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贷款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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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贷款政策

农业贷款政策范文1

关键词:土地出让;金融生态;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4-87 -02

做好农业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投放与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力支农的一项重要信贷举措。它具有政府为主导、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体、土地出(转)让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等特征。在这些特征中,最为关键、最为核心的是以土地出(转)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保障的问题。在当前国家加大对政府融资平台清理规范,废止以政府信用为依托的融资方式,实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内部化的背景下,以土地出(转)让收入作为还贷资金来源的潜在风险有所上升。

一、土地出(转)让收入实现的方式

一般来说土地的出(转)让收入实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未确权土地在一级市场上的竞拍出让,一种为确权土地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交易。具体可以归纳为六种情形:一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二是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是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是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是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六是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如确权土地在二级市场的转让收入。前五种实现的出(转)让收入需要上交国库征收必要的税费后再行返还,第六种在缴纳必要税费后剩余款项一般由土地转让方自主支配。目前银行所接受的作为还款来源的土地出(转)让收入一般为第一种、第二种和第六种情形。

二、土地出(转)让收入作为还贷来源易产生的问题

(一)土地不能按约定计划出(转)让

主要是指按照还款需要贷前拟定的分年度土地出(转)让计划因种种因素不能按期实现出(转)让,导致还款来源的有效性得不到保证。

(二)土地出(转)让收入不能覆盖应偿还贷款本息

在实际操作管理过程中,由于国家调控、土地政策收紧、土地市场行情下滑导致还贷土地的出(转)让收入较原定计划下降,不能覆盖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三)还贷期间内土地被挪作他用

主要是指借款人不守信约,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拟用于出(转)让还贷的地块用于第三方抵押担保或者用于开发建设,改变土地现状,银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

(四)土地交易实现的出(转)让收入不能及时足额返还

主要是财政部门没有及时足额将一级市场交易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返还在银行开设的土地出让金归集账户;借款人没有及时足额将二级市场上交易实现的土地转让收入缴存在银行开设的偿债备付金帐户,导致当期应偿还本息不能按期收回。

三、对策建议

(一)做好信用环境评估,确保还款来源可行性

一是要充分对区域经济、地方政府举债边界、借款人诚信状况等进行充分的论证评估,将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是否良好作为信贷能否准入的前提。具体要把好三道警戒线:政府债务余额≤当年GDP的50%、政府债务余额≤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3倍、借款人资产负债率≤50%。二是要对当地土地市场,尤其是关于当地财政近三年的土地收入返还充足性和及时性,以及当地财政的返还意愿和诚信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确保以土地出(转)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可行性。三是要落实好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文件承诺,通过政府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授权借款人承担项目融资、建设与运营的职能,同意土地出(转)让计划,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为项目顺利实施、贷款投放收回、土地按期出(转)让提供保障。

(二)严把手续合规审查,确保还款来源有效性

一是对于以未确权土地经过一级市场交易的情形,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前提是要取得省级政府部门批复的土地指标,同时要取得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规划,对照规划方案进行实地调查以及与规划部门征询,确保还贷土地与规划用途等相一致。二是对于确权土地,要取得土地所有权证以及该地块招拍挂的全套资料和出让金缴纳凭证,确保确权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诸如土地出让金未缴足等问题而影响到以后的土地交易。三是对于划拨土地,在取得土地所有权证的同时要提供政府划拨的合法手续资料,证明划拨土地的权属。四是贷前调查人员要到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还贷土地的担保登记情况,确保作为还贷来源的土地不被用于担保等他用。五是通过合同附加条款或补充协议的方式弥补以土地出(转)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可能产生的相关问题,如:在合同中增加“借款人已用于还款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出(转)让收入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保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土地出(转)让收入提前实现时,要提前偿还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等条款。

