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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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1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8-0047-04

1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

1.1增加值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实现“十一五”末期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即由2005年的40.5%提高到43.5%。根据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预期目标恰好完成(如表1所示)。统计数据显示,自2005年之后,服务业增速超过GDP增速,仅2008年略低于GDP增速,服务业整体发展形势良好,对我国GDP增长起到了一定的拉动作用。然而,世界服务业最主要的增长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

20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大都在一半左右,到80年代末,相当部分发达国家这一比重达到了2/3。而进入21世纪,发达国家的服务业比重基本上都达到了2/3的程度。对比可见,中国服务业的增加值还有待提升,产业结构亦有待优化。

1.2就业

“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提出,实现“十一五”末期服务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4个百分点。从表2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距“十一五”所制定的服务业就业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但服务业就业人员增速始终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潜力巨大。虽然从服务业占总就业的比重来看,服务业已成为吸纳新增劳动力的主力军,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显著差距。“根据WDI数据,北美国家的服务业就业比重最高,例如美国和加拿大平均分别达到75%和74%;欧洲国家以法国和英国最高,分别达到74%和73%;亚洲国家则以日本和韩国最高,分别为64%和62%。”[2]由此可见,中国服务业还处在发展不足阶段,解决就业的能力有待提高。

1.3贡献率

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是反映服务业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根据产业结构变化规律,在产业结构处于初级阶段,第一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大;在产业结构处于中级阶段,第二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大;在产业结构进入高级阶段,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于第一、第二产业。但从表3的三次产业贡献率,即三次产业贡献率=各产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我国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都落后于第二产业。数据表明我国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依然存在。

2税收政策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国家综合运用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服务业政策体系,努力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其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其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下面主要分析税收政策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影响。

2.1服务业整体税负过重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从全国税收产业分布情况分析,与服务业产业税收比重上升的趋势相反,第一、第二产业税收比重整体呈现递减趋势,如表4所示。从2004—2009年全国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提供的税收比重与三次产业增加值之比计算出服务业的创税能力,同时也反映出服务业税负越来越重,如下图所示。从2007年起,服务业产业税收比重与产业增加值比重之比呈上升趋势,而第二产业则呈下降趋势,服务业在2008年甚至超过第二产业。

从表5中可以看出,2004年以来,第一、二产业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比重几乎逐年递减,而服务业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比重却逐年升高,因此,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服务业税收负担偏重的情况更加突出。

2.2税收不公对服务业的影响

2.2.1服务业与其他产业间的税收不公

(1)税种设计造成产业间税收不公。“我国增值税范围窄,制造业和服务业在抵扣上存在明显不公。制造业固定资产可抵扣,服务业技术支出不可抵扣,影响了生产企业对服务业的投入,形成生产业税负较高。”[3]我国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进行税额的制度,对于服务业购入服务的生产企业来说,由于得不到专用发票,这部分服务不能获得增值税抵扣,影响了生产企业对服务的投入,制约发展。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劳务方面只包括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一些现代服务业,如物流业及交通运输业等一般是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将出口产品中所含的所有增值税退净,而生产型增值税无法做到。由于服务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逐渐提高,货物成本中长期资本投入的费用所占比重大,原材料等费用所占比例小,如果能扣除长期资本费用中所包含的税金,就能提高出口产品价格优势。

(2)重复课税导致产业间税负不公。营业税作为服务业主体税种,对服务业影响大,1994年增值税改革很好地解决了产品重复征税和出口退税问题,对制造业作用明显,但对营业税改革力度不大,因而对服务业作用不大,表现为:服务业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都要征收一次营业税,重复情况严重。如在房地产取得环节,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在房地产交易流转环节设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而针对房地产交易征收的契税在理论上既同产权转让征收印花税重叠,又同房地产转让征收营业税重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2.2服务业内部产业间的税收不公

(1)税收政策缺乏系统取向,许多现代服务行业存在政策空白,导致服务业不同行业间税收不公。例如,近年我国金融业产值占GDP的比重逐年增加,而税收贡献却仍处在较低水平,甚至存在税收空白。在证券二级市场上,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产品也具有能通过转让而增值获利的交易工具的性质,但这些金融产品的交易并不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此外,由于新兴服务业的出现,现行营业税制无法涵盖现代服务业的全部,尤其是新兴行业和新型经济现象,会展业、物流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业、信息服务业等不在营业税的覆盖范围之内,再比如信托行业税收征管办法至今仍未出台。导致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税收不公。[4]

(2)税种、税率设计导致现代服务行业间税收不公。我国流转税采取增值税和营业税平行征收的办法,服务业中增值税征收范围窄、营业税征收范围宽。在现代服务业中,除商贸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外,大部分行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行业如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电讯业等均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全额,其税收负担比征收增值税的生产行业重。

一些市场经济的支撑行业税负偏重,而一些仍然属于奢侈的行业税负偏轻。目前,作为服务业的洗头洗面、高级美容美发(理发)、洗浴桑拿(沐浴)、豪华酒楼(餐饮)等,其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和盈利水平已不同于传统的理发、沐浴、餐饮等,都属于高消费的休闲。“无论从引导消费角度,还是从组织收入角度,对这些高档次的服务继续执行5%~20%的比例税率,显得偏低。[5]”

