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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优惠政策范文1
关键词:重庆 两江新区 离岸金融 云计算
一、全球离岸金融市场概况
全球金融自由化一直是金融体系重要的发展方向,发展中国家正同发达国家一道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在上世纪中叶诞生于英国伦敦的欧洲美元存贷业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离岸金融市场给许多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利益,有的甚至作为支柱产业带动了所在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离岸金融是指不受所在国金融法规及制度约束的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而离岸金融市场主要是指为非居民提供离岸金融服务的市场。发达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多是伴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经过多年自发形成的,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取得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多数采取政策推动的方式加速本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离岸金融市场分布在欧洲、亚太、美洲、中东、非洲等五大地区。离岸金融市场普遍具有为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宽松的监管环境和享有低税率等三个主要特征。离岸金融市场主要有资金出入境不受限制并享有和国内金融市场同等国民待遇的内外一体型、必须开设离岸业务专门账户与在岸金融市场分离的内外分离型、介于内外一体型和内外分离型之间且允许资金在一定限额内通过离岸和在岸账户相互渗透的内外渗透型、类似于记账中心且以避税为目标的避税港型等四种主要类型[1]。离岸金融市场大多数是以运营网络形式存在的无形市场,通过现代化的通信方式将遍及全球的境外资金供求双方联系起来,且在离岸金融市场中运作的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受任何国家政府的约束与金融管制,所以离岸金融市场更接近于真正的国际金融市场。伴随着金融国际化的推进,世界各国均在竞相发展离岸金融市场。
二、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概况
我国最早曾于1989年批准招商银行在深圳试点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但由于商业银行缺乏开展离岸业务的经验和能力、配套政策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使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经历了1989-1994年的初创阶段、1995-1998年的迅猛增长阶段、1999-2002年6月的清理整顿阶段、2002年6月至今的重新开办阶段等四个发展时期。目前,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已经初具规模,但存在客户过度集中,离岸业务规模小、品种少、银行流动性差、抗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同时,还存在企业利用离岸金融业务规避外汇结售汇政策和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现象,导致中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离岸金融市场。
三、重庆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优势
亚洲地区的日本、新加坡、香港、台湾、马来西亚、泰国等均已建立了离岸金融市场,中国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在世界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决定了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我国专家和学者也曾提出在上海、深圳、天津、厦门、广州、武汉、大连、重庆、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等具有相对资源、区位、政策优势的城市或特区成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议,但至今仍未成功建立真正的离岸金融市场。
重庆与国内其他拟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城市相比,最突出的优势在于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重庆集国家普惠政策、西部地区优惠政策、三峡库区优惠政策和统筹城乡优惠政策于一身,特别是重庆两江新区拥有国务院赋予的三大优惠政策叠加优势――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政策以及比照上海浦东新区和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政策,享受包括土地、金融、财税、投资、对外贸易、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管理体制等领域的先行先试权,允许和支持试验一些重大的、更具突破性的改革措施,使重庆两江新区成为众多优惠政策的“洼地”,把重庆建设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已纳入国家战略。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方面,重庆已率先在国内尝试建立加工贸易离岸结算中心,由黄奇帆市长亲自挂帅,市经信委牵头,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目前不允许任何中国境内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离岸金融账户的限制,对没有从事进出口行为的零部件和组件之间的加工贸易结算,通过在重庆保税港区建立惠普中国代工厂总部结算中心并给予地方税收返还政策的方式,有效地衔接了保税港区税收和外汇等优惠政策,实现了协助企业合理避税、抵抗人民币币值的波动和衔接外汇管制及规避贸易壁垒等目标,为重庆带来了每个月几千万美元的税收。重庆类似的项目还包括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支付提供商美国PayPal(贝宝)公司打造的“一平台五中心”项目,即国际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平台、轨迹电子商务交易认证中心、电话营销中心、国际电子商务培训中心、区域业务拓展中心、国际电子商务投资促进中心,新加坡海皇APL全球服务中心、宏、华硕具有结算功能的第二运营总部等。
金融的核心是产品和服务,而优质的服务均离不开先进、高效的技术支持。重庆两江新区建有全国最大的云计算基地,并且有我国唯一特批的、不经防火长城、采取物理隔离的方式通过专用光缆直连国际互联网的“云特区”―国际离岸云计算特别管理区。重庆还围绕“云端计划”之“云计划”制定了三大应用板块,即基于智能重庆的云计算应用基地,国内有影响的“在岸云”计算高地,亚洲最大的国际“离岸云”数据开发处理基地等,为重庆建设离岸金融市场打下了扎实的软(政策)硬(云计算)件基础。
重庆还具有比较明显的地理优势。作为地处中、西结合部,长江上游黄金水道,拥有三千多万人口的直辖市,重庆承东启西、沟通南北,是中国大陆版图的几何中心。拥有内河航运最大港口、国内第四大国际机场、八条铁路汇集点,形成了面向国际、连接南北、辐射西部的水、陆、空、铁四位一体的立体交通网络。同时,重庆与通往美国西部大量未开垦土地的公路、铁路和水路交通枢纽、充满商机的芝加哥有诸多相似之处,具有鲜明的内陆开放特征,其金融网辐射藏、青、陕、川、渝、云、贵、鄂等12个省区。重庆优越的地理优势助推了国家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金融中心的战略目标的确立。重庆还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第一个内陆保税港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也是全国第一个“水港+空港”一区双功能保税港区,以及内陆第一个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等具有优势的保税港区,为离岸结算、离岸金融业务提供了天然的场所。