(三)强化全程跟踪管理,确保还款来源及时性

一是在贷前调查环节:要求借款人根据银行均衡还贷管理的要求提供报经政府及国土、规划等部门同意确认的土地分年度出(转)让计划书面意见。在深入分析当地土地市场的前提下,审慎、客观、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同时结合当地控制性规划确定的可出让土地的面积、用途、条件等因素,合理预测土地出(转)让收入;二是贷款投放环节:要进一步核查作为还款来源土地的有效性,保证土地处于未担保或未开发状态,同时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要明确土地的分年度出(转)让计划和借款人按计划出(转)让的责任;三是贷后管理环节:要切实落实贷后检查和监管制度,加强对当地土地市场和价格的分析监测,定期核查还贷土地的现状,及时提醒借款人按期出(转)让。全程跟踪了解土地出(转)让收入的划拨过程,使土地出(转)让收入及时归集到银行帐户。

(四)构建收储补偿机制,确保还款来源稳定性

一是建立土地“最低价”收储机制。对因土地价格下滑或其他因素,导致还贷土地届时的出(转)让收入低于预期,不能覆盖应偿还贷款本息,要启动土地“最低价”收储机制,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收储资金不低于应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二是建立土地“置换”补偿机制。对还贷土地在出(转)让前因开发或其他合理用途导致不能按期出(转)让,当地政府要明确要求借款人或土地部门提供相邻同类土地用于置换,并确保置换后地块的出(转)让收入能够覆盖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五)落实监督保障措施,确保还款来源排他性

一是实行土地备案登记制。对拟用于还贷土地国土部门要实行备案登记,明确该土地只能作为银行项目贷款的还款来源,不得改变用途,并要加强对土地第三方登记的监督和预警,确保银行权益的排他性。二是加强帐户管理。原则上对银行贷款占比超过50%的借款人要在本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分析监测企业现金流状况,实时掌控土地出(转)让收入实现情况。对于未确权土地及划拨土地的出(转)让,应要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土地出让金归集帐户,并出具承诺:还贷土地交易实现后,剔除必要的税费后及时返还银行土地出让金归集账户,提前一个月转入借款人在银行开设的偿债备付金账户,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对于确权土地的转让,要求借款人以及借款人的主管部门出具承诺,土地转让收入扣除必要的税费后及时全额转入在银行开设的偿债备付金账户。

农业贷款政策范文2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广大农民在规模化种植和农产品深加工领域有了较大发展,然而广大农民资金不足、农民贷款难成了影响农业向纵深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为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笔者提出如下观点:

要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必须了解导致农村贷款难的深层次原因。农村贷款,特别是农业生产环节贷款确实存在诸如放款和回收贷款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抵押困难、手续繁杂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农业自身固有的特点。农业的特点首先表现在其生产过程存在不可预测的自然风险和销售过程存在难以控制的市场风险,农业生产面临诸如干旱、低温、高温、洪水、雹灾、病虫害等一系列自然灾害,任何一个灾害都可能导致农民颗粒无收;农业生产还要面对市场的不确定性,遇上风调雨顺的农业丰收,又可能“谷贱伤农”,致使农民增产不增收。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使得农民经营在破产的边缘上徘徊。这是农业贷款低收益和高风险的直接原因。其次,农业生产的公共产品性不仅决定了发展农业的必须性,也决定了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不可能成为获得暴利的行业。一方面,农业生产收益很低,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又不可缺少,决定了政府的农业安全责任。在这样的条件下,把农业贷款责任完全交给商业银行,显然是不现实的,缺乏金融支持的农业,难以保障国家的农业安全。笔者认为要化解农民贷款难题需要从政府和农民两个视角来考虑。

第一,加强政府对政策性农业贷款的扶持力度,扩大农业政策贷款的支持范围。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社会性,由于近年来涉农金融机构在改革中向商业化、股份化发展,以盈利为目标,故贷款投向难以惠及到规模小、分散、操作成本高的农民。鉴于农业的重要性和农业贷款管理难度大等特点,政府部门对为农民发放支农贷款的银行在上缴营业税收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或减免措施,以弥补银行过高的支农成本。同时要对支农资金给予财政贴息,引导资金流入农村和农业。作为金融支持农业的重要途径,政府政策性贷款可以降低农民贷款的市场风险,从而在财政资金上给予农业经济发展上的可靠保障。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农业贷款风险基金,健全农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为银行分担农业贷款风险。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风险规避机制,其中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个有效途径,政府推广的低保费广覆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农民贷款的风险,特别是农民在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农作物大面积歉收时,可以减少农民的损失,降低不良贷款的发生几率。此外,通过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和分散风险的作用,也有助于缓解贷款风险。

