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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政策范文1
在全球经济复苏延缓的背景下,中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活动迎来了难得的机遇。商务部数据显示,2012年1月至11月,我国境外投资主体共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3596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625亿美元,同比增长25%。在全球投资并购活动衰退的前提下,中国境外投资逆势大幅增长,中国企业在恰当时间点抓住了“走出去”的时机。恰逢此时,党的“十”不失时机的提出,“加快走出去步伐,争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同时明确要求,“提高抵御国际经济风险能力”。
但与此同时,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急需国内配套政策助力,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的支持。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平均投资金额在220万美元以下,其中一半以上在100万美元以下。从境外投资项目个数来看,中小企业实施的中小型项目占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应引起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支持。
企业走出去面临着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两大类风险,就经济风险而言,其中的宏观经济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汇率风险、融资风险、经营风险等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空间和融资渠道。为此,笔者从中小企业当下面临的金融财税政策生态和考虑实施积极的金融财税政策分散和化解上述几种风险的可行性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建议设想,希冀中小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走的更加稳健。
我国金融国际化程度低,金融尚不具备为中小项目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的意识和能力,分散和化解风险的分担机制欠缺。
一是我国的银行业国际化程度低,难以提供有效的融资业务和咨询服务,中资银行“走出去”的步伐严重滞后于实体经济。据银监会数据,截至2011年底,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设立6家海外银行,参股2家境外机构;5家大型商业银行设立105家海外机构,收购(或)参股10家家海外机构;8家中小商业银行设立14家海外机构,2家中小银行收购(或)参股5家境外机构。银行海外布局的广度和布局速度明显滞后,海外银行机构总资产占比仅在4%左右。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依然有限,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势头不匹配,滞后于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外资银行如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等正不失时机的开拓中小企业境外投资业务,争取业务先机。
二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融资渠道狭窄,金融服务渠道少,境外融资困难重重。中资背景的证券公司极少有参与海外企业投融资经营活动的。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更是鲜有涉足境外投资项目的。保险公司的情况更是如此,除了政策性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国内的其他大型保险公司如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很少介入海外保险业务。一方面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很大的业务拓展空间,尚需积极发展海外金融业务,形成海外金融服务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是境外投资项目亟待金融机构分散风险和提供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国内涉及海外保险法规和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是当中小企业面临风险时无法有效分散和化解风险的制度机制缺失。
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国家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机制,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也没有涉及境外投资保险。抗风险能力弱的中小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尚处在自行试水的“无政府状态”中。建立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国家性质而非私人非民间保险保障,提供强制或意愿国家保险保障,对于企业走出去分散和化解风险至关重要。
我国尚未建立境外投资国家税务优惠、商务激励、财政贴息和境外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国家层面的综合激励和支持措施缺位。
国家对于境内投资主体的境外投资活动没有相应的税务优惠,对于税收敏感度较高的中小企业希望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希望能以境外投资总额为基数减免或退还相应的税款,支持并提高企业现金比率,增强流动性,应对投资对现金流量的较高需求。
各地商务部门在支持中小企业境外投资活动中,做法各不相同。部分地区的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有一定金额的激励,但是金额十分有限,其中的中小项目占的比列较小,尚不足已形成分散风险效应。相对于招商引资“引进来”,对“走出去”的支持力度严重失衡。
我国尚未针对中小企业境外投资建立财政贷款贴息和财政风险补偿机制,财政贷款贴息和财政风险补偿相对于商业贷款、保险等商业行为具有无偿性质。国家层面的综合激励和支持措施,对于调动企业积极性和化解风险有重要作用。相对于已经实施财政贷款贴息和财政风险补偿的发达国家企业,我国中小企业有“输在起跑线上”的可能。
商务审批、外汇管理和国内银行汇兑环节繁琐,行政效能不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小企业的时间成本和行政成本,牵制了“走出去”的步伐。
中小企业要办理境外投资,首先,需要到当地商务部门提交申请,按照本级商务部门的规模权限经审核后,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并核发《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再回到本级商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最后,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经登记后核准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在外汇管制下,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项目贷款受比例限制,投资款汇兑受目的地限制等。
我国尚没建立境外投资目的地金融风险评估机制和金融风险预警体系,金融风险评估和预警对于中小企业投资活动至关重要。
中小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活动中,不论是前期、期中还是后续营运,对投资目的地的金融体系、税收体系、双边贸易、双边经济合作和总体风险评估的把控,关乎投资的成败。中小企业的总体实力相对较弱,要全面的了解投资牵涉的方方面面,实力和精力勉为其难,力不从心甚至是鞭长莫及,这方面的欠缺正是,众多中小企业“走出去”时不免步履蹒跚的症结所在,而这也是它们期盼和必须具备的必要基础条件。当下我国尚没有建立境外投资目的地金融风险评估机制和金融风险预警体系。让人欣慰的是国内一些单位已经意识到当下存在的缺憾,并身体力行做出了努力和尝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不定期的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其中较全面的介绍和披露了有关的投资与经贸风险,并依据当前总体形势的分析和评估,对投资目的地国和地区给出了参考评级。《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对企业了解和分析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情况提供了宝贵的管道。
鉴于中小企业当下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政府需制定金融财政税收政策,优化财政金融环境,分散和化解风险。
首先,金融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银行要树立国际化经营理念,提高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意识,积极扩展创新经营范围,“走出去”试水蓝海,实现由“陆地银行”向“蓝海银行”的转型。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作为金融业准入监管部门应松绑银行业国际化布局限制,统筹银行业“走出去”总体规划,推动中资银行加快国际化进程。据研究,一国银行业海外分支的布局和分布数量与一国境外投资规模数量正相关度极高。随着中资银行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深化、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业务范围的拓展,中小型投资项目,才能获得可靠的、全方位、个性化和一站式的金融服务,银行业才能在国家“走出去”战略中发挥旗舰作用,引领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博浪“蓝海”。
发挥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类公司等)特有的金融功能,拓展境外投资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提供更多的融资选择方案和可提供的金融服务种类。鼓励它们开发诸如过桥贷款、发行垃圾债券、各种票据交换技术、杠杆收购技术等金融产品。
推动设立海外投资发展基金,引导和支持成立面向海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帮助境外投资企业上市,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债务与股权融资工具,为境外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一条龙服务。
尽早修订《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范政府监管部门,金融保险业对境外投资活动的保险责任、义务和各自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政策性保险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海外投资风险保(下转第74页)(上接第70页)险的机制建设。
政府财政应研究设立中小企业境外投资激励基金、中小企业境外投资风险分散基金从财政层面激励和化解风险。税务部门经顺应中小企业期盼,依照境外投资总额及时减免相关税收或者返还。提高中小企业现金流量,降低财务风险。
金融财税政策范文2
