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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政策汇总范文1
本文作者:李鹤工作单位: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碳金融监管的内容及障碍分析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对金融业的限制、管理和监督。金融监管是指能够通过监管使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充分实现。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碳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在低碳经济视域下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金融机构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金融监管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加大监管成本,降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所以,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制度有效的必要条件,而且金融监管本身必须是有效的。有效金融监管是有效金融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有效金融制度的必要条件。中国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金融创新的浪潮集中出现了许多逃避管制、防范风险、追求收益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对传统的金融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金融监管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中国碳金融的制度环境不健全,碳会计制度缺乏,政府、企业和个人无法测算碳资源,如果金融行业协会能够将市场主体的经济信息传导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又汇总到各自的行业协会,再将碳金融市场信息传送到中央金融决策机构,中央就能根据碳金融市场决定碳金融政策,而后通过金融行业协会进行分解和落实。二是权力监管,监管成本偏高。中国的金融监管只是一种权力监管,而不是权威监管。在权威监管制度之下,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能够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违反金融监管当局的规定,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这样造成银行无序竞争仍很突出,一方面会提高银行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了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在带来收益的同时,将导致巨额成本。三是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金融业自律机制方面,现有的自律性组织还难以与政府监管机构彻底脱钩,带有一定行政色彩,缺乏独立性,行业协会规则约束力较差,权威性欠缺,措施流于形式。四是现有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中国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哪里出现了问题就到哪里监管,实质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的日益变化,银行监管人员所惯用的行政手段已不再适宜,急需提高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能力。
实现有效碳金融监管的策略
国际金融界亏损倒闭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严所致。在金融风险日益突显的今天,碳金融监管体系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构建一个健全有效的碳金融监管体系,是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1.建立有效的碳金融监管制度,实施绿色金融。建立有效金融制度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兼有成本低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可以对金融企业的经营产生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促使金融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流动性、安全性给予充分的重视。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努力完善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加大碳权市场和碳会计执行范围,清除阻碍企业使用碳会计的短期利益的驱动机制。实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建立权威监管和碳稽核,降低监管成本。要使中国金融监管成为一种有效监管,必须将目前的权力监管转化为权威监管,即监管当局的监管基础要建立在其监管措施具有技术合理性、符合技术指标的内在规定性之上,而不是建立在行政权力之上。实施有效监管要努力降低监管成本。一是建立退出机制。构建监管体系的关键是退出机制。通过退出机制约束金融管理者和投资者,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竞争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好利益相关者的主体利益。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前提之一。三是建立权威监管和碳稽核。建立碳稽核是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碳金融监管需要加大碳排放稽核力度。碳稽核是调节生产与环保、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矛盾的。