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税收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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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税收政策

金融机构税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英国;金融中心;税收政策;上海;启示

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有两种模式,市场自发产生与政府推动。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的作用机制归根结底就是通过各种手段调控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进而影响金融机构的发展。税收政策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与基本的税收制度有关的手段,包括税种的设置、计税依据的确定、税率的设定、课税范围的选择等;二是背离基本的税收制度的手段,即给特定的纳税人或经济活动以特殊的税收待遇,主要包括税收豁免、加速折旧、税收抵免、费用扣除、准备金制度、优惠退税等。英国在金融中心的建设上有自己独特的做法需要我们借鉴。

一、 英国金融机构税收政策现状

英国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税收收入和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国税由中央政府掌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90% 左右,是中央财政最主要的来源。地方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10% 左右,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但不是主要来源。构成地方财政主要财源的是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英国一直保持着低税制的商务环境,以利于商业发展和吸引外国投资。英国的金融机构税率在欧洲属较低水平。

1. 公司所得税。英国税法规定,凡是在英国有住所的公司为居民公司,无住所的公司为非居民公司。英国金融机构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所有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对居民公司就其世界范围的利润收入课税,对非居民公司,仅就其分支机构或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或在英国处理财产所取得的收入课税。课税对象包括以各种名义和方式从事业务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资本利得。外国金融在英国的分支机构按与居民公司同样的税率就来源于英国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金融机构税率为28%(2008年):对小型公司即年利润不超过30万英镑的金融机构适用22%的税率(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如果公司利润在30万英镑~150万英镑之间,则存在一个边际减免,即对最初的30万英镑按22%的税率征税,30万英镑~150万英镑之间按28%的税率征税。如果存在关联企业,上述小公司被理解为小公司自身加上其关联企业。根据英国政府提交议会的新预算法案,从2000年4月1日起,年利润不及1万英镑的税率为10%。

2. 个人所得税。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英国居民和非居民。凡一个征税年度内在英国居住满六个月者为英国居民,否则为非居民。对居民就其来源于国内外的一切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英国的所得征税。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应税所得是指所得税分类表规定的各种源泉所得,各自扣除允许扣除的必要费用后,加以汇总,再统一扣除生计费用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包括:基础扣除、抚养扣除、劳动所得扣除、老年人扣除、病残者扣除、寡妇(鳏夫)扣除和捐款扣除等。这些扣除项目的金额,按法律规定,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英国居民个人就英国以外来源所得在英国以外缴纳的税(限于直接的海外税),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英国法律的单边规定给予税收抵免。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结构是通过扣除和税率档次的制度来运转的。每一个人都有个人扣除额,从税前总所得额中作扣除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当然各项所得的费用在汇总时已作扣除。个人扣除额依年龄的增长而增加,1995 年个人扣除额的最低额是3 445英镑,2008~2009年度每人6 035英镑,2009~2010年度6 475英镑。除个人扣除额之外,还有已婚夫妇扣除额,也是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的。另外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级距及扣除额都依当年零售物价指数的升高而作通货膨胀调整。2009年4月,英国财政大臣达林宣布,开始对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向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奖金征收50%的个人所得税。

3. 国民保险税。英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个体经营者需要交纳国民保险税,征税的依据是工资薪金收入。具体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雇员。纳税人为一般雇员和雇主,根据雇员的周工资额计算每周应缴纳的税款,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其免征额规定,1989年,周薪不到39英镑的免缴,周薪不到65英镑的税率为10%,65万英镑~100英镑为14%,100万英镑~150英镑的为18%。征收率采取全额累进制,限征额以上部分,雇主仍要缴纳10.45%,而且退休后的工资薪金收入,雇员部分不再缴纳,但雇主部分仍要继续缴纳;二是个体经营者。实行定额征收,1989年,凡个体经营者年收入达到2 250英镑以上者均需缴纳,每周定额为4.05英镑;三是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包括没有正式职业但又想保持其领取保险金权利的人和前两类中想增加保险金权益的雇员和个体经营者。也是实行定额征收,1989年每周缴纳3.95英镑;四是征收对象为个体经营者的营业利润超过一定水平的人。2005年利润额在5 345万英镑~40 040英镑之间的部分,按6.3%的税率缴纳。

2009~2010年度1类和4类人员缴纳国民保险税的免征和减征收入额的上、下限标准都有所提高,即:1类纳税人2009~2010年度的免征标准提高到95英镑,减征标准由周薪770英镑提高到844英镑;4类纳税人则分别从年所得的5 345英镑和40 040英镑提高到5 715英镑和43 875英镑。2009年12月,英国财政大臣alistair darling称,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税