四、重庆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模式
由于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多以资源匮乏但经济发展迅猛的微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主,导致其经济发展对离岸金融极度依赖(如泽西岛90%以上的收入来自于离岸金融业务),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一直对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持“有害税收竞争”的态度,加之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较之设有实体金融机构的功能型离岸金融市场对当地就业与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低很多。所以,我们觉得重庆更适合建立内外渗透型离岸金融市场,即在内外分离型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政策和操作导向,先采取限额的方式开辟一个允许外汇资金进,或出的单向通道,待时机成熟时,再逐步取消限额并开通资金进出双向通道。这样,可为重庆离岸金融市场开辟全新的发展路径,以避免在发展初期与国内较发达的城市争夺离岸金融市场资源的冲突。
在操作上,可以选择在重庆两江新区设立特定离岸金融区,向国家争取进一步的政策倾斜和配套的优惠政策。通过实行特殊的税收、外汇、财政补贴等政策,保证在重庆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实际税负不高于国际同类业务的水平。建立充分保护离岸金融客户隐私的法律规章,并增加金融机构经营自由度,以此鼓励国外各类金融机构及国内各大银行在重庆设立离岸金融机构,从事吸收非居民存贷款、贸易融资等离岸金融业务。
在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监管制度后,可采用账户分离管理,同时从事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这样,允许资金在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之间流动,则离岸资金也可以作为国内企业贷款来源,国内企业也可发行外币债券、股票、进行外汇交易,进一步拓宽了国内企业的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的外资和金融机构,提高重庆国际知名度与金融影响力,把重庆建设成为真正的区域、全国、乃至国际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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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优惠政策范文2
关键词:营改增 农村商业银行 对策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原有的税收制度,已经不再能够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前营业税与增值税共存发展体制出现较多弊端,一个典型的弊端就是银行外购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任何抵扣,银行业实际上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负担。同时,作为获取金融服务的下游企业,其购买金融服务也同样得不到进项抵扣,变相加大了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由于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走向尚未明朗,充满不确定性。银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税方法(如,一般征收或简易征收)、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是否可在营改增后沿用(如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等)均存在一定变数,这为农村商业银行预先开展营改增准备带来了实质性困难和挑战,因此农村商业银行有必要提前预测营改增可能给其带来的影响,并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多方面的情况,开展相应的措施。
一、营改增给农村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将影响农村商业银行各类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票据贴现、买卖债券、同业拆借、买卖金融资产、咨询服务等业务流程;营改增还将影响农村商业银行的各个领域:财务预算、客户沟通、业务处理、信息系统、会计处理、税务申报、合同签订、发票管理、绩效考核等。
(一)在税负方面的影响
现阶段银行业征收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和所得税,目前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税3%,综合税率为3.36%。“营改增”后可能承担的实际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因为营改增”中银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极有可能适用6%的税率,比现行营业税率3%高3个百分点,虽然“营改增”后可抵扣进项税额,但银行业可抵扣项目所占比重较低,实际可抵扣税额远远少于将缴纳的销项税额,银行业营业税的税基是营业收入,而非净营业收入,存款的利息支出不允许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二)在成本方面的影响
增值税实行“以票控税”,需要凭借税务机关特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过认证后才能进行抵扣。而如果实施增值税改革,银行每天的交易量巨大,逢月末季末结息时,交易量更要加倍。目前,银行业传统存贷、汇兑、转账业务均使用业务凭证作为客户业务往来证明,保险收费及部分新兴中间业务使用税收通用发票或代收费专用发票,销售贵金属业务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如果全部以税务监制发票代替银行凭证,将对银行的系统流程、劳务组合、设备购置、凭证印刷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既增加管理成本,又会产生一定的管理风险。此外,为满足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数据采集的需要,商业银行还需要在现有财务核算系统的基础上,重新开发增值税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从而降低实务操作层面的税务风险,这也会增加农村商业银行的成本。
(三)在纳税流程方面的影响
银行业收入主要包括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净收益、汇兑净收益及其他业务净收益等。其中前两项为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主要收入来源,从税法原理上讲,应对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分别逐笔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而利息支出是银行业主要成本,是否允许抵扣将显著影响银行业税负和未来发展,但利息支出(尤其是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无法逐笔获得增值税发票,与传统凭证抵扣的增值税征管流程相背离。