碳稽核是碳会计的再监督,加强碳稽核,有助于碳会计不断完善。碳会计提供的碳排放信息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真实性,由碳稽核进行监督,并明确其环境经济责任,即保证碳信息的有效披露。加强碳稽核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必须接受社会监督,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人类发展的需要。3.构建完善的碳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有效金融监管不仅需要配套的碳金融监管体系,而且更加需要有效的监管手段。“三位一体”即“国家监管部门—社会团体—市场主体”,三维结构是碳金融监管的核心体系。在碳金融调控之时,央行、银监会、财政部等与市场主体博弈过程中,政府部门并非能发挥高效的决策与实施对碳金融业务的市场调控作用。金融行业协会更能够贴近低碳经济的市场行为,更能沟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弥补政府在低碳经济金融管理过程中的外在性缺陷。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是解决金融监管障碍主要途径。一是在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二是碳金融监管需要尽快建立会计部门、业务部门与环境管理部门之间的MFCA信息系统。通过环境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得到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数据;尽快将环境相关的成本从经营费用中分离。三是建立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施动态、实时、持续全过程的碳金融监管模式。这既是各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
绿色金融政策汇总范文2
哥本哈根会议在纷纷扰扰中落下帷幕,构建完善的全球碳交易体系,实现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紧迫性又一次摆在全球人民的眼前。尽管会议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危机毕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其中,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建设完善的碳交易市场,也成为中短期内各国维护自身生态环境,适应全球低碳经济发展趋势,取得世界低碳话语权的必由之路。
何谓碳交易
碳排放交易也称碳交易, 属于排污权交易的一种,它是指一方凭购买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使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或获得既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行为。具体做法是,由政府制定一个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上限,然后授权或出售给企业有限额规定的排放许可证(假设许可证持有人可排放相当于1吨的二氧化碳)。在规定的期限内(比如一年),如果企业排放量超出许可证的上限,就必须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如果企业排放量低于上限,也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多余的配额。用这种办法可以通过利益调节机制促使企业通过实现减排获利。
目前,中国成为世界碳排放大国,在世界普遍重视低碳经济发展的总趋势下,减排压力不容乐观。2009年,我国有10个风电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前举办的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B)第51次会议上被拒绝,还有数十个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暂时未通过,进入复审或修改阶段。
后危机时代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对低碳经济的普遍关注。主要发达国家可能会采取征收碳关税的形式,来掠夺以制造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体的财富,同时通过发展低碳技术,促进相关低碳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带动本国经济走向复苏,而这些做法在保护世界环境大趋势下是无可厚非的,也会得到许多国家的赞同和响应。中国作为“高碳排放”国家如果不能在国内建立起完善的碳排放交易机制,通过市场手段促进企业实现节能减排,未来可能会在国际经济发展格局中处于被动地位。
联合国2009年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重要项目的拒绝和暂不批准,也说明中国在低碳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方面还不被国际普遍认同。
我国开始碳交易试验
事实上,我国已经开始了碳交易市场建设的试验。2008年起,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深圳等城市相继成立环境交易所。“碳交易试验”在国内各大环境交易所进行,一些具有前瞻性的企业也参与其中。
2009年6月18日,北京环境交易所与全球最大的碳交易所Blue Next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进入交易所的中国企业的减排量可以进行国际交易。8月5日,北交所在成立一周年之际达成了首单自愿碳减排交易,奥运会限行期间部分市民通过绿色出行方式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北京环交所挂牌,其中的8026吨指标被一家汽车保险公司以27.7万元的价格购得。8月4日,上海环交所也宣布正式启动“绿色世博”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和平台。2009年9月,天津环交所发起“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得到了中石油、华电、中国铝业在内的30多家企业积极响应,这些企业是从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等目标出发自愿进行的碳交易。
