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章程规章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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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章程规章制度

民办非企业章程规章制度范文1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认真做好登记注册管理工作

截至目前,全区共有社会组织337家,其中: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13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06家。2013年上半年社团新增2家、变更0家、延续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增5家、变更6家、延续11家。从登记入手,严把质量关,坚持依法登记管理,注重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基本达到了建立协会登记无空的要求,使社会组织登记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

(二)圆满完成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市局对年检工作的要求,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要求,对全区18家社会团体和4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年度检查,年检合格率达到100%。通过检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能够按章程积极开展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工作做得好,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活动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请示。

二、社会组织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社会团体管理工作:

1、为促使社会团体工作正常开展,强化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力度,指导全区社会团体召开年会,通过开年会使之组织健全,活动经常,行为规范。

2、按照省、市评选先进社会团体的标准,积极培育和发展先进社会团体。在全区社会团体中开展评比先进社会团体的活动,待时机成熟后发展和推广先进社会团体的经验,并组织交流和总结先进经验。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今年我们结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汇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检查,并发放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工作

民办非企业章程规章制度范文2

一、我省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的基本状况

根据*省民政厅组织的专项调研情况显示,目前,全省大部分社区都有社区民间组织的存在,其数量、发展状况随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而各异。其中,*、*、*三市由于地处*,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社区民间组织发展也较为迅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有800多个,约占县、区级民间组织登记数量的20%左右。

(一)基本类型

按照法人登记类型划分,现有社区民间组织大致可分为两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前者包括社区计生协会、社区老年协会、社区残疾人协会、社区妇女协会、社区联合工会、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联谊会等,约占社区民间组织总数的20%左右,这些社团一般都有通常意义上的社团组织机构,即有会员,有理事会,有会长或理事长,有章程等规章制度;后者包括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法律服务站(所)、社区医疗站(所)、社区幼儿园、社区学院(校)、社区(信息、婚介、职介等)中介所、社区图书室(馆)、社区敬老(养老、托老)院(所)、老年人大学、芭蕾舞团等,占社区民间组织总数的80%左右。

按照成立形式划分,现有社区民间组织可分为三种:一是社区居民自发成立型。由社区居民根据自身生活和精神需要自发成立,如*荔湾区逢源街友园艺术团、*市福田区现代芭蕾舞团等,这类自发成立的组织占总数的一半以上。二是政府发起型。根据政府的要求成立,一般都承担着政府的某些职能,主要是配合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社区计生协会、社区残联等。三是部门推动型。如由共青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协会、义务服务组织等。

按照活动内容划分,现有社区民间组织主要可分为三种:一是兴趣活动类,以社区居民消遣或文娱、体育活动为主,如摄影协会、文艺团体、健身队等;二是权益保障类,其目的在于社区居民合法权益的表达和维护,如残疾人协会、社区法律服务站等;三是服务类,其功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如义工联、慈善会、社区服务中心等。

(二)经费来源

现有社区民间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社团会员的费用,包括会员临时分摊的费用。能收到会费的社区民间组织实际上不多,有的社区民间组织没有固定的经费,需要举办某项活动时由分员共同分摊。二是企业的赞助。对于一些开展活动较好、社会影响较大的社区民间组织,社会上一些企业(或公司)的资金愿意流入社区,实现民间组织和企业的双赢。三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在有的社区民间组织成立初期,政府的有关部门往往会支持一些费用作为启动资金,如义工联、老年人大学等。四是服务性收入。社区民间组织发挥资源优势开展一些有偿或低偿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增强生存能力和发展后劲。以*市盐田区19家社区民间组织为例,20*年赢利的7家,占37%;无偿提供各种服务的有6家,亏损的有6家,各占32%。

(三)管理运作模式

近年来,*、*等地在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方式上进行了有益尝试,在实践中探索出两种行之有效的管理运作模式。

1、盐田模式。*市将盐田区作为试点,探索出“盐田模式”。盐田区根据“居社分离”的理念,把原来的居委会改为一会两站,即作为议事机构的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和社区工作站,把街道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其业务范围包括文体服务、家政服务、维修服务、文化服务、培训服务等。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社区居委会来举办,区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政府采取一些扶持政策和措施,促使他们走向规模化、产业化的道路。

2、逢源模式。*在社区民间组织的管理制度上进行了创新,如成立了全国第一个街道级的慈善会——*荔湾区逢源街慈善会,通过组建慈善会建立了社会资源自愿流入社区的组织渠道,形成了街道办事处与慈善会之间在社区公共服务方面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街道通过慈善会获得社会资源,并通过慈善会将这些资源用之于社区,慈善会主要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提供社区公共服务,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

(四)作用发挥情况

我省社区民间组织在加强城市基层管理、推进社区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整合社区资源,提高了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社区居委会承担着大大小小100多项职能,单靠社区居委会自身的工作力量显然难以胜任。社区民间组织的出现,把社区内沉淀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剩余时间、下岗待业人员和身体健康离退休人员的剩余劳动力,驻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小额闲置资金等有形资源,以及广大居民的慈善心、公益心和奉献精神等无形资源整合起来,通过社区民间组织为社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既满足了社区不同人群的需求,又有效弥补了社区居委会的不足,提高了社区自治能力。