【摘要】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永恒的主题,与之相随的另一面则是地区差距这一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难题。控制区域差距扩大、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问题主要来自在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政府政策的选择。区域财税金融政策是针对市场机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失灵领域进行调节与引导,优先发展具有优势的地区,刺激和帮助落后地区快速发展。文章通过述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现状、战略布局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效应,研究评价财税金融政策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关键词】 财税金融政策;区域经济;影响
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永恒的主题,与之相随的另一面则是地区差距这一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难题。
区域经济学理论认为,区域利益获得机制与规划是区域经济关系形成与演变的基本原因,控制区域差距扩大、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问题主要来自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上。为此,国内外很多专家学者对这方面作了深入的研究与论证。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基于统一的开放市场和边际报酬递减的假设,对市场经济持乐观态度,认为市场经济这双无形的手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他认为在市场机制的驱动下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会使区域间价格趋于一致,从而使区域差距自动消减。
新古典经济学则持相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和“二元经济”条件下,区域经济发展必然伴随着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非均衡发展。1974年诺贝尔奖得主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不但会出现地区间的非均衡性,而且还会出现“倒流效应”,即: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因各地区的自然资源及外部环境影响要素不同而出现地区间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在“循环积累因果关系”的作用下不断加强并形成循环规律,他认为经济发展过程实际上是落后地区高质量的生产要素不断流失并向发达地区集聚的过程,反复的“倒流” “循环累积”使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距越拉越大。为此,他主张通过非均衡发展战略,一方面通过各种政策倾斜,优先发展具有优势的地区,但防止两极分化;另一方面,通过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措施,刺激和帮助落后地区快速发展。
新经济地理理论认为,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与流向并非象新古典经济学增长理论所假设的仅受由稀缺性所决定的价格影响,还受制度、文化差异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资本并非总是从剩余地流向稀缺地,其流向会受产业集聚和外部性所形成的递增收益效应的影响,市场不能自动纠正区域间发展的差距,政府的政策与制度会影响要素流向。因此,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的产业、财税金融等区域政策并使之法律化以保障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新制度学派将制度要素引入区域经济分析中,认为政府干预是导致空间转移的主要力量,政府应当委托特定的支持部门进行合理分布,来影响区域经济的空间结构,提高地区经济竞争力,主张国家应通过财税等政策进行转移支付,改善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帮助落后地区发展,缩小地区差距。
综上所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际上就是在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政府政策的选择。
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现状、战略布局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效应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状态相对于世界上其他较大的经济体而言,情况更为严重,沿海与内地,东部、中部与西部等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差距大。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三大区域的经济总量、人均GDP、公共基本服务均等化等重要指标分析,其差距呈日益扩大的趋势,而且已出现较为严重的“马太效应”:东部由于具有充实的财力来提供公共产品,使经济发展有更好的外部环境,而中西部由于历史、地理等客观原因,长期以来经济欠发达,财力严重不足,从而限制了其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也因此抑制和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日积月累的“倒流效应”和“马太效应”,使我国东、中、西部地区三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差距日益扩大,使得较先进的东部、中部地区进一步发展,而落后的西部地区更加落后,最终影响到整个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促进东部、西部、中部和东北四大板块协调发展为核心内容的区域经济发展总体战略。为把四大板块的区域经济发展总体战略落到实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因素,按区域分工和协调发展的原则,划分具有某种特定主体功能定位的空间单元,提出区分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战略,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采取积极稳妥的区域措施。
一方面,适时制定分类区域政策,并努力增强区域政策的有效性。根据各区域经济板块的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主体功能区发展的具体指导,通过组织制定省级或跨行政区的经济区规划或政策文件,细化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求,指导各地方明确发展定位。例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把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域发展规划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层面,国家把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定位为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中国沿海发展新一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也随之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北部湾经济区域发展相继制定了以产业政策为主,财税、金融、土地、外经贸等政策为辅的一揽子优惠政策;2009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西江经济带概念,确立了江海互动的发展思路,将打造西江经济带与发展北部湾经济区相提而论,规划将南宁建设成“国际区域通运输枢纽”,将柳州、梧州建设成“国内区域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酝酿编制《广西西江经济带发展总体规划》,准备研制西江经济带发展的财税金融等相关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实施分类管理,努力增强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注重对不同类型区域的分类管理,对于发展条件比较好的地区,特别是一些城市群、都市圈,比如: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经济圈和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重庆市、成都市,深圳经济特区等核心经济带,以及环渤海经济圈,东海经济圈,南海经济圈等,形成了多方面、多层次、多形式的区域合作新局面,鼓励其继续加快开发开放步伐;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和边疆地区,加大扶持力度,坚持实行有中国特色的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例如,国家继续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促进这些地区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
在区域发展战略和区域规划、区域财税金融等政策的推动下,中国区域发展格局正在发生明显变化。一是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增强。2008年,东部地区以占全国9.6%的土地和37%的人口,实现了约占全国54.3%的经济总量,继续保持全国经济发展重要引擎地位。与此同时,中部和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高,发展活力竞相迸发,经济发展明显提速,2008年经济总量分别占全国的19.3%和17.8%,比2005年提高0.5和0.8个百分点,东北地区经济增速跃居四大板块首位,与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趋于缩小。从西部地区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7月11日在北京了《西部蓝皮书:中国西部经济发展报告(2009)》。蓝皮书显示,从1999年―2008年十年来,西部地区经济总量和人均水平实现了大跨越。西部地区GDP由1998年的14 647.38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58 256.58亿元,年均增长率为11.42%,高于全国9.64%的年均水平。据国家发改委网站和陕西经济信息中心最近的有关经济指标显示,2009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挑战,西部地区各省(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仍持续向好趋势回升,GDP平均增速超过12%,超过全国平均水平8.7%的3.3个百分点;工业增加值增速为15.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5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48 204.13亿元,增长34.7%,增速比全国平均水平30.1%快4.6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均超过全国平均15.5%的水平,达到18.71%;地方一般财政预算收入增速全部为正增长,平均增幅达到19.7%。自2001年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来,西部12省(区、市)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1 244.46亿元,极大地支持了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积极的效应,实现税收由2000年的1 360.83亿元上升至2008年的5 242.87亿元。这些数据表明:区域协调发展政策已初见成效,而且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从“点”向“面”的发展和提升,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板块,到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等,东、中、西、东北等各个经济区域的发展呈现全面隆起和互动协调之势。
