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的政策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绿色金融的政策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绿色金融的政策

绿色金融的政策范文1

绿色小额信贷一般意义上是指将扶贫、绿色生态与经济活动相结合,通过引导小额信贷领域的经济活动,促使扶贫、绿色生态与信贷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主要包括清洁能源的开发,生产及合理利用,将低碳减排理念和技术应用到小额信贷领域。绿色小额信贷概念的正式确立要追溯到小额信贷,鉴于国外研究人员从减少贫困和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做出的研究,因此绿色小额信贷在改善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的同时,促进对生态的维护,激励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绿色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有效的扶贫和环保手段,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尚未成熟,但对生态环境和经济的促进作用已十分明显。在目前的发展过程中,虽然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但却不能因此而否认绿色小额信贷的时展趋势。这就需要从地区具体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新的绿色小额信贷发展模式,促进扶贫、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地区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事实上将绿色小额信贷作为处理环境问题的工具之一,已经存在很多可借鉴的方面,包括向小微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推广绿色产品和技术。绿色小额贷款以可持续环保的贷款行为,兼顾金融与环保,构建绿色经济。通过绿色小额信贷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小型企业革命,通过市场化解决方案创造一个更舒适、公正的生态经济环境,实现生态农业与绿色金融的双赢发展。

根据党的十报告确立“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出“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而我国已经将环境保护问题提升到战略高度,这更为绿色小额信贷的可行性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二、河北省绿色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小,农民对其认识不高

通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只有2.44%的农户对绿色小额信贷十分了解,22.31%的农户比较了解,不清楚绿色小额信贷的占比75.66%,农村政策性金融功能不健全、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局限、金融产品创新有限、宣传力度不大等问题都影响农民对绿色小额信贷的认识程度。

(二)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难

正规性金融机构都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企业,绿色小额信贷要求低息无息的援和扶贫性不能吸引正规金融机构参与放款,在客观条件下,农村处于欠发达地区,正规金融机构进入绿色小额信贷领域只会使其陷入亏损境地,因此其在在小额资金借贷方面的支持力度严重不足,仍旧需要进一步发展。

(三)小额信贷公司利率偏高

数据表明,大部分农民获得小额信贷资金的利率集中在6%-10%,这个利率水平对于贫困农民来说是比较高的。而0%-3%的真正意义上的低息只占到11.11%。小额信贷公司满足绿色小额信贷的“小额”要求,但其仍是追逐利润的企业,不提供无偿性与援的贷款,无法实现扶贫与绿色的结合,其较高的利率使得大部分农民因无法按时还款而不敢申请贷款,绿色小额信贷需求在小额信贷公司难以得到满足。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缺位

旨在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面向大型公司和企业或者农村联合性组织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农民个人的信贷资金力度较小,在扶贫和保障金融弱势群体平等的信贷资金支持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缺位,使得农户绿色小额信贷需求的解决存在很大困难。

(五)融资体系尚未建立

金融机构中对于绿色小额信贷的发展需求没有提起足够的重视,面对众多农户的绿色小额信贷需求,缺少相关专门的贷款业务及专业的工作人员来满足。

针对融资体系,我们对信贷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采访,了解到,我国目前的融资种类相对单一,并不能满足当前绿色农业发展的需要。现阶段,我国只有绿色小额信贷同时促进扶贫与环保发展,小微企业与有资金需求的农户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环保项目的贷款,利用贷款资金发展低碳经济项目,操作简单便捷,适合小微企业与农户。

三、促进政策性金融支持绿色小额信贷的建议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角度

1.创新信贷产品,促进投资多元化,拓宽融资渠道

政策性金融机构要深入农村地区开展农村信贷情况调研,切实了解农户的绿色信贷需求,针对不同农户需求开发基于实际情况特色的绿色小额信贷产品。

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该地区农业及相关绿色产业发展状况情况调研,密切关注农村经济及农业发展动态,为创新绿色小额信贷产品做好宏观基础铺垫。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积极借鉴国外优秀合理的发展经验,培养、利用优秀人才,研发适合我国农户的绿色小额信贷产品,创新业务发展方式,进而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融资可能性,指导农户投资,鼓励农户进行绿色信贷,促进农民经济健康发展。

2.加强绿色小额信贷产品的宣传及介绍,增加民众认知度

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绿色小额信贷知识宣讲会、绿色小额信贷知识下乡等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农村宣传绿色小额信贷知识及政策,全面介绍国家绿色小额信贷政策的优惠措施和对农村绿色经济发展的扶助举措。

积极宣传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绿色小额信贷的优惠措施,加大机构信贷产品的宣传力度,结合农户实际介绍相适应的绿色小额信贷产品,加强民众对相关产品及政策的认知度,提高绿色小额信贷的普及程度。

