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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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范文1

互联网金融发展缺乏外部的监管,其业务模式和产品种类和监管的规避性比较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公司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元化的业务主体给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政策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目前发展的线上业务中,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成为列税的一部分,第三方支付已经逐步改变以往不收费的经营模式。在2009年开始,国内知名支付品牌支付宝汇款开始实行收费,规定使命认证客户每月汇款金额超过5000元的额度之后,超出的部分每笔收取汇款金额的1.5%的手续费,其他支付平台也都陆续开始实行收费的模式。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

(一)防范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需要修补现有的法律漏洞,同时还需要根据新变化的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我们必须要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督部门以及相应的职责,界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范围。另外,还需要划定合法的业务范围,规范互联网金融提供从业资格,同时制定出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准则。

(二)需要加强沟通协调机制的有效建设进一步提高银行、证券、风险、税务机关以及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同时,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最后,对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的法律监管,行业协会还需要形成自律。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平台。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与管理方面相互监督、良性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建设。同时,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符合现行税收的制度规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另外,如果根究其业务范围进行归类,第三方支付应该属于金融经纪业务。因此,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支付业务收取的手续应该按照金融保险业税收取营业税。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度的规范化其中主要包括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制度、风险保证金制度、担保制度等。其中资金托管制度是借款方资金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网络贷款平台无权进行挪用。而风险保证金制度和信贷担保制度都是由独立担保公司对债务关系进行担保的,从而才能保证不良债务由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进行赔偿。

(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新型产品的税收政策研究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是有互联网和金融行业融合而衍生出来的新兴行业,现有的对互联网和金融行业的税收法规不一定能完全涵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新型产品和新型服务。中国税务机关也应根据行业的快速发展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对于某些现行政策里没有明确的业务进行完善,并形成针对行业体系的一整套税收法规。

三、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范文2

1.重点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

我们应该重点支持河北省的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P2P借贷,众筹融资等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的网络融资与网络融资平台等新型金融产业;网络征信平台,销售金融产品、科学管理财富,采掘加工一些金融大数据等;

2.以普惠金融为指导思想,促进社会共同繁荣

(1)坚持服务于小微企业,落实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主要的优势在于降低了小额金融的交易成本,将金融服务边界向下延伸,便利了交易活动、改善了居民生活。因此,坚持互联网金融产业服务于小微企业、家庭居民、创业投资等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领域,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增进社会福利,推进普惠金融实践。

(2)要制定产业升级计划,淘汰河北省的实际发展不配套的落实产能,并立足于做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要让互联网金融给河北省相关产业提供的金融服务更多样、更灵活;传统金融业、制造业、物流业、信息服务业要迅速与互联网金融产业实现融合发展。

(3)要鼓励并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并引入竞争机制,以促进良性发展。同时,政府的管理模式、思想观念等也应当不断创新,以适应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做好基础服务工作。同时还要注重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差异化发展,错位竞争,持续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3.加强政策支持,促进集聚发展

(1)要把市场的准入门卡不断放宽,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也在河北省的迅速发展。要做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金融业务备案工作,放宽部分企业金融业务的许可。要规范互联网金融产业商标的发展,同时为了突出互联网金融特色,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以互联网金融等词汇来命名,在这些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要主动提供一些便利政策,进行扶持。

(2)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倡导条件合格的企业主动在我省设立金融机构。积极鼓励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设立一些新型金融机构在河北省,如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

(3)出台相关互联网金融政策,鼓励并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出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要让它们在服务上不断进行创新,把金融服务的深度与广度全面提升。省、市两级政府在政策方面应对哪些持牌金融机构在省设立的金融机构积极进行支持。

(4)加大互联网金融产业财税支持。要促使哪些条件合格的企业主动进行一些相关认定,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等,并且应在财税方面积极给予他们优惠。探索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专项认证,享受专项财税优惠政策。(5)要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相关融资渠道不断拓宽。应积极设立一些投资基金以及天使投资基金等来鼓励人们进行互联网创业。鼓励互联网金融产业积极吸纳社会资本,将社会资本融入到企业中来,同时,也要仅仅引导并支持各类机构投资互联网金融企业。除此之外,还要鼓励有经济势力的企业积极挂牌上市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以在发展与推广金融业务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另外,要积极鼓励有理想、有抱负的青年才俊投入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创业中来,将助推互联网业发展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6)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集聚。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重点聚集发展在河北省各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要鼓励势力允许的市、园区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全方面科学性的定位,从中找准自身的特色及独有优势,并集中资源并采取各项有力措施,有针性地发挥自身优势,从而有力推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并形成地方优势。政府要在政策方面给予哪些优秀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相应支持。