将从2011年4月开始提高1%。

4. 印花税。印花税是金融机构进行收购活动的一项重要税收。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股份被收购,则按收购价征收0.5%的印花税。如果是直接收购企业或资产,对超过50万英镑在英国房地产的收购,则征收可能高达4%的印花税。

二、 英国外商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措施

1. 税收优惠。允许外国金融集团所属任何英国公司之间申报损失,目的是获得集团或联合企业减税待遇。对资本收益实行减税措施,资本资产可以在任何英国金融机构,或外国金融集团所属驻英分支机构之间任意转让,无需纳税;政府考虑实行一项新的迟延减税措施,对交易公司出售30%以上股份的资本收益实行减税。同时,其他大规模股票投资或商业资产投资也将获得减税待遇;公司税分期缴纳付款不足时,金融机构负担的利率也由原先的高于基本利率2个百分点下调到高于基本利率1个百分点;提议对双重征税抵免体系进行重大的改革。对外资分支机构在国外享有减税待遇的,但同时也向英国申报损失申请的金融集团之减税待遇实行限制;凡隶属同一关系金融机构的两家公司,课税前可将两者盈亏相抵以减轻赋税。集团优惠措施适用于金融集团持股在75%以上,且设立于英国境内的公司,即使该集团仅为外资在英的子公司亦享受此优惠;投资者可享受资金抵扣的赋税优惠措施,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及在企业特区内商用厂房等经费开支均可享受100%的抵扣。对于工厂及机器设备的投资每年亦有25%的抵扣额,设于企业特区以外的工业厂房则有4%的抵扣额。

英国无汇兑管制,对汇出的利润并无限制。同时为避免双重征税,英国根据不同的国家已制定出了多达百种的课税协定;英国政府为鼓励金融机构的发展,采取了税贴的税收政策,税贴是英政府对企业支出的免税补贴,也是英政府引导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与金融企业相关的税贴有:一是研究与开发:建筑物、仪器设备及日常开支等,100%税贴扣除;二是知识产权支出:为计税资本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费,按25%税贴率逐年余额扣。专利、技术诀窍、商标、期刊名及版权开发费,100%税贴扣除。1 500万英镑以下的英国电影制片费 100%税贴扣除。其他英国电影,分3年税贴扣除;三是购买知识产权支出:专利、产业技术,计算机软件,按25%税贴率逐年余额扣除。软件支出、经营特权、动植物繁育权、配额等,通常不减税。版权,一般分期赋税;四是金融业固定资产支出:用于贸易目的的机器及工厂支出,按不同的税贴率扣除,一般大企业按25%税贴率逐年余额扣除,中小企业按40%税贴率逐年余额扣除。建筑物按4%的税贴率逐年余额扣除。工业园区(经济衰退地区) 金融业资产支出,100%税贴扣除并免营业税。

2. 特殊规定。外商或外资金融机构从法律意义上讲与英资公司享有同等待遇,它们在英国可从事多种形式的经济活动。但是,某些为政府所有或由政府机构控制的产业例外,包括运输及能源方面的某些产业。外国及英国投资者必须同样遵循有关垄断与合并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如收购任何大型或经济上有重要影响的英国企业,必须获得政府批准。银行与金融机构在英国开业之前,必须获得金融服务局的批准。任何经济行业都没有只限于英国国民参与的规定,也没有关于英国国民持有多数股或持有一定比例股等方面的要求,但在诸如国防领域,对外国公司与英国公司均有限制,从理论上讲,经理人员必须是英国国民。但外国公司若能证明在英国国民中无法找到拥有某种技能或经验的人选,该公司可为其外籍经理申请工作许可。

3. 房地产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收购或占有房地产,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收购、长期租约、短期租约或许可证等。个人、受托人及公司都可获得房地产的产权。但房地产权益所有者在使用及开发土地或建筑物时受到一系列限制,如在出租时对土地的使用方式附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条款。政府立法尤其是各乡镇规划令包括的条款,规定了在很多情况下需获得规划许可证。不仅包括兴建房屋还包括使用过程中对土地或建筑物作出的重大改变。但也有例外。如未对建筑物外观产生重大影响的改变不需要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的申请须由产权人或真正愿购买产权者向地方规划部门提出。这些部门若拒绝签发或设定其他批准条件,申请者有权向环境部提出上诉。公共卫生立法条例对改建或兴建建筑设施的方式有相关规定。

