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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贷款扶持政策范文1
一、引言
长期以来,由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易生性和普遍性,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战略价值的认识主要围绕其对GDP增长、外贸出口、就业、税收收入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的贡献而展开。而关于其发展可能对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以及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尽管也有所关注,但重视度明显不足。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正在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调整三次产业的结构,逐步提高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而服务业正是小型微型企业孕育、诞生、成长与发展的沃土。小型微型企业对服务业的广泛适应性,无疑使其成为经济结构调整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从产业发展的规律来看,在新兴产业发展的初期,也正是大量小型微型企业的孵化、涌入才带来源源不断的资本与人才,而资本与人才的加盟又进一步促进了技术的不断创新,才逐渐催生、造就并实现了所在产业的迅猛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小型微型企业不仅是国际分工精细化的主要载体和动力,也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的主力军。
二、我国现行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早在2002年我国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地位、扶持方式、政策措施,并在现行税收制度的历次修改与完善中逐步得以体现。
1、我国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现状
(1)流转税扶持政策。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由原来工业的6%、商业的4%统一降为3%;而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则进一步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对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差额征税为标志的营业税转增值税额试点改革正由上海向全国逐步推广。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为有效缓解融资难的问题,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而在国发[2012]14号文件中,则进一步明确将财税[2011]101号关于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财税[2011]71号文件则规定,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到2015年底。国发[2012]14号则进一步重申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2)企业所得税扶持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1]117号规定,在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自2012年至2015年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支持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财税[2011]104和国发[2012]14号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可按规定提取1%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并在财税[2011]104号中明确了自2009年至2013年止,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的比例减计收入。为鼓励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中小企业,财税[2007]31号和2007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新”研发费准许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等。
(3)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根据财税[2011]62号,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提高为42000元每年。
(4)印花税扶持政策。财税[2011]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发票工本费和其他收费规范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免收发票工本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发票工本费对象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不含个体户和申请自印发票的纳税人)。而国发[2012]14号则进一步明确,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2、我国现行税收扶持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系统性的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体系。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出台于2011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研究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税系统首次采用该划分标准的文件为财税[2011]104号和财税[2011]105号。由于之前其他所有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在制定时,一直运用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概念,使得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制度势必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甚至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地。
(2)享受税收扶持政策门槛过高。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这些严格的条件往往成为小型微型企业门前挡着的一道难以逾越的槛。由于小型微型企业大多存在季节性经营、临时性经营或按合同、计划生产的特点,企业从业人员的多变性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认定,使其难以真正享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的这一过低的规定,则大幅压缩了政策扶持的作用面。而小型微型企业较小的经营规模、有限的研发投入和缺乏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等也使其根本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也就无法享受国家技术创新方面的税收扶持政策。
(3)扶持形式不够丰富,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从扶持手段上看,我国目前和西方国家一样主要依赖税率式减免如降低税率、税基式减免中的如起征点和少量的税额式减免等,但具体形式尚不够丰富。而发达国家经常采用的诸如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投资亏损或收益的税收优惠或补偿等都运用不足。尽管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已有所调整,但幅度有限,而一般经营水平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已远在其上,且仅适用于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内的个人。即使是同样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条款。
(4)税收扶持政策的政策导向严重不足。国发[2012]14号文件明确应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但现有税收扶持政策在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挥上述作用方面缺乏足够的导向性,没有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小型微型企业积极投身现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
(5)税收征管亟待改革。目前,影响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征管方式。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片面追求税收征管效率,加大税收征缴力度,在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方面存在一定扩大化的倾向,认定查账征收资格条件过于严格,导致大量小型微型企业“增税不增收”,人为增高了税负痛苦指数。同时征管工作过于粗放,税收政策宣传与指导服务严重不到位。而国地税多头管理,不单增加了纳税人的成本,也易造成政策尺度把握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