我国碳交易市场尚处在试验阶段,碳交易市场的政策法规配套还未建立,对比在国际上已经进行得“如火如荼”的碳交易市场,我国却一直未能真正建立。碳交易对中国绝大多数人以及绝大多数企业来说,还是个陌生的概念。
碳交易的国际做法
从国际上来看,现阶段国际碳市场上进行的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买方可借此交易达到其减排承诺,或取得集体公民身份,或达到减缓气候变化的相关目标。支付形式由以下一种或多种组成:现金、股权、债券、可自由兑换的债券或凭证、提供对等偿付服务(如提供减排技术)等。
国际最著名的碳交易市场是欧盟的碳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是碳排放许可权,来自欧盟成员国家的9400余家排放企业都可以在这个市场中进行交易。主要的买家可以分为五类:国际多边援助机构受各国或地区委托所设立的碳基金;大型排放行业,包括电力、钢铁业等;金融机构所设立的赢利性投资碳基金;政府双边合作碳基金;此外,还包括一些自愿进行减排的基金或个人。
而美国政府则在其东部的14个州,选择了部分企业,并设计出总量控制指标,在其控制下进行内部的排放交易,已经达到减排的效果,而且企业提前在资产负债表中引入碳的概念,也为将来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目前,美林证券、J.P.摩根、德意志银行和高盛集团等世界主流金融机构都已进入这个正在蓬勃发展的碳交易市场,即使在国际金融风暴中,碳交易依然未受影响。
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面对后危机时代的国际低碳经济发展趋势,中国建设碳交易市场体系迫在眉睫。根据国际经验和自身碳交易试验中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国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碳交易市场体系应采取中央和各省政府分级管理的模式。其规则的制定、总量的制定、排放权的分配、排放量的检测和核证等由政府管理,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省份。新建企业的排放额度可预留、按先进技术的标准发放。交易平台可多个并存,但必须有一个国家级交易管理平台,承担排放权划转、交易备案、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汇总年度总量指标完成情况等任务。目前急需的是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在一定时期内设定一个碳排放总量作为国内碳交易市场体系所设定的操作性指标。
其次,加强培育碳交易市场的供需双方。一个市场如果缺乏供需双方,这个市场就不可能活跃起来。目前我国碳交易这一概念还不为人所广泛知晓,自然就难以有许多供需主体参与进来。因此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成立相应的市场协会,对企业进行相关知识培训,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于该市场。
第三,加强法律法规及政策配套。目前我国在碳交易市场建设上,金融政策方面则相对滞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细致、详细、可操作、可执行的绿色金融服务配套政策,鼓励金融部门与产业部门合作,及早地建立起碳基金、银行贷款、碳保险、碳证券等一系列以创新金融工具为组合要素的中国特色碳金融体系。此外还应不断完善发展低碳经济的价格政策,完善资源性产品的定价机制,逐步使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污染损失成本。应抓紧制定《碳排放交易法》,为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第四,应加强国际合作。目前世界上碳交易市场发展十分活跃,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尤其是作为其主要载体的环境交易所,应加强与世界主要交易平台的合作,采取吸引外资参股的方式建设,借鉴国外先进碳交易市场流程来构筑我们的交易平台,争取更多的国际碳交易基金参与我国碳交易市场,培育碳交易市场的外部需求。
第五,加强碳排放标准建设。国家科技部门应联手国际知名研究机构,根据中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建设我国各行业碳排放标准,以便为核算碳排放量提供科学依据,从而为碳交易市场提供标准化的、可信服的交易标的。
总之,中国能否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大趋势下取得一席之地,碳交易市场建设是其中重要一环,我们需要做的事情还很多,任务艰巨。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京都议定书下面唯一的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京都议定书对附件1国家(均为发达国家)有具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规定,其中不少国家一来不愿降低生活水平以降低能耗,二来节能技术已经达到较高水准继续挖潜难度较大,因此达到规定目标有困难,清洁发展机制允许这些发达国家通过帮助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利于减排或者吸收大气温室气体的项目,作为本国达到减排指标的一部分。
该机制由位于德国波恩执委会负责管理执行,如果某项目在执委会注册并且其减排效果得到认证,这个项目就能得到等量的“减排认证”(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1CER等于1吨二氧化碳或等效的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指标。
绿色金融政策汇总范文3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产品(EGs, Environmental Goods),根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和欧盟统计局(Eurostat)的定义,是指为水、空气和土壤的环境破坏,以及有关废弃物、噪声和生态系统问题提供测量、防治、限制,并使之最小化或得到纠正的产品。环境产品贸易有利于减缓全球环境问题,各国都意识到开展绿色革命、发展低碳循环经济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正确选择,环境产品的实质就是削减或消除环境损害,具有环境友好的特性,在生产、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环境的危害小于其它可供选择的同类产品。开展环境产品贸易必然对缓解全球环境问题产生积极影响,对推进绿色经济成长起着重要作用。在这种背景下,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贸易发展的共同目标和,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能减少和消除环境产品的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扩大环境产品的市场准入程度,有利于推动各国环境产品贸易的发展,更好地促进资源在整个世界范围的分配,帮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沿着更为环保和可持续的线路发展经济。
