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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融资担保;经营;问题;对策
一、引言
自1993年,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成立以来,融资担保行业在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改善中小型企业融资环境、促进其成长,增加政府的税收以及扶持三农等方面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与信用体系建设中重要的环节。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中央拨款10亿元,用于代偿中小企业信贷的损失。之后国家颁布红头文件要求各省市发展担保业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由此各省市的融资担保行业快速发展。但是由于自2003年,大量的资金经由担保公司流入了房地产市场,受金融危机以及房地产调控的影响,同时由于恶性竞争以及盲目膨胀的影响,担保行业面临着困境,并且被欲望扭曲。2010年以来,已经高歌猛进多年的中国经济终于放缓了增速。在稳健的货币经济下,不少省市的资金链开始紧绷,各地的民间金融不断爆发出危机。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营业与管理,国家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曾经作为打开民间金融的一扇大门,在金融危机后却成为了资金链上最不稳定的一项因素,这不仅有政策监管方面的原因,行业的固有风险的原因,还与其自身经营的问题有关。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融资担保公司在自身经营上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
二、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虚假注资
银监会明确规定担保机构要与银行合作,其注册资本应有1亿元以上,而且必须是实缴资本,另外对该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与管理能力,尤其是其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进行审查,防止因担保机构资本不实、管理不合理或违规操作造成银行信贷资金风险。目前,不少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相差较大,有相当比例的注册资金是拆借的。因此担保公司的实际担保能力与赔付能力大打折扣。
2.缺乏完备的管理制度
有些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意识薄弱,没有制定完备的决策机制与业务流程,内部管理不规范,不具备科学的风险计量,缺乏必要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以及有效的风险识别、评估与防控制度,贷款审批制度不健全,贷款的催收难等。如果没有合理完备的管理制度的引导,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中就会面临重重风险和问题。
3.超额担保
根据银监会的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其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授信担保放大倍数,其给单个被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不应超过总资产的10%。给单个被保人以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能超过其总资产的15%。而给单个的被保人债券发行所能提供的责任余额不应超过其总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到位,有些担保公司同多家银行进行合作,为多个借款人担保,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只有担保公司自己知道是否超出了担保额度,有时担保金额为自有金额的数十倍乃至数百倍,远超出合法担保额度,这时如果有一大笔资金无法收回,很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4.不具备健全的风险补偿与分担机制
融资担保公司在承担了担保业务后,如果出现亏损,只能由业务经营收入来弥补。而政府只是通过减免税收等手段来刺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没有指定完善的风险补偿与分摊措施。另外有些融资担保公司没有按法律的规定,预留一定比例资金作为赔付款。最后,融资担保公司常通过反担保的手段化解货转移代偿风险,如果提供反担保的公司不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者反抵押财产存在法律问题,这时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后,没有办法向反担保公司追偿。
5.担保项目审查不力
向融资担保公司神奇贷款的企业,一般来说无外乎有自身条件达不到银行贷款要求,缺乏信誉,不能提供有效提押物这些情况。这时融资担保公司应首先对该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对该公司的内部资料真实情况也应进行全面核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担保公司常常忽略了这些,碍于朋友情面或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进行盲目担保,最后有可能因为担保人信誉不高、公司经营困难等问题给担保公司带来资金链风险。
6.严重缺乏专业人才
融资担保业务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因此对其从业人员有着很高的职业要求。一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仅要具有财务、金融、法律、风险、担保、管理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并且对自己所在行业的市场情况有着准确的把握。但大多数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些担保公司的人员构成是非常不专业,由投资者聘请一两位从事过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员工作为业务骨干,再聘请几位非专业员工。这种情况显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三、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对策
1.规范合法化经营
