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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优惠政策范文1
关键词:利润来源构成;税负;税收优惠贡献
中图分类号:F810.42;F275.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6116(2012)02—0097—06
一、文献回顾
一直以来,各行业利润水平相差比较大,在特定行业毛利率情况下,净利润是来自主营业务活动,还是投资收益,抑或来自国家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影响有多大,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不多,现有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利润来源的研究。郑玉歆,李玉红(2007)研究发现,在考察期内工业利润的增长是结构性的,重工业对工业利润增长贡献了70%以上;采掘业和原材料工业利润率提高的关键因素是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而轻工业和机械工业收益率的改善主要来自于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张杰(2011)研究发现中国企业利润既来源于市场因素,也与转型背景殊政策和非市场化因素有着紧密关联。
二是关于税负的研究。Siegfried(1974)认为平均有效税率ETR有广泛应用前景,在税收政策行业差异和税收补贴等研究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王防(1999)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的平均ETR远低于当时33%的法定税率。王延明研究发现,行业间所得税实际负担存在差异,1998年之后规模因素与上市公司税负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较大的公司ETR相对较高。王素荣(2009)得出执行新会计准则降低了上市公司平均所得税税负的研究结论。
三是税收优惠政策对税负影响的研究。李增福(2010)研究发现:法定税率的降低减轻了企业的实际税负,淡化了区域差异,突出了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优惠政策取消和延缓的公司,实际税收负担没有明显提高,实现了旧税法向新税法的平稳过渡,表明降低税率、取消优惠的同时给企业以一定的延缓期是比较成功的政策组合。
以上研究奠定了本文的研究基础,但上述研究中缺乏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影响程度的研究。本文从行业的净利润来源分析开始,进而考察税收优惠对行业净利润的影响,以期揭示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的影响程度。
二、理论分析
1.净利润构成。本文从三个方面考察企业净利润的来源:一是核心利润,二是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三是营业外收支净额。核心利润应该具有持续性,一个企业的核心利润占净利润的比重越大,说明这个企业经营状况越好,收益越有持续性。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反映的是企业投资活动获利能力和相应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带给企业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并非企业自身能控制,受市场影响较大,这部分收益因不具有持久性,应作为核心利润的补充,如其所占比重过大,会影响企业利润稳定性。营业外收支净额亦不是来自企业经营活动,其占净利润的比重不应过大。因营业外收支净额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税收减免及税收返还,在一定程度上从其所占净利润的比重可以看出该行业享受税收优惠程度。
2.税负理论。现有关于税负的研究基本上限于所得税税负,目前考虑了暂时性差异的计算ETR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费用)/息税前利润(Porcano,1986);
(2)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递延所得税费用/法定税率)(Stickney and McGee,1982);
(3)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递延税款变化额/法定税率)(Shevlin,1987)。
上述方法虽然考虑了暂时性差异,但没有考虑流转税税负。为更加真实反应企业整体税收负担,本文“税负”,不仅包括所得税,还包括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价内税,如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本文衡量税负的公式如下所示。
税负率(修正ETR)=(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利润总额,其中,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额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一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一(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
3.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形式较多,有优惠税率、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税收返还等,加之流转税优惠政策还有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这么多的税收优惠数据难以从上市公司公开的资料中获取到,本文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法定税率,减除当期所得税”来衡量所得税优惠,以“收到的税费返还”来衡量企业享受到的流转税和所得税返还优惠。计算公式如下。
税收优惠=(利润总额+资产减值损失+暂时性差异)×0.25-当期所得税+收到的税费返还。
其中: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税率一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税率。
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统一乘以法定税率25%再减除当期所得税,其结果体现了税率优惠金额;利润总额加资产减值损失,考虑的是会计与税法的永久性差异,资产减值准备是显著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故计算法定应纳税额时加以调整;公式中没有调整的其他永久性差异绝大部分恰恰就是税收优惠,比如免税收入、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免所得额、税后分得利润免税等;当期所得税=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体现的是会计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收到的税费返还体现了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其数额从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中获得。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影响的统计分析
1.样本选取
本研究选取了新税法实施后2008年至2010年连续3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种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数据源于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样本选取标准如下。
(1)剔除了利润总额为负值或O的公司,因为此时计算出来的税负为负数或0,指标没有意义。
(2)剔除了“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一递延所得税”的计算结果为负数的公司。
(3)剔除了税负率大于1的公司。这类公司可能因违反国家法律支付罚款、补缴前期拖欠税款等原因造成不能合理反映公司税负的情况。
经过筛选,选出符合规定的样本公司共计3944家,分别为2008年1378家,2009年1415家,2010年1151家。数据分析采用SPSS统计软件计算。
2.行业净利润分析
首先分析行业净利率、行业净利润的构成,为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影响奠定基础。
净利率反映的是净利润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净利率高低体现了企业的盈利能力,表1反映的是各行业连续3年的净利率。