三、财税金融政策对区域经济的影响及其研究评价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文件明确指出: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要调整完善财政金融政策。由此可见,国家把财税金融政策看作是推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具和杠杆。
区域财税金融政策是政府通过影响区域经济主体行为,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集中分配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最终引导资源、要素和产品在区域之间重新调整,以缩小因资源禀赋、历史原因以及市场机制自发作用而形成的地区差距。区域财税金融政策是针对市场机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失灵领域进行调节与引导,旨在发挥政府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保持发达地区持续增长,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和杠杆。在此背景下,国内学术界对区域财税金融政策各抒己见,有专家通过分析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马太效应”现状提出了从财政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税收以及设立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政策(胡洪曙,2009年);有专家通过分析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现状提出了消费税全额留存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财税政策(金华,2008年);有专家提出通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实现财力在国土空间和功能区之间重新分配的主体功能区协调发展的财政政策(贾康等,2008年);有专家通过深化财政支出和财政投融资及税收改革,规范收费与税收征管,建立财税政策执行评估及责任追究制度,来构建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财税政策体系(刘家凯等,2008年);袁天荣等(2009年)专家则提出了以建立税收利益协调机制为主线的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财税政策。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广西西江经济带发展总体规划》明确了“西江经济带”的发展定位,对促进“西江经济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西江经济带”建设的财税金融政策研究已迫在眉睫。但目前对此课题的研究成果尚属空缺。因此,“西江经济带”建设的财税金融政策研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英]哈维・阿姆斯特朗,吉姆・泰勒.区域与区域政策经济学(第三版)[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金融财税政策范文3
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
为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资金匮乏的难题,发达国家的政府根据使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既定目标,制定了各种扶持政策与资金援助计划,且列入政府的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鲜明地体现出政府的意图。其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资金援助主要包括财政补贴、贴息贷款与优惠贷款三种形式。
1.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符合政府要求的做法给予财政上的援助。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目前财政补贴的应用环节主要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口,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等方面。
(1)就业补贴。对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给予就业补贴,促使其吸收更多的失业者,以缓解就业压力。各国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项比较好的促进就业的措施。从就业补贴的方式来看,主要有两种。一是补贴给接收就业人员的企业,以用于安排就业的各种费用 (如上岗培训、学徒津贴等 )。法国政府为满足地方扩大就业的需要,曾规定中小企业每年扩大招工一名,可从政府得到 4000欧元的津贴;每增聘一名科技人员,发给 1.6万欧元的资助。二是补贴给自创企业的失业者,为其提供一笔启动资金。如英国政府为帮助失业者自谋职业,制定了企业补贴计划,规定对自主开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 40英镑。德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投资补贴,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给予两万马克的资助。德国政府不仅鼓励失业者独立开业,而且也鼓励从业者、正在接受培训者以及闲散人员独立开业。对创业者给予的资助,不只限于某一特定行业,所有的行业包括服务业和娱乐业,都能得到国家的资助。凡投资额在 120万欧元以下的企业,拥有所需投资额 12%以上的自有资金即可获得补助资金,最高额可占总投资的三分之一。
(2)研究与开发补贴。中小企业资金有限,能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资金则更少,而技术进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鼓励中小企业使用新技术和加快技术改造,是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发达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资助的主要形式是设立政府专项基金。通过制定各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对符合计划所提出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专项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一般由政府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和实施。如美国根据 1982年通过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3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实施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截至 1995年底,参加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的有 11个政府机构,共向该计划提供拨款 55亿美元。法国政府在 1983年制定了 ANVAR计划,规定这项计划 80%的预算是用来支持小型企业的研究与创新活动,并且小型企业的研究与开发的支出 50%由政府提供。法国还专门设立了为中小企业推广新技术提供资助费用的国家科研推广局,对由研究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偿还期为 15~ 50年的 20至 30万欧元的无息贷款。
2.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是一种政府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补贴。其能够以较少的财政资金带动大量的社会资金参与对中小企业的援助。贴息贷款的具体做法:一是对中小企业的自由贷款给予高出市场平均利率部分的利息补贴,以使中小企业能够按市场平均利率获得贷款,提高中小企业在自由信贷市场中的借贷能力;二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低息贷款提供贴息,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最难取得的长期信贷资金,德、法等发达国家是采用贴息贷款方式较多的国家。同时,这一方式也较为适合在资金相对缺乏的发展中国家采用。
3.政府优惠贷款。它主要是指政府用财政资金通过私人金融中介机构,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少量的优惠贷款援助。政府优惠贷款主要是解决中小企业获得长期贷款困难的问题。一些效益较好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担保等形式,或付出较高的利息来获得短期流动资金。但中小企业的长期贷款风险太大,一般商业银行是根本不予考虑的。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主要是靠政府提供的直接低息贷款,这类长期低息贷款利率一般比市场利率低 2~ 3个百分点。其具体做法是,政府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长期低息贷款专项基金,或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由他们按一定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统一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融资实行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自筹资金提供便利条件。通过各种税收优惠可使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少一半以上,使其税负总水平由占增加值的 30%降至 15%左右。总的来看,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对所有中小企业实施的普惠政策方面。
1.降低税率。降低营业税、周转税和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等直接税的税率,是较为常见的优惠政策。许多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均实行比正常税率低 5~ 15个百分点左右的优惠税率。如英国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20%,比大企业低 10个百分点。
日本政府在上世纪 80年代规定,资本金在 l亿日元以上的普通法人,其法人税的税率为 37.5%;而对资本金在 1亿日元以下的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即总所得在 800万日元以下全部按 28%的税率征税,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按 7.5%的税率征税,法人税税率低于资本金在 1亿日元以上的普通法人的 25%.