二、农村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一)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税负
目前营改增还未正式推出,具体的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还未出来,但最终的实际税负无疑是每一个农村商业银行最关心的。现有的营业税政策,作为支农主体的农村商业银行一般都有一定幅度的优惠政策,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对支农的导向作用。金融业营改增后,国家对三农的支持政策是不变的,因此也仍将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作为农村商业银行来说需要做的就是钻研政策,吃透精神,加强人员培训,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税负。
(二)改革创新传统发票抵扣模式,有效降低成本
针对现有的以票控税会导致营改增后银行成本增大的可能,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建议税务机关对金融业采取改革创新传统发票抵扣模式,有效降低成本。比如银行给客户的还款回单上可以多出进项税一项,增值税纳税企业就可以凭该回单抵扣进项税,从而可以做到将还款凭证和抵扣发票融为一体。银行可以凭给客户结息的电子数据资料到税务机关审核备案,作为银行抵扣进项税的凭证,通过这种创新,最终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三)针对不同客户主体,采取不同处理方式。
针对储蓄客户不需抵扣进项税的特点,可以考虑采取简化处理方式,即直接以利息净收入乘以税率得到应纳税额。对于公司类客户,因为数量相对较少,同时公司类客户本身也需要抵扣进项税,银行可以按照现有征税流程缴纳增值税。通过对不同客户主体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无法逐笔获得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从而保证了农村商业银行在纳税时的公平性。
金融业优惠政策范文3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金融业务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理应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业务增长速度已经达到了300%,但是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个人基本都不需要纳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国家财产流失。为此,应当针对互联网金融对现行的税收理论、征管制度带去的挑战,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降低互联网金融税收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借力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而实现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功能的金融模式[1]。如,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等,都是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税收面临的主要挑战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另辟蹊径,对现行的税收理论、征管制度等带来极大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冲击税收公正原则。所谓的税收公平原则,指的是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当负担不同的税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由于覆盖面广、参与者多元,业内的企业、个人纳税的金额、性质、类别等没有明确界定,难以落实税收公正原则,也很难做到税收公正[2]。
第二,冲击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核心是税收不能阻碍经济发展,并尽量的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城管成本。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发展,对税收效率产生了一定影响。之所以这样,主要在于两方面原因:1.互联网金融纳税人的收入、成本有一定的时效性问题,难以清楚界定,易出现逃税问题;2.互联网金融中的很多业务在现行税收法律法?体系都没有明确规定,缺少征税依据,如果按照传统金融产品征收税款,势必给互联网金融造成障碍,降低税收效率。
第三,互联网金融税制问题。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金融交易过程是虚拟化的,且方式多种多样。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不能确定无形金融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三、优化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相关措施
(一)基于税收公平原则建立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国家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并推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应以税收公平原则为基础,既要遵守税收公平原则,也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简单的说,无论是传统金融企业还是新型金融企业,只要从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都应当负担相应的税收,且税负与其他行业企业相差无多,坚守税收公正原则。
对于税收负担的轻重问题,在我国金融业一直是一个争议课题,传统金融企业也面对这一问题[4]。一些发达国家集中征管银行的所得说,流转税税负一般较轻,而我国银行的流转税税负相对重一些,但是总体税负并不高。2010年后,我国银行实行“营改增”后,虽然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仍然要继续试点。对于互联网金融如何适应“营改增”政策这一问题,可能在传统金融试点结束后才会提上议程。虽然现阶段还不能探讨互联网金融业的“营改增”问题,但是可以考虑流转税、所得税等征管问题,都要坚持税收公正原则,体现出公民在税收待遇上的原则。在这基础上,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采用先征后退的征管方式,尽可能减少逃税漏税情况
互联网金融税收支持政策上有很多备选方案,如直接减免税、先征后退等。一般行业,不建议采用先征后征管方式,但是互联网金融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因为这样做,可以带来三个方面的优势[5]:(1)在先征后退的税收征管方式下,利于全面衡量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支持力度,为将来编制互联网税制支出预算提供支持;(2)尝试采用先征后退方式,利于探索互联网金融业的税收征管方式与处理方式,为未来建立统一、公正的互联网金融税收制度奠定基础。由于互联网金融税收的纳税人、应税收入等问题都没有确定,工作实践中很容易产生问题,而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恰好为尝试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途径,这正是互联网金融税收征收方式的一种“演练”;(3)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风险是较高的,先征后退利于规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止滋生泡沫现象。
