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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制度范文1
【关键词】 股权激励; 激励方式; 经理人员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问题随之产生,而股权激励作为公司两权分离条件下的产物,在激励公司高管员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成本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目前已被许多西方国家广泛采用,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近年来,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作用与效果备受社会各界的争议,本文期望通过比较中外股权激励制度的差异,探寻国外股权激励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增强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一、中外股权激励制度比较
(一)股权激励环境方面
西方国家,以美国为代表,在股权激励方面起步较早,各方面的发展较我国成熟许多;西方国家实行高度自由的市场经济。上述两点优势孕育出较为完备的股权激励体制:第一,西方国家有着有效的资本市场,股价能及时反映公司经营业绩,这为有效的股权激励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二,初步建立起职业经理人市场。有了经理人市场作为依托,经理人员的考评、辞退交由市场决定,规范了管理层的经营行为。第三,科学的业绩考核体制。不同于国内,国外习惯于以股价评价经理人员的业绩,有效的资本市场能及时反映出与经营业绩相匹配的股价,这更有利于全面考评职业经理人。第四,研究国外企业股权结构后,不难发现国外企业内部股权相对分散,很难产生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的局面,监事会也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着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资源配置手段,力求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行政手段配置资源为辅,但毕竟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市场调控的主体地位还有待巩固,行政调控依旧发挥着强有力的作用。基于这个大背景,我国的很多体制还没发展成熟:第一,不得不提的是资本市场的弱式有效性。很显然,弱式有效性意味着股价背离企业真实价值,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在这种资本市场下,管理层很容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哄抬股价,终致公司利益受损。此时,股权激励就丧失了其原有的意义。第二,经理人市场的缺失。经理人市场对规范经理人员经营行为有着很强的约束作用,能有效抑制经理人员的某些短期行为,促进长期股权激励的成效。但就目前为止,很多国企高管的任命仍通过行政命令,其升迁与否不与经营业绩挂钩,自然去留问题也与股价无关。因此,即使经理人员业绩平平,也可高枕无忧。第三,没有形成有效的业绩考核体制。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考核,大多以财务指标为依据,忽视了市场指标。而单纯的依靠财务指标,使得股东无法全面有效地评价管理层的业绩,易导致管理层粉饰财务数据等行为。第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出现股权集中现象,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操纵董事会与监事会,使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成为利益共同体。如此便会使股权激励成为大股东自导自演的戏码,丧失了公平公正。第五,基于我国特殊背景下产生的“双重”问题。我国国企在法律上属全体国民所有,政府代为管理,而政府往往将管理权委派给具体个人,易导致大股东缺位问题。虽然西方国家也有国企,却处于非主导地位。所以,如何制定出“双重”问题下的股权激励制度值得我国政府深思。
(二)股权激励方式方面
无论国内国外,股权激励的本质都是在公司管理者提升公司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的:只有当公司价值升值了,自己手中的股票期权才能升值,由此实现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共赢。但依此目的衍生出来的激励方式则五花八门,其中为大众所熟知的有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期股、分红权及强制性持股。
在激励方式上,国内外都以股票期权为主,辅之以其他激励方式。股票期权的行权有时间和数量限制,且需激励对象自行为行权支付现金。虽然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国内外仍存在些许不同。例如,国外完全给予授予对象有买与不买的权利;而我国企业目前实行的股票期权,给予授予对象的实质上不是一种购买股票的权利,而是将授予对象薪酬中的一部分购买公司股票。又如,股票期权的载体——股票的来源也有所不同。对国外来说,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一为发行新股,二为回购股票。但对我国来说,由于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只能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而禁止在一级市场增发新股。再如,国外的股票期权以较低的价格授予,甚至无偿授予,但在行权时,持有者必须先支付股票的“本金”,因此股票售出价与执行价的差额,即为持有者的收入;但在我国,授予对象在获得股票期权时,即需支付相关费用,所以股票售价即为持有者的收入。
(三)股权激励对象方面
在国外,期权授予对象相当广泛,除公司管理层,还涉及大多数员工。比如,微软是闻名全球的IT领域佼佼者,足迹遍布世界各地。对于如此庞大的跨国集团而言,股权激励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微软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股票期权使用者之一。此外,微软还是第一家用股票期权来奖励普通员工的企业。在此举措下,不仅是企业高层,连普通员工的福利都得到增加,内部员工的凝聚力增强,劳动效率大大提高。
纵观国内,以国企为代表,先期的股权激励对象仅限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上市公司则完全忽视了股权激励的重要性。随着近几年国内外交流的增多,无论国企还是民企,都越来越重视股权激励这一问题。股权激励也就向企业高管打开了大门,却始终将企业员工拒之门外。打破这一僵局的是我国乳业巨头蒙牛集团,2005年末,蒙牛集团向高管、资深创业员工及管理人员授出大量股票期权。它开创了我国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的先河,虽然外加了很多限制,范围不大,但毕竟向前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相信经过若干年的发展,我国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会愈来愈广。
股权激励制度范文2
关键词:股权激励;制度;发展
在较为成熟的美国市场,股票期权的用途早已得到了广泛的认识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而在我国直到2006年,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实施,才逐步有4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但仅有22家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其中就有南玻A(000012)。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2月,在深交所同时上市公司A、B股,成为中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南玻公司属于科技含量比较高的企业,创新型的管理和高技术的人才直接决定它经营的成败和项目开发成功与否,因此能否有效的激励这部分高技术的人才使其充分发挥效用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一。公司虽然根据个人的岗位、能力高低等制定了较高的薪酬,但是对于核心员工来说,较高的薪酬只能使得员工有一定的满足感,但是长期来说,并不能激励员工发挥其最大效用,倘若能够使用期权激励制度,即制订具有长期激励效果的制度,这样就能能激发员工无限的潜能,同时分享公司中长期发展的成果,促使员工安心长期为企业服务。
南玻集团有限公司最早一直是实行传统薪酬制度即工资和奖金为主要薪酬,这种薪酬制度显然只能达到赋予短期报酬,对长期的激励并没有太大的效果。虽然公司也看到传统薪酬的弊端,并且在实行过程中一直完善以及寻求较好的薪酬结构,比如通过绩效的管理,对于行业的横向比较,以及公司效益的直接评价改善工资和奖金的比例,但是始终未能达到比较好的长期激励效果。直到2006年,南玻集团有限公司初尝股权激励制度给企业带来的新鲜活力。
改革方案实施前后股份结构变动表如下:
从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实施开始,我国各上市公司接二连三的各自推出适用于自己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之后给我国股市带来了不小的震动。从2007年开始A股走出了少见的牛市上涨行情,同时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不久,很多上市公司都找到了管理办法的漏洞,出现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套现现象。例如三花股份,根据这个公司2007年披露的年报显示,该公司原副总裁、董事任金土、以及董事王剑敏于2006年3月份辞职,并于2007年分别减持了所持有的三花股份88.83万股和50.10万股,按照三花股份120日均价21.77元/股计算,两位原高管套现金额分别达到1933.83万元和1090.67万元。此外,包括科华生物、山河智能、新和成等在内的多家中小板公司均出现了高管主动辞职套现现象。这不由得使整个市场开始思考关于股权激励在我国资本市场的施行需要得到更完善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支持。于是,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一度暂缓审批。