合法经营是企业的立足之本,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与管理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的要求。只有合法经营才能避免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上的风险,才能实现投资人风险最小化、利益最大化。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不是特定的投资人、人数较多、涉及资金数额巨大,如果违规经营,可能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合法经营还能避免出现重大社会风险,避免对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2.完善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应建立合理合法的担保评估、事后追偿、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担保风险的评估管理,用严格的制度来防范风险发生。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而承担的是责任,在符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的基础上,努力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发生风险。
3.计提项目担保准备金、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作为一个面临巨大风险的行业,融资担保公司的每一项业务都承担着风险,主要是被担保方的经营、信用风险而带来的违约风险,一旦发生,公司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融资担保公司最好在财务中计提出项目担保准备金,每一项业务计提大约担保总额10%的准备金,一旦需要承担风险,有可以用准备金来承担责任,这样可以避免企业资金链的困难。
4.健全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度
在融资担保公司内部设立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作为担保项目的最好审查与决策机构。如果委员会举办审查会议,如有2/3人同意该项目,则可以通过审批。这项制度可以对担保项目进行全面更加全面客观的评判。另外还可以建立评审错误追究机制,以提供评审成员的责任感,降低担保风险。
5.培养专业的团队
融资担保工资团队主要由高管、业务员已经后勤组成。高管是公司经营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其成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工作经营与相关专业知识,还要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与应变能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业务员除了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外,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以及较强的行动力。后勤团队是公司业务的保障,起着维护公司形象、宣传企业文化的作用。
6.创新金融产品类担保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要求。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融资概念与模式由简介融资主机向着直接融资过度。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通过金融创新来打通资金供应链,改变传统的单纯依靠银行贷款间接投资的方式,提供社会直接融资的比重,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中短期融资券、信托等直接融资担保类产品。
四、结语
综上,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上还存在这不少的问题,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来制定经营与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的经营、开发新的金融担保业务等,是这样行业持续发展的法宝。
参考文献:
[1]贾 茜: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探讨[J].商业会计, 2011, (27).
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12日
通常银行为了保障债权的安全而寻找优质借款人,而资金需求较大的中小企业往往受限于资产规模而没法满足银行对优质借款人的审核要求导致不能获得足够的融资,由此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以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的公司法人应运而生。由于国内经济下行、融资担保起步较迟及监管机制不完善等,使得担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显现出较多的问题及风险,需加强规范管理方能保持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现状
(一)融资担保体系模式。目前,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公司形成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政策性担保为龙头及多种担保方式共存的融资担保体系。主要有以下模式: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其通常是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公司(独资、控股、参股);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其通常由企业及个人出资建立并按市场化营运的公司;三是非政府出资、为出资企业提供担保的互担保公司,其通常由各企业共同出资建立并促使担保主体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四是以盈利为目的且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出资建立的混合型担保模式的商业性担保公司。
(二)担保公司减速发展及代偿资金规模呈上升趋势,担保资产质量下降过快。近年经济持续下行的情况下,担保行业整体发展速度明显放缓。从2010年至2011年快速增长之后,2013年增速开始明显放缓。2014年在保余额同比增长6.39%但是增速下降12.28%。与2014年相较,2015年担保公司的数量、新增担保户数、新增担保笔数、新增担保额和期末担保责任余额均减少较多,与同期相比,本期新增担保代偿额增加约46个百分点,在全国78%的省市代偿额呈上升趋势。对于较多起步迟、资金不大且从业管理经验较少的中小型担保公司而言,仅仅几百万元的代偿就足以将公司置于难以为继的境地。
(三)代偿资金损失比例较高。担保公司在代偿之后方可向法院提起上诉,虽然此类案件通常能够胜诉,但由于审查难及查封难使得执行难度加大,导致代偿金额追回难度较大。如某担保公司从立案至胜诉后,拍卖设备等就历时近2.5年。诉诸法律的成本较高约占标的额的两成左右,且审理案件需按程序进行,案件相关进程比较缓慢,由此也造成大额资金的沉没。有的案件没有审理,有的案件审理了也很难执行,最终能够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回的款项所剩无几,亦与所垫支资金额形成了很大反差。
(四)净资产利润率较低。担保公司难以依靠积累的经营利润以实现消化担保损失的目标,通常难以改善经营业绩。而收取少量(标的额的1.5%~2%)的担保费用却需背负全额的代偿责任使得担保公司在不良贷款频发的情况下举步维艰。