第二,通过组建农民合作社解决银行贷款成本高和抵押难问题。农民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农民贷款额小、需求分散,导致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和抵押难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组织农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一定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从而以合作社为载体统一贷款,这样就可以有效减少农民分散贷款的成本,增加银行的收益。金融机构要创新农业贷款担保方式,简化农民贷款担保手续。如有的合作社实行联保贷款,这样加入合作社的农民既是贷款人又是担保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可以有效解决农民在贷款过程中的担保问题。同时,政府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行利率优惠,通过支持合作社开展资本运营,增强合作社应对市场的能力,进而减少农民贷款风险。

政府的信贷支持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化解农民贷款难的两个重要条件。随着职业农民的成长和农民经营规模的扩大,农民对贷款的需求不断增加,制定和实施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引导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是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和重要保障。

农业贷款政策范文3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持续推动力,研究表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正向关系。金融体系越完善,就能更好地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经济发展得也就越快;反之,经济发展就越缓慢。同样,经济发展程度越高,其金融市场与金融结构的发展水平也就越高。由此看出,努力提高金融发展水平,可以促进经济增长;金融发展水平的滞后,将有碍于经济增长。将上述金融发展理论应用于农村,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理:农村金融发展是影响农业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它为农村生产经营提供一切金融服务,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金融动员和金融资源配置,从而成为促进农业经济增长的重要保证。

国外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金融发展可以促进经济增长,二者呈正相关关系;金融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被过分夸大,它并没有推动经济的发展;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互为因果。国内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实证检验也得出了不尽一致的结论。国内对整个中国的研究得出的结论基本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而在对区域性的某些研究中得出的结论是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为负相关关系。结论的不同可能与学者采用的实证检验方法和度量指标不同有关。尽管在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上有不同的观点,但主流的结论是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根据金融发展理论,农村金融体系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安排,是连接农村经济发展中资金供给与需求的重要渠道,对农村经济增长应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国外研究普遍认为农村存在金融抑制,需要对农村金融实施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国内学者对农村金融发展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中,也大多认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落后,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2我国农村金融和农业经济发展概况

我国农村金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期,在河北香河县成立我国近代最早的信用合作社。新型金融机构的运作以可持续发展为优先目标,完全由市场主体自愿参股,政府主要发挥监督、管理与引导作用。新型金融机构的引入不仅开放了农村金融市场,也给农信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促使其改革。我国农业的发展相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来说处于劣势状态,函待提高。同时,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几经改革,但发展水平一直以来都比较低。我国贷款几乎全数投向了工业和服务业,而农业仅仅占据了极小的比例。这些现象显示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不够完善,在对农业的金融支持上效果并不显著,即农村金融存在抑制。研究显示农业并不存在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农村金融并不存在抑制,与前面进行农村金融发展水平和农村金融规模时得出的结果相反。但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农业贷款的余额大于农业存款,只能表明它相对于农业存款是有效率的;但这并不表示在农业的发展上,农业贷款的供给就是充分的。很可能是因为农业存款余额本身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所以农业贷款与存款相比才具有相对优势。

3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3.1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在农业方面存在抑制在本文中这种抑制主要表现为我国农业贷款的供给不充分,尤其是真正用于农业的农业贷款不足,它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农村金融发展没有显著地促进农业经济的增长。那么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为何存在抑制,即农业贷款为何不足。我国的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供给型金融抑制,即我国农业贷款不足,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不足。需求性抑制,即农户对该部门资金需求不足导致我国农业贷款规模小也存在,但它只是从属现象。

(1)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资金的供给不足目前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邮政储蓄所,但是它们都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向农村尤其是向农户提供充足的资金。

