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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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范文1

[论文摘要]随着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衍生出的法律问题也渐渐凸现。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的产生缘由与备付金规定有关的法律现状,指出该现状面临着备付金权属问题、利息问题的法律困境,进而对如何走出该法律困境提出一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利息;法律困境

引言

2011年10月发生了轰动一时的部分中小卖家“挤兑”支付宝事件,使得大量用户进行支付宝的提现。虽支付宝及时出来“辟谣”最终并未造成太大损失,但支付宝作为目前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此事件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相关的法律问题被牵出。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的产生

备付金又称为准备金或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是指存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即将产生的支付交易,在银行存储的准备金。具体是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过渡账户,使汇转款项实现可控性停顿,只有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才能决定资金去向。以支付宝为例,通俗地讲就是存在支付宝里面以备消费的钱。

(二)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备付金的法律现状

2010年6月以前,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一直未得到明确,其法律监管也一直处于真空状态。直到2010年6月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才开始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实施正式的监管。2011年5月到12月,全国共有101家单位获得了央行颁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合法的具有支付业务功能的单位,第三方支付也正式进入牌照时代。为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央行于2011年11月4日出台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方面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明确。

虽然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至今已过去一年多时间,但支付行业暴露出来的经营风险管理经验不足、金融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越来越引发央行关注。尤其是处于监管盲区的备付金安全性,一度以来是央行监管第三方支付的核心和首要目标。但是《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只是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早已结束。截至目前为止,正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办法仍然未出台。关于备付金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一,备付金的权属问题,存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钱到底属于谁所有?属于第三支付平台?还是属于储户?二,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钱类似于存储的话,应不应该有利息?如有利息属于谁所有?三,比如淘宝上买东西,付款给支付宝后,钱就到了阿里的账户。一般7天后,确认货物并同意支付,这些钱在阿里的账上“滞留”至少7天。根据易观国际的数据,截至2012年第二季度,网络支付的总规模已经达到9456.6亿元,每个商主体都作为理性经济人追求着利益最大化,谁能保证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会对这笔庞大的资金动歪脑筋?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面临法律困境

(一)备付金权属问题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该规定虽然已表明备付金不属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自有财产,但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权属问题现今仍然存在争议。

有的学者主张,把钱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属于消费保管合同,消费保管合同中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是转移到保管人一方的,因此买方的资金一旦存入了其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该笔资金的所有权按照传统民法的规定其就应该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买方也就失去了该笔资金的所有权。有的学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买方账户中的资金是买方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支付的货款并非让第三方支付平台自用的资金,并且实践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把该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开管理,所以应按照类似信托财产的方式就应把界定为买方所有的资金。也有的学者认为沉淀资金保管合同为混藏保管合同,沉淀资金的所有权仍归属于买方,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使用。返还时只需返还同等数量、种类的货币。

(二)备付金利息问题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钱应不应该有利息?如有利息属于谁所有?有学者认为,在目前监管不力的情况下,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发放利息可能会引起资金大量涌入,带来新的风险,因而不适合分配利息。但问题是这些资金是存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上,那么也就会出现存款的利息。以支付宝为例,虽然支付宝沉淀资金的流动性很大,但是就一定的数量来看是相对静止的,也就是说会有一部分资金始终留在支付宝的银行账户中,在非挤兑的情况下,这笔资金完全可以以定期储蓄或其他投资形式为淘宝所使用,并带来数量可观的法定孳息。

如果第三方支付不向客户支付孳息,那么孳息去向就只有三种可能:一种是银行协议提供无息专用存款账户;二是银行占有了该部分孳息;另外是用户资金产生的孳息被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取了。后种可能性很大,一旦用户数量急剧增长,巨额资金深沉将带来客观的利息收入。支付宝总裁邵晓锋对于其沉淀资金及利息收入的解释是:“对于客户交易保证金,支付宝完全按照‘专户专款专用’的金融标准进行管理,并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进行监管,后者每月出具资金托管报告,公众可以查阅; 而对于支付宝中沉淀的客户交易保证金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则都以‘应付账款’的形式放在相关银行账户中,支付宝并未将其作为收入进行使用。”由于目前相关的政策还没有出台,并不知道这笔利息究竟应该归谁所有,所以也不去动用这些利息。而根据国际惯例,第三方支付服务中产生的利息都是归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有,比如美国的PayPal,客户备份金产生的利息均为PayPal所有。

对于备付金利息问题,《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利息归属的问题,其第三十五条规定:“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虽然这是监管部门首次明确备付金的利息归支付机构支配,表面看似学界之前一直讨论的备付金利息归属问题在该征求意见稿中终有定论,但利息归支付机构支配这种方式是否合理呢?这有待商榷。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法律困境的突围

(一)备付金的归属

首先要明确备付金的性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其性质应该定性为第三方平台代为支付给卖家的货款,并非提供给平台营运商使用的资金。

其次是备付金的权属问题。虽然在理论界关于这个问题仍有争议,但本文认为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操作更符合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的现状。实践中,类似支付宝公司等营运商也将该资金独立于公司自身的营运资金银行账户,单独设立了托管账户来存放这些资金,性质上类似于一种信托账户,而支付宝公司类似于受托人的地位。好比储户把钱存于银行,主流观点也是认为应把所有权归于储户。故本文认为,对于滞留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而形成的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只能暂时代为保管,并不相应取得该资金的所有权,所有权仍然属于消费者所有。这样更顺应我国甚至国际在这个领域的发展潮流。

