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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1
关键词:商业经济 商业理论 立场 历史方法
经济理论的研究方法是建立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特的研究方法可以形成一个学派或流派。从分析方法的角度分类,经济理论以及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的诸理论组成的理论体系或经济学,大体上包括三大类别: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的区别;均衡分析与非均衡分析的区别;纯经济分析与制度、结构分析的差别。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是计划经济时期商业的传承,同时在社会制度方面有别于资本主义,决定了商业经济理论的研究方法是世界观,历史观和发展观的辨证统一。
商业经济理论研究的立足点
当前我国商业经济理论的危机,表现在西方经济理论的涌入,反映西方经济思潮的市场营销学替代了商业经济学,而市场营销学主要研究流通领域人和物的关系,忽视了流通领域生产关系的研究。在揭示生产关系的运行规律方面,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商业经济理论只能是以为指导的,解决我国实际问题的,中国式的商业经济理论,是西方经济理论无法取代的。我们认为,作为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的商业经济学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首先要研究流通产业所有制结构、国有商业的地位、商业劳动的地位、商业企业人与人的关系,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政治经济学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根本对立,在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成分表现在它提出了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类似的理论命题。但是,它不能揭示劳动价值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根据“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假设”以及马克思关于劳动创造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价值的观点,商业劳动价值同样也是商品流通领域创造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流通产业要充分肯定商业劳动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保护和解放劳动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固有职责和根本任务。必须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不断提高商业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承认商业企业独立商品经营者的地位,同样也承认商业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本性和在增进社会财富的作用,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表现为企业人格化资本的特征。也必须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商业劳动者在分配领域的合法权益。
比较的动态分析的历史方法
历史和现实的比较是总结经验、展望未来的重要分析方法。安岗(2005)的研究表明历史方法的重要地位:中国经济学界的首要问题是了解国情,发现经济学研究中的问题,找到问题的结症,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这就需要我们应特别重视历史方法,从实际出发来研究问题。不容否认,计划经济时期的商业结构模式存在许多缺陷,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商业理论,离不开计划经济商业的历史背景,一味否定并不是历史辨证的观点,既然是计划经济时期商业的传承,就要定性和定量的比较相结合。既吸收历史的长处,又展望未来。我国公有制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发展历程经历了计划经济、转型经济、市场经济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的商业,从总体上说,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也起了积极的作用。在转型时期表现出来的企业小型化、极度竞争等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补课”,是迈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反映。是对计划经济流通模式的第一次否定,是极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建立以后,商业的竞争必然走向商业的垄断则是第二次否定。经过否定之否定,是计划经济时期流通模式的扬弃。计划经济时期的大流通观点,经过所有制改造以后拓展为国际市场商品流通之势。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2
商号是工商业主体的标记,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广泛的,也是变动不居和不断扩大的。比如,计算机软件、域名等,就都是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家族的新成员。作为财产权,根据财产价值的来源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创造性智力成果权,比如:对技术发明、外观设计、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另一类是工商业标记权,比如:商标、产地名称、地理标记、商号等。创造性智力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商业性利用,比如:技术发明被用于生产产品,可以获得超额利润;文学艺术作品的复制发行,可以给作者带来财产收益。工商业标记所显示的财产性,其价值量并不是源于标记的商业性利用,而是来自市场对它们所标记的特定产品、服务或营业主体的评价。人们对产品、服务和商业主体的市场评价反映或折射到它们各自所使用的标记上,这种信誉作为一项财产,储存到标记上,该标记就成了产品、服务或营业主体市场价值的符号。我们知道,价值符号不是价值或财产本身,它们和所反映的价值及价值量之间,只是“标”与“本”的关系。就如纸币本身不是财产,只是一个价值符号或价值证明。商号之所以成为人们重视和保护的对象,就因为它代表着一项重要的财产。
一、商号与商标。作为工商业标记,商标和商号的本质和基本功能是一致的。都是区别不同事物的符号。同属于识别符号系统。所不同的是各自标记的事物有所区别。首先。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商号则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即工商业主体的标记。由于商号与商标有很近的亲缘关系。以至于它们可以互相转化、兼行并用。很多有名的商标也作商号使用。也有很多商号注册为商标。尤其是名气大的商号或商标这种作法更为普遍。像我国的“同仁堂”、“两面针”、“联想”、“春兰”、“海尔”,外国的“可口可乐”、“麦当劳”、“丰田”、“SONY”等。既是商标,又是商号。其次。按照现行制度。商号和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法律效力之范围不同。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其效力及于全国。驰名商标甚至可以获得更广泛的和更宽松的保护。商号的专有权则是相对的。一般商号的专有权只在其依法登记的行政区域内就其登记的行业内有效。超出上述限定。商号专有权无效。所以才出现了重庆市有“嘉陵”商号1133家。“长安”商号 67家这种令人啼笑皆非的局面。这既淡化了知名企业的影响力。也使该标记的区别功能大打折扣。再次。商号与商标同作为商业标记。获准进入市场使用的法律条件不同。商标。只起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其基本功能不因注册与否而受影响。所以。只要符合法律。不注册的商标同样可以合法地使用。商号则不然。作为营业主体滴号所彰显的是工商业主体的法律主体地位是否合法。尤其是对其法律责任能力的政府生管部门的认定。为了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应当对商业主体的资格与能力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商号须经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才能使用,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商号和现行制度中的企业名称。商号,又称字号,是商事主体的文字表现形式,为该商事主体所专有,既是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记,又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企业名称,按照现行企业注册登记制度,除了商号以外,还包括行政区划、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等要素。其中,商号才是企业真正的标记,它是商品经济的需要和市场的产物。其余三个因素则往往是在一定行政区划内与其他众多的企业所共同使用的东西,它们既不为其中任何一个企业所拥有,也不为这些相关的企业所共有。而且,这些东西既不具有人与权的特征,也没有财产权的属性。主要是出于以往多年来行政区划或条块分割的便利,出于计划经济的需要,从计划管理的思维模式出发,人为划分市场的结果,因而实际上是政府主管部门强加在企业商号之上的外来的附加标志。企业名称的构成和管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既反映出政企不分的行政权力烙印,也显示了浓重的等级观念。这种等级观念和制度,也是导致不正当竞争的根源之一。商号制度,则没有这种弊端。
