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金融业的税收政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金融业的税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融资租赁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已经有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经历了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也经历了税收政策的从无到有。可以说融资租赁业的蓬勃发展极大的盘活了我国的经济市场,促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推动了金融市场工具的创新。在我国经济中低速增长已经成为新常态的背景下,在去库存的口号下,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也逐渐放缓,有必要以税收政策的完善激励高质量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我国现行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营改增”的过渡政策在融资租赁业的不完善之处
“营改增”政策中将融资租赁业根据业务实质的不同,分为以贷款业务为实质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两大板块,同时在每个板块下面又分设有形动产和不动产。根据以上的分类情况有着6%、11%、17%几档不同的税率级次。
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来说,将其划分为贷款业务并且按照金融业的6%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还享受3%即征即退的政策。但是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在此发生中断,即售后回租这部分的增值税是无法进行抵扣的。
此外,对于融资租赁中直租业务中有形动产以17%征税,而对于无形资产按照11%征税,体现出对于不同业务的差别对待,但是这种税率的划分是否真正的能够做到在不同征税对象之间的公平,在短期也是难以预见的。融资租赁企业可能会因为有形或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税后利润的不同而更倾向于选择其中的某一种作为重点发展的业务,开发市场并进行金融创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另一种融资租赁方式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在融资租赁业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融资租赁业的折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而国际上通用的则是由资产的所有人计提折旧。
同时,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的使用寿命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会短一些,而我国对于资产的折旧年限有着明确的最低限额。资产的折旧虽然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是这种扣除与资产的实际损耗相比却是滞后的,这样就会占用企业的资金同时限制企业进一步用于投资的资金额度,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我国税法中有融资租赁企业投资税收抵免的条款,但是这仅仅是针对融资租赁期间的规定,而对于租赁期满之后与资产的所有人以及受益人的税务处理方式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税收优惠政策在融资租赁业激励及刺激作用的缺失
我国在融资租赁业方面并未形成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体系。
从关税方面来讲,融资租入的进口设备是要征收进口关税的,同时也有免税的情况存在。但是这些免税的融资租赁设备都是以各种批复的形式存在,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同时这种个案的存在是针对个别企业的,因此也会导致融资租赁行业内部出现税收不公平的现象,扰乱融资租赁市场的正常运转。
此外,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角度来说,对于融资租赁业都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融资租赁其实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但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多的是关注货币相关的金融工具,而对于实物资产相关的金融创新工具的激励不够。
二、我国现行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完善的建议分析
(一)增值税税收政策及未来立法应当完善方面的建议
就“营改增”来说,不论是对于金融业,还是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规定都相对笼统、不够细致规范的,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盲区。
“营改增”中对于金融业的规定本来就相对简单,同时关注点也都在传统的金融行业,涉及到金融创新工具的则少之又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公布试点政策之后,又陆续出台了关于税收征管,或者集中于某一行业的税收问题的集中解答的文件,但这其中关于融资租赁业的也是寥寥。税收政策的完善能够使融资租赁企业提高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增加税务处理的确定性,降低税务处理的风险,减少税务管理的成本。也就是说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的完善离不开健全的税收政策的支持。
所以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十分有必要建立健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以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遵从度,减少税企双方的税务摩擦给双方带来的成本。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仅仅完善融资租赁业还是远远不够的,而是需要将“营改增”的整体打通,将融资租赁业的上下游打通,加快增值税的立法工作。
同时,还应当平衡融资租赁业不同种类之间的税收负担,简化税种,减少税率级次,降低增值税税收征管的复杂程度。以公平税收的方式促进融资租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二)以企业所得税促进融资租赁业进一步的税收公平
首先,应当对于融资租赁业的经营范围和适用的税收政策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在此基础上实现融资租U业与企业行业的纵向的税收公平,同时实现融资租赁业内部横向的税收公平。
比如,税法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定义为贷款服务,但是却不能享受金融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待遇,这就会增加融资租赁业相对于传统金融业的税收负担,加剧融资租赁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
此外,从承租方的角度来说,从金融租赁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从非金融融资租赁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形成的利息费用能否全额扣除还是一个问号,因为要参考金融业同期的利率水平并以此作为扣除限额的标准。所以,从承租方企业的角度考虑,为了增加税务处理的确定性同时降低税务处理的风险,选择金融租赁公司进行交易将会更为有利。以上这些具有导向性的政策就会造成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的税收不公平的现象。
所以,从所得税的角度来说,既然将融资租赁的部分业务划分为贷款业务,就应当享受与金融业同等的税收政策。同时,减少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的扭曲,保持税收的中性,均衡行业内部的发展。
(三)以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融资租赁业的再发展