(二)利息的归属

笔者认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而法定孳息的权属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实践中,第三方支付通常会在服务协议中申明公司不负责提供备付金孳息。例如支付宝协议:“您同意,本公司无须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孳息”。以支付宝为典型例子可看出,一般第三方支付平台都会有这样的声明条款,遵循了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原则。若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没有这样的条款,按我国向来的交易习惯也应推定孳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这样的做法既符合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从美国PayPal的例子看出,也算是和国际交易习惯接轨。

况且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第三方可以从沉淀资金中获取利益抵扣经营成本,如果强制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该利息归属消费者,势必会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相关托管银行的运营成本,不利于相关产业发展。就是说沉淀资金的利息是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来确定归属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交易习惯属于第三方平台所有。

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企业预算 管理制度 管理价值

青松建化公司是一个以水泥、建材、化工为主体的综合型工业企业,2003年7月24日,成功发行上市6000万股A股股票; 2006年12月,被列入国家水泥工业结构调整60家重点支持大型企业(集团)。

一、搭建预算管理组织,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完善资金预算体系

(一)建立预算管理组织,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公司自2004年成立了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季度、月预算调整与执行检查、分析、总结等工作。相继制定和完善了《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修改了《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制定了《集团公司应收账款与债权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负责向预算编制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对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和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专业评价和审核。

(二)完善预算考核体系,建立预算考核机制

集团公司根据市场形势和经营环境变化等因素,为了及时科学合理地调整预算,建立了每月3日的资金预算审核会、每月9日的预算执行与差异分析会等例会制度。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结合经营实际,按照程序调整预算并予以下达,实现动态管理。

为了确保预算指标的全面完成,年初,由集团公司总裁与各经营单位厂长、总经理签订“经营预算目标合同”,建立了逐级预算执行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单位评优奖先、领导晋级与年薪等相结合,做到以数据说话,按业绩设赏,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预算执行管理体系。各单位与分厂、车间、部门签订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将年度经营与财务预算指标转化为产量、质量、消耗等定额指标,并层层分解、细化、落实到企业领导层、管理部门及车间、部门、班组和关键岗位。

二、突出资金收支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率

(一)强化资金收支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企业集团实行全面的资金计划管理,全力推行“以收定支、量力而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收支预算制度。建立了以年度经营目标为导向,以生产消耗、管理定额为依据,以提高资金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为目标的资金收支预算机制,明确了各级用资的范围、权限、额度,按预算并执行资金支付。

严格资金收入和支出监控,提高集团公司资金效率,按照《资金管理集中办法》,集团公司对各分公司所有资金收入全部交存内部结算中心账户,所有的资金支出均通过结算中心统一支付;异地分公司根据实际通过结算中心将内部账户资金转入基本银行账户进行支付。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收入交存集团公司批准开设的银行收入账户;资金支出只能通过集团公司批准开设的银行支出账户支付,从而加大了对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的监控力度。

(二)考核应收帐款限额预算,降低营运资金风险

为了保障将营运资金的风险降到最低,集团公司成立了清欠领导小组,制定了《集团公司应收账款及债权管理办法》、《应收款项清欠奖罚办法》,对各单位应收账款进行考核。每年年初制定各经营单位应收帐款限额预算,由“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分阶段、按月、按帐龄下达清欠指标。明确应收款项及债权的划分、责任主体、清欠措施及奖罚办法,加大欠款回收率和实现销售收入双考核,将应收账款分为职务销售和非职务销售,对职务销售产生的经济责任个人承担15%―20%;非职务销售产生的经济责任个人承担30%―50%。

(三)规范投资预算审核程序,加大项目投资预算监控

制定了《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具体会计核算处理办法》、《项目资金支付流程》、《项目物资收、发、存核算程序及办法》等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把项目投资预算纳入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范围。

严格规范项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项目部根据各子项合同及工程进度,每月报告资金预算,经集团公司资金审核小组按照“以合同为依据,与进度相匹配”的资金支付原则核批后,由项目部按预算提出付款申请,报集团公司财务部、财务总监审核、总裁签批后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预算体系,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

青松建化是一家以水泥、建材、化工、发电、运输为主业的综合型企业,今后,集团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和夯实计量、标准化、定额消耗等基础工作,依托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提高预算目标。

(二)整合公司资金资源,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集团公司以集约化管理思想为指导,以资金管理信息化为依托,建立与集团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资金集约化管理体系。通过应用网上银行,利用“资金池”等实现对所属各单位的资金收拨,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和内部贷款制度,利用利率杠杆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率。

(三)实施信息化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两法一指引;企业集团;监管当局

中图分类号:F830 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3-9031(2010)12-0051-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12.13

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的余波未平,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实行全流程风险控制,强化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连续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两法一指引”)[1]。“两法一指引”的和实施是对我国银行业信贷资金支付管理的一场重要变革,而企业集团作为信贷资金的最大客户群,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那么采取何种措施以减小这种不利影响自然成为企业集团所关注的重点。

一、企业集团的特点

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大型法人企业联合体,其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组织形式为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它们在产权关系、契约等力量的作用下联结成为一个企业集团。

二是组织结构具有多层次、立体型的特点。企业集团多是通过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方式形成的。企业集团是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从这个角度上说,企业集团的多层次结构表现为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一系列的多层次结构,企业集团少的有二、三层,多的则达六、七层,从而形成立体型的企业网络。