从表1可以看出,2008—2010年各行业问净利率差距较大,净利率最高的是房地产业,连续3年都在12%以上,而且逐年增加;净利率最低的是建筑业,仅是房地产业的七分之一,这正反映出近几年房地产业迅速发展的现状,因房地产行业有2—3年的建设周期,2008年至2010年所销售房屋用地基本上是2008年以前取得的,取得土地时的成本较低,加之,房地产领域监管体制不完善等导致了房地产业的高净利率。而建筑业因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劳动力成本的提高,行业发展比较完善且竞争激烈等因素使得该行业的净利率低。全部上市公司平均净利率2008年为5.99%,2009年为6.88%,2010年为8.43%,连续3年平均为7.1%。连续3年各年净利率都在平均值以上的行业有传播与文化产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除这3个行业外,2010年净利率显著高于平均值的还有交通运输仓储业和农林牧渔业。
从表1可知,各行业的净利率相差较大,行业净利率最高的房地产业为14.24%,行业净利率最低的建筑业仅为2%,为说明各行业净利率差异产生原因,下面分析各行业净利润的来源构成。表2是对上市公司11个行业2008年到2010年3年平均净利润构成情况的统计数据。
从表2中可以看出,采掘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的核心利润占净利润的比重高,其净利润主要来自其核心利润,这与行业资本投入量大、生产经营活动是其主体活动等行业性质有关,说明这三个行业的收益持续性较强,受公允价值变动及对外投资活动影响小。除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供应业外,其他十大行业的核心利润占净利润的比重几乎都在100%以上,而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及供应业核心利润占净利润的比重偏小,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之和占净利润的比重很大,这说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受市场影响较大。从税费返还占净利润的比重看,信息技术业和批发零售贸易是享受税费返还较多的行业。分析表1和表2可知,各行业净利润率差异大的原因,不仅在于核心利润,还在于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税费返还。
3.行业整体税负分析
上市公司税负与税收优惠有一定的关系,一般来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多的行业税负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少的行业税负重。表3是根据上市公司2008~2010年数据计算的各行业整体税负情况。
从表3可以看出,整体税负较高的是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负较轻的是农林牧渔业和信息技术业,这与现实情况吻合。建筑行业的营业税计税基础较大,不允许扣除建筑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加之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致使其税负较高;房地产业因其在流转环节既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又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所得税环节又很少有优惠政策,故其整体税负较高。从流转税税负看,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的税负较重,这也说明我国应尽快进行流转税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和社会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表3还可以看出,农林牧渔业的整体税负最轻,这是因为该行业流转税和所得税大多享受免税或减半的优惠。
4.税收优惠对行业净利润贡献的分析
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实施了内外一致的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农林牧渔业减税或免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15%优惠税率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奠定了本文分析行业税收优惠的基础。
根据理论分析部分税收优惠的计算公式及上市公司2008~2010年的相关数据,计算出各行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比重,见表4。
从表4可以看出,各行业税收优惠对行业净利润的贡献差异很大,税收优惠对行业净利润贡献最大的是信息技术业,占52.82%,较大的是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贸易业、传播与文化业和制造业。税收优惠对行业净利润贡献最少的是房地产业,其次是社会服务业,这也佐证了上述税负分析中的结论。税负高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优惠少,而税负低的农林牧渔业和信息技术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多。在2010年的1151家样本公司中,税收优惠占净利润比重在300%以上的有11家,在200%一300%之间的有9家,在100%~200%之间的有107家,在50%~100%的有91家。表5列示的是2010年享受税收优惠排名前十的上市公司。从表5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税收优惠对非金融上市公司净利润的贡献情况。
四、研究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非金融上市公司连续3年年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研究结论。
1.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为高利润率行业,但其税负重、税收优惠少;农林牧渔业及信息技术业利润率低,但税负轻,且存在着大量税收优惠政策,这说明税收优惠是某些行业,特别是某些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如果没有国家的税收优惠,某些企业将无法生存。
2.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的流转税税负较重,说明我国应尽快进行流转税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行业和社会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减轻企业税负。
3.从行业来看,农林牧渔业、信息技术产业和文化业享受着大量的税收优惠,说明国家的税收优惠显著地提高了这些行业的净利润,也说明新税法以产业优惠的政策效果明显,起到了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我国应继续坚持这一政策,积极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
上述研究结论表明,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净利润的影响非常大。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过重的流转税税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因流转税固有转嫁性,这种负担又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致使消费者承受了较高的服务价格。从某种程度上看,我国的高房价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高税负有很大关系。为了控制房价,为了让老百姓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建议降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流转税税负。
公司上市优惠政策范文2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将在新税法施行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通知界定了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的范围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下表)执行。
通知明确将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相关链接]:财税(2001)202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摘要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还可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按新税法规定计算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通知规定的税率、项目、范围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享有交叉优惠政策的企业,可选择最惠政策执行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国发[2007]39号,2007年12月26日)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通知阐明了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特定地区的范围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优惠政策:“两免三减半”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门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目前两个文件尚未。
