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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内容范文1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水运在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内河开发利用力度不断加大,内河水路运输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船舶流量、船舶密度随之不断加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事故不仅仅会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同时也容易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面对新的形势,交通运输部对确保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新情况和新要求,安全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如何让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起到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已成为当前亟需破解的课题。
当前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内河航道11.9万公里的通航里程中,高等级航道网已基本形成。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在基本适应内河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依然存在着巨大的压力和不足,从目前分析来看,其具体表现如下:
1、内河水上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
由于目前有内河运输企业5000多家,水上运输行业之间的竞争也颇为激烈,水运安全管理问题往往被忽视。运经营者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造成企业对水上运输安全的投入力度不够,给水上安全管理问题带来隐患。如:公司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船员责任心不强,船舶状况差、超载运输等等,极易造成水上安全事故。事故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到位而造成的。
2、水上执法机构职责交叉
内河水域监管范围广,业务量大。各类型船舶众多,有客船、渡船、货船、渔船、砂石船等不同类型,仅靠海事力量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明显力量不足。目前虽然有交通、海事、船检、水产畜牧、农业、水利、航道、旅游等部门共同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但是由于没有形成明确的行政管理体系,造成了部门间的交叉,除海事外其他单位和部门能真正到一线现场执法的少之又少,再加上执法手段相对落后,不仅降低了水运监督部门的执行效率,而且降低了水运安全管理的力度。
3、信息化建设仍存不足
现在海事系统的海事业务在逐步实现信息化、数字化。但是在内河的动态监督管理上还缺乏比较科学的手段,比如VHF、CCTV等科学监管手段的信息化建设相对比较滞后,海事巡航、船舶安全检查、防止船舶污染、船舶的报告与跟踪等都有一种鞭长莫及的感觉。有的经济不发达地区装备落后,监管技术水平落后,仍是传统的现场水上监管,CCTV等视频监控设施设备善未配备,其监管水平明显不足。
4、内河水上搜救体系建设落后
内河的搜救要求很特殊,管辖范围广,许多水域施救现场需要长时间才能到达。政府对水上搜救的支持力度不够,造成海事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的救助力量,经费不足、缺少先进的救援装备和设施的局面。内河水上救援力量还不能适应事故的处置要求,一旦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将无法及时开展救援,严重影响搜救的效果。
5、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在我国当前涉及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虽然数量较多,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全面,但是随着内河航运经济的发展,目前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面对出现的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着不足和与实际脱钩的现象,让水上交通部门的管理上缺少法律的相关依据。
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
1、提高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认识
水上安全问题作为关乎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必须要从思想认识上入手。提高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明确的认识,对现阶段的水运安全管理问题有全面了解,要从安全工作落实上,坚决不懈怠,坚持“防患于未然”原则,落实以安全为首要任务,以预防为前提条件。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以法律为武器对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进行监管,企业积极负责,社会群众积极参与,通过不断完善水上安全管理机制,逐渐提高水上运输的安全管理。明确这样的正确理念,是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
2、完善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
建议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将水资源管理、海事管理、运政管理、航道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渔政管理等,由一个统一的机构来进行统一的管理。有了这样一个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保证,从而能保证水上交通的正常运行。目前,为节约社会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要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为重点,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障,各有关部门在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和联动,实行综合治理,共同维护好内河水上交通秩序。
3、加大监管设备投入,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加快推进海事监管平台建设,提升水上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海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重点水域和航段的实时监控,如加强对渡口、码头的水上电子监控建设,在船闸、重点桥梁等区域的CCTV视频监管系统,实行全天候监控和录像。加快航道电子图建设,建立船舶动态管理2.0系统,强化对船舶的动态监管和电子签证,实施好船舶水上GPS定位和远程监控,逐步建立VHF甚高频群呼系统,VTS在内河水域的全方位覆盖,实现海事监管远程“可视、可听、可控”。
4、强化现场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整顿活动
强化现场监管,以“四客一危”、支流、封闭水域的客渡船、挂浆机船及采砂船为重点,加强日常巡航检查,重大节假日和重点时段,海事执法人员深入渡口、码头、港口进行现场“傍站式”监管,加大船舶安全检查力度,重点船舶逐船检查。加大海巡艇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船舶超载运输、强化超载源头管理,对超载船舶卸载和处罚。规范客渡船管理,开展对船舶超载专项治理和客渡船专项整顿活动,加大现场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以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的安全和航行秩序。
5、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提高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搜救应急能力
