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碳排放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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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管理办法

企业碳排放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碳排放 碳交易 碳资产 碳市场 管理体系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气候频现,温室效应愈演愈烈,寻求一种高效且低碳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国际社会逐步对温室气体减排达成共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议定书》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国际气候政治重新洗牌,中国也步入碳减排“责任共担”的行列内。

目前,我国是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2010年排放总量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2.3%,因此面临巨大的国际减排舆论压力。我国政府也将低碳发展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战略高度。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向世界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2012年国务院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规定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首次把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确定下来,明确了今后的低碳发展方向。随后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政策,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短缺、污染物排放缺乏有效控制,离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依然有较大距离。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电力、化工、水泥、钢铁、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和镁冶炼)等行业,低碳时代的到来不仅对其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且也赋予了企业新的责任和使命。随着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碳排放将成为企业总量控制的目标之一,碳排放权也成为一种商品,是企业一笔特殊的资产。所以,企业树立低碳意识,结合自身碳资产情况,构建完善的低碳管理体系制度,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势在必行。

一、碳排放管理体系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是指在全球碳排放总量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某种分配方式发放给各个国家、地区、省、市或者企业,允许它们向大气中排放一定数量二氧化碳的权利。在表现形式上,碳排放权可以表现为碳排放许可证允许排放的数量或者一定时期内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的吨位数。碳排放权基本特征有:稀缺性、强制性、排他性和可交易性。[1]

碳交易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碳交易根据交易原理的不同,可分为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配额型交易是建立在“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基础上,指交易主体之间转让减排的分配配额的一种交易和贸易。碳项目管理者计划本国(地区)某一时期的碳排放总量,并将其划分后分配给每个参与者。参与者的排放总量超过上限时,需要向其他企业购买排放许可。项目型交易是通过减排项目的合作方式,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度。[2]

碳排放交易理论的基础是排放权。当碳排放与财务、金融挂钩后,这种权利就可视为一种有价产权,进而演变为一种特殊形态的资产――碳资产。碳资产是一个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碳资产不仅包含今天的资产,也包括未来的资产;不仅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资产,也包括一切由于实施低碳战略而同比、环比产生出来的增值。碳资产的财务特征是一个企业获得的额外产品,不是贷款,是可以出售的资产,同时还具有可储备性;由于碳市场的市场化,碳资产的价格呈现波动性,由于排放总量的限制,长期来看碳价格呈逐年上涨趋势。[3]

碳盘查是指以企业为单位,遵循一系列标准方法和原则,计算其某一时间段内,在运营和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者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是温室气体议定书(GHG Protocol)或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标准。前者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开发,包括两个相关但相互独立的标准――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以及项目量化准则;后者由国际标准化协会(ISO)制定,旨在为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量化和削减提供一套工具。[4]

二、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构建

(一)政策规章制度体系

政策规章制度体系是企业碳管理体系的基本保障。企业应研究分析国际碳市场发展形势和国内碳交易机制相关政策,跟踪国内碳交易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碳管理战略、规章制度。对于一些特大型的企业应编制碳排放管理规划,摸清家底,统一规划和部署企业内部碳资产和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制定低碳战略落实制度、碳排放监测制度、监督制度、碳资产产权制度、碳排放交易奖罚制度和一系列管理办法。例如《企业低碳发展考核评价办法》、《企业碳资产统计与报送制度及碳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并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制定低碳技术标准和研究碳减排方法。总之,企业碳排放管理战略、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由总体到局部、由粗线条到细致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在低碳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二)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

企业碳排放管理机构是企业碳减排及碳资产管理的执行主体,可以有效贯彻企业低碳战略并实现企业低碳目标;碳排放和碳资产的经营管理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涉及碳排放核算、碳资产管理和交易等专业技术工作,因而要实现企业碳资产的集中有效管理,应建立企业专业化的碳资产和碳排放统一管理机构。统筹低碳发展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下属企业碳排放管理与执行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部门协调机制和反馈机制。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协调配合是保障碳排放管理体制高效运行的关键。应确定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其职责主要有:研究制定碳管理相关制度和发展战略;加强外部沟通,积极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更多配额;开展企业碳盘查试点及普查管理工作,制定企业配额分配方案,研究碳资产管理模式;积极推进企业碳排放权的交易,密切跟踪国际和国内碳交易市场进展的情况;建立企业碳管理信息系统并维护运行。