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引导社会资本向融资租赁业的流动,推动行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应当将视同金融业的那部分融资租赁业务享受金融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业务作为金融创新工具在我国的发展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可见税收政策的些许变动都会对融资租赁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并且这个影响是十分深远的。所以对融资租赁业给予一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也将会产生相似的刺激效果。同时,在进口关税免税方面应当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这样融资租赁可以以此进行税收筹划,也使得海关和企业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双方的行为都有可以依据的标准。
此外,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从税前扣除入手。比如,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利息可以全额扣除,或者扣除条件适当放宽。融资租赁企业的所得税具体操作可以更多的参考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方面。
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必须能够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三、结束语
融资租赁业的经营形式较多,而税收政策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对于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这需要税务机关和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不断的沟通和磨合,才能更好的以税收政策促进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金融业的税收政策范文2
上海金融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由我国中央政府决定的。而我国银行业现行税收体系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的,期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其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上海金融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
上海的个人所得税总体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一方面,我国将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我国对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同为个人取得的非勤劳所得,有的征税,有的减轻课税或免税,有失税收垂直公平原则,有碍所得税再分配作用的发挥。这将至少从两个方面对金融、保险、证券活动产生影响:一是总体税负水平偏高时,直接减少储蓄和投资的数量和欲望;二是从金融、保险、证券业储蓄和投资获利的比重下降,降低了金融、保险、证券业储蓄和投资的吸引力。与香港相比,上海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而且是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扣除标准偏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子女教育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的制度是较为少见的。
(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
据上海市的统计,全市内资金融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高于其他内资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14.2个百分点,个别银行的税率高达50%左右。外资金融企业税负率高于其他外资企业税负率3.6个百分点。2008年我国内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后,还是高于香港16.5%的税率。由于中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同样的所得税税率给企业带来的综合税收负担已经偏重,而我国银行业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过高、呆账损失审批过严等问题尚未解决,呆账损失、足额的呆账准备金难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增加了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在此情况下,若不采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必然导致企业总体税负过重,缺乏竞争力(辛浩等,2007;刘馨颖,2011)。
二、对上海金融业税收激励的政策建议
上海作为人民币金融中心,正在进一步朝着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方向努力,设计一个合理的税收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目前,国际金融中心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正在崛起的国际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为金融行业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是十分关键的。根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除了伦敦、纽约、日本、法兰克福等传统国际金融中心以外,在资金、监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税收天堂,如泽西岛、开曼群岛等,在竞争力方面已经超过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与各国不断调低金融行业税收的实践相比,中国内地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调整还比较缓慢,金融行业的其他税收负担也相对较重。因此,上海要真正成为有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调整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一)在所得税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
改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主要项目实行综合征收,按月(次)预征,年终汇算清缴。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适当提高纳税人的基本扣除额,增设赡养人口和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扣除项目,调整住房和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扣除项目,按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相应的扣除标准。允许资本损失从资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当期的资本利得,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从以后的资本利得中扣除。适当降低税率,近期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降为40%。
(二)改革金融业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并适当降低税率