4.鼓励研究创新,营造发展环境

(1)要把互联网金融人才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内的高级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以及互联网金融科研人员等金融人才,应按照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09】12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制定互联网金融专项政府奖励和政府资助基金,用于互联网金融中高端人才的激励。省内各类高等院校以及专业机构要重视培养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人才,对相关从业人员要进行必要的资质认证,要适当补贴一些必要的培训认证费。

(2)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冀建设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要让它们把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充分利用起来,对信用信息的记录、查询以及使用工作不断进行规范。要鼓励互联网信用服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研发一些信用产品,要不断创新它们的服务理念,要按规定给予哪些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做专业信用服务的机构相应支持。要促使互联网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合作,让一些信用信息能够实现互动互用的效果。

(3)鼓励互联网金融领域研究创新。要促使省内的各类高等院校、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以及一些持牌金融机构主动对互联网产业进行研究。省社科基金、省科技基金等省厅级课题重点资助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与转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成果,并设立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同时吸纳专业人才,努力打造互联网金融论坛在国内甚至在国际上都具备有一定影响力。

(4)促进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建设。鼓励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信用平台、客户资金存管(监管)、渠道营销、风控外包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要促使互联网金融产业形成一个联盟,要让信息技术手段与金融业务能实现彼此的融合运用。支持设立、发展提供数据存储及备份、云计算共享、大数据挖掘、信息系统及数据中心外包、信息安全维护等基础服务的机构,支持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5.以法治为基础,引导规范发展

(1)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针对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积极配合制定河北省的实施细则,探索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地方立法研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专利、软件、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机制,着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为重中之重。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础,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客户资金存管(监管)、做实各类准备金账户,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权益放在企业经营的首要重任。

(3)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互联网金融适当性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及产品认知、风险识别能力。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投诉渠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4)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合规经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尊重法治理念,遵守经营“底线”、政策“红线”。健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内控机制。切实提升自身风险防控能力。

(5)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工作,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洗钱犯罪、恶意欺诈、虚假广告、违规交易、买卖客户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6)支持开展行业自律与第三方监测评估。支持建立河北省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联盟,制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加强对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约束。

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范文3

【关键词】央行 互联网 金融 科技 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以信息化为支撑,网络技术是基础,最核心的支付结算都需要通过网络来完成,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也是金融,因此应当受到监管,并且应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按照职责分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负责金融网络的监管,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体制及强化技术监管既是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的责任,也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一、深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内涵的理解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会有失误和风险,对这个新生事物既要包容失误,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技术监管呢?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新的课题,从监管者的角度看,现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还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的支持。在这种状况下,首先,要鼓励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其技术失误,为行业新应用的发展要预留一定空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央行周小川行长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曾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要保持一个正常的心态和支持创新的理念。

其次,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交易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种类日益多样化,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因此必须尽快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2013年8月的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表示“怎么监管,谁来监管,还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和认证。”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需要在保护金融创新、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监管措施,这就要求在归口监管上要做出有效界定。根据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107号文件,网络金融监管由央行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应在央行牵头、统一协调下,按照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逐一落实监管主体及监督管理责任,进行适度的实时监管,防止技术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央行科技部门对互防网金融的科技监管工作要尽早提上日程。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机制

互联网的精神是“平等、开放、分享、协作”,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服务都显示出信息的透明性,这与金融机构科技部门对传统封闭式的金融网络监管方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同时技术进步与金融业务创新带来新风险和新机遇,需要互联网金融的科技监管部门转变思想,创新监管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监管机制上,应当立足于现有监管政策进行创新,改变分业监管模式,结合分业监管和监管两种模式的优点,建立全面覆盖的科技监管据体系:一是在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建立以央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部委联合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机制,通过统一互联网金融技术顶层设计,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标准,破除现有监管部门间及区域间的信息孤岛,推动监管部门跨部门信息共享;二是建立国内与国际间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合作机制,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界线,交易双方不再局限于国内,数据信息的交换处理以及风险控制具有国际特性,单独依赖一国的技术监管机构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服务进行有效监管,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国际合作,央行科技部门应加强与世行及其他国家央行的技术合作,从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数据交换、监管策略、协商机制等方面寻求统一的规范,实现国际间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沟通与协调;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机制,尊重互联网金融的开放精神,充分发挥已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委员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倡议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单位共同遵循相同的技术标准、信息安全和金融服务水平,增强自律意识,利用各成员单位自身资源和技术优势,以避免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滞后于技术发展的局面,减轻技术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压力。通过以上措施,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和网络通信技术,因此在未来的技术监管上应更多地通过信息网络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非现场检查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主要形式。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新业务技术管理