二是替政府分忧,开辟了一条新的就业渠道。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许多以服务社区为基础的工作岗位,为下岗待业人群创造了许多新的就业机会,开辟了一条新的就业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难的社会问题。如*市盐田区东和社区服务中心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与企业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安置150名下岗待业人员就业,并通过劳动报酬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使就业人员人均月收入达到1500元以上。

三是搭建平台,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尤其是社区文体队、表演队、老年人协会等组织,通过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艺、教育活动,引导居民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提高了社区居民的公益意识和集体意识,为提升社区文化品味和道德素养提供了重要园地。

四是维护社区稳定,构建安全、文明、和谐社区。社区民间组织以其独特的优势,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如社区妇联协助调解居民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区的安全稳定;社区民间组织中的老年人协会、爱心社、服务站等,通过开展社会公益性、服务性的活动,实现社区居民互助,使居民生活在社区中就能做到难有所帮、困有所求、贫有所济,促进了安全、文明、和谐社区的建设。

二、我省社区民间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省社区民间组织由于受观念、环境、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观念未更新。无论政府部门还是参与主体对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认识普遍不够。一些政府部门对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存在怕惹麻烦、怕承担监管责任的想法,不愿主动培育发展和创造条件进行登记;现有社区民间组织对自身的认识和定位欠清楚,依法成立的社区民间组织缺乏主动参与社区建设的自觉性,群众自发成立的组织往往缺乏依法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的意识,尚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

(二)定性不准,地位未明确。对社区民间组织的定性不明确,是社区民间组织发展遇到的普遍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不少社区民间组织尚未纳入登记管理轨道,法律地位不明确,基本处于自由松散状态;有的社区民间组织没有活动资金、机构和章程,活动不规范,随意性很大;不少社区民间组织往往由于政府相关部门以机构、编制、经费不足等为借口不愿当业务主管单位而难以实行归口管理,合法地位难以确立,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发展不均,规划未跟上。社区民间组织基本上还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类别单一,发展不均衡。有的种类如志愿者协会、健身活动中心很少,不能满足居民需要;有的种类如教育培训、家政服务等则设立过多,处于相对饱和状态,造成社区资源浪费。

(四)扶持不力,政策未落实。政府对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工作的重视还不够,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缺乏必要的扶持。尽管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有关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但大部分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还没有出台有利于社区民间组织稳定健康发展的诸如员工福利、保险、税收等优惠政策。

(五)职能不清,关系未理顺。在对社区民间组织的管理上,职能不清,有的社区民间组织由于业务内容交叉,或业务性质不够明确,或因部门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业务主管单位难以确定。另外,许多社区民间组织由于规模小、资金少,人员数量达不到法定的民间组织登记条件,出现了业务主管单位不愿承担责任而无法登记的问题。

(六)人员匮乏,管理未到位。管理力量薄弱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从基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力量看,较好的有配备1名专职人员,而大多都是兼职人员;从街道的管理力量看,社会事务科(办)人员少,且大多没有熟悉民间组织管理业务的干部,也没有民间组织管理这项职能,不少地方对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还处于空白状态。

三、今后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主要对策

从*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的整体情况来看,社区民间组织远未发育成熟,作用发挥也还十分有限,与社区建设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培育扶持社区民间组织加快发展。

(一)提高对发展社区民间组织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立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为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强大动力。加快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是完善社区自治功能,加强社区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整合社区资源,拓展社区服务,扩大就业渠道的现实需要;是活跃社区文化,增强居民凝聚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抓好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规划,加快培育发展,加强规范管理,共同推动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社区民间组织的性质和发展重点。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性质进行界定,这是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基本前提。目前,国内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社区民间组织是指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主成立或参与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的民间组织。根据这一定义,我认为社区民间组织至少应包括五个方面的内涵:一是社区民间组织由社区居民依法自愿成立、自愿参加;二是社区民间组织的活动地域一般仅限于本街道(本社区)范围内;三是社区民间组织是以服务社区居民,促进社区发展为宗旨;四是社区民间组织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议事制度;五是社区民间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组织。社区民间组织可以开展有偿服务,但其收入在给付合理报酬后不能再在会员或举办者之间进行分配,而应用于该组织的继续发展。

根据社区民间组织的性质,结合*实际,我省今后应重点培育发展以下四类社区民间组织:一是有利于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社区公益慈善类民间组织,如社区义务工作者协会、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义务工作站等;二是社区群众参与面广、具有群众基础的社区文化体育类民间组织,如:社区书法协会、社区太极拳运动协会、社区舞蹈协会等;三是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服务于社区群众的民间组织,如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民办幼儿园等;四是有利于促进社区居民就业的民间组织,如社区居民再就业培训中心、社区家政服务中心等。

(三)把握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基本原则。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发展中应注意把握好五个原则:一是归口登记与双重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县、市)级民政部门为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区(县、市)有关部门及经政府授权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社区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区民间组织登记前的审查、登记后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需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由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担任。二是民间性和自主性的原则。社区民间组织无论是社区居民自发成立的,还是由政府部门、社区居委会倡导成立的,一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都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不是政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的直属机构,与同类民间组织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民间组织按照有关条例和本身章程自主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三是公益性、服务性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公益性、服务性、非营利性是社区民间组织的本质和特征,凡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都不属于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范围。四是不强迫、不限制、不放任的原则。社区民间组织的成立,由社区居民自主选择、自愿加入,允许自由退出;社区居民申请成立社区民间组织,只要合理合法,不应施以限制;对社区民间组织应加强监管,不能放任自流。五是民主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社区民间组织应通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管理、规范管理。通过社会监督规范社区民间组织的行为,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处理,使社区民间组织守法自律,行为规范。