2.3税收优惠政策对服务业的影响

税收优惠有别于其他税收政策,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优惠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与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从政策目标看,税收优惠可作如下分类:一是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二是以社会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三是以政治、军事、外交等其他领域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因此,税收优惠对于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产业、行业结构调整十分重要。

2.3.1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对服务业的影响

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首先要明确划分优惠项目与不优惠项目,形成此消彼长的政策导向。中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没有将优惠项目与不优惠项目清晰地区别,没有形成此消彼长的政策导向。

在多个政策目标同时存在并具有交叉关系时,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要求排出不同政策目标的先后顺序。否则,在多个政策目标同时发生作用时,就会出现某一政策不给予优惠而其他政策给予优惠的状况。中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产业结构、区域经济、技术进步和利用外商投资、扩大出口的多项目标,经常出现根据某一政策不给予税收优惠而根据其他政策却给予税收优惠的现象。例如,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第二产业特别是其中的加工工业税收优惠最少。但是,根据技术进步、利用外资和扩大出口的要求,第二产业特别是其中的加工工业却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2.3.2税收优惠政策倾斜角度不同对服务业内部均衡发展的影响

我国税收优惠现代服务业中倾向于能源、交通、邮电等垄断企业,例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电力建设基金、养路费等政府性的基金和收费,可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从事能源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外资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等。然而,对于软件开发、产品技术研发和工艺设计、信息服务、创意产业等科技含量高、辐射广的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不足,或者说倾斜度不够。在我国,政府垄断着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现代服务业的主要行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也逐渐形成了对这些行业的倾斜政策。从而造成行业间、企业间、地区间竞争机会不均等,扩大了行业差距,也逐渐使得服务业本身的产业结构趋向不合理。

2.3.3税收优惠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缺失对服务业的影响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多年,尚未建立税收优惠分析和评估机制来检验政策真正实施效果,致使监督管理缺位,税收优惠效应无法保障,甚至被用作避税逃税的途径。

税收优惠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政府支出。要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必须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中国现阶段没有税收优惠的成本—收益分析。在设置税收优惠项目时,从来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有效性及效应大小,更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成本构成与成本大小。其结果,一些凭借主观意向设置的税收优惠,很可能在实践中只有成本,没有任何收益,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我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改进

3.1税种改革

3.1.1改革增值税

为解决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所导致的增值税链条中断、重复征税等问题,国际经验如欧洲国家的做法是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服务业,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即取消现代服务业中征收的营业税。诚然,这种做法的确有利于减轻服务业税负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税负公平,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一个现实问题,在许多服务行业,准确检测增值额有非常复杂的信息需求,如果此问题无法解决,即便将增值税范围扩大,也会引发新的诸如逃税或征管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我国不能马上全面扩大服务业增值税征税范围,而应优先将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与物流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循序渐进逐步寻找解决办法,最终实现增值税全面改革。

3.1.2调整营业税

针对目前服务业中无法纳入增值税范围的行业,在征收营业税时,补充原来无法覆盖的税目,对原有的划分不合理的税目重新归类和细化。此外,在尽可能创造公平营业税政策环境的前提下,根据政策目标调整税率,鼓励或限制部分行业,如降低金融业营业税率,公平税负,使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相一致。

3.2税收优惠

3.2.1确定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和重点

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应当重点明确、层次清晰,目标不宜过多,目标的限定性应更为直接有效。对一般目标应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税收歧视,对特殊目标应尽量缩小纳税人的适用范围。例如在界定税收优惠范围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各项税收优惠的先后顺序,把技术进步作为税收优惠第一目标,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二目标,把利用外商投资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三目标。政策重点应放在有利于服务业总体规模的增长、服务业促进就业增加、服务业结构优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服务业竞争力增强方面。

此外,要完善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优惠,尽快完善和细化支持服务业发展财税政策的配套政策。

3.2.2建立税收支出制度,对优惠政策进行分析、评价

要逐步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和评估,关键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制度,综合评价税收优惠执行、效果、成本等方面。通过对服务业税收优惠的分析和评价,可以为优惠政策的取舍、改革方向的选择以及监督的实施提供基本的评判依据。借鉴国际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为能够使税收优惠管理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可以建立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结合目前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可优先选择重点优惠项目进行分析与评价,并不断深入,逐渐形成系统完善实用的税收优惠评价体系[7]”。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Z].〔2011〕58号.

[2]周振华.现代经济增长中的服务业:国际经验与政策意义[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

[3]高丽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0(8).

[4]黄海梅.对现代服务业财税政策的探讨[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5]夏杰长,李小热.我国服务业与税收的互动关系[J].税务研究,2007(8).

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2

(一)目前小微企业的现状。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末,我国共有785万个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包括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5.6%;从单位资产总额来看,小微企业已达138.4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的29.6%;从企业从业人员来看,小微企业超过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一半,达到14 730.4万人。表1列举了按部分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情况。

《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4年第三产业增加值306 739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为48.2%,高出第二产业5.6个百分点;在2014年全国新设立的企业中,第三产业企业数量增幅为50.03%,明显高于第二产业29.72%的增幅。

(二)小微企业面临的问题

1.税负重。据《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2013》调查结果显示,认为目前税负过重的小微企业主已超过40%。有学者指出,税负会影响经济增长速度,即税率与增长率的关系是负相关,税负低或者适中的国家,其经济增长速度明显高于税负高的国家。税负提高1%,高收入国家的GDP增长率将下降0.34%,而低收入国家GDP增长率则会下降0.585%。

