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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相关政策范文1
关键词:金融政策;促进;土地管理;健康发展
推进城镇化的重要突破口是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深化改革既要做好顶层设计,又要允许地方摸着石头过河,进行探索试点,成熟后再制定成法律。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存在四方面问题:
1.耕地不能得到保护,同时城市的存量土地也不能集约利用。因为集约用地成本高,旧城改造、拆迁安置不如征农民的地来得快。
2.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不仅被征地农民受损害,低价补偿、高价出让,农民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未被征地农民也受损害,因为现行制度限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3.土地财政、土地金融孕育政府信用风险和社会金融风险。土地财政的风险,主要由社会分散承担,而土地金融的风险则集中在政府身上。现在土地金融的负债规模太大,陷入了“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万一兜不住,就可能诱发金融危机。
4.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造成市场不规范,正常市场经济秩序难以建立。
尽管有关方面的改革一直在推进,但是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郑凌志看来,改革进行到这个阶段,已经触及一些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自下而上的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的制度变迁已经陷入改不动的艰难困境,根本无法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层次矛盾。因此,针对改革面临的瓶颈,急需在明确目标的前提下加速推进,超越既得利益。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突破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是征地制度改革题中应有之义。征地制度改革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缩小征地范围,二是提高补偿标准,三是拓宽安置途径,四是完善征地程序。其中,缩小征地范围的含义就是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他认为,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农民就可以凭借土地财产自主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增加财产性收入。而且只要符合规划,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商品房,可以增加土地供应,可以打破开发商的自然垄断,对解决城市老百姓住房问题,也有好处。
因此,土地制度改革一定要与城镇化进程相适应,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权益。城镇化过程中要解决转移人口变市民的问题,就要允许宅基地和房产流转,提高他们在城市中购买和租赁房屋的能力。他认为,土地管理新机制应该包括增量土地的征地制度改革、宅基地的流转、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挂钩、城市存量土地的盘活等,这些是跟城镇化中的建设有关的。
对于宅基地制度改革,他建议,宅基地买卖不要限制买卖者的身份,合法宅基地应先办理登记,发生交易要办变更登记,同时对购买人开征财产税。农民自用部分可以免征,超出规定面积的则不能免。合规登记和纳税的,受法律保护,将来即使拆迁也可以得到补偿。“这样对存量土地征税,不仅对宅基地,包括经营性用地也要交财产税,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同时,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对政府经营土地制度构成冲击,依靠增量土地的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没有了,城市建设怎么发展?建设资金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接踵而至。其实,一些地方的改革探索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广东的“三旧”改造,事实上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调动了农民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人和地的问题解决了,钱的问题也解决了。政府职能也根本转变,主要是规划、协调、监管、服务。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以后,在土地增值收益的诱惑下,一部分农民会有冲动把农地变为非农地,给耕地保护带来新情况。“但现在政府抓住不放,耕地保护住了吗?外延扩张,是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的必然逻辑。政府退出经营,专心做裁判员,农民的违规行为还愁管不住?”