三、 对上海建设金融中心的启示

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缺乏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战略没有具体政策的配套。上海的金融税赋在全球总体处于较高水平,比英国高,和香港、新加坡这两个主要竞争对手比更明显偏高。

金融机构税收政策范文2

关键词:税收政策;国家宏观调控;金融体制改革

作为一个不断被提起不断被关注的话题,“金融体制改革”已经成为了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拿银行来说,银行受到家的管控,既是国家进行经济调控的工具又是发展经济的手段,是一个竞争不充分的行业,但是相对的,我们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就必须接受市场机制的调控,这是客观规律,我们只能进行银行的改革。如何进行改革,怎样进行改革都需要经过深思熟虑,这种体制的改革急需要积极的发挥国家机器的作用,要有明确的目标和科学的导向,来利用税收政策进行介入。

1.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特点

任何革新都是为了更好的发展,而任何革新都必须要以科学的导向为前提。在近年来的发展中,我们不难从经济体制的变革中看出,国内的改革特点。

1.1打破了单一的银行体系

不再是以人民银行一家银行为主体,而是转变为以央行为主导其他的一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包括一些其他金融机构在内的统筹兼顾发展模式,不再局限于银行系统,还引入了一些其他金融机构。

1.2建立了银行间市场和其他市场并存的金融市场体系

不再是局限于单一银行间市场,而是构建了银行间市场和其他市场并存的立体金融市场体系。这让过去单一融资方式发生了改变,有了多种渠道的投融资市场,再加上场外市场的不断建立和优化,场内市场的不断规范,金融市场体系越来越具层次性和合理性。

1.3民间资本得到大量运用

在过去,由于政策方面的原因,一些民间资本碍于法规不能够流入市场进行运用,这在一方面不仅增加了银行的资金困难,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不能得到解决,损害了实体经济的发展。现在,随着政策的放开,P2P模式的开启,许多民间资本得到运用。

1.4充分发挥宏观调控

金融体制的改革离不开政策的扶持,并且在某种程度,只能是以国家机器为依托才能让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利用税收政策等调控手段,对体制进行优化调整,来进行体制的最终改革。

2.发挥税收政策对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导向作用 的必要性

2.1税收政策影响金融体制改革进程

在现行的金融体系中,国家的政策性银行所需要的资金有相当比例是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而这些政策性银行也是以执行国家的政策指令,发展经济的前提进行建立的。这些政策性银行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处理的业务既不属于专业银行业务领域也不属于完全的政策性机构。因此将政策性业务与传统业务进行分流,是将这一批政策性银行进行转换的关键,这同时成为了金融体制改革一个特殊矛盾。站在国家的角度,必须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的金融工具作用,来实现政策的执行,而站在改革的立场,又必须让政策性业务与传统业务进行分流。因此,财税政策是否能够满足政策性业务需求,会对体制的改革产生重大的影响。

2.2经济体制发展矛盾的凸显,需要进行税收调控

中国总是给世界带来惊喜,在经济方面也是创造了许多的奇迹。在大力发展经济进行国家建设时,我们实现了经济地位的提升,国家实力的增长。但是迅速增长的经济往往却是在牺牲了一定的利益下达到的,经济的迅猛发展是用大量的资源消耗,数额巨大的投资以及高额成本换来的,而且这种发展方式虽然在短期内提高了经济实力,但是长远来看,经济的发展质量低,这种粗放式发展,为以后的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而这些隐患和矛盾在近几年便凸显出来,牺牲环境带来的严重污染,金融市场的膨胀带来的金融危机等等,都让我们尝到了苦果。因此我们在这里,必须要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将经济发展模式转变过来,引导经济向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

2.3税收政策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在之前的金融体制当中,出现了一些急功近利,为了政绩不择手段发展经济的情况,往往运用各种强硬的行政手段向当地银行施加压力,银行的经营活动受制于当地政府,不得不向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各种贷款,银行无法遵循信贷资金运行规律实行自主经营,正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政府强烈的行政干预使银行企业化经营管理改革步履维艰。财税体制实行分税制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归还银行经营自,有利于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推进金融体制改革。专业银行真正实行商业化经营后,金融业又会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可忽视的行业,银行与政府的关系通过纳税与征税确定下来,这又反过来诱导地方政府放弃对银行的行政干预,为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4税收政策引导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改革

如今的金融市场,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已经是当前的金融市场进行转变的主流模式。在这种大的趋势下,应该发挥国家的调控作用,以税收政策为杠杆,让整个金融市场进行改革创新,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多层次的金融模式,为一些优质的客户提供更好的平台。利用税收政策来对金融产品的设计以及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中介机构等金融机构来进行引导,一次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来达到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目的。