三、从战略高度重新架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建议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战略的高度重新架构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
1、尽快出台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体系
考虑到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政策中,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条款较为缺失,且大多散见于(2011年以来)各部门、各文件。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税收的具体实践,通过进一步清理整合,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减免暂行条例》,以便更系统、更规范、更好地从法律的高度,依靠税收的调节作用,有步骤、有重点地全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创立与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2、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以产业调整为导向,实施放水养鱼
为有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立与发展,有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对初创期小型微型企业实施更为大胆、开放的放水养鱼政策。考虑到初创期风险巨大,小型微型企业自身盈利状况普遍不佳,大多处于亏损边缘,事实上其所得税对税收的贡献微薄,建议所有小型微型企业在获得营业执照后都给予“二免二减半”的所得税政策优惠;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并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的,则坚持实施“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以鼓励技术创新为核心,不断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鉴于小型微型企业的特殊性,为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建议将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转变为针对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优惠。凡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所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样做既可以降低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的门槛,也更加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此外,应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可考虑对提高真实性凭证的研发费用也一并准予加计扣除;对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使用的专用设备允许加速折旧。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其相关收入在现有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坚持税收制度改革与征管创新并重,大力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运行的政策环境
税收制度改革包括具体税收扶持手段与形式的创新,不仅要有具有事后调节功能的诸如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等直接减免,也要有具有事前调节功能的诸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间接性税收优惠;不仅要有研发期、扩张期的税收优惠,而且要有初创期的税收优惠。考虑到我国流转税占比较高,税收制度改革还应包括逐步优化税制结构,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加快推进营业税转增值税的步伐,彻底改变小型微型企业“增税不增收”的现状。同时,加大税收征管的创新力度。建议将地方税务局作为重新整合后的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归口管理单位;对小型微型企业实施定期资格认定制度如3年复审一次;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财务会计免费培训制度;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适用面,鼓励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对符合查账征收的单位一律实施查账征收制度,大幅减少税收执法的弹性空间,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办税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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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贷款扶持政策范文2
关键词:微型企业;外部激励;优化政策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23—0064—02
目前,微型企业已逐步成为了学术界继中小企业之后的又一个新的研究热点。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已经对规模很小的微型企业进行了明确、单独的分类并且还制定了专门的扶持政策。但是现阶段在国内,理论界对微型企业有关问题的研究探讨还非常的缺乏,微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仍然未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现在的市场主体——企业正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对微型企业而言,竞争更是残酷的。特别是当前,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转变发展方式、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微型企业的发展更是面临严峻的挑战。而企业的发展不仅要有优良的内部激励机制更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激励作用。因此,如何利用有效的外部激励机制来促进微型企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1 微型企业与外部激励机制
最近几年,微型企业的发展问题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规定的通知》中,我国首次定义了微型企业。新标准规定,属于工业的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而其他行业一般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微型企业的管理结构比较单一,通常经营者与所有者是没有分离的。桂林市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截至2011年10月31日,全市已发展微型企业612户(含企业名称核准户数),注册资本(金)3 672万元,从业人员6 125人,与10月上旬相比,户数增长了695%,注册资本(金)增长了477%,从业人员增长了695%。社会效应初步显现。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鼓励全民创业、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但微型企业规模小,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科研能力总体偏低。所以,我们需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来促进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激励是指运用各种有效的力一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员工高效完成企业的任务,实现企业的目标,达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根据激励主体的不同,企业的激励机制有内、外部之分。本文所指的激励机制主要是以政府为激励主体的外部激励机制。它不同于企业作为激励主体的内部薪酬激励机制,作为外部激励主体的政府,需要出台更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来为微型企业发展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
2 桂林微型企业外部激励机制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不少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在外部激励机制上不断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是有很多的不足。目前,桂林市已建立了发展微型企业的组织机构,并且在2011年10月出台了扶持微型企业创业的管理办法,特殊人群创办微型企业将获得多方面的优惠,比如在财政方面有一定数额的补助,税收方面有各种优惠,融资方面有一定的担保金额,同时对开创微型企业的八类特殊人群可以减免一定的行政规费并对其进行相关的创业指导等。