目前我国内地金融业的间接税采用的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而且营业税的税基是银行的贷款利息和收费等收入,而不是针对银行的经营利润等收入征收。这使得银行业的间接税负担相对较重。这一制度不仅无法与香港等不征间接税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数有间接税的金融中心要落后,成为影响上海金融中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心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心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或更低。这样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补充资本金,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此外,为了和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建议取消内资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争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业印花税
目前我国金融业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分为贷款合同印花税、房产合同印花税和股票交易印花税等。虽然印花税的税率较其他税种低,但是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贷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比重。目前,很多国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相对而言,我国内地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对较高,而且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这几种印花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应该适当降低或者予以取消。
金融业的税收政策范文3
关键词:金融业 税收负担 改革措施
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使我国的金融税制更加完善,趋向于合理,并与国外发达国家接轨,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助推器,最终能抵御各种金融危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和快速顺利的发展。具体来说,在以下几个方面应进行改革:
一、推动营业税税收制度改革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几家大型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银行业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程度、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状况等都在持续好转,所得税支出实际上已经成为银行税收支出的主体。可以采取如下两种方式降低银行业营业税负担:第一种实现方式为取消营业税,将银行业的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管范围。在短期内,为保证财政收入总体上不受影响,对贷款按照利差收入 、对中间业务按照收入全额,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转让差价的一定比例征税。这个比例设定不应高于现行的营业税税率,可以设定为3%左右;从长期来看,结合向所得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税制转变,并比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对银行核心业务(贷款 、金融商品转让等)免征增值税。第二种实现方式为保留营业税。一方面适当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在目前执行税率(5%)的基础上逐步调整,每年调整0.5-1个百分点,逐步降低到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等行业的税率(3%)一致;另一方面,调整营业税税基,对贷款以利差收入作为营业税税基,对金融经纪业务允许扣除服务成本,对自建自用的房地产转让比照购置房地产转让计征营业税1。
二、对金融衍生工具征税
1.对于保险业带有投资收益性的险种,可以考虑将投资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2.调整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时候,应当取消对本币融资的歧视,即允许租赁公司贷人的本币利息支出同外币利息支出一样在计征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营业税时冲减租金收入。对于回租业务,应当针对其业务特点调整税收政策,以消除多重征税问题。
三、调整各类税制
1.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对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只是在征税方式和负担水平上存在差异。从中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看,在规模和技术上已经具备了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征税的条件,可以对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征税。在税收政策上,应当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线投机。
2.将现行的按月、按次分项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改为国际通行的按照年度和综合收入征收为主、按次分项征收为辅的模式;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此类项目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适当降低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可以考虑定为 40%。
3.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借鉴国际经验,为了减轻证券交易中交易环节的税收负担,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直至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至于 1994 年税制改革时拟开征而至今未开征的证券交易税,现在看来仍然不宜开征此税,甚至可以考虑取消这个税种2。
四、规范税收征收管理
改革贷款呆账核销的审批办法。简化缴税方式和有关准予摊销费用的审批程序。增加税法透明度,避免或减少因税法变化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改革审批的 具体形式,建立以审核 、登记或备案为主要方式的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逐一明确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审批程序、审批条件。
五、简化税收行政管理审批手续3
1.改革贷款呆账核销的审批办法。贷款呆账核销的审批应按照税收、利润管理两条线原则,实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税务部门分别审批的制度;涉及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允许税前列支和允许列支金额多少)的审批由税务机关负责。税务部门的审批不需等待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批结果。
2.简化缴税方式和有关准予摊销费用的审批程序。汇总纳税方式、弥补亏损、装修费、固定资产报废等的批准权限与程序,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法规中予以明确。在实际执行中,弥补亏损、装修费、固定资产报废等的审批应由税务机关负责。
3.优化信息采集和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计划和行政指令性管理模式,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实现纳税人信息采集和管理自动化。银行、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主要经济管理部门的经济信息应当与税务部门共享。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上述各项税制改革、调整措施的实施都应该充分考虑本国财政的承受能力及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学军.我国银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析[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9 (03)