近一年后,南玻A(000012)成为股权激励证监会再度开闸后第一家通过审批的公司。2008年4月11日,南玻A披露了首份股权激励方案。5月6日,证监会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和2号,对于股权激励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批,对照新规,南玻A对之前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并于5月28日推出了新的股权激励方案,而证监会也正是在这一天对该公司的股权激励进行“放行”。并且,与前一次激励对象集中在公司中、高管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相比,此次的激励对象扩大了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融入世界经济,人才成为了企业经营的重中之重,能否留住或者吸引人才进入企业,成为了当代企业经营亟需解决的问题。人才争夺战愈演愈烈,考验的是我国传统的薪资制度以及企业经营分配制度,通过对国外企业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从制度本身以及外部环境出发,建立适合我国企业的,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制定企业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细则,从而为我国上市公司提供制度支撑,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资本市场与经理人市场的管理,为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提供良好的环境,使得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更好的发挥其功效。(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吴晓求: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中国资本市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股权激励制度范文3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利益输送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1)05-0028-05
一、引言及相关文献
股权激励的实质是鼓励管理人员结合自身利益为股东和企业创造长期价值。但在监管机制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股权激励很可能成为管理层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渠道。因此,揭示和认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利益输送问题,对于监管部门制订相关政策和加强对管理层股权激励制度的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理股票期权在美国已经有几十年的成功经验和比较深入的研究,并且管理层利用股权激励机制而获得较高的业绩报酬得到了普遍认可。Jensen等(2004)发现,在1970年至2002年的30年左右的时间内,标准普尔500指数公司的CEO报酬从1970年平均的85万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940万美元,增长了10倍左右。针对如此快速增长的高管薪酬,Dow和Raposo(2005)认为这是公司为了适应更为复杂的商业环境,提高了高管薪酬与公司绩效之间的敏感性,给予管理层更多的基于公司股票收益的薪酬所致。Bebchuk和Fried(2003)则认为,这种普遍、持续而且系统性地存在于上市公司中的天价高管薪酬现象是不合理的,是管理层自利行为的根本表现。
我国对经理股票期权的研究相对较晚,但近些年来也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成为国内研究的热点之一。在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绩效相关性的实证研究方面,魏刚(2000)认为管理层的持股数量与公司经营绩效并不存在“区间效应”,管理层持股与公司经营绩效之间也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李增泉(2000)发现,经营者年度报酬与企业的业绩并不相关,但是与企业规模密切相关,并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潘淑清(2007)通过分析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设计,发现经营者责任制及年薪制不同程度地鼓励经营者的短期努力,而股票期权将经营者的报酬和企业未来业绩联系了起来,故能激励经营者为提高企业长远业绩努力。
在高管层股权激励中的盈余管理行为分析方面,刘斌等(2003)在研究薪酬与业绩的互动效应时曾得出一个结论,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薪酬,均不存在盈余管理或利润操纵的机会主义行为,没有发现支持管理层在前一年利用会计应计处理减少报告盈余的统计证据。但是也有学者研究认为实施高管层股权激励会诱发其盈余管理行为。王克敏、王志超(2006)研究发现,高管激励补偿与盈余管理正相关。在引入大股东控制影响条件下,大股东控制与高管层激励补偿水平负相关,并使激励补偿与盈余管理正相关的显著性增强。此外,还有许多学者对此作了类似研究,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上述文献为本文研究提供了基础和借鉴。但总体而言,中国上市公司经理层治理的总体水平较低,内部人控制状况通过合理设计治理结构有所减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经理层在股东单位或股东单位控股的关联单位的双重任职及关联性程度整体不高,但差异性较大。激励约束机制严重不足,其中股权激励约束性最为弱化。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引入及其主要方式
股权激励机制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之后逐渐被世界各国接受和采用。20世纪90年代,中国企业开始借鉴国外股权激励制度,1993年深圳万科集团实施股权激励。从1997年开始,上海率先推出企业高管层股权激励分配制度的施行方案。紧接着,武汉、浙江、北京、天津等地的一些公司逐步实行了股权激励机制。2008年5月初,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及《殴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文件。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对2005年底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益补充,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制度建设也会更加纵深化和规范化,因此,中国资本市场将越来越规范、健全和完善已是不争的事实。
按照股权激励的基础不同,股权激励主要可分为基于股价的股权激励模式和基于业绩的股权激励模式两种:
(1)基于股价的股权激励模式。基于股价的股权激励典型模式是股票期权,即上市公司授予特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认购本公司股票的一种权利。被授予人实际购买这种股票即是行权,行权价和市场价的价差即是被授予人的收益。这种激励方式要求公司有一个明确、公平合理的股票价格,且公司股价应能综合反映公司的真实业绩。因此,以股价为责任基础的激励方式要求有一个在公开的资本市场下形成的股票价格,一般在上市公司中应用较多,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其应用受到较大的限制。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有效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是以股价为责任基础来设计安排股权激励的。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企业的股价与业绩呈正相关关系,所以以股价为责任基础的股权激励归根到底是以业绩为责任基础的。
(2)基于业绩的股权激励模式。目前我国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几乎都采用了以业绩为责任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以激励对象即管理层人员的阶段性工作绩效为考核标准,对其发放奖金、股票或股票认购权,并加以必要的事后制约和调整。具体方式主要有业绩股票、业绩单位、股票参与计划、账面价值增值权等,并且有些以股价为责任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如股票增值权等在进行适当的变通设计后也转换成以业绩为责任基础,以更好地适应我国企业的实际需求。
以业绩为责任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将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与可获奖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较为有效地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中国企业目前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下,实行以业绩为责任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较为可行。但以业绩为责任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如对于激励对象岗位责任的界定、业绩指标的确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对方案制定的要求较高等。目前,我国各地公司采取以业绩为责任基础的股权激励模式主要激励对象为高管人员、核心技术掌握者和业务骨干,激励力度普遍还不大,仍处于摸索推广的阶段。
三、上市公司现行股权激励制度的缺陷引致的不合理利益输送