二、融资担保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业管理缺失。2010年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担保行业进行整顿及规范管理,经过行业整顿没有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多数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也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暂行办法”未明确主管部门,要求各省确定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后上报部级联席会议,各地的主管机构业内经验少未能真正行使管理职能。
(二)政府资金补充及损失补机制不够健全。按相关管理规定,政府应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支持和指导,设立专项基金,制定资本金、业务补助、代偿后的补偿等管理制度,引导及支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但多数地方政府未意识到担保公司对于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重要作用,未能体现地方政府在公益性及诚信文化等方面的引领作用。由于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在市场中的占比较低,造成融资担保公司的公益性不足。而商业性质的担保公司为求自保而从事一些非法理财的业务,使得行业经营发展形势不容乐观,业内重新整合也势在必行。
(三)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及专用的征信平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各银行为较多客户提供保证,因其保证信息分散导致银行无法准确查询其完整的有效信息,只能通过管理手段对本银行系统的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统计,而对于其在兄弟银行的信息只能通过事后了解或侧面了解获得,存在管理缺失的风险。
(四)银担合作危机。担保公司唯有与银行协作方可正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银行协作的紧密程度直接影响其经营及后续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经济下行及监管体制不完善、企业自身管理不完善等因素造成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陷入危机。
1、信息不对称。当担保公司和银行展开了对贷款公司的调查时,双方未能建立有效的渠道实现信息共享。
2、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协作银行遇到申贷企业,首先想到先规避及降低自身的风险,即由担保公司作保。因此,银行可能放松对企业的审查导致增加了担保公司无形的信用风险。(1)经济形势好的情况下银行乐意放贷甚至跟风放贷,部分企业手中有充足的流动资金后,未对市场作出充分的调研及评估就扩大再生产或设立新项目,由此也埋下了资金链断裂的风险隐患;(2)银行评估企业有可能发生风险时,银行从自身风险管理的角度考虑首要是收回贷款,而不会顾及企业是否能够通过努力自救或是通过重组整合资源重生。企业如果无法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就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倘若担保公司不履行代偿,银行则会扣押担保公司存放银行的保证金;(3)面对经济下行情况下的银行为求自保而迅速抽贷,一些具有不良贷款特征的企业原本只是处于亚健康的状态,被抽贷后影响正常经营导致企业造血功能减弱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由此会引发诸多的不良连锁反应。当被保企业出现无法还贷的财务风险时,担保公司必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应对策略
(一)政府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政府应主导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补偿及救助等事项,搭建有效的业务监管机制和公示机制。如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如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与退出制度、准备金使用制度、业务检查制度、年审制度、补贴与补偿制度等)与管理系统,通过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及风险管控制度规范担保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并将监管结果给予公示;适时建立业务培训长效机制并通过培训提升员工的风控意识及业务能力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严格把关办理担保、抵押手续以提升担保资产的质量。
(二)建立完整的资信管理系统。通过资信管理系统对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公司、个人给予警示,通过金融、法律、媒体联动及发挥行政手段及舆论监督等手段进行综合管理,严惩恶意逃债的行为并对其名誉、生活消费质量等进行制裁。
(三)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立法工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成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已成为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倘若管理及制度的缺失均可对稳定金融行业及经济发展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鉴于此笔者建议启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立法工作,经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政府及职能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资金支持以及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可持续、健康、稳健的发展。
(四)强化共担风险的银担合作模式。政府需加强支持力度,促成及改善银担协作共担风险的合作关系,如银行承担少部分的风险而由担保公司承担大部分的风险,合理分散担保风险以缓解担保公司风险大但收益小的压力。
(五)建立有效的担保业务评审机制。企业是融资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共同服务的对象,贷款方案可行性分析及风险可控程度是业务审核的核心,因此担保公司对业务决策程序应当规范管理及严格把关。主管部门亦应当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内部评审机制作出明确的要求,如公司的组织架构和评审流程、审保职能分离等以及报备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3