应纳税所得额应单独计算企业在特区内所得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将进行复审或抽查企业资格。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国发[2007]40号,2007年12月26日)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界定了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央企试行范围
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和中国烟草总公司。
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内容包括五大类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税后利润比例: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
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由于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央企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五种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办法规定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方式
国资委监管企业向国资委、财政部同时申报上交;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财政部复核;财政部按照复核结果向财政部驻申报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发收益收取通知,国资委按照财政部复核结果向申报企业下达收益上交通知;企业依据财政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国资委下达的收益上交通知办理交库手续。中国烟草总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审核,按财政部审核结果直接办理交库。
(财企[2007]309号,2007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其中,“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之间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贷款担保,与企业的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因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
上述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国税函[2007]1272号;2007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含供销社企业,下同)的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族贸易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分别核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
(二)备案前三个月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累计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以下简称“累计销售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新办企业预计其自经营之日起连续三个月的累计销售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同时能够满足上述第一条第(一)、(三)款规定条件的,可备案享受民族贸易企业优惠政策。
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族贸易企业,应在每月1-7日内提请备案,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或《新办民族贸易企业备案登记表》;
(二)备案前三个月的月销售明细表(新办企业除外);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民族贸易企业即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停止向备案企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规定缴销其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民族贸易企业备案当月的销售额,可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对民族贸易企业(不包括本季度内备案的新办企业)实行季度审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民族贸易企业进行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对当季销售额(本季度内备案的企业自享受优惠政策之月起到季度末的销售额)全额补征税款,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分别核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
(二)企业备案前三个月至本季度末,累计销售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
五、新办民族贸易企业自经营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的次月前15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首次审查。发现有第四条第(一)款情况,或自开业起累计销售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对销售额全额补征税款,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办企业首次审查通过之后,即为民族贸易企业,应按照第四条规定实行季度审查制度,其中,第四条第(二)款中累计销售比例自开办之日起计算。
六、被取消免税资格的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备案享受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允许其重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族贸易企业,要求放弃免税权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7]1289号;2007年12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各地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适用税额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财税[2007]176号;2007年12月28日)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三期)
近期正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和审计2007年年报,针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此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进行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现予。
一、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下同)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公开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问: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发行的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规定的,应当确认为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并以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计量。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三、问: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如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进行追溯调整?