美国在 1981年通过的《经济复兴税法》中,对以往的税法作了较大的修订,其中涉及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下调了 25%。税法别规定,对雇员在 25人以下的企业,公司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缴纳。
2.税收减免与返还。税收减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包括全额减免、定额减免和定比减免,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的创建时期和其产品与服务的出口环节,以促使中小企业实现技术进步。
日本为了充实企业的内部留存,采取减轻法人税率和对一部分所得不课税的制度。日本政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1967年制定的《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规定当试验研究开发经费的增加部分如超过以往的最高水平时,则对增加部分免征 20%的税金。对于从事计算机制造的厂商,可享受四种专门的减税待遇。这些减税包括:增加 25%的科研税务贷款;扣除 50%的软件提供方面的收入,作为用于软件开发费用的免税储备金;扣除相当培训软件工程师开支的金额和相当于售价的 2.5%用作意外损失储备金。1985年日本制定的《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对购置基础技术开发的资产免征 7%的税金。
3.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此举对中小企业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加速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二是降低当期的应税额,从而减少税款。日本自上世纪 70年代推行加速折旧方式以来,对新兴产业的设备使用年限缩短至 4-5年,对于新开业企业所购人或租借的机器设备 (须经认定 )和现有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第一个年度内或是作 3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交 7%的税金。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思考
1.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准备金。准备金的初始资金的来源可从三个方面筹措:首先是政府财政拨款;第二是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收入;第三是从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发展准备金由政府掌握,重点用于支持地方产业升级换代,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科技事业的发展。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专项用于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孵化期和产业化启动的投入,如提供与高风险投资相配套的长期优惠贷款,部分资金可用于风险损失补贴、贷款贴息和奖励。同时,在会计科目中设置坏账准备金,用于备抵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形成的呆账与坏账。在中小企业发展准备金制度建立之前,先由财政拨款承担,对特定中小企业实行优惠融资政策。
2.对“特定事项”中小企业实施资金扶持政策。如对于下岗职工创办的或安排下岗职工就业的中小企业,可将下岗职工一年的生活救济费一次性拨付给企业使用;对于贫困地区的中小企业,应从扶贫资金中拨出一定的款项支持其发展;对于因经济不景气及与之关联的企业破产而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应提供紧急的资金援助等;对于平时经营状况良好,受突发自然灾害影响损失惨重的中小企业,政府应提供资金上的无息贷款。
3.运用政府采购制度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已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并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制度应当有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但尚未有具体的政策规定。笔者认为,应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在相应的条件下,允许将大额采购合同和采购任务分成若干部分实行招标,使中小企业能够有更多参与投标竞争的机会,以获得合同定单。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不够雄厚,在投标竞争中无法与大企业抗衡,因而,采取分割招标的方式,可使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小而专的特色,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投标与中标机会,从而达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4.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拓宽所得税税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同是年盈利 12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在我国适用33%的税率,而在英国却适用 20%的税率,差别比较大。同时,当今以美国为首的 20多个发达国家都实施了所得税的中长期减税计划。如考虑我国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比国际上通行的扣除范围小这一因素,我国的实际税负可能更高一些。
因此,笔者建议,为配合《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出台,增强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应选择适当时机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尽快实施法人所得税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借鉴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经验,实行“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的税收政策。税率可考虑设计为三档,分别为25%、20%和15%。后两档税率适用于年盈利 20万元和 6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凡属法人范围的统一征收法人所得税,囊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代表处、代办处等机构,所得税税基要进一步拓宽,以弥补因降低税率而形成的减收缺口。
在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同时,还可以对中小企业实施以下优惠政策。其一,对中小企业一定数额内的利润转投资实行税收抵免,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并允许在规定年限内向前或向后结转;对中小企业用于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培训投资,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二,鉴于我国当前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的现实情况,可以对吸纳国有企业失业职工的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应将原先针对城镇失业人员的城镇劳动服务企业的优惠扩大为向所有中小企业的优惠,并规定对安置失业人员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可享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定数额费用的优惠。
金融财税政策范文4
关键词:小微企业 财税政策 环境建设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但就目前来看,小微企业发展仍然要面临诸多财税政策环境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环境建设问题展开研究,继而更好的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一、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财税政策环境
(一)财政政策问题
就实际情况而言,政府虽然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却没有针对小微企业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所以,在小微企业的发展方面,国内的财政政策尚且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一方面,在实现中小企业的整合时,政府并没有为小微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而在现有金融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小微企业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低,继而导致了多数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小微企业办理贷款业务。所以,很多小微企业无法真正享受财政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国内尚且缺乏针对小微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实际上,大多数担保机构只能提供短期的担保,并且服务功能不全,无法满足小微企业的需求。而一些担保机构则存在乱收费的问题,并且没有采取担保风险的防范措施,继而使小微企业的贷款更加困难。
(二)税收政策问题
就目前来看,国内的税收政策缺乏规范性和系统性,继而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首先,在增值税方面,一些小微企业被认定成小规模纳税人,继而丧失了与一般纳税人经济往来的机会。同时,小微企业需要承担过高的增值税率,并且其所出口的货物只能实行免税,却不能实行退税,继而导致了小微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其次,在营业税方面,只有小部分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小微企业能够获得较低的营业税起征点,继而导致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同时,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范围的不合理,一些小微企业的税负反而得到了增加。再者,在所得税方面,多数小微企业没有享受税收减半政策的资格,并且面临着重复征收税收的问题,继而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三)规费收费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政策免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费用。但就实际情况而言,这些政策项目包含的范围较广,并非是针对小微企业而制定的。同时,一些部门并没有重视小微企业的规费收费问题,继而造成了一些小微企业没有切实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此外,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仍然会变相收取费用,继而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环境建设