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以来,截止到2007年1月31日,已有42家上市公司提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国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效果已经表明,恰当应用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有效解决委托问题,为企业的稳健发展提供动力,为股东和公司经营者创造更多的利润。但是,如果企业的高管仅仅把股权激励计划当作追求自身利润的工具,而不理会企业的经营管理,那么,股权激励计划同样会导致企业经营的失败。从我国已经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42家上市公司来考察,股权激励计划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管理层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自定过高股权激励比例。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数为“内部人控制”,因而导致引人股票期权制度后出现经营者为自己定薪定股,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突出表现是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没有一个机构真正落实国有资本经营权,行使决定经营者人事任免、业绩考核的责权。上市公司经营者多为与控股机构关系密切的“内部人”,甚至与控股公司责任人是同一个人,只要控股机构同意,上市公司经营者很容易控制公司。这种结构,加上企业未建立严格的审核体系,国有上市公司内部人不合理制定过高股权激励比例可能性很大。私人或非国有法人控制的上市公司,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也有同样的问题。
2005年和2006年分别颁布了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股权激励营造了新的法律环境,解决了股票来源问题,完善了行使期权的利益兑现机制,给出了计划实施的具体流程,使中国的股权激励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但是激励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却成了上市公司向管理层输送利益的渠道之一,因而也出现了一部分公司因为股权激励而导致业绩亏损的情况出现。由于这一原因,伊利股份2007年度亏损2000多万元,若剔除股权激励对当年利润影响,其2007年净利润为4.39亿元。海南海药2007年的激励成本约为7220万元,由此使2007年度亏损3390万元。股权激励的本意是将公司管理层与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捆绑起来,以促使管理层更加努力地经营以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而由于股权激励本身所导致的业绩亏损,则有悖于股权激励的初衷。仔细观察后不难发现,上述两家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激励过度现象,其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分别占其总股本的9.68%和9.88%,基本达到中国证监会、国资委以及财政部相关规定的上限(《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股本不得超过总股本10%)。
2、管理层自律行为的缺乏引致通过盈余管理操纵股价。管理层缺乏自律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利用会计准则的规则缺陷,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为自己谋求利益,而不注重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如美国的安然公司,经营者自身的利益得到了满足,但是上市公司最终走向了灭亡。二是很多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上涨是受到整个市场环境影响的,尤其是在2007年以来,整个市场的资金较为充裕,股票指数的大幅上涨更多的是由于低价垃圾股的疯狂上涨所导致,而并非是上市公司自身经营管理的提高与改善。由于单纯以会计业绩与股票业绩作为管理层业绩的计量机制并不完善,并且会计业绩与市场业绩是相互影响的,管理层可能通过盈余管理来提高公司的会计业绩,进而使公司的股票价格被高估,从而提高自身所持有的股票期权的价值。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行权价格不应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内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上市公司管理层就可以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布前,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盈余管理,即尽可能多地公布“坏消息”,尽量少地公布“好消息”,从而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预期导致股票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在股权激励计划公布后,出售股票前,管理层会尽可能在有效时间内公布“好消息”,并且拖延“坏消息”的公布,从而提高“正常价格”,在股票价格的一高一低之间,管理层就很可能在股权激励上获得超额收益。
3、公司管理层降低业绩目标以便于获取股权激励报酬。作为企业的股东,他们关心自身价值的最大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希望企业能够长期稳定地发展,这样才能带来稳定的收益,使股东权益最大化。对上市公司股东而言,自身价值最大化体现在股票价格最大化上,而影响股票价格最重要的因素正是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我国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是业绩股票期权模式,并在进行实际操作业绩股票期权时由于缺乏相对独立的机构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多数公司是管理层自己给自己激励,所定的业绩目标与公司现有的业绩水平相当甚至更低,管理层无需经过什么努力就可以很容易地取得业绩股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草案。周建波、孙菊生(2003)研究发现,将独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公司业绩增长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而将董事会作为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公司业绩增长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同理,以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作为激励对象,公司业绩增长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而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公司业绩增长低子行业平均水平。究其原因,当激励对象包括董事自己时,激励制度往往沦为董事的福利安排。管理层通过自身在董事会的影响,利用股权激励为自己谋利。
四、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政策建议
股权激励的实质目标最重要,股票期权形式只是达到激励目标的手段之一。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制度时,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行之有效的创新性股权激励形式,进行谨慎选择,从而避免股权激励成为上市公司一种福利高管层的权利。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行为,我们特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1、加强股权激励制度监管。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需要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相关会计准则等多方面、多角度入手,不断完善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解决资金不足有很多方法,如延期支付、贷款支付、无现金行权以及股票互换,所以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的规定来规范股权激励的行为;必须以法律形式详细确认独立董事的职权,使其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否决权,真正实现外部董事的独立性;要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根据我国股权激励的实施特点,确定合理的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式;调整修订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形成构建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营造一个有法可依的运行环境。
2、进一步规范行权价格。管理层通过操纵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利益输送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从而达到管理层进行利益输送的目的。因此,证监会应当固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下的股票期权定价基准日的具体时间,公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下的股票期权发行折价率确定的原则及程序,增加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制定的透明度,防止管理层通过操纵期权行权价格进行利益输送。