(2)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受到严格管制,减少了农业资金供给来源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存贷款利率普遍较高,往往是官方金融组织的数倍,使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同时它的组织行为不规范,部分经营混乱,容易产生金融欺诈,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甚至扰乱金融秩序,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另外,由于农村地域范围广,交通不便等原因,政府对农村金融组织监管的运营成本较高,难度很大,因此政府对农村金融采取比城市金融更加严格的金融管制,限制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减少了农村资金的供给来源。

(3)农业贷款风险高,农户缺少贷款抵押物

农业作为弱质产业,资金回收期长,收益率低且风险较大,因此农业贷款涉及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较高,农民收入低,借款之后还款的风险较大。金融机构从规范经营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设置了繁杂的抵押担保等手续。由于农户本身资产较少,其拥有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并不能作为抵押物,金融机构缺乏放贷必需的担保物,再加上服务对象较为分散,大大提高了放贷的交易成本和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中多存少贷、或只存不贷的现象相当突出,甚至很多金融机构逐渐退出农村市场。这样一来,农户无法进入融资环节,严重影响了其融资能力。

(4)农户融资需求不足

市场交易中,风险大成本高。面对这些风险,在缺乏克服风险的政策工具的条件下,多数农户选择经营传统农业,不敢也不愿意改变,如改种植经济型农作物,发展牧业渔业等,从而减少了农户对资金的投资性需求。

3.2对策分析

3.2.1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农业信贷收益考虑到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农户的借贷能力等原因,贷款利率市场化将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过程。然而在三农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我们必须要解决当下农业信贷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应该加大对农业的政策型支持,建立财政补偿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收益,使其将资金投入农业领域,促进农产品的升级换代和农业结构调整。

农业贷款政策范文4

按照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的战略部署,为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服务,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创业、创新,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31号)精神,结合前阶段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综合试点经验,现就深化我市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涉农有效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好执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大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发挥金融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建立健全服务“三农”的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把支持“三农”工作列入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年度考核内容。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涉农贷款增幅要高于当年新增贷款增幅,其中农行*分行、农发行*分行、市商业银行、各农村合作银行在加大涉农有效投入上要勇挑重担,当年新增涉农贷款增幅要高于当年新增贷款增幅5个百分点,2008年涉农贷款余额分别达到255亿元、18亿元、80亿元和425亿元。在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贷款的同时,重点加大农户创业启动资金的贷款,主要解决农民种植业、养殖业、农业合作社和家庭工业创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今后每年都要保持15%以上的增长,其中各农村合作银行的农户创业启动资金贷款要占到涉农贷款的50%以上。

二、创新涉农贷款的途径和方式。要不断创新适应“三农”发展需要的金融服务产品和工具。

1.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建立农户信用机制,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开展农户小额信贷和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联保贷款,推广普通农户保证贷款。

2.探索农民房权、林权抵押贷款办法。各地要根据农民住房特点和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农户经所在村委会确定后,在当地指定的相关部门登记,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根据有关规定,自主确定贷款。各地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推广。探索开展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经依法流转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积极开展以森林资源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林农直接贷款的比例。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及用于森林生产、森林资源保护、竹木经营加工、森林休闲等林业产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3.降低对“三农”贷款的利率。对农户创业启动资金的贷款利率,实行基准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10%,其中对低收入农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创业贷款实行全额贴息。贴息资金在“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列支。

4.实施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农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标准为:以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实际余额为基数,按农业贷款比上年末净增额的1%比例予以补偿。补偿资金在“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包括对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贷款和农村经济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两类,不包括享受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农村企业贷款。

三、深化涉农金融服务管理。稳妥推行信贷人员对辖区范围内农户存贷款“四包一挂钩”制度,即信贷人员全面负责,包农贷的资金组织、发放、管理和本息按期收回,贷款中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经办的信贷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信贷人员办理业务要严格规范程序,建立健全台账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探索降低信贷门槛,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审批流程。充分挖掘各金融机构潜在优势,积极发挥点多面广的农村金融网点上大量熟悉当地农户、农民的储蓄人员的作用,培育一批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涉农信贷骨干,完善涉农金融服务网络。