3.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由于农户贷款额度低,群体大,管理相对困难,管理成本高,以往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金额较大,致力于服务整个农村经济,主要针对大型机构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而不面向农户个人及小微企业提供小额信贷。

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绿色小额信贷的支持就要适度调整和放宽对贫困人群提供绿色小额信贷的准入政策,降低进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构建多元化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能够增强绿色小额信贷对小微企业和农户的帮扶作用,同时要注意严格制约的适度性,避免过于严格的限制导致绿色小额信贷主体发展受阻。

4.制定绿色小额信贷标准化体系,提高信贷操作流程可行性

标准化体系的缺失直接影响我国绿色小额信贷的实际操作,推动绿色小额信贷体系建设可以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绿色信贷准则――“赤道原则”。第一,政策性金融机构内部成立专业的绿色小额信贷业务团队,建立具有独立处理资格的小额信贷审批通道监督绿色小额信贷的执行。第二,对绿色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按不同标准进行归类,制定更适合地区实际的绿色小额信贷操作细则。第三,对借款人环境信息进行强制披露,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具体操作体系参考如下: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据专业人才和技术成立专业绿色小额信贷部门,结合地区实际经济状况建立相关信贷机制和操作方法,深入农村地区开展信贷操作。

由于绿色小额信贷发展多以农户或小微企业为资金需求对象,因此小额信贷中心可以以农村村委会为依托,开展建立农户信贷档案工作,并将与贷款相关的资料宣传页发放到有信贷需求的农户手中,使群众了解绿色小额信贷的办理步骤和方式。在授信过程中,充分征求村委会或村民代表意见,确保信贷公开、公正。根据具体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布局,确立该地区农业发展核心方向,以该方向为重点支持对象,建立特色信贷机制。期间信贷业务负责人主动深入辖区重点农户、村委会调查了解农户信用状况;深入工商部门了解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注册信息。实地调查,真实了解客户自有资金情况、信用程度及贷款资金用途等,为小额信贷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条件。

5.加强建立专门的绿色小额信贷业务,完善机构设施及人员配置

依据绿色小额信贷的标准化体系建设,政策性金融机构应该规范绿色小额信贷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绿色小额信贷业务,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吸引优秀人才,改善机构硬件及软件设施,从而提高服务效率,形成高效便民的借贷机构。

6.积极开展部门间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开展绿色小额信贷模式建设,其中关键的部分就是要处理好绿色产业和污染产业的矛盾关系。要大力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努力解决污染产业,这就需要绿色小额信贷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共同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好经济发展与环境恶化的矛盾关系。各部门之间可以相互利用彼此的优势,相互监督、共同合作,推动绿色小额信贷的开展和实施,同时实现经济和环境双赢。这种合作关系主要是在开展绿色小额信贷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致力于环境保护的环保部门及部分政府扶贫相关部门之间,加强机构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部门间的特殊运营通道,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度,提高绿色小额信贷的实施效率,在维护环境绿色发展的同时推动绿色小额信贷的建设完善。

(二)政府部门角度

绿色小额信贷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配合,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其特殊职能和作用加强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为其推进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农户双方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及时、有效发展,降低信息交流成本,提高信贷服务效率

基于农户对政府部门的了解程度高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点,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自身机构优势,充当信息传播中介平台,综合利用电信、电子邮箱、网站公告等多种方式,建立农户绿色小额信贷需求收集反应机制,有效收集农户绿色小额信贷需求信息,另一方面将政策性金融机构创新、优质的信贷产品向农户宣传介绍,即以政府机构为中心平台,促进信息交流共享。

2.创新绿色小额信贷激励机制

绿色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是指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性的激励措施,进而推动绿色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各个途径的调研,综合各种因素设计出适合本地区农户和小微企业发展特点的绿色小额信贷产品,并建立专门机构开展此业务。当地政府部门应采取实质性的奖励措施,对绿色小额信贷业务开展良好并且为本地带来较大生态经济效益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实施奖励,就此形成长期机制,带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开展绿色小额信贷层面的积极性。

绿色金融的政策范文2

【关键词】绿色信贷 低碳经济 约束激励机制 金融机构

一、北京市绿色信贷发展状况

2010年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核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的贷款申请,对产能过剩、落后产能以及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产业,要合理上收授信权限。对于一些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规定以及国家明令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等的违规在建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目前北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加快北京市绿色信贷的发展非常重视,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绿色信贷在北京市的发展。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发改委和环保局、银监会北京监管局4部门近日联合了《关于加强“绿色信贷”建设支持首都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绿色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的措施。《意见》称,北京市将通过加快建立并完善“绿色信贷”信息体系,逐步将北京市节能环保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审慎发放贷款,甚至停止贷款。2010年,以“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地坛论坛”在北京召开,北京市东城区启动“北京绿色金融商务区”,东城区将成为“北京绿色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试点基地。这些措施的实施都将进一步的推动北京市绿色信贷的发展,并在理论上为北京市绿色信贷体系的创建起到加速器的作用。

