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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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范文1

关键词 营改增 融资租赁 上海自贸区 税收改革

作者简介:戚曾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

自2013年8月1日起,融资租赁业被纳入营改增范围以来,上海繁荣的融资租赁业却日渐萧条,遭遇了发展过程中的寒冬。目前,我国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①较低,尚处于发展初期,尤其需要国家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扶持其发展壮大。在营改增背景下,应逐步完善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以促进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稳健发展。

一、营改增背景下我国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

营改增之前,上海融资租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文,下称“37号文”),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改征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

(二)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营改增之后,国家制定了即征即退的过渡性税收政策。37号文的附件三第二条规定,有资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若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了3%,则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三)自贸区飞机租赁业享受特殊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营改增背景下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税率较高

(二)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重复征税

营改增之后,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方企业无法向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计算这项业务的销项税额时,租赁公司因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导致公司在购置有形动产和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两次缴纳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税。由于抵扣环节设置不合理,造成融资租赁公司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现重复征税,增加了融资租赁业的税负。

(三)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有资质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服务,若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了3%,则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然而即征即退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的层层审批并且需要企业提供相关实际税负的明确凭证,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这一过渡性政策难以落实,不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四)飞机租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待细化

根据75号文,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子公司,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25吨以上(空载重量)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国内航空公司的飞机,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文只规定了飞机租赁业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还有待于细化,这样自贸区飞机租赁业才能真正享受到增值税的优惠。

三、国外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先进经验及其借鉴

(一)加速折旧制度

日本和美国都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有形动产计提折旧规定了加速折旧制度,以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美国的《55-045号税务裁决》明确界定了“真实租赁”②,其中规定凡是符合真实租赁条件的出租人都可根据税法的规定享受设备投资加速折旧等优惠,并且在联邦所得税的核算中,租金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日本税法规定,可以提前完成法定折旧,企业可延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样设备的更新损失降低,通货膨胀的风险减少,确保了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充足。③

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范文2

关键词:营改增;融资租赁

一、36号文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规定

(一)36号文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思想

36号文的核心思想是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和融物属性区分,售后回租业务和直租业务分别纳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更多的体现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计税,税率为6%。直租是融资和融物的结合,税率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动产租赁税率为17%,税率和物本身的税率一致。

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虽然低,但是租息进项税不得抵扣。36号文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而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因此租息不得抵扣,36号文颁布之前,承租人可以抵扣售后回租租息进项税。

(二)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继续保留,且不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2013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即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可以抵扣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本次36号文延续了106的精神,并且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差额增税政策扩展到所有融资租赁业务,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也可实行差额征税政策。此前,由于《营业税纳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第(一)2款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因此许多地方税务局并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也不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36号文明确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也适用于不动产,解决了困扰行业的一大难题。

(三)关于过渡政策

36号文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销售额第5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即按照106号文的规定继续按17%缴纳增值税,承租人也可抵扣租息的进项税额。而不动产售后回租则直接适用6%的增值税,并可进行差额征税政策。

二、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回顾及以往政策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36号文的核心思想是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和融物属性区分,直租和回租分别纳税。为什么36号文会这么改?之前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如何?我们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做简要回顾,并分析以往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一些问题。

(一)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简要回顾

中国的融资租赁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实行营业税,并没有区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和融物属性,这种政策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之前是符合融资租赁业务实际的,并未对融资租赁业务造成影响。但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新的政策并不适用于融资租赁购进的设备,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虽然能缓解资金压力,但因为购进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反而增加了成本。因此,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开始,直租租赁业务陷入困境。

(二)用案例分析106号文潜在的问题

106号文也未区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和融物属性,售后回租更多体现的是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本应和贷款服务适用一样的税收政策,而106号文规定售后回租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在金融业营改增并未推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实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背景下,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存在利用税率差异的套利空间,导致“贷转租”(运用售后回租的方式替换银行贷款,套取融资租赁行业差额征税优惠政策利润)业务的兴起。以下举例说明。