3、加强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信息披露。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仍处于弱式有效,股票价格不能有效反映企业业绩,股票市场违规操作现象严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健全,更没有建立起功能齐备的期权期货市场,这是推广股票期权制度的最大障碍。因此,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运作,完善信息披露,监控与打击违规行为,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形成良好的资本市场秩序,成为股票期权在我国推广的基础与保证。强化信息披露,建立股票期权申报制度。其一,股票期权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各项法
规的规定进行设计,然后报请股东会批准并向证监会备案。在设计时可以聘请专业顾问公司设计咨询性的实施方案,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提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导性的建议。其二,严格基本信息及重要信息的披露制度。有关股份回购、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信息等必须披露。公司高层人员的详细薪酬项目及数量金额等必须向股东和证监会报告,与股票期权计划相关的任何交易必须向证监会申报,并公开披露。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票期权发挥激励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首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应该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由于独立董事不受制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经理人,独立董事作为独立的“仲裁者”,可以利用这一超然的地位考察、评估、监督公司经理人,防止经理人侵害股东利益,以维护股东权利。所以应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注重实效,不搞形式,改变我国公司董事会基本上是由内部董事组成的现状,真正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并使其拥有否决权。其次,应该让监事会真正执行监督之职,保持其独立公正的地位。监事会成员应该由相关利益集团成员组成,比如内部职工代表、小股东代表、债权人代表等。最后,设立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对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在董事会下设独立的薪酬委员会负责股票期权的日常管理,同时注意保持薪酬委员会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性,防止双方串通勾结,削弱股票期权激励效果。此外,裘宗舜等(2007)研究发现在政府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需注意保持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加强上市公司作为法人机构的独立性,真正落实公司的经营自。政府也应当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作为,不得擅用职权,逾越法律边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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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制度范文4
[关键词]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法律制度完善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员工股权激励的作用与价值,核心员工成为事业合伙人成为一种趋势。关于股权激励之概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其有明确定义,譹訛但对于非上市公司尚无法律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因此,笔者将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概念定义为:公司或原有股东为了奖励董事、监事、高管、技术人才或其他核心员工之历史贡献,或者鼓励他们未来持续为公司创造价值,将公司的部分股权或分红权益授予他们,从而让他们与公司及原有股东成为利益共同体的一种激励机制。所述非上市公司,是指没有公开发行股票且股票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具体包括三种类型: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非上市非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即没有上市也没有在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一、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常见做法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主要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在实务中,股票增值权也是常用方式之一)。对于非上市公司,应如何实施股权激励暂时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但在实务中,各个非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有不同的模式。例如,前海股权事务所及中力顾问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为以下几种模式:实股、期股、期权、在职分红、超额分红。华一同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单海洋将股权激励方法分类为:现股激励、期权、账面价值增值权、虚拟股/在职分红、分红回偿、优先购买股份、赠与股份、技术入股、员工持股、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项目性分红、延期支付、业绩股票、管理层收购、期股共16种,其中延期支付、业绩股票2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其余14种与非上市公司有关。譺訛也有人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区分为:身股、银股、期权三种。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激励股权的来源
对于股份公司,激励股权的来源一般有如下途径:(1)回购。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2)定向增发。对于发行新股,《公司法》一百三十三条至一百三十六条对股份公司做了规定。(3)股份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对于有限公司,激励股权的来源一般有如下途径:(1)定向增资。即面向被激励对象进行的增资扩股。(2)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经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前提下,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对于是否可以将“回购股权”作为有限公司激励股权来源的方式,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理由是:基于资本维持原则,有限公司不能随意回购公司股票,即使《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可因公司不分红等情形而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不能类推或扩大地理解该例外规定。譻訛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理由是:(1)公司不能回购股份在一般情形下确有必要,但若公司在不损害公众及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基于经营需要或经济状况变化,回购股份应属合理。譼訛(2)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理涉及有限公司回购股权用于股权激励的案例时,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采取了肯定态度。
2.认购激励股权的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常见的合法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限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对于人力资本能否作为出资,《公司法》没有规定,但《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由此可见,对于人的智慧、技能、经验,我国法律尚未到“人力资本”高度,且“劳务”仅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资本,未能成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资本。但一些地方做了突破尝试,例如,温州市于2006年出台了《温州市人力资本出资登记暂行办法》,上海市浦东区于2005年出台了《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2014年3月1日修订的《公司法》是认缴制的开端,这为人力资本作为企业运营的资本并受到法律保护成为可能。在认缴制下,凡是人力、文化、社会资源的拥有者,均能以注册股东身份参与有限公司(此处不含股份公司,因为股份公司不能采用认缴制)的设立与经营。虽然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将来依然须以货币或财产来充实,但可先以认缴方式提前参与公司的设立与经营,通过自身努力为公司创造利润后将分红返投到公司,以此来逐步充实认缴的注册资本。如此一来,既盘活了人力资本,又解决了股东身份问题。