三、商号管理体制应当服从市场需要,与国际通行作法一致。首先,很有必要统一称谓。“商号”概念和制度,是商品交换和市场的产物,是经济规律要求的必然结果,是客观的。只要发展市场经济,就离不开,也无法拒绝。长期以来我们习惯的。“企业名称”的概念,不可否认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主观的结果,是反经济规律的。在潜意识中,往往容易把“商号”与过去的私营经济联系起来,因而在实践中出现观念与现实的仲突。一方面把企业名称规定为四个要素,同时又强调保护企业名称。实际上除去商号之外的那三部分井不属于企业,谈不上保护,因而要保护的仍然只是“商号”。所以,本文建议放弃使用。企业名称的称谓,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作法,使用单一的“商号”称谓,建立符合实际的统一的商号制度。这样,既合乎市场经济规律,也与国际作法相一致。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游戏规则的统一。要求我们面向实际,更新观念,站在服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基础上看待现存的各项规章制度。改革,就是舍弃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企业名称制度,也不例外。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3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
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正式出现,对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选择市场、体制等经济关系方面早已有所研究。我国社会主义认识计划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三个阶段,其一是从“限制论”转化成“补充论”,就是从认为市场同计划经济是相互排斥的,由此应该限制市场的发展,转化成认为市场是能够变成计划经济的相关补充。其二是从“补充论”变化成“结合论”,就是从认为为市场只是计划经济的相关补充变化成计划经济同市场调节是相互结合的。其三是将“结合论”转换成“基础论”,就是从计划经济同市场调节是相互结合的转换成将市场能够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宏观控制下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的作用。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计划同市场都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种经济手段。社会主义制度同市场经济这两者之间根本不存在相互矛盾,同时社会主义制度下也是可以进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也是能够将计划调节同市场调节相互结合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偏向于计划还是市场,这一方面不是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之间的本质区别。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其相同点是方法方面,不同点则是在于所有制。如果要防止市场经济向资本主义倾斜,就要保障在社会主义所有制中占到主体地位的是公有制经济,这样就能够坚持社会财富分配保持共同富裕,不会出现两极分化的局面。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是在所有制结构中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的所有制经济一起共同发展,只要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是能够为社会主义而服务的。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在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企业同其他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实现共同发展,但是国有经济仍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在分配制度方面,按劳分配作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式进行。在此方面国家要采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类调节手段来激励发展,提升效率,合理地拉开收入差距,又要保证不会两极分化,注重社会的公平,逐渐实现共同富裕。在宏观调控下,以能够实现民众利益为目标,将民众的各种利益相互结合起来,让市场能够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宏观调控中对资源的配置起着基础性的指向作用,能够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这两种手段,让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优势得到有效发挥。
(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体制改革要真正实现,就必须将其从计划经济向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转变。在针对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相互结合的研究中,有的研究梳理了相关的改革内容是改革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环节。其改革的任务则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则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历史变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现都是同国家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社会主义经济理论指导着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政府职能的相应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在理论十分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马列主义、思想的指导。同时不断发展的经济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价值,也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基础。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是共性同个性、普遍性同特殊性的联系。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相应的特殊性。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其公有的成分占着主导地位。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要满足民众的需求的,以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值。然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按劳分配作为社会的主要分配原则,追求民众共同富裕。最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思想的建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为主导思想的,也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起着主导作用。
(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其基础。社会主义制度仍然存在着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经济中,集体所有制以及国家所有制这两种制度都是存在的,在社会的生产力没有达到高度发展,市场产品不够丰富的时候,中央的组织还没有权利支配一切产品。商品的流通只是不同的生产方式所共有的现象,在理论上是抽象的,但是离开一定的特殊的经济制度,是没有独立存在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不属于社会基本制度的范畴,是不同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共有现象。市场经济在一定的特殊经济制度中是看作一种经济的运行机制而存在的。作为经济运行的机制,市场经济首先是为经济制度的利益关系而服务的,其次才是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来推动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这样才能让市场经济所依靠的经济制度正常进行再生产过程,能够保证社会主义国家得到相应的经济利益。