(三)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

首先,应该设立碳资产类账户。为了清晰地核算企业碳资产的存量和流量,应该在传统环境会计“环境资产”总分类账户下设置“碳资产”二级账户。针对企业买卖由清洁发展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这项经济业务,可以在“碳资产”二级账户基础上设置“二氧化碳排放权”明细分类账户,借方记录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增加,贷方记录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表示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权现有的金额;其次,建立碳负债类账户。企业应该在“环境负债”总分类账户下设置“碳负债”二级账户,根据负债的来源和种类不同可以进行明细核算,如“低碳金融负债”、“应交二氧化碳排放税”等。分别用来反映企业承担的低碳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以及由于排放温室气体而向国家缴纳的碳税;再次,编制碳资产负债表。对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予以改进,针对与碳资产相关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或义务进行核算与计量,并予以表内化,即形成旨在加强企业碳资产管理的“碳资产负债表”;[5]最后,构建企业碳预算核算体系。2009年英国先行开始实施“碳预算”财政预算,同样我们可以根据财务预算核算管理的原理,构建企业内部财务碳预算核算,使其作为碳排放管理的重要工具。科学地运用相关技术方法,通过对企业内部各级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碳数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以对经济活动进行衡量、评价和预测,预测企业碳排放数量,确定企业的碳减排目标,从而提高企业碳资产的使用效率,达到企业增收节支的目的。

(四)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

实现企业碳排放减排目标并将减排指标分解至企业各个生产运营环节,关键是需要掌握企业碳排放减排现状。因此必须要采集并统计企业碳排放量,建立碳排放数据管理体系和信息平台,并根据排放数量实时更新数据库。数据采集的方法可采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或手工录入的方式。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功能: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查询功能、排放水平评价识别、预测与预警功能、决策支持和交易管理等。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涉及不同产业,碳资产和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企业碳核算和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统一化,实现高效运转和管理。掌握了企业内部的碳排放现状后,首先在企业内部形成碳排放的小交易系统,统一调配企业内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尽量使内部的需求和供给达到平衡;并可适当参与外部市场交易,在市价较低时买入一定的配额储存,市价较高时卖出部分多余配额,以降低总体碳排放成本,甚至获得额外的利润。(五)支持服务体系

碳排放管理系统的支持服务体系包括专业咨询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碳排放管理IT信息系统支持机构、专家咨询和专业培训服务等。企业碳盘查是碳排放管理关键的一步,碳盘查过程建立量化、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有效机制,进而降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根据我国目前“两省五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重庆五市和广东、湖北两省)试点交易市场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及《温室气体核查和报告流程要求》等要求来看,纳入试点区域的交易试点企业必须参与交易、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协助温室气体监测核算并编写报告,最后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出具核查报告。对于在试点区域之外,参与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企业也需要碳排放核算、报告及核算服务等机构的支持。另外企业碳排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也需要专业的IT软件支持、碳管理人才的培训服务和专家咨询与决策支持等。

(六)监督管理机制

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是碳排放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监督企业低碳战略、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企业内部各部门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监督各生产经营环节碳排放总量及减排达标情况;此外,还要对企业内部或外部的碳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以维护碳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违规交易;逐步建立奖惩制度,并制定合理的奖罚额度,起到对企业的激励促进作用,激励企业采用先进的低碳减排技术和措施,积极完成碳减排目标。

三、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

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企业碳排放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相关碳排放报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时期内碳排放活动进行计量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包括测量、数据获取、记录和计量等。统计分析是对监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作为碳排放报告的基础数据;碳排放报告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则对一段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核算并形成规范性报告的行为;碳排放核查委托第三方核证机构依据相关《企业碳排放核证规范》或《核证工作手册》对碳排放报告进行审核,生成核证报告;此外在政策制度、配额目标、碳资产财务管理及监督机制的协调配合下,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得以正常运行。配额目标管理是企业根据国家分配碳排放配额并结合企业自身二氧化碳历史排放情况,通过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一次性向各级生产经营环节发放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存量配额);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则以节能审查结果为基础进行碳排放评估,并根据总量目标合理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增量配额),未获得足量碳排放权配额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企业为了降低自身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其总量排放不超过所获配额可通过自主减排与碳交易的方式实现。碳交易又分为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两个过程。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分析,在国际低碳经济发展形势下,随着国内碳排放管理制度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包括政策规章制度体系、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支持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企业碳排放管理的基本流程为:碳排放监测统计分析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碳排放统一管理平台自愿减排或碳交易。

对于目前碳排放管理缺失的企业,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大型企业,提出如下建议:尽快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摸清家底,启动碳减排规划的编制,制定适合企业自身低碳发展的战略;密切跟踪“两省五市”碳市场试点地区及国家的配额分配方案,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更多配额;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是国家碳排放总量确定的依据,为避免在碳配额总量确定及分配过程中“吃亏”和“被动”,尽快启动企业相关产业的碳盘查试点及普查工作,尤其是试点地区的碳盘查工作优先启动,以掌握碳交易市场的主动权与话语权;尽快建立碳资产和碳交易管理的IT信息平台,方便管理;建议企业加强国际和国内碳市场相关政策的普及、碳核算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

参考文献:

[1] 张建.我国运输行业碳排放权交易流程与定价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1.

[2] 胡庆淑,陈建成.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机制的思考[J].人文社会科学学刊,2010(5):1-3.

[3] 仲永安,邓玉琴.中国大型电力企业碳资产管理路线初探[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166-171.