(四)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启动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将社区民间组织纳入法制化管理。省级民政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意见,对社区民间组织登记的条件、范围和对象、应提供的材料、登记程序和期限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应重点明确:一是登记范围和对象。由街道(或社区)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在街道(或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均可以作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居委会工作职能的机构、不具备组织的特征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应纳入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范围;对由社区居委会居民组成、但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组织,可引导同类型组织联合成立街道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对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下设的非营利网点,可作为其内设机构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二是登记条件。社区民间组织应当具备“五有”:即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县、市)+街道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县、市)+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有固定的住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有一定数量的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是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应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处理:对卫生、教育等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开办许可证的,应坚持县(区)级或县(区)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无须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许可的,如艺术团体、非营利性的家政服务中心、托养机构等,可由县(区)级政府发文,明确委托街道办事处担任业务主管单位,以解决社区民间组织归口管理难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民办非企业章程规章制度范文3

一、 申报养老机构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

二、 合法申办人向什么机构提出申办申请?

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三、申办养老院,须提交哪些资料?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四、开办养老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接到民政部门可以申办的答复,申办人就向该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能领取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设计规范》;(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民办非企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民办非企业章程规章制度范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一、住房公积金含义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起源于上海,在上海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就明确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1994年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住房公积金概念时也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02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时,将住房公积金的定义修改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这个定义也是现在一直使用的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二、住房公积金特点

1、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管理条例强制执行的,只要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不管是否愿意,均要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有利于保证资金的来源和规模,扩大制度覆盖面,使不同层次职工都能享受到这一制度,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2、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只要在正常经营就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职工从开始参加工作就要缴存住房公积金,直到退体为止。对单位和个人而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均是长期的。

3、互

作为职工而言,无论是否打算购买住房,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未购买住房时,归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是不能提取使用的,除非职工死亡、出国定居或退体。这样,在职工没有买房需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就作为存量资金提供给需要买房的职工融资使用,体现了其互相性。

4、政策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一系列规章制度来保证实施的,除了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外,其主要运作的依据都是由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此外,为了鼓励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优惠,如:企业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企业成本费用予以抵扣;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通过这些税收政策的实施,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推行。

5、公益性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虽然是归职工个人所有,但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并不归职工个人所有。增值收益除了提取贷款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外,剩余部分均无偿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

6、限定性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定于为职工个人住房建设提供资金,除此之外不能用于其他的用途。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完善

与其他国家依据法律设立制度不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走的是先由各地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制定全国性的法规的道路。1991年上海了《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上海市住房委员会章程》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开始试行公积金制度。1994年财政部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是有关公积金管理的第一个全国性文件。而在这项制度面向全国推行5年之后,1999年国务院才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个公积金管理的最高立法层次的行政法规。

2、法规滞后,政出多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2年,之后国务院就没有对其进行过修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住房改革制度的深化,有些规定己经与现实情况相脱节。如:《条例》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个私经济的发展,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己经成为了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部分人却被《条例》排除在了受益对象之外;《条例》中明确公积金只能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但2009年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却再次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项目贷款。

3、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虚置

3.1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构成比例不合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人员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二是工会代表和职工;三是单位代表。这三部分人员的人数是相同的,简称“三三制”。但是这样的设计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专家人数所占比重较少,二是单位代表不明确,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中每一种所占代表比例没有规定,使用有的城市管委会中行政机关代表比例较高,不能充分代表广大的缴存单位。

3.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缺少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

作为一项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需要委员具有一定的经济、法律、金融、房地产、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还需要对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等政策有所了解。但《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管委会委员的知识背景作出规定,而各地对管委会委员的选择主要是根据委员的任职机构和职务来确定,很少考虑到委员的专业背景,所以管委会的专家委员人数较少,大部分委员缺少决策所需的专业知识,有的委员甚至连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政策法规都不太了解,无法为决策提供指导的意见,难以实现决策的科学性。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不清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负责记录个人公积金账户情况、审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以及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归集、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受托银行办理。但在实际执行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以上海和北京为代表的两种管理模式。

上海模式严格按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的“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思路来运行,各地在建立公积金的时候普遍也采用这种模式。具体来说,上海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全部委托银行进行,在银行开设职工个人账户,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直接到受托银行办理,由银行登记个人明细账。

北京、大连、昆明等很多城市己逐步采用北京模式来运作。具体来说,北京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全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个人明细账由管理中心负责记录,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直接由管理中心办理,受托银行没有个人明细账,而公积金的贷款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委托银行发放,受托银行只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出纳。

5、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不健全

近年来公积金大案频发,充分说明了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媒体报道的住房公积金的大案每年都有所上升,从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上升到2008年的18起,涉及金额也从2003年的1. 16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10. 8亿元。而原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琼英,在2004年7月建设部紧急要求在未出台《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暂行办法》前,一律停止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国债,并立即收回各管理中心在证券公司结算账户中的资金的通知下发后;2004年11月云南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也明确复函,要求丽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停止与中科证券公司的交易,不得违规在中科证券公司购买国债的情况下,仍在2005年将8000万元公积金转入中科证券账户用于购买国债,该笔资金实际上己被中科证券公司挪用,造成736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的案件,更充分说明了建设部、建设厅的双重禁令,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管理中心主任权力无人制约,公积金监管无法落到实处。