3.分红权激励的法律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明确分红权激励的法律性质,各地法院对其裁判不一。例如,“某甲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对于某甲取得公司出具“公司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但未办理股权工商注册登记的情形,在发生纠纷后,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属于劳动报酬性质。某甲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维持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但二审法院认为该“业务合伙人股权凭证”实为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该股权激励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属于员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股权”是指股东用出资而取得的对价,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且可转让的民事权利。“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的应得货币回报,劳动报酬范围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包括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辅助工资是依国家政策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之外的费用,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费用等。基于以上对股权与劳动报酬的概念区分,笔者认为,要判断某种激励模式是属于股权性质,还是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第一,是否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如果已经办理了工商注册,为股权性质。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则具备了公示效果,即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若无需出资但办理了工商登记的,视为原有股东将部分股权赠与给被激励对象。第二,如果没有办理工商注册,应区分被激励对象是否需出资,若需出资(含认缴或实缴),则应属于股权性质。“股权”是指以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为对价而享有的分配公司财产收益和参与公司事务的综合性民事权利。第三,如果没有办理工商注册又无需出资,则再区分是否享有决策权。若被激励对象仅有分红权,没有决策权,又无需出资,且不在工商注册,则视为获得的分红属于奖金性质,因此属于劳动报酬。虽然从实质公平角度看,激励合同约定将分红权授予被激励对象不以出资为对价,并不意味着被激励对象没有给付对价,因为公司愿意授予激励股权往往是看中了被激励对象可能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智慧、技能、经验,但智慧、技能、经验作为人力资本尚未纳入《公司法》允许的出资类型,所以,从目前法律制度来看,此类分红权应视为劳动报酬为宜。
4.低价购股的税负问题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一般由公司与被激励对象自由约定。但为了体现激励效果,很多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一般采用低价增资方式或由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对于低价购股产生的差价或股份差额应如何缴税,根据不同情况来分析。若采用原有股东转让的方式作为激励股权来源的,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对于大股东而言,因低价转让股票需核定征收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对被激励员工而言,需缴纳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譾訛若采用增资扩股方式作为激励股权的来源,则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9月20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来区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该《通知》区分两种情况适用不同的税务政策:一是对于符合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经申请备案后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即被激励对象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于不符合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对于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仅需一次缴税,即在转让股权时,以差额为应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税。但对于不符合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计划,则需两次缴税,即在行权时以差额为应税所得额按照3%-45%的累进税率缴税,在转让时若转让价高于行权价的还需以差额为应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税。该《通知》的出台,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确实是个利好政策,但是该政策亦有待完善之处。一是其适用条件限制过高。例如,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其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该规定将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优秀员工的股权激励排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对于互联网、电商等行业而言则显得不公平,中层管人员以及其他优秀员工的人数多于高级管理人员,前者的总体贡献未必低于后者的总体贡献,若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后者而排除前者,未免有失公平。二是没有确立员工持股时间越长税率越低的制度。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目的无非是留住人才持续创造价值,如果不确立员工持股时间越长税率越低的制度,则可能导致员工在公司上市后或约定任职年限到期后急于抛售股票降低获利的风险,从而导致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大打折扣。
二、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通过前述关于员工股权激励之来源、出资、分红权定性、税负等方面的法律分析,笔者建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因股权激励之需要回购股权
有限公司向现有股东收购股权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股权总量与股本没有降低,仅仅是股东结构发生了变化,并没有破坏资本维持原则。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因员工股权激励之目的而向现有股东收购股权。但可不必规定收购的股权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转让给被激励对象,因为在期权激励模式下,被激励对象在几年内(一般3-5年不等)逐年行权,则意味着公司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激励合同约定逐年将股权转让给被激励对象,因此,应尊重公司与被激励对象之间的约定,否则就失去股权激励的意义。
(二)建立人力资本作为非上市公司出资的法律制度
前述关于激励股权认购出资的法律分析当中,阐述了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公司的出资的规定,但认缴制实施后,实际上为以人力资本为价值基础的员工股权激励提供了变通路径。前述内容也说到,虽然认缴制让被激励对象在暂不出资情形下解决的股东身份问题,但公司愿意授予某员工激励股权的实质是看中了该员工的智慧、技术、经验等方面的人力资本价值,员工已经将其人力资本贡献给公司,以后还要在认缴期届满时补足认缴的出资,实际上是重复出资。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规定允许被激励对象以人力资本作为认购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出资。至于人力资本作为出资是否需由第三方估值问题,笔者认为无此必要,由各个股东共同确认价值即可。虽然《公司法》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对技术的估值方法或许可以解决,但智慧、经验是无法由第三方估值的,只能由各个股东共同确认其价值。一个公司的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不在于其注册资本多寡,而在于其当下的资产状况或公司市值大小,或者在于公司控制人的个人品德与能力。既然认缴出资都可以设立公司,以人力资本出资并由股东们自行确认价值也应不成问题。但为了考虑市场主体之间交易的信任安全,在设立公司时,对以人力资本出资予以披露即可。由于员工股权激励需以被激励对象能否持续为公司创造价值为前提,若允许被激励对象以人力资本作为认购激励股权的出资,被激励对象日后违反约定提前离职的,其人力资本的价值如何体现呢?笔者认为有两个方法可解决。第一,该人力资本先当做实缴处理(类似期股模式,先授予股权,日后若不符合要求可收回股权),若日后被激励对象违反约定提前离职的,按期实际任职时间与应该任职时间的折比来计算其最终出资额,然后对于未满任职期间的相应股权比例予以收回。若公司以任职时间及绩效考核共同做为股权激励之行权条件的,还应对未达绩效要求的相应股权比例予以收回。收回方式可以是先转让给公司然后再由公司转让给新的激励对象,或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做减资处理。第二种,该人力资本先做认缴处理,待日后被激励对象逐年行权时,再对其行权后的股权份额当做实缴处理。若被激励对象中途离职的,其未行权的股权份额予以收回。收回方式同上。此处应注意的是,以人力资本出资应限于有限公司,不涉及上市的股份公司,也不涉及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因为股份公司不适用认缴制。若缺乏认缴制作为配套,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做法在实操中是较难实现的。