3.发挥税收政策对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导向作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3.1金融体制改革需要从制度出发

造成当前金融体系僵化的最大原因还是在制度,国家制度限制了金融领域的改革,也对银行机构、中介机构和债权机构的发展起到了限制作用。在金融机构发展到当前状态来看,一些政策的制定,税收政策的实施,为什么对金融体系的改革没有达到理想目标,归根结底还是制度问题,因此,在进行金融机构改革时需要从根源出发,来进行问题的解决。

3.2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

在改革中需要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那么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就必须保持严谨。在实体经济上,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适合的税收政策,在虚拟经济上也要做到如此。同等的税率并不是共同的表现,只有根据具体的发展状况来差别对待,制定相对应的税收政策才是公平的体现。

金融机构税收政策范文3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全部保费收入只有4.6亿元。到2007年底,全国保险公司达到110家,总资产2.9万亿元,实现保费收入7000多亿元,市场规模增长1500多倍。保险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逐步成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成为支持投资、扩大消费和保障出口的重要因素,成为优化金融结构、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力量,成为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式。

从1980年恢复保险业以来,国家对保险业采取了免税扶植的政策。但从1983年开始,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高税负的政策。1983年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确立了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的保险税制。同时,征收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总体看,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调整整体上延续了逐步规范、合理化的演化路径,税种、税目不断得到优化,总体税负有所下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保险业税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

2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保险业税负偏重

(1)从计税依据来看,作为保险业两大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是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即保险业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不能得到扣除。所以,保险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此外,营业税的营业额包括金融机构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因此,一些实际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从税率来看,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一般税率在4%以下,我国营业税率虽然为5%,但仍然属于较高水平。同样,印花税率也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税率,比其他合同所适用的万分之

五、万分之三等税率要高。在这种情况下,税负过高,一方面不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保险产品的供给和产品创新;另一方面,税负过高,保险公司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导致保险产品价格上升,减少产品需求,降低社会福利。

(3)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附加税性质。对金融企业来说,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而分为三档: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在其他区域的,税率为1%。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坐落在城市或者县城、镇内,所以实际适用税率多为7%或者5%。

2.2现行保险业税收政策不完善

(1)税收政策不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超出部分应做纳税调整。而按照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应当采用精算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以真实反映盈利情况,实际提取金额大大超过4%比例限制。继续按4%的比例做纳税调整将大幅增加保险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另外,在新会计准则中,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大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而现行税收法规对理赔费用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2)税收政策不适应新所得税法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当前在实际纳税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的1%,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额进行控制,且不允许总公司进行汇总纳税调整。由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没有投资业务,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主要是应收保费,其计提坏账的比例大大高于1%,因此,这一政策实际上加重了保险企业整体税负。

(3)部分税收政策不适应保险行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现行政策规定保险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在实收保费8%范围内可在税前扣除。由于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变化,目前保险行业手续费实际支付比例普遍在8%以上,均需对超比例部分进行纳税调整,税收负担较重。实际上,对超额手续费进行纳税,是对机构(人)和保险公司施行了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收的一般原则。同时,为了应对超额手续费所带来的税收成本,一些保险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不规范的列支行为,这也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4)重复征税。

保险营销员收入水平一般较低,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导致税负负担过重。这样,导致保险营销员激励不足,更容易发生机会主义和高交易成本,从而造成保险质量下降,扭曲保险资源优化配置。

3完善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建议措施

3.1降低保险业税负水平

(1)根据保险市场竞争状况与市场结构的变化,适当调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率,或通过改变营业税纳税基数的方式,调低保险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

(2)在税前扣除方面:①取消或放宽对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纳税比例限制,对于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可税前据实扣除,不做额外的纳税调整。明确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也可在税前扣除。⑦不再针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对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比例进行控制。尽快出台具体办法,对于税法规定有扣除标准的扣除项目,允许保险公司进行统一的纳税调整。③取消或放宽对手续费8%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

3.2完善保险业税收政策的具体措施

(1)调整相关税收政策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一方成要立足于国家整个税收制度,在保持税收制度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调整我国保险业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要考虑保险业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兼顾税收政策取向和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公平税负、合理扣除和适当优惠的原则,调整现行的保险业税收政策,细化税制设计,完善和充实税收政策内容,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保险资源配置和保险业运行的宏观调控功能。

(2)适当扩大免税范围。

目前,我国对农业税和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行免税。除现行免税规定外,也可对非盈利性保险和社会保障乃至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保险,例如地震险、洪水险等实行适当减免,以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发挥保险税收政策的社会保障和自动稳定器作用。