2、内部监管薄弱

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监管包括了公积金管委会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自身的监管两方面。由于前述所说的管委会制度设计的问题,管委会虚置,管委会对管理中心很难做到真正的监管,管理中心成为真正掌控住房公积金的部门。

3、公积金信息透明度低

2007年建设部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公开:公积金管委会的设置、职能、工作规则、会议信息和重大决策事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负责人名单、业务网点地址等事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受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及分支机构名称;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等。

四、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思路

(一)尊重历史,循序渐近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其对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积金现在己经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资金积累状下,这一制度不应轻易否定和放弃,而是要在基于我国历史沿革和发展现对其进行渐进式的改良。

(二)体现住房保障作用

住房公积金下一步的发展方向,应该从兼顾所有收入阶层的普惠制转而重点改善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强化其住房保障功能,将高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交由市场解决,在政策措施上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

(三)兼顾公平与效率

要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在体现效率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公平性,要考虑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间争取一个平衡点,在短期稳妥的同时,也不能放弃长期效率。

1、健全法规制度

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使之有法可依,从而使住房公积金规范运行。

2、加强外部监管机制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监管机构主要是财政、建设、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等部门,多头监管实际上是多头不管。

3、建立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以建设部数据专网为网络平台,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采用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管理中心三级联网方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监管数据直接从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生成,并通过监管系统专网实现数据传送,从而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适时监督。

4、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就要加强贷款发放和投资两方面的工作力度。从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上,一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减少贷款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金额,使更多的家庭受益;二是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要制定贷款优惠政策,要从购房类型、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比例、还款方式等方面有所倾斜。

5、加强贷款管理

要避免出现违规发放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情况,就要加强对贷款发放过程的监管。具体来说,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是要完善个人贷款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程序,加强贷款业务的稽核;二是要完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系统,在信息系统中设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控制因素,使得不符合条件的贷款无法通过系统审核,从而也就不能发放;三是严格审查贷款人申请资料,核实贷款人主体资格、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交易真实性、抵押真实性等要素,加强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四是建立贷款审批岗位制约机制,加强教育,

对违规发放个人贷款的审批人要追究责任。

结语: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当前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从住房公积金拥有的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认可度来看,这一制度不应该轻易放弃。并且从其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来看,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决策机制健全、管理体制合理、监管有效、业务规范,这一制度将为解决我国居民住房问题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民办非企业章程规章制度范文5

【关键词】 非营利性; 民办高校; 教育基金

高校持续稳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自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后,公办高校纷纷设立教育基金会募集资金用于本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以此弥补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教育的大众化,使民办高校得到迅猛发展,据人民网报道,截至2012年4月24日,全国普通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共计2 138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校403所。由此可见民办高校已占到全国普通高校的二成,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民办高校没有政府资金的支持,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探讨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建设对民办高校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概况

高校教育基金会是指高校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服务本校的教育、科研等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高校教育基金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非营利性,以公益为其宗旨;二是独立的法人组织,独立开展资金筹集、资金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捐助项目主要为本校服务,如学生资助项目、教师发展项目、硬件设施项目和科研发展项目等;四是资金来源主要是捐赠,如校友捐赠或企事业单位捐赠。

高校教育基金会最早起源于英国,16世纪英国出现了类似基金会的组织机构。美国高校教育基金会起源于19世纪,1890年耶鲁大学创立第一个接受和管理校友捐赠的校友基金会,1893年堪萨斯大学设立第一个公办高校教育基金会,1925年哈佛大学正式成立负责资金筹集和管理的大学基金会。

各国的教育观念、文化背景不同,教育基金会的发展水平不均衡。如英、美、日等发达国家有着传统的捐赠文化和政府对捐赠者的鼓励措施,英、美、日等高校广泛利用社会资源筹集教育经费,社会捐赠约占学校经费的10%。日本公立高校的社会捐赠约占学校总收入的15%,私立学校则高达50%以上;美国私立大学捐赠收入最高可达学校收入的70%。与英、美、日等国不同的是法国和瑞典,这两个国家普遍认为教育是一种社会福利,应由政府承担教育支出,高校对发展教育基金会积极性不高,基金会数量少、规模小,社会影响力不大。

我国1986年由霍英东、马万祺等发起人首创暨南大学基金会,20世纪90年代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大学相继成立教育基金会,特别是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高校对教育基金会高度重视,教育基金会的数量增长迅速。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国内已注册的高校教育基金会已超过200多家,尤其是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教育基金会在资金筹集、项目管理、资产管理、团队建设等方面日趋完善,为推动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虽然我国高校教育基金会逐年增多,但多是公办高校,而民办高校由于特殊的办学机制,教育基金会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二、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现实性

(一)教育基金会是解决民办高校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

国内高校教育基金会在高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了突出贡献,如清华大学近几年通过基金会共收入8.07亿元,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仅在1998—2000年捐赠收入就达6.5亿元。科教兴国战略的制定、教育的大众化促进了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按照《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民办高校办学经费主要是自筹经费,依靠收取的学杂费实现学校运转,可见民办高校的兴起大大减轻了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的压力。由于政府教育资金短缺,很难对民办高校进行资金资助,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导致民办高校发展面临资金困难。除此之外民办高校筹资还受到法规的限制,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可见民办高校依靠担保贷款筹资受到法规的限制。民办高校面对生源逐年减少的现实,单纯依靠学费上涨增加办学收入显然不具有任何竞争优势。民办高校要实现可持续性发展,首要问题是解决民办高校教育资金的筹集。有关民办高校的法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该法规为民办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提供了政策支持。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建设是民办高校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是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根本保证