[2]谢恒,韩克勇.我国商业银行税收负担与税制改革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5)
[3]马李.促进银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1(05):81-82
注释:
1刘学军.我国银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析[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09 (03).
金融业的税收政策范文4
【关键词】传统金融;创新;发现现状
引言
金融行业的发展动力就是创新,为使得金融行业更好适应实体经济发展,就要从多方面加强重视,重视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创新。只有创新才能促进传统机构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加强对传统金融业的发展研究分析,就能为其市场竞争力的提高打下基础。
一、传统金融业的发展问题及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
(一)传统金融业的发展问题分析
传统金融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个体经营的特征不明显。各个金融机构的发展没有紧密结合自身的实际,没有对经营的特征以及市场竞争形势有充分的认识,这就使得在具体的发展中缺乏动力[1]。再有是银行在收入结构方面是将利息收入作为主要资金来源,财富管理方面以及投行等方面的业务发展跟不上时代步伐,在业务发展中主要是贷款以及中间业务为主。银行网点的建设主要集中的发达经济地区。
传统金融行业发展中的服务水平相对比较低,如对消费者的投诉处理不及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差等,在银行的营销理念上比较滞后。具体的银行管理工作效率比较低,没有和当前的发展需求相结合。采取的还是传统粗放式的管理模式,这就和当前市场竞争发展趋势有着不适应[2]。资本管理的水平不高,以及缺少弹性以及效率的运营等。还有是过度的审慎监管,税收政策方面没有完善化,信用评级的需求和供给之间没有得到协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不强,缺少竞争力等。这些方面的问题对传统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就有着很大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
传统银行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受到网络金融的影响冲击比较大,在影响的范围也比较广,如对传统银行的存款影响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交易成本得到了大幅度降低,在新技术的支持下,对信息的对称性得到了保障,这样就降低了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的可能性。这就对传统银行的存款业务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服务方式方面也产生了很大影响[3]。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下,提高了信息服务质量,对客户的服务效率也有着提高,这和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来说就产生了很大影响。面对新的金融市场发展环境,传统金融业也要能及时性的转变。
二、传统金融行业的创新基础和创新措施实施
(一)传统金融行业的创新基础分析
传统金融行业在市场上要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就要进行创新。唯有创新才能得以生存发展。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而在当前的诸多有利条件支持下,也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促M。首先是新的技术应用发挥,对传统金融业的新产品发展产生了促进作用,在金融要素的组合下,对传统金融业提供了更多发展空间[4]。金融机构为了逃避监管,也被动的进行了创新,以及全球化的发展以及风险等对传统金融业的创新发展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传统金融行业的创新措施实施
第一,传统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首先就要及时性转变思想观念,积极的迎接新时期的挑战。传统金融业在当前还是占据着主导地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虽然比较迅速,但是在当前还不能占据主要市场份额。传统金融业所面临的挑战是突出的,而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发展优势,就必须要转变发展观念。传统金融业要和新的技术相结合,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积极改善自身的发展结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注重经营的特色体现。传统金融业的发展在面对当前新形势的变化,就要充分重视创新,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能有效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对于不同类型的银行就要结合实际制定差异化的发展战略,对市场的定位以及细分客户等相关的工作得以完善落实。并要能积极探索移动金融,在服务的方式手段层面及时转变,将客户作为经营发展的中心,从提高服务水平着手,以及构建有着市场竞争力的银行产品体系。
第三,加强对体制的深化改革。传统金融银行的发展过程中,要充分重视体制改革,这是对传统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在面对新的发展时代,庞大机构设置以及臃肿的人员配置,就必然会影响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在随着全面改革的进一步实施下,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也要加强加深,可借鉴合伙人机制,结合实际银行机构的发展特征加以应用实施,对传统银行的机制壁垒有效破除,这对传统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就有着积极作用。
第四,加强和互联网金融的合作。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必须要和新的互联网金融进行合作,而不是一味的抵制,只有加强合作才能共赢。传统金融要能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优势,将各自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产品能及时性创新[5]。这样才比较有利于传统金融的发展。如“余额宝”就是阿里巴巴加天弘基金运作加中信银行监督托管的方式获得了成功。如“微信理财通”是腾讯加华夏基金加中国人保担保的方式进行。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创新产品模式,将加速传统金融产业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融合。从这些实际的一些成功合作的案例就能够看到,传统金融业要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就必须进行合作创新,这样才能在市场中进一步的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传统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和时展的潮流相跟进,注重和新的技术进行结合,转变发展的思路以及模式,这样才能在市场中获得优势发展地位。通过从理论层面对传统金融业的研究分析,对实际发展就能起到一定支持作用。
参考文献:
[1]对促进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J].张思路.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
[2]英国金融中心建设的税收政策及其对上海的启示[J].李强.现代管理科学.2015(02)
[3]上海发展服务经济的税收支持政策研究[J].林锋.上海经济研究.2015(03)
金融业的税收政策范文5
一、银行业税制的公平与效率对增强银行竞争力和稳健性的意义
税收机制能够通过银行业本身的税收、其他企业税收和涉外税收等各个子系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制约银行经营能力、银行客户的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进而影响银行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一)调控银行业之间的收益