业内专家认为,征地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单靠地方政府推动是不能完成的,需要中央进行顶层的系统设计。缩小征地范围、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让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涉及土地收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因此,未来的土地政策应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同时,应从基层吸取好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政策法律。
金融监管相关政策范文2
推动产业升级 支持新兴产业
2016年,国内经济仍然面临需求下降、增长动力不足的局面,如何顺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提高消费在拉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仍然是政策制定者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金融监管层出台了相应的金融政策,以配合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于2016年2月16日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大金融对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等要求,为新形势下金融支持工业发展定下基调。主要措施包括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加大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企业融资机制创新、促进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工业企业加快“走出去”等。
近年来钢铁、煤炭行业面临着较为严重的产能过剩和效益下降问题,企业经营风险上升。为充分发挥金融引导作用,促进钢铁、煤炭行业加快转型发展、实现脱困升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满足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债务重组等一系列措施。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的必然要求,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金融监管机构围绕这一要求出台了相关政策,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点支持对象,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6年4月15日银监会与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进行了部署,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并有效防范风险。
严控金融风险 保障改革成果
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下,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逐渐加大,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债券市场信用违约事件增多,为防范可能由此引致的系统性风险,保障供给侧改革成果,金融监管机构加强了审慎监管力度,对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均提出了风险管控和防范要求。
2016年9月27日,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该指引由银监会总结银行体系多年来积累的风险管理规则与实践经验,并参考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国际标准而制定。该指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规则体系的正式形成,并将引导银行业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培育全面风险管理文化、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指引从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等五个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6年6月16日,证监会颁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原有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此次修订总体上维持了原有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框架,在此基础上对与当前证券行业运行现状和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则进行了调整。为提升风险控制指标的完备性和有效性,该管理办法对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进行了改进,进一步完善了杠杆率、流动性监管指标,并明确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同日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将新的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予以公布。
为防范新形势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行为的监管,保监会于2015年12月3日印l《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了设定标准、开展资产配置压力测试、加强审慎性评估和后续监管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推动保险机构提升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建设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监会于2015年12月7日印发《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的通知》,推动保险机构建立全面有效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
规范互联网金融 保护消费者权益
以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近年来获得了快速发展,在支持小微企业贷款,盘活消费金融市场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此,金融监管层相应出台了部分法规予以规范。
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4月12日公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制订了“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工作原则,重点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提出了整治意见和办法。随后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五部委于2016年4月13日联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P2P网络借贷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明确标准、分类处置,并要求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此外,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从事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的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8月17日联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1月4日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十项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的要求。同时提出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机制和手段。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的现象,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公安部等多部门相继出台多个文件,重点打击电信金融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
金融监管改革展望及建议
金融监管相关政策范文3