答: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取得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其原账面核算的成本、原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及股权投资准备等均进行追溯调整;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在公司设立时已折合为股本或实收资本等资本性项目的,有关追溯调整应以公司设立时为限,即对于公司设立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折成股份或折成资本的不再追溯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也应采用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按照2007年2月1日的专家工作组意见执行。
首次执行日按照上述原则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后,相关调整情况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四、问: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的,有关资产、负债的价值如何确定?
答:国有企业经批准进行公司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负债。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公司上市优惠政策范文3
以天使投资为例,2014年,北京地区发生天使投资691起,总投资金额30亿元,已披露的天使投资平均单笔金额相较往年有明显提升。
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一方面由于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特点;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种子期企业发展不确定性等因素,具有投资风险高、沉没成本大、资金回收期限长等特点。因此,政府有必要对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予以政策扶持,其中税收政策是最主要的政策手段。
现行税收政策及问题
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促进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纳税义务的分配,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法人合伙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关村示范区有限合伙法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为促进创业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规定:“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从现行创业投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法律法规不完善。国家相关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但这些政策法规未涵盖天使投资人。以2010年开始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其范围并不包括个体投资者(天使投资人),所以,有关天使投资的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另外,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对公司制企业创业投资规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对合伙制企业以及自然人创业投资未做规定,有待进一步补充。
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负担比较重。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当被投资企业上市,自然人合伙人退出,税率通常为35%左右;公司制企业扣除企业所得税和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后,投资者的最终实际总税负为40%左右。这两种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负担,都高于国际水平。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有待完善。一是现行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若要享受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被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需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中小”和“高新”标准使大量创业投资企业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二是以股权投入时,被投资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创投企业是否符合享受政策的条件。这一条件使创投机构更多投资于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而对投资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动力不足,不利于鼓励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
创业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待完善。目前,上市公司以及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的挂牌公司分配给个人的股息红利,按照个人持股时间的不同,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而对于天使投资自然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按20%的税率计税,无差别化税收政策,存在政策不公平问题。
中关村示范区创业投资政策有待完善。目前,中关村示范区试行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只对法人合伙人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对自然人合伙人没有优惠,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促进自然人开展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
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为鼓励创新创业,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相关税收政策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完善我国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等法律政策体系。针对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法律法规不完善情况,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层面逐步完善我国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法律体系,明确将公司制投资机构、合伙人投资机构、自然人投资作为重要的创业投资主体,同时按照各主体税负公平、均衡合理的原则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不同投资主体积极进行创业投资,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降低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政府为创业投资提供大力度的税收优惠。美国对长期股权资本投资的税率为20%。对于早期投资,部分发达国家给予完全免税优惠。因此,建议我国尽早出台较为全面系统的促进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创业投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完善现行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限制。被投资中小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只需要具备一个条件即可享受优惠政策。二是为了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于初创企业,建议以创投机构投资满两年时,被投资机构通过创业投资成长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享受政策的条件,而不以创投机构投资时被投资机构已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享受政策的条件,促使更多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的企业,让创投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时点前移,从而激发投资初创期中小企业热情。