(一)给予财政政策支持
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应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财政政策支持。首先,应该使民间借贷市场的立法规范得以完善,以便使民间的资金在小微企业的问题上得以有效利用。具体来讲,就是安排专门机构完成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和监督,并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以便使民间资金用于小微企业的投资。其次,需要增加政府提供的专项财政资金,以便使小微企业的资金紧缺问题得以解决。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升级等方面,政府要为小微企业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再者,需要使国内的小微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具体来讲,就是国家需要建立政策性金融服务机构,以便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此外,政府还要重视相关的业务服务平台的建设问题,继而通过收集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增加税收政策支持
在税收方面,国家应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税收政策支持,以便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首先,在增值税政策的制定方面,应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并使增指税的抵扣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同时,政府还需要使小微企业的增指税税率得以降低,继而使小微企业更具有市场竞争力。而在提高增指税的起征点方面,政府则要将大多数小微企业纳入到政策实行的范围内。其次,在调整营业税方面,政府应该提出适用于大多数小微企业的政策。具体来讲,就是对小微企业的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补充,以便使大多数小微企业受益。同时,政府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制定不同的营业税税率,以便使小微企业的税负得以减少。再者,在所得税的优化方面,政府需要增加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并增加所得税的优惠形式。
(三)改进规费收费
在规费收费的改进方面,政府首先需要确保出台的优惠政策可以得到落实。具体来讲,就是要使优惠政策的管理得到加强,并对相关收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以便使优惠政策得到落实。其次,政府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业务优惠,以便使企业的负担得以减轻。再者,政府要对相关部门乱收费的行为给予追究,从而使小微企业能够在更好的财税政策环境中发展。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要从财务政策、税收政策和规费收费这三个方面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同时,政府需要完成财税政策的调整,以便使更多的小微企业获得政府提供财税政策支持。此外,政府需要加强对相关收费单位的管理,以便全面进行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环境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吴菊,张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改革的探讨[J].中国合作经济,2015,01:52-55
金融财税政策范文5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人们对资源、能源的需求急剧加大。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沿海国家纷纷调整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我国也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发展海洋经济的具体目标和要求,海洋经济的发展必将在我国整体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财税政策作为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其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机制,具有重要的政策参考意义。海洋经济的突出特点是资源依赖性强,环境约束程度高,开发利用及保护的难度大、风险高。目前相关的财税政策尚不完善,且多是采用行政手段,缺乏利用经济杠杆进行调整的政策。具体说来,已有的政策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海洋经济相关财税政策。以税收政策为例,现行税法中涉及海洋经济方面的相关规定散现于各类税收政策中,如农产品相关增值税税收政策,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免营业税政策,海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等项目的规定设备、仪器等免征关税政策,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税征税方案,渔业生产用地、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港口的码头用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政策,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政策以及从事远洋捕捞以及渔业养殖业的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政策。
(2)现有政策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范围不够全面。以海洋渔业发展为例,渔业生产面临的主要风险即是疾病和自然灾害。目前,财政已投入一定资金用于良种培育、疾病防治和防灾减灾工作,对于疾病和自然灾害损失的相关保障工作则较为有限。尽管对这些损失不可能完全通过国家财政来消化,我们仍可以通过引入巨灾保险机制,通过资本市场运作,对风暴潮等发生频率低、损失重大的灾害进行再保险,增强渔业生产的抗风险性,促进海洋渔业发展。鉴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仍有待完善,建立巨灾保险机制所需的灾害损失数据亦有待整理完善,这一市场的建立必然需要借助财政税收等政策的支持。
(3)现有政策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方式不够完善,除行政手段外,还应采用多种市场调节手段。以战略性新兴海洋产业发展为例,就企业融资角度来看,需要多种政策支持手段。在产业发展初期,将会有大量的研发投入,从而需要国家财政税收的相关扶持;在由研发成果的技术转化的过程中,则需要国家开发资金、企业研究开发资金或个人注资,从而需要国家财政税收以及金融资本市场的相关扶持;在科技成果商品化的环节,主要是以风险投融资方式为主,从而需要金融资本市场的扶持;在产业化中后期以及生产经营规模化阶段,企业多以商业信贷、有价证券买卖以及资本市场融资方式为主,此时同样需要金融资本市场的扶持。
(4)现有政策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效果不够显著。以深水网箱养殖的推广为例,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末引入该项技术,以期提高海水养殖抗风浪能力,促进海水养殖业的大力发展。国家科技部也将深水抗风浪网箱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先后列入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以及科技部新产品计划等予以重点支持,先后投入经费上千万。然而,尽管国内深水网箱的技术已经达到国际进口网箱标准,同时价格降低了数倍,但目前国内有深水网箱的生产企业仍只有10多家,深水网箱养殖业有待进一步发展,相应的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有待加强及优化。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提高政策效力,势必要对可行财税政策及其适用性进行研究。如林光纪(2006)[1]、郑奕等(2008)[2]、韩立民(2008)[3]研究了渔业生产及资源保护中的税费等相关制度,孙颖士(2008)[4]、徐小怡(2010)[5]、赵晓宏(2006)[6]讨论了渔业领域的财政补贴及政策性渔业保险问题,陈蓝荪(2006)[7]、苏昕(2006)[8]、闫杰等(2007)[9]讨论了渔业发展的财政投入机制,邝奕轩等(2011)[10]、王伟伟(2011)[11]则主要研究了渔业或海洋财政的国际经验。
尽管目前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至少存在着以下两方面问题:(1)多为定性研究或对国外实践经验的分析,缺乏对于各种财税政策工具实施机制的分析。(2)多集中于渔业、滨海旅游业等产业,缺乏对于海洋经济主要产业的全面分析;同时没有区分政策的行业差异性。首先,政策工具是具有多样性及差异性的,在建立健全海洋经济的财政宏观调控体系时,必须要“因材施教”。其次,在不同性质的行业中,如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其产业发展基础、发展程度、发展特征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此的政策方式、力度等肯定是不同的,相应地政策也应有一定的针对性。忽略了这些差异,而采取“一锅端”的政策,必然导致政策效力的下降。有鉴于此,本文从通过财税政策工具对海洋经济发展进行指导及管理的角度出发,研究海洋经济优化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机制,并尝试结合产业特征及政策工具作用机理给出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1财税政策工具的特征分析