四、积极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做大做强辖内金融机构,壮大支农资金实力。对利用自筹资金发放农户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合作银行,人民银行要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来绍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有条件的银行要利用自身优势,继续向县城及中心镇延伸。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强对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工作,增加为农服务的功能与品种。积极开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五、创新农业农村保险服务。加快建立支农贷款保险机制。积极推广为农民创业贷款提供保险服务的“安贷保”等业务。进一步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加大保险费率调整力度。农村住房保险额1.8万元以内的执行国家政策性保险费率,超过1.8万元的商业保险费率由0.2%降至0.08%,并可通过补贴方式,适当减免农户保费,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

六、加快农村金融电子化结算步伐。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扩大农民工工资、农村养老保险等代收代付服务范围,方便农民理财。加快“信付通”在专业市场外的推广步伐,为广大农户、家庭工业、农业龙头企业等的资金汇划提供便利。全面开办“贷记卡”业务,增加农民长途贩运、农资采购等临时性融资渠道。根据农民贷款小额、分散的特点,加快推行“小额农贷卡”,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方便农民贷款,减轻农民负担。

农业贷款政策范文5

一、农业信贷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

1.农业信贷风险管理体制不完善

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农户信用小额贷款额度较小。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0.2万元到2万元的小额授信农贷额度远远不够,供求资金反差较大。二是农业贷款利率较高。目前农村信用社上浮贷款利率普遍在25%~100%之间不等,甚至还“上浮到顶”,与现实收益率较低的农业生产相比,农民根本无法承受,同时与国家的惠农政策相斥。三是农业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严重脱节。由于现代农业已打破传统农业的春种秋收模式,长周期发展、反向季节,很多特色农业的生产周期延长,而当前仍采取传统的农业贷款发放办法的农业基金部门,无论用途、贷款种类均实行2年内的贷款期限,早已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规律。四是农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目前县级金融担保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很大一部分县市甚至还没有成立一家金融担保公司,且涉及农业方面的业务稀缺,大部分农村,小民营企业和种养业农民因缺少担保而被拒绝于贷款大门以外。

2.农业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

农业信贷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大多执行的是贷款首问责任制,即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对所发放贷款负有直接的第一责任,缺少风险大局管理意识与可行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掌控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风险管理条块的分离,各种各样的风险管理政策综合协调程度很低,很难从整体上来测量与掌握风险所存在的状况。我省在农村金融领域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管制方法,如设置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圈子、对存贷款利率的监管等,取得了一定效果,但金融监管不当还是成为制约农村信贷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在机构、业务准入方面缺乏灵活性,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垄断,农村信贷市场运行效率很低。而严格的利率管制导致了农村资金的“城市化”。大量农村资金向城市转移,使农村在资金创造功能本来就发展不良的状况下,又面临休克的问题。在利益目标和专业业务的冲突中,农村信用社选择了“不贷”或“少贷”,致使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困难问题很多。现有规章制度也的确没有把信贷风险的计量分析明确认定为常规性的工作,特别缺乏风险独立报告秩序和缺乏对风险进一步深层次分析的办法和模式。

3.风险补偿转移分担机制缺乏

虽然农村信贷市场部分垄断、信息又不对应、效率低下、高风险性所遇到的信贷给予不平衡可以通过第三方的风险承担和机制转移去解决,可我省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中政策性发放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和农业保险都没有发挥农村信贷配给的作用。一是政策性贷款支持农业作用不明显,普遍存在着范围窄小、规模窄、增长速度慢、发放不规范、发放贷款质量和持续性差的缺点。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唯一发放政策性贷款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其政策性贷款一直受到国家严格限制。二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现有中小企业金融信用担保机构数量很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中小企业担保困难问题。但是,担保机制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待重视。三是农业保险空白。我省农业保险整体呈下降趋势。农业保险规模少,险种减少,农业风险补偿率低。农业保险的缺失加大了贷款风险度,高风险驱动,各大商业银行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纷纷从农村信贷市场撤离。