成因分析
一、信用风险分布不对称的特性,加剧担保公司经营的周期性波动
担保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信用风险。信用组合在合约期限的绝大部分时间可以通过利息收入(担保公司通过保费收入)获得预先约定的利润,但是,相对较小的信用风险一旦发生,就会使信用组合遭受较大规模的损失。信用组合的收益是固定和有上限的,损失是变化的、没有下线的。信用风险的分布不仅不对称,而且偏离程度较高,具有肥尾(Fat-tailed)的特性。如下图:
信用组合的实际损失在75%的时间可能小于预期损失,甚至一个风险程度较高的信用组合,也可能在很长时间内只遭受较小的实际损失。表现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周期中,投资项目的收益往往高于借贷利息成本,保证了信贷资金的还款动因和来源。另外,由于经济发展带来的通货膨胀也使得抵质押品的价格逐步上升,还款也是理性经济人的最优选择。在这样的短周期内,担保企业的收益与风险高度偏离,加上监管严重缺位,行业门槛低,准入、经营和风险管控都缺乏明确规则的外部环境下,担保行业成为风险资金的逐利对象。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商业担保企业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是爆破式的增长,其间企业良莠不齐。
信用组合在遭受较大损失时,具有连带效应。在图中,遭受较大损失的可能性在实际损失分布的组合中接近零的速度,远远快于它在信用组合损失分布中的速度。据统计,实际损失往往超过预期损失6~8个标准差。这是由于担保贷款组合中,个体贷款违约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都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当宏观经济进入衰退周期时,投资收益低子借贷利息,抵押品的市场价值也随着通货紧缩大幅贬值,大部分的担保合约都面临违约风险。而在经济增长周期中进入担保市场的部分企业,仅仅是受周期性担保市场高收益的驱动,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对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缺乏严格的筛选,也未配套担保后管理的系统方案,难以抵御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而宣告破产,放大了社会信用风险。
二、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战略,忽视内部风险控制
担保公司的上游环节是中小企业,下游环节则是以银行为代表的贷款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向担保公司提出信用保证申请。通过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可以增加银行对贷款的中小企业的信任,分散和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增加银行贷款资产的安全性。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中介,发展需要上游环节的中小企业需求信号和下游环节的银行开拓中小企业贷款市场的需求意愿的传递。
在我国,处于中间环节的担保市场发展迅速,已经初具规模,但处于两端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银行体系发展却极其缓慢,滞后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中小企业信用系统、担保市场和银行系统三者之间的发展程度严重脱节。
在经济发展的周期中涌入的担保企业良莠不齐,部分不成熟的担保公司由于缺乏对信用市场历史数据的收集和对周期性经济波动的认识,担保费用的定价缺乏依据。为抢占市场份额,一味的降低担保费用定价。由于担保市场份额关系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分散程度和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在经济增长周期中,鉴于发生大规模信贷违约的概率很低,低定价的担保费用在短期内仍然有利可图,因此一家担保公司降价也将引发其他担保公司的连锁反应,加剧市场的无序竞争。另一方面,担保费用收入与潜在风险定价间的敞口,也会成为担保公司转向其他市场寻租的潜在动因,滋生了为客户垫付购房首付款等变相的资金拆借业务以及投资房地产和有价证券市场等,放大了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重营销而轻风险的发展导向,不仅表现在担保费用定价上,也表现在对中小企业客户的选择上。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专业人才贮备便成了担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最大瓶颈。担保公司在成立的初期人才构成中,多从银行业引进风险经理。但是风险经理相对传统的银行业本身就是稀缺资源,在担保公司高速扩张的阶段,新增的员工往往缺乏信用市场的工作经历,缺乏风险控制的理念,加上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下违约风险较小的逐年麻痹,降低了对担保客户资质的审查、担保后信用风险的跟踪、业务流程风险的控制等风险监控要求。这都给担保公司在经济衰退周期中的风险抵御能力埋下了隐患。
三、国内担保行业缺乏成功的经营模式借鉴
国内的担保行业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兴起并迅速发展起来的,担保企业都没有经历过完整的经济周期。而且,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也在初建阶段,信用风险的历史数据严重匮乏。可以说,整个担保行业都处在探索成功经营模式的阶段。
1 缺乏有效的历史数据。和银行业一样,信用风险的历史数据对担保行业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决定担保费用的定价,也影响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不同经济周期的经营导向等。在英美等国,担保市场经历了相当长时期的发展,形成了一套以违约率、代偿率、损失率、收益率等指标为测算依据的成熟的量化数理模型,来评判担保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而在我国,担保市场起步较晚,缺乏有效的历史数据。由于从建立到发展都处在高速发展的经济周期中,未经历过经济衰退周期的考验,无法统计完整经济周期中的违约、损失等数据,无法建立量化的考评参数。担保公司也缺乏精确的市场预算来制定未来年度的发展战略,经营策略的调整滞后于市场的变动,担保行业的整体发展处于市场的被动驱动。
2 缺乏正确反映担保企业运营的财务体系。担保公司的经营运作与传统行业差距较大,担保公司最大的收入来源是担保这项或有负债业务。在现有的会计制度中,或有负债是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仅出现在报表附注中披露,难以考量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资产方最主要的构成是货币资金,但是由于担保业务往往需要一定比例的存款保证金,货币资金主要是保证金存款,既缺乏流动性,又已经与既定的或有负债风险挂钩,在该项或有负债业务未得以偿还的情况下,难以对担保公司的其他经营业务提供保障;保费收入和或有负债风险的实现时间不匹配,也影响财务报告年度对担保公司经营情况的分析评价;以及对或有负债计提的坏账准备标准缺乏明确依据等等。现有的会计体系无法反映担保公司经营全貌,给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都带来困难。
