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1
税务筹划是企业一项合理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活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能够减轻企业的纳税重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企业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就容易出现各种税务风险,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与管理。在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给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不少的冲击,金融企业纷纷提高对纳税筹划以及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对增值税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程度,进而来提高企业税务管理的有效性,增强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以此促进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
一、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分析
在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之后,金融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势必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时候,如果没有及时的调整纳税规划,提高对增值税的认识程度,就容易加大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对金融企业来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遇到巨大的挑战。一是,企业的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虽然说采用增值税进行征收,能够避免重复征收的现象出现,但是由于金融企业的发展具有自身的特性,在加上我国金融市场上各项机制还不够完善,不能够完善确定增值税征收的税负效应,就有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负重担。二是,由于金融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导致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上与一般企业相比有所不同,存在着进项税无法抵扣的情况,在与上下游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时候,就会出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不够充分的情况,使得一些企业的税负增加。三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一些金融企业出于降低企业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达到多范围的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就有可能会选择代开或者是虚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样做,不仅违反税收筹划的原则,还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二、金融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是引发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外部环境,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引发企业税务风险。虽然说,外部环境的变化,也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发展的机遇。但是,从税务风险管理的层面上来说,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重大的影响,也是金融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在经济增速换挡回落发展的新常态下,由于资金脱实入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发展,金融市场上涌入了大量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企业,就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秩序,进而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给税务风险管理带来巨大的挑战。
另一方面,当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时候,也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税法法律法规需要不断的修改与完善,从而来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社会发展下,分工越来越精细化,市场上商品的生产可能需要有多个企业来共同完成,就会放大营业税征收时重复征税的缺点,在2016年的5月,就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在营改增后,对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及时的了解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更新税法的知识,就容易引发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而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内部因素是引发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原因
一方面,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如果有关的优惠政策了解不够彻底或者是在使用的时候,存在着违法的行为,就会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能够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重担。相应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能够享有其优惠条件的企业会提出许多的要求。如果企业不熟悉这些要求与条件,就有可能会错过享有优惠的权利。另一方面,企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缺少税收常识也会加大税务风险。企业的涉税人员需要掌握有关的税法基本常识,如果对这些常识的了解不够透彻,就会加大企业的风险。但是,从当前来说,企业内部的很多员工对税法基本知识不够了解,将税收缴纳工作看作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认为财务部门需要专门负责公司的财务计算,而业务部门则需要开展业务范围,并没有深刻的意识到,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业务部门与税收缴纳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当业务部门中的有关人员对增值税的知识不够了解,没有拿到增值税的专业发票,就存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或者是业务部门拿回来的发票十分的混乱,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无形中就会加大财务部门工作的难度与压力,也会提高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营改增后金融企业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正确的解读金融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
在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为了进一步促进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政府与有关的税制部门会不断的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如:针对于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而金融企业为了对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力度,就需要能够精准的把握新的税收政策中的有关内容,并且积极的参与各项培训活动,来提高对税收政策的熟悉程度。一些税务机关或者是中介机构会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的培训活动,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金融业税收政策中对于财务以及税务中有关的规定。金融企业需要提高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能够区分营业税与增值税这两种征收方式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在推动增值税之后,能够及时的改变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如果对政策内容有疑惑的地方,就应该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咨询,进而来减轻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