教育的公益性使我国一向认为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高校应该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公办高校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其公益性已经得到社会的认可。受教育的公益性传统观念影响,社会普遍认为民办高校也应该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在有关民办教育的一些法规中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虽然法规着重强调民办高校的公益性,但从民办高校实际运作来看却与法规存在一定冲突。

民办高校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出资举办,不同的举办者出资办学的目的不同,有的举办者出资办学出于慈善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办学不求任何回报,出资后不享有学校资产的所有权、收益分配权,这样的民办高校具有公益性,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符合法规公益性的相关规定;有的举办者出资办学是出于商业行为,实现资金增值,出资后按比例享有学校资产的所有权、收益分配权,这样的民办高校不具有公益性,是营利性民办高校,与法规规定的非营利性存在一定的冲突。

教育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营利性民办高校不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属性,建立教育基金难以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不具备教育基金会建设基本前提。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属性,具备教育基金会建设的基本前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要根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2012年起,陕西省率先对民办高校实施分类管理,将民办高校分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获得公共财政扶持。其中非营利性包括捐资举办的学校、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以及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实行不同的法人登记管理办法,依据学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给予不同政策的支持。非营利性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民政厅依法登记。其中捐资举办、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营利性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核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出台使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建设教育基金会的合法性得到保证。

(三)民间充裕的资金为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提供资金来源

国内外高校教育基金会资金主要来源于捐赠,各国文化背景不同,捐赠氛围有所差别。像美国有着传统的捐赠文化,公民捐赠意识较强,有关资料统计美国每年有70%的家庭参加社会捐赠。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低,富裕人员少,捐赠意识不强,不具有社会捐赠氛围;改革开放后,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逐年增加,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制定,越来越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热心于教育事业,以向高校捐资、捐物支持高校发展来履行社会责任。为了鼓励人们捐赠,营造捐赠氛围,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生活的富裕和鼓励捐赠的相关政策使我国捐赠氛围逐渐形成,这也成为高校教育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的有效手段。

(四)提升高校教育基金会社会公信力的制度已逐步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对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为确保基金会恪守公益宗旨,规范开展活动,扩大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民政部正式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对规范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保值增值行为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作出更为可操作性的指导。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对有关制度安排提出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以增加基金会运作过程中的透明度,使捐赠人更放心地为公益事业捐款,同时也促进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良性发展。实施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助于增强基金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公益资金的使用提供可靠的基础;另外,还有助于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效果,进一步提升基金会的公信力,促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的出台对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提高发挥了制度保证作用。

三、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建设的相关建议

(一)树立先进的管理理念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能否像公办高校教育基金会一样获得捐赠人的青睐,关键在于民办高校教学质量是否得到社会认可,民办高校是否已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民办高校管理者要有创新的理念、开拓的精神,充分运用民办高校灵活的办学机制培养市场需要的人才,当民办高校的毕业生得到用人单位的高度认可,自然会增强毕业生对母校的情感,受益的单位和毕业生均可成为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捐赠者。除此之外,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管理者要抓住机会宣传学校的办学特色,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尽一切努力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或利用校企合作平台筹集教育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对捐赠者根据其捐赠兴趣点给予一定的非收益性回报,如宣传企业、扩大社会声誉等。

(二)组建合理的组织机构

民办高校成立时间短,校友资源没有公办高校丰富,基金会设立时可以将校友会与基金会合二为一,按照基金会的职能和工作岗位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如设置理事会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职能具体设立校友联络部、资金筹集部、资金运作部、信息咨询部、信息披露部等部门。除此之外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要维护捐赠者的利益,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还有必要设立监事会,以监督基金会合理、合法、有效运作。基金会的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均由专业人士担任,可以有效提高基金会工作的技术水平和效率。

(三)培养高素质的专职人员

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综合性,集人文、社会、经济、教育,金融于一体,即繁琐又存在一定风险,由于民办高校人员有一定的流动性,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要想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培养一批热爱民办教育,熟悉高校运行,热心捐赠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的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可以是学校内部培养或者从校外聘任专业人士,并对资金的筹集和运作制定一定的激励措施。高素质的、稳定的专职人员有利于基金会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涉及各方利益的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在设立之时就应制定基金会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如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管理办法、资金筹集管理制度、资金投资管理制度、项目支出审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捐赠回馈制度等,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保证基金会更加规范运作,维护捐赠者和基金会的利益,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增强捐赠者继续捐赠的意愿。

(五)营造良好的捐赠氛围

从国外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成功经验来看,高校教育基金会蓬勃发展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捐赠氛围。我国政府可以借鉴国外开征遗产税、财产税以及一系列鼓励捐赠的免税制度作为吸引社会捐赠的手段,尤其要对民办高校捐赠者给予更多的免税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民办教育,为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此外,民办高校要有意识培养捐赠者,通过对学生的关爱、引导,家长的沟通,企业的联络等方式逐渐培养学生、家长及企业对学校的情感,使其成为捐赠者或未来的捐赠者。

(六)建立职责明确的监督体系

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只有及时披露资金筹资、投放、运用的相关信息,才能让捐赠者及时了解捐赠款项的使用,增强对基金会的信赖,继而为继续捐赠奠定良好基础。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应该建立三级监督体系,即基金会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监督,明确各监督部门的监督资格、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及处置权限。只有实施了三级监督体系,各监督部门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才能保证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在我国得到大家的认同还需要一段时间,但是国内外高校教育基金会的成功经验已证实基金会是解决教育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水平的提高、捐赠氛围的形成及对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实施,我国非营利民办高校教育基金会在民办教育中将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维.民办高校占全国高校近两成[EB/OL].人民网,2012-05-08.