假设2015年1月1日,A融资租赁公司从银行取得1年期7%年利率的贷款1000万元,年末一次还本付息;并于当日与B公司签订租赁期限为1年、名义租赁利率为7%(不含税)的1000万元有形动产售后回租合同,也是年末一次支付租赁本金和租息。假定增值税率17%,增值税附加12%(7%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费附加)。不考虑其他因素。

表面上看,A融资租赁公司以7%的年利率从银行借款,又以7%的租赁收益率(不含税)和承租人开展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名义上平进平出,不应该获得收益。但由于A租赁公司可以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借款利息70万元中的10.17万元可以视同进项税抵减销项税,实际财务费用减少为59.83万元,获得了相当于7%下浮14.23%的毛利(见表1)。

从承租人角度看,如果以同样利率从银行借款,取得的是营业税票不能抵扣;而从融资租赁企业取得是租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少交增值税附加。因此,选择与融资租赁企业合作有成本优势。以上案例中,名义贷款利率和租赁利率都是7%,但与租赁公司合作,实际利率为6.857%,相当于在7%基础上下浮了2.04%(见表2)。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即使以相当于自身银行借款成本的租赁利率(不含税)和承租人开展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在售后回租模式下仍可获得相当于融资成本14.23%的毛利;对承租人来说,从银行取得的营业税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而从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租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从而少交增值税附加,实际融资成本相当于下浮2.04%,2.04%等于17%(增值税税率)乘以12%(附加税税率)。因此,在名义利率相同时,选择与融资租赁企业合作更有优势。

综合来看,在106号文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差额征税政策之下,一笔名义上平进平出售后回租业务,可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带来16.27%的毛利。2014年以来,众多企业纷纷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利用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利润空间,“贷转租”业务发展迅速,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36号文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

政策制定者显然意识到了106号文的问题,在36号文中,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重新划分为贷款服务,税率为6%,体现其融资的属性。全面营改增之后,以上案例中出租人14.23%的毛利将下降为5.62%;借款利息70万元中的3.96万元可以视同进项税抵减销项税,实际列支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减少为66.04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平进平出”毛利空间降为5.62%。(参见表3)。

从承租人角度,贷款业务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融资性售后回租视同贷款服务,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因此,选择与融资租赁企业合作在成本上并无优势。

综合来看,全面营改增之后,一笔名义上平进平出的售后回租业务,之前可以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带来的16.27%的毛利,下降为5.62%。36号文基本堵住了“贷转租”业务的套利空间,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也将会收到重大影响。

而直租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和税率均不变,出租人可以继续享受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从承租人的角度看,因为直租能抵扣增值税的销项税,实际成本低,可能更多的承租人选择直租。直租也更符合租赁业务的本源,有利于引导融资租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还需要实际的检验。

不动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负会略有上升,之前适用 5%的营业税,而全面营改增之后,税负约为5.66%(1/(1+6%)*6%)。考虑到不动产售后回租差额征税政策的明确,这对不动产售后回租业务算是利好。

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应该也只是过渡性政策,如果将来贷款服务租金进项税可以抵扣,因为回租税率低,则可能会有更多的承租人选择回租。这也是将来政策制定需要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范文3

关键词:融资租赁;营改增;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38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81-02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该通知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融资租赁行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也被纳入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中。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起步时间较晚,市场渗透方面也远不及欧美等发达国家,但是随着融资租赁在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融资租赁行业逐步呈现出大踏步发展的趋势,截至2013年2季度,租赁业务总量已接近2万亿,融资租赁行业已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7号文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额计算以及税收缴纳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分析研究“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率与税基双双增加

“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行业适用于5%的营业税税率,税基为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之后的余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

“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业务适用于17%的增值税税率,税基为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和保险费,扣除项目比“营改增”之前取消了货物的购入价和运杂费,导致税基上升。

“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变化举例如下:

假设甲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了一套机器设备,价值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支付安装费、保险费等10万元,甲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四年,每年租金400万元,承租人向甲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为租金总额的5%。交易过程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全部价款为400×4×(1+5%)=1680万元;