银行作为金融市场体系的主体,通过各种交易行为,取得相应的利润所得。国家的征税行为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分配机制,保证了各银行主体收益的相对公平,促进银行加强内部创新,有利于银行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稳健发展。
(二)参与银行与经济运行机制的调控
从理论上分析,银行业税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影响银行业的规模、结果和风险程度。在微观层面上,银行业税收直接调节了银行的营业额和盈利水平,引导银行加强经济效益核算;在宏观层面上,税收通过调节储蓄和投资来影响银行业正常经营机制的运行,并通过“储蓄一投资”、“银行体系—经济体系”的传导机制来作用于国家的宏观经济。
(三)实现对银行业本身的调控,规范和促进银行经营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银行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国家不可能再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而只能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降低其经营风险,抑制其对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曾经长期担当了政策性银行的角色,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构成了潜在的金融风险,也影响了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因此,国家应通过税收政策进行调控,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银行盈利能力,提高处理不良贷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影响银行业税制公平与效率的主要问题
(一)税负偏重
不论是从税收政策的内容看还是与国外银行业相比,我国银行业的税负存在整体偏重的事实,仅以构成银行业税收负担主要部分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以及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所得税)/利润水平)来分析我国银行业的纳税额占其收益的比重。根据这一方法计算的目前我国银行企业的总体税负(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65%—75%之间。过高的税负,既不利于资金的融通,又直接减少了银行企业的经营所得,导致银行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相应下降,特别不利于银行的资本积累和长期稳健发展,也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
(二)银行业税制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税制中,对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明显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内资银行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难以与国内外资银行和国外银行进行竞争。从流转税制来看,内资银行缴纳的流转税多于外资金融企业。内资银行除了缴纳营业税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可以免缴这些税费。从企业所得税制来看,内资银行比外资银行的税负重,外资银行享受较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尤其在税收扣除项目的规定上与内资银行差别较大。另外,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从事转贷业务的税收规定也不统一。
(三)银行业税制不规范,税收调节面不合理或缺位
一是接收抵债资产税收优惠规定覆盖面过窄,不符合公平待遇原则。现行税法只对接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债权的四大资产公司免征销售转让该不动产和利用该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对其他银行企业仍需缴纳包括评估费、转让费、印花税、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二是对银行代收的邮电费、凭证手续费征收营业税不合理,造成重复征税。三是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税制过于简单,没有对不同的业务区别对待,缺少对新兴金融业务的扶持政策,难以发挥税收对银行业务的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
(四)相关制度不配套
一是内资银行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与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协调。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滞后。人为造成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脱节,引发了税企在诸如工资、业务招待费、宣传广告费等项目的税前扣除比例方面的问题。二是银行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内资银行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资银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不但低于
三、提高我国银行业税制公平与效率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流转税制度
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对银行企业大部分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金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额),对手续费、咨询费等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因此,从根本上分析,应将银行等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或对金融企业按现金净增量征收“现金流量税”。考虑到我国目前的银行经营及国家财政状况,笔者认为,银行业税制“破旧立新”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是,近年来银行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的趋势表明,一方面银行对税收的承受能力在不断减弱;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不断增强,银行业税收对全部税收的影响力已经减弱,从而为降低银行业营业税税率提供了较大空间。因此,建议降低银行业营业税税率,调整银行业的营业税税基,免征抵债资产转让环节和金融回租业务的流转税。
(二)改革所得税制度
一是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中外资银行企业所得税,中资、外资银行不但要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税率,而且要取消内外有别的税制体系;二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投资收益征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适当降低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可以考虑定为40%;三是改革投资收益征税制度,针对单位和个人的各类投资收益的征税或者免税规定原则上应当一致,应一律以征税为宜。
(三)改革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办法