在财政补助方面,新创办的微型企业可以获得资本金补助,这个比例最高为投资者实际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的30%。
在税收方面,微型企业可享受多方面的优惠政策。一方面,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项目的微型企业所得,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微型企业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可以对其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且在第4年至第6年可以对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融资担保扶持方面,根据出台的政策,开办微型企业的相关人员只要是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就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一定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扶持的优惠政策。其中,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需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执行。比如,如果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进行适当上浮,但是最高不能高于同期同档的贷款基准利率的3%。
创业指导方面,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市劳动保障职业培训中心定期举办培训班,每次可以培训8天,内容非常具体、丰富,包括市场营销、融资投资、创业实例分析以及指导创办者写创业计划书等经济管理以及创业方面的相关课程。而且在创业半年内,老师还将进行后续扶持,对创业者进行跟踪指导。
在行政规费方面,如果是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可以免收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费。并且在“十二五”期间,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有特殊的优惠政策。比如,可以按现行收费标准的20%的额度进行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及年检费;对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可以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3 桂林微型企业外部激励机制应该注意的问题
微型企业贷款扶持政策范文3
《政策意见》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改善我省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重要文件,对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解决当前融资难、税费负担偏重等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全面掌握《政策意见》主要精神和内容,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不截留。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100%知晓政策、100%享受政策。
二、加大执行落实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工作职责,尽快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要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对贷款企业不得搞存贷挂钩,不得强制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变相收取手续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再到担保机构办理担保;要腾出部分信贷规模,优先用于小型微型企业商业票据贴现和应收账款保理,推动资金加速周转。
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
市金融办要加快发展小贷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快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市银监局要负责落实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促进基层社区化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市国税局、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延长至2015年;国家、省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计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减轻生产经营者个人税收负担;优先办理中小出口企业退税;加大对金融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市人社局要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批准后实行部分缓缴。
市中小企业局要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经营、做大做强,鼓励其介入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等新型融资产品的发行工作,支持其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各涉企收费部门要按国家和省最新要求及时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加大项目和资金上争力度,为中小企业争取更多资金支持。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增加市级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奖励扶持资金规模,年安排1200万元,以后年度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扶持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进对中小企业服务;支持担保体系建设,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进规模;支持特色产业基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链式发展、集聚发展。由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中小企业奖励扶持资金,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财政支持。
微型企业贷款扶持政策范文4
【关键词】小微企业 发展 对策
一、小微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小微企业发展有着自身的特点和属性,经营者管理能力高低不一,选择经营范围时跟风意识强,创新意识差,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只顾眼前利益,缺乏长远考虑,多人合作经营企业容易因争夺个人利益而产生冲突,导致企业经营难以为继。
(二)家族式经营模式为主。小微企业采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少,家庭式经营模式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家长式管理为主,没有遵循市场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以市场为导向,选择产品随意性强。对市场估计不足,对风险准备不充分,风险意识差,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有些企业就没有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更不会适应市场,随时都有被市场淘汰的可能。
(三)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不强。签订合同随意性较大,眼睛更多地盯在眼前利益上,忽略了法律的要求,出现问题时,难以寻求法律支持。同时,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不强,在履行合同时随意性强,思想上不重视,导致履行合同自觉性不够,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用工不规范,导致劳企纠纷不断,影响企业发展,有些还因此交上官司从而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
二、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的因素
(一)生产经营压力较大。一是生产成本高。原、辅材料购进价与产品出厂价升幅比例不相等,“高进低出”明显,从业人员劳动报酬逐年增长幅度提高,企业融资成本高,各项税费负担重,使大部分小微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经营状态。二是招工难。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居住环境、生产条件、劳动保护、生活娱乐设施等难满足新一代农民工的要求,要招引技术、管理人才则更难。三是市场疲软。工业经济持续回落、消费需求低位增长、出口形势严峻、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直接导致广大小微企业订单不足、销售不畅。
