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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1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坚信,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虽有联系,但它们二者之间有着质的区别:
市场经济反映的是社会的经济本质,它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资本主义经济就是市场经济;而商品经济则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经济时代,如简单商品经济和发达商品经济,它可以存在于截然不同的经济制度下,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如此等等。后来,随着观念的转变和认识的深化,人们逐渐放弃了传统的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并不反映社会的本质属性,资本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同样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而且认识到,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不同,它是国际通用的经济学术语。但是,在观念更新的同时,人们又苦苦地追寻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的某种区别,苦苦追寻着崭新的市场经济理论与传统经济理论的某种联系,他们引经据典,留恋着自己过去的某些研究成果。他们在原有理论的基础__七,提出了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到了商品经济高度发达,高度社会化时才成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经济运行的内容,而后者则是经济运行形式,即内容和形式的关系,等等。我们的观点是:
第一,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这里交换的客体是各种各样的商品,交换的目的或者是为了使用价值以满换主体的某一方面的需要,或者是为了价值形式本身,即增加了的价值额。在货币产生以后,货币代表着商品价值,一般等价物,除了在极端落后和封闭的地区进行物物交换(W一W)以外,任何交换都是货币为媒介的交换(W一G一W);更重要的是,任何交换都是在市场上进行的。因为,市场不单纯是商品交换的场所这一空间概念,市场也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联结商品的买者和卖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场来解决,等等,这些都需要由宏观经济管理来进行矫正云(l)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制定严格的市场竞争规则,这是市场机制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经济前提;(2)政府着力于解决外部不经济间题,迫使市场参与主体在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同时也照顾到社会利益;(3)确定社会发展广目标,使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同时严格控制货币发行量,有效地运用财政、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调节市场经济活动;(4)搞好国防建设、塞础教育、生态平衡等,以保证社会稳定,环境优化,以及全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实现社会公平和收入均等化,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制度。
第二,宏观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以及再生产各环节经常保持平衡,而单纯地依靠市场的作用是无法做到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要求加强宏观管理,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成分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它在现阶段主要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这里的“国家”,实际上指的是政府(包括各级地方政府),这样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就变成了政府所有制.由此,这时的政府就具有了双重的身份:一方面,它是经济调控和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另一方面,它又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就决定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不只是浮在经济活动的表面,它已经深入到经济活动的内部。‘这种管理在促使整个经济协调运行的同时,也要维护生产资料公有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本身。
三、深化改革是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前提和保障
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取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改革伊始,我们虽然未明确提出这一目标,但实际上也是在进行市场取向的改革。改革一开始,我们便放开部分计划管制的,范围,使一部分商品进入市场自由交换和自由定价,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纵观14年改革,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管那时我们承认市场经济与否,但我们所走的道路就是逐步缩小计划调节的范围,从而扩大市场交换的范围,使市场机制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确立一种崭新的经济体制毕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需要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形成。这样现阶段就正处在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经济运行的特征是新旧两种体制同时并存,一方面是日渐消亡的旧体制,另一方面则是富有旺盛生命力的市场经济新体制。两种经济体制的同时并存和起作用,使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关系变得更加纷繁复杂.由于旧的集中命令型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它还在不断地渗透到市场经济活动和各种市场关系中,再加上向市场经济过渡所需要的一些基础保障设施不健全,因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种种矛盾和摩擦,诸如通货膨涨严重、经济秩序紊乱、权力与货币交换等现象,如何看待这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重大抉择之一。
第一,首先应当明确各种间题的存在决不是搞市场经济造成的.当前各种向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有二:其一是由于旧体制运行的惯性,使现实经济运行往往偏离正常的轨道。如在旧体制中,政府对于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控制,后来,通过简政放权和缩减指令性计划,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权限大大缩小,这时政府对于经济活动主要施以指导性计划调节。但是,由于指导性计划涵义不清,而且缺乏具体实施办法,在实际执行中,“指导”变成了各级政府部门干预市赞场经营的借口。由于政府(人格化为各级政府官员)的某些行为不规范,在经济调节中出现随意性,用不负责任的长官意志代替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由此看来,旧体制虽然打破了,但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新体制还很脆弱,旧体制的惯性,旧的习惯势力随时都威胁甚至绞杀着新体制;其二,在新体制形成的过程中没有形成各种配套机制和各种保障措施,致使市场机制难以正常运轨。市场机制本身是一种“残酷”的机制,它优胜劣汰,通过保证最有效率的生产者来保证社权会经济活动,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福利制度,就不能把我国经济的主体国有大中型企业推向市场参与竟争。而我国目前之所以出现各种社会经济病症,其深刻原因就在于各种措施不配套导致市场法则无法贯彻。由此可见,由于市场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则,那么,各种利益,各种势力的碰撞和摩擦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第二,既然存在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症结在于两种体制和两种规则同时起作用,那么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只能是迅速地实现单一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规则。在这里,如果实行体制复归,恢复到以前的集中计划型体制,那是没有出路的,这样,我们就只有向前走,就是彻底地变旧体制为新体制,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促使旧体制迅速死亡,并使之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从而过渡到单一的市场经济新体制中。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有四大支柱:(l)自主的企业制度,彻底割断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2)完善的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3)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包括科学的调控体系和灵活的调控手段;(4)开放的经济联系方式,发展统一的国内市场,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
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关键问题,一是彻底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理顺产权关系,划清产权界限;二是培育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商品市场,理顺价格关系,三是深化分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加快政府职能转换。