摘要: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框架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议题,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实施涉及多方面的利害关系,因此急需解决金融业监管的协调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自2007年以来国际和国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并阐释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内涵及框架;其次分析了国内金融业协调监管的现状和不足,进一步说明了金融业协调监管机制的必要性;最后分别从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结合、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以及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间合作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协调监管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协调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4004905
在后危机时代,注重防范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和爆发,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已成为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关键环节。“十二五”规划也已明确提出,我国要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这充分表明了我国金融监管方向和理念的重大变革。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目标就是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危机对宏观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它既不等同于宏观的货币、财政政策,也不同于对微观层面金融机构的监管,因此,它不仅需要一系列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同样也需要与汇率政策、利率政策、行业政策以及一些逆周期政策在内的调控和监管政策的配合。宏观审慎监管具体政策的实施涉及多方面的利害关系,因此如何解决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金融业监管的协调问题,对于保证各政策层面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的一致性、监管工具的有效性,以及监管政策的最终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
金融监管之中的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概念的区分由来已久,国际清算银行总裁 Andrew早在2000年就曾明确提出将“金融稳定划分为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两个维度”[1]。微观审慎监管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边际,它的目标是降低个体金融机构破产的风险;而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它的目标是降低整个经济体系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成为国际金融监管趋势变化的转折点。危机发生前,多数国家主流的监管理念来源于巴塞尔协议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思路,然而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球,人们普遍意识到仅仅关注单一机构稳健性运营存在重大的缺陷,各国的金融监管由微观审慎转向了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
1 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和内涵
“宏观审慎监管”概念的提出,最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1979年6月,库克委员会(Cooke Committee)在一份工作文件中首次提及了“宏观审慎”(Macro-Prudential)这一概念,当时主要针对的是国际银行业快速发展所面临的风险管理问题,强调与宏观经济方向有关的调控与监管。80 年代中期,国际清算银行(BIS)也同样将这一概念运用在国际银行业,在公开文件中又正式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一词,主张维护整个金融系统安全稳定,降低整体的系统性风险[2]。但由于当时全球金融、经济一体化程度较低,系统性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国际上普遍认为针对银行业的微观审慎监管足以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所以,宏观审慎监管仍不被人们所关注。直到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暴发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在1998年的一份报告中明确提出,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是实现银行持续、有效监管的两种途径。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以后,国际社会重新反思传统金融监管方法的内在缺陷,并更加关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宏观审慎监管”一词开始广泛出现在金融文献中,并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重要议题。2009 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一份有关货币政策的报告中首次提及“要将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纳入宏观调控政策框架”。 随后,央行多次强调我国应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降低并防范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2012年3月,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的建设正式列入了“十二五”规划纲要。
虽然实践中各国都在强调宏观审慎监管,但其具体定义并没有一致意见。国际清算银行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是微观审慎监管的有益补充,其监管对象应为整个金融系统”[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报告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是指必须关注宏观经济走势对金融体系稳健的影响,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运营。2011年11月,针对目前对宏观审慎政策的内涵认识模糊、界定不清等问题,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清算银行联合了 《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和框架》报告并提交给20国集团戛纳峰会。该报告对宏观审慎政策进行了明晰的界定,即“宏观审慎政策是指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目标,以运用审慎工具为手段,而且以必要的治理架构为支撑的相关政策。”[4]
2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框架
(1)宏观审慎监管的主体
在有关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的研究中,普遍认为一国的中央银行应该作为核心主体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一方面是因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实施应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而中央银行是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宏观体系的现状和动态的了解更为迅速且掌握更多的信息,监管政策的制定更具针对性,政策的实施更具有效性。