(二)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一是政策宣传不够广。一些小微企业主根本不知道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了哪些优惠政策。二是扶持政策不完善。一方面,在政府的专项补助、融资、人才等政策上,一般以年销售收入、年投入资本作为企业是否能享受政策的前置条件,大部分小微企业都难以达到申请条件,享受不到财政扶持资金。与大中型企业相比,缺失了许多公平的待遇,许多小微企业因此失去发展机遇。三是财税政策难惠及。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主要受益者是个体工商户,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微企业极为有限。四是测算标准不统一。目前小微企业统计指标体系不健全,工商部门通过注册资本测算,财税部门通过营业收入测算,经信部门主要对工业产值测算,难以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小微企业实际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扶持政策的落实。五是服务工作不到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点企业关注多,对小微企业关注不够,对其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掌握不足、研究不够。
(三)融资难问题仍突出。一是融资手段单一。小微企业大多仍以自筹资金发展为扩大生产规模的主要方式,以向银行贷款为其融资的主要手段,对股东投资、风险投资等现代融资方式了解甚少。二是申请银行贷款耗时长、手续繁琐。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中资金周转缺口大,对审批快速手续简单的短期银行贷款有较强需求,而目前银行贷款时间办理普遍较长、手续繁琐,无法满足企业短期资金周转需求。三是信用担保不足。现在担保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资金普遍偏紧,担保能力及覆盖面有限,远不能满足众多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需求。四是“微”不足“保”。对于小微型企业,由于其规模小,市场占有率低,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状况难以衡量,企业缺乏有效抵押资产,信誉度不高,跟踪监管难度大等,使银行一直保持慎重态度。大多数金融部门只青睐大中型企业,“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制约了小微型企业的发展。
(四)产业转型升级艰难。小型微型企业转型升级难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一是产业结构层次较低。小型微型企业以传统产业为主,从事高科技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较少,产业结构不协调、不科学,以致企业产品大部分集中在低端,科技含量不高、附加值低。二是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很多小微型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因资金紧张、缺乏战略合作伙伴等原因,引进和留住人才非常困难,以致未能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研发投入动力不足,产学研结合不足。三是企业组织化程度低。大部分小微型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抱团发展、互助发展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弱,以致行业内存在无序竞争,同行业竞相压价现象严重。四是财务管理水平不高。部分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如何有效地调度资金、运筹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等事项未纳入财务的职责范围。五是专业协作水平不高。一方面,大中型企业的配套协作依靠分散的小型微型企业,但小型微型企业在产能、设备、工艺、产品品质方面,往往达不到大中型企业的要求,限制了整个行业的水平提升。另一方面,大中型企业对小微型企业提供的技术、人才、资金支持也存在不足,带动力不够。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扶持力度,抓好政策落实。一要加大宣传和落实力度。建议地方政府应对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梳理,加大各项政策措施宣传贯彻力度,深入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用足政策,坚定企业发展信心,切实把国家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要继续开展税费减负工作。继续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小微型企业负担。深入研究有关政策,积极为小微型企业向上争取发展资金。三要加大财政资金引领力度。设立财政扶持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增加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尤其要加大对成长型、科技型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强化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题。一要加快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政、银、企”三方交流合作平台,依法披露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解决金融机构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信贷资金的有效投放。二是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继续积极稳妥地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其它融资性金融机构,鼓励村镇银行、小额贷款、担保、典当等各类金融机构多元化发展,不断健全适度竞争的金融组织体系,拓展小微型企业融资选择的空间。三是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机构、产品、服务、管理等体制机制创新,拓宽抵押担保物权范围,建立多层次的担保组织,支持小微型企业采取股权抵押、知识产权抵押、商业信用保险单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四要加大信贷资金保障力度。督促银行落实国家有关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并缩小对小微型企业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对发展前景好、目前因发展需求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型企业,要做好融资帮扶工作。五要加强民间资本管理。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改革,切实加强民间资本监管,加大对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民间金融秩序,降低民间借贷危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三)加强培育引导,促进转型升级。一要优化产业分布结构。引导小微型企业进入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支持小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业领域,以及家政、养老、生态农业等生活业领域的发展,拓展小微型企业发展空间。二要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与大中型企业和产业集群的转型发展紧密结合,以支持大中型企业向制定行业标准、创建品牌、掌握议价权发展,带动众多配套的小微型企业转型升级。三要引导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督促和指导小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同时,引导小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提升本企业知名度。四要坚持采用优胜劣汰机制。根据小微型企业个体差异大的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发展潜力大的小微型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在资金扶持、土地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微型企业,要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产业政策等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四)完善人才保障机制,引进高技术人才。小微企业要发展为现代企业,一是要紧紧依靠人才的引领带动,以高端人才为支撑,鼓励引进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和高水平的创新创业团队,引导企业认真研究人才战略和管理战略,加快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二是要积极依托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和社会培训机构,培养一批包括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术工人在内的多层次、高素质人才队伍。同时完善内部竞争机制,对受聘人员定期进行实绩的考核,进一步加强企业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微型企业贷款扶持政策范文5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福建最值得关注