出台创业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促进合伙制企业和自然人加大创业投资力度,同时体现税收公平,建议国家出台有限合伙制以及自然人创业投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和自然人,可以比照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合伙人或自然人应纳税所得额,以抵扣后的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的税收负担,激励创业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公司上市优惠政策范文4
[关键词] 多元化经营 行业特点 动因 西部农业上市公司
一、西部农业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行业情况
多元化经营是指企业在多个相关或不相关的产业领域同时经营多项不同业务的一种经营方式。据调查,目前在沪深两市A股挂牌交易的西部13家农业上市公司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多元化经营。西部农业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两市A股上市交易的、属于“农林牧渔类”的公司,其股票简称分别为新中基、G新希望、ST秦丰、ST禾嘉、香梨股份、新疆天业、新农开发、景谷林业、亚盛集团、冠农股份、新赛股份、通威股份和敦煌种业等13家公司。
结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行业分类指引》,本研究整理了西部13家农业上市公司在各业务部门的经营情况,下表给出了它们在大类(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行业的多元化经营情况。可以看出,西部农业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涉及的行业数最少是3个,最多是10个,平均行业数是5个。从整体看,多元化经营程度是比较高的,形成了跨多个行业提供多种产品或服务的多元化经营格局。业务范围以涉农业务为基础,以农林牧渔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和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是主导,以向农林牧渔服务业提供服务的塑料制造业和综合类业务为补充,公司每项业务几乎都与农业紧密相联,这是多元化经营的共同特征。为了提高盈利能力、有效规避风险,还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投资回报较高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和旅馆/酒店业的经营。这就形成了以涉农业务为主,兼营其他行业的多元化经营格局。
表 西部农业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情况
资料来源:本研究根据2003年~2006年度报告数据整理
二、西部农业上市公司涉农经营行业特点
1.农业生产过程客观规律的固有限制
农业生产过程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农业上市公司的涉农经营项目要受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农业生产对象具有其固有的生长、发育、繁殖的规律。农业上市公司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新产品的试验和推广都要受这一客观自然规律的约束。从农业生产的经济再生产过程看,它是人类以有生命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为对象所进行的经济方面的投入和产出的周而复始的、不断更新的过程。西部农业上市公司要想通过经营农业持续的获利,就必须在涉农项目上进行持续的经济投入。
2.农业生产自然风险大
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受气候、土壤、降水量等外界自然环境变量的影响大。在自然环境中,这些影响因素常常又是不确定的,自然风险大。西部农业上市公司涉农经营项目的收益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承担风险的压力大。
3.农业项目资金需求多,财务风险大
农业项目建设、生产周期长,农业上市公司涉农经营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资金积压大。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周期性特征使农业上市公司涉农经营业务季节性和周期性资金需求大,季节性和周期性筹资压力也大。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要求农业上市公司必须注意季节的交替,涉及农业种植的公司必须筹足资金保证农业种植和采摘,而涉及农副产品加工、制造的公司则必须有良好的季节性现金流量以保证季节性收购,并注意季节性的存货保管和市场的季节周期性预测。综上,农业项目资金需求大的同时资金积压也大,周转缓慢,盈利性不高,收益不稳定,直接导致财务风险大。
4.农业经营优惠政策与政策限制同时存在
现阶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优惠政策,特别是对西部大开发中的涉农经营企业给予了优惠。而作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西部农业上市公司,更是享受到了国家诸多惠农政策的好处,这主要表现在税收减免优惠、价格补贴、信贷优惠和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上。同时,国家对农业产业的价格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的市场经营有一定的限制。2005年,农业宏观物价政策向农民倾斜,对水稻等农作物种子实行限价销售和定价收购政策。这一价格政策增加了种子经营类上市公司的收购成本,导致部分公司销售毛利减少。
三、西部农业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动因分析
1.涉农经营的风险性特征促使西部农业上市公司实行多元化经营,分散经营风险
西部自然条件较其他地区更加恶劣,西部农业上市公司涉农经营项目面临的自然风险也更大。农产品市场部分原材料供应受自然灾害和资源条件的约束较不稳定,加上国家对农业行业实行保护的限价和最高定价政策不利于公司盈利目标的实现,增加了涉农业务经营的市场风险。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与周期性特征要求西部农业类上市公司必须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以满足季节性收购和存货季节性存储的需要,其涉农经营业务面临季节性筹资压力和资金的季节性积压问题。农业项目建设期长、资金周转缓慢、投资回报期不稳定,公司涉农项目经营的财务风险大。所以,西部农业上市公司要面对涉农经营业务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甚至技术风险,要有效分散这些风险,进行分散化的多元化投资是规避风险常用的一种方法。
2.农业产业盈利性不高
农业盈利水平低下,农业生产的各环节尤其是生产环节,还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水平。搞农业产业经营需要增加管理、协调成本,如果最终产品没有较高的附加值和盈利水平,则从事农业产业经营的公司将在市场竞争中不具备优势,并加大了公司从事农业行业经营的风险。为了降低涉农业务经营风险的同时获得更高的成长性和收益性,西部农业上市公司纷纷采用多元化经营战略。
3.农业产业市场竞争激烈,发展空间小
农业是弱质性基础产业,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弹性和价格弹性都较低。现阶段,该行业市场竞争相当激烈,发展空间较小。西部农业上市公司就其涉农经营的范围、经营环节和经营手段看,都带有竞争的性质。为了追求更高的成长性,多数公司往往试图开拓或者进入新领域。同时,如果一家公司在新行业或者开辟新领域取得成功时,其他公司出于竞争战略的考虑,也会跟着模仿,采取多元化经营战略。
4.借助农业“壳”资源,谋取便利和优惠政策
目前,政府对西部农业类上市政策扶持的主要措施有所得税减免或返还、出口退税和补贴、增值税返还、价格补贴,以及银行信贷支持等。这些扶持政策中,有的对业绩产业直接的影响,如所得税减免和返还、出口退税和补贴、增值税返还、价格补贴等;有些则对业绩产生间接的影响,如银行信贷支持政策。西部农业上市公司作为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扶持对象,借助农业“壳”资源不仅能够实现上市融资目的,而且能够“合法的”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所筹集到的资金投资非农项目,谋取便利。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使得西部农业类上市公司纷纷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设法扩大企业的经营领域和规模,以降低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1]姜付秀:我国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的决定因素研究[J],管理世界,2006(5):128-135