为了更有效地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欧美等发达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美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委员会主要由美联储、财政部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成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识别系统性风险、强化市场纪律,应对和解决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风险隐患;欧洲央行和欧盟各国央行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它不仅是欧盟宏观审慎监管的最高级别决策机构,也是相关监管法律和规则制定主体。
(2)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并不具备专属性,各国应结合各自国情和金融体系的特点进行设计和选择。2009 年底,针对各国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运用情况,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对 33 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各国央行已开始积极使用多种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这些政策工具均具有普遍的逆周期性,即当信贷扩、经济位于上升通道时,监管工具的实施更为严苛 ;当信贷萎缩、经济低迷时,适度放松监管标准。
“目前可以将各国监管机构运用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分为三大类:一是主要以降低金融体系内在关联性和负外部性为目的的监管工具,这主要是指解决金融机构共同风险暴露问题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二是以降低杠杆和期限错配放大效应为目的的政策工具,具体如外币贷款限额和期限错配比例限制等;三是抑制信贷过度扩张和资产价格泡沫的政策工具,如对特定行业的监管资本要求、贷款成数和债务收入比例进行逆周期调整”[5]。
(3)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安排
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安排主要考虑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国际上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美国、法国等为代表的多头监管体制;另一类主要以英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统一监管体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多头监管体制,在多头监管体制下,各个监管主体往往只关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局部金融风险,容易忽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从而造成金融体系的风险积累。在新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助于更好地将整个金融市场纳入监管体系。
第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决策和实施应采用相机抉择的方式。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往往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因此在宏观审慎监管在具体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不仅需要按照已有的政策和规则进行操作,还需要根据危机的进展和未来的趋势对政策干预的力度和时机进行灵活地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对宏观经济造成的成本。
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监管协调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最早可以追朔到“2000 年9 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建立了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并确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6]。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框架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是针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而制定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做出原则性的要求,明确协调监管的框架和制度;另一方面体现在协调监管的组织形式上, 即“金融监管联席会议”。通过相关协议的签订,对协调监管的具体事宜,如权责的分配、信息采集、交流机制等做出明确的安排和规定。
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刚刚起步,并未制定针对宏观审慎监管专门的协调机制,同时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架构不合理,监管部门间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但同时,政府和央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已意识到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协调力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从宏观审慎监管相关理论的发展和各国对此的实践经验不难看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构建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政府、央行、金融机构等众多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还要考虑各个层面政策工具的制定和实施。因此这必然需要各个部门、各项政策的共同协作和协调配合。而金融协调监管是就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各个层面监管的目标。在监管主体方面,通过协调机制促进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与合作,避免监管决策和行动出现矛盾;在政策制定方面,完备的协调机制能够提高宏观审慎政策制定的准确性,拓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政策制定者的视野,降低系统性风险;在监管工具实施方面,建立国内、国际层面监管的协调机制,能够抑制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积累,减少由于宏观审慎的政策差异可能导致的监管套利机会,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效率。总之,在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的初级阶段,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尤为紧迫。
三、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金融业协调监管机制
1 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结合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已充分说明,仅仅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边际和运营风险难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单一个体金融机构的经济行为即使是理性的,但整体金融机构决策的结果却并不是最优的,甚至会隐藏和积累风险,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从而陷入博弈的困境,即个体理性并不代表集体的理性。不难看出,一方面,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对维护整体金融体系稳定的无力根本上在于缺少宏观的视野,不能以降低整体金融体系风险的角度进行决策,这就必然需要宏观的政策工具与之相匹配;另一方面,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是从系统的、宏观的视野进行审慎分析,识别并评估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而这不可避免对微观层面的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和数据的采集,在对个体金融机构考察和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宏观层面的判断,因此需要在微观和宏观监管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结合。
(1)实现监管指标的有效结合