二、北京市在发展绿色信贷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目前,虽然北京市政府和金融业机构等在发展“绿色信贷”方面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收到了一些成效,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北京市在发展绿色信贷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实施绿色信贷政策将会给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效益带来显著影响。现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商业银行的重要客户,它们构成了这些金融机构相当重要的业务支撑和收入来源。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必然会使得金融机构减少或中断信贷资金流向这些“两高”领域,进而会导致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出现一定程度的萎缩,同时,由于缺少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可能会导致“两高”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困难,进而给银行带来“坏账”的风险。

其次,实施绿色信贷政策的相关数据收集和处理存在一定困难。目前由于我国的绿色信贷政策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企业环保信用数据库,导致与绿色信贷相关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等都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不能为金融机构提供参考,从而影响了绿色信贷的发展。

最后,绿色信贷业务的风险评估标准和程序不完善。一方面有些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业务不够重视,对其效益存有疑虑,有些甚至把绿色信贷业务当成是公益活动;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关于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乏有针对性的评级标准和指导目录,同时由于缺乏具有环保技术知识的相关专业人才,以上各种种都使得金融机构对于企业环境风险的识别、计量和监测能力严重不足,这些都给北京市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和困难。

三、促进北京市绿色信贷发展的对策研究

(一)政府政策的支持

要想有效的实行绿色信贷,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比如,德国政府在充分落实政府补贴资金的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如“贷款担保计划”等;美国将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环保经济的有效政策;加拿大政府定期会在《加拿大生态环境状况》杂志上以及网络上公布环境报告信息,最新的环境动态,鼓励广大公众来监督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通过建立一定的监督检查制度,把环境治理结果准时向媒体公开。

(二)银行的激励机制与内部管理

是否具有一个良好的银行激励机制是银行对绿色信贷实施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激励机制应该是银行或企业在实施“赤道原则”后仍然有利可图。只有在强有力的银行信贷激励机制的指导下,企业与银行才会通过合作,自觉并互相监督地遵守赤道原则。

(三)金融产品的创新支持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绿色信贷,其在绿色信贷的金融创新产品开拓方面更具有突出贡献。复兴银行一直致力于产品的开发,无论是节能环保金融产品,还是创新开发金融产品,都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此外,各项信贷金融产品的开发活动都通过透明的公开招标形式展开,开发出的产品也要得到环保部门的审批与认可,这样即确保了资金的有效利用,也保证绿色信贷产品开发过程的公平公正。

(四)尽快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要想有效的实施绿色信贷,必须需要法律体系强有力的支持。这也是从上述国家成功实施绿色信贷的一个共同点。明确的法律体系对企业行为的引导与规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清楚的条文规定、明确的责任界定、清晰的处罚措施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如此,才能将政府权力、银行与企业责任及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政府有法可依,银行有动力和压力去践行绿色信贷之路,企业有激励以保护环境为前提发展生产,从而保证环保事业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严敏,吴大义.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J].金融管理与研究,2010(2).

[2]阎庆民.构建以“碳金融”为标志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J].中国金融,2010(4).

[3]周纪昌.国外金融与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0)

绿色金融的政策范文3

一、我国绿色金融的实践情况

(一)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已上升为基本国策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为此,国务院近年来已出台《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2013年,党的十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国“五位一体”发展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明“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的方向。

(二)银行业绿色信贷政策体系初步形成

从国内领先银行的实践经验来看,绿色金融工具包含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基金等多种产品。但国内目前仅在绿色信贷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银监会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业务的主要推动者之一,先后出台了《绿色信贷指引》、《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2013年,又出台了《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强调将绿色信贷理念融入银行业经营活动和监管工作之中,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推进绿色信贷”,支持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对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提供信贷支持,严防“两高一剩信贷风险”。以上文件初步建立了我国绿色信贷政策体系,也显示了国家层面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的决心。

(三)兴业银行绿色金融国内领先

兴业银行作为国内唯一一家赤道银行,其绿色金融发展水平一直领先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

一是不断优化赤道原则管理体系,提升环境与社会管理政策的有效性。2008年10月31日,兴业银行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该行按照赤道原则对公司环境与社会保护方面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和修订,从政策制定、业务流程到实施规划和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规范赤道原则的实施和管理。同时,继续优化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审查流程,并定期开展全行赤道原则实施绩效考评。2012年其年报显示,兴业银行共认定适用于赤道原则的项目157笔、2189亿元,涉及154个客户和33家分行,其中已放款46笔。

二是加强金融创新,推广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经过多年实践和探索,兴业银行形成了通过多样化金融工具促进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可持续金融业务。2009年1月,兴业银行成立了绿色金融业务经营管理专门机构——可持续金融部,并于2012年升格为总行一级部门。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和项目类型,兴业银行创新推出了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融资、节能减排固贷和流贷、排污权抵押授信、碳交易金融服务等产品。截至2012年末,公司的绿色金融融资余额1126亿元,其中绿色金融贷款余额706亿元,绿色金融客户1717户。

