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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税收政策范文1
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我国传统产业一度低迷,经济发展缓慢。为缓解传统行业的产能过剩,提高行业的集中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来鼓励产业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从而增强国际竞争优势。而战略新兴产业是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的,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如在技术研发、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等新兴产业发展重要环节,加强税收制度对新兴产业自主创新?A激励程度,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税收激励政策对新兴产业发展的影响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的包含了融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销售以及收入分配等若干环节。国家可以制定各种税收激励政策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如通过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可以刺激企业的研发投入;减征有关的技术转让税费,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给予战略性新兴产品增值税低税率优惠,有助于新兴产品开拓市场等。美国经济学家马丁?费尔德斯坦(Martin Feldstein,2006)通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方面税收政策的研究,指出了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所以要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重要的作用,降低企业在新兴行业方面的投资风险,引导更多的风险投资投入到新兴行业里?恚?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政策对鼓励投入的激励不够
1.促进新兴产业资金流入的激励政策不明确。主要表现在营业税上,金融保险业现统一征收5%的营业税,而国家没有针对战略新兴企业贷款的优惠政策。目前只有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费才免缴营业税,这也影响投资者投资新型环保产业的积极性,不利于资金的流入。
2.在研发阶段,企业承担的税负较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发展初期,需要为建造专业基础设施承担3%的建筑业营业税,且在后期还需缴纳一定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都不利于刺激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入。
(二)支持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不完善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力度不够完善,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科技成果获取股份或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获得分红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在纳税时间上给予了一定的延期,而不是税收优惠,从而大大降低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激励力度。而实际上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研究比较倾向学术研究,不利于转化为真实的科技产品,而企业才是众多有实力人才的聚居地,拥有着创新的强大实力,但现有税收政策却不利于企业的创新与成果转化。
(三)税收缺乏对科研人才培养的系统性激励
在对科研人员获奖减免税上限制条件过严,免税项目太少,仅限于国际组会只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这样就大大打击了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在鼓励个人风险投资方面缺少应有的政策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很多尖端的高科技人才,可是培养一个高科技人才更多的教育费用,国家并并没有这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利于激励高端科研人员的养成。
四、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对策
(一)完善融资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研发与开拓市场初期风险较高,商业银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贷款审批非常严格。同时,我国资本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风险投资市场规模小,从而导致战略新兴产业融资难的现象,所以需要国家给予财税政策的扶持。一方面,金融机构为技术创新研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可以考虑对金融机构为研发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发活动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的科技保险收入免税。
(二)完善研发环节的税收激励政策
1.计提技术开发准备金。企业的技术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一旦研发失败,承受的损失也是很大的。为了防范风险,可以借鉴国外做法,计提企业“技术开发准备金”。
2.加大研发费用和广告宣传费用的扣除标准。为了更加体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加快其发展,可以在目前税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如对其研发费用增长部分,再给予50%的税前抵扣优惠。并建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广告宣传费用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据实扣除,从而调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推广积极性。
3.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研发环节,需要建造研究实验室和厂房等设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建议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范围,规定只要是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都可以减免一定年限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给予??值税低税率优惠。因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一个高附加值产业,所以若实行增值税低税率优惠,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增值税给战略性新兴产业带来的不便。同时,可以加大对出口的战略性新兴产品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力度,允许其出口可以全额退税,以此助战略性新兴产业打开国外市场。
(三)促进成果转化环节的税收激励政策
1.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成果转化费用。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刺激企业成为研发活动的主体,降低科技成果的转化风险,可以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转化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2.高新科技产品予以减征。对于符合未来发展需要的高新科技产品,允许其按销售收入15%的比例在税前减征。这样能够减轻企业推广产品的税收负担和推广风险,提高战略性新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细化人才队伍培养和引进的税收激励政策
1.计提研发培训费或提高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战略性新兴产业比一般企业对员工投入的培训资金会多几倍,故建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提一定比例的研发培训费或提高教育经费计提比例。这样一来,能有效减轻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对大量职工培训经费的压力,刺激培养高科技人才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股权激励收入免税。因为现有的税收激励政策并没有真正减免税,只是延长了纳税时间。只有实行股权激励收入免税,个人转让技术产品免税等,方能让税收减免落到实处。
3.高端人才教育支出实行税前扣除。为了吸引更多的精英加入到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列,建议允许高端人才的高等教育支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与比例在个人参加工作后的一定年限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逐月扣除。
信息产业税收政策范文2