建立宏观审慎的监管指标体系,调整已有的微观审慎监管指标。个体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监管指标更容易收到正面的反馈,无法及时反映隐藏和积累的的风险;在经济处于下降周期时,又容易放大风险的负面效果,造成监管政策的过分保守。因此引入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体系,在经济上行时期提高监管指标的要求,衰退时期则采取更为宽松的监管指标,以抵消经济的波动;同时调整以往的微观审慎监管指标,指标的设定应顺应宏观审慎的要求,注重考察考察各监管机构的联动性指标,降低风险跨机构传播的可能性。
(2)建立微观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忽略系统风险积累的根源在于各监管主体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和过高的信息采集成本。因此,建立顺畅的、低成本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政府应建立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并做出明确的制度安排。首先,加大对信息共享平台运作的技术支持,提升平台的信息化和科技化水准;其次,明确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的具体方法和路径;最后,尽快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相关的数据库。对宏观经济层面和各类金融机构所反馈和采集的信息进行动态的识别、采集和整理,并进行统一的标准化,提高数据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3)建立跨部门的协调监管机构,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
改变我国目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格局,成立跨部门的协调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的协调监管。在已有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基础上,赋予该机构更明确的权力和职责,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安排;建立协调监管机构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安排,划分与其他监管部门监管权责界限,提高协调监管机构的执行效率。
2 实现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
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都是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都以实现经济平稳运行为目标。但是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来源于不同的政策框架和范畴。宏观审慎监管是属于金融监管范畴的概念,是为更好地实现金融监管而提出的,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是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政策,本质上是管理和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但两者的调控对象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交互影响。那么在二者实施过程中如何实现最佳的协调配合,发挥最大的效应,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货币政策主要的政策目标是抑制通胀、实现经济增长和完全就业,货币政策的实施主体是以控制货币供给、调控利率等措施而实现其政策目标。因此,货币政策的实施与制定,既需要考虑货币供给的平衡,也应重视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很多研究表明,经济增长、物价稳定与金融稳定的相关程度很低,货币政策当局往往更重视前两者政策目标的实现,而忽视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成功的宏观审慎监管可以降低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保障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通畅。同时,货币政策也可以通过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宏观审慎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可以通过有效的协调配合,互相促进和补充,发挥更大的政策效果。
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程度是影响二者协调配合的关键因素之一。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以及信贷变动情况不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程度也将变化,从而二者之间协调配合方式也有所不同。在货币政策较稳健、信贷总量变动程度较小的情况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关联度下降,二者的政策目标、实施工具等相互的影响程度降低,但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灵活性将更高,对潜在风险的敏感程度更高。此时,央行及监管协调机构在货币政策稳定的前提下应更多地使用宏观审慎的监管方式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在经济失衡,货币政策过度紧缩或宽松的情况下,宏观审慎的监管政策将很难奏效。因此二者的协调合作应在审慎的货币政策的基础上的,同时货币政策的变动也应以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作为风向标,以避免相互冲突,抵消彼此的政策效果。
(2)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
财政政策通过政府支出、税收等手段调节社会需求,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与货币政策相比,财政政策更偏好于实现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的目标,它更容易忽略宏观系统的稳定性和金融风险的积累。因此财政政策的实施更需要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相配套。一方面,借助宏观审慎监管,可以及时识别和评估财政政策工具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完善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也保证了财政政策调整的空间和运行环境的稳定性。
实现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财政政策的更好协调配合,首先,应保证政策实施主体间顺畅、良好的合作交流机制。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当局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时应充分了解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动态和监管反馈的最新信息,保证未来的财政政策适应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宏观审慎监管的主体也应科学地评估未来财政政策对宏观经济平稳性的影响程度,适时调整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抵消财政政策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建立政策实施主体间的合作交流机制,明确彼此的权责,制定统一的解决方案。其次,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保持一定的稳健性。政府在应对突发性的经济和社会危机时,为了重建信心,防止经济体系崩溃,往往过度使用财政政策,这将限制未来宏观审慎监管政策调整的余地,甚至造成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瓦解。
3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运用应实现最有效的国际合作