2.融资难。融资难问题突出,束缚了小微企业向规模化发展。融资难是小微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小微企业自身实力比较薄弱,导致其难以像大型企业那样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小微企业便向借贷利率较高的民间资本寻求帮助,然而,利滚利产生的高额利息又严重阻碍了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使得一些企业因此陷入高利贷的泥潭。小微企业渴望实体做大做强,面临的最大瓶颈就是资金扶持。

(三)很多小微企业不清楚现行优惠政策,未能享受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了许多惠及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旨在扶持小企业的发展。如国家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报不超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至低于20万元。尽管国家出台很多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宣传较少,企业对相关政策全面了解的比较少,导致真正向税务机关申请并享受政策红利的企业着实不多。

二、小微企业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会计处理

(一)关于流转税方面的政策。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国务院为了彰显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出台以下涵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

1.财税[2014]71号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文件还规定如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月销售额和月营业额分别在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的,分别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对收取方来说,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要缴纳这部分税款。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文件明确指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缴纳了税款,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并且在税务局当期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但需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之后。

3.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确认营业收入,并按月申报。月申报额超过3万元正常纳税,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减免政策。为加强物业公司税收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种类,只允许领用网络发票或税控发票,特殊情况(如停车费)经审批可领用1元、2元、5元小面额的通用定额发票。物业公司在向小区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次性收取一个季度或者是半年的物业管理费,当月开具发票金额超过3万元,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当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网络及税控发票比对应做通过处理。

(二)关于流转税方面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内税,所以先计算不含税的应税额,公式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符合2014年国税总局57号公告规定的,月底销售收入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营业税。若免征营业税,则不作相关处理。

三、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及会计处理

(一)所得税优惠的对象。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营业收入等标准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表2列举了部分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从表中可以看出,表3的“小型微利企业”所指的企业范围要比表2“小微企业”小,也就是说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对象并不是所有的小微企业。

(二)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如果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其所得额的50%视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从业人数,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另一部分为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就以其实际经营期来确定。

2.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62号文规定在对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户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是3 500元/月。另外,财税[2014]48号文件明确指出,个人持有1个月以内(含)的并且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这个比例则降为25%。

(二)关于所得税方面的会计处理

1.预缴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报汇算清缴:

若补缴,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缴纳年终汇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需退还的: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

    贷:所得税

若经税务审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

若不办理,用以抵下年的,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

四、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一)关于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2014年10月24日出台的财税[2014]78号文件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要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5月27日出台的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2014年6月1日起,中小企业股份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时,出让方依实际成交金额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关于免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4]122号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税[2015]14号)等,明确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务费等。

(三)关于中小企业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的优惠政策

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财税[2011]7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类服务纳入现行的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中小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科技开发需要的产品时,免征进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3

    1 中小企业的定义

    各个国家在他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不同行业中对中小企业定义的标准是不同的。通常,各国都会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所处行业,企业的获取融资的方式、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等,量的指标一般包括企业职工人数、企业资产总值、企业实收资本等。美国国会在2001年修订了《美国小企业法》,在该部法律中,其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是企业雇员人数在500人以内,英国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主要采取量的指标,质的指标只是作为辅助[1]。在我国,目前关于中小企业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企业应税销售额、企业资产总额等指标,同时也结合具体行业的不同特点来制定。根据我国2003年2月19日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比如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界定的标准是职工人数300~2000人,年应税销售额0.3亿~3亿元,资产总额0.4亿~4亿元[2]。

    2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协同相关部门先后了一些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的执行时间多数是在 2010 年,作用时间仅仅在这一年,不利于企业持续性发展。再从我国现行主体税种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上看,在促进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方面也不完善。通过对我国现行税制的归纳和总结,我们来了解一下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以及其存在的问题。

    2.1 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优惠税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在定义小型微利企业时候,从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两个方面给出限定条件,这样就缩小了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一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照顾;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成本费用项目的税前扣除范围都规定了一定的标准,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的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对于捐赠支出一项,规定非公益性的捐赠支出,也就是自己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能在税前列支,通过中国境内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这些规定存在缺陷,无法明确体现国家的政策意图,也直接导致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综上,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大型企业享受优惠待遇多,如果从量能负担上看,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就显得偏重一些。

    2.2 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非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的中小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于自己的企业而分回的企业所得税后的股息和红利收入,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收的嫌疑。

    2.3 关于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为3%;有关于增值税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但是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不是很合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定的过高,大量中小企业只能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等方面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4 关于营业税政策

    营业税政策上,对已经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地方政府有权确定,对这类企业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的前三年免征营业税。对那些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多数中小企业从事服务业,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 5%,税率相对偏高。服务业分工越来越细、导致流转环节越来越多,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重复征税问题凸现出来,这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2.5 税收制度体系方面

    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对完备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体系相比,我国没有一套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体系。我国现行大多数税种税制都是条例规定少,细则规定多,变动频率高,透明度低,减免税规定大多采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临时通知的形式,还没有形成完整而稳定的税法体系,其后果是随意性大,人为影响因素多,达不到应有的政策效果。

    3 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3.1 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税率上给予优惠政策