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的决定因素是预期的投资回报率,如果研发投资的预期回报率高于其他投资,则企业就会自动的倾向于这项投资,反之则不会。研发投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具有正的外部性,这种正外部性使得投资主体无法完全获得由自身研发投资带来的所有收益,即使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相当完备的经济环境中,也会由于专利保护的时限性和其他形式的知识溢出导致投资的私人回报率低于从整体来看的社会回报率,这意味着私人的研发投资水平低于社会最优的水平。Jones和Williams(1998)认为,保守的估计社会最优的研发投资会是实际投资的2~4倍。所以,无论在当今的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通过实施各种财税政策来激发社会的研发投资是各国政府的一个必然选择。
从总体上说,政府运用各种财税政策提高或激发社会的研发投资主要来自于两大方面。其一是需求方面,也就是通过对研发活动的直接财政补贴或税收激励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和弥补企业没有完全得到的收益。这些措施在资本市场更加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相对会更加有效,因为在资本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首先,由于缺乏足够的风险资本的加入,企业不能通过外部融资来分担风险,大企业可以转向通过内部融资的方式来进行研发活动,中小企业则会因为缺乏风险资本的加入而无力承担高风险的研发投资;其次,由于在更加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中道德风险更加严重,使得企业为研发融资的成本更高,从而减小了对研发的投资。当政府通过实施各种财税政策参与社会的研发活动时,则会大大改善这种研发不足的现象,从而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最后是供给方面,政府可以发挥财政力量,通过增大对教育的公共开支,尤其是增大对高科技人才培养的支出从而为社会供给更多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显然,在相同的研发强度下,具有更多的科研人才会提高社会科技创新的效率和产出,从而激发更多的研发活动。
事实上,政府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出发的各种财税政策的效果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市场环境以及不同的产业中是不尽相同的,因为影响企业创新的除了政策因素之外还有很多,比如经济的开放程度、市场结构、企业的规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等,而这些因素是共同发挥作用的,所以,分析财税激励政策的有效性需具体考虑产业的内外部环境。本文分析促进我国信息产业自主创新的各种财税激励政策的选择。
2运用财税政策促进我国信息产业自主创新的必要性
首先,信息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信息技术是一种面向全社会各行各业的通用性关键技术,较强的渗透性吸引了世界各国对其发展的重视和支持。我国正处在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信息产业,对改造我国传统产业、促进其他各行各业的创新和提高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有着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我国信息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国家实施信息化战略,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基础和前提。
其次,我国信息产业大而不强,自主创新能力较弱。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经历了起步阶段、创建阶段,进入到了目前的迅速发展阶段。从2004年到2008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销售收入翻了一番多,从3.1万亿元增长到了7.1万亿元,年增长率高达24.8%。电子信息产业已成为我国工业中发展速度最快、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和先导性产业。
尽管我国信息产业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也出现了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但从整体上看,我国企业研发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较弱。通过下表可以看出,我国办公、会计和计算机制造业以及广播、电视和通信设备制造业的研发强度(用研发投入与工业增长值之间的比例来衡量)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还远低于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发现,我国信息产业的研发投入不足,而研发投入是自主创新的根本保证,所以政府应该通过各种财政政策来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
再次,随着全球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信息产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竞争更加激烈,我国信息产业面临着内外两方面的压力:一方面,虽然我国已成为世界电子信息产品加工制造的基地,但我国信息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在很多核心技术上没有自主产权,尤其是在集成电路、系统软件、元器件等核心技术上,研发能力甚为薄弱。这导致了我国仍处在整个产业价值链的底端,产品附加值较低;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或通过制定更高的技术标准以及设置更多的技术壁垒来加强对信息技术的控制,或通过在我国国内大量申请专利来占领我国市场,加大了我国本土企业技术创新的难度,阻止了我国信息产业进一步打开国际市场。综上,只有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才能使我国信息产业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真正把我国信息产业做大做强。
3提高我国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财税政策选择
3.1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产业项目的财政支持
由于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基础比较薄弱,一直以来信息产业技术创新自然地选择了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模式。虽然在实施积极的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下,技术创新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并且个别领域已经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但整体上没有处理好引进、吸收、再创新的关系,技术消化吸收的效率比较低,在大多数核心技术上还与技术先进的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从国外信息技术创新提升的过程来看,无论是技术创新能力最强的美国,还是实施技术追赶的韩国,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突飞猛进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对一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核心技术的行政干预和统筹安排。所以,必须要通过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对我国信息产业发展具有战略地位的核心技术进行攻关,从而获得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提高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3.2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直接财政投入
相关统计数据表明,1995—2008年,我国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科技活动经费中由政府筹集的平均比例为4.4%,企业筹集的平均比例为85%,通过金融机构筹集的平均比例约为10.5%;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科技活动经费中由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筹集的平均比例分别为2.9%、88.8%和8.2%。这说明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科技活动资金主要由企业自身筹集,由政府筹集的数量相当有限,而在我国信息产业整体的研发投入不足以及其他渠道融资不畅的情况下,增加政府财政的直接投入和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是提高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措施。
3.3通过制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与政府通过直接的财政支出加大对研发的投入相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自主研发将起到不完全相同的效果。首先,从理论上说,政府加大直接的研发投入可能会和企业研发投入产生互补,也就是起到促进私人研发投资的作用,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能会产生挤出效应,从而对整体研发投入增加的效果并不明显,但税收优惠的激励政策直接降低了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成本和风险,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研发投入。其次,税收优惠政策可能更有利于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的建立。在制定具体的税收政策上,一方面要根据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发、技术引进等各种科技活动支出制定相应的税收抵扣额,另一方面要不断优化税制,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并对各种技术创新的性质进行区分,特别对应用性广的信息技术给予较大的支持,提高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也间接促进了信息技术的应用。