4.农业信贷业务单一

从信贷需求对象来看,我省的农业信贷需求主要是农副产业、农业企业、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等。由于农户和农业企业的性质、生产活动内容和规模不一,其信贷需求又表现出多方面特点。根据农户的信贷需求特点,可分为贫困户、温饱型农户和市场型农户;农业企业可分为农业资源型小企业和龙头企业。不同类型的需求主体,其信贷需求的方式、特点和满足信贷需求的手段与要求也不同。从供给来看,黑龙江省农业金融体系十分薄弱,远远不能满足农村信贷需求。一是农业金融机构结构不合理,农村资金供求缺口严重。二是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基础设施条件差。三是农村资金供求矛盾较多,农村资金外流异常严重。四是金融机构在农村支农供给量不足。五是获得农业信贷支持低,农民贷款困难加大。由此看出,我省农业信贷不仅存在供求总数的矛盾,也存在着供求结构矛盾。从另一个方面看,这种差距还影响着农业信贷大发展和金融创新大发展的发展前景。

5.市场体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我省已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律的独立地位、作用的范筹和权威性都在逐步强化,但支持金融事业发展尤其是保护金融机构债权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立法空白,使民间金融机构处于不利地位,民间金融得不到法律认可,而民间金融是中小企业和农户小额贷款的重要来源,这就进一步加大了中小企业和农户小额贷款的困难程度。

二、强化黑龙江省农业信贷风险管理的建议

1.完善农业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一是鼓励农业银行等各大商业银行加大支持农村的力度,把支持龙头产业企业作为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切入点,优先扶持一批有特色、有优势、有前景的重点龙头产业企业。二是改革现在的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使之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业务服务,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保障体系结构建设,开办粮食生产专项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扶贫贷款等业务。三是在继续加强改革和完善金融机构的发展的同时,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借贷,探索社区范围内农民组成团结互助、合作经营的金融形式,以适应农民多样化、复杂化的信贷要求。四是加快农村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可以在农村探索建立存款保险体制。在加大对“三农”政策金融补贴的同时,继续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程度,在农村首先实现利率市场化。

2.建立有效的信贷风险补偿转移分担机制

一是针对政策性风险较大的农业贷款,实行既保留自有资金比例,又办理风险保证金专存,根据贷款数量和承贷能力合情合理确定风险保证金提留比重和来源。二是对企业经营性风险很大的贷款,实行全体成员风险股份合作制,按照贷款对象承担人的不同责任范围,提交各自比例的风险基金专项存款,使贷款对象效益与经营者的利益直接相连,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各个金融机构参与的农业保险制度和现代农贷保障制度。允许农业银行和其他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业务放宽税收优惠,并适当减免相应所得税。加强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合作,对已经投保的农业项目与农产优先发放贷款。还可将受灾农户相应补贴改为经营自救型的保险补贴项目,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更好地防范农业信贷风险。三是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较大的贷款对象,在保持自有资金比例的同时,把贷款对象参加社会保险作为贷款条件之一,并根据借款人的承担能力,选择适当的风险金提留方式,还要注意加强农业贷款风险管理的法律保护机制。对信用贷款和已过诉讼时效期的部分担保、抵押托欠农业贷款,及时补办担保抵押资料,以降低农业贷款的损失风险。

农业贷款政策范文6

1福建省农业信贷供给现状

近年来,福建省加大服务“三农”力度,扎实推进支农工作,结合福建“三农”发展需求实际,制定了《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和服务半径不断扩大。