金融机构税收政策范文4

【关键词】地方金融 财政政策 税收政策

地方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支持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所谓地方金融,主要是指由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组成的金融群体。

一、地方金融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地方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壮大,成长起来一批大中型商业银行,并且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企业等新型金融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地方金融的发展仍然处于探索期,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地方金融发展的理念和思想较为模糊

长期以来,在宏观层次上,中央政府主要是把金融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系统来加以运用, 因而不可能把地方金融的发展置于与地方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更不可能把地方经济发展的融资权下放给地方政府,致使地方金融业的发展一直难列入国家金融业的发展战略之内而加以统筹规划,所以地方金融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与经济体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事权、责任扩大相脱节。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处于徘徊的局面。

(二) 地方金融发展的地区差异大,区域发展不平衡

受制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因素,从分布上来看,中西部地区地方金融业发展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来说发展严重滞后。另外,国家的区域性金融倾斜政策,较快地推动了沿海地区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为沿海地区的经济增长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资金来源和投资保障。这种金融倾斜政策既表现为外资金融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证券机构、金融市场等融资中介的优先甚至超前设立, 又表现为融资工具、融资手段的超前创新和融资业务的全面发展。

(三)地方金融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尚不完善

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尚不完善。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地方金融业发展的重视,地方金融法律体系和地方金融的法制环境也开始逐渐完善,但是金融生态环境,尤其是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地方金融机构的运作尚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这对于地方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存在着不利影响。

(四)地方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单一,创新能力不足,风险意识薄弱

由于地方金融机构起步时间较晚,人员素质不高,金融创新意识和能力较弱,地方金融机构普遍存在业务产品单一、经营范围狭窄、经营机制不健全等体制。并且,地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规模相对较小, 抵御风险的能力弱, 而许多地方金融机构为了得到快速的发展,盲目地追求速度和规模,更加忽视风险防范,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内控体系的建立,造成了机构内控不足,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低下,抗风险能力差。

(五)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机制的效率不高

当前,地方金融机构分别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监管,多头管理并且监管责任不明确,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的角度不同,容易产生矛盾、风险或风险隐患,阻碍了地方金融更好更快的发展。而且目前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大体是推进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整合地方金融机构资源;搭建地方融资平台并鼓励地方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对于如何保障地方金融平安,为本地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往往考虑不多,这样的职能安排往往会与国家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产生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的财政政策

在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的各类政府政策中,财税政策具有毋庸置疑的核心地位。这是因为财税政策涉及到经济社会各个层面,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主体行为具有全方面的影响。

利用财税制度约束,进一步优化地方生态环境。

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为地方金融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创造基础。首先,加快地方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并且尽量通过促使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相吻合,来防止政府财政活动成为影响金融生态健康发展的负面因素;其次,对地方金融改革和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地方金融生态的优化,既需要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的全面改革发展,也需要大量的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这些都离不开财政的直接或间接支持;再次,为地方金融发展创造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地方政府面向金融活动的税收政策应该尽可能公平,这样才能使得不同金融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展开市场竞争,避免税收对竞争秩序的扭曲。最后,促进财税会计法规制度完善,规范地方金融主体的行为,加强法律、会计、信用评级、金融信息、金融管理咨询、培训和研究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体系建设,提高政府服务公信力和服务意识,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利用财税政策,进一步促进地方银行业发展。

第一,为了更好地促进地方银行业发展,财税部门应该出台专门政策,从税收政策上给予进一步支持。第二,为了全面促进地方传统商业银行的发展,地方政府应整合现有金融资源,积极创造条件,重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第三,抓住国家政策支持的大环境,努力促进村镇银行等地方新型商业银行的发展。对此,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政策职能,激励和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发展。一方面,财政部门应研究运用支农资金,对村镇银行给予专项补贴、贴息或其他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还应比照农信社的支持政策,对于这类新型银行业机构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第四,设立各类区域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制度建设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政策性金融的地位更加重要,这是应对体制缺陷、提高整体金融运行效率的关键。第五,为了促使地方性银行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和农村领域,财政部门还应该采取风险补偿基金的模式,支持地方银行按商业可持续原则解决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问题。

利用财税政策,支持地方金融创新。

地方金融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的推动,当前我国已经处于金融深化的加速期,创新成为这一阶段的主题。地方政府应该适应金融发展趋势,在推动地方金融创新方面提供有利的财税政策支持。其一,通过财政贴息、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的运用,以财税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其二,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条件。地方财税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中短期金融产品创新的战略安排,在财税政策权限范围内,有针对性地推出具有“中性”色彩的税收政策;其三,推动地方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地方政府通过财政直接出资引导和提供优惠政策,加快设立各类产业和创新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规范的、具有规模和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四)通过财税政策,优化地方金融监管。