企业碳排放管理办法范文2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阶段,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排放增速位居世界首位,利用市场化机制减排是国际公认的成本较低的碳减排手段,目前,欧盟、新西兰、韩国、澳大利亚、美国部分州等国家和区域先后实施了强制碳排放贸易。我国在2011年开展实施了北京等7省市碳交易试点工作,碳交易服务业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在国家提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重视市场化机制运用的新形势下,发展碳交易服务业不仅可以积极促进碳市场发展,更有利于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促进就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据测算,到2020年,碳交易服务业相关产值将达到5万亿元,带动就业人数约100万人。

一、我国发展碳交易服务业的基础

从我国碳交易服务业发展现状看,碳交易服务业的市场规模、从业机构、人员数量、交易条件、行业标准等已有一定基础。

(一)我国广泛参与国际碳市场,初步具备了发展碳交易服务的能力

清洁发展机制(CDM)为我国提供了部分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对建设国内碳市场所必需的各项基础设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自2002年签署《京都议定书》以来,开发、注册、签发CDM项目数量均居国际第一,占世界总量50%以上,在碳市场的专业咨询、项目开发、减排核证、交易和法律服务等产业链上,已形成300多家碳交易服务机构,从业人数近万,形成7亿吨碳资产。我国还利用经核证减排量转让收入建立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截至2011年底已达100亿元),用于支持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并发挥金融杠杆作用。

(二)碳交易试点工作奠定了我国碳交易服务业的市场基础

2011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重庆、湖北7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目前,各地区的试点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并积极建设交易平台,培育第三方咨询、审核等碳市场服务业。2013年,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广东均正式启动了本地区的碳交易。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将快速推动当地碳交易服务业的发展,推动遵约企业和碳交易服务机构之间的联动,加强各地碳交易服务机构之间的协作,实现产业的整合发展。

(三)政策环境为碳交易服务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目前,我国已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各试点省市也根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制定了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和碳交易管理办法等地方规章,深圳和北京还出台了规范碳交易的人大文件,实现了区域碳交易服务活动的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我国碳交易服务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家层面立法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碳交易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法律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试点工作和碳市场履约机制对企业的约束力,影响了碳交易的活跃程度和碳市场的整体效果。

(二)碳排放数据采集困难

碳排放数据是碳交易的基础,也是碳交易服务业的核心业务之一。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统一的统计核算标准,各试点均自行开发,数据口径不一,影响了今后全国碳交易市场体系的统一。

(三)交易模式受到限制

国务院在2011和2012年为清理整顿交易机构,出台了有关规定,包括《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其中对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定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限制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模式,难以实现连续交易、形成线性价格,不利于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资金流动融通作用。

(四)激励约束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在引导碳市场形成、鼓励开展碳交易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还不够完善,企业开展碳交易内生动力不足,难以发挥碳交易机制对促进企业减排的推动作用。

三、对加快我国碳交易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设想

(一)基本原则

发展碳交易服务业应围绕建设生态文明主题,适应新形势下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将发展碳交易服务业作为新兴服务业的重要内容,遵约以下具体原则:

一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培育壮大碳排放交易市场,鼓励开展基于市场机制的碳排放交易,促进碳交易服务业发展。二是强化激励政策引导原则。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支持建设碳排放交易平台,完善碳交易配套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碳交易的内生动力,壮大碳交易服务业规模。三是加强制度标准规范原则。加快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制度、标准,加强碳交易服务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规范碳交易市场行为,促进碳交易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四是统筹国内国外资源原则。在充分用好国内政策和资源的基础上,注重学习借鉴国外碳交易先进经验,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理念,逐步建立符合国际准则的碳交易市场体系。

(二)发展重点

1、建立交易平台

制定交易规则,具体包括设计产品、交易模式与流程,配额注册登记、交易产品挂牌、信息披露、配额交易、交易结算、会员管理等方面的详细制度。建立交易系统,具体包括撮合系统、信息系统、资金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等的内容。通过配置充分满易和灾备要求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严密的交易和风险防控体系,最终实现交易系统与登记簿、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的对接,具备开发服务于政府碳减排目标和市场定价机制需求的交易产品的能力。

2、建立登记注册系统

登记注册系统是碳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碳配额的确权中心和管理中心。为碳交易配额的生成、分配、存放、交易和流转提供载体,实现了配额的确权和固化,从权属上保障了配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企业通过查询持有配额数量变化,管理自身碳排放,通过注销配额完成碳排放履约。具体功能包括:账户管理、配额管理、减排量信息备份、企业排放数据管理、企业合规监管、配额确权、统计分析及信息等。

3、建立核查验证体系

按照保守性、透明性、可比性、确定性和经济性原则,依据政府批准的碳减排核算方法,建立真实客观、能够实现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的第三方核证支撑体系,同时为降低收集处理数据的成本,开发碳排放主体排放情况在线报告系统。

4、培育交易主体

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培育碳交易参与主体,促进政府主管部门合理下达减排目标,推动交易经纪机构活跃规范交易,鼓励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交易,确保排放权企业完成政府下达的减排目标。