(四)我国大型银行不断加强绿色金融实践

一是加强绿色信贷制度建设。各行按照国家绿色信贷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积极开展绿色信贷流程梳理工作,制定和完善了相关行业的绿色信贷标准与要求,从信贷政策、风险防控、信贷全流程管理、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多方面完善了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如农行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绿色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细化了“绿色信贷”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从信贷政策、风险防控、信贷全流程管理、贷后管理、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完善了农行“绿色信贷”工作体系。

二是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如2012年农行提供全程顾问服务的两笔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在联合国成功注册,实现了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在该领域的突破,在业内率先推出并成功办理了“已注册减排量(CER)转卖顾问”、“合同能源管理(EMC)顾问及融资等一批创新产品;交行引入CDM权益为境内风电融资增信,在五方协议下为海外光伏电站项目提供跨境融资。

三是加强绿色信贷信息披露。工、农、中、建、交五家行均在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对绿色银行的实践情况进行了专题披露,主要包括绿色信贷政策、绿色金融产品、绿色金融创新等内容。

四是绿色信贷规模持续增长。2012年末,工、农、中、建等四家大型银行年报显示,绿色信贷余额分别为5934亿元、1522亿元、2275亿元、2396亿元,同比增长0.5%、87.6%、8.7%、8.9%。交行风电、水电等清洁能源信贷余额347亿元,同比增长5.5%。

二、大型银行绿色金融业务面临的主要问题

绿色金融业务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政策、技术、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国内绿色金融业务发展较为缓慢。

(一)银行内部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缺失。为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完整的评估标准至关重要。从目前国内银行的实践情况来看,环境评估标准主要依赖于各级环保部门的外部评判,社会风险评估尚未真正涉及,对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识别和风险评估能力有限。

(二)配套机制体制建设不健全。目前,我国在项目规划、审批、建设、投产以及持续运转等多个环节,绿色环保监督管理机制尚不健全,部分新兴行业相应的法律法规、行业企业标准、服务体系也有待健全,单从银行服务角度推动绿色信贷面临较大困难。其次,国家层面的财政、税收、利率风险补偿机制以及各部门的联动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三)银行风险与收益不匹配。部分绿色金融业务(如污水处理、垃圾发电)社会效益较好,但在一定时期内增加了企业生产成本,企业经营面临较大不确定性,不符合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要求。另外,部分绿色金融业务(如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等项目主体众多、项目分散且单个项目融资规模小,银行调查评估、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的成本较高,且这类项目主体规模与资金实力较小,可供担保的有效资产较少,难以保障银行资金安全。

(四)相关专业人才匮乏。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要求银行评估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引导资源配置。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涉及社会、环境、经济、金融等多个领域,要求银行人员熟悉环境和社会风险识别、评估的各方面,对银行人员的专业性和全面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五行在上述领域的专业人才储备明显不足,制约了绿色金融的发展。

三、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建议

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促使国家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走上绿色经济之路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加速发展阶段,应尽快消除阻碍绿色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提高绿色金融发展水平。

一是完善国家层面的战略设计。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第一届“新兴市场国家绿色信贷论坛”上提出“发展中国家应将实施绿色金融推升为国家战略和政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显示,只有把绿色信贷、绿色金融上升为国家战略,顶层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中的作用。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金融法规。

绿色金融的政策范文4

发展绿色金融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绿色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属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在对绿色金融的内涵和作用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总结了国外绿色金融实践经验,分析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绿色金融;碳交易;环境保护

一、绿色金融的内涵和作用

(一)绿色金融的定义目前绿色金融的定义在学术界没有统一的认识,从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实践看,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其投融资决策中,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来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产业调整,以实现良性发展。

(二)绿色金融的作用绿色金融对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加快金融业发展、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改善环境等方面具有促进作用。1.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绿色金融能为发展绿色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提供配套资金支持,有助于引导公众投资行为和社会资本流向,推动企业从事绿色生产经营,促进绿色产业发展,使得经济发展方式从过去依靠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向技术创新、结构优化转变,最终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加快金融业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绿色金融也有助于推动金融业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推出有助于金融机构实现稳健经营、防范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3.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由于绿色金融重点扶持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企业为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优惠和政府部门的财税优惠,就需要满足绿色金融的节能环保要求,加大环保技术创新力度,改进生产条件和工艺,降低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和废物排放,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因此,绿色金融有助于推动企业技术和设备升级,引导企业更多地投资于绿色节能产业,有效规避环境风险。4.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一方面,绿色金融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企业;另一方面,以节能环保为融资条件,客观上可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的环保行为。以绿色信贷为例,银行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或项目提供贷款并实施优惠利率,对高耗能、污染企业实施贷款限制或惩罚性利率,通过差异化企业融资成本,调节市场主体行为,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