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也将对中国环境的改善及经济的整体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不过,中国作为WTO成员,在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压力。因此,全面评估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下中国环境产品的国际竞争优势,将有利于帮助中国认清所处的状况,并依此制定相应政策发挥这些优势,以帮助中国实现预期的环境和贸易利益。同时,对中国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建设生态文明,对中国更加有效地参与WTO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以及在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谋取更大的国际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然而,WTO《多哈宣言》第31(Ⅲ)段中虽然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就降低或适当消除有关环境产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展开谈判,但是并没有明确给出环境产品的定义。WTO各成员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提出环境产品清单来决定环境产品涵盖范围,然后再通过谈判达成对环境产品清单内容的共识,并针对清单所列商品进行降税。目前在环境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主要的环境产品清单有以下四种,即APEC环境产品清单、OECD环境产品清单、WTO综合清单与核心清单,以及世界银行的环境产品清单。其中,为了配合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实现贸易与环境协调的目标,世界银行提出了43种与气候变化有关的环境产品,即气候友好产品(Climate-Friendly Goods)。气候友好产品的贸易自由化的谈判可以取得贸易和环境双赢的效果,深受各方关注。因此,本文将以此43项气候友好环境产品作为研究对象,综合评估我国环境产品的国际竞争优势,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提升中国环境产品的国际竞争优势。
二、43项环境产品的中国关税分析
根据2008年12月多哈谈判非农主席案文,对于削减关税的模式,现在各方基本同意对所有非农产品按照瑞士公式:削减后税率=系数*现有税率/(系数+现有税率)。“拉米方案”(Lamy Package)设置的系数是发达国家为8,发展中国家可以选择20、22或25。发展中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个系数,但选择越小的系数(也就是关税削减幅度越大)享受的灵活性也就越多。但实际各方对系数值的意见并不一致,各个国家对给予灵活性的幅度有各自的不同要求。根据上述公式,削减后的结果一定会使削减后税率≤系数。则达到高税多减,低税少减的效果。世界银行提出的43项环境产品都属于非农产品范畴,所以都须按照此公式削减关税。
彼得森研究所Adler Matthew等人(2009)的研究中指出,对于世界银行43项气候友好环境产品,若所有WTO成员将其关税都降到0,此43项产品的全球出口贸易将增加77.8亿美元。中国在此43项环境产品上将增加18.3亿美元的逆差。其中,中国的进口贸易增加额为22.8亿美元, 但是中国的出口增加额共计仅4.5亿美元,其中对美国的出口增加2亿美元,对欧盟和日本的出口增加非常少。对印度出口额将增加1.5亿美元,对巴西出口额将增加0.9亿美元。
接下来,我们将考察按照上述关税公式削减后(中国取系数20)中国在43项环境产品上的税率的变化情况及其影响(见表1)。在此,本文把税率大于0、小于或等于5%的关税规定为低关税;税率大于5%、小于或等于10%的关税定为中等关税;税率大于10%的关税则定为高关税。
将43项环境产品根据上述公式削减关税后,有2个环境产品为0关税,13个环境产品属于低关税,有26个环境产品属于中等关税,数量最多, 只有2个属于高关税。简均关税为5.9%。
从2011年这43项环境产品的进出口额来看,中国顺差的环境产品有29项, 14项环境产品出现逆差。此外,中国43项环境产品总出口额490.8亿美元,总进口额238.7美元,总贸易顺差为252.1亿美元,因此,中国在这43项环境产品上总体具有较大的顺差。
将关税、进出口贸易情况以及上述的低中高关税的划分相结合来看,此43项环境产品中没有中国贸易逆差且维持高关税的产品。除此之外,我们把43项环境产品分成以下六类(详见表2)。其中, 第一类和第二类属于中国零关税和贸易顺差且低关税的环境产品,具有比较明显的进攻优势。它们一共9个,分别是701931、840219、840290、840681、841090、841989、841990、850161、854140。第三、第四和第五类共有27个环境产品,需要进一步考察。第六类是贸易逆差且中等关税的环境产品,有防守利益优势,一共7个,即840510、841181、841940、841950、850680、900290、903220。所以,中国在以此环境产品清单作为基础的谈判中,应发挥这些优势,以实现利益的平衡。下面,本文将进一步的评估这43个环境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43项环境产品中国整体国际竞争力分析
本文将贸易价值、数量、价格竞争力指数作为指标,对中国环境产品贸易竞争力进行综合评价。贸易价格竞争力指数(VTC)指一国某一类产品的净出口占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如果此数值越大,则优势就越大,其计算公式为:VTC=(出口额-进口额)/进出口总额。VTC的数值处于-1到1之间。当VTC值越接近-1时,表示该国在某一类产品上的贸易竞争力较弱;当VTC值越接近1,则表示该国在某一类产品上具有较强的贸易竞争力。贸易数量竞争力指数(NTC)是从数量角度反映贸易竞争力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NTC=(出口数量-进口数量)/进出口总量。贸易数量竞争力指数值处于-1到1之间,NTC值越接近1,国内环境产品贸易数量优势越大;NTC值越接近-1,则劣势越深。贸易价格竞争力指数(PTC)是从价格角度反映贸易竞争力的指标,实质是贸易条件指数,其计算公式为:PTC=(出口额/出口数量)/(进口额/进口数量)。PTC值如果大于1,表明对出口国有利;如果小于1,对进口国有利。