(二)构建税务内部控制制度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除了是税种与税负发生了改变之外,企业的经营环境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就需要按照金融业自身的特点,来重塑对金融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的业务流程。所以,就需要在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来构建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对税务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各项风险的识别力度,提高监督与管理的能力,进而来避免税务风险出现的机率。企业需要强化增值?发票管理,严格按照增值税的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需要得到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并且开具的时候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严格的禁止虚开或者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在营改增后,金融企业需要优化税务内部控制的流程,加强对各项纳税环节的控制力度,进而来避免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税务风险。
(三)规范企业的依法纳税行为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金融企业要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就需要规范企业的依法纳税行为,也就是要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降低税务风险出现的概率。首先,在采用增值税进行征税时,纳税申报表填制的难度上升,这就要求金融企业内部员工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质与对税收政策的熟悉程度,填制好相关的纳税填报表,能够规范企业的纳税申报行为。其次,需要规范金融企业的账务处理程序,能够完善内部的会计管理,做到有账可查、有错可改。再次,还需要提高对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力度,在增值税实施之后,注意抵减相关的进项数额,以此来减轻企业的税务风险。最后,需要强化内部的合同管理,特别是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时候,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程度,进而来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
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2
关键词:融资租赁 集团公司 税务筹划
在集团内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交易结构安排降低集团总体税负成本,主要依赖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两大特殊政策:一是增值税差额纳税政策,二是地方财政扶持政策。
一、增值税差额纳税政策
2012年1月1日,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融资租赁业务作为现代服务被纳入营改增范围。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继续沿用原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即“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实务操作中,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差额纳税,需将融资租赁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直接扣除。
假设集团公司A已经设有财务公司B,实现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集团公司下属公司C在2014年年初通过集团内部融资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在没有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况下,C公司从B公司取得贷款5000万元,贷款利率为6%,则:
B公司需要交纳的营业税为300×5%=15万元;
C公司没有任何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
假设A集团设立融资租赁公司D,B公司贷款给D公司,D公司再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贷款给C公司,在此交易结构中,D公司只起到通道作用,不赚取利息差额,则:
B公司需要交纳的营业税为300×5%=15万元;
D公司2014年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300万÷1.17×17%(向C公司收取利息产生的销项税)-300万÷1.17×17%(向B公司支付利息扣减销售额)=0。
而C公司由于取得300万由D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产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3.59万元。
通过以融资租赁业务作为通道业务,将集团内部财务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营业税业务)转化为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业务),可以降低15%的财务成本,增加15%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对于像国有五大电力集团这样的重资产企业,是非常值得尝试的税务筹划方式。
二、地方财政扶持政策
天津、上海等地区为鼓励当地金融企业的发展,针对融资租赁业务制定了很多非常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例如: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动产租赁业务形成的流转税、所得税,其中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给予不同程度的财政返还。沿用上例,假设D公司设立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且该公司获得了流转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现B公司以5%利率贷款给D公司,D公司以6%利率贷给C公司,则:
B公司需要交纳营业税为250×5%=12.5万元。
C公司由于享受流转税全额减免(营改增形成的增值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地方留存比例为100%),实际增值税税负为零,此结构易为集团公司节税2.5万元。
对于存在大量内部交易的租赁公司如厂商租赁公司,内部转移定价结合地方性财政返还,可以有效为集团公司降低税负成本。
三、小结
2014年将是各大型集团公司继续争相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一年。除上述财政税务优惠政策外,融资租赁业务还具有其他税务优惠政策,如国税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跨境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业务由于其特有的灵活交易结构,结合如爱尔兰、日本、法国等针对租赁业务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结构性节税租赁也被广泛应用机租赁实务之中。随着我国产融结合的不断发展以及融资模式的多元化,融资租赁业务必将成为集团化税收筹划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3
(一)在“销售”环节的纳税变化