[2] 潘乾,谭宝华.高校教育基金会发展的路径选择[J].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12):9-11.

[3] 邢相勤,丁苗苗,刘锐.中美高校教育基金会运行机制比较及思考[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109-110.

[4] 罗公利,杨选良,李怀祖.社会捐赠与大学发展:中美大学社会捐赠的对比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06(1):99—104.

[5] 王小军,范宁.美国高校捐赠与基金会的运作及启示[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73-74.

民办非企业章程规章制度范文6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2-0038-05

一、引言

基于农户间互惠互助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失灵的路径之一。按照相关政策设定的目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是指经过银监局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就经济性质而言,它是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的独立企业法人。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借款人违约不仅会使其个人失去信誉,致使其在本地或相关行业难以立足,还会给其子孙后代带来消极影响。高昂的违约成本有助于规范借款人行为,减小道德风险。不仅如此,资金互助借贷行为以真实商品生产交换为背景,管理者可及时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信息,有助于改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从而改善融资环境。

但就现实而言,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形式不规范,服务群体为收入相对较低的农民,因而面临严重的信用风险。近年来,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从盲目发展走向异化变质。山寨银行高息揽储,并在多个省份引发挤兑事件,极大地败坏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名声。2013年初,江苏多地再次出现储户挤兑危机。2014年4月,河北邯郸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跑路,卷走资金1.4亿元,近10万农户因此蒙受损失。如此这些均表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非正常发展已引发了极其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并为金融垄断集团阻挠农村金融发展提供了借口。

由此可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尽管已取得了若干重要成绩,但其风险不容忽视。对于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而言,如果不能有效识别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将有可能带来严重后果,甚至会危及农业发展与农村社会稳定。针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及其存在的各类风险开展研究并提出相关措施,不仅可以促进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也必将有助于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现状

1.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类型

第一,财政资助型。2007年2月,由国家扶贫办和财政部实施的扶贫资金互助社试点项目落户河南省叶县西刘庄村,县里给了10万元本金,187户群众自愿交纳互助金入社,海选出5人理事会,入社农户可借到相当于交纳互助金数额10倍的借款。截至2015年1月,该村扶贫资金互助社累计向社员发放借款1034笔,共计363.8万元,累计收取占用费13.61万元,形成了养羊、林果两大主导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万元大关。截至2015年1月,叶县在88个贫困村建立了扶贫资金互助社,资金总规模达到2060万元,其中各级财政安排的“种子”资金达到1665万元,累计发放借款额度达到1.3亿元。

第二,外部捐助型。一是“小井庄模式”。2006年年初,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小井庄村民组接受“乐施会”捐助15万元,并由23户农户入股7.2万元建立小井庄社区发展合作社,募集资金22.2万元。至2007年9月底,股本金扩大至37.65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7笔,金额54万元。但因内部治理机制缺陷,无法抑制内部人控制。截至2007年9月30日,“小井庄社”贷款余额32万元,该试验最终以失败告终。二是“郝堂模式”。2009年9月,李昌平在河南省信阳市郝堂村通过动员本村成功人士捐助以及政府配套等手段,筹措资金34万元,成立三个月后第一批入股的村里老人拿到了第一笔分红300多元钱。第二年分红时,入社老人达48位,每人分红570元。2011年第三次村里分红时,每位入社老人能分到720元钱,入社老人占全村老人的近80%。三是“陆口模式”。2004年初,高战在江苏省新沂市窑湾镇陆口村成立了农村互助基金会。截至2011年借贷余额高达350多万,有500多户村民受益,还有10万元盈余。2014年5月,高战与尤努斯签订“格莱珉中国计划”备忘录,成立格莱珉公司。2014年7―12月,格莱珉陆口支行共计放款18万元。

第三,完全互助型。2007年,杨云标在著名经济学家温铁军教授的支持下,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南塘村(现三星村)发起成立了“南塘兴农合作社”,并于同年领到许可证。合作社主要从事酿酒、农资购销服务等业务,并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治理机构。2012年9月,合作社成立了养老资金互助社,男性社员年满60岁、女性社员达到55岁,就可以将手头的余钱存到合作社,最高上限2万元,每年可享受2000元分红。存款一部分用于合作社日常的农资经营,一部分作为社员创业的资金。截至2015年3月,该合作社已经累计分红三次,共有150名社员入股,总计金额超过245万元。