(二)生产资料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相容
生产资料公有制同市场经济相容是以商品经济理论为基础的。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这样的社会经济制度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多种生产方式所共有的现象。在许多不同的生产方式中有着商品关系,在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中商品关系也是自然存在的,其是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相互融合。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要造就市场主体就需要市场经济的运行,同理。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则需要有相适应的市场主体。这样的市场主体就要具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相应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去积极应对市场信号。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革找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新的实现形式,同时也形成了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市场主体。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实现了将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适当分开的方式,让国有企业能够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发展,变成独立的经济实体,能够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有着自我改造和发展的能力,变为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法人。
(三)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是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重要条件
当前在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结合的研究中所提到的公有制经济不只是包涵着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涵着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的混合。公有制经济的实现方式是多样化的,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形式无法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能够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以及组织形式,同时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实现形式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公司制等等这样的方式都是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并存,也是可以为市场服务的。
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调节和宏观调控
(一)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宏观经济中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都不能反映社会的基本经济特征,但是能够从不同的程度使用计划和市场调节这两种手段影响经济。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职能是保障并调节社会经济的稳步运行,两者之间区别只是在于调节的主体和形式不同。计划调节以政府为主体,政府可以从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采取措施来调节经济结构,引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提升。市场调节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机制的形式通过价格波动、生产要素流转等方法来调节企业的经济行为,甚至调节着社会的资源配置。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是不同的两种调节经济的力量。社会经济要正常运行就需要采取相应有效的调节手段,这就是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只要是能够推动社会经济保持稳步发展,促进良性循环的,这两种手段都能运用。市场经济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受到国家的宏观调控,影响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市场调节作用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其他调节手段,其作用是基础性,能够做出决定性的作用。市场调节对于宏观层次中的高层次调节是从微观的层次上起着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能够直接支配企业的经济活动,让企业能够以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以及经营者的身份去面向市场。在此政府主要对宏观经济的运行进行调控,这种以高层性的调节方式是以基础性调节为基础的,由此政府在做宏观调控以及计划指导时就必须以市场为基础。
(二)市场调节局限性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于市场经济的当前和长远的利益,整体同局部的利益的最佳调和市场调节不能主动实现。市场调节由其滞后性以及不确定性等因素导致市场经济的震荡,造成社会劳动力不必要的浪费。市场调节其目的是让资源配置达到一种理想的状态,但是对于这样的假设,许多国外的经济学家对此都抱持着怀疑的态度,如果真要实现,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和落后国家要求实现工业化是自相矛盾的。市场调节机制是受到利益驱动的,其促使着市场的主体总是考虑这从市场利润为追求目标,更加愿意去选择盈利大、见效快的企业或者项目并对其投资,很难从社会效益方面来衡量社会事业,不会对像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等这样社会效益大但是经济效益小的非盈利性设施进行投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盈利目标是要做到利益最大化,各个经济的主体都是为着各自的利益而战,而且各个企业的生产技术不尽相同,在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方面很难实现公平,导致两极分化严重。
(三)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存在着局限性,由此国家需要以此确立相应的职能,干预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同市场经济相符的宏观调控体系,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进行宏观调控,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同时要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的规则,约束好国家行为,为社会提供服务,管理并监督国有资产,让市场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宏观调控的全局性作用。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已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得到了相关的印证。
(四)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相应理论的升级。这就需要进一步凝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相关内容,明白其外延的界限,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理论实现成长,做到不仅有开放性通道还有稳定性的理论构件来支撑。其次要理清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目标体系同各个目标之间的相互制衡的关系。当下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有各方面的研究和解释,这中间存在着一个不同层次的目标以及目标之间存在着的相互关联和制衡的问题。然后要提升社会主义制度来影响市场经济方面的工具性的理论研究,这也是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对负面性的挑战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需,也是确保民众对国家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信任基础。最后要考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民众之间的诉求达到辩证的和谐统一。深化市场经济的改革,要落实到民众以何种形式的精神状态来参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去,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大众化。