鉴于宏观审慎监管国际合作的不足,一些国际性的组织和金融机构开始积极地呼吁、指导各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合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和金融稳定论坛(FSF )早在2008年便就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达成协议,建立彼此的信息共享和沟通的机制,同时双方的合作框架还对宏观审慎监管方法、金额监管指标、资本金监管规则、跨境监管以及各国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等内容做出明确的安排和规定。我国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方面也取得显著的成果,在开拓并巩固了与多个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的同时,逐渐在国际领域的协调监管合作中由规则被动的“接受者”转变为规则的“制定者”。而目前,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我国尚未进行相关的国际合作。未来我国应积极倡导、参与建立的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标准,并努力成为规则的主动制定者,最大限度减少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成本;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上的金融协调机构,共同治理和防范全球经济体系的风险;与贸易、金融往来密切的国家和地区共同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平台,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从而更有效地运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保持国内和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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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相关政策范文4
【关键词】汽车金融服务 现状 对策
汽车销售中的分期付款业务逐渐带动了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汽车金融指的是在汽车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由金融及非金融机构向汽车生产、流通及消费环节提供的融资及其他金融服务,包括对生产商、经销商提供的短期融资、库存融资和对用户提供的消费信贷或融资租赁等,是汽车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资金融通的方式、路径,包括从资金供给者到资金需求者的资金流通渠道[1]。
中国是一个汽车消费大国,根据研究,将成为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汽车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一个新的关键点,我们正在进入汽车需求量大的时期。但是在现在国内的汽车金融服务业中仍存在一些不容乐观的体制性和消费性环境,虽然金融以及非金融机构都在为金融服务的发展采取实践,但是收效甚为,效果不佳。由于市场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业务风险控制和金融监管经验。所以,营造有利于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制和消费环境,是当前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政府是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主导,是我国在私家车产业发展一开始,为了促进消费,满足客户需求应运而生的,政府在这项制度的设立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我们可以从有关汽车消费信贷及汽车金融公司的各种管理办法等中明确的得到印证。因此,发展初期基本上确立了政府主导的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模式。这种模式下都是问题出现后政府才能出台相关政策,制度建设比较滞后,对汽车金融业的发展不利。
(二)中国的金融监管还不到位,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健全,金融体制还有待完善加强
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离不开整个国家金融体制的大环境。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刚刚起步,金融体系不是很健全,这也极大地制约了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汽车消费信贷的坏账率很高,除了信用体系不健全之外,金融监管的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部分放贷机构坏账率很高,贷款者不还款的现象屡屡发生,给商业银行敲响了警钟。
(三)中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中,汽车金融公司的优势得不到发挥,商业银行占据着主导地位
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比较完善的国际车贷市场中,汽车金融公司是该行业的主体,因为他们对汽车行业比较熟悉,而且对市场变化比较敏感,能使防范汽车信贷风险的本能更强大。而且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制造厂商的结合更紧密,跟银行相比,汽车金融公司有技术懂市场,开展业务更专业,在售前售中售后都能与购车者保持密切联系,更容易掌控风险[2]。
(四)中国的汽车消费信贷金融服务模式局限于传统的分期付款销售
融资租赁汽车、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与再融资信托租赁等其他的服务方式发展缓慢,这种单一的发展模式使得市场缺乏活力。通过发达国家金融租赁市场我们可以看到,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代买,以租促卖的服务形式,可以有效刺激汽车消费。中国将会成为一个很大的二手车市场。在这一市场中,汽车可以被再次租赁或被出售,但是其中存在巨大风险,并且特别需要相关金融服务作为支撑,在中国这样的汽车金融服务发展还比较缓慢。
二、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对策
(一)改善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大环境
首先要完善与汽车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制度。政府在制定相关制度政策时要以市场为依托,起好调控作用,优先发现市场的不足,进一步善相关政策法规。为了有效防范汽车金融风险,要积极借鉴国外的《信贷消费法》、《征信法》以及与汽车金融服务配套的各种法律,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汽车金融的法规体系,为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一个理想的平台。同时,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也是各项金融制度和金童体系完善的重中之重。其次就是要完善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相关消费环境。现如今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居民收入增加,使得消费信贷成为一种必需。
(二)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角色定位需要强化
商业银行在资金方面拥有优势,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解决分期付款造成的资金回笼滞期问题,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和汽车制造商进一步做大时需要大笔资金,商业银行可以提供相关帮助。汽车金融公司与汽车企业关系亲密,对汽车专业知识的了解和汽车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更有权威性,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包括汽车消费贷款、技术指导、保修、收回旧车等全套的金融服务支持,而且专业化的经营和快速反应机制,也可以为经销商提供运营协助。各相关金融金钩要做好各自之间的角色定位,利用自身的优势为营造一个良好的汽车金融服务环境努力。
(三)拓宽汽车金融服务的融资环境
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面临资金来源的制约,商业银行在资金份额占有大比例的地位,因此要做好银行融资和汽车金融服务的合理分工。以应收账款质押向银行贷款,保证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在不影响业务扩张的同时获得新的流动性支持,商业银行也由于获得了具有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抵押,大大降低了资金运用的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发行商业票据和公司债,汽车销售融资中拥有大量的具有稳定现金流量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构成其发行商业票据和公司债融资的基础。实行汽车金融公司信用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
(四)发展专业化的汽车金融服务
开展各种汽车金融服务有关的延伸业务。目前国内市场金融服务产品简单,需要参考并借鉴达国家利润率较高的汽车融资租赁和最为吸引消费者的零利率贷款项目,重视金融产品的开发。政府机构也应在相关政策上积极支持汽车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方便产品渗透到汽车工业的制造、销售直到最后的车辆报废的所有环节。