互联网金融业务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信息平台之上,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并通过网络进行匹配,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依托的是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靠的是服务创新。信息技术促进了通信网、互联网、广电网的三网融合,特别是移动化对碎片时间的利用,降低了时间成本、提高了效率,带来了思维和观念上变化,实现了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三流合一,为互联网金融数据的融合准备了条件,打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基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速度超出人们的预想,其对新信息技术的运用也领先于科技监管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范业务创新带来的系统性技术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也成为央行科技部门加强监管的重要环节。

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技术监管,央行科技部门应当把握:一是加强对4G、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新信息技术的学习掌握,了解新信息技术可能提供的应用或服务,做好相关技术储备;二是推行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技术审查制度,对于纳入央行监管的业务,要求业务提供方向央行科技部门或委托机构上报新业务的技术方案,由央行科技部门对方案进行系统分析和技术风险评估,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后才能正式上线运营;三是控制高风险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入网结算,对于其他部门监管或没有纳入监管的业务,要主动了解新业务的技术基础,对于类似比特币等影响金融安全的高风险互联网金融服务,要积极向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在必要时切断新业务的联网支付渠道;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动态技术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扩展性强的特点,实时跟踪新业务上线后的运营状况,及时发现技术隐患,指导业务提供方堵塞业务上存在漏洞,规避系统性技术风险。

四、突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防护

伴随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交易中的信息安全互环境应得更加复杂,移动终端和云计算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应用的主要方式,移动终端使用的免费WIFI安全性及路由器漏洞问题,以及云计算服务带来的非授权访问、信息泄漏等问题都成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隐患。目前,互联网金融遇到的信息安全问题主要包括恶意程序、假冒网站、诈骗信息、信息泄漏等方面,信息安全问题破坏了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加重了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的不信任度。央行科技部门对互联网的技术监管重点应放在信息安全管理,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相关机构现场检查和网络监控,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信息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监管,应该关注以下方面:一是要制定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防护标准,采用自主可控的核心信息装备,对相关机构网络进行信息安全等级分类管理,实施等级保护;二是建立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网络入网审查机制和准入制度,信息安全标准不达标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接入金融系统网络,从核心环节上把好信息安全防护关;三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关落实信息安全防护规范,指导其建立一套由密码应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数据灾备与恢复技术、云计算技术、网络组网与运维技术等组成的“软硬一体”标准化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做好交易双方敏感信息的保护,提升网上交易安全防护水平;四是提升用户端的信息安全防护水平,指导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开发相关软件应用,通过绑定手机、账号实名认证、动态口令卡、数字证书和第三方认证等多引擎、多策略协同运作,提高网络支付的安全性。

五、推进互联网金融信用系统建设

金融需要国家建立信用机制支持,互联网金融由于交易双方的非接触特性,对信用支持的要求更加迫切,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价能力,是互联网金融生存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全国性、权威性的诚信体系仅有央行牵头建设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征信系统),主要通过各金融机构、工商、法院等单位上报违约用户的数据,建立可供查询的国家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现有的征信系统是一个被动的征信体系,实时性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随时、随地提供金融服务的要求,需要建立一个基于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依托网络提供实时征信服务的网络征信系统,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综合判断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推动信用系统信用评价模式的转变,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公信力。

网络信用系统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为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实时信用支持,其系统开发应注重:一是加强用户的身份认证,通过与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国家相关部门的协调,实现与人口数据库、法人数据库等基础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将个人相关的就业、健康、教育、收入、社保等基础数据整合起来,确保用户信息的准确性,打牢网络信用系统的根基。二是强制互联网金融信息提交,要求所有的交易均需要将诸如资金、物流、交易双方等重要数据通过统一的标准和接口规范,提交到网络信用系统,加强对交易的事中、事后监测;创新从社交网络等公共渠道抓取数据的方法,以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全面收集及处理,便于判断用户的信用状况。三是规范对网络信用系统的信息共享,严格按照国家对用户信息采集、查询和不良信息报告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使用网络信用系统实行网络授权机制,规定其应用信用信息的范围和信息等级,防止信用信息的滥用和扩展;四是提供全程、实时互联网金融认证服务,通过推出权威的第三方电子认证产品,实现交易中的身份认证、电子签名、交易信息加密传输、交易不可抵赖,确保交易信息的可靠,以有效保障资金交易的安全性。