甲融资租赁公司息差为1680-1000-170-10=500万元

“营改增”之前,甲企业需缴纳营业税=500×5%/4=6.25万元;“营改增”之后,甲企业需缴纳增值税=[(1680-10)/(1+17%)×17%-170]/4=18.16万元;“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企业应缴税额大幅增加。

从税负上看,由于税负为纳税人缴纳的税额占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因此,“营改增”之前,甲企业税负=6.25/[400×(1+5%)]=1.49%;“营改增”之后,甲企业税负=18.16/[400×(1+5%)]=4.32%,税负上升。

二、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有限

针对融资租赁企业“营改增”之后税负大幅增加的情况,37号文中规定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即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从上例看,甲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为4.32%,按照税收优惠政策,可退税[400×(1+5%)]×(4.32%-3%)=5.54万元,甲企业的实际应缴税额为18.16-5.54=12.62万元,仍高于“营改增”之前甲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额。

另外,该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增值税,并不适用于随营业税和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由于税额增加而导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增加的部分无法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项税抵扣存在不确定性

增值税税法规定票据流、资金流、货物流必须一致,进项税才允许抵扣,但在直接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出于对风险管理、租后管理的要求,更希望将租赁物货款支付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根据供货进度支付给租赁物供应商,从而导致票据流、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进项税无法抵扣,租赁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大幅增加。

另外,如果租赁物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融资租赁公司也无法抵扣进项税。

四、对回租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目前融资租赁行业最主要的业务模式,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回租比例更是高达80%以上。

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租赁物属于融资,不属于销售行为,因此承租人无法向融资租赁公司就租赁物出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营改增”开始试点工作以来,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针对回租业务无法取得承租人开具的租赁物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在实务中采取了仅对租息部分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租赁物本金部分仅开具收据的做法,即仅对租息部分缴纳增值税。这一做法曾得到各地主管税务部门的默许,但并未明文规定对此予以明确。2013年7月底,山东省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中指出,售后回租业务中试点纳税人向承租方收取的租金中包含的设备本金部分也作为销售额的一部分,一并征收增值税。之后,上海地区也颁布类似通知,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不论新老增值税租赁合同,必须对收到的租金(含本金)全额缴纳增值税。根据最新的税务解释,回租业务租赁物本金部分应缴纳增值税,这将导致回租业务增值税额大幅增加,即便能够顺利拿到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的退税款,回租业务承担的税负也将远远超过其盈利空间。在各类租赁公司中,金融租赁公司盈利能力最强,但其总资产收益率也仅在1.5%左右,新的回租税务政策必将导致回租业务巨额亏损,这将对融资租赁公司造成沉重的打击。

五、对策及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本次“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尤其是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影响巨大,若回租业务的税务解释全国铺开,则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的势头必将大大减缓,业务规模急速萎缩,甚至可能会出现融资租赁公司亏损、关闭的情况。融资租赁作为我国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连接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的纽带,符合我国目前金融应服务于实体的要求,因此,建议税务部门与融资租赁公司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将税制改革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保证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优化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建议以融资租赁公司的销售净额作为基数计算实际税负,即增值税税负超过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依照前例,按照这种算法,甲企业实际增值税税负为500×3%/4=3.75万元,比“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减少,从而达到“营改增”降低企业税负、激发企业活力的目的。

其次,建议将附加税也纳入税收优惠的范围内,即对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切实降低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负担,同时也保持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贯性。

再次,建议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性。根据37号文的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属于过渡性政策,但为了融资租赁行业的持续发展,建议将这一优惠政策长期执行。同时,建议简化退税的审批程序,缩短退税款的到账时间,减少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占用。

(二)尽快出台“营改增”相关制度的实施细则

建议税务部门充分考虑融资租赁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售后回租业务,明确只对租金扣除本金后的租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金部分只需开具收据,或者对售后回租业务出台专门优惠政策,降低售后回租业务因无法取得租赁物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融资租赁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转变业务发展方向

针对售后回租业务税负增加较多的情况,建议融资租赁公司重新定位业务模式,加强直接租赁业务和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开拓力度,研发和改进业务产品,逐渐实现由“类贷款”业务向真正的“资产租赁”业务转型。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Z].2013.