环境产品贸易价值、数量和价格竞争力指数三者间关系是:当PTC等于1时,VTC等于NTC;当PTC大于1,VTC大于NTC;当PTC小于1,VTC小于NTC。PTC、NTC、VTC值存在多种排列组合及产品比较优势状况以及43项环境产品类属的汇总情况具体见表3:
在考察的43个环境产品税号中,I类税号是量价俱优的产品,包括840681、841011,它们属于工业类,这得益于技术优势。虽然这类产品最具有竞争力,但是产品数量比较少,只有2种,占4.7%,因而应该鼓励发展。II类税号仅1种,即依靠价格优势弥补数量劣势的产品,占2.3%。此环境产品的价格优势主要归因于其技术优势,而数的劣势则是由于供给能力不足所致,满足不了出口需求,因此也可以鼓励发展。III类税号26种,即以数量优势弥补价格劣势型为主,占60.5%,约2/3。量优价劣型税号占绝大多数,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环境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和能源,所以以量取胜实质是消耗大量的资源和能源来换取外汇。在当今中国资源和能源日益趋紧的情况下,必须要逐渐扭转这种贸易格局。第IV类与II类情形相似,不同的是价格优势小于数量劣势。该类产品税号有2种,占4.7%,其价格优势归功于技术创新,数量劣势是因为国内环境产品行业竞争力低于巴西和美国等贸易伙伴。此类环境产品也需要得到政府的扶持。第V类与III类情形相似,只是数量优势小于价格劣势。税号9种,占20.9%,即1/5。VI类税号有3种,即量价俱劣的的产品很少,占6.9%。这些环境产品的竞争力最低,主要是技术落后的原因。目前,中国出口的这些税号环境产品大部分属于中低端产品,而这类产品的生产技术都属于高新技术,未来前景广阔,政府应予以扶持。
虽然世界银行提出的43项气候友好型环境产品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有一定比重,但其整体竞争力偏弱。本文认为提高中国环境产品竞争力的基本策略是,大力支持表3中的第I和第II类税号环境产品的生产;鼓励第III、IV类税号环境产品生产;此外,尽量采取措施保护第V类、VI类税号环境产品,并扶持其中幼稚新兴环境产业的成长。与此同时,对依靠资源尤其是稀有矿产资源和环境资源取得优势的行业采取谨慎发展的态度,对依靠技术创新取得优势的行业应当予以鼓励,对目前技术比较落后但是前景广阔的劣势行业应当扶持发展。
四、中国43项环境产品国际竞争优势提升的路径
(一)创新环境技术和产品,提高环境产品竞争力
创新环境技术和产品,提高环境产品竞争力可选择的策略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中国中小环境企业要学会瞄准环境市场的空白领域,实现环境产品和技术的创新。要细分环境市场需要,积极介入大企业不愿做、而中小企业能做的环境项目,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开与大企业的竞争,另一方面可以更加成功地开发新的环境产品。这是创新中小企业环境技术和产品,提高竞争能力的良策。第二,盯住环境技术变动的领域,特别是中小环境企业应以环境技术变动大的领域作为目标努力进攻,以寻找进一步发展的机会,成功开发新环境技术和产品并进行大规模的生产和销售。第三,选择应用性环境技术领域进行创新。我国中小环境企业应关注并细分环境市场的需求,采取跨步技术,拦截最终成熟的环境技术产品,进行边缘和旁击式开发。
(二)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投资
根据相关统计,中国是环境产品的净进口国,短期内中国对发达国家的环境产品很难从逆差变为顺差。如果只是就环境产品谈判谈环境产品,从贸易利益而言,中国必将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从中国的长远经济和环境综合利益角度考虑,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环境技术与环境投资,一方面将有利于中国环境产品质量的改善;另一方面,由于外国企业加入,引入竞争,带来先进的环境技术和管理理念,有利于中国学习其先进技术,从长远角度,可以发挥中国环境产业的优势。
跨国公司积极进入中国市场,较多采用产品出口、技术转让或者合资组建企业等方式开拓市场,中国企业可以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对各种技术引进模式进行比较,采取适当的模式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投资。例如远大集团通过与法国燃气公司合作,利用其销售网络成功的推销绿色环保型燃气中央空调等。据国家商务部统计,2007年环境保护新设立外商投资项目53个,比2006年同期增加8个,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155万美元。
(三)政府应继续加大对环境产业的扶持
政府应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加大对环境产业的投资,在税收、信贷、财政补贴方面对环境产业予以政策优惠与扶持。例如,在美国,其联邦政府将环境产业视为兼有公益事业性质的高科技产业来看待,通过一些经济手段如财政补助、税收支出、投融资等,促进了环境产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运用各种经济手段促进环境产业的发展。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引导资金投入环境产业,同时,努力完善相关的金融政策,制定节能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次,政府应该实行减免税优惠,如减免征收环境企业的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等,同时提供财政补贴;政府还可以对环境产业中某些收益较少或较难的行业给与银行贷款的贴息支持;为收益较慢的项目设立特许期和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减免征收所得税等,从而促进环境产业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Adler Matthew, Brunel Claire, Hufbauer Gary. Et al. What’s on the Table? The Doha Round as of August 2009 [R]. Washington: 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