第四、思想障碍是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深层障碍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但我们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还是一种人类长期以来形成的独特的文化观念和历史传统,它有共同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它要求人们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和树立一种崭新的哲学观念。
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只有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才能繁荣富强,中国的经济也才能有活力.这一点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故此,经济界才放开胆子大搞市场经济,理论界才放开胆子大谈市场经济。但这决不意味着,人们在一夜之间就放弃他们格守多年的信条而改信市场经济。事实上,由于习惯势力的作祟,有相当多的人虽然公开不反对搞市场经济;但是,他们带着有色眼镜,用传统的不合时宜的观点来衡量市场经济现象,用嫉妒和猜疑的眼光打量着周围所发生的事情,这是阻碍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一股逆流。它大体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经济活动的执行管理部门中有一部分人,传统的经济理论对他们影响至深,他们习惯于计划经济下的某些做法,包括下达指示、命令、规定硬性任务等等,并对此驾轻就熟,因而在废除旧体制和建立新体制的过程中,他们仍然沿用行政的办法来管理经济。试分析一下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白条”现象吧。迄今,人们在分析“白条”现象时,都认为,“白条”的产生系由于收购副产品时资金短缺以及国家当年拨付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被一些久嘴挪用、挤占所致。然而,我们却认为,“白条”的产生有两个探层背景:其一,是忽视市场经济规律所致。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下,交换的双方都必须承认并尊重对方的所有权,按等价的原则进行交换,而打“白条”正是对于广大农民的产品所有权进而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蔑视和对市场经济原则的践踏。其二,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官贵民贱”的封建遗毒,因而在与农民交换中,不以平等(经济上和政治上)作为双方交换的基础,而是在交换中渗进许多超经济的因素。这样,“白条”的产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所以,要消灭“白条”,除了要剔除一系列制度和体制上积弊,实现制度和体制上的创新以外,还要使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所有权制度深入人心。
第二种情况,在经济学界,有相当多的人长期以来学习和接受传统的经济理论,而对新的市场经济形势,他们无所适从,无力或者从情感上不愿意吸收当今经济发展的新成果和放弃自己的陈旧理论,不愿意承认自己所学的知识过时了。制度主义大师加尔布雷恩教授有一段绝妙的分析:经济学家们之所以不愿意放弃陈旧的理论,这是因为知识分子之拥有知识恰如手工业者之拥有技巧和企业家拥有机器一样,他们都以此为凭借,都怕它过时。但手工业者的技巧和企业家的机器都是有形的和客观的,而知识分子的知识是看不见的和摸不着的,所以,他们更容易否认自己所学知识的过时。正因为这样,许多以传统经济理论所著名的经济学工作者面对新形势愤世嫉俗,怀古伤今,经常自觉不自觉地贬斥和低毁市场经济,把许多社会不良现象统统归罪于市场经济,而这部分人本身又是很有影响力的。
所以,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必须彻底地更新我们的观念,最最重要的是用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价值观念去培养适合于市场经济需要的一代新人,这是市场经济最终确立并且深入人心的关键一步。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2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 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宅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新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①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态的反映。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垄断阶段的市场经济两种发展形态,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即在“剑与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国最为典型。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推行了“圈地运动”,把广大农民从耕地上赶走,土地改作“牧场”。为此,英国国会于1700—1760年颁布了208个圈地法规,1761—1801年又通过了2000个土地法令。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为了转化和积累资本,开展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氏法》和《商法》,以保证让“看不完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
19世纪未到20世纪初,金融机构与工商业相结合,以金融为主的垄断资本形成以后,美国国会于1899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它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托拉斯进行了若干限制,以调节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资本主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一般垄断阶段转变为国家垄断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促使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为了减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实现调控。因此,经济法得到全面的发展,深入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波动,表明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有效地完成资源配置任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不论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不通过法律来反映不同发展形态的要求,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调控形式。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实现调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过程。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发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就更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处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它可以对抗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不正当行使,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状况。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的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对权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总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经济市场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可能实行法制。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力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从法制史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经济无法提供法制生长的土壤。法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产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定市场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结果导致法律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重视和发展,反而屡屡遭到削弱和破坏。党的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从此,我国社会开始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经济法制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在主要参战国出现的。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资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为什么经济法首先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氏法虽然还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已远远不能适应调节更方形态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于是经济法便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垄断资本组织、企业集团的巨大发展及其权力体系的扩张,对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在国际间进行广泛的经济活动,使市场经济向全球化发展,因而必然要求通过国家立法在世界范围内争夺资源和分割利润。
(三)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紧密结合,通过经济立法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缓和爆发经济危机。
上述分析表明,经济法是从市场经济的母体中孕育出来的,或者说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了实践舞台。那么,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怎么样呢?概括起来讲,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四个方面:
(一)引导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在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 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也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必须明确的是: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场经济那样单纯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与发展,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直接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氏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法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定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2、秩序保障。市场行为只有在良好的、稳定的、有序的秩序中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效果。没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场,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也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了。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
(四)制约作用。法律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同时,还发挥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市场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已开始出现,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萎缩,市场机制逐渐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经济立法、司法、执法,特别是缺乏保障和规范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已经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经济关系层出不穷,日益错踪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证。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法制化,但是,在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同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发育方式的差异,社会的法制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从一开始就带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这些特点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经济市场化过程及其法制化方式。
(一)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起点是封建的自然经济。而且,从封建自然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是通过所有权的彻底私有化完成的。作为资本主义法制基本内容的财产法、契约法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而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进行的。由于公有制主要通过国家所有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产权关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权力的国家,其法律调控的方式,程序显然不同于私有制。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相结合。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则集中表现在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一般城理的结合。为了实现,这一结合,我们首先应该探讨什么是市场经济的一竖东理。
概括地讲,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而市场,则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区域和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所以,市场经济又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发达的、规范化的、制度化的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有三个基本的原则:
一是财产权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的产权必须明确,除了最终所有权关系明确外,更为重要的是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建立法人财产制度,企业的法人财产不可侵犯,企业法人有权拥有、占有、使用和处置自己的财产。
二是契约原则。它要求以契约为墓础建立社会经济组织相互关系和运行的纽带,使社会经济成为一种契约经济。缔约双方是平等的,签约是自由的,而一经签约就必须遵守,并为之承担法律责任。与之相应要建立一套契约制度和道德、文化观念。
三是自我负责原则。它要求市场主体对自己在市场上的行为完全自我负责,既拥有自我负责的权力,又承担自我负责的义务;既享受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又承受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市场经济有四个基本特征:
(1)自山公平的竞争。这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和活力的源泉。所谓自山公平的竞争,主要是指:在法律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市场主体有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的自山;有选择交易天对象和交易方式的自山;有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和自负其责的义务;市场对每一个参与交易者一视同仁,不加岐视;市场上没有过分集中的经济权力垄断市场;没有超经济的权力干预市场的正当竞争;竞争采取公开、公正和平等的方式进行。市场交易中的这种反干预、反垄断、反欺诈和实行自由化、公刑匕、平等化,是森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
(2)通过市场形成价格。这是市场经济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和力量所在。通过市场形成价格,要求社会的经济主体,包括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要进入市场,并在市场上进行经济活动;众多的买者和卖者,在市场上通过自由、公开、公正和平等的竞争,产生市场价格;市场则包括有形的市场体系和无形的市场关系,市场是规范有序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是形成市场价格的基础;原则上反对政府对价格的直接干预,同时也反对垄断对价格的操纵。
(3)政府间接干预。这是市场经济中政府与企业关系的主要特征。所谓问接干预,是指政府对企业在市场上的经营活动,通过法律、政策、税收、信贷、财政预算、货币发行、指导性计划、信息、经济形势分析、补贴和政府采购吞吐等手段,进行问接的干预和影响,诱导企业的投资方向和发展战略。而对企业合法的经营活动,则不加直接的行政干预,不下达指令性计划。政府的责任是创造并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提供企业自山发展的条件,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规划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方向,协调总体经济关系。
企业优胜劣汰。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生命力之所在。市场的竞争是自山公平的,但也是激烈无情的。只有适应市场变化的经营强者,才能在市场上生存发展,而弱者只有被淘汰抛弃,出现企业破产和职工失业,都是市场经济必然的现象。市场经济与保护落后是格格不入的。伴随着优胜劣汰,将会产生资本的集中和垄断。而市场经营的风险性,则是市场经济对企业永存的压力和推动力。
市场经济的_L述一般原理,是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或统制经济相比较而言的,是本质的抽象的理论概括。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并不以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它的实现是极为复杂多样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都有所不同。市场经济本身也要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日益一体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人类管理经济能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固有特点,越来越同政府干预和计划手段的运用相结合。产生出新的表现形式。这是我们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改造我国经济体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业体制时,应该十分注意的。只有坚持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又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业新体制。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业体制的构想要点
将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运用到我国的商业改革,从总体上再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业体制,应从以下几个方而着手:
(一)构造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业所有制关系
市场经济企业经营的实质,是资本经营,实现资本的保仇和增位,是市场经济企业经营的根本要求,所以,财产关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改革14年来,私营商业蓬勃发展,国合商业出现每况愈下的趋势,说明原有的“左”的一套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观念和形式,llJ的企业财产关系,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继续坚持旧的公有制,我们将失去社会主义商业;抛弃公有制,我们也将失去社会主义商业。所以,历史给我们的选择只有一条:创立新的公有制理,论,重新构造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公有制商业。就实践而言:
(1)调整商业宏观所有制结构。一是公有制为主休只体现在社会商业资本总额中,公有资本占多数,而不要求在每个行业、部门、企业中都占主体;二是公有制中集体、合作商业为主体,缩小国有商业资本比重;三是彻底打破集体、合作商业的“二全民”的模式,将资产最终所有权采取多种形式明确到职工人头上。
(2)重新构造企业微观所有制形式。对大型国有商业企业,实行股份化,除少数公开上市外,多数采取法人入股,并大力发展本企业职工持股,实行“工者有其股”。对中小型国有商业企业,一部分通过职工持股转变为集体企业,一部分直接卖给私人转为私营商业企业。对供销社,首先是通过职工持股转为职工集体所有,然后因地制宜地转为职工和农民共同集体所有,排除职工所有而直接转为农民所有是不现实的。对社会各类集体所有商业,也都要在明确职工最终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带资带劳。总之,对公有制商业企业,就是要如同马克思所说的,在承认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基础上,重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最终所有权明确的前提下,在企业中实现新的“公私合营”的混合所有的财产关系,即企业财产的非单一国有化。通过“以公带私”,走社会主义道路;“以私促公”,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二)重建市场经济的公有制商业企业经营机制
公有制商业企业和公有制为主的商业企业的大量存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业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商业的一大区别。如何使公有制商业企业适应市场经济,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业体制的最大难点。也是改革成败之所在。目前进行的贯彻《条例》和“四放开”的改革,是向市场经济方向转换企业经背机制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要彻底实现这种转变,则必须从根本上抛弃旧的企业经营机制,从企业制度上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
我们认为,在实现了公有制商业企业上述所有制结构皿构的基础吐,了l、对股份制企业实行股份制管理。即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董事会栩籽叹东意图决定企业战略决策和总经理人选,总经理贯彻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全权处理日常经营和下属人事,同时设立监督机构。政府只能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来体现其意图,不能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内部经营。政府对企业不是给多少条权力的问题。(2)对集体企业要实行合作制管理。在贯彻民主管理原财的基础上,切断政府对企业内部经营的千预,企业内部则通过社员大会决定理事会,山理事会作出战略决策并聘任总经理,山总经理全权负责贯彻理事会决策和下属人事,进行日常经营。(3)对于少数单一国有制企业,可采用模拟股份制机制。与企业财产中职工持股比重增加相适应,扩大股份制和集体、合作制企业中职工的分红比例,使之占职工全部收入的相当大的比重,把单一的工资奖金动力机制,改造为工资、奖金和分红的双重动力机制,并充分认识肯定其社会主义的分配性质。至于前期改革中普遍采取的承包制和目前试行的不触动财产关系的“国有民营”,从根本上讲,不是公有制商业企业改革的方向,因为它同市场经济基础的财产制度原则相背离。
(三)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公平、有序的竞争是市场经济成熟的表现。把排斥竞争的计划经济商业,转变为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商业,当前要着重进行以下改革:一是反封锁。排除行政干预,打破分割和封锁,确保商业企业进出市场的自由,建立自山的统一的全国市场,要把条块封锁当作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和打击,制定反封锁法。二是反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垄断是必然的,但是为了保证有效竞争,又必须反对非正当的垄断行为。为此,要通过立法限制交易中利用垄断而产生的如操纵市场、控制价格、限制交易、非正当兼并等妨碍有效竞争的行为,同时采取相应的保护中小商业企业的政策措施。三是规范行为。用法律明确规定公平的竞争方式,如规定企业只能通过提高质量、改善服务、非倾销降低价格等正当手段进行竞争,限制那些不合理、不正当和不正常的交易行为,如采取欺诈、岐视、倾销、不平等交易等行为。四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在质量、安全、价格、服务、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健全消费者组织。五是进行环境保护,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六是成立专门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维护自由、公平和有序的市场竞争。在这方面要以强化法律与直接的行政管理为主,不能向接管理。
(四)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形成和运作机制
通过市场形成价格,通过市场价格调节资源配置,这是市场经济的机理所在。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机制,首先要创造市场价格的形成条件。即继续放开价格,除个别商品和服务外,把绝大部分价格由政府决定改为市场决定。同时,要保证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公正性,让众多的买卖双方参与交易,提供充分公开的交易信息。其次要建立完善的价格体系,即:保持少数个别的指令性价格,必要的指导性价格,普遍的自由市场价格。重点是建立指导性价格系统,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对社会的重要性,区别不同商品,分别实行收购保护价、销售最高限价、价格安全带、价格浮动幅度等制度。第三要建立价格管理组织体系。市场经济对价格不是不要管理,而是要按市场经济性质进行管理。可考虑成立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物价咨询机构负责决策,保留精干的政府专门物价部门,与行业部门协调管理物价,不应取消物价机构。改变物价管理方式。把重点放在预测、公布信息、控制指导性价格和监督保证市场价格形成条件的实现上。第四要建立物价法规和保持物价稳定的宏观调控手段,包括重要商品的价格安定基金。
(五)建立完备的商品市场体系
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市场体系的运行,市场经济的商业,就是商品市场体系运行的商业。商品市场体系的建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宏观的商品市场体系,有按市场经营客体即商品划分的体系;有按空问地域划分的体系,如全国市场、区域市场、地方市场等;有按发育程度划分的体系,如初级市场和规范化的有组织的市场;有按功能划分的体系,如现货集贸市场、现货批发市场、远期贸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等。二是微观的市场要素系统,即构成每一个具体市场的主要要素。包括(I)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系统,即买卖参加者;(2)市场客体系统,即买卖的商品对象体;(3)市场组织系统;(4)市场运行规则系统;(5)市场管理和调控系统。目前,我国市场体系的宏观和麟见两个方面的发育都远远不够,要在立法的纂础_L,由一个国家政府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规范,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培育。特别是对批发市场的建设,既要多种形式,调动各个方而的积极性,又要统一规划,加强指导;对期货市场的发展,要坚持试点,十分慎重,严密组织。不能遍地开花。当务之急。重点是逐步把大量低层次的不规范的集贸市场,筛选一批向高级规范化水平提高。在市场建设上,一定要坚持开放原则,不能搞成新的地方封锁和部门分割,把计划经济老一套带到市场建设中来。政府对市场应是管法制、管开办者,而不应管到市场内部运行事务中去。
(六)建立市场经济商业的服务体系
从广义上讲,商业是市场经济中的服务产业,但商业本身又需要有自己的服务体系,而这后者却是常常被人们忽略的。建立商业服务体系,当前最重要的是信息休系和信贷体系。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是信息场济、信贷经济,没有这两大服务体系,商业就不会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商业。目前我国的商业信息系统:一是覆盖面窄,主要限于商业部系统的商业。同整个社会商业联网不够;二是利用率低,无论是政府或企业,重视信息、利用信息尚处于低水平,限于近期一时性和个别性,缺少在产业发展战略、市场供求趋势和企业发展战略上运用信息;三是信息系统不健全。四是商业信息与社会其他信息系统联网不普遍;五是手段参差不奋;六是缺少制度化。为此,应建立一个覆盖面广、内部系统完备、联网广泛、手攀先进、利用率高和制度化的商业信息体系,把商品·流通和商业管理、企业经营,建立在信息科学的基础上。
同样,要建立一个完备有效的商业信贷金融系统。要开办商业银行,广开商业信贷资金渠道,实现各专业银行的通汇,广泛利用各种现代化信贷手段,推行信用卡制度,实行银行与商业企业的双向自由选择,引入竞争,强化效益,在大型商业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增强其金融功能。
最近的机构改革,将原商业部与物资部合并,成立国内贸易部,将生产资料流通和生活资料流通统一管理,这是向大商业、大流通、大市场的行政管理体制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仍有三大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对内贸部系统外的商业尚未统起来,二是仍未摆脱计划;经济按再生产环节设置管理部门的旧框子;三是内外贸管理尚未统‘一。今后的改革日标,应是建立一个按工业品和农产品分工的、统管社会商业的、内外贸统一的商业行政管理机构。
(七)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的商业行政管理体系
(1)调整商业行政管理机构。(2)转变政府职能。由过去管行业、管国合商业企业经营和商品调拨,转向面向全社会管流通产业政策、法规建立、市场行为、服务、监督和调控、协调。目前有三种倾向应注意:一是组织上“以企代政”,用企业集团代替政府商业行政管理部门,‘把过去政府中的“政企不分”,搬到企业中来,搞新的企业化政企不分;二是职能上“以弃代转”,不是转变政府职能,而是放弃政府职能,大撒手;三是曲解间接管理,把对企业内部经营活动的间接管理,曲解为对企业市场行为搞问接管理,放弃弱化了必要的严格‘的直接行政管理手段。(3)建立健全民间组织。要通过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商会等组织,来对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同时也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要改变目前此类协会的官办性和封闭性,实现民问化和社会化。(钓供销社一要退出政府序列,二要保持组织的系统性,不能“以企代社”,即:用企业集团代替供销社,搞“企社不分”,但可以“以社带企”,组建企业集团经营实体。
(八)劝建立商品流通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