四、总结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4
物质产品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要生存就必须进行生产,而要进行生产就必须把各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马克思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实行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体现于原始社会经济、个体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在现实经济讨论中主要专指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方式。实行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生产方式。从原始社会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人类在生产中逐渐形成了分工,分工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又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现代社会化太生产中,分工已相当细化,分工的细化就要求社会生产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共同来进行。生产要素的两种不同结合方式就是人们在全社会范围内组织社会生产而采取的两种不同的方法。
按照我国传统经济思想的观点,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消除了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现象,使劳动成果全部归于劳动者,从而极大地激发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国家还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安排生产,从而避免了经济危机的发生。所以说,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要优于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但是,实践证明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
在现实世界中,相对于人类需求,各种生产要素总是稀缺的。人类从事社会生产就必须把相对稀缺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以生产出能使人类需求得到最大满足的产品,这就是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生产要素的配置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完成的。但是,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并不完美,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如垄断、信息不完全、外部性等)限制了价格机制对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使价格形成不完全,使价格产生滞后性和自发性,从而使市场对经济的调节要以周期性的巨大的经济波动为代价。正是出于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缺点的认识,提出了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来取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以消除周期性经济危机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其它一系列矛盾。
在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就好比是一个城市的交通问题。对市场经济体制来说,市场上的各种生产要素就相当于一个城市中不停流动的人,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目的地,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目的地各自选择自己的最优路线。在这种情况下,个别街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人流拥挤的现象,交通可能产生堵塞,严重时还可能会使整个城市的交通陷于瘫痪。计划经济体制的原理就好比计划当局为每个在城市中流动的人都设计出各自的通行路线,这样就可以使整个城市的交通系统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而不会出现交通堵塞。但是,很明显,计划经济体制也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首先,每个人的个人偏好是不同的,计划当局设计出的路线对每个人来说并不一定是最合意的路线;其次,要为每个人设计出通行路线,计划者需要收集和处理大量的信息;最后,为了使计划得以实施,还需要对每个流动的人进行监督。所以,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即使花费巨大的成本,计划当局的工作也是很难圆满完成的。
由此可见,虽然市场经济体制并非十全十美,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发挥它在配置生产要素上的基础性作用,同时用经济计划来克服其缺陷,把两种生产方式的优势有效结合起来应该是发展经济的最佳方式。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衷就在于此。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品分配
产品生产的方式决定了产品分配的方式,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品分配是通过价格来实现的。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就是要让价格形成经济主体的收入,使追求价格收入成为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同时让价格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从而使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得到合理配置,促进国民经济高效协调发展。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通过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取得收入是合情合理的。
有人认为,各种生产要素在产品生产中做出了各自的贡献,根据它们的贡献大小进行产品分配应该是既简单又顺理成章的。但是,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具体如何计量呢?边际主义认为,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决定了它们各自的价格,也决定了它们在生产中的贡献,从而价格就形成了各种生产要素的收入。其实,在商品生产中,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发挥作用,每种生产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具体到每种要素做出的贡献大小是根本无法测量的。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的价格只是反映了生产要素的供求状况,并不具有决定基础。马克思在分析资本的有机构成时指出,“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表现为劳动的量比它所推动的生产资料的量相对减少。”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生产过程中各种投入的物质比例关系,商品的社会需求最终会决定各种生产要素的需求量,进而影响到要素的价格和供给。