    为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许多发达国家都对中小型企业实施非常低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政策,这样能减轻小企业在创立初期的税收负担。针对国际上出现金融危机的新形势,英国和日本等一些国家进一步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英国政府本来计划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英镑的小企业实行的低税率政策从20%提高到21%,并计划自2009年4月1日起继续再提高至22%。结果金融危机出现了,其对中小企业的冲击很大,英国政府因此决定推迟执行这项政策,并对年利润低于1万英镑的小企业进一步实行10%的优惠税率。日本从2006年起对资本额低于1亿日元的中小企业,其年度应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以下的那部分,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为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800万日元的那部分,公司所得税税率是30%。此外,为了减少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冲击,日本政府宣布从2009年4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对年度所纳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的那些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2%降至18%[3]。

    3.2 为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经营风险,实施完全的亏损弥补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少,导致投资风险相对集中,生命周期相对较短,如果税收政策不对亏损实行完全弥补,刺激投资的一些税收政策,如低税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就不能真正给中小企业带来实惠。美国政府在2009年出台了“小企业救助计划”,其规定,企业在2008和2009这两年,允许那些全年营业收入低于1500万美元的小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向以前年度结转5年。

    3.3 赋予了中小企业更多的税收自主权,允许其合理选择适于自己的纳税方式

    为了能让广大中小企业投资者能充分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国家给予了中小企业投资人适度的纳税选择权。美国税法规定,如果企业是所得税法规定的中小企业,那么它就可以从两种纳税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是选择一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即税率是15% ~39%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可以选择合伙企业纳税方式,即根据股东所得份额并入股东自己的个人所得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0%~35%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美国《经济复兴法》中还规定,雇佣员工低于25人的小企业,所得税可以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由于赋予了中小企业投资者适度的纳税选择权,这样就使他们能选择那些对自己比较有利的纳税方式,从而降低税收负担,进一步增加税后利润,有利于增强综合竞争实力[4]。

    3.4 实行税收减免、研发扣除、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资中小企业

    法国税法中规定,对那些新建的年利润低于38120欧元的小企业前3年免征公司所得税;为了促进和鼓励失业人员重新创业,法国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如果投资创办新企业,可以在其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接下来的3年的赢利可以分别按25%、50%和75%的比例征收所得税。

    4 完善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4.1 企业所得税制度方面

    统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科技三项费用扣除、加速折旧、安置下岗职工和社会待业人员减免所得税等政策,逐步完善税收优惠体系。延长中小企业创建初期的税收免税期限和科技创新减免税优惠期限;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纳税选择;可以考虑允许中小企业所得税前提取更高比例的技术开发费用和人才开发费用。

    4.2 增值税制度方面

    取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只要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章制度,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减轻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和增值税税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建议将与增值税征收链条关联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改征增值税,可以克服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部分重复征税。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取消营业税,一并征收增值税。

    4.3 营业税制度方面

    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可规定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实行价外税;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免除部分小企业的营业税负担;可以考虑对服务业细化,把一些容易产生重复征税的细目化为增值税征税范围。

    4.4 消费税制度方面

    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对环境保护不利的消费品和某些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取消对一般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一样实行价外税。

    4.5 加快税费改革

    取消对中小企业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适时将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改为社会保障税,按照个人、国家、企业共同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统筹保障基金,合理确定保障水平,解决人才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后顾之忧[5]。

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4

关键词: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094-03

服务外包业是现代高端服务业以及国际经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肥市是“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城市”。 合肥市以安徽服务外包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区三个“示范区”为载体,分区域、有重点地发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信息技术外包和业务流程外包业务。合肥市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已初具规模,其发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近年来, 为了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良性和快速发展,合肥市施行和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如《合肥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等,对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现行的这些税收政策在执行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服务外包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弱

1.服务外包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激励力度有限。目前,中国服务外包业获得的税收支持政策内容范围有限。根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只有经国家认定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园区内的外包企业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五个年度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未纳入北京、天津、上海、合肥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就只能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合肥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服务外包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低税率政策。同时,也可以直接被认定为软件业企业,按国家相关政策,享受应纳税额“两免三减半”的直接税额减免优惠。除此之外,服务外包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内容则很少,激励作用有限。

2.认定服务外包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标准较高。目前,服务外包企业只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才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规定: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条件 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服务外包业的产品(服务)收入范围内容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服务收入范围内容是有差别的,如物流业。因此,根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哪些服务外包企业是高技术企业,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这个条件,难度较大。同时,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中国境内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政策。服务外包软件开发企业获得软件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是:“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但这个税收优惠确认条件标准较高。目前中国许多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研发能力较弱,这些企业所进行的离岸外包服务业务中,相当比例是技术服务性业务外包,仅有少部分是属于软件产品开发业务外包,因此,要满足上述条件要求,许多软件企业较为困难。实际上,目前合肥市软件产品开发企业达到这个比例的不多,因而无法真正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

3.服务外包企业税额抵免项目少。服务外包企业在利用税前费用扣除和应缴税额扣除方面,范围有限,扣除的项目内容和一般性企业基本一致,影响了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引进的积极性。根据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项扣除比例高于一般企业2.5%的比例。

根据税法,服务外包企业多属居民企业,对来源于境外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所得,在国外已实际缴纳了所得税额,为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国内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这样的抵免方法存在年度较长,分国分类核算复杂,抵免数额有限问题,对外包企业的激励作用较小。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缺乏

目前,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少,合肥市只对服务外包创业和领军型人才以及关键性技术人员和外籍专家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主要是施行创业时期的薪酬三年的免征和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附加扣除4 800元的政策。对人才和专家从国外取的薪酬收入个人所得税执行国内扣减限额政策,没有施行当期全额扣除的政策。对于技术人员个人的稿酬、技术转让、讲学和培训等获得的报酬所得,在税额扣除方面内容有限。因此,对人才的吸引、引进和投资效果有限。