三是以资本联结纽带为主,多种联结纽带并存。资本纽带使各成员单位间建立起最为持久稳固的关系,同时也是其它联结关系的基础。在资本纽带的基础上相互建立起人事纽带、技术纽带、信息纽带以及文化纽带等多种联结纽带,使各企业融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是采取多元化经营。企业集团形成的动因之一就是为了抵御日益增加的市场风险,提高竞争能力,获得更多的市场营销机会。因此,企业集团在其形成过程中成为具有生产、流通、科研开发、多角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等多功能的综合体,目前世界各国企业集团大多采用相关多元化经营。

五是产业与金融相结合。企业集团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许多企业集团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核心,还有许多企业集团资金融通的需要,经批准在企业集团内部建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就是产业与金融相结合的一种形式,产业与金融相结合是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2]。

二、“两法一指引”的推出和实施

1.两法一指引”的和实施。银监会分别于2009年7月18日和7月23日下发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随后又于7月30日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年2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宣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至此,包括此前已经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在内,标志着统称为贷款新规的“两法一指引”开始进入全权实施阶段。

2.与原有制度的对比。“两法一指引”前正式实施的贷款类管理制度主要有三个,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的《贷款通则》①,以及银监会2008年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2007年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贷款通则》出台后,各行都根据其规定,制订了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本文比较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对两家银行的规定与本次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了对比,主要的不同点有以下两点。

一是账户管理。“两法一指引”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即可办理贷款开户手续,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多次将贷款转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在此账户中支用贷款。”[3]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没有特别要求,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建设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操作中也未非常严格执行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规定[4]。

二是受托支付管理。“两法一指引”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受托支付管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其实质就是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也要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具备所列条件之一的贷款资金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②。而类似规定在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办法中未作具体要求,两家银行的办法中对贷款用途也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如建设银行规定“不得将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作为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使用”;工商银行规定“借款人应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两法一指引”对企业集团的影响

企业集团具有与单个企业显著不同的特点,“两法一指引”的和实施将对其带来不同于一般单个企业的影响。

1.放慢企业集团扩张速度。企业集团新建、扩建项目贷款大部分符合《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的项目融资,即企业集团大部分新建、改扩建项目贷款需要遵循《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而这与大部分企业集团近年来以较少资本金撬动大量银行贷款进行新建、改扩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资产负债率较高的现状不符,如严格执行新规定,就需要项目资本金按时到位,相应的可能放缓集团公司的扩张速度。

2.增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费用。“两法一指引”正式实施后,从短期和单笔贷款来看,因按需提取可能会起到部分节约财务费用的作用,但其严格的专款专用要求将迫使各单位申请更多的贷款资金,降低资金流转效率;从长期来看,会增加各家单位的财务费用。

3.造成一定的融资困难。“两法一指引”中要求贷款人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才能取得贷款,因此,各家单位“借新还旧”类的流动资金贷款将更加困难;对于一些未核准项目来说,取得项目搭桥贷款也将变得比较困难。特别是在融资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企业集团取得贷款将更加困难。

4.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加大。“两法一指引”实施后,对于缺乏流动资金的企业集团来说,如各家单位不能及时将款项支付到收款方,可能造成资金链条的断裂,直接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5.削弱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力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银监会近年来要求中央企业强化资金集中管理的精神相违背。国资委要求强化中央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鼓励成立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担着“归集内部资金、服务集团发展”的功能定位,其运营资金均来自集团内成员单位。“两法一指引”实施后,一旦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广泛应用,企业包括融资资金在内的所有资金就将分散在各银行回笼、周转,大大削弱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力度。

5.预算管理需更精准。“两法一指引”中提出的按需提取的原则以及必须向贷款行提供相应单据才能支付的要求,与原有的贷款资金一次性提取相比,对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也要求企业集团的预算管理要更上一台阶。

四、企业集团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1.整合企业集团现有的内部资源。企业集团应对企业集团内部的单位、账户、资金进行彻底稽查,整理现存的网络外账户和资金,将原有分散的账户和资金尽可能的进行整合。此外应建立账户管理和资金集中的长效机制,对新账户的开立、贷款资金的发放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遇有新的贷款账户开立,优先考虑由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者组织银团贷款。

2.统一企业集团融资管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企业集团应统一整个集团一定量贷款额以上的融资安排,在增加与银行谈判筹码的基础上,争取成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和行,即将集团公司融资管理权统一上收,成员单位所有的融资需求由特定的融资管理部门统一调配,每一份贷款合同的签订均需经过审批,在合同条款里争取对成员单位和集团公司整体有利的条件。

3.加快企业集团信息化建设。企业集团应积极探讨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作为银团贷款行的可行性,并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公司作为第一行,自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辅助行,共同完成贷款支付、监管。通过信息化建设,财务公司实现部分承担银行原有的贷款贷后管理职能的目标,也减少监管当局对贷款资金由财务公司上收后可能流向不明的担忧。

4.拓展多种融资渠道。企业集团一方面应从融资来源上下功夫,考虑除银行借款外的其他融资,如公司上市、发行信托计划等;另一方面应深挖负债融资潜力,争取长期、稳定的融资来源。

5.做好筹融资预算。企业集团应着手进行筹融资规划,尤其是新建项目,必须提前做好与项目进度相应的筹融资计划,安排好提款进度,保证项目不因贷款资金未及时到位而影响进度。

6.与各家银行总行沟通协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均规定“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因此大型企业集团应积极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总行就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事宜进行沟通,及早获得银行方面的信息以便找出应对措施。

7.争取监管当局的理解。企业集团应积极向监管当局和国资委呼吁考虑企业集团整体的生存发展,正确理解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作用和意义,不要将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简单等同于贷款资金挪用,积极争取监管当局同意由企业集团下属财务公司协助贷款行进行贷款资金的监控,财务公司在其中担任“监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R].2009.