(三)明确分红权激励为劳动报酬
前述关于激励模式的法律分析当中,阐述了各种激励模式,实股、期权激励模式应属于股权性质,在职分红、超额分红激励模式应属于劳动报酬性质,但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不以出资为对价获得的分红权益为劳动报酬性质。
(四)建立根据持股时间区别征缴个人所得税的制度
股权激励制度范文5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股票市场有效性;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经理人市场
一、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最早实践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企业是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深万科聘请香港专业律师起草《职员股份计划规范》,该计划为期9年(1993年至2001年),分三个阶段实施。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第一阶段的“认股权”于1995年转为职工股后一直没有上市,计划因此以流产告终。虽然没有成功,但深万科对股票期权制度的探索是非常有意义的,其后,我国企业纷纷加入了尝试股票期权制度的行列。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在1997年已开始试行期权奖励。到1997年7月为止的一些情况来看,其基本做法是对业绩优秀的上市公司老总给予股票期权奖励,按二级市场股票市价获得与奖励等值的公司股份,任职期间股票不能上市流通,只享有分红和配股权。2002年底,财政部又批准中国联通、中石化等8家企业试行股票期权制的试点。然而国内上市公司实行的都不是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而是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了修改和变通。如延期支付、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真正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除了部分境外上市的红筹股公司外。国内目前只有中兴通讯,清华同方、东方电子等几家企业。
二、我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1.股票市场有效性不强
我国的股票市场是有效性非常弱的市场,其中,上市公司中尚有2/3左右的股份不可流通,交易市场中投机性较高,股票市价与企业业绩并不高度相关,往往很难反映公司的经营质量和业务成长性。另一方面,股市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传导机制不完善,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不强,信息虚假、信息操纵现象比较严重,“坐庄”操纵股价等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条件下,简单地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很容易诱发经理人员新的道德风险,即通过操纵本公司的股票市价,使其己行权的股票升值,以达到“牟利”的意图。
2.有效的经理人市场尚未建立
在我国,经理人的选拔还是以行政任命为主。我国许多国有企业的经理不是由市场筛选的,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大股东)委派的,公司的一些重大经营决策也经常由政府主管机构批准甚至直接作出。由国家经贸委等机构主持的一项关于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的专题调查结果显示,1993年85.8%的企业经营者的任职方式是“主管部门任命”,仅有3.8%是“董事会任命”。1998年,经理人员由主管部门任命的占75%,由董事会任命的占17%。到2007年,已有42.9%的企业经营者由董事会任命,由主管部门任命的占18%,较1993年下降了67.8个百分点。尽管在近十年经理人市场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在此背景下,公司治理绩效是属于低水平的。经理人市场不发达,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择不是通过市场竞争配置,而是由政府任命,其直接后果是,企业无处选择合适的经理人才,难以对在职的经理人员形成“就职替代压力”和有效监督,而经理人员则可利用“内部人控制”、“撂挑子”、“找上级”等手段与股东相抗衡。在这种情况下,股票期权作用微乎其微。
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约束机制
首先,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虚置,“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内部人控制,实质上是指法人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缺位”和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匹配而产生的经营者群体侵占所有者利益的行为。目前我国大多市公司中国有股权占绝对的控股地位,国有股权的有效持股主体缺位,致使国有股虚置,国有股权没有形成人格化的主体,大股东对企业的监控机制难以建立。制度的缺陷容易衍生经营者道德风险。在剩余控与剩余索取权严重不匹配的情况下,内部人可以利用所拥有的控制权侵占和损害股益。1998年,我国上市公司平均拥有董事9.7人,其中外部董事3.2人,内部董事6.5人,平均内部人控制67%,其中100%内部人控制的占20%,70%-100%内部人控制37%,50%-70%内部人控制的占21%,30-50%内部人控制的占13%,30%以下内部控制人的占9%。
其次,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不平等待遇。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过分集中在一个或几个股东手里,由于社会公众所占比例较小,流通股股东很难给股份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施加重大影响。比如,大股东依靠投票权优势通过有利于大股东的决策,中小股东成为一个弱势群其权益被随意践踏。
4.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缺乏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有关规定,如目前还没有完善的会计准则对股票期权的会计问题做出规定;与美国纳税政策相比,中国目前的税收规定并未对股票期权计划提供特殊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就会相应降低雇员的股票期权收入,不利于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一些已有的规定又恰恰限制着股票期权制度的贯彻,如《公司法》、《证券法》对股票来源、行权股票的变现等方面有很大的限制作用。尽管国家对于股权激励给予了明确的政策支持,但到目前为止,除了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认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外,我国还没有一套全国性的规范经营者持股的制度。
5.思想观念滞后
在我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还存在着思想上的阻碍,最主要的两个问题是人力资本概念的模糊和平均主义思想的顽固。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组契约组合,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所有者交换权利的一种方式。在此契约中经营者和所有者应作为平等的产权主体来分享企业剩余。在西方国家,从舒尔茨系统提出人力资本理论至今已半个世纪,人力资本理论的盛行使得管理者以人力资本而获取高额收入的现象已经为人们所接受。而在我国,人力资本概念在普通人心中还是一种比较模糊的认识。我国企业分配制度一直遵循股东至上原则,认为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把保护所有者的权益绝对化、片面化,而将经营者作为普通劳动者看待认为他们不应该拥有企业剩余。这种观点无疑将阻碍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另一个根深蒂固的问题是平均主义思想。在美国企业高级人员的平均收入在1980年为一般员工的42倍,在1998年则为一般员工的419倍。而在我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只与一般员工差3-5倍,尽管改革开放已接近30年,但是平均主义的思想仍然存在。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容易拉大经营者和一般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我国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传统必将使人们难以接受少数人于大多数人收益悬殊过大的事实,无形中会阻碍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
三、股票期权激励在我国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分析
1.不利于股市的稳定
股票期权激励虽是以长期激励为目的的,但公司经理人在短期内就有可能利用股票期权赚取一部分丰厚的差价收入。这样,经理人由于受自身利益的驱使,再加上监管的不健全和市场的不完善以及地位的优势,就有可能在股市上大肆炒作自己的股票,甚至制造虚假信息或与某些机构投资者串谋以赚取超额收益―不但不能达到对经理人长期激励约束的目的,而且还会造成股市的动荡。
2.制造经济泡沫,聚积风险
在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科学的考评体系、健全的企业治理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有可能放松对经理人是否努力工作、是否将资金投入到有益的项目、是否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等方面的监督。这样,若经理人报酬过多地取决于股票市场,则会诱发新的道德风险,即经理人可以通过手中的权力采取不利于公司发展的手段操纵股价,牟取暴利。
3.引起经济发展不平衡