2.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现状

第一,正规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缓慢。2007年3月,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开业,同年10月银监会将试点省份扩大到全国。但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仅有4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取得金融许可证且大多举步维艰,此后银监会暂缓审批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逐步被边缘化。已在银监会获得名分的资金互助组织所占比重较小,发展缓慢,资金互助组织的作用有限,甚至可以说是微不足道。银监部门从监管成本和风险角度考虑,因自身监管力量薄弱,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点多面广,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一旦出了问题还要承担责任,所以对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十分慎重,自2011年年底暂缓审批资金互助社后,至今没有重启审批。这不仅表明银监部门在事实上并不认同农村资金互助社之于农村发展的重要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金融垄断势力既不想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又尽力阻碍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造成正规的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缓慢。

第二,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的情况大量存在。以安徽省太湖县为例,截至2014年9月,该县在内部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共有33家,合作资金规模达到1.6亿元。该县金桥农产品贸易专业合作社社员共计1289人,注册资金2000万元,是当地入社社员人数最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社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信用合作,采取“银行+合作社+多户联保+社员”的模式,累计为800多户社员融资4000多万元,通过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部”开展内部资金互助,为1200余名社员发放互助资金4000余万元。2013年该社社员产值超过2.5亿元,带动3000余户农民户均增收5000元以上,并实现盈利102万元,较好地引领了当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扶贫类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由民政部门登记发证的扶贫资金互助社在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以太湖县为例,截至2013年年底,该县成立农村扶贫资金互助社317家,它们一般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托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合作社,由财政、扶贫机构牵头,以财政注资为主,并接受财政、扶贫部门的监管。财政扶贫资金共计投入2697万元,农户出资1677万元,另从利息收入累计转入本金82万元,合计4456万元,累计发放借款7000万元。互助社以扶贫互助为目的,单笔借款一般不超过1万元。

第四,其他部门牵头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大量涌现。在正规资金互助组织发展缓慢的同时,大量未经银监部门批准的资金互助组织遍地开花。截至2014年7月,全国各类资金互助组织达10万多家。它们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供需矛盾,并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但因其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外,无法获得政策支持,蕴含较大风险。这些资金互助组织缺乏统一规则和管理,有的甚至假借合作社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或诈骗集资,并将资金投向高利放贷和房地产,很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和崩盘局面。

三、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面临的风险

1.相关制度不完善带来的政策风险

自2007年银监会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后,相关部门再没有出台更加全面细致的相关政策法规。个别资金互助组织取得金融许可证被定位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但全国大量资金互助组织法人地位难以确立,注册登记部门各不相同,实际运作经常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致使其难以取得应有的法律地位。它们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尽管有政策支持,但由于缺乏相关的业务许可,只能作为非正规金融组织存在。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情况下,它们的合法性有可能受到质疑,甚至会受到行政干预。

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客户群体集中且具有较强同质性,一旦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特定农产品价格暴跌,就有可能导致风险集中爆发。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处置机制,有些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有可能出现贷款无法如期收回问题。一旦出现大额度贷款违约,甚至可能出现挤兑问题。对于农民而言,出了问题也只能去找政府。因此,政府对农村互助金融组织也往往十分谨慎。如陕西省宁强县关口坝村村民为满足村民金融服务需求于2007年8月1日自发组织成立了农村资金互助社,截至2009年4月,吸收存款700多万元,发放贷款500多万元,不良贷款为零,并积累了1万元盈余。但由于该社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也没有得到工商部门批准,最终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机构”,并于2009年4月被县政府取缔,当地金融服务供给重新回到空白状态。浙江省玉环县九山农村资金互助社由18户农民出资54万元,于2008年7月26日组建,实际运行状况健康良好。尽管其从发起之时就多次向监管部门提出设立请求,当地银监局却以当地没有试点为由予以拒绝。

2.人才缺乏与资金不足带来的运营管理风险

就管理团队而言,资金互助社相关管理人员大多从社员中产生,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和操作经验,加之风险意识淡薄,自身素质和能力有限,相关业务操作大多取决于少数人或主要领导,致使财务管理和信贷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不仅如此,资金互助社相关信贷决策权由于受到乡镇政府或村两委的干预,合理、高效决策很难得到保障。

资金互助社资金盘子小,成员大多为地域范围相近的村民,存贷款时间具有较强的季节性,这也给资金调度带来很大压力。春耕时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互助社难以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无法实现其成立初衷。秋冬季节农民集中还款,又可能因需求不足而导致资金大量闲置或低效率使用。当资金互助社不能很好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时,有可能导致吸引力下降,造成成员流失。

3.盈利能力不足带来的治理风险

资金互助社因资金来源和贷款对象限制,致使其盈利有限。以10万元注册资本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按照一年期限贷款基准利率6.15%计算,其年收入仅为6150元。如果其招募了3名员工,则即使把收入全部用来发工资,人均月工资也不足160元!现实中农村资金互助社很难吸引到金融人才,它们之所以能维持运营,一方面是因为接受了财政补贴或提供办公场所等来自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得益于创立时期管理人员的无偿劳动。这种无偿劳动短期内尚可坚持,长期则很难维系下去。可能的结果要么是有能力的管理者退出,要么是有能力的管理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社员的相关利益。无论何者,均会导致资金互助社的失败。

4.外部监管失控风险

第一,从监管权责来看,监管部门没有动力和积极性发展资金互助,非正规资金互助组织主管单位又无法履行监管职能。相关法律虽明确了农业部门对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职能,却没有明确其对资金互助合作的监管主体职责。银监部门对未经其批准的信用合作不愿进行监管,工商、公安部门对信用合作也没有监管职责。据安徽省太湖县农委的领导同志介绍,对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监管处于半真空地带。