[2]龚庆.根据三办法一指引完善贷款管理[J].中国农村金融,2010(6):75.

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现状;对策

1.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现状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的网民数量迅速增长,电子商务也进入到越来越多人的视线中。作为电子商务重要环节的第三方支付也受到了各方的密切关注。第三方支付是以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与国内外各大商业银行签订协议,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一种网络支付模式,在交易双方间建立了一个公共的、可以信任的中介,满足了电子商务中买家和卖家对信誉和安全的需求。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支付模式,成功的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建立起一座信任的桥梁,它的独特优势使其在短时间内得到蓬勃发展,形成强大的资金规模。根据艾瑞数据分析,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12.9万亿元,同比增长54.2%。在未来的发展中,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将增长平稳,预计到2016年,整体市场交易将突破50万亿元。2010年6月,随着央行正式对外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的身份问题得到解决,随后,央行颁发首批业务许可证,支付宝、拉卡拉、快钱、汇付天下等27家企业顺利获得第一批支付牌照。目前为止已经有100多家企业获得支付牌照。目前,支付宝以略超50%的市场份额大幅领先国内其他对手,第二、第三位分别是财付通和快钱。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率相关数据如图1所示:

2.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第三方支付前景广阔,潜力无限,但是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第三方支付也清晰的暴露出其在法律、盈利模式、资金、产品竞争、业务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挑战。

2.1 法律问题

一直以来,如何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行界定是对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监管的首要问题,也是阻扰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一大问题。由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过程中涉及用户资金的结算和一定时期的资金代管,担保等类似于金融业务的活动,使得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法律地位难以准确定位。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除银行外其他非金融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办理资金结算。尽管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运营商始终称自己为中介方,但实际上这些公司从事的业务已经近似银行的业务。

从民法角度来看,客户的备付金机器孽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都有待得到相关法律的保障。央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由财产,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备用金。但是该办法并未对孽息做出规定,支付机构将客户备用金存入银行,必然会产生利息,因此孽息是真实存在的。然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对客户支付孽息,针对这一法律风险,立法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此外,对于客户的个人信息,央行《管理办法》要求互联万第三方支付机构妥善保管客户基本信息,然而多数支付机构处于销售和奖励的需要或纰漏会对客户用户身份数据进行综合统计,这又是一民法风险。

从刑法角度来看,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回扣、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另外,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跨国业务也必然成为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然而,一旦形成国际平台,国外热钱即可进入我国,赚取巨额利润。

2.2 资金非法套现和转移问题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特点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的去向和来源,套现,洗钱等将会成为第三方支付服务正常经营的最大威胁。套现使得银行的利益受到很大侵害,由于在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当恶意套现者通过虚假购物的形式在第三方支付工具上进行透支刷卡时,交易资金由信用卡账户进入第三方虚拟账户,形成一个虚拟交易,随后,只要按照正常的交易流程预付款、发货、收货确认、申请提现,钱就顺利的从信用卡转移到借记卡当中并且不用支付给银行任何取现的费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多方造成巨大损失。而由于网络的隐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更使得利用网络洗钱的不法分子肆无忌惮。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结算业务时,掌握着客户的支付指令,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成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使得整个交易过程游离在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即使这两个交易过程发生在同一银行系统,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的因果关系,从而任何人只要注册了虚拟账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可以方便隐蔽地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1]。

2.3 盈利模式问题

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入行门槛较低,但是入行之后,后期维护成本较高,而且,目前,该类企业盈利模式单一,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盈利方式是与银行确定一个基本的手续费率,交给银行,然后,在这个费率上加上自己的毛利率,向客户收取费用。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只负责资金流的运行,并没有完全实现与其它行业的整合,服务特色不够鲜明,那么,为了抢占更多的客户,绝大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所采取的手段是将向客户的提成份额一降再降,甚至出现零利润甚至负利润[2]。这样的盈利方式,极易形成恶性竞争,阻碍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剧,外资银行的进入也使得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和挑战,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各银行势必会把目光投放到电子支付这一极具潜力的市场上,如果商业银行摒弃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联合而直接全面的涉足电子支付领域,那么面对同行和银行的双重竞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生存环境将更加的严峻。

2.4 安全隐患

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数都提供多家银行的网银接口,如果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技术不过关,一旦网络服务器受到攻击,网络中存储和传递的数据被盗取、挪用、篡改、删减,都会造成对客户群体的巨大伤害,造成客户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一些支付平台由于投入成本的限制,在设计上仅在自身网站输入账号密码就可以实现支付,而不需要跳转至银行支付页面,这就造成了客户资料在第三方支付网站数据库中的记录,一旦这些资料泄露,影响将会非常重大。因此,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他们在技术上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辨别规避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一旦出现问题造成损失,进而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根据艾瑞咨询调研数据显示,央视2009年3.15晚会对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行业安全隐患的曝光内容让网民记忆深刻,有36%的被调查者认为这是他们最关心的内容。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是用户使用其服务的基础。一旦重要信息,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被泄露,将给用户带来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网络系统安全、防灾、防病毒问题也是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最关心的问题。