实证研究表明,公司规模和所处行业会对公司股票的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一般地,规模较小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益率要明显高于大规模企业的股票平均收益率,即所谓的“小规模效应”;而公司所属的行业也是影响股价的一个重要因素,如现今的高科技行业的股票收益率常常高于其他行业的股票。在普遍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情况下,会出现优秀经理人才大量向股票高收益率行业流动的现象,导致有的行业和部门经营管理弱化,有可能引起这些行业一定程度的衰退,并引起经济发展不平衡。总之,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市场环境条件下,股票期权激励对于企业经理人或公司员工只能是一种反向激励的机制。而且,实施的范围越广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就越大。
四、我国推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思考建议
1.提高我国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建立有效经理人市场
股权分置改革固然能够增强股票市场的有效性,但这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为了使股票市场能够更有效的反映公司业绩,发挥股票期权应有的激励作用还应当加强证监会、审计部门等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同时加强对股票投资者买卖行为和中介机构的监管,使股票市场的运行环境更加科学、合理、透明和有效。建立完全市场化的经理人资源配置机制,即以市场为基础,以经理人的企业家才能和综合素质为标准,在操作上完全由公司董事会根据透明、合理的程序和公司的内在需求独立地选聘公司经理人。通过市场竞争配置企业经营管理者,摒弃传统的有政府任命或大股东委派经理人的方法,为企业选择合适的经理人才,对在职的经理人员形成就职替代压力和有效的监督。为股票期权制度提供一个良好的操作基础。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加约束机制
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使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成立小股东协会或联盟,限制控制性股东滥用权利,完善现有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独立性,完善中介机构介入公司治理制度,重视公司治理文化的作用。通过标准化的契约合理分配股东收益和经营者报酬,统一两者的利益目标。加强内部监督,消除经营者获得不当收益的途径,使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各种正当的薪酬形式可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通过努力工作提升公司加之来获得更高的回报。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对经营者行为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实行独立会计制度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健全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3.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制定针对股票期权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会计处理问题的会计准则;在税收方面针对股票期权提供特殊的优惠政策提高激励对象的收入,进而促进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在《公司法》《证券法》的完善过程中减少其对股票期权制度的限制,拓宽股票期权的股票的来源渠道和行权的变现能力。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只能通过增发新股、回购股票两种方式来筹集股票。国家应在对股票回购、增发新股等方面加强监管的同时,允许企业采取更多的方式来拓宽股票的来源渠道。在对增发新股改变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和公司股本变动以及利润分配上制定明确的法律加以规范。制定完善的监管法规于约束措施有效的防范在实践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避免借“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之名行“牟利”之实的事件发生。同时要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董事的义务,扩大董事的职权范围,确认独立董事制度和扩充监事会的权利。
4.增强国民思想的先进性
向西方国家学习,深刻理解人力资本的含义,减少平均主义思想对人们的制约,接受管理者通过人力资本获得的高额利润以及经营者与一般员工收益悬殊较大的现实情况。建立积极进取的企业文化,使每位职员都保持积极向上的谨慎状态,努力工作争创贡献,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提供土壤和环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拼搏进取的程度是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实施效果的体现。所以要在我国大力推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对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加大培训和教育力度,培养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队伍,为经营者建立信誉制度,加大信誉不良的经营管理者择业和从业的难度从而激励有能力的经营者为赢得信誉而发挥出其所有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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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制度范文6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7)08-0164-02
1 引入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意义
股票期权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的权利,当股票期权合约到期时,合约双方当事人就必须以事先约定的价格执行合约。所谓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则是将股票期权这一金融衍生工具引用到企业管理中用来激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而形成的一种激励制度,它是指企业经营者在与企业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如5~10年)享有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这种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没有义务,即企业经营者具有买或不买的自由,当合约到期日的股票价格(执行价)低于行权价,经营者就可以不行权;当执行价高于行权价时,企业经营者就可以行使其权利,买入公司股票即行权,获取执行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价所带来的利益,以此激励经营者更加努力地工作。
(1)能够在较大程度上规避传统薪酬分配形式的不足。传统的薪酬分配形式如承包、租赁等,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刺激和调动经营管理者积极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制为独立法人经济实体,原有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形式的弊端越来越显露出来。其弊端是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和消费行为的铺张浪费。股票期权则能够在一定程度消除上述弊端,因为购买股票期权就是购买企业的未来,企业在较长时期内的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经营者收入,促使经营者更关心企业的长期发展。
(2)将管理者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投资者注重的是企业的长期利益,管理者受雇于所有者或投资者,他更关心的是在职期间的短期经营业绩。因此,如何将两者的利益挂钩,使管理者关注企业长期价值的创造,这是企业制度创新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实施股票期权,将管理者相当多的薪酬以期权的形式体现,就能实现上述的结合,就能促使其注重企业长期价值的创造。
(3)对公司业绩有巨大推动作用。对美国38个大型公司期权实行的情况分析表明,所有公司业绩都能大幅提高,资本回报率三年平均增长率由2%上升到6%,每股收益三年平均增长率由9%上升至14%,人均创造利润三年平均增长率由6%上升到10%。
(4)有利于更好地吸引核心雇员,并发挥其创造力。核心员工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一般地讲,期权计划仅限于那些对公司未来成功功到非常重要作用的成员。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核心成员。授予核心员工以期权,能够提供较好的内部竞争氛围,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同时,由于期权强调未来,公司能够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员工,是争夺和保留优秀人才并预防竞争对手挖走核心员工的有效手段。