要使财政监督切实符合地方金融监管与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必须做好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尝试建立政府隐性债务监控体系,防范隐性债务向显性债务转化;二是认真履行财务监管职责,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三是积极应对和参与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安排必要的金融风险防治资金,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四是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五是发挥国家资本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探索通过国有股权转移来优化地方金融结构的途径;六是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财政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参考文献:

[1]吴智慧,张建森,我国地方金融啊这促进策略研究[J],开放导报,2010.

金融机构税收政策范文5

关键词:国外小微企业财政政策;国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国外小微企业金融政策

小微企业要想得到长远的发展,不仅仅需要通过自身的转型升级发展,同时还迫切需要国家政府扶持,制定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财经政策来支持和帮助小微企业。论文通过分析国外小微企业政策支持的主要做法,包括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收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主要做法,提出小微企业政策支持的启示和建议。

一、国外政府支持小微企业财政政策的主要做法

(一)财政资金支持政策。(1)国外政府支持小微企业的主要政策经验。众所周知,各国政府对财政资金的运用,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财政资金能够较好地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然后,能够比较积极地去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理论去支持和帮助小微企业发展。各国的经验表明,政府对资金的整合作用,主要表现为政府资金与商业银行贷款结合、政府资金与私人资本结合以及政府资金与私人资本联合投资等形式。(2)支持小微企业的财政政策。美国财政政策,如果在政策功能上对它们进行概括的话,那么可以集中表现为以下这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制定的财经政策中的专项资金,它的直接资助,如一些专项的补贴和科技计划;二是为了国家金融市场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完善,一些小微企业的风险投资能够得到正确的引导,并且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慢慢扩宽和慢慢扩展,政府都可以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来实现这些,如政府性的贷款、信用担保和创业板市场;三是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的政策,让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切实享受到优惠;四是政府利用采购的方式来扶持本土的小微企业的发展。

日本财政政策。直至今日,日本政府都一直在致力于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因为日本政府十分想要解决日本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这个突出问题。所以日本政府就专门为小微企业设立了一个小微企业科目,放在他们中央财政预算的下面,而设置这个科目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要推动日本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想要通过小微企业来给社会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最常见的就是政府会给小微企业提供就业补贴等等财政补贴。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致力于建立一套较为健全的信用保证体系,政府性的金融体系用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二)设立小微企业发展基金。(1)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小微企业,政府会给一定程度上的财政援助来支持他们。政府这样做的原因也是为了让小微企业能够尽致地发挥他们在社会经济的不可代替的功效。

就业补贴。政府会给那些提供很多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一定程度上的就业补贴,这样做就能吸引小微企业,让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给失业者,这样一来也就相应缓解了一定程度的就业压力。研究与开发补贴。设立一个政府的专项基金是各个国家政府都会采用的方法,具体步骤是通过制定各种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给予他们专项的补贴,前提条件是这些小微企业符合计划所提出的条件。出口补贴。为了鼓励出口,各国政府基本上都采用了间接的补贴手段来促进出口。

(2)贷款援助。贷款是各个国家小微企业取得外部资金支持的主要方法。然而小微企业在自由信贷市场上面因为自有资本较少、信用度较低、经营风险较大,所以,他们想得到所需的各种贷款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政府需要给予一些贷款资助来支持他们,这其中包含的贷款贴息、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就是最主要的方式。贴息贷款。贴息贷款简单的来说就是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是一种贷款援助,从本质上看可以说是一种利息补贴。我们可以通过用较少量的财政资金来带动大量的社会资金一起参与,西欧的德国和法国是采用这种方式较多的国家。政府优惠贷款。为了解决好小微企业长期贷款困难的这个问题,政府采取优惠贷款的方法。具体就是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建立完成以后,直接供给少量的贷款给小微企业日本的“小微企业金融公库”,德国的“欧洲复兴计划特殊资产基金”等。

(三)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1)美国设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了保证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能够占有一席之地,所以采取“拆分”和“预留”合同的方式。与此同时,为了让小微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订单,也做出了设立电子供货系统和派驻“采购代表”的方法。(2)欧盟这些年来,为了让小微企业成功进入公共采购市场有一定的保障,采取了很多有效的实际措施。