(三)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待完善

服务外包企业主要以缴纳营业税为主。国家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出口业务规定营业税是免税的,但在政策执行中的其他一些方面还需要完善。

1.技术服务出口缺乏税收激励政策。根据目前税法,中国出口退税政策仅限于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出口业务,对于服务外包企业的服务出口不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只实行免税政策。因此,有较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的合肥企业,为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在服务形式上不是选择申报软件出口,而是选择申报技术贸易出口形式,因此,导致外包企业大多选择申报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但是,目前的营业税没有对服务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导致其以含税价格进入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上减弱了服务价格优势,其竞争力明显受到削弱。

2.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加重了企业税负。现行营业税属多环节征收的流转税,税负有向下游递延特点,对分工较细的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存在累积征税问题。服务外包企业分工越细,承担的营业税税负越重。由于经济全球化趋势,生产外包业越来越具有分工细化和专业强化的特点,分工越来越细,重复征税问题不可避免。税负过高,影响了分包和转包经营积极性,阻碍了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3.金融保险和物流业服务外包营业税税率偏高。目前,按税法,服务外包业包含的金融保险业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业、仓储业、设计、咨询等业务归“服务业”税目,适用税率也为5%。这两个行业相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等其他服务行业3%的税率相对偏高。另外,伴随当前服务外包业务日趋一体化、系统化,许多行业相互联系起来。如物流业就将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及物流信息等各环节都密切联系在一起,现行税制把物流业各个环节人为地割裂开来,要求按不同环节,不同应税项目,不同税率征税,增加了核算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物流业外包的发展。

(四)增值税优惠政策较少

1.服务外包企业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偏窄。目前服务外包企业多数业务属营业税范畴,不能享受抵扣,税负较增值税偏重。另外,大多数服务外包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无法当期抵扣,不利于服务外包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给固定资产更新较快的服务外包行业造成了事实的税收阻碍。比如,安徽省合肥市服务外包企业中的动漫设计业固定资产设备投入较大且要求更新加速,据笔者调查,2008―2010年其年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24%。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该行业不仅要缴纳3%的营业税,因无法抵扣,还实际承担了外购设备价款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收负担加重,阻碍了其快速发展。

2.服务外包企业混合经营时多确认为征收营业税征税。部分生产型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混合经营行为的,在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外包主要提供部分技术产品。由于外包销售产品占业务比重较大,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按征收增值税处理,但由于现行税法规定为服务业,企业多按营业税征收,增加这类生产外包企业的发展的税负。

二、完善服务外包企业税收政策的对策

(一)立足长远,改进税收政策激励方式

目前,各地政府对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多采取给予税率降低,税额的减免、奖励补贴等直接优惠方式,这些激励政策往往具有时效性和短暂性,所起的作用有局限性,不利于服务外包业稳定长期的发展。因此,对中国服务外包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尽早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以间接优惠为主,对于服务服务外包业的税收优惠可以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多采取能调动服务外包企业积极性的税收激励措施,以利于支持政策长期发挥作用。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力度

1.放宽高新技术(服务)和软件企业的认定限制。建议放宽认定服务外包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方面的条件限制,适度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时依据的“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的比例”、“软件产品自行开发应达到的50%比例”等条件限制,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面。目前,从事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的企业,可不区分是技术性外包还是劳务性外包,统一作为技术性外包业务,在所得税方面均统一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2.加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支持力度。应加大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从企业创业盈利年份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到期后可以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较低税率。也可像印度等国那样,对从事软件行业企业所得税实行5年减免,后5年减半按12%比例征收,对再投资部分3年减免等优惠政策。并对服务外包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可考虑当期全额扣除的做法。加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支持力度,调动离岸外包企业的积极性。

3.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税前费用扣除范围。为促进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对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应扩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税前费用扣除范围,加大税收支持激励力度。对于服务外包园区内企业购进的为研究开发项目服务或生产高新产品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扣除,加快设备的更新,鼓励采用新设备,提高生产力。同时,应扩大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费用扣除范围,提高外包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鼓励促进创新发展,对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实验发生的研究费用以及企业推广高新产品、高新技术的培训费用和高端人才、核心员工的工资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可考虑在税前加倍扣除。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

服务外包企业属知识密集型企业。为调动服务外包企业员工的稳定性和积极性,应充分认识到个人所得税政策所起的作用。应对服务外包企业高级主管,核心技术员工的薪酬、稿酬、财产转让所得、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培训师、外籍专家短期劳务所得额等可考虑施行三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年后其短期劳务所得给予一定比例的减让。对核心人才和专家从国外取的薪酬收入个人所得税额可执行全额扣除抵免政策。

(四)强化营业税政策支持作用

1.争取服务外包企业出口服务营业税零税负或低税负。为增强中国服务外包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应借鉴各国普遍对出口服务实行的营业税零税负或低税负政策。争取将营业税纳入服务外包企业退免税政策范畴,对外包企业服务出口企业实行营业税退税或免税政策,努力实现服务外包行业营业税整体保持0%~1%低税率水平,增强服务出口企业竞争实力,以更好地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2.采用营业净额征税方式。为解决服务外包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可采取对服务外包取得的营业净额征税做法,即采用净差额征税的办法,减轻服务外包企业的税负。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境内服务外包实行分包和转包经营的,其服务总承包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允许其营业收入扣除转包、分包服务费用后得到的营业净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