3.电子商务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对策

3.1 健全和完善第三方支付法律法规制度

从法律层面上看,法律应当赋予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范围和职能做个明确的定位,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

2012年10月央行上海总部巡视员兼金融服务一部主任孙辉在“第九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上透露,正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办法将陆续出台;而此前,央行已出台了非金融支付、非金融机构支付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我国信息化建设起步晚,与之对应的法律条文也不够完善,建立健全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也会是个长期的过程。

3.2 加强市场监管机制保证资金运营安全

第一,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设立保证金制度。制定科学、规范、合理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根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组织规模、管理和运行情况,收取数额不等的保证金,以确保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沉淀资金的安全,以及避免道德风险的扩散和金融损失的蔓延扩大。

第二,建立自有资金与客户结算资金分离制度。仿照证券机构的运营模式,客户结算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专户核算、单独设账,便于对客户结算资金的统计,以及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情况的了解掌握,便于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建立客户结算资金的准备金上缴制度。第三方支付公司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结算资金准备金上缴比例,向人民银行提交足额的客户结算准备金,以规避风险爆发。

3.3 加快进行产品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在一些传统银行涉及不到的领域,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可以协助、甚至代替银行开发多种金融产品,不断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同时开展多业务、多银行、多渠道的服务创新。如与多家银行进行连接,提供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短信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终端等多种支付方式,成为银行、银联在线支付的补充形式。除此之外,各大第三方平台之间也可以相互合作,做成一个大的统一支付接口,形成一个事实上的行业标准,在与银行的竞争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3]。比如淘宝旗下的支付宝现在已经独立,并且也支持其他各大电商平台的支付业务。腾讯旗下的腾讯电商也采取了相同的运作模式。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无论是B2C、B2B、C2C领域,扩大与其他各电商平台的合作,抢占潜在客户群,都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可以依托自己强大的IT、电商,财务、咨询等专业人员,为用户提供传统银行不愿提供的或提供不了的增值业务,如:财务报表、数据分析、管理咨询分析等,以增加自己的赢利途径,吸引更多的用户,从而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3.4 落实网络安全措施

和其它支付系统一样,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必须采用一定的加密、认证等措施以保证支付过程中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交易的不可抵赖性和身份的真实性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来保证交易的顺利实施。综合考虑实施过程中的复杂性以及安全需求,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客户端和第三方服务器端,第三方服务器端和银行网关间都可以采用SSL协议来确保通信不被攻击者窃听,并通过引入公钥基础设施PKI对通信实体进行有效认证。

参考文献:

[1]綦宁.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现状与发展策略[J].中国金融电脑,2008,11:73-75.

[2]娄策群,刘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用现状及利用策略[J].图书情报工作,2010,14:

131-135.

[3]李娜.探析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现状与发展前景[J].电子商务,2012(05):45-46.

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范文5

互联网金融 支付安全 第三方支付 银行支付

1 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

互联网行业时刻在变化,它一直在和各行各业进行融合创新。互联网也在改变着金融业,传统金融行业随着技术的变化不断地发展。我国传统金融业信息化发展的进程是一个金融互联网化的过程。从1993年的金桥金卡工程,发展到1995―1998年的网络银行、网络保险和网络证券。从1997年中国各大银行推出服务网站和网页,到中国保险公司推出的信息网、证券网网上交易系统。2010年和2012年中国各大银行推出智能手机客户端服务平台,2013年招商银行推出微信服务平台。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技术手段的不断丰富,金融业信息化的进程在不断地向前发展。然而,由于传统金融业具有垄断的性质,信息化进程发展较为缓慢。

互联网行业不断发展、迭代迅速、充满创新。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进程是一个互联网金融化的过程。这个过程的起源是1998年的美国易趣第三方支付,2004年中国阿里巴巴推出支付宝、2007年上海拍拍贷公司推出国内首家P2P纯信用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2009年阿里巴巴推出阿里小贷,2012年点名时间推出众筹的智能硬件平台,再到2013年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以及各个公司推出的金融服务。这是一个从小额的支付到大额的货币开始进入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也是一个互联网向金融行业渗透的过程。

从以上2个方面可以看到,整个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化的进程很慢。然而,互联网金融化则是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

2 互联网金融发展特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从跟随模仿向探索创新驱动转变。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等都是模仿国外的企业。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在本土化改造过程中考虑了中国的国情,通过互联网思维方式考虑用户体验,采用模仿的策略使其发展呈现良好态势。另外阿里巴巴、京东、百度等具有代表性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积极创新,在各自的平台上推出了有特色的金融服务。

新兴的企业和传统的企业相互竞合。各行各业都在思考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下如何拥抱互联网,使自己的行业与互联网有更好的融合,从而改变整个经济的发展方式以及传统产业的发展趋势。新兴企业和传统企业存在双向进入的特征,例如阿里和腾讯在申办民营银行,传统的金融机构在开展P2P网络带宽等新业务。这些企业彼此之间也在进行一些业务合作和组织方式的融合,在业务合作方面出现了基于电子商务的新险种(运费险)和基于第三方支付的货币基金(余额宝和理财通),在组织方式融合方面阿里、腾讯、中国平安等成立了众安保险。