鉴于以上三点,互联网金融税收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行的,能简化互联网金融税收的征管程序。为了方便税收征管上,可以把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平台等作为代扣缴义务人,支持先征后退征管方式。
(三)将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健全的涉税资料定为前置条件
税收支持政策实行与落实以健全的涉税资料为前置条件,然而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繁杂,税务部门难以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全部的涉税资料,使税收支持政策落实有一定难度。如,P2P网贷一般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税务部门无法完全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合作信息,特别是利益分配方式方面的,这样一来就无法全面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的涉税资料,给税收征收造成困扰。对于一般企业,遵从成本约束条件是可以的,即使不提供齐全的涉税资料也能正常进行税收征收,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提供齐全的涉税资料。为此,应当把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健全的涉税资料定为互联网金融税收支持政策落实的前置条件。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处理和风险分析,以大数据、高速算法为基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较低[6]。在大数据和高速算法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利用大量数据综合分析客户行为偏好、互联网数据等情况,为挖掘客户价值、制定个性化服务等提供可靠依据,信息处理不仅快速,且成本较低,更容易提供全面的涉税资料。倘若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提供全面的涉税资料,或提供成本较高的话,可能过于乐观的看待大数据信息了。假设互联网金融企业真的无法利用大数据技术、高速算法工具提供全面的涉税信息,极可能出现“旁氏骗局”,此时更应该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完备的涉税信息,以便出现规避应付税收的情况。
(四)结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具体确定相应的应税节点
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及业务范围广、类型多,如P2P网贷、众筹等,都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具体实施起来,各个互联网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异是较大的,这就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确定相关利益主体的应税节点。
如,P2P网贷的应税节点。目前,P2P网贷运营及其监管尚不完善,税收管理重点应当放在P2P网贷平台上,参考传统金融业借贷的税收处理方式确定借款人、贷款人,但是具体的税务处理要看是否形成资金池。如果借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介绍获得贷款,贷款人直接从监管银行拨付贷款资金给贷款人,P2P网贷平台从中收取中介费用,按照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果借款人先拨付贷款到P2P网贷平台上,P2P网贷平台再将贷款划拨给借款人,形成了资金池式运营模式,则可以按照当前的“营改增”政策进行税务处理。
再如,众筹的应税节点。众筹有股权式众筹、募捐式众筹、借贷式众筹、预售式众筹几种形式,其中募捐式众筹具有公益性性质,一般都全面免税。借贷式众筹已经转化成为P2P众筹,这里不做探讨,重点讨论股权式众筹、预售式众筹的应税节点问题。股权式众筹分企业和个人两种情况,在企业情况下,众筹项目发起人、项目支持人都要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在个人情况下,对众筹资金产生的投资回报,按照股息所得税进行税收处理。对于预售式众筹,由于构成了销售行为,众筹项目发起人获得的众筹资金按照销售收入进行税收处理,缴纳流转税,因众筹资金产生的收入还需要缴纳所得说。此外,项目支持人投入的资金属于购买性支出,记入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予以扣除处理。
金融业优惠政策范文4
[关键词]保险税制;整体税负;总准备金
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财政税收密切相联。一方面,保险担负着经济补偿职能,可以弥补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帮助受损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减少财政支出,有利于财政稳定。另一方面,税收政策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能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发展。例如国家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收政策,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反之,则会抑制保险业的发展。因此,适当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又可以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然而,我国目前保险税收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一、我国保险税制现状
(一)内资保险企业的税收状况
我国保险税制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的财税体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在两个环节征税。
1.营业环节的税金。主要是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营业税以实收保费为税基,税率从1997年初由5%提高到8%,其中寿险的储蓄性业务、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及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的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的5/8为税基,城市、县城和农村的税率分别为7%、5%和1%;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的5/8为税基,税率为3%;印花税则对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的1‰贴花,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2.利润环节的税金。主要是所得税,1997年以前,人保所得税税率为55%,平安、太平洋保险为33%;从1997年初,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33%,对寿险业务免征所得税。
(二)外资保险企业的优惠政策
1.我国税法规定,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享受第一年免、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2.外资保险企业可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外资保险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已缴纳所得税的40%。