二、国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主要做法

(一)实行优惠的所得税税率。(1)在1981年通过了《经济复兴税法》这部法律之后,美国的小微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都下调了百分之二十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的征税标准是企业雇员少于25人的。在1997年颁布了《纳税人税收减免法》这部法律之后,小微企业有权利享受到未来

10年的税收方面的减免优惠。(2)法国政府提出了一项小微企业增大研究开发投资量的“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鼓励免交部分个税的职工投资于小微企业。

(二)对小微企业营业税设置较高的起征点。(1)德国政府每年都会拨巨款给小微企业,资助发展业务,并提高了营业税起征点,足有0.75万马克。德国在统一了东部地区之后,也相应地提高了营业税起征点,足有85万马克。(2)英国小微企业,他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20%。

(三)对小微企业实施加速折旧。(1)德国政府将会给予企业相应20%的附加折旧,前提条件是这些进行动产投资的企业净资产是没有达到24万马克的,他们的注册资本也是没有达到50万马克的。(2)日本采用激励的优惠措施,让小企业更新其生产手段。当小企业购买设备时,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优惠的选择:第一种是买价的30%,简称首次特别折旧;第二种是买价7%的抵免优惠。

三、国外小微企业金融政策的主要做法

(一)小微企业金融政策。(1)制定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现如今在国际上通行的融资法律主要包含的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除了这些融资法律之外,各国也都制定了相适应的法律来专门扶持本国小微企业。(2)设有专门的金融机构,制定融资政策。美国、日本等国家为小微型科技企业建立了二板、三板市场,也设立了柜台交易市场,提供股票转让服务给一些退市公司。(3)政府设立各种专项发展基金。第一种是专项基金,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其中,美国曾在1959年的时候就通过投资基金实现。第二种则是风险基金,在美国,百分之六十的风险投资收益都是免税的。

(二)发展小微金融机构。(1)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可以给小微企业直接贷款。据了解,日本就有几家专门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等。通过直接贷款的方式给予小微企业一些资金补助,在这一方面做得很好的就是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2)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许多发达国家都从信用担保体系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如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基本上都会担保贷款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至八十,商业银行则会承担剩余部分的风险。日本的信用担保制度也十分健全,有一个全国性的“信贷担保协会”,担保金额在贷款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之间。

四、国外小微企业政策支持的启示

(一)国外小微企业财政政策的启示。(1)我们应该借鉴国外优秀的财政政策,学习先进的政策和制度,来满足我国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发展的需求。政府可以出台统一的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对财政资金进行合理有序地安排使用,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财政政策上的优惠措施。(2)我国也应该向国外政府学习和借鉴,设立相应的担保基金。把一些有实力的、有上升空间的小微企业推荐给值得信任的金融机构,支持他们的信贷资金。(3)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其他一些发展资金的优惠政策,致力于让更多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同时,还需快速地建立政策的跟踪问效机制,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资金安全使用。

(二)国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1)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将所得税的优惠范围覆盖全部小微企业,同时可以适当考虑在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的优惠范围扩大同时考虑提高起征点的额度或是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的方式。(2)注重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对于刚刚起航的小微企业给予他们一段时间的税收优惠,降低他们所得税的征收率。对于步入正轨的小微企业,我们要着力解决这些发展中的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的问题。(3)国家制定相应税收政策,让小微企业享受到优惠,起到促进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作用,发挥小微企业它特有的活跃经济的作用。对于科技创新型的小微企业,我国政府可以采取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等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用来鼓励创新型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国外小微企业金融政策的启示。(1)我国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我国政府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金融政策,也可以通过设立政策性性质的金融机构,将贷款和融资这几项都服务于小微企业。通过较多的支持方式来不断地加大支持力度,这样小微企业才能在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下稳健地发展。(2)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必须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中介和服务职能,为小微企业寻找更多的资金来源,满足小微企业资金方面的需求。特别是应该鼓励和扶持中小银行的发展,使其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做出一些贡献。还应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让民间金融市场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一个有利选择。(3)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服务质量普遍不高,提供服务的种类和形式比较单一,应在提供服务质量的同时,提供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服务。在政府的支持下,简化繁琐的担保手续,降低担保费用,使担保机构能够提高整体运作效率,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参考文献:

金融机构税收政策范文6

“两面针补税事件”牵动着方方面面的神经,引起了相关行业的广泛关注,该不该缴税引发争议,征纳双方各执一词。

对于限售股转让到底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股权转让,营业税上一直存在争议。就应如何确定购入成本这一问题上两面针公司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至今双方仍未达成共识。笔者一直跟踪关注着“两面针补税事件”,认为该项政策变化在实践中执行并不得力,既有税收政策的原因,也有征纳双方意识的差异。笔者认为,如果税收政策对一项经济行为既可征收,也可不征税,说明税收法律政策上存在瑕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对股权转让行为予以规范,并对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进行整合统一,使税收政策更加明确、完善、公平,更具操作性。