[2]金晓斌陈代云路颖联蒙柯:公司特质、市场激励与上市公司多元化[J].经济研究,2002(9):67-73
公司上市优惠政策范文5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政发〔**〕42号)精神,抢抓资本市场发展新机遇,切实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市场导向、企业自主、政府推动”原则,在全市大力营造企业积极争取、政府大力支持的上市工作氛围,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促进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上市一批、申报一批、培育一批、储备一批”的上市推进格局,力争到**年全市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0家以上。
二、健全培育机制
(一)建立健全市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积极培育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企业,列为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对其倾斜扶持,强化指导,多策并举,加快全市企业上市步伐。
(二)强化行政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对其上市过程的相关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发展改革、国资、科技、经委、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房管、环保、规划、质检、海关、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对拟上市企业服务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抓好企业上市有关政策的落实。
三、加强政策扶持
(一)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申报工作给予经费补贴和奖励。市财政每年安排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改制上市的费用补助、奖励和有关优惠政策兑现。对在境内外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企业,税收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给予补助200万元;税收在县市(含夷陵区)的,由市财政补助100万元。
(二)对拟上市公司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的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
(三)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权属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视为变更登记,享受本市企业改制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产证不全的房产,经房产部门甄别认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符合城市规划、无房产争议的房产,可给予补办房产证。
(五)对改制上市企业按上市公司要求进行财务规范时应调增收入和利润补缴的税款,属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的,由财政专项资金全额给予补助。
(六)后备企业为了上市,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契税,上市发行后由财政专项将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数额奖励企业用于支持发展。
(七)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开发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八)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或企业“买壳”上市,我市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且再融资投资项目在本市的;企业“买壳”上市,其主要生产经营纳税地点在我市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相关优惠政策。
四、强化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促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上市办”),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拟定我市资本市场发展规划、组织资源调查、建设与管理后备资源数据库、组织培训、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的具体问题、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等工作。
各部门、各县市区要确定分管领导、分管机构、联络员,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建立工作专班,安排专项经费,扎实做好企业上市和后备企业培育工作。
公司上市优惠政策范文6
内容摘要:本文对我国2002-2006年A股上市公司非金融类企业的面板数据,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分析了有效税率的影响因素,并得出相关结论。
关键词:有效税率(ETR)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固定效应模型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种成本,其金额取决于当期应税所得与法定税率(Statutory Tax Rates,STRs)的大小,对当期经营成果产生直接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法定税率可作为企业税负的直观指标,但每个国家为了鼓励不同产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发展,先后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Tax Preference)措施,造成应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存在差异,导致公司法定税率与有效税率 (或称实际税率,Effective Tax Rates,ETRs)在各期间、各行业和各企业间明显不同,从某种程度上讲ETR是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大小的直接体现。研究影响有效税率大小的因素和税负差异的原因,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有关税收激励(Tax Incentive)对企业经营结果的影响资料(Kern & Morris,1992),对政府今后税收政策的制定极具参考价值。
文献评述
(一)国外文献评述
第一,产业类别对ETR的影响。Harberger(1959)和Rosenberg(1969)经研究发现美国农业、纺织业、石油业、煤炭业和房地产业的ETR比其他行业显著低;Omer(1993)等发现制药业和石油业ETR存在显著差异;McIntyre和Nguyen (2000)发现不同部门ETR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石油行业税率比其他行业明显低。Derashid & Zhang(2003)研究了1990-1999年马来西亚的制造业和旅店业,结果是ETR比其他行业低。第二,企业规模对ETR的影响。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是大公司受到社会更大的关注和政府更严厉的监管,ETR较高;另一种观点是大企业能够投入更多资源进行税收筹划与政治游说,从而能够降低ETR。Zimmerman(1983)以现金流为基础通过分组计算美国公司ETR,发现前50家大公司的ETR高于其他公司;而Siegfried(1974)和Porcano(1986)发现ETR与公司规模存在负相关;之后Wilkie & Limberg (1990)发现Zimmerman & Porcano在对ETR定义不同导致结果相反;Stickney & McGee(1982)、Shevlin & Porter(1992)和Manzon & Smith(1994)等实证结果发现ETR与企业规模并无显著关系,Holland (1998)通过对英国26年的样本进行研究,得出ETR与公司规模基本上呈正相关,但期间有几年存在负相关。第三,公司个体特征对ETR影响。Stickney & McGee(1982)和Gupta & Newberry(1997)采用资本密集度、存货密集度和研发费用密集度作为公司资产组合的变量,并预期ETR与资本密集度、存货密集度正相关,与研发费用密集度负相关。第四,股权结构对ETR影响。Derashid & Zhang(2003)讨论了政府持股比例对ETR的影响,运用5种方法计算了马来西亚政府持股比例对ETR的关系,结果发现两者间无显著关系。第五,盈利能力对ETR影响。Guptake & Newberry(1997)研究表明ETR与盈利能力之间呈现显著正相关。但Boudewijn Janssen(2005)的研究结果表明ETR与盈利能力之间呈现显著负相关,Ajay Adhikari(2006)等对马来西亚研究也同样表明ETR与盈利能力之间呈现显著负相关。第六,资产组成对ETR影响。Stickney & McGee(1982)和Gupta & Newberry(1997)、Ajay Adhikari(2006)发现ETR与资产负债率存在负相关。Boudewijn Janssen(2005)对荷兰1994-1999年ETR进行回归分析,发现负债水平与ETR显著正相关,与预测相反,认为是高负债率企业的税前所得低于应税所得造成。虽然国外对ETR的定义尚不完全统一,导致研究结论产生差异甚至相反,但是研究方法在不断改进。总体趋势是不断对模型进行改进并将更多相关因素纳入模型中。