3.外资保险企业免交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此外,外资保险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比较宽松。
二、现行保险税制的弊端
(一)整体税负偏高
由于我国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所以保险企业税赋中的营业税占绝大部分。从1997年初,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加重了保险企业的负担。首先,从国内各行业来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国家资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8%。比较起来看,保险业的税率较高。其次,与同样执行8%税率的金融业相比,保险业的税收负担也超过了金融业。因为金融业以利息收入作为税基,而保险企业以保费收入作为税基,但保险企业收取的保险费并不是保险公司的纯收入,而是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最终将以赔款的形式陆续返还给投保人。这与金融业以存贷利差为计税依据是不同的,所以,保险业实际税负比金融业高。最后,从国际范围来看,我国保险业税负水平也偏高。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保险业往往执行较其他行业轻的税率,如在法国、英国、德国以及荷兰等国家,除征收所得税外,另一重要税种即为增值税,但这些国家无一例外地对保险企业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泰国的营业税税率为3.3%;美国各州有所不同,但一般在2%左右。多数国家的营业税因险种而异,因国情而变,通常采用比较宽松的、倾斜的财税政策。可见,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是较高的。
保险业的高税负,从眼前看,固然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在保险市场日益开放、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都从根本上限制了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更不利于保险企业经营的稳定。
(二)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
税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面对竞争,一方面,为了保护中资保险公司不受冲击,在对待外资保险公司的政策问题上,采取了对外资保险公司进行限制的措施,对市场准入规定了若干条件。虽然我国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一定的优惠条款,但是随着加入WTO谈判的进一步推进,这些优惠条款最多只能维持5年,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保险市场是迟早的事情,以后再也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对外资保险企业的限制性政策来保护民族保险业。另一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在受到一定限制的同时,也享受一些中资保险公司无法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中资保险公司不得向企业投资,而外资保险机构可投资股票、房地产、购买企业债券及发放贷款,在资金运用上占尽优势。在对外资保险企业的限制逐步放开,且外资保险公司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实施向外资保险企业倾斜的税收政策,必然损害内外资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妨碍中资保险企业的正常发展。
(三)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
保险公司的各种准备金从来源看,只有两个渠道,一是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二是从保险公司的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应付较长期内可能发生的巨灾风险,如洪水、地震等可能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每年从利润中提取并累积形成的,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总准备金积累得越多,其信誉越高,参与竞争的实力就越强。按照我国现行的做法,总准备金是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而保险公司由于要负担较高的税负,因此其税后利润相对减少,必然影响到总准备金的积累速度,减少保险投资中的可用资金量,长此以往,甚至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导致税负不公平
首先,是税基不同造成的税负不公平。中外资保险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在职工工资抵扣、坏帐处理、捐赠支出和业务招待费等方面的规定大不相同。如内资保险公司规定职工工资的抵扣标准是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550元;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无此规定,职工工资可据实从成本中列支。内资保险公司提取坏帐准备金的比例为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呆帐准备金为年初放款余额的1%;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内资保险公司的捐赠支出扣除比例为税前利润总额的3%;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无此规定。总的来说,对外资企业税收条件比较宽松,而对内资企业则比较苛刻,这就形成了实际税基上的差异。其次,税率、税种不统一。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而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另外,对外资保险企业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同业不同税,造成税负不公平。
三、我国保险税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保险业的税负水平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应当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一般都将保险业同其他行业区别对待,采取较为倾斜的政策,扶持其发展。考虑到保险行业维系着社会稳定并面临着市场准入的威胁,以及国际保险业的平均税负水平,把我国保险业的综合税率降低到30%左右,以体现国家对保险业的扶持,进而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首先,我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还算适当。如日本为37.5%,英国为35%,法国为42%,泰国为35%,卢森堡为34%,但世界各国都在做降低税率的努力,因此,从长远看来,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当降低。其次,如前所述,营业税税率不仅与其他行业相比较高,与外国相比也较高。在我国暂时不能免征营业税的情况下,建议将税率降至3%或至少恢复到5%。最后,印花税税率为1‰,其税率虽然低,但因其计税依据是保费收入,所以实际税负并不低,因此,建议对保险合同的印花税适用较低的税率如0.3‰或0.5‰,或者根据不同种类的合同,规定不同的税率。
(二)取消外资保险企业的优惠政策