市场经济不是不要宏观调控,不要计划。相反,市场经济越发达,越成熟。对流通的宏观调控与计划,就越成为必要和可能,只是这种宏观调控与计划,是建立在市场基础上,以市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市场来实行。在我国:首先,要改造重建商品流通计划体系。主要是实现三个“主辅结合”,即时间上以中长期为主,近期为辅;内容上以商业产业发展规划为主,商品流通为辅;形式上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除个别情况外,政府对企业不下达商品流通的指令性计划。计划改革的关键是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指导性计划系统和机制,改变目前把指导性计划当成指令性计划,或使指导性计划形同虚设的两种倾向。指导性计划的要害是以承认企业利益为前提,以信息为导向,以政策为保证,以经济手段为诱导,使企业行为选择符蕊合社会发展整体利益。其次是要建立市场供求和商品流通的宏观调控体系。一是制定市场安定的有关法规,依法调控。二是设置国家对市场和流通的宏观调控机构,负责制定政策和组织调控,除已有的专项商品储备机构外,要逐步组建全国集中统一的宏观调控机构,协调管理。三是设立重要商品专项调控基金,可分三类:一类是纯政府行为由政府独家出钱;一类是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相结合,由政府、生产者、经营者三方出钱;还有一类是生产者和经营者为减少风险,自愿结合自出资金,无论哪类基金的设立和使用,都依法按章办事。四是培育一批有实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市场调控任务的商业集团,作为市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和‘载体。宏观调控资金的使用,一定要讲究效益,要选优弃劣,不能撤出不管。总之,宏观调控要做到“六有”,即:有一个项目,就有一个政策,有一项法律,有一笔基金,有一个组织,有一套办法。
(九)改造旧的商业企业组织,发展市场经济的现代化商业组织体系
旧的商业组织,是在短缺条件下,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的,基本上是一套产品分配机构,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就必须重建新的商业组织。对批发组织来说,一是要改造旧的国有批发机构,将大而全、衙门化的官商分配机构,分别改造为多层次的企业集团、综合商社、专亚公司,分专化小,大小结合。二是在适应的行业和产品范围,发展产销一体化的批发组织,可以由生产单办批发,也可以让独立批发企业依附加入到生产集团,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的,产销联营。三是组织发展新的中间商业组织,包括经纪公司、商、拍卖行、典当行等。四是建立批发市场、配送中心、期货市场、商品交易所、长期展览销售中心等。五是发展新的批发方式,如送货批发、自选自运批发、无店铺批发、邮购批发等。六是发展物流与商流合一的批发组织。对零售商业,则要适应消费发展,开办连锁店、超级市场、超级商场、购物中心、商城、商店街、方使店、邮购店、无人售货,改造现有百货店,引导其向超级商场或专业店、连锁化发展。
(十)建立健全商业法规制度体系二
市场经济商业是法制化的商业,成熟的市场经济商业一定要建立起完备的商业法规制度体系。其主要结构应包括:(l)保证公平竞争、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的法规;(2)调整市场组织和商业产业结构的法律;(3)促进商业现代化发展的法规书(们安定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的法规;(5)维护消费者和公众利益的法规;(6)规范商业行政管理的法规。近期我们应抓紧制定以下主要商业法规:商法、公司法、反垄断法、保证公正交易法、维护消费者利益法、批发市场法、市场安定基金法、商业行政管理法、商业企业组织法(如百货店法、拍卖行法、连锁店法)、私营和个体商业法、外资外商法、供销社法、消费合作法、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法等。对于暂时尚不具备立法条件的,要及早制定出暂行规定。立法要有实施细则,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此外,在法律的前提下,要通过民I’tv组织形式,建立商业行业、企业组织之问的公约、职业道德规范等民间的商约商规,作为法律的补充,成为商业经营者自我约束的规范,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业习惯、商业传统、商业道德和商业文化。特别要重视商业文化的建设工作。使商业法规与商业文化相辅相成。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业体制的环境条件和注意的问题
(一)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墓本平衡
商业是联结供给与需求的中间环节,是联结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在社会供求大体平衡的情况下,商业经营平稳,竞争正常。市场形成的价格合理公正,更接近价位规律。市场依据这‘样的正常价格波动来配置资源,时空协调,效果良好。但在总供给与总需求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商业经营紊乱,价格严重失真,竞争扭曲过度’,这时市场配置资源则会造成严重的时空错位,脱离社会经济发展的正常轨道。所以,商业作为市场的基本活动,商业体制作为市场机制的重要实现形式,要想在市场配置资源中发挥积极作用,就需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这种平衡如果仅靠市场自身调节,不仅难以奏效,而且会带来破坏性的严重后果,所以要在市场的基础上,更多地依靠政鹿瀚勺计划和宏观调控来实现。
(二)商业体制改革要与经济体制总体改革相协调
市场经济的商业体制,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必须与整个经济体制相协调,而不能孤立地单独建立。改革实践证明,市场商业体制的建立:一要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合,为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的国有商业企业资产机制提供前提。二是要有财政体制改革的配合,打破财政包干下强化了的地方封锁,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同时也进一步完善商业承包制。三要有银行体制改革的配合,没有银行商业化和金融市场化,就没有市场经济商业。四要有劳动人事体制改革的配合,真正放权于企业。五要有外贸体制改革的配合,实现内外贸结合,国内外两个市场对接,等等。当然,商业改革也必须适应整个经济体制的要求,既不能游离于外,也不能孤军深入过于超前。
(三)商业体制改革要与商业发展相结合
商业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放流通生产力和发展流通生产力,所以,发展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则是发展的根本途径。这就要始终把改革与发展统一起来,结合起来,做到在改革中求发展,为发展搞改革。这里有两种颂向要加以克服:一种颂向是离开发展搞改革,为改革而改革,在选择一种改革措施时,没有首先考虑到对商业发展是否有利,对经济发展是否有利,对人民生活改善是否有利,只是片面求新立异。热热闹闹,而到头来事与愿违、伽收场了事。另一种倾向是离开改革讲发展,不是从改革中探求商业生产力解放的动力和出路,总想从老办法中找出路,寄希望于政府的照顾、优惠,或限制别人发展自己。商业改革与发展结合,还要注意及时把改革解放了的生产力,引导落实到商业发展中来,进行现代化建设,上水平,上档次,强化改革中的发展机制,在改革中实现我国商业流通的现代化,用商业现代化发展来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深化。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4
关键词:企业经营者 激励机制 激励方式 设计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2-253-02
激励是现代管理中最重要、最基本,也是最困难的职能,这是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激励中牵涉到的信息问题所决定的。随着管理学、信息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的飞速发展,现代激励理论出现了一系列突破性的进展,成为现代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前沿。
一、激励客体和对象趋向集中于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
在以往的激励工作乃至当前的改革中,凡涉及激励,往往着眼于对一般职工的奖惩和精神激励,而对于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企业经营者来说则缺乏理论探讨和实践。其实,对于普通员工的激励,相对来说是较为容易的。由于劳动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存在和深化,每一职工的操作和工作越来越单一、明晰和有形,确定性的工作表现为工作方法、方式、工业流程的标准化。这种细致的分工意味着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一系列准确、精密和具体的涵盖其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速度等方面的考核指标体系,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对职工的奖惩方式和奖惩程度,合理地分配组织激励资源。而相对来说,首先,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其工作主要是决策、计划和人力资源开发,其经营管理工作的直接成果主要是主意、指令、宗旨、目标、规范、制度,是软性的、无形的,同时其努力程度、能力、风险态度、投资倾向和决策正确性等内涉变量和滞后显示变量囿于信息、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很难及时准确地用简单的考核指标来衡量。其次,企业经营者的间接劳动成果(即企业表现)具有非常复杂的背景和归因。其可察变量(如资本利润率、企业成长和增长速度、全员劳动生产量、产值、成本、技术进步和生产率)的特性或根源往往不是一维而是多维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是个复杂动态的系统,其可察因素往往是多维因素、非线性作用的结果。这时偏倚、强调某一因素和特性会产生不适当的刺激作用,因此平衡各方面的因素,进行恰到好处的激励决定着激励机制的制定、激励资源的合理导向和配置。再次,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成果――企业表现,非但隐含着异常复杂的背景(如努力程度、能力、风险态度)而且还受到不少非经营者所不能控制因素的影响(如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混合体制下由于企业目标多元化和行政指令的干涉而导致的激励不准确、不规范、不公平和证券市场投机行为等)。因此,对于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诱导日益成为现代激励理论的研究重点。