在商品生产中,各种生产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很难区分各个要素具体做出的贡献大小,更不可能根据其贡献大小来决定它们的价格。生产要素的价格只是反映了各种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如果某种生产要素供过于求,其价格就下降;供不应求,其价格就上升。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当某种生产要素供求平衡时,它的价格又由什么来决定呢?例如,某种生产要素在供求平衡时价格为3,为什么不会是5呢?这是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在商品生产中具有一定的相互替代性,如果这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定为5,社会对这种生产要素的需求量就会下降,它的价格就会降低;与此同时,其它要素的社会需求量会上升,价格会提高。由此,各种生产要素的供求状况都会发生变化,相对价格会做出进一步调整,从理论上讲,最后的价格将会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在一定时点上,我们假设社会对每种商品的需求是一定的,并假设社会的物质生产技术是不变的,则社会对每种生产要素的需求也将是一定的,相对于一定生产力水平下不变的生产要素的供给,生产要素就会具有一个不变的价格向量。根据宏观经济学的国民经济统计原理,货币需求量乘以货币流通速度应该正好等于社会商品的货币价值总额。如果货币供给量比货币需求量大,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就会上升,上例中的生产要素的价格可能就会变成5,而不是3。按照比较静态理论的观点,货币供给量的大小只会影响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和商品价格的数值变化,而不会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影响,各种生产要素和商品的相对价格将不会改变。但是,按照动态经济学的观点,各种生产要素对价格的敏感度是不同的,根据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所需要的时间千差万别,货币供给量的非正常变化必然会扭曲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从而引起经济的波动。不过,从长期来看,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还是会趋向于达到一个稳定的向量,这个向量是作为趋势而存在的,各种生产要素通过这一价格向量进行产品的分配。
三、市场经济发展与贫富分化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的分配是通过生产要素的价格来实现的,由于每个人对生产要素的占有数量不同,所分得的产品数量必然就会不相等,从而会出现贫富分化,这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其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同样会出现贫富分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分配的对象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方式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就是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参加劳动就不能参与分配。对于每个劳动者,由于个人的自然禀赋不同,后天的努力也相差较远,他们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必然不相同。“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个人分得消费品的数量必然不相等,从而在社会中会出现贫富差距。不过,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激励每个劳动者努力从事生产活动。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没有出现明显的贫富分化,国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小,一般认为当时的GINI系数低于0.3。其中的原因只不过是因为当时并没有实行真正的按劳分配。在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准确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按劳分配中的“劳”无法得到体现,所以当时执行的分配方式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每个人所分得的消费品基本上是相等的,社会中当然没有明显的贫富差距。从另一方面讲,即使假设信息技术高度发达,每个劳动者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可以计量,按劳分配所形成的贫富差距也是有限的。在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下,分配的依据是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每个劳动者的自然天赋、个人努力度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可以统一认为是取决于个人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特点决定其本身是很难迅速积累的,并且也很难进行代际之间的遗赠,所以按人力资本分配所形成的贫富差距不会太大。与此相反,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特别是资本参与分配,所导致的贫富分化可能要大得多。首先,资本参与收入分配使资本可以进行自我积累;其次,资本可以通过资本集中使自己迅速壮大;再次,资本可以在代际之间进行遗赠。所以,每个经济个体之间在资本的占有量上形成的差距可能很大,从而在产品分配上所形成的差距也必然很大,出现明显的贫富分化,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距还有可能越来越大。
美国经济学家库兹尼茨(Kuznets,1955)对市场经济中的贫富分化现象进行了数理统计分析,认为贫富差距的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倒U型。也就是说,在经济发展的初期,贫富差距会越来越大,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差距就会逐渐变小。库兹尼茨认为,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着使收入不平等程度增加的因素。其中一个因素是农村地区分配的平等程度要远高于城市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会在整体上提高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另一个因素是社会的积累和储蓄主要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这些储蓄又成为高收入者获得收入的手段,导致下一个时期收入更加不平等。如果没有抑制因素,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会越来越大。但是,库兹尼茨认为,社会中的确存在一些因素抑制了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扩大。首先,是法律和政府的干预。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政府产生压力。政府会通过收取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以及采取多种形式的转移支付来缓解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其次,由于城市中农村移民后代对都市经济更强的适应能力以及维护自身利益的低收入阶层政治力量的壮大,城市地区收入不平等程度逐渐下降,抑制了整个社会不平等程度的扩大。再次,是产业结构调整的因素。由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新兴产业不断出现并高速增长,新兴产业资产的持有者所获得收入的增长速度要远远高于旧产业资产的持有者。由于以上因素的作用,抑制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使社会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先扩大后缓和呈现出倒U型。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5
关键词:市场经济;水利建设;农业生产。
灌溉之利,田之大本,农业丰收源于引水,成于输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大江大河,人饮,环境等与水直接相关的重视远远重于对农田建设的投入,虽然我们时刻都在讲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方针,贯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推广节水工程,科学用水,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但作为非政治任务的农田水利工作在政治口号下显得力不从心。要改变这种状态,我们必须以政府加强对农田水利的建设和管理为引导,充分认识地域性变化对水的要求制定适应性的政策、方针,同时改革现有农田水利在市场中所处地位,正确划分市场体制下农田水利公益性性能,再有就是发挥市场在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
一、菏泽市农田水利建设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
菏泽市属鲁西南地区的一部分,全年平均降雨量达1000多mm,但降雨量过于集中,造成春旱夏涝,很不利于农业的发展。于是,菏泽地区建成许多蓄水、引水工程,所有这些水利设施的管理都是依照谁受益、谁负担和谁拥有谁主管的原则进行管理的,一般来说:支渠以上的设施都是由供水单位自行管理,但支斗农毛渠(直接进入农田)却是由乡镇、村、组建设与管理,这里所讲的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指支渠以下的建设管理。从近年来农田水利建设的规模和建设效果来讲,新建项目没有一项,毁损却十分严重,使得设施总量不增反减,再者灌区内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加速水利设施完全丧失输水功能。具体表现三个方面:
1、经济利益中下的水利设施完全失去经济的扶植,农民对水利不再用"公益"去认识。