5、建立咨询服务体系

通过建立完善的咨询服务体系,充分调动碳交易上下游产业链资源,包括市场交易咨询顾问、减排项目咨询顾问、核证核查培训咨询服务等,以完成减排目标为前提,在碳交易全产业链中,最大化利用市场手段实现资源分配。

6、建立金融支撑体系

搭建金融支撑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为碳交易市场提供流动性的同时,通过碳交易确定交易标的物权价值,积极探索形成低碳金融服务模式。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加快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为开展碳交易、发展碳交易服务业提供法律支撑。在总结碳交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碳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碳交易主体、程序和规则,构建标准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加快建设碳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并加强与碳交易平台的衔接。尽快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为开展碳交易提供依据。探索形成有利于促进碳交易的价格调节机制,增强政府对碳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建立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中央财政设立碳交易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碳交易所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交易平台,完善碳交易市场配套体系,提升碳交易服务能力。研究建立促进碳交易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碳交易主体、交易平台、经纪机构开展碳交易给予一定税收优惠,降低各参与主体的核证和交易成本。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碳交易特点,开发碳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积极引进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碳交易服务业的支持力度。

(三)完善统计核算标准,培育第三方核证机构

制订完善碳减排、核证、交易等相关标准,引导碳交易规范有序开展。引导碳交易市场主体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碳减排的计量统计。制定国家层面的第三方碳减排核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机构设立条件。建立第三方碳减排核证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程序,确保核证公平公正

企业碳排放管理办法范文3

一是深化研究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年初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通过备案管理的方式,推出了一批经国家认可的自愿减排方法学、交易机构、第三方审定核证机构以及自愿减排交易项目。2011年11月,我委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各试点省市都编制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交易管理办法,加快开展总量设定、配额分配、报告与核查体系建设、登记注册系统和交易平台建设等基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目前7个试点已经全部启动上线交易。截至2014年6月29日,已启动交易的试点省市累计总成交量约856万吨二氧化碳,总成交额约3.38亿元。与此同时,我委着手开始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已经启动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研究全国碳交易总量控制目标及分解落实方案,继续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开发建设国家碳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今年1月,我委下发通知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是进一步推进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继续推动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落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低碳试点进展分析,研究制定关于深化低碳试点的指导意见。各试点省市以尽快实现试点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目标或碳强度显著下降为目标,倒逼调整产业结构、节能提高能效、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森林碳汇。试点省市初步探索了碳目标逐级分解考核评估、投资项目碳评估、产品碳认证、企业碳排放报告制度及碳排放管理平台等体制机制创新,较好地实现了控制排放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

三是探索推进低碳工业园区和低碳社区试点。与工信部联合组织开展了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工作,组织低碳工业园区试点评审,研究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和配套政策。组织开展了低碳社区试点,正在编制《低碳社区试点建设指南》,争取尽快印发各地方。

四是实施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组织制定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并在广东、重庆、山西、辽宁等省市编制地方低碳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推广和应用示范。为推动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的标准化工作,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4年7月成立,主要负责我国碳排放管理领域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相关国际组织在国内的标准技术归口及其他相关的标准化工作。

五是积极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与国际合作。全面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主渠道的谈判,在谈判中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坚决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与各方一道努力推动谈判进程。在气候变化对话与国际合作方面,通过各种双多边渠道与发达国家开展对话沟通和务实合作。中美两国气候变化对话合作取得新进展,在刚刚结束的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中美双方召开了气候变化问题联合特别会议,了工作组进展报告,并达成了多项气候变化相关成果。与欧盟、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等开展了双边对话和务实合作。通过开展“南南合作”,利用“基础四国”、“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等磋商机制以及双边对话,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团结。

企业碳排放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障碍,对策

一、碳排放权及其交易

碳排放权是指权利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由自然或法律所赋予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由于CO2是最普遍的温室气体,国际惯例是将其他温室气体折算成CO2当量来计算最终的减排量,这种权利实质上是权力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绝对性。一旦获得排放许可,排放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驶排放权时,其他人不可侵害或妨害。二是排他性。企业通过付费等方式获得排放配额时,其他企业就失去了搭便车的机会,即当它进行排放时,环境质量会因突破临界点而急剧下降。三是支配性。排放权人一旦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排放权,在法律范围内可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排放权的权利。四是可转让性。通过排放权的分配,排放实体有动机减排,减排成本低的组织获得超出其减排成本的额外收入,减排成本高的组织可通过购买排放权节约成本。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碳减排后的富余指标,以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削减,取得较低成本的减排效果,从而保护和改善气候环境质量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碳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其概念源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的“排放权交易”,兴起于两大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赋予特定主体合法的碳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具体而言,即首先由国际机构(国家、组织)根据环境质量目标研究确定温室气体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其分割成若干排放量到各个国家(区域);该国(区域)政府进行再分配,并通过建立碳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合法地买卖。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买入或卖出排放权。2004年,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2011年全球市值达1760亿美元。专家预测,2012年可望超过石油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