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范文4

关键词:营改增;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收入体系中,税收占据了很大的一块份额。税收的种类以及税率的调整都将对涉税行业或领域造成深远的影响。一直以来,全世界国家政府部门都在探讨如何做到将税“应收尽收”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发挥税收对国民经济的刺激和宏观调控的作用。营业税改增值税并不是一个最近才有的改革,西方国家早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就尝试将过往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来进行征收,从而避免征税过程中出现的重复征稽的现象和问题。我国鉴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的具体问题,在2012年8月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部分项目也纳入了试改的范围之中。税制改革所覆盖的地区也由上海向其它的10多个省市过渡和发展。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活跃度与贡献也在每年递增,这一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的出台对其未来的发展,特别是对其融资租赁业务的开拓和决策的制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将从营改增的具体改革内容出发,探讨这一新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政决策的影响。

一、营改增的背景与内容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政府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税制设定和我国的具体经济发展形势和特点的基础上而进行的一次有着深远意义的试点尝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立足实际,大力加快经济领域的体制改革,增大第三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序列中的地位和比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带动下,第三产业也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

营改增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的变化。一方面是征收范围的改变,另一方面是征收比率的改变。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我国进行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制征收的经验,在汽车制造业和机械加工等领域进行了营业税的试点征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90年代,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劳务的领域,其中包括货物的修理和深层次的加工。到了2012年,增值税征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服务和商品流通的范畴。到目前为止,这一新的税收制度的改革可以说已经基本覆盖到国民经济的很多经济领域,特别是以服务业为主要经营项目的第三产业更是基本做到了无缝覆盖。

在国家相关税务职能部门的试点与听证后,将现行的营业税征收改为增值税的征收。其中征收的比率与现行的保持基本一致。一般将其分为百分之十七和百分之十三两个税收的征收档。在此基础上,根据纳税单位和个人具体行业的不同,国家税务部门又额外的设定了另外两个较低的征收档:一个是百分之十一,一个是百分之六。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鼓励和扶持第三产业,特别是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国家税务部门对一些知识创新和文化宣传等信息服务类领域执行的是最低征收档百分之六的征收比例。对设计有形财产的租赁业务的征收比率是最高档百分之十七。原先享有的营业税减免的征收项目,现在改革为增值税的减免,例如科技技术的转让等领域。在以下几个增值税的征收项目中,执行的是零率征收的政策。例如,国家有关企业和部门对国外提供的技术援助或者支持,其中包括工程设计与考察勘探等服务项目。营业税的征收部门由国家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和负责,原有的营业税在试点地区的征收仍然归地方税务部门来负责征收。

二、营改增的意义与影响

税收作为我国国民收入的一项重要的来源,它的任何一点改革都会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税收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举措,这一举措的意义也是非常深远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的执行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首先是,营改增有利于纳税人获得更大的范围的资金活动空间。举例来说,在过去如果企业有从事跨境地区的贸易或者商品交换业务,那么该企业就需要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税,该税种的征收比率一般是百分之五。可是在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中,该企业将有机会获得减免增值税缴纳的税收减免政策的照顾。除此之外,企业,尤其是制造业,在商品的流通服务过程中可以抵消一部分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增值税的缴纳种类。

但是,从最新的国家税务部门的统计结果显示,这一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改革和实施具有两方面的影响和作用。从好的方面来讲,营改增发挥了避免重复征收的优势,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收缴纳负担。例如,按照营改增政策中关于营业税征收档位的认定中,很多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营规模和范围的原因,在缴纳营业税的执行档位中是最低的百分之三的征收比率,这在很大程度上极大地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经济支出压力,为企业的业务开展提供了资金方面的助力。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由于自身在经营项目及产品结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具体的商业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会很难取得国家税务部门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同时,其中所涉及的一系列的税票改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效应也会对国民经济秩序的稳定与稳健发展构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决策的影响