(二)国内文献评述
王 (1999)采用描述性统计方法,首次分行业、分地区计算了1994-1997年上市公司的ETR。钱晟、李筱强(2003)仍采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对2001-2002年上市公司总体税收负担水平、行业间和行业内以及地区税负水平进行分析。王延明(2003)在统计方法进行改进,采用参数与非参数方法,分析了1994-2001年企业规模、地区以及行业对我国上市公司的ETR影响,研究表明1998年后地区性因素对ETR影响重大,行业差异显著,且规模大的公司的ETR相对较高。许景婷(2009)等基本上采用了王延明的方法,研究了2003-2007年行业与区域对我国上市公司ETR的影响,结果为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的所得税税负存在较大差异,与王延明分析结论相近,但同样都没有考虑其他因素对ETR的影响。曹书军、张婉君(2008)更进一步考虑相关因素(除了公司规模外,在自变量中还加入了固定资产密集度、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股权结构和企业冗员等因素)对ETR的影响,并采用了随机效应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发现1998-2004年期间上市公司规模、固定资产密度与ETR 没有显著性关系, 财务杠杆与ETR 呈显著性负相关,但盈利能力与股权结构对ETR的影响受税收政策变动的影响, 当上市公司普遍享受税收优惠时, 它们与ETR 呈显著正相关。国内有关ETR实证研究起步较晚,成果较少。很少将企业的特征因素纳入模型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ETR的影响。
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一)理论分析
ETR通常以企业所得税费(Tax Expense,T)用占税前利润(Pre-tax Financial Accounting Income,I)的百分比表示,这一结果的高低反映了企业税负水平。T可以用应税所得(Taxable Income,TI)乘以法定税率(t)代替,即Ti=TIi*t。
根据Wilkie(1988)对企业享有税收优惠金额(Tax Preference,TP)的定义,即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用公式表示TPi=Ii-TIi,可得TIi=Ii-TPi
根据资产利润率ROA的定义,ROAi= Ii/总资产(TAi),得Ii=ROAi* TAi
ETRi=Ti/Ii=(TIi*t)/Ii=(Ii-TPi)*t/Ii=(1-TPi/Ii)*t=[1-TPi/(ROAi* TAi)]*t
该等式表明,在法定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任何引起企业税收优惠金额、税前利润变化、资产利润率和总资产变化的因素都会对ETR产生影响。
(二)研究假设
Derashid & Zhang(2003)讨论了马来西亚政府持股比例对ETR的影响,计算5种ETR中有3个是负数,但都无显著关系。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家持股比例较高,大部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含有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并且在数据分析中发现多数上市公司国家持股比例最大,因此企业管理层利用自身优势获取相关税收优惠的机会将越多,ETR越低。
H1:国家持股比例越高,企业获得的税收优惠政策则越多,ETR越低。Zimmerman(1983)和Porcano(1986)等人研究对公司规模与ETR关系给出了相反的答案,Stickney & McGee(1982)、Shevlin & Porter(1992)和Manzon & Smith(1994)等发现ETR与企业规模并无显著关系。由于之前的研究成果存在不一致,因此无法预测公司规模的系数与ETR的方向。
H2:公司规模与ETR相关,但方向无法预测。Stickney & McGee(1982)和Gupta & Newberry(1997)引入企业的特征因素分析了资产密集度对ETR的影响。结论为固定资产密集度与ETR是负的且统计上显著。但国内的曹书军,张婉君(2008)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时发现两者没有显著关系,且1998-2000年期间系数为正,并猜测是由于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税收优惠的成本低于向税务机关等部门批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所耗费的成本,导致国家在促进企业更新改造,加大投资方面没有起到应有效果。 在借鉴国外研究基础上,认为固定资产密集度与ETR相关,方向无法预测。由于存货无法税前扣除,故认为存货密集度与ETR正相关。
H3:固定资产密集度与ETR相关,方向无法预测;存货密集度与ETR正相关。国内外研究绝大多数发现资产负债率越高,ETR越低(Stickney & McGee 1982,Gupta & Newberry 1997,Ajay Adhikari 2006)。由于一般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股利无法税前列支,故公司财务杠杠与ETR负相关。
H4:资产负债率越高,ETR越低。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也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ETR与盈利能力ROA之间呈现显著负相关(Guptake & Newberry 1997,Boudewijn Janssen 2005),另一种观点则相反(Boudewijn Janssen 2005,Adhikari 2006),因此,假定盈利能力与ETR存在显著关系,但无法预测方向。
H5:盈利能力与ETR相关,方向无法预测。控股子公司数量越多,母公司越有机会利用对子公司的控股关系,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同时,控股子公司数量增加,管理成本也增加以及进行整体税收筹划的难度也增加,导致税负降低的目的很难达到。因此无法预测方向。
H6:ETR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数量具有相关性。
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2000年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要求各地方政府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自行制定出台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2000年10月13日财政部了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基于各地实际情况,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各地采取的对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即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从2002年1月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地方税收优惠的取消,将导致企业有效税率大幅提高,同时, 2001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导致2001年前后相关数据的统计口径出现差异,因此,本研究选择2002年起的数据。2007年1月上市公司全部实行新的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由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统一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更改对有效税率的核算与分析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选择2007年之前的数据。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本文将样本时间确定为2002-2006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5年共6547个样本,剔除ST、*ST、PT股票共1038个、ETR为负数462个、ETR为零331个、ETR大于1的44个,减去年份有缺失样本1682个和目前已经退市样本30个,最终样本数2960家,共592家公司(见表1)。