二、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进展及障碍

(一)试点进展情况

中国尽管还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先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等文件,积极推动国内碳交易。2008年,上海、北京、天津先后建立交易所,迈出了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第一步。2009年国家宣布,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中长期规划。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也指出“要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强碳排放支撑体系建设”。

2011年10月,国家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启动首批碳交易试点。要求试点地区设立专职人员,安排专项资金,编制实施方案,制定管理办法,测算并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建设交易平台,做好试点支撑体系建设。2012年3月以来,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地先后制定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强制报告格式和核算方法指南,筹建重点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进认证核查体系建设,建立与完善交易平台和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开展碳交易总量设定方法等研究,并召开了试点工作启动会。据统计,被纳入“北上天深”试点交易的行业涉及钢铁、陶瓷、石化、化工、有色、电力、建材、纺织、造纸、塑料、化纤、航空、港口、机场、铁路、商业、宾馆、金融等,排放量在1万吨以上的企业,企业数超过2000家。2012年10月,广东4家企业花费6799万元认购了130万吨碳排放权。这是国内基于总量控制的首宗减排交易。

(二)主要障碍

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尚未统一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尤其是在“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方面,标准化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温室气体管理标准体系至少应包括基本图形标识标准、排放计量标准、从业机构和人员方面标准等。目前国际上的标准有ISO14064系列标准(包括组织与项目级温室气体计量标准、温室气体盘查与审定标准)、审查机构或其他评级机构标准ISO14065、审定员与核查员能力标准ISO14066、产品碳足迹计算与评价标准(包括ISO14067、PAS2050、TSQ0010等)。但这些标准在中国并不完全适用。国内缺乏统一的统计方法学和标准,这导致排放量和减排量数据口径统一,对形成全国性碳交易市场是一个障碍。

2.能耗与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不完备

掌握每个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是设计减排目标、确定总量及总量分配的基础。而很多城市的排放家底是一笔糊涂账,存在项目不全、底数不清、数据不准等问题,造成统计数据缺乏可比性。这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方面,存在统计能力不足的问题。目前,全国各地均在编制2005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但部分基层在2005年不具备科学统计能力,数据不准确。另一方面,存在协调机制的问题。对企业进行碳盘查,就得要求企业暴露家底,这是很多企业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很难调动企业的积极配合性,以致碳档案的建立困难重重。此外,很多城市的能耗数据在经信委,但牵头碳交易试点工作的是发改委,这导致应对气候部门不能“顺畅”拿到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数据。

3.碳排放权分配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碳排放权的分配是碳交易市场的前提,关系到整个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甚至是成败。它需要解决公平问题,通过什么标准和依据公平分配,避免产生权力寻租和黑市经济。同时要解决效率问题,只有碳交易价格高于减排成本,交易制度才能发挥其作用。国际上有无偿分配、有偿分配、按行业分配、按地区分配等形式,但无偿分配可导致需求动力不足,无法体现稀缺性,可能导致碳价太低,呈现“没有交易的市场”;有偿分配则会增加企业负担,将面临企业比较强烈的反对。而且,对企业发放配额时,企业、产业和地区的发展速度也将受到限制。一旦分配不当,极易扭曲市场原则,可能导致新的配给经济。

4.碳交易市场分散不统一

只有完整的碳交易市场,才有较好的稳定性和流动性,才具备发现价格、降低交易成本和规避风险的市场功能。国内碳交易机构存在规模小、设计标准不一、难以共享、重复建设等问题。自2008年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交易所后,杭州、武汉、大连、深圳、重庆、广州等地纷纷跟进。据不完全统计,已建成近20家交易所,还有多家在建或列入当地规划,遍及全国各省市,甚至到区县。从实际效果来看,碳交易所大多无实质性业务,只有零星交易,尚未形成规模。北京环境交易所成立后真正的交易量约300万吨,全国排名第一,但这还不到欧洲气候交易所一天的交易量。同时,市场主体匮乏,目前国内企业对于碳交易并未形成统一概念,虽然也有很多企业自愿加入碳交易体系,但并非市场主流。

5.碳交易专业人才缺乏

碳交易人才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和企业的管理人员。二是能开发、运用衡量碳排放标准和方法体系(包括温室气体清单、碳盘查等低碳认证标准、碳交易及相关减排项目的核算标准和方法等)的技术人员。三是具体执行和实施相关标准的操作人员,包括碳排放统计与报告、第三方核查、登记注册系统运行与维护、碳交易操盘等人员。然而,由于社会对碳交易的认识滞后,及教育体制不配套,我国缺乏全面了解碳交易的人才。如第三方核查核证人员,一要具备工业背景,二要英语水平高,符合条件的工程师很少。目前联合国批准的中资第三方核查核证机构只有4家,即使再加上其他节能监测中心或者一些中资机构,对于纳入碳交易的几千家企业来说远远不够。