海事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急指挥救援体系,切实加强海事搜救主导力量建设,建立现代化的搜救基地,进一步完善各救助设施和相关制度。建立“12395”海事搜救应急值班电话,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事故救援演练,提高救援的反应能力。政府部门要结合本地水运发展及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现状,加大经费投入保障,给海事机构配备信息化程度高的海巡艇和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扩大海事搜救覆盖范围,落实各类应急防范预案,提升安全预控能力,尽最大程度满足海事搜救工作需要。
6、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内河水上交通运输生产与安全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前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新形势,对层出不穷的问题制定可行的规定,对政府和企业的义务和权利出台详细的法律进行规范,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为政府及内河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7、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范畴,普及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及常识,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日常性、群众性安全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文化,营造全社会关注和重视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对内河水上从业人员尤其是客(渡)船、货物运输船、采砂船、渔船和自用船经营人进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同时开展内河水上交通安全调查研究,推广安全管理经验,不断提升水内河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结束语
内河水上运输安全管理问题是我国水运交通安全的大问题,不仅关系到人员生命安全,而且还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因素比较复杂,因此要求海事人员充分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充分适应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需求,维护好内河水上交通安全。
参考文献:
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内容范文2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通航水域的客渡船、旅游船、乡(镇)运输船舶、村民自用小划船、水上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交通局、县港航管理站、县渡口管理站、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要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为了明确管辖范围和责任,便于管理,将全县水域划为古陂河及桃江河两大片区,实行安全工作辖区负责制。
崇仙乡人民政府负责桃江河上的桃江电站至与全南县水域交界处和鸡公石水库以及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铁石口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与小河镇水域交界处(大江渡口)至桃江电站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小河镇人民政府负责大江渡口至河口渡口以及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大塘埠镇人民政府负责河口渡口至杨家渡口和白兰水库以及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嘉定镇人民政府负责桃江河杨家渡口至古陂河的原马颈坳渡口以及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西牛镇人民政府负责龙虎口渡口至与赣县水域交界处和中村水库以及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油山镇人民政府、安西镇人民政府和大桥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走马垅水库、上迳水库和龙井水库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其他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从事营运、施工、作业的乡(镇)水上运输船舶(包括挖沙、采金、施工作业、企事业单位自用船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文件。
(二)经海事机构登记,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三)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应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以及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四)按规定配备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
(五)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救生、消防、灯光、声号等设备。
(六)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勘划载重线,客船、渡船还应标明载客定员和有关安全告示、标志。
第六条水上运输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物品。少数地区确因交通原因需要乡(镇)船舶承运危险物品的,须按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船舶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乡(镇)运输船舶的建造和修理必须在经过船检部门批准和认可的船厂进行。
第八条农用船舶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参加营运,不准载客航行,如需要参加营运时,必须按乡(镇)运输船舶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乡(镇)其它船舶的管理,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村民自用小划船的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村民自用小划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外县乡(镇)运输船舶进入本县,应持有县以上海事部门核发的各种有效证件,方可进入本区域。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设立水上安全机构,配备专职水上交通安全员。
(二)建立值班制度。在客流高峰期,组织专人到渡口、码头等人员集中的地方值班,严防客渡船超载,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到海事机构和其它主管部门办理船舶登记、船员考试、船舶检验、运输许可证等必备手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按规定到船检部门办理开业资格评级手续。
(四)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在渡口、码头等人员集中的地点设立永久性的安全宣传标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坚持月检查制度,村(居)干部和水上交通安全员周检查制度,船舶所有人和船员日检查制度。
(五)协助海事、港航、渡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六)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分管领导、水上交通安全员、村(居)干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的身上。
