本实力的壮大。相信通过各方努力,我们农村经济的明天会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王海波,郭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国内研究综述[J].山东经济,2011(5).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范文4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在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总体上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着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作不规范、有关政策措施不配套等问题,制约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规范了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和指导管理职责,对依法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运行,促进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性。
二、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地要按照《条例》“边发展、边引导、边规范”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以土地为核心的家庭承包经营是党在农村的基本制度,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民加入合作社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应改变,其生产经营自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受影响。二是立足主导产业发展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产业为基础,并为产业发展服务。组建合作社,要充分体现其专业性和经济性,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品和重点区域,以产品为纽带。三是农民自愿互利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通过自愿入股、按股金分红、二次返利等方式,使社员享受入社的好处。
要按照各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布局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并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产值型向效益性转变,以规模、品牌、竞争力为核心,引领区域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不断壮大,不断提高合作社的带动能力。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源整合和产业联合,突破空间制约和产业断层,积极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动组织,提高合作社之间的整合力和联合力。
要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按照产权清晰、运行规范、机制灵活的要求,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服务水平。对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着力规范合作机制,做到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及表决方式充分体现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和决策执行公开化,合作社的股本结构及分配方式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对现有的农业专业协会,要加强规范指导,拓展服务范围,逐步改造成为专业合作社。目前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牵头组建的专业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企业化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在信贷、税收、用地、用电、交通、人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市里每年确定10家农业专民合作社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同等对待。各县(市、区)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扶持。
要进一步优化政府扶持导向。认真落实好《条例》中“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和省政府开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规定,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重点放到增强生产加工和营销能力上,着力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引导更多的合作社从技术服务主导型向营销服务主导型转变。
四、努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举措,切实摆上议事日程。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深刻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范文5
截至2011年7月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共7个,入社农户140户,带动农户845户,基层负责人领办4个,农村能人领办2个,退伍军人领办1个。主要涉及到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机等。其中:种植业有5个专业合作社,以大米、辣椒、蔬菜、西瓜等为主,占总数的70%;养殖业专业合作社1个,以山羊、生猪、鸡、肉牛为主;农机专业合作社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万元增收工程中的带动作用显现,农民人均纯收入有显著提高。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成员人平均增收过200元。通过农户之间的联合。整合了分散农户的劳动力、土地、资金等资源,充分发挥了群体优势,解决了一家一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效益低的问题,提高了农户抗风险和市场竞争的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金短缺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从本次调查来看,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不少,大多数在10万元,但多为虚账。正规银行没有提供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主要原因:一是合作社是新型合作组织,管理不规范,特别是财务制度不健全。二是“空挂社”多。由于这些原因,银行不信任,银行借款门坎高,并且手续繁杂。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2.人才缺乏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①缺技术人才。合作社的社员文化素质低,不懂技术,新品种更新慢。品质较差。加之信息闭塞,销售渠道不畅。
②缺管理人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主要由村组干部担任,其文化知识、管理能力都相对较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3.动机不纯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近50%的合作社是有其名无其实。属典型的“空挂社”。最初注册登记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想把产业做大做强,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推动农业产业的发展。而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更有甚者是为了争取国家的项目资金。
4.制度建设执行得差。调查发现,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制定了章程和管理制度,但执行得较差。90%的专业合作社没有专门的财管人员,财务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包包账”、“口袋账”的现象比较突出。
三、对策
1.加大宣传和培训的力度。为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应该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村务公开栏、召开院坝会、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对镇干部进行培训,成为合作社发展的宣传员、引导指导员,积极引导各类专业大户、农产品经纪人等组织领办合作社。
2.依法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两自、两先”的原则发展,即经营自主、进出自由,先有专业生产,后有专业合作,先有合作意愿,后有合作组织,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依法做好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引导合作社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档案管理,推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要依法把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门关。