根据参与的目的不同,可以将金融衍生工具划分为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和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两大类。为鼓励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可暂缓对衍生金融工具征收流转税,或征收较低营业税,以体现鼓励和扶持原则。对金融衍生工具课征企业所得税,现行做法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损益,并据此对企业的未实现损益征税,这可能对企业的资金流动产生负面影响,并阻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因此可改用实现法确认衍生产品交易的损益,不对未实现损益征税,并对会计准则和税法做相应的调整,同时对由此带来的避税行为,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四)优化税制,简化税收行政管理审批手续
税收优惠不再按内资、外资来划分,而是按照银行不同的业务来划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一些亟待发展的业务规定相对较低的税率,以促进这些新兴业务的发展。简化贷款呆账核销、弥补亏损、装修费、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办法,统一由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优化信息采集和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计划和行政指令性管理模式,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实现纳税人信息采集和管理自動化。
上述税收政策和制度的调整必须以银行改制和改革为前提,防止单纯调整税制而出现的国有银行企业收益分配的“预算软约束”现象。目前,我国银行业还具有某种垄断性,其内部治理结构与其他国有企业存在相同的委托问题。因此,应尽快在银行业进行各种产权改革尝试,可适当的引进外资和内资参股、入股,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税收带来的好处能体现在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实力和促进经营的稳健性上,进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关于中国金融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2002年第5期。
(2)王聪《中国银行业税负分析》,《金融研究》2000年第7期。
金融业的税收政策范文6
TPP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其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等四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当前TPP成员国共有12个,包括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美国和越南。TPP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项由美国主导、12个国家间共同签订的贸易协定。这些国家对全球总产量的贡献约为40%,占全球贸易三分之一左右,是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之一。2016年2月4日,在新西兰最大城市奥克兰,12个TPP成员国正式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也就是TPP。文件签署后,12个成员国将有两年时间,来完全接纳协定内容。至此,TPP正式成为全球最大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将会迎来产品、服务价格下降,物流速度增快的贸易局面。环太平洋一圈,这12个大大小小的国家从此以后将去除形形的贸易壁垒,从农产品到医药产品再到电子产品的各种物品能够在太平洋上更加自由顺畅地进行交流。
目前,12国签署的TPP协定全文尚未公开,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公布了一个TPP协定官方概要,介绍了TPP协定的主要内容。其中,首要的亮点就是TPP协定国家之间的税收优惠,即TPP要求所有协议国实现零关税。在农产品方面,除减免税收外,各国还要促进政策改革,包括取消农业出口补贴。在纺织和服装方面,免除纺织和服装业的关税,且多数关税要即刻免除。在电子商务方面,禁止对电子交易征收关税,禁止为偏袒国内生产商或供应商而采取歧视措施或网络封锁。
可见,TPP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就税收而言,通过关税减免,TPP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将大幅下降,贸易量也将大幅增加。由于我国目前还未被邀请加入TPP谈判,所以我国应早做准备,积极应对TPP可能带来的冲击。本文认为,由于离岸贸易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如税收政策等),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可以大大增加贸易量,部分抵消TPP给我国带来的冲击。为此,下文将围绕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展开研究。
一、文献回顾
离岸贸易是近30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离岸贸易所具有的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的内在特质决定了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种贸易方式的影响力已经在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得到了突出体现。离岸贸易之所以能如此迅速地发展,与税收政策有着直接的联系。
1.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对于离岸贸易与税收政策的相关研究集中在以下文献:Ingo Walter (1985)研究了离岸贸易中心成为避税港的税收政策[1];Hampton & John(2002)认为,国际资本的出现促进了离岸业务的快速发展,并随之形成避税天堂[2];Mark P Hampton(1996)认为全球国际组织应该采取积极行动,以针对离岸贸易引起的不合法税收活动[3];Gregory(2005)指出由于各国对离岸业务市场的监管程度不同,导致税收中性难以实现,有害税收竞争也愈演愈烈,但各国税制差异的存在会继续使离岸业务拥有广阔的市场。[4]
2.国内相关研究
我国对于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相关研究集中在:罗国强(2010)针对离岸市场税收征管的法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税收征管上我国应采取中等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适中的容忍态度应对避税问题,并通过预约定价机制来应对关联企业的转移价格行为,在税收管辖冲突的解决方面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5];付新刚(2007)对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全球主要离岸贸易中心的税收自由度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税收自由度方面,我国与这些全球主要离岸贸易中心相比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6]
概括而言,国外研究认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了离岸贸易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避税问题,通过加强监管和国际合作是规制避税问题的有效途径。国内研究集中在我国离岸市场税收征管法制的初步构建等方面,对我国离岸贸易市场的具体税收政策研究较少,对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研究更少。
二、全球离岸贸易发展的国际背景
因各国(地区)资源禀赋的差别和劳动力成本、税收、物流成本都不尽相同,在全球配置资源,通过供应链管理实现比较利益最大化,是发展离岸贸易的原动力。因此,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离岸贸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尤其是对于跨国公司而言,离岸贸易可使其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从一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看,个体企业交易成本的降低可以有效地提?{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
1.离岸贸易界定
离岸贸易是指贸易商(或称贸易中间商)从海外组织货源并直接销售给海外进口商,即贸易商分别与出口商和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但经营的货物由出口商所在地直接发运到进口商所在地,而不经过贸易商所在地。因此,其基本特征是货物流与资金流、订单流的分离,贸易商所在地往往是资金流、订单流和货物流的控制管理中心。