财税政策作为主要经济政策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可通过预算、税收、补贴、政府采购等财税政策工具对经济行为进行调整,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其主要作用是对市场失灵的调节,如提供公共物品或其他外部性较强的产品、改善信息不对称情形等。财税政策对一国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财政投资的分配,对民间投资进行结构引导,优化资源配置;二是通过收入的再分配,调节收入不平衡问题;三是,通过国家财政来汇集资金,建立健全预算、税收、国债等财政宏观调控体系,发挥财政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协调、健康发展。财税政策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收入,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二是支出,主要体现在财政补贴(直接补贴或贴息贷款等)、财政投资以及政府采购等;三是财政预算;四是国债。此外,政策性的金融支持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政府专项扶持基金、信贷担保等。本文主要关注税收、补贴、财政投资以及金融支持这四种财税政策工具。
在实际作用过程中,税收、补贴、财政投资以及金融支持这四种财税政策工具在激励方式、激励对象、反应速度等特征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税收优惠作为目前来说应用最广的政策之一,具有以下几方面基本特征:一是税收优惠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即,企业的投资活动完全是自主决策的;二是税收优惠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起到激励作用,覆盖面较广。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税收政策得到了世界范围的广泛应用。然而,就税收对经济的作用效果而言,其反应速度相对较慢,同时存在着“强者愈强”的作用结果,因为税收优惠只有纳税企业起作用,未纳税的企业则无法享受,而未纳税企业往往是中小企业或新进入产业的企业,正是最需要优惠政策的群体。此外,税收优惠的执行成本相对较高,这些成本包括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纳税人的申报成本及其效率损失等。相反地,财政补贴尽管是通过政府来配置资源,政府而非企业对资助范围进行选择,覆盖面较窄,但财政补贴的反应速度较快,其执行成本也较低。更重要的,政府由于其信息方面的优势,对资助项目的选择往往更科学合理,更能体现政策导向,当然,一旦政府决策失误,其后果也是更为严重的。此外,财政补贴政策有可能会产生挤出效应,即没有获得补贴的企业会减少该项目的投资,从而导致产业的整体投资水平下降。然而,财政补贴与税收政策面临同样的困境,其往往也不能惠及中小企业或新进企业。就这一点来看,财政投资及金融支持政策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p#分页标题#e#
首先,财政投资对中小企业和新进企业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公共品的投资方面。一方面,政府可投资于外部性较强的项目,如研发投入等,这一正的外部性是惠及产业内所有企业的,当然就不排除中小企业和新进企业。另一方面,财政投资于产业初始所需设施建设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产业投资环境,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新进企业而言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的沉没成本,刺激企业进入。其次,就金融政策而言,一方面,政府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贷担保等,降低其投资成本,而投资决策依然是由企业自主选择,风险由企业承担,这避免了政府选择资助项目的主观性。同时,正如我们前文所述,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是不同的,而金融支持政策可以较好的实现灵活调整。需要注意的是,税收、财政补贴都属于事后激励,即主要对企业进入该产业进行生产后的行为给予优惠,而财政投资属于事前激励,即无论企业是否进入该产业,财政投资都在进行,金融支持则属于全过程激励。这就意味着财政投资及金融支持与税收、补贴政策的作用机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第2部分我们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综上所述,税收政策覆盖面较广,且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具有一定的市场化特征;财政补贴支持对象为政府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政策作用反应快,但可能存在挤出效应;金融支持可以激励支持产业发展的全过程,且充分尊重了企业的市场选择行为,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行为起到主要的激励作用,应该是将来政策选择的重点。财政投资则对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公共品投资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未来的政策制定中也应予以重视。
2财税政策作用机理分析
除了政策工具特征的差异外,财税政策工具的作用机理也是不尽相同的。特别地,税收政策由于其应用的广泛性,在财税政策中占据重要地位,而财政补贴由于作用迅速而直接,且执行成本较低,也得到了广泛的采用。鉴于二者同属于事后激励机制,本文尝试统一的建立静态局部最优化模型,对这两种工具的作用机制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到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财政投资及金融支持政策应是政府财税政策的主要着力方向之一,且二者均具有事前激励的作用,本文也将在统一框架下对这两种政策的作用机制进行简要分析。
2.1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特别是对产业结构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基本的税收制度设计(如税种、税率、课税范围、计税依据等)以及税式支出手段(如税收豁免、税收抵免、优惠退税等)来设置差别税费,从而改变不同产业或经济行为的比较利益,引导资金、劳动、技术等资源优化配置,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在基本税收制度设计中,税种设置以及课税范围都是从外延的角度设置差别税负,税率及计税依据则是从内涵角度设置差别税负。就税式支出手段而言,其主要是通过对特定行为给以背离基本税收制度规定的让渡来设置差别税负的,如税收豁免是通过直接减免应纳税额提供税收让渡的,而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则是通过改变课税要素而间接提供税收让渡。
2.2财政补贴政策
从财政政策工具的性质来看,影响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支出中,财政补贴、财政投资及金融支持等投资性支出①(下文称之为财政投入)都属于供给调节型支出,政府采购则属于消费调节型支出。鉴于供给调节型支出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更具激励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更为持久,本文着重讨论这一政策的影响机制。
2.3财政投资及金融支持政策③
对于财政投资而言,基于政策性的要求,其投资目标主要是基础产业、公共基础设施、技术研发等有利于改善产业投资环境的项目,因而其主要目的是提高企业投资回报率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进入,由此达到支持产业发展的目标。对于金融支持而言,其主要目的与此一致,即提高产业内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吸引企业进入。不同之处在于支持方式,金融支持并不直接投资于项目建设,而是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支持,如贴息贷款等。二者的作用机理类似:假设产业原来的资本需求曲线和资本供给曲线分别为DD1和SS,均衡点为A,均衡投资数量为K1。在政府进行财政投入或优惠贷款之后,企业投资相同额度时其成本会降低,从而引致投资回报率升高,资本需求曲线变为DD2,均衡点为B,均衡投资量为K2,产业内总投资增加。由此可见,当政府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某产业以后,受其直接的拉动作用以及间接的外部性及政策引导作用的影响,产业内的总投资额增加;但随着投资支持幅度的增大,其对产业内总投资额的带动效应呈现递减趋势,即单位投资所引起的资金回报率的增加是递减的,这符合边际收益递减原则。从企业角度来讲,由于产业内各企业的融资等成本不同,要求的资金回报率也是不同的,当产业的实际资金回报率大于企业要求的资金回报率时,企业就会进入该产业,因而当政府投资和金融支持提高了产业的资金回报率时,就会吸引具有更高要求资金回报率的企业进入该产业,从而使得产业内的投资总量增加。
3海洋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选择
3.1基于海洋产业特征的政策选择
基于政策工具特征及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结论,结合海洋产业特征,本文认为:首先,对于新兴产业(包括海水利用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电力业等)及其他投资经营风险较大的产业(包括海洋矿业、海洋油气业等),主要面临三大问题:一是目前产业内企业数目不多,需要鼓励企业进入该产业;二是考虑到这些产业未来的利润是较丰厚的,目前较少企业进入的主要原因在于初始沉没成本较高、经营中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多、风险较大;三是这些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的技术水平都亟待提高,而企业的研发力量往往不够。因而应综合采用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及金融支持政策,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降低企业投资经营中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同时采用财政投资及金融支持,直接投入研发活动或间接支持企业投入。结合政府期望的政策效果,若政府希望均衡要素价格不变,则应考虑利润税优惠,或财政补贴。若政府希望提高均衡要素价格不变,则应考虑采用从量税优惠。同时鉴于利润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作用力度更显著(变动幅度大于从量税),且达到同样效果所支付的直接成本④低于财政补贴,应主要考虑采用利润税政策。对于传统产业(主要指海洋渔业等)及其他需要技术改造升级的产业(如海洋船舶工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化工业等),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产业发展较成熟,但技术水平不高、发展结构不合理,亟待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如深水网箱养殖的推广、高端滨海旅游业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等),但技术升级的投资成本较高、风险较大,鉴于此时政策的对象是特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的企业),因而应主要采取财政补贴及金融支持政策。注意到,尽管财政补贴见效快,但需要的资金量较大,可考虑主要运用金融支持政策,同时在专项扶持基金的设立中,可考虑发行海洋经济建设债券,募集公众资金支持海洋产业发展。对于公共基础设施及其他保障性机制建设,包括海洋工程建筑业、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渔业良种培育、病虫害防治以及海洋经济巨灾保险机制、危机管理机制的建立等,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利润率较低或外部性较强,企业投入生产建设及研发的积极性不高,难以运用市场化机制促使企业自主投资,因而应主要采取财政补贴政策、财政投资政策,敦促大企业投入建设,同时协调使用金融支持政策以通过多种途径募集资金,保证基础性及保障性设施的建设,保障海洋产业健康快速发展。#p#分页标题#e#