二、国外绿色金融实践及经验

在国外,更多的使用“碳金融”这一概念,是由《京都协议书》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京都议定书》共形成了三种减排机制,即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机制(ER)。

(一)形成碳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主要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又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前者为管理者在市场中对排放配额进行分配,市场参与者买卖配额;后者为买方从卖方买入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获得碳减排额。碳排放市场衍生品主要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衍生品的多样性增加了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满足了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欧盟排放贸易体系是全球主要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体系,主要包括以期货为主要交易品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和以现货为主要交易品的欧洲能源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是首个北美地区自愿从事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交易机构,目前已覆盖航空、交通、电力等十个行业。

(二)拓展金融机构业务目前国外绿色金融产品种类主要包括:个人绿色金融产品、绿色金融投资产品、环境融资租赁服务、提供直接融资支持、绿色信贷政策等。其中,绿色信贷政策的提出源于赤道原则。赤道原则是指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相关政策,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制定的一套金融行业基准,旨在管理和评估与项目有关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表1反映了国外代表性银行的绿色信贷的具体表现。

(三)制定法律法规国外在绿色金融方面的相关立法和准则不断完善。1980年,美国出台“超级基金法案”,要求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后,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促使银行关注和防范因信贷投放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2001年,英国制定《气候变化法》,成为首个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写入法律的国家;澳大利亚在2007年加入《京都协议书》后,制定了《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和《碳主张与交易实践法》,成为绿色金融法规中的典范。

三、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的理念逐步得到实施与推广。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文件,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已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但均只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没有较强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缺乏一套较为完整的引导绿色金融长期发展,规范社会行为和各方权责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二)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力度不够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水平较低,金融主管部门的政策目标也主要集中在限制对“两高一资”和促进节能减排等短期目标的实现上,而金融机构本身也尚未将绿色金融全面纳入其业务经营中,还未建立起与绿色金融相配套的制度,对企业环保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也大多浮于表面,缺乏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同时,对绿色金融业务缺乏经验和专业领域的技术识别能力。

(三)信息沟通机制不畅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客观上要求有健全的信息沟通机制,了解企业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2007年,我国已文件,要求把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从目前情况看,央行征信系统所涵盖的企业环保信息范围还很窄,且由于环保信息与企业获取贷款挂钩,企业存在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使银行难以获得充分的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开展绿色信贷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

(四)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实践主要依赖银行的绿色信贷政策,证券、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较少,从而影响了绿色金融发展。银行在发展绿色金融实践中缺乏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密切配合,且社会公众参与力度不够,进一步延缓了绿色金融发展速度。目前,绿色证券、保险、信托的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难题,相关的环境准入机制尚未成熟,也没有切实具体的政策可供参照执行。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由于环境问题涉及社会公众,环境管理涉及环保、能源等部门,为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有效落实环境责任,建议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在国家法律层面制定相关法律,要求金融机构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对信贷企业环境风险通过信息披露、口头问询、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动态监控;同时加大对环境违法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处罚力度。

(二)完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绿色金融市场体系应包括绿色信贷市场、绿色股票市场、绿色债券市场、绿色基金市场和绿色中介服务市场等。针对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要扩大市场参与主体。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深入参与绿色金融业务。二是创新绿色金融产品,特别是加大对衍生品的研究和实践的力度。三是加快绿色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为绿色金融提供服务。

(三)建立绿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发展绿色金融,需要减少实施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建立绿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包括政府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企业环境信息、金融机构信贷信息、企业贷后行为信息等,通过信息平台,为金融机构投融资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保障绿色金融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天大研究院课题组.中国绿色金融体系:构建与发展战略[J].财贸经济,2011,(10):38-46.

[2]张藏领,王小江.关于绿色金融发展瓶颈期的思考[J].环境保护,2015,(24):58-61.

[3]翁智雄,葛察忠,段显明,龙凤.国内外绿色金融产品对比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06):17-22.

[4]易金平,江春,彭祎.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14,(5):81-83.