2.离岸贸易类型
离岸贸易具有三种类型:标准离岸交易类型、准离岸交易类型和区内交易类型。标准离岸交易指贸易商与出口商、进口商位于不同国家,即贸易商是在海外组织货源,并销售给海外客户,其中出口商和进口商可能处于不同国家,也可能处于同一国家。这均属于典型的离岸交易(见图1)。
在现实中,极少有贸易商只从事标准的离岸交易,他们往往同时也从事境内出口商与境外进口商之间的国际贸易。贸易商分别与境内出口商和境外进口商订立买卖合同,货物则由境内出口商所在地直接发运至境外进口商所在地。此种情形符合离岸贸易的一般特征,但又不属于典型的离岸贸易,因此被称为“准离岸交易类型”。区内交易类型则属于准离岸交易类型的一种延伸方式,即贸易商从海外进口货物后,在保税区或自贸区之类的区域内将货物转卖给其他公司(其他公司也可能将货物向境内公司再转卖),而货物则从海外出口商直接运交给最后受买的公司。这三种交易类型均符合离岸贸易的上述基本特征,只是在这三种交易类型中,贸易商、出口商和进口商所处的国别和位置不同而已。当然,如果贸易商、进口商和进口商同处一国境内,则不属于离岸贸易的范畴。
3.发展离岸贸易的有利性
(1)促进本地经济快速发展
发展离岸贸易将带动与离岸贸易有关的支持业发展,从而促进本地经济快速发展。以我国香港为例,随着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增加了香港公司的收益,带动了与离岸贸易有关的支持业的发展。香港政府统计处数据显示,1995年离岸贸易的总收入达540亿港元,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5%。支持离岸贸易活动的海上货物运输和货运业的收入总值分别为350亿港元和60亿港元,分别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3.2%和0.6%。自2006年,香港每年的离岸贸易货值都高于转口货值,2011年离岸贸易货值达4.5万亿港元,相当于同期香港转口贸易货值的1.4倍。从2002―2011年,离岸贸易货值增加超过200%,远高于同期香港转口货值130%的增幅。目前,与离岸贸易有关的贸易融资、贸易保险等服务收益,香港政府还缺乏完整统计。如果加上这些服务的收益,香港公司在境外的离岸贸易活动和与离岸贸易活动有关的服务,以及其延伸服务所创造的收益,将占到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50%以上。可见,发展离岸贸易促进了香港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2)全球(区域)贸易营运与控制功能
发展离岸贸易将推动区域国际贸易中心的跨越式发展,是由本国(本地)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向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转变的关键,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离岸贸易不仅从事货物的进出口,而且经营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进出口业务,从而极大地提升全球贸易运营与控制功能。以香港为例,随着离岸贸易在香港的兴起,香港从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性质的国际贸易中心转变为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这也意味着,香港的国际贸易中心内涵发生了变化,即营运控制与转口贸易并存。随着香港转口贸易规模的缩小,离岸贸易的逐渐扩大,香港国际贸易中心将会提升为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
(3)离岸金融及?{端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促进功能
由于离岸贸易的发展需要良好、开放的金融环境,两者相互促进,因此,发展离岸贸易,必然促进以离岸金融为核心的高端金融服务的发展,必将催生相关的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拓展金融市场广度,为实现一国货币早日成为国际货币奠定基础,从而加快迈向国际金融中心。
(4)高端服务业的带动引领功能
由于离岸贸易的开展需要良好的服务体系,因此,离岸贸易的发展将极大地带动该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诸如物流、融资、保险、法律服务、仲裁、管理咨询、电子商务、产品认证等服务业领域,必将在离岸贸易的带动下获得发展或提升。此外,以准离岸交易类型和区内离岸交易类型进行的离岸贸易也将提?{货物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贸易进出口量,从而促进该地区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
三、离岸贸易与税收的关系
离岸公司与一般在岸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所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或以极低的税率交纳。离岸法区的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不再征收其他任何税款,有的甚至免交遗产税。可利用海外公司妥善安排税务,合理合法避税。如果注册公司所在国与自己原来公司的来源国之间签有双边税收合约,则有机会使境外的赢利推延或减少预付税。下文通过典型的国际离岸贸易中心进行税种和税率的国际比较。
1.离岸贸易的税种
国际离岸贸易中心以直接税为主,无间接税。通常而言,离岸贸易涉及的直接税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股息预扣税、利息预扣税和印花税等,绝大多数离岸贸易业务中心无营业税。
2.离岸贸易的税率
为能更加明晰离岸贸易的税率,本文选取国际上典型的离岸贸易中心,即中国香港、新加坡、菲律宾马尼拉进行比较研究。这些离岸贸易中心所涉的税种与税率见表1。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国香港为16.5%,但对离岸贸易则不征企业所得税。新加坡从事离岸服务贸易企业(如航运业)所得税减免;从事离岸货物贸易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如获得“全球贸易商计划”的企业)离岸货物贸易给予不超过10%的优惠所得税税率。菲律宾马尼拉对离岸贸易的企业所得税为零。
从间接税(流转税)角度看,新加坡对货物出口提供跨境服务和大部分金融服务都采取货劳税(类似增值税)零税率。中国香港则没有开征间接税。菲律宾马尼拉免征离岸贸易间接税。
由此可见,这些离岸贸易中心都实施零或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并且都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和印花税。目前,国际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都是朝向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迈进。
3.离岸贸易公司的避税
离岸避税行为,是指离岸贸易公司以离岸方式避税。离岸公司不断编造着规避税收、海外上市、曲线规避对外资行业限制、资本运作、跨境并购、全球贸易以及资产转移的神话,令各国的监管部门头疼不已。具体而言,离岸避税行为主要包括转移定价、信箱公司和骗取退税等方式。
(1)转移定价。转移定价行为是通过低税率国子公司(离岸公司)以高转移价格向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出口或低转移价格从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进口,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子公司(离岸公司),降低整个跨国公司的纳税总额。这种转移,并不一定是货物的实际转移。
(2)信箱公司。所谓“信箱公司”就是注册一家离岸空壳公司,通过文件的操作,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某国内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从事电器零件生产业务。实际的生产业务放在中国,单位成本价在5美元,并以十分近似的价格卖到维尔京公司,然后,再以近似7美元价格卖给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再以7美元的价格卖给国内。整个买卖过程只是在账面上走一遍,并不实际发生。但是中国和美国两头的收入所得都近似为零,这样两国的增值税就无法收取了。而维尔京免征所得税,该公司全球纳税总额由此大大减少,节省了经营成本。
(3)骗取退税。政府为鼓励出口而设置的“出口退税”等优惠措施也往往被离岸公司“冒领”。一些企业利用“假出口”来获取税收优惠,办理相关出口手续后,把货物运到公海上,然后又运回国内,再办一个海关的进口手续,就获得了免税待遇。甚至有些企业,货物都不运到公海上去,直接放在国内的一些保税仓库里面,办了相关的出口手续后,就获得了退税的“利润”。