在探讨营改增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决策的影响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融资租赁的具体概念。简单来讲,就是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节约生产成本和降低资金的周转难度,企业需要某一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时,会通过向出租方租赁的方式来实现。这种出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会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来实现对出租商品或服务使用权的拥有。在出租期满以后,出租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来说是归承租方所有的。目前市场上比较流行有三种融资租赁的方式:直接、售后回租、杠杆租赁等等。这种融资租赁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一种通过融物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目的。

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重点范围的试点和推广,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项目之一,融资租赁也作为试点的范围之一。也就是由原来的流转税征收改为增值税的征收。这种调整可以强化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并促进资金流转链条的稳定性,从这个层面来讲,在中小企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还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的。和以往不同的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的纳税方式是通过缴纳差额的方式来进行的。同时由于货物的购买者是租赁公司,承租方最后得到的是租赁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无法实现税的正常的抵扣,这样下来,整个增值税的链条会出现不完整的现象。如果承租方要取得所租赁产品的增值税发票需要拥有对所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这一点又违法了融资租赁的业务政策。所以,必须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的缴税方式进行分类和重新划齐,才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个层面来讲,中小企业发展的健康与否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在我国,中小企业主要是那些小公司,小企业,他们在公司规模和产业结构等方面与其他的大型企业与公司相比,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占有市场经济较高比重的中小企业,在我国的一些民生领域,尤其是一些产品的初级加工和服务业领域占有很大的发展优势。因此,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的健康顺利地发展不仅是国家经济税收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中国目前依然处于经济的转型期,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各项政策都影响着企业的未来发展。那么,对于现行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的决策产生哪些重要的影响呢?

首先,融资租赁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内著名的经济调查公司数据显示,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最大的制约因素是资金的短缺。所以,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解决资金的问题,特别是维持资金链的稳定性问题是他们在发展过程中所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企业一般会借助产品抵押的方式来实现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渠道的畅通。如果一个企业在发展中,缺乏强有力的资金的保障,那么整个企业的运营将会陷入很大的发展困境。在上个世纪末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就给我们一个惨痛的教训。加之,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竞争已经跨域全球,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面临着巨大的危机和挑战。在欧美发达国家最近有一个宣传,可以从侧面给我们一些启发或者启示。

在欧美国家的广而告之的宣传媒体中,曾经多次提到在世界一体化的进程中,发达国家的就业压力正随着人才的世界范围内的流动而变得不断地加剧。很多亚洲的精英成为了发达国家各行各业不可多得的人才,在这种竞争下,关于企业的发展与人才的流动,特别是高级别人才的选择已经成为了很多公司所必须要慎重考虑的问题。通过欧美国家的这个宣传,我们可以看到,未来的竞争已经不单单是某一个公司,或者是某一个集团的竞争,而是面向全球的竞争。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放宽,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会进驻中国,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中小企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实现他们自身的健康发展,帮助他们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地做大做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尽可能地为其发展铺平道路是我们国家下一步在政策制定与实施,特别是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方面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其次,营改增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决策的影响。按照现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产品或服务在实际生产交易过程中产生了增值就要按照国家税法相应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缴纳。目前,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的主要渠道是产品和服务的抵押,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提高企业资金的周转周期,一般也会通过租赁业务来实现企业运营的顺利开展。可是根据现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来看,在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的过程中,会因为产品或者服务在流通过程中的增值而需要缴纳一定的增值税。再加之,由于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涉及的部门目前并没有全面铺开,很多中小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并不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国家税收政策的改革与实施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政策的发展还是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最后,面对当前的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改革,中小企业应该从自己企业的发展实际出发,制定相关的应对政策。从企业发展的长远角度考虑,调整企业的发展项目与发展方向,为未来的发展制定详尽的企业发展战略和具体业务发展模式。具体来说,为了应对国家关于以融资性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回租业务的增值税的政策的影响,中小企业应该从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行新的业务计划的突破与改革,增加一系列的直租为主要经营业务的经营种类。尽最大力度的降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经受的新的税收政策改革所带来的影响。除此之外,为了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要在企业的业务开展中,通过慎重选择产品或者服务供应商的方式来进行合理避税。例如,如果中小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选择与具有纳税人资格的服务或产品供应商来进行合作,则会发挥在增值税政策中所规定的关于抵扣的相关条款的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的纳税减轻一定的负担。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新的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国家税务机关对于营业税的计算方法与相关的公式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变,中小企业应该组织会计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与学习,切实避免在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因为人为的计算失误而给企业的发展造成损失。这对于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从操作程序上避免各种人为造成的损失,才有利于整个税收环境的和谐与稳定,才有利于我们小康社会的顺利实现。