六、加强对银行数据中心的监管

大数据在解决金融核心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上拥有传统方法所不具备的显著优势,是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重要推手。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医保、社保、运营商、电商及多种服务行业,各类交易均以数据形式存入服务商的数据中心并通过数据中心进行数据处理和交换,因而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中心是互联网金融运行的中枢神经,存储着互联网金融重要的数据资产,承载着关系社会经济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流和信息流,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核心,数据中心的信息安全对于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稳定运行,具有关键的决定作用。从目前看,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哪类交易,不论交易双方是谁,交易中涉及支付部分的数据都必须通过银行数据中心,因此,央行科技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监管中,互联网金融各类数据中心的监管是一个重要方面。在技术监管政策、方式不明,以及央行科技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央行科技部门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对全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中心进行监管,应该把技术监管的重心放到银行业数据中心的安全上,通过抓好银行业数据中心的技术安全来提升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央行已认识到加强银行数据中心安全监管的重要性,2014年1月16日,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第二届银行业数据中心联席会议,专门就银行业数据中心安全进行了部署。在当前银行业数据中心面临技术与金融业务创新不断加速,业务量和个性化服务需求大幅增长,以及运维工作复杂度持续提升的情况下,央行科技部门对银行数据中心的监管重点在于:一是加大对银行数据安全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升数据中心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推动各银行数据中心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二是制定银行数据中心安全标准规范,督促银行数据中心不断加大科技投入,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增强安全防范能力;三是通过现场或网络技术安全检查、督查,在应急处置、决策支持、管理管控和跨部门运维协作等监管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不断推进银行业数据中心联合运维机制改革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存款利率市场化按计划推进”.《国际金融报》,2013年8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107号文,2013年.

[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0.

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电子商务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在关注互联网金融积极效应的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这一新生业态对金融系统的冲击,即风险。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已经成为了新兴的金融机构,而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这一模式由于行业本身的不确定性一直处于非监管的“真空”状态,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突出的风险。从欧美经验上讲,英国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治理没有建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相应的法律规则制度对这一新兴事物有着明确的约束。

一是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监管制度及法律规范方面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容。受“哈哈贷”倒闭及行业风险逐渐显现的影响,银监会于2011年8月曾《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根据该文件,P2P信贷业务本身并不在银监会监管范围之内,发文目的在于督促商业银行设置与P2P信贷业务之间的“防火墙”,防止2P信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和蔓延。

二是信用信息交换较困难,违约成本低。在英美等P2P借贷业务起步较早的国家,注册借款人账号或注册互联网金融公司,都需要注册其社保账号,关联银行账号、学历、以往不良支付的历史记录等信息,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较高,违规成本也因之较高。相比而言,国内的信用环境和信用信息系统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为不利。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尚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依赖各公司自身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独立采集、分析信用信息。由于信用信息交流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无法形成有效的事后惩戒机制,借款人违约成本较低,对行业的长期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三是技术存在潜在风险,平台安全面临考验。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对接虽然大大提升了业务的便利性,但同时也带来了较为突出的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即使是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正规金融网络化平台,也还存在着较多的技术风险。P2P借贷平台的设计和搭建主要依据web2.0技术,与传统金融网络化平台在技术理念上基本一致,因此,对于传统网络金融面临的潜在安全缺陷,P2P借贷平台也难以回避。

三、如何解决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业态,其发展时间虽短,但发展势头迅猛,对于该业务的运行特点、面临的风险、发展趋势,特别是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短时期内尚难以定论,还需时日加以观察分析。为保护金融创新,同时避免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应对这一行业采取密切关注、科学引导、分流疏导、加强公众教育、适时出台法律法规的管理策略。

密切关注,防止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蔓延。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保持对相关风险的警醒:一是工商、税务等部门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的监管,适当加大检查频率和深度,充分收集第一手信息,及时反映该类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工业信息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行业监管部门,可从信息技术、信贷政策、金融安全等角度,联合科研院所等机构对新型金融业务加强研究,并探索建立网络和风险的“防火墙”,避免相关风险蔓延;三是公安机关加大对利用互联网金融之名诈骗公众钱财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科学引导,推动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提高行业透明度。建议国家和地方各级金融主管部门在密切关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加强与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和联系,循序渗透或阐明国家的相关政策。

分流疏导,提高正规金融机构普惠金融服务能力。面对互联网公司的强势逆袭,传统的金融机构不能坐以待毙。

强化责任金融理念和认识,加大金融知识普及。提倡普惠金融、责任金融的行业理念,深入实践行业自律、监管部门、消费者能力的提高三大战略。

适时出台国家层面法律法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控是统一的,希勒在《金融与好的社会》中提到“金融体系应该扩大化、民主化和人性化,监管更加技术化,但谁也不应该拒绝金融和它新的形态。”法规出台的“适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监管者对新生事物的认识过程和创新的包容水平。