3 支付安全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新发展层出不穷,其中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就是账户支付的安全。无论是在传统的互联网行业,还是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账户支付安全永远是一个核心问题。

互联网金融应用账户表现形式: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基金账户、保险账户、虚拟货币账户(例如Q币账户、比特币账户)等。互联网金融应用使用的资金最根本来源于2类账户:

银行支付账户:指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例如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等,主体是银行企业。

第三方支付账户:指付款人在非金融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例如支付宝、财富通,主体是第三方支付企业。

无论是银行支付的账户还是第三方,要完成交易需经过的生命周期流程为:账户开设、账户登录、账户审核、账户资金转移和账户资金清结算。在这个流程中,银行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户不同的环节在于账户开设与账户登录阶段。传统的金融业都是通过柜台进行操作,而第三方支付赋予用户线上操作的权限,账户登录审核通过后成。因为第三方支付往往额度较小,所以其账户开设阶段的安全性尚可接受。账户支付主要集中在账户资金转移和账户资金清结算2个环节,会采用一定的安全技术手段和措施。所以账户安全贯穿账户完成资金交易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其中支付安全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问题。

4 互联网金融发展推动下的支付安全技

术和威胁

支付安全与终端、网络、业务应用的安全有关,涉及的关键要素包括:数据安全、应用安全、平台安全、网络安全、终端安全和用户安全。在用户安全方面,一些用户登录的账号、密码会被盗用或冒用;在终端安全方面,PC和移动终端软硬件的后门漏洞可能植入病毒和恶意代码,PC和移动终端可能存在的病毒和恶意代码等都可能会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网络安全威胁来自在传输网络中业务数据和信令数据的窃取或篡改;平台安全威胁是指部分平台存在从互联网入侵和被控制的危险,如果平台有了漏洞,黑客攻击到后台的平台,平台或会瘫痪;数据安全就是交易账号和密码的盗用以及保存的用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存在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例如用户存在终端或平台上的一些应用数据、用户数据、业务数据的损失,都有可能会对支付安全造成影响。

支付安全需要保证用户的身份认证唯一、交易准确无误以及数据传输和存储的安全,它将涉及终端、网络、业务应用等很多因素。账户安全技术解决方案有以下几个部分。身份认证要有多重用户名和密码、U盾、校验码、短信验证以保证用户安全;目前采用可信终端技术保证支付安全,终端实现可信区域,在可信区域使用支付应用,与普通应用进行隔离,在硬件、操作系统、应用安全方面采用安全加固措施。如果是普通终端可采用操作系统加固、应用软件安全检测、安装防病毒工具等方式保证终端安全;网络安全方面,通过网络安全防护和网络加密传输等保证支付安全;平台安全方面,为了防止黑客攻击,可以对平台进行风险评估,采用部署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等安全防护措施;应用安全方面,客户端和服务器采用SSL加密、日志审计等保证安全;数据安全一般通过数据的加密、存储、传输和备份实现。

5 国内外支付安全监管政策和现状

对于支付安全不同的国家有各自的监管政策。韩国对所有从事支付业务的企业都实施强化准入条件的许可证制度并要求其接受金融监管委员会的监管,而且在保障交易和数据安全方面制定了明确的法律条文。日本是移动互联网比较发达的国家,其移动金融是发展最早也是最成熟的。这得益于日本宽松的金融管制政策,它允许运营商开展多种模式的支付业务,并且属于各个经济产业省管辖,央行则侧重对资金安全的管理。欧盟委员会正式的《电子货币机构指令》覆盖已出现的大多数电子支付工具,包括电子钱包方案、充值卡、账户、互联网支付机制等,说明提供这类电子支付服务需要普通的银行执照或申请ELMI执照,这相当于准入资格监管。在美国,非金融机构被允许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大多受到货币转账等法律监管,有资本金、储备金和执照方面的限制,还会受到金融隐私、反洗钱等法律的约束。

我国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起步较晚。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才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此之前非金融机构都是监管的灰色地带。2010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使得各个企业的金融业务合法化。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交易和数据保护的要求。《管理办法》的第五章――“风险管理”,规定了信息和数据安全要求,《指导意见》的第三章――“保障信息与信息安全”,规定了交易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并要求要对客户信息保密并防止信息泄露。另外,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移动支付系列标准,对于移动支付从安全模块到网络传输和应用平台的整套方案都作出了技术要求。同时,工信部也了移动支付部分标准,包括总体安全、手机终端安全等要求。这些办法和标准为电子支付的安全提供了技术依据。

6 我国支付安全发展存在的监管问题和

建议

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支付安全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电子支付过程的参与者包括消费者、商户、移动运营商、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和银行。针对这些对象和整个过程的安全制度不够明确,安全标准实施后的监督力度不足,安全监控体系尚未建立,各环节安全风险防范不够。促进我国支付安全发展的建议如下:

(1)在政策方面,希望政府能够细化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账户安全方面的政策,并对账户、交易和数据安全保护的要求进行监督和实施。

(2)建立覆盖整个账户、业务交易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实施监督机制,落实内部控制考核,确保账户、业务交易环节操作的规范性。

(3)远期来看,我国应当积极开展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研究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强化对交易双方的信用分析。同时对已有的信用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的共享,对失信的单位或个人及时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实现动态的以减少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移动支付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 曹红辉. 中国电子支付发展研究[M]. 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8.