绿色金融的政策范文5

绿色金融在国内尚属新生事物,研究也并不成熟。而事实上,绿色金融概念在国际金融业界已使用多年。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美国政府发挥其创造性思维把环境影响因素引入到金融创新之中,研究如何有效评估环境风险,从而开发出成功的环境金融产品,并形成合适的产品结构,以此获得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的充足资金。

二、绿色金融立法的必要性

1.实施绿色金融是金融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金融行业应将对经济、社会、环境和谐统一的追求自觉纳入自身的发展目标之中。金融业要发挥好配置和调控资源的作用,利用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为增加企业盈利和纳税的同时,更要利用提供审慎的金融专业服务的时机促进企业降低能耗、节能减排、革新技术以此增加社会福利。

2.实施绿色金融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

盲目追求行业发展和地方政府政绩,全国各地的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仍然遍地开花,增速偏快。马克思曾说过:“货币是最大的推动力。”这些行业迅速扩张的背后,金融业的商业贷款起了决定性作用。如果各类金融机构能采取相关措施对此类贷款进行严格控制,将迫使污染企业重视环保问题,如在审批程序中加入环评制度,对违规违超限企业从融资根源上进行控制。使企业的发展及经营加大环保投入,实现企业盈利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双赢局面。

3.实施绿色金融有助于强化金融业环境风险控制

营利是金融行业的主要目的,因此金融风险控制在其日常运营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金融活动之安全性与企业环境状况之稳定性间的相互关系也逐渐唤起各方的关注。面对我国的依旧严重环境问题,不论是从中央还是地方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实行企业的环境责任也迫在眉睫。企业滥用金融行业的贷款融资,给金融业自身造成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4.实施绿色金融有利于顺应接轨国际潮流之“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是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参照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该原则倡导金融机构对于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应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只有在融资申请方能够证明项目执行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才提供融资,该原则已成为各国银行可持续金融运作的行动指南。赤道原则作为国际实施绿色信贷的通行准则,已经在各大金融机构中得到充分实践。为便于国际社会交往、顺利地参与国际融资项目,我国金融行业有必要根据赤道原则的要求,建立有关的绿色信贷机制。

三、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实践

1.我国绿色金融实践概况

我国在绿色金融领域的时间比发达国家起步晚。兴业银行作为国内首家“赤道银行”、绿色金融的先行者和倡导者,2005年与国际金融公司(IFC)设计能效融资项目产品,也成为国际金融公司首期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唯一一家合作银行2006年,国内首家推出能效项目融资产品;2007年,在国内首家推出碳金融综合服务;2008年,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2009年,国内首家成立可持续金融专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2010年,将绿色金融从企业项目领域延伸到个人消费领域,在全国首发低碳信用卡;2011年,发放国内首笔碳资产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授信等创新性的绿色信贷产品也陆续落地;2012年,升格可持续金融中心为总行一级部门,成立可持续金融部,全方位统筹发展绿色金融业务。而后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也相继提出绿色金融的发展理念,并在操作层面上制定具体措施,推出了绿色金融产品。发展到现在,我国形成了以银行绿色信贷为主,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三种发展方式为支撑的绿色金融。

2.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实践

伴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成为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发展比较迅速的阶段。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国内金融机构要将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同保护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并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为银行向企业贷款考虑的因素。2001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关于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的意见》。该意见强调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是我国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应该对有关政策制定出相应法律法规,要发挥金融手段的杠杆优势大力扶持和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三者的有机统一。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关于防范和控制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正式实施绿色信贷的开始,同年七月三部门再次联合颁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08年1月,环境保护部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协议,来合作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南,为深化我国绿色信贷发展提供技术与智力支持。2009年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以督促国内银行业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我国绿色金融法律体系的不足

一是立法层次低。近些年我国的绿色金融立法虽有很大的进步,但可以看出,现有的关于绿色金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没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定的专门绿色金融法律。位阶较低的法律文件,多具有政策指导性、宣示性,缺乏法律本应具有的强制力和权威性;二是内容不全面。起步较晚导致我国绿色金融立法内容欠缺、滞后,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立法还仅局限于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方面,其他制度缺乏;三是可操作性不强。纵观我国现有的绿色金融立法,多是宏观性、原则性规定为主的部委意见和指引,因而实践中难于执行和落实,操作性不强;四是缺少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从法的强制性角度,责任制度作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奠定了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实体法基础。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立法的条例条款规定都以建议和宣示性的声明要求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惩罚手段,以致于规定无法落到实处。综上,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应对政策调整和现实问题而出台的意见和指导性文件难以形成缜密逻辑的法律体系,更难以肩负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为绿色金融良好向上发展提供金融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重任。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我国绿色金融立法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13亿中华儿女都为建设美丽中国奋斗之时,我们应大力加强绿色金融立法,落实现有规定措施,用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积极推动引导绿色金融在全社会的实施。

2.完善我国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设想

①出台《绿色金融促进法》。

要在立法目的部分明确体现中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为指导思想,以保障金融行业稳健运行为直接目的,把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的。除了明确绿色金融等定义,还要明确监督机关主体和各主体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激励措施方面,可全面运用利率政策,税收政策,授信额度等措施建立相关奖励机制,扶持工艺、设备、技术高的企业。法律责任方面,规定金融企业因违法本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完善绿色信贷制度。