二、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已有的激励理论主要是从心理学和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展开研究的,激励被认为是通过高水平的努力实现组织的意愿,而这种努力以能够满足个体某些需要和动机为条件。因此,流行的管理激励理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人的心理需求和动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激励理论,这包括默里的需求理论、麦克莱兰的成就激励理论、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阿德佛的ERG理论、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另一类是以人的心理过程和行为过程相互作用的动态系统为研究对象的激励过程理论。这种理论以系统和动态的目光来看待激励,这主要包括弗鲁姆、波特和劳勒的期望理论、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迈克尔・罗斯的归因理论和轨迹控制理论、斯金纳的强化理论。激励过程理论体系较之于激励内容理论体系从系统性和动态性的角度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从根本上来说仍以对人的心理特征和以此为基础的行为特征为出发点。而人的心理需求难以加以观察、评估和衡量,属于内涉变量;同时心理特征必然因人、因时、因事而异,并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各种激励方法实施的可重复性差,由此而难以把握;随着人们对于激励条件的适应性,任何激励因素都会变成保健因素,致使管理组织激励资源的稀缺性和激励因素(如工资、奖金)的刚性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使得管理激励难以持久。因此,激励往往被认为是属于管理艺术和领导艺术的范畴,是一种令人敬而远之、望而生畏的工作。
激励,尤其是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一直是世界性的难题,以往的激励理论和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就是最好的说明。但激励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项职能,并依附于其他职能(如决策、计划、人力资源开发、指挥、控制)及其衍生的目标,激励归根结底是在对其他职能履行状况评价的基础上促进其他职能更好地开展的职能。因此,激励工作的真正科学性在于以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律为依据,设置合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事物的性质和规律是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和联系。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律是指管理工作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一般劳动和其他工作的根本属性和内在联系。目前,已经探索和归纳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8种特性,即权力性、知识性、成果无形性、效果的间接性、效益的滞后性、随机性、创新性、信息不对称性。企业经营者只有遵循其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律才能做好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性质和规律的研究,也提供了解决激励和约束问题的方法论。可以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律出发,设计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如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效益的滞后性,即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主要是决策、计划和人力资源开发,与一般劳动和技术工作相比,管理工作的时效更强,其效益具有滞后性,企业管理工作的成果与失误可能经过若干年后才能显示出来,企业当前的效益可能得益于当前管理决策的正确,也可能是以牺牲今后的长远效益为代价的。因此,可以设计出年薪制、远期收入制、股票购买权、长期雇佣制、资产连带制、决策责任制等激励约束机制。又如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权力性,管理就是通过其他人来完成工作,是筹划、组织和控制一个组织或群体的工作。凡是直接生产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独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管理工作具有权力性,即指挥别人的权和强迫别人服从的力。管理要通过各种职能机构和人员的职、权、责活动来进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无论职位高低、责任轻重,都拥有一定的权力。企业经营者除了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力以外,还不同程度地对企业资产享有剩余索取权(包括股权、债权、红利、奖金、薪金),合理地拥有权力是做好管理工作的有效激励因素。因此,又可以设计出团队生产、民主管理、参与式管理、工作扩大化、工作丰富化、股份合作制、管理激励和产权激励的适度结合等多种方法方式。
三、从激励方法、方式的研究过渡到对经济机制的设计和研究
企业作为有机联系的自组织系统主要包含和充斥两种主要的关系――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处于管理系统中的核心位置,通过四通八达的信息网络与物(包括生产资料、生产设备、资金、运输工具等)和其他人相联系。在人与物形成的对立统一中,人与物之间主要存在着知识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真正的生产力是作为死的劳动的物的因素和作为活的劳动的人的因素相结合的产物,而且生产力的大小即物的因素在生产力中所起的作用取决于人的能力的发挥,因此,激励就必须使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性得到充分的发挥,不断努力学习和创新,使人减少对物的知识的不对称,最大限度地使自己的认识与客观物质世界相一致。另一方面,在人的组织系统中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处于信息交汇中心,与企业外部管理层,如企业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部门相比,企业经营者(即人)掌握的信息多或具有信息优势,而委托者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势,同时企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也存在着这种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包括动机不对称和知识不对称,从理论上讲,知识不对称是可以解决的,而动机不对称则难以克服。信息不对称又必然导致逆选择行为和败德行为。
由于企业及其组织内部充斥着四通八达的、纵横交错的信息流和信息网络,同时又伴随着不可避免的信息不对称,因而传统的仅限于局部的、具体的、微观的激励方法、方式只能对有限时间和空间的信息,予以疏导和规整,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企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对企业人员尤其是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问题。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激励成为管理学、组织行为学、信息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前沿研究领域。
解决问题的关键途径在于经济机制的设计理论。以系统、健全、完整和适宜的经济机制自动有效的整合和规范企业的信息通道,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企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尽量少的成本和组织资源来更好地完成组织功能和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经济机制和制度的设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市场机制的设置,包括产品市场、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制度设置,但由于现实中的三种市场皆为不完全信息市场,因此就给政府宏观调控机制和企业内部经济机制的设计留下创新的空间。作为行为主体的政府,其运作机制的设置主要目标是规范和调节市场秩序,兼顾市场效率和公平,为企业创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使市场信号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利润指标和经营绩效,使企业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佳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对企业制度的设计则主要是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公司制下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等所导致的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使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各级管理者之间激励趋于相容,同时构建和完善产权激励机制和管理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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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洪君.经营者激励机制设置操作规范第十二章.现代企事业绩效考核评估与激励机制设置操作规范.中国商业出版社,2005年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5
在以往的激励工作乃至当前的改革中,凡涉及激励,往往着眼于对一般职工的奖惩和精神激励,而对于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企业经营者来说则缺乏理论探讨和实践。其实,对于普通员工的激励,相对来说是较为容易而次要的。由于劳动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存在和深化,每一职工的操作和工作越来越单一、明晰和有形,确定性的工作表现为工作方法、方式、工业流程的标准化。这种细致的分工意味着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一系列准确、精密和具体的涵盖其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速度等方面的考核指标体系,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对职工的奖惩方式和奖惩程度,合理地分配组织激励资源。而相对来说,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其工作主要是决策、计划和人力资源开发,其经营管理工作的直接成果主要是主意、指令、宗旨、目标、规范、制度,是软性的、无形的,同时其努力程度、能力、风险态度、投资倾向和决策正确性等内涉及变量和滞后显示变量囿于信息、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很难及时准确地用简单的考核指标来衡量。其次,企业经营者的间接劳动成果(即企业表现)具有非常复杂的背景和归因。其可察变量(如资本利润率、企业成长和增长速度、全员劳动生产量、产值、成本、技术进步和生产率)其特性或根源往往不是一维而是多维的,企业经营管理工作量是个复杂动态的系统,其可察因素往往是多维因素非线性作用的结果。这时偏倚、强调某一因素和特性会产生不适当的刺激作用,因此平衡各方面的因素,进行恰到好处的激励决定着激励机制的制定、激励资源的合理导向和配置。再次,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成果——企业表现,非但隐含着异常复杂的背景(如努力程度、能力、风险态度)而且还受到不少非经营者所能控制因素的影响(如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混合体制下由于企业目标多元化和行政指令的干涉而导致的激励不准确、不规范、不公平和证券市场投机行为等)。因此,对于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诱导日益成为现代激励理论的研究重点。