第十三条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水上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村(居)干部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员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县交通局对水上安全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水上安全法律、法规,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状况,加强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管理。
(二)检查、指导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审核和批准发放乡(镇)运输船舶《运输许可证》、《营运证》,检查和规范船舶经营运输行为。
(四)检查、指导和协助乡(镇)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及船舶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等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县旅游局对旅游船舶和旅游码头设施安全负管理责任,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交通、海事机构安全营运要求负责旅游船舶和旅游码头的安全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旅游船舶、码头设施、人员安全。
(三)禁止旅游船舶工作人员违章作业。
(四)对旅游船舶进行严格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禁止船舶状况差、证照不全的船舶参与旅游营运。
第十六条乡(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员对本乡(镇)所辖的水上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县地方海事处、县港航管理站及县渡口管理站的指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水上安全法规、规章。
(二)负责乡(镇)运输船舶登记、过户、转港、注销、报废的审核,组织本乡(镇)运输船只向船舶检验和海事、港航、渡口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船员发证手续。
(三)建立健全本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船舶、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定期报送统计资料。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船只安全,制止和纠正船舶超载违章,参与海事、港航、渡口管理部门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是水上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保养,使之处于适航状态或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二)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严禁任用无证照人员担任船上职务。
(三)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操纵船舶;不得违章操作或者强令有关人员违章操作、超员超载等冒险航行。
(四)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海事、港航、渡口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县地方海事处、港航管理站及渡口管理站是对本县境内水域的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通航水域航行秩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办理乡(镇)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调查处理乡(镇)运输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对乡(镇)运输船舶及其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通报水上交通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各乡(镇)要认真贯彻《省渡口管理条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研究部署本乡(镇)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每年要召开2次以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会议,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的文件,查找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
第二十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村(居)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员要层层签定安全责任状,具体内容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对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内容范文3
正确理解法规的授权,明晰海事监管职能
“最有效的监管,就是最优质的服务”海事机构在非通航水域,实施乡镇船管理中,为相对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首先要解决监管有法授的问题。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200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对于在非通航水域航行的乡镇船舶应由县乡政府参照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农自用船舶属于乡镇船舶一部分,应由县乡政府具体负责管理。作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非通航水域的船舶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主管部门落实安全责任,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对农自用船舶实施规范化、长效化管理,保障非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也就是说海事机构首先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船舶航行的相关标准,明确把握海事机构在非通航水域船舶安全监管的职责。加强非通航水域,农自用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宏观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当地政府下达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书,对可正常航行的农自用船舶要发给安全航行指导告知书,对不具备航行条件的船舶,给当地政府下达提示告知书。
强化监督指导职能,多渠道便民保安全
黑龙江省的乡镇船舶,主要航行区域为非通航水域,切实发挥海事部门在管理工作中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的作用,推进农用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农用船管理,是黑龙江海事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这几年航期内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全省农用船现状进行了实地的调查摸底。根据调研情况,制定《关于乡镇非运输船舶监管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海事机构在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的主体作用,联合安监局、农委、交通厅开展有针对性的农用船专项治理行动;组织专家编写《驾驶、轮机常识》,编制《农用船舶事故案例集》,深化农民船员安全教育;加强对农用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指导地方政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为乡镇政府提供《乡镇船舶管理台帐》、《乡镇船安全航行告知书》等管理文书;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指导乡管员进行有效监管;召开新闻会公开我们的服务承诺。