1.1各种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

截至2010年末,福建银行业涉农贷款新增1098.13亿元,增长幅度超过三成。福建农信社资产总额2078.73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726.0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173.01亿元;1884个营业网点覆盖全省各乡镇,实现金融服务全覆盖;涉农贷款余额931亿元,获得农信社信贷支持的农户数达到298万户,以占全省金融机构9.43%的存款,支撑了全省24.1%的涉农贷款投入;中小企业贷款余额354亿元,支持9500多家中小企业的发展。另统计数据显示,福建农行涉农贷款余额732亿元,比年初增加99.8亿元。县域存、贷款分别比年初增加203亿元、161亿元,分别占全行增量的58.8%和65.6%。新增惠农卡172.4万张、农户贷款20.4亿元、农户授信4.02万户。

1.2加快布点延伸服务

2010年新开业7家商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网点及55个县域以下邮政储蓄营业机构网点,10家商业银行县域以下网点正在筹建中。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步伐加快,福州、上杭、泉州、莆田等4家农村商业银行获准开业。福鼎恒兴、漳平民泰村镇银行也顺利开业,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进入筹建前期准备阶段。涉农银行业分支机构的增多为支农服务注入活力。

1.3大力开展产品与服务创新

从当地实际出发,针对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在切实注重风险防范基础上,大力开展产品与服务创新。如福建农行结合“三农”实际,相继推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茶树抵押等15项金融产品,农民的生活生产与市民一样越来越方便。2010年3月22日,全国首张“金穗惠农——社保卡”在福建泉州惠安县首发。将惠农卡与社会保障卡合二为一,既有普通银行卡的功能,又能对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小额贷款,还可作为农民参加新农合凭证,实现领取各项惠农补贴的功能。

2农村信贷供给缺口规模分析

由于福建省各地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不平衡,准确地估算农业贷款规模十分困难。从理论上讲,一个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差距过大说明该金融机构的资金没有得到合理的运行。由此,可以得出,若一个地区农业存贷款差距过大,信贷资金供求缺口过大,则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个地区农业信贷供给效率低。从表1可以看出,在1998—2009年间,福建省农业信贷供给规模在不断壮大,但是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福建省农业信贷供给量还有很大缺口。农业存贷差逐年在增加,而且增加比例不断在扩大,侧面反映出福建省农村金融受到抑制,农业信贷供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发展。从存贷差额这一指标为负数表明,福建间接融资需求量大,这也与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数据相吻合:东、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占全国贷款余额的比重分别为61.6%、19.1%和16.0%,贷款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东部地区贷款在全国的占比低于存款2.3个百分点。

3农业信贷供给效率分析

3.1农业信贷供给效率的描述分析

由于中国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农业自我融资能力较差,发展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外部融资获得,贷款几乎是外部融资的唯一方式。因此,农业贷款比例与其农业GDP比例差距不应太大,否则可认为农业信贷供给效率低。由于无法直接计算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供给效率,只能间接地测算。在这种情况下,农业信贷资金比重α应与农业产值比重β相一致。当农业信贷资金比重α小于农业产值比重β时,农业信贷供给的配给度为,即信贷需求缺口与信贷需求之比。表2为1998—2009年农业信贷供给的配给度的描述统计分析。从图1可以直观看出,福建省农业信贷供给配给程度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04年后,福建省提出“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投入大量信贷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贷配给的程度。此外,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地满足了农村经济的信贷需求,拓展信贷领域,优化信贷投向,增加有效合理的信贷投入。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经济增长取决于资本增加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作为资本要素的农业贷款,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投资,促进农村总产值增加。因此,不能光靠增加贷款规模,而忽略对其结构、效率进行合理优化配置。经济效率又被称作为资源利用效率,它等同于资金配置效率,有利于促进农村资本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充分发挥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实现帕累托农业贷款效率最优。从图2可以看到,福建省农业贷款增长率与农业GDP增长率基本上是呈相反方向发展,在2002—2004年间表现得最为明显,在农业贷款高速增长时,农业GDP增长却处于低点;而当农业贷款有所下降时,农业GDP却快速增长。并且农业贷款增长速度始终高于农业GDP。这其中的原因:一是1998年国有银行大幅度撤并县域农村网点,缩减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必然会减少农业贷款量;另一方面,自改革开放特别是1996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以来,加上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福建省农村信贷资金分配格局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银行、信用社侧重对乡镇企业的扶持,必然相应减少对一般农业,其是种养殖业的资金投入;二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滞后性以及普遍存在严重农村金融抑制现象,一定程度上降低农业贷款对农村GDP影响,农业贷款配置效率不高;三是是长期以来,虽然政府和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金的投放力度,但由于资金的逐利性,农业贷款并没有真正落到农村实体经济,没有真正达到支农作用,制约福建省经济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四是据中国人民银行抽样调查,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等地区的民间融资规模约占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民间融资的活跃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为县域经济融资另辟蹊径,客观上减少对农业GDP的影响;最后,在图中直观看出,针对2008年中国宏观经济面临的国内外复杂环境,美国次级债危机影响、欧洲次级债危机的影响,世界经济不景气对福建省农产品出品贸易产生较大影响,间接影响了农业GDP的增长速度。