四、结语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历史上一个很大的改革,从税收覆盖的范围到具体的征收比率都有了很大的调整。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是其日常业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更大限度的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每个中小企业在新的税收政策下所需要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本文从营改增发展的具体内涵与背景入手,分析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决策的影响,希望能推动中小企业在新的税收政策下的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古建芹,刘大帅,张丽微.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的现实思考――以生产业发展为例[J].财政研究,2012(04) .

[2]夏杰长,管永昊.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意义及其配套措施[J].中国流通经济,2012(03).

[3]程子建.增值税扩围改革的价格影响与福利效应[J].财经研究,2011(10).

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范文5

[关键词]融资租赁;可持续发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058-02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我国的发展经验中存在着大量的宏观和微观因素,致使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风险。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种很重要的融资方式对我国各个企业的发展起了不小的推动作用,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资金有限他们可以通过对设备的长期租赁来完成生产,既解决了设备购入资金不足的问题,又节省了流动资金的流出,还能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一举数得。但是这些都要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稳定的、健康的发展为前提。

1融资租赁的概述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将自己所拥有的物品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只对物品享有占有处置的权利,对物品所带来的效益和使用权都归承租人所有。租赁合同的时间一般较长,在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现金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融资租赁的出现解决了企业因需要购买设备但是资金又不足的情况,这时候企业可以向大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租用设备,购买设备的资金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企业只负责交租金跟设备的维修,但是不具备设备的所有权。

2融资租赁的意义

融资租赁在资金的融通上有很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够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还能够为我国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带动作用,促进了我国多元化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世界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融资租赁方式的研究有利于促进它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我国的经济更好地面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发挥自身的优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我国的金融体系,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融资租赁相对于银行贷款来说提供的不仅是资金的支持,还多了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的支持,办理手续也较银行贷款简单,不需要提供抵押物,免去了抵押物的估值阶段,节省了时间[1]。

3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阶段

融资租赁在我国已经走过了30年,30年来经历由到低谷、再由低谷到的曲折的发展历程,这段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3.1快速发展期

我国的租赁业自开始后就以相当快的速度发展,仅在5年间融资租赁的业务额每年都能比上年增长一倍,这段期间,融资租赁的队伍迅速扩大,融资租赁不再仅限于银行和信托公司,大型的国有企业也开始陆续的介入,成立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规模迅速扩大,为我国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效益,1988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事业发展到一个顶峰。

3.2全体整顿期

随着我国融资租赁事业顶峰的出现国家开始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但是不久后政策效应开始出现,1993年我国的会计体制进行了改革,有关融资租赁事业发展的很多有利政策被取消,融资租赁行业开始逐渐萎缩,导致很多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下降,经营管理一度出现混乱,影响了租赁业的发展,所以国家开始进行租赁业的全面整顿。

3.3法律建设期

融资租赁业进入整顿期的原因不只是因为受到了冲击,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保障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租赁业完成整顿后不久,国家开始思考融资租赁事业稳步发展的问题,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事业更好的发展,央行召集了各国的融资学者和专家共同讨论了我国融资租赁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使中国了解到了融资租赁发展的实质,促成了我国支持融资租赁四大支柱的建设。四大支柱是指法律制度、会计准则、监管制度、税收政策。