3.降低金融保险和物流服务外包适用税率。针对金融保险业税率相对偏高的现状,建议对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率进行改革,设法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低到1%水平,也可尝试将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直接征收增值税。结合物流业一体化的特点,建议修改营业税目,单独设立“物流业”税目,将物流业系统中的运输、仓储、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以及物流信息等内容统一按1%的营业税税率征收,减轻税负,扶持物流业的发展。

(五)加大增值税政策支持力度

1.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应积极争取服务外包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减轻税负。目前从中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实际征税情况来看,基本上还是以征营业税为主,不具备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条件,但可尝试对服务外包企业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先将部分生产业以及内部分工比较发达的消费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如可先考虑在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讯业等行业试行征收增值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外包行业。有些小型服务外包高新企业或可考虑直接明确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确定税率为 3%征收。

2.实行高端服务进口购入按规定抵免政策。建议对服务企业在购买诸如专利等高端生产而发生费用时,允许其按照现行增值税抵扣条件,作为进项税额按一定的比例或全额抵扣。此外,当服务外包企业进口所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和专利许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专利费用的,也可实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完善服务外包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中国现阶段服务外包提供的企业出口服务业务的类型主要是劳动供给型,服务价格因素是这类业务在国际市场上主要竞争手段。由于国际服务外包业的快速发展,中国外包服务企业面临着较大的替代压力。建议对于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为获得的营业收入而发生的前期研发费用若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可实行全额退免。对于国内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行转包、分包所发生涉及的流转税的一律实行完全退税,以实现服务外包出口零税负的目的,增强中国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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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5

关键词:小企业;税收政策;建议

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来说拥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和意义,也是关系着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从改革开放以来,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推动社会发展、技术创新方面就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小企业存在着融资不易、税负偏高以及政策支持力度不足等问题,使得小企业发展收到影响,本文从现行税收政策问题方面收入,分析税收政策不利于小企业发展的因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改进。

一、小企业发展困境

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复杂,使得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阻力,无论是体制方面,还是自身发展能力方面,都存在着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经济形势紧迫、融资渠道窄、企业税负重、经营方式落后等。

1.经济形势趋于紧迫

目前,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外部市场开始变得紧张,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数据显示近年来外贸出口形势越发不容乐观,尤其是对小企业盈利来说,更是难上加难。国内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升,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节能环保要求的提升以及人民币升值等问题都对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2.融资渠道变窄

小企业本身具有资本少、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差等特点,使得起存在着倒闭或者歇业的危机,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以及信贷危机,就会导致小企业无法生存。同时,国内结构性通胀问题的出现,国家银根政策收紧,使得小企业容易收到银行政策的影响,银行贷款的控制给小企业巨大的冲击,使其产生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

3.企业税费负担重

根据全国税收资料调查显示,2014年我国中小企业利润总额同期下降了将近20%。虽然我国小企业的整体税负为3.81%,但是小企业增值税已缴税却与企业集团相当。由此可见,相对比较偏重的税负已经增加了小企业的负担,并且使得小企业的投资盈利能力降低,使得很多企业长期处于微利的状态。小企业没有形成更多的财力投入,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升级和扩大再生产,这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4.企业增长以粗放式为主,产业层次低

国内小企业自身融资实力有限的情况下,使得小企业在技术装备和个工艺手段上比较落后,大部分小企业主要是依靠劳动力和资源的大量投入维持发展,其更多的是属于高能耗低效益的企业,企业在科研投入方面不高、对于产品档次重视不足,生产规模也十分有限,市场竞争力比较小。粗放式经营模式,导致了产业层次较低,不利于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

二、现行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针对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各单个税收种类之中,并没有形成比较统一和系统的制度,而且大部分的税收政策都是以补充规定或者是通知的方式,多半属于临时性措施,这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一般。从最后的效果来看,国家税收政策更多的还是倾向于大企业和国有企业。

1.税收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为了能够推进小企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税收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革,但是这相对于小企业自身的缺陷和弱点来说,制度依然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增值税起征点较低。依据现行的增值税标准,企业仅就一般毛利率为15%左右的商业零售来说,毛利在300-750元就达到了起征点。这显然不合理。对于小企业来说,增值税起征点不利于其逐渐的形成初期的积累。而且现行税法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起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对很多的小企业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第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不合理,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息率的扣除是不能够超出一般国有金融机构带壳利率水平的,但是现实中小企业在获得贷款方面要比大企业难得多,通常依靠的是民间融资,由于超出的部分不能够税前扣除,需要在税后列支,这样使得小企业承担了更高的生产成本。第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不利于小企业的前期发展。针对小企业创办前期费用比较多的情况,我国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减免,但是现行所得税则取消了对新办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第四,我国在降低小企业投资风险和鼓励引导就业方面,缺乏比较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2.税收政策优惠率较小