(1)前人种树,后人乘凉。洙赵新河、东渔河等河流10万多人义务投劳、上工修建的三边工程,兴建于七十年代。其支渠建设也相应配套,但之后,几乎没有更多的配套建设。特别是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冲激下,要想有更完善、更配套的水利建设可以说是不可能的。每一处建设都关系经济,没有钱寸步难行。在国家把有限的财力投入在一些防洪工程上,再加上镇乡财政和农民对水利的狭隘认识,农田水利建设这一块,就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
(2)农田水利设施破坏严重。多年来新建设的调水、分水、提水、排泄设施在疏于管理的同时,也遭受着人为破坏。一些值钱的设备被地方组织变卖,或被人盗窃。这与人们对水利认识的不足有着直接的联系,当然更多的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3)水质污染,渠系自然损毁严重。在洙赵新河流域,仅有洙赵新河工程为当地提供生产、生活用水,但由于渠系途经长,渠系所经之处有群居地、工厂生活垃圾、生产排放物等,甚至农民生产剩余物、畜牧排放物和死尸等,都很自然也方便地污染着洙赵新河水。灌区人饮用水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不需处理直接饮用洙赵新河水,中下游人民到了"谈水色变"却又无奈的地步。另外,水利工程发挥的好坏最关键还是要建设。支渠工程年年建年年修,功能却一年不如一年,渠道淤积堵塞,堤毁渠亡。人们对工程建设仅有一点信心更是到了绝忘的极限。
2、管理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
(1)虽然现有的水利工程大多都是在六、七十年代修建的三边工程,土沟土渠,渗漏十分的严重,渠系水利用系数极低。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水利建设却没有停止。始终保持着每年的彻底掏沟(渠)、除草、蓄水,呈现的是小沟通大沟,大沟通河流的状况,基本实现灌溉自流化。可是现在,市场开放了,经济也发展了,原有的划段管理,分级管理、受益管理模式,都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不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于是,沟渠内杂草从生,淤沙满沟,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把庄稼种在沟渠里的现象。在洙赵新河流域,因为支渠以下管理不善,造成水涝与水旱,于是有上游淹死,下游之说。
(2)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水利设施呈现分割状态,无法发挥水利工程整体配合优势。市场经济条件下,每户人在产业结构上各有不同,造成用水季节和用水量的不同,出现水利设施功能的发挥不同步现象。靠整体发挥效益的水利设施,在独立系统下就失去原有的功能和自身的发展,其结果是水库失修,河渠干涸,工程毁坏。
3、政策制定和经济发展抑制水利建设的进程。
在水利灌溉区域,我们清楚地看到这么一种与时不俱进的现象。一是受益户对水利建设不再有义务建设和自觉交纳水费的观念,农村的义务工已成为历史。二是村级基层干部有力无法使,干涸的村级财政无法保证水利建设中的正常开支,招投标的工程建设更是一纸空文。另外,水利建设最根本的保证是水费,而在洙赵新河流域140万的水费,每年收取率不足70%。收取的水费除去管理费、手续费,所乘费用根本不能维持正常的水利维修与管理,更不用说的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三、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业经济,靠现有农田水利状况是无法保障的,但一边要发展,一边却又在退化,这不是十分矛盾吗?分析其原因可以为我们改善农田水利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1、计划经济的思想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得到保证。首先是思想认识发生偏差:
(1)一是国家财政投入比例小。近年来,国家为保证大江大河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把资金投入在防洪工程和稳定项目上,极少把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就菏泽市来说,农田水利资金仅限于水毁工程和节水配套工程,争取的资金也因为这样那样地被分割不少。二是地方乡镇与村组对水利建设投入不够、认识狭隘。按分级管理原则,支渠以下一级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由这一级的政府负责,其建设投入也由其承担。但说到投入,无论是乡镇还是村组都是入不敷出,即使能向上级争取资金,地方领导都会为自已建政治功绩,修建一些地方民众最直接最受益的事,如修建公路、建设集镇等。决不会把这些本不够宽余的资金投用于不见功德又不能立马见效益的水利建设,那水利建设怎么办?村组依赖乡镇、乡镇依赖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又按分级管理原则,如此循环……。
(2)对原建水利设施保护不力。在计划经济时代修建的水利设施大都存在不科学与不合理性上,人们对那些不能发挥水利功能的设施进行了最为直接的经济转换。如提灌机械拆卖、水闸门拆除,更有的把认为渠堤上的条石挪作他用。问其原因:最简单也最实在的回答是经济实惠,利益所趋。
(3)水土流失与人为污染丧失了水利设施的功能和降低了人们对水利建设的信心。水法明文禁止向水渠内排放任何有污染水质的物质,同时也规定了渠系的保护与管理范围。但由于农田水利灌溉对象为农民,农民意识在灌区内甚至全国都较为普遍。生产后的农作物垃圾、畜养物排放物、死尸等不费力地去搬运处理,直接进入邻近的渠道内。污染了水质,使得下游居民生活用水水质无法保障。再有,在渠道保护与管理范围内随意种植、开垦、修筑建筑物等,破坏了渠道的运行安全,也增加了水土流失,加剧了渠道淤积,洪水期,因渠系不畅通,排洪不及时,又造成水了毁。在这种反复建设又不能治根条件之下,谁还愿意建设水利工程呢?
2、从计划向市场机制转换的结果是水利设施管理制度存旧,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旧体制已不适应现行体制,但新的体制还没有完全确立,使得农田水利管理和建设的主体不清,也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用水、管水、建设三者之间的恶性循环。
(1)水利上的谁受益谁负担,水是商品的理念深入人心,农民认为农田水利建设就应该由水利工程单位管理,而水利工程单位最根本的生存来源就是水费。水费价格仅包含由工程单位管理的工程费用,而村组一级的工程管理则不能从水费中支出。市场讲究的是经济,建设更需要经济,水利建设所需经济恰恰是从水费和受益的义务中来。更有在市场面前说不清的就是水是商品,法律赋予了的,既然是商品,我没用水那就不交水费,更无义务可言。然而,水利设施的维护,决不会因为风调雨顺而不会出现水毁,不出现淤积。天旱之时,再说用水,水从那里来,水又怎么来,……?
(2)在用水上,农民对种田也不在再是增收的手段,而是养家糊口的的主要目的。各自为营的用水方式使水利设施疏于管理维护,利用自然降雨和辅助其他设备来解决农田灌溉成为农民普遍做法。如此一来,用水成本的增加,导致用水户对输水设施的管理更为疏远,最终是水利设施无人用也无人管,投入不能产生效益,又限制各方对水利设施的投入,用水、管水、建设矛盾从从,恶性循环。
3、政策的制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制约农田水利建设的规模化开展。
许多水利政策、规范、技术性要求都产生于北方地区,其区域的不同并没有随实际的差别在政策等方面有更大的区别,仅随市场经济的深入而统一。计量收费,按方收费及价差节水等等政策的制定,出发点就是用经济的杠杆使其用水户节约能源,搞活水利经济。这在国外特别是以色列最具代表性,且非常适应地方经济的发展,这在我国部分地区实现这一政策,农田用水中的漫灌、跑灌现象实为普遍。按随着市场经济的广泛推进,人们看到的是经济利益的趋使,在同一件议事的比较中,一个人就有一个看法,往往是"一事一个议,决定早过时"。令人忧虑的是,至今为止,我们水利建设似乎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合法性却不合理的危机正在悄然来临,对于整个基层政治权威的冲击就会产生怎样的恶劣后果。
四、对当前农田水利建设的建议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变革要求,把农业推向市场已是整个农村工作的主题。大气候影响下,农田水利也要破除原来那种国家、集体建设和管理,农户无偿或低费用用水的方式,进入市场机制。但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并不能完全市场化,而是有规范和政策性偏向的市场化。
1、对于农田水利主体设施应加大投入,加强管理。
首先,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耗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国家应该全力承担。因为自身经济实力有限以及对水利利益的追求使得市场经济条件的各种组织不愿承担这种风险。其次,对社会上其他资金投入到农田水利建设有很好的引导作用。只有对农田水利设施的主干部分实施配套,水管单位或社会团体才会把对主体部分的重视放入到支斗农毛那些本由受益户自行管理、建设的工程建设中,主、支才能共同发挥作用。
加大投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相符的。一是经济实力可以保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特别是现在,在世界经济增长普遍乏力的情况下,中国的经济却保持了8%左右的增长率,完全有能力支持农田基本建设。二是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基本农田的粮食直补就是有力的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正是通过这种减和补的方式来保证农民对基础设施的建设。