3.3.1法律准则

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制定了双方交易的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

3.3.2会计准则

在保护公司的财务方面,制定了详细的会计准则,让租赁行为在公司财务上有法可依,避免了在财务处理上的混乱局面。

3.3.3监管制度

在监管制度上,我国明确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企业的地位,强化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力度,促进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规避了一定的风险。

3.3.4税收政策

在融资租赁事业曲折发展的同时,与租赁有关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税收政策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该履行的交税义务,双方义务明确,防止了因义务不明确而出现的偷税、漏税的现象,保障了国家的税收,也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

3.4恢复期

随着保护租赁业的法律的不断完善,国家加大了对租赁业的扶持力度,各类专业的租赁公司重新大量涌现,为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带来了活力,自此以后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开始走向正轨,并朝着一个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4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4.1我国对融资租赁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力度不足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经营租赁类的业务属于非银行性质,由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批准设立[3];准金融机构性质的外商租赁公司和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租赁公司都是由商务部批准设立,但是我国的监管机构对三类公司在许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4]。

4.2法律制度不健全,不能保护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了基本的行为规范,但是由于这个法律体系仍然处在完善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未知情况,法律法规的严重滞后阻碍着融资租赁业的正常发展[5]。如果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就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就不能获得健康稳定的发展。

5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5.1明确要监管的主体,加强外部监督

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规模都比较小,自身监管上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使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统一规划比较困难,所以我国应该结束这种多头管理的局面,明确监管的主体,进行统一监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行业协会,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6]。

5.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法律建设能够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进行规范,保证双方的基本权益,减少因为融资带来的信用风险,尽量完善我国的《融资租赁法》,规范双方租赁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事业的发展[7]。

6结论

融资租赁作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它的发展不仅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还要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建立起多元化的发展渠道,为实现融资租赁的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不仅如此,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还能带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投入、高新技术和生产设备,促进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丽莺.融资租赁与中小企业融资[J].冶金财会,2013(3):13-15.

[2]张萍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浅析[J].商业经济,2011(4):4-6.

[3]王晓耕.中国融资租赁业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J].经济问题,2010(6):6-10.

[4]郑祖军,张玲.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前景分析及对策探究[J].武汉金融,2010(6):77-78.

[5]任颖洁.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的问题与发展对策[J].财会通信,2011(23):125-126.

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范文6

【关键词】 营改增; 融资租赁; 出租人; 税负; 建议

为了减缓现行货物及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落实结构性减税,我国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随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等10个省市。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即“1+6”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在此旨在减轻企业税负的税收改革中,融资租赁行业被纳入进来,这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税负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营改增”方案对融资租赁业的相关规定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营改增”试点地区有形动产租赁业(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按17%征收增值税,对于纳税人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予以即征即退。对实际税负的界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另外,按照《试点方案》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型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合同通常约定分期支付租金,所以出租人的应交增值税也应分期确认。

二、“营改增”前后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税负对比分析

例:某租赁公司,年末购入一台用于融资租赁的设备,不含税价款200万元,同时支付安装调试费2万元,运杂费5万元。后将设备出租给国内甲公司,租赁合同规定,租赁开始日为下年1月1日起,租期4年,每年年末收到设备租金64万元。租赁期满时甲企业享有优惠购买该设备的选择权,购买价为500元,估计该日租赁设备的公允价值为5万元。

(一)判断租赁类型

租赁期满时甲企业享有优惠购买该设备的选择权,购买价为5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万元,因此,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另外,本案例没有未担保余值,所以,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设备账面价值=207万元,大于租赁设备公允价值的90%(207×9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判断为融资租赁,所以本业务属于融资租赁业务。

(二)“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计算过程

最低租赁收款额=640 000×4+500=2 560 500元,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2 000 000+70 000=2 070 000元,未实现融资收益=2 560 500-2 070 000=490 500元。