3.2基于海洋产业面临问题的政策选择
目前海洋产业普遍面临的两大问题是:(1)环境污染严重;(2)技术效率亟待提升,包括加快新技术研发、推动技术应用改造升级、提高产业集聚度等。基于政策工具特征及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结论,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协调政策以解决上述问题。
3.2.1针对环境污染的政策选择
针对环境污染这一问题,鉴于这是一项长期任务,且应发挥事前激励作用,避免企业采取高污染的生产工艺等,根据我们对四种政策工具特征的分析,应该使用税收政策进行调节。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税收政策来加强环境保护始于20世纪70年代。许多国家的探索和实践证明,利用税收手段治理环境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有了进一步的改善。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征收硫税,从征收方法上看,一般根据主要能源产品的含硫量或排放量计算征收。碳税最早由芬兰于1990年开征,碳税一般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按其含碳量设计定额税率来征收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应用经济手段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这方面,丹麦堪称“楷模”,推行生态税收制度不仅有效地保护了丹麦的环境,而且为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发展积累了资金,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使丹麦在欧盟国家中成为经济增长率最高的国家。利用征收资源税也可以达到节约能源的使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限制高能耗产品的使用等目的,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资源的浪费和过渡消耗。开采税是美国对自然资源主要是石油的开采征收的一种税。开采税可以通过影响资源开采的速度和数量来影响环境,它会抑制处于边际上的资源的开采和经营活动,促使减少资源的开采。荷兰的土壤保护税是由省级部门对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土壤保护中直接获益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为保护土壤提供资金。瑞典的一般能源税是对石油、煤炭和天然气征收的一种税。综上分析,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中,应尝试开展污染税征收,同时对海洋矿业、海洋油气业等资源的开采征收资源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低污染水平。
3.2.2提升技术效率的政策选择
在技术效率方面,我国海洋产业发展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研发动力不足。这主要是指我国现有技术落后,亟待进行技术研发,如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风电并网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深海资源开发等所需的高新技术。这些技术一旦研发成功,其利润是客观的。目前较少企业进行研发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投资成本高、风险较大,多数企业无力单独承担;二是研发的正外部性较强,信息溢出会使得企业研发成功后极易被模仿,从而利润降低,无法弥补成本。要解决这一问题,应综合采用税收、补贴以及金融支持三种政策。首先,鉴于财政补贴政策执行成本低、反应快、效果最为直接,财政直接投入一直是公共财政促进科技创新最主要的手段,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科技计划、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对企业的直接补贴等对研发活动基础性的支撑作用、人才储备和培养的作用、实现科技创新战略的政策支撑作用。因而应首先积极对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研发活动所采用的仪器设备等进行补贴,降低企业研发的投资成本。
在企业研发成功之后,则可对研发产品进行政府采购、销售补贴等,以避免出现企业将资金投入研发后无力生产的局面,促进企业进行大规模生产,满足社会消费需要。需要注意的是,财政投入资金在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难题,要有效解决总量与结构、财政支出资金使用效率问题。而在政府采购方面则应构建科学、合理的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要完善其组织和规划,如建立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优化自主创新产品评标方法,编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等,并加强部门协同全方位落实。其次,税收政策方式对研发促进作用的扭曲效应较直接财政支出小,因而可同时辅以税收优惠政策,以惠及所有企业的研发活动。税收政策在遵循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可在一定程度上加快研发活动的进程,但税收政策作用是有限的,应以最小的税收优惠成本取得最大的促进研发的效果。针对我国研发活动中所面临的突出困难,未来研发活动税收政策要在税收激励的原则、方向和方式上进行重大变革,实现我国税收激励政策设计总体考虑和各项政策的有效配合,如明确税收激励政策对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的定位,加强对科技人才培养的税收支持,税收激励的方式要突出税收中性,实现优惠税种以流转税优惠为主,对所得税的优惠实现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并重。
最后,金融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政府可为企业的研发行为提供信贷担保,或设立专项扶持基金,用于支持具有广泛使用性和正外部性的研发活动,已有的成功案例包括深水网箱养殖技术的研发等;另一方面政府可发行相关的债券或衍生品,募集公众资金投入研发活动,同时将研发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由此可解决企业无力单独承担大规模研发活动的问题。最后,由于研发的外部性较强,对于企业的研发成果,政府除税收减免或补贴外,更重要的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保障研发企业的利润,从而激励企业进行研发。二是技术升级困难。这主要是指我国已经具备某些先进技术,但由于新技术的采用所需初始投资大、经营风险高,企业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不高,如我国目前深水网箱养殖技术虽然已较成熟,但仍未得到广泛推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技术升级的初始投资一般较高,另一方面是由于海洋灾害频发,技术升级也并不能保证完全不受灾害影响,这就使得技术升级带来的利润不一定能弥补成本,即一旦灾害发生,带来的经济损失加上技术升级投入的成本将远超技术升级前的损失。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可对技术升级活动进行补贴,如对购买新设备进行补贴,降低企业技术升级的投资成本;其次可财政投入海洋经济危机管理机制及巨灾保险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完善海洋灾害预警机制,提高灾害预报技术,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当灾害发生后,根据所建立危机管理机制,及时对企业或渔民损失进行补贴以及保险理赔。三是产业集聚度不高、产业集群发展不成熟。当前我国海洋产业集群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档次不高,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以浙江省为例,全省产值亿元以上的产业集群达五百多个,诸如海洋渔业传统优势产业的提升和集群化建设项目47项,总投资123.81亿元,计划投资47.6亿元(王宁,2008)[12]。黄瑞芬、苗国伟(2010)[13]利用区位熵法⑤对环渤海和长三角经济区的海洋产业聚集度进行实证分析。结论表明,海洋第一产业(海洋渔业)存在明显的聚集性。但也说明了较多的资源聚集在低层次的初级生产上,海洋产业集群结构不合理。要解决这一问题,财税政策应着重改善产业发展的经济环境同时鼓励创新。创新这一问题我们在上文中已进行了讨论,在改善产业发展环境方面,相关财税政策一方面可投入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如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园区发展专项基金,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财政支持和财力保障,另一方面可投入建设信息平台,提供企业和经济发展的信息和数据:有关市场、消费者、竞争对手和技术发展趋势的信息数据,以及有关对集群参与者的建议与咨询报告等等。#p#分页标题#e#
4结论
本文通过建立财税政策作用机制模型,对税收、财政补贴、财政投资以及金融支持四种财税政策工具的特征及其作用机制进行了分析,结论认为:
金融财税政策范文6
【关键词】地方金融 财政政策 税收政策
地方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所谓地方金融,主要是指由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组成的金融群体。