外国保险公司投资于中国,主要是看准其潜力巨大、发展滞后的保险市场,而非经营成本的低廉,带有明显的市场导向型特点。可见,外国保险公司到我国投资并不是针对我国对外资保险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际资本“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使我国取消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我国有比他国更大的市场潜力和更能获利的因素,外国投资者就不会放弃对我国保险市场的投资。因此,有必要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
首先,统一所得税税率,取消外资保险企业15%的优惠税率,统一按33%的税率征收。一是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二是给内资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其次,统一税种,内外资公司征收相同的税种,对外资保险公司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采取的一项税收措施,为开发建设新兴城市,扩展、改造旧城市,发展城市公用事业以及维护公共设施等提供资金来源。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该对受益者课税。最后,统一内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扣除标准要统一。计税工资、坏帐提取比例、业务招待费提取比例、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都要统一。
金融业优惠政策范文5
关键词:离岸金融市场 现状 竞争 风险监管
离岸金融市场又称境外金融市场,是指以自由兑换货币为交易媒介,专门经营以非居民为主体的借贷、结算、资本流动、保险、信托和证券、期货、衍生工具交易等金融服务,而不受市场所在国和货币发行国以及金融法规和法律限制的市场。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现状
1989年,由中央银行政策扶持,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银行先后获准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特点是“内外分离,两头在外”,即离岸资金来源和运用只能服务于非居民。从1989年至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夕,我国离岸银行业务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离岸资产规模达到20多亿美元,期间广东发展银行成功发行6000万美元境外浮息存款证(frcd)。然而,一些不容忽视的隐患也因此暴露。1997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央行“叫停”离岸银行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也因此进入了调整期。2002年重新恢复离岸银行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二、我国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必要性
1.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是我国金融业走向国际化的客观需要。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将吸引大批跨国金融机构进入,使国内金融机构在直面竞争中得到锻炼,会带来最新的金融工具,使国内金融产品迅速与国际接轨,有利于金融业务的国际化。
2.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可以为我国企业实施走出战略提供方便融资渠道。建立离岸金融市场,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我国吸引外资的力度,改进国内企业的融资条件和融资环境,降低其融资成本,从而为国内企业提供长期、高质量的资金来源,为国内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提供可靠的资本保障。
3.离岸金融市场将推动国内金融业的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必将增强国内金融业的压力,打破经营垄断的格局,促进经营业务范围的开拓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国内金融业面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压力,必将使现代化的操作技术手段—电了设备在金融业广泛应用,积极开拓多样化,适用各方面的需要、极为便利的服务手段和业务品种。
三、中资银行业在离岸金融业务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一是准入管制过严,市场开放度不高。监管当局对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实行非常严格的市场准入管制,特别是对中资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实行严格限制。截至2006年,只有7家中资银行获得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许可,其中4家获准经营离岸银行资产负债业务,3家获准经营离岸银行负债业务的银行。
二是政策优惠不到位,外部环境不宽松。离岸银行业务的良好发展,优惠宽松的外部政策支持是重要条件。离岸银行业务的发展特别需要有健全的保密制度和优惠的税收制度支持,但是,离岸业务在我国发展快20年了,配套的保密制度和税收制度一直没有出台。
三是中外资银行待遇不平等,竞争环境不公平。由于外资银行不受我国现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规定的调整,导致中外资银行在离岸银行业务市场准入、外汇管制等诸多方面的不平等待遇,同时,国家明确了对外资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优惠政策,但中资银行却没有相关优惠政策。
四是监管主体和职责不明确,监管政策标准不统一。由于离岸银行业务同时涉及银行监管和外汇管理多个方面,因此离岸银行业务的开展涉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多个监管部门;但国家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主体和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并没有明确,导致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责重叠交叉、使得促进业务发展的政策始终不能出台,影响业务进一步发展。
四、发展离岸银行业务的措施和建议
1.中国离岸金融市场成因要素评价指标体系。
现在主要采取层次分析法,离岸金融市场成因要素可以按重要性依次排序为:政治环境;金融发展政策;经济实力;金融工具创新;交通、电讯状况;金融监管;声誉优势;在岸金融发展状况;金融政策的稳定性;市场组织费用;教育状况、人才素质。
2.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实际操作
首先,区位选择,选择经济金融发展程度都比较高,专业金融入才聚集,且具备先进的交通、通讯设施的区域。然后,模式定位,我国选择的是内外分离型。再次,业务战略。最后,相应对策,完善国内金融市场;实现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加强政府政策的支持推动作用;加强我国银行金融创新步伐,增强银行竞争能力;采取措施避免离岸金融市场成为税款偷逃的通道。
3.中国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建议
离岸金融市场在其运行过程中会面临诸如信用风险、金融创新风险、资本外流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的风险,我们需及时认识和警惕风险的发生。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需要在宽松的环境中发展,在规范的条件下健康成长,所以不仅需要来自多方面的监管,而其是多方面监管的交织和混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管主体方面:我国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三方应共同控制金融市场的风险。