在确定每年的租赁收入,计算每年的营业税额时,未实现融资收益应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假设租赁内含利率为i,2 070 000=640 000×(P/A,i,4)+500×(P/F,i,4),用插值法计算得出i=9.088%。(表1)

收到第一年租金,确认第一年融资收益=188 122元,第一年营业税应纳税额=188 122×5%=9 406.10元。同理,第二年应交营业税额=147 055×5%=7 352.75元,第三年应交营业税额=102 256×5%=5 112.80元,第四年应交营业税额=53 067×5%=2 653.35元。租赁期满总计应交营业税=9 406.10+7 352.75+5 112.80

+2 653.35=24 525元。

(三)“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计算过程

整个租赁期企业开展此项融资租赁实际缴纳增值税=4×640 000÷(1+17%)×17%-2 000 000

×17%=31 965.81元,每年应纳增值税=31 965.81

÷4=7 991.453元,增值税实际税负=7 991.453

÷640 000=1.25%,远小于3%,不能够享受即征即退的待遇。

(四)“营改增”前后税负对比分析

1.流转税

将租赁期每年应交税额对比,除了第一年应交增值税额比应交营业额少1 414.647元之外,以后三年每年应交的增值税额都比营业税额高;在增值税制度下,整个租赁要多交税费7 440.81元。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改前,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4 525

×(7%+3%)=2 452.50元;税改后,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1 965.81×(7%+3%)=3 196.58元,比税改前多交744.08元。

3.企业所得税

税改前,融资租赁公司计算出的应交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改后,应交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应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金额是一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会以减少主营业务收入的形式影响当期损益,所以,税改后多交的企业所得税=744.08×25%=186.02元。

三、上述案例引发的思考及相关建议

通过上文的案例分析可知,“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的税收支出比原来交营业税时上升了,这是与“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精神相冲突的。按照现行的规定,其中多出的流转税可以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但是这种扶持资金的申请在现在是很难操作的。由于实际税负的增加会对投资、完善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扮演重要角色的融资租赁公司带来一定的挑战,也将对接下来的扩围进程带来一定的阻力,所以,笔者认为,国家在推进营改增的步伐时,可以在广泛调研租赁公司实际税负的基础上,考虑以下几点措施来解决该问题。

(一)重新界定增值税的实际税负

财税〔2012〕86号文件规定的实际税负的计算,是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如果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实际成本的差额作为分母来计算税负率,企业承担的实际税负会有所不同。针对本文的案例,按照差额做分母,计算出的实际税负率为6.52%(31 965.81÷490 500),那么超过部分的3.52%就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待遇,整个租赁期出租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14 715元,比原来缴纳的营业税支出要少一些。与此同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减少,这样即能体现出营改增税负不增加的精神。

(二)适度降低即征即退规定的比率

财税〔2012〕86号规定,融资租赁出租人的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才予以即征即退,由于实际税负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成本)×17%÷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以该规定意味着,只有毛利率超过17.6%(3%÷17%)的企业才能即征即退,这在现实中很难做到,通过上文案例可以看出很少有企业能够享受到该优惠政策。经有关部门及学者测算,营业税制下租赁行业的实际税负约为3%,但是在很多企业及不同的年份情况是有所不同的。特别是对成本较高、利息支出较大的租赁公司来说,其实际税负一般是低于3%的。所以,国家可以适度降低即征即退比率,并且按月征税、按月退税,提高租赁公司的资金周转率,使其承担的税负与营改增之前基本保持不变。

(三)明确附加税的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之产生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现行的财税〔2011〕110号文件和财税〔2012〕86号文件对该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按照税法规定,附加税不予以退还,这无疑会给增值税实际税负较高的企业带来更高的税负。所以,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该问题,并制定在何种情况下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多大比例的政策。

结束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实现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在不同行业、不同时期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在大力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进程中,要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适时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使改革真正起到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S].财税〔2011〕110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S].财税〔201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