因此对于监管决策者一方面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规章,明确小额信贷中介服务性质定位,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监管办法及违规处罚、退出制等相关内容作出界定。另一方面,加强政策引导,探索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财政补贴及税收、信贷优惠等正向激励机制,降低运营成本。同时支持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发挥备案登记管理作用,以完善国家征信系统,防止过度负债的信用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阳光化和规范化。

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范文5

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除了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机构常有的风险外,互联网金融目前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一是系统安全性风险。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风险问题也变得不可小觑。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以及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等,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如果技术不过关,网贷平台遭攻击,那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二是监管缺失带来的安全风险。在现有互联网金融产品中,主要模式是“传统金融产品+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从2010年开始被纳入央行的监管之下,由央行支付结算司负责监管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相比之下,P2P的商业模式与监管政策都未定型,模式的选择决定企业未来的生死。在P2P行业中,最具代表性的企业有陆金所、拍拍贷和宜信的模式。因此,真正容易带来金融风险的是P2P。正是监管的缺失,P2P行业一直在困惑和质疑中发展。目前国内的P2P贷款平台则仍游离于监管之外。由于未被纳入监管体系,国内众多的P2P公司缺乏监管主体,只能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约束,致使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存在较大的风险隐忧。三是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方面降低了交易成本、突破了时空限制,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信息安全方面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高达4.56亿人次,包括个人资料泄露、遭遇钓鱼网站、网购支付不安全等。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无法现场确认各方合法身份,交易信息由互联网传输,无法进行传统的盖章和签字,由此产生个人信息可能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加之目前很多交易平台并没有在“传、存、使用、销毁”等环节上建立保护个人隐私的完整机制,这大大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二、有效防范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

1.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证互联网金融系统安全

网络系统的可控关系到国家安全,在国外企业主导的现有市场,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和市场准入制度,政府应该对国产厂商自主可控的网络信息系统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在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网络数据流动中,一定要有相关的法律作保障。

2.构建有效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

互联网金融市场代表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方向,各国金融机构都在努力扩展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然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巨大风险又使监管者无法任由互联网金融无限创新,监管者面临着创新与监管之间的两难选择。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监管需求,应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实现综合监管。一方面,要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主体。另一方面,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打造互联网金融统一数据平台,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

3.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

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意见建议

截至2013年9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6.0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4%。互联网与金融“双向融合”而成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将冲击现行金融体系,深化金融行业变革,促进传统金融向信息化金融快步迈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早,目前已形成了涵盖互联网银行(SFNB)、互联网保险(INSWEB)、互联网基金(Pay-pal)、电子券商(E-TRADE)和网络贷款公司(包括P2P、众筹)等类别齐全且成熟的网络金融体系,并且形成了比较系统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1995年,全球第一家无任何分支机构的纯网络银行在美国诞生,开启了网络金融时代。截至目前,成立于2007年的P2P借贷机构Lending Club拥有投资者4.5万名,美国P2P借贷规模2013年预计将达到50亿美元;eBay旗下公司PayPal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网上支付公司;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活跃账户总数超过700万,管理资产总额超过10000亿美元;最大的众筹公司Kickstarter已为超过10万个项目成功融资5亿多美元。美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谨慎宽松的政策,发展初期不过分干预,只是通过补充新法律法规,与传统的监管规则结合,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以保证其安全稳健发展。同时,数量庞大的以营利为目的、市场化运作、第三方独立运行的征信机构为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信用基础。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在传统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专门针对网络金融业务及其风险的管制规则,逐步建立起以立法为核心的监管模式。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局、联邦保险公司、互济贷款监管署、国民信贷联盟协会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等,这些部门单独或联合颁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制度共同构成了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美国联邦监管法案划定各自的职责分工。

(二)欧洲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欧洲监管当局则致力于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坚持适度审慎和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欧盟各成员国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建立“起始国”规则,加强联合监管和合作,提高监管效率。以德国为例,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依赖于既有的法律法规,同时实行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务之特别风险的审慎监管战略,设立最低准入标准。德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跨境交易,二是安全问题,三是服务技术能力,四是信誉和法律风险。对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欧盟曾将其定位为“电子货币机构”,欧盟各成员国也可以自主向其颁发银行牌照。从2011年4月30日起,欧盟将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认定为“信贷机构”,按信贷准入监管标准进行管理。