第二,即使具有监管职能,相关监管人员对资金互助社也没有监管能力。据报道,江苏省灌南县有农民资金互助社25家,农工部工作人员仅4名,加之账目混乱,监督工作从技术上和数量上都力不从心,连云港市相关部门甚至批准了外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

第三,监督成本如何分担有待厘清。如2013年8月太湖县农委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监管网络平台,可为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免费提供业务操作流程化服务,也可对进入平台管理的合作社每笔资金互助合作业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截至2014年10月,已有8家合作社进入平台管理,并形成了较完整的数据监控体系。但该平台要维持良好运转需要5―6名工作人员,每年工作经费需要50万―60万元,仍需得到经费支持。再者,该平台由农委负责存在职能错位现象。

5.内部监管失控风险

第一,缺乏内部控制机制。一些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未建立起有效的内控体系,致使经营中出现的大量违法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和制止。2009年江苏龙诚集团通过“担保增信”实际控制了灌南县4家合作社,并聘请互助社原理事长作为公司的业务经理,财务人员由其指定。后据调查,龙诚集团是专业高利贷机构,灌南县4家互助社以年息15%揽储后经龙诚集团以理财项目形式投向房地产行业。4家互助社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未能履行监督的法定职责,致使2500多位农户的1.1亿元资金被套牢无法收回。

第二,内部监管制度形同虚设。为节约成本,一些资金互助社并未聘请专职财务人员,个别互助社会计和出纳同为一人。这些兼职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有的甚至将钱款存入个人储蓄卡上,管理十分混乱。由于监管缺失,内部管理失衡,相关规章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社员普遍缺乏财金知识和风险意识,对资金投向不关心。农工办等部门虽要求相关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由于这些部门不够专业,审计师和互助社很容易串谋,致使审计流于形式。

第三,制度实施靠相关人员自律,实施成本较高。资金互助社属于互惠型金融,但组织互惠性不能建立在发起人及管理人员自律的基础上。资金互助社在经营管理时容易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坏账。由于社员普遍存在搭便车行为,很容易出现大的纰漏,导致合作社的操作运营存在风险隐患。

四、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风险的应对措施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不宜通过“一刀切”强行推广某种模式。就当前而言,相关部门更应密切关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运行状况,帮助其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做好风险监控评估工作,具体对策如下。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营制度环境

就资金互助社而言,税务、工商和银监等部门的定位存在着很大差别,这表明相关制度之间存在较大的冲突。结合现实,可考虑由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扫除资金互助社发展面临的制度约束。对于内生于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组织,应结合农村实际制定市场准入条件,使之被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中来。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上,可考虑以“注册制”取代“审批制”,构建系统的市场准入、运营及退出的风险防范机制。

2.强化人员管理,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

就管理者而言,他们在积极学习金融知识和技能的同时,也应向广大社员普及金融知识,增强社员的信用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帮助社员养成参与资金互助社民主管理的习惯。考虑到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自我管理,但社员对金融业务了解有限,容易出现不规范操作,因此,应强化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和教育。一方面,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管理人员选拔应尽可能公开,全体社员共同参与,推选德才兼备的人才加入到管理队伍中来。另一方面,可以结合大学生村官队伍建设,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资金互助业务。要强化管理人员的诚信教育,培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从而降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操作风险。

就组织管理而言,由于农村金融以小额贷款为主,没有规模经济效应,其优势在于交易费用的减少或节省,所以应利用一切合理手段降低经营成本。一方面,应针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借助乡村熟人网络关系和农民资金需求的特点,通过管理水平的提升增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抗风险能力。另一当面,应建立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抗风险能力。资金互助组织除提取公积金外,还可从盈余、社会捐赠等中提取部分资金设立坏账准备金,防止因自然灾害造成农户不能及时还款,确保正常运营。从现实情况来看,可考虑由政府牵头设立担保基金,政府、中小型企业、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共同出资,以非营利为目标,分担融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不足问题。

3.加强政策支持,拓宽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

从制度设计视角来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属小微型金融机构,不具备快速发展的环境和条件,盈利空间有限且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应改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融资环境,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政府应不断加大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扶植力度,满足农民对贷款的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采取措施吸收更多农户加入,缓解互助资金贷款不足的压力。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改善融资能力。应允许其从中国人民银行获得支农再贷款,从现有正规银行体系内获取资金支持,解决资金互助社的资金短缺问题。另外,要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能力。就现实而言,可考虑通过完善社会捐赠的方式,来拓宽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渠道。如著名的山西省临县龙水头基金会,在起步之初就曾得到过茅于轼、汤敏、林毅夫等31人的无偿捐赠51笔,共计36240元。陆口农村互助基金会也曾在2004年年初得到了经济学家茅于轼和温铁军的资助。

4.进一步改革外部监管机制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因身份不明,存在监管重叠或监管缺位的情况。要明确相应监管部门如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的相应责任,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在部分基础较差、管理混乱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考虑推行会计委派制,总账会计由县财政机关委派,出纳从所属乡镇农经部门选派,工资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互助社三方按一定比例分担。将事后控制转变为事前、事中控制,避免多头管理而又监管不力的局面。在资金互助社较多的地区,可考虑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建立行业自理协会,在实现相互监督的同时,也可通过协会对各家互助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