3.4通过财税政策为企业自主创新融资创造条件
信息产业所包含的大多数行业均属于高技术产业,高技术产业的特点是具有更多的创新机会,同时由于技术的高端性以及技术更新快的特点导致了其研发的更大风险性,所以,通过金融市场为信息产业研发融资的难度更大。政府一方面可以制定通过财政提供贷款贴息的鼓励政策,也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为研发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鼓励和推动风险投资资金的形成,从而促进民间资本对研发投资的支持。
信息产业税收政策范文3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税收;国际借鉴
一、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美国对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服务业、公益行业、中小服务企业等领域,以鼓励这些产业与行业的发展。美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与贸易、商业活动或高新技术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支出;2.若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3年的研究与发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3年,后结转15年;3.对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4.服务业净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2年,如果亏损还有剩余,还可以向后结转20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营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二)韩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韩国服务业的发展源于第二产业的带动。90年代以前,在服务业内部结构中,批发、零售、饮食、旅店,一直居于第三产业增加值之首,90年代后期由于政策倾斜和对外开放,加上信息产业的带动,金融保险不动产与运输仓储、通讯业等生产业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
韩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自2002年起扩大税收减免范围,对属于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及创业型中小企业实行税收减免由6个税种增加到18个,对中小企业特别税额扣除由13个增加到24个;2.服务企业自新建后首次盈利年度起享受6年减半征收的优惠;3.5-10人以上创业企业自所得税发生的第一年起减免法人税50%,之后3年内按雇用人数增加比例最高可享受100%的法人税减免优待;4.为在国内服务的外国技术研发人员,从其提供劳动之日起5年内的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其年底资产价值为20%以内设立的投资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对相应企业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准备金也可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对技术转让和风险投资的资本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自2005年起,影视业、表演业等一些服务业实行50%-100%的法人税减免。
(三)新加坡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
新加坡在金融、会计、律师、审计、交通、商业、酒店餐饮等领域发展迅速,被公认为是东南亚地区的金融中心、运输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现代服务业是新加坡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中商业服务(包括对外贸易)、交通、通信、批发零售、金融服务等是服务业最重要的行业。
新加坡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代表性税收政策总结如下:1.对具有新技术开发性质的产业给予5至15年的免税期;对计算机软件和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医药研究、试验室和检测服务等生产和服务公司用于研究和开发的支出允许双倍扣除;2.在新加坡设立区域性营运总厂提供优惠,只征收10%的公司所得税,为期十年,对这类公司的分配股利免征所得税;3. 金融等风险性较高的服务业在投资的最初5-10年完全减税,若连续三年亏损者,可获得50%的投资津贴,对在新加坡进行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收入免征所得税;4.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新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或营业额在100万新元以上的咨询服务、技术指导服务等企业,所得税可减半。
二、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一)构建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体系
许多国家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停留在对原有优惠政策的重申,而是以独立、集中制定出台专门、系统的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制定税收优惠特别法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优惠法律的权威性,消除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条款之间的重复和低效,加大税收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力度。
我国可以借鉴此经验,来解决现行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繁杂、零散问题。这里所指的 “特别法”,区别于我国现存的特别行政区域相关法律,此处提到的“特别法”限于现代服务业行业性质,不限于区域位置,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考虑到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实施的可操作性,在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中,应明确规定优惠的对象、目标、原则以及审批程序等。尤其需重点考虑的是优惠对象,即我国现代服务业具体包含哪些行业,应进一步凝练出衡量现代服务业行业的定性及定量标准,并实行动态跟踪评估,以确保享受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身份“名副其实”。
另外,建议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特别法的制定可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分三步走:第一步,将各个税种中涉及到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进行梳理,在各税种中独立成章;第二步,将逐渐成熟的独立成章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整合,形成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法规;第三步,适时将整合的条例和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上升到法律层次,单独立法。
(二)推行税收信贷优惠方式
税收信贷一词是本课题提出的新提法。在已有的研究中,虽然在形式上把税收、信贷两词合并使用,但所表达的意思仍然各自独立,税收调控和信贷影响两方面含义。但此处税收信贷,无论从形式上还是本质上,都将二者合二为一,原理在于使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即通过税收的形式实现信贷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
从现行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税收优惠形式偏重于结果优惠,而忽视过程优惠、起点优惠。借鉴国际经验,在采用直接优惠的同时,配合使用投资抵免、亏损结转等注重长期效果的间接优惠形式,例如韩国通过提取风险、科研准备金,美国对研究开发所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有关研究试验支出可进行投资抵免,新加坡对于某些服务业的研究费用实行双倍扣除等,对于生产业的税收优惠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的方式,保持一种系统的、一以贯之的政策取向。从根本上解决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升服务业发展的质量水平,就要注重把服务性企业的创业和经营过程纳入到税收优惠政策当中,降低服务性企业创业初期的投资、经营风险。以加速折旧、即征即退为代表的优惠政策,会使企业将原本应上缴的税金作为自己的资金使用,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加快机器设备更新换代的作用,这就实践了税收信贷的机制理念,倡导“授之以渔”的“蓄水池”政策意图,避免“授之以鱼”的政策导向。
(三)契合行业特点解决瓶颈问题