(三)英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英国互联网金融最典型的就是P2P模式,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公司Zopa即诞生于伦敦。英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行业自律先行、监管随后跟进”的方针。一是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自律协会,2012年成立了众筹协会,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措施等,有效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运营、良性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二是监管政策比较宽泛,许多监管措施刚起步。初期阶段暂未设立专门政府监管机构或出台适用法律,而是以行业自律规则为基础进行管理。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监管也被提上议事日程。三是政府介入扶持。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联合出台政策,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税收减免。四是征信体系齐备。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互联网金融圈征信体系,完全市场化运作,其数据系统庞大、可靠、专业,互联网金融公司可以较低成本购买客户信用信息,有效防范了商业欺诈等风险。针对以P2P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监管粗放的现象,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计划于明年4月起将P2P纳入政府监管。

(四)澳洲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澳大利亚拥有目前世界上比较成功的纯网络银行UBank和高度发达的网上第三方支付体系。早在2000年互联网支付刚刚起步的时候,澳大利亚就开始关注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监管问题,目前已形成了较成熟的监管体系。澳大利亚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视为“授权存款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分别由审慎监管局和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颁发牌照,例如PayPal获得了澳大利亚监管部门颁发的“授权存款机构牌照”和“金融服务机构牌照”。除机构准入和日常监管外,澳大利亚还借助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维护客户权益,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为进行不断的规范。

(五)日本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在金融混业监管和金融自由化模式下,日本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乐天公司是日本第一大电商,也是比较典型和成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2003年乐天收购了一家证券公司,2005年开始重点打造金融业务,目前其金融服务已涵盖证券、信用卡、银行、保险、预付卡等众多领域。日本另一家互联网金融综合集团是SBI,其依托互联网打造了证券、银行、保险、外汇交易、盘后交易等多个平台,形成了独有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实现了通过互联网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早在2008年,日本金融厅就着手研究出台电子货币支付和代收代付等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了专门法律进行规范,保护消费者利益。此外,日本还出台了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

通过比较上述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可以发现几个共同特点:一是政府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给予相对宽松,积极扶持的政策,但随着业务壮大,风险聚集,监管当局加大了监管力度,拓展监管手段,逐渐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与传统业务不同的具有互联网特性的主要服务产品和服务形式上来。二是监管当局将互联网金融定性为金融业务,对申请开办此项业务的机构实行准入许可证管理。并制定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标准,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求和监管规则。三是建立了规范、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推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防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四是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管理,实时出台专项技术风险管控的文件和法规,加强多部门多层次的合作,消除互联网开放性、虚拟性对金融业务的负面影响。五是监管当局以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为立足点,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行和发展,对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求透明、公平、规范,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实践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从大概念上讲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正规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的新型业务,实质上应为金融电子化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超级网银等传统银行业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以及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开设的网上销售及服务平台。另外,随着电子商务影响力日益扩大,各家银行也纷纷“触电”,发起设立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例如工商银行的“金融超市”、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交通银行的“交博汇”和平安银行的“网上商城”等,虽然规模都不大,但也已成为一种趋势。第二类是实际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务。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支付结算业务类,包括“支付宝”、“财付通”依托自有网上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综合性支付平台和“快钱”、“拉卡拉”等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2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04亿笔,交易金额达6.9万亿元,互联网支付企业的支付量约占整个支付总量的0.5%,虽然从金额上看占比很小,但是从交易笔数上看,互联网支付的交易指令已经占到整体的40%,互联网支付表现出单笔量很小,但海量长尾的特征明显,未来发展空间巨大。二是融资业务类,主要包括P2P人人贷、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和新出现的众筹网。P2P人人贷目前主要有单纯中介的无担保线上型和“网络中介+担保人+联合追款人”的有担保线上型两种,同时也存在一些债权转让和民间借贷性质的融资平台。截至目前,我国P2P网贷企业已经超过500家(11月初),而2010年全国总共只有10家,在不到3年时间内,数量增长了50倍左右,贷款总额超过600亿元。目前,我国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目众多,比较混乱,比较有影响力的有阿里小贷等。据统计,2012年我国约有150家在线众筹金融公司,年交易额约为50亿元人民币,规模还不大,但大都存在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三是投资理财及保险类,典型代表为金融产品与互联网特点相结合而形成的投资理财产品或保险产品。2013年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货币基金短短四个月开户数超过2900万户,销售额突破1000亿;“百度理财”也以其低门槛、高收益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中安在线”等网络保险公司也发展较快。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异军突起,已成为金融创新和未来发展的趋势,对推进我国的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提高了社会资金运用和配置效率。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全新的投融资模式,能够按照市场化规则,更快速、更准确地引导资金投向,实现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的有效匹配,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资源运用效率,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二是提升了金融服务水平。互联网金融充分体现了不同于传统金融的信息透明、低成本、跨区域、高效率和充分个性化的特征优势,规避了金融机构实体网络柜台服务偏弱和经营时间错位的弊端,让消费者享受到互联网金融更加便捷、更加丰富、更加人性的金融服务,同时也赢得更多的客户。三是开辟了融资新通道,成为现有金融体系融资的有益补充。互联网金融以信息数据为基础,以网络系统为平台,以客户需求为目标,以资金配置为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断助推金融创新,彻底摆脱传统的以“三查制度”“抵押担保”为基础的借贷模式,顺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四是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限制,降低了运行成本,解决了门槛低的问题,能够覆盖和服务于偏远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同时也较好地填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有益探索。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已获得蓬勃发展,但仍属于初级阶段,在业务规模、业务种类、用户数量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有一定的差距。总体而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粗放式发展和野蛮生长的状态,随着业务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和风险隐患,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风险隐患。