二、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已有的激励理论主要是从心理学和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展开研究的,激励被认为是通过高水平的努力实现组织的意愿,而这种努力以能够满足个体某些需要和动机为条件。因此,流行的管理激励理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人的心理需求和动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激励理论,这包括默里的需求理论、麦克莱兰的成就激励理论、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阿德佛的ERG理论、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另一类是以人的心理过程和行为过程相互作用的动态系统为研究对象的激励过程理论。这种理论以系统和动态的目光来看待激励,这主要包括弗鲁姆、波特和劳勒的期望理论、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迈克尔·罗斯的归因理论和轨迹控制理论、斯金纳的强化理论。激励过程理论体系较之于激励内容理论体系从系统性和动态性的角度来说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从根本上来说仍以对人的心理特征和以此为基础的行为特征为出发点。而人的心理需求难以加以观察、评估和衡量,属于内涉变量;同时心理特征必然因人、因时、因事而异,并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各种激励方法实施的可重复性差,由此而难以把握;再次随着人们对于激励条件的适应性,任何激励因素都会变成保健因素,致使管理组织激励资源的稀缺性和激励因素(如工资、奖金)的刚性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冲突,使得管理激励难以持久。因此,激励往往被认为是属于管理艺术和领导艺术的范畴,是一种令人敬而远之、望而生畏的工作。
激励,尤其是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一直是世界性的难题,以往的激励理论和实践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就是最好的说明。但激励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项职能,并依附于其他职能(如决策、计划、人力资源开发、指挥、控制)及其衍生的目标,激励归根结底是在对其他职能履行状况的评价的基础上促进其他职能更好地开展的职能。因此,激励工作的真正科学性在于以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律为依据,设置合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事物的性质和规律是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征和联系。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律是指管理工作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一般劳动和其他工作的根本属性和内在联系。目前,已经探索和归纳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9种特性,即权力性、知识性、成果无形性、效果的间接性、效益的滞后性、随机性、创新性、信息不对称性和二重性。企业经营者只有遵循其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律才能做好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性质和规律的研究,也给我们提供了解决激励和约束问题的方法论。我们可以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性质和规律出发,设计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如根据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效益的滞后性,即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主要是决策、计划和人力资源开发,与一般劳动和技术工作相比,管理工作的时效更强,其效益具有滞后性,企业管理工作的成果与失误可能经过若干年后才能显示出来,企业当前的效益可能得益于当前管理决策的正确,也可能是以牺牲今后的长远效益为代价的。我们可以设计出年薪制、远期收入制、股票购买权、长期雇佣制、资产连带制、决策责任制等激励约束机制。又如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有权力性,管理就是通过其他人来完成工作,是筹划、组织和控制一个组织或群体的工作。凡是直接生产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独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管理工作具有权力性,即指挥别人的权和强迫别人服从的力。管理要通过各种职能机构和人员的职、权、责活动来进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无论职位高低、责任轻重,都拥有一定的权力。人们除了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力以外,还不同程度地对企业资产享有剩余索取权(包括股权、债权、红利、奖金、薪金),合理地拥有权力是做好管理工作的有效激励因素。因此,又可以设计出团队生产、民主管理、参与式管理、工作扩大化、工作丰富化、股份合作制、管理激励和产权激励的适度结合等多种方法方式。
三、从激励方法、方式的研究过渡到对经济机制的设计和研究
打开企业“黑箱”并加以抽象,企业作为有机联系的自组织系统主要包含和充斥两种主要的关系——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处于管理系统中的核心位置,通过四通八达的信息网络与物(包括生产资料、生产设备、资金、运输工具等)和其他人相联系。一方面,在人与物形成的对立统一中,人与物之间主要存在着知识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真正的生产力是作为死的劳动的物的因素和作为活的劳动的人的因素相结合的产物,而且生产力的大小即物的因素在生产力中所起的作用取决于人的能力的发挥,因此,激励就必须使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性得到充分的发挥,不断努力学习和创新,使人减少对物的知识的不对称,最大限度地使自己的认识与客观物质世界相一致。另一方面,在人的组织系统中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处于信息交汇中心,与企业外部管理层,如企业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部门相比,企业经营者(即人)掌握的信息多或具有信息优势,而委托者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势,同时企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也存在着这种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包括动机不对称和知识不对称,从理论上讲,知识不对称是可以解决的,而动机不对称则难以克服。信息不对称又必然导致逆选择行为和败德行为。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民事主体 民间活动 组织者
On The Civil Subject Qualifications Of The Organizers
Of The Traditional Folk Activities
PAN wenjue
(Marxism Department of Kaili College, Kaili,Guizhou 556011, China)
Abstract: In the Miao and Dong Autonomous Region in the Southeast of Guizhou Province, all kinds of traditional folk activities take place frequently.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organizers of the traditional folk activities as the organizers of mass activities, who do not fulfill the obligation of security so as to cause damage to others shall bear tort liability. The Civil substantive Laws and the Procedural Laws in our country have not related for such special civil subjects, the organizers of the traditional folk activities, and not given them the 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 and conducts, but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the Tort Liability Laws, the organizers of the traditional folk activities must undertake a certain amount of civil liability. That is to say, in fact, the laws are admitted that the organizers of the traditional folk activities have the capacity for civil liability. So we analyze the organizers of the traditional folk activities a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qualifications of the civil subjects, which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eliminating the contradic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between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gradually in the legislation and handl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ights, the obligations and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rganizers of the traditional folk activities correctly in the practice.