3.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合作社水平。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的状况,因地制宜地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抓好试点示范,扶持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从以下方面改善专业合作社的队伍结构:①引进企业加盟,利用他们在加工、营销、市场、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农产品品质,把专业合作社生产出的农副产品统一销售出去,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②积极引导农村科技带头人、种田能手、基层农技人员等农业科技人才领办或受聘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范文6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一)发展步伐逐步加快。截止到2012年9月,全县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973家,其中,2009年以前注册242家,2010年注册289家,2011年注册301家,2012年1―9月份注册14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遍及全县各镇(街道、产业园),拥有固定资产147701万元,成员37360户,辐射非成员农户76200户。
(二)发展水平不断提升。该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向农户提供农业技术宣传、咨询、推广及农产品购销服务,部分合作社不断拓展自身服务领域,向贮藏、加工等环节延伸,逐步形成了从生产资料供应、技术管理、仓储、销售的全程化经营格局。如临朐县汇龙山核桃专业合作社从山东省农科院干果研究所引进早实薄壳核桃新品种,现已发展到82500余株,带动周边68个村,3200余户,平均每户每年增收2500元。目前,全县拥有国家级示范社1家,省级示范社5家,市级示范社17家。
(三)发展形式多种多样。一是经济能人创办型。由农村有发展眼光的经济能人发起,联合从事或影响相同产业的农户组建合作社,该类型合作社约占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81%。二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以企业为依托,靠企业的发展来带动合作社的发展,该类型合作社约占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5%。三是科技人员领办型。由县级涉农部门的科技人员领办,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该类型合作社约占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4%。该合作社的特点是创办人利用掌握的生产技术,为社员提供有效服务,在生产经营上对社员户实行“十统一”的办法,初步建立了二次分红机制。四是基层组织创办型。由基层政府或产业特色鲜明村的村干部出面组织,依托产业特色优势,带领本镇或本村的生产大户共同组建合作社,该类型合作社约占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6%。五是协会改建型。对具备条件的协会,积极引导进行改造或改建,向利益联结紧密型的专业合作社方向发展。全县55家农民专业经济协会,已有16家改造或改建为合作社。六是社社联合型。由同行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为成员提供各类服务,全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12家。七是供销合作型。依托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营销网络,立足当地资源优势组建。目前全县依托供销社系统共创办6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合作社成效逐步显现。一是促进了主导产业发展。该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产品发展起来。这些合作社覆盖了种植、养殖、水产、林果等各个农业部门,涉及板栗、山楂、淡水鱼、大樱桃、奶牛、西瓜、苹果、核桃等该县大部分优势特色农产品,其产业分布非常明显,促进了“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的发展。二是加快了科技成果转换。合作社普遍重视技术推广、技术培训、技术改进工作,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临朐县信通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落实秸秆生物反应堆和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等生态农业与农村新能源示范项目,发展基地3600亩,种植的西瓜上市早,口感好,品质优,产量和价格比以往均有较大辐度提高。三是经济效益明显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农业产业化,加速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势单力薄、分散经营的农民,依托合作社进入了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新阶段,使农产品商品率和效益明显增加,农民增产增收,初步形成了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富一方农民的发展格局。潍坊志和奶牛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立后,辐射带动周边奶农1200多户,养殖奶牛5860头,争取到了大型乳品企业的优惠政策,联合社现在每天产奶20多吨,奶价比联合社成立以前提高20%以上。
二、制约该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问题
(一)对合作社认识不足。通过调研发现,大部分镇(街道)没有把合作社发展摆上重要位置,对合作社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基层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与发展尚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合作社发展是农民自己的事,政府和集体不宜插手干预,存在“缺位”、“错位”的问题。部分农民群众对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合作社有什么好处等基本问题还不了解,有些农民尽管参加了专业合作社,也仅仅把合作社当作一个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缺乏对合作社在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功能和作用的了解,契约意识、规则意识比较薄弱,执行章程规定的自觉性较差。部分领头人起初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不是合作发展,而是为追求更大经济利益或获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合作社“生命力”不强。
(二)合作社发展不够规范。从发展规模来看,全县97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社员人数10人以下的合作社占到了总数的6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409家,占42%,覆盖范围大多是本镇本村,成员也以本地务农者为主,缺乏新鲜力量,服务技术力量不足,普遍存在组织规模小、社员数量少、带动能力弱等问题。从内部运行来看,虽然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章程及有关制度,并按规定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等机构,但大都流于形式,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内部运作不够规范。真正能够做到运行机制健全,实行盈余二次返还的紧密型合作社还比较少。从服务功能来看,绝大多数合作社还处在为成员集中采购、供应生产资料,提供一般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上,对农产品深加工环节,由于受资金等因素影响,开展得比较少,部分发展较好的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业务内容也比较单一,主要根据客户要求进行简单粗加工,产品附加值不高,市场竞争力较弱。
(三)受发展要素制约明显。一是资金筹措难。当前该县大多数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匮乏。为了不影响农户入社积极性,多数合作社没有让成员直接出资,而是以持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形式入社,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发起人集资和合作社领头人自筹。二是人才使用难。随着合作社的发展、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需要专业的技术人才、经营人才和管理人才,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身条件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人才问题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三是土地利用难。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壮大,一些合作社急需增资建设仓储、加工等项目设施提升发展层次,而所需土地在合作社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按照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门槛高、时间长、费用大,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承受。