三、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对策建议

(一)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建设

建立碳市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应留有足够的“学习期”,循序稳步推进。尽管目前国内碳市场“有场无市”,但不能为了追求碳市场的繁荣而过快地推进全国性配额碳市场建设。按照先从自愿市场后强制市场、先现货市场再期货市场的顺序推进碳市场的建设。在自愿与现货市场阶段,选择部分重点、具有较好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基础的行业、区域进行试点工作,对我国企业进行碳交易的实质、内容与程序等进行宣传与引导,充分研究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放权合理分配,逐步建立碳交易市场,探索市场规律。在强制和期货交易阶段,借鉴欧美碳交易所的碳期货合约,设计适合中国的标准化碳期货合约,建立完善的交易和结算机制。

(二)完善碳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立足中国国情,完善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将碳排放权交易置于法律框架下,奠定法律基础。加强与碳交易有关的配套政策建设,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少排放、积极出售碳排放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并开展绩效评估。加强碳排放权计量标准研究,充分借鉴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标准,充分考虑了国内实际,制定核查规范清晰、可实际操作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为区域、组织、项目、重点产业与产品等各层级的碳减排量核算提供权威依据,确保数据核算具有可比性,为建立跨行业、跨区域的全国易市场做准备。

(三)加强温室气体的盘查、统计与监测

建设温室气体移动采样系统、检测实验室、数据监测与评估平台,为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研究温室气体时空分布规律提供基础。对交通、建筑、公共机构领域等重点企业和机构定期开展碳盘查,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现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与核查,分年度、分行业进行加工和处理,准确掌握主要机构排放情况。探索建立基于部门分工统一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机制,加快监测、认证评估与核查机构建设,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监管。

(四)科学合理分配碳排放额

按照碳排放强度约束指标(能源强度以及碳强度)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确定各地区碳排放总量目标,为碳排放权配额管理提供依据。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合理确定政府可监管的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总量指标。制定相应规则,向重点控制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并将符合规模要求的有关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配额指标管理。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发挥政府在低碳人才支撑体系中的作用。在高校设置应对气候变化、能源与环境等相关专业,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科技研发、战略与政策、国际谈判和低碳发展市场服务等人才队伍建设。在政府主管部门设置低碳管理部门,督促重点企业设立相应部门,配备专业人员。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培训计划,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政府相关官员为对象,以低碳理论、政策和相关实务等为内容。出台从业人员资质标准,开展碳资产管理师、碳交易师、碳审计师等资质认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培训低碳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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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玫,陈亮.国温室气体管理标准体系框架研究[J].中国标准化,2009(10).

企业碳排放管理办法范文5

一、中国100强碳信息披露的总体情况

根据CDP的2014年《中国100强气候变化报告》,中国企业在低碳排放领域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由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才刚刚开始,中国企业在气候变化认知水平和管理能力方面还有待加强,特别是在潜在风险认知和整体绩效水平方面。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1、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意识提高

企业逐渐意识到披露环境信息的重要性,披露的企业数量和回复质量也随之上升。2014年CDP问卷回复情况进一步改善,2008年回复企业只有5家,2013年是32家,到2014年是45家,回复企业数再创历史新高。42家企业还通过其他途径如企业年报、其他合规性文件等披露其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表现。CDP问卷涉及超过80个问题的回复质量比往年有了较大的提高,体现在披露信息数量更多、更准确、更全面、更系统和结构化,与公众和投资者的沟通越来越积极。

2、企业应对气候变化主动性提升

企业从应对气候变化管理与战略、风险与机遇和排放数据等3个层面披露相关信息,从回复企业数量(45家)和回复质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直接反映了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动性进一步提升。对内,71%(32家)企业有董事会指定的个人或委员会总体负责气候变化事宜,80%(36家)企业把气候变化风险整合到公司综合风险管理流程中,近90%(40家)企业把气候变化整合到公司商业战略,从组织结构和战略制定层面,把气候变化放在了突出位置。对外,企业加强与政策制定者、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的沟通,提高自身政策影响力和竞争优势。

3、企业碳管理体系有待优化

随着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不断深入,企业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政策变化风险,直接影响企业竞争优势。从战略层面整合资源建立一个有效的碳管理体系,系统化制定碳目标,管理节能减碳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是企业转风险为机遇的前提。回复结果显示,虽然节能减排项目和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在减碳结果上一致,但绝大多数企业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在目标、组织结构和战略层面上并未统一。少数企业正尝试把这两个目标及其应对措施统一起来,但现阶段结果并不理想,企业仍需做出更多努力。

二、中国100强企业碳信息披露的问题分析

经过对CDP报告的分析发现,中国100强在公开信息、与利益相关方沟通方面表现出了积极与透明的意愿,但在企业具体的碳数据披露方面则相对含蓄。

1、从披露比例看

在2014年,全球共4540家企业向CDP披露了气候变化数据。中国企业100强中,有45家对CDP进行了回复。虽然联交所样品总量不到上交所样品总量的一半,但是回复数量却仅比上交所少7家,占联交所样品总量63%,而上交所回复数量仅占其样品总量的37%。同样,42%的H股回复企业愿意公开其向CDP披露的信息,而A股企业低于8%。这说明了,联交所上市企业对应对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比上交所高,也从侧面反映了联交所监管力度和投资者影响力较上交所大。