四、与银行合作中处于弱势,无法实现风险的共担
银行是担保公司最主要的业务合作伙伴,但是在合作过程中,银保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一方面担保合作并非是信贷资金的最优选择。银行
80%的利润来源于20%的优质大型客户,银行在优质客户上所获取的收益不仅包括贷款、存款、结算,还包括债券、外汇、理财咨询等衍生收益,而中小企业往往只有单一的贷款行为,正常情况下对银行的利益驱动不足。但在高速的经济增长周期中,由于流动性过剩,银行因存款增加被动寻求贷款出口,扩大信贷市场,担保合作才有了存在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国内的经济环境下,银行属于高度垄断的行业,担保公司由于准入门槛低,近几年数量迅速增长,担保业务的市场是供大于求的。这就决定了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现实中,与银行签订的风险合作协议并非实现风险共担,而是全额的风险转嫁。
由于风险转嫁在法律意义上是完整的,因此银行在对担保客户的调查中也产生了“搭便车”现象,从而导致担保公司营销来的客户由担保公司行使代位贷前调查的结果。这样,在行政监管角色缺失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合作达到的市场监督也无法有效地进行。
对策探讨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要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法律制度健全,并且在此基础上引导担保公司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担保费用定价,银行业也要承担起市场监督的职责。
一、担保公司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1、建立科学合理的担保风险内控制度。以贷款银行的贷款预警系统为基础,逐步构建在保项目风险预警系统,对在保项目实施动态跟踪。2、健全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依据信用等级评定担保的比例和收费。3、建立内部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担保公司下属机构进行稽核,定期报告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
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4
1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现状
1.1监管主体不够明确
为了保证金融担保公司稳定的发展,我国在2009年出台了《有关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这解决了我国金融担保公司多头管理的问题,提高了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有利于促进金融担保公司健康长远的发展。在对金融担保公司进行监管时,也存在一定问题,政府在行使监管权时,有着地方保护的倾向,对外来的金融担保公司,可能会制约其发展。在监管体系中,银监会的地位比较低,其职责也不明确,既没有发挥出监督管理的作用,也没有对担保公司进行审批,在监管中发挥的作用不大。金融担保公司有着多项业务,而且业务的专业性比较强,地方政府监管的技术并不强,而且有时存在监管不合理的问题。
1.2监管运行时存在问题
在监管的过程中,有时运行机制存在问题,在对金融担保公司进行审核时,缺乏有效的标准与规定,有的金融担保机构不符合注册资本,而且工作人员企业缺乏相关资质,但是由于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监管时没有可依据的规范要求。有的监管运行制度并不完善,缺乏现场检查的机制,也没有定期成交报告的要求,金融担保公司无法实现全面的监控,使得监管出现了较大的空白区域,这不利于及时发现金融担保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有的公司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后没有退出市场,监管的制度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金融担保市场中不正当的竞争比较严重。
1.3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监督存在较大的问题
金融担保公司为了实现稳定的发展,还需要制定内部监督制度,只有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才能促进金融担保公司健康长远的发展。我国成立担保行业协会后,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监督的体系越来越完善,制定自我约束的机制后,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快,工作环境也更加健康。但是自我监管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很多金融担保公司制定的自我监督约束力有着较大的差异,担保公司之间没有进行相互交流与沟通,没有实现自我监督体系的统一,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自我约束功能无法真正实现。有的自我监督机构对公权力有着较大的依赖性,,没有实现独立自主的运行,公权力有时会影响监督的措施,政府部门对金融担保公司有着干预的作用,金融担保公司自我约束与监督的效果无法达到。
2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审视
上文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现状进行了探讨,通过调查发现,我国金融担保行业在发展时受到了较多因素的制约,下面笔者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简单介绍,希望金融担保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及时规避这些问题。
2.1客观因素:金融担保公司的不成熟现状
我国担保类项目发展的时间还不长,起步的模式不是市场自发产生的,而是政府外部推进的。因此造成了我国担保业呈现出倾斜式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绝大多数的金融担保公司只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而对于国有型大企业的信用则没有进行过担保,这使得他们的服务范围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并且就算近年来一些发展快、实力强的金融担保公司在业务范围和内容上有所突破,开展了一些新的业务,但是这些业务项目还刚刚处于启动阶段,效果尚不清楚。
2.2内在因素:监管规则分散、抽象,缺乏操作性
目前制定的相关金融担保公司监管规则是不同的政府部门针对各自监管范围而单独制定,相当分散、不成体系,缺乏从整体上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制度进行规范而使得监管出现真空。更为严重的是,在目前分散、凌乱的监管规则中,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概括,缺乏可操作性,这使得这些规则的适用性差,监管主体在运用时的工作效率较低。