中国的汽车行业发展迅速,消费市场需求量大,优良的汽车金融服务环境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我们要在正视自己现状不足的同时,借鉴国外相关有力经验,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发展处一条适合的道路,为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做出有力的指引。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相关政策范文5
【关键词】新常态 互联网金融创新 金融行业
一、前言
新常态具有相对性。以前的中国经济发展模式为粗放式,处于旧常态下,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是投资,经济增长速度较快。新时期,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新常态特征明显。从金融学上来看,不良贷款率呈现上升趋势、贷款增速下降等情况均是新常态的重要体现。新常态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机遇,同时,挑战也同样存在。
二、新常态下约束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因素
(一)反洗钱监管
一直以来,出于维护金融秩序的考虑,央行一直对反洗钱监管有着极为严格的工作要求。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监管难度比较高,对于监管部门的能力和策略形成了挑战。对金融监管来讲,成本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为了降低成本,必然要重视提高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央行作为其中重要的监管者,要想实现正确、科学的决策,首先要对线上线下的不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央行做出的决策关系到金融监管的成效。在现实中,央行决策应有助于改善反洗钱监管效果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互联网是其存在和发展的载体。此种金融形式对互联网有着很高的依赖性。互联网技术有着强大的功能优势,但同时其也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不足。互联网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能够发展到各个国家和地区。国界对技术和资金的影响力大大降低,这样就导致了技术“绑架”行业的情况出现。当前我国有很多的P2P网站,此类网站中自建的数量非常少,大约只占总数的10%左右,并且不少网站在技术和安全方面均存在很多的漏洞,极易被黑客攻击。在支付宝当前推出的“亿万红包”中,用户发送红包的对象多是通讯录中支付宝账号与手机号码绑定的好友,这种方式使用户觉得方便,但是,信息的保密性却受到了极大威胁,有着极高的泄露风险。
(三)互联网信息
互联网信息具有明显的不对称特征,这个特征导致理论过渡至实践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不对称的信息会导致冲突的出现。网络应用中尚未实现实名制是信息不对称的具体表现,这种情况导致的后果就是道德风险高。
三、新常态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探讨
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新时期,金融机构不可能完全抽离,单独存在。并且,实际上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投入到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去,才能保持与时俱进,促进自身更好的发展。
(一)实现更高程度的数据化
在新常态下,金融机构应正视经济发展的大环境,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在具体实践中,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自身发展策略进行调整,主动尝试转型,其中,要重视合理利用新技术,创新发展模式,提升客户的满意度。金融机构应进行技术和机制方面的合理创新,对于当前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比如信息不对称等,应积极采取改善措施,构建一个灵活的、智能的新平台,实现良性互动,增强与客户的联系。另外,还要对大数据的应用给予充分的重视,完善系统,建设专业的数据库,对各种信息进行详细、系统的研究,掌握客户消费的特点,在产品设计中以分析所得的数据为参照,使自身产品能够更好的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要。
(二)增强内生能力
作为金融机构来讲,在其发展战略中,应将互联网特点与金融行业的特性为出发点,使新技术能够更好的与自身业务相融合,促进自身服务水平的改善。另外,还要重视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化体制改革,规范业务流程,借助新技术的优势,提高信息准确度,促进服务效率的提升,确保能够尽快对客户的要求作出反应。总体来讲,就是金融机构要重视提升自身的反应和决策速度,推动自身管理水平的提升。内部因素对金融机构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在发展过程中,金融机构应重视提升内生能力。
(三)保证安全
一切所谓的高效率,都是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的,互联网金融更是如此。因此,在现实中,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都必须重视保证平台的安全性。对于金融企业来讲,必须将技术革新与保证安全作为发展中考虑的重要问题,通过增加资金投入、引进技术人才等方式,在一开始就未雨绸缪,将未来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尽可能的消除,发展策略中也要重视制定有效的预防策略。企业还应利用培训等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同时,对于客户也要做好安全知识普及,使其形成防范意识,降低信息泄露的几率。
(四)灵活利用政策
当前背景下,我国针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已经及时的做出了反应,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些资金政策,在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应抓住机遇,合理利用相关政策,加强创新力度。证券行业当前已经在主动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初步制定了一些新的规范,业务交流也更加频繁,新的发展模式已经在酝酿中。另外,资金政策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政府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应以方便监管实施、有助于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为出发点,制定与我国国情相符的支持政策。
四、结语
由于没有金融牌照,再加上我国目前尚未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仅能作为金融中介,并且无法进行规范的监督和管理。在当前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创新存在多方面的约束因素,实现规范化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金融机构和政府均应为此而努力。
参考文献:
[1]杜永红.大数据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模式[J].中国流通经济,2015,(07).
金融监管相关政策范文6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內部控制
一、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二、金融监管趋势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三)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四)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三、改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路
(一)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人民银行要成立“金融协调委员会”,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其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磋商,及时交流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职责,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改进监管方式。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四)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
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