一是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没有形成体系,其金融主体的资格和经营范围都不明确,整个行业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约束。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虽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基本形成了由央行支付司监管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的格局,但依然存在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第三方支付衍生的各种金融业务,没有形成完备的准则和有效的监管。对于发展较快的P2P贷款平台和各类网络贷款公司,由于归类为网上民间借贷中介而未纳入监管体系,没有明确的准入和运营规则,整个行业自由发展、极度混乱,一些P2P机构已经严重偏离了金融中介的定位,实际上已经转化成线下违规甚至非法集资的网上版本,这些所谓的民间融资最终风险将由政府来兜底。以承诺高回报而推出的理财产品,由于互联网公司与基金公司产品发行主体不明,风险责任不清,缺乏制度和监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另外,国内现有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企业的监管要求,准备金、存货比、备付率等乃至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规定对互联网金融适用性较弱甚至根本无用。法律缺失和监管空白也导致一些发展较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做大作强,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健康发展。

二是资金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管。第三方网络平台在金融互联网中起着资金周转的作用,大量支付清算资金会形成一定比例的资金沉淀。这些沉淀资金会滞留一段时间,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则和监管,会被互联网企业挪用,甚至开发衍生金融产品,如有问题,必将引发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风险。网络信贷平台公司通过非标准化或标准化的金融产品来归集并使用资金,由于缺乏银行同业往来和央行最终贷款人的支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资金借贷双方较为严重的期限错配。例如我国大部分P2P机构都是通过“拆标”方式将来自不同投资者不同期限的资金集中借给融资者,一旦融资者违约,造成资金链条断裂,便会引发信用风险。另外,网络借贷门栏低,利率高,有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网络融资公司在信贷资金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导致信贷违约风险增加。近年来,P2P网贷案件频发,倒闭不断,给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以“余额宝”货币基金和“百度理财”等形式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筹集的大量资金,存在着用高额回报诱导客户之嫌。在目前我国实体经济效益不佳,股市疲软,债市下跌的情况下,理财资金的投向、回报有着诸多不确定性,特别是有游离于规范和监管之外,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极高。

三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严重不到位。目前互联网金融跨区域,虚拟化交易行为,使得交易主体无法到现场确认交易各方合法身份。交易信息又通过互联网传输,有可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在社会信用环境缺失,无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由信息安全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损失将时有发生。在互联网金融运行中,消费者在权益分配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信用信息交换困难,交易违约成本低,且缺乏法治环境情况下,一旦出现风险,消费者将率先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承担者。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的当下,互联网金融产品高调推出,有的年化收益率超过20%甚至达到50%,这种击鼓传花式资金募集的最后风险一定程度上也都由消费者来埋单。此外,网络安全漏洞、个人隐私泄漏等等事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大量存在,且日趋严重。

四是同质化严重,尚未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互联网企业在介入金融途径多走规避金融准入高门槛、严监管之路,以非金融做金融,模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选择综合金融业务发展,寻求最大边际效应,使得现行监管体系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实施有效监管;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研发,推介和提供以及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趋于雷同。关键环节同质化严重,恶意竞争较突出,未能依托自身特点、市场需求和客户偏好开发出具有较强功能的特有产品和服务,实现差异化发展,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也容易导致全局性风险。

五是影响金融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无序发展、体外发展阶段。由于发展较快,资金量大,已对央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巨量网络货币,有着类似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从而有可能对金融调控政策的传导和结果产生影响。P2P网络借贷多依赖于客户的信用数据,行为数据和经营数据等信用状况,在经济繁荣时,客户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较为乐观,融资相对容易,所获得资金有可能投向国家限制的“三高一剩企业”或夕阳行业,势必增大央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另外,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完成支付交易,资金流动大多难以监控,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交易双方绕过监督,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虚拟账户,实施虚假交易,将非法资金合法转移,加大了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刚刚起步,因此应坚持原则性监管,协调好规范发展与支持创新之间的关系。要从防范风险过度聚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既着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谨防重大风险,又要掌握好监管尺度和重点,避免行政管控过急、过严,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经验及我国互联网金融实践,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重点抓好五个方面。