发挥行业技术优势,“三证合一”保安全
大量的实地调查表明,大部分航行于非通航水域的乡镇船舶,特别是那些农用船舶和从事对江运输的小型船舶都是非正规造船厂建造的,没有设计图纸,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建造者仅凭个人陈旧的传统做法,建造时未向任何船检部门报审,施工中也未经船检部门监督,但这些船舶却承载着乡镇村屯百姓的出行、农忙时节的水上运输。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完全取替是不现实的。用科学的方法保障小型乡镇船舶安全,为渡口渡船、乡镇船舶和船员提供海事保障服务,让农民兄弟乘上平安渡、放心船,实现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基本要求,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海事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06年开始在哈尔滨辖区范围对一部分船况较好的农用自用船,在特定的水域内,在达到基本安全航行条件的前提下,试行办理以《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合一的《农民自用船舶管理证书》,简称“三证合一”证书。实行船员培训、检验、发证所有费用免除的政策。使乡镇农用自用船的管理逐步科学规范。
积极促进地方立法,扎实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海事对乡镇船管理应尽到指导和监督管理义务;政府对乡镇政府尽到了责任制的责任落实义务;而将管理责任直接指向乡镇政府。该《条例》只要求乡镇政府明确管理责任人,没有明确职责,操作性较差。几年来我们充分发挥海事机构的专业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乡镇船舶管理的具体内容,对乡镇船舶实施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制,提高管理效能。目前省内已有哈尔滨、佳木斯、齐齐哈尔等主要涉水地区颁布实施了《乡镇船舶和渡通安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颁布工作也在积极进行中。
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内容范文4
【关键词】海事执法 水上交通安全
海事执法对水上交通安全的作用就是提高水上交通抗自然灾害的能力,避免和减少人为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和趋好。海事执法更注重的是社会功能,现今人们对社会安全的需求越来越强,特别是对生命的安全需求,越来越被人们重视。
下面讨论一下如何做好基层海事执法工作。做好基层海事执法工作,需建立一整套科学、透明的行政管理机制,使海事执法工作适应时代进步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的需要,全面树立崭新的地方海事新形象。
首先,应解决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努力实践"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要求。加强海事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进行方针政策和海事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管理水平,提高海事执法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改善海事执法人员的文化、年龄、专业结构。抓行风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遇事多为经营者着想,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着力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正派、纪律严明、办事高效的执法队伍。建立执法监督责任和行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建立群众监督机制,杜绝水上"三乱"。及时、准确、全面地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确实代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各项管理职能落到实处。加大宣传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投入,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一线的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多途径、多形式的扩大海事工作在社会上的影响,全面展示海事良好的公众形象。
其次,推行科学、先进的安全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和掌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律,实行水运企业安管自律,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水上交通事故的致因来讲,水上交通事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一类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称为责任事故。自然灾害具有不可抗性。人为因素,包括个人因素、组织因素和社会因素。根据国内每年事故统计,水上交通事故,特别是内河交通事故,95%以上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或与人为因素有关,而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占不到5%,就是说,水上交通事故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或是人为因素参与造成的。而海事执法的重点正是针对人为因素通过不同的手段开展的行政执法。船员大多是放下锄头,走上船头的农民,文化素质低,水上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操纵技能不娴熟,实践经验不足,虽然经过了专业的培训,也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术,但是思想意识没能得到根本转变,船舶操纵技术也没有达到得心应手,水上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根除,遇有突发事件不能有效处理。由于利益的驱动,知识的困乏,安全意识的薄弱,大多船员只把安全挂在嘴上,而不是落实在行动中。挣钱和风险划等号,存有侥幸心理。鉴于此,需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严把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在做好市场调查的同时,科学有效地控制运力增长,遏制无序竞争,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运力、经营结构,规范经营环境,完善水路运输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同时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为水运企业出谋划策,帮助他们提高经济效益,解决矛盾纠纷。
第三,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行业监管、政府负责、企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作用。2002年颁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就把县、乡政府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以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从结果上看不仅提高了政府参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海事管理的压力,管理成效显著。条例对各单位所负的安全责任、权力职责、管辖区域进行了制定和划分。基层海事开展水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和开展打击内河水上非法运输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深入挖掘潜在的安全隐患,通过及时、细致、密集的水上安全检查,查堵工作中出现的漏洞与不足,及时发现及纠正事故苗头,做到防患于未然。海事处罚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十个事故、九个违法"说明水上交通事故大多是违反水上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可见制止水上交通违法,减少违法,就能有效地控制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是有效扼制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