(二)变量说明(见表2)
(三)模型的选取
本文采用面板数据(Panel Data)多元回归方法研究企业有效税率的影响因素,Panel Data Methods具有控制公司间企业特质的异质性对应变量影响的优点。其中,固定效应模型(Fixed Effects Model)是对每一家企业给予一个专属的截距,目的是控制公司特质对应变量的影响;随机效应模型(Random Effects Model)是将各企业的特征视为随机误差项,以控制公司异质性对应变量的影响。由于本文选取的时期为5年,已剔除了基本面存在重大变化的样本,可假设在此期间内,企业的特征因素不会有大的变化,因此符合Panal Data Methods的假设,模型具体如下:
ETRit=β0+β1GEQUITYit+β2SIZEit+β3CPAINTit+β4LEVit+β5ROVit+β6SUBit+εit
其中,i表示第i公司,t表示2002-2006间的时间跨度,β表示各项变量的回归系数估计值。
(四)数据的平稳性分析
为了避免伪回归,确保估计结果的有效性,必须对面板序列的平稳性进行单位根检验(见表3)。
由于LLC(Levin-Lin-Chu)检验、ADF- Fisher Chi-square检验以及PP-Fisher Chi-square检验结果都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因此序列是平稳的。
(五)Hausman检验和冗余固定效应检验(Redundant Fixed Effects Tests)
Hausman检验结果P值为0.1%,小于1%,因此固定效应模型要优于随机效应模型。
冗余固定效应检验是否存在固定时间效应和固定个体效应,结果拒绝“效应是冗余”的零假设,应选择个体固定效应模型(见表4、5)。
实证研究结果
(一) 描述性统计
从表6中看出,2002-2006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有效税率为23.38%,平均每家拥有控股子公司9.60家,政府在上市公司中的平均持股比例为42.72%,平均资产负债率为46.03%,平均净资产利润率为5.94%。
(二) 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与P值
ETR与控股子公司数量、政府持股比例、公司规模和企业盈利能力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与固定资产密集度、存货密集度和资产负债率与ETR呈正相关关系,但前者不具有显著性(见表7)。
(三)回归结果分析
从表8中可见,政府持股数与ETR为负数(显著性水平10%),与预测相同。表明国家持有的股份越多,企业从政府获取相关税收优惠能力增强。
我国上市公司的有效税率与企业规模为负数,并且统计上显著。这与Siegfried(1974)和Porcano(1986)研究结论一致。说明大企业通过政治游说和纳税筹划,获取了更多的税收优惠。
固定资产密集度与ETR系数为正,且统计显著,与预测相反。固定资产密集度高,一方面可以享有的投资优惠更多,另一方面可以抵扣的折旧越多,理论上讲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费用,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针对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少,而且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密集度越高,反而有效税率越高。
资产负债率与ETR系数为正,但是统计不显著,这一结论与黄贵海、宋敏(2004)研究1994-2000年资本结构决定因素发现平均有效税率与资产负债率系数为正但不显著相符合。原因可能是中国债权融资市场不发达,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选择受到限制,银行贷款是债权融资的首选。融资渠道的相对匮乏使得上市公司并不能在融资决策中有效的考虑到杠杆效应问题,因此公司财务杠杆比率与公司有效税率的相关性并不显著。盈利能力与ETR系数为负,且统计上显著。说明企业获利能力越强,企业更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并争取了更多税收优惠。控股子公司数量与ETR为正数且显著。说明随着控股公司数量的增加,虽然企业进行整体筹划的空间增加,但由于筹划的复杂性和难度也增加,税收整体筹划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四)产业影响分析
个体固定效应模型中,EVIEWS软件无法引入产业虚拟变量,本文对产业与ETR影响进行单独探讨。根据许景婷、许敏、陈静(2009),对我国上市公司ETR进行计算,发现农林牧副渔业、信息技术业、电子制造业的ETR较低,原因在于我国对这些产业中的企业提供较多税收优惠,其中信息技术业、电子业基本上属于高新技术产业。为此本文将C5电子业和G信息技术业归为高新技术产业,其他产业归集为非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1,非高新技术产业为0,对两大类产业与ETR进行相关分析(见表9)。电子业共70个样本,ETR为17.67%;信息技术业共145个样本,ETR为19.61%。其他行业共2745个样本,ETR为23.72%。高新技术产业的ETR比其他产业的ETR低4%-6%点左右。进行相关分析后发现,产业与ETR显著负相关。
结论
由于债务性资金的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的作用,如果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可以抵扣的利息也越多,从理论上讲ETR应该越低。但实证结果表明资产负债率与ETR统计上不显著且系数为正,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并不偏好于债权融资,可能的原因是我国企业融资渠道的相对匮乏,尤其是债券市场不发达,发行条件较为严格,使企业对债权融资兴趣大减,导致债权融资被冷落。另一方面,黄少安、张岗(2001)认为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直接动因是融资成本低,其深层的原因存在于制度和政策方面。由于相关法规没有对股利分配作出具体规定,大多数上市公司也没有明确的股利分配政策,在股利支付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融资的成本可能大大低于债券融资,甚至低于银行贷款。结果是我国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股权融资,在融资决策中对财务杠杆效应的考虑较少,即负债率高并不代表ETR低,这与大部分国外研究结论相反。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可税前扣除,具有税盾作用,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越多,可以扣除的折旧费用应越多;另外为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和2000年先后联合下发和单独下发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规定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条件是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因此,可以推论固定资产密集度与ETR系数应为负数,但实证结果是固定资产密集度与ETR正相关且在统计上显著。表明国家鼓励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起到实质性作用(曹书军等,2008),企业对获取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优惠意愿不强烈。可能原因在于获取相关税收优惠的条件较为苛刻,只能从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而且手续比较繁琐,导致结果与理论分析相反。规模愈大和盈利能力强的企业,有效税率越低,说明企业注重利用自身资源上的优势进行游说并从政府取得了更多税收优惠,或者进行了相关税收筹划,到达了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税收支出的减少,资源更倾向集中于规模大和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税收中性原则无法在实际中贯彻。然而控股子公司数量的增加却没有带来ETR的降低,反而增加了企业整体上的税收负担,说明企业进行集团整体税收筹划的能力并不强。
但本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国外相关研究多数将R&D作为自变量纳入模型中,实证结果显示与ETR显著负相关。在我国R&D的数据无法从上市公司报表中获取,而且没有较好的替代变量,因此本研究没有考虑R&D对ETR的影响。计算ETR时使用的是所得税费用与税前利润的之比。多数国外研究学者在计算ETR时会采用经营现金流量和税前利润两种方式计算ETR,并通过对比分析,说明ETR的影响因素,结论更具说服力。本研究也曾运用经营现金流量计算ETR,但在实证分析发现,模型的拟合优度不高,所以本研究只采用了税前利润计算ETR,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解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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