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实施绿色信贷,及时处境经济与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协调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也是银行优化信贷结构、降低信贷风险的内在要求。要建立贷款项目环境风险审查评估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以保障信贷安全。严格规定贷款人的注意义务,要将环保标准与信贷风险管理要求落实到客户调查、授信、项目评估、信贷审查、贷后管理的环节。若未尽到有关注意义务,相关责任人要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③完善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日本的经验很值得借鉴,日本投资银行是注册超过100亿美元的大型国有银行,2004年其提出以环境评级的手法确定投资对象,并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更好的发挥政策银行的协调作用,为绿色信贷的发展搭建平台。我国亦应当建立类似“绿色生态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宏观指导绿色投资方向,同时做好大型环保项目资金的管理。

④完善绿色证券的法律制度。

党的十报告已经明确把“生态文明”写进了中国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里。向绿色和可持续转型已成为我国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势,从战略高度出发,通过证券监管将环境保护的要求融入投资活动和企业管理之中。完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环境报告制度,使企业在日常活动和重大决策中都必须考虑到环境成本和环境效果。

⑤完善绿色保险法律制度。

顺应国际上加强强制责任保险的趋势,对环境产生环境污染物多、易发生重大环境事故的石油、化工、煤电、有毒废弃物处理的行业实施强制责任保险。科学设计险种、保险费率和除外责任,既不增加投保人的负担,同时保证事故发生时受损人员及时得到赔偿。

⑥完善绿色金融责任机制。

绿色金融的政策范文6

【关键词】绿色金融 环境污染 绿色金融工具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环境问题暴露出来,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经济结构调整刻不容缓。为了实现经济转型,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中国需要向绿色经济发展方向转变,而绿色经济存在投入大、周期长的特点,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引导作用有限,故还需要金融发挥其投融资的功能。绿色金融可以引导资金流,调动社会资源流向绿色发展领域,从而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最终实现在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经济的稳步增长。

绿色金融是引导发展环境友好型的投融资活动,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有的绿色金融工具如下。第一绿色信贷,银行向绿色环保型公司提供较低的贷款利率等福利,而对高污染企业提高贷款的门槛,来让环保型公司更好地发展。第二绿色证券,企业或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会被设置环保门槛,以此来监管公司上市及之后的经营行为。第三即绿色保险,企业投保,在运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环境污染等题,当企业所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影响到他人的利益时,便会面临赔偿他人损失的问题,而这时就需要保险公司来赔偿,因而保险公司会担起监督企业的职责。第四绿色风险投资,由于环保产业风险大、收益高,需要绿色风险投资提供资金,引导投向可再生能源等高新技术的开发和设备的研发。除此之外,绿色债券,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产业基金等也属于绿色金融工具。

绿色金融的运行需要发挥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作用。政府政策自身会影响市场的运作;政府政策同时可以引导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决策,例如通过改善公众的消费理念,决策,使公众资金流向绿色产业。金融机构运用投资、信贷、债券等工具作用于市场,同时对社会公众也会起到投资引导的作用。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投资起到监督的作用。在三方的相互作用下,投融资会偏向限制高污企业,支持环境友好型企业,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绿色产业的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和环境友好的社会体系。

二、国外绿色金融经验

美国,在金融部门方面,银行会为建造绿色建筑的开发商提供贷款优惠,并为购买节约型住房的贷款人提供福利,让客户运用便捷的融资方案购买节能环保的住房;对风电市场及各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进行投资;企业自身也会在环保方面进行融资,购买或使用绿色产品;此外金融部门提供绿色资产证券化服务、绿色抵押贷款等,同时在风能等清洁能源方面进行私募股权投资。产业部门方面,企业的资金来源会受环境的影响,环境友好型企业更容易得到环保部门的审批;对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会有不同的税收,对绿色企业会有部分资助,而污染型企业会收到相应的处罚。消费市场方面,实行低碳消费,交通方面大力开发绿色的交通方式。美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实现美国从高耗能到低排放低污染的发展模式的改变,能源消费、就业、投资等结构都向绿色转变,环境得到改善,污染也被控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并随后促进了绿色科技的发展。

欧洲,以欧洲投资银行为例。第一,大力发展融资减排业务。促进可再生资源例如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的融资,帮助可再生能源工厂的建设;实施建筑绿色供暖;对绿色交通融资,加强对城市轻轨、铁路、公路等的开发,发展环保清洁的运输方式。第二,建立相关基金,通过募集社会公众资金,对可再生能源进行推广,为可再生项目融资。第三,对欧盟成员国提供借贷资金,以支持它们的环保建设。

日本,以政策投资银行为例。为减轻环境压力,提供环保方面的投资。同时发放绿色信贷,并利用环境评级业务,帮助商业银行规避投资风险。对环保项目的实施注重奖惩并重,评估监督各企业贷款项目,对高污染企业规避投资,逐渐注重全过程的综合治理,从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发展到环保技术的投资研发,帮助环保产业融资,促进企业环保方面的建设。