税率方面的变化以及计税过程的差异,会给金融企业在“销售”环节的税负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金融企业原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并且金融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之后,暂定税率为6%。如果假设在改革变化前后金融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价格不变,即都为P,那么按照营业税的计税原则应缴纳的营业税为P*5%=0.05P。而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则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为[P1+6%]*6%=0.057P。按照这样的规则算下来,金融企业会有0.7%的税负增加。同样假设目标金融企业地处城镇,那么加上受到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影响,金融企业还要有0.07%的税费增长,一共在“销售”环节将会受到0.77%的税负增加。这就是改革给金融企业带来的因计税方式变化和税率变化而产生的影响。但是,增值税并非仅是在销售环节进行的单一纳税活动,还要在购进货物环节进行相应的增值税抵扣,才体现出针对增值额进行纳税的增值税管理初衷。所以,金融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需要了解增值税“销售”环节的影响变化,同时还要了解在“购进货物”等环节的增值税抵扣要求,从而完整地掌握“营改增”的变化规律。
(二)在“购进货物”环节的纳税变化
由于营业税纳税规则中并没有进项税抵扣之说,所以,在金融企业相关“购进货物”环节也没有进项抵扣的纳税管理意识。又由于金融企业不同于传统制造类企业,就目前相关政策的规定,可用于抵扣项目的范围也有限。如银行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作为增值税纳税项目,而相对应的存款利息支出,则暂时不作为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主要“购进货物”类抵扣项目的抵扣缺失,影响金融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负担。而金融业作为服务行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占比相对较少,并且也不可能在营改增的过程中进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这样金融企业可利用的增值税抵扣数额也有限。这样对于金融企业“销售”环节的0.77%的税负增加量就很难进行抵消。所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金融企业将面临增值税“销项”部分增加,而增值税“进项”部分不足的局面。
二、金融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充分利用政策
金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实施初期,受到增值税抵扣项目迟延、抵扣范围过窄或者单位内部抵扣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的影响,一时间会产生一定税负的增加量无法消除的情况。国家为了防止企业税负的增加,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一般都会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出台。金融企业财务人员在学习增值税纳税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入对相关税收补贴政策的学习。充分了解和学习增值税关于金融业的减税、免税项目,并且及时关注国家出台的各项扩大金融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然后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这样才能应对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企业正常的经济效益。
(二)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
应对增值税管理的要求变化,金融企业内部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涉及增值税纳税管理的业务流程与环节。如购买的固定资产以及运输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中包含的增值税,都可以用做抵扣项目,金融企业就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所以在固定资产采购活动中要完善对相关发票的核查与监督流程,确保规范、完整地进行增值税抵扣。另外,需要规范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金融企业涉及的业务种类繁多,不同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方法和规定也会有所差异,准确独立核算不同业务是应用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关键。所以,金融企业需要完善相关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优惠政策的运用,否则会给金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加强必要的沟通及政策扶持力度
金融企业在实施增值税纳税的初期,一定会遇到很多问题。金融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加强与主管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反馈在实施增值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寻求税务部门的帮助。同时,国家应该加大对营改增过渡期金融企业的扶持和帮助力度,结合金融企业的经营实际以及遇到的纳税困难,制定相应的税收补贴政策,从而实现金融企业税负不增加,形成最终税负减少的政策目的。
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4
关键词:融资租赁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已经有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经历了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也经历了税收政策的从无到有。可以说融资租赁业的蓬勃发展极大的盘活了我国的经济市场,促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推动了金融市场工具的创新。在我国经济中低速增长已经成为新常态的背景下,在去库存的口号下,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也逐渐放缓,有必要以税收政策的完善激励高质量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我国现行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营改增”的过渡政策在融资租赁业的不完善之处
“营改增”政策中将融资租赁业根据业务实质的不同,分为以贷款业务为实质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两大板块,同时在每个板块下面又分设有形动产和不动产。根据以上的分类情况有着6%、11%、17%几档不同的税率级次。
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来说,将其划分为贷款业务并且按照金融业的6%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还享受3%即征即退的政策。但是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在此发生中断,即售后回租这部分的增值税是无法进行抵扣的。
此外,对于融资租赁中直租业务中有形动产以17%征税,而对于无形资产按照11%征税,体现出对于不同业务的差别对待,但是这种税率的划分是否真正的能够做到在不同征税对象之间的公平,在短期也是难以预见的。融资租赁企业可能会因为有形或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税后利润的不同而更倾向于选择其中的某一种作为重点发展的业务,开发市场并进行金融创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另一种融资租赁方式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在融资租赁业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融资租赁业的折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而国际上通用的则是由资产的所有人计提折旧。
同时,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的使用寿命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会短一些,而我国对于资产的折旧年限有着明确的最低限额。资产的折旧虽然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是这种扣除与资产的实际损耗相比却是滞后的,这样就会占用企业的资金同时限制企业进一步用于投资的资金额度,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我国税法中有融资租赁企业投资税收抵免的条款,但是这仅仅是针对融资租赁期间的规定,而对于租赁期满之后与资产的所有人以及受益人的税务处理方式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税收优惠政策在融资租赁业激励及刺激作用的缺失
我国在融资租赁业方面并未形成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体系。