Key Words: Civil Subject , Folk Activities, The organizers
F州省黔东南地区是世界十八个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圈之一,是中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少数民族人口最多、所占比例最高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居住着苗、侗、汉、水、瑶、壮、布衣、土家、仫佬、等民族,素有“歌舞海洋”、“百节之乡”的美誉。黔东南素有“百节之乡”的美称,一年中有节日集会200多个。节日活动丰富多彩,有唱歌跳舞、斗牛赛马、吹芦笙、踩铜鼓、赛龙舟、玩龙灯、唱侗戏等等。主要的民族节日有苗族的芦笙会、爬坡节、姊妹节、“四月八”、吃新节、龙舟节、苗族的苗年,侗族的侗年、泥人节、摔跤节、林王节、“三月三”歌节、“二十坪”歌节,水族的端节,瑶族的“盘王节”等等。这些民间传统节日活动的具体发源时间大多已不可考,其中有的传统节日活动在时间上已跨越几个历史朝代却是不争的事实,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已形成了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和承继性的活动组织者,或是以家族、村寨联盟等方式长期存在,例如凯里市舟溪镇的甘囊香芦笙堂的组织者,长期以来是由舟溪吴姓宗族中的茶林支系承担。不可否认的是,各种传统民间活动的组织者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大多是自发形成的,“其实只是一种很松散的或临时性的聚合, 自我娱乐和提供娱乐才是其主要目的”[1]。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旅游业被确立为黔东南发展的重要产业,各种节日活动已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也逐渐由过去的单纯的自我娱乐的松散的或临时性的聚合向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参与者和行动者转变,其所参与的民事活动范围日益扩大,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而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没有关注和反映到这一变化,致使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削弱甚至是忽略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抑制了其在文化传承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应起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和在司法实践中确立其民事主体资格地位。
一、我国现有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民事主体的界定和划分未能涵盖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
民事主体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全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资格。此种可以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即“法律人格”,在法律中具体通过“能力”即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表示出来,其中民事权利能力表述的是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哪些权利,民事行为能力表述的是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传统的二分法立法体例,即把我国的民事主体分为二类: 自然人、法人。对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其他组织”未作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制定于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它不可避免地受到计划经济和传统社会主义民法的影响。同时,从立法进程上说,《民法通则》产生较早,当时并不存在大量的个人独资企业、乡镇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这些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市场主体。而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的近三十年间,我国经济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最主要的特点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因此,《民法通则》所确立的民事主体制度已与现实社会经济状况严重脱节。为了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现实,在稍后出台的一些民事程序法和相关实体法对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作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确认了“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即“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是这样定义“其他组织”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对于哪些属于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列举了9种,具体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由此可知,其他组织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依法成立。即在实体上该组织是法律允许设立的组织,在程序上必须履行法定的核准登记程序;第二,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但这些财产和经费与法人的财产和经费不同,它是非独立的或者相对独立的,只是其他组织活动的物质基础;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其他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它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不是自然人的简单结合,具有组织的特性,是一种组织体。但它又不同于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很显然,虽然《民法通则》并未确立“其他组织”的法律资格,但在《民法通则》之后出台的相关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实际上已赋予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这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关于“其他组织”的定义来看,由于其内涵的限定,致使其外延并不能涵盖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这种特殊的民事主体。而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其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违反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从这些规定可知,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是要承担民事义务的,而有义务就必须要有权利,因此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是不言而喻的
二、作为民事主体的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的特征
魍趁窦浠疃的具体起源时间大多已不可考,其活动的时间跨度从几十年到近百年甚至百年以上的并不鲜见,虽然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有的逐渐消失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也有的仍然葆有着顽强的生命力,不仅在当前,也可能在即将到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与过去那种单纯的自我娱乐的松散的或临时性的聚合不同,随着文化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所参与的民事活动的范围无论是从其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在其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日益复杂化。虽然法律长期以来并未关注到这一特殊的民事主体的存在,但它的存在的这一客观事实是无法否认的,法律必须反映现实并为现实服务,因而对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这一特殊的民事主体无论是从理论上对其分析还是从立法上对其规范都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现代民法通说认为,衡量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当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是看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责任能力。而组织(团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人格一般应当具备五项条件:(1)有区别于成员利益的共同利益,也即团体存在着一种共同目标;(2)必须具有一种充分持久的、重要的和值得保护的共同利益,以使团体成为法律实体;(3)有形成团体决定的内部组织;(4)有能将团体决议传递到团体之外的组织;(5)法律认可该团体可进行对外活动。[2]下面笔者以这一理论模型为分析框架,试对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的民事主体资格特征作一点粗浅的分析。
(一)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产生于现行法律之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中对“其他组织”的定义,分析者大多认为,作为民事主体的“其他组织”的成立的前提之一必须是依法成立,即在实体上该组织是法律允许设立的组织,在程序上必须履行法定的核准登记程序。这样的规定和理解显然混淆了私行为与公行为的区别和界线,依照这种理解,很显然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自发组织形成的各种形形的民间社团和组织都将被划归于非法之列。而我们知道,对于私行为和公行为的行使,应当遵循的是以法无禁止即可为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作为区分它们各自行为合法性的最基本的依据。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自发组织形成的各种形形的民间社团和组织只要其活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范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可推定其行为合法。具w到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这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其形成大都先于现行有效的法律,在其活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时即可推定其具有合法性,其是适格的民事主体,这既体现民法关于意思自治的原则也符合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的要求。
(二)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带有明显的身份标签。民间活动依其举办的目的,大多以祭祀、娱乐、交际、交易为主要目的或兼而有之。如牯藏节,以祭祖为主;芦笙节,以娱乐为主;爬坡节,以交际为主等等,不一而足。因民间活动的这种很强的目的性,使其组织者作为一种团体有区别于其成员利益的共同利益,这种团体因其具有一种充分持久的、重要的和值得保护的共同利益,使其成为法律实体成为可能。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主要以寨老、某个家族或氏族、村寨联盟等形式发起,因而组织者中的核心成员直到如今仍具有非常明显的身份标签,即要成为组织者中的成员,往往需要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如出身自某个家族,或具有某个姓氏,或居住在某个地域等等。有研究者认为,此种传统民间活动的组织者是临时性的或松散性的,这种特点从表面上看确实如此,但从其发展的长时间的历史过程的考察来看,将会得出一个完全相反的结论,即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是相对固定的。以牯藏节为例,其举办的周期较长,最长的为每隔十三年举办一次,在这中间的年份里,牯藏节的组织者似乎已消散于无形,但其实其核心成员是一直存在的,即过牯藏节的每个村寨中的牯藏头,到了过节的年头,他才又把村寨中的骨干召集起来,启动牯藏节的组织者这种民间团体,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其实是相对固定的而并非是松散的或临时的,带有很强的血缘传承关系和地域色彩。
(三)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有区别于其成员的独立的意思能力。传统民间活动在其运行过程中,其经费来源主要通过向社区成员摊派的方式筹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活动规模的需要,也开始出现对外募捐或向企事业单位拉赞助等经费筹集方式。近年来有的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也在开始作将传统民间活动商业化的尝试,如凯里地区的一些斗牛活动通过引入外来投资等方式已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从中可以看出,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并非其成员的简单集合,而是有区别于其成员的团体的独立的意思能力,有形成团体决定的内部组织,并且能将团体决议传递到团体之外,从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的这些行为来看,其已具备了作为民事主体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确认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民事主体资格的意义
(一)确认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的民事主体资格,有利于改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当事人缺位的状况。近年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导和推动下,从国际到国内、从国家到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得到重视和支持,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我们国内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权力和一些社会团体来主导和实施,而应该作为主体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的传承者和实践者的村落原住民并没有在非遗的保护中起到他应起到的主体作用。例如各种外来的民间组织“对村落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够对村落文化保护和传承产生驱动作用”。但“因为只是参与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参与村落文化保护与建设,都有可能成为村落文化传承的异己力量,哪怕主观动机多么单纯和充满善意,都有可能对村落文化产生破坏力”。[3]改变这种状况,除了资金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要唤醒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作为民事主体的意识,确立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引导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使其成为自己文化的创造者、继承者和保护者。
(二)确认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的民事主体资格,有利于提高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随着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经济价值的认识,对其中的某些部分经过包装成旅游产品推向市场的作法越来越普遍。而在这其中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的成员仅仅作为表演者出现,这与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的身份极不相称。从法理上说,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所有人应该是非遗的创造者、继承者,但现实状况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却成了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边缘人,没有获得与其地位相称的权利和收益。因此,确认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的民事主体资格,有利于提高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此外,确认传统民间活动组织者的民事主体资格,也有利于对其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和引导,使其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和建设农村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兰东兴.民间组织保护和传承村落文化的动力分析[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