3.2农业信贷供给效率的实证分析

3.2.1模型构建与指标选取要计量农业信贷供给效率,就要计量农业贷款对农业GDP的作用。由于农业贷款规模与农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选取农业贷款作为被解释变量;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测量农业经济总量选用狭义上的农业GDP,包括福建省农、林、牧、渔产值作为衡量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利用Wurgler[18]的方法,原始数据以1998—2009年福建省相应指标为研究样本,来源于《福建统计年鉴1999—2010》。建立如下模型计量农业信贷供给效率见式(1):……(1)其中,C表示农业信贷规模,GDP表示农业GDP;模型(1)的表示农业信贷增长率,表示农业GDP增长率,α和β为待估参数,t表示时间,μt为误差项。β系数表示农业信贷增长率对农业GDP增长率的敏感程度,用以衡量农业信贷供给效率。β>0表明农业信贷供给效率较高,农业信贷供给效率得到改善。此时β值越大,农业信贷供给效率越高。同理,β<0表明农业信贷供给效率较低,农业信贷供给效率有待改进。

3.2.2协整检验首先对所有的相关指标都做了自然对数化处理,然后按照AIC和SC信息量取值最小的准则对模型中的时间序列进行ADF单位根检验,检验变量的平稳性,对于非平稳性的变量进行处理使之成为平稳时间序列。如果变量是单整的,那么将利用前述模型进行协整检验,确定农业贷款和农业GDP之间的长期关系。将运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来检验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数据分析工具采用Eviews软件[19]。结果如下表:由表4协整检验结果表明,农业贷款与农业GDP两者之间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即两者存在长期均衡关系。根据向量修正模型得到标准化的协整方程(2)。数β标准差(0.43535)较小,所以农业贷款对农业GDP的弹性的估计值是可靠的。回归结果显示,福建省农业贷款对农业GDP的弹性为-1.032299<0,这表明福建省农业信贷资源的分配对农业GDP增长并不敏感。反映出在1996年新一轮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以及1998年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撤并县域网点后,即使是新增的农业信贷投入,也会出现资金“逆向选择”现象,近十多年福建省来农业信贷资金配给效率较低。导致实力强的农村经济部门并没有因其实力信誉高而得到贷款,大部分的贷款分配到了能力较弱的农村经济部门,使得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在长期过程中并不能有效发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这一结论与朱喜等[20]的研究相同。

4结论

福建省农业信贷供给缺口规模及其效率进行的研究结果显示,福建省农业信贷仍有很大缺口,农业信贷供给效率也不尽如人意。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是:(1)在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及其功能定位上政府干预过度,政府主导的指令性信贷配置效率低下,不适当的农村经济发展,从而使得信贷政策导致高昂的成本;(2)农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农业的边际资本投入产出率低。随着农业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农业的边际信贷资金利用率也在不断降低;(3)当前福建省农村金融机构缺乏金融功能上的竞争,不能保证金融效率的提高以及更好地发挥金融的功能效应;(4)农村金融机构的安排忽视外界环境的特征。经验表明,如果一国或地区的信贷资金供给不足或滞后,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其经济的发展速度。因此,这种滞后现状将会进一步加大城乡收入差距,加剧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