2.3诱导因素:国家公权力在监管中的权力分配存在偏差
从金融担保公司在我国出现以来,国家对其的监管权力就是由国务院的相关部门拥有,这些部门没有将监管权与其他的有关部门或者是民间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合理的分配,导致了我国针对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方式都属于行政监管,阻碍了担保公司的自我监管和社会第三方的约束与评价的制衡作用。金融担保公司分为政策性与商业性两类,不同类型的公司运行的模式、面临的风险都相差很大,应该区别对待,而不是一味地对其进行行政监管,否则会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3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制度构建与完善
完善我国关于金融担保公司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将监管规则细化,提高监管的效率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对相关的监管立法进行统筹安排,改变立法主体混乱、监管法规分散无序,无体系化的状况。第二,对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进行相应的修改,确定金融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并分别就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公司的运行属性,有针对性地设计监管制度。第三,合理配置公权力在监管中的比例,改变全面行政监管的局面,让金融担保公司与民间第三方监督机构参与到监管中来,实现监督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制衡。第四,完善相应的市场资源配置手段,督促金融担保公司形成健康的内部治理环境。第五,协调好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增强社会第三方对于不同监管主体之间冲突的调节度,增加公权力主体与第三方组织以及被监管主体之间的互动与交流。
4结束语
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5
担保调查报告范本
抵押担保难是制约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主要瓶颈之一。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问题,各级政府从2008年下半年起相继成立或引进了一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功能的担保公司,旨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抵押担保物不足问题。但由于但受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局部利益难于统一、反担保条件要求严、银行合作准入门槛高、中小微企业资质差、监督管理难到位等因素的影响,银企担业务发展远低于当初成立或引进担保公司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担保公司担保倍数放大功能的作用。在当前货币政策定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抵押担保难,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1年底,县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共5家,其中1家财政注资成立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和4家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9600万元,其中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8000万元,4家民营担保公司最大1家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其余均为1000万元。担保公司累计为企业和个人担保融资52笔,金额3455万元,对辖内企业和个人融资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银企担三方业务合作业务量只占我县当年社会融资总规模的1.1,离我县引进或成立担保公司的宗旨和预期相距甚远。
二、银企担合作举步维艰
调查显示:辖内银行业、担保业和中小企业都有较强的合作意愿,也曾做过尝试,但受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局部利益难于统一等因素的制约,银企担合作举步维艰。
1、反担保条件要求严。中小企业遇到资金困难,首先想到的是到银行贷款。但由于抵押担保物不足,被银行拒之门外,转而求助于担保公司解决担保难问题。担保公司同样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俗称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条件几乎和银行对等,也要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登记;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调查审批条件甚至比银行还严。中小企业之所以到担保公司申请担保,是担保公司较银行的担保条件相比相对较低:一是抵押物较银行宽松,如可以将中小企业的部分财产打包抵押;二是抵押率较高,如中小企业的房产在担保公司可按80%抵押,比银行高20个百分点;有如,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在担保公司可按50%抵押,比银行高30个百分点。即使这样,中小企业仍然达不到反担保的要求,导致银企担合作流产。
2、民营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准入难。据调查,除有财政背景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与辖内金融机构有合作外,其余4家民营担保公司均未与辖内金融机构就银担合作事项进行签约。究其原因:一是注册资本金要求较高。农信社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其余金融机构均要求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截至2011年底,我县实际注册2000万元资金以上的担保公司只有一家;也就是说,只有1家民营担保公司达到了与银行进行银担合作的基本条件;二是基层金融机构没有审批权限。据调查,辖内金融机构的银担合作机构,都有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工行、农行有与瑞嘉担保公司合作的意愿,但目前尚未审批。受上级行授权管理制约,在主管部门没有政策的情况下,无法与民营担保机构合作。三是附加条件较为苛刻。有的银行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在银担合作准入条件、承保比例、风险负担比例等方面附加条件较为苛刻。据辖内某担保公司反映,辖内担保公司有与某金融机构合作的意愿,但该金融机构首先要求担保公司合作前必须预存2000万元在该金融机构的账户上,并且不能动用,且不能转为保证金。