从关税方面来讲,融资租入的进口设备是要征收进口关税的,同时也有免税的情况存在。但是这些免税的融资租赁设备都是以各种批复的形式存在,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同时这种个案的存在是针对个别企业的,因此也会导致融资租赁行业内部出现税收不公平的现象,扰乱融资租赁市场的正常运转。
此外,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角度来说,对于融资租赁业都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融资租赁其实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但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是关注货币相关的金融工具,而对于实物资产相关的金融创新工具的激励不够。
二、我国现行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完善的建议分析
(一)增值税税收政策及未来立法应当完善方面的建议
就“营改增”来说,不论是对于金融业,还是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规定都相对笼统、不够细致规范的,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盲区。
“营改增”中对于金融业的规定本来就相对简单,同时关注点也都在传统的金融行业,涉及到金融创新工具的则少之又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布试点政策之后,又陆续出台了关于税收征管,或者集中于某一行业的税收问题的集中解答的文件,但这其中关于融资租赁业的也是寥寥。税收政策的完善能够使融资租赁企业提高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增加税务处理的确定性,降低税务处理的风险,减少税务管理的成本。也就是说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的完善离不开健全的税收政策的支持。
所以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十分有必要建立健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以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遵从度,减少税企双方的税务摩擦给双方带来的成本。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仅仅完善融资租赁业还是远远不够的,而是需要将“营改增”的整体打通,将融资租赁业的上下游打通,加快增值税的立法工作。
同时,还应当平衡融资租赁业不同种类之间的税收负担,简化税种,减少税率级次,降低增值税税收征管的复杂程度。以公平税收的方式促进融资租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二)以企业所得税促进融资租赁业进一步的税收公平
首先,应当对于融资租赁业的经营范围和适用的税收政策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在此基础上实现融资租U业与企业行业的纵向的税收公平,同时实现融资租赁业内部横向的税收公平。
比如,税法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定义为贷款服务,但是却不能享受金融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待遇,这就会增加融资租赁业相对于传统金融业的税收负担,加剧融资租赁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
此外,从承租方的角度来说,从金融租赁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从非金融融资租赁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形成的利息费用能否全额扣除还是一个问号,因为要参考金融业同期的利率水平并以此作为扣除限额的标准。所以,从承租方企业的角度考虑,为了增加税务处理的确定性同时降低税务处理的风险,选择金融租赁公司进行交易将会更为有利。以上这些具有导向性的政策就会造成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的税收不公平的现象。
所以,从所得税的角度来说,既然将融资租赁的部分业务划分为贷款业务,就应当享受与金融业同等的税收政策。同时,减少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的扭曲,保持税收的中性,均衡行业内部的发展。
(三)以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融资租赁业的再发展
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引导社会资本向融资租赁业的流动,推动行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应当将视同金融业的那部分融资租赁业务享受金融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业务作为金融创新工具在我国的发展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可见税收政策的些许变动都会对融资租赁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并且这个影响是十分深远的。所以对融资租赁业给予一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也将会产生相似的刺激效果。同时,在进口关税免税方面应当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这样融资租赁可以以此进行税收筹划,也使得海关和企业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双方的行为都有可以依据的标准。
此外,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从税前扣除入手。比如,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利息可以全额扣除,或者扣除条件适当放宽。融资租赁企业的所得税具体操作可以更多的参考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方面。
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能够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三、结束语
融资租赁业的经营形式较多,而税收政策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对于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这需要税务机关和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不断的沟通和磨合,才能更好的以税收政策促进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5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临界点;节税
近年来,国家为了控制房地产价格过高、投资过热,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配套细则,但收效却不太大。商品房价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依然居高不下,其原因固然是综合复杂的,毫无疑问,高税负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多达十几种,在整个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企业应当给予足够重视。
一、问题的提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房地产企业开发出售房地产项目所获利润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多少。因此,企业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思考如何通过研究税法,对土地增值税做出最佳的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纳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是每个房地产企业应该考虑的问题。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有很多,在本文中,笔者主要研究如何依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二、临界点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中的运用
税收临界点是指税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一定比例或数额,当应纳税所得额或销售额,一旦突破这一比例或数额时,就要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税负大幅上升;反之,纳税人可以免税或按更低的税率纳税。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否则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针对这项规定,纳税人在对普通住宅确定售价时,就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1.假如纳税人享受起征点优惠。