国家对农田建设的投入可以重新树立农民对政府的信心和威望。在农业灌溉区,逐渐发现,多数农民对政府官员、村级领导的不满,两者充满不信任,甚至敌视。更有甚者,政府的工作还需要水管单位人员出面才能得到农员的支持和理解。农民的话说:只有对农业建设投入的部门才是直得信任的。
2、土地制度的改革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促进农田水利的建设与管理。
土地制度上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政策下重新核实土地实有灌面,保证有效灌面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确保农民对按面积收费的信任度。改变原有谁受益谁负担为谁投资谁受益,鼓励农民、集体和社会团体投资。充分发展小型水利工程的效益,解决建设和管理在市场机制下的作用,利益就是市场下最原始的动力。菏泽市水利建设正在试行的成立用水户协会来管理正是这种模式的体现。但这种格局的改变其前提是在国家对水利主体工程配套后,剩余的具有独立的区域或独立的灌面下才能得以保证。
3、向市场经济转变应符合市场发展规律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合作前景
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两大基本法,有区别也有联系。一直以来,法学界不少学者对二者界限争论不休。不可否认,这类争辩大大促进了两法在各自领域的纵深发展。但是,是否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二者的交流与合作呢?我国立法宗旨是促进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我们在划清界限的同时,是否还可以想想二者如何合作起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呢?
一、二者合作的必要性
1、经济基础的法律需求
法作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自身特点不仅要求有完善的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制,也要求有健全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创造良好社会生态环境的法制;市场主体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市场活动需要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需要法律规制。市场经济的运行对法律理论和法律适用有着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需求。
市场经济以市场为主要调节手段,市场经济活动是市场主体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在市场中进行的竞争活动,它要求有一种能正确处理市场主体、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竞争规则,以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化和效益最大化。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有赖于合理的微观经济结构,还有赖于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就秩序而言,前者表现为自由、公平竞争的秩序,后者表现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而建立的宏观经济秩序。民商法运用其固有的平权自主和等价有偿的程序和方法,调整平等主体进入市场产生的商品交换关系,即横向的经济关系,因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是以民商法为基础的。但是,宏观经济领域里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不可能自然形成,市场自我调节有着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它不可能通晓宏观经济状况,比如由于成本条件和对竞争的限制,往往产生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且市场的调节是事后调节,容易导致信息不通,人们在经营决策上难免存在盲目性,仅靠市场机制是不能维持经济总量平衡的,必须存在政府的适度干预与引导,经济法就是主要调整经济管理这类纵向经济关系的。民商法能调动市场积极性;经济法则能克服市场盲目性。二者通力合作,一个规范且活跃的市场便会形成。
2、政治环境的影响
我国政治体制是民主集中制,这是由我国经济体制决定的,同时又对经济法规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市场主体享有民,自由地进行市场交易;同时,国家也集中统一地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纵向指引,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它决定了政治体制必须给予市场主体一定的民主人权,同时也要对其集中管理。政治体制体现于政策法规,就要求自由民主的民商法和集中统一的经济法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管理好我国市场,促进民主集中制的纵深发展。
3、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先有了发达的民商法,而后才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了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我国从1949年起,由于社会主义集中经济观念的指导,推行了国家经济计划,苏联的国家计划经济理论被完全继受下来,这一时期民法生活遭到压制甚至破坏,导致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平等主体之间的财商关系不发展。。因此,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完善的民商法制度。同时,计划经济以指令为动作的权威手段,也未采用真正意义的法律形式,因而也没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我国从1979年起,开始经济改革,发展市场经济,完善民法和建立经济法律制度的任务几乎同时提出。但是,当时国家经济法理论仍方兴未艾,对兴起的民法理论开始批判,一度形成民法、经济法之争,这场争论逐渐因计划经济失去历史舞台日益向有利于民法的方向倾斜。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经济也逐步进入世界轨道,向市场经济转化,当然,法制也应不断变化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在新世纪的今天,我国经济已有了迅猛发展,我国法学界出现了由国家经济法理论向社会经济法转变的现象,法律理论已趋成熟,迫切要求两法在“各事其主”的基础上着眼于社会大局,紧密联合。
4、法律自身的融合
“法律的功能蕴含于实现法律价值目标所必要的法律调整方法之中,法律的作用由法律调整方法的实际运用和效果所显露。”虽然两法价值目标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内涵、要求、重要程度、地位、组合体系等均有区别,但是,二者也有通用原则。一般认为,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连结点和分界线,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持整体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调整社会公共管理关系、反对滥用权利、强调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的统一;一边是民商法对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之主体行为加以规范、确认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两者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正因为这样,二者之间更应相互兼顾和依存,共同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起到统领、凝集和指导作用。
二、二者合作的可能性(条件)
1、调整范围交叉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它们各自适用的范围涉及于整个市场。民商法以私法功能为主、公法功能为辅,着重与市场调节相对应,运用其固有的平权自主和等价有偿的程序和方法,调整公民、法人进入市场产生的商品交换关系;经济法则以公法功能为主、私法功能为辅,着重与国家干预和社会协调相对应,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现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国民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能达到科学地组织社会生产力,经常地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以促使我国国民经济逐步地走上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良性循环轨道。鉴于二者的交叉关系,更应在两法之间和各自内部合理配置法律调整方法,合理设计其过程,在各自调整范围内完善自己的同时,弥补对方留下的“法律空白”,使两法的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消极作用得以尽可能抑制。