监管内容方面:作为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对它的监管应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准入的监管;二是对经营的监管。
金融业优惠政策范文6
摘要:文化创意产业是朝阳产业,其发展需要金融产业的支持。在提供金融资金投资机会的同时,文化产业也促进金融产业进行机构改革和产品创新,二者在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催生出文化金融产业。文化金融产业是当今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文化金融产业,可以提高两个行业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本文就两区合并对原宣武区的文化金融产业发展带来的优势、威胁和机遇展开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 城市规划;文化金融业
一、文化金融产业发展的优势
1.增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首先,新西城的构建有利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和专项规划,核心区与旧城保护区基本重合。两区合并后可以使新西城历史文脉更加完整,文化资源更加充裕,文化特色更加鲜明。区划调整后,新的西城区将会继续在已有的基础上,按照“低碳、宜居、科技、文化”的标准修缮一批会馆,使之成为承载和弘扬宣南文化的重要文化阵地。新西城计划用10年的时间,到2020年,打造会馆和名人故居产业集群,形成一个文化地标。宣南文化则将会以区划调整为契机,在更广阔的平台上得到更大的发展,从而实现传承与超越。
2.加强行政,均衡发展,推动文化经济发展的步伐
之前由于行政区划分过细,宣武区和西城区的发展受到空间因素的制约,宣武区发展受空间因素制约更为明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相对滞后。通过核心区行政区划的合并调整,既有利于对现有的空间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推进核心区南北均衡发展。又有利于提高核心区的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可以大幅度提高合并后的两个区的综合实力,并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同时可以解决之前管理薄弱的状况。通过行政区域的合并更有利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可以集中力量加快老城区改造,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
3.整合商业资源,加强文化金融产业发展
原西城区是经济繁荣、金融活跃的商贸金融区。全区55%地域在二环路以内,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商业服务业和金融业既有传统优势,又具备现代化发展优势,规模较大、行业齐全、设施先进。宣武区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有大量的老字号品牌资源,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于西城区。而两区合并后,在金融产业方面,新西城的优势十分显著。新西城将以金融街的建设发展带动全区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和高端服务业的大发展,不断壮大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增长的优质化。北京金融主中心区 金融资产规模近40万亿。雄厚的金融资产可以为文化金融产业的发展更好的铺路,提供资金方面的帮助,更好的宣传推广文化金融产业。
二、文化金融产业遇到的威胁
1.经济结构有待调整
原宣武区经济结构以第三产业为主体,占全区的GDP90%左右,商业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拉动力。原西城区是党和国家机关的首脑办公区,政治文化以及对外交流活动频繁,是全国政治中心的重要载体。总部经济是原西城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国家经济指挥中心、国家级银行、金融机构总部大多设在区内,金融业是主导产业,其经济总量占全区GDP40%以上。从原宣武区经济结构第三产业来看,第三产业都主要以金融业、房地产业和批发零售业为主。可以看出,虽然原西城区和原宣武区在合并前后,在金融业都有很大的投入与发展;但反之,在文化创意产业所占第三产业的比重很小,发展就较为落后与薄弱。
2.相关经验缺乏
从先今新西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状况来看,在某些行业还在出现亏损的状况下。2010年1月8日,北京首家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产业专营机构——“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中心”在原宣武区成立;而且这也是原宣武区首次尝试发展文化金融产业。尽管,原宣武区政府联合北京银行为无担保或为曾得到过贷款的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在与原西城区合并后,宣武区也会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同时在金融业方面,也会以依托原西城区的发展优势,得到更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经验会使从事文化金融业的企业无法有效地利用充足的资金支持帮助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而且,也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浪费。
3.创新性人才的流失
从薪酬体系来看,多数企业的薪酬设计还没有充分考虑创意人员及创意工作的特点,现有薪酬体系不能充分调动创意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有些单位还以学历、资历为主要评价指标。而目前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的收入差距也很大,一般的创意设计、创意文案等职位一般月薪在3000~5000元,创意总监的年薪则可达二三十万元。薪酬分配的差距过大,会导致文化创意产业的一些从业人员转入到其他行业中,以谋求更好的发展前景。两区合并后,将会给新的西城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促进各个行业的发展,提高人均收入,也会给文化创意产业的从业人员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机遇,从而造成文化创意产业的人才流失风险。
4.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待加强
通过核心区行政区划的合并调整,可以有效整合现有空间资源,提高合并后的两区综合实力,也有利于旧四区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管理。同时减少两个行政机构,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精简机构,提高效率。这样符合北京历史名城、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的发展定位。但是,四个城区的政府构架是长期形成的,非常完整,合并之后,在区域整合中也面临着难题,譬如人员处理、机构管理过度等问题。
三、文化金融产业的发展机遇