(一)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一是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立法工作。要加快对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以适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不失时机地出台诸如《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条例》,《网络理财条例》等保障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涉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风险。二是协调相关部委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出台和优化类似个人信息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以及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方面的具体准则和要求,构建高效的防火墙,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防控风险能力。三是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范围,建立既有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即建立以“一行三会”监管部门为主,商务部、科技部、工信部、法制办、税务总局等部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实施监管,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就能达到规范在前、有效监控、规避风险的效果。

(二)明确金融主体,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准入监管

依据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互联网金融应属金融业务,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即为金融机构,应纳入金融体系管理。而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行业建立起了一套较为规范的监管准入制度。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要借鉴传统金融准入制度,结合其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准入规则,加强监管工作。一是加强机构准入监管。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发起设立的标准和条件,可以允许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和一般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共同组建等形式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为鼓励创新设定的标准和条件不宜过高。二是加强业务准入的监管。实施有限牌照制度,按照风险承担能力限制经营业务种类,严格新业务开展报备和资格准入审查。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要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对其销售和后期资金运作进行规范,防止隐瞒产品风险、过度夸大受益、改变资金用途等欺骗消费者行为。目前业务准入应以备案制为主,审批制为辅,但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三是加强平台准入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因此必须明确平台的安全标准,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当前开展的网贷、第三方支付和基金理财等三大业务的风险权重,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效设置安全防火墙,确保平台运行安全。四是加强资格准入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务,其从业者要有资格要求,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资格准入管理。可借鉴传统金融高管人员资格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互联网行业要求,制定互联网金融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加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的管理,推行市场化原则,试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数据库,防范互联网金融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

(三)分合有序,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日常监管对防控风险意义重大。因此,一是要按照职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的主体。针对互联网金融跨度大、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的特点,建立以监管部门为主,相关科技、信息、商务、法律以及有关金融机构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相应职责,梳理监管范围,建立运行机制,落实问责制度,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和完善以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约束以及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三道防线”。二是在传统金融监管架构内实施延伸监管。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而运作的各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一行三会”监管部门应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施监管,并责成相关金融机构作为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和风险损失的主要承担者。三是协调银证保监管合作,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监管。对于以第三方平台为主的网络支付,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和管理部门,应承担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主要监管责任,而从网络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人行为主,证监、保监甚至银监共同履行监管职能。对于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由于具有跨地区、信息模糊、风险隐蔽等特征,有的甚至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行为,应以银监部门牵头监管为主,借助人行的支付清算、账户管理和征信系统等方面的信息优势配合。众筹融资从实质上看应归于股权融资,可由证监部门牵头监管,银监等部门配合。

(四)探索补偿渠道,严防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

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风险补偿的途径和制度。一是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建立制度保障和补偿渠道。要借鉴传统金融制约金融机构粗放扩张、投资冲动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管理,制定相应的流动性比率、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等管理比例和指标。实施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制度,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和日常风险管理。二是计提相关保障资金,建立资金补偿机制。要按金融机构要求,制定互联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接受央行准备金的管理和调控。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在央行开户,并交纳一定比例的结算备付金。P2P网贷等业务要按比例提取呆账准备,实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如国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互联网金融机构还须按要求购置存款保险。要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人民银行再贷款制度,畅通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的资金渠道。三是多途径筹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由互联网金融机构、股东、财政部门、第三方担保机构联合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按比例在营业收入中提取补偿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股东可在年度股金分红中按一定比例扣划补偿基金;财政部门可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上缴税收中按比例返回补偿基金;第三方担保机构则可在保费收入中支出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通过多方筹集补偿基金,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防控系统风险。另外,还可以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破产程序和赔偿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损失。

(五)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增大政府扶持力度

一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和央行征信系统建设,降低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虚拟性带来的风险。要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和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规范工作。建立起按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数据平台,有偿开展信用报告、网络查询等服务。加强信用等级评估、信用咨信认证和信用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普惠性特点,财政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对互联网金融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在传统金融机构征收的基础上给予较大幅度的减免和优惠。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此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力发展草根金融和普惠金融。三是政府应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较快,风险大于传统金融等实际,进一步引导舆论宣传,加强金融市场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工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加强金融法制和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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