总体上2014年我国对CDP的回应率为45%,回复率再创历史新高,提供信息的企业呈上升趋势。但仍然不足总体比例的一半,可见披露的比例总体偏低。

2、从披露行业来看

作为高排放企业,公共事业、基础材料、工业和消费者非必需品等4个行业的回复率持续走低,不利于政策制定者、投资者和消费者了解其应对气候变化情况。而虽然2014年金融行业企业样本量略微下降(6.45%),但回复量却是2013年的1.7倍(17家)。这些金融企业主要包括银行(10家)、保险业(3家)、房地产(3家)和综合金融企业(1家)。他们直接参与了中国企业环境投资及服务的过程中,如绿色信贷和环境相关保险产品开发和提供,对应对节能减碳政策变化和企业需求更加敏感,也更强烈地意识到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在中国的重要性,因此积极参与CDP应对气候变化信息披露项目。

3、从披露的内容来看

文字性信息披露较多,定性描述多,数据性的、涉及实质性具体行动的内容较少,传递的信息量不够充分。如回答问卷中在管理与战略、风险与机遇两个部分,企业回复率较高,但在排放情况披露模块,企业持保守态度,回复率小于20%,愿意公开数据的企业数量则更少(仅3家),披露和公开数据的公司也主要为低排放企业。这主要因为,上市企业普遍认为具体排放数据很有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决策,尤其是工业、能源、基础材料等行业的高排放企业,由于其单位产业增加值能耗和排放量数据较高,在能源成本、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方面存在较高风险,在披露相关数据是会更加谨慎。而对于信息技术、金融等低排放行业的企业来说,数据披露的风险相对较低。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看出哪些企业对自身应对气候变化成效(主要体现在减排量和排放强度上)、风险控制能力和投资者沟通等能力更有信心。

三、改进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建议

由CDP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调查以及对我国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可以看出,近些年来,社会公众和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逐步提高,在环境保护、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中国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环境信息披露的机制、尤其是碳信息披露的机制还不完善,存在诸如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不规范;政府信息缺乏强制性和法律保障等等。参照国际碳信息披露(CDP)制度,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

(1)建议环境保护部、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尽快共同制定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碳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2)修订《环境保护法》、《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的规定,通过法律确立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制度,特别是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地位和作用给予重视,使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有法可依。

该办法除了统一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方式、范围、内容,以及强制性公开和自愿公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具体内容外,还可对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管理事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环保机构、证券监督机构以及媒体等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公司内部和第三方核查程序,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奖励处罚措施等作出具体要求。

本人通过研究港股上市公司香港利丰集团(股票代码494)2014年年报发现,其辟有专门章节披露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用电、用水、用纸的总量,从2009年起落实全面可持续发展的策略,每年确定减排各项目标。因为,2008年香港特区政府推出了《香港建筑物的GHG排放及减除的核算和报告指引》,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碳信息。

我们高兴地看到,上交所金融创新实验室2014年了《沪市上市公司碳效率分析与产品开发研究》,报告建议监管机构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规则,从自愿性、鼓励性披露逐渐转为强制性披露。

总之,办法应同时具有自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避免节能减排不力的上市公司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资本风险,推动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向更透明、更公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2、建立碳管理的合作机制

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监管具有跨部门性,无论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监管工作的具体执行都需要环保、发改与证券等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主要由证监会负责,但碳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环保部门、发改部门作为碳管理的政府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中也应当扮演重要的角色。

为保证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环保部门、发改部门与证券监督部门应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协调部门间的相关信息通报,协同进行核查,协同做出决策,并执行相应的奖励与惩罚措施。

3、建立有效的碳排放数据收集及核算体系

碳信息的披露要以准确可靠的数据为基础,没有数据,量化就无从谈起,碳信息的披露更是难以实现。从部分上市社会责任报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即使同一行业或相近行业,碳信息的披露口径也尚未统一,这就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披露的碳信息缺乏可比性,信息价值大打折扣。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建立起适合中国企业的数据收集及核算体系。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碳排放数据收集和计量的方法,主要来自ISO 14064温室气体核证标准和温室气体盘查议定书。我国企业可以参考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结合国内现状,摸索建立适合中国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收集及核算体系。

企业碳排放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低碳化;低碳经济;发展;中原经济区;河南省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9-0250-02

低碳经济作为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全新经济模式,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本质要求和有效途径。产业低碳化转型发展,就是通过技术创新,大力推进高碳产业低碳化改造与积极发展低碳新兴产业相结合,降低生产中的能源使用量、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经济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一、研究背景