3、银担合作意愿不强。现行担保公司银担业务的收费标准是担保金额的1-3%。按最低标准收费,担保公司利润较担保公司开展其它担保业务相比较低,而按较高标准收费,中小企业则难以承受。据调查,担保公司开展一定量的银担业务是担保公司年检合格的必备条件。在此硬性条件的制约下,担保公司被迫主动寻求开展银担业务,以取得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
4、中小企业资质差。据调查,该县的中小企业资质差,大部分中小企业厂房是租赁的,部分有厂房的也没办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除机器设备外,少有其它担保抵押物,难以达到银担要求的担保或反担保要求。
5、监督管理难到位。一是从《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融资性担保公司归口地方政府管理,由地方政府指定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监管部门主要包括:综合管理部门金融办和日常监管部门民企局及其它监管部门。目前县政府虽已确定民企局为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但民企局缺少符合专业资质监管人员的实际情况使得对担保公司的监管,离规范履职还有一段不短的距离。目前虽然说有金融办、工商、民企局等多部门监管,但实际上谁也难管,以致于出现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二是监督管理处罚标准制度缺失。按《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对担保企业增资扩股、抽逃注册资本金、违规收取保费、担保责任余额超规模、不按规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不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制定相关的处罚标准,导致难以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
三、加快发展银企担业务的路径选择
1、切实降低反担保条件。担保公司要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的实际出发,切实降低反担保条件。一是降低反担保的比例。对产品销路好、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根据其风险情况,按照其贷款额的5090%的比例提供反担保;二是增加反担保的种类和形式:⑴采取多家中小企业联保方式进行反担保,既能降低反担保风险又可降低费用;⑵将反担保的种类扩大到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大宗耐用消费品、法人(股东)的个人财产等,以增加反担保的种类;三是对产品销路好、有良好发展前景、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5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要逐步实行信用担保;四是要充分发挥财政注资担保公司的龙头示范作用。与银行签约已开办银担业务的省信用担保公司分公司,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在降低反担保的比例、增加反担保的种类和形式、逐步实行信用担保等方面要有所作为,起带头作用,以形成以点带面的正向导向效应。
2、积极帮扶担保机构。一是大力宣传,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融资性担保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应通过电视、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咨询、注册、备案等相关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创办担保公司;二是监管部门除及时为各担保公司转发各种有关政策文件外,还要针对新办担保公司处于创业初期的实际情况,及时安排专人帮助各担保公司制定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组织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信息及时提供给担保公司,利用各种途径向企业推介担保机构;三是对地方政府自办的担保机构,要千方百计加大注资力度,壮大担保基金,利用基金的杠杆原理,力促担保业务做大做强;四是逐步完善财政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将中小企业纳入风险分担体系,当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时,财政给予一定政策优惠。五是辖内金融机构要积极寻求与担保公司合作,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降低民营担保机构准入银担合作的限制性条款。
3、调动银担合作积极性。一是各监管部门在加强对辖区内担保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要千方百计贯彻利用好上级行有关对辖内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奖励补偿措施,引导调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扩大担保业务量稳定增长。引导担保公司合法兼并重组,壮大担保实力。同时也要引导担保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经营;二是适当减免担保企业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降低担保企业相关成本,促进企业发展。
4、有效监管,规范担保机构运作。一是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机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及时提醒担保公司注意风险控制,切实维护辖内担保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要加强对偏离主业,非法经营金融业务行为的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对有的担保公司假从事融资中介服务之名偏离担保主业,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吸收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格监管,维护好金融秩序。
5、规范整顿,确保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担保机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依法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确保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6
1.1规模较小、担保能力不强、风险增大