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强调指出,“坚持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成本过高问题,坚决抑制社会资本脱实向虚、以钱炒钱,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和膨胀,防止出现产业空心化现象。”今年以来,浙江、江苏、福建等省陆续出台了明确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黑龙江等省召开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金融要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综合部分地区陆续披露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资金规模和力度进行对比,福建最值得关注。
福建省出台的《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细则多、力度大,针对加大实体经济信贷投入、扩大实体经济直接融资规模、保障重点领域资金需求等方面都规定了硬性指标,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力度方面,明确规定力争2012年全省各项贷款增速比GDP增速高出5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增速高出2个百分点,银行业通过表外业务等融资方式募集资金不低于500亿元;在保障重点领域资金需求方面,力争2012年省级重点项目融资新增额不低于500亿元,全省中长期贷款新增额不低于800亿元。此外,福建省还明确规定2012年力争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幅高于20%。
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黑龙江一体化网络建设加速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4月份共有辽宁、天津、四川、黑龙江、广西、河南、陕西、福建、新疆、安徽、浙江、重庆、甘肃、内蒙古、广东等15省市新出台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其中,黑龙江省作为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首批十个试点省份之一,将利用3年时间建成一个由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枢纽平台、13个市地综合服务平台、22个产业集群服务平台组成的一体化网络平台体系,通过平台体系聚集、整合、统筹全省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窗口服务、一网式在线服务、一话式呼叫中心服务。
此外,各地的亮点措施还有:福建区别对待产品质量问题促小微企业质量提升;新疆开展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安徽扩大政府采购主体范围扶持中小企业;广东困难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社保、岗位和职业培训补贴。
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中小企业现行优惠政策,加大对增加中小企业负担案件的查处力度等
《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列入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确保本地区年度政府采购合同总额的30%以上授予中小企业;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
《关于创建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原则上各市(州)要培育2-3个市(州)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每个县培育至少1个小企业创业基地,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培育力度
《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予以社会保险、岗位和职业培训三项补贴;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地区的单位缴费比例可逐步降至15%;允许困难中小微企业在一定时期缓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困难中小微企业流动人员调配费减半征收优惠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
将利用3年时间建成一个由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枢纽平台、13个市地综合服务平台、22个产业集群服务平台组成的一体化网络平台体系,为全省的中小企业服务
《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行业领域和若干园区、商务楼宇,建设一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
《关于推动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将用4年时间,基本建成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体系,通过逐步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力争实现1个省平台、8个设区市(厦门市除外)、1个平潭综合实验区、30个产业集群窗口平台、2个台商投资区窗口平台和80个县(市、区)服务终端的建设与联通,实现整体服务平台内部以及与服务资源的互联互通和服务协同
五省同设中小企业服务年
新 疆
中小企业服务年
将从优化环境、完善服务体系、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六个方面为中小企业送政策;在原有100户成长企业的基础上,重点培育扶持300户成长性中小企业做强做大;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力争2012年担保总额达到200亿元,服务企业4000户以上
内蒙古
2012中小企业服务年 办好“十件实事”:为200家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免费开展政策、业务培训,为40户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免税政策扶持,为300户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资金扶持,为1000户小微企业免费建设网站、免费信息等
陕 西
中小企业服务年
着力做好政策咨询、企业投融资等八项服务工作,力争今年中小企业营业收入增长22%,增加值增长18%
福 建
中小企业服务年
各级职能部门深入小微企业面对面辅导应用相关优惠措施,通过各种媒体、网络开辟“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专栏,宣传解读政策;举办万家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升职业技能、提升管理能力、提升技术水平的专项服务活动
河 南
微型企业贷款扶持政策范文6
去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据初步估算,这项政策将给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预计年减税规模近300亿元。此项政策是在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基础上的一项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为鼓励小微企业发展,政府为小微企业减负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过。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了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从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再到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小微企业的税负在逐步“瘦身”。此外,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营改增”试点的推进,同样惠及小微企业。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水平下降40%;原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因为由营业税的价内核算变为增值税的价外核算,税负也有所下降。
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虽然经营实体性质不同,但是在生产规模上二者大体相当,甚至有一些个体工商大户生产规模超过小微企业。从税收政策上说,二者税负差别不小,税收政策总体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不少个体工商户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自从去年国家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以来,二者在税收上差距基本抹平。与此同时,国家在出台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时,由于没有说明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因此在一些地区,个体工商户没有享受到同等政策。比如,《意见》规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实际上,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同样有金融融资需要和创业投资需要。再如,《意见》规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里涉及到对个体工商户的财政支持和政府性融资服务,同样是个体工商户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