纳税人如果选择享受起征点优惠,其增值率不能超过20%,在这范围内,企业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其售价应该定为享受到起征点优惠的最高价位,否则,尽管享受到了起征点优惠,但获取的利润还存在上升的空间。
【例如】甲房地产有限公司,建造好一批普通标准住宅,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合计是500万元,其中未包括销售税金及附加。设该批住宅的售价为×万元,则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5%×,这时,公司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500+5.5%×,依据相关规定,当增值率未超过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那么该公司享受起征点优惠的最高售价是×=1.2×(500+5.5%×),解方程×值为642.40,即享受起征点的最高售价为642.40万元, 允许扣除金额为535.33万元(500+642.40×5.5%)。
2.假如纳税人提高售价,放弃起征点优惠。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具体见下表:
表1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仍然用上例资料,假如住宅售价在原来基础上提高Y万元,即售价为642.40+Y,售价提高则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应提高5.5%Y,此时,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合计为535.33+5.5%Y,增值额为107.07+94.5%Y,应纳土地增值税为30%×(107.07+94.5%Y)。公司若是想通过提高售价获得更多利润,就务必使提高的售价部分高于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即Y30%×(107.07+94.5%Y),解不等式Y44.83。此时,企业必须使房屋售价格高于687.23(642.40+44.83)万元,才有利可图。
依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增值率来确定的,且采用的是四级超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形式存在明显的纳税临界点。企业可采用以上方法,求出各级适用税率的纳税临界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方法来调节税率,使企业适用税率降低至临界点以下,从而适用更低一级的税率。
3.实证研究。
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一批普通标准住宅待售,在该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 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 200万元,有关的税金为15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可以加扣成本费用(1 000+2 200)×20%=640万元。
如果该批住宅售价为4 900万元,该房地产的增值率为910÷3 990=22.8%,根据税法规定,应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4 900-3 990)×30%=273万元。此时,企业税后利润为4 900-3 990-273=637万元。
如果公司进行税务筹划,将售价降低至4 780万元,该房地产的增值率为19.8%,依据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相关规定,该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此时,企业税后利润为790万元,公司税后利润增加153万元。
三、临界点在利息支出扣除方式中的运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需要使用大量贷款,自然涉及到利息的支出。对于利息支出的扣除限额,我国税法做出了以下具体的规定:如果利息费用没有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且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其他开发费用,按“合计数”(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与其他费用一起按“合计数”的10%以内计算扣除。这样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有利的空间,企业可选择有利的扣除方式。
1.举例分析。
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房产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了2 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 400万元,利息支出为100万元,未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且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若公司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能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最高额为(2 000+2 400)×10%=440万元,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能扣除开发费用的最高额为100+(2 000+2 400)×5%=320万元。可见,在本例中公司应选择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2.分析结论。
公司在扣除借款利息时,要好好权衡是否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若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5%,则应该提供证明,如果没有超过5%,则应选择不提供证明。
四、结束语
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分析运用税收临界点,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税负,争取更多利润。纳税人在分析运用纳税临界点时,要及时关注税法最新动态,确保筹划方案的时效性。同时还必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着眼于企业整体,因为只有使企业综合收益达到最大化的税务筹划,才是最优的方案。
・・・・・・参考文献・・・・・・・・・・・・・・・・・・・・・・・・・・・
[1]胡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税收筹划[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
[2]石红红.基于税收临界点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实证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7).
金融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6
关键词:增值税改征营业税;财政分权;财政收入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所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进项税额。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所要差别规范的各类优惠政策
现行营业税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九个税目。那么,如果这些项目全面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是统一按现行的标准税率17%征税,还是另设一档税率?如果另设一档税率,税率水平多高合适?从理论上说,增值税是中性税,它不会因生产、经营的内容不同而税负不同,要求的税率档次相对要少。而营业税是行业差别税率,体现着政府对特定行业的扶持和引导。若要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至营业税领域,则必然面临这两种理念的冲突。对此,如何注入产业优惠因子,在扩大征税范围的同时按不同税率征收,以体现对不同行业的优惠策略。若进一步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特点,则发现企业所得税的产业导向政策主要集中于优惠领域,而优惠的重点在“创新”和“环保”,比如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购买研发设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给予优惠;税率优惠重点则在于小型微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具有普适性,但缺乏针对特定行业的优惠、引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