韩国,由最初制定低碳绿色增长战略,到最后与国际接轨,广泛参加绿色金融国际会议,同时建立基金对绿色产业进行投融资,对绿色产品设立优惠利率。

总体来看,各国都会对环境友好型企业进行信贷优惠,对高污企业进行惩罚或规避投资,通过融资、证券化、私募股权、成立基金等方式,为绿色产业发展募集资金。同时设立家庭、商业保险和碳保险,并制定各类环保评估指数,为绿色企业的发展以及资金的投资规避风险。大体上绿色金融产品的发放对象具有明显的针对性,而政府会对绿色金融进行法律、政策的支持与引导,与市场结合,全面引领绿色金融的发展,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产业。

三、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由于我国环境污染的成本不断提高,需要大量的财力来维持发展,而仅靠政府的投资不足以支持庞大的费用,因此,中国的经济转型需要金融的帮助。我国应发展绿色金融,通过金融优化资源配置,引导资本流向绿色产业。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速度快,但起步晚,对比其他发达国家仍存在差距。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第一,以绿色信贷为主。我国银行大力推进绿色信贷,直接融资的比重较小。同时我国国家环保总局及银监会等相继推出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和绿色债券,但仍在探索起步阶段。第二,碳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碳交易指企业将剩余的碳排放指标拿到市场上买卖,使实际碳排放量不超过规定总量,环保企业可以通过卖出碳排放权获得节能减排收益。第三,碳金融起步,成立私募碳基金。

中国的绿色金融未来发展空间十分广阔。首先,碳市场发展日益紧迫,碳交易市场发展可以加快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环保企业可以从中获得利益,高污染企业则会面临成本的提高。其次,中国是第一大碳排放国,但我国在全球碳市场上缺乏定价主导权,绿色金融的发展可以帮助我国掌握碳交易主导权。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至今,已获得许多成就。在政府的推动下,我国绿色金融的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实现从行政方面到技术方面的拓展,绿色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也不断完善。而且,我国的绿色金融规模逐渐增加,对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支持程度逐步加大。主要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都发挥了不同作用。

四、中国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绿色金融法律建设落后,缺乏相关配套政策,行政运行中存在问题。我国已出台部分绿色金融相关文件,但体系仍不完善,执行力度、监管力度上存在问题,制约了绿色金融的发展。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面临着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间的难以两得,例如政府绩效、转型升级与就业压力之间的矛盾存在。再者,企业对于绿色金融的有效需求不足,污染企业的高收益仍对商业银行的投资有吸引力。同时,环保资金以应急为主,缺乏长期战略布局。

绿色金融机构参与不足。主要业务仍局限于限制高污企业和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上,未将绿色金融置于核心业务中,缺乏激励机制,对企业环保项目执行的审查较弱。

信息不对称。企业获取绿色贷款与其环保项目评估相挂钩,而企业可能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使银行难以获得真实信息,造成银行开展绿色信贷存在风险。上市公司对污染的排放情况等披露不足、监测不足。

主要依赖于银行的绿色信贷,其它非银金融机构作用发挥不足,社会公众的参与力度也不够。绿色金融创新支持不足,中介服务机构例如律所、咨询公司等发展滞后,缺乏相关专业人才。

国际上处于滞后地位,在碳市场中议价能力弱,缺乏话语权。

五、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政府层面

完善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引导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体系,以便对企业进行激励和监督。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体制,明晰定位;给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信息联通机制。环保部门要统一量化标准,对企业进行监察;政府引导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绿色金融的投资力度。

(二)绿色金融机构

加强对绿色金融的认知程度,加大参与度;继续完善绿色信贷业务,在贷款和税收方面,对环境友好型企业进行优惠,对高污企业实施贷款利率上升和高税收政策;创新其他绿色金融产品,拓展绿色信贷以外的其他产品,拓宽环保资金渠道;发展碳交易市场;加强风险管理,让银行获取真实信息;建立绿色银行,将绿色金融发展具体化;加强对绿色金融人才的培养。

(三)企业

加大对环保的宣传力度,企业自身文化、价值观要与环保相契合;创新环保技术;自觉披露自身环保方面信息,不隐瞒不造假,坚持绿色环保发展。

(四)社会组织与公众

引导公众了解绿色金融的文化理念,让公众深入对绿色金融的理解,积极投入绿色金融的建设;建立公益、基金等第三方企业,带领公众加入到绿色金融的投资中来。

参考文献

[1]安伟.绿色金融的内涵、机理和实践初探[J].经济经纬,2008.

[2]邓翔.绿色金融研究述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

[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绿化中国金融体系”课题组;张承惠,谢孟哲,田辉,王刚.发展中国绿色金融的逻辑与框架[J].金融论坛,2016.

[4]李若愚.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J].财金{研,2016.

[5]俞岚.绿色金融发展与创新研究[J].财政金融,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