四、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现状
由于我国对离岸贸易相应的配套政策制定较为滞后,使得离岸贸易在我国的发展遇到了瓶颈。截至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究竟应该对离岸贸易哪些纳税主体征税、征收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等。这也意味着,我国目前离岸贸易的税收政策处于真空状态。
目前,我国只对少数地区的离岸金融业务制定了相关税收政策,且各不相同。以上海和深圳为例,两地同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在上海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面临5%的营业税和25 %的所得税,而在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免征营业税,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而在离岸贸易方面,各地都存在税收政策的空白。
2013年9月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为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规定:“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发展离岸贸易不仅有助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贸易四个中心的建设,而且通过“先行先试”积累的经验也将为整个国家国际贸易水平的提高提供借鉴。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试验区,他们在自己的总体方案中也都表示将发展离岸贸易。事实上,离岸贸易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虽已有一定的实践,但主要是在保税区范围内,且因为受到政策条件的限制,远未能获得充分的发展,尚未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形式。而自贸试验区高度开放的特征,无疑将为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最佳的平台。目前,我国离岸贸易税收政策尚未与国际接轨,这成为制约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发展的主要瓶颈。
我国四大自贸区在各自总体方案中虽然在税收方面规定了某些优惠,但限于极为有限的情形,并未在企业所得税做出调整。虽然自贸试验区建立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理念是着重于制度创新而不是依赖税收方面的政策洼地,但是对于离岸贸易这样的特殊情形,其实还是应该给予特别考虑。从离岸贸易的本质上说,它首先是贸易商(特别是跨国公司)为降低交易成本的现实选择,如果不能提供良好的条件来吸引贸易商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离岸贸易业务就可能会流向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从而导致我国不仅对于离岸贸易不能获得税收,而且还会影响到离岸贸易其他功能的发挥。
五、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设计
由于离岸贸易中心具有“轻资产”的特征,所以从理论上说,只要基础设施条件和服务环境良好,它可以设在全球的任何城市。我国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具有一定的优势,有些条件比其他国际贸易中心城市更为优越。只要克服在税收方面的突出障碍,不断优化政策和服务环境,完全有可能有效地吸引国内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离岸贸易,这对于吸引跨国公司及我国“走出去”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设立结算中心就显得非常重要。为此,下文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收监管等方面对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改革进行设计。
1.设计原则
在符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自贸试验区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等方面,对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进行设计,为我国自贸试验区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税收制度
(1)税种
依据全球离岸贸易业务的共同点,税种少、低税率是推动全球离岸贸易中心快速成长的助推器。为此,建议对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企业只征收一项直接税,即企业所得税,免征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内的所有间接税。对任何形式的外来资本投资收益所得免征资本税,即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等,取消离岸贸易相关的印花税。
(2)税率
在税率的制定方面,要保证离岸贸易的税率具有相对竞争力,即保证离岸贸易企业的税负不高于周边同类离岸贸易中心的税负水平。从我国周边来看,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对离岸贸易基本上都实行免税或低税。为此,目前阶段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企业所得税率设计为15%较为合理。
3.税收征管
离岸贸易税收征管包括征管对象和征管机构两方面。
(1)征管对象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对离岸贸易基本上都实行免税或低税。但是他们会对征管对象设定一定的附加条件,这些条件是其承认企业交易业务存在的一个前提,也就是说,对离岸贸易企业的认证要附加一定的条件。
征管对象的核心要素一是离岸贸易业务的界定,二是离岸贸易业务分类。由于在现实中,标准离岸交易类型极少,大多数为准离岸交易类型或区内交易类型,故建议将符合离岸贸易基本特征的三种离岸贸易交易类型都纳入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业务范围。关于离岸贸易业务分类,是将离岸贸易业务分为离岸货物贸易和离岸服务贸易。建议在自贸试验区内,对离岸货物贸易为主的企业,其离岸收入必须超过总收入50%以上,才能被认定为离岸贸易企业;离岸服务贸易企业则是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国家鼓励的区内离岸服务贸易企业。详见表3。
(2)征管机构
征管机构的核心要素是设置“离岸贸易业务税务登记证号”。详见表4。
4.税收监管
针对离岸贸易公司的避税行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就是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APA)。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就是由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就关联交易的转移价格事先签订的协议,以此来确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目前预约定价协议机制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最有效的方式,已成为OECD(经合组织国家)、韩国、新西兰、墨西哥、中国香港等20多个国家或地区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离岸贸易的国际性以及离岸贸易关联企业国籍的复杂性,通过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是解决离岸贸易避税问题的有效手段。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我国自贸试验区通过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即在自贸试验区的离岸贸易公司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预先确定税务机构和离岸企业双方同意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以防范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并充实完善涉及预约定价协议机制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