安徽省现有融资担保公司217家,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仅17家,大部分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下。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决定了担保机构的小规模和大数量。有的基金只有几百万,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较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如固镇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于2002年经县政府研究成立的,担保基金500万元。2000年底,全省各地建立的担保机构只有10家,但至2008年4月底,担保机构已膨胀到217余家,且机构数量还在加速扩张,机构数量如此超常、无序地增长,其背后必然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1.2投资主体多样化,资金来源多元化
随着安徽省担保机构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非政府资金注入担保领域,安徽省现有融资担保公司217家,其中政府出资109家,非政府资108家,这表明了安徽的担保行业正由政府主导型向政府引导型、主体多元化转变。从担保资本金形态看,有货币资本,也有实物资本,其中主要以货币资本为主,大约占60%。
1.3缺少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连动机制
担保行业的特点是高风险、低收益,低成本。目前,我省各担保机构的资金均为投资者一次性投入,对于后续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的投入都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仅靠收取少量的担保费,根本无法维持担保的生存和发展。在业务正常开展的公司的担保业务中,协作银行都将贷款风险全额转嫁给了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承担了全责风险。加大了担保业务的整体风险,一旦担保贷款发生损失,就要从担保公司的担保基金中全额扣除,在担保公司资金补充渠道有限的情况下,影响了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1.4对担保机构的多头监管造成监管乏力
目前,担保机构的管理可以说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认可的监管部门。担保业实际上处于一种“多头监管”状态,财政部门、发改委、经贸委、人民银行、劳动部等都有权管理担保机构,分头监管导致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规定,存在监管真空。
1.5担保机构体系建设不健全
从目前安徽省的担保市场看,缺少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和失信惩戒机制,缺乏专业人才的管理和运作,缺乏既熟悉会计、审计业务、又懂金融、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在保证合同中,对债务人的义务约束不够,个别也有人情担保现象,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担保机构的发展。
1.6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
现有的由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管理和工作人员大多是由政府指派的,没有进行培训而缺少相关知识,不利于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政府常以出资人身份不适当的干预担保业务活动,出现各种形式的指令性担保;政府在建设相关信用担保业的法律法规滞后和政府部门在提供融资软环境上存在重收费、轻服务现象;等等这些都严重制约担保行业的发展。
1.7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差
安徽省中小企业面广量大,虽然不乏信用优良的企业,但整个社会信用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对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和惩罚制度。有的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规范;有的缺乏偿债意愿;有的采取非正当手续“逃、赖”债务。2安徽省融资担保机构的对策
2.1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积极引进股份制银行,打破国有银行独大的局面,合理分散担保风险;减少对担保业务的直接干预,坚持“管理法人化、运作市场化’,加强对担保公司的协调、管理和领导,尽快成立全省性担保行业协会;积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担保机构实行税收减免和返还,直接增强担保机构的实力;建立统一的、信息数据齐全的民营企业信息库,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可靠的信用信息支撑。
2.2加强和健全担保自身建设
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专门培训机构,培养专业化人才和学习国内外担保机构的先进经验,加大担保公司间业务交流和信息传递,充分利用国家、省市给予的关于发展担保公司的政策,不断提高担保公司业务能力。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加快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
2.3创新担保的形式和品种
目前,我省担保机构开展的业务基本上以贷款担保为主,还可开拓更广阔的担保领域。如证券担保、履约担保、退税担保、政府采购担保、进出口信贷担保等等。
2.4建议建立“政、银、企”联系会议制度
政府及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各商业银行和经推荐的中小企业召开“政银企”协调会,为有效益、有市场、信誉好的中小企业解决在申请贷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5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联动机制,化解和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
信用担保是一项带有政策性的业务,因此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很有必要,建议政府同级财政每年按担保总额的一顶比例给予预算安排,用于建立担保风险化解补偿基金。信用担保业务风险较大,信用担保机构难以独立承担担保风险,应当适度引入政府、银行、企业的联合支持,合理分散担保风险,实现政府、担保公司和银行之间风险比例分摊;政府应促进蚌埠的商业银行与市担保公司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2.6加强融资担保机构的区域合作
目前,我省融资担保业整体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县(区)的担保机构,因其资本规模较小,银行审批环节多等原因,业务普遍难以开展,有些甚至面临生存危机。因此,开展区域合作十分重要,应整合资源扩大业务,通过分保、共保等多种形式,发挥各机构优势,打破按市、县(区)自成体系封闭运作的低效模式,从总体上扩大担保量,发挥整体效益,实现担保机构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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