[2] 李俊. 中国移动支付产业发展及监管策略研究[D]. 北京: 北京邮电大学, 2009.

[3] 中国人民银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Z]. 2010.

[4] 中国人民银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Z]. 2010.

公司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法律监管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社会生产的电子化,1996年美国产生了第三方电子支付。尽管我国的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产生于1998年,但是直至2004年12月,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才真正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所谓第三方电子支付,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运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等技术,将电子商务交易的买方、卖方以及商业银行连接起来,为交易双方的在线交易提供资金的在线支付、清算和统计等服务,实现电子商务与金融的紧密协同。一直以来,网上支付的安全性以及信用问题都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由第三方在线支付企业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资金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使电子商务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尽管第三方支付的应用极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其广泛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支付机构涉及的信用卡套现、洗钱、沉淀资金的问题长期以来受到诟病,对于前二者而言,相关监管机关协同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在制度层面对此进行了一定规制,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对于沉淀资金的运用和监管问题却一直未能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沉淀资金涉及的问题当属财产法上的问题,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统一监管。巨额沉淀资金是如何形成的?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企业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消费者的资金划转行为是否导致该资金所有权的转移?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否使用沉淀资金?同时,该部分巨额沉淀资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应当归属于消费者还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何对沉淀资金以及其孳息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只有尽快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并充分平衡法律公平和交易效率,才能在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的同时,将沉淀资金的效用发挥到最大化。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成因分析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的定义,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将这部分资金称为客户备付金。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在交易买方和买方之间设立过渡性账户的方式,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应收和应付款项在其平台上产生可控性停顿,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再行决定资金的去留。这种“信用担保,二次结算”的模式,使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上产生大量的沉淀资金。对于该沉淀资金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在途资金和支付工具吸存资金两种。

(一)在途资金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在途资金的形成是“二次结算”模式的必然结果。在该模式下,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中提交订单后与商品销售方达成交易并进入付款环节。在消费者付款时,并未将货款直接汇入销售者账户,而是将款项汇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安全账户中,只有在消费者收到商品并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划转款项的通知后,第三方支付机构才将货款从其安全账户中汇入至销售者账户中。在这一流程中,消费者将资金转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安全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资金汇入至卖方账户之间存在时间差,即在途时间,在途时间越长,则在途资金积累越多。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保障线上交易的安全而采用“二次结算”的模式,必然导致资金在支付机构中停留而产生在途资金,在途资金是沉淀资金形成的最主要的原因。

(二)支付工具吸收存款

除消费者在完成交易过程中将货款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外,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会为消费者提供账户充值服务,以便消费者在未来的交易中能够快速便捷地完成支付。这部分吸存资金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另一重要来源。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亦发展迅速。研究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达到80767亿元,预计2018年交易规模将超过20万亿元。1以支付宝为例,截至2014年3月31日,支付宝的总支付金额达到了6230亿美元,约合38720亿元人民币,日均支付量达到106亿元人民币。假设按照7天的交易周期计算,由此产生的沉淀资金将超过700亿元。如此大量的资金,其权利归属和利息收入自然会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因此,厘清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已经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法律权属

关于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法律归属,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进行直接的明确规定,学术上也存在一定争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对于客户备付金的法律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指出,消费者为完成电子商务交易将资金汇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安全账户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资金所有权的移转,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权未经用户的同意而擅自处分该资金。尽管该管理办法对于客户备付金本身的权属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这笔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法律权属问题,管理办法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权属,《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规定。依据该意见稿中的风险准备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客户备付金产生的利息“可以划拨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然而该规定在理论上并不合理。依据前述管理办法,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权当属消费者所有,根据民法原理,该客户备付金产生的利息同样应当属于消费者所有,这就与存管办法意见稿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而在其后正式颁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回避了这一问题,对于客户备付金利息所有权归属并未进行明确规定。正如前文所述,沉淀资金的主要成因是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付款过程中的在途资金,因此明确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沉淀资金权属的前提。

(一)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何种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面消费者将其资金划转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安全账户的行为,二者之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当消费者确认收货并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确认付款的通知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该笔资金汇入销售者账户时,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以支付宝为例,在支付宝和消费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支付宝公司明确指出其为用户提供的是“贷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一方面,支付宝对用户向账户中充值的款项进行保管,另一方面支付宝公司依据用户委托,为用户提供代为收取款项以及代为支付款项的服务。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当用户将资金划转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安全账户中时保管合同成立。因为该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资金,标的物在性质上属于种类物,因此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形成的资金保管合同属于以种类物为标的的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合同。

(二)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法律权属

诚如前文所述,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形成的是资金的保管合同关系以及代为收付款项的委托合同关系,基于此笔者认为,由网络用户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以及用户向账户充值形成的吸存资金构成的沉淀资金,不能认定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而是由其代用户保管的款项,沉淀资金在法律权属上应归于用户所有。以支付宝公司等为例,在实践中,第三方支付机构通常通过单独的托管账户来存放这部分资金,并与自身营运资金账户严格区分。

在确认沉淀资金的法律权属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原理即可确认沉淀资金利息收入的所有权。该部分利息收益在法律性质上系沉淀资金产生的法定孳息,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对孳息的归属进行了规定,沉淀资金产生的孳息应当归原物的所有人,即用户所有。同时,因用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形成的是资金的保管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保管人在返还保管物时应一并返还保管期间产生的孳息。综上,笔者认为在理论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应当归于消费者所有。