2010年1月8日,北京首家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产业专营机构——“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中心”在宣武区成立,该中心将为包括宣武区在内的全市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创新模式的金融服务,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快速的审批渠道和优质的金融产品服务方案。
1.政府政策支持
宣武区有丰富的文化底蕴,文艺院团聚集,拥有充满京味儿文化的特色项目,如前门、大栅栏、琉璃厂,北京会馆,天桥演艺园区等。目前,区域合并后,原宣武区可依托西城区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务资源以及金融街对宣武区金融业发展的促进,西城区的金融街为北京金融行业重点区域,宣武区可以借助金融街的优势及专业知识和人才使自己的文化金融产业得到更好的资金支持及金融产品服务。同时,加强政府政策引导,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完善文化企业融资担保机制,形成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
2.人才资源保障
对于区域文化金融产业的长远发展,人才是关键因素。宣武区的特色是京味儿文化,所以应注重传统民间技艺、习俗、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使京味儿文化形式更多样,内容更精彩,对于一些老字号应更加多给予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使之能够有长远发展的空间和能力。同时,也应培养引进大批文化领域创新型、复合型、外向型等高端人才,为推动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保障,为传统文化开辟出新的道路注入新的活力,加强对外合作。
3.特色品牌培养
促进特色文化金融产业发展,展现特色文化魅力。按照集聚发展、特色发展的原则,应仔细选择适合宣武区发展的特色文化产业形象,积极吸引有优势的文化创意企业,鼓励扶持有潜力的中小型文化企业,形成以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为主体,各类中小型企业为支撑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格局,打造出特有的文化品牌形象。依托宣武区特有的文化资源优势,应鼓励各个企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和精品化经营,不能一个模式发展。
4.竞争力加强
政府应鼓励文化金融产业提升自身发展水平和竞争力。立足宣武区自有的区域文化资源优势,优化发展环境。为了防止资金、技术和人才浪费,政府应提高审查扶持企业的资质与发展潜力的力度,对有发展空间的企业大力支持,对缺乏特色和创意企业可适当减少支持。引导优势企业扩大交易规模,提升交易质量,鼓励科技、工业、建筑、规划等领域的设计产业与关联产业间的沟通合作,加速设计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整个产业结构升级,将文化创意产业打造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四、建议
1.培育文化金融产业的企业主体,打造优势品牌
每个城市的创意产业由于受文化、经济、科技等条件的制约,发展模式各不相同。台湾建筑设计师登琨艳先生曾强调:法无定法,创意是不能复制的,每个城市应该根据自己的特色发展创意产业。因此,每个城或地区的文化金融产业的发展要立足于实际情况,适应所在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特点。如在2010年,新西城区在文博会亮相的西长安街现代演艺街区、天桥演艺区等七大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就是新西城区发挥的经济基础优势、文化资源优势和独特区位优势,打造优势品牌的代表。
2.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
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培育文化产业消费信贷市场,通过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的消费信贷需求。可通过开发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品种,扩大对演艺娱乐、会展旅游、艺术品和工艺品、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报刊、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数字出版等出版产品与服务、印刷、复制、发行、付费广播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电影产品等综合消费信贷投放。加强网上银行业务推广,提高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设计服务和休闲娱乐等行业的网络支付应用水平。
3.加强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创意产业的核心是创新和创造力,具有研发设计投入高、复制成本低的特点,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设计创作人员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便难以收回。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意产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我们必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和尊重创新及其成果的氛围,为创新和创意成果的传播及推广应用创造有利的环境。北京市版权局则通过数字版权保护服务平台的开发和使用等手段,加大了对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4.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尽快出台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出台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把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扩大文化体制改革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同时,考虑到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建议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区的文化产业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倾斜政策。
经过区域整合后,合并成新西城,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面对发展新形势,充分发挥金融优势,加强金融产品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持服务。重点培养相关人才,保证人力资源的知识、技术支撑。努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文化金融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创意产业的升级。创新发展思路,积极应对各种挑战,为在更广泛的领域开展多方面、多层次合作提供优良发展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推进结构调整,经济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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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新湖,杜一宪,温建平,梁峰.创意产业与城市发展—对成都市创意产业发展的几点思[N].天府新论,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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