按行业特点划分,将我国现代服务业分为高附加值类,高技术类和高风险类。建议针对于不同类型,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由于现代服务业涉及面广,因此,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服务业,分门别类制定鼓励投资和业务拓展的税收政策,有的放矢地促进各项服务业齐头并进。
以金融业为代表的高风险服务业,应侧重从降低行业风险角度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业本身经营风险较大,并决定着一个国家整体经济状况的稳定,因此,应对这些经营风险较大的服务业采取相应的减免税政策。从国际经验来看,通过多个税种优惠政策的实施,来降低金融业经营的风险性,例如新加坡对高风险服务业创业实施完全减税政策,在规定的经营初期,还对亏损者实施投资补偿。韩国允许金融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风险基金等。对金融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讲,应逐步降低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在税率上体现国家对金融保险行业的鼓励和扶持,并改革目前金融保险业以营业额全额征税的征税方式,实行差额征税,降低金融业行业风险,为高风险服务业创设良好的经营环境,促使部分资本从其他行业流向金融业等高风险服务业,促进其发展和繁荣。
以信息服务业、科技教育业为代表的高技术服务业,应侧重从鼓励技术研发角度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应多采用间接优惠方式,例如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具体来讲,首先,建立加速折旧制度,使用的先进设备或专供开发用的设备、建筑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来核定加速折旧的程度,这样可以加快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增加企业用于更新设备和技术进步的可支配资金,并且缩小资金的周转周期;对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允许企业将R&D投入以一定比率或全部从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对信息服务业、科技教育业实行税收抵免政策不仅可以增强企业开发、运用和转化科研成果的积极性,也可以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的效率,提高高技术业自主创新的能力。通过税收手段,降低开发与研究成本,提高社会、企业人力资源开放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全力推进服务业的技术进步。
参考文献:
[1]王良杰,石丽丽. 现代服务业概念界定[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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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税收政策范文4
一、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具有调节作用
高新技术的蓬勃发展,固然对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其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同样离不开税收的重要杠杆作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可以积极推进高科技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尽快提高支柱产业和主要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发展知识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选择成为可能。在知识经济创新系统中,企业创新系统是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应用系统的核心。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企业担当着国家创新体系主力军的角色。2005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达1250.3亿元,同比增长31%;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51.9%,比2004年提高了3.4个百分点。而2005年,我国研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仅为1.34%,与发达国家2%以上的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开展研发活动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不到总数的1/4,拥有专利的企业不足总数的1/10。而发达国家的企业科技投入一般占销售收入的3%,高新技术企业则为5%以上,大企业和企业集团达到10%,有的甚至在20%以上。我国企业创新系统不健全,科技投入不足,科研机构和人员短缺,创新能力薄弱,严重影响了我国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实现过程。因此,如何通过税收手段,增加我国企业在科研开发上的投入就显得更为紧迫。税收调节主要是通过调整、优化税收政策结构促进高科技发展。税收优惠应立足于促进国家高技术产业政策实施,同国家发展高科技产业的计划一致,与不同时期国家优先鼓励发展的高科技项目相联系,对发展中的知识型企业和信息、高技术产业以及科研成果转让实行以减免税为主的税收支出,给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和加速折旧等方面进行优惠,帮助企业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和提高企业应付高科技风险的能力。
二、各国利用税收政策扶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
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高新技术产业将是决定一个国家政治地位与经济实力的关键。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最直接手段,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被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政府广泛运用。实践证明,它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税收实践看,促进高科技产业化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鼓励科技发展的各种税收措施。作为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即将进入知识经济的门槛时,应该适当借鉴一下发达国家在利用税收发展高新技术方面的经验。
(一)鼓励科技人才的培养当今各发达国家为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非常重视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科技人才培养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通过征收特别税,为普及教育、加强科技人才的培训提供资金保证,如韩国的教育税、法国的学徒税和培训税等;另一方面,对企业的人才培养投入予以税收上的支持,包括培训费用的所得税前列支、征收特别税时的优惠照顾以及将特别税按一定条件予以返还等。
(二)鼓励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消费能够促进生产,特别是在一种新产品刚刚问世时,消费者还不甚了解,且价格也往往较高。因此,如何鼓励消费者使用新产品,对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促进消费的税收措施,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予以税收优惠以降低产品消费所承担的税收成本代价外,允许消费者购置新产品的支出从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也是很多国家选择采用的一种有效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美国规定,家庭安装取暖装置,其安装费用就可以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三)为科技发展筹集专项资金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因此,税收不仅是直接参与科技投入的主要资金来源,也是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调控手段的财力基础。更主要的是,还可以通过征收特别税的方式,为科技发展筹集专项资金,以专款专用。如匈牙利对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的企业,就规定其按前一年度的应税所得交纳4%-5%的“科技基金税”。此外,政府还可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来鼓励企业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如韩国就规定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资金”,其比例在一般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不超过4%的,可以提取当年列支,而免征所得税。或者可以直接对科技投入的资金给予减免所得税或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来鼓励企业筹集资金用于科技投入,如日本政府为了支持技术领域的建设,先后制定了《促进基本技术研究税则》、《增加实验研究税额扣除制度》等税收政策支持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比利时为鼓励科研,规定企业将利润用于科研、使用新材料等,可于所得税前列支。这类税收优惠相当于政府对科技的间接投入。