2、职能互补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多是通过其任意性规范,体现“无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市场机制的内部化,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它注重市场主体的个别利益的实现;经济法则是非常态性法律,通过强制性规范,强调市场机制外在化,解决市场失灵,经济法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民商法立足于个体利益,仅要求市场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对于限制甚至牺牲自己利益去满足他人利益,少有法条予以具体化;而这在经济法中不再只是一种理想,道德化法律条款比比皆是,具体明确地要求市场主体限制或牺牲个人利益,真正体现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以现代市场经济为条件,只有当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只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或者说不能只依赖于民商法给予保障时,经济法才有产生之必要。经济法的规定往往是对不当行使民事权利的干预和纠正。然而,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所下降或退居其次,相反,现代市场经济依然需要民商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3、原则共享
由于两法最终价值取向相同,即建立一个公平、自由、平等的交易秩序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因而两法的某些原则具有一致性,如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竞争、讲究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共享在一定条件下促进了具体制度和调整方法的通用,如近年来在经济法规中出现的经营权的法律概念为民商法所接受,法人制度在两法体系中均有其特定地位,民事责任也成为经济法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等现象,便是最好的例证。
4、取向相同
现代民商法发展实践表明,民商法的私法公法化已成为民商法发展的潮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片面强调民法是私法的旧观念,不利于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理解,更不利于民商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现代民法正致力于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另一方面,经济法也同样在为消除法规中的集中痕迹而不懈努力,经济法乃公私兼容的法律规范,在紧密联系国家干预与推动经济的同时,着手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民主与自由。
三、二者合作的现实途径
1、调整范围的相互结合
(1)市场主体制度的两法结合
市场主体依其自主意志为商品交易行为,此乃商品经济及其形态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民商法坚持和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为市场主体自主地进行商品交易提供一般规范;经济法基于维护全局和长远利益的考虑,为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的自由意志设定必要界限,在鼓励发展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的同时,也反对绝对的意思自治。为此,对于大量一般性的企业(公民)的经济活动,国家将确立他们作为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维护其充分的经营自,国家对其管理,主要是完善民商立法,制定他们从事经济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则,保障市场机制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经济法则应主要围绕国家对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协调、监督和服务方面作出规定。
(2)市场运行制度的两法结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运行过程中也会不断发生与社会经济变化不平衡的现象,这就需要调节和修复。有效的市场秩序的形成一方面源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于社会的外部控制性力量。由此,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有其大展身手之处。在市场经济中,国家投资的重点应在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或在国民经济中比较薄弱的、民间资本不愿和无力进入的行业,经济法将在这方面作出规定。对于大量一般性行业,国家不必参与竞争,这样国有企业的比重将有所下降,由社会资本投资的企业比重将有所上升,这将使民商法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总之,民商法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从内部维护公平与交易安全;经济法则基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贯彻某种特定的经济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3)宏观调控制度的交融
宏观调控的主体是国家,这就决定了它主要由经济法予以规范,但是,民商法并非不起作用。民商法在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过程中,可以及时反映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促使相关部门运用或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去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国家的工作重点在于宏观决策,规范、组织、协调、监督社会经济活动,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等等,经济法在这些领域将加强和发挥重要作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将主要依照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国家需要更多地采用民商法的方法去实现其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另外,两法还可以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促进国际交流等诸多领域共同发挥作用。
2、调整方法的相互借鉴
民商法主要以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调整经济关系,它所采用的调节机制是平等主体自我调节机制,通过民商事主体的单独意思表示或多个的独立意思表示,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现自我保护、自我约束,从而自我承担责任。但是,当平等主体无法仅靠私力解决纠纷时,就需要国家公共权力的介入,对在经济生活中一些特殊主体的民商事活动加以限制。比如,现代企业组织的出现,就产生了不平衡的经济生活,一方面是强势的企业组织,另一方面是弱势的劳工和消费者个体,企业组织的行为往往会不公平地损害不特定的对立个体的利益,如市场竞争环境利益、劳工平等保护利益、消费者公平和安全消费利益等,所以对企业的经济行为,不能仍像以前那样仅由民法从自治利益角度进行规范,而应从保护社会利益的角度加以一定的约束和调控。因此,民商法在现代社会并不反对社会经济法,恰恰相反,在涉及社会利益这一领域,民商法需要经济法发挥作用,以保证民商法的理想不至于落空。而经济法不能只有国家直接的强制干预,还必须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私法的手段,我国现在实行今后还将继续实行的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等,就其实质而言,都体现了国家以法律主体的身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关系。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没有国家调控的市场经济肯定不是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但如果没有市场机制或者是一个缺乏民法基础的市场机制,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不稳定的社会。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相辅相承,不可截然分开,它们都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经济法律。因此,加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相互联系、相互合作,既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王全兴、管斌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M]。
[2]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