增值税方面,从2009年开始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政策,进项税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鼓励企业更多的用于生产加大投入和设备更新。并且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到了3%,这无疑给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空间。但是对于小企业而言,将会受到资本积累、市场环境、企业规划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并且很多企业处于筹建阶段并没有生产销售,就不能够享受到转型的优惠。同时在税制设计上的差异,一般纳税人只对进销项抵扣后的差额缴税,增值额多则多征,无增值额则不征,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管起增值额多少都需要按照固定比例缴纳增值税,由于抵扣链条缺少,使得小企业中盈利较差的企业税负负担重。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实行了对小企业减负的诸多积极因素,尤其是20%、15%两档优惠税率规定改变了过去以地域标准限制的收税优惠,使得大量的小企业从中受惠。但是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对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不强。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没有对小企业投融资的税收政策进行科学的引导,截至目前国内还没有采用国际上对小企业普遍采用再投资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企业发展。第二,5年的过渡期中,依然有大量的外资企业和国营大型企业享受到大量优惠情况。民营小企业在税后利润和个人所得税重复课税问题依然存在。第三,税收优惠力度小,而且时间较短。如201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抵于3万元的小企业,其所得税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中可以看出,税收优惠政策只是针对一部分小企业,而且优惠的时间也比较短,仅仅是2010年当年。这不利于小企业的长期发展。第四,在操作性方面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较差,如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作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的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然而对于企业所申请的项目是不是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难以界定。相关的费用是不是用于研究开发的审核工作也难以进行,因此在实际政策执行过程中难以掌控。

3.小企业税收遵从成本较高

我国目前税制方面情况较为复杂,而且相关的法律法规环节多。因此,在实际的征管过程中存在着问题,通常是要采取通知方式进行后续具体的规定,正是这样的规定,导致了税务条文的繁琐,从而影响了对企业税收政策的准确把握,而且企业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用于信息收集确定相应的法规和税收规定的适用范围,从而决定企业最终以何种方式遵从税收。这样导致小企业在税收遵从方面的成本较高,同时小企业存在着逃税避税的问题,税务机关对于小企业存在着“重征管,轻服务”的态度,也导致了小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过高。当前小企业在管理水平上较低,在创业初期为了节约成本往往身兼数职,很少能够熟练掌握各种记账和纳税规则,如果不针对性的进行辅导,而是一味的采取“严征管”的措施,势必将会加重这些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难度。

三、关于小企业税收政策改进建议

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离不开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从改革开放以来,小企业就在国家稳定和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在税收政策制定方面应当充分的考虑到小企业的发展,通过完善税制,引导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优”的方向发展,激励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方面有所建树,为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并且要指导好小企业社会化分工协作、市场功能互补、产业机构合理分布等发展方向,进而提升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力。

1.完善税收管理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纳税环境

税收管理服务体系的完善包括在执法公平、纳税便利、节约成本等方面,需要做到大力加强对小企业税法知识的辅导工作,以便扩大小企业的建账面,简化小企业纳税流程,节约其纳税的时间和成本,积极推进税务工作,服务于小企业的咨询和,尽量境地因为对税法的不了解带来的错误,改进小企业的征收办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必须要在调查核准正确之后进行,从而维护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适度下方地方各税的减免权,以利于各地小企业享受到减免扶持,促使其发展。

2.完善增值税税制,维护小企业合法权益

完善目前的增值税税制,维护小企业合法权益,需要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办法和征收规定,从而促进小企业发展、健全增值税的运行机制。第一,进一步扩大纳税征收范围比重。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只要具备固定场所、畅销环节易于控制、能够完成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都可以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从事经营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标准的,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不健全,也应当积极配合创造条件,提高起会计核算水平。第二,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根据数据显示,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依然存在着较高的征收率,对于那些地区无记账能力但是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小企业,应该进一步降低起征收率,保证公平税负的进行,从而减轻他们的税负负担。为此可以执行,在工业小规模纳税人方面,征收率降低为4%,而在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方面,可以降低为3%。如此执行,可以有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差距,从而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方面的健康发展。

3.完善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小企业负担

第一,降低小企业优惠税率。目前国际上都在执行相继调低所得税税负的趋势,我国也应当紧跟形势,将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可以降低为24%或者25%,而对于小企业中发展困难大、利润比较小的,可以继续进行优惠税率,并且适度调整优惠税率的限额标准。第二,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面对日益进步的科技市场,小企业也应当不断的更新自己的设备,不断的开发新的产品,这样才能够满足市场的发展需要,对于小企业中比较重视科技设备的,允许起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从而最终有助于小企业加快产品设备的更新换代。第三,进一步扩大小企业优惠范围。应当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为主的优惠方式,改为以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政策,而且在优惠形式方面也需要多样化,不能够仅仅依靠单一的直接减免方式,可以选择直接减免、税率降低、放宽费用、折旧加速、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重方式,从而扩大对小企业的优惠范围。

4.加大支持小企业融资和技术创新力度

小企业当前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国家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实行金融机构在向小企业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从而鼓励当前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投资和贷款。同时在关于小企业技术落后问题上,国家可以规定有关的机构或者个人在进行专利转让或租赁的时候,对追求新工艺的小企业收入给予减免营业税,从而增加小企业在企业产品中的技术含量,进而提升小企业产品在国际竞争力。