三、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就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尽管政府近些年来对科技进步给予了越来越大的关注,对现有税收政策也作了一定的调整。但由于受到市场经济整体发育程度、宏观调控环境、改革配套条件和改革思路等多方面的局限,致使税收政策在促进技术进步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应有功能,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当然,税收政策本身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的重点,概括地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较多地考虑了税收的筹集收入职能,导致了其对高新技术发展的调节功能不够这方面的表现很多,以下两个例子,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
1.关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我国当前选择和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之所以如此,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考虑主要有三个方面: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比较,前者的税基较大,税收收入较多,对缓解国家财政收入的紧张状况有利;这种增值税类型,与当时仍以粗放型、劳动密集型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还能大体相适应和匹配,与当时的经济过热的经济形势也是相适应的,能起到抑制投资和经济过快增长的目的。然而,随着科技进步重要性的日益显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劳动密集型向集约型、知识密集型的转变,现行增值税类型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出来。因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与迅猛发展,传统产业的加速改造与技术升级,使资本有机构成大大提高,资本投入费用大增,外购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的数量、比重及其所包含的增值税也就相应增加。这样,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抵扣当期为生产产品或劳务而外购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价值,而不能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或资本品价值的规定,就必然使企业对外购资本品重复征税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不仅使企业增加了税负,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即用于科技开发、技术进步方面的资金投入。值得一提的是,要想进行增值税的转型,就要付出财政上的减收代价,在财政日子并不宽裕、方方面面亟待投入的条件下,自然要谨慎对待。而现实是,从1994年开始,中国税收收入就进入了持续增长的快车道:1993年的时候,全国税收收入不过4118亿元;1994-1998年,年均增长1000亿元上下;在1999年之后,税收收入的增速惊人,当年跨越10000亿元大关;接下来,几乎是每隔两年便跃上一个高台,2001年突破15000亿元,2003年突破20000亿元,2005年突破30000亿元,2006年突破40000亿元更是无任何问题。1994-2005年的12年间,税收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8.35%。而在2005年,增值税的收入为14876亿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48.2%。通过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是税收收入增长的“旺季”,将“增收”、“超收”的税收收入用于增值税的转型,应该成为我们考虑的问题。
2.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鼓励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劳动者技术文化素质方面的考虑不够。现代经济的发展无可辩驳的证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与社会进步都离不开人力资本(资源)开发,因为它是科技和社会进步的基础,对国家的生存竞争和长远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教育的投资形成人力资本的积累,而这正是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我国人口的受教育状况近些年虽然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但与美、日、韩以及香港地区相比较,我国整体的教育水平仍然偏低,这与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很有必要利用个人所得税具有的引导促进作用,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入,缩短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而我国受制于财政收入的压力,在个人所得税税基中,不仅未考虑居民家庭负担状况、人均收入水平等明显的合理因素,而且更未涉及个人的人力资本支出问题,对科技人员的有关税收优惠,也仅限于省级以上政府发放的“科技奖金”和“政府特殊津贴”。因此,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将对推进我国个人人力资本的投入、劳动者素质的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等都有重要意义。
(二)税收激励的方法应多考虑间接方式我国的税收优惠多为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主要是减税、免税和降低税率,这种税收激励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固然有其优点,但容易诱使企业频繁注册新企业、人为安排获利年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调节企业间的利润水平,钻税法的空子。而且这种直接激励,由于多是体现在税率的优惠或税额的减免,侧重于税后优惠,优惠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而对那些尚未或正在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则无税收刺激而言,故对促进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对扶持更多的企业加入技术创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须尽快加以改进。而间接激励就能很好地克服直接激励的弊端,因为间接激励多表现为税前的优惠,侧重于税基的减免,如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投资抵免等方式的运用。这样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有助于事前满足技术研发主体的利益让渡,与强调事后鼓励相比,有着更多的优点和激励作用。
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我国现行税种的完备与优化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具体来说,需要现行税种的改进与完善。由于我国现行的主体税是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本文就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来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主体税种的完善,同时为了更好地缓解我国科教投入不足的问题,建议开征科技教育税。
(一)改革增值税的类型,提高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增值税的主要弊端是其类型为“生产型”增值税,即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扣除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中已纳的税金。目前我国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于固定资产比例高、技术设备折旧速度快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十分不利的,它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税负普遍重于一般产业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改革。改革的理想类型就是变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对本期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金可以在本期凭发票全部扣除,尽管固定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全部转化到当期的产品或服务中去。这种增值税与所得税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异曲同工之妙,尽管总的税额不会减少(与收入型增值税相比),但他们都会导致减轻当期纳税负担的结果。这种增值税有利于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刺激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投资,彻底消除增值税重复征税带来的弊端。从社会整体和长远看,有利于增加储蓄、鼓励投资,为国家开辟新的税源,同时也有利于简便、统一、规范的凭发票抵扣税款,降低征收管理的难度。考虑到现在正是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旺季”,可以考虑在最近几年就着手进行改革,当然这种改革需要渐进式的进行,可以先在一些地区、行业进行试点,直至完成最后的彻底转变。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鼓励科技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科技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必然希望获得较高的收益,而科技风险投资者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有的年度可能会获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则可能会一无所获,甚至要承受较大损失,这体现了它的高风险性。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并且没有亏损前转或后转的条款,这非常不利于风险投资者的经营,在他们获得高收益时,他们要承受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在亏损时则需要个人自己消化。因此,有必要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