尽管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所有权归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所有符合民法原理和交易习惯,然而在实务中将该部分利息收入分配给用户却存在许多问题。这是因为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安全账户上沉淀资金数额巨大,由此产生的利息收入数额也不容忽视,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用户数量巨大,若将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逐一分配给用户,每一位用户实际能够分配到的利息收入却很小,甚至是微不足道。如果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如此逐一返还的话,其操作成本可能远远超过利息收入本身。

四、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监管

沉淀资金形成于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之中,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资金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沉淀资金及其产生的孳息应当归属于消费者,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随意使用消费者的资金。但是,诚如前文所述,如此巨额的资金限制,造成使用效率低下同样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如何有效的平衡交易资金的安全与效率,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沉淀资金管理制度,并且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纵观全球,各国对于沉淀资金也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模式,其中比较完善并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和欧盟的监管模式。

美国的网络支付体系发展属世界前列,在立法方面上,美国国会颁布的《电子资金转移法》、美联储颁布的E条例和D条例以及美国统一州委员会颁布的《统一商法典》共同形成电子支付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对象包含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护对象从大额电子资金转移业务人到小额电子资金划转的消费者。在监管体制方面,美国将电子支付业务视为货币业务,进行了联邦监管和州监管,核心部门还是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其对第三方电子支付交易的过程进行重点监管。在联邦监管层面上,FDIC的存款延伸保险制度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监管的核心制度。依据美国银行法的规定,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均必须加入存款保险,并接受FDIC的监管。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性质上被认定为非金融机构,则其并不能直接加入存款保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FDIC建立起存款延伸保险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消费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沉淀资金存放在制定的银行账户中,而该银行又在存款保险体系之内,这样就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消费者的资金间接参与了FDIC的保险,保险金额最高10万元,保费由消费者资金利息承担。存款延伸保险制度巧妙解决了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权属问题,同时当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沉淀资金出现问题时,消费者的资金能够通过FDIC的保险得到一定保障,降低了资金风险。除联邦层面监管之外,各州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具体业务层面上对其进行具体监管。

欧盟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法律监管体系由《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和《电子货币指引》、《电子货币机构指引》共同构成。在欧盟的法律规定中,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在性质上被视为类似于银行等机构,并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支付业务时必须取得银行或电子货币公司的营业执照。欧盟成员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也需要在中央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同时为了对其沉淀资金进行有效监管,法律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专门账户上存入足够比例的准备金,如此来应对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对比美国与欧盟的监管制度不难发现,二者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沉淀资金的态度相似,均将其视为存款,并对其进行监管。

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主要规定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一方面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上的沉淀资金的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借助技术手段防止其被非法挪用,但是另一方面,对于这笔巨额资金产生的巨额利息收入的法律权属却不置可否,也未能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在备付金存管制度中更是存在限制消费者获得其资金利息收入的嫌疑。美国最具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是paypal公司,该公司为客户设计了可选择的多种资金管理模式。一方面消费者可以仅将资金存放在paypal公司,通过FDIC的存款延伸保险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未经消费者同意任何机构不得挪用其资金;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通过在paypal平台上购买基金的方式将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并享受基金收益。Paypal公司的这种模式与我国2013年6月推出的余额宝的运作模式具有一定相似性,余额宝的用户可以选择将其资金存放在基金当中并获得收益,余额宝亦借助此方式大大增加了其平台中沉淀资金的流动性。

当然,尽管我国已经出现了余额宝这样的新型管理模式,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平台中仍然存在大量的沉淀资金,该部分资金存放在专门账户中产生大量利息收入,对于该利息收入的分配和管理仍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认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法律公平和经济效率均不可偏废。诚然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依法理应当归属于用户所有,然而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逐一返还给用户无疑会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带来巨大的成本,甚至会阻碍金融创新和发展的进程。本文认为,美国FDIC的存款延伸保险制度比较合理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值得我国借鉴。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可以对其进行定期结算,并用这部分利息收入为消费者购买类似于美国的存款延伸保险,或者建立一个救的基金,当消费者资金受到侵害时,能够借助该保险或基金得到补偿。如此一来,便可以有效平衡用户资金安全、电子商务交易便捷以及金融创新之间的矛盾,实现共赢。

五、结语

沉淀资金的监管是第三方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必可避免的问题,对沉淀资金进行有效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在电子支付交易中,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形成的是资金保管合同关系以及业务的委托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由在途资金和吸存资金共同构成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的所有权无疑应当归属于消费者所有,而对该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笔者建议可以借鉴美国的成功模式,在我国建立起相应的保险制度或者救基金制度,在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的同时,促进交易的快速便捷以及金融、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本文项目:本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课题《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运作机制及其法律监管――探析“红包大战”背后的资本运作》结项成果,课题项目编号:2015S0610。

作者简介:朱庆玲(1991―)女,汉族,湖北黄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文天,郎泽宇,“第三方支付机构盈利模式创新――沉淀资金的公开操作”[J],载于《中国商贸》2012年第35期。

[2]苏晓雯,“第三方在线支付沉淀资金问题探究”[J],载于《武汉金融》2012年第1期。

[3]张泽斌,“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管理法律问题研究”[J],载于《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