第四,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建立水上交通遇险应急机制,实现水上遇险救助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突发事件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近年来地方各级海事组织不断加强水上救助力度,水上搜救也已经列入各级地方政府的议事日程,建立突发事故预警报告机制和应急网络,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水上遇险救助措施,引导支持民间船舶及人员建立义务水上遇险救援机制,帮助水路运输企业组建"水上遇险义务救助队",建立了救助预案和管理制度,实行营运船舶、在航船员每日轮流值班制度,实现水上遇险区片联动,提高遇险救助效率,初步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合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内容范文5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局紧紧围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同时结合我县交通行业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地开展活动,制定活动计划,落实活动经费,确保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我局成立了以江乃华局长为组长,张文东副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局运管科、局办公室、局康庄办、渡口办及县公路段、县运管所、县港航所等人员组成。局属有关单位、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均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使活动月工作顺利进行。
二、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我局以贯彻“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在交通系统深入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月宣传教育活动。活动月期间共悬挂标语(横幅)60条,张贴宣传画118张,出黑板报2期,举办知识竞赛1场,参观图片展览170人次,安全文艺宣传1场,开展安全咨询2次,发放宣传资料1200份。安全知识图片、幼灯片在县电视台连续播放1个月。通过电台、黑板报、标语、宣传挂画、宣传资料等向广大干部职工、社会公众、施工企业、库区、码头及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从而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激发人们的安全生产责任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三、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
针对我县交通行业实际,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共组织执法安全检查11次,75人参加检查,其中领导参加检查15人次,检查企业7家,发现隐患12个,整改隐患10个。一是开展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检查。主要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台帐,安全组织工作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在建工程的隧道、桥梁、高边坡、高挡墙、涉爆物品管理等方面进行认真全面检查;二是开展道路运输安全检查。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县客运站检查站场安全管理,门检例检,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同时了解各条班线的道路状况,并对全县农村班线的公路进行实地勘察,及时与各乡镇取得联系,一旦发现公路塌方,及时沟通,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旅客运输安全;三是开展水上安全检查。在“安全月”中组织力量上航检查26人次,检查船舶48艘次。对辖区内船舶状况、责任制的落实、船员、船工及设施等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同时督促有关乡镇进一步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防范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四、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内容范文6
根据厅党组会议决定,为深入开展全省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活动,省厅将分片区组织督察组,用一周左右的时间深入各地进行隐患排查活动的督导、协调和服务,以确保排查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一、督导内容
――在排查项目上,必须突出“四大重点”,即:突出加强拱桥、在役病危桥和在建高墩大跨桥梁、长大隧道的安全检查,突出加强设计、施工特别是支架撤除等方案的安全审查,突出加强挂蓝、架桥机、支架、围堰等临时大型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突出加强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督促整改,必要时责令停止施工。
――在排查方法上,必须坚持“六查六看”原则,把握关键、突出重点,努力将涉及安全质量的每个环节都排查清楚。
对在建桥梁,主要是:一查立项审批,看基建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没有做过安全评估论证;二查勘察选址,看对桥墩平台的地质条件是否经过了科学勘测,地质资料是否准确,是否安全可靠;三查工程设计,看设计原则是否合理,是否对拱桥等桥型的质量、安全有保障性措施;四查工程施工,看是否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是否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是否严格控制工程原材料和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如何;五查工程监理,看是否监管到位,尤其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是否严格把关;六查项目管理,看是否落实了招投标等各项制度,是否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对各地区境内在役桥梁,主要是:一查是否明确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二查是否对桥梁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并建立完整的管理档案资料;三查是否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并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桥梁养护维修;四查是否对行驶桥梁的重车实施超限超载监控和治理;五查对已确认的危桥是否采取相应的管制及监测措施;六查是否按规定建立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港口、码头、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道路运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二、分组安排:
三、工作要求:
1、督导时间安排在8月27日至9月2日,具体时间由各组组长确定。