中原经济区产业基础较好,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基地。从产业结构内部来看,电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高载能产业和资源初加工型产业占据较大份额,同时这些产业也是高碳产业。据测算,2005年河南省公用电力和热力、建筑材料、固体燃料和其他能源工业、化学工业、钢铁、有色六个行业碳排放占碳排放总量的67.17%;2010年公用电力和热力、钢铁工业、建筑材料、固体燃料和其他能源工业、有色金属、化学工业六个行业碳排放占碳排放总量的74.08%。因此,做好高碳产业低碳化发展,是完成河南省确定的“到2015年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温室气体控制目标的关键。今后一个时期,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板块,中原经济区将处于经济加速发展阶段,能源消费和碳排放量必然呈持续增长态势,资源和环境的约束问题将更加突出。

二、国外发展路径及经验借鉴

德国的主要做法。政府制定相关法规、计划推动相关产业发展,1994年制定的《物质循环与废物管理法》,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1998年制订了“绿色规划”,把生态税加入到国内金融投资、工业经济界,实行相关税制改革。同时,加强政府直接投资,联合金融机构共同创立的节能专项基金。

丹麦的“卡伦堡”模式。以政府为主导构建“卡伦堡生态产业共生体系”模式,是高碳产业低碳化转型较为成功的路径。生态产业共生体系中的企业相辅相成、互为代谢,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通过吸收利用彼此的副产品和废弃物演化成为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既节约了企业生产成本又保护了环境。

美国的主要举措。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法律规范,规定企业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处理方面承担明确的社会责任。政府综合使用立法政策和能源政策,通过提供抵税优惠、减税政策、政府优先购买等财税政策,政府在各层次上实施推进循环经济计划,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和公众参与低碳经济的发展。

日本的主要措施。政府通过能源立法发展绿色能源,1979年颁布实施《节约能源法》,2006年制订了《新国家能源政策》,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节能技术。政府为高碳产业低碳化转型进行制度革新,实行碳排放交易制度、“领跑者”制度、实施节能标识制度、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三、产业低碳化行动方向

1.高碳产业低碳化转型行动。一是加强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重点高碳产业的低碳化发展,大力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应用,逐步建立有利于低碳产业发展的行业排放标准及低碳产品标准,有效控制工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二是严格建设项目准入,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过快增长,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健全项目建设部门联动机制,从源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三是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产能和设备,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节能减排、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到2015年,全省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比2010年排放下降17%、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6%;其中,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累计下降20%以上。

2.低碳新兴产业提速发展行动。一是战略新兴产业超倍增发展行动,把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放在推进产业低碳化发展的突出位置,把生物、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产业培育成为先导产业,促进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成为新的增长点,打造全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二是现代服务业提速发展行动,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以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建设为契机,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业、金融业、旅游业等高成长业,培育发展健康服务业、教育培训产业、商务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房地产业、商贸流通业等传统支柱服务业,建设全国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基地。

3.低碳产业示范区建设行动。一是以郑州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为龙头,发展多式联运,建设高端航空港经济产业体系;建设绿色智慧航空都市,以点带面率先突破,全力打造全省低碳产业示范区。二是着力推动低碳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打造一批低碳产业示范园区。三是结合高碳产业低碳化转型发展要求,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推进企业间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共享资源,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形成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能循环的现代产业体系,打造一批高碳产业低碳化转型示范园区。

四、政策措施建议

1.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差别化、分类指导的产业低碳化发展区域政策。综合运用产业、财税、金融、价格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产业低碳化发展政策的协同作用,构建有利于促进产业低碳化发展的政策体系。完善地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鼓励绿色低碳新兴产业发展;研究制定低碳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办法,建立政府低碳采购政策,有效增加绿色低碳产品市场需求,引导企业生产方向和公众消费方向;规范地方投资管理政策,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内容中增加碳排放评估内容;创新金融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信贷;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2.增强资金保障。加大促进产业低碳化发展的资金投入,一方面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河南发展“低碳经济”和资源开发保护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充分利用国家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新能源建设基金,开展有关产业低碳化发展相关工作。另一方面,积极整合省内相关资金,用于支持产业低碳化发展基础研究,保障产业低碳化发展工作的开展。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等引导性资金,大力吸引社会各界资金进入低碳经济领域,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河南低碳经济建设。积极拓展利用外资渠道,大力争取国外援助和政府优惠贷款。

3.提高科技支撑。结合河南省产业低碳化发展重大技术需求,加强关键技术研究,加快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重点开展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低温余热能量转换器、新型节能换热器、节能电机等装备研发,开展提高能源梯级综合利用水平和资源利用率技术研发。采用实施节能低碳技术示范项目等方式,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加快推进低碳技术产业化、低碳产业规模化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提升核心竞争力。

4.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定期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开展重点排放企业(单位)碳排放报告与核证工作。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明确试点的基本规则,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在试点地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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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ow-Carbon Economy in Central Economic Region

REN Jie1,XU Xia-nan2,SONG Li-sheng1

(1.Institute of Geography,Henan Academy of Sciences,Zhengzhou 450052,China;

2.Henan Engineering Consulting Center,Zhengzhou 450050,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