1.对创业家(资金使用者)的所得实行税收优惠从某种意义上说,创业家其实也在进行投资,只不过他们所提供的不是货币资金,而是人力资本,他们代表了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体现了管理技能与资金的结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其进行扶持。因此,对他们个人的所得应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他们更好地进行风险投资。
2.对风险投资者(资金提供者)实行税收优惠风险投资者是资金的提供者,是风险资金的来源,对他们采取税收优惠,可以有效地促进风险资金的供给。上一个措施可以提高风险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率,但是却不能降低风险投资者的风险,因而,可以考虑采取亏损冲抵的办法来降低风险。具体做法是,如果风险投资者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生亏损(这种情况时经常发生的),则根据该投资者在这个企业权益资本中所占比重计算出来的投资“亏损”数额直接冲抵投资者的其他所得。
3.对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实行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应突破省级政府的“奖励”及“政府特殊津贴”的限制,提高税收优惠的覆盖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于2006年调至1600元,虽较之以前有较大提高,但考虑到高科技人员智力投资大,同时,为促进其进行科研开发和创造智力成果,可加大其扣除幅度。对于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让和科技服务等所取得的所得,可按照稿酬所得给予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企业所得税,形成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的良好机制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改进,应侧重于完善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范围,变税后激励为税前激励。
1.完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在高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完全是通过人才的竞争来实现的。为了吸引高新技术人员,企业常常给这些人支付高薪,从而造成应纳税所得额虚增,间接增加企业的负担,使得企业实际利润率下降,所以在这一点上应改为据实扣除。此外,现行职工教育费提取比例过低,按现行政策,职工教育费提取比例为应税所得的1.5%。这一比例,对一般性企业可能已经够用,但对技术要求高、知识更新快的科技产业而言,已远远不能满足其用于科技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方面的需要,这一比例应予以调高。
信息产业税收政策范文5
关键词:电于商务;税收政策;征收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电子商务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来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交易行为的最新方式。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尽管电子商务活动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间接电子商务方式。
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间接电子商务方式是指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货物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货上门的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指电子商务的实质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之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于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社会进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务活动实施过程中质的飞跃。它的涉税事项管理与传统商务活动的税收管理有着巨大的区别,甚至原有许多税收政策及管理方法无从适用。正因为如此,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实质而言,现行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具有无地域性。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型的,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通过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人们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许多交易过程。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贸易。如许多跨国商务交易活动不受海关检查就可以自由进行,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但同时也跳出了税务监督管理的范围,使原有的税收征管方法和税收监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货币电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交易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有国家严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现金交易数额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交易形势下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而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实体隐匿性。
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强的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税务主管机关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四)具有实体虚拟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以“虚拟化”。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可以虚拟的方式出现。在税务征收管理上,难以确认准确的对象。
(五)具有单据无形性。
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资金流动需要真实、合法的票据作核算的证据,但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被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所代替。由于电子数据不直观,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容易被删除、修改、迁移、隐匿,这就给税务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电子数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再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这也给税务监督管理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六)具有商品来源模糊性。
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储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监控的主要对策。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上述特点,给原有税制要素的确认带来了困难,也使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因国际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就此进行了积极广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许多相应的对策。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主要对策有:
(一)电子课税原则的确定。
电子课税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则,在这方面,欧盟于1998年底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五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网上贸易除致力于推行现行增值税外,不开征其他新税。