质疑一:定性金融商品买卖是否准确

原始股减持到底是按照转让股权,还是其他金融商品买卖,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税务机关并无明确的税收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给出的征税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具体规定是;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笔者认为如果仅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是无法直接得出限售股转让应该征收营业税的结论。

质疑二: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限售期后转让原始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存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缴纳营业税。有价证券包括证券及期货,属于金融商品买卖,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应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正是根据这一规定认定两面针应当缴纳营业税。

税务部门认定的征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两面针董事会公告中称:公司持有并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1999年以发起人身份投资中信证券取得原始法人股,2004年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后成为的全流通股。

笔者认为,股权由法定载体表现,对有限公司来说其载体就是出资证明书,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载体就是股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现有税收政策法律没有明确解释,股权投资进入二级市场就自然改变属性转化为有价证券,政策上不够清晰。质疑三:应交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

限售股转让营业税在计算办法方面存在缺陷。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到柳州市抽查部分企业纳税情况,两面针属抽查企业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抽查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后认为,根据国务院2008年11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两面针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5354176.45元,附加税费2017043.91元,合计17371220.36元。

而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要求两面针补充申报缴纳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却变成了12974073.06元。两者相差近440万元,说明对限售股转让征收营业税的计算过程中,双方认定时存在不可忽视的争议。

质疑四:为何税收政策长期残缺且严重滞后

依法征税,首先税收政策要明确。税收政策不明,何谈依法征税。目前,国家营业税税收政策对于转让限售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及如何缴纳当下在法律规范上也并不清晰。股权转让税政残缺混乱,存在操作层面的不确定性。对于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具体的操作政策,这就造成了执行层面存在不一致。

例如,北京地税局对于企业出售限售股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明显持相当慎重的态度。2010年,北京地税局对于纳税人转让解禁后的“大小非股票”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已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未答复。

目前,虽然相关部门正在完善税收政策,但关于买卖金融产品的营业税政策仍不健全。按照原来对于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的政策精神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和《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买卖金融产品的正负差在一定时期内是可以相抵的,但是这两个文件适用的主体均是当时的纳税主体——金融机构,但现在这个征税政策已在除个人以外的所有纳税人中开始执行了,非金融机构能否适用正负差相抵差额征税的政策在政策法规的层面还是不明确,相关部门没有做出规定。

从相关资料看,对于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具体的操作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称在研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印发的通知》(货便函[2010]24号)中曾指出,要在2010年研究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政策问题。但是时至今日也没有出台具体的征管操作办法。

在税证不明确的情况下,让纳税人买单,承担纳税责任的做法是草率的,不妥当的,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质疑五:各地税收实践不统一

目前,仅是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通过不同形式明确了限售股转让营业税问题,例如深圳,福建省、南京市等地要求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如北京市、宁波市不征收。

(一)股票转让收入不征税的地区及文件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2011年3月2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的《政策解读》(2011年第2期总第2期)中,该局税政管理一科指出,对于股票市场大小非解禁后,对外转让收入是否应税问题,涉及全国统一执行口径,在总局正式明确相关政策之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宁波市东江区2010年6月的《近期税收政策解答》中指出,对大小非解禁出售后在总局明确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股票转让收入征税的地区及文件依据

深圳市2009年6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上,刊登《福田区局制定“大小非”解禁减持持税收工作指南》,一是全面认识“大小非”解禁减持涉税金额巨大,对税收任务的完成有着重要影响。二是列明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法律文件,包括新旧营业税条例关于股权转让规定的区别,及如何计算税款。

《福建省金融业营业税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二、关于转让股票营业税问题:(一)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股票,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中‘金融商品(有价证券)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质疑六:国家税务总局为何未回复纳税人申述意见

对两面针案例,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公开表态,而是由督察内审司的名义,确认征收营业税,以文件形式出具部门工作函。

两面针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对公司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收益相关的营业税暂不予征收,然而至2012年12月31H两面针未收到税务机关就此事项如何计税的回复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馈态度值得回味。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赋予了纳税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力。陈述权,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在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纳税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才可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签收。——不知这些程序是否走过?

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申述意见未得到回复,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也是纳税人的应当享受的权利之一。

质疑七:两面针审计样本的选择是否具有代表性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突出管理重点,切实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和高收入者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施严格管理,重点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管,这是毫无疑问的,更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