一、地方金融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地方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壮大,成长起来一批大中型商业银行,并且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企业等新型金融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地方金融的发展仍然处于探索期,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地方金融发展的理念和思想较为模糊
长期以来,在宏观层次上,中央政府主要是把金融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系统来加以运用, 因而不可能把地方金融的发展置于与地方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更不可能把地方经济发展的融资权下放给地方政府,致使地方金融业的发展一直难列入国家金融业的发展战略之内而加以统筹规划,所以地方金融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与经济体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事权、责任扩大相脱节。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处于徘徊的局面。
(二) 地方金融发展的地区差异大,区域发展不平衡
受制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因素,从分布上来看,中西部地区地方金融业发展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来说发展严重滞后。另外,国家的区域性金融倾斜政策,较快地推动了沿海地区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为沿海地区的经济增长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资金来源和投资保障。这种金融倾斜政策既表现为外资金融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证券机构、金融市场等融资中介的优先甚至超前设立, 又表现为融资工具、融资手段的超前创新和融资业务的全面发展。
(三)地方金融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尚不完善
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尚不完善。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地方金融业发展的重视,地方金融法律体系和地方金融的法制环境也开始逐渐完善,但是金融生态环境,尤其是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地方金融机构的运作尚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这对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存在着不利影响。
(四)地方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单一,创新能力不足,风险意识薄弱
由于地方金融机构起步时间较晚,人员素质不高,金融创新意识和能力较弱,地方金融机构普遍存在业务产品单一、经营范围狭窄、经营机制不健全等体制。并且,地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规模相对较小, 抵御风险的能力弱, 而许多地方金融机构为了得到快速的发展,盲目地追求速度和规模,更加忽视风险防范,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内控体系的建立,造成了机构内控不足,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低下,抗风险能力差。
(五)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机制的效率不高
当前,地方金融机构分别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监管,多头管理并且监管责任不明确,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的角度不同,容易产生矛盾、风险或风险隐患,阻碍了地方金融更好更快的发展。而且目前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大体是推进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整合地方金融机构资源;搭建地方融资平台并鼓励地方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对于如何保障地方金融平安,为本地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往往考虑不多,这样的职能安排往往会与国家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产生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的财政政策
在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的各类政府政策中,财税政策具有毋庸置疑的核心地位。这是因为财税政策涉及到经济社会各个层面,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主体行为具有全方面的影响。
利用财税制度约束,进一步优化地方生态环境。
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为地方金融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创造基础。首先,加快地方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并且尽量通过促使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相吻合,来防止政府财政活动成为影响金融生态健康发展的负面因素;其次,对地方金融改革和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地方金融生态的优化,既需要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的全面改革发展,也需要大量的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这些都离不开财政的直接或间接支持;再次,为地方金融发展创造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地方政府面向金融活动的税收政策应该尽可能公平,这样才能使得不同金融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展开市场竞争,避免税收对竞争秩序的扭曲。最后,促进财税会计法规制度完善,规范地方金融主体的行为,加强法律、会计、信用评级、金融信息、金融管理咨询、培训和研究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体系建设,提高政府服务公信力和服务意识,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利用财税政策,进一步促进地方银行业发展。
第一,为了更好地促进地方银行业发展,财税部门应该出台专门政策,从税收政策上给予进一步支持。第二,为了全面促进地方传统商业银行的发展,地方政府应整合现有金融资源,积极创造条件,重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第三,抓住国家政策支持的大环境,努力促进村镇银行等地方新型商业银行的发展。对此,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政策职能,激励和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发展。一方面,财政部门应研究运用支农资金,对村镇银行给予专项补贴、贴息或其他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还应比照农信社的支持政策,对于这类新型银行业机构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第四,设立各类区域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制度建设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政策性金融的地位更加重要,这是应对体制缺陷、提高整体金融运行效率的关键。第五,为了促使地方性银行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和农村领域,财政部门还应该采取风险补偿基金的模式,支持地方银行按商业可持续原则解决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问题。
利用财税政策,支持地方金融创新。
地方金融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的推动,当前我国已经处于金融深化的加速期,创新成为这一阶段的主题。地方政府应该适应金融发展趋势,在推动地方金融创新方面提供有利的财税政策支持。其一,通过财政贴息、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的运用,以财税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其二,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条件。地方财税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中短期金融产品创新的战略安排,在财税政策权限范围内,有针对性地推出具有“中性”色彩的税收政策;其三,推动地方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地方政府通过财政直接出资引导和提供优惠政策,加快设立各类产业和创新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规范的、具有规模和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四)通过财税政策,优化地方金融监管。
要使财政监督切实符合地方金融监管与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必须做好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尝试建立政府隐性债务监控体系,防范隐性债务向显性债务转化;二是认真履行财务监管职责,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三是积极应对和参与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安排必要的金融风险防治资金,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四是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五是发挥国家资本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探索通过国有股权转移来优化地方金融结构的途径;六是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财政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吴智慧,张建森,我国地方金融啊这促进策略研究[J],开放导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