(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是科技、信息进步的表现形式。(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中性原则,不应加重电子商务活动正规经营的负担。(4)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易于遵从,并与电子商务经济相适应。(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应确定网络税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规定将可能实行的无纸化电子发票。
从上述可以看到,欧盟制定的适用课税的五原则是在对网络贸易主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提出的,虽然谈及税收中性原则,也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们的宗旨是要求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行为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强调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时应采取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新科学的发展与应用。
(二)是否课税的确定。
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是世界网络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是最大的输出国,信息产业已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保持其在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国际互联网商务免税,但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国的这一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持有异议,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贸易的主要消费国则主张征税,理由是不征税会丧失大量税收收入,丧失税收,最终将无法改变其在网上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范围,世界各国通用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限,几乎都同时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四)常设机构的确定。
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基础,在国际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日本认为,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应依据其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如提供者仅是通过设在该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服务的服务者则应该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目前,这种认定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国家认可。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电子科技发达的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电子科技发展较晚,10年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涉及税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虽然存在但还不十分明显。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涉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从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不难预计,将很快出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将处于重要地位。
从实际而言,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较权威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具体的法规,实际情况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从历史看,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1999年开始的,至今已有10年,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网上支付体系、配送服务体系以及经营者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但笔者认为,我国应对电于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对应的法规的确立刻不容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以下相关对策:
(一)实施鼓励、支持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表现。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电子信息、工商部门的推广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支持政策,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我们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忽视和限制其发展。否则,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将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去调查,找寻电子商务活动的实质,以利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具有针对性。
(二)实施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
对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制订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跟发达国家一样,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活动形式造成歧视,更不能由于征税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限止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给予电子商务一些优惠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三)实施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税收政策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不能按照传统的商务活动制定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前要摸清电子商务的实质,掌握交易活动发生的全过程,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采取技术政策,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目前科技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智能化征管。超级秘书网
(四)实施协调、配套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虽然有其特点,但其运行过程有其综合性,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制定税收政策、法规时要与其他法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否则难以将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除此这外,还要考虑国际上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协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信息产业税收政策范文6
一、关于是否应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问题
应否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对国际电子商务永久性免征关税。而以印度、巴基斯坦等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坚决反对对电子商务长期免征关税。联合国在2000年1月发表的《1999年人权发展报告》中也坚持对电子商务征税。本文则站在我国的立场上对这个问题作一初步分析。