(四)政策落实不到位。财政支持方面,尽管近几年该县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重视,但县、镇(街道)财政安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很少,难以达到扶持引导的目的。银行方面,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处于起始阶段,合作社的信贷主体地位得不到金融部门的认可,无法列入金融部门的授信范围,合作社无法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贴息政策。税收方面,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做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等规定,但实际运作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不少困难。如合作社产品销售主要集中在短短的几个月之内,由于长时间没有业务往来,税务部门就会将其经营资格注销,给合作社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困难;部分地区对合作社开具的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导致一些超市和农产品购销公司不予认可合作社开具的发票,增加了合作社经营支出等。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加工、仓储等方面应享受农业用电的优惠政策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大部分镇(街道)合作社用电仍然按照商业或者工业用电标准收费。
(五)品牌效应不强。一是商标数量偏少。基于对传统农业的认识和农产品品牌认证创建的特殊性,大部分合作社不同程度缺乏长远意识和品牌眼光,全县973家农民合作社中只有48家合作社的产品注册认证了品牌商标。二是整合营销不足。合作社在品牌商标认证过程中各自为战,同一区域同一农产品注册不同品牌,存在杂乱现象,特色优势农产品品牌缺乏整合,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该县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用标上市率低。虽然一些优质农产品已经获得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但真正能够用标上市的寥寥无几,“重创品牌不重用品牌”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许多优质农产品附加值不高,市场竞争优势和价格优势不强。
三、建议
(一)规范化建设合作社。一是规范运行机制。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加强规范管理显得尤为迫切。建议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好章程,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和利益分配原则等事项;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监事会、理事会和社员大会等“三会”制度建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核算,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社务公开和财务公开。二是抓好示范社建设。建立县、镇(街道)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体系,把建设示范社列入对县直有关单位、镇(街道)考核内容,要求相关单位或镇(街道)年内建设一定数量的县级以上示范社,提升合作社发展质量。同时,在全县范围内,按不同行业分别选择2―3个基础条件比较好、经营有思路、发展规范的合作社重点培育,尽快培育出一批社员在500户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省级、国家级示范社,逐步形成一批有一定产业规模、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提高组织化程度。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品种引进、生产、管理、包装和销售等诸环节力求统一,促进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单个农户所承担的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同时,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农经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指导和监督。
(二)以落实扶持措施促合作社做强做大。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县财政进一步调整支农资金支出结构,视财力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着重围绕当前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通过财政补贴、以奖代补等形式,对作用发挥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奖励,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金融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尽快制定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估体系,加快开发针对合作社的金融产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解决合作社的发展投入问题。各镇(街道)也要拿出一定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税务、国土、电力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二是积极争取项目扶持。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十二五”期间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及沂蒙革命老区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标准化示范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等各类财政支农项目和扶贫项目,可以部分有条件合作社为载体,组织农户进行实施。三是加强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作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营销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合作社运作情况,发现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帮助解决合作社运作中的困难,指导合作社规范运作。同时,农经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和业务经营状况等统计报表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发展动态,为党委、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以品牌化经营帮合作社上档升级。一是加大品牌培育力度。要指导合作社搞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鼓励他们申请注册商标和进行地理标志认证,帮助他们申报驰名商标和国家、省、市著名商标,着力打造一批事关全县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关键品牌产品。二是强化品牌产品营销。积极引导组织合作社参加各类展销会和网络营销,全方位、多层次、持续性地集中宣传优势品牌农产品,提高消费者对该县品牌农产品的认知度,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高校、社区、农资生产企业等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农企对接活动,支持合作社在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开设直销点,在城市社区建立直销店、连锁店,拓宽合作社产品营销渠道。
(四)以联合会平台助合作社蓬勃发展。一是搭建合作平台。要积极引导相同产业类型的合作社进行资源整合,建立规模更大、合作层次更高的合作社联合社,通过采取统一打造品牌、联合开拓市场等办法,实现品牌与规模的升级,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做大做强。二是搭建信息平台。组建临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官方网站,联合会成员各自开设子网站或专题栏目,对各自合作社产品信息进行宣传,及时收集农产品产销方面的动态性、预测性及供求信息,为联合会成员提供信息服务。三是搭建农产品营销平台。联合会要通过创办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组织会员参加农产品展销、开辟网络销售渠道,帮助联合会成员宣传产品,参与营销,拓宽流通渠道,建立较为完善的销售网络。四是搭建科技服务平台。联合会要加强与有关高校院所的联系,定期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技术培训、信息咨询,使加合会的各会员合作社及其社员掌握现代科技信息。五是搭建公共服务平台。联合会要积极承担合作社产品展示、市场开拓、宣传推介、成员培训、产品认证、项目申报、信息管理等职能,增强联合会的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