5.完善税收制度结构,提升直接税比重

当前国内对小企业实行的是以间接税为主要的税制结构,这种结构使得小企业感觉到税负不公平,税制不合理导致其出现了功能缺位、调节不利等问题。国内小企业大多数,还是属于劳动型密集企业,更多的支出用在了工资上,但是现行的增值税制不能够抵扣这一部分。从税负转嫁方面来看,小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较弱,使得市场的定价能力薄弱,向下游进行税负转嫁的能力有限。因此,出现了小企业税负普遍偏重的情况,导致企业给员工涨薪的激励意愿不够强烈。当前,我国税收超常增加,主要部分就是增值税的超常增加。加上国内贫富差距出现了扩大的趋势,社会公平成为了今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为此,作为调节能力较强的直接税在国内税制地位需要进一步提升和巩固。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以及国内市场不断的融入国际经济环境,国家更需要通过逐步提升直接税的比重,一方面增加直接税可以让小企业实现减负,让大企业承担更多的税负,从而创造相对公平的环境;另一个方面增加直接税比重,相对降低间接税的比重,可以实现对小企业的扶持,帮助小企业发挥在社会中扩大就业和拉动内需的重要作用。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小企业既遇到了机遇又遇到了挑战。国家需要在税收政策方面为小企业提供相对公平和优惠的环境,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从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敏.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6年.

[2]李庆云.杨志银.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9年.

[3]刘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法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3年.

[4]凌辉贤.后金融危机时代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1年.

[5]周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年.

金融增值税优惠政策范文6

近年来,我国科技事业蒸蒸日上,特别是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和深入实施,是我国科技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重要成果涌现出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科技竞争力不断增强。但是,政策、资金以及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完善也给企业自主创新带来严峻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推进。特别是企业创新资金的不足以及科技创新风险的存在企业的科技创新很难在市场上进行成功的融资。因此,从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两个方面探讨企业自主创新的现状和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一、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分析

(一)税收激励政策现状

近些年来,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这些税收扶持政策对于推动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税收政策对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没有形成足够能量的激励机制。主要表现在:

1.对研发环节给与支持的税收激励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税收激励只是对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经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而对技术落后继续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不利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3.税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政策优惠的力度。生产型增值税对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抑制作用;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导致内资企业税负偏重,严重制约企业的积累和发展能力,是长期存在的制度性因素。总体而言,税收政策产生的效应,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强。

4.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根据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税收优惠形式的特点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由于忽视了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一个税种少征,往往另一个税种多征,形成各税种之间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5.对于高科技人员的优惠措施较少。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人才的积极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使大量人才外流。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税收是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而且运用税收政策还可以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主力军,有利于创新成果的转化。因此,必须创造更适合的税收扶持与激励政策,来适应目前科技进步,尤其是自主创新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要求。

1.制定上下游产业链协调的税收政策.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企业自主创新的重点应该放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再创新的环节上,因而我国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由偏重产业链的下游向产业链的上游转移,即从生产销售环节想开发研究环节转移,确立企业的研究开发环节为税收激励的重点。

2.建立起对所有企业适用的具有普惠制的创新激励机制。现行的许多优惠政策仍然存在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业可以享有优惠政策,而自主创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业,而是所有企业。因此,应当取消现行优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条件,使特惠制变为普惠制。

3.改革增值税,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加速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增值税改革的试点范围,实行地区与行业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增值税增值范围,实行全面征收。适当扩大高科技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对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零税率,做到彻底退税,使其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竞争力。

4.加大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高新技术企业的筹资渠道。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企业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减征,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完善税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的税收激励。建立起临时性与制度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并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从整体上考虑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各税种优惠形式的特点,各有侧重,从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共同发挥作用。

6.增加对科技环境保护的政策倾斜。针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活动,税收应给予特别优惠,这种优惠政策能加强我国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推动我国节约型、生态型社会的建设。

二、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研究

(一)金融支持政策现状

近年来,为了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已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如加大科技贷款的投入总量,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等,这些都对促进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看到,当前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投融资渠道比较狭窄,金融产品较少,尚不能完全满足投融资主体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受到了金融环境的制约与影响,许多自主创新企业面临发展困境,整体技术装备水平也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不强。目前我国政府资金主要针对产业的支持,直接针对产业项目,计划经济比较浓厚而时常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则更多的采用间接平台,建立机制,营造环境,相比之下,后一中方式更容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2.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的投资工具形式单一,从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在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业务时,所承担的风险与可能的收益之间不对称的问题,结果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3.风险共担机制。在努力实现双赢的同时风险共担也非常重要。目前我们只能实行全额的担保,这样的作用基本将金融机构的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不利于发挥各方面的作用。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建议

发达和完善的金融业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强大的资本市场将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完善企业创新的金融机制,将金融服务重点转向自主创新,加大金融系统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通过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促进自主创新更好更快的发展,实现金融改革与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加强和完善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完善鼓励企业创新的信贷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一方面,要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积极运用政策调节手段,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企业创新,加强政府资金与金融资金的相互配合,通过基金、贴息、担保等手段引导更多的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成果产业化。

2.政策型银行要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

3.通过改善金融环境,促进商业银行对自主创新企业的服务。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政府可以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引导商业银行开展对自主创新企业提供差别化、标准化的金融支持。

4.加快中小企业板建设,设置中小板“绿色通道”一是加快发展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尽快恢复中小企业板的融资功能,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发展上市设立“绿色通道”,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减少费用。二是强化中小企业板监管措施。三是推动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推进上市准入制度创新,建立适应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退市机制,推进全流通经济制下的交易与监管制度创新。四是加大中小企业上市资源的培养力度。

5.积极推进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要努力进行金融工具创新,如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放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等,既可以使银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弥补企业创新的资金缺口,实现科技和金融、企业和社会多赢共利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