1.免征关税的最大受益者只是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高科技产品和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基本已走向成熟,尤其是美国,有硅谷的强大科技力量作后盾,一直是信息技术产品的净出口国,软件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的支柱产业,电子商务的零关税对美国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美国才极力倡导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然而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虽然免征关税可以买到相对便宜的计算机相关产品特别是软件产品,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但由于我国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产业总体来看还属于幼稚产业,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无疑会受到巨大的冲击,同时由于信息咨询等服务可以通过因特网畅通无阻的进行国际传输,我国的服务业也将受到重大的影响。在今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即使我国在这两方面会有很大的发展,甚至实现一定量的出口,但很难与发达国家相抗衡,所以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给我们带来更多的将是挑战。
2.免征关税破坏我国税收中性及公平原则
税收的中性原则是指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不应干扰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它要求税收避免对市场经济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不能超越市场而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使经济资源脱离其最有效的使用途径。依此来看,在原有的税收体系已达到有效均衡的条件下,对新出现的同类贸易不进行税务征收显然会使经济主体的地位发生倾斜,从而使经由传统手段进行贸易的一方处于相对劣势。为了能利用倾斜税收政策的好处,处于劣势即通过传统贸易手段进行贸易的一方必然会通过种种手段,在额外费用小于税收额的情况下改变某些环节的交易方式,从而在事实上扭曲了正常的贸易过程,导致资源的无效率配置。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所产生的效果正是如此。如传统的影碟是由厂家将影视数据刻成光碟之后再经由海关运往国际市场,而这一环节要交纳一定量的关税,如果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厂家就会想办法--尽管可能会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费用--直接通过网络传输数据,买方要想消费,首先要将其刻录成影碟,反面增加了不便,这就充分体现出了资源的无效配置过程。
税收的公平原则是指同一类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应当相当,同时,作为参与同一类市场活动,同一类征税对象,都应统一税负,不能歧视对待。而电子商务和传统的贸易除了交易方式不同外并无实质的差别,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显然构成了对传统贸易手段的歧视性待遇。对于相同的标的物,对采用前种方式进行交易的免征关税,而对采用后种方式的就要征收关税,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3.免征关税将促使贸易方规避国际税收
因为没有了关税的约束,发达国家可以不付任何代价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地利用世界各国的优势要素进行生产和销售。如美国的软件业,因为美国的劳动力成本相对较高,他们会考虑到技术力量较高且劳动力成本很低的国家(如不久后的我国)进行生产后再将成果传回国内或是直接销售给第三国,以取代在国内生产就地销售或是销往海外第三国的传统方式,从而帮助他们规避了各种形式的国际税收,严重侵蚀了要素国家(如我国)的利益。同时,贸易方还可以通过国外机构,将国内的网上贸易转化为先输出、再输入的两次国际贸易,也规避了国内营业税的征收。这样,电子商务的零关税不仅促成某些非常规行为的产生,而且将使因特网变为一个巨大的逃税区,造成了我国其他税源的损失。
4.免征关税会造成我国财政收入的流失
关税不仅体现一国的,同时也是一国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与国内经济以及经济结构的重要手段,更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电子商务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诸多优势,在将来还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创造出更大的贸易额,如美国通过网络实现全过程数据化的产品和服务所创造的产值和利润,已经超过了传统的制造业。我国由于国内信息产业和技术基础相对落后和薄弱,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会造成相当的财政收入流失。另外,从关税税率角度看,美国等发达国家属于低关税国家,电子商务的零关税对其财政收入的损失较小,而像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关税税率相对较高,虽然WTO有逐渐减税的规定,但在很长时间内关税收入仍将是这些国家一项重要的财政来源,如若对电子商务长期免征关税,将会对其造成很大的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给我国带来的弊大于利,征收适当的关税对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健康运行是非常必要的。但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形式进行征税,既没有以往的经验可以参照,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还存在着一些有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二、征收电子商务关税将遇到的问题
1.有效征税凭证的消失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定货、支付都通过网络进行,这样传统的一些票证;单据就被取代,而且所交易的商品都是无形物,在传输过程中不需要通过常规的海关检查,也不需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就可以实现。失去了有效的征税凭证,海关就失去了对这一类型商品的监督和控制,从而给关税的征收带来了困难。
2.是否国际贸易的区分问题
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都是在网络上完成,并没有物理上的贸易地点。“常设机构”这种传统的界定纳税主体的方法也就变得模糊了,因为外国企业无需在本国设立常设机构,只要通过本国服务器上的网址便可与国内的企业进行在线交易。而服务器或网址能否算作常设机构,现在的税收政策中还没有确切的说法,即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0年3月的相关草案中提到如何在电子商务中运用常设机构这一概念,但也没有涉及是否应对常设机构概念本身做出新的界定。这样如何确定该贸易方的国籍并判断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就成为一个问题。在不能确定是否为国际贸易的情况下,关税的征收也便无的放失。
3.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的界定问题
由于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据化处理而直接经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征收关税的方式难以再使用。如一国的某出版商以计算机在线交易方式向在另一国的某客户提供电子书刊或音乐产品,客户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时浏览或下载其喜欢或所需要的文章资料及乐曲。那么该出版商与客户之间进行的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呢?不对此加以界定,在关税的征收过程中势必会产生各国之间的分歧。
对于上述诸问题,其关键还在于国际规则的制定,要求国际社会能确定统一的规则和条款来对电子商务所遇到的税收新问题进行约定和协调。
三、中国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1.加紧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
在税基的确定问题上,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Lue.Suete)等人在1994年就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bit,即binarydigit)的数量为课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它以互联网上唯一可以准确计量的数据信息流量为课税对象,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但也有一些缺点,如互联网用户接收到的数据流量的多少,并不能代表其收益价值或财富数额的大小,按相同标准课税可能有失公平。针对这一缺点,可以考虑对传输对象的不同内容和不同性质在不至造成烦琐的情况下在课税时予以区分,尽量保持其公平性。另外还可以从支付体系人手,监督银行账户的所有收入和支出,税务部门可以据此追踪应纳税者和确定应纳税款。但由于所有部门都要和税收体系实现强行链接,税务部门将掌握大量机密信息,对从业人员的道德和法制约束要相当得力。总之我们要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保证电子商务在我国顺利发展。
2.加强相关设施建设
中国要想在国际电子商务中获得快速发展、顺利解决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前提和条件。我国的信息技术产业严格的说目前还处于萌芽阶段,与此相关的网络基础设施、法律、政策、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还很不完善,任何一个的方面的滞后都会影响到该产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及相关政策、制度的建设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争取尽早实现海关、银行、保险等部门的无缝链接,以利于电子商务的顺畅进行。更要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的网络建设,尽快实现与国际互连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通过发展不断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