(5)有利于解决企业由于体制原因而存在的固有矛盾。首先可以解决企业投资主体缺位所带来的监督弱化。企业经营者与作为股东的企业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存在固有的利益冲突,当个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发生矛盾时,经营者很可能放弃股东利益而牟取私利。实施期权激励,建立以产权联系为纽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能够使经营者和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促使经营者更重视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其次,股票期权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解决长期以来企业经营者激励严重不足的难题。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相中国企业家协会去年的调查表明:82.64%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影响我国企业经营者队伍建设的主要因素是“激励不足”。
当前,企业中引入股票期权激励的条件正日益形成。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收入与业绩挂钩和继续探索经营者持股的分配方式,这为期权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
2 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障碍
2.1 资本市场不健全,监督不力
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推广应用程度及效果与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完善及有效性紧密相关。我国目前股票市场上股价不能真正反映企业业绩,特别是对幕后交易等非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尚不健全,引入股票期权制度、甚至允许回购股票,可能诱发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搞违规的“内部交易”、勾结“庄家”操纵股价,再利用股票期权从中获利,造成激励作用的失效。
2.2 没有有效的经理人才市场
经理市场主要指利用市场供求价格机制的作用对经理阶层进行有效激励和监督的一种市场机制。经理市场的功能主要表现在检验经理人员决策正确性和分配经理人员报酬等方面。可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经理人市场,经理人的选拔中市场的作用较小,同时对经理人的考核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还未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这样就会导致企业经理人员通过股票期权获得的巨额收入与公司业绩不挂钩。这必将影响股票期权制度的推行。
2.3 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存在的法律障碍
实施股票期权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保证,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类似于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国家法律涉及到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也缺乏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法中股票期权行为与交易的法律条款。《公司法》、《证券法》都无公司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规定,还有些条款使股票期权方案根本无法实行,特别是股票期权的来源难以解决。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来源一般有两个,一是发行新股的留置股份,另一个是回购股份,这是既不摊薄股本又简易可行的方法。但我国《 公司法》规定,公司只有在减资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况下才能回购股份,这使得公司只能用增资摊薄股本的办法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此外,税法的有关规定也不明确,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缺乏等。
2.4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合理的薪酬制度是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以公司治理机制的初步建立、公司控制权的正确配置为前提的。作为一种长效性激励制度的股票期权也必须在完善的公司治理下才能发挥重要作用。美国也正是在推行“大棒”(监督机制)和“萝卜”(激励机制)兼施并用政策的这样较为健全的公司治理下,股票期权制度才发挥了有效的作用。而目前在我国,公司治理问题仍很突出,不利于股票期权制度的推行。(1)国有股东代表“缺位”,行政干预严重;(2)“一股独大”,大股东控制了董事会,董事会不能真正代表广大表股东利益;(3)董事会缺乏健全的内设机构,如由独立董事会主导的薪酬委员会,董事会议事和操作程序也不规范;(4)企业受“内部人控制”,企业管理层有可能过度地自我定薪、自我激励,通过股票期权获取巨额收益,侵犯股东的利益,甚至造成公司和国有有资产的流失。
3 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3.1 培育和完善资本市场
(1)进一步改善政府行为,强化有效监管。资本市场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度造成的。例如在股票上市和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批方面,存在着明显的所有制歧视,同时透明度不够,随意性较强。鉴于证券市场的功能和效率是依靠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来保证的,为了真正使社会资金按照市场规则配置,就必须保证不同的市场主体能够享受同等待遇,市场真实信息能够顺畅流动,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制裁。为此,需要政府从自身入手,调整和修正管理市场方面的一些不当做法,集中力量强化对市场秩序的监管。(2)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改制,努力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避免中国股市陷入困境的根本出路是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为此,一方面要保证今后的新上市企业都是真正优秀的企业;另一方面要实现彻底的股份制改造,使企业真正面对市场,在市场的压力下实现优胜劣汰。
3.2 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现代公司区别于传统公司的主要特征,是在所有与控制(经营)之间发生了分离。要想使现代公司经营得好,必须使经营者有职有权,与此同时,又必须将经营者的职权置于所有者利益的约束之下,避免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弊病。对于这一矛盾,只有靠建立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解决。
目前,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努力,通过减持国有股、实现国有股全流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引进QFⅡ等措施,优化和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正逐步形成。在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同时,应针对性的选择那些历史遗留问题少、公司治理基础较好,能够明确所有者、经营者以及企业职工各自的职责,已形成协调有效的制衡关系的公司,如一些民营企业,先行试点,在对股权激励范围、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股票来源等因素取得较为可靠的数据资料后再加以推广。
3.3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经济法规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类似于美国国内税务法的国家法律涉及到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也缺乏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法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与交易的法律条款,而且实践中没有一家上市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计划获得官方认可。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参照国外立法与实践制定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制定全国性的股票期权制度管理法规。据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管理办法》正在加紧制订当中,这对规范的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广泛实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对于现行法律条件下上市公司缺乏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所需的股票来源问题,有关政策法规应当放宽限制。①允许上市公司回购部分法人股、国家股或转配股作为预留股份以满足行权需要,上市公司以回购方式取得预留股份不仅成本较低,而且对二级市场影响较小。②增强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放宽对股票流通的限制,股票期权制度激励功能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权股票的流通性。要使上市公司通过国家股转让或国家股红股赠与、配股权转让等手段获得可流通的股票,允许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进入国有企业,逐渐减少国家股在公司股权中的比重。
参考文献
[1]刘昕.人力资源管理:赢得竞争优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景晓达.引入股票期权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J].经济问题,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